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文化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0 19: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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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現代民商法文化首先是一種先進文化。這種先進性表現為:現代民商法反映市場經濟渴望自由、平等、競爭、合作的一般規律,表達文明和創新型社會對人權、公平、守信、自治的內在要求,對經濟活動、科技創新和社會生活起著最基礎的調節、規范和指引作用,并以其固有的邏輯力量推動著社會發展進步。具體而言,現代民商法文化具有社會進步性和適用技術性的雙重品格。
(一)現代民商法文化的社會進步性
現代民商法是關于市場經濟的法和公平而自由競爭的法,以保護民事權利、人格尊嚴和個人自由,促進市場主體的自我實現為已任。因此,現代民商法文化內在地具有權利、自由、平等、公平、守信、合作和責任等現代法治文化的品質。在這樣一種法律文化環境中,民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基于生活經驗和感受,在潛移默化中,就會養成主體意識、平等意識、權利意識、誠信意識、合作意識和責任意識。反過來,也可以說,不具有上述意識的經濟,算不上市場經濟和公平而自由競爭的經濟。這正是現代民商法文化社會進步性的集中體現。
現代民商法文化的社會進步性有其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根據英國歷史學家湯因比關于文明類型演變挑戰與反應學說的挖掘,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隨著科技快速發展和新經濟形式的大量出現,社會分工與專業化越來越細致,政府、企事業等各類社會組織都成為社會網絡的組成部分。這就要求人與人之間、組織與組織之間廣泛的合作與聯合,從而促進交易的發展和社會關系的契約化以及合作的個人主義(cooperative individualism)同時,隨著工業化、商業化進程加快,資本不斷集中,卡特爾、辛迪加等壟斷形式的建立,經濟活動中出現大企業對小企業、生產者對消費者、企業主對勞動者的恃強凌弱;人與自然環境的和諧關系遭到破壞,對資源的掠奪與對環境的污染并存,產品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和環境損害事故不斷出現,人類正面對著現代性后果的空前挑戰。
面對上述經濟和社會生活(條件)的深刻變化,近代民商法在向現代民商法演進的過程中,法學文化思潮繼承了民商法系人法和權利法這樣的觀念,特別強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這樣一種建立在傳統私法文化的基礎上,沖破近代民商法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過失責任和形式上自由平等理念的束縛,旗幟鮮明地反對重物輕人,既高度重視人的財產權利,又(在民商法典制建設中)把人格權保護置于重要位置;[5]既注重形式正義,宣布所有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又關注實質正義,對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弱者的呼號和疾苦予以深切的同情和現實的保護;[6]既促進、弘揚人的自由和首創精神,又以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法律原則昭示一種對絕對自由的約束與節制[7]23;既主張過失責任,又主張對無過失責任和公平責任進行補正,彌補一味強調過失責任在社會某些領域造成的利益失衡狀態;[8]既注重維護個人自由自主,倡導個體的能動性,又強調社會成員之間的合作共贏;既注重保護民事權利,也不忽視行使權利的社會責任。由此形成了現代民商法的主體意識、平等意識、權利意識、誠信意識、合作意識和責任意識等法律文化品格。
現代民商法產生伊始,便面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社會條件。與此情形,如何實現私法關系中的利益均衡,逐漸成為現代民商法文化和制度建設追求的目標。利益均衡的達成,必然要求實現實質正義、個別正義。因此,現代民商法文化的精髓,集中表現為對實質正義、個別正義的追求。
例如,在交易關系中,現代民商法文化主張對交易雙方的交易能力、獲益狀況、社會地位、資源控制和信息占有等進行比較衡量,以利揚棄形式正義追求實質正義,并從一般正義入手實現個別正義。為了實現實質正義、個別正義,現代契約文化對近代契約文化的理性主義、自由至上等理念,進行了反映時展要求的改造?;诶硇灾髁x、自由至上的絕對的契約自由與當事人意思自治,作為近代合同法的根本原則,使契約關系中強勢的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一度減輕到了最低限度。為了糾正合同簽訂中恃強凌弱帶來的非自由、非正義、非平等,現代契約文化從具體的正義出發,為實現當事人公平參與交易對實質正義、實質自由和實質平等的客觀要求,不僅以誠實信用權利濫用情更和交易基礎消滅等一般條款,把人的因素、利益衡量原則和相對性引入到信奉絕對性、形式正義的傳統私法文化之中,而且對格式合同予以種種限制,不斷修正近代契約文化中曾經盛行一時的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原則和絕對自由主義,以合同自由應當是締約各方的自由為念,對格式合同提供方濫用自由限制他方合同自由的行為實行反限制,從而維護合同自由。
二、現代民商法文化對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意義
