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保護條例范文
時間:2024-02-27 17: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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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歷史文化名城;文化遺存;保護;對策
Abstract:Editor’s Note: Through reviewing two-year work experience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cient Cities, Towns and Villages’ Protection Regulations”, this paper is to briefly analyze work situations, problems and solutions in current protections of ancient cities in order to ensure better implementation of this regulations and protect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effectively.
Key words:ancient cities;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G127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4144(2010)05-04(4)
作者簡介:孫安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司副司長
我國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8年7月1日實施到目前為止已經快兩年時間。這兩年的名城保護工作可概述如下:
1《條例》實施后的形勢
首先,該《條例》實施后,基本構建了我國一個比較完善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實際上是把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也納入了國家遺產保護的法律框架之下,使得我們能夠把《文物保護法》和《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要求加以具體化。另外,輔之以之前出臺的《城市紫線管理辦法》主要是針對歷史文化街區和保護建筑所提出的規定,還有一些技術性規范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和歷史名鎮名村評價體系等,這些規范性文件共同搭建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框架。再者,我們基本形成了一個保護的技術支撐體系,在上世紀90年代建設部成立了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專家委員會,現在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學術委員會和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這兩個機構在我國的名城保護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規劃學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學術委員會偏重于理論的研究和學術探討,而城科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則是主要把各個城市的領導組織在一起進行交流,相互學習名城保護方面的寶貴經驗。再有就是我們的不少規劃設計單位都相繼成立了名城名鎮研究所,我們的各大高校也開展了名城保護的教育課程。
該《條例》實施以來,各地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積極性很高,目前又有16個城市在申報國務院公布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圖1)。“十一五”期間國家對名城保護工作的投入也在加大,最近兩年,很多城市都獲得了國家的名城保護資金,這些資金的投入對名城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保護都做出了重大的貢獻。目前我們也加強了名城保護的監督工作,對于破壞名城保護的行為我們加大了處罰力度。對于較為嚴重的歷史文化名城中的破壞行為,我們都組織了專家進行調查和取證。結合我們推行的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住建部向37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派駐了規劃督察員。在未來3年,我們要向其余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都派駐規劃督察員。規劃督察員派駐各城市之后,確實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廣州在保護范圍之內即將拆除歷史建筑的時候被督察員發現,西安在清真寺的保護范圍之內將要蓋建違反保護制度的建筑物時也被督察員及時發現和制止,這些情況還有很多,這里不一一列舉出來。還有許多地方在該《條例》實施之后成立了專職的名城保護機構。這些機構在名城保護工作中體現出來的作用都是不可估量的(圖2)。
1.2《條例》實施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面臨的問題
一是地方領導的保護意識亟待提高。名城保護工作關鍵在于領導的決策,很多地方的破壞名城保護行為和當地領導的決策有著直接關系。經濟發展當然要堅持,但是名城保護工作也不能忽視,如何處理好保護和發展的關系,是我們的城市領導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
二是配套法規的建設亟待完善。《條例》實施后,有些部門的規章需要做相應的修改與制定,例如《城市紫線管理辦法》是在2003年出臺的,《辦法》中的許多規定與《條例》產生矛盾,這些都需要及時的修正。從我們了解的情況來看,很多省一級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并未及時出臺。因為國家的《條例》出臺以后,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規定的較大的市都應該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具體細致的《條例》,而目前很多地方在這方面的工作比較滯后。
三是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亟待加大。一些地方破壞名城保護范圍歷史格局和整體風貌、擠占與拆除歷史文化街區、損毀歷史建筑的情況仍時有發生。究其原因是和我們國家自下而上的保護監管體制不完善有很大關系,為此群眾參與保護的意識需要提高,群眾參與保護的機制需要建立健全。如何激發群眾的保護熱情,如何有效的組織群眾參與我們的保護工作,這些問題都需要深入研究(圖3)。
四是保護資金的投入亟待加大。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的道路、供水、排水、供電等市政基礎設施落后,歷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環境差,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不能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的需要(圖4、圖5)。
五是保護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亟待提高。一些保護規劃的內容不符合法規的規定,一些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制定、修改與備案工作滯后,一些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于經費所限,沒有及時編制保護規劃,因而在保護整治中缺少必要的依據。
2貫徹《條例》開展的主要工作
總理在解釋法制精神時,引用了古人一句話:“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 (明代張居正上疏明神宗實行考成法所言)。所以在《條例》出臺以后,如何去有效地執行和貫徹條例精神與開展工作是最難的。
2.1加強宣傳培訓,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一是采取市長培訓班等多種手段,提高領導干部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意識。住建部每年都舉行市長培訓班,通過邀請行業知名專家的授課,來起到宣傳名城保護工作的作用,這種方法已經逐漸顯示出成效。
二是繼續加強輿論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參與保護的自覺性,明確和鼓勵社會公眾參與保護的機制和渠道。很多群眾都有對名城保護工作的自己的看法和想法,但是苦于缺少社會公眾參與保護的機制和渠道,很多有價值的想法得不到溝通和交流。
2.2制定和完善相關行政規章和技術規定
《條例》出臺以后相關的配套法規也要盡快抓緊出臺,各地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實施辦法》、《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管理辦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評估標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辦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備案辦法》等具體的相關規范制度都要求盡快出臺。
2.3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對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調控作用
保護規劃是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要把保護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的制定與實施體系之中(當前重點抓好保護規劃的編制與備案等工作)。
要充分利用城鄉規劃管理的多種手段,針對不同保護層次,研究制定針對性強的保護政策,采取不同的規劃管制措施。因為《條例》中并沒有涉及具體的名城保護的工作方法和手段,這些具體的實施手段和工作方法都需要從城鄉規劃管理中去尋找,通過我們的用地建設許可,規劃用地許可,建筑工程許可等方法從不同的角度予以規劃管理,才能有效、切實地做好名城保護工作。
2.4開展名城名鎮(村)保護狀況評估檢查
今年我們要做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對名城名鎮(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檢查。由我部會同國家文物局,組織專家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狀況進行評估檢查。我們就可以通過專項評估檢查,總結經驗,對于保護工作做得不力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提出整改建議,對于破壞特別嚴重的名城,提出列入瀕危名單的建議。
2.5逐步建立保護檔案和保護動態監管信息系統
按照歷史文化名城申報時的歷史文化遺存情況,以及城市總體規劃中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有關內容,建立遺產保護檔案和動態監管信息系統,對遺存保護狀況和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見圖6)。之前的110座歷史文化名城在申報稱號的時候都填寫了大量歷史遺存的材料,但是通過近幾年對這些材料的整理和核對工作,我們發現許多城市的歷史文化遺存與申報材料有很大的出入,這種現象一是說明了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許多歷史文化遺存都遭到了極大的破壞,二是說明當時的申報材料不夠準確。鑒于這種現象,住建部開始建立歷史文化名城檔案,一是起到信息收集作用,二是為將來的監督工作提供參照,住建部今年已對36個城市開展了規劃動態監測,其中三分之一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南京、杭州、蘇州、無錫、保定、泰安等)。
2.6推進規劃督察員、專家參與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與監督
我們的目標是在將來的三年內,這種規劃督察員制度能覆蓋100多個城市。除我部派駐各地的規劃督察員外,各省也應該逐步建立派駐規劃督察員制度,這樣才能保證名鎮名村也能受到監督。為此我們必須明確督察員、專家在申報考察工作、保護規劃編制和審查、瀕危名錄確定、保護狀況評估、監督檢查、宣傳培訓、名城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監督的各自責任和作用。這種制度的建立,對名城保護的破壞行為直接起到震懾作用。
2.7做好《全國“十二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設施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
首先對國家《十一五》規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調查,主要是配合國家發改委對專項資金使用的情況做全面的了解,確保專項資金真正落實到位,真正用在名城保護領域中。其次在此基礎上,做好《十二五》規劃的編制,利用好國家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專項資金,切實發揮保護真實歷史遺存的作用。
篇2
上海長期以來十分重視歷史建筑和歷史地區的保護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嚴格的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制度保護了城市歷史風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揚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進一步凸現了上海歷史文化名城與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獨特魅力。
上海市現有13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13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并于1989, 1994, 1999, 2005年先后分四批確定了663處共2154幢.總面積約400萬m=的建筑為優秀歷史建筑(其中6}處為文物保護單位)
2003年上海確定了中心城區12個歷史文化風貌區包括外灘、老城廂、人民廣場衡山路復興路、南京西路.愚園路.新華路、山陰路.提籃橋.江灣、龍華、虹橋路歷史文化風貌區總面積為27km’占上海市老城區的I/3e2。。5年上海又確定了郊區及浦東新區32個歷史文化風貌區,總面積約14km’。上海的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機制。
.上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制度逐步完獸的歷程…學術研究為先導
