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稅負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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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工資薪金所得;稅負;分析
一、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我國曾在中華民國時期,開征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1950年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列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但由于當時的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一直未開征。1980年,為適應我國改革開放政策,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稅法的頒布實施,說明作為主體稅種的個人所得稅在我國正式開征。國際上,個人所得稅早在18世紀90年代由英國創立,18世紀末英國開征個人所得稅。相對而言,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較晚。從現實來看,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的開征普遍晚于發達國家,在征管機制上也滯后于發達國家。
我國個人所得稅分別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作了歷次修正。這幾次修正,只就納稅額即提高起征點作了修正,分別從1980年的300元提高到2007年的2000元。為使個人所得稅更趨于國際化,真正做到與國際同步,簡化稅率的是2011年6月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在提高起征點的同時,簡化了稅率表,將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后,在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理念上前進了一步,體現了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以工資、薪金為例:
從表中可以看出,調整后不同收入水平人群的個人所得稅稅負:處于低收入水平以下的甲,稅負從3.375%降至0,降幅3.375%;處于中等收入水平的乙、丙,稅負分別從6.667%、10.882%降至1.078%、5.325%,降幅5.589%、5.557%;處于中等偏高收入水平的丁,稅負從14.833%降至12.467%,降幅2.366%;處于高收入水平的戊,稅負從22.05%上升至22.39%,升幅0.34%;處于超高收入水平的己,稅負從28.825%上升至29.92%,升幅1.1%。從總體上看,調整后個人所得稅總收入沒有減少,還有微增20元,總體稅負增加0.011%,是由處于高收入水平以上的人群承擔。基本達到了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的初期目的。但是,由于處于中等收入水平的人群是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大軍。所以,從宏觀上來看,調整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整體收入呈大幅減少的趨勢,實際上,與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
二、影響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問題
調整后的工資、薪金所得稅稅負率明顯低于調整前,級距由九級降為七級,實行七檔稅率。雖然簡化了稅率,但與國際上一些國家相比,我國的稅率仍處于較高狀態,其基本問題表現如下:
(一)稅率結構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類所得稅制,其稅率結構分為超額累進稅率、比例稅率,此外還有減成征收和加成征收,工資、薪金采用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分為七檔稅率。經過降低級距后,工資、薪金所得的起始稅率由過去的5%降為3%,最高的邊際稅率仍為45%。在亞洲發展中國家的起始稅率,馬來西亞為1%,巴基斯坦為0.5%;最高邊際稅率:韓國為35%,馬來西亞28%,日本為40%。與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的起始稅率和邊際稅率略高于其他國家。因此,也就是說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主體的稅收負擔率與發展中國家相比要高,納稅負擔要重。調整后雖然降低了起始稅率,提高了起征點,但與國際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仍處于較高狀態。
(二)扣除費用
我國的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無限的納稅義務,工薪階層的月收入額,就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除扣除費用有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外,沒有考慮家庭贍養、健康狀況、子女教育方面的因素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和生活水平的影響。工薪階層的主要收入來源依賴于工資薪金,扣除費用偏窄,稅收負擔過重,這種亞收入狀態,使工薪階層難以承受贍養家庭、子女教育、疾病帶來的風險。
(三)公平納稅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對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作了明確的界定,但在一些所得項目的個人納稅人中,在缺乏監管機制的情況下,納稅人隱瞞所得收入,存在逃避納稅的現象。2007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據調查顯示,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中年收入達到12萬元以上者自行申報的納稅人寥寥無幾。因此,高收入者的稅收不遵從行為,導致納稅不公平。管理機制的缺乏,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納稅成為真空地帶。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建議
雖然新稅法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凸顯了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多收入者多納稅,少收入者少納稅,減小了收入分配差距,降低了稅收負擔,減少了居民納稅人的費用支出,對拉動內需,促進經濟發展起著一定的促進作用。但與發展中國家相比,有不盡完善的地方。如何使個人所得稅制度更完善,更趨于國際化標準,提出以下幾方面的建議:
(一)調整稅率結構
國際上一些發展中國家的起始稅率和邊際稅率設置要優于我國,我國的起始稅率和邊際稅率與之相比處于較高狀態,屬于中高水平。從周邊國家和地區看,菲律賓的起始稅率為1%,日本的最高邊際稅率為44%。與之相比,我國在起始稅率和邊際稅率的設置上參照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做法,在稅率結構上適當加以調整,使之更適合國情和民生需求。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負過重問題,有學者提出通過進一步提高中等階層主要是工薪階層收入的起征點,增加至8000元。從國際稅制的改革實踐來看,多數國家的稅率級次一般集中在5檔左右,我們可以對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加以改造,考慮到國際稅收競爭力的影響,可將最高一檔降為30%,采用5%~30%的6級超額累進稅率。
(二)增加費用扣除額項目
工資、薪金所得費用額扣除標準從1981年的800元到2011年9月的3500元,扣除標準從理論上看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實際上,人們的收入水平遠遠趕不上消費水平。高昂的子女教育費、高昂的房價支出及疾病因素,生活負擔成了一筆沉重的債務。為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一是嘗試將子女教育費納入工資薪金扣除項目,除扣除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外,增加子女教育費的扣除項目。二是實行費用扣除標準指數化,使費用扣除標準與物價指數掛鉤,適當提高扣除額,降低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率。
(三)公平稅負
公平稅負是關于稅收負擔公平地分配于各納稅人的原則,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縱向公平要求經濟條件不同的納稅人負擔不同數額的稅收。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實行源泉扣繳,工資、薪金收入能做到普遍征稅,但超出工資、薪金以外的收入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很難做到全額征稅。年收入超12萬元以上者自主申報的納稅人,據2010年統計,2009年全國只有268.9萬人。大部分高收入者的稅收不遵從行為,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因此,要縮小貧富差距,促使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公平,稅務部門應加強監管機制,對不同行業的高收入者建立財產申報、登記制度,建立納稅臺帳,實行重點管理,及時掌握其收入信息,加強源泉控管,督促其自覺履行納稅義務。通過稅收手段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差距,一方面保證了財政收入;另一方面體現了公平納稅原則,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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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費用扣除 稅負公平
