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1 17: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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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法

知識產權法民法典研究

摘要:隨著國家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的法律制度在不斷的完善,其中知識產權和民法典之間的關系一起處于爭議之中。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目前的知識產權法已長成參天大樹,民法典已經無法囊括知識產權法所規范的對象和范圍,而且物權法、債權繼承法等傳統民法與知識產權的交集越來越少。因此我們將知識產權法納入民法典中很難反映現實社會的具體情況,將知識產權與民法典相對的獨立看待,就會為社會的發展起到更好的規范和約束效果。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民法典;單行法;自由發展

一、知識產權法不宜作為民法典的一編

在民法典中有人格權、身份權、債權、繼承權等民事權利,它與知識產權存在很大差異。例如知識產權是針對人類的智慧成果作為對象形成的,它是無形的;而民事權利則是基于人們的財、物以及人本身的原因產生的權利,它是隨著人的出生就產生的權利。所以在具體實踐中如果將知識產權納入民法典中,在處理問題時就會產生很多難題。例如,在知識產權中,我們能夠發現對相關產業的政策有明顯突出的表述,也就是知識產權制度中有較為濃厚的行政法因素,但是這些在民法典中卻沒有全面有效的體系。另外,一部合格的民法典應該具有如下特點:如結構合理、體系嚴密、內部和諧,但是知識產權法對于民法中的一些分支法律如物權、人格權、繼承權等具有特殊性,所以我們如果將知識產權法作為民法典中的一編,不僅難以做到法律的結構合理、內部和諧,而且也無法體現邏輯自洽、體系嚴密的特點。最后,知識產權法適用性很強,因為它作為部門法在具體規定上十分詳細,但是,假如我們將知識產權作為民法典諸多內容中的一編,那么知識產權的全部條文就會因為民法典的條文總量而受到壓縮,最終會導致在具體生活中應用時操作性差,甚至是難以滿足生活中的多元化需求,因此我們說知識產權法不宜作為民法典的一編。

二、知識產權法制與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包含很多不具體的法律,例如商法、勞動法、經濟法、無形財產法等諸多法律。同時也是以民法存在為前提和補充性規范,但是民法總則的許多規則對于知識產權不是總用的關系,也不是類推適用的關系,而是適用的關系。這就表明在具體的使用過程中,要遵循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解釋權和適用的規則。而不能將知識產權關系的適用優先適用于民法總則,也就是說在具體實踐中遇到知識產權問題時,我們應該首先考慮適用知識產權法,當且僅當知識產權法沒有針對具體問題的相關規定時,我們才會去適用民法總則。當遇到一些資產渠道具體定義或者產生歧義時,我們在糾結時需要應用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及精神,而這些都無法解決時才會應用民法總則,使原來模糊的定義變得更加清晰明白,并且消除之前的歧義。最后,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民法總則中的眾多制度和規則,具體來說包括民事權利、民事責任、除斥期間、民事主體等規則,還有民法的基本原則、訴訟時效的規則等。這些法律制度在具體應用時都應該適用于知識產權的案件中,只是我們在具體應用時要分清楚知識產權法與民法總則在使用時應該注意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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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論文

「內容摘要」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各國乃至國際組織也增強了對知識產權的國際法律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協調各個利益主體的利益關系,得到利益狀態的合理分配,既能夠鼓勵創新,又可以通過適當的權利限制使知識產品得到更廣泛的傳播和運用。因此,利益衡量機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識產權的國際法律保護中。本文擬從利益衡量的角度出發,為知識產權國際法律保護提供一種新的思維方式,尋求后TRIPs時代我國處理知識產權國際法律糾紛的策略和方向。

