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審計范文
時間:2023-04-08 14: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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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008年,做為集團審計監察部的員工,我將繼續在集團領導的帶領下,按照集團的制定的計劃和審計監察部的部門工作目標努力完成好本職工作,為創一流工作制定嚴格的標準,并認真、嚴格執行。力爭在2008年爭創一流工作標準,我的具體工作職責與標準如下:
一、繼續配合部門領導做好房地產開發、源頭工程的造價控制和結算審計管理工作
目前,集團房地產開發業務表現出蒸蒸日上的勢頭,預計2008年將完成房地產開發投資達10個多億,審計監察部承擔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造價過程控制和審計結算的管理工作,在新的一年里我將本著“優質、高效、謙虛、積極”的工作標準為集團房地產開發業務服務好,服從集團大局,響應集團的各項號召;源頭工程中孫村熱源廠、東泉供水公司、兩河片區自來水加壓站項目、兩河片區熱源廠項目、兩河片區污水處理廠項目、孫村及兩河片區供熱、供水管網以及中心區舜雅路自來水加壓站項目已大部分建設完畢即將進入工程結算審計階段,審計監察部將面臨更加沉重的擔子,怎樣將上述源頭工程的結算審計工作做好,如何解決工程結算審計過程中的大量糾紛,如何使審計結果有利于集團,這些問題處理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我爭創一流工作標準的成敗。因此,在新的一年里我必須本著“優質、高效、謙虛、積極”的態度來完成自己的工作,使自己的工作能夠達到一流工作標準。
二、做好合同評審與資金支付審核工作
合同評審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是一個比較重要的環節,雖然這項工作表面上看起來很瑣碎,但是在評審過程中如果稍有疏忽可能會給集團造成難以估計的損失,因此在爭創一流工作標準的過程中我必須本著上述原則來完成這項工作,優質、高效的完成合同評審工作,不能讓集團簽訂的合同中留有敗筆。同樣,資金支付審核工作也是審計監察部日常的重要工作之一,如果不能夠對集團支付的每一筆資金進行嚴格把關和審核,那可能會給集團帶來潛在的巨大損失,為此,日常工作中我必須以爭創一流工作標準來嚴格要求自己。
三、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任務。做到任務到手不推托,做到“優質、高效、謙虛、積極”。
篇2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建設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監察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審計署《內部審計準則》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監察是依法對全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系統審計和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控制風險,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為目的。
第三條公司所屬各部室、子公司應按照本制度規定,自覺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內部審計組織機構職責
第四條公司設監察審計部,作為公司內部監察審計機構,負責公司內部監察審計工作,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五條監察審計部應當保持獨立性,公司各內部機構部門、子公司應當積極主動配合監察審計部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監察審計的工作。
第三章內部審計的范圍及權限
第六條內部監察審計的范圍:
監察審計部應根據公司各階段工作重點和董事會的部署,組織安排監督審計工作。主要負責對公司的財務管理、工程管理、工作作風建設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審計,具體內容如下:
(一)財務監督:對公司財務計劃、財務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與財務收支相關的經濟活動及公司經濟效益;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公司資金和財產管理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二)工程項目監督:對公司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變更、中間計量支付、驗收、結算執行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參與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的有關會議,參與工程變更、工程驗收現場查看,對工程款中間計量支付是否與完成工程量、合同支付方式相符進行核實簽字。
(三)合同審核:由法律專業技術人員對公司合同初稿依據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要求,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進行的法律審核把關,并簽署意見。
(四)資產經營監督:對公司承包租賃合同、租金收取、國有資產使用、投資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參加公司經營管理方面的有關會議、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對重大經營決策和投資方案執行情況審計監督。
(五)對子公司的重大議事規則及重大經濟決策事項、大宗物品采購、財務、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審計;人事任免,工資、獎金發放情況進行監督審計。
(六)配合綜合辦對公司員工工作作風進行監督考核。配合綜合辦對各部室、子公司工作進度進行監督考核。
(七)對公司大宗物品采購進行監督審核。
(八)專項監督審計: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董事會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九)董事會、董事長交辦的其他監督審核事宜。
第七條內部審計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公司規章制度,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經營方計、計劃、目標。
第八條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一)召開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審核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檢查公司資金和資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必要時索取相關資料復印備查。
(三)內部審計人員發現公司規章制度和企業管理存在缺陷,應向公司領導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議。
(四)向董事長會反映其他相關情況。
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九條根據集團公司具體情況,擬定內部審計項目計劃,報董事長批準后實施。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部室、子公司(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性審計任務除外)。每季度至少對各部室、子公司進行監察審計一次,不定期對各部室、子公司進行專項監察審計。根據監察審計情況出具監察審計報告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七天內向董事長匯報。
第五章審計人員及管理
第十一條內部監察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內部監察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公司建立特邀內審員制度,特邀內審員用于臨時補充內部審計力量不足,協助解決內審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內部審計負責人提出建議,報經董事長同意批準,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
第六章審計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建全監察審計檔案管理制度,監察審計檔案的歸檔、保管由內部監察審計人員負責。
第十四條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監察審計通知書和監察審計方案;
(二)監察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監察審計記錄、監察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董事長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監察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十五條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如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批準。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十年,永久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長期。
