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財務申報范文
時間:2023-08-29 17:18:0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高新企業財務申報,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要求
結合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方法》和《管理工作指引》的文件要求,當前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時,需要技術部門、財務部門、人力資源部門相互協作,提供有效的申報資料。便于政府部門進行審核,判斷該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標準。企業技術部門應該向政府部門提供申請書,財務部門同時要提供企業的營業執照以及稅務登記證等不同信息,有效整理不同的企業文件,規范企業申報流程。人力資源部門應該將研發部門組成人員整體花名冊進行整體,判斷該企業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認證標準。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需要遵守一定的技術規范,確保提供的資料完整且準確,符合政府部門審核的需要。當前政府部門對于企業申報的材料審核較為嚴謹,申報企業不同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該提高重視,確保申報資料完整且真實。財務部門應該結合省財政廳下發的文件,及時整理企業三個會計年度的費用情況,并且財務工作人員應該按照企業領導的要求,及時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系,并且出具符合要求的審計報告,對于現階段企業銷售收入與研發費用進行明確。
財務在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前的關鍵作用
1.確保申報財務報告符合要求財務工作人員應該重視對財政廳下達的文件學習力度,在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時,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提供正確的文件,確保申報材料符合相關要求。當前政府部門對于企業申報活動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提供的材料中,應該包括企業的財務報表以及相關財務數據,這些文件需要財務部門或者配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編制,作為評判高新企業的重要資料。現階段國家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力度較大,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于企業未來發展有著重要作用。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而言,對于技術性的收入要求較高,通過對財務報表的分析,可以判斷該企業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財務管理人員結合省財政廳下發的文件,在企業申報活動中,對于企業的材料進行有效管理,便于企業管理人員制定有效的工作計劃,確保各項資料收集到位。財務工作人員在企業申報活動中有著重要作用,能夠結合政府部門的要求,確保企業申報各項資料整理到位。2.財務指標達到預定標準當前政府部門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要求較高,其中技術性收入與研發資金投入比重一直是判斷該企業是不是高新技術企業的重要標準之一。針對這一點,政府部門出臺了相應文件,對于申報高新技術型企業提出了細致的要求。政府部門要求申報企業提供三年的經營材料,在三個會計年度中,對于不同規模的企業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例如:政府部門對于最近一年銷售總額小于五千萬的企業,該企業的研發資金占比應該不低于現階段企業總支出的5%。至于銷售總額更高的企業,研發資金占比略有降低。在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前,財務管理人員應該重視對企業各項支出的統計,尤其是技術部門的費用,需要專人管理,并且將各項費用進行標注,避免在會計師事務所統計階段出現遺漏等問題。政府部門除了對于企業技術部門的投入提出要求,還需要財務人員對于企業技術性收入進行統計,確保該數值不低于企業總收入的60%。財務管理人員需要不斷細化企業財務工作,對于不同種類的支出與收入進行管理,有效規范當前企業財務工作,確保企業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時,能夠有效出具相關財務資料,便于技術人員進行審查。3.研發費用等科目內容完善現階段企業發展,需要企業不同部門之間協調管理,制定有效的應對措施,逐步提高企業管理工作質量。在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前,財務管理人員應該結合自身專業知識,按照相關會計準則的要求,在企業內部設置有效科目,為后續財務管理工作提供有效支持。目前,財務工作人員應該將研發費用在整體財務報表中有效設置,并且將其作為二級科目,對于現階段企業的各項支出進行核算,發揮財務管理人員自身重要作用,便于企業在申報工作中,準確提供各項財務報表。例如:某企業技術研發部門與財務部門之間存在溝通問題,技術研發部門研發人員名單并沒有與企業管理人員進行有效溝通,造成企業薪資核算中存在偏差,并且財務管理人員對于研發部門的費用支出跟進存在問題,對于研發部門的辦公費以及折舊費等問題缺乏有效歸類,造成企業的各項支出存在賬面不符的現象。這些問題的出現,造成該企業財務工作人員難以發揮自身重要作用,并且在隨后企業申報過程中,由于數據不達標,企業并沒有通過申報。該企業管理人員針對當前企業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有效的對策,加強財務管理人員的重要地位,對于各項費用進行統計。在企業內部,管理層制定了合理的管理制度,對于研發費用支出進行專項管理。通過企業管理層的改革,財務管理人員能夠有效參與到企業經營中,對于不同費用進行核算。3.企業開展專項外部審計在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前,部分企業設立了內部審計部門,能夠對于企業的不同支出進行管理。由于政府部門對于企業申報材料的要求,企業需要進行外部審計,由具有該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對于企業的研發資料進行審計。公司財務部門工作需要與第三方審計機構之間進行有效交流,提供有效的數據,便于第三方審計工作能夠有序開展。通過企業的外部審計,能夠對于現階段企業的各種財務數據進行客觀展示,及時發現財務工作中存在的異常現象,便于企業管理人員提出改進措施,從而改善企業發展質量,及時將相關材料上報給財務部門。目前,第三方審計機構結合稅務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對企業的財務活動進行審計,整理出符合申報規范的文件。
篇2
目前,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是國家倡導的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因其發行途徑清晰、發行方案正在被廣泛實踐。深圳在申報擬發行第二期集合債,諸多省市也展開了相關的申報工作。
內 涵
所謂中小企業集合債是由一個機構作為牽頭人,幾家企業一起聯合申請發行債券,是企業債的一種,目的是降低單一企業因信用不足等面臨的“融資門檻”。
優 勢
首先,改善企業的財務結構,利用財務杠桿的原理進行債務融資可以提高凈資產收益率,使股東利益最大化;債務融資債權人不具備管理權和投票選舉權,發行債券不會影響公司的所有權結構和日常經營管理。其次,融資成本低,企業債券發行利率低于同期限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節約了企業財務成本,債券利息可在稅前支付計入成本。再者,企業債券發行上市后,企業需要按規定定期披露信息,有利于企業規范運作,為持續融資積累信用資本。最后,為健全國家和地方融資體系提供新思路。逐步改變以大企業為發債主體的狀況,在過渡階段,中小企業打包發債是一個比較理想的解決方案。
先 例
03高新債:開創了企業集合債券的先例。2003年科技部統一組織12家高新區企業集合債券,采用“統一冠名、分別負債、分別擔保、捆綁發行”的方式,發行了總額為8億元、期限3年的集合債券。該債券的主承銷商是國家開發銀行,并且各發行人所在的高新區財政分別為債券按時足額償付提供了承諾。從2003年推出到2006年成功兌付,“03高新債”得到監管部門認可,具有較強的可行性。
篇3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會計核算;高企認定;加計扣除
1引言
國家制定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工作指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按照認定條件與程序組織與實施對持續進行研究開發形成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境內居民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實務中,企業研發費用歸集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享受國家政策紅利,加強企業研發費用歸集,對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至關重要,這也是本文研究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歸集的初衷所在。
2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歸集的重要性
2.1研發費用影響企業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后續管理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研發費用是高企認定的必要條件之一,被細化為研究開發費用占比、境內研究開發費用占比和其他費用占比等具體指標,只有同時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8個條件的方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3年的有效期內的每年5月底前需要填報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數據,向認定機構報送企業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2.2研發費用影響企業計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規定的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與《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的研發費用范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研發費用范圍不同,稅前加計扣除口徑對研發費用進行了嚴格的限定,如果歸集錯誤,將影響企業加計扣除基數的計算,進而影響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2.3研發費用影響企業享受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優惠
研發費用歸集影響加計扣除,進而影響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高新技術企業在年度匯算時享受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后,只要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同時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的,可以選擇適用對自己更為有利的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如果歸集錯誤,只能適用減按15%稅率征稅,不利于企業節約稅收成本。
2.4研發費用影響企業取得政府補助
各地先后出臺研發費用財政補助辦法,如根據寧夏《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財政后補助辦法》,對已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在500萬元范圍內給予企業年度研發費用15%的研發費用后補助,對連續2年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給予新增研發投入10%不超過500萬的新增研發費用后補助。江蘇省出臺《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省級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事后發放研發獎勵資金。可見,研發費用的歸集不僅影響高企認定、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還影響政府補助金額的計算。
3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歸集存在的問題
3.1歸集的研發費用過大
