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范文

時間:2023-03-28 10: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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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篇1

[關鍵詞]所得稅法 所得稅會計 納稅

一、發展歷史

(一)所得稅法的發展歷史。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從建國以來大致經歷了如下的發展進程:將《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合并為原《企業所得稅法》;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并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并為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

(二)所得稅會計的發展歷史。財政部于1994年6月29日下發《關于印發的通知》([94_財會字25號),要求企業在繳納所得稅時,按照稅收規定對稅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并按照調整后的數額申報交納所得稅。自2005年初開始,財政部全面啟動了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建設,經過近兩年的艱苦努力,建成了由1項基本準則、38項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構成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會計準則體系的第18號為所得稅,該號準則的意味著企業的所得稅會計有了正式的法律規范。

從所得稅法和所得稅會計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我國的所得稅會計和所得稅法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當所得稅法發生變化時,所得稅會計會隨之改革;反之,當所得稅會計發生變化時,所得稅法也會隨之改革。

二、所得稅法與所得稅會計的二次改革

(一)所得稅法與所得稅會計的第一次改革。在原《企業所得稅法》和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上述二法下面簡稱原稅法)實施后不久,由于各企業按照會計規定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于計算口徑或計算時間不同而產生差額,財政部制定了《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在暫行規定中由于計算口徑不同產生的差額稱為永久性差異,由于計算時間不同產生的差異稱為時間性差異。例如:原稅法中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會計核算中,國債的利息收1人是計人投資收益中的,企業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應是企業的利潤總額扣除國債利息收入后的數額,差異的數額在當期發生,不會在以后轉回,這種差異在暫行規定中稱為永久性差異。原稅法中規定的: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附加扣除、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捐贈限額的扣除等在會計核算中都屬于永久性差異。再比如:當企業會計核算上的固定資產折舊與原稅法規定的折舊不同,固定不論對稅法核算還是會計核算而言,其折舊最終都是要提足的,只是企業會計核算與稅法核算中的每期折舊額不一致,由此造成的差異會隨著時間逐漸消失,這種因時間造成的差額數額在暫行規定中稱為時間性差異,原稅法中規定的:可彌補的5年虧損、售回租回時確認的遞延收益、壞賬準備的扣除等等在會計核算中都屬于時間性差異。

暫行規定中按企業是否確認時間性差異將所得稅的會計核算方法分為二種方法。第一種方法:企業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為應付稅款法,在這種方法下,當期計入損益的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交的所得稅,即會計分錄為借:所得稅;貸:應交稅金一所得稅。第二種方法:企業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為納稅影響會計法,即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時間性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該法根據企業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是否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進行調整,又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采用遞延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不需要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進行調整,但是,在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原所得稅稅率計算轉回;采用債務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應當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進行調整,在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轉回。會計分錄為借:所得稅,借:遞延稅款;貸:應交稅金一所得稅,貸:遞延稅款。

通過比較應交稅款法下、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下、納稅影響會計法,債務法下三種所得稅會計核算的方法,得出應交稅金的計算都是一樣的,其差別主要體現在計人當期損益的所得稅中。在應付稅款法中。計人當期損益的所得稅中包含時間性差異的影響,又包含永久性差異的影響;在納稅影響會計法中,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中包含當期的永久性差異。但不包含當期的時間性差異;在出現稅率調整或開征新稅時,不考慮該因素的就是遞延法,考慮該因素的就是債務法。

(二)所得稅法與所得稅會計的第二次改革。在企業會計準則后,由于此次會計準則的改革變動較大,引進了許多新的會計理念,像職工薪酬、公允價值、投資性房地產等;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新所得稅會計)也重新規范了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而且,在原稅法的實施過程中,內外所得稅法的不一致及稅率不一致等等原因,束縛了企業的發展。因此,在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

新所得稅會計采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該法是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二者之間的差額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時,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殊情況除外);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時,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特殊情況下除外)。當適用稅率發生變化時,企業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按照新的稅率重新計算。

新所得稅會計核算所得稅的情況下,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由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二個部分組成。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關鍵是確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以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從而確定計人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當適用稅率發生變化時,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按照新的稅率重新計算;在發生暫時性差異時,如知道將來轉回該差異適用的稅率,應按將來轉回差異的稅率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三、所得稅會計與所得稅法改革的相互聯系內容

在所得稅會計與所得稅法二次改革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準則的變革的內容作了許多的改革,所得稅會計的改革也更貼近于企業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比如:在新稅法中,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不再實行原法的計稅工資扣除制。在新法下,企業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更為合理的工資激勵制度,而不必顧慮在原法下企業因實發工資超過計稅工資導致多上稅,從而能夠更好地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而且新稅法中所指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該工資薪金的概念與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的職工薪酬是一致。