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征程中。一方面,發展市場經濟、建立現代市場經濟秩序,是我國經濟現代化建設的基本任務;另一方面,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多民族國家,建設和諧社會,解決市場失靈和分配不公,消除貧富兩極分化、保護各種弱勢人群的正當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又尤為重要。一方面,工業化仍然是中華大地的發展主題,伴隨而來的是勞動侵權、企業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和缺陷產品等社會問題;另一方面,以信息科學和生命科學為主要特征的后工業化時代正在蓬勃發展,金融技術、生殖技術、克隆技術、干細胞技術等新技術不斷用于經營實踐和社會生活,電子商務、銀行、代孕、細胞移植等新的交易形式不斷涌現,新類型產權、合同和侵權等案件頻頻發生。凡此種種,既為我國民商法的實踐提供了廣闊的舞臺,為豐富現代民商法的內涵提供了現實條件,又使我國民商法文化建設同時面臨發展市場經濟與維護社會穩定、解決工業化和后工業化時代社會問題的雙重任務。這就要求我們要深刻理解現代民商法的文化品質,注意到它同時具有先進性和局限性的雙重品格。
(一)現代民商法文化先進性的中國含義
現代化具有器物現代化和思想觀念現代化兩層含義。從這個角度來說,現代民商法文化的社會進步性,對于實現我國的現代化目標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是我們改造和抵制產生于傳統農業社會和專制體制的封建文化、官僚文化、等級文化、特權文化和小農文化的強大文化力量,為我國的民商法文化和制度建設指明了發展方向。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應當有利于合理地確認,平等地尊重,充分地實現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民商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經營權利。
第二,應當有利于促進以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為核心價值的市場經濟秩序的形成、鞏固和發展。
第三,應當有利于合理地調節及處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民商事主體私益之間的關系,引導各類民商事主體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正確對待其民事權利,促進經濟、社會生活中善良風俗和公平正義的形成。
第四,應當有利于解決高新科學技術研究及廣泛應用于經濟和社會生活各領域所面臨的復雜的法律問題。例如,人體干細胞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的私法問題。
(二)現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中國含義
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提示我們,民商法文化傳統上認為屬于民事權利的許多權利,如健康權、勞動權和環境權,同時也是人之作為人所固有的基本人權,中國民商法的立法和司法應當致力于平等地尊重、實現和保護這些具有社會權利屬性的民事權利;同時,在法律責任方面致力于降低公平分配市場經濟活動逐利取向導致的社會風險。這就要求通過對中國民商事法律制度進行一定程度的社會化改革,在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同時,關注各種弱勢人群的權利和自由,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為此,中國民商法文化建設應當顧及到許多民事權利同時具有的社會權利屬性,意識到社會群體的階層結構越分化,就越需要平等地實現和保護這些基本的共同權利。這樣才能緩和已出現和可能出現的社會群體之間的沖突與矛盾。這是我國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題中應有之意。
具體而言,理論上,盡管弱肉強食、優勝劣汰和兩極分化是私法秩序的邏輯結果,但是,我國當前出現的分配不公、貧富兩極分化問題,主要不是私法秩序帶來的后果。因為,私法秩序在我國還未全面形成。例如,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當前的主要問題是一部分人根本沒有競爭機會,參與競爭也是形同虛設,以至于人們說拼爹的社會沒有未來。于此情形,并無自由競爭,更無公平競爭。
因此,對現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討論,于我國而言,絕非要否認現代民商法對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基礎調節作用。事實上,沒有現代民商法的基礎調節作用,無論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還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都會遭遇體制機制的障礙。當前,我國許多地區存在經濟發展方式久推難轉問題,其直接原因是受到政府主導的要素驅動和投資拉動式經濟增長的掣肘,而其根本原因,則是經濟生活中,我們的主體意識、平等意識、權利意識、誠信意識、合作意識和責任意識不強,而封建文化、官僚文化、等級文化、特權文化和小農文化的成分過重!隱藏在這些落后文化背后的是寄生性、依附性和投機取巧心理,以致創新乏力,轉型困難重重。然而,為了維穩,為了和諧,一些地方政府越來越強勢,行政權力包打天下,表現為強有力的政府管制,導致政府資源配置權力的加強、對經濟活動干預的增多,也在加速腐敗和貧富兩極分化。這實際上是以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否認其先進性。
篇2
論文關鍵詞:重慶市高校;法學本科;教育目標;教育質量;對策
一、重慶市法學本科教育現狀
(一)總體概況
據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2009年中圍法治發展報告》顯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國共設立法學院系634所,改革開放30年增長了105.67倍;法學本科在校生30萬人左右。椐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教育科學研究院(2008年重慶教育發展報告》,重慶直轄以后,經濟快速發展,其高等教育也得到了足發展。高校數量增長較快,從1997年的22所增加到2008年的50所,其中本科院??倲涤?6所增至25所(含部屬院校2所、獨立學院7所、軍隊院校3所);辦學規模迅速擴大,在校生總數從8.4萬人增至45萬人,本科在校學生總數達到279994人。法學專業作為傳統學科也是在近十年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就專業培養而言,法學為重慶市培養規模第二大的號業,僅次于英語專業。
