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納稅籌劃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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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007年3月16日我國頒布了新《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12月6日國務院公布了與之配套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促進了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與此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還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適度降低了稅率,擴大了稅前費用扣除,將稅收優惠政策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以降低稅收負擔、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巨大變化必然對稅收籌劃的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原利用內外資企業差異、地區稅率差異等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已不再適用。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主體,必須盡快地尋找新的籌劃思路,有效降低稅負。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設置了預約定價安排、提供關聯方資料義務、防范資本弱化等反避稅條款。并加大了處罰力度。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作了明確規定,這就要求企業在作稅收籌劃尤其是轉讓定價時。必須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謹慎規劃,規避籌劃風險。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要降低應納稅額,應先從降低稅率和應納稅所得額入手,并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一、降低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準稅率25%和三檔優惠稅率分別為10%、15%和20%(除直接減免稅額外)。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即預提所得稅)適用10%的優惠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
(一)設立自主創新型高新技術企業
《實施條例》提高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界定的首要條件是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認定的具體指標有: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等,體現了新稅法技術創新的導向。據此規定,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自主創新、培養核心競爭能力上來,設立自己的研發機構,組建穩定的研發隊伍,自主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制定中長期研發計劃。這既符合企業的發展需求。又符合新稅法的立法精神。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籌劃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僅以年度應稅所得額為標準的做法,采用了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認定標準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因此,小型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
(三)預提所得稅的籌劃
《實施條例》規定預提所得稅仍維持原10%的優惠稅率,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僅有股息、租金等間接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在境內不應設機構場所,或取得的間接所得應盡量不與境內機構、場所發生聯系,以享受優惠稅率。
原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或股息免征所得稅,但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將這些所得的稅率規定為10%,增加了稅收負擔。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稅收協定進行籌劃。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同外國政府訂立的稅收協定與新稅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辦理,這意味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科威特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約定:對股息不征稅或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通過在上述國家或地區注冊,租用郵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規避部分稅收。
二、合理增加準予扣除項目
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從而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成為新稅籌劃的重點。
(一)工資薪金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意味著職工教育經費可全額扣除。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2持內部職工股的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3企業股東、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或職工,將報酬計人工資;4增加職工教育、培訓I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在籌劃時應注意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必要時可采用增加人數,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籌劃
《實施條例》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扣除限額較以前的基本扣限2%和8%有所提高、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較以前的5‰明顯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企業的部分宣傳完全可以不再通過廣告公司策劃,而是將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當作禮品贈送給客戶,以達到廣告的目的,同時又可降低成本。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籌劃時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實務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況下,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印有企業標記,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因此,可以適當規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比例,當其中某一項費用超支時,及時進行調整。例如,當業務招待費可能超過限額時,則應以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另外,企業可以通過改變經營方式,以自銷代替代銷、銷售公司分立等方式提高限額計算基礎。(三)設立分公司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必須和總機構、其他分支機構合并納稅。合并納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整個企業的稅收負擔。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可以先考慮設立分公司,因為經營初期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合并納稅可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得到沖減,減輕了總公司的負擔。一旦生產經營走向正軌,產品打開銷路,可以盈利時,應考慮轉為子公司,在盈利時享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
(四)選擇會計政策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主選擇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方法。例如。存貨的核算方法包括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因此,企業可以在通貨膨脹時采用加權平均法,提高當期銷售成本。減少所得稅。同樣,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和加速折舊法兩種,在稅法允許的情況下,應采用加速折舊法,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三、降低收入
(一)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
新《企業所得稅法》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分別對收入確認的時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一旦確認收入。不管資金是否回籠,都要上繳稅款。所以,企業應根據情況選擇適當的銷售結算方式。避免先墊支稅款,同時盡量推遲確認銷售收入,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例如,在簽訂銷售合同時選擇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時期確認收入,實現遞延納稅。當然,部分資金被客戶較長時間占用也會給企業帶來損失,需權衡利弊;賒銷產品時盡量不開具銷售發票。等收到貨款時才開具銷售發票并確認收入。以免墊支稅款。企業還應特別注意臨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收入確認時點的籌劃。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銷貨時,可通過推遲收款時間或推遲提貨單的交付時間。把收入確認時點延至次年,獲得延遲納稅的利益。
(二)盡量投資免稅收入
企業對外投資時應設法增加免稅收入或低稅收入,可以考慮購買免稅的國債或進行直接投資。新稅法規定來自于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給予免稅,不再實行補稅率差的做法。這將刺激企業直接投資的熱情,同時也給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
四、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一)選擇投資方向
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的方向主要是: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和節能環保、促進公益事業、照顧弱勢群體等,企業應根據政策來調整投資和經營決策,如多上一些技術創新、節能節水、環保、農業開發等領域的項目。加大對技術開發的投入,充分享受稅法給予的節稅空間。
(二)促進技術創新
新《企業所得稅法》鼓勵自主技術創新的優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規定有: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不再受增長達10%的限制;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應順勢而動。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
(三)利用過渡期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繼續按原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優惠辦法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因此,可繼續考慮在西部地區設立新企業,或通過與原企業合并的方式即“借殼”,以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
