公司債權人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1 0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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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人權益的影響原因綜述
上市公司的融資方式主要有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兩種方式,其中,債權融資是上市公司調整財務結構和股權獲取最大利益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在調整財務結構和實現股權利益最大化過程中常常以犧牲債權人利益為代價。因此,深入分析影響上市公司債權人權益的因素,對怎樣保護上市公司債權人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地說,影響上市公司債權人權益的因素包括股權的支配作用、經營者的地位和立場、現行債權處理政策導向、公司獨立人格濫用和債權人權益保護觀念陳舊五個方面。
一、股權對債權起支配作用
根據委托理論,當上市公司向債權人借入資金后,兩者便形成了一種委托關系,即債權人(委托人)與債務人(人,為簡化,假設不考慮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摩擦)之間關系。當借款合同一旦成為事實,資金一旦進入上市公司,債權人就基本上失去了控制權,股東就可以通過經營者為自身利益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這種情況在發生財務危機時尤為突出。這是因為債權人對上市公司資產具有優先但固定的索償權,而股東對上市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對上市公司剩余資產具有無限的索償權。“有限責任”給予股東將上市公司資產交給經營者而不必償付全部債務的權利,“無限索償權”給予股東獲得潛在收益的最大好處。或者說,有限責任使借款人對極端不利事態(如破產)的損失事有最低保證賠款人的收益不可能小于零),而對極端有利事態所獲取的收益沒有最高限制。這種損益不對等分配使得股東具有強烈的動機去從事那些盡管成功機會甚微但一旦成功將獲利豐厚的投資活動。如果投資成功,債務人將受益可觀;如果投資失敗,債權人將承擔大部分損失,其結果是財富從債權人手中轉移給了股東,而風險則轉移給了債權人。特別是當上市公司出現財務危機、面臨破產的時候,上市公司股東就會采取轉出資金或分發現金紅利的形式保護自身利益,有的會選擇特大風險的投資項目投資,盈利了對股東有利,虧損了則虧的是債權人,這會使上市公司陷入更為嚴重的財務危機。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的股東與債權人處于不平等地位,股東擁有主動權,而使權人是被動的,即股東支配債權,是影響上市公司債權人權益的客觀存在。
二、經營者的地位和立場直接影響上市公司債權人的權益
上市公司是以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為主要特征的,而擁有所有權的所有者(股東)和擁有經營權的經營者都是上市公司的控制主體。因而可以將兩者統稱為雙元控制主體。上市公司雙元控制
主體的存在,體現了上市公司“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特征:一方面是鼓動對經營者的控制,因為股東擁有對經營者的評價和任免權,同時也決定著其報酬的高低,因此可以說經營者是在股東的控制之下進行經營的:另一方面,雖然股東擁有上市公司的最終控制權,但在經營過程中,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實際上為經營者所擁有,股東必然依靠經營者“盡心盡力”地工作才能實現其資本的擴張和企業價值的增加,從這個意義上說;股東又受到經營者的牽制和控制。所以說股東和經營者是相互控制與被控制:股東為了經營者為其利潤最大化更好地服務而設立一些激勵機制,而經營者為了剪報酬和聲譽而盡心為公司服務。可債權人既不控制和受控制于股東又不控制和受控制于經營者,他對于公司來說或他給自己相對于公司定位僅僅是一個債務期一滿,便收回本息的討債人,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與其設有多大關系。對經營者和債務人(股東)來說,無人在取得借款后樂意與債權人打交道,更不會為了顧及債權人利益在決策時考慮放棄或者改變已定有損債權人利益的方案。經營者在利用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的有限信息為如何實現股東和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奔波,如果能將債權人應享有的利益奪來,那更是一件經營者和股東皆大歡喜的事情。理想化的上市公司雙元控制主體的控制目標應該是一致的,其前提必須假設委托經營者是一個“忠誠”的人,他以企業(實際上是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經營目標,并滿足于由此而實現的“個人價值”,然而,經營者實現其“個人價值”的方式和手段當然不會家想象中那么純正,他們極有可能會利用手中“暫肘的控制權”謀求“個人價值最大化”,而此種情況下,股東及債權人權益也將受到侵害,但無論經營者是忠誠為股東服務還是謀求“個人價值最大化”,經營者的這種地位和立場決定了債權人權益在其利潤最大化的驅動下必定受到損害。
公司債權人保護制度研究論文
一、公司債權人保護的概述
(一)債權人利益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公司債權人是擁有債的法律請求權人。公司法中的債權人包括自愿債權人與非自愿債權人。自愿與非自愿債權人都是擁有法律請求權的主體,但是他們基于股東有限責任而受到的影響程度卻可能是不相同的。
其次,債權人的利益優先于股東的利益。債權人應受保護是維護社會秩序之所需。契約之債通常由人們自愿的承諾而產生。履行自己許諾的義務,不僅代表著社會對個人或者各類主體自主地位的尊重,而且代表著個人或各類主體自由交往的權利。同時意味著應對自身自主自由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任何契約之債的不履行,都是對社會這一理念的傷害。都將帶來社會秩序的破壞,因而契約之債應受保障,契約債權人的利益必須得到償還,這是任何社會必然所提倡的。至于侵權之債,本以給他人造成損害,由侵權人彌補損害,恢復被破壞的社會正常秩序,使債權人利益獲得法律保護不容置疑。而在公司法中,債權人與股東相比較而言,其利益還應得到優先的受償與保障。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制度設計,是因為債權人實際上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只有通過優先受償的法律手段,才能夠體現對這一弱勢地位的最佳補償或法律平衡功能。
