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范文

時間:2023-04-08 01: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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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篇1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稅收;稅收優惠

引言

科技創新是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我國也越來越重視對科技創新企業的扶持,特別是在稅收上給予了科技創新型企業重大的優惠,為了促進我國科技創新企業的發展,深化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的發展戰略,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2016年我國財政部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又做了一次重大調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三方聯合了《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具體細化、落實近日國務院有關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調整的決定。其中,加計扣除政策是面向所有企業,無門檻和資質要求的普惠性政策。

1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也稱稅收激勵,是政府在鼓勵扶持特定行業的發展給予的稅收優惠措施。目前最為常見的稅收優惠措施主要包括減免退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虧損結轉扣除、投資抵免和延期納稅等。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和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1.1增值稅優惠政策

為了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和發展,我國給予這些企業一定的增值稅稅收優惠。高新技術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是針對企業生產設備的購進和更新。例如對投資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以及教學的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或者將進口軟件產品加工后再對外銷售的,按照法定稅率17%征稅后,對實際增值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而且企業將退還的增值稅用于研發新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不納入企業應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1.2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是針對所有企業生產和經營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給予優惠稅率。主要的政策有優惠稅率、超額抵扣、加速折舊、加計扣除等。稅率優惠具體是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優惠稅率納稅;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含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額抵扣具體是指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加速折舊具體是指對于生物制藥制造業等10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以及對所有行業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加計扣除具體是指對于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所產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75%,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稅收優惠存在的問題

上述國家出臺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體現了政府對高新技術企業的鼓勵與扶持,促進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雖然國家一再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但是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仍然存在著不足之處。

2.1科技稅收優惠體系不完善、不全面

截至目前,我國確實出臺了許多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但是這些政策仍然不夠全面、難成體系。在市場競爭中,剛起步的科技型初創企業,抗風險能力較為薄弱。同時,科技型初創企業初期需要大量的科研和人力資本投入,而目前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對這些項目的支持力度不夠。首先,在增值稅方面,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稅收制度不利于中小科技型企業的發展。科技型初創企業在企業初期投入購買的機器設備價格較為昂貴,況且作為固定資產入賬,進項稅額轉出,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加重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并且,科技型企業向外支付的研發費用、技術咨詢費、服務費等并不適用于增值稅進項稅扣除,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與創新。其次,在所得稅方面,科研企業機器設備的投入占科研投入的比重較大。政府允許生物制藥等10個行業將其機器設備的費用進行加速折舊,并沒有覆蓋到所有的科技型企業。目前我國所采用的加速折舊方法有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并不能完全適用于研發企業機器設備的折舊。政府有必要建立一套專門適用于研發企業機器設備折舊的加速折舊制度。

2.2缺乏科技型企業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科技型企業往往存在研發周期長、初期投資大、收益低等問題,因此科技型企業在開發過程中需要不斷地融資。一項新科技的開發成功,需要持續不斷的資金投入,如果企業缺少資金的支持將難以完成下階段的開發。然而,風險投資者對科技型企業的投資受到政府政策的影響,即政府給予科技型高新技術企業越是有利的稅收優惠政策,就說明政府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態度,風險投資者將投資該產業的幾率較大。同時,科技型企業本身的產業特點就具有高風險性,投資者承擔著較大的風險,為了鼓勵投資者投入該產業,政府也應該出臺相關的對投資科技型企業的稅收優惠。

2.3R&D稅收激勵費用難歸集、項目難認定

R&D稅收激勵是我國鼓勵科技型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稅收優惠政策,今年兩會期間總理提出將原來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從50%提升到75%,由此看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將成為科技型企業稅收優惠的重中之重。加計扣除政策具有普適性、高效性等特點,在科技型企業稅收優惠中具有向導作用。但是,在實際貫徹和落實加計扣除政策中卻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存在研發費用難以歸集和研發項目認定不完善兩個問題。目前,許多企業在進行研發活動中涉及多個項目,存在著“交叉費用”,這些費用在賬務上難以合理地歸集,這些不能合理歸集的研發費用將不能享受到加計扣除的政策。然而,科技型企業的研發費用往往涉及金額較大,對于中小科技型企業來說,這將是一種損失。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前提是企業必須進行了研發活動,然而在現實的企業運營中,對于哪類項目活動屬于研發活動,地方稅務機關難以做出合理的界定。對于一些因為認定機構缺乏專業性而不能準確認定為研發費用的企業,往往會錯失享受優惠政策的機會。

3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稅收優惠的建議

伴隨著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的不斷完善,稅收政策也越來越能對高新技術企業發揮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我國稅收政策仍然存在著稅收優惠體系不完善、不全面,缺乏科技型企業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R&D稅收激勵不合理等缺陷,針對上述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3.1完善稅收優惠體系

政府應該擴大增值稅稅收優惠范圍。目前僅有軟件和集成電路的企業在企業增值稅稅負分別超過3%和7%的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但是高新技術領域的其他行業如生物醫藥、專用設備制造、航空航天及電子設備制造業等行業在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方面受到限制,不利于科技企業的創新發展。因此,應擴大增值稅稅收優惠范圍,促進多行業領域的創新。政府應該允許研發費用結轉下期扣除,延長費用扣除時間。對于研發企業,一項研究項目的成功往往需要多年的持續研發,且前期研發費用投入巨大,當期往往不足抵扣。建議在網上申報納稅系統中明確列出“研發費用支出”項目,同時對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下期扣除,保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不受時間限制,充分享受優惠。政府應該提高加大研發設備折舊力度。研發設備的購置往往耗資巨大,建議對企業為創新項目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比照國外經驗,第一年按投資額的50%加計扣除,對特殊設備可考慮補提折舊等。

3.2出臺利于科技型企業的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由于科技型企業其自身的產業特點,融資常常成為科技型企業發展的關鍵。然而風險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受到政府政策的影響。為了支持科技型企業的成長,政府應該盡快出臺有利于科技型企業的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從稅收角度對高新技術企業加以扶持。例如:企業為投資者,對于那些將自身70%以上資產投資于高新技術項目的企業予以免稅,個人作為投資者,對參與風險投資的個人從高新技術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等。政府也可以對創業型企業的損失給予財政補貼,提高創業型企業生存力,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科技型企業前期往往資金不足,建議政府鼓勵銀行對科技型初創企業的貸款,降低科技型初創企業的貸款成本,并且在稅收方面對中小型企業給予額外的稅收優惠或減免。

3.3改進R&D費用歸集制度,提高項目認定專業性

隨著R&D稅收激勵的力度不斷加大,讓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到優惠政策將是目前我們需要克服的問題。首先,針對我國目前存在的研發投入不足、創新能力薄弱等問題,政府要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扶持,鼓勵企業進行創新活動。政府應該降低政策門檻,讓所有研發企業享受到R&D稅收激勵政策。其次,針對我國目前主要存在的研發費用難以歸集和研發項目認定不完善兩個問題,政府應該出臺相對應的政策,要求企業對研發活動的支出要單獨設賬,一一對應。同時,政府也應該提高項目認定人員的專業性,做到簡化程序、口徑一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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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曉麗.研發費用稅收優惠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研究[J].發展戰略,2016(11):84-86.