一、引言
稅收公平是制定稅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納稅能力相同的人,其稅收負擔應相同;縱向公平是指納稅能力不同的人,其稅收負擔應有所不同。在眾多稅種中,個人所得稅所體現出來的稅收公平原則對于公民更為直觀,感受也更為深刻,在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設計的核心內容中,稅收費用扣除制度是稅收公平的調節器,其設計科學與否關系著個人所得稅能否真正地體現稅收公平。筆者從稅負公平的視角對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全面分析,并對新稅制下費用扣除的重建提出了建議。
由于個人所得稅是對自然人取得的凈所得征稅,因此一般來說世界各國都允許從毛收入中扣除相關的費用。從各國的具體情況來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的方式,主要有綜合扣除、分項扣除和綜合與分項扣除相結合三種。費用扣除的具體項目不盡相同,但這些扣除項目一般包括以下三類:一是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即成本費用的補償;二是基本的生計扣除,即維持納稅人本人及其撫養對象的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生活費用;三是政策性的扣除,即與政府的鼓勵與限制性政策目標有關的扣除。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屬于分項扣除,實行分類制,所得共分為11類,根據所得來源不同,費用扣除標準可歸納為5種:(1)定額扣除。工資薪金所得采取的是定額扣除方式,即籠統的“一刀切”,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不考慮每個家庭的實際狀況。費用扣除額由800元逐級增至目前的3500元。外籍人員則采用在基本扣除的基礎上增加附加費用扣除,即費用扣除額在3500元的基礎上再增加1300元。(2)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結合。目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適用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結合的方法。即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時定額扣除800元。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則定率扣除每次收入的20%。(3)會計核算扣除。會計核算扣除主要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及財產轉讓所讓所得,即每年(次)收入扣除有關成本及規定的必要費用。(4)無費用扣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全額納稅無費用扣除額。(5)特定扣除。納稅人按規定繳付的基本養老費、基本醫療費和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所得額前扣除。個人將其所得用于教育事業、其他公益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二、費用扣除標準存在的問題分析
( 一 )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差異導致稅負不公 一方面,二者的費用扣除存在內外不公的現象。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對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規定了附加費用扣除,致使其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總額遠高于中國公民,雖然差距在不斷縮小,但從絕對額看依舊很大。另一方面,稅前扣除的優惠政策存在內外不公的現象。適用本國居民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適用外籍個人,但適用外籍個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卻不適用于本國居民,外籍個人稅前扣除的優惠政策遠多于本國居民,如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上述內外有別的稅收扣除使得個人所得稅不能普遍征收,違背了橫向公平的原則。
( 二 )不同所得費用扣除額差異大導致稅負不公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分類稅制,對11類所得的費用實行分項扣除,各類所得的費用扣除額、應納稅額、收入結構均有較大差異。(1)費用扣除和應納稅額。居民每月或每次的收入稱為收入額,在收入額不同時各類所得的費用扣除額和應納稅額如表(1)所示。表(1)數據顯示,首先,對費用扣除額進行橫向對比,收入相同時,不同所得的費用扣除差額從800元到40000元不等。收入相同,費用扣除額卻存在如此大的差異違背了橫向公平的原則。其次,對應納稅額進行橫向對比,居民每月收入相等時不同類型所得的應納稅額存在很大差異有違橫向公平的原則,如居民月收入1000元時,工資薪金所得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其他所得需要繳納28元、40元、200元不等的個人所得稅。最后,對應納稅額進行縱向分析,居民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收入為7000元時應納稅額為245元,居民勞務報酬所得和資本利得每月為4000元時應納稅額分別為640元、800元,收入多的納稅少,收入少的反而納稅多違背了縱向公平的原則。(2)收入結構分析。納稅人收入來源多元化與收入單一差別很大,即使收入多元者的收入總和高于任意一類收入的免征額,但由于各項收入均不突破免征額,反而不需要納稅,收入單一者不論是何種收入,只要超過該類收入免征額即需納稅,如表(2)中,收入單一者B與收入多元者A當月的收入總額相等,但A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B卻需要繳納215元的個人所得稅,收入額相等但應納稅額卻存在很大差異,違背了橫向公平的原則。
( 三 )費用扣除“一刀切”不能反映地區差異 全國費用扣除“一刀切”無法反映各地區納稅人實際生活支出差異,居民的家庭生活支出分為衣著(X1)、食品(X2)、居住(X3)、家庭設備及服務(X4)、交通(X5)、醫藥費(X6)、房貸(X7)、捐贈支出(X8)、贍養支出(X9)、教育費(X10)、通訊費(X11)、社保支出(X12)、其他(X13)13類,其中家庭設備及服務不包括家具、家庭設備等耐用品,交通不包括交通工具,通訊費不包括通訊工具。數據依據于2011年統計年鑒和2011年中國城市(鎮)生活與價格年鑒整理而得,筆者運用IBM SPSS 21軟件對原始數據進行標準化,用標準化的數據進行因子分析。經過數據處理得出相關系數矩陣,指標間的相關系數大部分大于0.3,說明指標間的相關性強,可運用因子分析進行精簡。表3中的KMO值為0.82,且Bartlett球形檢驗顯著性水平為0.00小于0.01,表明樣本量充足,相關系數矩陣為非單位陣,因此可以進行因子分析。指標變量的共同度絕大多數大于0.7,說明公共因子反映原始變量的信息較多,公共因子的解釋性強,因子分析效果較好。表(3)中運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了2個公共因子,旋轉后的累計貢獻率為74.65%,即提取了74.65%的數據信息。旋轉前載荷矩陣結構不夠簡明,公共因子的含義不突出。因此采用最大方差法進行旋轉,使各指標在不同公共因子的載荷差距較大。經過3次迭代收斂,得到的因子載荷矩陣如(表4)。旋轉后因子載荷矩陣表明:在因子1上有較高載荷的指標包含食品、通訊、交通、社保、家庭設備及服務、房貸、其他、居住、教育費、贍養支出,這些指標反映了居民的經常性支出,本文將其命名為經常性支出;在因子2上有較高載荷的指標包含醫療、衣著、捐贈支出,這些指標反映了居民的非經常支出,本文將其命名為偶然支出。以特征貢獻率為權重,綜合因子F的公式如下:F=(49.04F1+25.61F2)/74.65,此公式表明F1的重要程度為49.04%,F2的重要程度為25.61%。各樣本公共因子和綜合因子排名如表(5)所示。兩個公共因子和綜合因子得分越高,說明經常性支出、偶然支出和家庭生活總支出水平越高,由于原始數據進行了標準化處理,負值表示該地區的經常性支出、偶然支出、家庭生活總支出的水平低于全國的平均水平,反之,高于全國平均水平。F1為負值的有19個省份,正值的有12個省份,表明經大部分省份的常性支出低于全國平均水平。F2為負值的有14個省份,正值的有17個省份,表明大部分省份的偶然支出高于全國平均水平。F值為負值的有20個省份,正值的有11個省份,表明大部分省份的家庭生活總支出低于全國平均水平。F1、F2、F值的最大值與最小值的差距分別為4、4.3、2.9,說明不同省份之間經常性支出、偶然支出、家庭生活總支出存在很大差距。但是,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沒有考慮地區差異,違背公平原則。
( 四 )費用扣除“一刀切”不能體現不同家庭的實際納稅能力 費用扣除“一刀切”不能體現不同家庭的實際納稅能力是因為沒有考慮不同家庭的具體情況,如在崗人員的數量、撫養子女以及贍養老人的數量、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家庭成員接受教育的狀況、住房是購買還租賃,購買住房是按揭貸款還是全額付款等。目前醫療費、房貸、捐贈、贍養、教育占家庭生活總支出的比重高低起伏,分別為5%、2%、9%、3.5%、4%左右,占家庭生活總支出的24%左右,占家庭生活總支出的比重很大,應當予以考慮。
( 五 )靜態的定額扣除標準不能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部分所得采用靜態的定額扣除辦法,依據經濟學原理得知通貨膨脹率與貨幣的購買力成反比,靜態定額扣除無法如實反映納稅人的消費水平。首先,在通貨膨脹時,靜態的定額扣除辦法將導致“隱性增稅”。其次,2000年至2011年期間,通貨膨脹率呈現動態的變化,雖然高低起伏但整體呈增高的趨勢,為此我國曾三次調高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額,2006年1月1日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提高到2000元,2011年8月1日提高到3500元。頻繁的提高定額費用扣除額有違稅法固定性的特征,且損害了稅法立法的權威性。最后,通貨膨脹致使個人的名義收入虛增,實際生活水平下降,無疑會加重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
