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范文
時間:2023-03-24 12:55:0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工傷事故,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國際勞工組織的要求
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事故和職業病的記錄與通報實用規程》(簡稱《規程》)申明,各成員國遵循《規程》的實用程度,可依據本國經濟狀況和技術水平而定,尤其是計劃使用《規程》的國家,應考慮本國具體條件。發展中國家及有關國家,在擬建立或修改有關職業傷害事故、職業病、通勤事故及危險情況事件的記錄和通報系統時,須考慮自身實際,如條件不具備,可不按《規程》辦;如按《規程》辦,就要嚴格遵循其基本要求。我國屬于未遵循《規程》的國家,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中,除職工死亡總數外,其他數據均不被《規程》承認。
《規程》對傷亡事故、職業病、危險的統計,從記錄、統計、公布3方面,提出以下要求。
對記錄的要求
記錄、保存和使用職業傷害信息的要求,包括傷害人員的主要特征,如:身份、性別、年齡等;企業的主要特征,如:工業分類等。傷害情況記錄越詳細越好。
對統計的要求
傷害的總人數。指死亡人數、職業病人數、3日及以上工作日損失的人數,以及時間無損失、工作無缺席的傷害人數的總和,其中死亡人數包括事故發生后1年內死亡的人數。
損失工作日總數。指死亡和職業病損失工作日,以及有3日及以上損失工作日的總和。
傷害總起數。包括死亡、職業病、3日及以上工作日損失的傷害起數的總和,再加上時間無損失、工作無缺席的傷害起數。無論是企業還是政府主管部門,對職業傷害的統計資料,應按傷害性質或類型、經濟活動部門分類。
統計資料原則上不超過一個全年。政府主管部門對時間損失的統計,應明確是否按照全日、全周、工作日或輪班時間計算。
為使企業能在記錄、統計及報告給政府部門時,提供更詳盡的信息,政府部門應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合理的時間期限,并對有關事項作更明確可行的規定。
對公布的要求
公布的指標應包括上述絕對數指標,尤其是以下4項相對數指標必須公布:傷害頻率,指百萬工時發生傷害案例數;傷害發生率,指千人發生傷害案例數;傷害嚴重度,指百萬工時因傷害損失工作日數;平均每個傷害案例損失工作日數。這4項指標可同時用于包括死亡、受傷和職業病嚴重程度的衡量。
各項絕對數指標和相對數指標,應按經濟活動或經濟部門進行分類。在必要的地方,應按經濟活動類型、年齡、性別和其他特定群組測算;要說明統計范圍;應解釋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和統計方法;應注明公布的統計資料來源,如由企業或保險機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部門提供的原始報告,在何處可得到先前的統計資料等。
公布的統計資料,原則上由政府主管部門直接匯總、審定并公布,而不應依據其他的輔助報告;應采用國際或其他相關國際組織出版的最新標準和指南;并至少每年公布1次。
美國的統計實踐
美國對職業傷害統計調查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行政調查,類似于我國的統計報表,由勞工部下屬的安全衛生監察局負責。行政調查是強制性調查,調查對象主要是企業,被調查企業須如實全部填報相關信息。
另一種是專門調查,由勞工部下屬的勞工統計局負責。該調查對企業是強制性的,須逐項填寫并按時回復;而對公民而言,則是自愿性的,但絕大多數公民愿意接受調查,調查問卷回收率高達97%以上,拒訪率不超過3%。這是因為,一方面美國統計法規較健全,信息保密工作做得好,讓被調查者放心;另一方面,專門調查對決策影響重大,被調查者認為自己的意愿和訴求受到重視后,能促使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出臺。
需說明的是,勞工部有關職業傷害的主體數據來自抽樣調查,該數據在各種調查方法取得的總數據中約占70%。
美國勞工部根據1970年頒布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授權,了《記錄和報告職業傷害和疾病規范》(下稱《規范》),對職業傷害和疾病的記錄和報告、報告的目的和格式、報告的主體和受體、記錄標準和統計方法等,作了以下主要規定:
對行政調查的要求
10人及以下的企業,不需記錄報告職業傷害和疾病,一般也不列入抽樣調查范圍。以下兩種情況不用報告:高速公路或公共街道機動車事故(在建筑工地以外的事故);商用飛機、火車、地鐵或公交車事故。但上述情況中,致命的心臟病須報告。從這條規定可看出,職業傷害事故與交通運輸事故是完全分開的。
需報告職業傷害和疾病的企業,首先要對發生的所有傷害和疾病進行記錄。記錄包括:死亡;工作日損失;工作受限制或調換工作;不屬于急救的醫治;失去知覺;由醫師或其他有執照的衛生保健員診斷出的顯著傷害或疾病。更詳細內容還包括:針刺及尖狀物傷害;醫治轉移案例;職業性聽力損傷;職業性肺結核案例;肌肉與骨骼病。以上記錄須在7天內完成。
發生任何與工作相關的致使雇員死亡,或3個及以上雇員住院的事故,在接到事故8h內,企業須向安全衛生監察局報告。如果受傷害住院人員死亡,在死亡8h內進行報告。
雇員可自主報告傷害和疾病,企業須建立傷害和疾病報告系統,讓每個雇員知道該報告系統,并且了解應如何向企業或安全衛生監察局報告。
企業須為雇員及其代表提供在一定限度內使用傷害和疾病記錄的權利。雇員有權獲得由企業保存的自己的傷害和疾病記錄,一旦雇員、以往雇員及其代表提出要求,企業應在下一工作日結束前提供記錄復印件。如雇員有要求,企業須在7日內提供更詳細記錄。
在一個統計全年中,安全衛生監察局可隨時向企業索要傷害和疾病記錄統計數據,企業須在4個工作日內提供。如政府代表向企業索要記錄和數據時,企業須在4個工作日內提供。
企業于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按《規范》的統計格式對記錄的傷害和疾病信息匯總保存,并按《規范》的報告格式郵寄或發送給安全衛生監察局。安全衛生監察局可根據需要,制定抽樣調查表格。企業一旦收到這些表格,就要按表格要求填報信息。信息通常包括:雇用的人員數量;雇員的工作時間;其他《規范》要求記錄的部分信息。
對抽樣調查和的要求
勞工統計局職業傷害和疾病統計調查,主要是抽樣調查,分《職業傷害和疾病調查》和《職業致死傷害的人口統計學調查》兩類。包括受傷害和疾病雇員的職業,以及有關雇員人口統計學(如年齡、性別)方面的信息;導致傷害和疾病的因素種類、經過和原因;與之相關的工作日損失。各類調查還可做更細分類,如:職業傷害和疾病調查,可細分為致命工傷調查和普通工傷疾病調查等。企業收到來自勞工統計局或其指定人員發來的職業傷害和疾病調查表,則須按調查表要求按時填好并返還。
勞工統計局年度報告包括作業場所傷害、疾病、死亡的事故數量,這些信息對于分析判斷全國及各州、各行業的傷害、疾病和死亡事故發生率或發生量,具有重要作用。
篇2
甲方(單位): XXXXX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XX,男,XX歲,住成都市XXXXXXXX,身份證號:
乙方于 年 月 日發生傷害事故,經治療后復查,現已康復。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 元(大寫:人民幣 ),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并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
3、本協議簽訂后 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余款人民幣 元(大寫: )于 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5、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勞動關系即行終止。同時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6、若甲方遲延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一次性補助金,則每遲延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3‰作為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多不超過一次性補助金總額的20%。
7、乙方領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補助金后,房地產E網 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和責任要求的,乙方應當退還甲方為解決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并承擔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應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20%的違約金。
8、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10、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11、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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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篇4
其次,要求現場全面停工,由公司領導組織所有管理人員對現場安全進行拉網式排查整改,尤其對臨邊防護、樓層水平洞口防護、外掛架防護、卸料平臺及大鋼模、布料機等進行專項檢查整改,對消防、大型機械設備、臨時用電設備進行了全面檢查。
另外,公司領導主持召開了安全專題會議,強調作業人員的自身防護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術,并對事故進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檢討。隨后召開了全體施工人員安全大會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大會。
通過此次事故的教訓,項目部深刻反省,()將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工作。