(四)合理選擇就業人員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如果企業在進行組織設計時能將殘疾職工安排在合適的崗位上,就可以獲得減少稅負的好處。
五、其他方面
(一)納稅人身份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新稅法采用了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相結合的雙重標準來判斷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注冊地標準較易確定,因此籌劃的關鍵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實際管理機構一般以股東大會的場所、董事會的場所及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等來綜合判斷。《實施條例》將其定義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要注意不僅要在國外注冊,而且還要把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國外,比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在國外設立重大決策機構等。
(二)間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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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納稅籌劃是以企業合理納稅為前提,統籌規劃企業納稅行為,納稅籌劃是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經濟主體為了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在經濟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種合法措施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是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同時納稅籌劃要樹立守法意識和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
1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及面臨的納稅籌劃問題
1.1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1)納稅籌劃是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場經濟是激烈競爭的經濟,經濟主體為了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在經濟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種合法措施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就是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隨著我國稅制的不斷完善,納稅支出已經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如何優化納稅支出的納稅籌劃已成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2)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提起納稅籌劃,不少人認為納稅籌劃就是犧牲國家利益謀取企業私利,這是一種錯誤觀點。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承擔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有些企業為了減少本企業的負擔便打起了少繳稅的主意,但往往是事與愿違;有些企業又在不知不覺地多繳稅。這就使納稅籌劃逐漸獨立出來,并成為企業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活動。
納稅籌劃是通過非違法的避稅行為和合法的節稅方案以及稅負轉嫁的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行為,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也就是說,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最大化企業利益的行為。
企業利益最大化了,同時也就給國家帶來了應有的利益,兩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沒有企業的利益,國家利益也會受到影響;同樣,企業不保證國家的利益也就沒有了長久生存、發展的空間。
(3)納稅籌劃要樹立守法意識和維護自身權利意識。納稅籌劃是企業合理、合法地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統籌規劃,以減少稅費支付,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最大化企業利益,與偷稅、騙稅、抗稅和欠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使企業樹立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我國《稅收征管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由此可見,企業的規劃在合法的情況下,是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的正當權益。也就是說,無論從企業的角度講還是從國家、政府即征稅方的角度講進行納稅籌劃都有其必要性。稅法對不同地區的收受差異,使企業在減輕自身負擔的同時自動調節地區間的經濟結構,充分體現了國家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
1.2目前納稅籌劃應關注的問題
納稅籌劃是在保證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同時,保證企業的利益及企業的發展。在充分利用國家政策時,目前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的納稅籌劃問題。
(1)企業改革面臨的納稅籌劃問題。企業隨著改制的發展,將成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原來企業內部單位的有償結算收入將按政策繳納各項稅費,這無形中就會增加企業的納稅額。
(2)技術改造納稅籌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可以選擇有利于自身的技術改造方式和設備購置的順序來進行納稅籌劃。
(3)籌資方式的籌劃。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我們要在不破壞資本結構的前提下,選擇適應于企業自身的籌資方式。
2納稅籌劃方案
2.1增值稅中運輸收入繳納稅款的籌劃
由于承擔著運送供暖用煤等運輸業務,核算中存在著是否單獨經營的情況,如果將其納入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會為企業帶來了一個籌劃空間。
如公司各單位年提供的外部運輸收入按3500萬元計算,購買汽車配件及發生的燃料費3100萬元。
(1)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應發生稅費情況:
營業稅3500×3%=105萬元
城建稅105×7%=7.35萬元
教育費附加105×4%=4.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116.55萬元
(2)按增值稅兼營行為處理發生稅費情況:
增值稅銷項稅額3500×17%=595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3100×17%=527萬元
城建稅(595-527)×7%=4.76萬元
教育費附加(595-527)×4%=2.7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75.48萬元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按兼營行為處理,企業少支付稅費41.07萬元,并且可以多抵扣稅款527萬元。
2.2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在年終預計年應納稅所得10.1萬元,年終決定向希望工程捐款0.1萬元。如不捐贈,企業所得稅率33%,稅后利潤6.77萬元;如果捐贈,企業所得稅率27%,稅后利潤7.3萬元;企業通過分析計算,這項捐贈給企業帶來0.5萬元的利潤。這里年終預計所得額就是經營中不確定的風險,企業在籌劃的同時要考慮化解各種風險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證企業的利益。
2.3利用銀行貸款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擬購買10000萬元的設備,以增加贏利,對投資企業內部有兩種不同意見,是利用10年積累的資金購買設備還是向銀行貸款。財務部門提供了兩種方案的納稅對比分析:
(1)用10年積累的10000萬元購買設備,投資收益期為10年,每年平均贏利為2000萬元。
該廠平均每年納所得稅2000×33%=660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600萬元。
(2)貸款10000萬元購買設備,年平均贏利仍為2000萬元,年利息支出150萬元,扣除利息后,企業每年贏利1850萬元。
這樣企業每年納所得稅1850×33%=610.5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105萬元。
顯然,企業以貸款方式進行投資有許多好處,可以提前進行所需要的投資活動以獲取更多的利潤,可以減少企業承擔的資金風險,減輕稅負。
(3)處置報廢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企業2007年已報廢固定資產凈殘值1500萬元,對這些固定資產是整體出售還是拆除后出售進行了分析。拆除后處置預計收入1200萬元,拆除費用55萬元。
按相關政策,企業不將固定資產拆除,直接銷售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繳納增值稅。
3納稅籌劃的建議方案
3.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設計方案
(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的設計思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13號]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按照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建議方案。①當年“新增稅款”大于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時,在同一抵免年度內,對以前年度分年度購置的設備應分別計算抵免額,即“先購置設備先抵免,后購置設備后抵免”,不影響抵免額。②當年“新增稅款”小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計算后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時,因為本年度應納稅額已經抵免了先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故“新增稅款”就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購置設備的應抵免額。這種情況下就要先比較先后購置設備抵免額的大小和可抵免剩余年限,再選擇是抵免先購置設備還是后購置設備抵免額。
3.2籌資方式的籌劃設計方案;《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按《稅法》規定,債務利息可從所得稅前扣除,而股利支出在所得稅后支付。兩者的差異導致了負債和權益資本對企業稅收成本和企業價值的不同影響。
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企業適度采取負債籌資比權益性籌資優越得多,企業負債增加,納稅支出減少,每股收益增大,企業價值增加。因此,在提高生產能力籌集資金上可以采取向銀行借款、發行企業債券、企業間相互融資等進行籌資。股份制煤炭企業還可以采取盡量減少權益性資本所占的比例等方式進行納稅籌劃,但要注意資金結構的合理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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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籌劃的概念及特點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財務活動的事先安排籌劃,充分利用稅法規定所提供的相關優惠政策。從而謀取最大的稅收收益的過程,是每個納稅人都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稅收籌劃有三性,即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