(二)院系設置
目前重慶市除西南政法大學以外.本科院校中設置法學院的有重慶大學、西南大學、重慶工商大學、重慶郵電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作為專業性院校設置了民商法學院、經濟貿易法學院、法學院、行政法學院、刑事偵查學院、應用法學院等11個學院,有17個本科專業。重慶大學法學院依托重慶大學作為擁有研究生院的綜合性大學優勢,加強了自然科學、工程科學與社會科學的交叉與融合,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經濟法學、法理學、民商法學等學科領域形成了特色與優勢。重慶工商大學法學院法下設經濟法教研室、民商法教研室、國際經濟法教研室、情景模擬實驗室。建有專門的模擬法庭。法學專業下設民商法、經濟法和知識產權法三個專業方向。重慶郵電大學的社會科學系于1999年開始招收法學專業本科學生,2003年更名為法學院,同時保留社會科學部,法學院設法學教學部、理論教學與思想品德教學部、人文科學教學部三個教學部。西南大學法學院設有理論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與經濟法學、訴訟法學、實踐教育、雙語等6個教研室,“三農”法制研究中心、社會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等3個科研機構。該院司法技術實驗窒和法律診所沒備先進,可開展模擬審判、模擬仲裁、痕跡檢驗、法律診所等實踐教學活動。
二、重慶市法學本科教學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學教育缺乏準入機制
2009年中國法治藍皮書——《中國法治發展報告》指出:中國的法學教育至今沒有制定出統一的教育準人制度,更缺乏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因此,全國各地的法學院系以及法學專業的人數呈現出無序增長的狀態,導致畢業生人數也急劇增多。
重慶高校中法學院系的設立在近幾年內猛增。重慶大學法學院于2002年恢復成立,由以前貿法學院法學系獨立成一個學院;重慶工商大學法學專業于1994年經原國內貿易部批準、教育部備案成立,2002年9月成立法學院;重慶郵電大學社會科學系于1999年開始招收法學專業本科學生,2003年更名為法學院;西南大學法學院成立于2006年4月,以原西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法學系和原西南農業大學人文學院法學系為基礎組建而成。隨著法學院系的不斷設立,招生規模也隨之擴大.2003年重慶市就招收法律專業學生16544人。如此大規模地興辦法學院系、招收學生。對于法學教育的本質和目標來說無疑是一種沖擊,給法學本科教育帶來了巨大的壓力。
(二)辦學條件存在不足
由于近年來重慶市法學專業發展較快,而教學實施和條件建設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在重慶市高校法學專業的建設中,仍然存在辦學條件不足的問題在重慶市法學專業建設中,有的法學教學的條件不足沒有強大的師資力量,沒有足夠的專業性書籍可供學生借閱,沒有強大的教學設施后盾支持。有的實習基地建設不夠,學生畢業實習要靠自己聯系實習單位,這會導致有些學生找不到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等專業的實習單位實習,就草率地將實習一帶而過。隨便找個單位蓋章了事。重慶開辦法學本科專業的高校中,除西南政法大學在全國許多地方建立了實習基地外,其他高校都沒有重慶地區以外的實習基地。因此,要建設好重慶市的法學本科專業,辦學條件亟待加強。
(三)教學內容與實際結合不夠
1.培養目標不明確
要使教學內容合理,首先要明確培養目標,法學教育到底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是大眾教育還是精英教育,是培養應用型人才還是學術型人才,是人文教育還是科學教育或者是二者兼有,許多法學院系法學教育定位不明。由于定位不確定,導致對每個學生的培養方案雷同,課程設置大同小異,缺乏個性。從實際就業情況來看,法學專業人才屬于通才,現代社會對具有“復合知識結構”的法律人才需求較大。
2.課程設置不合理
目前,各高校法學院的課程都是根據國家教育部規定的14門核心課程并且根據該院系特色而自主規劃和設置的。法學教材普遍存在觀點陳舊、知識老化教條空洞、新穎不夠等問題。因此,導致了部分法學院只結合自己院校的特色,著重設置某一方面的課程忽視了其它較為重要的法學課程,甚至是法學理論的教育。而大部分法學院設置的14門核心課程對將來要適應社會的法學本科生來說只是在掃盲而已。課程設置本身會限定教師的教育方式,教師一般不會特意追求適合法律實踐科學的教育方式,而是按照并不一定合理的課程的設置來教學。即使有一些新的教育方法,因為沒有達成共識,所以仍然不會在課堂上嘗試很多實用的法學課程在學校中僅僅作為選修課開設有的甚至連選修課都沒有。
(四)畢業生就業率過低
法學本科教學質量直接影響畢業生的就業率。目前,法學專業本科畢業生的就業率過低。我國首部就業藍皮書~2009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大類畢業生就業率排名倒數第二,僅法學一個專業失業人數在全部本科專業小類中排名第一。全國法學類專業本科就業率前五名的省市依次是山西、北京、廣東重慶、河北。西南政法大學作為重慶市唯一的一所專業性法學院校,據不完全統計,該校本科學生就業率連續幾年接近90%,但這90%中包括了繼續讀研深造的以及畢業為找到工作暫時掛靠在律師事務所等多種情況,實際就業率與統計數字相差甚遠。不僅西南政法大學如此,其他高校法學專業幾乎都存在如此問題。由此看來,重慶地區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率相對較高,但是與其它專業相比卻存在較大差距。 三、提升重慶市法學本科教學質量的對策
重慶作為西部地區唯一的直轄市,在教育方面得到了國家的大力支持,但是,由于歷史客觀原因,辦學質量始終不及北京、上海等教育事業發達的地區。具體到法學專業來說,重慶開設法學本科專業的高校較多。前述問題也更存在于重慶地區的法學本科教育當中。對此,如何從根本上提高法學本科教學質量,值得深入研究。
