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會計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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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對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中的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兩種會計確認基礎的運用進行了梳理,對企業所得稅制度在不同情況下適用不同會計確認基礎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對企業所得稅制度采用兩種會計確認基礎的處理與協調提出建議,以期對稅法和會計采用會計確認基礎時的協調與處理提供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制度;會計確認基礎; 權責發生制;收付實現制
會計確認基礎是指會計核算過程中,確認收入、費用等會計要素實現時間的標準和原則。在會計實務中,會計確認基礎通常包括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兩種。在權責發生制下,凡屬于本期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收付實現制是指收入、費用的確認以現金的實際收到或支付為標準。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在會計確認基礎的體系中,是相對應的關系。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中,會計專業畢業論文范文借鑒和采用了會計確認基礎的概念,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都有所體現。
一、 企業所得稅制度中的權責發生制
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中,運用權責發生制的典型處理包括但不限于:1. 跨年度工程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計算收入。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 12 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2.資本性支出分期折舊或攤銷。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包括: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資本化借款費用攤銷。3. 租賃費用攤銷。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4. 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攤銷。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 3 年。
二、 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收付實現制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制度中,運用權責發生制的典型處理包括但不限于:1. 利息收入。對于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2. 租金收入。對于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3.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對于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4. 接受捐贈收入,對于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5.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6. 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7.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對于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 企業所得稅制度采用多種會計確認基礎的原因分析
首先,權責發生制原則是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和確認的基礎。根據2007年12月6日國務院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之所以主要采用權責發生制,主要是考慮到:一是權責發生制能夠反映企業真實的權利和義務。有些款項雖然尚未收到,但是相關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已經通過前期發生的經濟業務或契約合同等加以確定,企業有足夠的把握能夠確認計量相關資產和收入的取得。
二是有些款項雖然尚未支付,但是相關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已經通過前期發生的經濟業務或契約合同等加以確定,企業有明確的理由必須確認計量相關負債和費用的發生。此時,權責發生制更能真實反映企業已確定的潛在權利和義務,從會計的角度,更加符合配比原則,畢業論文 會計信息更能反映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更能滿足財務報告使用者的需要。從稅法的角度,更能夠減少人為調控款項收付、操縱納稅義務的發生,堵塞納稅漏洞。其次,在特殊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允許運用收付實現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在明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同時,也規定“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為特殊情況下運用收付實現制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之所以在采用權責發生制的同時,還作出這條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在企業所得稅征收過程中,要考慮到納稅人履行和承擔納稅義務的實際能力。在會計上一以貫之的權責發生制,在企業所得稅征收中可能要適當結合實際加以調整,因為前者以核算為終點,而后者在完成會計核算后還要以納稅為終點。正是基于上述考慮,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對于納稅人不具有現實納稅能力的合理情形,即使在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為所得,在稅法上也可能按收付實現制原則不確認為當期的應稅所得。
