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糾紛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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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摘要】盈余管理是長期以來關注度高的話題之一。本文采用案例研究和事件分析方法,通過對南紡股份的案例研究, 發現國有企業公司治理與內部監管方面存在嚴重缺陷,盈余管理手段也復雜多變。同時還發現監管存在疏漏,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未能盡責,法律法規方面更新不及時等問題, 就此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關鍵詞】盈余管理 動機 手段 經濟后果
一、引言
企業的盈余管理一直是研究的熱門話題,相關研究主要集中于盈余管理的動機、手段、經濟后果等。已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經營者為了影響股票市場對公司價值的理解、提高經營者的報酬、降低違背貸款合約的可能性以及避免監管部門的監管,往往會運用應計項目和構造真實交易的方式進行盈余管理(Healy 和Wahlen,1999)。鑒于此,很多學者研究影響盈余管理的外部因素,如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因素、審計質量、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等。研究多數集中于使用大數據大樣本的實證研究方法,通過模型回歸結果來說明問題,揭示盈余管理現象的存在,且證明有諸多因素會影響到盈余這一變量。對于某一個體公司,有關盈余管理研究則相對較少。近年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事件時有發生。因此研究公司有關于盈余管理的個體行為,有利于利益相關者更早地注意到企業的相關問題,也有利于市場的監管,降低審計風險。本文選取南紡股份公司為案例,分析盈余管理手段由此帶來的經濟后果,并提出對策建議。
二、文獻綜述
已有的研究主要關注盈余管理的動機和手段,本文也是從這兩個方面進行案例分析。根據已有的研究結論表明,經營者為了影響股票市場對公司的理解、提高經營者的報酬、降低違背貸款合約的可能性以及避免監管部門的監管,往往會運用具體的應計項目和構造真實交易的方式進行盈余管理(Healy 和Wahlen,1999)。由此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對之前的研究進行歸納,一方面是從決策有用性的角度,另一方面從契約功能的角度。
從決策有用性角度,主要表現為上市公司想在資本市場進一步擴大融資的目的,大致可以分為債券融資和股權融資。一些上市公司通過盈余管理手段和效果從而達到吸引投資者的目的。陸正飛等(2008)認為,國內外上市公司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盈余管理現象,在這種情況下,盈余管理對債權人決策的影響主要表現為:企業通過盈余管理行為粉飾財務狀況,進而影響債權人關于債務融資成本的決策。并且盈余管理不但能影響債務融資成本,還能影響企業是否能夠獲得債務融資。通過研究發現,銀行并沒有對上市公司的盈余質量進行區分,進而說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損害了會計信息的債務契約有用性。DuCharme 等(2001)發現管理者在首次公開發行、季節性公開發行股票前會運用其掌握的操縱權過高估計報告的盈利,從而獲得更多的融資。
從契約功能角度,由于“人”與“委托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會計信息的提供者(一般為人,即企業管理當局)通常比會計信息使用者(委托人或利益相關者)了解更多的企業內部信息,因而必然導致“溝通摩擦”(魏明海,2000),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隨之而來。人會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在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會計盈余信息過程中,做出對自己有利或對自己和委托人均有利的盈余管理行為。契約可分為獎酬契約和債務契約。獎酬契約通常指分紅計劃,分紅計劃通常基于會計收益數據制定,而會計政策的選擇權和會計系統的管理權又掌握在管理者手中,因此會誘使管理者操縱相關會計數據來提高其分紅收益的機會主義行為。這種行為最終導致會計收益數據并不能總是客觀地衡量企業的經營業績或價值。此種觀點已經被Healy(1985)等早期的實證會計研究所驗證。債務契約是管理者與債權人簽訂的旨在保障債權人利益的顯性契約,管理者有動機通過盈余管理來調整相關財務指標,避免造成技術性違約,這種猜測也被許多研究人員所驗證(李遼寧,2012)。
三、案例概況
(一)公司概況
南紡股份成立于1978 年,1994 年5 月改制為股份制公司,2001 年3 月6 日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主要從事紡織品、服裝、機電等產品的進出口貿易。南紡股份設有21 個業務部門和9 個職能部門,擁有27 家控股子公司和12 家參股公司,子公司涉及紡織品和服裝、醫藥和機電產品生產和貿易、展會以及房地產開發等多個領域。該公司在過去的兩年中曾多次被相關監管機關披露經營過程中存在問題,財務方面存在嚴重的虛增利潤行為。南紡股份連續五年財務造假,虛盈實虧,南紡股份財務造假事件被曝光以后,引起了媒體與投資者的高度關注,被媒體稱為“近十年國企造假第一股”。
(二)違規事實