早在20世紀5。年代上海就開始著手進行有關城市建筑歷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現代史)調查工作對上海建筑歷史特別是近代建筑歷史有了初步的歸納為后來的歷史建筑保護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礎。改革開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陳從周.章明編著)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紹周著)即為這一工作的記錄。
自80年代起學術界對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開并不斷深入。}993年羅小未教授指導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論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840.1949)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1999年鄭時齡教授的專著《上海近代建筑風格》出版。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遺產的基礎研究工作走上一個新的臺階。還有阮儀三教授及其領導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以及同濟大學一批教師和研究生對上海外灘.老城廂、提籃橋等歷史風貌地區和大量歷史建筑所做的長期調查與研究為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遺產的保護打下了重要的學術基礎。與此同時有關上海的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方面的學術研究工作在20世紀90年代出現涌現出一大批學術研究成果并在國內外掀起一場上海熱一。上海學儼然成為一門顯學。所有這些都有力地支持了上海歷史遺產保護工作
1.2率先提出保護名單.頒布保護法規
上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真正全面開始是20世紀80年代。1986年上海被國務院批準為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a 1989年在國家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的推動下上海在廣泛征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首次提出了優秀近代建筑保護名單。199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上海市第一批共59處優秀近代建筑(后來又增補至61幢)。由于當時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保障這6}處保護建筑只能被列為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并參照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與管理。1991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上海市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管理辦法》上海初步形成了由規劃局.房地資源局和文管委共同負責的管理機制。此后按照《上海市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管理辦法》1993年、1999年和2005年上海又陸續公布了第二批175處.第三批}62處.第四批230處優秀歷史建筑一批近代產業建筑和解放以后建成的建筑也名列其中:并由規劃局負責編制保護建筑的規劃控制要求(技術規定)。
除單體建筑保護工作的有序推進之外上海市還較早地開展了歷史風貌特色區域成片保護工作。1991年上海市規劃局開始著手組織編制上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外灘等日片區域被列為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1999年上海市規劃局又組織編制了《上海市中心區歷史風貌保護規劃(歷史建筑與街區)))對199}年劃定的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明確了保護范圍和要求確定了234個街坊.440處歷史建筑群共計1000余萬平方米的保護保留建筑
1.3進一步健全法制,強化風貌區整體保護
2002年上海又在原保護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通過市人大立法正式頒布了《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進一步提高了歷史建筑保護的法律地位并正式在法律層面上明確了歷史文化風貌區的保護同時還將保護建筑的劉像由一94,年以前建成的近代建筑擴大到包括產業建筑在內的具有30年以上的歷史建筑。根據這一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正式公布了中心城區一2片共27km’歷史文化風貌區。上海市規劃局隨即組織編制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0 2004年《上海市衡山路—復興路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編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正式批準為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的編制作了富有開創性的探索0 2005年上海市中心城區一2片歷史文化風貌區規劃全部編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批準同年上海市規劃局又開始著手郊區歷史文化風貌區的劃定工作。32片共141an}的郊區歷史文化風貌區在經過專家反復討論和公共媒體公示后正式劃定。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也隨即開展
2003年一0月上海市召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正式提出建立最嚴格的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制度將上海的城市歷史文化遺產工作提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5年上海市政府正式成立一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委員會并下設由規劃局房地資源局和文管會組成的辦公室上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又邁入一個新時期。
2上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制度與機制
1992年一月l日起開始施行的《上海市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有關近代建筑保護的地方性政府法令。在其頒布實施后的整整「年時間里一直規范和指導著上海近代建筑的保護工作對于上海歷史建筑的保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其中最重要者如分類保護原則).制度框架(其中最重要者如規劃、房地.文管三個政府部門共同管理.各司其職的管理模式)自此基本形成
作為一部政府
行政法令其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時該管理辦法僅涉及近代建筑的保護對于城市大規模改造中成片歷史文化風貌的保護難以約束。經過兩年多的醞釀和和各方面專家的反復討論zooz年初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正式開始審議由市規劃局等政府部門和有關專家起草的《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草案)》。2。。2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第4一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并正式公布于2003年一月l日起施行。自此上海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了一部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地方性法規這部條例在法律層面上確立了上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法律制度.管理體制與運作機制 2:保護原則
該條例不僅是對原管理辦法法律地位的提升也更加完善了原有的管理內容與管理制度條例明確了上海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工作中統一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利用服從保護一的原則
2.2保護對象
根據該條例上海的保護工作由單體建筑的保護擴展到歷史文化風貌區的保護并明確要求規劃管理部門應組織編制風貌區保護規劃在法律層面上明確了區域保護的要求
條例也擴展了保護對象由原先對建于一949年以前的優秀近代建筑的保護擴展到對建成30年以上的一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條例所確定的保護對象為l建筑樣式.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筑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2反映上海地域建筑歷史文化特點3著名建筑師的代表作品斗在我國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5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優秀歷史建筑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在國內首次提出了產業建筑的保護
2.3分級保護
在歷史建筑保護管理上延續并進一步強調了分類保護原則即根據保護對象的價值及完好程度分為四個保護等級第一類建筑的立面結構體系.平面布局和內部裝飾均不得改變第二類建筑的立面.結構體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不得改變其他部分允許改變第三類建筑的立面和結構體系不得改變建筑內部允許改變第四類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變其他部分允許改變
2.4仍存在的問題
《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為上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設定了基本法律框架為上海歷史文化風貌區與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時也留下了一些管理上難以處理的矛盾目前上海市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保護管理是采用由規劃.房地文物三個部門分工.協同管理的體制n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房地部門負責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規劃部門負責歷史文化風貌區和上述保護建筑的規劃管理但由于文物管理執行的是文物法文物法中的一些規定難以適用于還處在使用狀態中的歷史建筑而條例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規定又與文物法的個別條款不盡一致這樣對于那些已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建筑就面臨著適用法律上的矛盾。為加強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協調上海市政府在原有三部門溝通協調機制的基礎上專門設立了保護委員會辦公室「使三個政府部門能夠有一個常設的協調機制
3上海城市歷史文化保護制度的實施與操作
3.規劃管理
《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為上海的保護工作制定了一個總體框架但在具體管理中還必須有細化了的規定與要求。首先是必須針對歷史文化風貌區編制具有法律地位的保護規劃對各保護建筑制定明確的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對每一幢保護建筑提出明確的保護要求
在規劃管理上上海逐步形成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總體規劃).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詳細規劃)單體保護建筑規劃與建設管理及風貌區建設項目管理等不同層面規劃管理內容其中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它既是對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總體要求的具體體現又是具體建設項目規劃管理的直接依據。
2004年上海市規劃局以《衡山路一復興路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為試點組織開展了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為全面開展中心城區的風貌區保護規劃提供了范本目前上海中心城區一2片歷史文化風貌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已全部編制完畢并獲得市政府的正式批準
同時上海市規劃局還會同市房地部門和文管部門編制完成了文物保護單位和各優秀歷史建筑的技術管理規定和規劃控制要求為單體保護建筑的保護與規劃管理提供了依據
3.2建筑管理
根據《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為此市房地資源局組織制定了各保護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并負責將保護要求和保護義務書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有關物業管理單位「保護建筑若發生轉讓.出租行為轉讓人出租人有義務將保護要求書面告知受讓人.承租人受讓人.承租人應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若需對保護建筑進行修繕或有任何改擴建等改變保護建筑現狀的行為必須得到有關部門審核批準。若僅涉及建筑內部使用性質和室內布局由市房地部門負責審核批準若涉及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內容(如改變建筑的平面布局立面形式.主體結構.面積.層數高度等)則必須得到市規劃局的審核批準。對于擅自拆除.遷移或不符合保護要求進行修繕的行為房地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可對擅自拆除者處以相當于被拆建筑重置價三到五倍的罰款對擅自遷移者處以相當子被遷移建筑重置價一到三倍的罰款對違反保護要求修繕者處以該建筑重置價犯%以下的罰款
由于條例不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因此保護建筑屬文物保護單位的其保護管理由市文物管理部門根據文物法并參照《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負責管理。對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工程若涉及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內容的也必須得到市規劃局的審核批準4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
