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計劃生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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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英文名稱: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主管單位:
主辦單位: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語
種:中文
開
本:大16開
國際刊號:1004-8197
國內刊號:11-3148/C
郵發代號:
發行范圍:國內外統一發行
創刊時間:1993
期刊收錄: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期刊榮譽:
聯系方式
篇2
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為了促進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轉變,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推動“關愛女孩行動”深入開展,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如下政策:一、獎勵扶助保障政策
1、農村獨生子女戶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十四周歲,每月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10元。由區計生局負責落實。
2、對農村符合生育二孩條件但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一次性辦理2000元的獎勵儲蓄直至育齡婦女年齡到49周歲時,一次領清本息。由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落實。
3、對農村雙女結扎戶并領取《雙女結扎戶父母光榮證》的父母各辦理2000元的養老儲蓄,其母親年齡到49周歲時一次領清本息。由區財政局、計生局負責落實。
4、領證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父母雙方在農村的補助5000元,其中區上補助2000元,鄉鎮政府、街道辦補助3000元,各相關部門也應給予必要的扶助。
5、對農村部分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的,每月發給夫婦雙方各50元的扶助金,直止亡故。由區財政局、計生局負責落實。二、優惠政策
6、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對農村領證獨生子女和雙女結扎戶的兩個女孩免收雜費,由區財政局、教文體局、計生局負責落實。
7、對農村領證獨女戶和雙女結扎戶子女在高中入學時,錄取分數線下調20分。由區教文體局負責落實。
8、在分配集體資產收益和財物時,對獨生子女領證戶增加一個人份的分配份額,雙女結扎領證戶增加半個人份的分配份額。由各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落實。
9、每年免費對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含流動人口的家庭婦女進行一次婦女常見病普查。由區計生局負責落實。
10、對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在申辦營業執照和繳納工商管理費時,各減免10%。由楊凌工商局負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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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區勞務輸出培訓中,免費對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進行培訓,并在勞務輸出時減免有關手續費。由區人勞社保局負
責落實。三、優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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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男到純女戶家結婚落戶的,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戶籍管理部門和鄉村要積極為其辦理戶口遷轉手續,對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的優先批劃宅基地。由區公安分局、國土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分別負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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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在各類企業招收從業人員或勞務輸出時,優先照顧和招收獨生子女戶和雙女結扎戶的夫婦或其子女。由區人勞社保局負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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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領證獨生子女和雙女結扎領證戶的孩子在參加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工作安置時優先照顧。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勞社保局負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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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家庭困難的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優先給予困難救濟,優先納入低保和特困戶建房范圍。由區民政局負責落實。四、幫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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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區上建立計劃生育“三結合”項目,幫助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脫貧致富。由區計生協會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落實。