「」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利益衡量適用限制原則合理價值判定原則

1、WTO體制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和近代科學技術的產物。自十八世紀以來,資產階級在生產領域中開始廣泛采用科學技術成果,從而在資本主義市場中產生了保障知識產品私有的法律新問題。資產階級要求法律確認對知識的私人占有權,使知識產品同物質產品一樣,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在這種情況下,便產生了和傳統財產制度相區別的新的財產方式——知識產權。但在當今世界,一個國家知識產品的生產數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為衡量這個國家經濟文化水平的標志。因此,凡是科學技術發達的國家,都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們的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產品市場的不斷擴展。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新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品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品進入交換和流通,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各國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功能,更有國家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的發展戰略。在知識經濟時代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產業結構的知識化帶動并加快了世界產業結構演進進程,知識資源的推動更是加速了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當今的國際經濟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領域在拓寬,保護力度增強,知識產權已成為貿易競爭的焦點。為更好地維護作為世界科技和經濟強國的地位,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不僅在國內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而且極力推動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由于大國的強力、發展中國家的妥協和穩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經貿、科技發展的需要,《和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國必須遵守的重要法則之一。知識產權和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并列作為WTO的三大支柱。

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伊始,就承諾無保留全面執行TRIPS協議的規定,并明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目標是達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標準。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相繼出臺。中國入世以來,不斷加快了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立、改、廢的步伐,是國內相關立法能夠迅速和WTO規則接軌,順應經濟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在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成熟和完善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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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知識產權法的情感因素詮釋

摘要:在知識產權法教學中融入情感因素,是每個師者的責任。融入情感因素的教學,會使師者不斷加強自身修養;情感因素會有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主動學習,成為學習的主人;融入情感因素的教學會承載更多的信息,拓寬學生的知識面,提高教學效率。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情感因素;教學改革

知識產權法學在整個法學教育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社會對知識創新型人才的需求,知識產權法必將會受到越來越多的同仁們的重視,而且學生也會從以前被動的“讓他學”變為主動的“我要學”。筆者多年來一直從事知識產權法的教學工作,始終認為愛的教育應貫穿教學全程,情感因素在知識產權法的教學過程中至關重要。如何真正做到知識產權法的教學改革與師者愛的情感因素的有機結合,真正達到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標,是筆者孜孜以求所要努力做到的。

一、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的要求融入師者的情感因素

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的有三個:一是向學生傳授知識產權法的法律知識;二是通過知識產權法的學習培養學生創新的理念;三是為社會輸送合格的知識產權法專業人才。實現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的是每個師者的責任。為此,師者要愛學生,尊重學生,要與學生共同學習。筆者一直牢記孟子對自己學生的一種定位,孟子日:“擇賢才而教之天下之樂事。”一名稱職的老師任何時候都不能低估自己的學生,要將其置于“賢才”的位置而后教之,這不僅是尊重學生的人格,同時也是提高自身綜合素質的過程。當老師帶著對學生的無限愛意去講授一門課的時候,師者的精神是飽滿的,身心是愉快的,同時教師的這種情感會感染學生,結合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筆者深有體會。知識產權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調整因知識產權在取得、使用和轉讓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博大精深,純理論的知識產權法的講授比較枯燥,而單純運用“黑板+粉筆+講授”的傳統教學方法講述知識產權法已經滿足不了學生日益增長的對知識的渴求,學生天天接受最新的資訊,如果老師還是以前的紙式“教案”,一味的滿堂灌,課堂上就難免會出現打磕睡、看閑書、自己做自己的事情而不聽老師講課的情況。如果老師是個情商很高的師者,就一定會將情感因素融入教學中,不斷與時俱進,進行教學手段的創新,讓學生在輕松快樂中學習,讓學生感到學習是一種快樂的事情而不是件痛苦的事情,學會快樂學習。這樣的講授可以有效地實現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的。

二、融入情感因素的知識產權法教學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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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文化芻議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律文化專利法法律制度

論文摘要:知識經濟時代,作為知識經濟重要象征的知識產權,對經濟發展尤其對國際技術貿易增長的影響越來越大。作為法律文化的一個分支,知識產權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在當今世界,強調創造力,強調科學技術。我國如果想要在國際竟技場上取得自己的優勢,必須加強自身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建設。通過對知識產權法律文化的了解,我們可以得知其內涵為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法規,其外延為法律意識。本文指出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應該從完善法律制度,齊備執法隊伍以及提高群眾意識這三個方面入手。