篇2

一、醫藥高新技術企業主要稅收優惠

(一)高新技術企業通行的重點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通常是指該企業的行業領域是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同時能夠持續進行研究開發投入及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的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進行經營的企業。它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高研發投入和高成果轉化的特點,需要重點關注以下稅收政策:

1.低稅率優惠。依據所得稅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優惠是將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從25%直接按15%執行,該項優惠會直接降低納稅額40%,屬于稅收優惠政策中力度較大的優惠政策。因此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要求,并規范稅收備案,享受低稅率對高新技術企業至關重要。醫藥高新技術企業通常利潤率較高,從該項優惠中受益也較大。

2.研發費用150%扣除優惠。國家為了鼓勵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開發,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即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發生額的150%扣除,即使形成無形資產,也可按150%攤銷。近年來,國家不斷完善該項政策,并增加可以加計扣除的內容,扣除額的增加直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進而減少納稅額。非高新技術企業在符合行業要求的前提下如果有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也可享受該項政策,但高新技術企業必定有研發費用,必然可享受該項政策。

醫藥高新技術企業由于研發周期長、研發投入額度大,在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同時,可根據稅收政策備案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能夠起到較大的減稅作用。

3.技術類收入減免稅優惠。一是免征增值稅政策。實施“營改增”后,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由免征營業稅政策直接過渡到免征增值稅政策,仍可享受免征流轉稅的優惠政策。二是減征免征所得稅政策。在所得稅方面,國家也給予了技術轉讓費減稅免稅的優惠政策,若企業技術轉讓收入額度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若額度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也可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企業發生以上需要辦理減免稅的業務時,首先在技術市場上簽訂合同,取得登記表后在稅務網上的系統內進行備案后方可執行。

對于醫藥高新技術企業,其屬于高新技術企業范圍,因此發生相關業務時均可備案,享受以上稅收優惠政策。

4.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抵免所得稅優惠。[1]國家為了鼓勵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針對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擬定了所得稅抵扣政策。該類投資在股權持有滿兩年時,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抵扣該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還可以結轉抵扣。這對醫藥高新技術企業吸引投資帶來良好政策。

5.實施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實現遞延納稅優惠。[2]國家為了鼓勵企業增加固定資產投入,促進企業的轉型升級,在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中,了可選擇加速折舊的稅前扣除政策。近年來又連續出臺了相關政策,促進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實施,醫藥高新技術企業通常研發所需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度較大,更新換代較快,可從該政策中受益。

(二)醫藥高新技術企業特殊稅收優惠政策

1.醫藥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2014年和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連續公告,全行業2014年以后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可以執行100萬以下一次性扣除,100萬以上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扣除的優惠政策。醫藥行業作為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除研發類固定資產以外的固定資產可以執行2014年以后自建或者購進的固定資產,可選擇規定的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實現遞延納稅。且該項優惠政策在執行中預繳時即可享受加速折舊扣除,待年度申報時進行事后備案,降低了實際執行中的操作難度。

2.新藥研發的臨床實驗費納入加計扣除范圍。在2016年最新實施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中,對醫藥行業非常有利的是增加了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作為醫藥行業的“三新”研發,臨床試驗費是一項必不可少的支出。它事關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是否達到預定用途,是否能夠產生可觀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因此該項支出列入加計扣除范圍給醫藥行業帶來了較大的益處。

3.創新藥品后續免費提供不繳納增值稅。為鼓勵使用創新藥品,2015年了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創新藥后續免費提供不繳納增值稅。該項規定對企業后續提供創新藥免費使用降低了負擔,僅需要承擔其成本而不需要再支出稅費。

二、醫藥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措施

(一)實時全面學習最新稅收優惠政策,加強財務與業務部門流程對接

近期各項稅收政策變化頻繁,醫藥高新技術企業相關人員需要實時全面學習最新稅收優惠政策,并制定適合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特別是只有加強財務與業務部門的流程對接,才能規范享受稅收優惠。例如,針對創新藥免費使用免增值稅政策,首先需要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注明注冊分類為“1.1類”的藥品注冊批件,以及后續免費提供創新藥的實施流程備查;其次與業務部門溝通確定屬于該免稅政策范圍的藥品并在相應發貨單據上注明,特別是與業務部門商定需要取得第三方(創新藥代保管的醫院、藥品經銷單位等)出具免費用藥確認證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記、領取創新藥的記錄的反饋流程與時間。因此享受稅收優惠不是財務部的事情,需要相關部門共同配合完成。

(二)全過程管理高新認定核心指標,確保高新資格

2016年1月1日開始執行最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要件及申請程序做了新的規定。在新的認定管理辦法中,生物與新醫藥領域仍被列為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醫藥企業具備了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并享受稅收優惠的前提。企業應設定專人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各項要求進行全面的分析,并根據自身企業情況確定應重點管理的項目,制定相應措施,實行事前規劃與全過程的管理。只有達成高新企業認定的各項條件,才可以持續享受低稅率的稅收優惠。

(三)加大自主研發力度,[3]合理劃分支出性質

1.加大自主研發力度,充分享受稅收政策。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中,對自主研發與委托研發的費用在享受稅收優惠上,體現出了差異性。委托研發符合條件的費用需按80%計入,而自主研發的符合條件的費用則可全額計入。醫藥高新技術企業可組建專門的研發機構,加大自主研發力度,不但增強了對整體研發過程的掌控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強了企業的核心實力,在稅收上還可以享受更大的優惠。

2.合理規劃委托研發、合作研發與集中研發。2016年執行的新的加計扣除政策對委托研發、合作研發與集中研發的不同研發方式的加計扣除方法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對于委托研發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由委托方加計扣除;對于合作研發費用則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而對于集中研發的項目,則可按配比原則合理分攤全額扣除。

因此醫藥高新技術企業在立項研發項目時,需根據項目的內容進行整體規劃,對于需要外部合作的項目,在自身有能力參與項目的情況下,優先選擇合作開發。若集團內的企業各具優勢,對難度較大的項目可選擇集中開發,力爭對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全額享受加計扣除。

3.合理劃分技術轉讓、技術開發以及技術服務。在稅收優惠政策中,對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及技術服務費在增值稅及所得稅方面均有一定的優惠政策。醫藥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業務中,由于醫藥產品研發周期較長,通常可劃分為前期研發階段、臨床批件研發階段、生產批件研發階段三個階段。在這個過程中,需對該三方面內容進行合理劃分。作為轉讓方,注意對不同階段已經形成技術成果的收入劃分為技術轉讓收入,尚在研發過程中的收入劃分為技術開發收入,與技術轉讓及技術開發直接相關的技術服務費與其列入同一合同中,以合理享受稅收優惠,避免統一列入技術開發費用,不能享受技術轉讓費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也避免技術服務費單獨簽訂合同,不能享受相關技術服務費的增值稅優惠政策。而作為受讓方,也同樣需要進行合理劃分,避免應享受技術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費用列入了無形資產。