篇3
工作目標:以穩定低生育水平為主線,狠抓工作求實、統計求實,力求擠干數字水分,摸清實際底數。在鄉站村室建設、基層隊伍建設、計生經費投入、便民維權、依法行政、宣傳教育、性別比治理、技術服務、流動人口管理、利益導向機制設等重點工作上求得新突破。
20__年度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21‰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達到90以上;人口出生統計求實率達到95以上,符合政策生育統計求實率達到90以上;群眾對計劃生育工作滿意率達到86以上;出生人口性別比控制在正常范圍內。
一、提高鄉(鎮)村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按照省、市對鄉(鎮)村技術服務站(室)創標準的要求,根據我縣實際,用兩年的時間,分批次創優達標(碼頭、崔廟兩個鄉鎮已達到優質型標準)。具體地說,20__年度,古城、漫河、建橋、王集、蔣坊、霞口六個鄉(鎮)要成為第一批“優質服務型”鄉鎮;20__年度,__鎮、大白鄉兩個鄉(鎮)要成為第二批“優質服務型”鄉鎮。村室建設完成30的村。
二、強化落實節育措施,嚴格控制政策外生育。1、健全和完善已婚育齡婦女統計帳卡,本考核年度利用一個月的時間,采取局領導包片、股站長包鄉、鄉計生委包村的辦法,逐村疏理,逐戶登記,逐人填卡,確保已婚育齡婦女不漏登、不重登、不錯登;2、堅持好季服務、月訪視制度。確定考核年度四個季度首月,即十月、一月、四月、七月為縣、鄉(鎮)已婚育齡婦女集中普查月。鄉(鎮)直部門由鄉(鎮)計生委接管;3、提高綜合避孕率。①努力做好避孕藥具的發放、管理和日常服務工作;②利用集中普查普治月,突出落實以長效為主的節育措施,實現已婚育齡婦女綜合避孕率達到95以上,當年生育子女的長效節育措施落實率達到95以上。
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1、依法做好再生育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2、調整、加強、充實統計和工作,提高統計質量,加大政策外生育案件的查辦力度。加大人口指標拉網調查力度,將調查情況書面報縣委、縣政府并縣計生領導小組,列入縣考核鄉(鎮)工作的依據;②積極開展便民維權活動,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自20__年社會撫養費征收到位率不低于80,此外,下大決心、花大氣力處理好來信來訪,爭取省、市級按時結案率100。
四、在抓好人口指標和工作指標落實的同時,重視后進村工作,對無班子村,雖有班子但明顯軟、散、懶導致計生工作“老大難”以及上訪案件多的村,采取重點管理,實行領導包村責任制,下氣力加快扭轉后進局面,年底后進村轉化率要達到90以上。
五、加強鄉、村計生隊伍建設。1、各鄉(鎮)計生委要重視自身建設,努力打造出一支精干的隊伍,對有位無為的要報請黨委、政府予以調整;2、在重視法規、統計、、財務等業務人員配備外,還要按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選配或進修執業醫師、助理執業醫師;3、發揮村專干、小組長的作用,嚴格落實好小組長月報、月訓、月發制度和工作日志制度。
六、開展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工作。1、抓好宣傳教育,開展好“關愛女孩行動”;2、查處“兩非”,對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非法人工終止妊娠的案件予以嚴肅處理;3、加強醫療衛生、計生技術、藥品銷售等服務機構的胎兒鑒定設備、技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的監督管理,保性別比控制在正常范圍以內。
七、深化計生利益導向機制。1、農村獨生子女父母獎金落實率達到65以上;2、做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工作;3、制定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資金落實率達到100;4、加強計劃生育救助公益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保證計劃生育困難家庭得到及時救助;5、抓好“少生快富”扶貧工程試點工作,切實抓出成效。
八、報請縣委、縣政府爭取 計劃生育事業費足額投入。按照省、市年度考核辦法的要求,做到“六個到位”:即計生手術減免費及相關檢查費落實到位;獎勵扶助資金按規定比例落實到位;已婚育齡婦女生殖健康檢查免費服務資金落實到位;村級計生專干、小組長報酬落實到位;特困計劃生育家庭救助公益金落實到位;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資金(獨生子女父母獎金、退休時一次性獎勵)落實到位。
九、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落實“一證管多證”制度,開展“雙居工程”試點工作,把好流入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關口,提高驗證率。通過簽定計劃生育管理合同,加強和外出流動人口流入地計生部門的交流協作,利用流動人口信息交流平臺和各地進行信息交流等措施,提高流動婚育證明辦證率,摸清流動人口底數,控制流動人口政策外生育問題。
工作措施
1、兜清底數,把好育齡婦女上站普查關。針對個別存在新婚漏報、已婚育齡婦女胎次不清、性別不準村的問題,20__年底結合第四季度上站普查,搞一次大清理,采取局領導包片、股站長包鄉(鎮)、一般干部包村的辦法,對全縣已婚育齡婦女逐村進行一次大排查、大清理。通過排查清理,達到已婚齡婦女“二準一清”,即孩次準、性別準、總數清。