第一、進一步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項目部總結本次事故的教訓,將進一步細化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班組安全活動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管理獎罰制度、項目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消防保衛管理制度、現場門衛管理制度、項目動火申請制度、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單位用電及特殊工種管理辦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進行重新識別,并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第二、進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除了對勞務分包單位人員進行嚴格入場三級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項目部還將大力實施職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同時,做好各勞務班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對工人進行專業知識以及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等,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第三、強化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杜絕任何安全隱患的存在。
項目部將定期召開安全措施交底會,深入開展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全體項目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拉網式檢查,對安全隱患逐一排查,絕不放過。
第四、進一步做好安全防護,全面落實安全防護標準
項目部將加強樓梯臨邊、樓層水平洞口防護、電梯井立面防護、電梯井內水平兜網防護、外掛架防護網防護蓋板、卸料平臺錨固及荷載、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機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備、鋼筋房機具用電等。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按 三定原則進行整改落實。
堅持每日對外掛架、卸料平臺等的檢查工作,對外掛架防護、外掛架配件逐一檢查,及時對卸料平臺組織驗收,做好驗收記錄,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
項目部承諾,全體管理人員將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強化內部管理,切實提高各級人員安全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貫徹執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調整充實項目組織機構,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檢查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認真審核從業人員資質和技術能力,及時督促檢查各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進一步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全面組織排查施工現場的各類隱患,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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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但由于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系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并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復到并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并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導出處理工傷賠償關系兼有民事賠償關系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復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并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于20**年我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布的《安全 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 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后出臺的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征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征求意見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采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系問題上。鑒于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系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么 。而對于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于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于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于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雇主承擔勞動關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雇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于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舍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于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著不排斥其他 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賠償。可以說,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于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后果存在過錯。當然對于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于事實層面上存在著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于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系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范圍和保障程度有著密切的聯系。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于兩個并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于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明確的規范,而《勞動法》
第1條就明確規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盡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關系。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于現實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并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應當提及的是,追究工傷事故中的侵權賠償責任,必然;權行為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0存在過錯為前提;
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并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說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局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范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系,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于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說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生的。要求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于預防損害的發生。對于多數中國企業來說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有必然聯系
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以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賠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社會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企業和行業之間跨階層風險分擔,本企業或雇主跨時間風險分擔。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目的在于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當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并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為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其對勞動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會發生保險賠償責任之外的侵權賠償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問題,而其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為理所應當非額外負擔。