(一)明確法學教育準入機制
根據各國法學院慣例與通說,法學院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法學教授;二是法學圖書館。這兩個要素是多數法學院重視的,也是多少或遲早都能夠辦到的。三是“法學院”的“場”。這可以說是以場所、場景、環境、氣氛、氛圍為表現形式的。也可以說是物理學意義上的“場”。2005年4月8日,孫笑俠教授在浙江大學第四屆法文化月開幕式上的講話中指出,興起于80年代法學教育初級階段的電大、業大、自考、夜大,以及現在的法律遠程教育,都是沒有場所的,更是沒有法學院場景的,所以這些都是很難培養出合格人才的。目前,全國大學統一招生時各省教育部門會按照各個學校的歸屬將全國的高校劃分為幾個批次。國務院教育部門應在此基礎上強制性規定本科等級以下的學校不得開設法學專業。對于本科以上的學校開設法學專業加以標準化的限制.即制定統一的法學教育評價標準,只有符合這個標準的學校才可開設法學專業。并定期對開設法學專業的學校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標準的學校責令其改進,直至取消其辦學資格。
(二)準確定位法學本科教學的目標
現階段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本質上屬于素質教育。而素質教育是以人文教育為基礎。包容職業教育和通識教育在內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識基礎和職業定向的教育模式。由此可見,素質教育的最終目標是培養具有通識基礎和職業技能的復合型法學人才,這就要求法學本科教育由以前的知識型法律教育向綜合型法律教育轉變。
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因此法學專業畢業的學生可能進入到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內政、外交各個領域,可以說,只要有法律存在或者涉及到法律的地方就會有法學專業的學生。法學專業的畢業生有一部分不會從事法律工作,或者從事和法律相關的工作.這就要求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學習法律知識的同時學習其它專業知識,以拓寬法學專業學生的知識面。在以后的工作中發揮更好的效用。
目前大多數高校法學專業都沒有明確的學科設立和人才培養的目標,或者說有學科設立和人才培養目標,但是都是紙上談兵,并沒有落實到教學實踐當中。知識型法律教育是大多數法學專業的教學類型,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特別是社會法治化的發展,知識型法律教育并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F代社會要求的是綜合型法律人才,只單純懂得法律知識的人已經不能滿足日益復雜的社會現實,因此,在以本科教育為主的高校教育體系中,對法律人才的培養需要從知識型法律教育向綜合型法律教育轉變。
(三)合理設置課程
法學專業的畢業生走向社會之后,無論是做法官、檢察官、律師還是從事其他法律工作,他們要處理的問題無不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知識,職業的特點要求法科學生比其他學科的學生具有更扎實的人文科學知識和社會科學理論。而法學本科教育的質量定位于培養具有法學專門知識并具備多項能力的復合型人才。所以。在本科教學課程設置當中,要注意適當開設與法學相關的專業課程.加強其它相關學科的教育。如:為經濟法學專業的學生開設經濟學基礎知識以及會計學基礎知識等課程;為國際法專業學生加強基礎英語和法律英語教育,提高他們的英語閱讀、翻譯等能力。
目前,重慶地區除西南政法大學以外,許多高校本科都開設了法學專業,這些學??梢岳帽容^優勢為學生開設其它專業課程。如重慶工商大學,可以為法學專業的學生開設經濟學、會計學等專業課程;重慶交通大學。可以利用其在交通學方面的優勢,為法學專業的學生開設交通法相關的專業課程.讓學生在學習法學基礎知識的同時,著重學習交通法,這樣即可培養交通法方面的復合型法律人才,學生的知識結構也不會因為缺乏專業基礎知識而成為空中樓閣。如此,既充分利用了各高校的優勢,也有效整合并節約了本校的資源.在實現各院校學科之問互補的同時。也有利于滿足社會對各種法學復合型人才的需求。
(四)豐富教學手段
法學本科教師的教學方法要得當,并且不斷更新。對于西方法學教育廣泛實施的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的合理內容進行移植,并結合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具體教學實踐相結合進行創新。綜合運用討論式、啟發引導式等多種教學方法來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與主動性,推動學生創造性法律思維與能力的培養在教學手段上,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充分利用投影儀、幻燈機、計算機等現代電子設備和互聯網開展教學,并通過多媒體技術實現教學體系。實踐教學既可以檢閱、修正和鞏固已有的專業知識和理論體系.又有利于塑造法學專業思維、強化法律職業化倫理修養,更有利于訓練法律專業應用能力,是一種有效的專業人才培養手段。
(五)加強實踐教學
篇3
關鍵詞: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經濟法理論;經濟法治
中圖分類號:DF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11)03-0116-07
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學問,是現代法律科學中的重要學科。近30年來,我國經濟法學取得了很大成就和多方面的長足發展,其中包括經濟法理論研究、學科發展、人才培養、教育發展等。在經濟法學諸多方面的發展中,學術研究是學科發展的核心內容。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發展,就其本質而言,它是經濟法學者認識經濟法現象本質及其發展規律,從而積累和形成經濟法學的理論和知識。就其形式而言,它既體現為經濟法學研究重心、主題、領域、內容和方法的發展,更體現為經濟法學思想認識和理論內容的進展。因此,經濟法學的學術研究,本質上是經濟法學科的精神理念和學術靈魂的研究。作為學術研究和認識活動,經濟法學的學術研究在學術活動和研究實踐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由此形成了經濟法學研究進程中的多重對立統一關系。這些關系及其影響涉及經濟法學發展的全局,貫穿于經濟法學發展的全過程,規定著經濟法學的學術發展方向、內容、領域、功能和進程,影響著經濟法學的有效發展進程。