還比如:在新所得稅會計中,對所得稅會計的核算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原暫行規定的核算方法比較,所得稅費用是企業當期應當承擔的所得稅費用,該種核算方法更能體現會計質量要求中的收人與費用配比原則及權責發生制原則。再比如: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非貨幣易,換出換人商品都應按公允價值入賬,對取得商品方而言,在今后的會計核算中,不需要對其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后計算應納稅款;對換出商品方而言,也不需要根據新所得稅法在納稅時對換出商品的價值進行調整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四、所得稅法與所得稅會計發展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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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特點;影響

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國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

(1)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

先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分內資和外資兩套不同稅制。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套稅制,在稅制要素,包括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只在大小企業之間和是否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作了區分,而在內、外資之間不再有稅率的區別,這就意味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告別“雙軌”時代,是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方針的具體體現。

(2)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

在“內外有別”的稅制下,雖然內外資企業的法定名義稅率統一為33%,但形形不平等的優惠政策造成了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這種實質上的差異,帶來了內外資企業競爭力的差異,使它們在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下競爭,同時稅制本身也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按內、外資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統一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①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③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和不同行業的內資企業,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④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再詳細規定而是簡化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產業傾斜,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統一稅收征管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新特點,在企業納稅地點、合并與匯總納稅、納稅年度的起算時間、納稅方式以及企業終止經營活動后的匯算清繳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注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

新企業所得稅法為所有企業建立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法環境,實現了“五統一”,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站在同一稅收待遇的起跑線上,形成了平等的競爭機會。

(2)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同時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時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將鼓勵高科技企業擴大研發投人,并有利于企業減少稅費支出。

(4)有利于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5%的稅率,比原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了8個百分點,統一和規范了企業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有效整合,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將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5)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略有影響,但不會造成重大沖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外資企業來說,不同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會有升有降,總體稅負將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諸如外資企業可按照新稅法規定享受新的稅收優惠,并在一定時期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給外資企業一個緩沖期,以防止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與并軌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總之,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將對我國內、外資企業產生積極的深遠影響。企業要加強對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學習,以新稅法規范企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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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探討的必要性

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新要求,所以,我國企業有必要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探討。我國新企業所得稅還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我國稅收的優惠范圍和優惠方式有所轉變,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上有所改變,提出“要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還有就是,我國對相關產業實施優惠納稅,而且,對這些進行技術研發、科技創新的產業所需要的費用還有安置一些特殊工人的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減計收入等等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第二,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在進行納稅之前要先統一規范稅前扣除標準。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要求在我國原有企業所得稅法下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和不同標準的基礎上進行統一,這樣就更加能夠彰顯我國新企業公平性。因此,更好的運用一些有力的政策,幫助企業進行有效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營利潤。進行一定的企業納稅籌劃可以幫助企業節約大量的資金,幫助企業增強其自身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力,更好的確保企業財務目標的實現。

最后,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探討可以增強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進行企業納稅籌劃,也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環節進行統籌安排,從而,將籌劃的方案和運作貫穿于企業經營管理過程的始終,提高企業部門之間的協調能力,促進企業的運轉。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具體內涵

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具體是指:我國的企業納稅人在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下,對企業在運行的過程中,所要進行的生產、經營、投資、組織機構以及理財這些行為和經濟業務的涉稅事項提前進行預算和籌劃。這樣就可以促使企業在納稅這一方面獲得最大的優惠,最大程度的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從而,促使我國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因此,我國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一定要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必要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進而,讓我國企業可以在發展的過程中實現利益最大化。

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特征

第一,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因此,企業納稅所得稅籌劃具有合法性。我國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一定要先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法有一個非常清楚的了解,只有這樣才可以使得企業的納稅籌劃符合法律要求,可以實現正確、科學、合理地納稅籌劃。

第二,我國企業納稅籌劃是一種預見性的行動,因此,企業納稅籌劃具有籌劃性。納稅籌劃是在繳納稅收之前進行的活動,納稅人在對國家稅法有一個充分透徹了解的基礎上,利用一些必要的財務知識,對企業納稅進行合理的預算,從而,促使企業獲得最大的利潤??傊?,就是通過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地設計、安排、規劃,然后,使得企業承擔最少稅收,使得企業經濟效益最好。

第三,由于企業納稅籌劃是一種預見性的活動,所以,納稅籌劃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如果說,我國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方面的技術人員對我國的稅法沒有一個透徹的了解,就會造成我國企業在納稅籌劃上出現偏差,或許還會導致企業出現偷稅漏稅的現象,因此,這樣就造成企業納稅籌劃有一定的風險性。

四、企業實現正確納稅籌劃的對策

首先,企業要對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有一個充分的了解。我國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一定要組織好企業相關人員進行新企業稅法的學習,明白企業的要求,還要充分了解新企業稅法對企業納稅方面的一些優惠政策,充分利用新企業稅法來進行企業納稅籌劃,從而,實現企業承擔最少的納稅負擔,爭取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其次,國家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管,積極對企業進行新稅法的宣傳和解讀,讓我國企業可以進一步了解我國的新稅法。國家一定要派遣相關專業人員對我國稅法進行宣傳和講解,讓企業人員明白新稅法的要求,以及新稅法對企業經營發展的機遇與挑戰。從而,讓企業可以在稅法規定范圍內進行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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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認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也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規范、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按照國際的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界定納稅人身份時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以法人主體為標準納稅。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則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舊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總額的規定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采用寬口徑的收入總額概念,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入總額,然后剔除如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收入總額口徑比原來要大,雖然實際計算結果沒有太大的差異,但新規定有利于稅務部門掌握企業所有的收入來源,從而避免企業漏記收入。