3.1.1會計科目設置合規但不合理企業根據《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設置會計科目,未考慮不同口徑歸集的研發費用具有一定差異性,未設置體現差異的明細科目,如通訊費、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福利費等,影響不同口徑下研發費用的歸集,進而影響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后續管理,也不便于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3.1.2各歸集口徑的研發費用均偏多部分企業財務人員不能準確核算研發費用,將生產成本、企業對產品的常規性升級、售后提供的技術支持、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對現有技術進行的簡單改變、市場調查、常規控制、測試分析等活動發生的費用計入研發費用,會計核算上歸集的研發費用過大。部分企業財務人員不知道高企認定和加計扣除歸集的研發費用與會計核算歸集的作用不同,未區分3個口徑下研發費用的范圍,導致加計扣除歸集的研發費用比高企認定歸集的研發費用大、高企認定歸集的研發費用比會計核算歸集的研發費用大。
3.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研發費用占比計算錯誤
3.2.1研究開發費用占比計算有誤企業向認定機構提交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占比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計算有誤,中介機構未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取數,而是簡單依據企業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取數,未考慮委托境外研發費用限額,也未考慮財務報表和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差異,企業采用修訂后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納稅申報表營業利潤金額不執行表內邏輯關系,按照利潤表營業利潤項目直接填報,研發費用、銷售收入、利潤總額取數錯誤最終造成研發費用占比、銷售收入占比計算錯誤。3.2.2境內研究開發費用占比計算有誤企業境內研究開發費用取數錯誤,導致計算錯誤。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既包括企業內部自主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實際支出的全部費用,又包括通過合同形式與其他單位共同投入、共同參與、共享知識產權的合作研發發生的由本單位分擔的費用,還包括委托境內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的研究開發活動所支出的費用。3.2.3其他費用占比計算有誤除前文所述的研發費用歸集不準確導致的計算錯誤外,還有對“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理解錯誤,研究開發總費用未包括其他費用,進而造成的計算公式錯誤,影響其他費用占比的計算,最終影響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3.3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忽略細節
3.3.1加計扣除基數偏大除未掌握會計核算與加計扣除口徑差異造成的歸集研發費用過大外,還有部分企業財務人員忽略細節性規定造成的加計扣除基數偏大,如未對生產與研發共用料、工、費進行合理分攤;煙草娛樂、住宿餐飲、批發零售等負面清單行業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加計扣除;未確認應稅收入的政府補助部分未沖減;研發形成的殘次品、試制品、下腳料取得的特殊收入部分未沖減;研發產品或產品組成部分對外銷售取得銷售收入的未沖減對應的材料費用。上述情形均按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計算加計扣除基數,造成企業加計扣除基數偏大。3.3.2加計扣除基數偏小部分企業財務人員受企業研發進度影響,誤認為只有結題取得成果的研發費用方可加計扣除,當年未結題項目發生的研發費用在當年未進行加計扣除;受經營狀況影響,誤認為經營虧損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受企業已享受的其他稅收優惠的影響,誤認為企業享受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不可再加計扣除。因此,當年發生的研發費用未進行加計扣除,以上原因也會造成企業加計扣除基數偏小。
4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歸集的完善對策
4.1準確歸集高企認定的研發費用并計算各項指標
4.1.1準確歸集高企認定的研發費用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歸集人員人工費用時,對于無法達到全年在企業累計實際工作時間183天的人員應從職工總數中剔除,此部分科技人員的人員人工費用亦應剔除。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歸集的折舊與長期待攤費用不僅有儀器設備的折舊費,還應包括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和研發設施的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4.1.2準確歸集高企認定研發費用的各項指標計算研究開發費用占比時,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包括內部研究開發投入、境內的外部研發費和可計入研發費用的境外的外部研發費,不能直接取數委托境外發生的研發費用作為境外的外部研發費,而是需要用實際發生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與《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第17+18+…+22+23+26行的合計數×40%÷(1-40%)進行比較,取較小值。銷售收入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選取《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第1行次營業收入金額,即行次2主營業務收入與行次9其他業務收入合計數,不考慮營業外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金額。計算境內研究開發費用占比時,境內研究開發費用應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口徑計算,選取A107041表第16行次內部研究開發投入和第26行次境內的外部研發費用之和。計算其他費用占比時,其他費用應包含在研究開發總費用之中,假設某一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為X,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歸集的高新研發費用金額之內部研究開發投入的第1項至第6項費用之和為Y,那么其他費用的限額X≤(X+Y)×20%,應采用計算公式X≤Y×20%/(1-20%)計算其他費用的限額,而不能直接用計算公式X=Y×20%計算。
4.2準確歸集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4.2.1準確歸集加計扣除的人員人工費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屬于用人單位的外聘研發人員,由此產生的工資薪金、五險一金均可以作為人員人工費,不受支付方式的影響,不論用人單位直接支付還是通過派遣單位支付,均可計入加計扣除基數,但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服務費,不在可加計扣除的范圍之內,此部分金額需從人員人工費中剔除。4.2.2準確歸集加計扣除的直接投入費用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可加計扣除,但是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產品組成部分對外銷售取得收入的,應沖減研發費用歸集的對應的材料費用。投入材料歸集計入研發費用年度和對外銷售年度不同的,在銷售當年剔除,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沖減。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與高企認定口徑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同,加計扣除口徑不包括建筑物,應取得稅收分類編碼為經營租賃、稅率為13%或者征收率為3%或1%的增值稅發票。如建筑類高新技術企業租入配備操作人員的建筑施工設備,取得稅收分類編碼為建筑服務、稅率為9%或者征收率為3%或1%的增值稅發票的,且無法在租賃費與人員人工費進行分配的,不符合加計扣除規定,此部分金額應從租賃費用中剔除。4.2.3準確歸集加計扣除的折舊費用折舊費用僅指研發用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與高企認定口徑不同,既不包括建筑物折舊,也不包括研發設施的改建、改裝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如果沒有獨立的研發部門,生產與研發共用生產線、儀器、設備的,應按機器工時、產成品占比等合理方法對實際發生的折舊費進行分配,分別歸集計入研發費用和生產成本。4.2.4準確歸集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其他相關費用包括分析、評議、評估、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不包括通訊費。未列明的其他研發費用,即便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會計核算已歸集、高企認定已歸集,仍不能計入其他費用計算加計扣除基數,此處采用正列舉方式嚴格限定其他費用的范圍并且實施限額管理,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時,其他相關費用包含在研發費用總額之中,假設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為X,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規定的第1項至第5項費用之和為Y,需要依據X≤(X+Y)×10%計算公式計算,即X≤Y×10%/(1-10%),而不能直接用X=Y×10%計算公式計算。4.2.5準確歸集加計扣除的委托研發費用委托研發成果歸受托方所有的,委托方只能據實扣除不能再加計扣除;委托方按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費用,并且研究成果歸委托方所有的,委托方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發生額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托境外機構的研發費用按發生額的80%和符合條件的境內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孰低計算加計扣除基數。關聯方交易的,受托方還需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5結語
綜上所述,研發活動有助于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實現高質量發展,國家和地方政府鼓勵企業研發,釋放稅收紅利并給予財政支持。做好研發費用的歸集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和享受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優惠至關重要,本文以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為研究對象,以高新技術企業與研發費用重要性為出發點,結合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歸集存在的問題,提出準確歸集高企認定和加計扣除對研發費用的具體對策,幫助高新技術企業準確歸集不同口徑的研發費用,依規計算研發費用指標申請高新計算企業認定,充分享受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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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企業研發費用核算問題;研發費用核算策略
為了保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良好競爭力,創造企業社會價值,并且推動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高新技術企業除了要在市場經營方面作出努力,還要增強企業內部的可持續發展性。通過節約成本、新產品開發、降低企業稅率等方式,提升企業經濟效率。同時,通過改善企業研發費用中存在的不足,加強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優勢。