一、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經濟法治實踐的關系
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經濟法治實踐活動的關系,是我國經濟法學發展的基礎關系。法學研究的價值和生命力在于其對現實和實踐的指引作用,而法律實踐對法學研究也具有反饋作用。衡量經濟法學學術價值的高低,一個重要的標準是看它對法治實踐發生作用的大??;而衡量經濟法治實踐科學與否,關鍵是看它能否自覺接受經濟法學理論的指導。經濟法學學術研究承擔著法律研究的基礎性工作,其中包括經濟法學理論的論證、法律框架的設計、具體規范的擬定、法律實施的糾偏,對經濟法的精髓及法的理念的把握;經濟法實踐承擔著法律實施的重要任務,涉及經濟法的精髓、法的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會中發揮有效的作用。學術研究和法律實踐相生共長,法學理論源于實踐,又高于實踐,兩者并不矛盾。法律工作者所從事的法學理論研究,實際上是從另外一個角度(理論文本角度)開始、延續、深化實踐者所進行的法律實踐中的理論爭議。其所產出的法學知識,正可視為內在于法律實踐中的深度闡述。因此,當前經濟法理論研究者應當緊緊圍繞實踐中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將研究成果運用于解決實際問題,不斷提高經濟法學研究的可應用性和法律實踐的準確性。
經濟法學研究的發展過程表明,正確處理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的關系,關鍵在于積極發揮學術研究對于法治實踐的能動作用,努力運用學術研究為法治實踐服務,只有這樣,才能建構起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的良性互動關系,實現經濟法學研究的實踐價值,為經濟法學研究的發展提供更為廣闊和豐富的空間和途徑。轉型期的中國,其經濟法治建設和發展,更迫切需要學術研究積極回應經濟法治建設過程中所遇到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近年來我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提出的諸多理論命題和許多制度構建都適時地契合了中國經濟法制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對推動中國社會經濟的轉型和健康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不過,從改革開放30年來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從整體上仍缺乏一種對現實問題或規則進行學理化、法理化甚至哲理化的深度思辨,對現代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問題仍停留于甚至滿足于一種對策性的個案分析。特別是近年來,社會經濟發展中出現了許多關聯性問題或事件,經濟法理論研究沒有從規范性的對策機制中抽象或提煉出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具有規律性的原理。如金融危機發生的國家尤其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對自由主義市場推崇極至而排斥國家對市場的正當干預,將這些問題上升到法治角度,這便觸及到經濟法的本質和價值問題。因此,經濟法學學術研究應當對經濟法治實踐中的問題進行深入理論分析,而不是簡單地將理論轉化為對策性工具。
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的關系,在學術研究對象和方法意義上,還體現為理念研究與經驗研究的關系。法治理念與實踐活動,都是社會法治生活的有機構成部分,因此,經濟法理念研究與經驗研究,都屬于學術研究,都受到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關系的約束,同時遵循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關系的對立統一辯證規定性。當然,經濟法理念研究與經驗研究又是針對不同對象,分別運用規范研究方法和經驗研究方法展開的研究,因此,理念研究更多地體現為關于社會偏好和價值取向的應然研究,經驗研究則更多體現為關于法律行為和法治關系的實然研究,兩種研究分別反映著經濟法治生活的彼岸性和此岸性,指向法治生活和法治實踐的不同層面,具有不同的研究價值、學術意義和實際功能,相互之間又有矛盾關系。經濟法理念,是指在特定社會中的人們,對經濟法本質及其發展規律,在宏觀上和整體上的一種理性把握和構建,是經濟法理性的最高表現形態,也是經濟法律制定和實施的最高原則。用經濟法理念和思維統攝經濟法學的學術研究,并以此指導經濟法治實踐,不僅可以厘清經濟法與傳統法的關系,而且可以實現經濟法對經濟社會關系調整達到預期的目的。經濟法理念站在經濟法整體的角度和發展的高度上,對現行的經濟法律或者是即將制定的法律,進行認識和分析,并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來預測和把握經濟法的發展方向。一方面,對于現行的經濟法律制度,作出是否適應經濟發展實踐需要的評價,然后形成立、改、廢的決策,從而使經濟法得以補充、完善和發展。另一方面,指導立法者從總結的經濟實踐經驗中抽象出對未來具有指導意義的東西,并反映到經濟法立法上,使經濟法立法既肯定現實,又或多或少地對現實作出創造性的規定,以便從經濟法上把握現實的未來。例因此,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如何剖析和解答經濟法實踐中的問題,即如何具體回應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理念下經濟社會發展中面臨的矛盾問題,有待經濟法學從社會本位、平衡協調和人本主義理念高度進行分析并提供具體的制度設計方案。
