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原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1: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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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
本文作者:黎國智王明三
任何類型國家的刑法,都是根據統治階級的意志,通過“論罪科刑”,實行對敵專政,懲罰犯罪,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統治。至于如何“論罪科刑”,歷史上有過兩個截然相反的原則:一個是定什么罪,科什么刑,法律無明文規定,國家最高權力者和忠于他的執法者可以隨意決定,這就是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刑法盛行的罪刑搜斷主義,一個是罪與刑在刑法中作出明確的規定,論罪科刑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不得處罰,這就是近代資產階級在反封建斗爭中首先提出的罪刑法定主義。一個國家的刑事立法,或者采取罪刑擅斷,或者采取罪刑法定,非此即彼,兩者必居其一。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刑法,究竟要不要采取罪刑法定原則?回答應該是肯定無疑的。綜觀各國的法制史,從罪刑擅斷到罪刑法定,是社會發展的總趨勢,是人類歷史的一個巨大進步。在資本主義上升時期,資產階級就提倡以罪刑法定主義代替封建的罪刑攫斷主義,罪刑法定原則迄今仍為一些資產階級國家的刑法典所采用。我國刑法是社會主義的刑法,理所當然要比資產階級刑法更進步更民主,這就決定它與反動的罪刑擅斷主義水火不相容,應當而且必須采用社會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有利于加強對敵專政。歷史上一切剝削階級專政,都是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專政。這種專政一般可以通過罪刑擅斷的形式來實現(如奴隸主、封建主專政便是如此),在另一種情況下,也可以采取罪刑法定形式,來掩蓋其階級實質(資產階級專政就是這樣)。與此相反,無產階級專政是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專政,這種專政只能通過立法形式把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來真正體現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勞動者對少數剝削者的“階級專政”。為此,社會主義國家刑法就不能不逐步實行罪刑法定原則。因為,第一、通過罪刑法定,一切反對無產階級專政、反對社會主義的階級敵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難逃祛網,從而使對敵專政具有不可動搖性,第二、通過罪刑法定,嚴格劃分罪與非罪、這個罪與那個罪的界限,并根據罪行的大小來決定刑罰的輕重,這就保證了對敵專政的準確性,第三、通過罪刑法定,人民不僅知道什么是犯罪,而且懂得怎樣同罪犯作斗爭,從而使對敵專政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反過來說,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如果不采取罪刑法定原則,罪無定罪,刑無定刑,一旦野心家、陰謀家篡奪黨和國家的領導權,法令隨心,以言代法,以我為標準劃分敵我,就容易把無產階級專政蛻變為對無產階級專政、“”和越南黎筍集團不正是這樣做的嗎?這個歷史教訓我們應當牢記。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從理論上講,社會主義民主是最高類型的民主,是大多數人享受的民主,是真實的民主,正如列寧所指出:“無產階級民主比任何資產階級民主要民主百萬倍”。不過,如果認為只要把民主權利寫上了憲法,人民便垂手可得,那沈未免過于天真了。實踐告訴我們,從資產階級民主過渡到社會主義民主,特別是我國從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人民完全無權的狀態過渡到社會主義民主,不能不是一個長期的充滿曲折斗爭的過程。憲法賦予人民的民主權利,往往因來自階級敵人的破壞,或來自一些特權者的非法侵害,成為鏡花水月,可望不可即。要使這種民主權利成為不折不扣的事實,必須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而刑法上采取罪刑法定原則,對于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因為:一方面,刑法上確認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不受處罰,這樣人民最關心的人身安全等基本權利就得到了切實可靠的保障。另一方面,一旦人民的民主權利受到非法的破壞和侵犯,司法機關就對犯罪分子繩之以法,處之以刑,用強力來排除這種非法的侵害,從而使人民失去的民主權利得到恢復??蓭鬃镄谭ǘㄊ巧鐣髁x民主的廣泛性、真實性得以實現的一個必要條件。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有利于保護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作為上層建筑的我國刑法,產生于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鹼之上,又積極反作用于這個經濟基礎,而采取罪刑法定原則,更能充分發揮其保護、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作用。具體表現在:一是通過罪刑法定,樹立社會主義法制的極大權威,加強人民的法制觀念,實現以法治國,有利于造成和發展現代化建設所必需的長治久安的政治局面,二是通過罪刑祛定,刑法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各種罪行及其處刑標準,詳加規定,這不僅對各種犯罪分子起著巨大的震懾作用,而且有利于組織人民群眾同他們作斗爭,以確保社會主義公有制不受侵犯。總之,罪刑法定在我國勢所必行,它是鞏固無產階級專政所必需,是建設四化所必孺,是社會主義法制完善的一個重要標志。