篇4
隨著農村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新形勢的發展,我鄉綜合實力不斷增強,社會各項事業全面進步,人民生活水平明顯改善,發展以效益農業為主導產業,基本形成了蛋鴿肉鴿基地、仙人掌基地、早香茶基地、雷竹筍基地等四大基地,其中蛋鴿肉鴿基地已具規模,居省、市領先地位,并爭取中央農業部項目開發。在發展效益農業的同時,我鄉積極引進外來資金,發揮山區資源優勢,創辦企業,發展壯大了農村集體經濟,提高了農民的收入。
二、近幾年來的計生工作回顧
二加強宣傳教育,營造工作氛圍。我們高度重視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工作,切實加大對宣傳教育的投入,近三年來在鄉財政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共投入10萬元計生宣傳經費,從而為計生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保障。我們以“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為主線,開展“5.29”、“三下鄉”等活動,通過多種載體和方式大力宣傳計生知識,如刷新標語、懸掛橫幅、播放VCD光盤、印發資料,利用宣傳車巡回播放《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作大型的固定宣傳牌。特別在今年七月份,為了紀念世界人口日,充分發揮梅溪業余京劇社作用,自編自演節目,有三句半、快板、京劇清唱、雙簧、計生知識有獎競猜等豐富的節目,觀眾達2000多人,演員們的精彩表演贏得觀眾的一致好評。同時我們加強了教育培訓力度,根據不同對象、不同層面,分類指導、分層施教,輸送鄉機關計生辦人員參加省、市、縣各級學習培訓,邀請縣計生局領導對計生協會會員進行授課,鄉計生領導小組成員對駐村干部、村兩委成員、村級服務員進行培訓,并結合今年效能革命動員會、行政村規模調整動員會以及計生工作專題會議等組織學習培訓。提高他們的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三依法管理,開展優質服務,加強基礎建設,落實各項任務。1、認真學習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行政許可法》,以及結合縣計生局的百日執法大行動,對計劃外生育對象依法征收社會扶養費,做到程序到位。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生管理工作,做好登記、發證、驗證工作。2、開展優質服務。通過優惠、優先的措施,開展各種優質服務,全面提高群眾對計生工作的滿意度,全鄉制定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①獨女戶從小學到初中學費減免15%;②兩女戶保險費從300元提高到500元;③對計生特困戶進行慰問等;④每年給育齡婦女免費檢查一次。3、加強計生隊伍建設,通過公開聘任和部分調整村級計生員;使一些年齡輕、文化程度高的女同志充實計生隊伍,同時加強計生協會建設,并充分發揮其作用,提高了村民自治能力,其中我鄉雙岙村被評為縣級村民自治示范村;建立計生自愿者隊伍,同時成立了由計生協會會員組成的“梅溪鄉業務京劇社”。4、結合面對面宣傳教育和計生隨訪工作以及行政村撤并戶代表簽字工作,開展計劃生育孕情信息大排查,分階段實施進行,同時開展“關愛女孩行動”,全鄉今年結對三位女生,開展創建“
十、百、千工程活動”,并做好一年兩次的生殖健康檢查和隨訪工作。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必須清醒看到,當前我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形勢嚴峻,存在較多的問題和困難。一是村級計生工作薄弱,外出人口多,宣傳教育無法深入,依法管理無處著手,村規民約、協會建設形同虛設;二是社會撫養費征收難,地區發展不平衡;三是流動人口管理尚未實行“一盤棋”管理。
三、2001年以來的計生工作自查情況
一計劃生育率。
二違法生育情況及其原因。
3、主要存在問題及其原因。違法生育情況嚴重,從數據統計分析看,違法生育形勢非常嚴峻,早育,無領取結婚證,以及流動人口,二孩超生所占比重較大,原因有如下幾點:①經濟落后導致生育觀念落后;②重男輕女現象較嚴重;③法律意識淡薄,依法結婚、計劃生育自覺性不強;④流動人口管理不規范,沒有實行一盤棋管理,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不完善;⑤對外出人口無法及時掌握生、孕信息,只是通過電話或者家訪了解情況,遏制非法生育力度不夠。
三社會撫養費征收兌現情況。
四四項手術落實和完成情況。
五孕環檢質量情況。
六鄉、村及基層職能部門落實基礎管理意見情況。
為了落實基礎管理工作,鄉政府每年投入經費用于計生事業達10萬元左右,實行收支兩條線,分管領導一支筆審批,規范財務管理,同時還嚴格執行省、市、縣計劃生育“一票否決”的有關規定。健全村級計生網絡,充分發揮計生協會作用,建立計生志愿者隊伍,不定期開展助學、助醫、助貧等服務活動。派出所、防保站、衛生院等部門密切配合,做好人口出生的申報登記、遷移人口、死亡人口注銷、流動人口管理、嬰兒預防登記、放環、人流、接生接產,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總之基礎管理善未全面落實,婚育信息不靈、渠道不暢,掌握不實,特別是村級工作不主動、不及時,個別部門落實計生職責不力、力度不大。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篇5
關鍵詞: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問題
一、流動人口
在中國戶籍制度下,流動人口主要指離開戶籍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但并沒有明確的定義,在世界范圍內,造成人口遷徙的原因主要有生存需要、發展需要、戰爭及政策等因素。目前看來,我國多數的流動人口主要來源于農村及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其目的大多是為了獲得更高的薪資與更好的生活條件。流動人口包括了流入、流出兩部分的人口,顧名思義,對于某個地區來說,進入這一地區的人口稱為流入人口,相反則為流出人口。在戶籍制度管理下,戶籍與教育、醫療等資源的分配是緊密鏈接的,而計劃生育亦是如此,流動人口對這些政策實施與權益保證產生了巨大影響。