一、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核算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有效的預算管理體系。部分高新技術企業對研發預算的投入成本過高,在前期沒有充分調研市場,缺乏有效的數據支撐,導致企業缺乏對預算的控制,使研發的投入資金遠高于實際所需的資金,會使產品收益相對減少。因此,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人員要重視預算管理的工作,前期對市場進行充分的調研,并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進行項目預算編制。在項目研發時,需要全程對預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方便在項目研發過程中,靈活地調整工作。其次,在一些高新技術研發的過程中,企業會根據市場的反響,設計一些與產品相關的衍生品,衍生品設計和制作費用都會劃撥為研發經費,實際上衍生品并不應用于高新技術產品,因此不能劃入研發經費,可以將其劃入公司產品的制作費用中。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核算主要包含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以及研發所使用材料的消耗費用。其中人工勞務費用的核算工作,可以通過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與之進行有效整合,研發使用的材料消耗費用需要通過費用核算制度進行控制,避免研發資金的浪費。
(二)沒有明確研發費用核算內容。首先,高新技術企業研發項目的工作人員,在實際研發過程中沒有對預算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整理,也沒有對研發發費用的等級進行劃分歸類。其次,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高新技術項目的研發時,重大項目可以需要持續幾年的時間,許多企業只將項目開發期間的支出作為項目研發預算,忽略了前期的開發研究成本,進而影響了整體核算內容,企業需要單獨對這些研發項目的內容進行分離。最后,國家政策是支持并鼓勵高新企業進行新技術的研發,但是有些高新企業沒有將新的研發項目與其它已經穩定生產的項目進行財務上的分離,導致部分企業無法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研發項目缺乏客觀決策。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產品技術研發時,對研發項目的決策缺乏客觀判斷,有些企業的項目負責人只根據工作經驗通過主觀判斷來作出重大決策,或者有些項目負責人,只追求個人利益,不顧及企業的長久利益,不進行科學評價,使高新技術企業在研發過程中遭受重大損失。
二、高新技術企業在研發費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研發費用要與向政府部門進行申報的資料一致,并且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按照項目單獨成立,建立起相應的研發費用核算制度。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在清繳費用時,向國家稅務機關報送研發所涉及的費用明細。
(二)高新技術企業要按季度向相關園區管理部門,報送企業研發項目的數據,一定要與之前申報的項目保持一致。對于跨年度的研發項目,在進行研發費用核算時,要結合項目預算以及項目驗收報告,平衡研發費用。
(三)高新技術企業中涉及知識產權的項目,是不能劃分為項目研發經費的,屬于無形資產。對于復雜的研發項目通過拆分,設置更加精細化的賬目,但是需要列舉合理的分攤依據。
(四)研發經費必須是用于項目開發所需的原材料等相關費用的支出、項目試驗用品,以及無法列入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和設備的檢修、維護費用也可以列入原材料相關費用的支出中,研發項目所用的建筑物則可以列入相關折舊費用。
(五)高新技術企業從事研發項目的相關工作人員全年的工資薪金、五險一金,要加入項目研發經費中,同時還要保證相關工作人員的在職天數要在183天以上。
(六)項目研發產生的設計費用包括對產品進行的創意設計;高新企業用于項目研發使用的軟件、專利以及非專利技術等費用的支出,需要列入無形資產科目中作為分攤依據;研發項目中需要委托其他機構和個人進行的活動,費用實際發生額的百分之八十,需要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便于日后劃分、統計。
三、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核算的解決策略
(一)高新技術企業內部加強部門溝通。高新技術企業關于研發費用的核算就是對企業在進行研發活動時產生的費用進行確認、計算、記錄、報告。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產品研發的員工以及企業財務人員,在企業研發費用核算中,都有各自的分工財務部需要與進行項目研發的工作人員加強溝通,及時了解研發過程中預算的使用情況,并且要保障資金的及時支出,以防耽誤研發進度,財務人員還要幫助科研人員判斷費用的使用是否合理,同時研發人員可以協助財務部門進行財務核算,企業內部要互通有無,提高研發費用核算的準確性。
(二)加強研發費用核算的獨立性、合理性。在對研發費用進行核算時,財務人員需要將研發支出劃分為費用型和資本型。企業是否能獲取研發項目的批文,是判斷研發費用支出是否為資本型的標準之一。為了提升企業研發費用核算水平,企業應當根據各個環節進行獨立核算,這樣能保障成本核算的真實性以及準確性,還能夠享受國家稅務優惠活動,同時更好地對研發項目的管理,因此企業要重視各項目費用的單獨核算。在進行財務核算時,成本類的科目可以設立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的核算,通過結轉至資產的方式,對研發費用的核算進行分級設置,同時設立工作人員人工勞務費、材料使用費、折舊費與長期待攤費、設計費、無形資產攤銷、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等費用設下級科目,便于之后的統計工作。財務人員要對每筆費用分項目核算,對于專屬的研發費要單獨進行核算,對于產生公共費用統計后再進行分攤,對于不同的費用科目需要提供不同的分攤依據。由于產品研發過程中有不同的階段,相應的會計科目上會對應管理費、銷售費、制造費,或者生產成本的費用,針對長期以來研發費用與生產經營費用常常混淆的情況,建議將上述費用產生的科目設置相應的費用明細,期末時,再將成本類下費用化支出的研發費用轉入相應的科目,這樣就能直觀地反映出企業經營中各個階段所產生給的研發費用,其中資本型的研發費用,在沒有形成實際資產前都相當于在“建大樓”,需要進行投入。財務人員清晰地統計出研發項目具體的費用劃分,可以滿足不同科目統計的需求,從而實現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核算的精細度。
(三)優化核算分類項目管理。高新技術產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優勢,建立信息化財務管理軟件,并配備核算功能,通過精密的公式保證費用核算的準確性。另外設置核算項目要以研發為營的支出為重點,強化核查效果,保證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為項目管理人員掌握支出情況保留依據,讓項目研發費用得到更優化的配置,推進項目的健康發展。同時,按照規定分項目核算,可以得出項目的具體支出情況,更好地進行研發費用的規劃。
篇5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 統計分析 應用研究
中圖分類號:F276.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416(2012)07-0138-03
1、引言
目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是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4月聯合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來開展的。企業通過提交包含企業基本信息,財務信息,人員信息等反映企業狀況的資料進行申請,由于所提交信息需經有專業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鑒證,所以信息具有極強的真實性。因此,為輔助主管部門全面及時地了解高新技術企業的信息,推動高新技術企業良性發展,提升企業競爭力,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數據進行分析,建立一個基于高新技術企業數據的統計分析系統很有必要,也迫在眉睫。
2、背景
近年來,國際科技競爭日益激烈,自主創新能力已成為一個國家的核心競爭力。發達國家憑借強大的技術優勢和市場優勢,在國際競爭中長期處于壟斷地位,我國由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起步較晚,受到外部關鍵技術封鎖和自身創新能力不足的雙重制約,企業普遍面臨著低端鎖定困局。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市場體制的推進,我國已進入必須依靠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新時期。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努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已成為新時期國家發展的重大戰略方針。
為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國家出臺了各種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扶持。通過高新技術認定的企業可以享受財稅優惠,政策傾斜等各種扶持政策;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屬于企業無形資產,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也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廣東省所轄的珠三角高新產業帶是由科技部批準的三個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帶之一,是一個依托交通干線融合、集散人口、產業、城鎮、物流、能流、信息流的線狀空間地域綜合體,這種獨特的空間地域綜合體帶動著區域經濟系統的迅速發展。同時,珠三角高新產業帶也是我們目前高新技術產業規模最大、發展速度最快、產品出口額所占比重最高的高新技術產業帶。
3、目的與意義
通過對高新技術企業數據進行分析,建設一個基于高新技術企業數據的統計分析及應用系統,對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相關產業進行深入研究是本系統的主要目的,主要功能包括數據導入、數據錄入、數據分析、信息查詢檢索等。本系統可以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高新技術產業宏觀狀況,為其戰略決策,政策規劃等提供數據支持;同時系統也可以在屏蔽敏感數據之后為各產業研究科研院所提供數據支持,并且可以為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服務,通過本系統使其了解當前廣東省高新技術產業狀況,了解自己所處位置,為企業的發展指明方向。
當前,廣東省正在實施“雙提升”,“雙轉移”戰略,系統的建成將對提高廣東高新技術產業競爭力,完善創新創業環境,推進核心技術的創新與轉化提供數據分析支持,在促進可持續發展過程中貢獻力量,發揮作用。
高新區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集散地,也是廣東省實施“雙提升”戰略的突破口,系統的建成將對高新區的資金、人才、科技、國際化等方面的規劃起到強有力的支持作用。
4、系統主要內容
系統主要是通過對經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數據進行研究分析,創建一個基于高新技術企業數據的統計分析及應用系統。其主要功能包括數據導入、數據錄入、數據分析、信息查詢等等;系統全面支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使省科技廳能夠及時掌握高新技術產業宏觀狀況,為領導決策做出數據支持。具體說來,該系統由以下幾大部分構成:
(1)與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以下簡稱“認定網”)進行數據對接,以實現企業基礎性數據的導入;
(2)提供企業以附件形式呈現的數據錄入接口;
(3)建立廣東高新技術企業數據倉庫,對企業申報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查詢功能;
(4)為企業的申報認定工作提供決策支持,包括:服務跟蹤功能,與國家、廣東省產業生態地理信息系統數據接口進行數據交換。
系統主要由數據采集,企業數據統計分析,企業數據導入等幾個功能模塊組成。
系統功能模塊圖如圖1。
(1)數據采集。數據是系統的血液,本系統的數據主要來源于企業認定高新企業資格時所提供的紙質材料,內容翔實,充分反應了各企業的狀況;為了更好更充分的利用這些將這些數據,首先需要將這些數據進行電子結構化處理,所以企業的信息采集錄入則是整個系統的第一個功能性需求。
篇6
【關鍵詞】研發費 企業所得稅
一、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的管理風險點
下面以研發費的加計扣除為例進行說明:
(一)研發費的歸集問題
國稅發〔2008〕116號文第四條列舉了八項企業可以實行加計扣除的費用支出項目,但是在116號文附件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中沒有包含116號文第四條的第七項“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這造成了企業在歸集研發費時的困擾,也成為稅收優惠管理的一個風險點。另外,有些企業把會計核算歸集的研發費用統統進行加計扣除,而對于基層稅務人員來說,由于缺乏專業的科技知識,難以對企業申報的項目是否符合規定進行準確的判斷,從而形成稅收風險點。
(二)外委項目的研發費扣除
一些企業出于專業化考慮,把項目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根據116號文的要求,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由委托方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對于外委項目的研發費扣除,一定要緊盯委托方是否有受托方向其提供的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注重區分明細中可以加計扣除的部分。