三、費用扣除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議
( 一 )所得項目的界定 個人所得稅扣除制度的轉化,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對綜合與分類項目的劃分。在國外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實踐中,將所得劃分為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勞動所得適用累進稅率課稅重,資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課稅輕。另外,一般來說,納入綜合課稅的所得應屬于穩定性的經常所得,而納入分類課稅的所得屬于特定來源的所得。具體到我國,現行稅法11類所得中屬于勞動所得的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這三類所得應納入綜合所得的范圍,而且由于這三類收入實質屬于同質性收入,不再做細分。資本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其他所得等具有較強的不穩定性,宜采用分類征收。對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屬于勞動和資本混合所得,更多接近于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模式,另外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一部分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因而更適合采用分類征收。
( 二 )以“家庭”為征稅單位,做好費用扣除的加減法 (1)分類征收部分的費用扣除。一是定額和定率扣除結合。二是會計核算制扣除。如財產轉讓所得可扣除財產轉讓的原值及轉讓發生的相關稅費。(3)無費用扣除。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2)綜合征收部分的費用扣除。為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筆者建議將綜合所得的費用扣除分為以下三類:其一,基本扣除是為了滿足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生計扣除,首先國內公民、外籍人員應適用統一的基本費用扣除標準;其次基本費用扣除應根據上年通貨膨脹的水平進行靈活動態地調整。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基本費用扣除標準仍應全國統一,雖然全國各地區居民消費水平差異巨大,但因為稅收杠桿作用 其二,附加扣除應當包括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殘疾人支出。附加扣除根據每個納稅家庭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具體應當包括配偶扣除、贍養老人(年滿70周歲以上)扣除、撫養子女(在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范圍內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扣除、撫養殘疾人的附加扣除。此項扣除一方面考慮了納稅人的家庭負擔,體現了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使納稅人由“要我繳稅”變為“我要繳稅”;另一方面,允許納稅人進行稅前扣除,也有利于弘揚中華民族的尊老愛幼、保護弱勢群體的美德,構建和諧社會。其三,特殊專項扣除則屬于考慮了納稅人的實際負擔,在個人消費支出中占據重要比重的支出。包括可以提供發票和相關憑證的必要支出。專項扣除的內容應當包括保險費支出、醫療支出、教育支出、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慈善捐贈支出,此扣除項目采用據實扣除和限額扣除相結合的方法。保險費支出:納稅人繳納的“三險一金”支出應當繼續允許據實扣除。醫療支出是維持個人的生存和發展而發生的必要支出,在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缺失的情況下,應把醫療支出作為稅前扣除的必要項目。教育支出的目的是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在個人消費支出中占有重要比重。對于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就讀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公立學校學費和成年人接受正規的全日制教育所支付的支出允許其稅前扣除,并規定每年扣除的最高限額。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或租房支出的扣除,可以按納稅人購買首套經濟適用房發生的貸款利息支出或無能力購房的租房支出憑相應的支付憑證據實或限額扣除。貸款利息的扣除,不僅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且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發展。慈善捐贈支出應當限額扣除,因為慈善捐贈代表購買力從捐贈者到被捐助者的轉移,將意味著捐贈者財富的轉移。因此允許該項支出的扣除,一方面是真正實現了對納稅人的“凈所得”征稅,另一方面也促進了慈善事業的發展。在擴大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范圍的同時,也應當清理個人所得稅中大量侵蝕個人所得稅稅基、影響稅收公平的扣除項目,如外籍人員的附加扣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和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離退休工資等。
( 三 )納稅人和征稅機關要充分發揮協同效應 (1)強化納稅人納稅意識,增強納稅能力。一方面,全社會要加強稅法知識的宣傳力度,在新稅法執行前,通過多種方式讓納稅人更好地了解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培養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的意識;要盡快建立納稅人財產申報制度,逐步規范納稅人的經濟行為,盡量減少個人經濟活動中的現金結算。另一方面,要建立納稅人誠信系統,用于記錄納稅人的涉稅違法行為,并與其在銀行貸款、市場交易等掛鉤,提高其稅收不遵從行為的隱性成本。對涉稅違法行為予以重罰。(2)征稅機關確立以家庭為主體的信息化征管體系。一方面,以家庭為單位設立唯一的稅務代碼和與其相對應的資產管理賬戶,稅務代碼用于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和稅款結算,資產管理賬戶用于詳盡的收集并檢測納稅人的收支信息,為稽查選案和交叉稽核工作提供基礎信息;另一方面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解決稅收征管技術性的難題,即實現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在全國各地的聯網及稅務機關和金融、工商等公共部門的信息共享。
*本文系內蒙古工業大學校級課題“基于稅收公平視角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研究”(項目編號:SK201001)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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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 上市公司; 盈余管理; 所得稅稅負; 非應稅項目損益
一、引言
會計盈余作為企業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不但影響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也影響著企業的形象。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它甚至影響公司的上市、增發、保牌、摘牌等,因此,上市公司往往會有意識地采取各種手段調節或控制會計盈余指標,進行盈余管理。它不僅僅調增盈余,也可能調減盈余,進而達到收益平滑的目的。一方面盈余管理不同于違反公認會計準則的利潤操縱行為,雖然會對盈余信息質量等方面有負面的影響,但是對上市公司在平滑收益、樹立公司形象和增強投資者信心等方面也有正面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也有可能造成所得稅稅負水平的變動:當管理層通過盈余管理增加利潤時,往往需要為此支付所得稅。有研究表明,所得稅稅負是企業管理當局進行盈余管理的一個明顯因素。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認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與所得稅稅負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考慮到國外已有一些關于盈余管理與所得稅稅負的研究,而國內鮮有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會通過操縱非應稅項目損益來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的經驗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問題:一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動機通過增加非應稅項目損益來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二是盈余管理與所得稅負在發揮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作用時是否存在互補效應?