篇5
關鍵詞:危害識別技術;工傷事故;預防
河南油田現有員工3萬余人,活動范圍覆蓋國內16個省區、國外7個國家,是一個以原油生產為主,集油氣勘探開發、煉油化工、社會服務于一體的國有企業,具有高溫高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連續作業、點多面廣等典型的高危行業特點。因此健康、安全與環境(以下簡稱HSE)管理工作始終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如何有效遏制工傷事故的發生,保護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確保生產安全有效運轉,改善企業的整體形象,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是HSE管理首要探討和必須解決的管理課題。HSE體系建立和運行的基礎、核心是不斷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及風險控制。因此,危害識別技術對提高企業HSE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危害識別工作一是體現風險管理的思想,使企業管理上檔次,二是為HSE管理體系運行提供基礎,也是企業履行法規要求和HSE承諾的需要。
一、危害識別技術要點分析及控制要求
1 策劃準備技術要求
策劃準備是危害識別的計劃管理環節,關鍵有三點:一是危害識別必須服務于HSE管理,應策劃編制工作方案,明確目的、范圍、時間及各級人員工作責任等;二是盡可能詳細收集相關資料,分類整理列出清單,如:設備設施、作業活動、人員(崗位)、物料、環境因素、法規制度目錄;三是開展危害識別方法、危害分類標準知識培訓,提高全員危害意識和技能,確保相關人員正確開展崗位危害識別工作。
2 危害辨識技術要求
危害辨識是風險管理過程的基礎和輸入環節,目的是全面識別危害,關鍵有四點:一是選擇適合的識別方法,既滿足評價目的和對象需要,又能保證員工正確運用。一般采用經驗分析(詢問交流、現場觀察、查閱記錄等)與系統方法相結合(如活動、操作、檢維修選用JHA,設備物料適用SCL、裝置系統選用FMEA方法等);二是堅持動態識別與定期識別相結合,危害識別應充分考慮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和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三是采用統一識別表單,按照危害因素分類標準,辨識并登記與各項活動有關的危害因素(可能引發不良后果的材料、系統、生產過程特征等),重點分析誰會受到傷害以及如何受到傷害;四是堅持全員參與,全面覆蓋,突出重點。內容范圍應覆蓋企業的產品、服務和活動過程,包括法規要求及相關方活動的危害等。
3 風險評價技術要求
在危害識別的基礎上,依據法規標準要求,選擇、建立適宜企業的風險評價方法,對風險進行定性、定量評價和分級的過程。關鍵有三點:(1)風險度矩陣是目前被普遍采用的適宜于企業自主評價的半定量評價分級方法,通過對風險的可能性L(1~5)、嚴重性s(1~5)進行判別賦值,計算風險度并分級(風險度R=嚴重性S×可能性L)。(2)堅持群眾評價與專業評價相結合,即:員工識別評價、各級審核評價、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審核、評價機構專業評價相結合,系統、科學評價業務活動過程風險。(3)分級篩選建立危害因素清單,編制風險評價報告,對識別的危害因素應按人的不安全行為、機(物)的不安全狀態、不良的環境條件、管理缺陷進行歸類,按風險由高到低進行排序,分級報告和備案。
二、河南油田危害識別的應用探索
1 開展初始狀態評估,為體系建立提供依據
初始狀態評估的目的是全面系統分析企業HSE現狀及管理狀況,為建立HSE體系、制定方針目標提供基礎依據,核心是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因此,油田HSE體系建立時,用了3個月時間,開展初始狀態評審工作:辨識、獲取適用的HSE法律法規要求,評價法規符合性;全面識別油田活動、產品和服務過程中的HSE危害因素,評價并確定存在的重大及不可容許的風險;調查油田HSE管理狀況,包括組織機構狀況是否合理、HSE有關規章規程是否完善、以往事故事件及職業病“四不放過”處理情況等。
2 建立危害識別制度,實施隱患項目分級治理
建立危害識別與隱患治理機制,理順職責、程序,明確管理要求,規范工作流程:按照“人、機、環、管”四要素,每年定期開展全員危害識別,基層識別出的隱患,首先由基層評價篩選和治理,基層治理不了的,上報二級單位,由二級單位評價篩選和治理;二級單位治理不了的,上報油田組織安全評價、立項治理。
3 開展全員危害識別,動態辨識存在的各類風險
按照安全風險大小將油田二級單位劃分為重大、較大和一般安全風險單位。規定重大、較大安全風險單位每半年開展一次全員危害識別;一般安全風險單位,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員危害識別。對非常規的業務活動、工作環境和操作條件(特殊作業,新探區作業,惡劣氣候條件下作業等)和工藝技術、施工項目、設備裝置、環境條件等發生變更時,及時進行動態危害識別。目的是識別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缺陷和環境不安全因素。使每位員工對本崗位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做到心中有數。
4 實施風險評價分級,制定風險削減控制措施
運用風險度矩陣,判定可能性L和嚴重性S,計算風險度,把風險劃分為不可容許、重大、中等、可容許、可忽略5個等級。對不可允許風險(R≥20),進行停產治理;對中等以上風險(R≥9),進行限期治理,并落實防范措施;對一般風險,制定防范措施,從管理措施上加強預防。對管理缺陷、環境不良,主要采取完善制度、加強監管的辦法進行解決;對人的不安全行為,定期舉辦“三違”學習,班實施針對性學習教育;對物的不安全狀態,實行限期整改和分級治理。
三、危害識別存在的主要問題
1 培訓不到位,員工防范危害意識、技能較低
主要表現:未按要求組織專業培訓,識別人員對于工作危害分析、安全檢查表等常用方法不熟練;各單位對危害識別的理念、方法、技巧缺乏系統了解和實踐經驗,組織的培訓效果不理想;缺少開展危害識別的指導性文件,特別是對基層崗位如何開展危害識別缺乏有效的指導。
2 認識不到位,危害識別缺乏主動性
主要表現:對危害識別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認為危害識別的范圍廣、涉及單位多、工作量大,對危害識別存在畏難、抵觸情況;存在恐懼心態,認為找出自己崗位中存在的問題后,可能影響單位榮譽或害怕領導追究自己的責任,避實就輕,不愿意將危害識別出來;風險控制措施不落實,在開展危害識別和風險
評價后,裝訂成冊放在資料盒中備查,便認為完成了任務。
3 識別不完整,不能有效識別風險
主要表現:識別范圍不全,遺漏重大風險,如只注重作業活動、工作場所等的識別,忽視對法規及相關方危害因素識別等;方法運用不當,不能有效識別危害,如只用]HA(工作危害分析),不會使用FMEA(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無法對關鍵裝置等設備方面深層次問題進行有效的分析;風險度計算不客觀,對管理提供錯誤導向,如可能性和嚴重性取值偏高偏低,導致與實際不符,真正風險找不出來,個別非重大風險侵占計劃、資金。
4 危害識別與日常HSE工作脫節
主要表現: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方針目標、隱患治理計劃時沒有考慮危害識別的結果,危害識別與HSE管理策劃存在“兩張皮”現象,危害識別不能融入日常HSE工作中,在實施特殊作業、項目施工等直接作業活動時危害識別不到位,直接作業環節風險事件無法根除。
四、持續改進危害識別的對策措施
1 領導重視,全員參與危害識別工作
領導重視并參與是提高危害識別工作質量的前提。各級領導對本單位HSE工作心中有數,首先要對單位存在的危害及風險心中有數,因此領導不僅要確保必要的資源、政策支持,還要參與到危害識別與風險評價中,以強勢推動全員危害識別工作。全員參與是危害識別有效實施的關鍵。危害識別的最終目標是杜絕事故發生,要實現這個目標,必須組織每位員工積極參與,識別崗位作業活動、設備設施、工作環境存在的危害,對崗位危害和風險心中有數,從而達到“事前預防”的目的。
2 規范管理,建立危害識別常態機制
建立完善危害識別與隱患分級治理工作機制,規范基層“培訓、識別、評價、控制”工作流程,統一方法和實用表格,指導基層單位開展識別及評估工作。堅持PDCA管理原則,建立危害識別動態循環模式,圍繞HSE的運行,持續動態開展危害識別與風險評價工作,及時識別更新危害信息,制訂、實施并保持風險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使HSE風險始終處于可控、受控狀態。
篇6
【關健詞】事故預測數學模型安全管理應用
企業的安全生產要持續、健康發展,安全管理工作要想上一個新的臺階,必須依靠科技進步,運用事故預測數學模型、安全性預評價等現代安全管理手段和科學的安全技術,預測安全狀況的走向,從而達到防止事故發生的目的。本文運用直線性回歸分析法對甘化公司2004年至2010年七年間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建立預測數學模型,從而使甘化公司安全管理由事故管理走向有理論基礎的事故預防型。
一、 建立工傷事故預測數學模型
根據甘化公司2004年至2010年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數,繪制出了工傷事故分布圖(圖1)。依據工傷事故分布圖的曲線的走向,結合表一甘化公司工傷事故回歸運算表,運用直線性回歸方程(y=a+bx)擬合建立工傷事故預測數學模型。
表一甘化公司工傷事故回歸運算表
用直線性回歸方程計算方法,分別求出直線性回歸方程(y=a+bx)的系數a與b,式中:x表示為時間序列(年);y表示為理論預測的甘化公司工傷事故值;n表示為共多少年。
由此擬合出工傷事故預測數學模型為:y=5.71+0.25x
二、工傷事故預測數學模型在安全管理中的運用
1、工傷事故理論值預測
運用上述確定的工傷事故預測數學模型進行理論計算,并將工傷事故預測值填入表二。所以,此工傷事故預測數學模型預測出的工傷事故數值反映了實際工傷事故的變化趨勢,是比較準確。它便于為預防工傷提供數據依據,盡可能將工傷事故降到最低限度。
表二:甘化公司工傷事故實際值與理論預測值對照表
2、運用科學管理方法,進行針對性預防,降低工傷事故預測值
(1)依據數據,按相同月份進行統計,繪制出了甘化公司2004年至2010年的1至12月份工傷事故趨勢圖(圖2),由圖2可以看出,甘化公司工傷事故的高峰期分別是2月、6月、7月。所以根據工傷事故高峰期發生的規律,針對2月、6月、7月份,采取了如下安全預防措施:①加強員工的勞動保護的安全監督,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②加強安全管理,加大對違章行為的嚴肅查處,決不允許形成習慣性違章;③全面開展工作崗位安全分析,加強安全合格班組建設;④加強班組班前、班后安全教育,從本質上做到三不傷害(即:我不傷害自己,我不傷害別人,我不被他人傷害);⑤抓宣傳、樹典型,將重點放在預防事故和落實防范措施上。通過針對性的預防,取得良好效果。
