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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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論文

篇1

1.民商法的萌芽階段。在古代的先秦時期,人類逐漸擁有了私有的財產,商品交換的形成帶動了財產的流動,民商事法律也正是在這個時期開始萌芽,人們將其刻在銅器上,從而形成了“金文民商法”。當時的民商法是在宗法制度的影響下開始發展的,周天子作為當時周族的統治者,對于領土的管理以及諸侯間產生的民商事糾紛都有著直接處置的權利,而當時以宗法原則為基礎的嫡長子繼承制以及父權家長制度已經形成,這給后來繼承法與婚姻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實際上,西周時期禮法制度的作用和民商法的作用基本相同。公元前五世紀,宰相李悝主張變法改革,他根據魏國的實際情況,并通過借鑒春秋末期各國立法的經驗擬定出了《法經》,這也是中國封建社會中第一部系統性的成文法典。這部法典是以刑法為主,其中涉及具法、盜法、雜法、賊法、捕法以及囚法。其中賊法是針對人身安全和政權穩定所制定的法律,而盜法是針對侵犯公、私財產制定的法律,因此,賊法和盜法都屬于民商法的范圍之內。秦國的商鞅變法,是通過結合變法的實際需求以及當時社會的實際情況,對《法經》的內容進行了整改,整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將法改成律,并重新制定相關法律。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法的公平原則已經無法滿足人們的要求,人們要求必須明確法的重要地位,并將其普及到社會的各個階層,必行性和普遍性應該成為法律實施的標準。由于《法經》的內容有限,要想對新的社會關系進行有效維護,就必須對原有的內容進行整改。在奴隸社會,法律體系主要是以刑法為主,但封建社會的形成使一些復雜的社會關系相繼出現,因此,非刑事的法律開始誕生。秦律中的民商事法律規范包括《秦律十八種》中的《均工律》、《關市律》、《金布律》以及《田律》等。

2.民商法的初步發展階段。漢朝在統治政權后,以《秦律》為基礎,制定出了《九章律》。以《法經》的六章為基礎,在其中添加了《廄律》、《興律》、《戶律》三章法律,從而形成了《九章律》,這也是漢朝法律體系的核心。《九章律》中的前六章和《秦律》基本相同,主要是以刑律為主,而后三章則屬于民商法的范圍,其內容是針對倉庫、戶籍、畜產、賦稅、興造以及徭役等方面制定的法律規定。例如,漢朝統治者可以充分利用《田律》以及《田租稅率》等相關法律來維護公私土地的所有權,而《盜律》則被用來保護其他財產。公元前186年,《漢律》被重新修改,隨后被命名為《二年律令》。其中的傅律、置后律以及戶律和民事律法有著密切的關系。傅律主要是針對民事主體為國家服役的權利和義務所制定的法律,置后律是針對繼承制度制定的法律,戶律是針對贍養、析產、田宅以及戶籍等問題制定的法律。隋朝統一后,隋文帝開始命人擬定新的法律,通過以《北齊律》為基礎,加以刪減后命名為《開皇律》,其中內容有五百多條。隋煬帝登基后,將《開皇律》稍加改動,形成了《大業律》。《開皇律》十二篇中的雜律和戶婚律屬于民商法的范圍。《唐律疏議》是中國古代立法水平最高的一部法律,其在條目、篇目等方面都大量借鑒了隋朝的《開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議》主要強調以禮儀教化為治國的基本方法,而刑法制裁只能作為治國的輔助方法,唐律主要分為十二篇,其中雜律和戶婚律屬于民商法的范圍。雜律所涉及的內容很廣泛,主要是針對市場交易和交通秩序而制定的規定。例如,買賣交易過程中使用的度量衡必須經過官家校對后才能使用,一些主要街巷不允許馬車通過等。唐朝的城市都實行宵禁,每個城分為許多坊,在夜晚的規定時間坊門會關閉,直到天亮后才能打開,人們必須按照坊門開啟的規定時間出入,否則會受到懲罰。對于欠錢不還的,可以拿其他財務抵債。此外,雜律中規定嚴禁賭博,對于參與者要受杖刑一百。戶婚律主要包括戶籍和婚姻方面的內容。唐代有著嚴格的戶籍制度,孩子出生都必須上報戶口,對于謊報年齡、健康情況等提供不真實信息的都要受到處罰。唐代實行的均田制對土地分配的數量以及管理職責都有相關的規定,并明令禁止侵占、盜賣以及盜耕。

二、民商法的快速發展階段和完善階段

1.民商法的快速發展階段。宋朝的社會經濟取得了空前的發展,因此,為了調整社會關系,民商事法律規范在不斷地加強。《宋刑統》是宋朝的第一部刑事法典,其內容是以刑律為主。和《唐律》相比,《宋刑統》中增加了許多針對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規定,其中雜律和戶婚律中的內容規定相比《唐律》也更加詳細。此外,《宋刑統》中增加了許多針對維護私有權以及私有權轉移的相關規定。宋朝的民商法律規范主要體現在編敕、編例以及編定市舶條例等方面。宋朝的編敕主要是將皇帝的詔敕進行系統的編輯,從而形成一種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的立法形式。例如《熙寧編敕》、《太平興國編敕》、《天圣編敕》等。宋朝編敕調整所涉及的范圍較廣,其中最多的是對經濟方面的編敕,這足以證明宋朝的編敕適應當時商品經濟空前發展的時代變化,而關于商業的法律規范已經成為編敕重要組成部分。宋朝的編例具體是指對一些特旨和典型案例進行匯編,從而形成一種具有法律效力,并用于補充律法不足的立法活動。宋朝編例的數量較多,且使用范圍較廣,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元、明、清“例”的發展。宋朝編例主要包括指揮、特旨以及斷例。宋朝指揮成例的主要內容是規范鹽鐵專賣,并形成了商業立法的重要形式,編例也因此成為宋朝商業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宋朝時期,海外貿易得到了空前發展,針對海外貿易的管理,統治者專門設立了外貿管理機構,并在各個地方設置了市舶務,此外,為了加強海外貿易活動,統治者頒布了眾多單行敕令,因此,通過匯編市舶敕令,使其成為調整海外貿易活動具有法律效力的專門法規,構成宋朝重要的商業立法。根據現存的宋朝律法可以證明宋朝時期的商業法律制度取得了較快的發展。

篇2

1.民商法的概念從字面意思看,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結合的產物,例如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等都屬于民商法的范疇。民商法在市場經濟背景下起到了微觀調控的作用,它主要是用于調節、處理共同從事某一項經濟活動的各個經濟個體之間的利益關系。雖然民商合一不斷的深化,但是二者之間依然存在著相對獨立性。其中,民法的保護對象是個人權益,例如人身權、財產權、自由權等等,可以說民法是調節市場經濟過程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此外,商法的保護對象主要是市場經濟活動,保證經濟活動的合法性與可行性。

2.經濟法的概念目前,關于經濟法的定義存在著巨大爭議,特別是在我國經濟法成立的時間相對較晚,這就導致了經濟法的建立受到了多種因素的影響。經濟法在市場經濟背景下起到了對于國家經濟發展宏觀調控的作用,是所有管理和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以說經濟法彌補了民法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通過經濟法加強國家對于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例如合同法和公司法同時也屬于經濟法的范疇。

二、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1.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區別市場經濟治理觀念方面的差別民商法注重的是在經濟市場中的企業和個人主動的根據民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經濟活動,他們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利是否遵守民商法的相關規范,從而保護自己的利益。而經濟法則要求企業和個人必須遵守其相關規范,服從國家的宏觀調控。保護的法律主體不同民商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護個人利益不受到侵犯,它的法律主體主要是企業法人、自然人等。而經濟法雖然也起到了保護個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在個人利益與國家公共利益發生矛盾的時候,經濟法要求社會公共利益要大于個人利益。它的法律主體范圍更加廣泛,包括了各級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普通公民。二者的基本目的不同通俗的講,民商法所要實現的是絕對的平等,即平等的對待市場經濟環境中的每一個個體。而經濟法所要實現的相對的平等,重點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以求實現國家共同富裕的發展目標。