二、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主要致力于控制人口,通過生育控制增加生育間隔時間等方法,減輕人口壓力與家庭的壓力,為了有計劃的控制人口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對于中國國情來說,計劃生育對于人口的控制為整個社會減少了大量壓力,為國家的進步與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在國家層面,人口的控制能夠幫助國家將有限的資源更好的運用于對人口進行教育與培養,這為提高國家人口素質與國家競爭力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對于一個地區來說,計劃生育主要通過對戶籍的管理來進行人口控制,針對人口進行有計劃的調節,能夠幫助該地區更好的進行自身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在家庭范圍內,計劃生育能夠幫助家庭更好的為成員提供成長空間與資源,使其更好的適應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由此可見,計劃生育無論是對家庭還是地區或者是國家都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三、流動人口對計劃生育產生的影響
流動人口對計劃生育有著極大的負面影響,在統計過程中,流動人口的不穩定性為人口統計帶來了巨大難度。
(一)流動人口難以獲取信息
流動人口由于流動性強,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較多。由于流動人口一般缺少穩定的溝通渠道,故而在信息的流通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對于需要通過信息的獲取來進行工作的計劃生育來說,溝通渠道的不暢對于計劃生育的統計工作的進行產生了巨大阻礙,加重了漏統情況的發生。
(二)流動人口權益難以保證
流動人口由于流動性強,很少能夠長時間在固定地域生活,其基本權益由于與戶籍制度掛鉤而無法得到保證。在計劃生育過程中,人口流入地并不能真正的對流入人口當做本地人口進行管理,故而無法對流入人口進行人口記錄與生育控制等措施,而流入人口本身多數沒有相關知識與意識,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并沒有積極參與的意識。而流出地對于流出人口無法做到落實原有優惠政策,故而在流出地與流入地之間,流動人口的相關問題被雙方推諉,而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進行造成了惡劣影響。這些情況無異于加重了漏統情況的發生。
(三)流動人口管理問題
流動人口構成極為復雜、行為隨意、流動頻繁,計生部門難以對流動人口進行相關信息的收集,難以及時準確掌控婚育動態,戶籍制度下人口流入地的管理并不能滿足流動人口的需要,很多政策并不能實施。計劃生育的管理過程中,需要政府部門與其他機構協同合作,實際情況中,這些機構并不能協調合作,而計劃生育作為以現有政策及機構作為運作基礎的工作,無法在當下環境下更好的完成統計工作,而導致漏統情況的加劇。
(四)違法生育處罰實施受阻
流動人口由于流動性強的特點,并不能及時明確的對其做出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流動人口大多數支付能力差,對于罰款等無力承擔故而影響處罰的實施。流動人口對于居住地與戶籍地之間政策的差異具有一定的敏感性,而通過遷移可以在這些政策漏洞中取得更大的利益故而對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造成極大阻礙,尤其是對統計工作產生了巨大影響,進而導致漏統情況的人為增加。
四、解決問題的方法
流動人口對于基于戶籍制度統計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來說,有著難以忽視的負面影響,如何在計劃生育工作過程中克服流動人口帶來的困難,正確有效的對流動人口的生育現狀進行統計,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建立健全信息獲取渠道
為確保更好的獲得流動人口信息,需要遷入地與遷出地對流動人口的溝通渠道進行建立健全,通過對流動人口信息的收集可以更好的幫助計劃生育工作的展開,從而減少漏統情況的發生。
(二)保證流動人口的權益
流動人口的權益需要流入地與流出地政府共同努力,計劃生育發展過程中,需要對流動人口權益進行保證,為計劃生育政策推行提供最大動力,減少漏統情況的故意增加。
(三)流動人口更好的管理
流動人口管理過程中,需要各個部門進行合作,而計劃生育由于這樣各方參與的管理機制能夠得以更好的實施,減少了機構間的溝通不暢,為漏統情況的減少奠定基礎。(四)懲罰措施的落實對于計劃生育來說,懲罰措施是不可缺少的,而在落實過程中,需要管理部門加大落實力度,確保懲罰措施更好的施行,因而大量減少漏統情況帶來的懲罰措施的無法落實。
五、結束語
流動人口的管理與控制對于計劃生育來說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而計劃生育工作進行過程中的統計問題,對整個工作的進行具有極大影響,漏統問題的解決將為計劃生育措施的推行提供極大動力。
作者:張建華 單位:青島市黃島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參考文獻:
[1]劉小芳.淺談計劃生育統計報表存在的不足及其建議[J].現代商業.2013(31)
篇6
加強面向社會、面向群眾的人口計劃生育基本政策法規宣傳,提高群眾的政策法規知曉率,是今年政策法規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半年檢查和年終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為了規范政策法規宣傳內容,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現將政策法規宣傳的參考內容、考核方式和評分標準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宣傳參考內容
1.哪些法律法規對生育孩子的數量作了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參考答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2.符合條件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應該怎么辦?