一是合法性是稅收籌劃的本質特征,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疇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是偷稅行為,必須加以反對和制止。
二是籌劃性表示稅收籌劃必須事先規劃、設計安排。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滯后于應稅行為,如收益實現或分配后才繳納所得稅等,這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人在納稅之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實施稅收籌劃方案需要調整的是具體涉稅行為,而不是具體涉稅行為發生以后更改合同和發票。
三是目的性表明稅收籌劃有明確的目的,即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
二、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思路與方法
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主要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論文稿酬所得、科研經費所得等,自2011年9月9日以來,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每月工資薪金所得超過3500元的部分就要按照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相應繳稅。因此,可以盡量考慮將個人月收入超過3500元的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樣既可以在不增加高校實際開支的前提下改善教師福利狀況,又可以降低教師名義收入從而減輕稅負,具體方法如下:
(一)包含寒暑假的納稅籌劃
首先考慮均衡發放課時費,因為高校職工工作的特殊性,寒暑假工資一般只包括基本工資及生活津貼。因此,我們可以高度利用寒暑假,結合一定的工資發放方式來達到稅納籌劃的目的。例如:某教師下半年收入46000年,每月工資5000元,課時費共14400元(學期授課量固定),對于獎金的發放按按月發放(不含暑假)、按月發放(含暑假)兩種不同方案進行比較。
方案一:按月發放(不含暑假),授課四個月,每月平均發放3600元,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3600-3500=5100元,應納稅額為5100*20%-555=465元。暑假兩個月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3500=1500元,應納稅額為1500*3%=45元。半年共繳納個稅465*4+45*2=1950元。
方案二:按月發放(含暑假),共六個月,每月平均發放2400元,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2400-3500=3900元,應納稅額為3900*10%-105=285元。半年共繳納個稅285*6=1710元。
由此可見,通過利用寒暑假并結合一定的工資薪金發放方式,可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其中方案二計算的應納稅額最少。
(二)將工資、薪金轉變為福利化的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對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是可以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通過降低名義收入,即由高校替教職工繳納的必需花銷并從其工資中扣除。這樣在不降低教職工實際的工資水平的情況下降低個人的稅負,這樣學校就以另一種形式為我教職工提供福利。如:
1.變通的方式發放交通、通訊補貼。我國稅法規定:“凡是以現金形式發放通訊補貼、交通費補貼,視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入計稅基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高校可以提供免費班車,或者按月報銷一定額度的汽油、通信費用。雖說教職工個人名義工資減少,但減輕了負稅增加了福利水平。
2.為青年教師提供免費住房。稅法規定個人對實物沒有所有權而僅僅只是消費的話,那么個人所得稅是不用繳納的。如果高校能為青年教職工提供免費的或者收取一定金額的租金而不是發放貨幣性補貼。例如某高校青年教職工每月領取工資、薪金所得6000元,但是卻要自己支付校內公寓1000元的房租,該老師實際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6000-3500)*10%-105=145元;那么一年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是:145*12=1740元。但是如果高校為在職教職工提供免費住房,把教職工每月自己支付的1000元房租從工資6000元中扣除,這樣的結果就是該老師的實際收入減少到5000元,相應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額也降低至(5000-3500)*3=45元,一年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45*12=540元。經過籌劃,單位在總體支出不變的情況下,每年為每位老師節省了稅款1740-540=1200元,大大降低了青年教師的個人所得稅繳納額。
3.改善教職工辦公條件,提供免費的辦公設備。在信息化時代,教師備課授課改作業等均需要電腦、U盤、電子教鞭等工具。學校可以為教職工購置一些必要的電子設備,學校擁有這些設備的所有權,并且將之算作學校的固定資產。教職工擁有的這些設備的使用權。如此一來,增加了學校的固定資產值,也為教職工減少了開支,達到了增加收入的目的。
(三)選擇適當的科研及論文獎勵發放形式
目前很多高校將每年的科研經費、論文獎勵等以年中或年終獎的形式發放,但隨著獎勵的增加,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隨之相應提高。如果高校在發放年終獎時不綜合考慮教師的總體收入,不進行相應的個稅納稅籌劃,將會大大增加教師的繳稅額。所以目前高校相關職能部門應考慮和解決這一問題,盡量降低教師的個人所得稅,提高教師的實際收入。高校獎金的發放方式通常獎金年終一次性發放或獎金年中、年末各發放一次。
篇4
論文摘要: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但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加強財務管理,研究節稅方法,可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從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和前提原則出發,針對壽險公司日常經費開支特點,就如何做好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見供大家參考。
1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企業要發展,就必須盡量節約成本、擴大收益,稅金也是企業的一項成本,通過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少繳點稅,實際上也就是增加了企業的收益。每個企業都可以通過對稅收法規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種稅收優惠政策,選擇使用對企業更有利的稅法條款。
2稅收籌劃的前提和原則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自身的經營或投資活動的適當安排,在不妨礙正常經營的前提下,達到稅賦最小化的目標。財務工作者要切實做好稅收籌劃工作,必須深刻理解稅收籌劃的前提和原則,在掌握相關稅法知識和財經制度的基礎上,以守法、合規為前提,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科學合理地進行納稅統籌。唯有如此納稅籌劃活動才安全可行、符合國家法規要求,否則就有可能與偷稅、漏稅混為一談。
2.1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的前提
(1)真實性是納稅人稅前扣除的首要條件。真實性是指能夠提供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任何不是實際發生的費用,也就沒有繼續判斷其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必要。
適當憑據的適當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根據《票據法》和《發票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提供發票的,發票就是適當的憑據;可以自制憑證的,如工資費用表、折舊費計提表等也是適當憑據。
(2)合法性是指符合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即使費用實際發生,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財會制度規定可以作為費用的支出項目。
2.2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的原則
稅前扣除的確認應當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扣除項目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即凡在當期取得的收入或者當期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經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或費用;凡不屬于當期的收入或應當負擔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收到或已經當期支付,都不能作為當期的收入或費用。
(2)配比原則。①因果配比,即將收入與對應成本相配比;②時間配比,即將一定時期的收入與同期的費用相配比。
(3)相關性原則。指納稅人可扣除項目的內容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直接相關。
(4)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稅前扣除的項目,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對于會計人員進行的職業判斷和估計稅收上是不認可的。
3如何做好壽險公司日常經營中納稅籌劃工作
目前,由于壽險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局限于人壽保險業務經營和保險資金運用,而保險資金運用權限又集中在總部,各分支公司均無權進行任何形式的資金運用操作,故人壽保險公司納稅籌劃的重點應在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3.1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職工薪酬在現代企業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業成本費用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按照規定,保險公司雖然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卻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的義務。保險公司對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主要包括員工工資收入和人手續費、傭金收入。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1)盡可能平均地發放員工的每月工資,避免一次性的大額獎金發放,相對降低員工應納所得稅的稅率。(2)由公司提供相關費用,降低應納稅所得。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不納入個人所得稅,可作為企業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的項目主要包括撫恤金、救濟金,誤餐補貼,企業和個人按規定比例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社會統籌金,企業為某些無住房員工提供住宿,實報實銷交通費,電話費用據實憑票報銷,差旅費津貼等。3.2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重點一般包括準予從收入額中扣除的項目、免于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和減免稅優惠項目等三個主要方面。人壽保險公司同其它企業一樣,同樣可以采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減輕稅賦進行納稅籌劃。
合理開支日常經營費用,有效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可以達到合理避稅之目的。