        新企業所得稅法昀大的變化就是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進一步實施,安慶市政府對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視也進一步加強,全市旅游業發展環境必將進一步優化。天柱山機場的建設以及交通的發展,都為當地旅游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梢杂鲆?,主打文化旅游品牌的安慶將迎來發展的春天。

        所得稅稅率均為33%,但對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等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分別實行27%和18%的優惠稅率,從而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同時,舊企業所得稅法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的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因此,有必要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0%,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內外資企業的稅負趨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資”企業造成的國家稅源流失現象。

        1.對于工資支出,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原只能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而外資企業則可以據實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從而縮小了內外資企業的差距,但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規定,工資支出應做到真實、合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工資扣除數。

        2.舊企業所得稅法對于公益性捐贈只允許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范圍內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這不僅使計算扣除限額時比較繁瑣,而且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無疑抑制了企業參與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放寬為年會計利潤的12%,不僅使計算簡便,而且使企業捐贈公益事業越多,獲得的稅收優惠也越多,無疑會提高企業捐贈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3.舊稅法規定廣告費用可以在當年全部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實際支出的廣告費用按照年度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作為當年扣除限額,未能在當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繼續扣除。

        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

        1.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于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 70%,優惠力度相當大。

        2.替代。

        (1)舊稅法對于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于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

        ( 2)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3.取消。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4.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 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

        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

        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這也是導致出現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愛爾蘭、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 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這是一種著眼于長遠的避稅方法。另一種短期避稅方法是盡快將已有的股息匯出境外,或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前進行股息再投資,這樣不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稅,還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退稅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總分支機構要合并納稅,而母子公司則是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在其他地區應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應選擇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這類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現有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偡种C構匯總納稅,還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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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法;稅率調整

1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實施中產生的積極影響

新稅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法律、政策的銜接,并采取了適當的過渡措施,還充分考慮了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從去年新法頒布至今年實施以來,倍受社會各界關注和矚目,也產生了積極影響:

一是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的競爭起跑線上。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五個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使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稅收制度環境下平等競爭。以金融保險行業為例,按照原稅法規定,所有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還要多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資薪金、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項目,實際稅負更高;而外資公司通常只負擔15%的所得稅率,并且適用再投資退稅和享受稅前扣除上的優惠待遇,實際稅收負擔還要低,這就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的嚴重不公平。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金融保險業的所得稅率和稅前抵扣標準,必將大大提高內資銀行、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業的投資能力。新稅法采用法人所得稅制的基本模式,對企業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匯總納稅,這就使得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在匯總后計算所得,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三是提高了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稅法通過降低稅率和放寬稅前扣除標準,降低了企業稅負,增加了企業的稅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稅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新稅法首次引入間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緩解國際雙重征稅,有利于我國居民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

五是提高了引進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新稅法實施之前,外資企業的名義企業所得稅率為33%,新稅法實施后,名義稅率降為25%,比原來降了8個百分點。新稅法實施后,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資企業也可享受,而且有些優惠政策比以前更為優惠,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等。新稅法實施后一定時期內將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六是促進了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造成東、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稅法實施后,將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稅收優惠格局,有利于推動中、西部地區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實現我國國民經濟的全面均衡發展。

七是促進了企業納稅行為的規范化。新稅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確的問題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規定的內容留給國務院以條例或以具體辦法形式規定,把經常會發生變動的扣除范圍、計算標準、資產處理辦法等明確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就比較好地劃分了屬于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各自應承擔的內容,體現了所得稅法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比如新稅法特設“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規范了企業行為,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中的難點問題

第一,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的財政收入,主要體現為短期內的財政收入減少。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制構成要素的變動,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入將發生變化,進一步影響財政收入的變化。由于受稅率變化、稅基調整、稅收優惠調整的影響,按現有納稅人靜態測算,在過渡期完成、新企業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后,國家財政每年將減收900億-1000億元。而目前我國的財政必須面對兩個問題:一是正在來臨的人口老齡化時代,二是不斷增加的財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將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負擔以維持公共養老金、公共醫療、公共護理等開支。我國政府也曾經連續通過發行國債、擴大財政支出的財政措施刺激經濟,國債發行量已經非常巨大。日益增長的財政支出和財政赤字必須通過增加稅收或者減支與增稅并舉來彌補。