最后,債權人因有限責任制而處于有利與不利的雙重境地。在人們一般的認識中,股東有限責任制在有利于股東的同時,卻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甚至將股東利益的實現與債權人利益的損害作為股東有限責任必然產生的結果。它只能滿足股東進一步的牟利欲望,而對債權人卻只帶來永恒的災難。事實上,有限責任雖然的確給債權人帶來不利和損害,但同樣給債權人帶來有利處境。
(二)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價值與功能
公司債權人到期債權解決路徑
[摘要]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合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濟有序發展、保障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及時追索公司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就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文章通過對《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思考,提出當債權人的債權到期時,債權人可以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也可以向公司的發起人追償,還可以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股東及股權受讓人追償,更可以向協助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追償。
[關鍵詞]債權人到期債權;股東出資義務;到期債權追償
為了保證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國的治國方針。①而法律并不是靜止不變的,為解決逐漸增加的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等糾紛案件的具體適用問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作為法律的一部分,已經作出了相應規定。公司資本制度不僅是公司股東利益之所在,更是債權人利益的保障。它對于促進我國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發展,規范公司的經營和運作,毫無疑問起到了極大作用。②公司資本制度的基本要求就是充實資本。公司的資本規模是公司對外擔保和信用的基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交易安全。盡管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規定了公司認繳制,而非以前的實繳制,但同時也明確了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以其認繳資金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當公司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股東和發起人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故而資本充實對公司債權人權益的保護有著重要意義。③在公司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通過多種方法均不能實現時,很多債權人百結愁腸卻束手無策。此時,如何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成為一個重要問題。一般情況下,債務到期時,作為公司的債權人,既可以向債務人——即公司追償,也可以向擔保人追償,還可以通過“刺破公司的面紗”向公司的股東追償等。本文僅根據對《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思考,提出一些觀點,希望對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到期債權能有所助益。
一、債權人可以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債權人可以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或只履行部分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法律依據。(一)法條基本理解。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或只履行部分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責任時,該股東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即應理解為最多為未出資本金和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之和。既然股東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則其只能在公司未能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下,才在本息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二)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義務來源。要理解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則首先應考慮其出資義務來源,其既來源于約定,也來源于法定。股東簽訂的《股東協議》中約定了股東需要承擔相應的出資義務;同時,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八十九條也規定了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三)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原因。