2.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聯系二者的本質相同從宏觀角度上來看,民商法和經濟法的本質是相同的。它們都是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手段來保證市場經濟的穩定,推動國家的發展。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它們是同質的,二者之間的區別不但不會產生矛盾,反而會起到互相補充、互相彌補的作用。二者的作用范圍相似雖然民商法和經濟法屬于調整市場經濟的兩個不同的法律手段,但是在實際的經濟調整過程中,二者的作用范圍還是存在很多交叉的地方。例如公司法、合同法既屬于民商法的范疇,同時又屬于經濟法的范疇。二者的法律要素相似概念、原則、制度、調整方法是我國法律的四個基本要素,不同的法律之間各個法律要素的主體不盡相同。而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部分法律要素是通用的。例如,公司法人制度、誠信原則在兩部法律中都有所體現。

三、結語

篇3

推動人類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原動力是生產力的發展,這一問題具有永久的討論價值。社會主義社會的發展進步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之間的矛盾。縱觀過去,社會的不斷法治化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也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致力于發展也社會生產力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這種市場經濟結構和發展模式迫切需要法律的保駕護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想煥發更多的生機和活力,必須用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引導和制約。我國市場經濟還處于上升發展階段,對法律文化呼喚又要求與之相適應。這一要求不僅僅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政治,文化等各個方面健康發展的堅實動力,是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國際相接軌的重要途徑。所以,不僅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文化更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即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文化。由此可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必須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密切相關的,也是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文化的形成和發展密切相關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完善和發展所決定。從另一個層面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完善和發展也要受到民商法律文化的制約。

二、民商法律文化制約和影響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就社會制度而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形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某種程度而言是一種法治性質的模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無法脫離法治而存在和發展,它需要在法律的基礎上來形成和發展,換一種說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民商法律法規的規范。只有民商法律制度能夠有效運轉,法律秩序能夠不斷有序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有效地運轉。法制化的重要途徑就是培育法律文化,在如今這種經濟體制轉軌的關鍵時刻,為了法律不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需要有效避免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消極面。只有確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化,培育與之相適應的法治文化,才能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文化的一種具體形態就是法律文化,它是思想觀念、理想人格、行為趨向、情感傾向等方面在法律生活中的群體化中加以體現。人們對法律的情感和需求的觀念模式的沉淀的過程就是法律文化。實際上,只有人們的思想觀念和情感對法律有自覺的需求時,人們才會自覺地選擇和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民商法律文化也才能真正得以實現。總結說來,文化的支持推動了法律的運行,文化深藏于法律的生命之中。

三、市場經濟呼喚民商法律的培育

國家單方面并不能決定法律運行等行為,包括個人、社會、組織和國家機構在內的整個社會在生活的時候需要按照各自對法律的理解和態度進行。由此觀之,國家意志不能決定法律的實現,宏觀上來看,這也是文化的具體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必須要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文化的支持,這種經濟體制才能得以實現。就是說,如果沒有法律文化與之進行相適應的支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經濟生活的運行必然在發展的過程中受到制約。總體說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律文化相適應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生活秩序就能維護法律文化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就能保證正常、健康和迅速,而兩者一旦不相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會因為民商法律發展的不完善而受到嚴重的影響。這又與題目相呼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呼喚民商法律的培育。考慮到我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民商法律和文化的培育已經是必不可少的。

四、結語

篇4

【論文摘要】電子商務的交易額屢創新高,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也步入快速發展的軌道。在杭州市電子商務進企業活動中對民營中小企業做的電子商務診斷卻發現民營中小企業在開展電子商務過程中存在不少問題。本文圍繞這些問題探討其形成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決問題的對策,希望能夠對民營中小企業進一步開展電子商務有所幫助。

【論文關鍵詞】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策略

“二十一世紀,要么電子商務,要么無商可務”——比爾·蓋茨

目前,電子商務發展如火如荼,根據中國B2B研究中心在2009年9月12日的《中國電子商務十二年調查報告》的調查結果顯示,截止2009年6月,中國規模以上電子商務網站已達12282家,其中,B2B電子商務服務企業5320家,B2C、C2C與其它非主流模式企業達6962家。電子商務服務企業正在快速增長,電子商務的交易額也在屢創新高。2008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3.15萬億元,自2006年突破萬億元大關以來,每年以高于70%的速度持續增長,預計到2010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將達15萬億元。

快速增長的電子商務交易額顯示電子商務正在成為企業競爭新的戰場。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已經進入快速發展期。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紛紛開展電子商務,也不斷有媒體報道企業在電子商務領域嘗到了甜頭。但是,仍有多數企業似乎覺得在電子商務領域的成功距離自己很遙遠,電子商務時代的感召和現實形成強烈的反差。本文擬就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中存在的問題,結合電子商務的發展規律,研究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的問題,希望能對民營中小企業發展電子商務有所幫助。

一、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的問題

民營中小企業在電子商務應用過程中目前存在很多問題。在杭州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在2009年6月到2009年10月舉辦的“杭州市百家企業電子商務應用體檢”(以下簡稱“體檢”)活動中,通過對多家民營中小企業的診斷,專家們發現,杭州市眾多的民營中小企業在電子商務信息化過程中缺少明確的戰略規劃,造成信息孤島,重復建設,業務支持不足,與業務戰略背道而馳等多種問題。這些問題具有一定的代表意義。

1.信息孤島

所謂信息孤島是指,在一個單位的各個部門之間由于種種原因造成部門與部門之間完全孤立,各種信息(如財務信息、各種計劃信息等)無法或者無法順暢地在部門與部門之間流動。這樣就會形成信息孤島。是重硬輕軟,重網絡輕數據的表現。在“體檢”活動中,專家發現企業各個應用系統已經建立不同的數據庫,但各個數據庫自成體系,數據互相之間沒有聯系,編碼和信息標準也不一定統一,使得各個應用之間彼此獨立,信息不能共享,成為一個個信息孤島。

2.重復建設、重復投資

重復建設、重復投資是信息化建設中的常見問題。重復建設導致企業投資的大量浪費,有些企業用戶甚至極端地把信息化建設比喻成為一個“投資黑洞”。

3.缺乏戰略規劃

信息系統建設中由于缺乏戰略規劃,沒有充分考慮業務部門的需求,沒有對企業業務流程進行專門的梳理和優化,將軟件產品中“最佳流程”生拉硬套應用在企業中,結果導致應用系統對業務支持的靈活性差,業務部門人員感覺使用非常不方便,最終導致業務部門拒絕使用應用系統,使應用系統被束之高閣。

4.缺乏統一規劃

在信息化建設中由于缺乏統一規劃,沒有充分考慮業務戰略的發展,導致信息系統不能有效落實企業的發展戰略,甚至成為企業戰略落實的障礙。

浙江省是全國民營民營中小企業最發達的省份,杭州市又是“中國電子商務之都”,電子商務的發展處于全國領先地位。杭州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在這次“體檢”活動中發現的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的問題具有非常典型的代表意義。研究和解決好這些問題將有助于全國民營中小企業開展電子商務。

二、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1.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不夠深入

電子商務從1997年開始傳入中國,已經經歷了12年的發展。根據中國B2B研究中心的研究,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在已經經歷了1997至1999年的萌芽與起步期、2000年至2002年的冰凍與調整期、2003至2005年的復蘇與回暖期、2006至2007年的崛起高速發展期,自2008年期已經步入轉型與升級期階段。

民營中小企業也已經逐漸開始意識到電子商務的作用,但是多數民營中小企業對電子商務的認識還不夠深入。正如浙江省電子商務協會組織的一次調研會上,一位紹興的信息辦負責人講的一樣,目前浙江省民營中小企業掌舵的人平均年齡偏大,這些人對計算機都不熟悉,根本談不上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世界鞋帽網也對服裝產業集聚的浙江平湖做過調查,發現企業對電子商務的認識還遠遠不夠。很多企業只是有網站,對采用電子商務進行網上交易甚至連打算都沒有。

企業開展電子商務的層次有三個:企業網站、企業網站+MIS、企業AMIS+企業BMIS.目前,多數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還只停留在企業網站階段,即只把網絡當成一個宣傳信息的地方,而沒有進一步的網上交易活動。我登陸了在中國服裝網首頁會員展示的杭州吳越人家工藝服飾有限公司、香港典和服飾有限公司杭州威蕓服飾制作有限公司、杭州世哲時裝有限公司和杭州喜得寶集團有限公司5家公司網站,只有吳越人家公司1家網站上有訂單系統、用戶反饋系統等能夠通過網站來開展電子商務的渠道,當然,這家公司網站上訂單下去能不能回應,我沒有再做進一步調查。而其余4家都沒有訂單系統,甚至連介紹性的信息有的也做的非常簡陋。

企業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不足成為制約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開展的核心的問題。