多年以來,由于左傾錯誤思想的影響,法律虛無主義和法律取消主義風靡一時,刑法長期在母腹中躁動,.處在難產之中,那時談法色變,氣罪刑法定”更是無人敢予問稗.掌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發揚民主、健全法制的正確方針,人民歡慶我國第一部刑法典的勝利誕生。可是,對我國刑法應否采用罪刑法定原則,無論在理論上或實踐上都沒有完全解決。迄今還有一些同志對罪刑法定持否定態度,他們的主要論據是:一曰:“罪刑法定是資產階級刑法的原則,我們讓會主義國家的刑法絕不能采用?!庇梅珊头▽W的階級性來否定法律和法學的批判繼承,這是多年來法學界盛行的一種研究方法。這種方法表面看來,似乎頗有幾分馬列主義,其實不然。不錯,“法律和法學具有強烈的階級性”,是馬列主義法學的一個基本觀點,但是馬列主義的經典作家從來沒有否定批判的繼承。列寧在給司法人民委員部的一封信中指出:“凡是西歐各國文獻和經驗中所有保護勞動人民利益的東西,都一定要吸收。”(《列寧全集》第三十三卷,第一七三頁)應該說,歷史上法律和法學的遺產,可供無產階級批判繼承的東西是不少的,“罪刑法定原則”正是在勞動人民可以而且應當批判地吸收之列。其理由是:罪刊法定原則雖然是在反對封建斗爭中,資產階級作為第三等級的代表首先提出來的,但是,它不僅代表了資產階級的意志,而且在相當程度上也反映了小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先驅者的利益和要求。因為蒙受封建罪刑搜斷、司法專橫的禍害的,不僅是資產階級,而且首先是廣大勞苦大眾。所以,罪刑法定取代罪刑擅斷,應當視為資產階級和勞動人民反封建斗爭的共同勝利成果。過去,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這個成果被資產階級所獨占并用來維護其統治,現在,勞動人民做了國家和社會的主人,理應把這個成果取回來為我所用,為什么硬要把它作為一種“專利品萬奉送給資產階級呢?此其一也。再說,作為一種刑事立法原則,定罪科刑或者依錢不依言,實行罪刑法定,或者依言不依法,實行罪刑擅斷。誠然,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條件,罪刑擅斷的程度和方式,罪刑法定的內容和階級實質,是各不相同、互相差異的。但就一個國家的刑法來說,不是采取罪刑法定原則,就是采取罪刑擅斷原則,中間道路是行不通的。難道我們能因為“罪刑法定”在歷史上曾為琦產階級所采取所“沾污”而棄置不用,反而容許幾千年來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罪刑擅斷的渣滓繼續存在嗎?此其二也。二曰:“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民族復雜,不宜采取罪刑法定原則?!睆膶嶋H清乓出發,緊密結合我國的特點,是我國立法的一條原則,這是不庸置疑的•由于我國地大人多,情況復雜,千差萬別,我們無論立法或執法,都不能照搬外國那一套。就刑法而言,實行罪刑法定如何很好地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確實是一個必須慎重考慮和解決的問題(關于這一點,后面再說)。但不能由此結論:我國因情況特殊,不能采用罪刑法定原則。誰都知道,蘇聯同我國一樣是一個地大、人多、民族復雜的國家,而蘇俄刑法卻逐步采用罪刑法定原則,為什么我們不能這樣做呢?列寧在《論雙重領導和法制》一文中,強調社會主義大國的法制應該統一,決不允許有互相沖突的地方法制存在,并指出:“我國全部生活中和一切不文明現象中的主要癥結是放任半野變人的舊俄國觀點和習慣。”(《列寧全集》第三十三卷,第326頁)可見,以大國情況特殊來否定罪刑法定,不見經傳,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從一定意義上講,我國正是由于歷史和現實的某些特點,實行罪刑法定尤為必要,尤為緊迫。舊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專制統治,一百多年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野蠻黑暗統治,罪刑搜斷延續的歷史最長,司法專橫的野蠻程度也世所罕見,自古以來勞苦大眾哀嘆“苛政猛于虎”,愉恨反動統治者“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種惡劣的舊傳統世代相傳,攀夢魔一樣糾纏著活人的頭腦,特別是在十年動亂中,、、康生一伙又復活了封建社會這種暴政,亂立幫規幫法,以言代法,以言廢法,無政府主義泛濫成災。在這種情況下,有充分理由說,厲行罪刑法定,、是順乎歷史潮流,合乎人民需要。三日:“我甲目前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犯罪現象千變萬化,實行罪刑法定,不利于我們同犯罪作斗爭?!边@種觀點過去相當長時期在法學界廣為流傳,基立論的根本依據是:社會主義社會包括從資本主義到共產主義的整個過渡時期,這個時期從生產關系到整個上層建筑都在不斷變化,反映在階級關系上,打倒了一批階級敵人又會產生另一批新的階級敵人。由此得出結論:我國整個社會主義時期,就是一個運動接一個運動地搞階級斗爭,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建立社會主義法制,毋需乎制定和公布成文的刑法,當然也談不上什么罪刑法定不法定了。