一、前言

知識經濟時代,作為知識經濟重要象征的知識產權,對經濟發展尤其國際技術貿易增長的影響越來越大。據統計,國際間技術貿易總額1965年為30億美元,1975年為110億美元,1985年為500億美元,90年代已超過1001)億美元。1995年信息技術產品出口貿易額為5950億美元,超過了農產品貿易額,30年間增加了190多倍。全世界可以進行交易的知識產權己超過10000億美元。知識產權己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及其企業之間最主要的一種竟爭手段。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其2003年9月召開的計劃和預算委員會第七屆會議上正式通過《經修訂的2004-2005年計劃和預算草案》,提出了“建立一種明達的知識產權文化”的新思路知識產權文化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口號,盡管知識產權對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已不陌生,而知識產權文化對我國來說還是一個嶄新而陌生的話題,至于如何建立和發展適合我國需要的知識產權文化制度更是中國文化、經濟全球化發展道路上的一個急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二、知識產權法律文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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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研究論文

〔摘要〕長久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已審理判決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一個適用外國知識產權實體法的。出現這種不正常狀況的原因可能源于理論上的誤區,因沒有真正區分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所導致。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司法實踐

近幾年來,有關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報道往往是各家媒體炒作的對象、關注的焦點,作為學人如果我們拋開輿論本身的喧囂,沉淀下來,從已公開的案例來看,我們會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在中國法院已審理判決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當中,幾乎沒有一個適用外國知識產權實體法的。是當應如此還是另有“隱情”?讓我們先從一經典的案例談起。

一、往事不得不提——從“北影錄音錄像訴北京電影學院”案說起

原告北影錄音錄像公司通過合同,依法取得的汪曾祺創作小說《受戒》的改編權和攝制權,被告電影學院從教學實際需要出發,挑選在校學生吳瓊的課堂練習作品,即根據汪曾祺的同名小學《受戒》改編的電影劇本組織應屆畢業生攝制畢業電影作品,用于評定學生學習成果。未征得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該作品攝制完成后在北京電影學院內進行了教學觀摩和教學評定,1994年11月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電影節放映該片時,觀眾除特定的學生、教師外,還有當地公民,且組委會還出售了少量門票。限于本文主題,筆者關注的是“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公映”這一行為如何進行法律適用的問題。

按照我國國際私法學定義,涉外民事案件應當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即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此案,毫無疑問當屬涉外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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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研究論文

〔摘要〕長久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已審理判決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一個適用外國知識產權實體法的。出現這種不正常狀況的原因可能源于理論上的誤區,因沒有真正區分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所導致。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司法實踐

近幾年來,有關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報道往往是各家媒體炒作的對象、關注的焦點,作為學人如果我們拋開輿論本身的喧囂,沉淀下來,從已公開的案例來看,我們會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在中國法院已審理判決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當中,幾乎沒有一個適用外國知識產權實體法的。是當應如此還是另有“隱情”?讓我們先從一經典的案例談起。

一、往事不得不提——從“北影錄音錄像訴北京電影學院”案說起

原告北影錄音錄像公司通過合同,依法取得的汪曾祺創作小說《受戒》的改編權和攝制權,被告電影學院從教學實際需要出發,挑選在校學生吳瓊的課堂練習作品,即根據汪曾祺的同名小學《受戒》改編的電影劇本組織應屆畢業生攝制畢業電影作品,用于評定學生學習成果。未征得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該作品攝制完成后在北京電影學院內進行了教學觀摩和教學評定,1994年11月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電影節放映該片時,觀眾除特定的學生、教師外,還有當地公民,且組委會還出售了少量門票。限于本文主題,筆者關注的是“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公映”這一行為如何進行法律適用的問題。