2.電子商務看似不高的高門檻制約

互聯網時展到現在,全國已經有3.38億網民,網絡已經逐漸被大眾所了解和使用。這使得電子商務具備了較好的應用基礎環境。電子商務的支付環境和物流環境當前都已經發展到足以支撐電子商務的程度。這些都使得電子商務的開展看似門檻越來越低。但是,事實上,對很多民營中小企業來講,電子商務還有一個看似不高的高門檻,那就是網絡操作問題。之所以說看似不高,是因為這個問題實質上確實比較簡單。但對于沒有專業知識的人來講,又實實在在是個門檻。

一方面,電子商務需要使用網絡平臺或者軟件,而操作網絡平臺或者軟件需要使用者具備足夠的耐心和知識,即使是像阿里巴巴這樣的著名電子商務平臺,雖然其以“讓天下沒有難做的生意”為理念,在設計網站功能時也盡力追求簡潔,讓用戶感到好用。但畢竟需要把自己的內容在網絡上展示出來,其企業后臺管理也因為要考慮全面而設計很多模塊,使一些初涉者感到很難。當然,有人可能會說這個操作只要專業人員會就好了,應該不是什么問題。但對民營中小企業來說,企業高層看不明白的東西讓他決定用顯然有些勉強。

況且,很多企業認為電子商務帶來的效益并不明顯。有些難理解的操作和沒有明顯的效益顯然成為一道高高的門檻。

3.人員配備不足

據相關調查,在妨礙民營中小企業應用電子商務的內部因素中,專業人員缺乏排名第一。不光是電子商務專業人才缺乏,民營中小企業的管理人才也很缺乏,許多民營中小企業的管理處在經驗管理階段,管理不規范。我曾見過一個機械加工行業的小企業,給一家外資電動工具企業做配套零部件,200多名員工,每天的生產量也不小,但是管理非常混亂,企業內部組織機構不健全,每天都是急急忙忙,常常是出現員工白天因為工序問題而人在班上沒活干,需要到晚上加班的情況。雖然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但有很多民營中小企業都像這家企業一樣,管理人員非常缺乏,電子商務人員更談不上配備了。人員缺乏也成為制約民營中小企業開展電子商務的一個突出問題。

4.目標不明,隨意性強,沒有專門規劃

為什么要開展電子商務?如何開展?要開展到什么程度?很多民營中小企業并沒有認真規劃過,而只是因為被一些主頁設計的公司勸導,或者被一些電子商務服務公司勸導,在對電子商務沒有很好的了解的時候就開始了電子商務之路。常常是在很多平臺注冊了,也花費時間去打理了,但是效果差強人意,公司主頁也制作了,但常常只是一個擺設,只能用來展示企業一些基本的信息和產品信息。

三、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問題的對策

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是一種趨勢,未來的社會必將是一個電子商務的社會,電子商務終將改變商務的形態。新的技術還在層出不窮,移動電子商務已經初露端倪。由于電子商務能夠大大降低交易的成本,能夠給民營中小企業提供以前無法想象的廣闊的市場,如今已經被各個企業所逐漸認識到,但要如何更好的開展電子商務,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做好企業電子商務需求分析,明確目標

民營中小企業從事各種各樣的工作,不同的工作性質,對電子商務的需求也都不相同。要想發揮電子商務的作用,就必須分析本企業的工作特點,有針對性的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比如,簡單的按照民營中小企業的工作性質,結合開展電子商務的需求,民營中小企業可以劃分為生產加工消費品的企業、生產加工中間商品的企業、商品流通企業。

生產加工消費品的企業,其產品用來滿足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包括耐用消費品和日用消費品。企業需要將一定的原材料加工成為消費品通過銷售渠道到達消費者手中。這類企業的特點是原材料供應商數目少,比較穩定,而客戶群體較大。可以分析原材料訂購活動的電子商務化、企業內部信息化和產品銷售的電子商務化問題。根據企業規模和電子商務系統的效益評估,確定使用電子商務服務企業提供的平臺還是自建自營電子商務平臺。這類企業需要開展的電子商務活動包括B2B和B2C兩種類型。如不放棄傳統渠道商,可只開展B2B電子商務,不需要開展B2C.而為了提高企業管理效率,加強與供應商和渠道商的聯系,準確管理訂單,首先應該開展B2B電子商務。

生產加工中間商品的企業,其供應商和客戶數目都比較少,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目標應該是通過電子商務加強與供應商和客戶的聯系,提高訂單的管理效率、準確率等,可以在開展公司內部管理信息化的基礎上開展B2B電子商務。

商品流通企業這里主要指供應商數量多,客戶數量也多的終端零售商。這類企業對信息化的需求非常高,管理庫存是他們一個非常重要的工作,開展電子商務應首先從企業內部信息化做起,然后是開展與供應商之間的B2B電子商務,最后開展與消費者聯系的B2C電子商務。

2.組織保障

當民營中小企業分析確認自己開展電子商務的需求和明確目標后,應該有一個組織機構來實現電子商務的目標。目前,多數民營中小企業沒有電子商務部門,而有電子商務部門的企業也多是以一個企業中層的形態出現。這不能夠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求。電子商務涉及企業所有部門,一個與其他部門平行的機構難以實現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統籌企業資源的要求,因此企業要開展好電子商務,應該設立電子商務總監職務,全面負責電子商務的統籌工作。考慮到企業的經營成本問題,這一職務可以由副總經理兼任。協調好電子商務部門的工作和市場營銷、采購部門以及企業生產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設立一個電子商務部負責企業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所有具體技術和管理工作。

3.戰略規劃

企業在開展電子商務過程中一定要有明確的戰略規劃,在分析企業電子商務需求、可行性和目標的基礎上,制定明確的戰略規劃,分階段,按步驟,一步步來實施信息化,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復建設、信息孤島、電子商務沒效果等問題,讓企業少走彎路,有效的利用電子商務和信息化軟件來擴展企業銷售,提升企業內部管理水平。

4.效果跟蹤評估

對于電子商務的開展,應當設立效果評估機制,戰略規劃任務分解細化以后,形成分階段的任務目標,而完成的具體情況和實現的效益應當及時評估。評估的目的首先是檢驗電子商務工作的進展;其次是在已經開展的工作過程中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未來的改進意見;第三是能夠對開展電子商務所產生的效益進行準確統計,便于管理層進行決策;最后是對電子商務互動的開展形成一種長效的監督和管理機制,促進電子商務工作不斷改進。

雖然現在開展電子商務還有諸多問題,但是,只要認識清楚、目標清晰、管理得當,電子商務必能成為企業發展的又一重要動力。總之,電子商務作為利用互聯網絡和移動通信網絡等高新科技手段開展的商務活動,因為其所利用的工具的強大先進性,必然成為人類社會未來不可阻擋的一個發展潮流,企業必須充分認識到這一發展趨勢并積極探索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才能在未來的發展中不至于被淘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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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論文關鍵詞 十 民商法 法制建設

民商法、經濟法以及社會法是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三個重要部分。其中,民商法是該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制度,它體現了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和本質要求,對市場經濟的調節規范起著重要作用。但是,我國民商法體系還處于初步建立時期,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使其呈現多元化的態勢,所以民商法也應該不斷發展完善,以適應時展的需要。十中關于法律問題的提出對民商法的建設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現今我國民商法得到了快速發展。

一、民商法的內涵及涵蓋范圍

民商法就是指國家通過其權力的行使來引導、規范、促進民商活動發展,鼓勵其積極向上、穩定發展,以期建立一個公正、平等、文明的市場競爭環境的法律。民商法就是通過賦予市場主體權利和義務,從而對市場經濟中的主體關系進行調整。民商法律的本質是私法,是權利法,其核心是自由平等,以保護個人的權利為本位,對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及財產關系進行調整,以達到個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但是隨著現代社會發展,為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民商法中國家的硬性規定也在增加,公法性成分也有所滲入。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對民商交易的主體、行為、權責等的規定,包括物權法、公司法、合同法、保險法、民法通則等。

民商法是用于約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各個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的,其主要的任務是規范、調整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各種必需因素的。例如:在一定的范圍內,民商法可以用于規范市場交易活動主體的資質,賦予其進行市場活動的權利和義務;民商法還可以用于約束市場交易中發生的財產關系,確保交易安全進行;民商法可用于規范和約束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保證交易環境的秩序性。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二、十之前民商法的發展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一)十前民商法的發展狀況