大家知道,、、康生、訓富治一伙正是靠起勁宣揚這套理論發跡,禍國殃民。這種理論在長規的實踐中遭到了破產,可是至今仍有些同志沒有徹底擺脫它的影響,并以此為根據來論證我國犯罪現象千變萬化,不可捉摸,從而否定罪刑法定原則。應當明確指出:這種立論本身就是極其有害和錯誤的。從我國階級斗爭的實踐來看,建國初期,社會生義的經濟基礎正在創建,還不鞏固,三大敵人雖已被打倒但還在負隅頑抗,那時候我們以運動的方式開展階級斗爭,以打擊和制服敵人,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取得基本勝利后,階級關系和階級斗爭的形勢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就有可能和必要制定和公布刑法,實行罪刑法定,用法制的形式來正確地開展階級斗爭。這樣才能團結廣大人民,有效地同反革命和犯罪分子作斗爭,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以利于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還有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刑法應當實行以罪刑法定為基砂,以類推為補充的原則。這種主張在理論上是不科學的:其一,類推是法律適用的一種形式,在我國封建社會刑法中稱為“科比”或“比附援引”,在西歐則常與判例相連用。因此,把它列為我國刑法的立法原則,在邏輯上是不通的。其二,類推在歷史上是封建罪刑擅斷主義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從未起過進步作用。我國在刑法適用上,由于種種原因,目前不得不采取嚴格限制的類推,但把它提高到刑事立法原則來看待,顯然是不妥當的。
環顧社會主義各國的立法,實行和完備罪刑法定,是歷史上的必然。早在一九二二年,列寧親自領導制定的蘇俄第一部刑法典,就開始運用“罪刑法定”,到一九五八年蘇聯刑法更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F在南斯拉夫、羅馬尼亞等國都相繼采取了這個原則。我們認為,逐步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應當是我國刑法的不可動搖的發展方向。我國刑法的公布施行,定罪量刑“有法可依”,在執法上要求“有法必依”,這標志著我國已經開始實行罪刑法定原則。但是,也應當看到,我們的刑法是解放后第一部刑法,各種罪名概念不可能訂得很完善,量刑的標準和幅度也不一定那么精確,特別是還保留著必要的類推。因此,罪刑法定僅是基本實現,還有待于今后進一步完善。為此,我們建議:1、對于一些與職業有關的犯罪,應盡快制定公布一些哲時條例,經過一段時間試行,取得了經臉,再形成單行條例,作為刑法的補充。在當前亞待制定公布的,如《專業職員責任事故治罪暫行條例》等等。2、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區,對于不能適用刑法規定的問題,應根據刑法總則第八十條的規定精神,及早制定適合本地區民族特點的變通或補充規定,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公布,以利于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3、我國地大人多,情況復雜,我們的司法隊伍未經系統的專業訓練的占很大的比重,因而各地定罪量刑不盡一致,有時懸殊很大。為此,希望立法和司法機關加強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刑法執行中出現的新問題,同時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各地刑事審判經驗的基礎上,選擇各類案件中定性比較準確、量刑比較恰當的典型案例,匯編成冊,印發政法工作者學習參考,使各地定罪量刑日趨統一,更好地貫徹罪刑法定原則。
論物權法定原則
[摘要]物權法定原則乃根源于物權的基本屬性。它是物權法的第一個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是指其包括的所有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等等,它的權利種類、權利內容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當事人不允許自由創設物權和改變物權的內容。物權法定原則決定了物權法的基本性質與特征,也嚴格地限制了當事人在創設新型物權、改變既有物權之內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物權法定原則的內涵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規定,原則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規定,也不能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以及確定物權的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作者比較了物權法定模式的表述方式和基本功能,并認為我國物權法中物權法定中的“法”應當被主要限定為法律;司法解釋應當具有一定的創設物權的功能;判例不能創設物權。當事人關于物權設定的約定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后果,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確定。本文將從物權法定原則、顯著特點、主要內涵、政策導向等方面進行論述和分析,以增進對這一重要原則之本質的理解。.