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為什么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呢?可以從兩個角度考慮:第一,《合同法》的代位權。根據《股東協議》,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拖欠公司注冊資金,而公司不能清償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公司的債權人可以根據代位權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股東在其所欠公司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履行出資義務,但最多不能超過未出資本金和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之和;第二,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該行為違反了《侵權法》的保護性法規,《侵權法》保護的權益包括財產性權益,債權作為財產性權益的一種,理應受到《侵權法》的保護,股東未履行其應該履行的出資義務的行為侵害了公司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四)債權人及時主張到期債權的必要性。一旦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在其應該履行的出資義務范圍內承擔了補充賠償責任,其他債權人再提起相同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是因為盡管從實體法上來講,債權不同于物權,物權具有絕對性及排他性,同一標的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且物權按照其成立先后有優劣順序;反之,債權僅具有平等性,而沒有排他效力,因此數個債權發生順序有先后不同,但地位卻能平等并存。④但從程序法上,債權反而具有先后差異,在訴訟中,誰先起訴或者申請執行,誰先受益,即先主張權利的人先得利,而法院不會執行回轉。這也導致了債權人在發現其到期債權不能實現時,即應該及時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期能及時實現其到期債權,獲得應得利益。(五)承擔企業資產評估或驗資的金融機構的過錯責任。應該特別注意的是,當企業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對企業承擔資產評估或者驗資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或者驗資證明一旦不實,而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除非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需要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⑤當人民法院依債權人的申請,依法強制執行企業、出資人的財產后,公司的到期債務仍不能清償,此時金融機構需要在其虛假證明范圍內承擔過錯責任。⑥
二、債權人可以向公司的發起人追償
公司債權人的法律保障改善
本文作者:趙俐工作單位:新疆財經大學法學院
具有戰略全球性特征的跨國公司在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以至于有學者這樣比喻“:跨國公司的擴展毫無疑問地可與蒸汽機、電力、汽車的發明相媲美,成為現代經濟史上的重大事件”。跨國公司關聯形式的豐富性決定了跨國公司法律問題的復雜性。因為跨國公司將不同國家和不同國家的國民納入到一個充滿利益聯系與沖突的系統之中,不同的利益追求導致規避法律、侵犯債權人經濟利益、損害東道國社會公共利益的狀況使傳統公司法諸多制度無法適應。它們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經濟上是緊密聯系的經濟實體,而在法律上卻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各自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跨國公司中,各種利益主體之間不斷發生沖突,為實現跨國公司內部共同利益最大化,母公司的經營策略決定了子公司運營發展方向,為確保母公司利益而犧牲子公司或利用子公司規避法律責任的情況,在跨國經營中經常會出現,進而不僅是使相關的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債權人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有的甚至是嚴重破壞了當地東道國的社會經濟安全。因此,如何規范跨國公司行為一直以來就為國際社會所關注。
1理論根源:公司法的“傳統奠基石”有限責任
使母公司滋生出欺詐性等不法行為來規避法律,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情況屢屢發生,根源于有限責任制度。有限責任制度的基本要求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以出資額度承擔有限責任,這種有限性決定了公司與股東的利益與投資風險關系,它對公司結構更趨于合理化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是將投資者的責任限制在投資范圍內,盡可能滿足投資者投資熱情減少投資風險,鼓勵投資的一種制度安排,是傳統公司法的奠基石。當世界經濟進入工業革命時期,隨著工業化的進程理財理念和投資機遇發生了巨大的改變,渴求新的財富增加渠道成為人們的普遍經濟訴求。而傳統的公司治理模式無限責任原則卻阻礙著人們實現自己的發財之道。隨著各國自由與平等法治理念的呼聲高漲,自由而普遍的企業設立原則,以及股東以投資為限承擔責任的制度,均得到法律的確認。它解決了公司治理過程中的資本風險和投資風險的分擔困境,使風險損失內在化,促使了投資與經營管理的分離,對經濟發展和公平正義法理理念的建立有重大的推動作用。自19世紀初,股東有限責任特征的公司企業形態,奠定了現代意義的公司法律的基礎與框架,這無疑是對當時傳統公司責任形態的重大突破。在有限責任確立的最初年代,由于該制度修改和完善了傳統公司制度的治理模式,公司運營必須嚴格遵循這一原則,被認為是公司制度之基石。根據當前的世界經濟發展狀況及國際投資狀況,跨國公司的地位無可取代。作為一個龐大的生產經營體系以全球視角注視競爭的威脅和尋求投資機遇是它的全球性戰略要求,全球性戰略部署要求在公司體制內(母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實行密切配合、互相協作的經營一體化。