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由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9 02:41:54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個人自由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馬克思主義的自由個性與自由主義的個人優先性
【正文】
20世紀90年代自由主義在中國的登臺亮相,尤其是自由主義和新左派的世紀性大論戰,一方面表明中國思想理論界新格局的形成,另一方面表明自由主義正在成為中國思想理論界不少人、尤其是不少高級知識分子中某種顯性或隱性的社會意識。這勢必影響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論戰的實質是未來中國的走向問題:自由主義提供的是漸進的向資本主義演變的方案,新左派則沒有自己的現成方案,但大體上表現出的是社會民主主義的傾向。在這場論戰中,少有馬克思主義者參與其中,自由主義正在成為中國思想理論界的話語霸權。同時,以往對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某種特定理解,在自由主義影響日益擴大的情況下表現出了自身的局限性,也難以應戰。本文希望能以回到馬克思、深入發掘馬克思主義的自由個性思想,來應對自由主義的挑戰,改變自由主義已成為中國思想理論界的顯學的不正常狀況,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提供某種可能的馬克思主義的思想資源,同時也希望在“三個有利于”的前提下,借鑒自由主義中的某些有價值的、具有正面作用的思想資源。
一
自由主義理念的基點是個人的優先性即個人主義,其口號是個人自由,其基礎是幾百年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尤其是20世紀60年代后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以及相應的成熟的制度安排。作為其背景的是社會主義實踐所面臨的問題:前蘇聯東歐的解體和中國面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我們認為,資本主義的根本性質并沒有改變,馬克思主義對資本主義的分析也沒有過時,那么社會主義為什么會發生世紀性的挫折呢?已有不少馬克思主義者指出,以往那種社會主義體制是在經濟文化相對落后的國家建立起來的,人的依賴關系的殘余對社會主義制度安排發生了很大影響,導致了政治經濟的高度集權。這意味著以往對經典馬克思主義存在著某種誤釋,即沒有高度重視經典馬克思主義關于自由個性的思想和相應的制度安排。自由個性問題涉及到馬克思主義和自由主義的根本價值對立,而且也是制度安排的出發點,因而有必要首先在這里加以闡明。
以往那種社會主義體制最受指摘的是帶有人的依賴關系殘余的高度集權制,它以片面理解的關于集體主義的價值判斷為理論前提,這也是最為自由主義所批判的方面。這種體制不能說沒有它的優越性。它成長為與資本主義對立的制度陣營,在生產力不發達的基礎上,在不長的時間里取得了經濟的巨大進展:前蘇聯成為世界第二超級大國,打敗了法西斯德國,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勝利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中國則在很短的時間內在獨立自主的基礎上初步建立了完整的國民經濟體系,這些都是應充分肯定的。只是在新科技革命面前,也就是在20世紀60年代以后,這種體制的問題才逐漸顯露,因而才提出了社會主義改革的問題。因此,那種認為社會主義只是一種人為制度、沒有任何優越性的觀點,是不符合事實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和歷史必然性,它是建立以大多數人的幸福為基礎的新制度的偉大實踐。
至于伴隨這一制度創新所發生的為自由主義所指摘的所謂人權問題,是任何新社會制度的建立所不可避免的。但是,在社會主義的世紀性歷史大挫折中,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被自由主義妖魔化了,其基本論據就是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用集體主義否定了個人自由的優先性。可以肯定,沒有革命者個人對革命目標的無條件的服從和獻身,沒有對舊社會勢力個人自由的剝奪,新的社會制度是不可能建立和鞏固的。同時,以往對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的理解也存在著某種歷史局限性。