根據《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從2003年起開始著手組織編制并于2005年完成了各風貌保護區的保護規劃這一規劃的編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及時批準為上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嚴格.規范并具有很強操作性的依據
4:創新編制模式,強調整體保護,細化控制指標
該規劃屬于控制性詳細規}}l層面但又希望超出一般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深度它不僅要包括一般控詳規劃的內容(如用地性質與建設容量控制.道路交通.市政設施.綠化景觀.公共設施配套等)同時更突出保護的要求(如保護要素的認定.保護對象的分類風貌街道與空間的保護等)建筑尺度適宜且密度適中是歷史文化風貌區的一大特點因此規劃明確風貌區內嚴格控制建筑總量核心保護區內堅持原拆原建即嚴格保持現有建筑總量并嚴格控制風貌區內新建建筑的高度
城市歷史文化風貌的保護不等于最有保護價值的建筑單體的保護真正意義的城市保護是整體意義的保護。它不僅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的保護也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所在整體環境的保護特別是完整歷史街區的保護。除建筑物外道路和街巷格局街道尺度.街廓景觀.城市空間肌理.地塊尺度與形狀、綠化環境.墻面裝飾.地面鋪砌.典型材料和色彩等等都是保護的要素「
在建設控制方面規劃首先將風貌區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范圍。核心保護區內的建設行為受到更為嚴格的控制一般不允許大規模建設且堅持原(面積.高度)拆原建原則。在建設控制范圍內明確只有允許建造的范圍需要整體規劃的范圍和一般歷史建筑.‘其他建筑拆除后的空地內才有可能允許新建.改建和擴建行為在建筑高度控制萬面按沿街建筑高度一非沿街建筑高度.相鄰建筑高度和住宅建筑高度來控制
。在建筑密度方面更多考慮地塊原有密度.周邊地區平均密度等因素進行控制且規劃建筑密度不得超過本街坊現狀建筑密度的ioi以確保原有城市肌理得到延續.為保證原有街道尺度和界面得到延續允許在建筑退界.后退紅線.綠化覆蓋率等方面適當突破一般規劃技術規定。 毛2通過規劃控制,保證整體風貌達到.大程度保護
該規劃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對風貌區內所有建筑進行分類用歷史的眼光細致地對規劃區域內的每一座建筑進行分類在認真的甄別與鑒定的基礎上明確每一座建筑的留.改牛fit生質。事實上法定保護建筑只能保護非常有限的一部分優秀建筑。而僅有少量保護建筑是不可能真正保護和延續城市的整體歷史文化環境的。因此必須在更大范圍內保留那些有歷史文化特色構成風貌特征的大量背景建筑一并通過規劃審批程序確保其法律地位同時使其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這次規劃除法定的保護建筑外對其他所有建筑是保留還是允許拆除都予以明確。充分考慮規劃及房屋土地管理的操作性將風貌區內所有的建筑劃分為保護建筑.保留歷史建筑.一般歷史建筑.應當拆除的建筑和其他建筑五類。具體地說就是所有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上海市優秀歷史建筑都屬于保護建筑其他具有較高保護價值或風貌特征明顯的歷史建筑在本規劃中被列為“保留歷史建筑規劃要求予以保留.一般不得拆除。其他歷史建筑(主要指建于一949年以前房屋質量較差但卻是整個區域歷史風貌的重要組成部分)被稱為一般歷史建筑允許拆除重建但重建建筑一般要求原面積原高度且必須與原有風貌相協調第四類建筑為一應當拆除建筑-即那些與歷史文化風貌不協調的各類違章搭建.危棚簡屋。第五類稱之為其他建筑即各類合法建造的多.高層建筑雖與歷史文化風貌不協調但暫時沒有條件拆除或不可能拆除的。這種分類使得風貌區內每一幢建筑留.改拆的整治措施都得到了明確的落實
4.3確立分街坊圖則.確保規劃落地
在規劃文本上的最突出之處是分街坊圖則。風貌區內所有街坊均設單頁。規劃的所有控制要求和控制指標都在每一幅街坊單頁上明確表示每一幢建筑.每一條街巷每一個空間.每一片空地和每一處庭院的規劃控制要求都在圖上清楚標識。尤其是對建筑保護分類(留改.拆性質).可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容量要求具體的建筑高度控制等圖上都應有明確規定這種圖則表達方式非常便于日常規劃管理已在目前的規劃管理中發揮了非常積極而有效的作用。
4.4建立特別論證制度.杜絕抽自改變規劃
篇3
1.1出臺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法律規劃,并具體落實到管理工作中蘇州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成功之處,在于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地方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體系。近年來,蘇州先后出臺了“蘇州市城市規劃條例”“蘇州市古建筑保護條例”“蘇州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與現行保護大法相配套的、符合實際的、較為完善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性法規體系。
1.2專門設立相關部門,負責街區的保護開發工作蘇州在全國率先試點成立國家歷史名城管委會①,專門實行古城規劃。管委會下設4個部門,即辦公室、開發處、保護處和管理處。在姑蘇區,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將實行“區政合一”的管理模式,著力建設“歷史文化保護示范區”“高端服務經濟集聚區”“文旅融合發展創新區”“和諧社會建設樣板區”,使其成為文化高地、旅游高地、科教高地和商貿商務高地,以更好地發揮中心城市之“核”的作用,打造姑蘇城的品牌價值。
1.3成立了“歷史街區社區”,并舉辦一系列活動目前,平江街區已經成立了“歷史街區社區”,并有義務講解員的培訓,組織并廣泛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努力營造歷史街區景區文明氛圍。①保護遺產,傳承街區景區歷史文化;②學習雷鋒,助推街區景區旅游產業;③便民助民,提升街區景區文明水平。
2蘇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評析
2.1經驗總結在市場經濟的轉型背景下,蘇州不斷健全法規保護體系,積極利用市場體制優勢,調動一切有利因素參與到歷史文化保護中來,取得了明顯成效。
2.1.1政府方面———街區保護,規劃是先導,管理是關鍵總的看來,歷史街區保護工作先后經歷了4輪規劃修編,為平江街區的保護和開發工作提供了規劃性指導。在規劃實施及后續管理上,蘇州主要采取條塊結合、以條線為主的管理方式。在條線管理上,制定了一系列相應的條例法規;在塊狀管理上,形成了整合力量、多方參與的格局。通過整合管理力量,并在有關街區設立非常設機構———街區管理辦公室,來具體實施綜合管理。平江街區“水陸結合、河街平行”的雙棋盤格局,及“小橋流水、粉墻黛瓦”的蘇州傳統風貌,得到了有效延續,街區內文化遺產要素得到了很好地保護。
2.1.2非政府方面———市場化、社會化運作,并推動公眾積極參與為尋求一條更好的保護之路,蘇州市政府有關部門決定讓非國有控保古建筑進入到流通領域,通過產權買賣的方式,讓有經濟實力的新主人對它們進行保護。為此,蘇州市先后出臺“蘇州市古建筑保護條例”以及“蘇州市古建筑搶修保護實施細則”,鼓勵私人和公司購買或租用直管公房古民居。這些規定的實施,都在積極地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到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中,使之得到了及時有效的保護。蘇州市政府在擔負保護歷史文化街區重任的同時,還一直致力于推進公眾參與。政府在平江街區的各大街小巷都安置了木質的標志牌,述說其歷史淵源,既方便了外地游客了解平江特色,也向蘇州市民宣傳了古城歷史,激發了民眾愛護古城的熱情。并且,政府還在保護規劃的制訂、保護對象的選擇等方面,積極推動公眾參與。另外,目前平江街區已經成立了“歷史街區社區”,并有義務講解員的培訓,組織并廣泛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努力營造歷史街區景區文明氛圍。
2.2面臨困境盡管在歷史街區保護更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按照建設“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示范區”的新要求,歷史街區保護更新仍然面臨著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即街區功能“單一化”、街區管理“分散化”、居民參與“邊緣化”、基礎設施“薄弱化”等問題。主要原因有:
2.2.1保護法律體系不完善蘇州已經建立比較完善的地方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律體系,但目前突出的問題是許多地方法規內容不完善,如“蘇州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辦法”中,缺乏對工業遺產保護的內容,歷史地段法律地位模糊,對保護實施中的關鍵問題,如法律責任、懲處措施等問題沒有具體條文闡述。
2.2.2行政管理機構職能分工不明、職能不清景區管委會職能單一、分散,部分權力還屬于旅游局,政府還在下放、整合權力中,導致權責不統一、不協調。目前,還沒有對歷史文化街區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管理體系,現在的歷史文化街區總體數量在不斷上升,但景區的質量、特色卻有所下降。說明政府對古城保護的重視程度還不夠,有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還沒有出臺,沒有形成規范化管理。
2.2.3民間保護組織少,作用有限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專業性和社會性都非常強的公共事業,長期以來都由政府提供,而民間保護組織往往不具備專業人才、設備、資金等,客觀上造成了民間保護組織難以進入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局面。
3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性建設的期許與展望
保護街區、延續古城,是時代賦予的神圣使命,也是時展的現實需要。要從整體保護的觀念出發,嚴格按照“重點保護、合理保留、局部改造、普遍改善”的原則,在實踐中探索,在探索中創新,通過點、線、面的有機結合,形與神的相互融合,探索走出一條具有姑蘇特色的古城保護的新路。
3.1在策劃上下功夫,創新保護路徑要在加快歷史街區保護更新的同時,強化街區總體功能和單體建筑的營銷策劃。①要整體策劃街區功能布局;②要個性打造蘇式生活街區;③要悉心提供優質旅游服務。
3.2制訂相關條例,在管理上有依據制訂相關的保護管理條例,從歷史文化片區的保護與布局、公共設施和商業經營的日常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集中執法、便捷服務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實現對條線管理資源的有機整合。
3.3注重全民參與,成果共享圍繞歷史街區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3個環節,建立激勵全民參與的成套優惠政策機制,增強居民的凝聚力和對外的輻射影響作用。
3.4優化基礎設施,完善配套措施圍繞成片規劃、分段實施的目標,把街區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建設中來。
3.5培育和引導NGO參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社會的和諧發展,需要社會治理結構中的三大主體(政府組織、市場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各司其職、各盡所能,NGO在社會治理結構中不可或缺,培育NGO是當前我國形成社會治理結構主體新格局的有效途徑。非政府組織所面臨的困境,單單依靠其自身是無法徹底解決的,只有政府出面,加強對非政府組織的培育和引導,才能有助于問題的解決。要著力營造NGO參與社會服務公平競爭的環境。
4結語
篇4
論文摘要:中國對于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可以說剛剛起步,需要更加科學合理的保護理念和手段。本文通過介紹什么是歷史文化城鎮保護,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意義、現狀和面臨的問題,以及保護的基本原則和一些可以借鑒的方法,希望能提供一些關于保護方面的思路,并引起人們對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的關注。
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眾多承載著中華數千年文化、傳統、歷史的古城鎮,如同一顆顆璀璨的明珠,散落在華夏大地。近年來,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國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們對精神生活、文化體驗的追求日趨流行,“歷史文化城鎮”開始為人們所熟悉。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的含義
所謂歷史文化城鎮,就是許許多多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群體構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鎮街道景觀。例如,帶門樓的宅第,樹木繁茂的廟宇,高聳的城郭、寶塔,以及文明開化以后所產生的西洋建筑、橋梁、濠河……等的姿態。[1]每個建筑物和構筑物,都有其深遠的由來和歷史,如果能夠為來訪者提供詳細了解的資料,則必然會給人們很大教育;如果能將它們組成一定形體,創造出我們四周的“環境景觀”,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異地的人,擴大生活范圍,彌補生活體驗的不足。我們親生感受到,在我們生活的國土上,可以創造出多么豐富多彩的生活空間來。
但是文化城鎮并不只是給外來者賞心悅目。文化城鎮猶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這里反映著人們的實際體驗,這是無法代替和置換的,他們將視它為自己的故土故鄉。
所以,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就是在保存歷史文化城鎮物質遺產的同時,如民居、街道、橋梁,保護城鎮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蘊,歷史性環境。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的意義
早在1972年,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第17次全會制定的“文化遺產及自然遺產保護的國際建議”的前言中說:“在生活條件迅速變化的社會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輩留下來的歷史遺跡密切接觸,才是適合于人類生活的環境,對這種環境的保護,是人類生活均衡發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個地區的社會中,充分發揮文化及自然遺產的積極作用,同時把具有歷史價值和自然景觀的現代東西都包括在統一的綜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適的。”
科教文組織的第19次全會,提出了“歷史性地區的保全及其在現代的作用”的國際建議,其中有:“所謂歷史性地區,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歷史的客觀存在。為適應多樣性的社會生活必須有相應的多樣性生活背景,據此,提高歷史性地區的價值,將對人們的新生活產生重要意義”。[2]