有限責任制度依舊發揮著較大的作用。一方面,跨國公司作出海外投資決策,主要是以長期的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對公司所處的國際競爭環境、公司自身條件作出準確的分析判斷,以較少的投資擴展海外業務從而減少風險,又可利用當地子公司優勢彌補自身不足是跨國公司投資的首選條件,在風險和利益并存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形態是解決企業內部利益沖突的最佳選擇。另一方面跨國公司的經營范圍復雜多樣,分支機構遍布世界各地,為保證公司全球戰略目標的實現,需要發揮各分支機構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需要分散決策。有限責任制度能夠有效解決子公司的利益保護問題。獨立的法律實體保證子公司享有一定的對自己事務和利益作出決定的自主權,使子公司的利益得到保護。如果子公司的利益得到保護,其外部債權人的利益就會間接地得到保護。從歷史的發展和目前國際投資實踐來看,有限責任制度仍然是跨國公司治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但是由于跨國公司的組織結構所確定的公司內部利益分配關系以及公司的各種對外關系,使得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以及由此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僅僅依靠有限責任是難以解決的。因為以股東有限責任為基石和支柱的現代有限責任制度的確立,強調保護股東的利益,在滿足商事公司籌集資本需要的同時,不自覺地凸顯了公司內部股東與外部債權人的利益矛盾。跨國母子公司之間主要是跨越國界的控制與支配的關系。母公司通過股權或非股權控制獲得子公司的利益,當母公司利益與子公司利益相沖突時它可根據優勢地位犧牲子公司的利益,損害到子公司外部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首當其沖的利益損害者是子公司的債權人。由于債權人的債權權益與子公司的運營狀況息息相關,再加上子公司債權人一般無權介入公司內部的管理過程,股東與債權人信息不對稱的客觀事實,使得子公司債權人處于更加弱勢的被動地位。依據有限責任制度子公司承擔利益風險責任與母公司無關。因此,嚴格實施公司法意義上的有限責任規則就會成為跨國公司母公司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
2理論發展“: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提出
子公司的設立可以使母公司的投資風險限定在其出資范圍之內,以此避免母公司對其海外子公司的行為承擔責任,是跨國公司利益使然。但隨著跨國公司在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關系中日益活躍和內部組織運行的復雜性,尤其是跨國公司分別以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形式在不同的國家進行經營活動,其經濟實力甚至超過了許多中小國家的勢頭,使人們逐步認識到一個公司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其他因素,其中某個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和決策施加重要影響并不承擔相應責任的現實與傳統理論中公司責任承擔的巨大差距。跨國公司依據其全球戰略目標安排子公司的投資、產品、市場等方面的目標,子公司不能只考慮自身的市場、資源、競爭環境以及盈利狀況,而應作為跨國公司整個經營網絡中的具體環節,為跨國公司的全球性目標的實現去承擔可能的經濟損失。但這種損失的直接受害人則是東道國的債權人。跨國公司為實現利潤最大化和全球戰略目標的目的性與東道國招商引資意圖是完全不同的,決定了需要通過法律保障子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迫切性。在跨國公司中,雖然子公司都是法律上的獨立實體,但母公司屬于支配地位,經濟決策方面,子公司必須服從跨國公司的整體利益,由此產生子公司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和經濟上的非獨立性的矛盾,如何處理母公司與子公司獨立法人資格所帶來的責任承擔矛盾,揭開公司面紗理論由此而產生“。刺穿公司面紗”(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制度又稱“公司法人格否認”(disregardofcorporationpersonality)制度,作為追究母公司責任的理論依據“。刺穿公司面紗”的基本含義是指跨國公司母公司在特定情況下應對其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雖然母公司與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相對獨立的。所以關鍵是在什么情況下,即指從法律要素來講:符合什么樣的法定條件下可以追究母公司的責任。它并非要求母公司對所有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是違背公司法基本精神的,只有在母公司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子公司債務形成、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母公司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基于來自于美國判例實踐的“刺穿公司面紗”理論,各國通過立法創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使追究母公司連帶責任行為合法化。它突破了公司法意義上的嚴格有限責任規則,有效解決子公司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和經濟上的非獨立性的矛盾,是現代公司法適應社會發展客觀需求的新發展,也是體現現代法律精神的新制度設計。所以有學者稱其為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或制度。
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論文