二、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經濟法與部門法的關系
中國法學界秉承了大陸法系傳統,再加之上世紀50年代受前蘇聯法學的影響,從而對部門法的劃分及其調整對象理論推崇至極,一度使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處于“緊張狀態”之中。其實,法的部門法劃分本身就是遵循主客觀標準而非單一的客觀標準,以往那種囿于大陸法傳統的客觀標準試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傳統部門法作涇渭分明的劃分,從而使經濟法陷入了調整對象之爭的“陷阱”。在上個世紀80、90年代出現的“經濟法與民法之爭”讓這種理論上的誤解表現得淋漓盡致。盡管新世紀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構與完善,無論是官方還是學術界,經濟法已被
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近些年來,法學界也在逐步淡化部門法的論戰,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和討論中也較少涉及到調整對象的理論爭辯,但是,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卻一直存在著一種“異民法”或“反民法”的路徑情結。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問題,特別是部門法之間的及合作問題,卻少有提及。以往的學術研究中,經濟法與部門法的關系只是通過簡單的比較,展示他們之間的聯系與區別,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也較多地集中在總論層次,而未深入到具體制度層次予以比較,較多地研究部門法間的區別,而忽視了部門法間的聯系;較多地作表層(如法律現象)的比較,而忽視了對深層(如法律現象的經濟社會基礎)的比較;較多地對民商法、行政法與經濟法作比較,而忽視了社會法(如勞動法)與經濟法的比較。這些都是在對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作比較研究時存在的缺陷。
部門法的出現是根據各個部門法解決不同類型經濟關系問題而形成的學理上的劃分,但社會問題總是千變萬化,初始的分類是為了實現分工,但分工形成之后卻不斷走向封閉,導致部門法的分類與社會現實日益脫節。盡管法律可以通過技術和程序實現分類,而具體的社會事實卻只能由規律和現實決定,從而很難保證二者的整齊劃分及嚴格對應。其實,不同的法律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彰顯不同的法律價值并有著不同的貢獻。就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而言,放在縱向的法制變遷中考察,在市場經濟發展到壟斷階段之前,以主體平等、契約自由和產權私有為原則的民法對維護和促進市場交易與自由競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當市場經濟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后,要維護和促進人們的自由,必須首先反壟斷,反對壟斷者壟斷經濟、操縱社會、濫用優勢,只有反壟斷取得了成功,重新構建了人們之間的平等,維護和促進了市場競爭,恢復了人們的自由,為民法奠定了基礎,民法才能重新發揮作用。所以,依法反壟斷便成為了奠定人的平等、保障人的自由、促進自由競爭的根本前提和首當其沖的任務。經濟法(反壟斷法)成為了平等奠定法、自由保障法和自由競爭法。因而,現代經濟法的出現,不是民法的相向物,也不應當成為民法的排斥物。兩法在共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維護人權方面發揮著殊途同歸的作用。
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不僅應當充分認識到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價值,而且,針對轉型期各類復雜的社會經濟矛盾的交錯性和進發性,應當在法律機制和功能上重視和發揮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功能組合研究,根據具體現實問題的性質和特點,尋找不同法律功能組合的可能和模式,以發揮法律之間的協同效應和系統效應?,F代經濟社會發展中諸多矛盾的交錯性及連帶性,使得當今社會尤其是轉型期中國出現了一種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斷裂”現象,認為不同部門法功能的組合提供了直接的動因與契機。這一斷裂的現實形態表現為:經濟發展引發貧富懸殊,從而造成社會不公的心理日益普遍;經濟發展引發環境污染,從而造成可持續發展的危機;經濟發展的斷裂現象伴隨著社會主體的利益分化日益加劇,社會不滿和社會矛盾日益明顯,但是又缺乏合理、合法的渠道進行宣泄。這些斷裂現象的產生既非一朝一夕,亦不是單一因素的作用,而是多方面因素長期作用的結果。因此,斷裂的修復也必然需要全面系統、綜合漸進的思路。面對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斷裂現象,需要重建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經濟與社會發展相互關聯和協調的新機制。法律制度具有的功能是修復這種斷裂的社會現象的重要方式。而法律修復手段的運用,也應當包括法律功能組合的路徑。例如經濟法與社會法是兼有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的主要法律部門,對斷裂社會的修復,需要經濟法學者加強對經濟法與社會法的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進行有機組合與運用的研究,從而使其共同擔負起社會整合的法律功能。
三、經濟法學的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關系