本文以我國上市公司為對象,研究盈余管理與所得稅稅負的關系,目的在于幫助上司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加深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認識,有助于作出正確的決策。
二、文獻回顧與理論假設
(一)文獻回顧
上市公司管理層在進行盈余管理時,經常面臨著財務報告成本與稅收成本間的權衡。其中,財務報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達到合適的利潤目標而導致的成本,包括公司融資成本上升、債務契約終止、政府管制加強等成本;稅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層操控盈余、人為增加利潤而導致的所得稅負的增加(葉康濤,2009)。
在國外,有關財務報告成本與稅務成本的權衡對公司盈余管理行為影響的研究比較多。Dhaliwal(1994)等從存貨角度,Balsam(1997)等從公司報酬角度,Maydew,Schipper和Vincent(1999)等從資產剝離行為角度,分別考察了稅務成本和財務報告成本對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影響,并認為稅務成本影響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但Hunt(1996)、Madeo和Omer(1994)以及Austin等(1998)的研究沒有發現這樣的證據。上述研究并沒有考察公司盈余管理行為如何影響其所得稅費用。
Desai(2003)的研究發現,美國公司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差異形成的影響因素包括:對折舊的不同處理,境外收益的披露,尤其是雇員補償的本質發生變化。進一步研究還發現,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的差異由于避稅行為而變得更顯著了,盈余管理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差異的擴大。Phillips,Pineus和Rego(2003)則從遞延所得稅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與非應稅項目損益之間的關系。他們認為盈余管理行為導致非應稅項目損益上升,而非應稅項目損益中的時間性差異又會導致遞延稅款增加,故可以以遞延稅款費用來識別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研究結果表明,遞延稅款指標可以有效識別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是出于平滑盈余和避免虧損的目的。
相比之下,國內有關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支付之間關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對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之間關系的理論探討,而相關的經驗研究較少。陳曉等(2003)、王立彥、劉向前(2004)的研究發現不同地區之間上市企業的實際所得稅稅率集中在一個狹小的、明顯低于稅法規定的33%名義稅率的范圍,表明我國地區之間的確存在著在資本市場上爭奪流動性資本的稅收競爭行為。葉康濤(2006)對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支付的關系進行了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間的差異也越高。其進一步的研究還發現,上市公司主要通過操控長期應計利潤項目來規避所得稅稅負成本。該文涉及到上市公司會計―稅收差異和納稅調整項目,但其研究僅限于2002年制造業的上市公司,其中對于納稅調整項目替代變量的設計也值得進一步商榷。
以上研究從不同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與公司所得稅稅負之間的關系,且對于盈余管理與企業所得稅稅負關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國外,國內關于這方面的經驗研究則很少。因此,在我國這種特定稅制結構下,基于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差異的角度來考察盈余管理和上市公司所得稅稅負關系的研究還有待加強。
(二)理論假設
隨著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企業獲得了更多選擇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自,從而導致了上市公司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之間存在差異,同時也使上市公司管理層進行盈余管理的空間逐步增大。當上市公司利用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本文研究時定義為非應稅項目損益),通過操縱非應稅項目損益來進行盈余管理時就會涉及到盈余管理的稅收成本問題。
導致上市公司非應稅項目損益的因素大致可以劃分為納稅調增與納稅調減兩種類型,與此相對應,盈余管理行為也存在著調增會計損益和調減會計損益兩個方向。因此,這兩種方向的盈余管理行為均可能與非應稅項目損益問題相關。一方面,公司存在有針對性的利用非應稅項目損益調減損益的盈余管理行為,從而達到影響國家降低法定稅率的目的。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實際稅負率與利用非應稅項目損益調低會計損益的盈余管理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另一方面,公司管理層在進行調增損益的盈余管理時會面臨財務報告成本與稅務成本間的權衡。為了擺脫這種困境,公司管理層有可能充分利用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不同規定,通過操控非應稅項目來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相關分析也表明上市公司存在通過操縱會計利潤與應計利潤之間的差異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的動機。因此,可以得出假設1。
假設1:盈余管理程度越強,所得稅率越高,從而上市公司操縱非應稅項目的損益越高。
需要進一步分析的一個問題是:盈余管理與所得稅負在發揮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作用時,是否存在替代效應或互補效應。在資本市場中,公司管理層出于融資、契約和政治管制等目的,往往有意識地采取種種手段調節或控制會計盈余指標(葉康濤,2009)。但是盈余管理行為也會產生成本,除了要面臨未來可能的法律風險外,一項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稅成本,會對公司的所得稅稅負產生影響,尤其是在中國這個特殊的市場當中。根據微觀經濟學基本原理,如果兩種產品聯合在一起才能發揮作用,例如汽車和汽油,這兩種產品即為互補品;如果兩種產品均可獨立發揮作用,且具有相同功能,例如茶葉與咖啡,這兩種產品即為替代品。如果將盈余管理與所得稅負分別理解為一種產品,那么由于這兩種產品均可對非應稅項損益產生影響,且具有相同功能。由此可以得出,這二者之間應當具有一定的互補效應。根據以上分析,提出假設2。
假設2:盈余管理與所得稅負在發揮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作用時存在互補效應。
三、研究設計
本文主要考察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支付之間的關系,特別地側重考查上市公司是否會通過操縱盈余來規避相應的所得稅成本。筆者通過構建以下模型來檢驗假設:
DBT=β1+β2EM+β3TAX+β4EM×TAX+β5DEBT
+β6FIRST+β7AUDIT+β8SIZE+ε (1)
其中,DBT為被解釋變量,表示操控非應稅項目損益,本文以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差額來近似衡量。EM、TAX和EM×TAX為解釋變量:EM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以修正的Jones模型計算的操縱性應計利潤的絕對值衡量;TAX為實際所得稅率,其與盈余管理之間有負相關關系,不同稅率的企業盈余管理時的動機會有所差異,從而導致操作非應稅項目損益的程度會不同;EM×TAX為操控性應計利潤與所得稅稅率的交叉變量,它考核了不同稅率層次的公司操縱非應稅項目損益的動機程度。
本文預計β2、β3的符號均為正,即隨著操控性應計利潤與所得稅率的增加,上市公司操控非應稅項目損益也隨之上升,從而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本文預計β4的符號將顯著為正,即高稅率公司在進行盈余管理時,更有可能通過操控非應稅項目損益來規避所得稅成本。
此外,本文借鑒Mills和Newberry(2001)、葉康濤(2009)的研究,加入公司資產負債率作為控制變量,用DBET表示。資產負債率越高,公司將面臨債權人的嚴格監督,從而違反債務契約的成本越高,因此,公司出于規避違反債務契約的目的會傾向于虛增盈余。此外,本文還加入了外部審計是否為“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和公司規模的對數值作為控制變量,來控制公司治理結構和規模效應對公司納稅申報的可能影響。主要變量定義如表1。
四、樣本選擇與描述性統計
以滬、深交易所2008年1 629家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并按照下列標準進行篩選:剔除金融類上市公司;剔除當年虧損上市公司;剔除當年新上市的公司;主要變量缺失的上市公司。根據以上標準,共篩選出1 061家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研究所使用的會計利潤、應計利潤和實際所得稅率數據來自聚源數據庫,其余指標數據均來源于Wind數據庫。
需要說明的是,2007年開始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從而原先執行高所得稅率的上市公司可能會選擇在2006年有意調低應稅利潤,并在以后年度調高應稅所得,已達到規避稅負的目的,但是沒有依據認為該現象會影響本文的研究假說。
樣本描述性統計結果見表2。從描述性統計來看,所得稅率最高為25%,最低僅為1%,均值為20.44%,其中有498家公司(占樣本的46.94%)的所得稅率低于25%,表明即使財政部自2001年以來多次清理和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上市公司的所得稅優惠仍然相當普遍。從盈余管理程度看,最低為0.0002,最高卻達到0.4183,表明不同稅率的企業進行盈余管理時由于動機的差異而導致操縱盈余程度各不相同。
表3給出了有關變量的相關矩陣。從相關矩陣來看,模型解釋變量和被解釋變量之間,相關系數的絕對值不超過0.2,說明沒有嚴重的多重共線性問題;且DBT與EM及TAX顯著正相關,這表明隨著盈余管理程度上升和稅率的增加,公司明顯存在通過增加非應稅項目損益以規避所得稅負的動機。
五、實證分析結果
我們采用回歸方程(1)考察盈余管理與操控性非應稅項目間的關系,回歸結果見表4。
從回歸結果1、2、3來看,EM的回歸系數為正,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顯著,這表明在未控制其他因素和控制其他因素的條件下,公司操縱非應稅項目損益都會隨著盈余管理程度的加強而增加,從而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不過回歸系數也表明公司為盈余管理所支付的所得稅成本是相當高的。另外,TAX的系數為正,且也在1%的置信水平下顯著,與假設1一致。這表明盈余管理程度越強,所得稅率越高,則公司有動機通過增加非應稅項目損益來規避稅負。
在回歸結果4中,將EM與TAX的交互變量納入了回歸模型,發現回歸系數也顯著,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顯著。這說明在發揮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作用時EM與TAX之間存在互補效應。進一步又把樣本分為兩個部分分別進行回歸:沒有享受稅收優惠的公司(即:稅率=25%)和享受稅收優惠的公司(即:稅率
從控制變量的回歸結果看,DEBT與SIZE變量在所有回歸中得到了顯著的結果,這表明上市公司進行操控是出于債務契約和公司規模的考慮。FIRST變量在大部分回歸中達到了顯著為正的結果,說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越高,越有能力或傾向通過操控相關損益規避稅負。此外,外部審計對于公司操縱行為并無顯著的影響。
六、結論
由于進行盈余管理時往往面臨著財務報告成本與稅務成本的權衡,因此,公司會通過操控非應稅項目損益規避所得稅成本。本文證實了該結論: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大,所得稅率越高,從而上市公司操縱非應稅項目的損益越高,即公司有通過操縱非應稅項目規避盈余管理所得稅成本的動機。此外,盈余管理與所得稅負在發揮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作用時存在互補效應。
本文的政策意義在于,隨著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財務舞弊案件的爆發,一些社會人士提出加強財務報告會計與所得稅會計的一致性,以防止公司通過非應稅項目損益形式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從而抑制盈余管理行為(Erickson,Hanlon and Maydew,2004)。本文的研究表明,雖然公司存在通過非應稅項目損益規避盈余管理所得稅負的動機,但可以從實證檢驗的結果中發現公司通過此途徑所規避的所得稅負極為有限,即公司事實上會為其大部分盈余管理行為支付所得稅。因此,通過強化財務報告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會計制度的一致性,并不能有效防止公司通過非應稅項目損益形式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從而抑制盈余管理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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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張兆國,劉曉霞,邢道勇.公司治理結構與盈余管理――來自中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J].中國軟科學,2009.(1):122-133.