摘要:公司變更,包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及公司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公司的這些變更,有的對債權人的利益有較大的影響,有的對債權人的利益影響較小,甚至沒有什么影響。在公司變更中利益受到重大影響的債權人,應當有一定的手段對公司的變更進行制約,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在公司發生變更時,債權人應當享有知情權、否決權及要求公司股東、董事給予賠償權等權利。
關鍵詞:公司變更;債權人利益;影響;保護
1公司的各種變更方式對債權人利益的影響
1.1公司合并對合并各方債權人利益的影響
首先,在公司合并的程序上,對債權人有不利影響。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75條的規定,合并前各公司的債權、債務,在公司依法合并后,全部歸屬于合并后的新公司。據此規定,似乎解散的公司的債權人的債權可以得到保障,公司合并不會對債權人的利益產生影響,但實際上并非如此。公司法第175條規定的合并前各公司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屬于公司權利義務的概括承受,且屬于法定的概括承受,無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由此可知,合并各方的債務依法直接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承擔,其債權人無法表示不同意見,這與債務轉移的一般規定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債務人轉移債務應當經過債權人同意,因為債務人的資產狀況如何是債權能否順利實現的重要條件,債務人轉讓債務時,受讓人是否具有承擔債務的能力,是債權人最為關心的,在轉讓債務時,就應當允許債權人對受讓人的償債能力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同意該債務轉讓。如果不經債權人同意就轉移債務,很有可能發生債務人和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因此轉讓債務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在公司合并的情況下,合并各方的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這也是一種債務轉讓,理應取得債權人的同意,但我國公司法沒有作出這種規定,使得債權人無法在合并過程中對合并進行監督,從而不能及時保護自己的權利。
其次,公司合并后,其財產、債務狀況的變化,也會對債權人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公司合并后,其財產增加的同時,債務也隨之增加,財產與債務數額對比的變化不同,對債權人利益的影響也不同。根據合并各方參與合并的目的,可以將其分為積極合并者和消極合并者,積極合并者參與合并的目的是為了擴大公司規模,進行多樣化經營;而消極合并者參與合并的目的則是為了減少風險以及在無力經營時避免破產。對消極合并者的債權人來說,公司合并一般會有利于其債權的實現,這種合并,一般不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對積極合并者的債權人來說,公司合并后往往會不利于其債權的實現,這種合并,會對其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另一方面,從參與合并的各公司財產與其債務的關系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公司財產數額低于債務數額,二是公司財產數額超過債務數額。因此公司的合并就存在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合并的各公司的財產均超過其債務;第二種情況是合并的各公司的財產均低于其債務;第三種情況是合并的各公司的財產,有的超過其債務,有的低于其債務。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則合并后的新公司的財產數額也將超過債務數額,這種合并,不會直接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則因為合并的各公司財產數額與其債務數額之間的差額一般不會完全相同,因此合并對各債權人的影響也就不同,對債務數額超過財產數額不多的公司的債權人來說,其利益受到的影響比較大,因此在公司合并時,應當給予這些債權人表達自己意見、從而維護自己利益的權利。如果是第三種情況,則財產超過債務的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會因為合并而受到較大的影響,因此法律應當規定這些債權人在合并過程中擁有一定的權利,以維護其利益。
公司法律制度完善
一國外公司法債權人保護制度之考察
公司以營利為本,以股東利益為重,與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存在很大沖突。首先,公司以營利為本,以股東利益為重,決定了出資者的優勢地位,決定了公司機關進行經營決策時是以實現公司利潤最大化作為公司的經營目標,也決定了法院在衡量董事和經營者是否違反其對公司所負的義務時,也是以股東利益是否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為前提的,至于股東以外的債權人利益往往沒有被公司法視為公司存在的目標。其次,公司以營利為本,以股東利益為重的觀念決定了公司法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傾向于保護股東利益,而不利于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公司法確認了公司財產的獨立性,用資本三原則確保公司資本的穩定,確認了股東的一系列權利和利益,以股東的有限責任隔離了債權人對股東債務的直接追索。在公司組織機關方面,設計了體現股東中心主義、至少享有結構性決策權的股東大會、就日常經營事務享有臨時處置權的董事會、就公司的經營管理予以監督的機制,以確保公司實現營利,以保護股東利益。最后,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履行的信息公開披露義務,雖然對保護公司債權人有一定的好處,但其設計該義務的初衷往往出于保護現行的股東、潛在的股東和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而非出于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而且這種信息公開披露的內容主要局限于公司的財務狀況。