四、企業所得稅制度采用兩種會計確認基礎的處理與協調
稅收和會計處理應當在各自的框架下處理會計確認基礎不一致的問題。主要是對于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下采用收付實現制的收入、費用,在會計中往往是按照權責發生制處理的。此時,稅法上確認的收入和費用,與會計上的確認時間會發生不一致。這時,企業應當依法將企業所得稅制度和會計確認基礎作出恰當的協調。在稅務處理方面,根據《企業
--> 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的規定,即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收付實現制處理。在會計處理方面,根據《企業會計準會計專業畢業論文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要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認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區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對于遞延所得稅負債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款之和,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款之差,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對于上述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財會〔2003〕29號)的規定,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不一致的,不得調整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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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國內會計制度下所得稅會計處理原則
原有國內企業對所得稅的確認應當按照具體的規定,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者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的核算。如果企業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債務法核算所得稅,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除包括當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還包括由于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對以前各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余額的調整數。與納稅影響會計法下遞延法的區別在于,當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處理方式的不同。
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在按照稅法相關規定準確確認當期應繳所得稅的基礎上,合理劃分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的界限。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即為永久性差異。而由于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即為時間性差異。產生的時間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在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方金額的情況下,為了慎重起見,如在以后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時期內(一般為三年),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轉回的,才能確認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并作為遞延稅款的借方反映,否則,應于發生當期視同永久性差異處理。
新版國內會計準則下所得稅會計處理原則
新版國內會計準則要求用資產負債表負債法核算所得稅。準則中規定資產和負債的確認意味著報告主體預期將收回或清償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金額。而一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則是當企業收回該資產的賬面金額時,就計稅而言,可從企業的應稅任何經濟利益予以抵扣的金額。一項負債的計稅基礎是其賬面金額扣減該負債未來期間計稅時可抵扣的金額。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金額和計稅基礎,將兩者之間的差額確認一項暫時性差異。
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計稅基礎,應稅經濟利益的金額也將超過計稅時允許抵扣的金額,產生了應稅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支付所產生所得稅義務構成的一項遞延稅負債。當企業收回該資產賬面金額時,應稅暫時性差異轉回,企業獲得應稅利潤,使得經濟利益很可能以稅款支付方式流出企業。各種應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除非計稅時攤銷金額不能抵扣的商譽,非企業合并且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稅利潤(可抵扣虧損)的交易中資產或負債的初始計量。如果資產賬面金額小于計稅基礎,未來期間可因此收回所得稅,則該差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