自由主義認為這是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只有資本主義才是唯一光明的歷史必由之路。然而,這只是表明自由主義不了解,這種局限性只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對馬克思主義的某種闡釋的產物,而正如自由主義者要不斷回到和重復古典自由主義的那些基本結論一樣,當代的馬克思主義者也必須不斷回到和重復經典馬克思主義的那些基本命題。以往曾經占主導地位的關于馬克思主義的理解,只是馬克思主義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的形態,只是根據一定的歷史要求繼承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的形態。它突出和強調的是經典馬克思主義中的階級斗爭學說和無產階級專政學說,而對經典馬克思主義中的共產主義學說的核心內容即人的自由個性的思想,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沒有充分給予個人在社會中應有的地位,更沒有看到馬克思的自由個性思想其實是對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的揚棄:馬克思和恩格斯肯定和承認了資產階級的個人自由的歷史進步性和合理性,同時,又提出了自己的個性自由觀來批判和代替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從今天的現實條件來看,馬克思的個性自由觀比無產階級的階級斗爭學說和無產階級專政學說具有更為根本的意義:后者只是為建立和鞏固社會主義服務的,解決的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無產階級解放的方法和途徑問題,而前者即馬克思的個性自由觀,解決的則是共產主義運動的目標問題。
美國人的個人自由與守法習慣
美國人有很大程度的個人自由,但這是建立在每個人嚴格遵守法律的基礎上的。在美國生活中經歷的一些小事,讓我對此有深刻體驗。
第一件事是到酒吧,進門時每人都須出示身份證件,只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才允許進去。初次去酒吧時,我忘了帶身份證,朋友多次去過那里,想讓保安通融一下。朋友的證明,加上我的長相,都證明我是快40歲的人了,但保安就是不放行。沒辦法,我只得驅車返回住地,拿了身份證件回來,才得以進入酒吧。保安當然能看出我不是未成年人,但這個程序卻不能省,也許這就是他們生活中的程序正義吧。
第二件事是到圖書館復印資料,工作人員絕不會為你復印整本書刊,因為這侵犯版權。當我在圖書館抱了一大摞書去復印臺要求全部復印時,工作人員大吃一驚,馬上拿出有關版權的法規給我作詳細解釋,告訴我只復印一本書的1/10才是合法的,否則就是犯罪。這真讓我這位法學博士感到難堪,沒想到自己差一點兒就犯罪了。
也許在美國人看來,這樣做是理所當然的。可回想一下自己曾經的經歷,未成年人進網吧是有可能被接受的,個人復印整本出版物也理所當然(甚至于我任教過的一所大學由印刷廠統一復印發放教科書)。
由此我想到,法律神圣存在于人們的心中,守法是一種習慣,違法也是一種習慣。而這種習慣并不是天生的,是在制度的制約之下形成的。
行政許可與個人自由論文
內容提要:在資源配置效益之外從個人自由的角度論證行政許可的本質,運用分析法學的方法解析許可和行政許可的法律意義,則行政許可就是通過行政程序創設個人自由或財產性權利的構成性事實。行政許可權的合理性及正當限度即在于個人自由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公共利益概念存在不確定性和“羊皮化”傾向,而對治理的實質理性的追求是不可靠的,應該注重從程序制度的建設和程序權利的維護。
關鍵詞:行政許可,個人自由,公共利益
一、引言
公民與政府,個人的主體性與主權,從來是既相克又相生。如何防止權力的濫用?如何規制自由的濫用?這是統治關系二元結構的兩大難題。為了防止任何一種極端的災難-專制和重返“霍布斯叢林”,人類智慧發明了法治和憲政。
中國人對于法治和憲政的認識主要是從十九世紀末和二十世紀二十世紀初開始的,自那時起中國一直在探尋走向現代國家的道路,其間歷經過多次解構的狂歡和重構的痛苦與失敗。實質的連續的進步是從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開始發生的,到今天我們終于建立了一套市民社會日常生活和國家機關日常運作以為準繩的法制。