(四)規劃財政性資金稅務處理

由于國家重視醫藥行業的研發力度,醫藥高新技術企業經常會得到各部門的專項財政性資金。該專項財政性資金在滿足條件的前提下,在稅務處理上既可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也可以選擇作為征稅收入。企業在稅務上做出不征稅處理選擇的同時,要注意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所以企業應認識到,不征稅不等于免稅。[4]而若企業在稅務處理上選擇作為征稅收入,其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支出部分在正常列支的同時還可享受加計扣除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醫藥高新技術企業需根據自身情況綜合選擇,若企業取得的是與研發無關的財政性專項資金。在符合不征稅收入的前提下,可優先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能夠起到遞延納稅的作用。若企業取得的是與研發相關的財政性專項資金,即使在符合不征稅收入的前提下,也要綜合考慮當年收到的專項財政性資金額度,其對應的支出額度以及加計扣除政策進行稅收處理選擇,在企業資金充裕的情況下,通常優先選擇征稅收入同時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這樣能夠起到減稅的作用。

三、醫藥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風險控制

(一)強化研發項目管理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及研發費加計扣除均對項目管理相關資料提出了明確要求。醫藥高新技術企業財務部門需要密切與業務部門協同配合,從立項環節、項目執行階段及項目結題階段實施全過程管理,使各項資料齊備,在完善項目管理的同時,為稅收優惠備案與核查打好基礎。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研發立項制度,完善立項相關的人員名單、預算審批及權力機構決策。第二,研發項目經費管理制度,設置“研發費用支出表”,銜接業務項目與財務核算,將每筆費用落實到項目中。第三,研發項目決算制度,在研發項目結題的同時實施財務決算,對項目經費執行情況進行匯總和分析。第四,委托項目與合作項目管理制度,強化委外項目及合作項目的管理,委外項目在合同中事前列明享受稅收優惠的相關要求,如加計扣除所需明細表等。

(二)設置項目專賬核算管理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及研發費加計扣除把專項輔助核算作為享受稅收優惠的前提,醫藥企業針對各項原研藥、首仿藥、中藥、新型制劑等均可單獨立項,設置輔助專賬核算,并將自主研發、合作研發及委托研發分別進行核算。可將專門的研發費用支出表單附于每項費用報銷單后,便于準確歸集項目費用。

(三)規范履行稅務備案,加強后續管理

在國家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各項稅收優惠均改審批為備案政策,各項稅收優惠均需履行稅務備案手續方可享受,且部分稅收優惠在后續管理上也提出了新要求。例如,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要求在留存原始資料的同時建立臺賬,進行準確核算。醫藥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按照相關稅收文件的要求規范進行稅務備案及資料留存,規避稅務風險,享受稅收優惠。

四、結語

篇3

關鍵詞:稅收政策;高新技術產業;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19-0001-02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出臺了一系列符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高新技術企業是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提高產業競爭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中堅力量。為此,我國制定了多項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1 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稅收政策概述

高新技術產業以高新技術為基礎,從事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集合,這種產業所擁有的關鍵技術往往開發難度很大,但一旦開發成功,卻具有高于一般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各國在促進經濟增長中都優先將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作為其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并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但是,高新技術產業還具有風險高、經濟外部性強和投入巨大等特征,這些客觀因素促使政府在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過程中必須積極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以彌補市場失靈造成的負效應。稅收在現代經濟中的作用不只是體現在獲取財政收入方面,更重要的在政府宏觀調控中起到了杠桿作用。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我國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大都采取稅收減免的方式對企業給予各種優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五種:減免稅,扶持新興的高新技術產業,對其進行稅收減免優惠,降低投資風險,對引進的先進技術設備減免增值稅和進口關稅等;加速折舊,即允許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較多的折舊,使企業可以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內提早得到折舊費和減免稅的稅款,加快企業重置投資;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固定資產投資部分從增值稅稅基中扣除;投資抵免,即可由當年應納公司所得稅稅額中,扣除相當于新投資設備某一比例的稅額,以減輕其稅負,鼓勵企業技術進步;費用扣除,允許企業將用于科研、試驗的投資,以一定比例或全部作為費用扣除。

2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稅收制度的不足

2.1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制度分散

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尚未依據高新技術發展的流程進行系統規劃。目前,不同種類的稅收優惠政策盡管包括了各項科技項目引進、各類科研機構、項目研究、項目開發、項目應用、技術成果轉化以及轉讓的各個階段,但是每一項實際的優惠政策只是針對具體問題、具體環節而獨立存在的,并未形成與高新技術開發與應用項目所經歷的全部流程或發展狀況緊密相關、互相銜接的稅收體系,缺乏系統性規劃。綜上,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性和系統性不足,需要專門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法律加以規制。我國當前的高新技術稅收優惠政策,總體上是通過對稅收法規的某些條款的細化、補充而形成的,且大多分散在各類稅收單行法規或稅收文件中,在實際操作中政策難以全面把握,在法律適用時易引起沖突。

2.2 企業所得稅直接優惠與間接優惠比例不協調

稅收優惠的兩種方式包括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中采用的是以直接優惠方式為主、間接優惠方式為輔的形式。稅收直接優惠有免征、減征、優惠稅率等方式。稅收間接優惠一般包括虧損結轉、稅前扣除、投資抵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加速折舊等形式。稅收直接優惠的特點是具有高透明度、激勵性強的特點,其收益對象主要是那些已經獲得技術創新收益的企業。所以,大多數處于起步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則無法適用稅收優惠政策。這就造成了事后優惠對于促進企業事前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的作用受到了限制。當前法律規制下,我國采用間接稅收優惠方式的比重較小,這不利于支持和鼓勵更多的企業開展技術創新。

2.3 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制度缺失

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中最為關鍵的是資金問題,缺乏資金支持是當前制約高新技術產業快速發展的限制性因素。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旨在促使高新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產業化,以取得高資本收益的一種投資過程,是許多國家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一條成功之路。我國的風險投資起步相對較晚,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公眾對風險投資認識存在理念誤區,片面地將風險投資認為是政府行為或者將風險投資簡單地認為是一種投資甚至投機行為,對客觀存在的風險性缺乏充分考慮。基于以上觀念,我國對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事實上,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參照高新技術企業享有有關稅收優惠,對風險投資機構缺少法律的明文規定,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進行了相關規定,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立法嚴重滯后。

2.4 缺乏對高新技術人才收入的稅收政策激勵

我國現行稅法涉及高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樣表現為數量較少且較為分散。《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僅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及規定的政府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而對省級以下政府及企業頒發的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個規定顯然從收益方面制約了基層科研人員的研發動力。同時面對實際中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資成本大、收益慢的情況,個人所得稅沒有相關的稅收優惠。對高科技人才的創造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征稅,降低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開發的積極性,也限制了對科技成果進行轉化的速度。

3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制度建議

3.1 完善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法律體系

立法機關應制定促進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基本法》,從總體上考慮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只有將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法律化,才能保證依法征收、依法納稅和依法管理。應加快有關支持高新產業發展方面的立法,提高高新產業稅收法律的權威性,并創造條件盡快對支持高新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實施單獨立法。我國現行的促進高新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層次較低,因此應對一些已經相對成熟的條例、法規通過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層次。同時國家在完善支持高新產業稅收政策時,應由國務院單獨制定一個特別優惠法案,把散見各處的稅收政策集中統一頒布執行,形成重點突出、整體協調的多元化的稅收扶持政策體系。