第二,對財政體制的影響?,F行財政體制是依據行政區劃確定企業所得稅歸屬,新稅法實行總部與分支機構在總部所在地匯總納稅,打破了當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格局,對財政體制造成沖擊。體現在:一是各地財政收入差距將進一步拉大。由于企業的總部往往設在發達地區,企業所得稅會向發達地區集中,加劇地區間財政收入的差距,影響各地財政職能的發揮。二是可能會引發為了發展總部經濟導致的地區間稅收競爭。如暗中隨意擴大稅收優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減少應該收取的費用,以較低的價格向特定的投資項目提供土地,允許一些企業打上高新技術企業等招牌,從而享受國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這樣不僅會加大投資者的風險,也違背了企業所得稅法完善的初衷。

篇6

關注一:納稅人的變化

根據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與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新稅法對確定納稅人作了重大改變,即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三個條件來確定納稅人改為以法人來確定納稅人。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是以獨立核算的經濟單位確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人單位納稅,以法人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可以涵蓋現行企業所得稅中所有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并有利于與個人所得稅相互銜接配合,實現企業所得稅對全社會經濟活動的覆蓋和調節,規范國家與企業、居民的分配關系,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公平的稅收環境,堵塞稅制和征收管理的漏洞,防止稅收流失。

關注二:企業所得稅稅率的變化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25%的比例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未設機構、場所的,或者雖然設有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按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20%比例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33%,內資企業年所得稅額在3萬元、10萬元以下的還分別實行18%、27%的優惠稅率,對外資企業在國家規定的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等地還實行15%或24%的優惠稅率,加之較多的減免稅優惠,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據有關資料統計,內資企業近幾年所得稅負擔率24%左右, 外資企業負擔率14%左右。因此,統一稅率,并適當降低稅率,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解決名義稅率與企業實際稅負差距過大問題,是這次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改革的重點。

關注三:部分扣除項目的變化

1.應付工資的變化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性支出準預扣除,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2.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變化

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是企業經營中為滿足職工的集體生活需要,提高職工職業技能所發生的支出,是職工福利性質支出。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原外資企業所得稅依據的文件和有關材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業務招待費扣除的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按5‰的比例扣除,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超過該部分按3‰的比例扣除;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預作為費用列支:①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元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 的3‰;②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原規定限額扣除不盡合理,該種處理會造成一部分企業銷售(營業)收入較少時,計算扣除限額小,導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不到稅前扣除,特別是新辦企業,往往處于業務拓展期,需要開支大量的業務招待費,而一部分銷售(營業)收入較多的大型企業,計算扣除限額大,基本上能滿足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起不到調節控制業務招待費的作用,企業的業務招待難以準確劃分商業招待和個人娛樂,所以新稅法實施條例采用從列支比例及限額兩方面加以控制。

4.廣告費扣除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原內資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以扣除的廣告費限制在銷售(營業)收入的2%以內;部分行業如日化、家電、電信及制藥企業的分別按銷售(營業)收入的8%及25%的比例內扣實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外資企業廣告費支出全額在稅前扣除。新稅法實施條例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進行合并,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作出調整,同時對于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由于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不直接相關,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定的要求,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不得在稅前扣除廣告宣傳費。

5.固定資產租賃費用的扣除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6.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變化

為貫徹落實國家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精神,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新稅法將對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并根據現行政策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進行適度調整,調整的主要內容是將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由工業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給予各類企業公平的稅收待遇;取消研究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才能享受優惠條件的限制,鼓勵企業增加科研投入。

7.關于固定資產標準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設備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關注四:稅收優惠方式的變化

在稅收優惠方式的選擇上,新稅法在主要采用傳統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等直接優惠方式的基礎上,為適應稅收優惠格局從直接優惠向產業優惠轉移的變化,對稅收優惠方式進行了適度調整,盡可能地采用間接稅收優惠方式,新稅法采取了主要的優惠方式主要有:

1.免稅收入。新稅法首次采用了“免稅收入”的概念,將國債利息、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盈利組織的收入等確定為免稅收入。

2.定期減免稅。對企業從事農、林、牧、副、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技術轉讓所得和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所得,予以減免稅優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

3.降低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加計扣除。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國家鼓勵安置的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實行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5.加速折舊。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的原因,確需要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6.減計收入。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由現行直接免稅;調整為按收入的一定期比例計入應稅收入的方式。

7.稅額抵免。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創業的投資額和企業用于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關注五:稅收優惠期限的銜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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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兩稅合并 稅率 稅基 優惠政策 征收管理

2007年3月16日十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預示著1991 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 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即將退出歷史舞臺。兩稅合并將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深化稅收體制改革產生深遠的影響。概括地說,新法體現了“四個統一”: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和調整稅收優惠政策。本人認為,新稅法突出顯現了公平稅負、防范避稅和強化征管三大特色。

一、減輕內資企業稅負,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

內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普遍明顯高于外資企業,使其在競爭中處于一種天然的劣勢,主要原因在于外資企業具有較低的稅率、優厚的成本費用扣除標準和稅收優惠政策。兩稅合并有利于內資企業增加稅后凈利,大幅改善其與外資企業競爭中的不利態勢,使稅收環境更加公平。其影響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二是調整稅前費用扣除政策,降低了所得稅稅基。三是改善了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