盡管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我國初步建立了市場主體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等多項民商法律制度,然而從立法現狀的方面來考慮,我國仍存在著民商法規范供應不足的情況;從數量、質量、系統化等方面來說,民商法理論和實踐仍難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協調發展。其具體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

1.民商法立法體系不健全。其中很多基本規范都沒有系統化,比較簡單松散,而且司法解釋很多情況下都高于法律條文。

2.民商法立法內容不完整。在民商法規范中遺漏的內容很多,而且有多處空白,且很多立法內容都較為陳舊,不能滿足現代社會實踐應用的需要。

3.相關法律部門沒有對其提供相應的支持,使得部分民商法難以有效實施。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使民商法的建設工作刻不容緩。

(二)十前民商法律存在的問題

現有民商法立法很多,看上去分散應急的發覺明顯,立法缺乏系統性。以致于我國的民商法律中出現多種法規內容重復并存,缺少核心立法規范對其他法規進行約束的局面,這是我國民商法一個致命的缺點。

1.民商法內容簡單不夠系統。要頒布一個重要的民事立法,不僅要符合行政法規和相關部門的規章制度,還需要讓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做出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對立法做出具有立法性的司法解釋能夠讓原本簡單的民商法變得充實,但是如果司法解釋過多,也可能使一些現行的法律失去存在的價值。而且部分司法解釋中過分強調“司法立法”和“司法改法”。即使司法解釋等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法律空白,但還是有大量的法律空白存在著。而且,上述情況對法律的權威性的實際運用都有不利影響。例如:《民法通則》中沒有對取得物權的方式和時效進行規定等。

2.民商法制度滯后于社會發展。我國的民商法是在改造傳統法律的基礎上,借鑒外國民法典得到的,而且,我國現行的很多民商法都是19世紀改革開放時期制定的,其中有部分還具有計劃體制特征。但是,我國目前的社會體制和經濟運行模式已然有了很大的變化,舊的民商法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傳統的民商法律開始呈現老化趨勢,無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

3.民商法立法體系過于散亂。民商法主要是用于協調民商事務、行為的,但是民商行為具有復雜多樣的特點,但是我國改革開放時期制定的民商法律內容不全且缺乏系統性,所以在處理實際問題時就會發生很多矛盾。為此,國家行政部門在處理民商行為遇到問題時,就會根據實際情況去擬訂一些細則完善法律法規,以填補民商法的漏洞。但是,由于這樣的處理方式缺乏統一的協調、規劃,就會導致沖突、重復等現象發生,這就會使得立法體系混亂,比如,可能出現一法多立的情況。

4.存在執法不嚴的情況。雖然民商法已經得到了初步的建立,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卻存在著執法不嚴的情況。實際操作時,很多執法人員都不以民商法的具體規定為依據,而是根據自身的主觀意愿對民商主體的交易行為進行處理。這就導致了執法不嚴現象的發生,這嚴重危害了民商法的權威性,大大降低了民商法存在的價值。

三、我國民商法轉型工作的進行

經濟的飛速發展和社會的轉型,使我國民商法發展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同時也面臨著發展的機遇。為了加快民商法的進步發展,應該做好民商法的轉型工作:首先,從注重立法轉向注重司法解釋。民商法相關法律初步建立后,就將研究重心轉為司法和學理解釋,主要研究對法律體系的適用性問題和理解性。其次,將制度性研究從分散性轉向體系化。即從具體的法律法規中,提煉出能夠普遍適用的民商問題的處理理念、方法和規則,以便提升它的理論高度。再次,研究方法要從單一化轉向多元化。在進行研究時要注意借鑒經濟法、社會法、哲學等研究方法。最后,民商法從傳統轉向現代化。傳統的民商法已不能適應現展需要,企業社會責任、網絡交易等新問題應該被民商法所重視。所以,要促進現代民商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四、十后我國民商法的變化及發展

(一)民商法變化發展的影響因素

十的召開,進一步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體制也即將實現根本性轉變;“依法治國”治國方針的實施也使法制觀念深入人心;“科教興國”戰略的施行也促進了科技的飛速發展,也從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社會發展,以上這些改變都十分有利于民商法的發展。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成熟,為民商法的發展提供了基礎。十召開后,我國經濟體制實現了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這使得社會上經濟關系變得日益復雜,更需要民商法的運用去調節經濟主體的交易矛盾,同時,經濟的發展為民商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商品交易的頻繁和交易規模的擴大從客觀上要求民商法的法規更加科學合理,能夠與實際經濟發展狀況適應。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無疑為民商法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

2.依法治國治國方針的全面實施為民商法的發展提供了政策保證。黨的政策對民商法的發展都會產生很大影響。民商法的發展離不開國家法制的支持。“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貫徹是當今民商法繁榮的重要保證。“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原則得以貫徹,這一定會對民商法律的立法工作、司法以及執法工作都產生有利的影響。同時,社會也會形成遵紀守法的風尚,民商法也會有更廣泛的群眾基礎。

3.“科教興國”戰略的全面實施,為民商法的全面發展擴展了空間。“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我國必然要進入科技發達的知識經濟時期,科技的發展,使電子網絡交易層出不窮,民商法就急需對相關規定進行補充。與此同時,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也為民商法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技術知識和更廣闊的空間。

(二)十后民商法的發展情況

十后“依法治國”、“科教興國”等戰略的實施貫徹有力推動了民商法的發展和繁榮,其主要表現在下面幾個方面:

1.民商法發展不斷與世界經濟發展接軌。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國商法取得了巨大的發展,這一點已經在國家行政機關機構改革中得到了驗證:商務部的成立,一方面標志著我國政府順應時代潮流、統一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的決心,另一方面,也預示著我國的商事活動將進一步與世界接軌。特別在十后“依法治國”、“科教興國”等戰略的實施貫徹,這就要求必須加強與之有關的法制建設,因為只有良好的法制約束才可能保障市場的健康發展。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發展,世界各國在經濟上相互依存,而傳統民商法明顯無法跟上世界經濟發展的腳步。因而,民商法的發展與世界經濟的接軌也是擺在我們面前刻不容緩的事情。

2.民商法理論研究向更深更廣方向發展。國家對法律的重視程度不斷加大,使得法律研究的步伐也不斷加快,民商法作為法律的一種也呈現出繁榮的發展局面。一大批法學研究學者的產生為民商法律的研究注入了活力,科研力量的壯大,對法律研究的重視使民商法不斷得以發展完善。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即:理論研究范圍的進一步加寬、理論研究沿著縱深方向前進、民商法研究的方法不斷多樣化和民商法研究風氣的好轉。民商法研究進程不斷加快,使得民商法進入了全面發展的階段。

3.民商法在經濟市場中發揮的作用重要。現今,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內容的不斷完整,使民商法的觀念和精神深入人心,并在不知不覺中改變著人的行為方式,經濟主體會不自覺的遵守民商法規,且運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權益。即將進入市場的經濟主體也會主動學習民商法,利用民商法參與市場的競爭與合作,謀求自身的發展。所以,民商法會真正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工具和經濟生活的“”,體現其真正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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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 民商法 原則 信用

    一、民商法信用的主體與客體

    信用體系包括繁雜的內容以及對象,為了更明確劃分信用內容、引進更多主體參與其中,就要科學合理地界定信用主體,一旦信用主體進行法律界定,信用就被納入到民商法中并直接關切到后期信用主體在法律上所承擔的義務和擁有的權利。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以企業、政府、個人三個信用主體來劃分主體和客體是與社會經濟運行相適應的。

    (一)個人信用經濟社會里,消費者的個人信用成為社會個體身份的重要標識。商家和金融機構鼓勵消費者提前、透支消費,通過約定以財物的形式并規定期限的償還方式,對消費者設置了嚴密的信用系統,這是當前商家、金融機構和消費者之間形成的信用關系。個人信用體系最先在歐美地區如美國等一些國家實施,曾一度極大地促進了國民經濟的大幅增長。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不僅化解了社會消費供求矛盾的危機,也極大地提高了消費者的平均消費能力和水平。在我國,該體系自引進后就發展迅猛,但是整體還不完善,該體系所涉及的個人信用問題較為復雜,需要進行相關的法制建設才是完善體系的最好選擇。

    (二)企業信用企業通過所創造的社會效益,在社會經濟擁有奠基性的作用和地位,企業作為民商事主體的法人,理應享有相應的信用權利并承擔對等的義務。依法設立的企業在相關法律中所參與的主要是民事和商業活動,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主體,具備獨自負責債權和債務的能力,當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從事關聯交易時,企業是有信用權利的,相應而言,交易活動是雙向的,企業也有責任維護合作者等其他人的權利,以此,企業才能最終確立其信用主體的身份。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后,可以享受法律規定的相應權利,企業通過將明晰股東及公司的產權,保證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實施,來為企業財產增值,這樣,企業所生產的產品最終將轉換為錢,轉化為社會財富。