第七章附則
篇3
關鍵詞:內部審計監督;紀檢監察;職能融合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1
一、企業內部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職能融合有其重要的意義
1.暢通信息渠道,實現線索及案源共享。近年來,企業發生的經濟腐敗案件大多與企業管理粗放和資金監督失控有關。而審計部門通過經常性的內部審計,可以發現一些帶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及時進行分析研究,找準其存在的源頭問題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提出審計整改意見,并將信息、線索與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溝通,前移紀檢監察工作的關口,可以更加有效地預防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
2.密切配合辦案,力求各自優勢互補。內部審計與紀檢監察部門若各自孤軍奮戰,不但耗時費力,而且難達理想效果。兩部門通過工作的有機融合,一方面由審計部門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規范其被審計對象的業務行為;另一方面由紀檢監察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使其警醒和認真糾正自身存在的問題,變事后查案為事前教育,防患于未然。對于發現的重大違規違紀問題,利用紀檢監察部門監督懲處職能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追究,以增強震懾力,使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3.利用審計專業優勢,抓案件線索與查辦。在實施審計中,通過科學的審計方法和手段,能直接發現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紀檢監察部門可以在查處案件中發揮審計的“偵察兵”作用。紀檢監察部門可把審計結果作為備案材料,建立干部廉政檔案,使之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等情況做到心中有數,為能夠全面、客觀地對領導干部加以評價提供重要依據。同時內部審計對紀檢監察轉來的舉報以及在查辦案件中發現有關需要審計的線索,可以結合內部審計工作安排和審計項目的開展,有針對性地實施審計。
二、企業內部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的融合有其重要的作用
1.內部審計能夠加大案件初查工作的保密性。在對違紀違法案件查處的過程中,初查工作的保密程度不僅影響案件查辦的質量,甚至關系到案件查處的成敗。在案件初查階段由審計部門根據事先安排開展,紀檢監察部門不直接出面,不會在企業內部引起很大的反響,往往可以使那些違紀違法人員在思想上放松警惕,不但具有很強的保密性,同時也可以取得最大的初查效果。
2.內部審計能夠提高案件查處的效率。在對違紀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紀檢監察部門直接查賬不但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且在查賬方法及業務水平上要求也很高。通過審計不僅可以發現案件中存在的大部分書證,而且審計時獲取證據相對快速便捷,節約了查案取證的寶貴時間,使辦案人員集中更多精力來突破違法違紀事實,有利于進一步提高案件的查辦質量。
3.內部審計有利于查案的社會效應。在對違紀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案件線索來源的可靠性是查案工作的生命線,有的案件由于缺乏可靠的線索而無法深入調查,群眾舉報的線索可靠性必須要經過初查后才能證實,內部審計工作在這個環節上起到很好的補充作用。專項審計在發現被審計單位有財務違法違規問題后,雖然也可以在經濟上給責任人處罰,但對違紀違法分子威懾作用有限。而與紀檢監察部門有機結合后既節約了案件查處的成本,又提升了懲治腐敗和打擊違紀違法行為的力度。
4.內部審計能夠起到以懲促防的作用。各被審計對象雖然都有比較完整的財務管理制度,但由于各種原因有時會出現制度執行等方面的漏洞。通過審計能夠及時發現制度執行上存在的問題,促使案發單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促進制度的執行力,預防和減少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
三、實現企業內部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職能融合的具體措施
1.收集證據要掌握方式方法。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判斷如果是經濟行為涉嫌犯罪的,要對關鍵審計證據從司法的角度進行審視,判斷其證據的目標是否直指犯罪構成要件,對相關人員觸犯刑法事實的認定是否清楚,尤其對依法追究個人和單位責任的證據,要查看是否齊全和符合要求:一是審計人員在收集實物證據時,應當注明實物的所有權人、數量、存放地點、存放方式和實物證據提供者等情況;二是審計人員在收集視聽資料或者電子數據資料時,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電子數據資料的運行環境、系統以及存放地點、存放方式等情況,必要時,電子數據資料能夠轉換成書面材料的,可以將其轉換成書面材料;三是審計人員在收集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時,應當注明鑒定或者勘驗的事項、向鑒定人或者勘驗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人或者勘驗人資格等;四是審計人員對證據提供者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證據,應當注明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絕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
2.案件移送資料要完整及時。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區別審計證據和法律證據的異同,借鑒企業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的證據觀,對關鍵證據的取得要跳出審計的常規程序,及時主動取得紀檢監察部門的配合,及早掌握關鍵性的證據。通過審計鎖定除案件線索以外的所有涉案構成要件的事實資料。包括嫌疑人身份、涉案資金來源、性質、數額,貪污挪用的時間范圍,具體操作過程的手段等,并結合案件線索事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定性、定罪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的審計分析,并做出審計移送該案的結論,及時將上述資料作為審計查案線索向紀檢監察部門移交。這是審計查處案件線索的主要工作,也是審計查出案件線索能否順利移交和最終得到處理的關鍵性工作,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避免關鍵審計證據缺失,以免給案件受理機關進一步調查造成困難。
篇4
關鍵詞:上市公司 內審 內控 協調工作思路
近年來,根據國家財政部等五部委的要求,上市企業須構建內部控制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內控、內審和紀檢工作其本質均屬廣義的監督范疇,都是在建章建制的基礎上,開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活動,促進規范,保障企業目標實現。但從實際情況來看,人員配備不足、同一事項多頭監督、所提供的各類材料往往相同等情況,不利于監督工作效率的提高。為解決管理資源相對不足、監督行為重復的問題,不少上市企業將內控管理職能放在審計部門,也有的將內控和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監事辦職能合并,設立部門合署辦公,統一履行上述職能。那么整合后的部門如何合理使用職能組合、專業組合來更好地履行監督職責,利用專業優勢和工作定位的差異性深入開展監督和管控活動,從而推動上市公司綜合監督體系的建立。筆者結合上市公司的工作實踐和探索,談談內審與內控和紀檢工作協同工作思路:
一、資源整合,加強工作聯動
(一)加強部門內的聯動互補
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是相互滲透、相互依賴,最終目的又是高度一致的,內部審計既是內部控制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又具有其相對獨立性,因此內部審計除了開展傳統的財務審計外,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也是內部審計的重要工作;同時在上市公司開展的內控日常監控監察以及年度內控自評價活動中,可以將審計人員納入到評價小組成員,全過程參與內控評價,將審計工作深入到業務流程,達到前移審計關口目的;另一方面紀檢工作可以利用內部審計和內控評價的線索,開展效能監察和調查,規范權力運行,也可以參加到物資采購、工程建設等專項審計項目中,這樣無形中也前移了紀檢監察工作關口,消除隱患,有效的預防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二)加強部門間的協同合作
內控、內審和紀檢合署辦公的部門成為公司監督的主角,在開展一些專業性強、涉及面廣、特別是資金集中、權利集中的高風險領域的監督工作時,可作為牽頭組織、有效利用其他專業部門的人力資源開展相關監督活動。如物資采購、人工成本管理等方面,組織充分利用專業優勢,既彌補部門人員不足、專業技能不夠的缺陷,又提高了監督效果,同時參加的部門作為職能管理部門也更有利于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落實。