(三)企業集團內部合作開發研發費的扣除
有時一個規模較大的研發項目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單個企業難以獨立完成,這時企業集團可能采取在收益集團成員公司之間分攤研究開發費用,共享研發成果的方式實現預期目標。對于這種情況,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編制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究開發費用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稅務機關應結合關聯企業交易的調查,審查集中研發項目的協議和合同,對照該協議或合同中有關各方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等內容條款,確認分攤的合理性和企業實際分攤費用的真實性,避免重復加計扣除或者企業人為操縱利潤的行為。
(四)研發費支出列支的合理性
在核查過程中我們發現,有一些企業每年加計扣除的金額特別小,116號文明確,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指的是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企業每年只有幾萬元的研發費是否可以形成有價值的成果,是否對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這些都是研發費加計扣除管理的一些風險點。
四、研發費加計扣除的管理建議
對創新的需求是全方位的,是對所有企業和行業的,加強企業財務核算,規范稅收優惠審核,保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真正落到實處,針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存在的問題,我認為應當從以下幾點著手:
(一)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協作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其專業性比較強, 研究開發活動是否屬于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研發成果是否處于領先地位,主管稅務機關通常難以判斷,在實際操作中很容易引起稅企雙方爭議,這也是以前年度許多企業無法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的原因之一。因此,稅務機關、科技部門和經貿委應主動輔導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層信息溝通,幫助企業行政、科研、財務等部門了解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對納稅人研發活動的認定、研發費用的歸集、研發優惠的計算和申請等進行認真輔導,解決對征納雙方在稅收政策上理解的不一致,做好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年度納稅申報工作,從而充分發揮稅收對地區產業發展和企業研發活動的導向作用。
(二)加強輔導培訓
與其他優惠政策相比,研發稅收優惠政策相對較為復雜,涉及研發活動的認定、研發費用的歸集、研發優惠的計算和申請等許多方面。稅務部門和科技部門可以在匯算清繳前聯合組織專題培訓,一方面提高企業財務人員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進行準確歸集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稅源管理員提升對研發費審核、分析評估能力。對重點企業可進行“一對一輔導”,幫助稅務機關及時準確地掌握各企業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第一手資料,同時也幫助企業準確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企業涉稅風險。
(三)注重政策之間的聯系性
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往往是一些從事現代化產業、擁有核心自主產權和高附加值產品的企業。而享受稅率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是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也牽涉到研發人員數量及研發費用比例的指標。從我局的情況來看,高新技術企業一般也享受了研發費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這體現了國家鼓勵技術創新的政策傾向,也體現了稅收政策的一致性。如果在核查中發現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率優惠和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的企業名單有較大出入,應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進行進一步的核實,防范稅收風險。
(四)加強臺賬管理制度
對于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應建立減免稅臺賬,登記稅收優惠享受時間、項目、年限、金額、建立減免稅動態管理監控機制。企業情況發生變化后及時收集、更新和補充臺賬信息,對減免稅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動態監管。每年結合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項目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實質性審查。
篇7
企業所得稅作為企業一個最重要的稅種,由于其計算復雜,稅收政策變動頻繁,計算基礎嚴重脫離會計處理,加上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規定繁多,企業管理者要在匯算清繳期間內準確無誤地計算應納稅額是相當困難的,由此每年年終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都成為企業管理者的難題。
面對稅務機關監管思路的越來越清晰,以及所得稅匯算清繳流程規范化,企業管理者,尤其是財務人員,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做好一定的安排,從容地面對每年年終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從而降低稅收風險呢?本文擬就國家稅務總局近期頒布的國稅發[2005]200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修訂)、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的新頒布的法規對該問題進行闡述,希望能給讀者一些有益的啟發。
新修訂法規簡析
2005年度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很多重要的涉及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文件,其中除上述提及到的兩個文件外,還有國稅發[2005]129號《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國稅函[2005]1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但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影響最大的,筆者認為還是上述提及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和《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對比1998年頒布的舊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主要變化為:
1、 明確了參加匯算清繳的對象為實行查賬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對無論盈利和虧損、是否在減稅、免稅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2、 適當延長了年度納稅申報時間。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辦理結清稅款手續;
3、 規范了稅務申報的程序流程,明確了企業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報送的報表、資料的具體范圍;
4、 優化稅務機關的服務質量。對納稅人因減、免稅或稅前扣除審批等事項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請辦理延期申報;納稅人在申報匯算清繳期內,發現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允許其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新修訂的《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則在財產損失的報批申請時間、劃分需要審批的事項和不需要審批的事項、財產損失金額的確定、各類損失需要報送的相關資料以及提供的認定證據等作了詳細規定,由于新修訂的《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在財務損失報批的過程中作了非常詳細的闡述,因此財務人員應詳細閱讀該文的有關規定,避免由于不熟悉報批申請的程序而導致可以稅前抵扣的財產損失無法順利抵扣,從而無謂加大稅賦。
如何做好所得稅匯算清繳
1、 熟悉法規政策是關鍵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最關鍵的一步是準確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財務人員首先必須熟悉收入總額的歸集、準予扣除項目和標準以及涉及本行業的減免稅政策,缺乏這方面的知識,則勿談做好匯算清繳工作。
收入總額包括基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基本業務收入是指納稅人的主營業務收入,而其他業務收入不是會計核算中的其他業務收入的概念,還包括會計上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的部分,比如固定資產清理、轉讓收入。另外在稅收上應認定為收入的,而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的視同銷售收入也應納入該計算的范圍。例如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投資、分配、在建工程、捐贈、贊助以及職工福利時,應視同銷售,按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納入收入總額的計算。
準予扣除的項目和標準由于規定較多,往往成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中最容易出錯的地方,財務人員在平時的財務管理工作中,應對照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新修訂各項稅法法規以及所屬地方國家稅務局當年出版的國稅局所得稅匯算清繳輔導材料,如北京市海淀區的企業可參考北京市海淀區國稅局所得稅匯算清繳輔導材料等,列出各項可能影響本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超額列支限額項目、不允許扣除項目、免征額和加計扣除項目的標準和限額,并按照該標準和限額設定有關的財務管理規定和核算會計科目,嚴格控制稅前準予扣除費用的限額支出,想辦法將限額列支項目向非限額列支項目轉化、將不允許扣除項目向允許扣除項目上轉化,做到最大限度的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如從關聯方借款超過其注冊資金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企業為經營需要而對企業和產品進行宣傳發生的業務宣傳費用,不符合廣告費標準的,準予扣除不超過銷售收入5‰等,這些都是企業財務人員在計算準予扣除項目時容易忽略的地方。
2、 自查稅前扣除項目以及減免稅的支持文件是否合法
允許稅前扣除項目的成本費用稅法規定,必需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支持文件,如必須有注有公司抬頭的正式發票,發票如由于某種原因無法當期入賬的,則最遲不能超過下年度的一月份入賬,否則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廣告費支出必須提供廣告業專用發票、租賃辦公室必須取得租賃業專用發票、租賃倉庫必須取得倉儲服務業或服務業專用發票;需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審批的項目,如免稅的補貼收入必須能夠提供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批準文件,在沒有審核、審批前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財務人員在匯算清繳前應做好納稅自查,將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票據進行清理,平時在財務核算中嚴格按照制定的財務報銷制度核查有關的憑據,同時對需要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前扣除及減免稅報批或備案的項目,則應預先準備資料向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提請審批或備案,表1為根據國稅發[2005]129號《稅前減免管理辦法(試行)》以及國稅發[2004]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綜合的有關企業所得稅需報批或備案的項目匯總:
3、 年終對企業的資產進行清理
新頒布的《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各項需審批的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集中一次報稅務機關審批。企業申報扣除各項資產損失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如原始憑證、盤點表、相關合同以及內部權力機構批準的核銷文件等。同時,新修訂的辦法還規定企業在年度內發生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納稅人應在年終對企業的資產進行清查,如清查過程中發生財產損失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新修訂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審批。
4、 加強與稅務當局的溝通
由于國內所得稅稅制非常復雜,難免出現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對于個別稅收政策和規定的不同理解而導致雙方在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結果上的不同意見,因此,現行稅法雖然規定了很多事項,納稅人不必再經稅務機關批準就可以直接使用相關優惠政策,但是畢竟某些政策的適用條件和范圍是極其復雜的,所以如果納稅人在采用優惠政策的過程中稍有不慎,便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加收滯納金、課征罰款。因此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事項中加強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取得大家的共識是非常必要的。
5、 準備資料應對事后檢查
根據國稅發[2004]82號文規定,稅務機關已經取消了虧損彌補、改變成本計算辦法、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軟件企業的認定和年審、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產品認定、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工資工效掛鉤、提取壞賬準備等事前審批環節,但更需引起納稅人注意的是:稅務機關會通過加強事后監管力度來彌補取消的事前審批環節,因此納稅人必須認真地準備相關的支持文件,保證自身財務核算真實準確,以應對稅務機關事后較為嚴格的稅務檢查,降低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例如應對虧損彌補的檢查時,企業應該建立虧損彌補臺賬,收集本行業的生產、經營規律以及平均利潤水平,確保公司的虧損數及彌補數的計算合理正確,尤其對那些存在大量關聯交易的納稅人,需準備充分的支持文件來證明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的合理性,有條件的更應盡早與稅務機關達成預約定價安排,以確保不存在虛報虧損的情況;應對改變成本計算辦法的檢查時,則應預先準備說明改變計算方法的原因、股東會或董事會等類似機構的批準文件以及改變計算方法前后銜接的過程。
案例分析
篇8
[關鍵詞]會計核算;納稅籌劃;高新技術企業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4.012
[中圖分類號]F276.44;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04-00-02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擁有先進的創新意識與現代化技術是企業保持核心競爭力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政府對高新技術產業關注度較高,在財稅政策方面大力扶持。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就是其中的重點優惠政策。因此,高新技術企業中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籌劃工作對企業有重要價值,能在保障企業經濟效益的同時促進企業的長足穩定發展。
1 高新技術企業概述
相關管理辦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在我國境內有一年以上的注冊時間,并擁有研究成果,在我國重點支持的研究領域范圍內,擁有獨立自主知識產權,發展經營活動。只有通過申請成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公司才能享受對應的政府稅收政策優惠,申請流程中信息必須真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標準,反之,公司非但不能得到相應優惠,更應該追繳納稅并進行罰款,實際情況嚴重者應向公司責任人問責。故此,在申請過程中,企業必須避免弄虛作假,如實申報。在審核過程中,若存在弄虛作假的情況,即使僥幸獲得認證,也會面臨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征收滯納金、補繳稅款甚至承擔巨額罰款的風險,由“高新”企業變為“高危”企業,得不償失。
2 提升會計核算能力方法
2.1 合理規劃研發費用會計核算體系
在企業研發項目的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應分別對其名稱、資金來源、收支明細進行會計核算。研發費用的支出過程中,針對不用的會計審核標準,分別對研發經費進行歸集。如:加計扣除企業稅前所得稅,相應的財政補助等,此類核算工作核算口徑上不同,在核算研發經費收支明細時,結合企業實際發展進行適當增減。再如:在企業會計項目的規劃過程中,可將企業覺得不需單獨核算的部分歸集于其他費用項目核算中,即對申請研發經費在稅前加計扣除情況下的估計與考量。在科學設置會計核算項目后,應明確其內容與范圍,合理歸集企業研發經費。在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中,財務是重要部分,合理有效的會計核算體系有助于企業對自身財務現狀的掌控。
2.2 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優化會計核算制度
科學核算制度的建立對企業發展尤為重要。特別是對高新技術企業來講,單獨建立研發經費賬目并進行獨立核算是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訴求。單獨建賬核算,使研發項目賬目區別于其他賬目,能根據實際反映出研發費用去向,掌控資金流動。在研發費用的賬目管理核算中,關于稅務的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項目也應該進行單獨建賬與核算,這樣能幫助企業依照規定標準對可加計扣除的研究經費運營流轉信息進行歸集處理,及時控制掌握研發經費情況。另外,這種獨立的核算制度也能保障專款專用,建立獨立賬目與核算財政分期補助等科目,將其各項目經費納入財務管理中統一整理。
2.3 優化會計核算以表現研發活動實際情況
在企業財務管理中,運營狀況的反應與表現是其中的重要手段與作用。在企業研發過程中,對研發經費的會計管理與核算應能反應企業經濟活動,體現于賬目明細之中。具體可體現于項目投入、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研發人員工資、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其他費用。研發人員的工資能反應工作人員的工作量,體現項目數量與重點及項目人員的分配情況。項目投入能幫助管理人員了解燃料、測試檢驗費、所用材料、項目中各項水電費、固定資產租賃費用等資源使用與項目投入狀況,并盡量提供相應憑據,涉及的研發項目較多時,應按規定進行均攤并制定研發費用分配表,明確項目經費的負責人職權范圍并進行確認簽字。固定資產折舊費能幫助管理人員了解固定資產的利用、分配情況,讓負責人實時掌握研發項目中涉及固定資產的使用狀況。委托外部開發研究經費則能讓管理人員實時掌控企業與外部公司的合作進程,除了取得相應票據與合作合同外,還應對項目進程中的數據與有關參數進行詳盡記錄。其他費用包含設計費用等,在取得合法票據的基礎上,將相應項目明確標注于報銷單上,報銷單由研發負責人、經辦人、財務負責人等簽字確認。
2.4 區分高新技術產品收入與其他賬面收入
從高新技術企業的定義可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經營活動是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核心,對此進行認定項目的標準即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項目收入應不少于該公司當年總收入的六成,而且其中核心技術自主知識產權部分應不少于當年產品及服務總收入的一半。因此,在高新技術產品的收入核算過程中,企業對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及服務部分獨立出來進行會計核算與立賬,以便于企業了解與保存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發與收入狀況,為企業接下來的發展提供數據參考,幫助企業優化高新技術產品與服務的研發過程,在保證產出量的同時,盡量優化投入產出比,合理整合企業資源。
3 提升納稅籌劃能力方法
3.1 科學利用成本費用稅前扣除政策
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中包括允許、限制、不得扣除三種。對稅前扣除賬目的處理,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合理分類,以保障稅前扣除工作順利進行。在稅前扣除上,政府對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一定的優惠政策,對此企業應合理規劃運用。如,在職工教育費用等限制扣除費用中,可依照實際產生的金額扣除納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高新技術企業中的職工教育經費,若超過工資的8%,可在納稅時部分扣除,企業可以減少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加快其折舊速度以避免納稅。
3.2 合理運用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轉讓中,在增值稅與所得稅上有相應的政策優惠。我國財稅字273號文件表明,在技術轉讓、咨詢、服務等業務上獲得的收入,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可免征營業稅,變為收增值稅,而進行“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納稅人依然享有技術轉讓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因此,在規定范圍內,高新技術企業可最大限度地進行營業稅、所得稅、增值稅減免申請,以緩解企業稅務負擔。
3.3 充分利用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
現階段,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已成熱潮,主要遵循《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按低于一般企業的15%稅率進行其所得稅征收。在實際工作中,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滿足標準的公司應盡量爭取高新技術企業認證,以優惠稅率政策減輕企業稅賦負擔。
3.4 有效運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在高新技術企業資金費用中,研發費用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由《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可知,企業可加計扣除其研發經費。公司在研發新技術、新產品時所耗費的費用,都包含在企業研發經費之中,這種未形成無形資產并計入當期損益中的數據,可在據實扣除之后,以加計扣除研發經費的50%;對已形成無形資產的部分,應按已形成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結合企業自身狀況合理解讀政策,是高新技術企業對優惠政策進行利用,真正實現政策效果的最大化體現。
3.5 利用政府補助降低稅負
對高新技術企業來說,政府補助是對開發研究活動鼓勵態度的有效證明。在企業科研中,來自政府的針對性財政補助,能真正幫助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減輕公司財稅負擔,合理合法地將稅期延長,加快企業內部的優化發展。從相關法規標準可知,政府及相關部門對企業可提供一定程度上的財政幫扶,設置固定的資金流向用途標準,而企業對這一部分資金應注意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以區別于征稅范圍部分的收入,減少當期企業納稅額度,真正實現延期納稅。對于企業來說,降低稅負或滯延納稅都能幫助高新技術企業實現其自身價值的最大化,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
4 結 語
隨著科學技術不斷融入人們的工作生活,高新技術企業的涌現與成長為企業創新樹立了榜樣。政府的關注度會加快對企業的技術創新扶植進程,財政補助與優惠納稅政策能真正減輕企業稅務負擔。高新技術企業應抓住機遇,不斷發展自身會計核算與納稅籌劃能力,整合企業資源做財務與納稅的合理規劃,以求將企業價值最大化,促進企業創新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吳福喜.高新技術企業會計核算與納稅籌劃要點分析[J].會計之友,2014(1).