    (三)政府信用一個國家的信用是該國在國際社會、在人民心中形象和信念的集中體現,主要是根據該國政府的行為來判定,一般是指以中央或地方政府為代表的政府機構對社會所承諾支付的信用情況,比如公債就是政府通過國家債券形式向社會籌集財務和貨幣并在限定日期內按照約定利潤比例償還債務的工作。政府是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構的指導和參與者,政府信用也影響著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構,政府信用建設是國家信用體系的關鍵部分,是規范企業信用、個人信用的前提。

    二、民商法信用體系存在的不足

    我國民商法體系和我國其它法律體系一樣,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而完善與更新。但是,不管在全國性民商法律法規,還是在地方性民商法律法規中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依舊還存在著諸多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未明確界定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外延目前我國法學界還未明確界定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外延,甚至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都還未形成統一。法學界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外延還存在比較大的爭議。大致法學界對誠實信用原則內涵和外延存在四種不同觀念,即“語義說”、“條款說”、“立法者意志說”和“雙重功能說”。語義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該遵守信用,不進行任何欺詐的要求。條款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外延雖然并未進行明確界定,但是它仍然是應強制遵循的一般條款,它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應對復雜的案情的審判,也可成為民事活動的參與者進行正確合法的民事活動的指導原則。立法者意志說認為:立法者的意志是立法實現三方利益平衡,并最終為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而誠實信用原則制定的意圖在于貫徹實現立法者的意志。雙重功能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實現兩大功能,即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功能,最終實現法律法規旺盛的生命力和彈性。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序位滯后在私法領域,誠實信用原則已作為“最高行為準則”和“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已經成為民事立法的價值追求,在私法領域(如債權法和特權法)中均有其體系,但在序位上,誠實信用原則的序位相當滯后。如民法通則第四條中確定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但誠實信用原則卻排在平等原則、自愿原則以及公平原則之后,這與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最高行為準則”和“帝王條款”的地位是很不相襯的,嚴重滯后。

    (三)缺乏具體的法律制度保障誠實信用原則我國現行的全國性和地方性民商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其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其法規的指導性原則的,全國性民商法律法規共一百多部,地方性民事法律法規多達四百多部,覆蓋面相當廣泛。但是非常遺憾的是,在這些全國性民商法律法規,還是在這些地方性民商法律法規中誠實信用原則下位原則卻非常少,如果從立法者明文確定的視角來考察,誠實信用原則的下位原則根本就不會被確立。如情更原則,從某種意義來說,它是誠實運用原則的具體應用。我國合同法草案規定了情更原則,但是,在正式合同法文本中不知什么原因就導致變更原則不見蹤影。

    三、民商法信用原則的完善路徑

    (一)建立和健全個人信用體系個人的信用體系在我國經濟市場中的發展處于重要的位置,所以要想對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則進行完善,首先需要從個人的信用體系來建立、首先需要對社會當中的個人權利進行分析,并且民商法中的每條規定都需要從個人信用的方面進行考慮,并在此基礎上對個人利益中的渠道也做出明確的規定。此外,針對于我國公民中的個人信用資料的保護狀況上來看,我國還沒有真正的達到保護隱私的一種狀態,無論是個人的收入支出情況,還是個人家庭內的生活狀況都是需要對其隱私采取保護的措施的。

    要想徹底的解決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需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對個人信息采取一定的措施。并且當事人對于個人信息的溝通方式和時間都有自主選擇的權利。而對于個人信息在交易的過程中所能享受到的權利,同樣也需要法律的方式來解決。另外,我國公民應有權利對自己的資料進行修改,進而達到杜絕個人信息泄露以及被他們修改的現象發生。同時還需要將救濟途徑也歸納到個人信用體系的權利當中,并對于資料收集人對個人信息的不法利用制定懲處的法律法規。

    (二)加強公司的信用建設不得不承認信用的缺失已經成為了限制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并且在此過程中公司的信用建設則處于主導地位。目前信用建設的前提是經濟市場中的主體不能夠對權利與義務進行違反,除此之外還需要符合民商法中的規定。無論是公司的利益相關人員還是公司中的債權人都對公司的信用體系有一定的影響。并且評判公司信用的過程中,實際承擔的債務水平以及自身義務的履行程度也是重要的因素。所以說有必要在民商法的參與下對公司中的內部人員的人格進動態的資產和靜態的資本組成了“資”的全部,使得公司信用需要“資”來進行鞏固。

    (三)強化政府信用的導向作用同樣,政府在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則中也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同時對社會中的信用體系的建設起著引導性的作用,所以對民商法中的法律系統的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政府信用在整個社會的信用中占據著非常大的比例,所以政府在對其信用的建立過程中應需要群眾以及法律的監督和評判,這種行為有益于政府引導信用體系的構建。那么在政府中的信用體系構建的相關人員也需要嚴格要求自己,并隨時遵守民商法中的相關規定,并通過這種方式來提升我國當前公務員的自身素質。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社會道德并不能充當一切事物的標準,因此在特定的條件下需要采取法律來對當前的社會狀況進行管理,同時相關的部門需要秉承合法合理的原則的對待工作,而對于社會信用的影響也是正面的,對于失信的行為要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使得市場經濟發展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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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商法、信用原則、信用體系

社會信用體系屬于一種機制,這種機制主要就是為了規范市場經濟中的一些行為,改變一國的市場經濟中比較原始的支付手段,讓信用市場逐步的走向新的交易方式,這種以市場為主題的新的交易方式將會越來越健康。民商法就是為了保障這種新的交易方式的進行,同時在信用體系上還有一個良好商業環境,這樣才可以在人與人、企業與企業之間形成一個良好的和諧的關系,也就是說,二者的統一是一個長遠的目標,民商法確立的信用制度可以讓基本價值的取向有一個良好、安全的交易論文。

一、民商法的信用體系的法律基礎

誠實信用原則在具有很高的價值,它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時在法律體系上還處在一個比較核心的地位,所以它本身具有基本的法律原則。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迅速,但是誠實信用原則不能在有秩序的社會經濟發展中起到它應該所起的作用。當進入到了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的時候,我國的企業與企業之間就存在一種互相拖欠資金的壞現象,這樣使得我國大部分的企業都出現了債務的拖欠現象,使得整個社會經濟生活在信用體系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嚴重的貶值,因此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并出現了信用危機,所以要建立一個良好的完善的民商法信用體系是志在必得的。

二、民商法信用的主體與客體

信用體系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主要根據內容、對象和性質的不同來其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可以說,信用是一種民事主體的資格,要從不同的信用主體的角度來對其進行分析,這樣才可以對信用立法的角度有針對性規定其權利義務。文章正是從信用主體的角度進行分析的,這主要就包括企業,個人和政府,其中最重要的信用主體就是企業。

(一)企業信用

企業在社會經濟中主要從事的就是民商事活動,它在其中屬于一個整體,在信用權利和義務中也是處于一個享受者的承擔者的地位。企業是依法成立的,所以具有權利和行為的能力,在進行民商事活動中也是出一個主體地位,在進行各種商事的過程中,法人的資格同時意味著能夠進入到市場中,在簽約和交易的過程中處于一個整體的地位,其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活動,也就是說可以享用維護他人的利益與義務,同時也就得到了信用主體的資格。企業在得到法人資格后,可以通過法人的三大制度,讓企業在運作的過程中得到相應的注意,這樣才能使公司更加的完美,沒有瑕疵。當出現違背法人信用的時候,其法人資格就已不再具備,也就是說喪失了其信用主體的資格,或被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個人信用

個人信用又叫消費者信用,針對的是商家和金融機構在進行服務的同時,對于個體有一定的信用償還,當個體預約在某個日期進行償還的時候,個體就要提供相應的依據。在歐美發達國家,他們的個人信用體系來說,對于發展本國的國民經濟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因為他們的個人信用體系發展的比較完善。個人信用不但可以擴大消費者的購買力,同時也可以促進商品的平衡發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的發展,個人信用消費記錄也出現越來越多的擴張趨勢,可是就在這種擴張的同時,也會發生一些不必要問題,所以要加強個人信用消費記錄就越發的重要起來。