按照法學研究不同的屬性,經濟法學的研究可以劃分為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基礎研究以探討經濟法現象的本質、研究其價值為宗旨,通過對法治現象因果的研究,揭示經濟法律現象的定理、通則和發展規律。應用研究泛指經濟法制度的研究,是針對特定的現實經濟法律問題,探索或者創造出新的知識或者方法,從而為解決問題和完成任務提供理論依據、實際途徑和可行方法的研究。就其研究內容來看,經濟法基礎研究是關于經濟法現象本質因果聯系的發現和闡明,而應用研究則是關于經濟法問題與對策因果聯系的分析和論證。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過程中,經濟法學的基礎研究,也可以稱謂為經濟法總論研究。經濟法總論重在探求各種經濟法規范和各種經濟法現象的普遍規律和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側重于探索和認識經濟法本質特征、運動規律及發展趨勢的學理性研究,意在闡明學理,屬于學術理論研究。經濟法學的應用研究,亦可視為經濟法分論研究,一般指側重于解決現實問題的經濟法的對策性研究。經濟法分論研究具有特定的實際目的或應用目標以及指向明確的應用范圍和領域,屬于問題對策研究,通常表現為指出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問題、分析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經濟法對策、路徑和方法,主要作用是解決經濟法學發展中的具體問題,具有針對性、時效性和可操作性。
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又是相互聯系、辯證統一的。總論研究可以為分論研究提供理論依據、知識基礎、觀察視角、分析工具和一般定理,可以在研究領域和知識體系范圍內確定應用研究的方位,從而在宏觀上和一般規律的層面上透視問題、剖析問題和把握問題,可以檢測應用對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而總論研究的重大突破,可以引發分論研究的重大變革。分論研究實際上可以看作是關于總論研究的發展研究,是把總論研究發展為實際運用形式,把總論研究的知識、理論和方法運用于具體問題及其解決的研究活動。離開總論研究的分論研究,是缺乏對于經濟法本質性和規律性的把握、缺乏理論認識和科學方法、缺乏深刻性、科學性和合理性的研究。離開分論研究的總論研究,則會演變為缺乏現實論據和適用性的空洞的抽象研究,缺乏現實意義和價值的虛假命題、思維訓練和經院哲學。
我國經濟法學發展的歷史表明,經濟法學是基礎性和理論性、現實性和應用性兼備的學科,因此,兼顧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正確處理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的辯證關系,通過強化總論研究來深化分論研究,通過推進分論研究來豐富總論研究,實現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的有效結合和良性互動,在兩者的共同發展中提高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科學性和應用性。當然,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科學化,關鍵是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科學化。經濟法總論不以某個和某些部門經濟法或單項經濟法作為研究對象,而是把經濟法的各部門和各單項法律結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研究。然而,在當前經濟法理論研究的出發點上,一些經濟法論者輕視總論研究、淡化總論研究,懷疑甚至否定總論研究的意義。在經濟法總論研究中囿于經濟法視角而論經濟法,沒有從經濟、社會、法律、歷史、思想、文化的角度,更未立足于整個人文社會科學的基礎上去檢視與探求構建經濟法學的基礎,因而沒有在此基礎上闡析經濟法的原理,以至于學術界有人認為目前的經濟法理論研究出現了“總論行政法化,分論民商法
化”的論調。比如我們在研究經濟法功能時,極少運用社會學知識進行創新性研究。如社會分配和社會正義,分論中的宏觀調控問題、社會保障問題以及當下存在的貧富差距等問題,應當在總論研究中對經濟法的正義價值及分配功能進行重點研究,以此來指導分論的制度建設和完善。不過,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無論是總論研究還是分論研究,學者們又多喜歡進行應然論證,而輕視實證分析。沒有真正遵循“總論是分論的總結,分論是總論具體化與實現”。分裂總論與分論之間的關系、缺少實證分析的中國經濟法學的研究路徑,既不符合法學發展的一般規律,也使得研究結果嚴重脫離、超然于現實。在對待總論與分論研究關系的態度上,總論的研究一方面要以分論的研究為依托,立足分論歸納出來的總論才更具有說服力和生命力;另一方面要重視分論的學理化和法理化研究,并從經濟法具體制度中歸納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等共性內容,這種共性內容自然就是總論的內容。
四、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傳承與創新的關系
學術研究中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與實現自主創新,是具有重要區別的兩種形式的學術活動??茖W的學術研究活動,必然是運用科學的思想和方法,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實現科學創新的研究和研究的科學創新。法學研究的創新,通常是指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而引進或創造新的法律文化元素,主要進行的是制度方面的創新。同時,法學創新應當是一種全面的創新,包括法律內容的創新、法律觀念的轉換、法律體系的重構等方面的改革,一般是一個破舊立新的過程。就當代整個法學的宏觀發展而言,中國法學在30年的時間里以加速度的方式增長,確實有相當可觀的知識增量。但是中國法學的知識增長與理論變革其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其他學科知識、理論、方法的移植或引進,真正屬于法學自己的原創性的知識、理論、方法較少。