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案件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01: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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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研究
為杜絕以罰代刑現象,依法懲罰犯罪行為,20**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下稱《規定》),明確規定了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依據、程序、標準,以及有關部門的責任,建立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但由于相關制度不完善,有關部門配合不力,對犯罪標準認識有分歧等原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存在許多迫切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手續不規范
《規定》對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和需履行的手續,應該說是比較明確具體的,但由于沒有具體的工作制度和規程,移送接辦的程序和手續不規范,導致相關部門缺乏協調,相互配合不力,影響了《規定》的執行效果。存在的問題和爭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具體承擔移送和接受案件的機構不明確,不統一。《規定》第5條規定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但對具體的移送和接受機構沒有明確。工商機關以市局或區分局的名義正式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有的公安機關以內部辦案機構及工作人員蓋章或簽名接受或退回。目前,深圳市工商局的涉嫌犯罪案件直接移送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該局設立了受案中心接受移送案件。各區工商分局的案件移送區公安分局經濟文化內保科。由于工商所、派出所都屬于派出機構,不是獨立的執法機關;管轄的地域范圍是工商、公安機關在各自內部機構職權范圍的劃分,不屬行政區劃,沒有對應關系。因此,工商所查辦的涉嫌犯罪案件,應以分局或市局的名義移送給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有的辦案機關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機關或其內部處室,嚴格說不符合有關規定。由于機關內部機構設置較為復雜,哪個機構或工作人員能夠代表公安機關接受、處理,是一個需要明確的實際問題。
(二)移送案件交接程序與手續不規范。表現在移送回執上,有的只蓋辦案機構的公章,有的還不蓋章,有時使用的是《報警回執》。有的沒有正式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只在移送回執上寫上退回意見就退回移送機關;有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是以內部機構名義作出;通知書格式不統一,有的是有存根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有的以不予立案函發出。
(三)案件材料處理不當。《規定》第6條和第8條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時需要提交給公安機關的材料和不予立案后案卷材料的處理做了明確的規定。但一些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后,公安機關沒有了下文,沒有回復。是否立案,行政機關無從得知。案卷材料還在公安機關那里。有的案件,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雖告知了移送機關,但卻以需保存案卷、執法監督等理由,不予退回案卷材料。有的公安機關讓移送機關保存案卷材料的復印件。無論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是部分還是全部,如果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案的,都應“相應退回案卷材料”。否則既影響了行政機關對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又破壞了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權威性。
近年來職務犯罪案件情況的分析
對XX縣近年來職務犯罪案件情況的分析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健全完善和懲治腐敗力度的不斷加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犯罪形式和作案手段也發生了變化。我們對近年來XX縣職務犯罪的發展趨勢以及特點和原因進行了一次調查分析,以期從中找出規律性的東西,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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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來XX縣檢察院查辦職務犯罪的基本情況
2001年以來,XX縣檢察院共立案查處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50件52人。其中:貪污案27件29人,挪用公款案11件11人,行賄案5件5人,受賄案7件7人;大案15件17人。通過辦案共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200多萬元。
二、當前職務犯罪的發展趨勢及特點
青少年犯罪案件特點論文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基本情況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我國青少年犯罪現象日益加重,且犯罪向低齡化、暴力型、團伙犯罪轉變。青少年犯罪的預防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怎樣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呢?大致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入手。
二、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特點
1、從2002年情況來看,青少年犯罪案件多為團伙犯罪。主要是團伙盜竊、搶劫等案件,團伙內成員分工明確,有的已經形成比較穩定的集團,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實施某一犯罪的案件,如團伙盜竊案件,被告人中有的望風,有的實施作案,有的負責聯系銷贓,所得贓物銷售后,得到的贓款共用。
2、青少年犯罪向暴力型犯罪轉化。主要表現在實施故意傷害、搶劫、強奸等案件,有的手段極其殘忍。如2001年刑庭審理的王某故意傷害一案中,被告人王某竄至墾利縣某賓館將住在該賓館的商某叫至大門口,將其打倒后,抽出鋼刀在其鼻口處割了一刀,經法醫鑒定構成了重傷,這么殘忍的作案手段卻是一個青少年實施的,不免讓人感到不寒而栗。經統計,2001年審結案件中幾乎所有的故意傷害和強奸案件均為青少年所為。
3、犯罪年齡低齡化。他們中有的還未滿18周歲,本應是上學的年齡,卻坐在了被告席上。2001年審結了一起兩名在校生與社會輟學少年結伙搶劫案件,其犯罪對象也是在校生。
防范職務犯罪案件體會
一、2005年至2008年我院辦理瀆職犯罪案件判決基本情況。
作出有罪判決10件10人。其中,2005年至2008年我院共受理瀆職案10件10人。1人被判處免予刑事處分,9人緩刑,還有1人被判處實體刑。可見,院2005年至2008年辦理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和緩刑占此類案件的889%瀆職侵權犯罪案件量刑偏輕的傾向較明顯。而有的案件量刑甚至已經達到畸輕的程度,如2005年我院查處的王某、姚某涉嫌刑訊逼供一案。2005年7月31日,興義市公安局對胡紹華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立案進行偵查,原興義市公安局干警王某、姚某在訊問胡紹華的過程中,多次用鈍器擊打胡紹華的面部、頸部、胸腹部、背腰部及四肢,造成嫌疑人胡紹華皮膚擦傷、大面積皮下及肌肉組織挫傷、右側第3第4肋骨骨折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院對王某、姚某二人依法立案偵查,但案件移送法院審判后,法院僅以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較好,有自首等情節為由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瀆職犯罪越來越呈上升的趨勢。院在瀆職犯罪受案數有所上升,近年來。社會影響越來越大的情況下,均對案件作出了公正的判決,為懲治和預防腐敗、促進依法量刑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是對近年來我院辦理的瀆職侵權案件進行分析和查找原因時發現,此類案件量刑偏輕現象確有存在下面筆者以2005年至2008年我院辦理瀆職犯罪案件的判決為例對此類案件的量刑及輕刑化趨勢的原因及其對策作簡要分析。