1989年通過的《行政訴訟法》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它第一次重構了行政權與司法權,第一次以權利的實在形態把公民和政府對峙起來。隨后的《國家賠償法》進一步沖破形而上的主權觀,把責任政府的原則落到實處。此后,我們按照行政權力的科學分類,分別對行政處罰、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職能進行清理和規范。1996年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顯示了將行政權和行政行為的學理分類作為立法的觀念框架的可行性,證明我們的立法者有能力發現各種類型的行政權存在的實質理性和運用過程的程序理性,并將這些發現上升為法律規則。
淺議司法體系中個人自由與國家利益
在國家體制和機構設立中,司法是被多數國家視為“個人自由的保護者”而建立的。法國憲法第66條規定:“如何人不得被無故拘留,作為個人自由保護者的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保證尊重這個原則。”美國也認為,獨立的司法“可視為人民維護公正與安全的支柱”,“法官之獨立對保衛憲法與人權亦具同樣重要意義”。因此,作為自由價值的體現者,在利益沖突和紐結面前,司法權的使命在于保持相對超脫的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確保公正價值的實現。
訴諸司法保障公正還源于一國存在著多重利益之間的糾紛和沖突,需要法官在利益面前作出判定,實現公正。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改變了過去單一利益主體的格局,各種利益主體一定程度上獲得法律上的正當地位。社會關系的復雜,民事交往活動的頻繁增加了出現糾紛的可能性,對公正的要求也就比以往任何時候更為強烈。在此情況下,法官須在沖突的不同利益主體面前確立自己恰當的身份定位和取態,以消彌沖突,實現司法公正。
公正價值可欲性的社會基礎和法理根據
在我國,公正價值的可欲性及時代呼喚司法公正的強烈程度與我國社會結構改變和確立法治國家的目標緊密相連。自進入轉型期以來,我國社會社會結構發生了很大轉變。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各種所有制和多重利益主體并存的局面,改變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利益絕對優位的格局,各種利益獲得了正當的法律地位。同時,社會關系的復雜及各種經濟因素的活躍,使得不同利益主體發生糾紛和沖突的可能性大為增加,當其利益發生缺損時,需要司法救濟予以補救,恢復法律上的權利設定和平衡。因此,與計劃經濟體制相比,個人自由在法律和實踐中極大了拓展了自己的生存空間。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我國政府管理社會的方式也發生了很大轉變,國家從社會生活的諸多領域撤出,依靠市場運行機制,一定程度上讓位于社會力量的自力發展,改變了過去深入社會、無所不入的干預狀態,能動的國家權力有較大程度的減弱和收斂。與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相依隨,有限政府的觀念得以確立,政府開始自覺地訴諸法治手段管理社會。這一切意味著單一的國家一元結構的解體,逐漸讓位于國家社會、政治經濟的分離和一定程度上的國家-社會二元結構,私權與公權的沖突開始加強。在此情形下,舊體制下國家利益獨步天下的態勢有所緩解,個人自由和國家利益獲得了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因此,個人自由和國家利益遂成為公正價值的深層評價體系,制約著國家司法權的運行,時代和社會發展也增強了公眾對司法公正的心理期待。
之所以訴諸司法保護個人自由之重任,源于司法權的屬性特征。美國多數人持這一觀點,認為在所有國家權力中,司法權是危險最小的一支。建國之初聯邦黨人對司法權所做的闡述一直被認為是有關司法權的經典解釋。“司法部門既無軍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的力量與財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動的行動,”為三權中最弱的一個。在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中,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始終共處于同一認知框架中,離開公民自由和權利就無法理解國家權力的存在。任何國家權力的行使是為了保護公民權利的實現,且他們對國家權力始終保持足夠的警惕。其危險性最小建立在與立法權和行政權比較的基礎之上。立法權歸根結底是主動和積極的,它可以制定一部法律,改變權利分配的框架和格局,設定新的權利義務,從而在較大范圍和較長時間內改變公民的權利義務結構。