[關鍵詞]物權法定原則局限性完善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歷史發展及其含義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只能依據法律而設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也不得隨意變更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權法定原則源于羅馬法,在《羅馬法大全》中承認具有物權屬性的權利被限定為所有權、永佃權、役權和質權。后被繼受羅馬法的部分大陸法系國家采用。日本和我國臺灣民法對于物權法定原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日本民法175條規定,“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外,不得創設?!蔽覈_灣所謂“民法”第757條亦規定:“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創設。”此外,我國澳門民法典第1230條、韓國民法第185條、奧地利民法第308條也有類似規定。有的國家雖不采用明文規定的方式,但是民法理論與民法實務都采用該原則,德國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物權法定原則,但是其學說和判例已將物權法定原則視為德國民法物權編的內容。德國民法學說上對物權法定原則的解釋與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的規定大體相同,即認為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只能依據法律而設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也不得隨意變更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權法定原則的內容
物權法定被視為物權法的首要原則,在整個物權法結構體系中處于樞紐的地位。物權法定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即物權種類法定、物權內容法定、物權效力法定和物權公示方法法定。
刑法領域中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及貫徹
【摘要】從1215年的英國憲章到今天,罪刑法定原則一直在犯罪的創造、發展和完善過程中進行。特別是對于中國而言,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直到1997年才最終確立。刑罰法的法定原則的基本精神是保護人權,其中包括成文法,禁令的基本內容。打個比方,禁止回顧和過去。但是,由于文化傳統、歷史遺留等原因,罪刑法定原則仍然存在諸如術語不明確和憲法標準不明確等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的權益經常受到侵犯,司法解釋的主體也很混亂。本文從基礎理論出發,分析在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初衷,探討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刑法中的確立及貫徹,深入剖析其不足,就此提出完善措施。
【關鍵詞】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確立;貫徹
一、引言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精神是保護人權,包括基本內容,例如法定教義、禁止類推、禁止追溯和過去。但是,由于文化傳統、歷史遺留等原因,刑罰法的法定原則在我國刑法立法中仍然存在術語含糊、標準不明確等問題等。中國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仍然有許多不足之處,這就要求我們面對現有的問題,并試圖找到合理的方法來解決它。
二、罪刑法定原則理論概述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和價值。罪刑法定的基本含義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最簡單、最一般的概括,即“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構成犯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構成懲罰”。具體來說,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么樣的犯罪,什么構成各種犯罪,什么類型的刑罰,每一種刑罰如何適用,對各種具體犯罪應規定多少刑罰,都是由刑法規定的。對未明確規定為犯罪的人,不得定罪和處罰。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構成犯罪,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不懲罰”。隨著社會的變化,國情政策的變化,犯罪理論的發展,罪刑法定原則的價值也發生了變化。目前,我國學者將其價值觀分為兩個主要方面。第一,本原則的價值僅僅是保護人權。盡管社會發生了變化,但其價值并未改變。第二,該原則是歷史的產物,其價值在不斷更新并應用于社會發展。從最初的人權保護到人權保護和社會防御的雙重價值。(二)我國刑法領域中罪刑法定原則確立的必要性。1.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為了確立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基礎和政治保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行依法治國是必不可少的。依法治國的基本精神是,一切國家工作必須依法進行,權力受法律管轄,它反對人的統治。為了依法治國,并有完整的法律制度作為國家的基本法律,按照法律的規定管理國家和社會問題。刑法在保護人民,與敵人作戰,懲治犯罪,保證民主,促進改革和為社會服務方面承擔著繁重的任務。罪刑法定原則對防止司法任意性,保護人權和限制濫用懲罰權具有重要意義。這是實施法治的必然要求。促進了定罪量刑的標準和規范,促進了司法機關在定罪量刑中的科學運作。司法人員可以建立嚴格的執法制度,對思想觀念、職業道德和作風進行公平對待。同時,建設良好的法律環境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準備,通過確保國家刑罰正確執行,防止法外侵害危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依法治國。2.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是保障人權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則是刑罰權力的限制,是對司法擅斷的防止,并以公民的人身自由作為其價值取向,充分體現了刑法的主權和人權保護功能。