可見,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對我們了解歷史,傳承傳統文化,豐富現代生活,促進社會多樣性發展都有著重要意義。保護歷史文化城鎮是人類生活均衡發展的一種需要,更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
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現狀
目前,我國對古城鎮的保護處于一個越來越重視的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就有關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規定,歷史文化城鎮自然也在保護之列。而在2007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該條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過單獨制定法規對歷史文化城鎮保護進行規范,國家的重視程度可見一斑。各級地方政府也有相應歷史文化城鎮保護法規的出臺。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2006年開始施行的《云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中國社會正將更多關注的目光投放到這個我們過去不曾注意的焦點上。
但是,我國的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現狀令人堪憂。最主要是對歷史文化城鎮開發與保護的關系沒有處理好,對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礙。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面臨的問題
當前,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所面臨的問題,主要是追逐經濟利益與保護當地傳統文化之間的沖突。隨著物質生活的逐漸豐富,現代人對傳統生活環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來越多的地方認識到歷史文化城鎮鎮潛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資源,發展旅游業,推動地方經濟、提高當地人民的生活質量。這本無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開發,使得歷史文化城鎮不斷商業化。許多地方只是關注眼前的經濟利益,忽視了古城鎮本身深厚的文化、藝術底蘊,更忽略了對歷史文化城鎮的持久保護。歷史文化城鎮保護與旅游開發的矛盾已經日趨嚴重,并直接影響著古城鎮的“生存”。因為,于歷史文化城鎮而言,其巨大的價值不僅體現在城鎮建筑,布局結構的合理和藝術,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歷史,文化氛圍,民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商業化的開發使得歷史文化城鎮離它的價值越來越遠。
以云南麗江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麗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與雅典、羅馬、威尼斯等偉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責過度商業化、原住民流失,聯合國派出檢查組,麗江面臨亮“黃牌”之憂。十年僅是歷史的一瞬,然而這十年麗江的變化幾乎超過了過去800年的總和。如今,涌入麗江的不是蒙古戰車和鐵騎,而是源源不斷的游客和老板,他們帶來麗江的不是馬刀與盔甲,而是快速增長的旅游收入和巨額資本。
雕梁畫棟、小橋流水的古城在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下搖搖欲墜,詩人、專家、學者們感嘆:在酒吧街的燈紅酒綠中,在小販的叫賣聲中,古樸一點點褪去,麗江古城正變成一具沒有內容的空殼。
07年6月,在新西蘭舉行的第31屆世界遺產大會上,麗江古城、故宮、長城、圓明園、布達拉宮和云南三江并流6項中國世界遺產被要求在大會上就管理上出現的問題作解釋。
麗江古城能申遺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頭巷尾間的納西市井生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濃郁的地方民族特色與自然美妙結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區域都商鋪客棧林立,原住民紛紛將房院騰出給外來商人獲取一年十幾萬的租金,并用這筆錢在新城購置洋房,他們搬走家當的同時還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擔憂的是,有些官員認為古城本就是為商業而建,過去是,現在是,將來也是。甚至有人認為即使聯合國真亮“黃牌”也無妨,因為麗江已經具備了足夠的知名度。這樣出自官方的想法給古鎮的保護,尤其是非物質文化的保護造成了很大阻礙和不利影響。[3]
當地居民是保護事業的動力
由麗江古鎮一例,我們不難看出,目前,我國歷史文化城鎮的物質遺產,基本得到了較好的保護。但是,非物質性的歷史性環境,仍在遭受著肆意破壞。可以說,這是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核心問題和難點。一旦人們意識到歷史性環境保護的重要,并著手進行保護,實際上也就解決了古城鎮物質遺產保護的問題。因為歷史性環境保護較之物質遺產保護,程度更深,也是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本質。
日本作為我們的鄰國,地理位置和文化傳統都與我們相似。早在上世紀60、70年代,日本就開始致力于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尤其是歷史性環境的保護,并且獲得了較好的成效,對我們極具借鑒價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經驗,我認為激發當地居民保護的意識和積極性,才是解決此問題的關鍵。
在日本,歷史環境的保護也如同公害處理,自然環境保護一樣,首先是由當地居民中產生。各地方政府著手采取相應對策,公布具體條例,等到這種條例在全國許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國家才作為最高行政管理,著手進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鎮文物保護法的修訂也經過了這樣一個順序而進行。以“日本全國歷史文化風土保護聯盟”為中心,由各地居民發動的保護運動,其偉大功績就在于促進各自治體頒布有關條例,并將其吸收到文物保護法內作為修訂的內容之一。
可見,民眾的支持和擁護是歷史環境保護的基礎和動力。而日本民眾對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關注,歸根結底源于他們“環境觀”的變化。日本曾經爆發過嚴重的公害問題,世無旁例的水俁病和四日市氣喘病,使得公害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們敏銳地感到了生活環境中的種種問題,發現了自然環境破壞劇烈。要求保護自然的群眾運動在全國各地興起,群眾環境觀不斷發展擴大。
最終,人們把歷史環境的破壞看作為現代環境問題的主要課題。認識到歷史環境是當地居民精神團結的象征,其消滅將會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嚴重的后果。換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們生命、健康的犯罪行為,而歷史環境的破壞,恰是對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戰。一旦失去歷史環境給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對于曾經以此為自豪的當地人來說,簡直不可容忍。這樣一來,人們在重視環境的物質方面的因素之外,也開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價值。[4]
日本的這種“居民——地方政府——國家”的保護模式被事實證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調動我們國人的保護意識,樹立“環境觀”,這是緊接著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轉貼于
參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聞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報上,動員了該社所有通訊員,以“必須保存,復原的歷史性文化城鎮”為題,列舉了全日本169處城鎮加以介紹。接著又以“充滿歷史氣息的文化城鎮”為題,公布了全日本200多處城鎮的所在地圖及概況一覽表。而財團法人環境研究所在它編輯的雜志中,出版了“環境文化”特輯,將與歷史文化城鎮的有關資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兩次的朝日新聞報載為基礎,加上和全國各地方政府討論的結果,收錄和確認了400余處歷史文化城鎮。這些城鎮都是當地居民認為應該保護,由他們進行申報,并最終由國家登記注冊的。
日本的歷史文化城鎮保護始于上世紀60、70年代,主要的宣傳工具就是報刊雜志。在大眾傳媒如此發達的今天,網絡、書籍、電視等各種媒介都可以成為我們宣傳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的手段。并且我們可以把主動權交給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發現、確定、保護歷史文化城鎮。這樣更能調動居民的保護意識和積極性、主動性。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與居住環境的改善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固然非常重要,但決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發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環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鎮的保護,猛一看起來似乎是矛盾的,其實并非如此。新的東西,是真正新的東西,而不是為新而新、虛有其表的拙劣設計的冒牌貨,就真正意義上的創新而言,它必然是和舊有的優秀傳統相調和的。文化城鎮的保護,必須與熱愛保護地區文物的人們生活和環境的改善、提高結合在一起,這是文化城鎮保護的基本理論。
在西歐社會中,保存、創造“理所當然的東西,存在于理所當然的場所中”的思想,使得歷史文化城鎮保存的相當完美,當地居民以此為豪的現象,隨處可見。這正是以居住環境的適宜性思想為指導,由當地人用雙手親自創造出來的。[5]
在我國,也有比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鎮紹興,在舊城改造中將改建和保護相結合,讓居民繼續居住在歷史建筑中,作為延伸歷史文脈的手段,這就是紹興保護古城的高明之處。
老城區以保護、旅游、居住為主,陸續遷出工廠、企業,保證原始街區的完整性;對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變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許他們改造內部結構,以更適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裝飾,與城市風貌相協調;新建居民樓多用灰墻黑瓦,體現江南民居風格。對這些歷史街區,紹興的做法是除了外觀的修繕,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電網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氣入戶等。修繕后的街區,既讓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歷史文化城鎮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遠,房內的設施老舊,與現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鎮的居民生活條件差。居民為了改善條件,移居城市的情況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麗江,沒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鎮,不過是喪失了靈魂的空殼城鎮。所以,只有切實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紹興模式”[6]確實值得其他地區借鑒。
保護事業費用的負擔和經費的籌措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事業的特色在于其多樣性。從地區的歷史、現在的功能、經濟的基礎等不同角度來看,有各種各樣的保護形態,在同一個歷史文化城鎮保護事業中,各種事業的保護也是不一樣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護、自然景觀的保護、公共事業便民設施的整頓等。這種事業的多樣性就決定了不應該采取統一的經費負擔。經費負擔、籌措的方式,應該根據各地區不同保護事業的實際情況,決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護與修繕,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費用,那么國家財政的負擔就可能過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擔自家的保護、修繕費用,地方政府給予一定的補助金。但在一些極度貧困的古城鎮,就可以由國家承擔民居保護的全部費用。
對于公共設施的保護,則可以政府出資為主,鼓勵民間組織、企業、個人出資為輔。而地方博物館、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頓費用,可以通過征收入場費的方式負擔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補足。
關于經費的籌措,在日本,歷史文化城鎮保護事業的經費來源,是以補助費、貸款和公共事業為中心的。公共事業不是直接的財源,但是在編制預算措施時,從補充完善保護事業的觀點加以考慮是有益的。貸款是有償的資金,但在資金數量和使用對象上可有靈活性。
另外,曾有學者提出發行“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獎券”[7],利用發行獎券的方法所得的收益費,作為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經費。“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獎券”或“文物保護獎券”均是以充當歷史文化城鎮保護事業的費用為目的的,每年可發行二次(如春、秋適宜旅游的季節),向全國發行,其收益由地方政府、文化廳、歷史文化城鎮保護團體的協議下,作為歷史文化城鎮保護事業的財源而靈活運用,這將是非常有效的經費籌措辦法。
對于我國,除了大力發展旅游業以獲取收益,作為古城鎮保護的經費外,發行“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獎券”是一條值得我們考慮的新思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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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西山卯三. 歷史文化城鎮保護. 路秉杰. 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1. 3-5.