篇9
關鍵詞:研發費用準確歸集,加計扣除
為了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研發,創造新的技術生產力,國家稅務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等的有關規定,于2008年1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由于部分企業或企業財務人員對政策的不了解或了解的不透徹,要么沒享受到稅收優惠,要么由于費用歸集的不準確,多計或少計了扣除項目,使企業沒有充分得到優惠或產生了涉稅風險。為此,筆者根據多年的財務管理經驗以及近兩年由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審計鑒定過程中的意見交流作一總結,供相關企業或同行借鑒,以便正確把握企業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一、正確理解新舊政策的變化
1、享受主體的變化:財工字[1996]41號文件規定,可以享受技術研發費加計扣除的主體只有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國稅發[1999]49號文將主體放寬到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控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財稅[2003]244號又進一步放寬,將范圍擴大至所有財務核算健全、實行查帳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財稅[2006]88號文規定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國稅發[2008]116號《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也就是我們目前正在執行的文件,辦法規定了使用對象: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規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因此非居民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不使用該辦法。
2、主體條件限制的變化:
(1)不在限定每年研發費增長比例。在財稅[2006]88號文件出臺以前規定,在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時,都要限定企業當年的技術開發費必須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才能享受加計扣除,即現行的政策沒有比例限制。
(2)取消了規定標準以下的,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一次性攤入管理費的規定。,研發費用準確歸集。,研發費用準確歸集。財工字[1996]41號文規定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財稅[2006]88號文件規定單臺價值在30萬元以下,而現行的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對研發費用的扣除活動范圍采取了列舉的方式,明確八類年度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①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②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和動力費用。
③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④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或租賃費。
⑤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推銷費用。
⑥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用制造費。
⑦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
⑧研究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由于采用了列舉方式,因此,除以上八類費用外,均不得歸入實行加計扣除的范圍。如差旅費、電話通訊費、招待費、購入的研發成果如專利用等,嚴禁研發費用的“亂搭車”現象。
(3)取消了集團企業向下屬企業提取技術開發費必須審批政策。根據國稅發[1999]49號的規定:工業類集團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由集團統一組織開發的項目,需要向所屬企業提取技術開發費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現行政策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之間進行分攤。但是分攤須符合必要條件,否則很容易造成侵蝕稅基的危害。,研發費用準確歸集。因此,《管理辦法》規定了以下幾個條件:
①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應該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該協議或合同應該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的方法等內容。如果不能提供相關的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②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應當按照權利和義務、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分攤方法。
③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編制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究開發費用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
④稅企雙方對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費的分攤方法和金額有爭議的,如企業集團成員公司設在不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企業集團成員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省稅務機關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
二、建立健全企業內控機制,完善會計核算制度
由于研發費用的產生涉及企業的技術創新、產品的升級,是企業的發展戰略,而準確的費用歸集需要完善的會計制度,嚴格的預算管理,因此這不單單是會計核算問題,還是企業創新、研發成果的價值轉換與合理節約稅款的問題。
1、內部職能部門協調統一
充分享受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企業的一種利好政策,是團隊共同協作的結果,是企業職能部門在準確了解政策后的一種重視。首先,企業的技術發展部要依據企業的高級管理層制訂的當年或中、長期研發戰略計劃編制研發項目立項書、可研等相關資料。然后到當地科技局或經貿局科技處或具有立項審批的政府機構進行立項及最后成果技術推廣等;其次,由生產實施單位或研發部門進行具體安排落實,如生產工人、機器設備、直接材料、動力等單獨使用記錄及試驗品的收發等等。,研發費用準確歸集。第三,由人力資源部按照可研報告中的研發管理人員、生產單位直接從事研發的工人名單進行薪酬分配。第四,形成產品的由市場部進行市場開拓及營銷。最后,由財務進行八類費用歸集、加計匯算、申報備案。
2、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賬簿,實行專賬管理
《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加計扣除。
《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研發費用準確歸集。同時必須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
由此建議,企業為了準確歸集這些費用時以及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便利,可以按照《管理辦法》及《管理辦法》附表的規定在管理費用——研發費用項下設立如下明細: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薪酬、設備折舊及無形資產攤銷、委托科研試制費、材料燃料和動力費、中間試驗費等其它直接相關費。
3、新會計準則下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
新準則把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滿足一定條件的,可以確認為無形資產。這一規定的修改,對那些研發及創新能力強的公司影響是很大的,尤其是涉及信息技術產業的上市公司。目前在我國研究與開發費沒有硬性指標,由于會計處理的不同,有可能使其業績大幅上漲,從而在市場上得到認同。這一鼓勵政策的姿態也符合《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主旨精神,比如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的150%抵扣當年應納所得稅額等,所以開發費用的資本化所帶來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可以通過配套政策進行抵扣。
4、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時間
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實行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管理辦法》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對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能享受加計扣除,同時稅務機關有權利對申報結果進行合理調整。
三、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程序要求
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3、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4、政府職能部門的立項批復。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6、中介機構出具的稅前加計扣除的簽證報告等。
以上申報資料可由企業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咨詢確認,根據具體要求作相應的調整。
四、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的重要意義
1、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達到節稅的目的
由于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可以在稅前加計扣除,從而降低了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加計扣除后形成虧損的,可以免交企業所得稅,并通過下一個或幾個會計年度利潤進行彌補(最長時間不超過五年),更大程度上降低了企業長期的稅收負擔,節約了稅收成本
2、為申請審批高新技術企業創造條件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文件的規定,對2008年度起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
文件中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研發費用準確歸集。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由此可見,在準確歸集企業研發費的同時,如果達到上述規定要求企業可以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從而享受國家給予的更優惠稅收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各國常用的減輕稅收負擔的措施,它具有引導資源合理配置,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給企業提供寬松發展空間等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了多項稅收優惠,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稅法又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統一,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就是其中之一,旨在推動我國相關領域的改造和創新,促進產業升級,提高企業市場競爭能力,因此正確把握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對企業的長足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參考文獻:
1、機械工業出版社,于小鐳博士徐興恩教授,新企業會計準則實務指南與講解,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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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
篇10
5月3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以下簡稱《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也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按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收專家認為,《通知》對高新企業境內、境外收入適用同樣的優惠稅率的規定,有助于切實減輕高新企業的稅收負擔,對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大膽“走出去”,提高其在海外市場的競爭力有著重要意義。同時,這一政策打破了過去企業境外所得不得享受境內稅收優惠的舊框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國的稅收抵免制度。
高新企業境外、境內所得納稅適用相同優惠稅率
伴隨著國家“走出去”戰略的深入實施,在國際化的征途中,我國許多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不斷提高,從最初的勞動密集型企業“走出去”,到如今越來越多的高新技術企業走出國門,企業在境外投資與所得在企業發展中所占的比重不斷提高。
然而,一直以來高新技術企業在海外業務拓展中遭遇到重復繳稅和稅負過重的困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高新技術企業“走出去”的熱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這一規定只適用于企業的境內所得,境外所得仍然按25%的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
南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紡股份”)是福建省南平市的一家上市企業,2010年該企業正式成為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當年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節省了近100萬元。采訪中, 南紡股份副總經理、財務部經理吳作貽向記者介紹,南紡股份在國外也有業務開拓,但收入不是很多,在企業總收入中所占比重不高。由于企業在境外開展業務獲得收入并沒有享受到稅收優惠,所以企業一度對開展境外經營的積極性并不是很高。
福建中科萬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邦光電”)也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 盡管很多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已具備了一定的高新技術研發能力,成為同行中的佼佼者,但要走出國門并不容易,既要有技術優勢、資金優勢還要有價格優勢, 最讓企業頭疼的還是資金問題以及經營成本。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萬邦光電有計劃在境外投資生產,曾派人前往歐美等國家進行市場調研。在調研中企業了解到,在歐美國家設立子公司的經營成本比國內高4倍以上,其中包括了人工成本、地價、房價等等,企業的前期投入非常龐大,所以企業一直不敢貿然下決定。
但是,當得知《通知》明確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收入也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后,上述兩家企業明顯對“走出去”充滿了信心。“這是一個很實惠的稅收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可以讓我們的產品在國外市場上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吳作貽說。