(三)政府信用

政府部門作為國家信用的代表,是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這有很重要的地位的,政府信用不單單是反映著政府形象的,同時在社會中還具有很大的示范作用,所以說,政府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重要的內容,同時也起到了一個向導的作用。

三、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基本思路

我國的社會經濟轉型已經日益的深化,所以面對著各種信用問題,在目前我國看來,信用制度成為了阻礙我國進一步發展的問題。也就是說,建立信用機制對我國民商事法律體系有很大的進步意義。同時推動并促進了我國商法的發展,和市場經濟機制的運行。我國的民商事信用體系的建立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于信用原則的法律地位的確立進行強化。我國的《民法通則》中隊誠實信用原則有了基本的定論,所以如果對這個原則進行進一步的強化,那么就能進一步發展我國的社會經濟,同時在物權法和債權法的確立上也給予一定的實行。

第二,構建信用權對于民商法的信用體系來說是很重要的。當下我國的立法機構還沒有專門的信用權,所以還應該從信用權中建立一個新的人格權。這樣通過信用權的構建可以使自然人和法人同時享用一個在經濟活動中可以維護自己合法信用權的人,這樣才可以在整個社會中建立一個誠實守信的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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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法律適用;商主體;商行為;商事;商事帳簿

    一、德日法商法典總則內容相同之處

    (一)對商法典與民法典的法律適用關系規定相同

    1.德國

    依《德國商法典施行法》第2條規定可知,民法仍為私法一般法,商法為民法的特別法,在商事領域,若商法典作出特別規定,則優先適用其規定,民法典只有在商法典無規定或無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方可適用。進一步考察《德國商法典》的內容可知,商法典總則性的一般規定是在民法典基本規定的基礎上作出的,但其內容仍不同于民法典,明顯體現了經營性、營利性的商事交易的要求;對于分則性的內容,商法典通常只對民法典無力規定的內容作出規定。在此以其對商行為的規定為例,商法典在第四編第一章對商行為作出了一般規定,該規定以民法典的基本規定為前提,但內容上不同于民法典,其更注重商人自治以促進商事交易順利、迅捷進行。隨后其在第二、三、四、五、六章列舉了商事買賣、商事行紀、貨運營業、運輸營業、倉庫營業等具體商行為,這些規定顯然為德國民法典所不能包含的商法特殊內容。

    2.日本

    《日本商法典》第1條規定:關于商事,本法無規定者,適用商事習慣法,無商事習慣法,適用民法典。②由此條規定可知,日本在民商法關系上仍堅持民法為一般法,商法為其特別法,在調整商事關系時,商法優先適用而民法次之。值得一提的是,該條還明確規定了商事習慣法的適用順序。

    3.法國

    在民商法適用關系上,同德日的做法,亦規定在商事領域,商法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其規定;若無,則適用民法。

    總之,實行民商分立的德日法,在處理民商法關系時均堅持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原則。此種做法,其一有助于維持民法在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時的基礎地位;其二可防止商法典重復立法,浪費立法資源,節約立法成本;其三可以防止并有效協調民商法之間對商事關系調整的沖突和矛盾。

    (二)對商事人的規定大相徑庭

    商事制度為德日法商法典中的重要內容,三者均規定商事人為獨立的商人。第一,商事人具有獨立性。這表現為其為獨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主體,有獨立的經濟利益即傭金請求權,而一般的民事人進行活動專為被人利益,并無自身獨立的經濟追求;商事人有自己的經營場所、商號、帳簿并獨立進行商事登記,而民事人不具備上述獨立要件。第二,具有職業性。商事人以為業,具有持續性、連續性,而一般的民事,往往是間斷性、臨時性的。第三,具有商人性。商事人以商業為業,獨立進行商業登記、商業經營、商業核算,因此可被劃為特殊的獨立的商人。

    此種立法方式,有助于鞏固商事人在現代市場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更能滿足現代經濟發展節約成本和迅捷方便的需求。

    二、德日法商法典總則內容不同之處

    (一)對商主體的界定不同

    1.主觀主義的德國

    德國在商事立法體例上采主觀主義原則,以商人概念為核心來構建商法制度并以商人作為適用商法的標準,即凡商人實施的行為,則為商行為,可適用商法;非商人實施的行為,即便為營利活動,亦不可適用商法。

    2.折衷主義的日本

    《日本商法典》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人,指以自己名義,以實施商行為為業者。依店鋪或其他類似設施,以出賣物品為業者,或經營礦業者,雖不以實施商行為為業,也視為商人。第52條第2款的公司亦同。③由此可見,其在界定商主體概念時,采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折衷原則,以客觀主義為基礎,以主觀主義為補充。換句話說,其主要憑借行為的內容、性質是否構成商行為來界定商主體,若為商行為且以實施商行為為業,則為商主體;同時其又要求商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要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

    3.客觀主義的法國

    依《法國商法典》第1條規定④可見,其采取的是客觀主義原則,完全依據行為的內容、性質來界定商人。當然,除具備商行為要件外,還必須具備另一要件方可成為商人——以商為業,即從事商事活動必須是持續的,若只是偶爾從事商活動,非商人。

    德日法采不同的立法原則來界定商主體可謂各有千秋,各有利弊。然而,相比較而言,德國的主觀主義原則更具有確定性卻難免有疏漏之處,法國的客觀主義較模糊不確定,而日本的折衷主義克服了法國客觀主義的缺陷,又吸取了德國商法的確定性之長,較好地確定了商主體的概念、范圍等,為一種更為可取的界定原則。

    (二)對商行為規定的不同

    由于德日法立法目的、立法體例的不同,三者在對商行為進行規制時,所采取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1.德國采概括方式

    所謂概括方式,即以商人概念為基礎對商行為作出概括性規定,只要為經營商人實施的營業行為,即為商行為,若由經營商人以外的主體實施,則為非商行為。這可以從《德國商法典》第343條規定窺見一斑。然而,該法第345條對單方商行為的法律適用的規定,可以說擴大了商行為的范圍,即若只有一方為商人而另一方為非商人的情況下實施經營行為,二者均可適用商法。

    2.日本采折衷方式,即概括和列舉相結合

    《日本商法典》第503條第1款以商人概念對商行為進行了抽象概括,而在第501、502、503第2款又分別列舉了絕對商行為、營業商行為、附屬商行為。

    3.法國采列舉方式

    其法律并未對商行為的概念進行抽象總結,而是通過列舉的方式來界定商行為的范圍,其片面注重商行為的客觀性而忽略商人的概念在界定商行為中的作用。法國商法典將其商行為分為三類:純粹商行為、營利商行為、輔營業行為。

    以概括方式界定商行為,具有較強的覆蓋力、統一力,然而卻缺乏確定性、具體性;而列舉方式,雖然具體明確,然而商行為復雜多變,種類繁多,列舉方式難以窮盡商行為的范圍而難免疏漏;至于折衷方式,可謂取二者之長而棄二者之短,相對來說,更為科學、規范,現代各國商法一般都推崇此種方式來界定商行為。

    (三)商事帳簿的設置原則不同

    縱觀各國對商事帳簿的設置原則,可以分為以下三種:強制主義、自由主義、折衷主義。

    1.強制主義

    即法律強制規定所有商人都必須設置商業帳簿,同時還詳細規定了商業帳簿的設置內容、設置方法、保管范圍、保管期間等。德國采強制主義,《德國商法典》第238-257條詳細規定了所有商人設置商業帳簿的義務及具體設置要求、方法等。從《法國商法典》第8、16條規定明顯可知,法國也采強制主義。

    2.自由主義

    即是否設置商事帳簿,完全由商主體自行決定,法律不強行規定。目前采此種立法原則的主要為英美法系國家。

    3.折衷主義

    即法律強行規定商人設置商業帳簿的義務,但不詳細規定商業帳簿的設置內容、設置方法、保管范圍等。日本采此方法,依《日本商法典》第32條第1款規定可知,其強制規定所有商人設置商業帳簿的義務,但從其第2款,又可見其未強制要求商事帳簿的記載方法與內容。

    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形勢的復雜多變,自由主義與折衷主義的設置商事帳簿原則弊端凸顯,一方面無法讓商事主體、投資者、股東等清楚了解商主體的財產經營狀況以防范風險、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使政府部門也無法有效對其進行監管而擴大了經濟風險。因此,這兩種原則日益消退,相反,強制主義更能適應現代經濟生活的需要,便于實現商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日益受到世界各國的青睞。