3.2 發揮稅收間接優惠對高科技產業發展的促進作用

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是稅收優惠的主要方式。減免稅采取了直接優惠的方式,體現在事后的稅收利益讓度,如減免企業所得稅款。而間接優惠體現在對納稅主體稅基的減免,側重的是調整稅前的利益。例如采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處理、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以及對技術開發基金允許稅前列支等稅收優惠措施來調低稅基。不同的優惠方式造成的影響也不同,以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交互搭配使用是發達國家所通用的形式。從美國、韓國等科技發展程度較高國家的科技發展史及相關稅收政策的發展來看,可以得出近些年來高新技術稅收優惠政策更偏向于間接稅收優惠方式。其原因在于間接優惠特別注重的是稅前激勵,這樣不僅能夠充分調動高新技術企業從事科研生產和技術研發的積極性,同時也能充分體現政府支持高新技術的政策導向。與間接優惠相對應的是直接優惠,直接優惠強調事后的激勵,直接優惠發生作用的前提是企業取得盈利。然而對于處于起步階段的大多數高新技術項目而言,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高新技術項目是大量投入而無法產生利潤,甚至在開始盈利的前幾年利潤額也較低,所以稅收直接優惠政策對高新技術項目的扶持效果有限,實際享受的稅收優惠效果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3.3 建立鼓勵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制度

風險投資能夠極大地促進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原因在于高新技術企業創新活動的運轉周期與風險投資機構的運作周期相一致。正是基于這種原因,風險投資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自主創新具有特別明顯的推動作用,更有益于促成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是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方法之一。綜上所述,我國在風險投資領域應當適當放寬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稅收優惠的條件,還應在直接稅收優惠的相關法規中制定一些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風險投資,為高新技術企業獲得充足的資金支持提供保障的。

3.4 加大高新技術人才收入的稅收優惠

科研人才是最寶貴的資源,但是我國對大量從事科研的技術人才的稅收減免政策很少,且較為分散地分布在《個人所得稅法》等法律和部門規章上。只有擴寬科研人員獲取收益的渠道,優化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才能夠吸引更多優秀的科研技術人才加入到高新技術創新領域。首先,應當確保當前科研團隊的穩定,采用激勵方式調動科研技術人員研發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例如,對科研技術人員的個人所得稅進行減免,對科研人員因科研成果取得的收益也應減免個人所得稅。其次,通過高新技術稅收優惠政策來引導和推動對高新技術人才的教育和培養。例如,大學教育、科研院所和員工培訓的相關稅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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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初剛剛登錄深交所中小板的浩寧達(002356.SZ),最近就實現了其期待已久的“高新技術”夢。公司4月14日晚間公告稱,根據相關規定,已經被認定為深圳市2009年度第三批高新技術企業。

浩寧達證券事務人員向《投資者報》證實,近日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也就是說,公司將自2009年起連續三年享受國家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從而有助于公司降低稅負。

無獨有偶。上市已久的大冶特鋼(000708.SZ),同日也接到湖北省多部門聯合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不過,與浩寧達不同的是,由于大冶特鋼已自2009年起三年內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減半按1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浩寧達和大冶特鋼只是上市公司中成功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代表。事實上,許多上市公司和為上市而戰的公司都在為高新技術企業而戰。因為一旦成功,企業所得稅就減少10%,從而直接提升利潤。但受此政策吸引,一些技術并不先進的公司,甚至技術早已被市場淘汰的企業,也堂而皇之地享受高新技術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帶來10%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4月聯合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對高新技術企業有一些規定指標。

其中一項重要規定是,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三項要求:一是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二是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三是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而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要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與這些門檻比,高新技術企業帶來的優惠待遇更值得企業興奮,即企業所得稅減免。

稅收優惠給公司業績帶來多大好處呢?比如東力傳動(002164.SZ)就受益明顯,該公司2008年9月被認定為寧波高新技術企業,而且其控股子公司寧波東力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效期為三年,2008年至2010年企業所得稅減按 15%計征;除此之外,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寧波東力齒輪箱有限公司從2006年6月起為中外合資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2009年為所得稅減半征收第二年,企業所得稅減按12.5%計征。

這樣的稅收優惠對公司業績起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一年后公布2009年中報時,東力傳動的所得稅就比上一年減少了380萬元,同比減少29%,是對凈利潤增幅影響較大的一個因素。而東力傳動當期的主營業務收入現營業總收入為2.57億元,同比增幅僅為2.27%,但歸屬于上市公司的凈利潤達到4757.90萬元,同比增長28.64%。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小板上市公司中,高新技術企業數量眾多從截至去年3月底的數據看,深、滬兩市公司、子公司、參股企業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公告的上市公司共計351家,約為2008年全國新認定總數的2.2%,占兩市上市公司總數的21.9%。

而且,獲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的上市公司分布呈現出“深強滬弱”格局,滬市獲認證的上市公司119家,占滬市上市公司總數的13.7%。深市獲認證的上市公司232家,占深市上市公司總數的31.4%。

為減稅虛假申報高新

盡管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屬于企業無形資產,但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意義重大。除了使企業所得稅減免10%之外,高新技術企業還享有高級人才引進政策。

《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就明確表示,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的外省市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經市人事局批準,給予《工作居住證》,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證》工作滿三年的,經用人單位推薦、有關部門批準,辦理調京手續。

與此同時,高新技術企業還是申報其他政府專項資金的必要條件。在申報國家和地方各部委其他科技項目的時候,這是一個重要的參考標準,甚至在一些項目中是必備標準。

因此,許多企業為得到這一稱號而不擇手段。

國家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在《關于2008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中就首次曝光了虛假高新企業的逃稅現象。審計署首次抽查了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116戶企業,竟有85戶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占比高達73%,這組數字突出反映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審計專家林炳發看來,企業獲得高新企業認證,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直接成為企業的可分配利潤,這對企業是巨大的誘惑,導致我國很多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鋌而走險,通過各種門路來獲得高新企業認定。而高新企業逃稅問題的主要問題出在認定環節上。

去年底在創業板上市的溫州公司金龍機電(300032.SZ)的高新技術資質就遭受懷疑。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要求,公司技術人員比例不得低于10%,大專以上人員不得低于15%。但在金龍機電招股書中,公司現有員工1218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者140人,技術人員116人,占比分別為11.5%和9.5%,顯然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只能算是勞動密集型公司。但資料顯示,2008年12月26日,公司被認定為浙江省2008年第四批高新技術企業,2009~2011年按15%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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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 企業所得稅 稅收優惠

近年來,國家政策對于高新技術企業傾斜較多,其企業所得稅稅率可減按15%征收。由于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15%優惠稅率減免稅額較多,受到了各企業的廣泛關注,魚龍混雜的高新技術企業便充斥于市場,致使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征管工作愈發嚴格,企業難以享受稅收優惠。