篇4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傳統的古典制所得稅模式,即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并存,對企業的留存利潤征收33 %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起,稅率為2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對個人投資者獲得的股息、紅利等資本收益課征20 %的個人所得稅,這就產生了對股息的經濟性重復課稅問題。個人股東的股息、紅利所得實際稅負率高達46. 4%。(2008年1月1日企業所得稅實行25%稅率后,實際稅負率也高達40%)。重復課稅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企業的財務決策和資本結構,并影響到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阻礙了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投資增長。同時,重復課稅導致高稅負和對投資行為的重稅,成為投資領域產生大量避稅現象和行為的主要誘因,不利于稅收規模的可持續增長和正常稅收秩序的維護。如何消除這種經濟性雙重征稅,減少其帶來的負效應,是各國稅收理論研究者和實際工作者不斷探索的問題。為此,2005年6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這一政策通過少計應納稅所得額而不是降低稅率來減輕針對股息、紅利的經濟性雙重征稅,屬于所得稅一體化方法中的部分計征制。以此為標志,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傳統古典制已經動搖,正朝著逐步實現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一體化的方向邁進。
一、緩解或免除股息經濟性重復課稅的主要方法
(一)股利扣除制是指公司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將其支付給股東的股利,全部或部分、或特定的百分比,視同費用從公司利潤中扣除,以其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計算繳納公司所得稅。股東在取得股利時,應將股利并入當年的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此方法下,將股利作為費用準予扣除的比例越高,重復課稅問題消除的越徹底。優點在于利潤分配部分的重復課稅可部分或完全消除,自有資本與外借資金的稅負相同,可以消除公司在發行股票與舉債兩種籌資方式中的扭曲。其缺點在于減稅對象為公司,個人股東無直接減稅的感受,分配給外國股東的股利亦同樣適用,導致在國際稅收談判時處于不利的地位。
(二)雙稅率制是在征收公司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時,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不同的稅率。分率制既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也可以在公司層次實行。如果在股東層次實行, 則對股東取得的股息按較低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其他所得按正常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在公司層次實行,用于分配股利的公司利潤適用較低的稅率,留存公司的利潤則適用較高的稅率。其結果是,分配利潤的實際稅率低于保留利潤的實際稅率。雙稅率法的優點在于可以消除已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間的扭曲,并可減輕股利所得的重復課稅現象。缺點在于已分配利潤可適用較低的稅率,會鼓勵公司將利潤分配于股東,影響公司自有資本的累積。因此,德國和日本在1990年分別取消了該制度。
(三)股東所得免稅制是指股東取得的股利,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部免于計入應稅所得,此方法的目的在于消除股東股利所得的重復課稅,同時也可作為吸引、鼓勵股東投資的一種手段。臺灣1998年以前個人股利所得在27萬元以內免計綜合所得課稅即屬于股利所得部分免稅法。股利所得免稅法的優點在于可減輕或消除重復課稅,方法簡單易行而且股東有直接免稅的感受。
(四)部分計征制是指在公司層次,對分配利潤正收公司所得稅。股東取得的股息按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確定的計入應稅所得中的股息比例越小,股東就股息繳納的所得稅就越少,就越可以消除經濟性雙重征稅。當計入個人應稅所得中的股息比例等于0時,就相當于實行了股東免稅制。
(五)歸集抵免制是指將用于分配股利的公司所得負擔的所得稅,全部或部分抵免股東階段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歸集制中,公司所得稅猶如可以抵免個人所得稅的預提稅,允許的抵免額為“歸集抵免額”。歸集抵免額可能是股東取得凈股息的一定比例,也可能是公司所得稅的一定比例,或公司所得稅全額。歸集抵免制的優點是,不受公司利潤分配決策的影響,不管利潤分配或留存,全部課征公司所得稅,稅收待遇平等,公司所得稅課征之后,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可以綜合計算抵免,緩解股息的雙重征稅。但歸集制計算復雜,對稅務管理水平的要求較高,存在難以管理和操作的問題。
二、世界范圍內消除股息經濟性重復課稅的實踐經驗
(一)東歐在這方面的改革力度尤其巨大,許多國家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實行了單一稅制,以獲得競爭優勢,促進投資和經濟的增長。中歐和東歐共有9個國家對所得稅實行單一稅制,即愛沙尼亞、格魯吉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俄羅斯、塞爾維亞、斯洛伐克和烏克蘭。較低的單一稅率,使其中一些國家以前瀕于崩潰的經濟得以復蘇。實行單一稅制的這些國家也各有特色,其中進行單一稅制改革最早的是愛沙尼亞。1994年,愛沙尼亞總理馬爾塔發起歐洲單一稅制革命,將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稅率都確定為26%,后來兩個稅率同步降低到20%。2000年,愛沙尼亞再次改革,將公司未分配的利潤免稅。由于采取了這些措施,從1995年開始,愛沙尼亞成為外國投資的吸鐵石,年均增長率達到5.7%。2004年,羅馬尼亞新總統上任不久即簽署法令,以16%的單一稅率取代原來的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稅率,并于2005年生效。此前,羅馬尼亞的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最高稅率分別為40%和25%。
(二)大部分OECD國家通過采取不同方法以盡量消除或減緩經濟性雙重征稅。各國采取哪種方法,主要取決于本國的經濟政策和政治環境。1991~2000年間,OECD國家采取最多的方法是完全或部分的歸集制,約有一半的國家在使用。2000年以后,一些OECD國家消除或減緩經濟性雙重征稅方面有了顯著的變化。
從表1可以看出:第一,盡管仍有1/3的OECD國家采用古典制,但這一比例已有明顯下降,2001年之前采用古典制的國家為14個,占全體成員國的46.7%,2005年為10個,占33.3%,下降了13個百分點,同時,已有2/3的國家通過采用各種方法來不同程度地消除或緩解經濟性重復征稅,2001年之前的國家為16個,占全體成員國的53.3%,2005年為20個,占66.7%,上升了13.4個百分點。第二,OECD國家中,采用歸集抵免制的國家開始大幅減少,但仍是目前一體化方法中采用最多的。2001年之前采用歸集抵免制的國家有15個,占到了OECD的半數,2005年這一數字為8個,占26.7%,下降了23個百分點。第三,OECD國家中采用部分計征制的大幅增加,具有較好的增長前景。2002年之前實行部分計征制的國家只有1個,占成員國總數的3.3%,2005年已達到7個,占23.4%,比2002年之前上升了20個百分點。
三、我國消除股息經濟性重復課稅的現狀、思路及配套措施
(一)在經濟全球化的國際背景下,對股息征稅既要考慮到各國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發展趨勢, 又要考慮到跨國公司投資對一國稅收收入和稅收政策可能產生的影響, 還要考慮到各國的稅收協調。目前我國既然已實行了部分計征制, 對股息、紅利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便可以沿著這一方向繼續努力, 在國家財政承受能力范圍內,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在消除重復課稅方面的經驗,有計劃、有步驟地調整所得稅制,逐步降低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的股息、紅利的比例。在征管條件成熟和國內國際經濟環境允許的時候, 實行歸集制度。
(二)逐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實行綜合所得稅制。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項目,分別扣除費用,采用不同稅率計稅。這種稅制模式,不能全面地反映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造成應稅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不繳稅或少繳稅,而應稅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繳稅的現象,難以體現量能課稅和公平稅負的原則,增加了人為偷逃稅款的可能性。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應逐步由分類所得稅制改為綜合所得稅制。目前實行歸集制的國家,其個人所得稅均為綜合所得稅制,可見該制度不僅有其自身的優越性,同時還是所得稅制一體化的必要組成部分。
篇5
當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已經調整到了3500元,雖然這個標準與我國經濟水平的快速發展現狀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適應性問題,但這個起征點但對于高收入人群的抑制作用已經十分明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收入水平超過3500元的納稅人征收3%以上的個人所得稅,在累進稅率之下收入越高其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也越高。顯然,這種個稅實施方法,對于高收人人群的收入水平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因為依據這種規定,會迫使高收入人群在獲得了高收入的同時也要繳納更高金額的個稅,這就很好地平衡了高收入人群與低收人人群間在收入上的差異,有利于縮小高、低收入人群之間的貧富差距,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的和諧公平發展起著較大的促進作用。
二、個人所得稅調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低于我給經濟發展