(2)雖然根據工傷事故預測數學模型計算出的理論預測值非常接近實際值,但是從表二中也可以看出,2007年、2008年的理論預測值與實際值也有相對大的差別,又出現了一次事故高峰期,特別是2008年實際工傷事故值已達到9起,超出理論值將近2起,所以2009年甘化公司首先針對這種情況對2008年的安全工作進行總結、分析,并從工傷事故分析上來看,主要原因是:①由于公司提出企業將要進行改制,并且實行在職員工從新競爭上崗,部分人員從新分流、下崗,員工的工作情緒不穩定,據統計,發生的9起工傷事故中有5起是員工在工作中情緒不穩定所造成的;②公司在春節剛過就立即進行全廠停產大修,員工的精力還未能完全投入到大修中去;③在全廠停產大修期間,各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能得到很好的執行;④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員工勞動安全保護措施未得到落實;⑤員工安全意識淡薄,不完全熟悉生產工藝、設備特點及操作方法,不懂得異常情況下的處理方法所造成的危險后果及人身傷害。找出原因后,采取了以下針對措施:①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訓,消除員工的消極情緒,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②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③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力度,狠抓勞動安全保護措施的落實;④開展危險預知,重點抓事故率高的安全生產薄弱點,加強安全監控管理。通過采取針對性的預防措施,2009年比2008年減少了3起,同時使工傷事故實際值越來越接近理論預測值。所以將工傷事故預防技術運用到實踐中,確實起到了降低事故發生值的作用。
三、結束語
篇7
【摘要】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用人單位單獨承擔責任的情形和第三人過錯致人損害單獨承擔責任的情形以及用人單位和第三人共同過錯侵權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情形。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通常作為職工工傷事故的兩種救濟方式,本文試圖進一步理清:當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時,與工傷事故責任、雇主責任關系的竟合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關鍵詞】第三人侵權責任 工傷事故責任 雇主責任 竟合問題
一、用人單位單獨承擔侵權責任的處理
當不涉及第三人且雇員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獨承擔責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若雇員被依法認定為工傷,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2條的規定,法院對于主張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求不予支持,此時應該由雇員按照工傷認定的程序主張給付工傷保險賠償金。二是若雇員依法不被認定為工傷,雇員在執行用人單位工作任務時受到損害,并且雇員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也不屬于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在這種情況下要承擔單獨責任,用人單位依法被認定為侵權人。用人單位此時需要承擔無過錯責任并對被侵權人進行賠償。
二、第三人單獨承擔侵權責任的處理
當雇員和用人單位在案件中均沒有過錯的情形下,第三人單獨承擔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若雇員參加了工傷保險統籌,第三人應該依法承擔過錯侵權責任,雇員在第三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也可以主張工傷保險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2條第2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對賠償解釋12條的理解是,當侵權人為用人單位時,勞動者只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請求支付保險金;當侵權人是除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時,勞動者擁有雙重救濟的權利,既可以向侵權的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也可以主張工傷保險金的給付賠償。侵權賠償和保險賠償是并列救濟關系并非選擇關系,法律設立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勞動者的權利。因此,如果雇員是受到雇傭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侵權,則其在進行相關工傷保險金給付之后,仍可按照侵權損害賠償規則向第三人進行追償。
2、若雇員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并遭受損害,第三人要單獨承擔責任或者由用人單位承擔先行承擔墊付責任。首先,雇員不符合主張工傷保險賠償的標準,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次,因為雇員是在執行用人單位所安排的任務時所遭受的第三人侵權,如果能夠找到直接侵權人,由直接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找不到直接侵權的第三人,應該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賠償,用人單位對直接侵權人享有侵權損害追償權。
三、用人單位和第三人混合過錯侵權的責任承擔問題
用人單位和第三人混合過錯侵權,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若用單人位和第三人之間屬于共同加害行為,那么用人單位和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此時用人單位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工傷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雇員因用人單位和第三人故意侵權造成的損害時,因為兩者有共同故意且行為具有違法性,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工傷的規定。用人單位此時被依法認定為侵權人,用人單位和第三人作為共同侵權人而承擔責任。
2、若用單人位和第三人之間屬于共同危險行為,那么應該按照實際情況具體分析責任承擔,此時用人單位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工傷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十條明文規定:若查明是第三人的責任,則由第三人作為損害賠償的主體承擔責任。若查明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因為這種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不適用工傷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按照直接侵權人的角色承擔責任;如果查不清楚該損害結果是由用人單位造成還是由第三人造成,由二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者既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賠償。
3、若用單人位和第三人之間屬累于積因果關系侵權,此時用人單位適用工傷的相關規定,第三人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
首先,用人單位和第三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過失行為,并且每個侵權主體的侵權行為單獨能夠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其次,用人單位和第三人之間的加害行為累積在一起才共同導致了結果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由兩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者既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加害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主張工傷保險金的給付賠償。
4、若用單人位和第三人之間構成共同因果關系侵權,用人單位和第三人應該按照各自能夠確認的責任的大小承按份責任。
共同因果關系存在的前提是兩者不構成共同侵權,并且每個侵權主體的行為都不能單獨產生損害結果,兩者的加害行為的竟合共同導致了損害的發生。《侵權責任法》第12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只承擔與其自身相應的部分,因為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工傷保險的途徑處理,所以不能判決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也不能將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判由第三人承擔,否則將會過于加重責任承擔致使嚴重違反法律的公平性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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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建筑施工;傷亡事故;對策
0.引言
建筑工業給我國經濟注入了活力,在迅速發展的過程中也面臨著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一些建筑施工傷亡事故屢見不鮮,不僅僅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更重要的是對一個家庭產生了嚴重傷害,新聞媒體和公民們越來越關注此類話題。因此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同時促進經濟的發展,預防和減少此類工傷事故的發生變得尤為重要。
1.我國建筑施工傷亡事故發生的致因分析
1.1安全管理制度不夠完善
