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建委建筑市場管理意見

時間:2022-05-22 0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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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建委建筑市場管理意見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以及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意見。

第二條開發區、各鎮、辦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建設工程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辦發號《關于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十個不準”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在資質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建筑活動。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業務。禁止無證或越級承接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嚴禁使用無資質施工隊伍。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辦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手續不齊全的建設工程不得開工建設,區供電、供水部門不予供電、供水,杜絕無手續建設工程。

第六條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建設手續的工程項目。承包人參與承建未按法定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建設手續的工程項目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工并撤離施工現場,當年不予資質考核或者不予資質備案,嚴重者依照有關程序取消其資質。

第七條非本區注冊的建筑業企業進入本區參加工程投標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務前,應當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備案。

第八條在本區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企業組建工程項目部,必須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注冊,項目部注冊備案后二年內不得變更注冊隸屬公司。

第九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嚴格按照區政府制定的相關政策繳納配套費用,并嚴格遵守相關質量、安全規定,落實確保質量、安全的必要措施。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堅持由區政府總攬,以市場為導向,以項目帶開發的方針,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嚴格限制零星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開發專營企業,除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一千萬元;

(二)有八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經營管理人員和兩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由依法設立并取得資質證書的開發企業進行,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擅自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開發項目經批準后,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的用地方式、規劃設計、開發期限、基礎設施和配套公用設施的建設、拆遷補償安置等提出建設條件,作為項目建設的依據。

第十四條凡具備招標、拍賣條件的開發項目,都應通過招標、拍賣方式確定開發者。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應當持取得開發項目的證明文件,到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并到計劃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否則,其批準文件無效。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需要使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的,必須由區政府統一組織,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禁止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監理、招標、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中介服務費。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遵守公平客觀原則,不得違反工程結算計價標準抬高或者壓低工程結算價款。開發企業在辦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前,須先繳納配套預存款,按每平方米80元預存。

第十八條村民自建自用的二層以下住宅由鎮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并做好整理備案工作;其他的建設工程由區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負責監督管理。建筑面積500平方米或者工程總造價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活動,應當進入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進行。造價3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鋼結構、幕墻等建筑專業工程,應當進入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發包人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后,由發包人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

第十九條新建工程經招投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總承包企業施工時,發包人不得將主體裝修、安裝工程肢解分包。總承包企業經發包人同意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進行專業工程分包的,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工程承包人簽訂書面分包合同,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包企業不得轉包工程,分包企業不得再分包工程。

第二十條發包人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時,當年竣工的工程建設資金到位率不得低于工程概算總額的60%,跨年度工程不得低于工程概算總額的40%,到位資金應當有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資金到位證明與招標文件一起備案。工程招標前,發包人應當按工程總造價的2%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帳戶足額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的具體使用管理,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發包人不得向施工企業轉嫁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招標文件中載明需要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的,投標人參加工程施工投標時,應當向發包人提交工程概算總額1%至2%,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擔保。

第二十二條承發包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承包人應當向發包人提供合同履約保證擔保。具體擔保額度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工程總造價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的金額不得低于1000萬元;履約保證擔保金額不得低于100萬元;

(二)工程總造價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的金額不得低于合同價款的20%,履約保證擔保金額不得低于30萬元;未按前款規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的工程視為建設資金不到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實行優質優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約定創優工程的加價辦法,優良工程可給予工程造價3-5%的獎勵。

第二十四條推行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招標發包,應當執行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使用標準文本,并在合同中約定預結算、安全生產及安全施工措施費、擔保、竣工結算提交以及竣工結算審核期限等內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應當及時將合同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備案。承發包雙方不得另行簽訂壓級、壓價、抬價、改變付款方式等嚴重背離已經備案的施工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委托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自行管理工程的,應建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托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托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報送重點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審核同意后予以簽認。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并對進場的實物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約定或有關工程質量管理文件規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發包人、承包人、監理單位派駐施工現場履行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的代表,應恪盡職守,負責對履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及施工合同情況進行簽證,并提供相應的授權證明。

第二十七條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工程設計變更或者發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設備供應不及時影響主導工序,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時造成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當予以簽證順延工期,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設計變更等原因,需增減工程量的,應當經簽證確認,所增減的工程價款應當與工程進度款同步按期撥付。

第二十九條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價款及時進行工程竣工結算。承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向發包人提交項目竣工結算文件,并在1個月內到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登記。發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予以審核,審核結論可作為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據。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發包人應當提供由承包人出具的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證明,未提供證明的,不得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憑工程竣工備案證明向擔保機構報請終止履約保證擔保。發包人憑承包人開具的發包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結算款(保修款除外)的證明,向擔保機構報請終止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

第三十二條發包人應當按時足額向承包人撥付安全生產及安全施工措施費。承包人不得將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作為競爭性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承包人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向區勞動保障部門備案。承包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第三十四條承包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發包人應當繳納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省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的管理規定執行,承包人不得擠占、挪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

第三十五條建筑勞務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應當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稅金,總承包企業已經依法代扣繳納建筑勞務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相關稅金的,建筑勞務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提供總承包企業依法代扣完稅憑證,經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后,稅務機關對相應納稅環節不再征稅。

第三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市場主體和執業人員信用檔案,開展信用評價。信用檔案包括合同履約、安全生產、工程款支付、工資發放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實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任何建設項目竣工完成后,必須到區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辦理相關竣工驗收手續。驗收合格,由區建設局質監部門出具相關證明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出備案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審查意見

(三)規劃許可證

(四)質量監督手續

(五)規劃驗收合格證

(六)建筑節能管理部門出具的節能建筑認定證書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環保、氣象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八)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文件未經備案的工程,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確權。

第三十八條建筑市場信息實行網上公開,建設工程手續辦理、招投標情況、舊村改造進度及相關專業常識問題在網上平臺予以公布,并由區監察部門實施監督。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意見,法律法規有明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違反本意見,不進入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千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意見,發包人向承包人轉嫁工資保證金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轉嫁金額1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意見,發包人未按規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承包人未按規定提供合同履約保證擔保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意見,未按規定支付工資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因發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資拖欠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發包人支付應付工程款后,方可恢復施工。

(二)因承包人拖欠工資的,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處2萬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意見,承包人在投標時將安全生產及安全施工措施費作為競爭性費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意見,發包人未按規定繳納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交,逾期不交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承包人擠占、挪用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擠占和挪用額20%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