二、方法結合,提高工作效率
內部控制是由董事會、經理層和其他員工共同實施的,通過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和交流、監督五個方面來開展工作;內部審計主要是內審人員審核評價會計信息、財務狀況,以及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有效性,主要手段是審核、抽樣、座談、調查、復核分析等;紀檢監察主要是承擔著對黨員、領導干部行監督,對違犯黨紀、政紀行為進行懲處的職能,其主要手段是取證、查證、調查、核實。從控制層次上講,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重要工具之一,雖然內控、內審和紀檢工作的側重點和監督手段有所不同,但工作對象和目標一致,監督方法和手段也有重合之處,如詢問、調查、檢查、審核、分析等。因此在工作方法上的有效結合,可避免重復監督,例如:將內控日常監控和日常審計相結合,日常監控關注點是管理流程、制度的全面性、執行的有效性等;內部審計的關注點是指標完成情況、財務規范性,內控制度執行情況也是審計的重點;而紀檢監察對內控和審計發現的問題和缺陷,可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和發現的線索,超越審計權限和手段的重要事項作進一步的查證和處理,從而彌補內控和審計監督手段剛性不足的局限。
三、信息共享,強化監督效果
良好的內部控制體系涵蓋整個經營管理全過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而作為內控工具的內部審計,也應地將監督范圍前延到事前和事中,更好發揮其在內控體系和風險管理中的監督作用。因此內部審計課針對內控評價發現的缺陷,以風險為導向,有重點的安排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重點內容和范圍,來開展進一步的復核分析;而通過日常內控評價以及內部審計中,發現的一些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也將結果信息及時與紀檢人員進行溝通交流,紀檢監察可以盡早談話、教育,抓好違規違紀源頭治理,實現教育和預防為主的目標。這樣既彌補了內控和內審對于查出問題時采取的處理手段缺乏剛性的缺陷,同時也彌補了紀檢工作由于人員的限制不可能經常深入到業務中去、不能及時發現和處理一些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局限性。
四、結果共用,形成監督合力
內部審計利用內控日常監控以及事務所對公司年度內控審計的結果,對于企業管理和內控運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重大缺陷,視情安排開展專項審計或在日常審計中作為工作重點,并跟蹤問題的整改情況;內部審計對舉報以及在查辦案件中發現有關需要審計的線索,可以組織審計。
對于內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在內控日常監控中作為重點,從業務流程進一步查找問題發生的原因,這樣審計和內控評價結果相互借鑒,監督的觸角相互延伸,監督的深度和效果得到提高。
篇5
根據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安排,人大財經工委組織市政府法制辦、市財政局、部分市人大代表組成的執法檢查組,于5月14日—5月22日就全市貫徹實施《審計法》情況,到市審計局、財政局、民政局、教育局等單位進行了檢查。檢查組先后取了審計局和上述被檢單位的工作匯報,并抽查了部分審計檔案。現將有關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實施《審計法》取得的主要成績
近年來,市政府及審計主管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審計法,依法開展審計工作,對規范會計核算,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審計法宣傳活動,提高了全社會的審計法律意識。為擴大審計工作的影響,讓更多的人了解審計工作,市政府及審計部門在審計法的宣傳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在電視臺開辟了《審計法》的宣傳專欄,播放了市政府市長發表的電視講話及《審計法》全文,并在市區各主要街道張掛宣傳標語橫幅。二是成立了專門的業務輔導組,組織各單位財務、內審人員進行認真學習培訓,以會代訓班參加學習培訓人員達300多人。三是充分利用審計進點會,向被審計單位負責人、財會人員宣傳審計法律知識。四是邀請有關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召開審計工作會議,爭取主管領導和職能部門的支持。通過多層次的宣傳,有力地推動了審計法貫徹實施。
2、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較好地完成了審計工作任務。近兩年來,市審計局較好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職責,對依法應該審計的事項都有計劃地進行審計,審計監督覆蓋面越來越大。依法按規定開展了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開展了對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四個基層信用社等金融單位的審計;開展了對我市住房公積金、民政救災款物、疾病控制體系建設等專項資金的審計;開展了107國道改造工程、三灣工業園前期投資、團灣水庫工程、水利局防汛大樓、通鄉公路建設等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審計;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先后對85個單位的主要領導進行了任中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據統計,*5年完成審計項目56個,*6年完成審計項目58個。
3、審計工作成果顯著,依法查處了部分單位財務收支方面的違紀違規行為。通過查看審計檔案,我市在財政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①市財政違規列收列支的數額大,財政周轉資金難收回,市、鄉兩級隱形赤字負債多;②侵占、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情況多,數額大;③自立項目收費多,數額較大;④收入不入帳,私設“小金庫”的現象依然存在;⑤超標準列支業務招待費等。對查出的這些問題,審計機關基本上作了處理。據統計,*6年共完成審計項目58個,查出違紀違規金額3290萬元,責成追回被擠占挪用專項資金1167萬元,處理上繳財政88萬元,提出合理化建議142條,向紀檢、監察、檢察移送6起。*5年共完成審計項目56個,共查出違紀違規金額4000萬元,責成追回被擠占挪用專項資金1355萬元,處理應上繳財政76萬元,提出合理化建議42條,向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移送3起。同時,市審計局還將審計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為政府宏觀調控,為人大加強對財經工作的監督提供了參謀決策依據,從而對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我市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4、審計法規定的審計程序得到了較好的落實,審計工作逐步步入規范化軌道。市審計部門為規范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先后制訂了《現場審計工作紀律》、《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審計組廉政責任的若干規定》等制度,并得到了較好的執行。審計工作能嚴格按法定程序辦事,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等文書均嚴格按法定要求送達和報送有關單位和領導。審計檔案管理規范,檔案資料收集比較齊全。審計人員能夠嚴格執法,對查出的違紀違規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均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與處罰,并注意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執行審計決定。近年來所有被審計單位沒有對審計局執法提出過行政復議。
二、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執法力度不夠大。一是審計層面不夠寬。審計局在審計項目安排上存在人為選擇,審計層面較窄,因受重收繳、輕監督的利益驅動,對有處罰承受能力的執收部門和經濟部門審計較為頻繁,甚至“年年審的現地方”,而對權力部門和經濟狀況差的事業單位和虧損、破產企業,則從沒審計過,使一些違紀違規單位得不到及時查處。二是處罰力度不到位。一方面對查出的違紀金額,沒有按政策和法規進行處罰,大多數處罰都是協商處罰。例如*5年至*6年共查出違紀金額7290萬元,而收繳市財政的只有164萬元。另一方面對大要案查處不力,對發現的一些嚴重違紀線索查得不深不透。三是執法手段不強硬。在違紀問題處理和收繳罰款上,很少使用“向社會通報審計結果、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凍結存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審計應有的處罰手段,使處罰對象認為違紀罰點錢就完事了,影響了審計權威性。如市教育局違規收費的問題,是年年查、年年有,難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審計監督質量不夠高。首先,審計結果不夠客觀。一些審計報告結論不夠真實準確,甚至不是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調查反映,審計人員在被審單位查出的部分違紀問題和金額,沒有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出來,審計執法帶有人情味出現偏差。其次,審議建議不夠恰當。一些審計報告質量不高,分析問題不夠深透和準確,所提建議套話、空話多,沒有實質內容和可操作性。再次是為政府經濟工作參謀不力。目前我市審計機關依然是“就審計論審計”的思想框框,沒有更多的了解經濟活動的過程,分析決策的背景,從機制、體制和制度上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及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導致審計作用發揮得不夠充分。