有統計資料顯示,截至去年底,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群體達到了3萬家,超過1/3的企業已經陸續走出了國門。而在證券市場A股上市公司當中,有百余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公司境外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超過40%。其中,巨星科技、嘉麟杰、海普瑞、金飛達等多家上市公司境外收入占公司營業收入比重均在90%以上。稅收專家表示,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收入適用優惠稅率將直接提升這些企業的利潤水平,對境外收入占比較高的高新技術企業是一大利好。
抵免計算公式改變,高新企業整體稅負有望減輕
《通知》除了規定高新技術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還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在計算境外稅收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所謂稅收抵免,就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企業來自國內外的所得一律匯總征稅,但允許抵免該居民企業在國外已納的稅額,以避免國際重復征稅,這也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我國自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沿用并完善了這一制度, 對“走出去”企業和部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 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允許其來源于境外的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實行有限額的稅收抵免。
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以下簡稱“125號文件”), 對境外所得抵免的計算過程和適用范圍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之后, 國家稅務總局又公告頒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2010年第1號),對125號文件進行了逐條釋義,并以示例的形式進一步說明境外所得抵免的計算方法, 明確了具體操作程序。
根據政策,我國對企業的稅收抵免采取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原則和有限額的抵免辦法。具體計算公式為: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在《通知》出臺前,企業在計算“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時所適用的稅率通常為25%,《通知》明確今后這一適用稅率降為15%。這是對我國的稅收抵免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同樣有助于鼓勵高新技術企業走向國際市場。
福建省晉江市地稅局有關人士舉例說明了這一問題。假設某高新技術企業2010年度境內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15%。該企業在A國分支機構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A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在B國分支機構應納稅所得額為400萬元,B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
《通知》出臺前,該企業2010年度應納所得稅額計算過程如下。
(1)A國境外所得稅抵免
A國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10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25%×500萬元÷1900萬元=125萬元,可抵免所得稅額=500萬元×10%=50萬元。由于A國可抵免所得稅額小于A國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所以該企業2010年度實際應抵免所得稅額為50萬元。
(2)B國境外所得稅抵免
B國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10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25%×400萬元÷1900萬元=100萬元,可抵免所得稅額=400萬元×30%=120萬元。由于B國可抵免所得稅額大于B國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所以該企業2010年度實際應抵免所得稅額100萬元,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2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允許從次年起在連續5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綜上所述,該企業2010年度應納所得稅額=1000萬元×15%+(500萬元+400萬元)×25%-50萬元-100萬元=225萬元。
《通知》出臺后,上述例子中的適用稅率變為15%,則該企業A國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10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15%×500萬元÷1900萬元=75萬元,可抵免所得稅額=500萬元×10%=50萬元,實際A國應抵免所得稅額50萬元;該企業B國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10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15%×400萬元÷1900萬元=60萬元,可抵免所得稅額=400萬元×30%=120萬元,B國實際應抵免所得稅額60萬元。超過抵免限額的余額60萬元允許從次年起在連續5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綜上所述,該企業2010年度應納所得稅額=(10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15%-50萬元-60萬元=175萬元。
很明顯,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與《通知》下發前相比,該企業2010年度可少繳納企業所得稅50萬元。
在看到這樣一筆細賬之后,萬邦光電“心動”了。其負責人表示:“國家扶持企業‘走出去’的優惠政策是實實在在的,對我們在海外市場的開拓意義重大。萬邦將重新考慮和布局海外經營戰略,爭取盡快找到適合企業發展的空間,在國際舞臺上開辟出屬于自己的新天地。”
優惠政策門檻不低,高新企業“走出去”勿忘做好“功課”
盡管國家提供了稅收支持,但“走出去”企業或是有計劃“走出去”的企業還是要提前做好“功課”,因為要享受稅收優惠,企業需要跨過不低的政策門檻。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6個條件: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要求;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在上述6個條件中,《管理辦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還需要符合以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2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稅收專家表示,《通知》下發之后,還有待未來的工作指引做出更具體的界定,從目前設定的“門檻”來看,高新技術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成最大砝碼。因此,高新技術企業要敢于并舍得在研發上加大投入,在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后,才能有市場潛力的技術轉移到境外并形成市場,從而讓企業獲得更加豐厚的回報。
(文/ 陳榮富 杜靜 趙楠 陳文德)
企業所得稅“34號公告”詳解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對企業所得稅相關實務操作中若干有爭議的問題作了明確。本文對此文件逐條進行解讀。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解讀
本條款體現了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合理的貸款利率”可以全額列支的理念。具體含義可以從以下三方面來理解:
第一,本條款制定的背景。《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在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數額的部分內可以扣除。但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浮動利率已經不設上限標準,沒有明確的金融機構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可供參考。實際執行中,各地執行不一,急需統一政策。
第二,合理的貸款利率可以稅前扣除。本條款要求企業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來說明借款利率的合理性, 將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放寬到“本省任何一家金融機構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既可以是公布利率,又可以參照個案利率。本條款突出了只要合理的借款利息一律允許扣除的理念,既防止“高利貸”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又照顧到企業合理的稅收利益。
第三,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率應參照本條款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將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認定為“合理的支出”,在符合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情況下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雖然本條款沒有明示向個人貸款的利率標準問題,但是從整個稅法體系的邏輯性分析,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也應按本條款執行。
二、關于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扣除問題
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解讀
第一,本條款消弭了工裝到底是“勞保用品”還是“福利費”的爭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工裝并非全是勞保用品店購買的粗布服飾,尤其是商業銀行等企業購買西裝作為統一工裝,支出數額較大,究竟屬于“勞保用品”還是“福利費”,各地執行不一。本條款與時俱進,將工裝支出定位為“合理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符合時代的特點。
第二,應正確理解“統一制作”。本條款雖然表述為“由企業統一制作”,但這里的“統一制作”應作擴大解釋,包括企業統一購買的工作服飾。
三、關于航空企業空勤訓練費扣除問題
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解讀
本條款解決了“飛行員養成費”等空勤訓練費用究竟是“職工教育經費”還是“航空運輸成本”之爭,體現了立法中“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飛行員養成費”等空勤訓練費用形式上屬于培訓職工的職工教育經費,應該受稅法中2.5%的比例限制,但實際上飛行員是“黃金堆積起來的”,該項費用金額較大,應該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全額扣除。
四、關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改擴建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解讀
本條款是界定改擴建前固定資產凈值究竟是“資本化”還是“費用化”的問題。
第一,推倒重置。例如,房屋原值1000萬元,凈值200萬元,對房屋推倒重建,究竟是將200萬元作為“營業外支出”在稅前扣除,還是作為新房屋固定資產價值的一部分呢?本條款認為,房屋凈值屬于新固定資產建造必要的支出,二者有明顯的因果關系,應該計入新固定資產價值資本化,一并提取折舊扣除。
第二,提升功能、增加面積。一般情況下,也應該將固定資產凈值并入提升功能、增加面積后的新固定資產,按照稅法規定的不低于20年折舊年限重新提取折舊,其原則同推倒重置相似。但是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達不到20年,也可以按照尚可使用年限扣除。
五、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解讀
例如,A公司2008年5月以1000萬元投資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年5月經股東會批準,M公司將其持有的30%股份撤資,撤資時M公司未分配利潤為3000萬元,A公司撤資分得現金2000萬元。則A公司分得的2000萬元中,1000萬元為投資資本的收回,900萬元確認為股息紅利所得,剩余部分100萬元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解讀
本條款在遵循“以票控稅”基本規則的前提下,將提供有效憑證的時間明確為匯算清繳期結束,消弭了爭議。此前,大部分地區也是按照本口徑執行,但部分地區要求必須在當年12月31日前取得有效憑證。本條款統一了政策,便于納稅人操作。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業發生的相關事項已經按照本公告規定處理的,不再調整;已經處理,但與本公告規定處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規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在本公告施行后相應調減2011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解讀
本條款是此文件最具人性化的條款,很好地體現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利益,本條款規定對納稅人稅收利益有利的,允許追溯調減,并將調減額一律在2011年度扣除。
(文/張偉)
所得稅匯繳:哪些問題企業最“撓頭”
5月31日一過,忙碌了幾個月的企業財務人員終于可以松一口氣了―― 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全部結束,上一年的企業所得稅申報工作可以放在一邊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按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因此,匯算清繳就是企業對上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算總賬”。通過匯算清繳,企業把稅前該提的費用盡量提足,把不該計入成本的費用全部剔除,一方面確保不繳冤枉稅(多繳稅),另一方面減少少繳稅被稅務部門查處的風險。
由于企業所得稅本身的復雜性,再加上財務處理與稅務處理存在一定差異,每年的匯算清繳對很多企業的財務人員來說,都是一個不太容易做好的工作。那么,企業在匯算清繳中最容易犯的錯誤有哪些?哪些問題最令企業“撓頭”?就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幾名多年來為企業提供匯算清繳服務的稅務師事務所的專家。
預提費用納稅調整,匯繳中的“老大難”
受訪專家:李波 尤尼泰稅務師事務所 特級注冊稅務師
專家點題:
預提費用的納稅調整問題,向來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的“老大難”,亦是納稅人、中介機構乃至稅務機關關注的重點。
預提費用是指企業按規定預先提取但尚未實際支付的各項費用,對于納稅人而言是一項司空見慣的財務處理業務。預提的成本費用類型表現多樣,如一般企業中普遍存在的對工資、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房租、利息費用、銷售成本、生產成本的預提。對于某些特殊的行業,如房地產企業,房地產開發成本和土地增值稅的預提也是普遍現象。
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我所承接了某中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務,其2010年度預提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超過5億元,預提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超過6000萬元,預提應付銷售機構的銷售傭金超過1200萬元,預提2010年度高管績效工資超過220萬元。