行政權的主動性則更強,所有的法律都由它實施和執行,并通過它轉變為具體的權利義務現實。惟有司法權的啟動是被動的,所以,“不告不理”和中國古之所謂的“民不告,官不究”是司法權被動屬性的概括。司法權的這一屬性正符合了西方法學家們對權利的分類,即所謂“積極權力positiveright”和“消極權力negativeright”,或者freedomfromstate和freedomtostate.公民權利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免于國家干涉就能實現的,國家參與有可能適得其反,造成事實上侵犯公民權利的結果。司法權自身的屬性使它在這方面的危險性較小。托克維爾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中談到將司法權逐出行政領域時說道:“政府不斷介入司法的天然領域,而我們聽之任之;其實權力的混亂在這兩個方面同樣危險,甚至后者更危險;因為法庭干預政府只對案件有害,政府干預法庭則使人們墮落,使他們變得兼有革命性和奴性”。所以,法院的危險性在于如果錯判,只對該案件本身有害,而不會由此波及其他(當然,其他的害處還是有的)。美國總統林肯也說過同樣的話,“一個判決只能解決一個案件,不能解決一個法律,更不能解決國家未來”。這既可看作是對司法權危險性較小的解釋,也可看作是對司法權軟弱的一種無奈。因此,將保障自由和公正的重任賦予司法權既是維護國家政體平衡的需要,也因為與其他權力相比,司法權對二者的實現有更高程度的保證。
但是,在我國,由于多重復雜因素的共同作用,對個人自由與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及司法公正的價值的理解和認識并沒有與社會同步發展,法官代表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一直在理論和觀念上占據正統地位,在實踐中制約著司法權力的良性和有效運行,影響司法公正價值的實現。這一意識的形成在我國有著深刻和較長時期的社會政治文化根源。一方面,我國封建政治制度缺乏分權傳統,國家權力太過強盛,個人自由在國家觀念和制度中未安放一個合適和恰當的位置。封建政治文化和政治制度著重維護國家利益,法官應代表和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需要對此進行討論;另一方面,這一理論之所以深深植根于幾乎是社會全體的公眾意識中,還因為自新中國成立以來至改革開放,我國一直是以社會利益主體一元化為基礎的社會。奉行國家至上,整個社會只有單一的利益主體,個人獨立的利益要求在實踐中受到很大限制,由此導致認識上的這一結論:個人利益和與社會利益整體利益永遠是一致的,是不會發生沖突的,并且,其利益只有當國家與社會整體利益得到維護時才能實現。既然不存在利益之間的沖突,也就不可能引起糾紛。這一狀況和認識的形成既是由所有制決定的,也是傳統文化長期積淀的結果。解放后我國實行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經濟體制,理論和實踐上難以界定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分野,或者融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中,或者公共利益代表個人利益,在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缺乏明確清晰之界分。同時,源自東方文化所秉承的群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位階傳統,及東方文化那種根深蒂固的個人只有在群體中才能獲得存在,才能實現其自身價值的觀念信奉,即使在新中國成立后依然在意識上主宰著人們的行為,成為人們行為的觀念參照。這一始終不以個體獨立存在為價值參照坐標的意識對司法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以致于衍生出這一命題: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不證自明的正當性,前者在道德上獲得了不可質疑的品格。在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出錯的只能是個人,國家和公眾是不會有錯的,司法權只有維護國家利益才是其合法存在。
古典自由主義個人主義精神論文
摘要:個人主義是古典自由主義的精神基礎。個人及其權利是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基石。自由主義者都從個人及其權利出發思考國家權力的來源、性質和范圍,確定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的界限。以個人為政治思維的原點,在自由主義者那里表現為理論上的不自覺和文化上的無意識。