資源從企業流出時,其部分或全部金額晚于在負債確認期間的某個期間確定應稅利潤時抵扣,產生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相應的,部分負債被允許在確定應稅利潤時允許抵扣,進而相關所得稅在未來期間收回,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
企業預期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金額收回或清償很可能是未來稅款支付額大于(小于)沒有納稅后果的收回或清償數額,那么除少數例外,企業應將相關的納稅影響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但同時,國際會計準則還要求企業采用與核算交易和其他事項本身一樣的方法核算其納稅結果。對于確認損益的交易和其他事項,任何相關的納稅影響也應確認損益。對直接在權益中確認的交易和其他事項,即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與在相同或不同期間直接貸記或借記入權益項目相關,任何相關的納稅影響應直接在權益中確認。對于與子公司、分支機構和聯營企業的投資以及在合營企業中的權益相關的應稅暫時性差異,除母公司、投資者和合營企業能夠控制該暫時性差異轉回時間以及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外,均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關于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在國內會計制度及國際會計準則下的具體運用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遵循上述會計政策對所得稅進行會計處理時,需要明確幾個問題。首先,應當準確確認當期應繳企業所得稅,即從當期應稅利潤(可抵扣虧損)中計算的應付(或可收回)所得稅金額,主要是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從會計利潤調整到應稅利潤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或收益)。計算過程中需要考慮到不可稅前抵減的所得稅費用、免稅收入以及境外行在境內補稅的情況;其次,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的確認和計量。由于遞延所得稅是所得稅會計處理中的難點問題,因而重點需要界定暫時性差異或時間性差異,準確確認遞延稅資產或遞延稅負債。
(一)根據國內會計準則的規定,遞延稅款確認過程中須考慮的幾個問題:
1、資產減值損失所計提的各項準備。根據會計制度規定,如果企業某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計提的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因以前期間據以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各項因素發生變化而轉回的減值準備,也記入當期損益,增加當期利潤總額。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允許扣除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即未來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可從實際發生損失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而,企業一定時期按照會計制度計提或轉回的資產減值金額與稅法認定損失時間不同而產生了一項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由此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應形成一項遞延稅資產,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回撥時應確認為一項遞延稅資產的轉回。隨著,財政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版)的頒布實施,明確要求各商業銀行準確計提各項準備。依據此項規定,各家銀行主要針對貸款、抵債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計提減值準備。銀行在將授信資產按照五級分類計算當年計提減值準備及回撥以前年度或當年計提的減值準備的基礎上,確認遞延所得稅進行處理。對固定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也形成一項可抵減時間性差異,但值得注意的是,計提或回撥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對以后各期折舊的影響均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進行處理。
2、貴金屬、交易性債券和衍生金融產品的估值。隨著金融業務的發展,我國商業銀行較多地參與了國際金融市場上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如:遠期外匯買賣、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互換(包括貨幣互換和利率互換)、結構性存款、空頭債券等。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財政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版)的要求,將衍生金融工具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并根據公允價值的變動確認的未實現損益。對于應稅利潤而言不應計入此項損益,因而在當期確認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時則形成會計收益和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一項應納稅(或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應確認為一項遞延稅款進行處理。