(1)經費計提規范準確,列支憑據真實有效。現行稅法規定,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應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和1.5%計算扣除,企業按規定提取向工會撥交的工會經費,必須附有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否則不可在稅前扣除。財務人員應充分理解其含義:工會經費計提除應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外,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部分的工資、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均要作為納稅調增項目繳稅。
(2)實行新的用人管理辦法,合理進行納稅籌劃。將公司保安、司機等人員采用與人力資源管理公司簽訂用工合同、保險公司支付用工費用、人員全部由人力資源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所需費用按政策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實現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轉變。這個用工方式的轉變在全國其他地方商業銀行運用比較廣泛,如果壽險公司在試點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大膽探索、穩步推進,加快人壽保險公司用工方式的轉變,尤其是對短期合同制員工的聘用,則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將出現實質性轉變。
(3)準確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降低業務招待費超標準列支現象。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用于業務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算政策規定,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1500萬元以下的為千分之五,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為千分之三,超過規定比例列支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必須作為應稅所得額的增加項加以調整。而會議費是核算企業召開會議所發生的文具、會議橫幅、標語、紙張、會議資料、名冊印刷、會議室租金、參會人員食宿費等支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對此沒有規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實際發生的會議費支出,可以全額在稅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應加強業務招待費預算管理,積極開展會議費籌劃,根據業務實質合理開支會議費和招待費,減少調增應稅所得額。
(4)重視廣告費開支,確保入賬憑據合規有效,減少不必要的納稅調增。在實際執行中,各單位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日常業務宣傳時,必須取得稅務部門認可的廣告支出費用憑據,使正常經營性支出規避納稅調增處理,促進企業價值最大化發展目標的實現。
(5)加強贊助費和捐贈支出管理,用活捐贈稅前扣除政策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算政策規定,各種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符合國家規定、且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可據實列支營業外支出,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需在年終進行納稅調整。必要從日常基礎工作做起,重視捐贈活動籌劃管理:①要取得捐贈的正式發票;②盡可能地通過稅法認可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進行捐贈活動,確保各項捐贈支出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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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籌劃 貿易 增值稅 所得稅
一、引言
稅收籌劃是一門技術,也是一門藝術。稅收籌劃是和政策立法的意圖相符合的行為。這種行為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原則的基礎上,對自己的經濟活動進行一定的周密安排,以達到少交緩交稅款的目的。納稅籌劃強調對經濟活動合理科學的規劃,是一種符合稅法政策和原則的財務活動。
貿易型企業的納稅籌劃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考慮,一個是增值稅或營業稅,一個是公司的所得稅,這兩個是重要的稅種,也是進行納稅籌劃意義較大的稅種。結合目前中國貿易型企業的特點,本文主要從增值稅和所得稅兩個稅種進行考慮。同時也要結合作者的實際情況,如從事鋼產品的貿易型企業的納稅籌劃等。希望能夠對相關的行業有所幫助。
二、貿易型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貨物銷售、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以其增值額進行征稅的稅種。對增值稅的納稅籌劃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劃:
(一)對納稅人身份進行籌劃
增值稅對不同的納稅人是采取了不一樣的征稅稅率。對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率為3%,而對于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為17%。同時它們的稅收政策有不同,例如對一般納稅人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一般不可以開具專用發票,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由征稅機關代開,但是稅率也是只有3%。這樣的政策導致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價格一般較低,但是由于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某些可以進行進項抵扣的單位失去了吸引力。
一般僅從納稅層面而言,兩種納稅主體的節稅平衡點可以直接算出,即一般納稅人的銷售收入*增值率*17%=小規模納稅人收入*3%,從而得出增值率在17.65%以上的企業應當采用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身份,反之,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進行納稅。
當然,以上的結論是建立在貿易型企業(一般納稅人)購貨和銷售均為17%的增值稅稅率的條件下,如果其購銷的征稅率不一樣就需要重新計算。同樣的道理,可以得出以下的表格:
因此,如果從納稅人身份的角度來看,單單從節稅角度分析,需要考慮貿易企業具體的增值率。當然,對于從事鋼產品為主的貿易型企業主要還是適用于17.65%的節稅平衡點。
(二)對采購方式和價格進行籌劃
對于貿易企業,從事的還是中間環節的稅收籌劃。因此必須考慮到公司的采購方式和銷售方式。下面,我們簡要探討一下采購方式的稅收籌劃。
對于貿易型企業的采購方式主要是要從運費和采購價格進行考慮。如果結合貿易的特點,代銷方式的選擇其實也是一種采購方式的選擇。
對于有進行廢鋼采購的貿易型企業還需要考慮到2008年中央的《關于征求調整完善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意見的函》的規定。從2008年的規定發現,從事回收廢鋼環節的貿易型企業的增值稅減免措施被取消,因此這些貿易型企業也需要重新考慮采購價格和運費的稅收籌劃。例如,在價格上要考慮進行稅抵扣因素,在運費上要考慮運費只抵扣7%,而貨物價格則可以抵扣17%的差距,因此在公司進行采購合同的設計上可以將采購價調整為加入運費后的采購價,這樣就可以合理增加抵扣金額。
對于采購合同中規定的代銷方式的選擇,主要有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費兩種方式。由于結算中收入計入不同的賬目會有不一樣的稅種,因此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一般需要考慮的是視同買斷的價差、手續費收入、可以抵扣進行稅額、交易雙方的納稅身份等。一般而言,由于手續費收入需要同時繳納營業稅,這同時增加了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因此,一般傾向于采用視同買斷方式。
在采購的同時,也可以采用分立和聯營企業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例如可以在稅負低的地方分立采購公司從小規模納稅人購入較低價格的鋼產品,同時這個采購公司又能為已有的貿易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抵扣發票,減少貿易企業的稅負。另外根據進項稅額的抵扣規定中,一般需要付訖進項貨物款項后才能夠抵扣進項稅,因此,在商業企業存在周轉資金不靈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商業承兌匯票的方式以滿足及時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
(三)對銷售方式進行籌劃
增值稅是根據增值額進行征稅的,其金額等于銷項金額減去進項金額乘以增值稅稅率。銷項稅額一般是根據收訖價款或者取得價款憑證的日期確定。因此,企業應當在合適的商業條件下采用合適的方式進行延遲納稅。
銷售結算方式主要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賒銷、分期付款等,不同的結算方式對增值稅銷項是有很大的區別。貿易型企業的銷售方式主要需要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必要的籌劃:
第一,發票要和收款同時產生。一般盡量避免為收款先開具發票的行為,因為發票開具后,貿易企業即要面臨納稅行為。但是這種方式比較難以獲得采購方的理解,而且貿易競爭越來越嚴重,因此這種方式可能較為難以實施。
第二,防止墊付稅款。一般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兩種方式是比較容易產生稅款墊付行為,對公司的資金產生了占用行為。因此,貿易公司要能夠盡量少使用這種方式。
第三,在不能及時收回現金的時候,盡量采用分期付款的結算方式和賒銷方式,減少現時稅款的支付。特別是對大額的鋼產品銷售一般都是需要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以延遲納稅。
第四,多采用折扣銷售的營銷方式,盡量少用銷售折扣方式。這樣以減少銷項稅額。
三、新形勢下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分析
下面,我們主要分析下貿易型企業的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般而言,對于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主要是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充分利用可以扣除項目和合理選擇會計政策三個角度進行規劃。一般對于貿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的再投資、研發支出等可適用條件無法滿足,主要是選擇扣除項目和會計政策兩個方面進行展開。
(一)充分利用可扣除項目進行所得稅籌劃
對于新稅法規定,一般可以利用工資薪金和廣告業務開支、業務招待費三個方面進行籌劃。對于工資薪金,它是教育培訓支出、工會支出、福利費的扣除標準。因此,貿易型企業要合理規劃好公司的工資薪金,例如對于公司的個人福利可以在超支部分以工資方式發放,對于可以分紅的員工,其分紅也可以以工資方式發放,同時也可以在合理的崗位和職責上采用殘疾人士等,這樣可以增加公司可以扣除的基數。同時對于職工教育培訓支出,由于其可以跨年度抵扣,因此,公司在具體的工會支出、福利支出、教育培訓上需要進行必要的規劃,以達到合理減少稅收的目的。
對于公司的廣告宣傳費用和業務招待費用支出,由于兩個支出的基數均為銷售收入,但是具體的可以扣除的比例不一樣,對于前者,目前已經達到了15%,對于后者則是千分之五,但是不超過實際支出的60%,因此,企業要能夠合理規劃好兩者的支出比例。首先是要能夠提升銷售收入,對于一次性的銷售收入盡量可以采用租賃方式改成其他業務收入從而歸入可作為扣除基數的銷售收入。第二,對于可以歸類為廣告業務支出的項目盡量避免歸類為業務招待費用。例如,對于貿易型企業中經常出現的贈送客戶禮物的行為,要能夠在禮物上印上公司標識從而成為廣告業務支出。
(二)合理選擇會計政策進行所得稅籌劃
對于合理利用會計政策進行稅收籌劃則是需要根據公司需要和經濟形勢進行選擇。而且會計政策的選擇是需要保持一致性的,因此公司選擇會計政策需要通盤考慮。下面我們主要從納稅籌劃角度進行分析,主要從銷售收入方式、存貨計價方式、折舊和攤銷方式等。
第一,銷售收入方式的選擇。不同的銷售方式對所得稅的征收也有不同的影響,貿易型企業要根據實際業務特點和可能產生的稅收負擔合理選擇銷售方式和會計結算方式。一般直接收款是以收到貨款或者取得索款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日進行結算,而賒銷和分期收款則是根據合同規定的時間進行結算的,因此,不同的結算方式對納稅也是有影響的。
第二,對存貨的計價方式選擇。存貨計價方式一般每一個會計年度需要保持一致。因此要根據整年的發展判斷進行合理的選擇。例如,如果預計到鋼產品處于下行通道,價格將逐月下降,存貨計價方式最好采用先進先出方法,以減少納稅。如果鋼產品預計將有較大的波動,而且是上下波動,則貿易企業最好采用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平均法等。這樣也才能夠減少利潤的波動,從而減少公司稅收的波動,因為稅收的波動容易對公司的稅收資金產生較大的波動,不利于公司安排資金。