(一)內資企業整體上將受惠于企業所得稅率的調整

新稅法將新的稅率確定為25%,在國際上屬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內資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此外,為扶持小企業發展,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草案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為配合國家宏觀產業,對需要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目前內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率是33%,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2005 年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4.53 % , 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4.89 %,內資企業高出外資企業近10 個百分點。根據統計分析,電力、交通運輸、醫藥生物、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等行業少數企業享受一定期限的所得稅優惠,實際稅負水平低于25%;多數內資企業由于較為嚴格的稅前扣除項目的規定,實際稅負高于25%,有部分企業所得稅負擔甚至超過了33%。如金融、通信、煤炭、鋼鐵、石化、商貿、房地產等行業。25%的統一稅率將能夠有效降低內資企業整體所得稅稅負,提高企業稅后凈利。

(二)新法對稅前扣除項目的調整將降低企業所得稅稅基

提交人大審議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中包括部分稅前扣除項目,這些扣除項目包括:工資、公益性捐贈、研發費用和廣告費支出等。據新華網對兩會的現場報道,與草案對比,人大表決通過的新稅法在扣除項目方面的變化只是企業的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比例,由原擬定的10%增加到12%,工資、研發費用和廣告費等其他扣除項目扣除辦法很可能維持原定方案。

1.擬取消內資企業的計稅工資制度,減少了所得稅的稅基。

現行的內資企業稅前工資扣除標準采取計稅工資的辦法,即每人每月標準為1600元,超過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相應的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和職工福利費等都統一實行計稅工資規定比例扣除。新稅法草案擬規定,職工工資可以據實列支。

據國家統計局的《關于2006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據的公告》公布數據,2006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1001元,月平均工資為1750元,高于現計稅工資標準150元。2006年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6097元。其中,證券業、銀行業、法律服務等行業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10萬元,遠超現行計稅工資標準。對于這些經濟發達地區和行業來說,減稅效果非常明顯。工資費用稅前扣除辦法的調整,減少了所得稅的稅基,普遍降低了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例如,目前銀行業的實際稅負在接近40%,主要原因就是因為銀行大量超過計稅標準的工資不能在稅前列支,因此,新稅法的通過對銀行、房地產和電力等高人力成本支出的企業是非常有利的。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1月起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首次將員工的股權激勵計劃納入員工薪酬核算范圍并且將其費用化,這部分員工薪酬是否也作為工資費用在稅前列支有待于觀察,與新稅法同步實施的實施條例中應該對此作出規定。

2.擬取消廣告費的扣除標準

現行稅法規定,對內資企業廣告費的扣除實行分類扣除政策,一般內資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 %、8 %、25 % )扣除,其中多為2%。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而外資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予以據實扣除。新稅法草案中擬統一制定:企業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 %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廣告費扣除,減少了扣除級次,簡化了稅制,同時降低了營銷成本較高的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對于食品飲料、家化、商業零售等廣告費支出居高不下的大型消費類內資企業來說是極為有利的。特別是新法并沒有出現糧食類白酒廣告費禁止扣除的條款,名酒生產經營企業可能就此獲得較大利益。

3.取消了對研發費用的抵扣條件

現行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 % 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 %加計扣除。規定年增長10%的條件的初衷是鼓勵企業不斷加大技術研發投入,實現產業升級。但這種“全額累進”的做法缺乏彈性,也不合理。另外,該辦法在監管上也存在一定難度。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限制條件,只要企業發生了符合扣除條件研發費用,都可以加計扣除。這樣使優惠政策更加規范和公平,擴大了政策優惠面,也使征收管理更加可行。

4.調整了企業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準。

現行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有3%、10%和全額扣除三種標準,大部分內資企業的扣除標準是年應納稅所得額的3%。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這對企業參與社會公益性事業的積極性無疑是一種抑制。而外資企業發生的所有公益性捐贈都可以據實扣除。新稅法統一規定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捐贈作為利得支出,與企業的經營并無直接聯系,在監管體系不完善的情況下,捐贈有可能成為企業轉移利潤據以避稅的手段,以至于有觀點認為國家沒有義務對此支出進行稅前列支。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標準,將扣除比例上調到年度利潤總額的12%,既簡化了征管、公平了稅負,又更加積極地維護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感。新稅法同時取消了全額扣除辦法,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企業的避稅行為。

新稅法在稅前扣除項目方面作出了重大調整,降低了相關內資企業的實際所得稅負擔,但同時也給人們留下了一些懸念,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且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里的“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值得注意。 諸如員工的確定及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三費”的扣除辦法、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相關資產的減值準備扣除辦法等方面可能會在實施條例等部門法規中進行規范。(三)調整所得稅優惠政策導向,扭轉了地區間、內外資企業間稅負不公的現狀