(三)審計工作人員和經費不足。市審計局現有干部職工22人,內設股室7個,其中行政領導8人,有的股室僅有一個人。為完成法律規定的經常性審計項目和上級安排的各項審計任務,審計人員經常加班加點。審計質量有時就得不到保證,如有的審計筆錄和審計文書上存在草率涂改的現象。由于沒有學習時間,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難以提高,目前,審計機關能熟練掌握計算機審計的業務人員不多,以至對那些使用電腦管理財務收支單位的審計難以開展。同時人員和經費不足,已嚴重影響了審計執法的廣度、深度和力度,有的審計項目反停留在查帳這個層面上,只觸及皮毛,未觸及實質,難以發現大要案線。致使審計監督等同于一般的經濟檢查。
三、幾點建議
(一)要提高審計監督水平。要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作用,全方位、高質量地做好審計監督工作。一是要把重點審計和全面審計結合起來。要圍繞經濟工作中心,切實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的審計監督,抓住帶有全局性影響的熱點敏感問題不放,突出對財政收支、專項資金、重大投資項目和金融機構及國有民營企業的審計。同時,要把所有使用國家資金、占用國有資產的單位納入審計工作的視野,拓展面上審計,消除審計死角,規范經濟秩序,遏制違紀違法和腐敗行為。二是要把審計數量與審計質量統一起來。既要保證審計項目任務地完成,提高審計覆蓋率,更要注重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益,確保審計結果準確無誤,公正客觀。三是要把審計執法與審計服務聯系起來。一方面要嚴格依法審計,加強審計監督,不搞關系審計和人情審計。另一方面要正確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系,不能以處罰收繳為目的,而要重點在監督服務。對被審計單位違規及管理上的漏洞要幫助查找原因,采取積極的規范管理措施,進行跟蹤防患服務,增強審計監督實效。
篇6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4號)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并經省政府法制辦前置審查,為進一步加強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管理,規范審查機構審查行為,提高審查效能,保證審查質量,現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審查機構的條件、責任和義務
(一)各審查機構的審查人員應配置齊全。審查機構中專職從事審查工作的審查人員數量不得少于各專業審查人員要求數量的50%。審查機構認定標準的未盡事宜,按照建設部第134號令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審查人員包括專職審查人員和兼職審查人員。專職審查人員是指僅受聘于審查機構專門從事施工圖審查工作的技術人員;兼職審查人員是指從外單位聘用的非專門從事施工圖審查工作的技術人員。
審查人員只能在一個審查機構從事審查工作。兼職審查人員不得審查與本人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企業完成的施工圖。
(三)各審查機構的專職審查人員有注冊執業資格的,其注冊執業關系應注冊到該審查機構。根據我省勘察設計注冊人員隊伍現狀,已取得審查機構資質的專職審查人員注冊關系轉移的過渡期延長至**年12月31日。
(四)在過渡期**年12月31日前,申報審查機構資質認定的審查機構,有注冊執業資格的專職審查人員必須同時提供注冊執業印章或轉移注冊關系。
(五)根據建設部規定,審查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65歲,考慮到我省注冊人員的實際情況,允許審查機構中建筑、結構專業的審查人員可各有1人超過65歲,但不能超過70歲,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各審查機構應加強對審查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考核力度,不斷提高審查質量和審查人員的技術水平,對業務能力不高或不能認真履行職責的審查人員應及時予以調整。
(七)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承擔審查責任,審查機構法定代表人對施工圖審查全面負責,審查人員對其審查質量負相應的審查責任。審查人員在審查時,經其審查合格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處理或處罰。
(八)做好項目審查合格后的備案材料報送工作。在項目審查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審查機構應將審查合格書、審查合同、不良行為記錄(如沒有,應零報告)等材料報送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九)規范審查程序,保證審查質量。施工圖審查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對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執業注冊、簽章等市場管理規定執行情況進行政策性檢查,提出政策性審查意見;
2、審查機構法人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各個專業的審查人員并提出相關的審查要求,分專業進行審查,提出分專業審查意見;
3、進行建筑節能設計專項審查,提出建筑節能施工圖審查意見;
4、進行抗震設計專項審查,提出抗震設計專項審查意見;
5、審查機構法人或委托技術負責人組織會審協調各專業之間的審查意見,匯總形成審查綜合結論意見,并向建設單位反饋;
6、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將審查合格書等材料報送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7、審查合格書經備案后,審查機構應在全套施工圖(包括須經審查的設計變更文件)的每一張圖紙上按規定加蓋審查機構審查專用章(由審查機構自行刻制);
8、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書面說明不合格原因,并將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報原審查機構審查。
審查合格書、審查綜合結論意見、政策性審查意見書、各專業審查意見書、建筑節能施工圖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匯總表以及不良行為記錄單等式樣由省建設廳制定統一的文本格式(見附件),自2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通用。審查合格書應具有各專業的審查人員簽字,經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審查機構公章。
(十)審查機構要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提高審查效能。既要提高服務時效,又不能降低審查質量。要在法定審查時限內,盡量縮短審查時間,縮短審查工作日,有條件的,也可組織審查人員上門服務。
(十一)各審查機構應建立健全審查質量保證制度和審查崗位責任制度,加強自律,加強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建設,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各專業的審查至少應有1人審查和1人復審,并應有完整的審查記錄和簽字,認真統計違反強制性條文的情況并及時匯總,確保審查質量。
(十二)加強建筑節能審查工作,進一步加大對建筑節能設計的強制審查力度。審查機構要將建筑節能審查作為施工圖審查的重要內容,嚴格進行建筑節能審查,落實建筑節能審查責任,把好建筑節能審查關。在審查過程中凡發現不符合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設計,應定為不合格設計,凡不符合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一律不能審查通過,并按有關規定予以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各市應定期組織本地區設計單位通報在施工圖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建筑節能設計中存在的問題,以提高設計單位的節能設計水平。
(十三)加強抗震設計專項審查工作。抗震設計專項審查工作是從源頭上保證新建工程抗震設防質量的重要措施。各審查機構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將抗震設計作為施工圖審查的重要內容嚴格審查。凡不符合抗震設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抗震設計,審查機構不得通過施工圖審查。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要在初步設計階段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未經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不得進行施工圖審查。