按照我國國際私法學定義,涉外民事案件應當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即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此案,毫無疑問當屬涉外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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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及解決

一、知識產權及法律沖突的概念

知識產權,概括的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于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產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主要有以下原因:各個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文化社會發展背景下制定的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尤其在涉外的知識產權保護上的矛盾;國家間貿易往來中形成大量復雜的國際民事法律關系;各個國家承認外國人在本國的民事法律地位,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民事法律在本國的域外效力。

二、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現狀

(一)知識產權權利濫用。從目前來看國際貿易間知識產權壟斷行為日益惡劣。以專利為例,很多專利權人拒絕許可他人使用,從而實現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其所在的服務領域來減少競爭者的出現;還有濫用知識產權的執法程序的現象,比如,知識產權人故意聲稱自己的知識產權遭到侵犯,阻止他人合法商品進出口或請求民事訴訟程序來妨礙競爭對手的合法正當商業行為,從而實現自己不正當的目的。知識產權人正是通過不公平、不合理的方式行使知識產權,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二)知識產權的貿易摩擦加劇。從世界范圍來看,國際貿易摩擦結構不斷升級而且領域幾乎覆蓋所有的貿易商品,并且從個別產品摩擦逐步向多產業和結構性摩擦方向發展,國際貿易摩擦形式升級;知識產權的國際貿易摩擦從發達國家之間逐步向發展中國家涌動,知識產權貿易摩擦方主要發起方發達國家為美國、歐盟,而發展中國家主要為巴西、印度等國;知識產權貿易保護措施呈現形式多樣化,執行靈活化,并且具有很強的歧視性和報復性,從而誘發國際貿易摩擦。(三)知識產權侵權沖突頻繁。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立法上的差異導致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在國際民商事活動中產生侵權行為。知識產權是特殊的財產權,更容易發生侵權現象。日常所見,該侵權常分為兩類即是否侵權和侵何權的問題。以中國為例,國內幾乎所有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等都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國內外的商標搶注危機。如“同仁堂”商標早在1983年就被日本搶注,1999年,博世西門子在德國注冊了海信商標,2003年五糧液在韓國注冊成商標等。

三、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解決措施

解決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不能單純依靠某一手段,需要從多方面下手,概括如下:(一)制止知識產權權利濫用。首先立法層面上,國家應規范知識產權的相關立法來打擊壟斷行為。我國可效仿美國、歐盟模式,在反壟斷法或競爭法之外,就技術轉移或知識產權許可行為制定單行的條例或條文,或仿效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在交易法中設立知識產權適用條款;我國應當完善民事訴訟法,增加濫用訴訟程序、不侵權之訴的相關規定;行業協會和企業應當主動擔負責任,行業協會應建立行相應的本行業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對行業中的知識產權進行及時更新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做出反應迅速處置。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國際貿易環境的變化制定和實施企業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二)減小知識產權貿易摩擦。完善與我國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設尊重和合理使用知識產權制度;完善境內外的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引進工作,加強對境外知識產權的管理和規范工作;注重本土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受侵犯,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完善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減小沖突發生。(三)打擊知識產權侵權。知識產權發生法律沖突尤其是知識產權侵權上的法律沖突,國際間常用的方法是利用國際條約或者沖突規則來解決。目前中國加入并實踐的主要有《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技術轉讓法,通過以上四種國際條約解決加入國之間的很多知識產權的糾紛。剩余的沖突解決就依賴于沖突規則的適用,近年來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發展的一個趨向是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以及知識產權侵權以及合同等,按照各自不同特點適用不同的法律,該方法被稱為綜合適用法律說,目前已經有不少國家釆用了這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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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文化透析

摘要:知識經濟時代,作為知識經濟重要象征的知識產權,對經濟發展尤其對國際技術貿易增長的影響越來越大。作為法律文化的一個分支,知識產權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在當今世界,強調創造力,強調科學技術。我國如果想要在國際竟技場上取得自己的優勢,必須加強自身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建設。通過對知識產權法律文化的了解,我們可以得知其內涵為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法規,其外延為法律意識。本文指出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文化,應該從完善法律制度,齊備執法隊伍以及提高群眾意識這三個方面入手。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律文化專利法法律制度