[5] 西山卯三. 歷史文化城鎮保護. 路秉杰. 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1. 6-7.
篇5
一、研究綜述
(一)對于“歷史文化老街”概念的界定
自2008年啟動“中國歷史文化名街”評選以來,已有全國各地共計40條街道入圍。“中國歷史文化名街”的評選時為了更好的保護歷史文化街區,那么到底何為歷史文化街區?
歷史文化街區,是特殊類型的文化遺產,同時也是廣大民眾日常生活的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中規定: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街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并報國務院備案。2008年《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做出的定義為: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在學術上,一般稱其為“歷史地段”。 而我們這里所指的“歷史文化老街”就是歷史文化街區中的核心內容。
(二)歷史文化老街保護價值及現實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城市中傳統歷史街區的外在物質形態與現代文明、發展形式的矛盾日益凸顯。歷史文化老街組成了一個城市的歷史環境,其存在本身就是一個城市發展的歷史聯系,保留著城市的歷史特色,見證了城市的變遷,是歷史文化發展的實物例證。當今的中國正進入高速發展的時期,城市的變換更是日新月異,很多的城市都在進行舊城改造,很多的舊城街區被拆除改建為高樓大廈,保留下來的歷史文化老街很少,并且在現實的保護工作中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這使歷史文化老街的保護面臨著嚴峻的問題。因此歷史文化老街保護研究就必須受到重視了。歷史文化老街的保護研究的價值及現實意義重點體現在:
1.歷史文化老街保護研究有助于了解城市的歷史與文化變遷。因為歷史文化老街的存在本身就是歷史文化發展的實物例證,對其的研究當然可以了解城市的歷史,觀察城市的變遷。
2.歷史文化老街保護研究有助于尋求歷史文化老街的合理保護模式。對不同歷史文化老街保護模式的比較研究,可以尋找各自優缺點,找到更好的老街保護模式,解決一些歷史文化老街保護中遇到的問題,為老街保護提供政策的參考。
3.歷史文化老街保護研究有助于喚醒人們對歷史文化的保護意識。歷史文化老街是一個城市的歷史財富,是屬于廣大市民的共同財富,但由于老街的存在可能并不為人們所熟知,對歷史文化老街保護的研究可以喚起大家對歷史文化老街的重視,注重對其的保護,為老街的保護獻出一份力。
4.歷史文化老街保護研究有助于豐富一個城市的特色文化,形成城市的文化名片,增強城市的歷史文化底蘊。
(三)歷史文化老街保護的相關政策規定
歷史文化街區或說“歷史地段”這一概念的形成始于20世紀60年代。戰爭的肆虐以及隨后如火如荼的城市化建設使得大面積的老城區、老街道消失在人們的生活中。當城市的特色漸失,當城市的回憶被割裂,人們開始逐漸意識到保存這些歷史文化、地區特色對于文化傳承、地域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最先提出規定將有價值的歷史文化街區劃定為“歷史保護區”的國家是法國。法國1962年頒布了《馬爾羅法》,其中制定了將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和繼續使用的規劃,如保護區內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國家的資助,并享受若干減免稅的優惠等。
相比之下,中國略為落后。中國正式提出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是在1986年。國務院在公布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文件中指出:“對文物古跡比較集中,或能完整地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筑群、小鎮村落等也應予以保護,可根據它們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公布為當地各級歷史文化保護區”。這是保護歷史遺產的重要舉措,也是從此開始形成保護文物古跡、保護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分層次的保護體系。2008年國家開始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四)關于歷史文化老街保護的研究成果
國內外關于本課題的研究通常是與該城市的城市規劃相結合,如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和重慶市規劃局編制處共同發表的論文《歷史街區建筑的保護與整治方法》;同濟大學建筑與城市規劃學院發表的論文《對于我國歷史街區保護實踐模式的剖析》綜合分析了對我國城市歷史街區保護與更新的實踐模式及其利弊,該文指出我國城市歷史街區保護與更新科學發展值得思索的幾個共同點 ,并試著提出發展對策。或是以旅游業發展為目的來研究歷史文化街區的動態保護模式,如南京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發表的研究成果《我國歷史文化街區動態保護模式的比較研究》等。而這些研究可說大多都是基于發展目的來研究保護模式的。
二、百年曇華
篇6
一、加強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意義和目的
縣有著幾千年的悠久歷史,是省首批命名的“五大歷史文化名城”之一,各時期歷史文化遺址、遺跡、遺存極為豐富,地上地下文物眾多,現已普查發現各時期文物遺址196處,其中已列為省級文保單位7處,縣級文保單位12處,新發111處,這些文物是的寶貴遺產,更是三江地區古代史的重要實物見證,保護傳承先民們創造的優秀文化遺產,對于建設秀美、濱江古城,促進經濟與社會事業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當前我縣的文物工作快速發展,形勢喜人,初步形成了古代、近代和紅色旅游發展框架,有效地帶動了我縣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為適應我縣近年來公路建設和城市基本建設的快速發展,進一步保護縣內地上地下文物,各單位、各部門在項目批準前應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或落實相應保護措施后方可實施,避免造成一些遺址和保護性建筑人為消失。為此要進一步增加保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逐步形成以縣委、縣政府為主導,各部門各司其職,全社會共同參與保護工作的工作制度和工作體系。
二、加強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具體要求
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將縣域內保護性建筑的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納入全縣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納入各級領導工作的重要日程,做到依法科學保護、合理永續利用。
1、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制度。即:建設工程項目從最初規劃開始,要吸收文物行政部門介入,實行規劃前的把關審核。
2、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在項目批準前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并落實保護措施后方可實施。
3、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考古發掘要充分考慮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加強統一管理,落實審批和監督責任,具體工作由縣委、縣政府主管領導責成文物行政部門予以實施。
4、對省級和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已劃定的保護范圍(包括建筑、土地和附屬設施,如:五國城城墻兩側20米內屬于重點保護區),原則上不得進行各種工程建設和征用。極特殊情況如國家和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需征用時,應以縣人民政府的名義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征用。
5、縣級保護性建筑主要分重點保護性建筑和一、二、三類保護性建筑四個類別,原則上不得隨意征用。如遇重大建設項目或城市總體規劃項目時,需由建設單位報請縣文物行政部門和省文物行政部門核準,并提出保護性意見后,報請縣委、縣政府主管領導批準,再報請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簽批后方可實施征用。
6、省級和省級以上文保單位的管理權由省文化廳(文物局)授權縣文物管理所實施管理,其動遷、征用審批權由省人民政府審批。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縣委、縣政府授權縣文物管理所實施管理,其動遷、征用審批權由縣委、縣政府審批,并報送省文化廳(文物局)備案。
7、凡涉及地上保護性建筑和地下文物勘探的基本建設項目、公路建設項目、林地、耕地建設項目,發改、建設、規劃、國土、環保、房產住宅等部門,在建設規劃、項目立項、土地征用、環保評估、房屋拆遷前,要嚴格執行文物部門提前介入的規定,對其工程項目進行審批、核準和備案制度,在進行必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對保護性建筑進行鑒定,提出具體保護意見后方可進行規劃、立項、土地征用、環保評估和房屋拆遷等工作。
三、加強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責任追究
1、縣委、縣政府責成文物行政部門對已消失的文化遺址、遺跡、遺存和縣域內保護性建筑進行調查,對未經批準,未履行審批程序,人為造成遺址、遺跡、遺存和保護性建筑消失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處罰,并在全縣予以通報。
2、對正在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未履行報批程序的,責令其履行程序,對堅持不履行的縣委、縣政府要對其進行責任追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收回建設項目、黨紀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
3、對今后所有的工程建設項目,縣委、縣政府授權縣文物行政部門按照《文物保護法》、《省文物保護條例》、《省文物調查勘探管理規定》和本實施意見嚴格執行。
四、命名縣第三批一、二類保護性建筑
五、加強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組織領導
1、明確責任,加強領導是確保縣加強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永續利用的關鍵所在。各鄉(鎮)、縣直各單位和中、省、市直駐依單位要將此項工作納入重要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領導責任制,納入精神文明建設規劃。縣委、縣政府成立縣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領導小組,實行年度例會制,定期研究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管理,確保我縣發展、建設、保護工作有效進行。
2、加大投入。縣財政部門要將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切實保障重點保護性建筑和地上地下文物經費投入。
3、加大執法力度。按照《文物保護法》、《省文物保護條例》和《省文物調查勘探管理規定》,縣公安局、行政執法局等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對人為破壞、損壞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要依法堅決打擊。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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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文物保護條例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文物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文物保護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宣傳、貫徹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組織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工作;履行文物保護的行政審批職能;指導文物保護的各項具體工作。
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實施文物的保護、研究和宣傳、教育工作;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權限范圍內履行文物保護的行政審批職能。
規劃、建設、公安、工商、園林、宗教、國土資源、旅游、檔案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河流、湖泊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性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第六條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并有權檢舉、制止破壞和損壞文物的行為。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領導責任制;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文物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應當隨本級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并從城市維護建設專項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護。