3、預計負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應將與或有事項相關,同時符合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且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三項條件的義務,確認為一項負債。如未決訴訟、承兌或擔保等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承擔了法定或推定義務,符合上述三項條件,企業應將其確認一項負債。確認負債的同時,在損益表中將其體現為一項預提費用。
就商業銀行而言,敘做的開出信用證、承兌、擔保等表外業務,預計要對外支付,且金額可以可靠地計量而申請人又無力支付該款項時,銀行應將其確認一項負債。實際繳納的“五險一金”低于法定要求的差額,在獲得社保機構的審核確認之前,銀行將差額確認為負債。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金融企業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金[2001]28號),在取消員工住房實物分配制度后,對19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且尚未分配住房或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員工應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且支付金額可以可靠計量,應確認一項負債。以上預計負債計提時,并未存在真正的現金支付,因而,在稅法上不確認其在稅前扣除,而在未來實際支付時,可從實際支付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按照會計制度計提的預計負債與稅法認定支付時間不同而產生的時間性差異,應確認一項遞延稅資產進行處理。
4、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按照稅法規定計提的折舊與銀行執行的會計制度對折舊計提規定中存在不一致時,如折舊年限和凈殘值率不同形成折舊差異,則需按照稅法規定對計提折舊進行納稅調整,兩者差異金額調整計入遞延所得稅。在實際處理中由于固定資產筆數較多,存在固定資產評估增、減值以及計提減值準備及轉回等眾多情況。因而,會計與稅法計提折舊的差異數據的計算存在一定的復雜性,對遞延稅款的準確反映會產生影響。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情況時,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增值部分可計提折舊,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形成一項永久性差異,不能確認為遞延所得稅。(二)由于新版企業會計準則出臺,其中相關規定遵循了國際會計準則,因而遞延稅款確認范圍在原有基礎上有所調整。
原版國內企業會計制度下納稅影響會計法實際上是損益表法,注重時間性差異。如果差異不涉及利潤表中相關項目,則不確認遞延稅款。而新版國內企業會計準則(2006)以及國際會計準則下要求采用的資產負債表負債法。從資產和負債的角度出發,注重暫時性差異。因而,在對遞延稅款會計處理方面,還應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重估資產。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允許或要求某些資產以公允價值計價或重估,因而資產的賬面價值按重估價值反映。但是,資產的重估或重述并不影響重估或重述期間的應稅利潤,不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重估后資產的賬面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存在差異,確認暫時性差異,反映在遞延所得稅。銀行在對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價值進行重估時,引起的賬面金額的改變,反映在所有者權益的資本公積項目,未計入損益。重估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并不作為計稅目的進行相應調整。資產的賬面金額與計稅基礎之間的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稅款進行會計處理。
又比如對于可供出售債券公允價值評估增值,直接計入資本公積,不計入損益項目,未形成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的差異,在原有國內會計準則下不需確認時間性差異。但在新版國內企業會計準則(2006)以及國際會計準則下,由于產生了會計成本與計稅基礎的差異,需要確認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稅款并記入資本公積。
2、母公司對子公司、聯營的投資和在合營中的權益的賬面金額與該投資或權益的計稅基礎不一致時,產生暫時性差異。這些差異可能在許多不同情況下產生,例如:子公司、分支機構、聯營和合營企業存在未分配利潤;母公司和其子公司分處在不同國家時,匯率發生變化;以及對聯營企業的賬面金額減少到其可收回金額。但當母公司、投資者或合營者能夠控制該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安排并且該暫時性差異在預見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時,則不能確認為暫時性差異計入遞延稅款。
準確反映遞延所得稅和當期所得稅,滿足上市對其信息披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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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所得稅會計;資產負債表觀;利潤表觀
2006年2月財政部正式頒布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目前已在我國全面執行。
在這38項具體準則中,第18號準則——《所得稅》會計準則尤為引人注目。其中一個關鍵的原因就是由于該準則制定時所遵循的基本理念發生了根本性轉變,由原來的利潤表觀轉變為資產負債表觀。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原有的建立在利潤表觀下的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相比,不僅在概念、特點和核算程序上不同,更重要的是二者在基本理念上也發生了本質的區別。這一處理方法的轉變,是較為完全體現資產負債表觀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應用的一個典型,也是我國所得稅會計的重大改革。
一、所得稅會計的涵義及成因
所謂所得稅會計,通俗地說,就是研究如何對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或虧損)之間的差異進行會計處理的理論和方法。