一、高新技術企業管理、稅收優惠發展歷史和現狀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需經過國家機關認證。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始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當時為鼓勵企業發展先進技術、提升創新能力,對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了較多稅收優惠,例如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增值稅超3%稅負返還等。這些稅收優惠的享受對企業有諸多要求,不利于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推廣,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工作也主要依靠地方,各地政策之間差別較大。例如有的地方要求享受稅收優惠必須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內注冊辦公;有的地方要求企業必須以高新技術產品而非服務為主營業務等。這些均導致對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效果不突出,國家科技進步不明顯。

2007年至2009年,為配合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和規范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國家先后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70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85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等文件,對高新技術企業享有所得稅優惠稅率重新進行了規定。

2009年,由于金融危機導致全球經濟下滑,我國也出現了財政收入不足、稅源緊張的現象,且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許多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仍然享有了15%的減免稅率。國稅總局、審計署為此多次派出審計組,對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開展專項審計,已有許多企業被取消了高新技術企業資格。2010年,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審核更加嚴格,專項審計更加頻繁,審核也從財會、稅務等方面延伸到了專利、業務、研發等方面,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難度增加。

從有關規定來看,高新技術企業若享受15%所得稅優惠稅率,主要應達到以下幾點要求:第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第二,產品或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第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第四,企業為獲得除人文、社會科學的科學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或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一定的要求。具體來說,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 5 000萬元的企業,該比例不低于6%;在5 000萬元至20 000萬元之間的企業,該比例不低于4%;在20 000萬元以上的企業,該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第五,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第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即對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成長性指標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指標權重分別為30%、30%、20%和20%,結果需達到70分以上。此外,對研究開發費用的分類及對每項列支的內容、歸集方法等也有明確規定。

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出現的主要問題

一般情況下,能夠申請到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企業均為優質企業,能夠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大部分硬件條件,僅在某些個別方面或操作層面上存在不足,而這也是審計署和稅務局開展專項審計的審點。當前實施過程中,高新技術企業容易出現以下問題。

(一)缺乏科研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成果記錄

享受稅收優惠需要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研究開發,具有將技術實力和科研水平轉化為產品和收入的能力,形成開發、生產、銷售一條龍的產業模式。其中,專項審計最重視其中的開發環節。但是,目前許多公司在這方面的組織實施較弱,片面的關心收入而忽視了科研,科研項目較少且科研過程缺乏人事考勤、研究開發過程等記錄,科研成果應用較少,導致公司在審核時缺乏足夠的基礎材料。

同時,部分公司雖然開展了科研項目,但研究開發活動與未來收入不直接相關,且未對研究開發活動進行記錄;研究開發活動不產生成果;研究開發費用核算不健全,未在財務賬冊中單獨歸集;研究開發費用內容核算不準確,部分研發費用在成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中列支等。而科研項目立項和研究開發費用歸集往往是高新技術企業審查的最重要內容之一。

(二)缺乏核心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和與收入的關聯性

有關規定要求高新技術企業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同時,核心知識產權是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復核的重要內容之一。核心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獨占許可權利,要求具有排他性。目前,部分企業核心知識產品較少;部分企業核心知識產權不具備排他性,常與其他企業共享。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企業不具備創新能力,容易被裁定為不符合資質要求。

此外,為配合管理辦法的實施,科技部印發了《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要求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收入屬于該領域范圍內,且占總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有一定的科技含量,要求與高新技術產品、著作權、專利權相對應。目前,許多企業的核心知識產權僅為了申請而申請,與企業的收入關聯和對企業收入貢獻不大,因此企業的成長性也不大。這不符合政府部門當初設立高新技術企業的初衷,也較容易被裁定為不符合資質要求。

(三)忽視細節考核指標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每年應按照指引的要求進行復核,并規定了詳細的復核內容。有的企業對于一些細節內容不重視,容易出現被否定的情況。例如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人員一年需至少在企業從事開發研究工作183天以上,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成長性指標等方面容易被企業忽視,而一旦出現低于70分的情況便無法通過資質復核。

三、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措施和方法

(一)申請認定和維持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企業需向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國稅部門、地稅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近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針對研發費和上年度的技術性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公司的材料清單,加蓋公司公章的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相關證書),與RD表一致的立項報告,研發投入核算體系――財務制度,與科研機構簽訂的產學研合同,設立的研發機構和設施、設備清單(附購買設施和設備的發票及合同),最近三年的研發人員績效考核文件,附帶社保、勞動合同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公司科技人員花名冊,科研成果轉化項目資料(清單、合同、產品質量檢驗證書等),公司的資質,獲獎證明材料等。取得四部委聯合的證書后,即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此后,每年需進行復核以維持該資格,可向科技部門進行申請,復核通過后即可繼續保持高新技術企業資質。

(二)組織和實施研究開發項目立項工作

企業需在統一安排下,擬定研究開發項目實施計劃,編制研究開發費用預算,向科技部門提出申請,進行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工作。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也是進行技術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必要程序之一。立項通過后,企業應組織研究開發部門開展研究工作,記錄研究開發過程。由人資部門負責記錄開發人員的考勤、報酬支付等,包括參與人員的名單、工作時間和內容,工資和獎金標準,社保繳納情況等。策劃部門負責關注研究開發項目的整體進度,確保按照預計進度實施開發項目,如果出現項目延期則需履行報備手續。研究開發項目部門負責實施開發,記錄開發過程和結論,包括使用的設備軟件名稱和時間、開發的關鍵技術和成果等。針對項目需委托給大學、科研機構的情況,應負責控制項目實施效果并形成記錄。財務部門負責確保研究開發的財務資源,支付研究開發費用,進行研究開發費用專項核算,尤其應注意在財務賬冊中按項目單獨歸集研究開發費用。對于企業使用的財務核算系統比較特殊而無法在其中按項目歸集的情況,應在財務賬冊中按科目歸集研究開發費用,并另建立備查賬簿按項目核算研究開發費用。

(三)研發成果利用和推廣

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形成的成果應予以推廣和利用。一方面,應組織辦理專利、著作權、高新產品證書的申報,爭取取得盡量多的核心知識產權,并使得核心知識產權對今后的收入取得產生重大的影響作用;另一方面,應積極開展研究開發成果的推廣工作,將研究開發成果形成產業,取得營業收入,實現企業盈利的不斷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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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是推動經濟增長、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優化經濟結構的主導力量。歐美等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力量差距的根源,主要體現在前者高新技術大大領先于后者。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催生高新技術企業、激勵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發展,以及幫助高新技術企業降低研發風險,是政策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創業發展的有效途徑。為此,我國實施了多種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從而達到推動我國經濟高效增長的目的。

一、稅收政策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作用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和政府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國創新體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稅收是建立創新體系的重要財力基礎和激勵創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僅能夠籌集財政資金,為國家直接支持創新體系提供財力基礎,而且運用稅收政策還可以激勵企業逐漸成為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主力軍。

首先,稅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術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科技創新活動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時還具有高風險性,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經濟主體的收益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如果研發成功,技術創新會給企業帶來較高的利潤;但如果研發失敗,企業也有可能因技術創新的失敗而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對處于經營初創期、更新升級期的企業而言,創新的風險很大,因此需要國家的稅收政策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提高高新技術企業抗風險能力。

