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場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5-21 08: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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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場管理

市建筑市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建筑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貴州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管理、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建筑裝飾裝修等的勘察、設計、施工的發包、承包,以及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和中介服務等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筑市場的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筑市場實行管理。

區(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其管理權限,負責該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管理。

第四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工商、物價、勞動、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協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市場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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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講話

女士們、先生們,新聞界的各位朋友們:

大家好!

很高興出席今天的新聞會。感謝新聞界的朋友們一直以來關注和支持建設部有關建筑市場管理工作。下面,我就建筑市場管理工作的有關情況做一簡要介紹。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物質生產部門,它與整個國家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著密切的關系。有效的建筑市場監管對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對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建筑業又好又快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我國國民經濟快速穩步發展,固定資產投資增長勢頭強勁,為建筑業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環境和空間。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從2002年到2006年,我國固定資產投資從43500億增加至109870億,年均增長26%;同期,建筑業總產值由18527億元增加到40975億元,年均增長22%,建筑業增加值由7005億元增加到11653億元,年均增長13.6%。2004-2006年,建筑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穩定在5—7%,成為拉動國民經濟快速增長的重要力量。

建筑業的快速發展為建筑市場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經過多年的建筑市場整頓和制度建設,建筑市場管理正在進入健康的發展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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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建筑市場管理意見

有形建筑市場是為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的場所。進一步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對于增強建設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強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工程建設領域腐敗行為,都具有重要意義。

我市有形建筑市場(*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自1*9年11月經市政府批準成立以來,為我市建設工程統一進場依法公平交易發揮了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通知》、《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于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等文件精神,為加強我市有形建筑市場建設,防止分割市場、行業保護、規避招標等問題的發生,為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提供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完善功能

(一)充分發揮*市有形建筑市場在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交易活動中的作用。本市統一建立一個有形建筑市場,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區(包括開發區和郊區)、各行業不另設有形建筑市場。有形建筑市場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區以外的企業參加投標,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各區(包括開發區和郊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項目,必須進入市有形建筑市場依法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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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建委建筑市場管理意見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以及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意見。

第二條開發區、各鎮、辦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建設工程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辦發號《關于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十個不準”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在資質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建筑活動。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業務。禁止無證或越級承接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嚴禁使用無資質施工隊伍。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辦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手續不齊全的建設工程不得開工建設,區供電、供水部門不予供電、供水,杜絕無手續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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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場管理工作講話二

同志們:

今天非常高興參加“*市建筑業和建筑市場管理工作會議”。首先,我代表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對這次會議的召開表示熱烈的祝賀!剛才,郭俊杰副主任做的報告,回顧“十五”期間建筑業與建筑市場管理工作,提出了“十一五”期間建筑業與建筑市場發展目標,安排了*年工作部署,針對性強,措施有力。下面,借這次會議機會,我想對建筑市場監管談三方面意見:一是談談對*市建筑業與建筑市場管理工作的印象;二是介紹2005全國建筑市場監督改革與發展取得新進展;三是談談*全國建筑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總體思路,供大家參考。

一、*市建筑業與建筑市場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績

*近鄰首都,其建筑業與建筑市場管理在全國都有較大影響,我非常關注*,也很愿意多到*調研看看。“十五”期間,*建筑業經濟運行保持平穩快速增長,市場機制不斷完善,建筑市場經濟秩序趨于規范,取得了較好的成績,我印象比較深刻的主要有這幾個方面:

(一)建筑業保持高速發展

近幾年來,*市城市建設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建筑業整體發展水平也取得了長足進步,“十五”期間,*市建筑業總產值、增加值、外埠產值等主要經濟指標年均增幅均超過25%,2003至2005年,建筑業增加值連續3年占全市GDP的比重保持在5%左右,建筑業支柱產業地位日益突出,這么高的發展速度,在全國也是處于領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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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市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建筑市場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管理和建設工程的建筑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本市建筑市場的具體管理工作。本市有關專業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專業建筑活動的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管理。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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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規范建筑市場,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市場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建筑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以及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筑市場應當遵循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和合法交易,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分割、壟斷和封鎖市場。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安全省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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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規范建筑市場,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市場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建筑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以及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筑市場應當遵循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和合法交易,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分割、壟斷和封鎖市場。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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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規范建筑市場,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市場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建筑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以及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筑市場應當遵循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和合法交易,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分割、壟斷和封鎖市場。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安全省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本條例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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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心城區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各級工商、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筑市場管理。

第五條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提高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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