第三,對于折舊和攤銷方式,要本著業務真實、合理選擇折舊年限的原則,合理選擇折舊的方式。例如,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就需要從年度總和法、直線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選擇其中的一種。當然在選擇上,要根據稅法的規定和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對于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貿易型企業主要是品牌和商標,一般攤銷的年限至少為10年,貿易型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合理選擇年限。
四、結語
當然,納稅籌劃最主要的原則是不違背交易和發生的真實性,在符合立法的原則下進行籌劃,因此,納稅籌劃最主要是需要企業在合法合理的條件下進行符合業務特色的籌劃。本文所提的主要都還是原則性的內容進行稍微的論述。具體的運用中,還需要相關的行業進行必要的調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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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稅基;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稅基即“課稅基礎”,對企業所得稅的稅基進行納稅籌劃,也就是對應納稅所得額的籌劃,就是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減小應納稅所得額,稅基越小,所繳納的稅款就越少。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準予扣除項目-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從這個公式可以看出,要減小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籌劃:收入和稅前列支的費用支出。
一、收入的籌劃
(一)不同收入界定的籌劃
收入總額包括企業取得的各種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不征稅收入”不構成應稅收入,具體是指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免稅收入”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是指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等。因此,企業在選擇對外投資方式時,可以考慮選擇國債或符合條件的股票、債券直接投資,如企業可以將閑置資金用于購買國債而不存入銀行,增加免稅收入。
(二)利用分期確認收入籌劃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納稅人下列經營業務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2.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3.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分期確認收入籌劃的基本原則是,讓法定收入時間與實際收入時間一致或晚于實際收入時間,這樣企業就能有較為充足的現金納稅,并享受該筆資金差額的時間價值。
(三)選擇不同銷售方式的籌劃
產品銷售方式有現金銷售、預收貨款銷售、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委托其他企業代銷、分期收款等,不同的銷售方式對應不同的收入確認時間。由于產品在銷售過程中,企業對銷售方式有自由選擇權,銷售方式不同,往往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這就為利用不同的銷售方式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而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取決于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早晚又為利用稅收屏蔽(延遲納稅)提供了籌劃機會。
(四)其他有關收入的所得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上述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二、稅前列支費用的籌劃
利用企業所得稅法中對稅前列支費用進行籌劃,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重點,其籌劃的空間非常大。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于“三費”的籌劃
“三費”是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在實務中,有些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經常超過稅法規定扣除限額,導致不能在稅前全額扣除,加重了稅負。
進行納稅籌劃的基本原則是:在遵循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前提下,盡可能加大據實扣除費用的額度,對于有扣除限額的費用應該用夠標準,直到規定的上限。在日常財務工作中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籌劃:
1.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提高扣除費用額度
按規定,“三費”都是以營業收入作為基礎計算扣除限額的,如果將企業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企業的產品銷售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次營業收入,在整個企業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的前提下,費用限額扣除的標準可同時獲得提高。
2.業務招待費與會務費、差旅費分別核算
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企業應將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等嚴格區分,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因為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務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據實在稅前全額扣除。同時,也絕對不可以故意將業務招待費混入會務費、差旅費中核算,否則屬于偷稅行為。
3.合理轉換“三費”
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企業除應將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等嚴格區分外,還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提前做好預算,以利于二者間的合理轉換,從而進行納稅籌劃。
(二)關于研發費用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加計(150%)扣除。企業應充分利用這一優惠政策,努力提高研發水平。在日常核算時,注意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研發費用的認定條件,并且單獨歸集核算,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在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并保存相關佐證材料,以便能充分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三)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上的籌劃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直線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另一種是加速折舊法,包括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企業采用不同的方法,每年計提的折舊額也不一樣。由于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一般會轉移到產品的成本中去,或作為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直接抵減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如何對折舊費用進行籌劃與安排,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一項重要內容。
使用直線法集體折舊,每年計提的折舊額相同,比較均衡;而使用加速折舊法則前期計提的折舊相對較多,后期相對較小,由于在前期將大部分的折舊已經列支或轉移到產品的成本中了,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三、結束語
企業所得稅作為國家參與企業經濟利益分配的一個稅種,貫穿于企業財務活動的始終,制約著企業的會計收益和企業目標的實現,而且它的稅源廣,稅負彈性大,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是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重點。對于企業來說,依法納稅是企業應盡的一項基本義務,同時不需要繳納比稅法規定的更多稅收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企業如何積極主動地采取應對措施,做到依法納稅與合理避稅的協調統一,已成為一個重要的戰略課題,是廣大學者研究的熱點。
【參考文獻】
[1]楊宏.新企業所得稅法背景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思考[J].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05).
篇7
[論文關鍵詞]納稅籌劃 財務 管理
隨著我國經濟競爭的日趨激烈,企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和壓力,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當中得以生存和發展,那么就必須重視企業的經營與管理,而企業管理中的財務管理是尤為關鍵的一個環節,其中財務管理的納稅籌劃工作尤為重要。
一、納稅籌劃的概述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覺地運用稅收、會計、法律、財務等綜合知識,采取合理合法或“非違法”的手段,以降低稅收成本,提高企業利益最大化的經濟行為。納稅籌劃的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避稅、節稅、轉嫁籌劃、規避稅收陷阱以及實現涉稅零風險。避稅指的是納稅人采用不違法的手段,利用稅法中的空白和漏洞獲得稅收利益,這種方法既不違法也不合法,與偷稅漏稅有很大的區別。納稅人在避稅籌劃的過程中需要對現行的稅法進行深入的研究,找出其中的漏洞。節稅指的是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的各種優惠政策,例如起征點、稅費減免政策,從而對自己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規劃,降低企業所要繳納的稅費。這種納稅籌劃活動是一種有效的減免稅費的方法,現階段被很多企業采用。轉嫁籌劃指的是為了減小自己的納稅負擔,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例如對商品的價格進行調整,將自己應該繳納的稅費轉移到別人的身上。規避稅收陷阱指的是納稅人在經營的過程中,要對一些被認為是納稅陷阱的稅收政策的條款特別注意,避免陷入其中。涉稅零風險指的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對于自己所要繳納的稅款有清楚的認識,在申報稅款的時候要及時足額,在繳納稅款的活動中要避免出現違法亂紀的現象。
(二)納稅籌劃的特征
納稅籌劃的特征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納稅籌劃的合法性。合法性指的是納稅人在對各種納稅方案的優化中選擇適合自己的方案,這也是納稅籌劃的最基本的特點,不僅符合國家稅法的規定,而且也合乎國家制定稅法的意愿。二是納稅籌劃的政策導向性,指的是國家通過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對納稅人的行為產生導向的作用,為實現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服務。三是納稅籌劃的目的性,指的是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選擇的各種方法和一些經營活動的安排都是為了進行有效的財務管理,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和企業股東的最大利益。四是納稅籌劃的專業性,指的是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要對目前的稅收政策有充分的認識,有專業的會計知識,對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優化,組成最優的方案,節約稅收成本。五是納稅籌劃的時效性,指的是在不同的時期內國家的納稅政策以及稅法都在進行不斷變化,面對這種變化,納稅人要及時調整自己的行為,采用與現行稅法相適應的策略,從而達到降低納稅成本的目的。
