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人到期債權解決路徑
時間:2022-03-07 12: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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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合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已經(jīng)成為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jīng)濟有序發(fā)展、保障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及時追索公司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就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文章通過對《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思考,提出當債權人的債權到期時,債權人可以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也可以向公司的發(fā)起人追償,還可以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股東及股權受讓人追償,更可以向協(xié)助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追償。
[關鍵詞]債權人到期債權;股東出資義務;到期債權追償
為了保證社會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依法治國已經(jīng)成為我國的治國方針。①而法律并不是靜止不變的,為解決逐漸增加的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等糾紛案件的具體適用問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作為法律的一部分,已經(jīng)作出了相應規(guī)定。公司資本制度不僅是公司股東利益之所在,更是債權人利益的保障。它對于促進我國現(xiàn)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規(guī)范公司的經(jīng)營和運作,毫無疑問起到了極大作用。②公司資本制度的基本要求就是充實資本。公司的資本規(guī)模是公司對外擔保和信用的基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交易安全。盡管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規(guī)定了公司認繳制,而非以前的實繳制,但同時也明確了公司的股東和發(fā)起人以其認繳資金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當公司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股東和發(fā)起人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故而資本充實對公司債權人權益的保護有著重要意義。③在公司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通過多種方法均不能實現(xiàn)時,很多債權人百結愁腸卻束手無策。此時,如何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成為一個重要問題。一般情況下,債務到期時,作為公司的債權人,既可以向債務人——即公司追償,也可以向擔保人追償,還可以通過“刺破公司的面紗”向公司的股東追償?shù)取1疚膬H根據(jù)對《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思考,提出一些觀點,希望對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到期債權能有所助益。
一、債權人可以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債權人可以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或只履行部分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shù)姆梢罁?jù)。(一)法條基本理解。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或只履行部分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責任時,該股東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即應理解為最多為未出資本金和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之和。既然股東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則其只能在公司未能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下,才在本息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二)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義務來源。要理解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則首先應考慮其出資義務來源,其既來源于約定,也來源于法定。股東簽訂的《股東協(xié)議》中約定了股東需要承擔相應的出資義務;同時,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八十九條也規(guī)定了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三)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原因。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為什么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呢?可以從兩個角度考慮:第一,《合同法》的代位權。根據(jù)《股東協(xié)議》,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拖欠公司注冊資金,而公司不能清償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公司的債權人可以根據(jù)代位權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股東在其所欠公司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履行出資義務,但最多不能超過未出資本金和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之和;第二,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該行為違反了《侵權法》的保護性法規(guī),《侵權法》保護的權益包括財產(chǎn)性權益,債權作為財產(chǎn)性權益的一種,理應受到《侵權法》的保護,股東未履行其應該履行的出資義務的行為侵害了公司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四)債權人及時主張到期債權的必要性。一旦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jīng)在其應該履行的出資義務范圍內承擔了補充賠償責任,其他債權人再提起相同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是因為盡管從實體法上來講,債權不同于物權,物權具有絕對性及排他性,同一標的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且物權按照其成立先后有優(yōu)劣順序;反之,債權僅具有平等性,而沒有排他效力,因此數(shù)個債權發(fā)生順序有先后不同,但地位卻能平等并存。④但從程序法上,債權反而具有先后差異,在訴訟中,誰先起訴或者申請執(zhí)行,誰先受益,即先主張權利的人先得利,而法院不會執(zhí)行回轉。這也導致了債權人在發(fā)現(xiàn)其到期債權不能實現(xiàn)時,即應該及時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期能及時實現(xiàn)其到期債權,獲得應得利益。(五)承擔企業(yè)資產(chǎn)評估或驗資的金融機構的過錯責任。應該特別注意的是,當企業(yè)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對企業(yè)承擔資產(chǎn)評估或者驗資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或者驗資證明一旦不實,而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除非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需要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⑤當人民法院依債權人的申請,依法強制執(zhí)行企業(yè)、出資人的財產(chǎn)后,公司的到期債務仍不能清償,此時金融機構需要在其虛假證明范圍內承擔過錯責任。⑥