對于這些費用,匯算清繳時要不要進行納稅調整,哪些該進行納稅調整,特別是對于這些預提費用的年度余額,公司如何進行納稅調整等,納稅人一直感到很難處理。
專家解析:
納稅人感到難以處理的原因,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稅收政策不明確。目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對于某些特定的成本費用預提項目能否在稅前扣除作出了具體規定。例如,對于預提未發放的工資、預提未實際使用或上繳的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不允許稅前扣除。而對于其他預提成本費用項目的年末余額是否需進行納稅調整,如何進行納稅調整,企業在以后年度實際支付預提的成本費用并取得合規票據是否允許納稅調減,稅收政策方面并未作出明確規定。這一點在房地產領域普遍存在。由此導致多數企業處于進行納稅調整和不進行納稅調整的兩難境地,無所適從。
第二,稅務機關政策執行尺度不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由此引申,預提的成本費用項目應允許稅前扣除。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同時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換言之,企業未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支出等項目不允許稅前扣除。此外在實際稅收征管過程中,稅務機關普遍采用“以票管稅”的管理模式,從這個角度出發,預提的成本費用項目由于未實際支付且未取得合規的票據,亦不允許稅前扣除。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稅務機關對于預提成本費用的征管尺度不盡相同。相當一部分稅務機關對此持“零容忍”的態度,搞“一刀切”。對于預提成本費用的期末余額均要求納稅人進行納稅調整;但亦有部分稅務機關對于預提的成本費用項目根據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對于業務實際發生,金額確定的預提項目準予稅前扣除,對于其他項目則須進行納稅調整。稅務機關對于預提成本費用項目政策執行尺度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納稅人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納稅調整的混亂。
第三,納稅人政策理解能力有待提高。由于成本費用項目的預提屬于正常的財務處理業務,且無論會計核算還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均對此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因此,相當一部分企業會主觀地認為成本費用的預提不存在財務和稅務上的差異,可以全額稅前扣除,無須進行納稅調整,無意間為企業埋下了稅收風險。
另外,由于成本費用的預提在財務上既可以通過“預提費用”科目核算,又可以通過“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核算,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因此,在企業實際財務及稅務實務中,相當一部分納稅人將預提成本費用作為企業利潤和稅收的調節器,通過預提成本費用項目達到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少繳或不繳稅款的目的。
專家支招:預提費用有預案,匯算清繳少麻煩
凡事預則立,對預提費用的處理也一樣。要想在匯算清繳時減少麻煩,對預提費用應預先按政策要求進行處理。首先,在財務核算過程中合理安排成本費用的預提,對預提項目要做到符合權責發生制和收入成本配比原則,要求實際業務已經發生且金額確定,準備收集好完備的支持性證據。其次,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納稅人應充分了解主管稅務機關的政策掌握尺度,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的準確度,做到應調盡調。最后,納稅人應增強稅收法律觀念,依法納稅,不斷提高對于稅法的遵從度,杜絕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發生。
工資福利費區分,財務人員最“撓頭”
受訪專家:嚴澄 京都天華稅務合伙人 注冊會計師
專家點題:
匯算清繳中,企業財務人員感到比較難辦的涉稅事項很多。在我看來,如何正確區分工資和福利費就是很多財務人員覺得比較“撓頭”的一個問題。
一些效益比較好的企業在給職工發放的工資中,除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獎金外,還有一些五花八門的補貼。對于這些補貼,企業財務一般都計入工資總額進行核算。但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其中的一些補貼需要被調整到職工福利費中去,這直接影響到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
專家解析:
出現這個差異的原因來自下面的兩個文件。
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的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而按照《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福利費包含范圍有: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等。
而且財企〔2009〕242號文件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很明顯,上述對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的規定在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上存在差異。由于這種差異,實踐中造成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將一部分補貼從工資中調整到福利費中,這不但造成了很多企業福利費超標,而且還加大了匯算清繳的工作量。
專家支招:順應稅法要求,規避事后調整
我們認為, 如果企業發放這些補貼僅僅是利用這些名目,而實際上已經屬于工資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的話,不如將其歸入符合稅法要求的工資項下。這樣, 企業在匯算清繳時就不必進行調整了。
入賬發票核查,真真假假“迷人眼”
受訪專家:唐婉蘇 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 注冊稅務師
專家點題:
根據我的經驗,核查辨別大量的入賬發票也算得上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讓企業很“撓頭”的事情。我們今年在為某大型國有企業提供匯算清繳服務時,僅審核企業的報銷票據就讓4名財務人員耗費了整整1周的時間。如果是銷售型企業或生產型企業,企業的發票用量就更大,匯算清繳時發票審核需要花費的精力相應更多。
專家解析:
企業所得稅的很多稅前扣除項目一般都通過發票來進行確認。因此,在匯算清繳時,企業要對發票本身的真偽和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雖然一般的地稅發票現在已經可以在稅務網站上查詢真偽,但是目前仍然還有一些發票比較難以鑒別,如手撕發票、舊版國稅普通發票等。一旦發現有以假發票入賬的情況,企業必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如果匯算清繳時未作調整,被稅務機關查實后不僅要補繳企業所得稅和相應的滯納金,還會遭到稅務機關的處罰。
匯算清繳除了要核查發票真假,還要處理大量的不合規票據。比如,一些入賬發票可能沒有填開付款方的全稱,沒有填開時間,發票版式過期,沒有加蓋發票專用章等。而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的規定,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不能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專家支招:與其臨時抱佛腳,不如平時把好關
其實,匯算清繳時發現的發票問題在平時就能夠預防。如果財務人員在一開始發票入賬的時候就把好審驗關,并在企業內部建立嚴格的票據報銷制度,匯算清繳時就不會有那么多麻煩。
企業在審核入賬發票時,審核內容應包括發票版式有無過期作廢,種類名稱與開具的經濟業務內容是否相符,以及對發票內容、時間、開具單位和蓋章情況的核對。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從2011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使用新版普通發票,除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建筑業統一發票、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換票證外,舊版普通發票不再使用。
加強對職工報銷制度的規范和嚴格把關,是杜絕出現不合規票據的根本。提醒企業注意兩點,一是報銷發票抬頭欄需填開本企業的全稱,無抬頭、個人抬頭或者企業名稱不全都屬于不合規票據。二是企業與軍隊的事業單位有經營業務往來需要取得其在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作為報銷憑證,軍隊的收款收據或通用收據不能作為發票使用。在報銷票據的同時,還要注意查看其附件是否齊全,如會議費后需附上會議通知和簽到簿,大額修理費后需附上修理明細單等。
企業財務人員應當增強發票風險防范意識。在接受發票時,財務人員應先進入發票監控查詢系統進行查詢,確認為真發票后再付款。養成查詢系統沒有所開發票信息時緩付款,所持發票信息與查詢系統反饋的信息不相符時不付款的習慣,避免假發票入賬。當然,如果在發票入賬時沒有發現問題,匯算清繳時才發現有假發票、不合規發票的情況,也不能嫌麻煩,必須按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
把握四大方向,順利完成匯算清繳
采訪中,中介專家還列舉了匯算清繳中其他很多讓企業感到“撓頭”的事項。比如,產品視同銷售的判斷、企業年金所得稅前扣除條件、非金融企業間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等。這些事項之所以比較難以處理,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相關稅收政策本身規定不夠明確,稅務部門執法尺度有寬有窄;二是財務處理和稅收處理差異較大;三是納稅人自身平時對政策掌握不準確,導致問題積淀到匯繳期間難以處理。
受訪的稅務中介專家一致認為,匯算清繳實際上是企業對上一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進行的一次年終大盤點,是企業的一次很好的納稅自查機會。雖然匯算清繳工作紛繁復雜,難以把握的地方很多,但總體上企業如果把握好四大方面,即收入、成本、費用和繳稅,匯算清繳一般就不會出現大的錯誤。
具體來說,收入方面納稅人主要核查該入賬的是否全部入賬,特別是往來款項是否還存在該確認為收入的款項而沒有入賬。成本方面主要查看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結轉的情況存在。費用方面主要檢查計提項目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多提情況存在(特別是與工資有關的項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確(特別是與福利費項目有關的),按實扣除項目是否計算正確(特別是招待費、廣告費項目)。繳稅方面除核查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主體稅種外,還要核查其他小稅種是否都已按規定繳納,如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等等,因為企業所得稅的調整往往會影響其他小稅種的計算。
(文/劉云昌)
注意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的幾種情況
稅法規定,將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其結果有可能小于零,這小于零的數額即為虧損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企業所得稅計算的重要一環,納稅人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境外虧損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但企業發生在境外同一國家內的盈虧允許相互彌補,即發生在一國的虧損,應該用發生在該國的盈利進行彌補。例如,某企業2010年度境內外凈所得為190萬元,其中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30萬元,設在A國的分支機構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20萬元,設在B國的分支機構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從B國取得利息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那么,該企業當年境內應納稅所得額230萬元,A國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B國應納稅所得額=-200+40=-160(萬元),應納稅所得總額=230+120=350(萬元)。當年度境外B國未彌補的虧損160萬元,允許以其來自B國以后年度的所得無限期結轉彌補。
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國稅發〔2008〕101號)填表說明中明確,依據《境外應稅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盈利可以彌補境內營業機構的虧損,但用于彌補境內虧損的部分最大不得超過企業當年的全部境外應納稅所得。例如,某企業2009年實現利潤-100萬元,稅率為25%;其在境外的分支機構盈利100萬元,稅率為30%,已納所得稅30萬元。2010年實現利潤100萬元,境外分支機構盈利100萬元,稅率為30%,已納所得稅30萬元。那么,該企業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100+100=0,抵免限額為0,境外已繳稅額結轉2010年度抵補余額為30萬元。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100+100=200(萬元),抵免限額=200×25%×(100÷200)=25萬元30萬元,實際抵免境外所得稅額25萬元,結轉以后抵免稅額=0-25+30=5(萬元)。
核定征收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一)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預繳。(二)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根據上述規定,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一般是不設賬或難以準確進行財務核算的企業。因此,采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采取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如果上年屬于查賬征收,是新認定為核定征收企業,則匯算清繳仍然可以彌補虧損。
企業重組原有虧損彌補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在企業合并重組中,如果被合并企業存在虧損,則可以有條件的限額彌補。《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是指按《稅法》規定的剩余結轉年限內,每年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般性重組是在企業并購交易發生時,就要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重組。特殊性重組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重組,在重組交易發生時,對股權支付部分,以企業資產、股權的原有成本為計稅基礎,暫時不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也就暫時不用納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以后履行。企業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的特殊重組的條件,可以享受特殊重組的稅收優惠。企業重組符合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查補所得額彌補虧損的處理
《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 自2010年12月1日起,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例如,某企業2010年會計報表填列虧損50萬元,稅務機關納稅檢查調增其應納稅所得額70萬元,那么,該企業201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70-50)×25%=5(萬元)。
(文/鐘美輝 梁仁瓊 永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