在過去的30年時間里,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在迅速發展,國民財富也在迅速發展,經濟發展的各項指標都走在了世界前列,在這幾十年的時間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增長度已經高達以往的百倍以上,1980年只征收了18萬元,現在接近4000億元,但是其占稅收總額比重卻很低。1998年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為3.4%,2009年這一比重提高為6.6%.而美國這一比重超過50%。我國周邊的國家,如韓國、泰國、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間)均超過我國水平。目前來看,隨著當下物價的不斷上漲,通貨膨脹的不斷加大,居民的生活成本變得越來越高。因此,從經濟發展水平的角度分析,3500元的個稅起征點已經不能滿足和適應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了,我國的個稅起征點還有待于提高。繼續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對于加強個人所得稅在調節貧富差距中作用將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制度問題
從1980年開始,我國就開始征得個人所得稅,在1994年開始了進一步的修訂,才開始實行新的納稅制度。于此同時,各級的稅務機關不斷的進行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稅管理,這樣的做法也使得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得到增長。不過,從宏觀來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問題上仍然存在著很嚴重的問題。在我國的社會當中,那些經濟條件好的人,正常來說,應該是個人所得稅的主力納稅人,但是從目前我國的納稅情況來看,納稅主力成了非高收入群體,同時,在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過程中,我們發現,逃稅的情況連年發生,比例在不斷上升。國家稅務局的資料顯示,從全國的納稅統計數據來看,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占了國家稅收的一半以上。像是一些企業的大老板或是電影明星歌星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只占了國家稅收總收入的少部分。那么這種情況就是我國的貧富差距拉大,使財富集中在少數人的手里,也就證明這個人所得稅沒有發生發揮調節貧富懸殊的作用。
三、個人所得稅調節貧富差距的建議和對策
(一)繼續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
首先,在對于個稅起征點確定時應綜合考慮費用扣除標準寬泛程度問題,形成全國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將醫療、住房、教育、以及養老等相關費用也列入到基本的扣除因素中,在扣除過程中不能忽略納稅入的實際稅負能力,比如家庭成員及婚姻狀況等因素,統一了稅率,再確定不同的免稅額,保證那些家庭生活開支較大的納稅人的正常生活。其次,對于個稅的起征點,應建立起一種遞進的機制。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還處于一個相對高速發展的階段,物價上漲、通貨膨脹加大等問題會一直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因此,應盡量縮短對個稅的調整期,以年為單位來確定個稅稅率將更符合我國當下經濟發展形式的要求。第三,在確定個稅起征點時,要結合不用地區間的經濟水平差異,做好各地區消費水平的普查和摸底工作,依據不同地區間的不同情況來確定相應的修正指數,形成地區特征的個稅起征點。
(二)采用混合稅制,將分項與綜合相結合
在發達國家,有一種常見的個稅稅制--混合稅制,它融合了分項至于綜合制的特征,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對已勞務為主的,收入相對較固定的應稅收入實行綜合征收,并將綜合征收與實際費用合理的結合起來,這樣可以大大增強個人所得稅對于貧富差距的調節作用。對于個稅扣除方面,除了基本的扣除外,還要綜合考慮其它的一些扣除,比如醫療保險金、養老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保險金等,捐贈給慈善和公益事業的部分都是可以扣除的。當然在扣除這些內容時需要按照相應的費用標準,以此為基礎對應稅項目采用累進稅率的方式,納稅人需按月預交,年終的時候匯算清繳,多了退還,少了補交,這種方法可以較好地避免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個稅征收效率低下的現象。對于相對不穩定的應稅收入,如說股息及股息分紅等,可以分類進行征收,采用比例稅率、源泉扣繳和按期計算的方式,這樣可以有效減少因收入不穩定而引起的逃稅問題。
(三)加強個稅制度建設和完善
篇6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專項附加扣除
一、引言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手段,在我國稅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19年1月1日,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后,我國個人所得將采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所得稅制。目前我國居民的納稅意識普遍較低,其主要原因是納稅人對稅收改革政策的認識不到位,尤其是對稅收具體政策的內容不了解,普遍缺乏納稅意識,大多數人缺乏納稅籌劃意識,不能進行合理合法的納稅設計籌劃。
二、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籌劃思路與實例
(一)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設計。本文以某職工李某家庭為例,對選擇不同專項附加扣除方式及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情況進行分析,并提出選擇合理的扣除方式,以減輕納稅人的稅負。假設該職工李某2020年全年工資總額100000元,其妻子王某年收入60000元,有一進行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的兒子需要共同撫養,有一年齡65歲父親需要贍養。假設李某家庭成員沒有免稅收入,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李某家庭成員只在境內該單位一處有工資薪金所得。繼續教育分為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和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假設兒子小李本納稅年度考取在職本科生進行學歷繼續教育,不考慮全年一次性獎勵及稅前扣除的公積金等。(李某家庭只考慮學歷教育專項教育附加的扣除)表1丈夫李某扣除學歷教育附加家庭成員納稅情況表單位:元由表1、表2、表3可以看出,選擇不同的家庭成員扣除繼續教育專項附加,合計納稅額不同,方案一:選擇丈夫李某扣除,李某年度應納稅額840元,劉某年度應納稅額0,家庭成員合計納稅額為840元。方案二:選擇妻子劉某扣除,丈夫李某年度納稅額1480元,妻子劉某年度納稅額-360元,妻子劉某納稅額為負數,不納稅,納稅額為0,合家庭成員合計計納稅額為1480元。方案三:選擇李某和劉某各扣除500元,丈夫李某年度納稅額1020元,妻子劉某年度納稅額-180元,不納稅,家庭成員合計納稅1020元。顯然選擇年收入高的扣除專項教育附加比選擇年收入低的家庭成員合計納稅額少納稅640元。同樣選擇年收入高家庭成員比夫妻雙方各扣除500元,合計納稅額也不一樣,少納稅180元,綜上所述,選擇不同方案的專項附加扣除,家庭成員的合計納稅額不同,工資稅負不一樣。所以家庭成員根據各自家庭的情況,設計合理家庭專項教育附加扣除,這樣才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減輕家庭的納稅負擔,實際增加家庭的收入。(二)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設計。假如本年度李某家庭購買住房一套,產生住房貸款利息。(李某家庭只考慮住房貸款利息的附加的扣除)由上表4、表5可以看出,選擇以不同的家庭成員作為購房者扣除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合計納稅額不同。方案四:選擇丈夫李某扣除,丈夫李某本年度納稅額840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0元,家庭成員本年度合計納稅額為840元。方案五:選擇妻子劉某扣除,丈夫李某本年度納稅額1480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360元,不納稅,納稅額為0元,家庭成員本年度合計納稅額為1480元,顯然選擇年收入高的扣除專項教育附加比選擇年收入低的家庭成員合計納稅額少納稅640元。綜上所述選擇不同方案的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李某家庭本年度合計納稅額不一樣。選擇方案四比方案五少納稅640元,所以每個家庭根據各自家庭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家庭成員作為購房者,能夠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減少家庭的納稅額,減輕工資稅負,實際增加家庭的收入。(三)租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假設李某家庭工作的地點處于ABC三市交界處,A市是省會城市,B市戶籍人口大于100萬,C市戶籍人口小于100萬。(李某家庭只考慮住房租金的附加的扣除,不考慮其它的專項附加扣除)從表6可以比較李某在不同的ABC三地租房租住,扣除的標準不一樣,納稅額也不一樣。選擇A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納稅額660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0元,家庭本年度合計納稅額為660元。選擇B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納稅額804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0元,家庭本年度合計納稅額為804元。選擇C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納稅額912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0元,家庭合計納稅額為912元。李某在ABC三地交界處工作,分別選擇ABC三地租房,其家庭年度合計納稅分別為660元、804元、912元,顯而易見選擇不同城市租房,其家庭合計納稅額不同。李某選擇在A地租房,比在BC兩地租房分別少繳稅為144元和252元。根據上述分析,李某家庭根據自身家庭的情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選擇合理的租房地,能夠減少繳納冤枉稅,減輕家庭稅付,確實增加家庭的試劑收入。表6選擇A、B、C三地租房扣除扣除租房租金納稅情況表單位:元(四)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假設李某非獨生子女,稅法規定李某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1000元,分攤方式可以由均攤贍養人或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人分攤。