新稅法的一大重要內容是稅收優惠的統一和轉型,主要表現為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由原來的以區域優惠為主轉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新稅法旗幟鮮明地把優惠落實到產業政策上,注重產業結構導向,規定對投資于高新科技、基礎設施、農業、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企業實行稅收政策優惠。不管是什么企業,只要能夠滿足行業優惠條件,都可以一視同仁享受所得稅優惠盛宴。這樣,執行多年的特定區域外資優惠的特惠制宣告結束,取而代之的是內外平等的普惠制。行業優惠為主的政策導向預示著我國政府對宏觀經濟的管理進入到一個嶄新的階段。

新稅法在區域優惠方面也呈現出不同的特色。我國長期以來實行以效率優先為導向的特區優惠政策,對投資于特區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實行15%的低稅率,并且執行“兩免三減”的優惠政策,這些政策對于東部地區吸引外資、開放搞活起到了顯著的作用,但同時也加劇了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如今的中國宏觀經濟狀況已經有很大變化,經濟長期持續發展、國力大大增強,財政收入呈高速增長態勢,外匯儲備突破萬億美元大關,如今,外匯與資本已經不再是中國經濟發展的瓶頸,解決資金匱乏問題也不再是吸引外資的主要目的。為了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地發展,新稅法在大幅削弱了特區的外資優惠的力度的同時,保留了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區域優惠由東向西的轉向更好地體現了稅收“扶弱濟貧”的調控手段。對于欠發達的西部地區在吸收投資、改善經濟發展狀況和縮小與東部地區差距有著重要的意義。

本人認為,優惠政策的轉型實際上取消了我國特定區域吸引外資的所得稅政策優勢,這是政府發出的一個強烈信號,未來宏觀經濟政策的走向、經濟特區何去何從,值得人們關注。

二、堵塞漏洞,強化針對避稅行為的防范機制

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的發展,企業運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益嚴重。為維護國家利益、實現稅收公平,企業所得稅法以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一些常見的避稅行為進行防范,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利用關聯方交易等手段進行避稅的行為進行特別納稅調整。

1.防范關聯方商品轉讓定價

通過轉讓定價使公司集團的利潤盡可能多地在低稅國(或避稅地)關聯企業中實現,是跨國公司最常用的一種國際避稅手段,新稅法明確了以獨立交易原則作為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的稅務調整和成本分攤的基本原則,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可以與主管稅務機關達成預約定價安排,作為轉讓定價調整的方法。新稅法同時規定,企業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以上這些措施有效地強化了所得稅監管機制。

2.規定反資本弱化措施:

資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資本結構中債務融資的比重大大超過了股權融資比重??鐕究赡芡ㄟ^縮減股本、向關聯方擴大舉債規模的方式籌集資金,以增加利息支出來轉移應稅所得,實現稅收負擔最小化。新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反資本弱化規則,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扣除。

3.制定防范避稅地避稅規則:以境外投資方式利用避稅地進行避稅,也成為一些企業避稅的重要方式。新企業所得稅法在重新定義納稅人為居民和非居民的同時,首次在稅法中明確規定了反避稅地避稅。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我國的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作不合理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當期的收入。

此外,新稅法增加了一般反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

三、加強征管,作到顆粒歸倉

新稅法參照國際慣例,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這樣,在法律層面確定了非企業法人的納稅義務,同時明確了居民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征稅對象的范圍。

針對存在較多的非居民企業納稅征管環節薄弱的問題,新稅法第五章強調了源泉扣繳的征管方式,規定以交易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這樣,在對非居民納稅人切實可行地進行了所得稅源泉控制,堵塞了漏洞,保證了稅款的及時入庫。

新稅法明確了居民、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地點,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主要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此外,針對企業合并納稅出現的沖抵虧損、減小稅基的避稅手段,新稅法作出了嚴格限制: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結束語

兩稅合并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標志著我國外資企業在所得稅方面二十余年的“超國民待遇”時代的結束,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將大幅降低內資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各類企業競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對我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提升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以及我國稅制的現代化建設等都有著積極而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稅法(2006),北京: 經濟科學出版社

[2] 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北京:財政部網站.

[3] 財政部. 金人慶關于《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說明,財政部網站.

[4] 國家稅務總局. 稅法解讀,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篇8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特別納稅;調整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6-0-01

近些年來,我國的國際稅收領域中對避稅和反避稅的較量更加激烈。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為我國稅務機關的管理增加了勝算。特別納稅的調整主要是,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借鑒了國際經驗和增加了對避稅行為的加息條款。這些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特別納稅進行調整的主要內容,本文對這些內容進行逐一的分析。

一、特別納稅法中的企業所得稅

(一)簡述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主要是指我國政府針對企業征收的一種稅,主要的對象是我國的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簡而言之,企業所得稅就是政府根據企業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是指企業所獲取的經濟利潤,包括貨物銷售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租金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和租金所等等等。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之前,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稅前扣除。我國頒布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它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必須保證合理性、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很多企業都不能準確的界定,引發了一定的爭議。