參考答案:
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縣人口計生委批準。
3.違法生育或收養子女的,應該接受什么處理?
參考答案:
(1)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對拒不繳納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2)國家工作人員、黨員還要接受黨紀、政紀處理。
4.違法生育應該繳納多少社會撫養費?
參考答案:
以縣政府文件規定的征收標準為準。
5.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懷孕的,應該怎么辦?
參考答案:
應該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人口計生部門提供證明。
6.對已經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哪些主要的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參考答案:
(1)安環;(2)皮埋;(3)男扎;(4)女扎。
7.對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有什么法律規定?
參考答案:
(1)嚴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2)嚴禁選擇性別的人工流產。
8.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有哪些基本要求?
參考答案:
(1)成年流動人口外出前,要辦理婚育證明;
(2)已婚流動育齡婦女要簽訂生殖保健服務合同,并定期寄回避孕節育情況證明。
9.**市對再婚人員的生育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參考答案:
(1)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2)喪偶再婚夫妻,喪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10.國家獎勵扶助政策的基本條件有哪些?獎勵標準是多少?
參考答案:
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生育的子女在二個以內(含二個);
3、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報當年12月31日前年滿60周歲。
獎勵扶助金標準
1、獨生子:840元/年。
2、獨生女:(不包括曾經生育兩個子女,因子女死亡,現存一個獨生女的)1080元/年。
11.國家特別扶助政策的基本條件有哪些?標準是多少?
參考答案:
申請人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具有**市城鎮或農村戶籍;
2、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現無存活子女或現存一個(包括合法收養一個子女)被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滿49周歲。
扶助金標準
1、現無存活子女家庭
(1)、農村:60歲以上的農村獨生子女(按國家獎扶條件認定,下同)死亡的對象,按2640元/年的標準發放。
其余對象按基本額1200元發放。
(2)、城鎮:按基本額1200元/年的標準發放。
2、現存一個子女三級以上殘疾家庭
(1)、農村:60歲的農村獨生女三級以上殘疾的對象,按2280元/年的標準發放,獨生子三級以上殘疾的對象,按2040元/年的標準發放。
其余對象按基本額960元/年發放。
(2)、城鎮:按960元/年的標準發放。
12.**市獨生子女殘疾扶助政策的基本條件有哪些?標準是多少?
參考答案:
1、本人及配偶均為本市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獨生子女殘疾,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
4、年齡在60周歲以下,配偶中女方年滿49周歲;
5、子女持有四級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扶助標準
每人每年600元。符合國家獎勵扶助或特別扶助條件的轉為申報獎勵扶助或特別扶助發放。
13.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標準是多少?