一、前言

知識經濟時代,作為知識經濟重要象征的知識產權,對經濟發展尤其國際技術貿易增長的影響越來越大。據統計,國際間技術貿易總額1965年為30億美元,1975年為110億美元,1985年為500億美元,90年代已超過1001)億美元。1995年信息技術產品出口貿易額為5950億美元,超過了農產品貿易額,30年間增加了190多倍。全世界可以進行交易的知識產權己超過10000億美元。知識產權己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及其企業之間最主要的一種竟爭手段。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其2003年9月召開的計劃和預算委員會第七屆會議上正式通過《經修訂的2004-2005年計劃和預算草案》,提出了“建立一種明達的知識產權文化”的新思路知識產權文化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口號,盡管知識產權對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已不陌生,而知識產權文化對我國來說還是一個嶄新而陌生的話題,至于如何建立和發展適合我國需要的知識產權文化制度更是中國文化、經濟全球化發展道路上的一個急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二、知識產權法律文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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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知識產權法研究

摘要:農業科技更新過程中的知識產權法保護與利益平衡有著自身的特殊性。因而,必須在堅持一般性原則的基礎上,立足于農業科技更新的特殊性,針對其特殊性衍生的問題,通過增加公共財政支持更好地維護和協調各個主體的利益,在加大政策性投入的基礎上更好地形成利益平衡與分享機制,進一步完善農業科技創新知識產權成果轉化與風險規避機制。

關鍵詞:農業知識產權;利益平衡;利益分享

隨著農業現代化的飛速發展,農業科技的更新也在不斷加速,因而,農業科技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益平衡問題無疑顯得日趨重要,如何通過對于農業科學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益平衡的調節來進一步協調產權的創造者和使用者的關系無疑成為激發科技創造活力,提升農業科技產權的運用能力的現實問題。同時,這也無疑成為進一步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的核心命題之一。在這樣的背景下,按照農業科技創新的需求和知識產權形成與使用的利益平衡邏輯來實現農業科技產權的知識產權法保護與利益平衡機制建設無疑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