所得稅會計產生的根本原因是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存在差異所致。會計收益是指在一定的時期內,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核算的總收益或總虧損,一般就是財務報告中的稅前利潤總額;而應稅收益是指按照稅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計算出來的一定時期的應稅所得。會計收益是依據會計準則的規定核算得出的,而應稅收益是根據國家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確定的,由于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相對獨立,二者規范的對象不同,體現的要求也不同,往往存在差異,所以分別依據其計算的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存在差異是不可避免的。正是由于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的存在,所以產生了對二者之間的差異進行處理的所得稅會計。
二、資產負債表觀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涵義
資產負債表觀又稱資本維持觀,是指會計準則制定者在制定規范某類交易或事項的會計準則時,應首先定義并規范由此類交易產生的資產或負債的計量;然后根據所定義的資產和負債的變化來確認收益。與其相對應的是利潤表觀,在利潤表觀下要求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在準則制定過程中,把收益的確認和計量作為準則規范的首要內容,資產和負債的定義、確認和計量成為收益確定的副產品或者說過渡產物,資產負債表只是為了確認與合理計量收益的跨期攤配中介,成為利潤表的附屬。
“資產負債表觀”理念的實質是,在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考核業績時,關鍵是看凈資產是否增加,即股東財富是否增加。在資產負債表觀下,利潤代表凈資產的增加,虧損代表凈資產的減少,從理念角度要求不追求虛假利潤,要求將企業的發展落在實處,即企業凈資產的增加。在這種理念下,利潤表成為資產負債表的附屬產物。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基本原理是,企業應當按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計算暫時性差異,再根據這些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而由其變動來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認為只要資產和負債的會計核算符合真實公允原則,所得稅費用會計信息自然真實可靠。它確認所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其目的在于使資產負債表的遞延稅款賬戶更富實際意義。其特點是:當稅率或稅基變動時,必須按預期稅率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余額進行調整。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企業的收益應根據“資產負債表觀”來定義,因而所得稅費用的計算也是從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確認出發來加以倒推計算的,其計算公式為: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新所得稅會計中資產負債表觀的具體體現
(一)計稅基礎方面
舊準則以損益表為重心,計稅差異源于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對收入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在口徑上以及時間上的不一致,將其差異區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來計稅,在確定計稅基礎源于利潤表項目體現了損益表觀。
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計稅差異源于會計準則和稅法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余額不一致,新準則引入了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概念,并在此基礎上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根據暫時性差異來計稅。計稅基礎源于資產負債表項目,體現了準則制定時以資產負債表為出發點,把資產、負債的確定作為首要規范的內容,遵循了資產負債表觀的理念。
(二)會計處理方法方面
損益表債務法在核算時,首先按稅前會計利潤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然后根據應納稅所得額確定應交所得稅;最后根據所得稅費用與當期應納稅款之差,倒扎出本期遞延稅款。在核算時以首先確認利潤表中的所得稅項目為重,遞延稅款僅僅成了平衡報表的一個數據,既不代表一項負債也不代表一項資產,體現了利潤表觀的基本理念。
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按照根據稅法調整后的會計利潤計算應交所得稅;然后根據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確定的暫時性差異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最后倒扎出所得稅費用。這種會計處理方式認為,只要資產和負債的會計核算符合真實公允原則,所得稅費用信息自然真實可靠。在核算時以首先確認資產、負債為重,是遵循資產負債表觀的具體體現。
(三)對收益的理解方面
收益概念在所得稅會計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由此派生出的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概念是所得稅會計研究的出發點。
資產負債表觀采用了全面收益的觀點,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包含在收益中,產生了新的盈利模式,即收益=已實現的收益+未實現收益。而利潤表觀下的收益只包括已實現的收益。
在利潤表債務法下,所得稅費用是根據會計利潤與適用稅率相乘直接計算得出的,而本期會計利潤是已實現了的利潤,凈利潤的計算只包括了已實現的利潤,是利潤表觀的體現。