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的防護措施是提高施工人員人生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相關的施工單位和建筑工地應該高度重視安全檢查,只有這樣才能將工傷事故的發生率降到最低。國家和政府對建筑工地的安全防護都有相應的法律文件和日常規范文件,只要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規定執行,除了建筑工人的操作不當,一般不會發生工傷事故。[2]但是在實際的調查走訪中我們發現大部分的建筑施工單位安全意識淡薄,沒有相應的管理和監督機構,很多員工在進入施工地的時候都不佩戴安全帽,甚至在高空作業的時候也缺乏相應的保護措施,在這樣的情況下工傷事故的發生比率只增不減。
另外值得一提的問題是,施工單位和企業沒有專門的部門對安全施工進行監督和管理,比如面對工人不佩戴安全帽就上崗上位的現象沒有相關的管理人員進行提醒,很多時候就造成了一些我們不愿意看到的工傷事故。
1.2市場管理不完善
市場是一把無形的手,市場支配和調節著經濟發展的規律,一個穩定有序的市場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競爭機制和減少不必要事故的發生。[3]但是就目前的狀況而言建筑市場極其混亂。在實際的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建筑施工單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但是卻包而不管,簡單的說就是施工方和員工之間沒有簽訂明確的合同文件,這其中包括安全責任。為了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提前完成施工任務,很多建筑工地和施工單位都連夜加班加點的趕進度。員工在疲憊的身體狀態下,再加上是夜間作業,還有一些不到位的安全防護措施就會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這是發生工傷事故的主要原因。
1.3施工工人個人素質較差
我們走訪了周圍的幾個建筑工地,發現大部分建筑工人都是農民工,并且隊伍在不斷的壯大,很多農民工都抱著城市的發展機會大的心態成為了施工隊伍中的一員。但是由于該階層的員工文化知識水平較低,安全意識淡薄,出現突況應變能力較差,這在一定程度上就導致了工傷事故的發生。
2.預防工傷事故發生的對策
2.1建筑單位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建筑單位和施工單位一定要本著“以人為本”和“以員工為本”的原則,將工人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經濟效益放在第二位。在平時的施工過程中一定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安全規章制度,將安全施工真正的落實到實處。盡量減少夜間作業,工人進行高空作業的時候一定要對其安全防備進行監督和管理,對于那些不遵守規章制度和施工要求的員工予以勸解和教導,告訴其嚴重性,從而引起施工人員的重視。
建筑單位可以利用一些標志性標語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比如在施工工地橫掛“高高興興上班,平平安安回家”、“安全第一”等警示標語,這樣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降低工傷事故的發生的比率。
2.2規范建筑市場
國家和政府應該對建筑市場進行適當的干預,制定合理的管理政策。為了保障施工人員的人生安全,單位和員工之間一定要在上崗上位之前簽訂一份安全保障合同,要打破傳統的“包而不管”的不合理現象,在合同中一定要規范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明切的條例一一說明。堅決杜絕安全管理掛空擋的現象,堅決打擊不合理和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筑施工地。安全合同的簽署有助于規范建筑市場,有助于保護雙方利益,不僅僅可以從根本上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并且在出現了安全事故時候,可以有據可尋,減少推卸責任的現象。
2.3工人的自身素質要不斷的提高
前文已經提到,大部分的建筑工人都是農民工,這是一個弱勢的群體,他們大多來自偏遠的農村,為了養家糊口,為了給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機會他們選擇了大城市。但是該人群文化知識水平有限,大多沒有受過過多的教育,因此法律意識淡薄,安全意識欠缺,若發生了工傷事故一般都難以維權。
為了保障自身的人生安全和經濟利益,建筑工人一定要提高自己的個人素質和法律意識,在進入單位之前一定要簽署正式的安全保障合同,以便日后維權。在進入施工地之前一定要仔細審查自己是否做足了安全準備,一定要從思想意識上高度重視自身安全。
3.結語
總而言之,建筑施工單位的管理制度還有待完善,為了將工傷事故發生的比例降到最低,需要政府、施工單位和建筑工人三方的共同努力。首先政府要加強管理制度;企業單位要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人員要高度重視自身安全,只有這樣工傷事故的發生才會不斷的減少。
參考文獻
[1]丁傳波,黃吉欣,方東平. 我國建筑施工傷亡事故的致因分析和對策[J]. 土木工程學報,2014,08:77-82-87.
篇9
【關鍵詞】 工傷;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保險
一、問題的提出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其特殊性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角度各異,既有對上下班途中即線路等的討論,也有對事故類型的討論,本文著眼于“非本人主要責任”這一點,對其進行討論,提出自己的觀點。
《條例》經過三次修改,內容更加完善,但是本條中上下班途中工傷要求“非本人主要責任”存在以下問題:首先,在某種程度上限縮了工傷保險的范圍,不利于保護工傷者的權益,有待完善。其次,在交通事故中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看法不一。筆者認為有必要從工傷保險性質和目的角度出發,審視認定工傷保險的價值,對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規定提出完善建議。
二、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主體分析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的職責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根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檢驗和鑒定結論,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內容應當載明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同時還要送達當事人。交管部門根據法律授權實施對交通事故現場的責任認定,具有法定職能。
交管部門職權行使的具體方式有:按照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要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公正的劃分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劃分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方式包括:(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1]所以我國交通事故責任由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構成,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要求承擔非本人責任,即是說上下班途中工傷者承擔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這三種責任時才能獲得工傷保險的救濟。
如果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傷害,交管部門可以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應的規定進行責任的認定,但是應該根據當事人的行為以及在交通事故只能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過失程度為依據。
關于交通事故的法律規定的一大進步就是將不同類型的交通事故都納入其中,避免了軌道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尷尬。因為交通事故認定是一個專業性和實踐經驗較強的技術,所以不同的事故類型應由不同的機關來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由交管部門來實施;火車交通事故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制作認定書;海事管理機關出具客運輪渡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城市軌道交通的事故由相關政府組成的調查組出具調查報告。出具的結論性成果并不一定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可能是調查報告或者其他材料。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實際的申請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職工、用工單位、醫療機構等部門要進行協助,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換言之,發生上下班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部門可以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核實,但是對調查核實的范圍,以及調查核實的結果的法律效力如何?如果調查核實的結果與公安交通部門的調查結果相悖則如何采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有權進行調查核實等問題沒有做出規定。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此處只要求當事人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并未要求申請工傷的當事人提交“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從嚴格的法條規定理解,對于工傷認定申請人并沒有提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義務,也就是說申請人并沒有舉證的義務,即使提交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仍然需要調查和核實。此處的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具體存在什么樣的關系還需要厘清。