假設李某兄弟姐妹4人共同贍養老人。(李某家庭只考慮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不考慮其它的專項附加扣除)從表7可以看出,不同分攤方式納稅額不一樣。李某采用每月均攤500元,李某年度納稅額1020元。若李某采用每月約定分攤800元,則李某本年度納稅額912元。計中國鄉鎮企業若李某每月指定分攤1000元,則李某本年度納稅額840元,對于年收入高的子女來說,不管采用約定分攤還是指定分攤、均攤,年度收入高的子女應選擇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金額應大的分攤方式,根據本例李某選擇月分攤1000元比每月分攤500元和800元少交180元和108元。顯而易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選擇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金額應大的分攤方式,能夠減少納稅額,增加家庭的實際收入。(五)大病醫療報險專項附加扣除。假如李某家庭本年發生大病醫療費用60000元。(李某家庭只考慮大病醫療費用專項附加扣除,不考慮其它的專項附加扣除)從表8、表9顯而易見可以看出,選擇不同納稅人扣除大病醫療費用扣除,家庭合計納稅額不同。選擇丈夫李某扣除大病醫療費用扣除方案,李某本年度納稅額-600元,納稅額為零,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0元,家庭合計納稅額為0元.選擇妻子劉某扣除大病醫療費用扣除方案,丈夫李某的本年度納稅額1480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1800元,納稅額為0,家庭合計納稅額為1480元。綜合上例,選擇丈夫李某扣除扣除大病醫療費用支出比選擇妻子扣除大病醫療費用支出少交1480元稅,增加了家庭的實際收入。綜上所述此次個稅改革,新增的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是考慮家庭實際情況下的改革嘗試,當下流行以家庭為單位籌劃和設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以家庭為單位的個稅綜合征收辦法能更充分考慮一個家庭的實際消費情況,體現稅法改革逐步邁向合理、公平、人性化。
三、個人所得稅籌劃注意問題及意義
隨著個人所得稅法不斷完善與建立,做好合理的個稅設計和籌劃是個人合理減少納稅、增加實際收入的有效途徑。新稅法中關于個人專項扣除的扣除方式是各種各樣的,為個人合理合法納稅籌劃提供了多種選擇,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合理選擇專項附加的扣除方式,納稅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合理的納稅籌劃可以幫助納稅人少交稅款。納稅籌劃不同于“偷稅、漏稅”,是納稅人在合法的前提下,提前對家庭情況進行合理規劃,同時靈活運用現行多項抵扣政策,盡量實現減少應納稅額。但整個籌劃過程需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對于納稅人來說,納稅籌劃可以幫助其減少應納稅額,因此可以使納稅人少繳稅款。稅金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每個人的到手實際收入。因此合理利用個稅的稅收政策進行納稅籌劃對每個納稅人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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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核算主要內容(表1)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核算流程
三、典型案例解析
(一)遞延所得稅資產賬務處理解析
[例1]甲公司有關涉稅業務如下:(1)2010年12月31日,應收賬款余額800萬元,壞賬準備計提比例10%,甲公司期末計提了壞賬準備80萬元,甲公司應收賬款和壞賬準備賬戶的期初余額都是0。(2)2011年12月31日,應收賬款余額2000萬元,甲公司根據規定計提了120萬元壞賬準備,壞賬準備賬戶期末余額變為200萬元。甲公司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010和2012年稅前會計利潤都是500萬元。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
要求:請分別核算2010和2011年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010年遞延所得稅資產賬務處理如下:
第一步,計算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甲公司 2010 年末資產負債表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 800-80=
720(萬元)
甲公司2010年末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800(萬元)
根據本文圖1,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應確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80萬元。
解析:該案例中應收賬款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差異80萬元的主要原因,表面看是稅法與會計的差異,實質則是稅法不認可會計的謹慎性原則。企業根據會計準則計提的壞賬準備80萬元,在企業所得稅計算中屬于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項目。
第二步,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發生額。
2010年末,甲公司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余額=80×25%=20(萬元)
2010年末,甲公司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發生額=20(萬元)
解析:甲公司應收賬款和壞賬準備賬戶都沒有期初余額,在沒有其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情況下,可以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的期初余額是0,2010年末,遞延所得稅的期末余額就是該年該賬戶的發生額。
第三步,計算所得稅費用并進行會計處理。
2010年甲公司應交所得稅=(500+80)×25%=145(萬元)
2010年所得稅費用=145-20=1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25
遞延所得稅資產 2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45
解析:不少會計人員對第三步核算中所得稅費用的計算理解不透徹,經常把加減弄混了。這里介紹一個簡單的辦法,在第三步中,計算完應交所得稅后,先寫會計分錄,后計算所得稅費用。在這個會計分錄中,借方一定有“所得稅費用”科目,貸方一定有“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應該登記在借方還是貸方,可以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的發生額增減變動來判斷,因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是資產類賬戶,增加應該登記在會計分錄的借方,反之登記在貸方。在本例中,該賬戶發生額增加了20萬元,因此,應該登記在分錄的借方,這樣,借方“所得稅費用”的金額就是145-20=125萬元。可以看出,通過先編分錄,后計算,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就迎刃而解了。
2011年遞延所得稅資產賬務處理如下:
第一步,計算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甲公司2011年末資產負債表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 2000-200
=1800(萬元)
甲公司2011年末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2000(萬元)
根據本文圖1,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應確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累計額200萬元。
第二步,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發生額。
2011年末,甲公司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余額=200×25%=50(萬元)
2011年末,甲公司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發生額=50-20=30(萬元)
解析:甲公司2011年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的期初余額是20萬元,2011年末,遞延所得稅的期末余額時50萬元,雙方的差額就是該年該賬戶的發生額。
第三步,計算所得稅費用并進行會計處理。
2011年甲公司應交所得稅=(500+200)×25%=175(萬元)
2011年所得稅費用=175-30=14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45
遞延所得稅資產 3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75
(二)遞延所得稅負債賬務處理解析
[例2]乙公司于2007年12月底購入機器一臺,當月投入使用,購入成本54萬元,預計凈殘值0,預計使用年限5年。會計核算按直線法計提折舊,計稅時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稅法規定的凈殘值和折舊年限與會計相同。該公司各會計期間都沒有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無其他稅會差異。乙公司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各年稅前會計利潤都是1000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賬戶期初余額是0。
要求:請分別核算2008-2012年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2008年遞延所得稅負債核算如下:
第一步,計算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乙公司 2008 年末資產負債表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54-10.8=
43.2(萬元)
篇8
剛買的衣服,洗過之后發現嚴重縮水,甚至因為縮水不能再穿……可能不少老一輩的人都遇到過這樣的煩心事。然而,最近這一問題似乎有蔓延開來的趨勢,“變形金剛”產品越來越多。那么,縮水問題到底是如何產生,又該如何解決呢?