二、納稅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具體應用
(一)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籌資是企業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籌資行為對企業經營業績的影響,主要是通過資本結構的變動而發生作用的,資本結構是否合理,不僅制約企業風險的大小,而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決定企業的稅負和稅后收益。不同的籌資方式將會給企業帶來不同的預期收益和稅負水平。企業籌資一般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權益籌資包括用留存利潤和發行新股等方式,具有風險小、成本高的特點;相對而言,負債籌資更具節稅功能,具有風險大、成本低的特點。因此,稅收籌劃不僅在確定資本結構方面,而且在具體確定籌資對象上都是有作用的。將稅收籌劃應用于企業的籌資活動能使企業在確定籌資成本時,找到最佳的資本結構。
(二)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國家為實現調整全國生產力布局,對老少邊窮地區、經濟特區和保稅區以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的投資項目給予諸如減免稅收等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在選擇投資地及投資行業時,要充分考慮國家對地區、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充分利用區域性、行業性的稅收傾斜政策,結合自身的經營特點,盡可能將自己納入優惠范圍內,合理減輕企業稅負,獲得最大的節稅利益。投資方式的選擇上,企業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一般來說,由于直接投資需要考慮企業繳納的各個稅種,直接投資比間接投資在納稅籌劃方面有更大的操作空間。
(三)經營過程中的納稅籌劃
由于不同的折舊方法會影響成本的大小,進而影響企業的利潤,所以企業應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適合的折舊方式,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節稅效果的折舊方法。通常來說,在比率相同的稅率下,若所得稅率有上升的趨勢,就采取直線法計提折舊;若相反則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在超額累計稅率下,則一般采取直線法計提折舊。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會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貨成本,從而影響當期利潤,因此企業在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時,要考慮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以避免由于成本的波動造成利潤的波動。此外,企業的銷售收入根據結算方式的不同,其收入確認和納稅的時間也不同。通過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企業可以調節收入確認時間,籌劃合理的收入歸屬年度,達到延緩交稅的目的。
成本費用列支的選擇。在會計核算中,我們要盡可能及時列支當期成本費用,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采用預提的方式入賬,盡可能按成本費用的攤銷期,以達到遞延納稅時間和得到少繳所得稅的稅收利益。另外,銷售費用、研發費用、技術改造項目的費用在稅法規定中也有籌劃的空間。
(四)利潤分配中的稅收籌劃
由于企業的以前年度虧損在一定期限內可用稅前利潤彌補,因此企業應該力爭在期限范圍內彌補虧損,達到節稅的目的。企業的利潤分配以這種方式進行分配,根據稅法規定,取得現金股利需要交稅,而取得股票股利是免稅的,因此企業發放股票股利既有利于企業的資金周轉,也減輕了股東的稅負。另外,企業還可以采用股票回購的方式替代現金股利,這樣股東只有在實際賣出股票并獲利的情況下才需納稅,對股東更有利,對企業也能起到調整股權結構、優化資本結構的作用。總之,企業在分配稅后利潤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稅收籌劃以幫助投資者獲得更高的稅后凈收益。
三、做好納稅籌劃的對策建議
(一)納稅籌劃應注意信息收集的完整性
在實際工作中錯誤決策往往來源于信息的失真,因而,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企業內外的各方面經濟信息都是設計、選擇最佳方案不可或缺的。這些信息包括企業的內控管理、人事制度、國家的方針政策、會計準則的應用等。只有在充分收集和分析不同的涉稅信息,并及時進行加工、處理后,才能形成最佳的納稅籌劃決策。
(二)關注稅法變動,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總是根據社會的發展不斷更新修訂,稍不注意,使用的法規就可能過時,也可能使我們錯失一個納稅籌劃的良機。這就要求籌劃人員不僅要時刻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及時系統地學習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掌握稅法的細節變動,建立稅務信息資料庫,而且要不斷研究經濟發展的特點,及時把握宏觀經濟動態,合理預期稅收政策及其變動,科學準確地把握稅法精神,尤其對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要深刻理解、領會內涵,這是納稅籌劃的一個基礎環節和重要環節。有了這種全面、最新的政策了解,以及吃透、熟練領會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并積極靈活應用,才能做好納稅籌劃,進而做出對企業最有力的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或籌資決策。
(三)加強納稅籌劃的風險控制
首先,正確樹立風險意識。納稅籌劃一般需要在納稅人的經濟行為發生之前做出安排,由于經濟環境及其他考慮變數錯綜復雜,且經常有些非個人能力所能掌控的事件發生,這就給納稅籌劃帶來很多不確定性的因素,因而其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的。況且,納稅籌劃帶來的利益也只是一個估算值,并非絕對的數字。因此,納稅人在實施納稅籌劃時,應當充分考慮納稅籌劃的風險,然后再做出決策。其次,準確理解與把握稅法。全面了解與投資、經營、籌資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其他法規以及處理慣例,深入研究掌握稅法規定和充分領會立法精神,使納稅籌劃活動遵循立法精神,才能達到納稅籌劃之目的。既然納稅籌劃方案主要來自對不同營運方式的稅收規定的比較,故而對與其相關的法規進行全面理解與把握,就成為納稅籌劃的基礎環節,有了這種基礎,才能進行比較與優化選擇,制訂出對納稅人最有利的投資、經營、籌資等方面的納稅籌劃方案。
(四)將納稅籌劃活動貫穿于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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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物流業作為新興產業,隨之而來的物流稅收問題也越來越受到關注。如何理解掌握物流業稅收,用足用好現有稅收政策,并制定有效措施,加強稅收籌劃,規避稅收風險,對推動物流業的長足發展顯得十分迫切。本文通過對物流行業中運輸業的稅收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對策,旨在更好地推進我國運輸行業的稅收發展。
一、引言
我國將逐步按照世貿組織的原則,對現行的稅收政策、制度進行調整。物流行業應如何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一切優惠,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控制運營成本,進行科學有效的財務管理,已成為物流行業經營理財的行為規范和出發點。
二、目前運輸行業發展中存在的稅收問題
(一)運輸行業適用的營業稅政策
1.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營業稅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二)運輸行業適用的增值稅政策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 未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企業外購固定資產除外) 和銷售應稅貨物所取得的由試點企業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準予按7%抵扣進項稅額。
2.準予抵扣的貨物運費金額是指企業開具的貨運發票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裝卸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不予抵扣。貨運發票應當分別注明運費和雜費,對未分別注明而合并注明為運雜費的不予抵扣。
(三)運輸行業適用的所得稅政策
物流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設立的跨區域機構( 包括場所、網點) , 凡在總部統一領導下統一經營、統一核算, 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 并與總部微機聯網, 實行統一規范管理的企業, 其企業所得稅由總部統一繳納, 跨區域機構不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跨區域機構, 不得納入統一納稅范圍, 應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促進運輸行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和措施
(一)避稅
利用轉包簽轉包協議,運輸費的發票運輸業是可以抵扣的,轉包給別人的業務盡可能讓他們開票,直接沖減收入,這一塊營業稅抵減了,成本也有了。
(二)節稅
節稅是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免征額、減稅、免稅等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和稅收懲罰等傾斜調控政策,通過對企業籌資、投資及經營等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國家稅收的目的。
1.會計政策、會計估計選擇節稅法降低(延遲)交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快速折舊節稅法延期交納企業所得稅。對運輸企業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的機械設備、車輛船舶, 報經稅務部門審批, 可以采用快速折舊法或縮短折舊年限。發出存貨的計價方式選擇節稅法延期交納企業所得稅。會計制度、稅收法規為納稅人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制定了個別計價、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成本計算方式節稅法降低(延遲) 交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會計制度、稅收法規規定的成本計算方法也有平行結轉法、逐步結轉法等多種。折舊年限、凈殘值率、壞賬損失準備金提取率等會計估計選擇節稅法延期交納企業所得稅。會計制度、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等攤銷性質的項目往往只規定了下限(最低使用年限) ;對凈殘值率、壞賬損失準備金提取率等預提性質的項目則往往只規定上限(最高估計值) 。
2.運輸行業混合銷售行為,采取業務分離稅務籌劃。物流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混合業務。這些業務的產生就會出現一些問題,把它看成是兩個業務還是一個業務,在稅負上的負擔是不一樣的。
3.利用資本結構節稅法降低企業所得稅。企業的資本分為債權資本和股權資本, 兩者之間的比例關系稱為資本結構。
4.低創值(非核心) 業務外包節稅法降低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納稅人對于自己沒有成本(技術) 優勢的低創值(非核心) 業務,可以采取外包方式加工、生產、承做。
5.分別簽訂合同節稅法降低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對于營業稅的納稅人,在簽訂承攬工程合同時,最好將自己不能制作、需要外購的大宗設備不包含在合同總價內,由發包方與供貨方簽訂購銷合同,這樣可以少交外購設備的營業稅。
6.零稅采購量和零稅銷售量節稅法延期交納增值稅。由于增值稅法并沒有規定納稅人的銷項稅額與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配比,這為企業利用零稅采購量和零稅銷售量進行節稅提供了可能。