此外,有限責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石,而有限責任制度對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存在先天不足。有限責任制度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且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發展和完善,到本世紀初,已成為現代社會最為普遍和典型的企業責任制度。有限責任制度的確立,被譽為是一次影響不亞于一場重大工業革命的公司組織形式的創新。有限責任制度克服了無限責任對企業發展的束縛,將股東個人財產與其投資而形成的公司財產分開,減少和轉移了投資風險,為更多的人創造了參與投資的制度環境和安全保障,從而刺激了廣大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然而,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并非完美無缺,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缺乏有效保護就是其弊端之一。公司債權人與公司股東是兩種性質不同、權利義務有別、法律地位迥異的利益主體。在公司組織與經營管理中,公司股東相對于公司債權人來說,總是居于有利的地位。股東有權經營管理公司或監督公司運行而公司債權人無權介入,公司股東就有可能濫用公司人格,利用公司從事不正當的活動,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當其管理不善致使公司虧損不能履行債務時,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責任,公司資產不足以償付的部分債權額的損失則由對公司經營管理不善完全無辜的債權人承擔。而有權控制管理、可以避免虧損發生的股東卻不用承擔這種風險,這與股東享有的權利不對等,因而顯失公平,與社會公平正義觀念不符。
法律是協調利益關系的平衡器。公司制度發展的歷史過程中貫穿了多元利益的沖突與利益規制的均衡這樣一個反復互動的過程,公司債權人保護制度的完善正是公司法利益均衡理念的一個實證,公司股東利益與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協調也遵循均衡——不均衡——均衡的發展軌跡,對股東、債權人等多元利益主體的保護方法和體系不斷完善,進而實現各相關利益主體之間利益的合理均衡。基于公司法的利益平衡的思想,現代各國公司法不僅關注公司與股東、股東和董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還關注公司雇員、公司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在對公司股東的利益提供法律保護的同時,現代各國公司法亦對公司債權人的法律地位表示強烈的關注。
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始于公司設立之際,貫穿于公司營運之中,終于公司清算結束之時。
公司設立階段的債權人保護是公司法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首道屏障,即在公司設立條件和程序上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危及債權人利益的各種情形,并設計出相應的保障措施。從具體立法制度看,設立階段的債權人保護主要通過公司注冊資本額、股份認繳制度、股東出資方式與比例、發起人的責任等途徑而實現。
股東利益保護法律缺點與辦法
本文作者:張詩琦工作單位:遼寧省興城市發展和改革局
一、我國現有規定的缺陷
盡管關聯企業從屬公司債權人和少數股東利益保護問題已引起我國的重視,我國也已經在相關法規中制定了保護從屬公司債權人和少數股東利益的規范。然而,我國對從屬公司債權人和少數股東利益保護的規范仍然存在著不足與缺陷,不能很好地達到對從屬公司債權人和少數股東利益保護目的的實現。(一)現有規定缺乏對關聯企業的系統規范我國現行法規中雖已有部分規范對關聯企業從屬公司債權人和少數股東的利益予以保護,然而,這些規范從總體上說缺乏系統性,難以對從屬公司債權人和少數股東的利益予以全面、有效保護。如在我國現行《公司法》中,關于關聯關系的規定曾被稱為我國公司立法上的創舉,而有關關聯關系的認定需與關聯企業相聯系方能使其在實踐發揮作用,但《公司法》卻恰恰只規定了關聯關系的認定而未對關聯企業的概念及認定予以明確,致使關聯關系的認定在公司法律實務中稱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難以對從屬公司債權人和少數股東利益保護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現有規定缺乏對相關制度的構建
我國現行《公司法》關于"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累積投票"制度、"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引進與構建曾受到理論界與實務界的一致好評,而有關上述制度的規定也為從屬公司債權人和少數股東利益保護的實現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據。然而,對于從屬公司債權人和少數股東的利益保護,除上述制度外,應用于從屬公司破產時的控制股東債權"衡平居次原則"、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債務"實質合并原則"及保護從屬公司少數股東的控制股東對中小股東的誠信義務等制度也是十分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但我國公司法出于種種原因未對上述制度予以規定,不能不說是公司法修訂中的一個遺憾。
(三)現有規定缺乏對從屬公司債權人和少數股東利益的突出保護
法律銀行債權保護制度論文
【摘要】
法律通過對多元利益主體進行法律規制實現利益均衡,進而促進社會生活的有序運轉。基于利益均衡的思想,各國公司法不僅關注公司與股東、股東和董事、公司與雇員、公司和社會公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還強烈關注對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我國目前正在醞釀修改公司法,在修改過程中立法機關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等問題給予了很大的關注。然而十分遺憾的是立法機關對公司債權人保護問題卻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理論界也缺乏系統的研究。基于此本文在對外國和中國相關立法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就完善我國公司法債權人保護制度進行了探討,并就現行公司法律制度下銀行債權保護工作提出了建議。