其次,技術創新對稅收政策具有很強的敏感性。從技術創新的過程來看,技術創新始于研究開發而終于市場實現,其中涉及研究設計.研究開發、技術管理與組織、工程設計與制造、市場營銷等一系列活動。在這整個活動中,許多環節都涉及稅收政策,例如工資的扣除標準,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技術創新融資的稅收政策,等等。因此,技術創新對國家的稅收政策具有很強的敏感性。

最后,技術創新的成果具有社會效應和有可能被侵權,需要稅收優惠支持。根據公共財政理論,稅收是為了滿足社會對公共產品的需要而籌集財政資金,并且用于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支出。科學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知識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科學技術具有非競爭性,它的邊際成本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術創新帶來的好處并不會使他的成本增加。科學技術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過一定的稅收政策來糾正市場失靈,通過稅收優惠促使技術創新的外部效應內在化,引導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二、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與作用效果分析

為了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法規從多個角度給予企業稅收優惠,從高新技術企業的設立,研發項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轉讓,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技術創新及高新技術企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較好的稅收支持,其具體的優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

稅率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規定突出了國家對技術創新的導向,有利于企業加大力度對高科技人才的重視與引進,也有利于整個高新技術產業的升級與發展。

扣除優惠。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上述規定突出了國家對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即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業的負擔更輕,從而可促使企業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業研究開發的風險,對企業培養和穩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勵作用。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是將資金投向創業企業,即中小科技企業,待所投資的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獲得資本增值。由于創業企業的成功率很低,導致創業投資企業的風險很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為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該規定既是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其實也是在間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受稅收優惠的影響,更多的創業投資企業會集中資金和人力主動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從而極大地調動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與支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熱情,加大投資與支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力度。

減免稅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優惠政策必將促進企業加快技術成果轉讓,推進高新技術的產業化。

(二)流轉稅優惠

增值稅優惠。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或將進口軟件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按法定的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稅;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國際上通用的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轉型將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高企業生產效益和競爭力,推動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可見,增值稅在高科技產品的銷售上給予很大的稅收優惠,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篇7

[關鍵詞]稅收政策;高新技術產業;效應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088

12015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調整內容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稅法相比較,在促進科技創新上的政策變化主要表現在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稅率的執行范圍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僅限于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新法將該項優惠政策擴大到全國范圍,以促進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加快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企業均可享受15%優惠稅率。新法新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技術轉讓所得稅起征點明顯提高。舊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新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仍存在的問題

21稅收優惠政策散亂,難成體系

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多散見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通知、規定中,與各個單行法規相聯系,并且只在各稅法或條例和細則中做出原則性的規定,缺乏系統性和指導性。另外,現行優惠政策還存在著有關條款措辭含混、政策彈性較大的問題,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中有關“技術密集、知識密集項目”“先進技術”等規定,缺乏明確的標準和認定方法,內容雜散且不明確,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稅收法規的主觀隨意性,不利于稅收征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22稅收立法滯后于高新技術產業的迅速發展

隨著高新技術的進一步發展,電子商務交易和境內外交易不斷大量涌現。從稅收管轄權的角度看,此類交易所得為符合屬人和屬地原則的權利客體,應該向我國政府納稅,但現行稅法對此問題卻一直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這種立法的滯后性導致稅務機關在征稅過程中由于課稅對象不具體、不明確而難以準確操作,進而造成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流失。

23現行稅收制度的諸多規定不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1)增值稅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生產型增值稅制度極大地限制了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積極性,因為其產品以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而削弱了價格競爭力。第二,征稅范圍過窄,高新技術產業產品負擔過高的稅額,加重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

(2)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第一,優惠環節滯后。目前所得稅中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主要針對已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及享有科技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兩個方面,而不包括處于虧損狀態的所有高新技術企業以及老工業基地的技術改造、產業升級中的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第二,優惠手段簡單。目前主要是以稅率優惠和稅額定期減免等直接優惠為主,對于費用扣除、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手段運用較少,形式過于單一。第三,優惠方式粗糙。如對投資先進技術的企業缺乏延長免稅期限、再投資退稅等政策規定,不能激發企業引進擁有知識產權的先進技術的積極性。

(3)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第一,目前我國調整后的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仍大大低于國際慣例,而且固定數額的費用扣除無法與物價指數掛鉤,使稅制缺乏應有的彈性。按照現行稅制,除了國家級專家學者的政策特殊津貼和軟件開發人員的工資外,其他所有人員的報酬應全部納入征稅范圍,絕大部分高科技人才得到了高薪卻并未享受到稅收優惠,勢必影響工作熱情,造成人才外流,不符合我國一直倡導的鼓勵科技進步、吸引科技人才的精神。第二,目前的費用扣除標準從表面看實現了橫向公平,但實際上并不符合縱向公平原則。這一規定不僅從本質上有悖于稅制建設的公平原則,也相對擴大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加重了包括高科技人才在內的所有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第三,缺乏對于教育投入的激勵機制,最終影響到對科技人才的培養,而這一培養過程是時間漫長而花費極多的。第四,現行稅制僅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國際組織頒發的發明創造獎、科技成果獎免稅,而對于企業頒發的重大成就獎和科技成果獎仍然征稅,無疑在某種程度上挫傷了高科技人員的創新積極性。

3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意見

31完善適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完善現行增值稅政策:第一,選擇高新區推進消費型增值稅改革。第二,擴大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減輕企業實際稅負,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水平。第三,將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密切相關的交通運輸、服務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

完善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第一,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提高立法級次,使其成為真正意上的稅收法律統一稅率,適當降低法定稅率,使其與企業實際稅負水平相近;規范稅前扣除標準,統一計稅依據。第二,改革區域性優惠政策。將現行局限于高新區內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到以高新技術企業為主的所有中小型創業企業,保證高新技術企業之間公平競爭。第三,加大間接優惠力度。改變以往單純適用稅額減免與低稅率優惠政策的情況,增加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費用扣除、提取準備金、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基式優惠手段的運用。第四,界定優惠期間。宜將目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改為從被認定之日起在一定時期內減按15%稅率征收;且對優惠期內的企業,應每隔2~3年重審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以便對那些已經具備一定資本積累能力的企業或其技術、產品或成果不再屬于高新技術的企業,恢復按法定稅率征稅。

32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在現行稅制的基礎上,對于由于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具體措施包括:借鑒國際經驗,確定以軟件、資料提供、數據處理服務、電子手段提供的勞務作為電子商務的征稅對象;對于國內廠商提供的軟件銷售、網絡服務等無形的產品和服務征收營業稅;對于網上訂購并由國內廠商進行實際交付的貨物,向銷售商征收增值稅,其適用稅率比照同種商品傳統銷售渠道銷售稅率;對于出口貨物,可按照現行稅制的規定退還其已納增值稅,但要求在國內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必須在國內注冊,其付款要進入在華賬戶,以便稅務機關獲得征稅依據。