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允許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因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只要公民不執行刑法明確規定的犯罪行為,國家就無權對其進行懲罰,從而避免了意外傷害。刑法,使公民的權利得到可靠保障,使得公民的自由得以最大化。但是自由與限制是相對立的,沒有限制就沒有自由。因此,法律應事先為公民提供明確的行為標準,并做出一個界限。一個人在什么時候才應當受到懲罰?當一個人的行為違反刑法即構成犯罪時,才應受懲罰。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應更加充分地保護人權,《刑法》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以此限制國家刑罰權的權力以及防止法官的權力,從而防止了隨意定罪和隨意判刑,有利于有效保護公民的人權。因此,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維護了刑法的權威,為人民提供了行為準則,保護公民免遭司法侵害。
偵查法治原則中罪刑法定規則
一、偵查法治的提出
近年來,公安機關全警動員、全力以赴,先后組織開展了一系列破案追逃、打黑除惡、命案偵破等專項行動,取得了驕人戰績,但由于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超期羈押、濫用強制措施等違法現象的大量存在,制造了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等冤案,為此偵查工作遭受到質疑,社會各界紛紛呼吁限制偵查權。在法治現代化、偵查現代化的背景下,我們應該從更本質、系統的層面予以深層次地關注和改革,把偵查改革置于我國司法改革、刑事訴訟制度變革的整體考慮中,以建設法治型偵查為目標,將我國偵查工作引上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軌道上。
二、偵查法治
(一)偵查法治的概念
1、偵查法治張玉鑲教授在其發表的《論偵查法治的精神》一文中提出"偵查法治"這一概念。他認為,"偵查法治"的精神實際上是"法治偵查",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法"至高無上的權威,表明"偵查"是在"法"的范疇下。從而,"法治"并不是偵查現代化、科學化的手段,而是預期目標。
2、偵查法治化何家弘教授提出,我國犯罪偵查工作必須"與時俱進"、"與時俱進",盡快實現"四化",即偵查法治化、偵查科學化、偵查文明化、偵查規范化。他認為,法治的內涵包括"兩個重點和一個基本點","兩個重點"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實施,"一個基本點"是治官限權。因而,實現偵查法治化包括三個基本環節:①完善有關的法律規定是偵查法治化的基礎;②嚴格"依法辦案"是偵查活動法治的關鍵;③健全監督機制是偵查活動法治化的保障。
稅收法定原則及立法機制
本文作者:郭慧工作單位:鄭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實現稅收法定原則意義稅收法定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稅法基本原則和立法基本原則的恰當結合,不僅從表面上(對稅法而言,為“法定”;對立法而言,為“定稅收之法”),而且更重要的是從內容上符合了上述要求,最終得以成為稅收立法的首要基本原則。所以稅收法定原則對稅收立法具有重要意義。其一,稅收法定主義始終都是以對征稅權力的限制為其核心的,體現了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原則。其二,稅收法定主義在各個國家的具體實現都是以憲法作為基準的,并在稅收立法中得到積極的貫徹實施,所以各個國家現代民主憲政的建立發展歷程一直與稅收法定主義的確立和發展緊密聯系。
我國目前稅收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法定主義在稅收立法中未能得到很好貫徹1、稅收立法在憲法中無直接依據我國現行憲法中只有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對與處于重要地位的稅法僅有一條規定,只強調公民要依照法律履行自身的納稅義務,并未明確公民在納稅的同時應享有什么樣的合法權力。這未能體現稅收法定原則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保護.甚至與稅收法定原則相違背。2、稅收基本法缺乏統一和協調稅收基本法是對憲法和單行稅法之間空白的填補,是稅法體系完備的重要補充。稅收基本法就是要把各個單行稅法的共同性問題和一些不宜由單行稅法規定而在憲法中又沒有具體說明的問題作一個集中的概括說明。在國家的整個法律體系中,它起著把憲法和單行稅法連接起來的橋梁作用,有利于改觀憲法和單行稅法脫節的現狀。3、對稅收授權立法的監督可操作性不強授權立法問題已不再是合法性問題,而是如何控制和監督授權立法問題,而我國過去授權立法實踐中最薄弱的環節就是授權立法。立法監督的缺乏,必然導致立法尋租等一系列問題。4、授權立法的不規范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行政機關為主、立法機關為輔的稅收立法劃分模式。如果行政機關被授予立法權,那么其作為稅法制定者的同時又是稅法執行者,就有可能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無限度的擴展立法范圍,加大立法權力,對公民權利進行侵蝕,影響和諧社會建設。(二)稅收立法權限不明確稅收立法權不明確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中央過度集中稅收立法權,地方行使的稅收立法權限過??;然后是,忽視稅收立法中行政法規的過渡作用,我國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過大而且無嚴格界限,將一些稅收基本法律規范交由行政機關制定,不符合稅收法定原則,其弊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已初步顯現。(三)稅收立法程序不完善稅收立法程序是稅收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稅法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是稅收立法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制定、修改、廢止稅法的活動程序。由于目前我國的稅收立法的發展不是很完善,稅收立法程序還存在很多的問題主要包括:一是公眾參與度低.二是稅收立法缺少預測性;三是缺乏整體立法規劃;四是稅收規章的制定頒布隨意性較大;五是稅收立法程序缺乏外部監督。
堅持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完善我國稅收立法