而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是指按照所得稅準則規定應當予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收益的計算包括了遞延到以后期間的未實現收益,符合了資產負債表觀的全面收益觀。
(四)“遞延稅款”賬戶內涵方面
在利潤表債務法下,所得稅費用的會計處理從時間性差異出發,將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視作對本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確認為不符合資產和負債定義的“遞延稅款”借項和貸項。在這里“遞延稅款”項目更多地扮演了起平衡作用的余額項目的角色,而非傳統意義上的會計要素。
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其站在未來現金流量凈增加額的角度,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這兩個賬務符合資產和負債的定義,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資產和負債未來能為企業帶來的實際的現金流量。這也是資產負債表觀的具體體現。
(五)在計提減值準備及信息披露方面
新所得稅準則規定,對于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要求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進行價值復核。如果企業未來期間不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稅利潤可供抵扣,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計提減值準備,而原有的利潤表債務法無此規定。
在利潤表債務法下,“遞延稅款”以借項和貸項抵銷后的凈額列示,而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除非有準則規定的兩種情況,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兩個賬戶都要單獨列示,以便體現為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
從信息披露的角度來講,上述兩項規定更重視資產的質量以及揭示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權利義務,而不僅僅是列示一些數據,這其實也是資產負債表觀的體現。
四、采用資產負債表觀的積極意義
隨著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由利潤最大化轉變為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反映企業經營及其結果的會計,其基本理念也由利潤表理念轉換為資產負債表理念,這一轉變更符合我國的國情和實際情況。目前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及世界各國紛紛在資產負債表觀的基礎上建立自己的會計準則體系,我國順應世界潮流與國際會計理念趨同,是歷史的必然選擇。這不但可以擴大我國在世界范圍內會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我國的國際會計地位,而且有利于企業提升會計信息的質量,提高國民經濟發展的質量與水平,為我國融入世界經濟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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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tephenA.Zeff,著.財政部會計司組織翻譯.會計準則制定:理論與實踐.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149.
篇4
原標題:對比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原則
摘要:稅務會計是根據稅法,堅持稅務會計原則等進行的。因此,稅收會計是稅法中的具體體現。財務會計以會計準則為基礎,會計準則的原則和核算遠遠超過了會計準則。然而,剛度的稅法和財政會計的硬度,納稅人違背稅法,將受到懲罰。財務會計與稅收法規在不同方向上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會計制度和稅收法律法規沿著不同的方向發展,文章主要對比了稅務會計原則和財務會計原則,并進行了思考性研究。
關鍵詞:財務會計;稅務會計;原則
無論是在稅收還是在(財政)會計,“原則”學科理論都居于核心地位,尤其構建的是最優稅制、最優(財政)會計制度的法律或準則。也即是,原則一旦不存在,也變沒有了生機;而在稅收科學和(財務)會計中間,產生了兩者間的邊緣性學科--稅務會計,整合了稅務會計原則和財務會計原則。稅法不容侵犯,按照稅務會計原則及所有滿足要求的財務會計原則,并不完全滿足會計原則的要求,不會被確認。經過篩選,稅務會計原則基本定型。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工作是我國經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原則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存在不同。
一、財務會計
財務會計是指企業在經濟管理活動中的經濟管理活動,利用已經成型的資金運動,實現對系統的全面核算和監督,將主要目標放在和企業產生經濟關系的債權人、投資人及企業的盈虧狀況等。財務會計在現代企業居于基礎性地位。開展一些會計程序,為決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主動投入到管理決策,為企業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服務市場經濟,實現可持續性發展。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主要方向是提供一系列的信息,為信貸、決策和投資等提供保障,主要包括所有者權益和負債等,體現企業財務的償債能力和變現能力等。能反應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會計確認、處理、加工交易信息,通過財務報表,將財務信息作為企業外部利益集團的主要內容。這類信息以貨幣作為主要衡量尺度,并結合文本描述,呈現企業資金過去情況或經濟互動狀況。具有真實和驗證的特征。財務會計提供的信息體現了一些利益主體間的關系,如債權人和投資者。這是一個共同關注的信息用戶。在此基礎上,做出經濟決策。在經營管理下,財務會計做財務報告,換句話說,提供和使用信息的人并不聯系。為了獲得信任,就要處理并加工信息,嚴格管控形成和傳輸整個過程。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和會計原則等一些規范也加將順應這種潮流而產生。