關鍵詞:自由主義個人主義個人權利
康德曾以一句名言概括了自由主義的一個基本信念,“這樣行動,無論是對你自己或對別的人,在任何情況下把人當作目的,決不只當作工具。”[1]將這句名言簡化一下就是“人是目的”。這里所說的“人”是指獨立、自由和平等的個人,是與社會整體或國家相區分相對立的個人。“人是目的”這一命題,確認了人是終極價值,最集中地表達了個人主義的信仰。這是古典自由主義始終不渝的信念,也是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基石。
1、個人:自由主義的基石
個人主義是古典自由主義的理論前提和精神基礎。自由主義思想家都是從個人出發,論述國家權力的起源、性質、范圍及其權利依據的。無論他們在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關系上達至什么結論,其政治思維的邏輯是一致的:個人是國家的基礎,國家是個人的集合。個人既是國家的成員,又是自足圓滿的整體。如政治思想史專家O。吉爾克曾指出:近代自然法學派政治思想“將宇宙視為人為的整體,其中每個存在的部分——無論是集合的存在(團體)還是單個的存在——既是部分,又是整體。作為部分,它被宇宙的終極原因所決定;作為整體,它有自己的終極原因。”[2]
在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上,自由主義的基本觀念表現在如下一些命題上:
不作為侵權行為的法哲學基礎研究論文
摘要:支持不作為侵權行為的法哲學理論包括自由主義理論、共同體理論和馬克思自由人聯合體理論。侵權行為法中規定合理范圍內的作為義務,是對自由的必要限制,會導致社會整體幸福的增加。只有這樣,人才會擁有真正的自由。
關鍵詞:不作為/侵權行為/法哲學基礎
一、自由主義理論
認為不作為承擔侵權責任是對個人自由侵害的觀點,是對自由觀念的片面理解。在不同的階段,對自由的觀念不同。即使是將自由作為“最為顯著的價值”的自由主義的法哲學來看,也支持作為義務,亦即支持追究不作為的責任,其理論的支持主要可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一)強調對個人自由的保護,并不意味著否定積極作為義務
人們通常認為以洛克為鼻祖的古典自由主義法學理論不贊成與他人有關的積極權利和義務。事實上,對英美法系的形成有著深遠的影響的古典自由理論,支持人們應該負有積極的作為義務的觀點,以致在討論救助問題時,不可避免地要研究該理論。自由的自然權利理論不僅為阻卻暴力義務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為救助義務轉化為更普遍、不限于刑事侵害的、在侵權法和刑法上都更有強制執行力的義務打下了理論基礎。自然的功能在于引導人們趨向善,其最重要的功能當屬保護人們的生命不受剝奪。自然的基本法則是使人類得以存續的積極命令。按照洛克提到的“自然法的強制力”理論,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有權力通過制止和懲罰違法行為來執行自然法。除了人人都享有的懲罰權利之外,特定的受害者還有權對其所遭受的損害要求賠償。這就是刑法和侵權法的自然起源。人雖然具有處理他的人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但是他并沒有毀滅自身的自由。保存生命是人的天然權利。當他保存自身不成問題時,他就應該盡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類。[1]從洛克的觀點來看,不僅可以從保存自身的權利,推演出不得侵害他人生命的義務,而且可以推斷他同意在對自己不構成危險時,采取積極的行為保護他人生命。
自由權利與市場制度的解讀論文
[摘要]諾齊克的自由至上主義,承襲了傳統西方自由主義的思想,推崇個人自由與權利,同時他提出最小國家的概念,對國家的功能進行限定,強調權利的不可侵犯性與對經濟事務的放任,并闡述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反對政府過多的干預與束縛。其思想對當今西方社會經濟產生了深遠影響,對正在改革進程中的中國經濟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諾齊克;自由至上主義;自由權利;市場制度