(一)加強稅收法定原則在憲法與基本法中的實現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起統帥作用。要加強稅收法定原則在憲法與稅收基本法中的實現,要求稅收法定主義能夠在憲法中得到詳細、具體、全面的規定,能夠使其在相關法律中得以貫徹落實到位,有利于稅收依法建設和法治國家的建立。而且應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使其充分發揮對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主導作用,推動和保障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提高稅收法律規范的地位,增強稅收法律的權威性,杜絕稅收立法的隨意性,確保稅制的穩定。(二)嚴格我國稅收立法權限法律界定對稅收立法權限進行法律界定.可以從兩個方面做起。第一是,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立法權限。稅收立法權集中于中央的同時也要適當的給與地方一定的權限,以達到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最大限度的調動地方的積極性,為地方經濟的發展提供強大的財力支持;第二是,合理劃分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依據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國家立法機關應當是稅收立法權的主要制定機關.行政機關在一定范圍內,根據法律規定,利用其職權制定法規、規章等,是稅收立法權的輔助機關。(三)改進和完善稅收立法程序稅收立法程序的改進和完善,對稅收立法的良性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從而進一步促進稅收體系的完備和擴展??梢詮囊韵聨讉€方面入手:首先,建立稅收立法公開制度。通過各種機構,不同方式逐步實現。當然,稅收立法的公開并不是無限度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立法行為是不可能公開的,如涉及到國家利益、商業機密、個人隱私等方面會有所保護;其次,建立稅收立法參與制度。稅收立法工作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法律和稅收方面的專家以及對稅收有一定深度了解的社會組織都應積極參與進來。由立法機關主導,通過一定的媒介向廣大公民征詢意見,確保廣大公民的立法參與。再次,完善聽證制度,聽證程序一般是指由行政機關主持,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參與的一種民主化程序。通過聽證,立法機關,相關行政部門,公民等團體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追求最大化的合法合理利益,促進稅收立法發展的最優化。結語:我國的稅收立法體制既有一般稅收立法的共性,又有自身的鮮明的特色。由于受到我國的歷史、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我國的稅收立法體制出現了滯后,由此帶來的稅收方面的一系列問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己越來越不相適應。因此,在稅收法定原則的基礎上實現我國稅收立法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馬克思主義下審視稅收法定原則分析
摘要:稅收法定原則在實際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等實際稅收活動中,存在著與稅收法定主義相背離的情況,對稅收法制發展和完善造成制約和不良影響,甚至引發了不少社會問題。其主要由稅收法定主義缺失,稅收活動在憲法層面上缺乏有效規范、指導和約束。因此,需要立足于稅收法定主義,對當前稅收活動進行審視、反思,把稅收事項納入憲法章程,對稅收法定原則的地位、效力進行明確,這也是我國稅收實現法治化、健康化、現代化的必然選擇。因此,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健全我國稅收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本文從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視角來探討稅收法定原則的幾個基本問題,以期進一步對該原則進行把握。
關鍵詞:稅收法定原則;頂層設計;理論形態;落實思路;稅收法治
馬克思指出:“捐稅體現著經濟上的國家存在”。我國稅法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在經濟法治建設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稅收法定原則作為現代稅法的基本原則,對稅收法治的建構和推進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除了扎實、完善的理論基礎作支撐,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還必須有正確的方向做指引,要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既不可浮于表面,也不可操之過急。本文擬從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等視角來探討稅收法定原則的幾個基本問題,以期進一步對該原則進行把握。
1稅收法定原則的理論形態
形態是指事物在一定條件下的表現樣式和狀況。理論形態則是指理論在一定條件下的表現樣式和狀況。目前,國內法學界對于稅收法定原則理論尚未達成高度共識,稅收法定原則在當代中國的理論形態呈現出多元化狀態。實際上,表述各異的理論形態并非是簡單對立的,而是從不同角度闡發對稅收法定原則的理解,都是出于在中國實現稅收法定原則的理念追求。本文擬梳理評述國內學界關于稅收法定原則的各種理論形態,提煉共識,挖掘規律,在此基礎上闡發筆者對于稅收法定原則概念的理解。
1.1稅收法定原則的定義
稅收法定原則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稅收法定授權立法立法監督
[論文摘要]稅收法定原則是公民財產權的有效保障,是劃分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界限,其基本內容包括課稅要素法定原則和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并未明確確立稅收法定原則,這不利于依法治國原則和保障公民私有財產原則的實現。在憲法中明確確立稅收法定原則,構建合理的稅收授權立法體系關系重大。
稅收是現代社會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聯系的紐帶,是公民與國家契約關系的體現與保障,是公民讓渡自己的部分財產權給國家以達到在彼此的權利沖突中尋求平衡及爭取更大利益的目的。所以,稅收與稅收相關問題規制的根據只能是公民意志協調的產物法律,這里的法律僅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規章和命令等。稅收法定原則被認為是稅法中的帝王原則,是稅法體系建立的基礎,也是稅法體系得以建構的靈魂。
一、稅收法定原則的歷史沿革