(十四)繼續實行勘察文件前置審查制度,加強前置審查工作。勘察文件應提前送審,原則上由承擔該項目施工圖審查的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未經審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交付使用,設計單位不得將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作為設計依據。凡依據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勘察文件設計的施工圖,施工圖審查機構不予審查。審查機構在審查中發現勘察質量問題,要及時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審查不收費。
(十五)建立不良行為記錄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審查機構應將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或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工程技術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的不良行為如實記錄,對一次審查合格率低的單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等重大事項依照所涉及工程項目的管理權限,及時向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十六)審查機構應建立施工圖審查情況季報、年報制度。為及時掌握施工圖審查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準確評價全省工程勘察設計水平,各審查機構應當及時記錄、整理審查項目的數據信息情況,向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施工圖審查情況統計報表》,抓好施工圖審查數據信息報送工作。
(十七)認真做好存檔工作。審查機構應當在審查合格后,對包括審查記錄和審查合格書在內的全套審查資料進行存檔備查,其中施工圖應當至少保存至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一年以后移交建設單位。
二、關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和義務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圖審查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一)審查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的建設規模,實事求是地合理測算本地審查機構的設置數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審查機構認定初審及相關工作。
(二)省建設廳結合各市審查機構設置數量,對本省所需審查機構的數量進行測算、調整,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查機構條件,負責認定全省相應數量的審查機構,并向社會公布。
(三)實施審查人員信用登記制度。對審查機構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進行信用登記,建立審查人員信用信息庫,對審查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四)加強對審查機構審查項目的備案管理。
1、對審查機構在項目審查合格后報送備案材料辦理備案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并應在審查合格書上加蓋備案專用章。未經備案的審查合格書不得作為申請施工許可證的依據。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對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資格)等政策性審查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進行核實。
(五)對于技術力量薄弱、無審查機構的縣(市),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市區域內的審查機構在縣(市)建設局(委)設立施工圖審查受理窗口或者辦事機構,縣(市)建設局(委)應明確有關部門或指定專人負責本縣(市)區域內施工圖審查的受理和審查合格項目的備案工作,以提高服務時效。
(六)加強對審查機構施工圖審查工作的監管。
1、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每年原則上不得少于一次。我廳將對全省的審查機構采取項目調審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不定期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審查機構及審查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罰,加大處罰力度。
2、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把好準入清出關,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及時報省建設廳依法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要杜絕只追求經濟效益不求社會效益和審查質量,甚至低價惡性競爭降低審查質量、只進行形式上的審查或不審查、對勘察設計存在的問題但不報告主管部門等不良現象。
3、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審查機構承接業務范圍的監督管理。禁止任何單位未經認定或超越認定范圍承攬審查業務。未經認定或超出認定范圍從事審查的,所出具的審查合格書無效,由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審查機構收回審查合格書,并根據建設部第134號令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建立施工圖審查不良行為記錄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按分級管理的權限,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審查機構報告的不良行為記錄和重大事項,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處理、上報。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統一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匯總后于每季度末15日前報送我廳。我廳將對各市報送的情況,包括被處罰的單位及人員、不良行為記錄、一次審查合格率低等情況適時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動態管理的主要依據。
對不按要求上報不良行為記錄和重大事項或故意隱瞞不報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通報,并依法進行處罰。
(八)實行施工圖審查數據信息季報和年報制度。各審查機構向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施工圖審查情況統計報表》,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匯總后報我廳勘察設計與標準定額處。各市的季度統計報表應于季度末15日之前報送,年度統計報表應于下一年度1月10日之前報送。
三、關于審查任務的委托和承接
(一)建設單位委托施工圖審查,應當與審查機構簽定審查合同,合同中應載明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載明國家規定的審查內容、審查時限。
(二)建設單位應委托本省的審查機構審查,特殊情況確需選擇省外審查機構審查的,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應向項目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便做好跨省審查項目的跟蹤備案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根據建設部的規定,省外審查機構進皖承接審查業務的,必須到項目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審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遵守我省施工圖審查有關規定和地方標準,規范審查行為,保證審查質量。
篇7
【關鍵詞】 合同;采購;審查;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采購的買方代表的是企業實施采購行為,貨物的質量、價格等等關系到本機關或組織的利益,一旦忽視合同的審查和保管,直接危害到企業的利益。因此,在整個采購合同簽訂的過程中,不僅要審查供應商提供的物品是否符合要求,還要核實物品的質量是否符合采購標準,不能以次充優,濫竽充數。除此之外,還要審查供應商本身的資質,以及采購程序是否合法等。要做好采購合同的審查和管理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認識采購合同
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格、價款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
(1)主體
在合同當中必須明確雙方的基本情況和資質要求。如最基本的審查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地址、年檢等基本信息,保證其基本信息準確合法。以明確供應商的資質要求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要求。