    三、對我國制定《商事通則》的立法啟示

    我國現行商事立法現狀為民法與單行商事法律并存而缺乏統率性、通則性的《商事通則》。本文在此不討論《商事通則》制定的必要性,而是在肯定其必要性的前提下,借鑒德日法商法典總則的合理做法,為如何制定《商事通則》略表拙見。

    (一)準確定位《商事通則》,協調好民商之間的關系

    如前所述,德日法商法典在處理民商法的關系時,均堅持民法為一般法,商法為特別法,在商事領域的法律適用上,商法優先而民法次之。這給我國的立法啟示為,制定《商事通則》仍應堅持民商法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為此,其要注重協調民商法的內容:對民法已規定的精神、原則等基礎性內容,通則不應重復規定,否則,將造成立法重復、交叉,從而增加立法成本,浪費立法資源;同時,因民商法的基本價值理念、調整對象存在重大差別,使得許多內容不能為民法所包含,例如商人、商事行為、商事賬簿、商事等,而這些內容為商事領域的一般制度,因此,這一立法任務應由商事通則來肩負。

    (二)規定商事基本制度,彌補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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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商法教學創新;實訓

當前,我國的高等職業教育發展迅速。但是,高職法律專業的現狀卻令人堪憂。據(2009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2008年高職高專法律類畢業生就業率為75%,在所有高職專業中排名倒數第一,工作與專業對口率為29%,排名倒數第一。法學專業就業難,有社會大環境的因素,但是學校在人才培養方面,沒有體現職業教育的特色,難以適應社會對高職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高職法律教育必須結合自身特點找準專業定位,切實強化實踐環節教學,提升其適應社會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專業的主干課程,商法教學改革是法律專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結合自己的商法教學實踐,談一談商法的職業化教學問題。

一、高職商法教學存在的問題

首先,高職法律專業以培養具有法律實際運用能力的實用型人才為目標高職商法教學與本科商法教學應當體現出差異性,如果說法學本科應偏重學術教育還是職業教育尚存爭議,對于高職法律專業是職業教育應當沒有異議。培養目標上的差異必然導致教學內容、教學方法上,教科書選擇等方面的差異。但實踐中,高職商法教學成了本科商法教學的縮編版,除內容簡單點,課時少了點外,沒有體現出職業教育的特色。多數學校在教學過程中以講解法律條文、法學理論為主,缺乏與實踐的銜接。學生只重視法學理論的掌握,卻不知在實踐中如何利用這些理論知識,面對個案不知如何著手。而案例教學,小組討論,模擬法庭、法律實訓側成了形式主義走過場,不是在課時上保障不了,就是資金保障不到位,導致教學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門與金融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密切相關的學科,又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商法的實踐化教學操作起來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師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多元化的知識背景。而現在高職法學教師隊伍基本是理論型的而且從發展趨勢看,越來越朝清一色的理論型、研究型發展,這不利于職業教育的發展。教師因為所學專業的局限缺乏對法律之外的經濟專業知識的了解,另一方面沒有律師、法官、公司業務等實務經驗,教學內容與實踐脫節,難以對學生進行職業技能訓練。

再次,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具有扎實的民商法專業理論知識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將越來越大,民商法是有利于學生就業的課程。因此在高職院校應當確立民商法學在教學中的基礎性地位,加大課程比重。但目前的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在高職院校,往往重視理論課的開設而輕視應用部門法課程的開設,在部門法課程中,民商法課程所占比重并不大。以我院為例,商法課程為64學時,內容包括商法總論、公司法、破產法、票據法、保險法,內容多,時間緊。教師在教學中講述原理和條文后,往往沒有時間進行實際操作技巧的訓練。

最后,是關于商法教材建設的問題。雖然一些學院根據高職教育的特點編寫了一些教材,但是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跡,教材的內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職的特點,適應不了市場的需求,跟不上法制發展的步伐。另外,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法的重心也發生轉變,從貿易法轉到企業法再轉到金融法。公司融資、并購、金融衍生工具的膨脹、電子商務等都成為商法的新課題。與此同時,傳統的票據制度已隨著交易電子化的發展而萎縮,在商法體系中的地位在逐步下降,為適應這種變化,高職商法課程在教材上應體現出來。目前的情況是,教材老化,授課重點不突出,直接影響了教學的效果。

二、高職商法教學改革的建議

商法教學改革應體現出思想性、知識性和實踐性,其實際運用不僅有助于學生學習任務的完成,并且應當有助于學生在學習期間形成對未來工作至關重要的學習能力、理解能力和實踐能力,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筆者認為應著力做好以下幾點。

(一)改善商法教學隊伍的知識結構

調整教師隊伍知識結構。高職法律專業培養的是技能型人才,而培養這樣的學生需要有既懂理論又會實務的法學教師隊伍。因此,要使法學職業教育適應這樣的教育目標,就必須改造現行的法學教師隊伍。因此,要加強教師培訓,與其他院校進行交流、合作、學習。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的商法課程是全國唯一的商法國家級精品課,江西財經大學的商業法律網絡模擬課程十分新穎,都值得我們學習借鑒。同時我們要與其他高職法律院校合作,共同探索高職法律教育的發展路徑。鼓勵教師參加社會實踐,允許教師適度兼職,從目前我國的國情看,主要是兼職律師,從發展趨勢看也可兼職法官、檢察官。筆者主張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培訓一批專職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類似理工科的實驗教師,專門帶領、指導學生從事法律實務模擬訓練。除此而外,還可聘請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擔任兼職教師。

(二)大力加強教材建設

促進教學內容不斷豐富與更新,教學內容要涉及學術前沿,如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引起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法律全球化等問題。要鼓勵教材不斷更新,強化教材對實踐法律運用技巧的講解。推出更多、更適用的商法案例教材。關于教材編撰的問題,雖然目前統編和自編的商法教材數量很大,但是,深入反映商法實踐中的問題、信息量大、視野開闊、適合高職教學的教材卻為數很少。筆者主張高職院校商法教師應當與司法實踐部門合作編撰適合高職教學的經典化教材。推出符合職業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傳統的基本概念說明、主要學說梳理外,特別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說理、示范功能,以及重大實務問題的指引和動態研究。

(三)改進教學方法

變教師講、學生聽這種單向的教學方法為教師學生交互式教學方法,應提倡提出問題,由學生自己解決問題,鼓勵學生發表不同的見解,進而改善學習態度,學會自主發展,提高實際能力。課堂講授要從純理論的講授方法向理論結合實際的講授方法轉變。商法教學中應當吸收實踐性的內容,商法教師應當注意收集分析司法實踐中具有新穎性、典型性、可議性的商法案例的裁判規則,把這些典型案例運用到商法教學中去。案例教學法的目標,不僅是使學生通過對案例的討論所得結論來深化對理論知識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使學生感受獲得這些法律知識的過程,體驗法律職業的思維方法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具體運用,從而獲得職業技能方面的發展。改進教學手段,教學手段的現代化不僅是解決學時少課時緊的方式之一,更是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學生能力的重要途徑。法學的內容包羅萬象,要加強高職法學教學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同時要充分運用各種教學媒體和教學手段、如幻燈、投影錄像、計算機教學軟件等,這將會大大提高課程的教學質量。超級秘書網

(四)進行商法課程設置改革,提高商法地位

目前看來,商法課程所占課時仍然偏少,急需加強。筆者認為應當把商法分為三門課,商法一(總論、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商法二(證口法、票據法),商法三(破產法、保險法)。每門課48學時,都是必修課,二年級第一學期開設商法一,第二學期開設商法二和商法三,這樣可以把商法各部分講透,也有充裕的時間進行案例教學。除此以外,還應當在三年級開設金融法選修課,內容包括信托法、期貨法、電子商務法、銀行法等內容,以適應商法發展和創新的實際需求。還應當鼓勵開設實踐性、技術性強的法律運用課程,如律師訴訟技巧、商務法律實用非訟處理、談判技巧等課程。

(五)開展商法實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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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民商法 價值取向 公平 效益

關于商法和民法的界定標準一般認為最主要的是兩者在調整內容和調整對象方面有著顯著的差異,但是這并非是區分這兩者的唯一標準。兩者在價值取向上的明顯差別也是區分民商法之所以分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的原因。不同的價值取向會直接影響到法律立法的目的,因而不同的價值取向也是對各法律部門進行區分的主要依據之一。商法和民法正是由于其不同的價值取向才使得其在調整手段和立法目的上存在的顯著差別,這種差別也決定兩者在市場經濟中的不同的作用和地位。公平是民法最高的價值取向,即當民法在立法過程中,若公平原則與其他原則發生沖突時,應當以公平原則為依據,沒有公平這一重要指標也就沒有了民事和民法相關法律制度。效益是商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即當其他原則和公平原則與發生沖突時,應當以效益原則為根本,其次兼顧公平。