對于認定工傷的申請,除了申請人提交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外的證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都可以進行調查核實。工傷認定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主體需要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做出認定。
3、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時,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應當以相關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如果上述材料不能清楚地做出認定的,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將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裁判的依據,可以進行審查。這肯定了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效力,但是司法機關也有義務審查交通責任認定書的合法性。分析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社會保險行政機關部門和法院在上下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中的職責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認定上下班途中工傷的重要性,以認定書為依據做出是否認定的決定,在這種特殊的工傷中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做出工傷認定,對于確有爭議的提交法院,由法院進行最終的裁決。這樣做在一定的歷史階段可能有其合理性,但是在社會發展今天,社會保障體系日趨完善,居民素質逐步提高,僅僅將本人承擔非主要責任置于工傷保險之下,并不利于職工權益的保護。
三、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傷害的工傷屬性
將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學術觀點略有不同,贊成和反對者都有各自的觀點。我國目前對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標準的理論學說主要存在正常延伸說、重要條件說、和業務相關性學說、相當因果關系說等四種:
1、正常延伸說
“正常延伸說”認為勞動者上下班的路途中應當視為正常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延伸,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是為了執行職責,并不是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為,因此是工作時間的延伸,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的,也應認為是工作時間之內的事,所以在工傷保險范圍內應當包含勞動者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上下班途中雖非在工作時間與工作場所,但是勞動者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到達工作地點或者場所,因此勞動者上下班途中應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與工作具有不可分割的相關性,也可以說是工作不可或缺的部分,應該納入工傷范疇。[2]住所與上班地點的分離,使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已經成為勞動者面臨的重要生命健康威脅,應該將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納入工傷范疇,這將更有利于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充分發揮工傷保險的價值。
2、重要條件說
該學說認為在判斷工傷原因時,要先找齊引起某一結果發生的全部條件,進而衡量各個條件在造成這個結果時的不同價值,并從中挖掘出那些與結果有特殊關系、對結果的發生起重要作用的條件。[3]這是因果關系理論在社會法中的運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的原因復雜,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勞動者因上下班工作而傷亡,在個案中的全部原因中衡量條件的重要性,并對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予以考慮并公平的加以權衡,只要屬于工作的成分達到一定比例,將勞動者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就屬于合理的要求。
3、業務關聯性說
這一學說認為,縱然勞動關系雙方嚴格遵守安全、衛生等方面的預防、注意義務,也無法完全防止事故的發生,所以為了保護勞動者及保障勞動者家屬的基本生存需要,防止這類事故的發生,需要特定主體做出犧牲即承擔更多的義務,體現在工傷中就是需要特定主體承擔與民事責任在性質上明顯不同的補償責任,即事故只要和工作有關聯就可以構成工傷。上下班交通事故的高性與業務活動存在密切的關聯性,所以也屬于工傷的一種類型。[4]
4、相當因果關系說
是以“業務遂行性”和“業務起因性”為基準的二要件主義。業務遂行性基準是指勞動者依勞動契約在雇主命令、支配狀態下提供勞務,即勞動者的行為屬于執行職務,才會發生工傷的可能性;起因性基準是指傷害必須是勞動者基于勞動契約在雇主的支配之下所伴隨的危險的現實化,且這種伴隨性和現實化是以經驗法則為判斷的。[5]
經過分析筆者認為,上述四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其不同在于“正常延伸說”以侵權關系為基礎強調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是與其工作有因果關系;“重要條件說”在于查找發生交通事故的一系列原因,因為上下班途中是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工傷的重要原因;“業務關聯性”強調上下班交通事故發生的必然性,要求對其進行補償和救濟;相當因果關系說強調了雇主對勞動者的支配和控制以及在支配下的危險的現實化,將工傷認定的范圍限制在較小的范圍之內。以上四種觀點都有一定價值取向和選擇,都具有說服力。將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使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為了保障職工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關注弱勢群體。維護受害職工的利益,體現了工傷保險立法的宗旨。不管采納哪一種觀點,將勞動者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發生工傷傷害納入工傷保險范疇都具有法理基礎,也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上下班途中工傷“非本人主要責任”對無過失補償原則的突破
1、工傷保險制度中的歸責原則
福利經濟學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理論基礎,將社會福利問題和國家干預收入分配結合起來,工傷保險制度就是通過國家公權力干預私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從雇主那里征收一定的工傷保險費,統籌建立保險基金,專門用于救濟符合條件的工傷勞動者。通過社會統籌的方式籌集工傷保險補償,由社會大眾共同承擔雇主對勞動者工傷的損害賠償責任,實現了工傷損害賠償的社會轉移。其本質是從民事工傷侵權賠償的矯正正義,轉為社會保險的分配正義。歸責是依據何種事實狀態確定責任歸屬的問題,在侵權領域因為損害別人的行為發生以后,要依據歸責原則確定責任承擔的歸屬。它是通過法律價值判斷的結果,價值判斷的依據可以分為三種形式,即依行為人的過錯、已經發生的損害后果和公平原則,不同價值的判斷導致不同的主w承擔責任。而所謂工傷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工傷事故中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工傷保險在我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發生工傷時雇主是否有過錯,也不管工傷的勞動者是否有過錯(但故意除外),保險人均應承擔責任。根據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工傷保險事故的歸責原則經歷了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無過失補償等三個發展階段。其作為社會保險之一種,可以保護弱勢群體,將社會損失降到最低。采取無過失補償歸責原則是社會發展的選擇,可以更加及時有效的提供救濟,發揮保險的價值。
2、在交通事故中規定“非本人主要責任”突破工傷保險制度的無過失補償原則
在原來的勞動部于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只有“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才能認定為工傷,即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時才可以認定為工傷。2004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機動車傷害均認定為工傷,雖然僅包括機動車導致范圍狹窄,但是拋棄了“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規定,進步不可謂不大。但是2010年頒布的《條例》采取了1996年《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關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規定,即要求“非本人主要責任”。現代的保險理論認為,在無過失補償原則下,勞動者和雇主在工傷中的主觀過錯一般不會影響工傷的認定。首先,工傷保險制度具有救助和補償的目的,非本人主要責任是交通事故的認定,不應該成為健全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障礙,工傷保險制度不應該去糾正勞動者的交通事故的責任。其次,如果因為勞動者或者雇主的原因取消對勞動者工傷補償就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即因勞動者的過錯而決定是否進行補償。最后,為了防止道德風險,《條例》規定了一系列情形下不能享有工傷保險,而且以造成身體傷害為代價去獲得高額的工傷補償金并不是常態。