二、稅務會計
稅法導向原則也稱之為稅法遵從原則。稅務會計要把稅法作為準則,基于財務會計確認和計量,將稅法作為標準(把稅務籌劃作為目標),再次開展確認和計量,在符合或不違背稅法的基礎上,進行納稅,尋求稅收優惠。堅持“稅法第一”,相比會計法或常規法律,稅法具有優勢。各國為了切實有效地向納稅人長期納稅,在稅收原則的指導下,通過稅收法律的體現,逐步形成了稅收會計原則[2].稅務會計基于現行稅法,通過會計理論和技術,結合相關學科,以貨幣形式計價、持續全面地體現并監督和稅收活動,并將這種信息傳遞給稅收機關和稅務管理當局,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構建我國稅務會計理論體系要堅持一定的原則:會計理論是為了更好地探究研究對象的本質和規律性,為了更好地發揮會計在經濟活動作用。為了實現這個目的,建構稅收會計理論體系,營造會計主體環境,發揮稅務主體的潛力。對這種理論進行構建時,要堅持邏輯原則,一定要具有一致性的思維邏輯,體現內在的簡潔性,這種原則在一些學者看來體現了一定的美學原則。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構建,要具有總的規劃,該規劃具有戰略研究的價值,這一戰略研究與規劃是基于對現代稅法的正確認識。在這種體系中,稅務會計各要素是是按照一定歸類分開。稅收會計的社會環境復雜,具有多樣性和層次性,它不能絕對化,要變動,是一種動態發展的歷史過程但是,理論體系的內容并不主觀,受社會歷史條件的影響。在會計環境中,稅收會計屬性和管理是構建稅收會計理論體系的構成部分。稅收會計環境的概念不僅抽象而且復雜,不同于一般的會計環境。這里所提的稅收會計環境是內外環境、不斷變化的物質、信息,共同組成了稅務主體的環境。
三、對比及思考財務會計原則和稅務會計原則
(一)對比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
稅務主體與會計主體之間的關系十分密切,然而不表示相同。會計單位是一家專門為財務會計、會計處理和提供財務信息服務的具體單位或組織,嚴格限定特定的經營單位,企業會計主體具有典型性。納稅人獨立承擔義務。如銀行和鐵道部等一些垂直領導的企業,總部負責納稅,會計主體是構成單位,如,對特許權使用費征收個人所得稅,作為稅務的履行人,或者作為該雜志社的義務人,在稅務事項中,作為會計主體的身份出現。是納稅的主要承擔者,納稅人和納稅人被分割。稅務會計的前提條件,我們基于會計主體開展工作。可持續管理要求企業個人繼續存很長一段時間,兌現目前的承諾,舉例來說,貶值意味著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總是假定企業將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返回到臨時的稅收優惠,從經營中獲得利益。隨著時間的變遷,對資金的使用價值,出現了營業額的增殖變化,這也是我們聽到的貨幣時間價值。這種前提條件為稅收征收和稅收立法提供了基本保障,所以,對各種稅種的納稅義務都有明確規定,繳庫期限、付款期限等。當臨時差額發生逆轉時,按臨時差額調整遞延所得稅費用,使所得稅會計數據更能被審計,從而反應稅收分配的影響。
(二)稅務會計應遵循的基本制度
盡管稅收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差異仍有許多,但也逐漸分離。然而,一直以來,稅務會計的基礎依據還是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企業中的稅務會計不獨立,稅務會計需要依據財務會計,對納稅人員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觀看企業對外財務報告,不難發現,其體現了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之間的協調性。對財務會計處理的每一個環節都會對企業的財務情況產生影響。然而,這種影響比較直觀地體現在財務報告中。此外,納稅申報制度為企業執行納稅提供了法律保障。企業稅務會計根據不同類型的稅務,對企業所納稅進行如實反應。此外,依照相關要求,向稅務機關遞交納稅申請,繳納規定的的稅額。另外,稅收減免、返還和遞延所得稅制度。在稅法的要求下,企業按照法律,申請減免退稅等業務。企業稅務檢查制度需要企業行使自己的權利,監督納稅人的行為,避免出現錯誤的稅收,減少的稅收和作為監控措施。我國會計和稅制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形成了完整真實的稅收會計核算條件。為了滿足稅務會計內部要求,我們堅信,獨立納稅會計可以采取針對性的保稅措施,納稅時,按照納稅法的規定。另外,在對待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關系時,獨立開來的稅務會計可以從更寬的層面完成理財任務,采取這種手段,為了體現納稅的強制保護性,也拉近了我國和國際社會在會計制度和標準差距。總的來說,稅務會計具有獨立性,這是會計和稅務改革需重視的問題,滿足了現代企業和制度的需要。
(三)稅務會計應根據財務會計原則
該原則被用在混合會計和財務會計。堅持會計準則,達成交易,根據稅法和會計準則,財務報告并沒有對這種制度的確認,有可能對其它教育和最終應克稅款產生影響,但只有按照會計準則,確定制度后產生的效應,稅收效應的交易,以確認這些稅收的影響,本質定義是,針對財務報表中確認的所有交易中的當期或遞延稅項負債,交易的現行資產應被認定為當期資產,用以確定目前或者未來年度應支付或應付稅金的金額;對于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的確認和測量。未來的收入或支出,而不是預期收入或發生的稅法或未來的稅法,或者變更稅率和頒發稅法。
篇5
原標題:財務會計原則與稅務會計原則的比較分析
摘要:在企業管理當中,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是兩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兩者之間具有相似性的原則,但是因為兩者的性質不同導致有很多不同之處,所以要實現兩者之間的協調還是相對較難,所以對我國的經濟發展造成一定影響。因此,我們應當對財務會計原則與稅務會計原則兩者進行深入比較,把兩者的差異性進行詳細剖析,充分的把兩者協調好,往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方向發展同時要順應國際潮流的發展。本文對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進行分析比較,并且對兩者之間的關系協調提出建議,以期在今后兩者的研究工作中能夠起到借鑒作用。
關鍵詞:稅務會計原則;財務會計原則;比較;協調