(2)明確物品的質量、數量、價格
明確物品的名稱、數量、品牌、型號、質量、品質要求、價格、含稅單價(稅率明確)等要素,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同時,還需要明確標的物的數量計算方法、執行的技術資質和要求。
(3)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包括了貨物的交付方式,如由哪一方負責運送,承擔運送費用,另一方如何配合等;還包括了價款的支付方式,即給付現金還是票據,何時以何方式給付等。
(4)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的一方發生了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約行為,那么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后果。合同中應明確約定違約后責任的承擔方式和救濟方法。
(5)爭議解決條款
在采購合同的簽訂中,必須約定合同雙方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先小人后君子”,約定解決方法,一旦發生糾紛,就有了處理的依據。如約定仲裁庭仲裁或特定法院訴訟的解決方式。
二、明確對合同審查的內容范圍
1. 基本內容的核對
對合同的審查,最基本的要求是審查合同的語句表達是否有錯別字、是否通暢、是否有歧義,以及合同內容是否和競標、補充約定的內容相一致;合同內容的約定是否有違法違規的情況發生等。這項工作也許是最枯燥和乏味的,但卻是合同審查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要求。
2. 主體資格
審查合同的主體資格,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合同雙方的基本情況。如供應商的營業執照、行業許可證明、簽約人的身份資格等。第二,合同的簽訂符合法定的程序。像大批量的涉及金額比較大的采購合同需要通過招標形式確定供應商,擇優選擇合格的供應商。為了防止商業賄賂等不公平競爭情形的出現和維護企業的利益,合法的程序才能帶來實質的公正。
3. 履約能力
合同雙方的履約能力是合同實質審查的重要方面。所謂履約能力,就是合同雙方履行合同約定內容的能力。對采購方而言,主要是指對財政資金的使用是否有授權,可以是概括性的職能授權,也可以是特別事項的臨時授權。對供應商而言,主要是指供應商本身的經營狀況,銀行資信、審計情況等,以判斷供應商的資產負債情況和產品質量擔保情況。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監管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需要加強合同的監督和管理。例如在合同簽訂成功后,加強對供應商的督促,不斷跟進合同的最新進展,對于需要按照樣品或圖紙加工的物料,如果存在加工周期長、監控過程復雜且變數多的現象,要求供應商提供進度安排,方便聯絡和協商,確保物料能及時運送。另外,要做好貨物的驗收和入庫工作。如果出現問題,及時和供應商溝通,協商解決的辦法,使損失最小化。
四、合同審查及管理的后續工作
1、 合同的存檔
首先,從合同的訂立到合同的履行整個階段中,做好一切資料的收集和整理。一方面,有利于保證合同雙方的義務能很好的得到履行;另一方面,可以在發生糾紛的時候作為證據使用。其次,在合同存檔中,需要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存檔制度,不要根據個人的習慣隨意留存合同。應該嚴格按照公司或單位的檔案管理制度,做好合同的分類和及時更新、存檔。第三,在合同的存檔中,要做好核實工作,注意存檔的合同具有原始的文件證明效力,印章簽名清晰,不要出現存檔文件是復印件或未經簽署的文件等。
2、合同臺賬
負責采購的部門、機構或公司,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應建立合同的履約臺賬管理制度。詳細的書面記錄雙方的履約情況,并配合保留履約的原始憑證。適當的時候,取得對方負責人員的簽字蓋章確認,以更好的督促合同的履行和提供救濟的證據鏈條。
3、恰當的處理合同糾紛
若單位與供應商所簽訂的合同出現糾紛時,可先與供應商協商解決,以求盡快和平的處理,或者請第三方協調解決。若仍無法解除糾紛,則可通過法律途徑或者由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4、 管理人員要遵守合同管理紀律
人是管理的決定性因素。合同的簽訂人員與合同的審查管理人員都要遵守合同的管理紀律,不泄露合同內容,不私自更改合同內容,在合同簽訂及資料保管中充分考慮本機關和單位的切實利益,并妥善保管和維護合同。
五、結束語
篇8
關鍵詞:羈押必要性審查;構建;應對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9-0121-02
一、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涵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雖然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羈押必要性審查,但沒有明確界定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具體內涵,筆者認為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根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證據的收集情況、悔罪態度等,審查其是否具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礙訴訟的危險性,以決定是否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羈押必要性審查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我國一直存在著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護的觀念,加之司法實踐中各政法機關將逮捕率、起訴率作為考核指標,辦案人員往往是就案辦案,構罪即拘、構罪即捕一直是一些辦案人員的主導思想。筆者對揚州市一基層檢察院的逮捕情況進行了統計,2008年的逮捕率為88.8%,近三年的平均逮捕率也達到了76%。而逮捕后,除偵查機關變更逮捕措施外,檢察機關鮮有對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的。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明確規定了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并將審查的權利授予檢察機關,為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帶來機遇,同時使檢察機關也面臨著挑戰。
(一)強化了法律監督職能。
近年來,檢察機關如何發揮法律監督的職能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部門探討的熱門話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并將審查的權利賦予檢察機關,為檢察機關對審前羈押程序進行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一方面有利于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的羈押,保障在押者的合法權益,強化了人民檢察院在人權保障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強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執行、變更強制措施進行監督,防止公安機關隨意變更強制措施,出現關系案、人情案,維護司法公正提供了保障。
(二)檢察機關面臨的挑戰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一項新的工作機制,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必然會面臨一些困難。
1.人員問題
全國絕大多數案件在基層,而基層檢察機關普遍面臨著案多人少的困難。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要辦理大量的案件,監所部門普遍人員配備較少,檢察機關如何對現有資源進行合理分配,保障將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機制落到實處。
2.審查程序如何進行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了對捕后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但該條規定較為原則、籠統,司法實踐中應由檢察機關的哪個部門負責審查,審查的具體程序如何進行,審查的標準等未明確規定。雖然一些基層檢察機關開始嘗試羈押必要性審查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各地檢察機關實際情況不同,在今后執法辦案中對捕后羈押必要性如何審查、由哪一部門來審查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
3.被害人權益如何保護
對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對無羈押必要性的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對于解決一押到底,尊重、保障在押人員的人權具有積極的作用。但被害人尤其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權利是否會受到損害,變更羈押措施是否會引起被害人的不滿,引發涉檢上訪事件發生,如何在保障在押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不損害被害人的權益?