五、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傷害認定工傷的完善建議
1、回歸工傷保險的社會法本質
社會法的性質被認為是為了促進社會成員之間的平等關系而存在,建立新型的社會契約關系,這種社會契約功能在于維系各個社會主體,使強勢主體與弱勢主體都能體面的生存,保障基本的社會福利。社會法屬性是現代社會中的工傷法律和保險具有的特征,從民事特殊侵權法中剝離出來,類似于雇主工傷補償責任的保險化,工傷保險具有社會法的屬性,公權力干預私人之間的工傷事故的賠償問題,將雇主或者第三者的賠償責任轉移到社會層面,通過社會大眾分散風險,使社會更加和諧。
工傷保護原由侵權保護演進而來,在責任變遷的過程中,經歷了勞動者風險自擔,到雇主過錯責任,再到雇主過錯責任之推定,一直到無過錯責任、合作保險,最后才成為現今的社會保險模式。[6]但是這并不否認工傷者與雇主是私法上平等的主體,雇主仍然具有賠償的責任,賠償責任導致工傷勞動者和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關系產生。無過失補償制度并不同于侵權法中無過錯責任制度,盡管兩者都涉及到對受害人的賠償或者補償,不考慮受害人、侵權人或補償人自身是否具有過失。但是他們有很多區別,無過錯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具有較為典型的形式,區別于工傷保險的責任。通過無過錯責任向工傷受害者提供賠償,本質上是一種司法救濟方法。無過失補償則是在國家的干預之下,雇主與勞動者達成的一種妥協性制度,無過失補償本質上是公法對私法的滲透或者干預。通過法律形式強制性的規定補償的標準及數額來賠償受害者及其家庭的直接經濟損失,維持其基本生活,將雇主責任社會化,并無懲罰雇主之意。國家權力介入私人法律關系的基礎是為了對弱勢群體進行傾斜保護,為弱勢群體提供基準性、保障性的保護。
2、無過失補償原則是上下班途中工傷者的現實選擇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認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中承擔非本人主要責任,要以交管部門、司法機關以及相關組織的法律文書為依據。這就可以理解為申請認定途中交通事故工傷的前置程序就是獲得相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無疑增加了勞動者申工傷的難度,一整套的程序走下來就需要更多的時間。對于勞動者來說,負擔不可謂不重。
其次,交通事故工傷的復雜性還體現在事故類型的多樣性,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發生在道路上,城市道路的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對于交管部門來說應該不具有難度,形成了相對成熟的操作規則,但是對于其他地方的交通事故則更不好操作,如很多交通事故發生地并不是常見的城市道路,有可能是鄉間小道或者偏僻的道路,加之部分交通事故為單方交通事故,并無責任劃分,對于這類事故如何救濟更是很難準確理解。所以對于所有的交通事故進行責任劃分就有很高的難度,還要強制要求所有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認定工傷必須進行責任劃分無疑會產生更多的弊端,從工傷勞動者的角度來看,為了能夠更加方便的完成工傷申請,增強規則的可操作性,無過失補償原則更為適宜。
再次,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與“違反交通規則”相聯系,無疑讓人感覺到交通事故“綁架”了工傷認定,限制工傷保險的認定,限制工傷認定的范圍,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也就無從實現。所以若要發揮工傷保險制度救治、補償和救助的功能,面對上下班交通事故工傷情形,就不宜區分事故是否是由勞動者本人主要責任造成的。
最后,工傷認定是無需區分過錯責任的。勞動者能否得到工傷保險的賠償并不論其在交通事故中所負的是何種責任,即使勞動者在正常勞動中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負主要責任,但這并不影響其享有工傷待遇,這體現了工傷保險的價值追求。如果勞動者在上班或者下班的過程之中所遭受的交通事故因其負主要責任而不能認定工傷,則是背離了工傷保險的核心價值。
3、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性質
在交通事故工傷中事故認定書發揮著決定性作用,根據工傷保險法律的規定當工傷勞動者在上下班交通事故中被認定為非本人主要責任時才能獲得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換言之,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的職工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將取決于責任承擔方式,也取決于交通管理部門。可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并未對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做出明確的規定,關于其性質存在鑒定結論說[7]和具體行政行為說[8]等不同的觀點。首先,《公安部關于對地方政府法制機構可否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議申請的批復》規定交管部門在交通事故中所做出的鑒定結論只能在事故中起證據作用,其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上一級機關重新認定。在此我們可以認識到公安部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的觀點,即鑒定結論而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其次,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管部門行使職權的表現,通過運用其具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就交通事故的性質及責任承擔做出的分析判斷,具有鑒定結論的專業性和科學性的特點。最后,鑒定解決的是事實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即鑒定的對象必須是專門的事實。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存在的客觀事實進行鑒定并形成相應的鑒定結論即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發生必須具備一定的時空過程和結果,其中結果一般以事故現場的方式呈現。就需要專業技術人員科學的分析各種原因和因素,做出正確、客觀的事故責任認定。
4、取消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關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規定
2010年頒布的新版《條例》重新采用了1996年《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即只有勞動者承擔“非本人主要責任”時才可以認定為工傷。這與我國現行的無過失補償原則相違背,與工傷保險的宗旨相沖突。有必要恢復2003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即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在處理上下班途中工傷問題時堅持無過失補償原則,雖然看起來使雇主承擔了更重的保險責任,但是雇主在生產經營中的風險,應當是其生產成本的一部分,雇主提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應該反映其成本。將上下班途中工傷的賠償責任賦予雇主,雇主就會將其生產經營中的風險計入成本中,然后再通過銷售或者服務將成本轉嫁于社會,讓享受產品或者服務的人來承擔一部分風險,實現風險的社會分散。
公司法中公司社會責任理論認為,公司不能僅僅以公司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還應當最大限度的承擔相應的社會利益,公司肩負著更多的社會責任,社會責任不僅關系到公司的發展,而且還關系到公司對整個社會的價值,如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勞動者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9]雇主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還要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負責,這涉及勞動者的根本利益,這也體現了公司社會責任的根本理念。賦予雇主對雇員保護照顧義務也是文明社會對公司的要求。從平衡整個社會利益,減少社會群體強弱力量之間的差異,從尋求補償社會之災害的角度來體現民法的公平原則,反映了社會化大生產時代條件下的公平正義觀。[10]所以應該賦予雇主更多的責任,通過承擔保險責任將成本轉嫁于社會。
5、對工傷認定機構的社會化
現階段我國工傷認定機構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有其優點和缺點。缺點就是認定機構不專業,不利于做出很好的判斷。建議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改成為由專家組成的社會性機構,發揮專業優勢,提供工作效率和認定質量,將認定結論作為鑒定結論,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訴訟程序中作為證據適用,可以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注 釋】
[1]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
[2] 梁三利.取消職工上下班途中事故傷害工傷認定應慎行.法學,2009.11.
[3][5][6] 鄭曉珊.工傷保險法體系――從理念到制度的重塑與回歸.清華大學出版社,2014.143.120-121.135.
[4] 陳碧賢.工傷認定之實質性標準初探兼論幾種特殊工傷的認定.中國勞動,2006.08.
[7] 張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屬性.中國司法鑒定,2009.2.72;劉東根.試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中國司法鑒定,2003.1.40.
[8] 劉星,李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救濟途徑研究.河北法學,2006.1.
[9] 劉俊海.司的社會責任.法律出版社,1999.6-7.
[10] 曹艷春.工傷損害賠償責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53.