2012 年9 月18 日南京市審計局名為《2012年第1 號:南京紡織品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1 至2010 年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結果》的審計公告,在公告中指出:南紡股份在高速增長過程中、沒有按照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去履行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在履行管理職責的過程中,公司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和部分中層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未能正確和全面履行崗位職責。在應對快速發展的內外貿經濟活動中,思想和管理方法陳舊,嚴重的不適應市場,導致公司規模增長帶來的效益和公司積累的資源大量流失,2006 年至2010年進出口額年平均降低7.66%,主營業務收入年平均下降8.93%。經審計,南紡股份的不良資產總額10.79 億,已形成損失6.47 億元。
2012 年11 月28 日上海證券交易所譴責公告,認定南紡股份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多項違規行為,包括年度報告披露未能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數據及經營情況,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前任董事長兼總經理C1、前董事兼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C2、前副總經理C3 三人惡意串通、聯手造假,對其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其行為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 條、3.1.4 條、3.1.5 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2014 年5 月16 日,南紡股份了《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公告顯示,經過證監會為期兩年的調查,南紡股份被認定在2006 ~ 2010 年間連續五年虛增利潤總數達到3.44億元,如下表所示。并于2014 年5 月15 日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處罰公告,同時也作出了相應的處罰決定。公告曝光之后,各大財經媒體、網站均對此作了報道,公司被媒體稱為“近十年國企造假第一股”。相關報道引起了股民、法律人士以及資本市場關注者的激烈討論,南紡股份的股價接連下跌。
四、案例分析
(一)盈余管理動機
(1)規避退市風險。我國規定A 股公司因業績因素的退市標準是連續3 年虧損就要暫停上市(暫時保留代碼和資格),如果之后6 個月內仍繼續虧損就要面臨退市處理。南紡股份在2006 年企業實際利潤虧損金額為668.65 萬元,為了避免被列入ST 的行列,虛增利潤3 109.15 萬元。隨后幾年南紡股份連續虛增利潤。規避退市風險是南紡股份進行財務造假的主要動機。
(2) 管理層謀取私利。南紡股份為一家國有企業,歸屬南京國資委管理。一般國企因為高管沒有太強的利益訴求,且要承擔巨大的監管風險,所以很少有財務造假的行為。南紡股份多年經營導致優質資產大幅流失,原董事長、原副總經理、原財務總監等6 名高管人員,因私設、侵吞公司“小金庫”2 億多元,且大部分資金被高管侵吞、私分,已于2013年被法院判刑。南紡股份財務造假主要動因是管理層不顧監管風險,侵吞公司資產,為私人牟利。
南紡股份公司在2001 ~ 2010 年間多次出售、處置與轉移資產,期間管理混亂,牽涉交易多方,并且管理層變動也較為頻繁,期間關系錯綜復雜。
(二)盈余管理手段
(1)騙取出口退稅。公司在2006 ~ 2010 年五年間采取的主要手段虛構交易,2013 年8 月13 日《南紡股份關于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的提示性公告》,確認2010 ~ 2011 年期間,公司的出口貨物單證中,經核實有54 份備案單證為虛假單證,共涉及已退稅款1 033.74 萬元。根據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將對公司已取得的退稅予以追回。
(2)違規確認遞延資產。2011 年報披露,南紡股份2009 年年末應納稅所得額余額為-33.00 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3 311.10 萬元;2010 年應納稅所得額為-5 400 萬元,當期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2 080.72 萬元。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南紡股份沖回并追溯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調減2010 年度遞延所得稅資產2 080.72 萬元,調增所得稅費2 080.72 萬元,調減2010 年年初未分配利潤3 311.10 萬元。
(3)少結轉營業成本、少計提壞賬準備。南紡股份公告稱,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由于少結轉營業成本導致多計利潤4 287.78 萬元,其中調減2010 年年初未分配利潤4 287.78 萬元,調減應收賬款4 287.78 萬元。2013 年度發現子公司南京建紡實業有限公司2011 年度及以前年度少結轉營業成本951.3 萬元,在編制2011 年與2012 年可比財務報表時,調減2011 年度歸屬于母公司凈利潤及留存收益193.1 萬元、少數股東損益289.63 萬元及2011 年期初留存收益187.43 萬元、調減2011 年存貨951.29萬元。2011 年公司年報也曾提及追溯調整少計提的壞賬準備。南紡股份截至2010 年年末時,公司因少提壞賬準備多計未分配利潤2 438.38 萬元,其中調減2010 年年初未分配利潤3 899.28 萬元,調增2010 年應收賬款壞賬準備102.14 萬元,調減財務費用匯兌損益1 563.04 萬元。