33重視稅收公平問題

稅收調整政策,尤其是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必然造成不同繳稅人之間的稅務差異,必要的稅務差異是政府調控經濟運行所必須考慮的問題,調控一旦失度,必會造成稅收公平,不利于健康經濟的發展。在稅收政策的運用上既要考慮宏觀調控需要稅務差異,又要避免出現稅務不公平帶來的負面效應。

稅收政策對于實現政府的宏觀調控目標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總結過去幾年的稅收政策手段運用經驗,結合當前經濟形勢,目前的稅收政策取向應當是以適度減稅為主的有增有減的結構性調整,并且應科學認識到稅收政策手段特點和作用,用其強,避其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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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具體運用

高新技術企業有著與其他企業的不同特殊之處,主要體現在高新技術企業是技術密集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是高投入、高發展、高風險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中無形資產占資產比重很大。正是這些特殊性的存在,使得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籌劃有其特殊性要求。

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一)稅收籌劃在政府宏觀調控方面的重要性

通過稅收進行經濟調節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而通過企業與政府的博弈,有利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得到很好執行,從而達到國家宏觀調控稅收的目的。具體而言,稅收籌劃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主要體現為:

1.通過稅收減免,可以很大程度上減輕企業的負擔。

2.可以引導資源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進行合理調整。這主要是因為政府通過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引導社會資源合理流動,實現產業結構的優化。

3.幫助扶持落后地區發展,減少地區間的差異,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稅收的調節也可以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方面的重要性

1.有利于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要求企業最大化降低自己的成本,這就包括降低稅收負擔,企業必須通過對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運用從屬于企業戰略的稅收籌劃,選擇出最好的納稅方案并以此降低稅收負擔,這樣才符合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是實現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有效途徑。

2.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現代企業的財務決策主要由籌資決策、投資決策、生產經營決策和利潤分配決策四部分組成,這些組成部分無一例外地會受到稅收的影響,這就是說稅收籌劃貫穿于企業財務決策的各個領域,并且成為財務決策的重要內容。

在此用財務決策的前兩個組成部分來進行解釋說明:在企業的籌資決策中,應當既考慮資金需要量又兼顧籌資成本,因為通過不同方式和渠道取得的資金,在稅法規定中的成本列示方式是不同的,要降低籌資成本就必須對籌資活動所產生的納稅因素進行充分考慮;在企業的投資決策中,必須考慮投資活動帶來的稅后收益,稅法對不同形式、不同區域和不同投資行業方面的投資有著嚴格而詳細的規定,這就要求企業必須考慮到稅制的影響,進行科學籌劃。

3.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企業在進行財務經營決策之前,應該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這樣有利于規范其行為,制定出正確的決策,從而使整個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合理合法,財務管理活動有序運轉,經營活動實現良性循環;當稅收籌劃融入企業戰略,企業在進行籌劃時考慮了戰略選擇,就能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4.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戰略規劃的完善。稅收籌劃與企業總體戰略之間是一種戰術選擇的經營行為與整體性規劃、目標與手段的關系。稅收籌劃是實現企業戰略的工具之一,應該服務于企業戰略,所以要求企業既要在制定企業戰略時對稅收因素和其他可能影響企業發展的因素進行充分考慮,又要在具體運用稅收籌劃時,正確處理好其與企業戰略的關系,在符合企業戰略思想的前提下進行籌劃方法的選擇。

二、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的措施

第一,不斷建立健全稅收法制。相關的稅收法律條款應該簡單、明了、易于理解,稅法具體規定的條款應該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這樣有利于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對稅法的認知,從而使高新技術企業清晰地知道在稅收籌劃方面哪些是合法行為,哪些是非法行為。稅法中還應該適當增加硬性規定,詳細明了地制定標準,有把握地進行稅收籌劃。

第二,高新技術企業應該逐步建立起稅收籌劃方面的人才培養、培訓機制,在企業中塑造一種稅收籌劃交流討論的氣氛。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可以借鑒別國的成功經驗,以適應稅收籌劃發展的需要。首先,企業應該優化稅收籌劃隊伍的人才體系構成,在人才的選擇方面應該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從注重人才數量的增加轉為強調質量的提高,以此來適應稅收籌劃事業不斷發展的需要。其次,為了防止人才知識結構的老化,應該不斷優化知識構成,建立一個持之以恒的后續學習機制,對那些現有的稅收籌劃人員應該進行不斷再造就和再培養,不斷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和稅收籌劃水平,使得籌劃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業務能力適應形式發展的需要。

第三,有關部門應該成立一批規模大、服務水平高的涉稅中介機構。這項措施的重點在于不斷加強中介機構的管理。當前階段,除了需要執行原有的規則制度還應該加快制定相關中介機構業務開展的具體規章制度,如具體的中介機構工作流程辦法和業務收費辦法等;不斷對注冊稅務師和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準則進行完善,規范稅收籌劃工作,約束限制稅收策劃人員的行為。

第四,企業應該參考一些成功的案例。案例是最直接的材料,有利于企業借助經驗,結合自己的情況展開稅收籌劃,保證籌劃工作能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稅收利益。企業通過研究案例可以增強企業稅收籌劃意識,進而不斷提高籌劃水平。

第五,注重稅收籌劃的綜合性考慮。國家專門針對高科技企業的優惠政策種類繁多,但是一般缺乏綜合性,這就要求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綜合考慮籌劃效果,否則可能顧此失彼。

第六,無形資產、技術開發費用的籌劃。無形資產在高新技術企業的資產構成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對無形資產的計價、折舊攤銷、投資轉讓等進行合理籌劃,能夠降低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三、稅收籌劃在高新技術企業的具體應用

第一,實現費用最大化。高新技術企業應該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限額內,在不違規的前提下,充分列支工資、捐贈、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使得扣除數額最大化,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準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加計扣除。其中沒有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部分,在扣除100%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的50%加計扣除;對于形成無形資產的部分,按照其成本的150%攤銷。在這些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結合過渡時期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高新技術企業“三免三減半”等優惠,對于研發費用十分集中的投產初期,高新技術企業可以進行恰當的選擇,從而充分實現稅收優惠。

第二,充分利用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大多是具有高附加值的產品,這些產品普遍是技術含量高、增值率高,因此它們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往往很低,這無疑啟發高新技術企業,當企業規模較小時,必然選擇小規模納稅人比較合適;當企業規模較大時,應該通過分立的形式,盡可能降低各個組成部分的銷售額,從而具備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這樣可以獲得節稅利益。

第三,利用稅收優惠的其他方式。一是稅法規定對于符合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進行納稅,但是研發費用占收入總額的比例有相關的要求,因此想要享受稅收優惠必須對企業的研發費用進行長遠計劃。二是技術轉讓方面的優惠,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的部分免征所得稅,超過500萬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里的技術轉讓優惠是相對于技術轉讓所得而言的,也就是轉讓收入減去轉讓成本,由此可以看出在企業日常生產中自行研發的技術轉讓,其開發成本計入“其他業務成本”還是“管理費用-研發費用”對納稅的影響是不同的,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出,計入研發費用可以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當然這只是理論層面的討論,在實務中還需要注意到開發成本和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研究開發費用是有差異的。