4.檢察建議如何落實
由于新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羈押必要只有建議權,如果建議不被采納,或有關機關不按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將如何救濟,如何保障檢察建議的剛性,切實保障人權,維護檢察權威?
三、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構建
逮捕是一種為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因此它的法律定位只能是預防和程序保障,而不是預期的刑罰。逮捕是一把
刃劍,運用得當,能夠發揮保障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功能;運用不好,就會產生消極影響和危害[1]。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既可對權利進行救濟,也是深化司法改革,落實、強化檢察監督權的一項重要的工作機制。但司法實踐中如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還要具體細化。
(一)審查部門
從新刑事訴訟法第93條不難看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體為檢察機關,但未明確由檢察機關哪一部門負責審查。有人認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體是偵查監督部門。”[2]有人認為“公訴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有無繼續羈押必要進行嚴格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3]還有人認為“由監所部門的駐所檢察官根據在押人員的實際情況向辦案單位提出變更強制措施檢察建議的工作機制。”[4]筆者認為在現有的檢察資源條件下,偵查監督部門應對做出逮捕決定的案件尤其是可能變更逮捕措施的案件進行跟蹤。公訴和監所部門審查案件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時,審查逮捕的理由是否有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羈押的必要。如逮捕證據發生變化,或逮捕理由消失,公訴和監所部門應及時通知偵監部門,確無羈押必要的,可以建議釋放或變更。監所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間的相關表現,為偵查監監督、公訴部門做出是否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提供依據。
(二)審查階段和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要經歷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法院判決前任何訴訟環節均有可能出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情形。因此,檢察機關對羈押必要性審查階段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到法院判決前的偵查、起訴、審判所有訴訟環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多長時間內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時時審查還是定期審查,定期審查規定多長時間較為合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偵查機關有2個月的偵查時間,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因短時間內無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全面了解,無法對其是否具有羈押必要性做全面的評估,因此筆者建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羈押1個月后,對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較為合適。 (三)審查的標準和程序
逮捕的目的是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檢察機關審查的標準應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逮捕措施不會妨礙訴訟的順利進行。檢察機關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要變更強制措施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察,即一是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二是逮捕后發現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但這種情況在審查逮捕時未被發現;三是逮捕以后患嚴重疾病,或者是在逮捕前已患病而在審查逮捕時未被發現的;四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羈押期已滿,但案件尚需繼續查證、審查的;五是對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5]。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具體程序可參照審查逮捕操作程序,即偵監、公訴、監所部門如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羈押必要,需要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由具體承辦人收集無繼續羈押的證據材料,提出建議,提交部門集體討論,由檢察長做出是否建議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四)補救措施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此次刑訴法修改的一大亮點,但該規定也留有遺憾:檢察機關的建議如不被采納或有關機關不將處理結果通知檢察機關該如何處理?檢察機關的檢察權威如何體現?檢察監督權如何落實?筆者認為檢察機關發出建議有關機關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應同時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案,如建議不被采納,應由上級檢察機關通知同級偵查機關,保障建議的剛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檢察權威。
四、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應對措施
(一)加強學習,轉變執法理念
此次刑訴法修改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對檢察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檢察工作人員應認真學習新刑事訴訟法,理解、領會新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精神,準確理解強制措施尤其是逮捕的功能,嚴格把握逮捕條件,要轉變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樹立權利保障的價值理念,發揮刑事訴訟法律的權力制約、權利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對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侵犯,為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做好準備工作。
(二)合理配備檢察工作人員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權利賦予檢察機關強化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但基層檢察機關
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尤其是偵查監督和公訴部門面臨辦案壓力,監所部門人員配備較少,在現有的人員條件下,難以承擔起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任務。因此,檢察機關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合理配備檢察人員,相應增加偵監、公訴、監所部門的辦案力量,為檢察機關順利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提供人力保障。
(三)加強檢察機關職能部門配合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一項新的工作機制,也是涉及檢察機關多個部門的工作。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審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理由最清楚,公訴、監所部門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的案件發展情況和在看守所的具體表現。因此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要充分發揮偵查監督、公訴、監所部門的協調、溝通,各部門相互配合、分段負責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
(四)化解社會矛盾,注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
羈押必要性審查無疑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起著積極的作用,但有可能損害被害人的利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是否會損害被害人的權利?是否會引發涉檢上訪事件?因此,筆者建議對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法律保護其他合法利益的案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后需要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及時與被害人溝通,賦予被害人相應知情權和監督權,將依法辦案和化解矛盾結合起來,以維護在押者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切實防止因辦案的簡單化或逮捕措施變更不當而引發涉檢上訪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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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監督管理,扎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