(4)虛增營業收入。公司通過虛構合同虛構收入。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公司多計營業收入增加未分配利潤金額合計14 912.32 萬元,其中2010 年多計收入2 489.13 萬元,2009 年及其以前年度多計收入12 423.19 萬元,因追溯調整營業收入同時沖減應收賬款合計14 912.32 萬元。此追溯調整事項將減少2010 年營業收入2 489.13 萬元,減少2010 年年初未分配利潤12 423.19 萬元。
五、經濟后果分析
(一)證監會行政處罰
2014 年5 月15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南紡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虛構利潤的行為,并作出了相應的處罰。南紡股份公司的造假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關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上市公司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對南紡股份及相關責任人也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南紡股份警告,并處以50 萬元罰款;以及相關當事人罰款和警告等不同的處罰決定。2012 年11 月28 日,上證交易所曾公開譴責。公開譴責南紡股份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 條、2.5 條等有關規定;三位主要的相關當事人涉嫌惡意串通、聯手造假,對其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行為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 條、3.1.4 條、3.1.5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證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 條、17.3 條的規定,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給予案例公司和三位當事人公開譴責;并公開認定該三人三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投資者市場反應
證監會向南紡股份發出處罰公告書的當天5 月15 日,由于市場還未獲知該消息,因此在當日市場尚未作出反應,異常報酬率仍然大于0。5 月16日南紡股份公布《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當日公司的股票日報酬率低于預計股票正常收益率,說明已有投資者已經提前感知到了該負面信息。5 月17 日,由于各大門戶網站均對案例公司的財務造假事件進行了報道, 5 月19 日周一市場對該負面信息作出了明顯反應,異常報酬率為-3.4%。5 月21 日, 由于案例公司又了《關于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回復的公告》,證實了2006 ~ 2010 年五年期間存在虛構利潤的違規事實,并且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可以看出,該公告以后當日的異常報酬率再次下落到-3.73%,并于5 月22 日異常報酬率進一步下降。
六、違規原因分析
(一)監管力度不夠
南紡股份公司連續五年虛構利潤達數億,證監會在2012 年才介入對此展開調查,反映了監管的滯后性與不靈敏,并且各層級監管工作質量也因此受到質疑。監管方面的疏忽,使得公司有機可乘,虛假財務信息,欺騙廣大投資者。同時使監管機關的公信力受到嚴重質疑,投資者對市場信息的真實性與可靠性充滿懷疑。
(二)違法成本過低
在此事件中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證監會處罰該公司人民幣50 萬元。很多人認為較之于連續五年累計虛構利潤高達人民幣3.44 億元,50 萬元的罰款顯得微不足道,并感嘆違法成本之低。違法成本低會大大增加上市公司違反規定的可能性。較之于虛構利潤的金額,散布虛假財務信息騙取投資者的資金導致投資者付出的成本則更加難以衡量。
(三)企業內部控制缺失
無論是監管機構或是法律法規的規定,都只是外部制約機制,而對于此事件,還是應該從企業內部找原因。企業內部公司治理存在嚴重問題,內部控制缺失,才會導致該種情況發生。企業內部監事會、獨立董事形同虛設,會計人員違背職業道德,對管理層缺乏必要的監督與約束,管理層存在道德問題等,這些是導致南紡股份公司連續幾年都存在財務造假行為而沒有得以制止的根本原因。
(四)管理層決策失誤
審計公告顯示,南紡股份公司在長期經營中一直存在公司治理混亂,管理層決策存在嚴重失誤,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公司投資回報率低,損失慘重。相關崗位職責分工不明確,存在管理真空區域,安排資金投放不合理,董事會形同虛設,董事長一人獨權,使得公司經營模式不能順應企業發展的要求,債務風險巨大,導致企業進行財務造假。
(五)注冊會計師審計失察