二、債權人可以向公司的發(fā)起人追償
(一)法條基本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債權人可以向公司的發(fā)起人追償。在公司設立時,有股東未全面履行或者未履行其部分出資義務,債權人可以請求公司的發(fā)起人與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二)追償方式根據(jù)出資方式的不同有區(qū)別。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中區(qū)分了公司性質——即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也同時區(qū)分了不同的出資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是實物出資,則發(fā)起人只在實物被高估的情形下對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現(xiàn)金出資,只要股東已經(jīng)履行其出資義務,則發(fā)起人不須要承擔連帶責任。股份公司的發(fā)起人則對實物出資和現(xiàn)金出資均承擔連帶責任。而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并沒有區(qū)分公司性質和出資方式,反而是重點強調了時間結點,必須是股東在公司設立時違反了出資義務,此時發(fā)起人才須要無差別地承擔連帶責任。
三、股權轉讓后,債權人追償范圍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后,債權人可以向誰追償?shù)姆梢罁?jù)。但其中仍有不明之處,還需要有權部門將來進一步補充。(一)法條基本理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未履行其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應知或者明知,公司的債權人請求作為轉讓人的股東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對此應予支持,從表面看,沒有任何理解問題。當然,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應該履行的轉讓股權之前的已經(jīng)到期的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應知或者明知,此時債權人請求該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牡狡趥鶆粘袚a充賠償責任,受讓人和該股東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這自然是毋庸置疑。(二)股權轉讓的不同情況下,債權人如何追償?shù)牵绻蓶|已經(jīng)履行了其應該履行的轉讓股權之前的出資義務,只是沒有履行原本應該由其承擔的轉讓股權之后的未到期的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應知或者明知,則此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而如果受讓人毫不知情,又是否應該和轉讓人承擔連帶責任?轉讓人冒用受讓人名字后轉讓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為逃避債務,轉讓人和受讓人串通而轉讓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又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1.股東已經(jīng)履行了其應該履行的轉讓股權之前的出資義務在公司破產(chǎn)清算時,需要特別考慮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企業(yè)破產(chǎn)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條,無論是出資人的認繳出資仍未達到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繳納期限,還是其未履行其應該履行的出資義務,又或是其抽逃出資,在管理人提起訴訟時,出資人若以訴訟時效為理由抗辯,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也即表明破產(chǎn)清算時,債權可以加速到期,為了保護債權人,股東喪失了期限利益。股東出資作為公司的認繳資金,能夠為公司的信用作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的債權人可以通過查看工商登記,了解到公司認繳資金的具體情況和股東所應有的期限利益,同時明確作為債權人應該承擔的相應風險。故而可以認為,一般情況下加速到期股東的出資義務并不合理。即股東的出資義務尚未到期的情況下轉讓股權,不應該屬于出資期限屆滿而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此時,股東作為轉讓人,已經(jīng)承擔了其已經(jīng)到期的出資義務,公司的債權人提起訴訟時,作為轉讓人的股東則不必和受讓人共同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牡狡趥鶆粘袚B帶責任,而應該只由受讓人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牡狡趥鶆粘袚a充賠償責任。2.股權轉讓時受讓人不了解公司經(jīng)營情況如果公司經(jīng)營情況極差,甚至已經(jīng)達到資不抵債的情形,股東轉讓股權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而受讓人完全不了解公司經(jīng)營情況,此時公司的債權人提起訴訟,則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呢?受讓人不了解公司運行情況,是因為其粗心大意而忽略審查,還是知識水平所限制導致客觀上沒有能力審查,抑或是其根本對股權轉讓一事毫不知情,是否要區(qū)分處理?(1)受讓人過失導致其不了解公司經(jīng)營情況受讓人不了解公司情況,如果是由于其粗心大意,盡管其擁有相應的知識水平和辨別能力,但其在轉讓股權之前沒有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導致其不了解公司具體經(jīng)營狀況和股權情況。此時,轉讓人故意隱瞞公司的真實經(jīng)營情況,而受讓人自己有過失并沒有詳盡了解公司情況。由于受讓人自己有過失,所以受讓人作為名義股東,應該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牡狡趥鶆赵谖闯鲑Y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時,可以認為轉讓人此時作為股東,故意隱瞞公司和股權真實情況,盡管對繳納出資差額享有期限利益,但該期限利益僅能對抗公司本身及其股東,不能對抗第三人,也即債權人。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轉讓人應該在其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及受讓人未能清償?shù)牡狡趥鶆粘袚a充賠償責任。受讓人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牡狡趥鶆粘袚a充賠償責任后,是否要根據(jù)民法總則或者合同法向轉讓人——原股東追償、行使撤銷權或者解除股權轉讓協(xié)議,則是另外一個法律問題,此文暫且不談。(2)受讓人的能力不足導致其不了解公司經(jīng)營情況受讓人不了解公司情況,如果是由于其知識水平所限制,其所擁有相應的知識水平和辨別能力,使其不能或不懂在轉讓股權之前應該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導致其不了解公司具體經(jīng)營狀況。工商部門負責股權變更登記時,是否真正履行其審查義務,此處暫且不提。此時,轉讓人故意隱瞞公司的真實經(jīng)營情況,而受讓人則沒有能力了解或者不應該了解相應情況。又應該如何處理呢?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jīng)驗。