一、立法價值取向的意義和表現形式

立法的價值取向包含有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在制定法律時,國家期望以立法這種形式達到其所制定的社會效果和目標;二是在法律制度和實施過程中其所選擇的價值取向出現矛盾時,應當以某一個為最高價值取向作為最終選擇目標。價值取向主要涉及價值判斷、價值選擇和價值界定,其中價值選擇的實現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價值本身的可取性;二是在多種價值中,價值取向的重要程度。不論制定何種法律,其都必須具有其相應的立法目標和價值取向。價值取向雖然是一種較為主觀的價值評判,但是其依舊要受到客觀的社會經濟條件的約束。法律原則的制定是價值取向最集中的體現,且價值取向可直接體現和轉化相關的法律原則,而相關的法律原則必定會具化為相關的法律制度和規范。法律部門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應具有一致的價值取向,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具體法律條文之間的沖突。

不同的調整對象雖然可以直接限定不同法律的執法內容但是價值取向卻會直接決定法律的立法目標。雖然所有法律均以公平為共同的立法前提,公平性原則也在各法律條款中有所體現,但是不同性質的法律對公平的需求程度是不盡相同的。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所有的法律均帶有市場經濟的氣味,均對效益的需求做出了相應的調整,民法也隨著市場經濟的變化做出了相應的調整,將一些與效益相關的內容融入到了其法律條款之中,但是公平原則依舊是其最高的價值取向。在商法中最基本的立法原則即效益,當商法中其他的法律原則與效益原則相沖突時有堅持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商法和民法在價值取向在對效益和公平的態度上有著明顯的不同,這點不僅體現了在立法方面商法和民法的不同價值,而且也體現了商法和民法在對市場經濟進行調節時各自所發揮的作用和獨特價值。

二、民法和商法價值取向的產生基礎

(一)公平優先原則的產生原因和體現

民法歸屬于私法一類,私法最基本的立法點是保護私人權利,市民社會中的基本法就是民法,市民社會的內容是以個人意志自由為主,獨立于國家,且完全分離民事權利與政治權力。市民社會要求國家限制自己的權力界限和范圍,應當最大限度發揮個體的積極性和能動性,以此最大化社會效益,保障社會公平。因而,每個國家在其民法典中均有涉及到契約自由和私有財產的神圣不可侵犯相關的內容,以此作為個人權利不受國家侵犯的法律保障。民法公平優先的原則是以市民社會中的意思自治和私權神圣為基礎的。

社會學將所有的法律規范分為了兩大部分,即技術性條款和倫理性條款。商法具有強烈的技術性,而民法則歸屬于理論性條款。在民法為市場經濟提供的法律規則中,大多是對市民社會的經濟基礎及其本身的概括,而且作為社會倫理生活中一部分的民事活動對社會具有較強的趨向性,并且法律語言很難將倫理規則精確的描述出來。由于民法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因而民法的絕大多數條款都歸屬于倫理性條款。簡單來說,其行為的性質判斷可以以社會主體的倫理為依據,無需當事人具有專業的判斷能力和法律的專業知識,而公平的原則在法律價值的判斷標準中無可爭議是最具倫理性。民法所具有的倫理性是其以公平優先為原則理論基礎。

民法與其他法律相比更具廣泛性,其適用對象包括所有的社會大眾,是所有市民的法律保障基礎。就民法本身的屬性來說,其應當使社會主體的生存要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即要保障社會大眾的財產、個人尊嚴、生命以及公平對待的權利。只有真正做到這些才能滿足社會主體公平的愿望,才能使得社會得以和諧健康的發展。民法的公平優先的原則是基于其適用主體的社會大眾性所決定的。

商品經濟與民法之間是緊密聯系起來的,只要存在商品經濟就必然存在著行對應的法律,而民法則是對商品經濟進行調整的基本法律。商品經濟有兩個必要的存在條件,其一是由于社會分工的原因,每一位社會成員不可能實現自我生產所有需要的商品,使人們必須以商品交換為途徑滿足自我需求。其二是由于社會財產非一人所有,使得每一位社會成員在承認相互之間的財產所有權的前提下,相互之間進行等價的勞動價值交換。由于商品經濟對任何事物和人都不具特權,其骨子里帶有平等的天性,只受控于商品競爭。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所有參入經濟行為的主體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商品經濟是民法公平優先原則產生的經濟基礎。

公平優先的原則在民法的各個方面均有體現,不但在民事主體、所有權和民法債權中均體現了公平原則,在民法的其他部分中也均體現了公平性的原則。如民事行為中的可撤銷和無效制度主要是用于對公平的維護;第三人制度中即時取得制度、表見制度等內容也是為了保護民法的公平性;在婚姻法中自由是其最基本的要求,而自由本身就是對公平的一種體現,其他的如平均分配夫妻共有財產、在法律上夫妻地位平等婚姻法條例均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在遺產繼承法中對繼承關系和根據權利義務一致進行遺產分配等法規同樣是民法公平原則的體現。公平優先原則是法律最高價值的體現,與人類生存發展的基本需求相符,有助于充分激發民事主體的潛能。

(二)效益優先原則的產生原因和體現

市場經濟是商法效益優先原則產生的經濟基礎,市場經濟是商品交換和社會分工的產物,商品經濟不同于市場經濟,其側重點在于產品所具有的交換屬性,通過交換生產者之間就能獲取對方的產品。商法的最初產生就源于對商品經濟進行的法律調整。計劃經濟是相對于市場經濟的存在,是以市場機制為手段在整個社會范疇內對社會資源進行調節配置的經濟發展模式。只有當商品經濟發展某一高度后市場經濟才得以產生,商法的作用和內容都與市場經濟緊密相連。

相當數量的技術性規范也是商法效益優先原則產生的基礎,商法從誕生之日起就具有職業性和專門性,直接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整,商法規則可以說主要是由市場經濟的基本方式、運作、內容和規則等構成。即商法規范應當依據不同的市場交易內容和交易方式進行調整。這就從根本上確定了商法規范應當具備相當程度的技術性和操作性。商法所設計的大多數技術性規范其目的都是為了保護主體的營利性行為,且其行為效果不能單憑倫理道德進行評定。商法規范不僅要有對事項進行定性的相關規定,更加要有對其進行定量的規定,如票據法中有關于票據的要式性、發票行為、票據抗辯、無因性規定、承兌行為和背書行為等都具有相當強度的技術含量。只有運用相當數量的技術性規范對不同規則進行調節才能實現商法的宗旨和營利性。

商法制度和商法原則上處處體現著效益優先的原則,而且商法以效益為其最高價值取向的同時甚至會犧牲某種程度的公平,其中票據無因性制度和有限責任制度最為典型。票據無因性制度的產生主要是為了將票據關系和因其產生的民事基礎關系進行嚴格的法律區分。其主要是為了使得票據流轉的速度加快,使票據在支付、流通和充當信用工具時發揮出最大限度的價值。但是一旦票據基礎關系失效,那么票據義務人將對其履行單方面的義務。有限責任制度將特定的投資行為進行合法化的保護以實現社會財富的最終增長。但是債權人不僅沒有對其所投資的生產活動進行經營的權利甚至沒有進行監督的權利,從而使得債權人承擔了出資人所應當承擔的一定的生產經營風險。

三、民商立法價值取向對我國立法的影響

雖然民法和商法之間的調整范圍和價值取向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但是這種差異并不足以撼動我國民商合一的立法體系,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模式依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且民法和商法之間在調整方法和調整內容上具有較多的相同點,因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依舊是我國的立法發展趨向。

首先,民法和商法之間的價值取向存在較多的相同之處。合法性價值、平等性價值、誠實信用原則和效益原則等價值取向均為民法和商法之間所共有的。這些相同價值取向產生的主要原因有: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是商法和民法共同的調整內容,社會主義市場的經濟關系是商法和民法共同的調整對象,且二者均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特色的任意性規范為調整手段,且都以市民社會為制度觀念。商法于效益的追求和民法于公平的追求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不僅具有相交融的一面同時也具有趨同性。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對效益的追求應當受到公平原則的制約,而對公平的追求也應當是基于對效益實現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