為審計該公司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存在問題。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連續五年審計該公司,的審計報告標準無保留意見。注冊會計師工作令人質疑,在此事件中注冊會計師顯然未能保護外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而也暴露了更多的問題,引發了更多的思考,如對注冊會計師行為的監控,獨立性的把握,以及對審計質量的保證和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的復核等。
七、政策建議
本文提出如下建議:第一,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大監管力度,防弊查錯。及時有效地督查上市公司行為,規范市場秩序、企業行為,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不對稱性。第二,在法律法規方面需要及時更新完善相關條款,強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大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適應當前企業發展以及市場發展的需要,真正起到監督規范與警戒的作用。第三,應該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建設,使內部控制成為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的外部獨立董事要行使監管職權,董事會要行使監管與決策職能,保護廣大股東的權益。第四,注冊會計師需要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樹立公信力,嚴格遵守職業道德,保持職業謹慎性與獨立性,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合理保證企業財務信息的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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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法律碩士;特色教育;優勢;發展
“法律碩士”起源于英美,在我國出現于20世紀90年代,是一種專業學位碩士教育項目,專業學位人才培養和學術型人才培養在高等院校人才培養工作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專業學位人才培養更側重于以致用和實務為指向。近年來,法律碩士專業持續受到本科畢業選擇考研之路的考生青睞。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律碩士教育經過五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自己的風格與特色。本文將以之為例,對其發展法律碩士特色教育的優勢之所在進行分析,并對其未來發展之路進行簡要探討。
一、簡介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坐落于中國廣州市,是我國華南地區唯一的省屬語言類重點大學。該校于1995年6月由廣東外國語學院和廣州對外貿易學院合并組建而成,是培養國際化人才和外國語言文化、國際化戰略研究的重要基地,其專業特色鮮明、外語優勢突出,注重文學、經濟學、法學、工學五大學科的相互滲透,著重培養一專多能、思想素質高、專業水平高、外語實踐能力強和信息技術運用能力強的復合型人才。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下設法律系、民商法學系、外交學系、國際經濟法學系和國際政治系,還設有校級科研機構國際問題研究所及教育法制研究所等六個院級科研機構,形成了“五系六所”的架構。在教育培養上,法學院融外語教學和法律專業教學于一體,注重理論聯系實際,注重學生的綜合素質教育。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于2009年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設立,隸屬于法學院,學院領導非常重視法律碩士辦學工作,以“厚德明法、博稽中西”為辦學理念,不斷在探索中進行培養模式完善改革,強化法律與外語相結合的特色,致力于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高層次、實務型法律人才。
二、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律碩士特色教育優勢分析
(一)區位優勢
廣東省是中國第一經濟大省,地區生產總值等多項經濟指標都列各省第一位,人均GDP總量在全國前列,是最具有市場活力和投資吸引力的地區之一,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所處的廣州市是廣東省的省會,是我國華南地區的金融中心。從經濟發展來看,廣東省多年保持了持續的高速增長態勢,經濟的繁榮必然會催生出大量的經濟糾紛案件,這就為懂法律、懂經濟的法律從業者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從地理區位來看,廣州市位于珠江三角洲的中心,毗鄰香港、澳門,與東南亞地區隔海相望,靠近海上國際航線,對外交通方便,是我國的南大門。隨著與港澳地區及東南亞國家的各項交往合作日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糾紛也日益增多,這又相應形成了對不僅懂法律、懂經濟,還要懂外語的高素質復合型法律人才缺口。獨特的區位優勢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律碩士的培養提供了有利條件,也為其培養模式、培養方案的制定完善指明了方向。
(二)專業優勢