(二)稅前扣除堅持的原則

針對新企業所得稅中對稅前扣除規定引發的爭議,我國在2012年的時候,頒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在新的法律、法規中,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對企業的管理進行有效的調整,保證按照法律法規實施納稅義務。例如,企業在計算所納稅額的時候,進行稅前扣除,一定要堅持稅法優先的原則。比如,企業中實施的職工福利范圍,在我國的財務部和國稅函都設置了相關的規定,而且還存在一定的差異。針對這一點,國家稅務總局給出了明確的回答,企業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應該按照國稅函的文件進行計算和處理;企業的會計在進行處理的過程中,應該按照我國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實施。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準進行處理。企業在進行稅前扣除的時候,一定要主要保證稅前扣除工作的備案制、合理性、時效性、可追性和一直性。例如,企業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到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這段時間內所發生的涉及到稅前扣除的調整事項,包括會計政策、差錯和匯率變更等,都要保持一致。

二、特別納稅法中的獨立交易原則

(一)獨立交易原則

在轉讓定價稅制中,獨立交易原則具有核心地位,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也把企業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對獨立交易原則的履行程度作為我國稅務機關調整稅收的一項標尺,并且在新企業所得稅的實施條例中,針對獨立交易原則作出了新的解釋:“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边@一解釋,對獨立交易原則作出了更加準確的表述,相對來說比較全面和簡潔。

(二)獨立交易中的調整對策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避稅的客觀驅動主要是因為世界各國企業所得稅的制度存在一定的差異。因為各國對稅務計算的方法和依據都不相同,所以納稅人很有可能會按照企業所需要的利益,在缺乏充分競爭的情況下,自行制定企業產品的價格,實現對產品利潤的轉移,逃避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額。企業堅持獨立交易原則的原理主要是,將企業關聯交易所獲取的收入或者利潤水平,在可以進行比較的情況下,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交易所產生的收入或者利潤水平進行對比。如果對比之后,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就說明因為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致使企業不能按照正常的市場交易和營業常規獲取應得的經濟收入或者利益,導致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繳納的稅收減少。針對這種情況,我國的稅務機關才有權對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合理的調整。在稅務管理中,以獨立交易原則作為基礎,不斷的研究和發展出不同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和一些其它的、有效的反避稅措施,才能解決我國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中出現的問題,保證我國稅務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稅務管理部門在調整稅務的過程中,應該堅持一定的前提條件,包括企業的經營管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造成了一定的稅收后果。

三、轉讓定價調整的合理方法

稅務機關在確定企業的關聯方開展的關聯貿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之后,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應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及時的調整。為了保證我國稅務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我國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實施條例中,列舉出了很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并且對每一種方法的定義都作出了具體的解釋。例如,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條例中規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潤分割法、再銷售價格法和交易凈利潤法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轉讓定價調整方法進行了新的規定,規范了傳統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增加了新的利潤交易調整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最優法”的原則;針對不同的交易類型,設置了不同的定價轉讓調整方法。例如,再銷售價格法主要適用于企業的分銷商不會加工增值再銷售商品或者產品增加價值比較小的情況。

四、總結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日常生活中為了維持秩序,制定了各種不同的法制法規。在新的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出臺新企業所得稅法是根據我國企業的發展實情,結合我國綜合發展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科學原則制定的,需要企業認真的理解,根據新的法規,作出相應的調整,才能適應新的稅法要求。

參考文獻:

[1]俞紅梅.淺析新所得稅法下特別納稅事項的調整[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8,28(05):68-70.

篇9

一、稅前扣除項目的具體范圍和標準

(一)工資薪金支出 舊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為人均每月1600元,而對外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制度。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明確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對合理的判斷,主要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新稅法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和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可以加計扣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二)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舊稅法規定,對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新稅法繼續維持了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的扣除標準,只是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同時加大了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標準,將職工教育經費由工資總額的1.5%調整至2.5%,意在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

(三)業務招待費 舊稅法對內資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是: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蛘呷陿I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舊稅法對內資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支出的稅前扣除,是根據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具體扣除比率為銷售收入的2%或8%,在限額以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業務宣傳費在不得超過銷貨收入的5‰范圍,可據實扣除,超出5‰部分當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新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公益性捐贈支出 舊稅法中公益性捐贈支出采取比例內扣除的辦法,一般企業為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金融、保險企業為1.5%以內,僅有特定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實際捐贈額全額扣除。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界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還明確規定了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范圍和條件。可見計算扣除的基礎不同,新稅法按“年度利潤總額”計算,而舊稅法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六)研究開發費用 舊稅法對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企業研發各項費用逐年增長的,增長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虧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只能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的其實際發生額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新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具體是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新稅法對研究開發費用不再一次性扣除,與新會計準則對研究開發費用的處理一致。加計扣除的條件有大幅放寬,不再要求逐年增長10%以上和盈利,未形成無形資產部分是當期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部分則是分期加計攤銷。

(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舊稅法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但是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不得扣除。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稅前扣除。企業超過規定標準交納或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或各種名目的住房補貼,一律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新稅法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八)借款費用舊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人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新稅法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

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但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新稅法還明確了可以扣除的利息、匯兌損失內容,但沒有對從關聯方借款和對外投資借款的利息如何處理作出規定。