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判決輕刑化的原因
造成瀆職犯罪案件判決輕刑化的原因從主客觀兩個方面來說,存在以下的原因:
(一)、客觀原因
涉稅犯罪案件的稅警協作探索
[摘要]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在處理涉稅犯罪案件時,受立法、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和執法理念等方面的影響,協作配合存在著一些問題。通過調整機構設置、完善法律法規、規范工作程序、明確職責義務、搭建信息平臺等措施,可以提高稅警協作的質量。
[關鍵詞]涉稅犯罪;偵查;稅警協作
涉稅犯罪是經濟領域內一種常見的犯罪類型,近年來呈高發態勢,發案數量持續上升,涉案金額越來越大,給國家造成的損失日益嚴重。據公安部近期統計數據顯示,2007年全國公安經偵部門共立案偵查各類涉稅犯罪案件7802起,抓獲犯罪嫌疑人6993名,挽回稅款損失360億元。在打擊各類涉稅犯罪的斗爭中,各級公安機關與稅務機關各司其職、協同作戰,為維護稅收征管和社會經濟安全秩序做出了突出貢獻。然而,受立法、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和執法理念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公安機關與稅務機關在偵辦涉稅案件過程中,協作配合存在著一些問題,制約了兩機關打擊涉稅犯罪的效能。
一、涉稅犯罪案件偵查中稅警協作的現行機制
1、從制度層面看,涉稅犯罪案件偵查的稅警協作始于1997年。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進行了修改,原由人民檢察院負責立案偵查的涉稅犯罪從其管轄范圍剝離出去。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1月19日)對涉稅案件的管轄做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對于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
2001年5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規定如下: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研究論文
「摘要」
商業秘密的界定應當以秘密性、價值性、實用性和保密性為要件,在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轄上應當注意區別經濟糾紛和犯罪,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偵查對策有從與被害人有競爭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入手,發現犯罪嫌疑人;全面分析案情,發現犯罪線索,及時固定證據;注重運用專業部門的鑒定、意見獲取定罪證據;采取適當的偵查措施,保守商業秘密,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等。
「關鍵詞」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立案偵查
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是指實施了刑法第219條規定的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等四種侵權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這種案件屬于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案件,當前盡管發案很多,但公安實踐中,立案少,查處更少,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在認定、查證上都有一些認識上的混淆之處,本文擬就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一、商業秘密的界定
商業秘密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對象,案件所爭議的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決定是否以本罪認定立案;而商業秘密的界定是查辦這類案件的一個難點。根據刑法第219條的規定,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據此可以分解出商業秘密應當具有以下四個特點,商業秘密的界定以該四個特征的必備為要件,有一項欠缺的,不能認定為商業秘密,也就不能作為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
聚眾斗毆犯罪案件審理分析論文
一、聚眾斗毆罪的概念和特征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私仇、爭霸一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糾集多人拉幫結伙地互相斗毆,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其特征是: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社會公共秩序,但也會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在特定條件及造成一定程度的后果時本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在造成輕傷以下結果時,刑法規定作為聚眾斗毆罪一罪處斷。但當造成重傷以上后果時,刑法規定從一重罪處斷,即按照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類罪定罪。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公共秩序主要是指公共場所秩序,但不局限于此,鄉村、城市居民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場所等秩序也應包括。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聚眾斗毆行為具有一定的規模性和暴力性特征。典型的表現形式為不法集團或者團伙之間成幫結伙地打群架,互相毆斗的行為。但在某種特定情況下,單方面結伙毆打另一方的也能構成。也就是說,聚眾斗毆一般表現為行為人雙方的合意行為、但這并不是本罪客觀方面的必要構成條件,一方的行為也可以獨立構成。同時,聚眾斗毆的客觀方面還具有規模性和暴力性特征。因此,聚眾斗毆罪的客觀行為表現往往會在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同時,觸犯了刑法規定的其他罪名,如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要正確界定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必須從犯罪的主客觀方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從而正確定罪量刑。
(三)犯罪的主觀方面。聚眾斗毆的主觀方面顯然是出于直接故意,具體表現為了爭霸一方,報復他人,或者為了尋求刺激等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犯罪動機,這是本罪主觀方面的重要特征。
(四)犯罪的主體。聚眾斗毆犯罪的主體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即只有參加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本罪。
涉稅犯罪案件研究論文
一、當前企業涉稅犯罪的主要特點
(一)手段趨向“隱形化”
涉稅犯罪企業采取金蟬脫殼、轉移稅負的手段偷稅逃稅。即在原有企業經營效益較差或優惠政策即將到期的情況下,改變法人代表名稱,成立一個新企業,原企業成為徒有虛名的空殼子。這樣兩個企業雖然在同一個總公司的名下,但分別獨立核算,原企業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架勢,以企業瀕臨破產,無力繳納稅款為由,軟磨硬抗,拒繳稅款;新企業則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由單一型向混合型轉變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所有制形式多元化進程的加快,市場經濟主體日益多樣化,危害稅收征管秩序犯罪逐步由單一犯罪向綜合性犯罪升級。法人與自然人共同構成犯罪主體,偷逃國家稅款與挪用、侵占公司資金相結合,國家工作人員與企業主內外相勾結案件增加。
(三)形式趨向“多樣化”、“智能化”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規定如下: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