1. 以英語專業優勢為視角。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共有18個外語語種,是華南地區外語語種最多的學校,其英語、法語、日語及其他小語種專業在全國排名靠前,英語專業屬八個省級名牌專業之一,英語教學師資實力強勁。法律碩士教育中心的研究培養方案時,因校置宜,依托該校外語優勢,開設了四個學期的法律英語聽、說、讀、寫課程。法律碩士專業有著面向實踐的定位,這一定位體現在教學過程中的各個環節之中,法律英語的教學也不列外。法律專業的實踐性和英語語言的工具性決定了法律英語專業其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課程,法律英語的教學肩負著訓練語言能力和掌握法學專業知識的雙重任務,基本的語言能力培養與法學專業知識的掌握相結合,這才能真正體現法律專業英語教學的價值。
廣外法碩在法律英語的教學過程中,注意區分學生在入學時英語水平及專業背景的差異,因才施教,積極進行教學方法的調節,重視課堂練習,鍛煉學生在一次次的presentation和模擬法庭練習中提高自己的應變能力和表達能力,將老師被動教學變為學生主動求學,盡量確保每一屆學生掌握扎實法律基礎知識的同時具備過硬的法律英語聽、說、讀、寫能力,為將來處理涉外法律事務中準確、流利的運用英語表達自己的觀點提供了保障。
2. 以經貿專業優勢為視角。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的名字中有“外貿”二字,這就代表了它不僅僅是一所因外語而聞名的院校,其在經貿專業上也具有自己的獨特優勢。廣外的國際貿易、經融學、會計學專業也跟英語一樣位于8個省級名牌專業之列,國際貿易課程還入選了省級精品課程,這都是廣外在辦學過程中已經形成的既有優勢,為法學教育與經貿類學科之間的相互交叉滲透提供了良好的基礎。法學院的教育往往只是法律理念、法律規則與法律操作的傳授,這對學生畢業以后的工作實踐來說是遠遠不夠的,重實務的法律碩士學子們運用起這些有限的知識來,更是有些捉襟見肘。要彌補法學院系在教學資源上的不足,將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辦出自己的特色,就廣外法律碩士的培養教育來說,我們不能守著自己已有的優勢而不加以利用,向經貿院系求助絕對不失為一個明智之舉。
三、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律碩士特色教育未來發展之路的建議
(一)注重對學生法律思維模式的培養
法律教育人才培養的思維模式對一個國家法律人才培養的意義重大,大陸法系國家以學術法律人為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重在訓練學生像“學者” 那樣思考;而英美法系國家則以實務法律人為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重在訓練學生像“法官”那樣思考。學術法律人和實務法律人并非完全對立,兩種思維方式都有其可取之處,但重實務的法律碩士教育應該更側重于訓練學生像“法官”一樣思維,因此,廣外法碩在法律碩士人才培養的過程中,應該更加注重實踐環節的教育,貫徹職業化教育的思維方式,更多的加入模擬法庭、引入案例等教學方式,注重對學生分析法律問題、解決疑難法律問題能力的培養,來提高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和獨立處理法律事務的思維能力。
(二)合理優化課程設置
如前文所訴,彌補法學院系教育資源的不足,可以向經貿院系求助,要很好的做到這樣學科之間的交叉滲透,就必須要構建完善的課程體系,在法學基礎課程之外還可開設專業特色課程供學生選修。廣外法碩在體現外語專業特色方面已經做得非常好了,但在體現經貿專業特色方面仍有改進空間,為體現經貿專業特色,可開設會計學原理與實務、國際經融、國際貿易等課程,由這些專業的優秀師資教學,在課堂教學上采取專題講授和案例研討相結合的方式,同時,這些專業的教學也不能僅局限于書本,理論聯系實際的方式能更好的讓學生對知識進行深入透徹的理解。
(三)進一步落實完善雙導師制
目前廣外在針對全日制法律碩士研究生實行雙導師制的實施上已經做出了較好的努力,其在加強校內現有骨干教師的培訓與管理之外,還積極為學生遴選了21位校外導師,從校外導師的構成看來,這些導師主要來自于法院、檢察院和律所等司法實務部門,為體現經貿特色,還可以聘請財稅、金融和經貿等部門的實務專家參與教學工作,拓展法碩學子的知識視野。雙導師制的貫徹落實,需要校內外導師的通力合作,確保教學培養工作正常進行,還需要學生加強與老師的溝通交流,積極對學習中存在的問題和學習成果進行反饋,以便導師及時調整教學方法。
(四)增加學生參加司法實踐的機會
模擬法庭雖然能將實踐內容貫穿到學習過程中,但真正的庭審往往更能使學生獲得直觀的認識和體驗,因此,組織法律碩士研究生到法院觀摩、學習各種案件的審判也顯得尤為重要,除此之外,法律碩士教育中心還應該積極與省內法律實務部門建立聯系,在省內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實踐基地,為更多的法碩學子提供實習機會,采取集中期間實習與周末、寒暑假分散期間實習的方式,確保實習時長,提高實習的質量和價值,達到真正提升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的目的,使學生在就業時能更快的適應到具體工作中去。
四、結語
目前,全國舉辦法律碩士研究生教育的院校多達110余所,不同院校之間無疑形成了激烈的競爭局面,傳統政法院校一直占據著我國高等法學教育體系的主導地位,法學教育能否在激烈的競爭中求得生存、求得發展,還取決于該院校的法學教育能否在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身優勢辦出特色。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律碩士特色教育要想在這場競爭中取勝,必須找準自己的定位、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發揮自己的特色,在此基礎上努力求得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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