公司客戶是商業銀行信貸業務最主要的客戶,而信貸業務是我國現階段商業銀行的主業。因此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運行,對銀行銀行債權保護、信貸資產安全乃至中國整個金融安全都有不可或缺的意義。然而由于中國現行公司法律中制度設計存在的缺陷、粗疏和空白,使得銀行在現存公司法律架構下,維護銀行債權十分被動、無奈和尷尬,屢禁不止甚至可以說在某些地區還在愈演愈烈的企業逃廢銀行債權行為即是上述問題的一種典型反映。因此檢討我國現行公司公司法律制度,借鑒引進國外先進的公司立法,完善我國公司法債權人保護制度對于促進銀行債權保護工作,保障銀行信貸資產安全乃至中國整個金融安全,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國外公司法債權人保護制度之考察
公司以營利為本,以股東利益為重,與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存在很大沖突。首先,公司以營利為本,以股東利益為重,決定了出資者的優勢地位,決定了公司機關進行經營決策時是以實現公司利潤最大化作為公司的經營目標,也決定了法院在衡量董事和經營者是否違反其對公司所負的義務時,也是以股東利益是否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為前提的,至于股東以外的債權人利益往往沒有被公司法視為公司存在的目標。其次,公司以營利為本,以股東利益為重的觀念決定了公司法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傾向于保護股東利益,而不利于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公司法確認了公司財產的獨立性,用資本三原則確保公司資本的穩定,確認了股東的一系列權利和利益,以股東的有限責任隔離了債權人對股東債務的直接追索。在公司組織機關方面,設計了體現股東中心主義、至少享有結構性決策權的股東大會、就日常經營事務享有臨時處置權的董事會、就公司的經營管理予以監督的機制,以確保公司實現營利,以保護股東利益。最后,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履行的信息公開披露義務,雖然對保護公司債權人有一定的好處,但其設計該義務的初衷往往出于保護現行的股東、潛在的股東和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而非出于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而且這種信息公開披露的內容主要局限于公司的財務狀況。
此外,有限責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石,而有限責任制度對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存在先天不足。有限責任制度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且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發展和完善,到本世紀初,已成為現代社會最為普遍和典型的企業責任制度。有限責任制度的確立,被譽為是一次影響不亞于一場重大工業革命的公司組織形式的創新。有限責任制度克服了無限責任對企業發展的束縛,將股東個人財產與其投資而形成的公司財產分開,減少和轉移了投資風險,為更多的人創造了參與投資的制度環境和安全保障,從而刺激了廣大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然而,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并非完美無缺,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缺乏有效保護就是其弊端之一。公司債權人與公司股東是兩種性質不同、權利義務有別、法律地位迥異的利益主體。在公司組織與經營管理中,公司股東相對于公司債權人來說,總是居于有利的地位。股東有權經營管理公司或監督公司運行而公司債權人無權介入,公司股東就有可能濫用公司人格,利用公司從事不正當的活動,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當其管理不善致使公司虧損不能履行債務時,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責任,公司資產不足以償付的部分債權額的損失則由對公司經營管理不善完全無辜的債權人承擔。而有權控制管理、可以避免虧損發生的股東卻不用承擔這種風險,這與股東享有的權利不對等,因而顯失公平,與社會公平正義觀念不符。
銀行債權保護研究論文
【摘要】
法律通過對多元利益主體進行法律規制實現利益均衡,進而促進社會生活的有序運轉。基于利益均衡的思想,各國公司法不僅關注公司與股東、股東和董事、公司與雇員、公司和社會公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還強烈關注對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我國目前正在醞釀修改公司法,在修改過程中立法機關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等問題給予了很大的關注。然而十分遺憾的是立法機關對公司債權人保護問題卻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理論界也缺乏系統的研究。基于此本文在對外國和中國相關立法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就完善我國公司法債權人保護制度進行了探討,并就現行公司法律制度下銀行債權保護工作提出了建議。
公司客戶是商業銀行信貸業務最主要的客戶,而信貸業務是我國現階段商業銀行的主業。因此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運行,對銀行銀行債權保護、信貸資產安全乃至中國整個金融安全都有不可或缺的意義。然而由于中國現行公司法律中制度設計存在的缺陷、粗疏和空白,使得銀行在現存公司法律架構下,維護銀行債權十分被動、無奈和尷尬,屢禁不止甚至可以說在某些地區還在愈演愈烈的企業逃廢銀行債權行為即是上述問題的一種典型反映。因此檢討我國現行公司公司法律制度,借鑒引進國外先進的公司立法,完善我國公司法債權人保護制度對于促進銀行債權保護工作,保障銀行信貸資產安全乃至中國整個金融安全,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國外公司法債權人保護制度之考察