7.租賃節稅法降低企業所得稅。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越來越多的企業將自己沒有優勢的業務流程外包,租賃便是其中的一種。
8.巧簽合同節稅法降低增值、消費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很多經濟業務,都是通過合同的形式來實現的,因此,只有納稅人在訂立合同時,靈活運用稅收制度,利用合同條款節稅的空間應該比較大。
9.分別核算節稅法降低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納稅人為了充分利用自己的各種經濟資源,除了主營業務外,往往還兼營一些業務。
10.變廢為寶節稅法降低企業所得稅。為了保護環境、廢物利用和提高資源利用率,國家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措施: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 年內免征或減征所得稅。
11.替代節稅法享受優惠政策。國家為了調整產業結構, 促進民族產業的升級,以及為了保護某項資源、環境,或者為了抑制某類消費。制定了一系列導向性優惠政策。
(三)規避“稅收陷阱”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勞務,應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高使用增值稅稅率。需要我們對經營活動進行事前的納稅籌劃,從而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
(四)轉嫁籌劃
稅收轉嫁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通過對銷售商品的價格進行調整,將稅收負擔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經濟活動。
轉讓定價節稅法享受優惠稅率。由于納稅人規模和經營范圍的擴展, 納稅人的機構所在地和經營所在地分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和經營機構設置的地域范圍越來越廣。
(五)實現零風險
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稅款交納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稅收違法亂紀行為,或風險極小,可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
四、結語
本文認為,我國的物流行業存在很大的納稅籌劃空間,納稅人可以在稅收法規的范圍內充分利用好稅收籌劃,以給企業創造最好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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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稅收籌劃是企業用足用好稅務政策的新課題,企業只要稅收籌劃得當,用足用好國家各種稅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節稅,從中得益的。本文依據現行稅法,探討了企業在投資過程中如何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的問題。
0引言
稅收籌劃是國外稅務業和稅務咨詢業的重要內容。近幾年來,稅收籌劃在我國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這是由于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壓力不斷增大,促使企業不斷尋找降低成本、費用的方法和途徑。稅收支出是企業成本的一部分,通過稅收籌劃,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合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經營利潤,不失為增強企業競爭力的有效手段。本人認為,在實際應用中,企業只要稅收籌劃得當,用足用好國家各種稅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節稅,從中得益的。
1稅收籌劃的涵義和特點
稅收籌劃(taxplanning),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籌資、投資、經營等事項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籌劃,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及可選擇性條款,從而獲得最大節稅利益的理財行為。它是企業獨立自利的體現,也是企業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經營管理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稅收籌劃具有以下特點:
1.1行為的合法性。企業稅收籌劃本質是一種法律行為,由稅收政策指導籌劃活動。即稅收籌劃是在國家法律許可范圍內,以稅法為依據,深刻理解稅法精神,在有多種應稅方案可供選擇時,做出承擔稅負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擇,是有別于避稅、偷稅、騙稅、逃稅的行為。
1.2時間的超前性。企業稅收籌劃行為相對于企業納稅行為而言。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的發生具有滯后性。稅收籌劃是在納稅義務確立之前所作的經營、投資、理財的事先籌劃與安排。如果經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款已確定,就必須嚴格依法納稅,再進行稅收籌劃已失去現實意義。
1.3現實的目的性。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取得節稅利益。企業的節稅利益可從兩方面獲取:一是選擇低稅負或總體收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二是滯延納稅時間。但稅收籌劃不能為節稅而節稅,必須與企業財務管理的根本目標保持一致,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服務,為實現企業發展目標服務。
1.4擇優性。企業在經營、投資、理財活動中面臨幾種方案時,稅收籌劃就是在兩種或更多的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或最佳的一種方案,以實現企業的最終經營目的。對納稅方案的擇優標準不是稅負的最小化而是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1.5普遍性。從世界各國的稅收體制看,國家為達到某種目的或意圖,總要犧牲一定的稅收利益,對納稅人施以一定的稅收優惠,引導和規范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這就為企業提供了進行稅收籌劃、尋找低稅負、降低稅收成本的機會,這種機會是普遍存在的。
1.6時效性。國家稅收政策是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隨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適時地做出相應的變化,注重稅收政策的時效性。
2企業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策略
投資通常是指投入財力,以期望在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獲得收益的行為。企業在進行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其次要考慮所獲收益中屬于本企業的有多少。對投資者來說,稅收是投資收益的減項,應繳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投資者的最終收益。因此,有必要進行企業投資中的稅收籌劃。
2.1投資決策應考慮的主要因素
2.1.1投資地點的選擇。企業進行投資決策時,應充分利用不同地區間的稅制差別或區域性稅收傾斜政策,對整體相對較低的地點進行投資,以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由于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我國稅法對投資者在不同的地區進行投資時,也給予了不同的稅收優惠,如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西部地區等的稅收政策比較優惠。這對于投資規模較大,投資期限較長,應納所得稅額較大的企業影響較大。因此,投資者要根據需要,向這些地區進行投資,可以減輕稅收負擔。
2.1.2組織形式的選擇。企業在設立時都會涉及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而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供企業選擇的企業組織形式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收負擔不同。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選擇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在我國,國家為了鼓勵個人投資、公平稅負和完善所得稅制,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只對其投資經營采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停征企業所得稅。公司制企業要雙重納稅,公司的營業利潤一般課征25%的所得稅,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的稅后利潤,投資者還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當企業規模擴大后,是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別。一般來講,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較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優惠稅收政策。如組建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則組建分公司更為有利,可用虧損沖減總公司的盈利,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因此,在組建企業時,采用何種形式必須認真籌劃。
2.1.3投資行業的選擇。在我國,稅法對不同的行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如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舉辦知識密集型項目及基礎設施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所以,企業在進行投資時,要予以充分的考慮,結合實際情況,精心籌劃投資行業。
2.2固定資產投資的納稅籌劃固定資產投資具有耗資多、時間長、風險大等特點,其稅收籌劃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投資于固定資產可以享受折舊抵稅的優惠待遇,減輕所得稅稅負。由于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直接關系到企業當期成本、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因此,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算就顯得尤為重要。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等,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人產生不同的影響。如選擇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法,可使得在資產使用前期提取的折舊較多,使得企業少納所得稅,起到推遲納稅時間和隱性減稅的作用。延緩納稅對于企業來說,無疑是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降低了企業的資金成本。在計算折舊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固定資產原值、固定資產凈殘值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由于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這樣企業便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來計提折舊,以此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對于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②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不僅要考慮現行稅制的影響,還要考慮到稅制改革趨勢對投資的影響。按照對購入固定資產的不同處置方法,可把各國的增值稅分為三大類型,即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以及消費型增值稅。其中生產型增值稅是對購入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其折舊額仍作為增值額的一部分課稅。因為這種增值額的法定計算辦法是以國民生產總值的口徑為基礎的,故而稱之為生產型增值稅。我國現行增值稅便屬于此種類型。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本國經濟,加大調控力度而采用這種類型的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是對購入固定資產允許按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從生產型法定增值額中減去當期折舊額。因為這種增值額是以國民收入的口徑為標準計算出來的,所以稱之為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是對當期購進的固定資產總額允許從當期增值額中一次扣除。這相當于只對消費品部分進行課稅,故而又稱之為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的增值稅,依據其法定增值額(即增值稅稅基)的大小區分依次為:消費型最小,收入型較消費型大,生產型最大。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再加上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消費型增值稅,所以以后稅制改革的趨勢便是建立消費型增值稅。在進行固定投資籌劃時,如能準確預測到稅制改革的時間和方向,采取主動的態度適應稅制改革的動態趨勢,那么會使固定資產的法定增值額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稅率不變,增值稅額卻會因為稅基的變窄而減少。③在固定資產投資時,充分籌劃再投資項目。這種再投資優惠辦法主要是針對外國投資者而設的,對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這類結合籌劃方式有較為現實的意義。