自由主義是主導近代西方政治經濟發展的意識形態,它內涵豐富,同時充滿爭議與分歧。就二十世紀英美等國的情形而言,自由主義的分歧是出現在“自由至上主義”(Libertarianism)與“新自由主義”(NewLiberalism)之間,而前者又稱為“古典自由主義”(ClassicalLiberalism)或“經濟自由主義”(EconomicLiberalism),后者則通常被直接稱為“自由主義”。這兩種自由主義雖然在一定意義上分享了自由主義傳統某些核心信念,例如言論自由與私有財產等,但無論是對自由的定義、國家的功能以及對社會經濟的看法上,都有相當的差距。對政府是否應該干涉自由市場的經濟活動,以及一個自由國家是否應該追求社會正義的思想,自由至上主義與新自由主義有著截然不同的主張。雖然新自由主義在二戰后日漸成為自由主義的主流,但是古典自由主義并沒有完全失去其吸引力,以海耶克(FriedrichA.Hayek)、諾齊克(RobertNozick)等人為例,他們仍然繼續著書立說,極力發揚自由至上主義的理念。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之后,伴隨著保守派勢力在英美德等國的崛起,自由經濟與資本主義的學說成為全球性的顯學。因此,整個二十世紀的自由主義發展的軌跡,是“自由至上主義”與“新自由主義”這兩種不同內涵的思想此起彼落卻又平行發展的過程。[1]
一、諾齊克自由至上主義主體思想
(一)個人自由與權利
傳統的西方自由思想,無論內部傾向的差異,都主張對個人所有權及個人所有物的尊重。自由主義者認為自由的首要立足點與判定起點和歸宿都是個人,判斷一種社會政策和價值觀的最終標準只能是個人,個人自由是一個社會最基本的出發點,也是所有社會政策和立法的基礎。所謂自由,首先必須是政治和法律意義的自由,包括個人在社會生活、言論及從事經濟活動等的選擇權。首先個人自由必須在經濟上得到保障,沒有經濟的自由,其它的自由都是是空洞的。因此,保護個財產是保障個人自由的重要條件。自由主義者崇尚對經濟的放任,反對過多的干預與束縛。[2]諾齊克的自由至上主義沿襲了西方社會“個人自由優先”的基本價值觀,他強調個人自由,認為應當把人當作目的,而不是實現其他目的的手段;強調一個社會肯定個人權利的重要性,個人權利對諾齊克來言是根本性的,帶有自明公理的性質。[3]
馬克思個人所有制的本質探討論文
目前我國理論界對馬克思“個人所有制”思想的理解上分歧很大,眾說紛紜。概括起來,主要有八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馬克思的“個人所有制”是指勞動者對自己的勞動及其產品的局部的個人所有權;第二種觀點認為,是指“聯合起來的勞動者共同所有權”;第三種觀點是指個人對全部生產力總和的占有;第四種觀點認為,是指作為社會主義補充形式的生產資料個體所有制;第五種觀點認為,是指生產資料個人所有制;第六種觀點認為是指勞動力的個人所有制;第七種觀點認為是指勞動力的私人所有制;第八種觀點認為是指消費資料的個人所有制。
上述八種觀點,筆者認為都沒有能完整、科學地反映和表述出馬克思“個人所有制”思想的原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片面的方面,值得商榷。筆者認為,馬克思這里提出的“勞動者個人所有制”概念,指的是原始所有制下的個人所有制。馬克思通過長期的研究,認為原始所有制下的個人所有制比之以后的各種社會形態,各種所有制關系都“崇高得多”。因此,未來的社會應該是重建、恢復原始所有制下的勞動者的“個人所有制”。但是,這不是簡單地恢復,而是在原來意義上的更進一步的發展,是重新建立一種嶄新的個人所有制,為了更好地說明這一點,本文把三大形態下的主要所有制列成下面的簡表,從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它們的共同點和區別點,看出這種否定之否定地過程和實質。(見表1)。
從表一可見,這種重新建立的個人所有制,除保留有原始自然經濟形態下的個人所有制、人始終是生產的目的、人的發展呈現著圓滿境界等特點外,還克服了原始自然經濟形態下的個人所有制的不足,加進了新的內容,也就是說。這種重新建立的勞動者個人所有制,比之原始所有制下的個人所有制在內容上更加豐富,內涵更加深刻:它包括五個方面:一是生產資料自由人聯合體所有;二是勞動力自由個人所有;三是產品自由人聯合體所有;四是勞動自由個人所有;五是人的自由全面充分的發展。在這五項內容里,第一項內容是基礎和前提;第二、三、四項內容是第一項內容的引申、展開和結果。由于生產資料是自由人聯合體所有的,所以勞動者自由個人能夠既對自己的勞動力又能對自己的勞動有所有權和占有權。從表一中我們還可以看出,勞動力個人所有是三大形態里的主要所有制的共同點。在原始自然經濟形態下的個人所有制里,勞動力是自由個人所有;在交換關系形態下的資本主義所有制里,勞動力仍然是個人所有。資本主義所有制將原始所有制的其他方面、其他特點都徹底地完全地否定了,而唯獨保留了勞動力個人所有這一條沒有被否定。自由經濟形態下的個人所有制,否定了資本家所有制,它否定了資本家所有制的其他特點、其他方面,而勞動力自由個人所有這一點也仍然被保留下來。不僅如此,在自由經濟形態下的“重新建立的勞動者個人所有制”里還將發展勞動力的自由個人所有制,使勞動力的個人所有更加完善。這說明,勞動力個人所有是三大經濟形態的共同點,是人類社會得以發展的保證和動力。因此,它也是馬克思“重新建立的個人所有制”里一個很重要的內容。