稅收法定原則是資產階級法治主義思想和實踐的結晶。一般認為,稅收法定原則萌芽于1215年英國大憲章,其中規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國的一般評議會的決定,則在朕之王國內不允許課征”。這一規定正是“無論何種負擔均需得到被課征者的同意”原則的體現。1689年,英國資產階級取得了對封建王朝戰爭的最后勝利。在標志這一勝利成果的《權利法案》中,稅收法定主義思想被表述為:“凡未經國會準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從而正式確立了近代意義上的稅收法定原則。其后,這一原則在1787年的美國憲法和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訂立的《人和公民的權利宣言》及1791年法國憲法的《人權宣言》中都得到了更進一步的鞏固與發展。到目前為止,除朝鮮等極少數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都在憲法中對稅收法定原則作了相應的規定。
二、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
稅收法定原則研究論文
「關鍵詞」稅收憲法;稅收法定原則;稅收立憲「正文」
稅收是國家與人民分配關系的基本形式,關涉到國家與人民之最根本的財產利益與經濟自由,不得不加以法律甚至是憲法的約束。稅收法定原則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之一,更是當代民主與法治在稅收領域的基本體現。它是稅法領域最高的基本準則,是稅法的“帝王條款”,是稅收立憲的根本標志,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我國自清末法制改革以來,稅收法定原則已經成為歷次立憲所不可缺少的內容之一。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一大二公”的純公有制的形成使得稅收在國家中的地位逐漸下降,并被人們逐漸淡忘。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及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建立,稅收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逐漸凸現出來,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國家與公民和企業最基本的分配格局,稅收逐漸成為關系到人民的基本財產權和基本自由權的重要事項,隨著納稅人的稅法意識和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稅收法定的呼聲越來越高,我國的稅收法定和稅收立憲逐漸提上了議事日程。[1](P.2)
關于稅收法定原則,學界已經有了較深入的研究,但往往停留在抽象理念的探討和一般學理的論證上,很少有對世界各國稅收法定原則的具體狀況予以實證研究的成果,由此,這一原則的研究也就難以深入和具體化。本文嘗試通過對世界各國稅收憲法條款的實證考察來對稅收法定原則予以具體化研究,并由此概括總結稅收法定原則的地位與基本內容,以供學界進一步研究以及我國未來稅收立憲制度設計之參考。
一、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及本文的研究方法
(一)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
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與概括,是貫穿稅收立法、執法、司法與法律監督的整個過程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準則。[2](P.244)
物權法定原則管理論文
2007年3月16日,我國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其中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物權法確立了物權法定原則的立法例,雖然物權法定原則受到了很多的挑戰,但是這項原則在今天仍然具有重大意義。
所謂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統一的規定,不允許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創設。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物權法定原則的局限性引起了很多學者的爭論。筆者認為,雖然物權法定原則確實有其僵化的一面,但不能因為其僵化而徹底否定了該項原則存在的必要性。物權法定原則是在羅馬法中就已經確立的法律原則,對于實質意義上的物權,法律均規定了明確的物權類型和取得方式,非以法定方式取得這些物權,法律不予保護。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現狀
眾所周知,成文法不可避免的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而物權法定原則也具有其本身的僵化性,所以這兩者的結合必然存在與現實生活的矛盾沖突。世間萬事萬物總是在不斷變化和發展,新的物權類型不斷產生,另一方面舊有的物權類型也在不斷消亡。世界各國的物權立法都遇到了新的物權與舊的物權相互碰撞的情況,像所有權保留、最高額擔保等新的物權類型在現實生活中不斷產生,如何處理這些新的物權類型的效力便成了一大問題,如果固守物權法定原則,這一新的物權類型得不到承認和保護,而物權的存在本來就是基于人類社會的生活需要而產生的,這樣就必然產生了矛盾,社會的發展的物權法定原則的滯后性的矛盾。所以學者界便出現了許多反對物權法定原則的學說。
二、反對的觀點
筆者統計了一下主張我國物權立法應放棄物權法定原則的觀點,他們的理由主要有三:一是物權法定原則過于僵化,與現實脫節,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二是認為物權法定原則是概念法學派的產物,具有一些比較偏激的觀點,如強調法律體系本身具有“邏輯的完足性”,否認法律有漏洞存在,否定司法活動的造法功能。他們認為概念法學表現在物權法定上就是要求所有的物權種類、內容均由國家制定法制定,甚至他們得出了結論認為羅馬法中根本就沒有物權法定的規定,那只不過是概念法學派的提法。三是我國一直沒有成文的物權法甚至民法典,那些如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概念從何而來?
行政許可法法定原則研究論文
今年8月27日,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一部備受關注的法律——《行政許可法》獲得通過。普遍認為,這部法律是對行政審批改革成果的鞏固,是反腐倡廉的重要舉措,是政治文明建設的里程碑。自從1989年制定的《行政訴訟法》使我國產生了現代意義的行政法后,《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直至現在的《行政許可法》延續了相同的立法理念,即行政法不僅是治民的法,也是治官的法,既要防止相對人濫用權利,又要制約行政主體濫用權力,唯有在平衡理論指導下的行政法才能適應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需要。當前,為了改變行政法權利(力)結構失衡的現狀,行政領域的立法力圖矯枉過正,淡化管理的色彩,加強控權的力度?!缎姓S可法》順應了這一趨勢,并且在借鑒以往立法成果的基礎上有所創新,為有效抑制腐敗提供了法律保障。
《行政許可法》——你能為反腐敗做些什么?