總之,稅收籌劃在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有著重要作用,而我國當前階段的籌劃活動中又存在著眾多的不足之處,要做好稅收籌劃,需要有關部門和企業本身的共同努力,充分發揮出籌劃活動的積極作用,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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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優惠政策改革對企業傳統納稅籌劃方式的影響

1.對納稅人利用外資身份籌劃的影響

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能享受到稅收政策上的超國民待遇,所以歷來有許多內資企業利用各種手段轉變為外資身份以圖節稅。據調查,國內著名企業新浪、網易、金蝶、聯通、裕興等公司都是利用國際避稅地注冊經營的典型。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很多過去簡單地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失靈。此次納稅人身份的統一即意味著兩者稅收待遇的統一,將使得以往常見的內資企業通過資本旅游至國際避稅地注冊企業再返回國內投資、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臺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籌劃途徑都將失去意義。

2.對企業登記注冊地點籌劃的影響

舊稅法的稅收優惠,以區域優惠為主,優惠主體包括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等,所以,新設企業在選擇登記注冊地點時,往往首先考慮這些地區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而按照新稅法的規定,除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已經設立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外,上述優惠已經取消。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無效。

3.對職工數量籌劃的影響

原有稅收政策要求吸納特定人員就業必須達到一定的比例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如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求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方能享受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要求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方能暫免征收所得稅。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要企業聘用規定的特定人員,其所支付的工資就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取消了對安置人員比例的限制,降低了稅收優惠門檻,企業利用職工數量進行企業稅收籌劃的方式也就失去意義了。

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的思考

根據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稅收籌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投資產業選擇的企業稅收籌劃

舊稅法規定,只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所得稅;而新稅法對這一規定不再作地域限制。新規定說明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是扶植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就要結合自身條件對這些規定加以充分利用。在企業設立之初就要優先考慮是否有涉足高新技術產業的可能;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創業投資企業也要優先考慮有投資價值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這不僅有利于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還有利于我國科技水平和科技創新發展能力的提高。

2.投資方向的企業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優惠政策,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已失去“區域優惠”,如對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性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對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和農林牧漁業投資的稅收優惠。因此,過去企業對不在此類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通過公司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給位于此類地區并享受稅收優惠的關聯企業,來謀求稅負的減輕的方法就不再適用,企業可以積極爭取投資于符合國家鼓勵引導的產業項目以獲取稅收優惠。

3.對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企業稅收籌劃

新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并且,新稅法將優惠范圍擴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企業,同時取消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這樣企業可以通過聘用特殊就業人員減輕企業的稅負。因此,電力企業應結合自身條件盡可能多的安排這樣的職工就業,一方面這些職工為企業創造了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企業可以在一定的適合崗位上盡可能地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或殘疾人員,促進了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4.利用過渡期的企業稅收籌劃

新稅法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可以按舊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至期滿,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因此,享受過渡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應在合理的范圍內,盡可能把利潤提前到減免期。具體措施有:提前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把費用分攤到以后,如將廣告費后延、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并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將計算的折舊遞延到以后納稅年度扣除、將研發費用盡量計入無形資產遞延到以后納稅年度攤銷等。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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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初步統計,現行稅制共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21類特殊區域實行了區別對待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適應改革開放和我國經濟梯度開發與促進區域經濟振興的需要,如:對包括中部6省的26個老工業基地城市的行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改革試點、統一對研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實行企業技改設備投資抵免新增所得稅、科技成果轉化免征相關稅收、內外資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免稅、進口科教用品免稅、高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及軟件與集成電路產業實行減免稅、對科技創新與科學普及減免稅等。據不完全統計,2003年,僅對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收就達250億元,2004年科技稅收減免合計達到700多億元。現行涉稅法規及具體稅收政策有效地提高了企業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充分發揮了高科技園區等特定區域的輻射和平臺作用。

現行政策仍存在問題

從現行稅制的運行實踐分析,現行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政策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區域優惠力度大、層次多,產業優惠相對較弱且導向不夠清晰。目前,21個大類的區域稅收優惠政策范圍廣、內容豐富,雖然也體現對高科技產業的扶持,但產業稅收優惠過于偏重對利潤的調節,特別是區域普惠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鼓勵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導向功能。

稅收激勵政策較多偏重于創新結果而不是扶持創新過程,影響了稅收政策的效果。如:企業已被確認為高新技術企業或研發形成科技成果轉讓時,才能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扶持科技產業化的間接稅收優惠政策受制于各種因素無法充分落實;因居民管轄權、稅收抵免等因素的制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部分成為了發達國家的財政收入。

稅收扶持政策缺乏系統性,政策效應有待進一步提高。現行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幾乎散見于現行稅制的各個稅種,但都具有特定的適用條件,如高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與區外企業稅收待遇不一致,影響了企業的公平競爭。對科技企業采取增值稅、進口環節稅等優惠政策,影響了增值稅制度的規范,也存在替資及財政支出等問題,越位嚴重。而對科技基礎研究、風險投資、產學研結合等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夠,存在一定的缺位現象。特別是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需要主管部門對優惠主體進行認定與管理,存在一定的政策“博弈”現象。

稅收政策選擇

經濟發展實踐表明,高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應用、引進設備與技術、加大研發費用投入等是市場主體增強核心競爭力、追求高收益的成本,應由市場機制發揮其基礎性的作用,政府不能替代企業進行市場決策。稅收扶持政策只是鼓勵企業發展高科技的“引子”,著重要為企業創造公平創新的稅收環境。

改革和完善主體稅種,增強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對發展高科技產業的適應性。

積極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允許企業抵扣外購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僅可以進一步消除重復征稅,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和設備投資,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也可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鼓勵企業增加科技創新的投資力度。當前應認真總結增值稅轉型在東北地區與中部部分老工業基地城市試點的經驗,密切關注宏觀經濟的總體態勢,進一步完善全國統一實施的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在條件成熟時,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擬議中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對現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予以規范,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所得稅低稅率,以充分體現企業發展高科技對勞動力、資本和技術補償的需要,在淡化區域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同時,強化以產業優惠為主、輔以區域優惠和兼顧社會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體制,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企業研發和增加資源能源節約利用。由于高科技園區主要集聚的是資金、技術密集型企業,因此,高科技產業將成為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改革的主要得益者。

規范稅收政策,促進科技創新和經濟增長。

高科技產業發展、企業技術進步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對企業技術開發費、設備更新、創業投資以及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給予必要的稅收優惠,有利于從根本上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和消化吸收能力,促進“高、精、尖”技術的應用與產業結構的升級、優化。更好地體現稅收對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引導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10年)》以及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1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精神,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具體稅收政策,促進了企業公平競爭和技術創新。

一是積極運用間接優惠方式,推動企業科技進步。如:借鑒國際經驗,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虧損彌補、費用扣除等多種方式,將企業計稅工資稅前扣除限額統一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對企業當年的研發費用支出實行150%的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5年內結轉抵扣;對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按計稅工資總額的2.5%實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單位價值超過30萬元的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措施,進一步降低了企業科技創新的成本,有效地激勵了高科技企業進行的技術創新活動。

二是進一步完善了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將抓緊研究動漫產業、信息服務以及服務外包等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有關稅收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