“縮水投訴”快速增長
“過去關于手機、家電、皮鞋等日常用品方面的商品投訴較多,而近來關于紡織品縮水的投訴增長很快。投訴主要內容為購買床單、服裝后,第一次清洗后縮水嚴重,購買時發現,不少紡織品均未對縮水率指標進行標注。”太原市工商局12315申訴舉報指揮中心的統計結果表明。
不久前,劉先生在一家汽車飾品店為新買的汽車購買了一整套汽車飾品。開始用的時候還很滿意,不管是色澤還是手感都很不錯。但使用過一段時間后,頭次洗滌就出現了明顯的縮水現象。眼看著剛買不久的汽車飾品“瘦身”到不能使用,劉先生感到非常氣憤并找商家理賠,商家卻以“產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為由不予退換。但在劉先生多次要求下,商家才給予劉先生300元的賠償。
長期以來,“縮水率”都不被人看重,甚至忽視。因為在購買產品時,其縮水率并不在可感觀范圍之內,因此在很大程度不影響銷售。即使買回去發現存在縮水現象,也因為各種原因不了了之。
有業內專家告訴《中國纖檢》記者,近期曾發生過一起比較嚴重的縮水遭退貨事件――一家服裝企業出口的一批嬰幼兒針織服裝由于縮水率超標而被退貨。這一現象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也成為“縮水門”爆發的導火索。據悉,在退貨時,該批服裝被發現其縮水率為3.8%,超過了國外客戶3%的要求。
其實,針對縮水率的問題,紡織產品國家標準早在2004年就作出過明確規定:紡織類產品優等品的水洗尺寸變化率不能超過“2%~3%”,一等品則不能超過“2%~4%”,合格品則不能超過“2%~5%”。
然而,記者通過了解發現,整個市場呈現欲蓋彌彰的局面,廠家都對產品的型號、面料質地、洗滌方法等信息進行了標注,但幾乎沒有一家紡織企業標示――“縮水率”。
“縮過程”為“始作俑者”
“紡織品縮水的變化是一個‘老大難’的問題,到現在為止也沒有解決。”國家紡織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主任王寶軍憂慮地表示。其實,根據《中國纖檢》記者了解到的情況,縮水問題也一直都是企業關注的重點問題,只是由于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和檢測手法,導致很多企業心有余而力不足。
對于自己的產品在北京物美賣場被抽查兩款測試尺寸變化率超標的問題,上海紅富士公司企業在內部在調查時測出的變化率是4.6%,有一點差別;江蘇美羅家用紡織品公司也受困于縮水事件,他們認為目前的檢測標準不一致,有時按照2米來測,有時就可能按照2.05米,量的時候測試度大于規定度;而南通斯德福紡織裝飾公司董事長姚蘊秋更是直言,不合格的產品在公司測試合格,拿到外面測試就不合格了。
“應該制定一個根據不同檔次、不同面料、不同用途產品而不同的縮水率,因為消費群體不一致,實際用途也不一樣,應該區別對待。”姚蘊秋建議,“我們可以讓制定標準的官員和專家們,更關注企業的實際情況,標準的修改可以經過幾年過渡,不一定一下到位。”
紡織品縮水很大一部分原因還在于企業“欲蓋彌彰”。眾所周知,要控制紡織品的縮水率,就必須經過一道預縮處理工序。這道工序不管花在工藝流程上,還是專業技術人員上,都得花費不少的開支。
姚蘊秋指出,企業加一道預縮工序,成本可能增加7%到8%,而到了商場、超市銷售,價格還會增加,產品就會出現缺乏競爭力的情況,企業的利潤會變得更低。
除此之外,一些中小企業為了省去一大筆的檢測費用,也常常會導致其產品檢測不達標。一些企業自己引進比較簡易的檢測工具和專業檢測人員,而一些企業就將原料直接送往專業檢測機構。但因為兩種都需要一大筆檢測費用,一些中小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就免去了檢測環節。
避免“縮水”,從源頭活水抓起
縱觀全局,紡織品縮水的主要源頭還在于生產商。據記者了解,紡織品縮水主要是原材料、密度、紗支細粗、生產工藝等因素的影響,這就要求紡織品生產廠家在生產時,嚴把質量關。有關檢驗檢疫部門就提醒出口服裝企業應做到以下幾點:
其一,慎重接單。應當根據自己的生產能力慎重接單,并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對出口服裝品質的指標。避免盲目生產,而生產出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其二,面料合格。廠家在根據客戶需要采購面料時,一定要把好質量關,必須對采購的面料進行檢測。因為面料的品質直接影響成品的縮水率。
其三,工序嚴整。廠家在生產的過程中,應當重視后道整理程序,使面料在預縮處理后縮水率能有效控制在標準或客戶要求以內。比如在練漂過程中盡量減少張力;在絲光過程中要掌握擴幅張力、保持坯布幅寬、控制緯向張力;加強對絲光加工工藝條件的檢查;對于特殊材質的品種,必須采取進一步的改進措施,并保證緯向縮水率降到要求范圍內。
其四,加強自檢自控。在成品出廠前應加強檢測,確保服裝縮水率合格后才裝運出廠。同時,必須在產品標識上標注其“縮水率”,使消費者更好地了解產品的詳細情況,并接受消費者的檢查,使之不斷加強和完善。
相關鏈接:織物縮水,來源為何?
篇9
個人所得稅符合什么條件才能拿到退稅
1、上年度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足6萬,但平時預繳個人所得稅的。
2、上年度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扣除的。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導致前后稅收優惠政策不一致。
4、沒有任何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匯算清繳辦理各項稅前扣除。
5、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于綜合所得適用稅率的。
6、預繳稅款時,為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稅收優惠的。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等情形。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篇10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屬于服務企業的,其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按下列計算公式計算:
(1)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收入凈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2)業務收入凈額=業務收入總額-(業務收入稅金+業務支出+管理費 用+財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