稅務會計的主要導向是稅法,財務會計的主要服務對象是企業,兩者都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概念。實行稅務制度的主要目的為了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讓納稅人能夠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財務會計主要是針對企業的,它的主要目的是核對清楚企業的財務狀況,讓企業能夠更加財務情況組選擇合理的經濟決策。由于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兩者的導向不同,所以在原則上有很大的差異。財務會計的原則較為明顯,稅務會計就相對模糊,同時稅務會計也不具備權威性。稅務會計中包含了稅收原則,主要是體現出稅法,它的強性非常明顯,對于好惡的取舍也是非常明顯。因此,我們應當對財務會計原則與稅務會計原則進行差異性分析,找出最好的協調方式,讓它們能夠共同協作為企業以及國家經濟的發展發揮更大效用。
一、稅務會計原則和財務會計原則的比較
1.相關性原則。我國為了貼合實際高效率地對納稅人征稅,以稅收原則為參照,使用稅法充分表現并且一步一步實現了稅收核算原則。從公民個人的角度出發,稅收核算原則也就是稅務會計原則。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在理念上可以說是完全不同的,稅務會計的原則主要是關乎政府的納稅,財務會計原則主要是針對企業的決策。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針對的主體不同,所以對應的原則自然不同。稅務會計較為關注所得稅的計算過程中間扣除的費用與前期費用的關系,是要根據個人或者企業的收入來定相應的稅費。財務會計是需要對企業進行全面評估,財務會計可以說與政府是沒有直接關系,它的主體是企業,主要是對企業的收入狀況、財產情況進行評估。稅務會計當中的納稅人繳納的費用是要建立在收入基礎上,財務會計不需要考慮任何人的收入情況,只要關注企業的整體情況就行,所以財務會計的原則會更加具備實用性。稅務會計只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的,財務會計是企業的規章制度來落實。
2.歷史成本原則。歷史成本其實就是原始成本,就是在業務進行時,對該業務的成本進行計算。稅務成本中的歷史成本之所以得到肯定是因為征收稅款是一種合法行為,是一種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必要行為。也可以說稅務歷史成本是一個固定值,就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來收取相應的費用。財務會計準則恰恰與之相反,它不需要考慮到國家相關規定,只需要考慮企業使用的歷史成本,它主要展示出的是公允值理念,只要企業的資產與歷史成本發生偏差時,就需要引入公允值來代替,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兩者之間最關鍵的區別就在于服務對象不同,針對的對象也服務情況也有差異。
3.配比原則。配比原則是會計要素確定的基本準則。配比原則主要是確定企業的費用,此原則會受到會計選擇與職業的影響,本身還會受到權責發生制的影響。財務會計與企業的經營狀況、負債與流動資金等等都密切相關。稅務會計基本上是認同配比原則的,納稅人在所有的經濟活動中產生的費用都必須配比進行申報扣除,此過程不能提前或者推遲,稅法對于稅款流失是有限制的,如果是從增值稅的方面上看,配比原則是受到否認的。所以說,稅務會計的配比是必須遵從的原則,財務會計的配比是具有靈活性的,它會受到其它方面的影響導致配比情況變化,稅務會計不會受到任何因素影響,它就是一項必須要遵循的規章制度。
4.權責發生制原則。稅務會計在權責發生制使用上具備兩個特點,一方面是財務的費用與實際費用是必須確定的,費用不能預算與實際有偏差,同時也不能出現任何沒有納入的其余費用。另一方面是權責發生制的產生必須要考慮到納稅人的財政收入情況,要保證納稅人是有能力支付稅款的。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納稅都是根據國家的相關法規來收取,都是有固定的比例,絕對是公平公正的收取。企業的會計核算中是需要以權責發生制來作為基本的,核算的過程要完全遵守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但是稅法中不是如此,是需要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兩者之間結合,再建立在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基礎上,它受到的固定規矩相對較多,是那種必須要遵守的。企業的會計處理是要以權力義務的產生為基礎。可以說,稅務會計對于權責發生制基本上是認可的,但由于權責發生制中還存在估算情況,所以稅法對其還是有所保留。
5.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在進行經濟活動時,會計的核算標準不是以法律要求為主的,所以工作的內容與法律形式不同,是根據交易的形式來確定工作方式。在財務會計中,實質要比形式來的重要,企業的會計核算依據是要根據實際的項目交易以及相關的經濟形式來作為基礎的,同時還需要依靠法律法規來辦事。稅法當中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認同不是完全性的,還有一定的限度。稅法中的形式比實際來的重要,它是一定要遵守法律核算標準,所以工作的內容與法律形式是一致的。
二、加強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的協調
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兩者之間的差異是體現在多個方面的,不管是名稱、內容還是目標上,都存在很多不同之處,所以兩者的原則性自然存在很多差異。可以說兩者最大的差異就是服務遵守的原則對象不一樣,稅務就是遵守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要遵循企業的相關制度。所以要在兩者結合的前提下,去考慮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的原則關系,要對兩者的服務對象進行明確區分,同時把稅務會計的實質原則提高,財務會計的形式原則提高,進一步促進兩者之間的融合,降低企業的成本,提高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有效規避風險,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的融合,可以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同時,還可以提高國家的經濟在國際上的地位,可謂是好處多多。因此,應當切實去落實該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