(九)租賃費 舊稅法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新稅法規定,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人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但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新稅法增加了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的規定。

二、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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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會計準則;差異;協調

隨著國家《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深入實施,兩者之間在具體實踐操作中也產生了巨大的差異,一方面,對于企業生產經營者來說,在進行稅費預算和處理的時候,會計準則的相關操作流程規定讓眾多企業利益主體產生疑惑,存很多尚待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新會計準則下的眾多會計從業者也面臨著來自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壓力。基于此,本文將結合的現有情況通過對比分析兩者的具體差異,并進一步提出兩者統籌協調的策略。

一、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

(一)收入類差異

會計準則認為,企業所得收入為企業一切生產經營和投資銷售行為的總和,是企業經濟價值的整體核算,是對企業最大資本產生利益的流水。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則是市場經營主體的一切合法性財富總值,這些財富的核算是以實際產品的產出和收益率為基礎的。

(二)成本類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費用成本的解釋和規定為:“企業為實現商品和服務的有效生產供給而進行的勞務、運輸、服務等成本支出,是企業經營下經濟利益的流出總和”,相反的,在企業所得稅法條件下,企業費用支出即為企業為實現經濟利益而支出的固定成本,是對企業的月度和年度的繳納支出行為的整體核算,而對于已經計入成本的相關費用不重新計算核對。

(三)資產類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的準確定義為“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中可以對其產生的各種經濟資產進行控制、調配、處理并為其帶來實質利益的價值資源”,而企業所得稅法對資產的定義和解釋卻偏重于多種維度,是對企業在稅務資產分類計算核對和資產扣除后的企業剩余資的總稱產。很明顯,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務資產處理覆蓋的角度范圍更大更廣。

(四)特征方面的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具有固定和確定的特征,而會計準則更講究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相互結合與統一。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根據相關法律對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收入進行一定收取的行為,實際上是將一部分社會產品和納稅人資產變為國家所有,稅收是國家對社會資源和收入進行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具有固定性、無償性和強制性等特征。稅法下的稅收是國家利益與人民意志統一的體現,也是國家對經濟發展的一種調控措施,其必須遵循相應的法律規定。而會計準則是企業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進行企業內部核算的一些方法,具有靈活性和統一性的特征,會計準則的實施給了企業更多的自和選擇權,讓其能夠自主的進行財務資產的核對估算。

(五)功能方面的差異

會計準則能有效的提升企業對自身財務和資產規范性統計,可極大的提高會計信息統一核定的質量,讓企業對內部資產的統計更加的可靠。而企業所得稅法的重要功能是規范國家的稅收行為和方式,其首要目的是確保國家具有合理性的財政收入,并有效的指導稅收在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基礎上對國家經濟發展進行調控,是制定國民經濟稅收調節和社會資源再分配政策的基本依據。

二、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協調對策構想

(一)會計準則與稅法的修訂應該加強融合協調

加強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統籌協調必須進一步準確把握兩者之間的適應條件和應用規律,并充分考量和權衡兩方的利益,在制度設計上進行綜合比較。在合適的情況下可對兩者的相關條文規定進行修改,通過專業的協調委員會和評定機構對一些具體內容進行分析討論,并充分借助現代傳媒技術廣泛征集企業和群眾的建議意見,從而保證對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的修訂更加的科學、民主,更符合企業實際生產經營需求。

(二)加強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管理層的合作和配合

加強政府決策部門的協調合作,完善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政策溝通,進一步保障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政策銜接,具體來說,可通過一些常設的協調機構來確保會計人員和稅法人員相互配合,全面通力合作,防控兩部規范性文件政策的沖突。

(三)進一步擴大信息披露,完整信息對接機制

財政部們和稅務機關應該加強信息溝通和協調,完善定期聯絡和信息溝通機制,確保雙方實現信息互通、數據共享,會計準則要求下的信息公開與披露應該符合所得稅法下企業的實際需要,而稅法下的稅收處理運作模式也應給予會計核算必要的信息保障。此外,建立長期信息披露機制應該全面提升征管力度,確保完整信息的有效對接,通過促使會計專業人員與稅務工作人員的相互學習和互相宣傳方式的創新來進一步增強雙方的溝通和合作力度。信息互相披露制度的確立,將確保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更能科學有效的協調。

三、結束語

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具有重要的影響。本文立足于對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深入分析,全面梳理兩者之間存在的一些差異問題,并提出了相應協調應當策略,相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會計稅法改革的不斷推進,兩者之間的差異性會進一步縮小并保持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這將更加符合企業發展需要,確保企業正常經濟活動的開展,從而促進企業發展。同時,推動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協調性實施,能全面增強國家市場經濟活力,服務于現代化建設發展大局,為實現國家新的發展目標作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張慶龍,李世杰.新企業所得稅與會計準則的差異分析:宏觀與微觀視角探析[J].會計之友(下旬刊),2008(05).

[2]任建國.新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比較研究探討[J].會計之友(下旬刊),2009(10).

[3]李明.新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性對比分析[J].企業發展.201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