篇10
一、礦山企業各類工傷案件情況分析
(一)履行職責受到傷害情況分析
第一,傷害部位情況分析。通過事故分析對比,在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工傷的事故中,手部、足部最易受到工作傷害,約占履職工傷事故的60%。其主要原因是在生產工作中,員工因操作不慎或設備故障造成的設備擠壓傷和切割傷、搬運工件和設備時砸傷、從高處跌落摔傷和不慎扭傷。對此,企業可以通過增加防護工具、添置防護設備、完善生產流程、加強安全檢查、落實安全教育等方式減少此類事故危害。
第二,事故發生時間分析。員工在每日8時至10時、13時至17時的時間段內最易受到工作傷害,約占履職工傷事故的90%;凌晨左右時段也是工作傷害發生的高峰期,約占履職工傷事故的5%。
第三,事故發生階段分析。工傷事故發生概率較高的主要集中在試用期階段,人群主要集中在新員工中。以陜西太白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為例,新員工的事故發生率占每年工傷事故的60%左右,大多是因為新員工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反“三違”意識淡薄,不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標準作業;而公司工作10年以上的老員工發生工傷的概率比較低,原因與老員工對操作流程的熟悉程度高、對井下作業環境的熟悉、安全意識強等有明顯的直接關系。
(二)因公外出受到事故傷害情況分析
以寶雞市礦山企業為例,因公外出受到事故傷害已攀升至工傷事故率的第二高類型,主要原因是:一是隨著經濟水平發展和對員工成長關注度的不斷提升,企業在員工培訓與開發、福利等方面投入程度提高,員工外出公干、學習比例上升,致使工傷發生的數量和比例相應增加;二是交通事故迅速上升,這是導致因工外出人員發生工傷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約占因工外出受到事故傷害的30%。
(三)上下班途中發生工傷事故受到傷害情況分析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工傷事故主要是交通事故,在工傷事故中的比例也相對其他事故類型略高,且死亡率較高(事故死亡率高達17.8%)。
第一,交通工具分析。通過對礦山工傷事故分析對比,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工傷中,95%的工傷員工是由于駕駛二輪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等或由其擦碰造成的交通事故。上述車種已成為威脅員工工作時間內生命安全的重大危險源。
第二,事故發生時間分析。交通事故是上下班途中發生工傷事故的主要類型,約占同類型的75%,早6時至8時是事故高發期。
(四)職業病情況分析
礦山企業屬職業病的高發、頻發單位,矽肺、噪聲聾等職業性疾病發病率呈逐年上升態勢。
二、礦山企業工傷事故原因分析
(一)企業管理層缺乏安全意識,安全工作不務實
近年來,企業對安全生產工作尤為重視,將其擺在“第一的位置”,但重生產、輕安全的行為仍然存在。特別是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其為了搶任務,不顧安全生產存在的隱患,憑僥幸心理蠻干,結果造成生產事故。部分管理人員管理職責失察、監管不當、落實不力,在檢查效果上大打折扣、在后續反饋上沒有形成閉環,本來可以避免發生的事故變得無法避免,造成了企業不必要的損失。
(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執行不到位,過程缺乏有效監督
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是操作者進行正確操作的依據,企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是預防“三違”現象發生的重要手段。根據陜西太白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工傷事故的情況來看,大多數的生產事故的發生都是操作者有章不循、違規操作造成的;大多數的工傷員工沒有按照安全操作規則進行標準作業,胡干、蠻干,致使標準作業指導書只停留在紙上而沒有落實到日常工作中。
(三)員工技術素質差
第一,青年工人多,心態浮躁、安全保護意識和責任意識淡薄,僥幸心理、蠻干心理在生產中屢禁不止;再加上礦山企業重生產、輕安全的情況嚴重,工傷事故的發生頻率一直居高不下。
第二,安全教育培訓落實不到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率不能保證100%。
第三,干部、員工安全的生產專業素養不能滿足日常生產需要。
第四,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走過場。多數礦山企業急于求成,在安全培訓上浮于表面,甚至弄虛作假。
第五,安全防護措施、勞保用品不按要求配備、使用。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具要么不發放,要么不使用。
三、礦山企業如何有效減少和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
(一)加強安全生產教育
安全教育決不能懈怠。礦山企業可以利用班前班后會,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單位、部門內部或行業內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和暴露出來的安全隱患和漏洞;對作業流程不斷進行規范、定置,對標準執行力度不斷加強;對事故案例不斷總結,保證有啟發、有警醒。特別是要在新員工入職時的三級安全教育上嚴格把關,公司級、部門級、車間級培訓要嚴格落實到位,在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操作技能、防護知識的培訓上要保證培訓到位、流程標準、觀念正確。
(二)及時交納工傷保險
一些企業為了規避工傷保險帶來的經濟和法律責任,不按照法律規定為員工參保,或者因為在企業員工人數出現增減時申報工傷保險不及時,導致員工遭受工傷時無法享受工傷保險。然而根據事故發生情況來看,企業往往為了節約開支而減少新入職員工工傷保險投入,導致造成的損失更大。通過筆者近些年來處理工傷事故的經驗發現,工傷保險的重要職責是規避因工事故帶來的風險。減少工傷事故對員工個人帶來生理和心理傷害,降低企業因工傷事故帶來的經濟損失,使勞動者利益得到保護的同時更大地受惠于企業,對礦山類這種高危行業來說百利而無一害。因此,筆者強烈建議企業自員工入職之日起就為其辦理工傷保險,以備不時之需;企業繳納工傷保險時最好做到“應收盡收”,對勞動者做到“應保盡保”的狀態。
(三)完善科學管理制度
再科學安全的生產制度、再強的安全生產意識,都是通過實施者在日常工作中去遵守和完成的,日常管理對防止工傷事故的發生尤為重要。所以對企業而言,建立完善、科學的管理制度是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工傷事故易發生的企業,要把安全問題提到領導層的高度自上而下地抓,建立動態管理制度;在事故多發地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語、標語標牌,方便員工辨認、牢記,能夠起到顯著的預防作用;各級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車間,對可能發生事故隱患的地點、狀況做到心中有數,幫助員工養成良好的作業習慣。
(四)建立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的完善的企業工傷制度
企業要從工傷發生、認定、鑒定、停工留薪期及解除(包含勞動仲裁)等流程中建立規范的制度及申報流程。當工傷事故發生時,使工傷員工本人了解申報工傷的意義,使企業有法可依,避免用工雙方因工傷事故發生時的糾紛,降低勞動仲裁率。此外,企業應按照工傷部門所需資料及時向工傷部門申報工傷事故的醫療費、傷殘待遇及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賠付的工傷費用,以確保企業墊付資金的及時回籠,在確保工傷員工利益的同時兼顧企業利益。
(五)定期和不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測和維護
礦山企業生產設備基本上都是長時間高速運轉的,極易造成設備損壞或老化。企業定期和不定期停機檢測、維護保養可以有效避免事故發生和生產損失;對生產工作場所的硬件檢測也不能忽視,應把硬件設施、辦公用具等也列在生產區域危險源的清單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