2.3通過縮小所得稅稅基,實現納稅籌劃。其主要方法有:①在投資中盡可能延長投資期限,選擇分期投資方式,未到位的資金通過向銀行或其他機構貸款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稅前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這樣就可以縮小所得稅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同時,在企業盈利的情況下,還可實現少投入資本、充分利用財務杠桿效應的目的。②在投資總額中壓縮注冊資本,提高債務資本的比例。增加貸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資企業的期間費用,而節省所得稅支出,同時可以減少投資風險,享受財務杠桿利益。③在投資方式中,應選擇設備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而不應選擇貨幣資金投資方式。設備投資其折舊費可以作為稅前扣除項目,縮小所得稅稅基;無形資產攤銷費也可以作為管理費用稅前扣除,減小所得稅稅基。用設備投資,在投資資產計價中,可以通過資產評估提高設備價值。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于產權變動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清算價格法等。由于計價方法不同,資產評估的價值也將隨之不同。在對外投資中,通過選擇評估方法,高估資產價值,不僅可以節省投資資本,還可以通過多列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縮小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
3企業投資的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進行稅收籌劃不能盲目,否則,將事與愿違。要有效地進行投資的稅收籌劃,達到節稅的目標,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新晨
3.1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應該服從財務管理的目標。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許多稅收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達到少繳稅金,降低稅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則是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比如說,某企業準備投資一個項目,在稅收籌劃時,只考慮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選擇在某一個所得稅稅率較低的地區。但該項目所需原材料要從外地購入,使成本加大。該方案的實施可能使稅收降低的數額小于其他費用增加的數額。顯然,這種方案不是令人滿意的籌劃方案。
3.2稅收籌劃活動必須合法及時。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及會計財務制度,充分利用稅務政策與會計財務制度的差別,如何將前后者結合起來,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以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防范籌劃的風險。原來是稅收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所以,目前稅收籌劃的重點應是用足用好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讓稅收優惠政策盡快到位,這個空間非常大。許多納稅人對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還不了解,有些政策還沒有被完全利用。我們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必須有緊迫感,否則,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過一段時間就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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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稅收籌劃;所得稅;避稅
0 引言
稅收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經營成本,稅收政策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會產生重要影響。但是,長期以來我國企業對稅收籌劃并不重視,直到近幾年才被人們逐漸的認識、了解和應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以及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相應地有了節約成本、創造利潤的動力和壓力,在這種情形下人們對減輕稅收負擔有了真正的認識。稅收籌劃就是在充分利用稅法中提供一切優惠的基礎上,在諸多選擇的納稅方案中,選擇最優,以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為此,本文擬對商貿企業的稅收籌劃做簡單探討。
1 稅收籌劃的原則
稅收籌劃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國家稅法為研究對象,根據稅法的規定比較不同的納稅方案,根據結果做出的優化選擇。一切的違反法律規定的避稅行為,都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因此,我們在稅收籌劃過程中一定要堅持合法性的原則。在籌劃實務中堅持合法性原則必須注意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要全面、準確地理解稅收條款,而不能斷章取義,要理解稅收政策的立法背景。二是要準確分析判斷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稅收法律規定。三是要注意把握稅收籌劃的時機,要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選擇通過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周密精細的籌劃來達到節稅目的,而不能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而人為采取所謂補救措施來推遲或逃避納稅義務。
2 當前我國商貿企業中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2.1 對稅收籌劃的認識不夠
一些企業簡單的認為與稅務機關搞好關系是主要的,稅收籌劃是次要的。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稅收法制建設滯后,加上征管機制不完善,稅務機關在執法上的自由裁量權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稅收執法上的隨意性,造成納稅人把與稅務機關搞好關系作為降低稅收支出的一條捷徑。
2.2 稅收籌劃方式單一
目前,企業稅收籌劃主要集中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和會計方法的選擇兩大領域。眾多籌劃者意識到,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使企業的稅基縮小,或者避免高稅率,或者得到直接的稅額減免;也意識到通過選擇會計方法,滯延納稅時間,可以在不減少總體納稅額的情況下,取得“相對節稅”的收益。但從各國的稅收籌劃實踐來看,企業稅收籌劃的方式遠遠不止這些。原則上講,稅收籌劃可以針對一切稅種。不同稅種對不同企業來講,稅負彈性的大小是不同的。從稅負彈性大的稅種入手,結合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和企業的經營規模進行稅收籌劃,可以貫穿于企業發展的全過程,涉及所得稅、流轉稅、資源稅、財產稅以及稅收優惠、稅前扣除等各個層面。同時,防止企業陷入稅法陷阱、實現涉稅零風險以及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等也應該是稅收籌劃的重要方式。
3 我國商貿企業稅收籌劃方法
3.1 謹慎選擇采購廠家,實現合理避稅
企業所需的物資既可以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也可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但從一般納稅人處購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17%,而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經稅務機關開票,只可以扣稅6%或4%,少抵扣的11%或13%成為企業要多負擔的稅額,這部分稅額會形成存貨成本,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的稅后利潤。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比一般納稅人的貨物便宜,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也可能更劃算。但若是采購時考慮現金流出的時間價值,在從兩類納稅人處采購的貨物的質量及不含稅價格相同的前提下,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購貨對象對企業加速資金周轉、擴大再生產、提高生產效率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3.2 注重結算方式的選擇,實現合理避稅
從結算方式選擇上入手采購時結算方式的籌劃最基本的一點是盡量延期付款,為商貿企業贏得一筆無息貸款,但應注意企業自身的信譽。結算方式有賒購與現金采購之分:當賒購與現金采購無價格差異時“則對企業稅負不產生影響”賒購為好;當賒購價格高于現金采購價格時“在增加采購成本的同時”也會獲得時間價值和增加增值稅扣稅的利益,此時企業需要進行納稅籌劃以權衡利弊。
3.3 注重物資入庫種類的種類選擇,實現合理避稅
按照財稅[2009]113號文件的《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的通知》,構建固定資產和購買無形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因此在物資采購時貨物的歸類方式會影響到企業的稅負。在不違背稅法規定的條件下,適當選擇貨物的歸類方式,可以降低稅負,將與構建固定資產時一起購進的零配件,附屬件作為低值易耗品。不僅可以扣抵稅收,而且可以提前確認成本,推遲納稅。同樣,與材料一同購進的與技術有關的支付,如果計入無形資產則不得扣稅,所以最好計入材料成本。
3.4 選擇最優存貨計價方法,實現合理避稅
對企業存貨的計價方法,稅法允許企業各項存貨的領用和發出,其成本計價可以從先進先出、后進先出、加權平均等方法中選擇,但是計稅方法已經選定,不得隨意進行改變。會計準則在存貨計價上也提供了多種計價方法.從理論上分析,存貨計價也是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有效手段。一般的,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是物價上漲時,應該采用后進先出法,使本期的銷售成本提高,達到本期降低所得稅的目的,相應的,如果物價漲落幅度不大,可以采用加權平均法,避免高估利潤,多繳納所得稅。從理論上說,存貨計價方法可以調節當期的利潤水平,但是在會計準則取消了后進先出的計價方法后,當前的籌劃空間還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