公司以營利為本,以股東利益為重,與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存在很大沖突。首先,公司以營利為本,以股東利益為重,決定了出資者的優勢地位,決定了公司機關進行經營決策時是以實現公司利潤最大化作為公司的經營目標,也決定了法院在衡量董事和經營者是否違反其對公司所負的義務時,也是以股東利益是否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為前提的,至于股東以外的債權人利益往往沒有被公司法視為公司存在的目標。其次,公司以營利為本,以股東利益為重的觀念決定了公司法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傾向于保護股東利益,而不利于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公司法確認了公司財產的獨立性,用資本三原則確保公司資本的穩定,確認了股東的一系列權利和利益,以股東的有限責任隔離了債權人對股東債務的直接追索。在公司組織機關方面,設計了體現股東中心主義、至少享有結構性決策權的股東大會、就日常經營事務享有臨時處置權的董事會、就公司的經營管理予以監督的機制,以確保公司實現營利,以保護股東利益。最后,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履行的信息公開披露義務,雖然對保護公司債權人有一定的好處,但其設計該義務的初衷往往出于保護現行的股東、潛在的股東和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而非出于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而且這種信息公開披露的內容主要局限于公司的財務狀況。
此外,有限責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石,而有限責任制度對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存在先天不足。有限責任制度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且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發展和完善,到本世紀初,已成為現代社會最為普遍和典型的企業責任制度。有限責任制度的確立,被譽為是一次影響不亞于一場重大工業革命的公司組織形式的創新。有限責任制度克服了無限責任對企業發展的束縛,將股東個人財產與其投資而形成的公司財產分開,減少和轉移了投資風險,為更多的人創造了參與投資的制度環境和安全保障,從而刺激了廣大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然而,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并非完美無缺,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缺乏有效保護就是其弊端之一。公司債權人與公司股東是兩種性質不同、權利義務有別、法律地位迥異的利益主體。在公司組織與經營管理中,公司股東相對于公司債權人來說,總是居于有利的地位。股東有權經營管理公司或監督公司運行而公司債權人無權介入,公司股東就有可能濫用公司人格,利用公司從事不正當的活動,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當其管理不善致使公司虧損不能履行債務時,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責任,公司資產不足以償付的部分債權額的損失則由對公司經營管理不善完全無辜的債權人承擔。而有權控制管理、可以避免虧損發生的股東卻不用承擔這種風險,這與股東享有的權利不對等,因而顯失公平,與社會公平正義觀念不符。
融資與企業價值
負債融資或負債比率的上升雖然能夠回避股東與企業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利益沖突,抑制經營管理者的道德風險行為。但是,當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或向金融機構借款時,作為企業內部經濟主體的股東、經營管理者和企業的外部債權人之間就形成以負債契約為媒介的委托關系。在這種以負債契約為基礎的委托關系中,存在著作為委托人和債權人和作為人的股東以及企業內部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利益沖突。為簡化分析,我們以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沖突為例進行分析。
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為負債契約簽訂后,股東有可能從事各種損害債權人利益或降低企業價值,導致成本發生的道德風險行為。股東道德風險行為,或者說,負債融資中成本發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股東存在著將本屬于債權人的權益轉移到自己手中,以提高企業股票的市場價值的內在動因。當然,僅有動因的存在,道德風險行為并不一定會發生。關鍵在于,企業利用負債融資時,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有限責任等內在特征為股東從事道德風險行為提供了可能。
因負債融資引起的股東道德風險行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股東有可能將本屬于外部債權人的權益通過一定方式轉移到自己手中;二是有可能出現因企業債務超過而使股東放棄對債權人或股東有利的投資項目的投資不足現象。
(1)債權人權益的轉移
股東以及作為股東利益代表者的企業經營管理者轉移本應屬于外部債券人權益的手段主要有三種,即股利政策操作、現有債權價值的稀薄化以及資產代替行為。
①股利政策操作。企業利用負債融資后,股東可以在不改變預訂的投資項目計劃,或在投資項目計劃無法改變的情況下,將通過負債籌集到資金用作股利分配的來源,分配給股東;而在投資政策可以改變的情況下,股東以及企業經營管理者有可能通過削減投資項目的方式,減少投資支出,增加股東的股利分配,使股東的利益增加;更為極端的情況是,當企業經營狀況惡化時,股東及企業經營管理者有可能將企業的負債資產采取股利的方式分配給股東,以逃避對債權人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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