鼓勵多渠道籌措文物保護經費,支持文物保護事業。
第八條 本市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市人民政府報經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將文物古跡集中,體現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區域劃定為歷史風貌保護區,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制定具體的保護規劃和措施。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甄選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需要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報核定。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布,并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
第九條 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納入保護的街區、村鎮的開發、利用,應當保護其歷史風貌。
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轄區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并報市規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本轄區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制度。新公布的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設立標志說明、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管理,建立健全記錄檔案。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施工中應當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
第十二條 經批準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工程設計方案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污染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 文物保護單位因特殊情況更名、合并的,應當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拆除、遷移,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屬于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經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經批準拆除或者遷移的不可移動文物,經當地文物保護管理機構進行拍照、測繪,保留必要的圖紙、資料后方可施工。拆除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經批準遷移的不可移動文物,遷移過程中應當保證文物的完整,不得中止遷移。
本條規定的拆除、遷移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六條 經核定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歷史風貌保護區,不得改變其原有的歷史風貌。因特殊情況改變其原有歷史風貌的,應當報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保護及修繕、保養,并接受當地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沒有使用人的,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其他部門、單位負責保護,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修繕、保養。屬于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予以修繕經費補助。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保護及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繕義務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進行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分別按前兩款執行。
第十八條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的,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應當將修繕計劃和方案報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前應當征求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的,報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人遷出文物保護單位。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時,國家可以按其使用功能進行置換或者優先收購。
第二十條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或者遷移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查驗。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修繕或者遷移方案施工,并接受當地及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工程竣工后,由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一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遷移,不得改變文物原狀。
第二十二條 國內外團體、組織或者個人投資修繕或者利用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改變該文物的所有權。利用過程中,應當接受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文物保護單位用地登記時,應當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劃定的保護范圍,實施地籍調查和四鄰簽章認可,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完整統一,維護其歷史風貌。
第二十四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與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防火、防盜、防爆、防其他責任事故的文物保護責任書。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發生改變的,應當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
第二十五條 納入旅游發展規劃或者旅游線路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按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劃進行利用。因特殊情況修改保護規劃的,報上一級文物、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在合理利用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時,不得將文物保護單位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國有文物保護單位需要改變使用權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在建設工程施工或者工、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或局部停工,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提出停工或者復工意見。停工的,應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與本市歷史文化相關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館。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陳列館、文物管理所、文化館、圖書館、檔案館等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及其他文物藏品單位,應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文物藏品鑒定。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根據鑒定結論,設置藏品檔案,建立管理制度,并向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設置文物藏品專用庫房及專職庫房保管人員,配備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第三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修復、保管等方面的咨詢。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不屬于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文物。
第三十二條 市文物、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文物商店應當亮證經營。銷售的文物應當由經營者按品類如實登記,經審核并加貼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審核標識后,方可銷售。不得偽造、挪用、涂改文物審核標識,銷售的文物應當明碼標價。
第三十三條 公安、工商、海關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依法查繳、沒收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并在結案后三十日內無償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擅自拆除、遷移不可移動文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擅自改建不可移動文物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中止遷移不可移動文物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遷移;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遷移或者造成文物損毀、滅失情節嚴重的,對建設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修繕過程中,明顯改變文物保護單位原狀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當地人民政府進行了搶救修繕,所有人拒不支付修繕費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在建設工程施工或工、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達不到保管條件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尚未整改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其他具備條件的文物收藏單位代為保管相關文物藏品。
第三十九條 文物商店未經審核、加貼審核標識而銷售文物,或偽造、挪用、涂改文物審核標識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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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視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把經濟與環境和諧發展放在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
蘇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確立了環境優先的城市發展戰略,通過環境建設優化產業結構、優化建設布局、優化人居環境,堅持經濟建設與生態建設一起推進、產業競爭力與環境競爭力一起提升、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一起考核、物質文明與生態文明一起發展,舉全市之力,努力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