一、農業科技更新的知識產權法保護與利益平

衡是推動農業現代化的前提農業科學技術的知識產權是對于農業科技創新的權利人的創造性成果和商業標記應該享有的權利以法律形式進行的概括。之所以必須建立農業科技的知識產權制度,首先就是因為農業科技的創新與使用必然也像其他知識產權領域一樣面臨著利益問題,而這種利益問題的解決,則直接影響著農業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和推廣、使用的程度。[1]一般而言,創新者往往是某一領域中少數精英和翹楚,而使用和推廣者則是廣大的行業、產業參與者、從業者。沒有科技的創新,當然談不上發展,也談不上應用,但是,如果沒有推廣和使用,科技創新也很難及時轉化為新的生產力,也就自然缺乏用武之地,不能形成相應的受益。因而,這樣的邏輯理路下,自然就存在著如何既保護好創造者的知識產權,維護其創新的積極性,又同時通過利益平衡,實現知識產權項目的讓渡與推廣,使之在生產過程中成為新的生產力的問題。可以說,在任何時代,利益問題都是直接關涉到人的生存與發展的根本性問題。[2]因而,知識產權的設定,其本身就是為了更好地通過知識產權中的利益關系的協調與平衡來推動知識創新和使用。惟其如此,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益平衡無疑也就成為了建構和實踐知識產權法的基本精神。而知識產權保護,就其更廣泛的意義而言,其實也是一種利益平衡。所以,就此而言,我們之所以要強調農業科技創新過程中的利益平衡問題,并不僅僅是農業科技推廣和應用的需要,更是農業科技創新的需要,同時,在很大程度上也取決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科學技術作為權利客體的特殊性質。毋庸諱言,任何一種法律制度的建構都離不開相應的權利客體,但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不同的法律規范面對的權利客體卻往往又是不同的。而知識產權制度中的權利客體,之所以顯得特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質,就是因為這里的權利客體是作為一種知識產品,其本身負載的知識信息極其特殊。可以明確地說,作為一種創新,科學技術,包括農業科技顯然只是一部分人的創新成果,但是,作為一種知識信息,其本身卻是一開始就具有公共性和共享性的。因而,這也就使得問題變得更加特殊。但就知識的公共性而言,知識本身不僅必然不斷地把自己推向公共狀態,而且,也必須在公共狀態下才能夠顯示自身的價值,創造最大化受益。惟其如此,農業科技更新的成果作為一種知識產品顯然也像其他的知識產品一樣必然要進入公共領域,必然會被人所共知。而這種人所共知的事實,無疑又進一步推動了如何分享和共享的問題。與此相呼應,知識的公共性和無形性其實都衍生了知識的共享性特征,也進一步使得知識產品的消費和使用表現出新的正外部性特征,那就是知識產品作為一種公共性的知識的產物,不僅可以由他人實現共享或者分享,而且這種共享或者分享,往往并不需要新的成本。由此,這就形成了知識產權制度中的知識產品作為一種權利客體自身的特殊性質并由此形成了新的問題。那就是,知識產品作為一種公共性的知識的產物在往往并不需要新的成本的情況下由他人實現共享或者分享固然對于社會發展、對于其他人雖然是有利的,也是必須的;但是,對于知識產品的發明者而言,卻意味有可能在承擔了相應的生產成本的情況下只能使得新創造的科技成果并不能從他人的共享或者分享中獲益。這就顯然容易造成科技創新積極性的不足,并進而影響到科技創新,影響到社會發展。因而,這就需要以外部力量干預的形式,確定相應的知識產權法制來實現農業科技創造者、使用者以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既保護好創造者的知識產權,維護其創新的積極性,又同時通過利益平衡,實現知識產權項目的讓渡與推廣,實現農業科技創新項目的分享和共享,使之在生產過程中成為新的生產力,推動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和整個社會的發展。或者,換句話說,我們也只有正確處理好農業科技更新的知識產權法保護與利益平衡,也才能夠更好地推動農業現代化的實施,推動農業發展和整個社會的發展。

二、農業科技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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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典分析論文

摘要:學界有人提出知識產權法典化的倡議,筆者經過分析認為盡管知識產權法典化對于社會生活有諸多好處,"看上去很美",但由于其體系內存在許多重要的缺陷,目前看來尚缺乏現實可行性。但是這也并非意味著知識產權法典化絕對不可能,隨著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法學思維水平的提高,很有可能在不遠的將來將這種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從而造福人類。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法典化可行性無形財產權

一、引言

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正在緊張的進行當中,關于法典化的討論一時間也頗為盛行,相關成果不斷涌現,關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地位問題的討論是一個熱點。而在其中最引人注目可能就是單獨制定知識產權法典的觀點。

該論者認為,知識產權法學理論在國外經過幾百年的積淀,加上WIPO等國際組織對知識產權研究的推動和傳播,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熟,這為知識產權的法典化提供了理論準備。現實中,成功的立法例已經出現:1992年《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法律部分)頒行于世,開創了知識產權法法典化的先河,成為知識產權立法史上的里程碑。《菲律賓知識產權法典》也隨后誕生。世界貿易組織(WTO)1994年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也第一次將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作品、計算機程序、數據庫、商標、地理標志、未披露信息(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大部分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集中在一部國際條約中進行規范,相當于是一部法典化的國際條約。在我國知識產權方面的單行法已始成規模,形成了門類較齊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因此將這些法律規范系整合于一部法典,以建立體系化、邏輯性的知識產權法,應屬可能,而且益處多多。[2]

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嗎?筆者將就知識產權法典化的可行性問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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