另外,資本家所有制在否定原始所有制下的個人所有制時,將勞動個人所有這一條也否定了,用勞動歸資本家所有來代替它,從而使勞動力自由個人所有只有形式而無內容。因為,當工人將勞動力出賣給資本家后,勞動者在出賣的時間(為資本家工作的時間內)實際上也就不能支配、占有自己的勞動力了。自由經濟關系形態下的個人所有制,否定了資本家所有制下的勞動歸資本家所有這一條,重新恢復勞動自由個人所有,從而使勞動力個人所有重新既有形式又有內容。公務員之家
“重新建立的勞動者個人所有制”五項內容中的最后一項內容即人的自由全面充分的發展,它是“重新建立的勞動者個人所有制”的目的,不僅如此,它還是“重建個人所有制”內涵中的最高層次,也是馬克思設想的未來社會的最本質、最主要的特征。在原始經濟形態下的個人所有制里,原始人的勞動力和勞動都是歸自由勞動者個人所有,而由于勞動力和勞動是結合在一起的,兩者都是歸勞動者個人所有,所以在原始人那里,人的發展能呈現“圓滿”的境界;雖然是有限的“豐富”和有限的“圓滿”,但畢竟是“圓滿”和“豐富”的;在交換關系形態下的資本家所有制里,由于生產資料是資本家所有的,產品也必然是資本家所有,從而勞動者的勞動也歸資本家所有。因此,人只能是片面的畸形的發展;在自由經濟關系形態下的“重新建立的個人所有制”里,由于生產資料歸自由人聯合體共同所有,產品自由人聯合體所有,勞動者的自由勞動力和勞動重新得到了結合,都歸勞動者個人所有,因而人的自由全面充分的發展成為可能。在原始自然經濟形態下的個人所有制里,無論是生產資料和產品共同所有,還是勞動力和勞動歸個人所有,這些都不是原始所有制下的個人所有制存在的目的;原始的自然共同體存在的目的,只是原始人的再生產和發展。在自由經濟關系形態下重新建立的個人所有制里,和原始所有制下一樣,無論是生產資料和產品所有,還是勞動力和勞動個人所有,這些也都不是“重新建立的個人所有制”的目的,它們只是達到目的的“中介”,唯有人的自由全面充分的發展才是自由經濟關系形態下的個人所有制的目的。
因此,如果我們要對馬克思提出的“重新建立的勞動者個人所有制”下個定義的話,筆者以為,馬克思“重建個人所有制”本質特征的正確的定義,應該是表述為,所謂“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即是重建(重新恢復)一個生產資料和產品由自由人聯合體所有基礎上的,勞動者的勞動力和勞動都歸自由個人所有。從而每個人都能得到自由全面充分發展的所有制。
伯林自由觀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伯林對兩種自由概念的分析被認為對許多問題是一種澄清,而鄧曉芒對伯林的批判重新混淆了本已澄清的問題。鄧曉芒不同意兩種自由的割裂,批判為所欲為的消極自由。可是,伯林區分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并非要為不受限制的自由辯護,而是要說明兩種自由的混淆會導致嚴重的問題。積極自由給個人自主以價值,但是一旦超出這個范圍就會轉化為對個人的扼殺。伯林對自由變戲為壓迫的分析完全是建立在兩種自由區分基礎上的,而這與理性的濫用息息相關。鄧曉芒的問題在于,他通過不承認兩種自由的區分回避了伯林對積極自由所蘊含的理性之危險性的批評。伯林的自由觀并無根本問題,問題在于他的多元主義,而鄧曉芒在多元主義上的分析更是混亂,本文力圖給予澄清。
[關鍵詞]消極自由;積極自由;理性;個人自主;多元主義
鄧曉芒先生著文批判伯林自由觀,這吸引我把文章弄來一讀,急切地想知道鄧曉芒是怎樣批判的。敢于批判伯林的人需要勇氣,也需要一定的理論素養,鄧曉芒的哲學功夫我敬佩有加,我想這篇文章一定會精彩的。
然而,讀下來后頗為失望。讀之前,我一直在琢磨:他要批判伯林什么?是伯林思想背后的自由主義理念?還是僅僅對兩種自由概念的某些細節不滿?讀后發現,他不僅沒有把矛頭指向自由主義,而且還取一種堅定的自由主義立場(起碼在字面上)。可是令我意外的是,他批判的竟然是伯林兩種自由概念的劃分和定義本身,思想界公認為是伯林偉大貢獻的兩種自由概念的理論被鄧曉芒認為“在邏輯上它是自相矛盾的、飄乎不定的、思路混亂的;在立場上它是偏頗的、狹隘的、不公正的;在對事實的分析上它是膚淺的、片面的、主觀的。”(鄧曉芒:“伯林自由觀批判”,載《社會科學論壇》2005年10月[上],第32頁。以下凡引此文只注頁碼。)鄧曉芒的批判似乎僅僅是概念、邏輯和語義等方面的質疑,他并沒有把矛頭指向自由主義本身。但是,它所觸動的卻是根本立場上的某些神經。如果伯林自由觀果真被批倒,自由主義還能成立嗎?難道自由主義的理論基礎不是在貢斯當、穆勒、伯林等所謂“經驗主義者”這一方,而是在鄧曉芒推崇的黑格爾、馬克思這樣的思辯“理性主義者”這一方?到底哪一方的自由觀更能成立、更加清晰而不混亂?這些問題已經不僅僅涉及當今西方學者對伯林關于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之關系的爭論了,而是一種更加古老的爭論。鄧曉芒重新翻開這一爭論很有意義,但我對該文之所以失望不僅是觀點問題,而恰是概念、邏輯和語義等方面的問題。澄清鄧曉芒先生在這方面的混亂是此文的首要目的,而這意味著我基本同意并捍衛伯林在這方面的分析和澄清。