行政許可(亦稱行政審批)制度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與控制的重要手段,它可以克服人們的自利行為給社會帶來的負外部性,如發放排污許可證;它也可以激勵給社會帶來正外部性的人增加產品供給,如對專利的許可保護;它還可以抑制社會成員對不具有競爭性與排他性的公共物品的過度消耗,如對私人采礦權的審批??梢?,行政審批是國家用來彌補市場缺陷的有效手段,是政府不可或缺的管理工具??墒沁@項制度卻為大多數國人所詬病,人們常常痛陳它的弊端——設定權混亂、重審批輕監管、自由裁量權過大、亂收費等等,更重要的是,行政領域內的腐敗大多發生在審批環節上,許多領導干部利用審批權謀取私利。在民眾的強烈呼聲下,世界上獨一無二的《行政許可法》誕生了,它成為廉政制度建設的新亮點,它所確立的諸多原則成為反腐敗的“防火墻”。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便民原則。它從根本上轉變了行政機關的角色定位。在計劃經濟思維模式下,政府把整個社會都納入到自己的控制范圍,壟斷著一切社會資源的分配,而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就是審批,所以行政機關總是把審批看成是自己的固有權力和對相對人的恩賜。便民原則的確立使得政府既是管理者也是服務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進行審批,政府不應再看作是對申請人的“賦權”,而是法律規定其必須作為的義務。這極大地改變了為官者的權力本位思想,增強了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從思想上阻抑了造成腐敗的主觀條件的生成。更重要的是,它使行政機關利用審批搞腐敗的難度加大。僅從行政許可的申請和受理環節我們就可窺見一斑:首先,申請形式沒有限定,除當面申請以外,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任一方式提出;其次,申請環節大為簡化,審批應當由多個機關或者同一機關的多個機構辦理的,可以由其中一家統一受理并統一送達,或者集中起來聯合辦理;再次,受理決定當場作出,若申請材料不合格,必須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內容??梢?,便民原則不僅減輕了申請人“跑圖章”的負累,而且使申請人與審批機關直接接觸的范圍減小,次數減少,申請人不必再看辦事人員的臉色行事,不給好處不辦事的狀況也會有所改觀,造成官員腐敗的客觀條件將隨之減少。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許可設立法定原則,即設定許可的內容、主體、程序皆須法定。首先,法律規定只有六類直接關系國家、社會重大利益的事項可以設定許可,而通過社會、市場自行管理以及事后監督就能規范的事項可以不設許可??梢姡姓C關不僅把自己專屬的行政審批權部分讓渡給社會,而且將本屬于社會的自治性管理權歸還給原主。腐敗就是利用公權謀取私利,權力越大腐敗的機會也就越多。政府的審批權隨著放權、還權的過程逐步萎縮,以權謀私的現象將減少。同時,市民社會的興起可以形成一支外部監督力量,這對反腐敗的作用也不可低估。其次,行政機關不論層級高低都熱衷于設定審批,這成為部門腐敗的最大根源?!皺嗔Σ块T化,部門利益化,利益法定化”就是對這種現象的概括。大量設定審批的背后是巨大的利益驅動,多一項審批就多一項收費。今后,行政許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設定,規章的設定權被基本排除(只有省級地方規章可設臨時性許可),這些做法不僅使地方和行業的保護主義有所收斂,而且讓貪官污吏難以斂財。再次,《行政許可法》對設定許可的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最值得一提的是,在設定許可之前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的形式聽取民意。這就兼顧了管理的需要和老百姓的利益,減少了專門為收費而設定的許可事項,抑制了腐敗現象的發生。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程序正義原則。因為法律不可能為所有的許可事項規定實體要件,所以審批行為更具自由裁量性,容易使審批者濫用職權。程序正義原則將使制度缺陷得到有效彌補。第一,審查受時間限制。行政機關除當場作出許可外,審查的時限是20日,聯合審查的時限是45日(經批準可分別延長10日和15日,但是應當告知理由)。用拖延戰術迫使申請人給好處的做法行不通了,違反審查期限的人員必將受到追究。第二,政務必須公開。一方面,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另一方面,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俗話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有了公開制度,腐敗就無處藏身。第三,推行聽證程序。告知、回避、公開、說明理由等規定都強化了行政機關程序上的義務,更體現了聽證是一種更加公平的準司法程序。這不僅有利于查清客觀事實,更加公正地作出裁判,而且能顧全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聽證制度限制了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防止了權力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