⑦這句話來源于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Jr.)的著名著作《普通法》(TheCom‐monLaw),盡管我國法律不是英美法系,但這句話依然道明了法律的本質,不單單需要考慮邏輯問題,也應該根據(jù)經(jīng)驗作出公正的判斷。這時應該參考公平原則,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由轉讓人對公司未能清償?shù)牡狡趥鶆粘袚a充責任,受讓人不應承擔清償責任。3.轉讓人冒用受讓人名字而轉讓股權特別是如果受讓人對股權轉讓事實毫不知情,例如公司股東撿到或者借到李某身份證,該股東為了逃避債務,將其名下股權轉讓到李某名下,李某對此毫不知情,此時如果公司的債權人提起訴訟,則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呢?轉讓人冒用受讓人名義將其作為股東去工商登記機關登記,轉讓人因其惡意行為應該承擔相應責任;而公司債權人如果以受讓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受讓人——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人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牡狡趥鶆粘袚r償責任,此時人民法院不應給予支持。⑧4.為逃避債務,轉讓人和受讓人串通而轉讓股權如果公司股東作為轉讓人,轉讓股權時和受讓人串通,此時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瑐鶛嗳颂崞鹪V訟,則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呢?轉讓人和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但實際情況中,法院很難知情,一般還是依債權人的申請進行相應審理。此時債權人或者其人可以考慮《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一條、《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轉讓人和受讓人對公司未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a充責任,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四、債權人可以向協(xié)助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追償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guī)定了如果有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協(xié)助一些股東抽逃出資,違反出資義務,則債權人可以向其追償。(一)法條基本理解。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其應該履行的出資義務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到期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a充賠償責任,這自然沒有任何疑問。但應該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有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協(xié)助一些股東抽逃出資,違反出資義務,公司債權人也可以請求其對公司到期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B帶責任。(二)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義務來源公司的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該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還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義務,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⑨公司實際控制人雖然不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義務,但當其協(xié)助股東抽逃出資,則構成了共同侵權行為,此時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⑩這可以從兩個角度理解,第一,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侵害了公司的財產(chǎn)權益,在公司未能清償其到期債權的情況下,股東的這種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也進一步侵害了債權人的債權,是一種侵權行為;第二,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協(xié)助股東抽逃出資的幫助行為,類似于共同侵權行為,故而如果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協(xié)助一些股東抽逃出資,違反出資義務,則其應該和抽逃出資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三)執(zhí)行時是否需要法院判決或裁定作為執(zhí)行。依據(jù)在執(zhí)行過程中,一旦公司的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其到期債務,公司的債權人請求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為被執(zhí)行人,毫無疑問,這需要有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作為執(zhí)行依據(jù)。因為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否幫助抽逃出資,這是一個事實判斷的問題,需要足夠的證據(jù)證明,才能得出結論。但是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是否需要有判決作為執(zhí)行依據(jù)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一旦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chǎn)和公司完全分離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同理,可以考慮一旦有證據(jù)或線索證明股東抽逃出資,而股東不能對自己相應行為作出合理解釋,則公司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追加該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到期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a充賠償責任。當然,為了謹慎起見,最好在訴訟時,就直接將抽逃出資的股東和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列為共同被告。
五、債權人的其他追償方式
除了《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債權人仍然有其他途徑可追償其到期債務。在法人人格否認時,債權人可以根據(jù)穿透原則要求股東和公司之間,母子公司之間,甚至是處于同一股東控制下的公司之間互相承擔連帶責任。《關于審理與企業(yè)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之相關規(guī)定,對企業(yè)組建新公司后,到期債務不能及時清償,債權人如何追償其到期債權也作出了相應規(guī)定。事實上債權人的追償方案繁多,在此并不一一贅述。六、結語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公司的債權人可以通過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公司的發(fā)起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股東及股權受讓人、協(xié)助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追償其到期債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者:劉榮途 于麗紅 單位:遼寧金正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