將其放在整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中來看,法學領域涌現的很多新話語、新思想、新方法其實并不新,大多來自于哲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心理學等其他學科。在某種意義上說,法學實際上已經成為其他人文科學、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的話語、理論和方法的輸出地和實驗田。同時我國經濟法學發展歷程表明,在學術研究活動中正確把握吸收與創新的關系,是推動學術發展的關鍵環節。在這其中,必須將正確地吸收他人成果作為吸收他人成果的基礎,而合理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又包括合理選擇和正確利用他人的成果。另一方面,了解、吸收和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是為了實現學術的創新,這就需要在學術研究中貫徹創新精神。根據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特性和法治要求,正確把握創新的法治方向和法治功能,并以客觀公正合理的學術評價和科學的學術批評,來評價和鑒別學術研究及其成果的創新性。
學術理論研究成果的尊重與積累,有利于學術共同體的形成,有利于學術知識的積累,有利于基本范疇的形成。經濟法理論的發展與知識的增長都是積累的過程,對經濟法的解讀過程要求將經濟法理論建立在某種前期知識或語境上,從而使經濟法理論可以為人們所理解。如果沒有任何前期知識或者參考框架,我們不但無法解讀經濟法理論,而且經濟法理論對于試圖理解它的人而言也可能是無意義的。因此,不論是提出新的觀點,還是批判他人的觀點,都必須建立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然而,一些對經濟法學理論的責備與批評,通常是在沒有認真閱讀相關的經濟法文獻,以及沒有全面理解被批評者理論觀點的前提下提出的,最終成為簡單化的批評或亂貼標簽。因此,有關經濟法的研究和批判應當遵守以下兩點約束。第一,批判他人的觀點必須首先確定解讀的論述框架,即前期的知識結構,厘清被批判者的理論前提與框架。第二,在提出自己的觀點時,必須清楚自己的理論前提與框架,否則,就將模糊自己所解釋或描述的內容。經濟法學理論與批判具有科學解釋與人文解釋的雙重性質,而且科學解釋是基礎。對經濟法理論及其命題的證明,從嚴格意義上講都是一種演繹或不完全歸納推理,因而在本質意義上是一種有益的假定,這種假定將來還可能被新的知識所證偽,從而提出更逼真的命題。有人在進行研究和批判時不遵守這些最基本的認識論和方法論的約束,經常提出一些絕對性結論,使學術研究走向片面和偏執。㈣
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創新,是強調在傳承基礎上的創新。創新要經受實踐的檢驗,要放在整個法學理論知識體系中進行評判,而不是簡單的自說自話。作為專業性的認識和探索活動,經濟法學研究既是在社會實踐基礎上進行的,又是通過吸收他人研究成果而進行的。法律應當是現實的,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人類發展的現實問題。人本法律觀也強調法律的現實性,將人的生活、人的全面發展與法律直接結合起來,讓法律與公民的生活緊密結合在一起,并解決公民新生活中所遭遇的現實問題,使法律成為公民的生活規范和生活方式;改變法學理論與生活嚴重疏離的現象,讓法學研究從現實的生活經驗出發,把法學的概念、范疇和原理建立在豐富的實證材料上,讓法學成為人的生活之學。法學研究中法律觀的創新和具體法律制度的創新是法學創新的兩條基本途徑?!耙匀藶楸尽笔强茖W發展觀的核心,也是馬克思法學的基本理念。“以人為本”在中國怎樣進行創造性的運用與發展的問題,實際上也就是中國法學如何創新,如何在法學領域內落實“以人為本”的問題。故如何在經濟法學領域內落實“以人為本”,實現經濟法學的創新與現代化,就是將經濟法學與“以人為本”結合起來,實現“以人為本”的法律化,從而推動現代人的塑造,實現經濟法制現代化與人的現代化和諧同步的發展。
五、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
從我國經濟法學發展的歷史過程來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問題具有相對復雜性,需要清楚認識和正確把握。需要明確的是,經濟法學研究發展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并非經濟法學研究殊具體性與一般普遍性之間的關系,因為無論在經濟法還是在經濟法學的意義上,都不存在標準的國際化的經濟法學,在市場競爭形態、法律文化傳統、法律體系、核心價值和法治發展歷程及水準迥然相異的不同經濟社會法律體制之間,現實存在的只是各種不同的國家或者各種文化和法律背景下的經濟法(學)。既然如此,所謂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問題,本質上并非經濟法學中的中國特色與國際標準之間的關系問題,而只是中國的經濟法學研究特色與其他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學研究相互影響和借鑒的問題。在不同的國家或者法律背景基礎上生成的經濟法學,其學術性質、研究前提、研究內容、價值取向、根本立場和功能效用等方面具有較大的差異性甚至對立性,無視這些差異性和對立性,無視它們之間經濟和文化的巨大差異,從而把特定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法學理解為國際標準的通說;把特定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法律制度看作是普遍的示范制度;把特定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法學看作是世界標準經濟法學,實際上曲解了本土化與國際化的本質屬性。因此,不能將西方經濟法學的個性視作并代替世界經濟法學的共性,也不能將西方經濟法學的共性來遮蔽中國經濟法學的個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法學界許多學者主張在研究中將來自西方的理論體系“本土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