一是認真傳達會議精神。及時傳達貫徹市紀委八屆九次全會和全市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工作會議精神,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的實施,進一步強化管黨治黨責任的落實。強化政治擔當,加強監督執紀,交上作風建設合格答卷。二是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年初我局調整充實了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有效增強了相關部門的責任意識。三是加強源頭管理,提高隊伍素質。為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進一步完善落實懲治預防腐敗體系,加大防治腐敗力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全力營造高效廉潔穩定和諧交通大環境。于2月份組織全體職工簽訂了《遵規守紀承諾書》,對工作紀律、工作作風、公務接待、公務用車等內容做出公開承諾,要求干部職工對照承諾,提高自律能力。3月份,開展為期兩天的廉政教育學習培訓,邀請了縣檢察院、縣紀委的同志進行授課,突出黨風黨紀,預防職務犯罪,以生動的實例給全體干部職工上了一堂廉政警示課,讓黨員干部接受了廉政教育、加強了黨性鍛煉。四是加強監督檢查,注重快速反應機制建設。堅持領導帶隊上路檢查,對容易出現公路水路“三亂”和群眾反映較多路段進行重點監控。持續加大治超力度,實現交通、公安聯合治超工作常態化,每周定期開展聯合治超工作,有力打擊了超限超載行為。今年以來檢查大型車輛1000余臺次,處罰超限超載貨車220輛。開展了打擊“黑出租”專項整治行動,查扣黑出租、黑班線31部。非法營運“黑”車明顯減少,凈化了客運市場,維護了市場秩序。
二、突出重點領域,建設有交通特色的懲防體系
縣交通運輸局緊緊圍繞交通中心工作,大力推進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工作,以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抓手,積極探索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方式方法。一是在工程建設中嚴格實行招投標制度。在農村公路建設招投標時按規定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招標,杜絕違規操作。二是嚴格投標企業資質,規定達到二級以上資質的施工企業才可以參加投標,以防實力不強的企業完成不好建設任務,影響工程質量;三是與中標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安全施工合同》等合同的同時,簽訂《建設廉政工程合同》,規范企業行為。四是在工程質量監理中實行多方監理,互相監督。我們作為全縣交通工程的主管部門,為各項工程聘請高等級公司進行監理,同時還規定各鄉鎮政府作為項目業主,派出人員對各自工程進行監理,交通運輸局也派出專門人員實施監理,這樣形成了各項工程三方監理的局面,互相監督,確保施工質量,做到了工程全過程在公開、公正、透明情況的推進。
三、加強機關作風建設,不斷提高行政效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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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二審辦案時間的規定
1.人民法院在二審中的辦案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下可以經過特定程序再延長一個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對自己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有權決定具體審限。
2.人民法院在二審中的辦案時間的起算。根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并于同年9月28日起施行的《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2000年《若干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可見,對人民法院在二審中的辦案時間應作這樣的認識:自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第六日起,如案件不屬最高人民法院辦理,那么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一個月或一個半月或兩個半月將案件審結,否則,即構成程序違法。
檢察機關參加二審案件辦理工作的規定
1.檢察機關參加二審案件辦理工作的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對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第二審案件,同級檢察機關都必須派員出庭,并且,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十日以前通知檢察機關查閱案卷。可見,檢察機關參加二審案件辦理工作的方式主要表現為接受第二審人民法院的閱卷通知、查閱一審案卷并接受開庭通知、派員出席第二審法庭,其中,接受第二審人民法院的閱卷通知是檢察機關辦理二審案件工作的第一步。
2.檢察機關參加二審案件辦理工作的起算時間。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據此,檢察機關參加二審案件辦理工作的起算日期是從接到第二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十日以前的閱卷通知之日。
3.檢察機關的閱卷時間。顯然,第二審人民法院只有在已經對二審案件進行立案后,才可能書面通知檢察機關查閱一審案卷。因此,檢察機關的閱卷時間實際上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辦理第二審案件的審限的一部分。并且,從刑事訴訟法律條文本身的規定來看,這一閱卷時間至少有十日。
檢察機關二審辦案時間的現狀
明確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司法機關在二審中的辦案時間的規定后,似乎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檢察機關在二審中沒有獨立的辦案時間,其辦案活動所占用的時間實際上是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限。事實果真如此嗎?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依法開庭審理的第二審公訴案件,自開庭十日以前向檢察機關發出閱卷通知的第二日起,檢察機關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期限,不計入第二審審理期限。2000年《若干規定》第九條也明確規定:“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時間”,不計入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期限。
據此,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應該是: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一方面將檢察機關查閱一審案卷的時間限定為七日,另一方面將檢察機關查閱一審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時間從第二審審理期限中扣除。顯然,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是從維護法院辦案時間的角度出發對刑事訴訟法關于第二審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的突破,先不論這一規定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效力如何,姑且就這一規定本身給司法實踐的指引、導向和規范作用而言,它直接導致了檢察機關辦理二審案件在時間上的不受限制性,換句話說,就是使檢察機關獲得了無限期辦理二審案件的時間。因為,檢察機關完全可以通過超過七日閱卷的方式使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發生“中斷”,至于這種“中斷”會持續多長時間,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均未予以規定,因此,對這一時間的掌握完全取決于實際辦理案件的檢察機關。
立法應規范檢察機關在二審中的辦案時間
從客觀上講,刑事訴訟法在設計第二審程序時,僅對第二審法院辦案期限進行規定,而未給予檢察機關獨立的辦案時間,與其對第二審程序的功能設計是不相符合的。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在我國,第二審程序實行的是全面審理,并且原則上都要求“兩造俱備,師聽五辭”,顯然,由于檢察機關相對獨立的級別設置,對一審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二審檢察機關是不可能完全知曉的,因而如同一審檢察機關辦理案件時需要法定的審查起訴期限一樣,二審檢察機關在辦理二審案件時同樣需要審查上訴或抗訴的期限。沒有審查上訴或抗訴的期限,二審檢察機關在客觀上是難以全面掌握案情和充分行使二審檢察職能的,而這勢必直接影響到第二審程序功能的實現。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原則上給予檢察機關七日閱卷時間,一方面,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至少十日直接相違背,另一方面也與檢察工作的實際情況發生了沖突。例如,對某些疑難、重大、復雜的案件尤其是抗訴案件而言,僅給予檢察機關七日的閱卷時間是顯然不夠的。因為,在這一期間內,檢察機關要認真查閱全部卷宗材料,要按照1998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對原審被告人進行提訊、復核主要證據等工作,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對案件的書面審查意見即二審案件結案報告,制作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和出示、宣讀、播放證據計劃,擬寫答辯提綱,形成二審出庭意見,同時,案件的具體承辦人在辦理案件時還要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案件的辦理流程的規定和本院制定的與此相關的制度管理性規定開展工作,如對案件進行逐級匯報,對抗訴案件向檢委會作專門報告等。
針對檢察機關閱卷時間超過七日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又通過司法解釋將超過的日期排除在二審法院的辦案期限之外,將案件無限期地“流放”和“擱置”于二審檢察機關。姑且不論二審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責任意識如何,單就這一做法給訴訟參與人尤其是訴訟當事人帶來的影響而言,其最明顯的不利后果是造成了司法機關對原審在押被告人的無限期“合法羈押”。例如,如果檢察機關因為特殊情況把案件辦了一年半載,那么,自一審時即被羈押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就得在里面“等待”一年半載,并且無法援引任何法律依據來要求司法機關對這種羈押措施予以撤銷或變更。顯然,這種無限期的“合法羈押”對被告人的傷害是巨大的,與刑事訴訟程序保障訴訟參與人尤其是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宗旨是不相符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