一、也論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之辨
鄧曉芒首先批判的是伯林“對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的截然割裂”,認為這種割裂是“站不住腳的”,(第18頁)其理由是,作為單獨存在的消極自由根本不能成立。消極自由在伯林那里的含義是個體不被干涉,可是“如果沒有人積極地去建立一個人人可‘免于’某些強制性干預的法制社會,這種思想中或口頭上的‘免于……’的自由是不會生效的。因此所謂‘免于……’的自由同時就是能夠通過某種手段(如法律)而在某種范圍內有效制止其他人干預的自由。換言之,消極的自由的另一面同時就是積極的自由。這兩種自由絕不只是‘重疊’的,而就是同一種自由的兩個方面、兩種說法,離開任何一方,另一方就不可能存在。”(第20頁)
哈耶克經濟倫理思想芻議
論文摘要:哈耶克認為,經濟自由是目的性意義與工具性意義的統一。政府對市場結果正義的過多關注會摧毀自由市場經濟本身。唯有建立有限政府、彰顯個人權利、拓展個人自由才能促成善的經濟的形成。誠然,哈耶克的經濟倫理思想具有先天的缺陷但不乏智慧的光芒,對思考中國政府在實施科學發展觀的過程中應當扮演何種角色具有一定的理論借鑒意義。
論文關鍵詞:經濟自由;善的經濟;政府角色;有限政府
哈耶克是20世紀西方最具獨創性的經濟學家。作為新自由主義經濟學派的重要代表,哈耶克基于自己對經濟哲學獨特的理論構建關注于經濟自由與經濟正義,并在此基礎上對國家干預經濟可能對經濟自由和經濟正義造成的創傷保持深深的警惕。1974年,瑞典皇家科學院鑒于他在經濟學界成為自亞當·斯密以來最受人尊重的道德哲學家具有的至高無上的地位,授予他諾貝爾經濟學獎。本文試圖初步闡述哈耶克的經濟倫理思想,并對我國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政府應扮演何種角色以期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市場化取向和貫徹科學發展觀作經濟倫理方面上的探討。
一、經濟自由:目的與手段
首先,經濟自由具有重要工具性意義,是推動經濟發展的有力手段。哈耶克在《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一書中闡明,市場經濟自生自發秩序的有效達成倚賴于基于自由之上的個人主義的全方位支撐。自由的最重要工具性意義,在于它對人類文明的進步具有偉大的推動作用。哈耶克認為,“自由不是一種自然狀態,而是一種文明的造物,但它亦非緣出于設計。各種自由制度,如同自由所造就的其他事物一般,并不是因為人們在先已預見到這些制度所可能產生的益處以后方進行建構。但是,一旦自由的益處為人們所認識,他們就會開始完善和拓展自由的領域。”根據哈耶克的觀點,這種“自由的領域”的拓展,尤其涉指市場經濟秩序。市場經濟要持續發展,市場秩序就必須具備拓展的條件。市場擴展秩序應當具備兩個基本要素:“其一,擴展秩序必須是自發形成的而不是人為設計的;其二,市場擴展秩序必須又能力不斷擴展自身。”如果具備這兩個基本要素,那么這個市場必定是自由的市場,賴于其上的經濟則必然是自由的和可持續發展的經濟。
其次,哈耶克認為,自由就是目的,就是善和美德。哈耶克賦予經濟自由以至尊的地位。他認為,自由本身是一種價值,我們追求自由不是為了別的善,而是為了自由本身。因此我們不能以善代替自由,自由也并不意味著善。我們也許是自由的,但同時也許是痛苦的;自由并不意味著一切行為都是善的,或者一切惡行都不存在。“所謂自由,亦可以意指有饑餓的自由。一個身無分文的流浪漢,雖湊合的過著朝不保夕的生活,但的確要比享有各種保障且過著較舒適生活的應征士兵更自由。”基于此理解并本著對經濟自由的獨特理解的基礎上,哈耶克對釋放市場經濟巨大經濟能量的個人主義進行了縝密而精巧的論證。哈耶克仔細和嚴肅地區分了兩種個人主義,闡明了真個人主義的基本內涵,認為要“把人作為人的視角來尊重個人”。在其《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一書中,哈耶克的興奮點一直聚集于經濟自由主義。在哈耶克看來,市場經濟活動中,經濟自由與真個人主義有著緊密的聯系。真個人主義是一種方法論個人主義,“是一種既反對整體主義方法論又在本質上區別于原子論個人主義的闡釋性的非化約論的方法論個人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