蘇州市委、市政府對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十分重視,切實把生態環境工作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早在2004年建設部下發通知后就提出明確要求,列入“十一五”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市第十次黨代會的奮斗目標,加大生態園林城市建設力度,加快建設步伐,力爭“十一五”期間蘇州市建成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群,全市生態環境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
二、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為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奠定基礎
認真實施《蘇州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不斷加大推進力度,以積極的環境建設和生態恢復優化經濟增長努力實現自然生態系統和社會經濟系統的良性循環,為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打下了良好基礎。
一是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以科技進步為動力,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積極推進新型工業化,優先發展環保產業,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大力發展現代高效農業,營造有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環境,促進形成高增長、高質量、高效益、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的增長方式。二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大循環型工業、農業、服務業和生態型居住小區建設力度,努力構建循環經濟鏈和產業集團,積極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實施清潔生產企業的比例達100%,規模型企業通過ISO14000認證比例達到20%以上。全面推進省級以上開發區實施生態工業園建設。三是嚴格實施生態功能區劃。依據“十一五”規劃綱要和生態市建設規劃綱要,全市水源地、濕地、湖泊水面、山地、森林和自然保護區、文物古跡等區域是禁止開發區域,實行強制性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生態敏感區、具有一定生態敏感性和歷史保護價值需要適度保護的區域為限制開發區域,實行優先保護、限制開發。滬寧和蘇嘉杭高速公路、蘇虞張公路沿線非生態敏感區以及沿江部分鄉鎮為優化開發區域。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等建設用地比重較高的區域,主要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
三、推進蘇州“綠色行動計劃”,構建“人工山水城中園、自然山水園中城”的綠色生態系統
近年來,我市以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為抓手,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質量管理,城市綠化建設呈現跨越式發展,改善了城市生態環境,彰顯了名城特色,提升了城市形象。
(一)城市綠化規劃彰顯導航作用
以《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修編完成了《蘇州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依托自然風景資源和歷史人文資源內涵,將整個城市作為一個大園林加以精心打造,構筑“五片、八園、四楔、三帶、一環九溪”的點、線、面相結合的綠地系統框架。加強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編制,先后編制了國家級太湖風景名勝區的8個景區和2個省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編制了《蘇州市三角咀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構建綠量適宜、分布合理、特色明顯、景觀優美、功能齊全、穩定安全的綠色生態系統。
(二)城市綠化建設體現區域特色
一是古城內綠化突出園林特色。運用古典園林的造園手法,完成了環古城風貌保護工程、文廟公園等市區級公園,實施了“百園”工程,城區基本達到350米的公共綠地服務半徑。二是新城區綠化體現現代特色。運用現代造園手法,大手筆建設大型綠地。工業園區以金雞湖為中心,建成融現念與自然風貌于一體的城市綠地新景觀。高新區借助自然山體規劃公園綠地。吳中區挖掘太湖豐富的山水資源和豐厚的歷史文化底蘊,營造環太湖生態濕地公園,相城區則積極打造“水相城、綠相城、花相城”。三是城鄉綠化共同發展。我市在全國范圍內率先啟動了城鄉一體現代林業示范區建設,加快實施高速公路兩側生態防護林工程,實施了太湖、陽澄湖沿線綠化造林工程和濕地生態恢復保護示范工程,建成一批富有水鄉特色的生態型城鎮和村莊。
(三)城市綠化管理科學有效
2003年市政府下發了《蘇州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細則》,積極推行“綠線”和“綠色圖章”管理制度。2005年市政府出臺了《蘇州市市區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暫行辦法》、《蘇州市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標準》和《蘇州市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檢查考核辦法》,按照“二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運作模式,建立了綠化養護管理市場化、專業化和規范化的管理機制。
(四)依法治綠鞏固綠化建設成果
我市始終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并結合蘇州實際情況,先后頒布了《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1995年)、《蘇州園林管理和保護條例》(1997年)、《蘇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2002年),同步制訂了《蘇州市區移、伐城市樹木、占用綠地申報、審批辦法》等一系列配套性文件。建立起層級齊全、內容全面、科學系統的法規體系,為我市園林綠化的健康發展提供法規保障。
(五)創新模式實施節約型園林綠化
堅持生態效益優先的理念,大力實施節約型園林綠化。充分保留城市中的自然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濕地等寶貴的生態資源;因地制宜,研究推廣鄉土樹種的開發利用和普及,科學配置園林植物;大力推廣立體綠化,對高架道路柱體、橋體、以及墻體等實施垂直綠化;保護古樹名木,對古樹名木進行普查、建檔、掛牌,并通過《蘇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進行立法保障。
四、傳承歷史文化,促進人文景觀和生態環境和諧發展
蘇州重視歷史文化傳承,古城、古典園林、歷史街區的保護,昆曲、古琴、評彈、蘇繡等非物質遺產的弘揚,使歷史文脈得以延續。近幾年來,蘇州市委、市政府先后制訂實施了《蘇州市古建筑保護條例》、《蘇州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辦法》、《蘇州市城市紫線管理辦法》、《蘇州市古村落保護辦法》等一批文物保護法規規章和行業標準。編制了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市政府加大了文物古建筑保護和修繕力度,我市共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539處。市區還有310處控制保護古建筑和790處古構筑物,現有各類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35家,館藏珍貴文物2萬余件,文物數量之多、價值之高在全國同類城市中處于領先地位。
作為我國以古典園林群列入世界遺產為特色的城市,我市始終圍繞“保護”這個中心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并贏得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蘇州園林的科學保護達到了國際標準”的高度評價。為了提高管護科技含量,建立蘇州市世界文化遺產古典園林保護監測中心,研究制定古典園林建筑、設施等監測標準和管理辦法,啟動建設了世界文化遺產―蘇州古典園林管理、監測和預警信息系統,開展建筑、假山、陳設、植物、水體等各類要素的實測研究。歷時兩年的國家“十五”863科技公關項目――“蘇州園林水體水質凈化和生態修復研究與示范項目”通過國家科技部組織的驗收。2004年成功承辦了第28屆世界遺產大會,進一步提升了蘇州城市的國際知名度。
五、統籌協調、整體推動,多方面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
我市結合創建生態市、節水型城市等活動的開展,全面實施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創建工作,城市生態環境、城市生活環境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有了較大改善和提高。
(一)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營造良好的城市生態環境。
結合蘇州市綠地系統規劃,著力推進中心城區公共綠地和周邊風景防護綠地的建設,形成覆蓋城市的綠色網絡和城郊一體的綠化體系。加大重要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力度,重視人工濕地的保護。建成區綠地率達38.2%、綠化覆蓋率達4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為14.8平方米。城市熱島效應得到了有效控制,熱島效應值為0.5度。公眾對生態環境滿意度達到了85%。高度重視和切實加強自然的植物群落和生態群落的保護,劃定國家重點生物多樣性保護區,維持系統內的物質能量流動與生態過程,綜合物種指數達到0.611,本地植物指數達到0.744。
(二)保護與治理并重,優化城市生活環境。
蘇州,“中國最具經濟活力的城市”、“中國魅力城市”、“中國投資環境金牌城市”,這些稱號的取得,得益于《蘇州市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轉變增長方式行動計劃》等四大行動計劃的實施,得益于蘇州經濟建設與生態建設共同推進。蘇州優化產業結構和建設布局,節能減排,推動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推進清潔環境建設,大力開展“藍天工程”、“碧水工程”、“寧靜工程”,蘇州市生態環境逐年改善。空氣污染指數每年小于等于100的天數達320天,城市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100%,環境噪聲達標區覆蓋率達100%。
(三)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構建生態園林城市人居環境。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快速發展,蘇州市城市道路、供電供氣、供水排水、交通設施以及醫療衛生、教育體育等公共服務網絡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不斷完善和優化,為市民創造了優美、舒適、健康、方便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城市基礎設施系統完好率超過85%,市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100%,自來水普及率達100%,城市管網水質年綜合合格率達100%,城市污水處理率達76.5%,建成區道路廣場用地透水面積比重達68.69%,主干道平均車速平峰期41.8km/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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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態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是世界性的難題,即使在許多文化遺產保護做得比較成功的國家,這個問題也依然存在。
在日本,中央政府負責保護的對象往往只是全國歷史文化遺產中最重要的部分,更廣大的地區則由地方政府通過地方立法確立保護。1966年公布的《古都保護法》,其保護對象限定為京都市、奈良市、鐮倉市以及奈良縣的天理市、櫻井市、檀原市、班町和明日香村,而京都市的非歷史風土保存區域則不受《古都保護法》的保護,由京都市地方政府另行制定的法規如《京都風貌地區條例》進行補充。同樣,其他城市的類似地區通過城市自己制定的《歷史環境保護條例》、《傳統美觀保存條例》等進行立法保護。這些被保護地區的名稱、范圍、保護方法、資金來源等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法規予以確定。日本《文化財保護法》也規定,地方政府可以自己設立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制定保護條例、編制保護規劃,而國家在此基礎上通過選擇重要地區作為重要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納入中央政府的保護范疇。盡管如此,許多的村落文化景觀仍然面臨著巨大的危機。
白川鄉位于日本中部的岐阜縣白山山麓,是個四面環山、水田縱橫、河川流經的安靜山村。白川鄉保存了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獨特建筑形式,非常適合該地區的大家族居住。1995年12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世界遺產委員會上,日本白川鄉五箇山的合掌村入選為世界遺產,這是日本第6個入選為世界遺產的地方。
這處遺跡每年吸引世界各地數以百萬計的旅客。合掌村的得名,來自于其建筑形式,呈人字型的屋頂如同兩手合握一般,因此房屋被稱為“合掌造”,村莊被稱為“合掌村”。“合掌造”是日本傳統鄉村的建筑,是將兩個建材合并成叉手三角形狀且用稻草蘆葦來鋪屋頂,其特征是兩邊的屋頂像一本打開的書,呈三角形狀。另外,“合掌造”大多面對著南北方向,就是為了測量白川的風向,減少受風力,還能調節日照量,使屋內冬暖夏涼。
篇10
關鍵詞:常州;歷史建筑;修繕技術導則
Abstract:Embodying the city’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reflecting the urban view features concretely, historical buildings are precious resources that cannot regenerate and constitute an important part of urban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With Changzhou Historical Building Restoration Technique Guide as an example, the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buildings from facets of historical building concepts, protection doctrines, restoration technique guide and protection measures, etc..
Key words:Changzhou; Historical Building; Restoration Technique Guide
中圖分類號:TU02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1)-05-68(5)
常州市是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也是一座傳統的工業城市,保護與發展的矛盾較突出。為了保護常州名城風貌,規范對歷史建筑的管理、修繕和改造行為,保障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依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常州市政府于2008年公布了《常州市市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實施辦法》和第一批歷史建筑名單,并由常州市規劃局組織東南大學和常州規劃設計院共同承擔《常州市歷史建筑修繕技術導則及保護策略研究》。該研究重點針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規劃保護、修繕程序、修繕技術導則、常州傳統民居建筑保護圖則、保護利用策略等方面進行探索 ,現將研究中的一些問題和思考提出,以期大家共同探討。
1歷史建筑的概念
歷史建筑長期以來被作為一個約定俗成的詞在使用,根據語境或者闡述目標的不同,被賦予“古建筑”“文物建筑”甚至“近現代建筑”①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歷史建筑似乎等同于建筑遺產,脫離語境或者說歷史延續性的使用“歷史建筑”這一詞語,往往會造成理解上的混淆,因而有必要對歷史建筑的起源進行一些梳理。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歷史建筑的概念形成是伴隨著人們對遺產對象的認識而不斷擴展。
1.1歷史建筑概念的界定
按照時間、建筑與城市遺產的代表性、保護的參與性與目標而言,歷史建筑的界定與保護伴隨著下述觀念的變化而獲得界定:
1.1.1歷史建筑在時間層面上的界定
歷史建筑的概念反映了遺產觀念在時間層面上的拓展,從歷史性的建筑的到歷史的建筑,二十世紀早期的歐洲,400年以上的建筑方可稱之為遺產,但按國際當下通行建筑遺產的判定規律,50年被作為一個量化的界限,在unesco亞太區遺產保護獎項的評定標準中,50年以上的就可稱之為歷史建筑。而杭州市更規定“建成不滿五十年的建筑,具有特別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經批準也可被公布為歷史建筑”。
1.1.2歷史建筑在保護對象上的界定
歷史建筑也意味著對遺產的保護對象從選擇神圣的、具有政治意味的考慮擴展到地方性建筑,民居、工業建筑和城市肌理的保護,保護管理的監管部門中地方政府及相關的規劃管理部門也發揮了更大的作用。以英國為例,英國在歐洲有著最為嚴謹的遺產名錄登錄體制,其負責遺產保護的主要中央部門為文化、媒體與體育部(Department of Culture, Media and Sports),而相關具體事宜則由英格蘭歷史建筑和紀念物委員會(Historic Buildings and Monuments Commission for England, 簡稱為English Heritage)負責。但在近年來,出于對歷史,地方政府還可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及需要選擇登錄具有地方重要性的遺產,至1997年有約31%的地方政府有地方名錄,至2007年則約有50%,制定和保護具有地方重要性的遺產逐漸成為地方政府、社區及遺產保護部門的共識。地方名錄目前尚沒有國家統一的參考性登錄標準,主要是由地方規劃部門負責保護的工作人員根據地方實際并參考English Heritage制定的法定名錄登錄標準進行選評登錄并向社會公開,有的則被納入到由地方政府建立維護的歷史環境記錄(Historic Environment Records)系統中。同時,與國家法定登錄遺產項目不同的是,地方名錄目前尚沒有專門的國家法律來進行保護,而是通過規劃系統實施保護,通過地方規劃部門制定地方規劃政策,以常規的規劃控制程序實施對這類遺產的保護。
1.1.3歷史建筑在保護深度上的界定
歷史建筑的界定也表明在遺產的保護深度上從單純的建筑實體的保護到面向城市和人居環境的整體保護,從單純以博物館為目的的保存過去時光的努力,擴展為保存城市與過去的聯系,適應城市的規劃發展,調適變化的力量。“保護是作為歷史產物和未來改造者對當代的一種理解。”
2歷史建筑的保護原則
基于上述的觀念界定,目前歷史建筑保護應區別于傳統意義上文物建筑的保護,必須保留適當的靈活性。文物建筑的保護是文物本體有價值信息的最大限度保存,而歷史建筑的保護必須強調在保護前提下持續利用以及對城市歷史風貌延續的功用,也就是歷史建筑宜采取的方式是保存外貌,改造內部。
歷史建筑的保護離不開合理的利用模式,尤其是位處城市中心區的適當提高公共性的轉變不可避免。由于大量的歷史建筑位于老城區當中,伴隨城市的持續發展,城市的原有功能形態也在不斷的轉變,城市中心區逐步由傳統城市的居住功能向商業、金融業、服務業轉變,因而在盡可能在延續歷史建筑歷史功能的前提下,適度提高其公共性是不可避免的趨勢。
3歷史建筑的分類、修繕模式及修繕程序
由于歷史建筑的概念界定較廣,因此其保護方式及修繕難度加大,急需根據歷史建筑的保護原則,對其進行分類保護,并明確其修繕方法及修繕程序。
3.1國內城市的歷史建筑分類情況
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中將歷史建筑分為特殊保護、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三個等級,并在保護利用的要求上進行差別化得管理。上海則根據重要程度將優秀歷史建筑分為三級,并在進行荷載復核的時候制定相應的標準,對級別較低的建筑修繕時的荷載復核適當降低標準。分級的作用是為歷史建筑的保護提供適當的靈活性,在對價值較高和歷史意義重要的建筑采取更為嚴格的保護措施,而對于一般性的歷史建筑,使其在保護操作的流程相對簡化,對外觀和內部結構、平面形式的保護改造存在更多的自主性。
3.2常州歷史建筑的分類及修繕模式
根據常州實際情況,將建筑物類歷史建筑保護根據其歷史、科學、藝術和社會價值以及完好程度,評估分為三個類別,借鑒了非文物建筑的評估指標體系,采用加權量化的方式確定等級(表1)。
結構體系、裝飾裝修上進行工程手段強度的區分。對應的修繕工程分為保養維護、修復改善、整治改造三類(表2)。
3.3常州歷史建筑的修繕程序
在程序上,主要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明確常州地區的歷史建筑修繕工程實施的具體的操作流程規范及要求。具體通過明確在設計、報批、施工、監督、管理等環節的要求,同時建議設計資質要求為滿足民用建筑修繕設計資質要求,其中除工業遺產外,尚需相關文物設計乙級資質;施工單位需滿足民用建筑施工資質要求,其中除工業遺產外,尚需相關文物施工乙級資質;加固類工程需要特種專業工程施工資質。并且根據前述價值分類和功能類型對歷史建筑保護程序中涉及的測繪、檢測鑒定、圖紙要求和專家指導提供建議。
4常州歷史建筑修繕技術導則
通過多學科的參與,針對常州地區特點,匯集梳理國內相關規范,制定具體的保護修繕要求,作為管理的參考和設計、施工的依據。包括:
4.1歷史建筑風貌及周邊環境的保護修繕要求
包括保護范圍和風貌協調區的要求,街巷、河道及附屬構筑物保護,園林景觀及古樹名木保護,傳統庭院的主要形式及保護,增設照明、廣告設施的要求和構筑物保護的環境要素要求。
4.2房屋屋面、墻體、樓地面、地基基礎的修繕要求
包含常州地區屋面、墻體、樓地面的通常做法和對應的保護修繕程序及技術要求。
4.3房屋主體結構的修繕要求
包括常州歷史建筑的通常結構類型,木結構、砌體結構、混凝土結構和鋼結構的具體檢測、保護設計和修繕標準。
4.4裝飾裝修的修繕要求
根據裝飾裝修材料的不同和傳統工藝,針對典型的病害情況提出通常的修繕措施與方法。
4.5功能設施改造要求
針對歷史建筑周邊道路、地面鋪裝、管線敷設提出規劃和改造原則,針對居住類型的歷史建筑提出功能設施改造要求,針對水、電、氣等基礎設施改造提出歷史建筑中的注意事項,鼓勵新能源及新材料的運用。
4.6抗震 、消防改造要求
建議歷史建筑進行抗震、消防改造,建議使用針對歷史建筑特殊的抗震和消防手段。
4.7常州傳統民居建筑特征圖則
為了避免設計、施工中由于缺乏對常州地區的了解,導致在修繕過程中的建設性破壞,根據常州地區傳統民居建筑的風貌和工藝特征,從平面組織,結構體系,造型與立面,屋面、墻垣、樓地面,裝飾裝修等五方面總結整理為常州地區傳統民居建筑保護圖則,作為對歷史建筑使用和日常維護建立相關的知識體系。
5歷史建筑的保護策略
5.1歷史建筑保護與利用的關系
歷史建筑的利用從本質上包含保存的意義,因此,談及歷史建筑的利用離不開保護,保護是利用的前提。保護的目標是讓歷史建筑具有持續的生命力,讓歷史建筑所具有的場所精神在其功能再生的過程中得到延續。開發權的轉移和產業升級發展是重要的手段,將重要歷史建筑基地上沒有使用的開發權轉移到其他基地上的做法,在西方國家比較普遍,因為通過這樣的轉移,可以使歷史建筑在未來的發展中不受到影響,同時從經濟上也解決了歷史建筑保護的困境。
5.2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
與之配套的是,由于歷史原因,歷史建筑往往存在產權復雜和多業主使用的狀況,為延續歷史功能、改善歷史建筑的保存與使用狀況,降低人口密度是適宜的做法。① 鼓勵國內外組織或個人購買、租用歷史建筑;② 鼓勵公有住房的產權單位按照“保護規劃”和經審定的“修繕方案”有關規定,遷出現住居民,修繕后自用或出租出售;③ 對外遷住戶給予資金補償或住房面積返還等優惠政策。結合歷史建筑的等級劃分,對部分保留居住功能的歷史建筑允許進行空間的重新劃分和必要功能設施的改造,以滿足持續居住使用的基本要求。住戶可以選擇自愿外遷或結合保護規劃與修繕設計進行政府主導的外遷工作,補償方式有產權調換、貨幣安置、回遷安置等。
5.3歷史建筑修繕資金籌措和產權轉讓
同時必須通過各種渠道籌集專項資金,來源包括:政府安排的資金;社會各界的捐贈;公有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街區內公有建筑轉讓、出租或通過其他合理利用方式獲得的收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鼓勵民間和社會團體以捐贈、購買和租用的方式參與歷史建筑的保護;鼓勵以基金會的方式參與歷史建筑的保護。而且最為重要的是政府應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歷史建筑保護修繕的補貼獎勵。歷史建筑保護整治工程,包括搬遷安置、方案設計、整治修繕等,根據歷史建筑房屋所有權性質不同及保護整治的程度不同分別在保護資金中列支,從而引導、鼓勵民間對歷史建筑的自發性保護。
需要建立合理的歷史建筑的產權轉讓機制,由于歷史原因和我國的土地政策,歷史建筑往往具有錯綜復雜的權屬關系,往往成為制約歷史建筑保護的核心問題。經騰空搬遷修繕的歷史建筑,需轉讓或出租的,應當采用拍賣或招投標方式,讓受讓人可以依法辦理產權或租賃登記;而單位所有或個人私有的歷史建筑,產權人在轉讓、出租后,應當報所在區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管理機構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
5.4常州歷史建筑保護利用模式
基于上述原則,課題組建議常州第一批歷史建筑利用的功能設置主要有:維持原有功能、博物館和展覽館、創意產業園區、公共會所、文化娛樂、行政機構的辦公地、旅館和其他商業開發、參觀旅游對象、公共開放空間及城市小品等幾種模式。
5.4.1維持原有功能
繼續它原有的用途和功能,這是使用歷史建筑的第一種方式,也是最好的方式。
5.4.2博物館和展覽館
適用于整體保護的具有較高歷史、教育、審美價值的歷史建筑,在體量等符合利用需求的情況下,可開發為歷史博物館和或展覽館等公益性用途。如老禮和堂等。
5.4.3創意產業園區、公共會所、文化娛樂、行政機構的辦公地、旅館和其他商業開發
適用于整體保護或局部保護的歷史建筑,要求建筑風貌獨特、區位優勢明顯、交通便利,可發展辦公、休閑、餐飲、會展交流、活動中心等文化商業活動。如暫園遺址、洋行舊址、民宅(玉佩弄5號)、呂宅(正素巷3、5、7號)、民宅(鶴園弄22號)等。
5.4.4參觀旅游對象、公共開放空間
適用于具有休閑、旅游開發價值的局部保護或整體保護的聚集在一起的歷史建筑,可結合古運河常州段的保護申遺形成常州傳統特色地段,結合古運河文化旅游產業的開發形成城市公共開發空間。主要指青果巷歷史文化街區和青果巷西段等在內的歷史建筑,包括華宅、段宅、姚宅、何宅、陳宅、曾宅、潘宅、呂宅、劉仙師廟等。
5.4.5城市小品、旅游景點
適用于具有一定的歷史、科學、藝術和社會價值的歷史構筑物,可結合其獨特性和藝術性成為城市小品和旅游景點。如錢名山墓、山海鎮石、古井、袈裟塔、太平興國講寺重修之碑、重修忠義祠記(乾隆26年)、重修常州府忠義祠碑記(道光18年)、進士坊殘件、會元坊殘件、塑像、烈帝碼頭遺址及古纖道等。
6結語
城市歷史建筑是城市的寶貴財富,是城市的戰略性資源,明確歷史建筑的概念、確定歷史建筑的保護原則、明確歷史建筑的分類及修繕要求、合理長效地保護利用歷史建筑這份寶貴的文化遺產對于建設和諧的城市具有重要意義。
注釋:
①在這篇對2004年頒布的城市紫線管理辦法的解讀中,歷史建筑就被定義為傳承文化內涵的近現代建筑。傅爽,城市紫線管理辦法――一部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重要法規,城鄉規劃,2004.4,P3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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