參考答案:
獨生子女父母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分別發給2.5元至5元的獎勵金,或給予總額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獎勵。
14.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應該免費享受哪些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參考答案:
(1)免費領取避孕藥具;(2)安環和取環;(3)男扎和女扎;(4)人流和引產。
二、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隨機抽問的方式進行,由調查員從14道題中任意抽取5題分別詢問群眾,調查員對每個調查對象詢問的問題可以不同。
篇7
關鍵詞:流動人心;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
[中圖分類號]R16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602(2015)04-0025-02
前言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水平及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升,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大量農村勞動力涌向城市,造成流動人口數量急劇增加。大規模的人口流動加快了經濟發展步伐,為促進城鄉勞動力結構調整以及城鄉之間的資金、文化、信息交流發揮著十分積極的作用。但與此同時,人口的大量流動對我國開展計劃生育工作帶來了十分嚴峻的問題和困難。
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1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有待加強
流動人口的權益包括就業權、遷徙權、居住權、社會保障權、教育和培訓權等等,如果這些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則會有利于增加流動人口在城市中的歸屬感及認同感,為社會的穩定發展提供有力條件;反之,則會誘發影響社會治安及穩定的諸多問題。然而當前全國個相關單位在流動人口權益保護方面的工作效果欠佳,因此如何建立健全與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相關的法律條例是當前開展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的面臨的首要問題。
1.2現有的戶籍制度限制著人口的流動
我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以及與其密切相關的各項制度(包括勞動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子女教育制度、計劃生育管理制度等)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著人口的合理及有序有效流動,好似一到“社會屏障”阻礙著流動人口與城市的融合,使其成為城市中的邊緣及弱勢群體。
1.3政策法規的建設進程不滿足流動人口的管理需要
政策法規的建設進程不滿足流動人口的管理需要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缺乏保障流動人口權益及合理流動的政策性措施。二是缺乏系統的、完善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相關法規,有關部門因此出現監管盲區或者重復管理等情況,現有的法規也因此得不到有效的實施。三是現有的法規缺乏明確的管理服務目標,部分存在重管理輕服務的情況。
1.4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滯后于形勢的發展
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滯后于形式的發展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當前勞動力市場缺乏針對流動人口的相關服務功能;二是政府對各種勞動就業中介的監管及指導力度不足;三是缺乏科學的、有效的同計劃生育服務相關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由此造成了部分地區流動人口生活成本高、就業壓力大等問題。
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面臨的主要困難
2.1計劃外超生問題的管理難度較大
由于流動人口大多常年居住在戶籍地以外的地區,且長期處于遷徙的狀態,加之部分流動人有意識的逃避計生部門的監管,通過在多個地區流動進行違法生育,這些都對計生干部獲取人口去向及計生信息帶來了相當大困難。
2.2基層計生干部的工作壓力較大
國家對計生部門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的要求是以人為本,實行人性化服務。對街道或鄉鎮等基層計生干部來講,看展計生工作本身的工作任務就已十分繁重,加之前述的對計劃外超生問題的管理存在較大困難與國家對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的要求,計生干部大多有著較大的工作和思想壓力。這對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的順利有效開展帶來不利影響。
三、強化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相關對策
3.1構建專門針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服務組織機構
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將流動人口管理資源進行整合,建立專門針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權威、統一、全面的綜合管理服務組織機構。該機構應當具備以下職能:一是作為聯系人口流出地同人口流入地的計生部門之間的紐帶,通過建立有關機制,降低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的困難;二是統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同社會經濟發展,通過鼓勵人口流動、宣傳人口流動對社會帶來的積極作用等手段,消除某些管理部門對流動人口的排斥心理,實現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開展。
3.2實施居住地人口登記制度
現行的戶籍制度一定程度上阻礙著人口的流動,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戶籍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對現有戶籍制度實行改革的具體策略如下:其一,通過頒布有關政策引導人口有序流動及合理分布。對于在某地居住年限超過一定時間的流動人口,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允許其轉為本地市民。通過及時更新流動人口的居住地實現城鄉協調發展。其二,建立健全各類證件的人口登記制度。對于流動人口,進行暫住證、計劃生育證等證件的辦理,借此充分掌握對戶籍人口及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相關信息,降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的難度,提升工作效率。
3.3依法管理流動人口,提供優質服務
國家應當進一步加強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相關的政策法規體系建設,出臺相應政策,如頒布《全國流動人口管理服務辦法》,確定流動人口的管理及服務的法律基礎,并為其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還應當建立健全保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之外各項權益的法律法規,包括教育、衛生、就業、住房及社會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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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以穩定低生育水平、遏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為中心任務,以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和利益導向機制為著力點,全面提升了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整體水平。2010年全市人口出生率為9.12‰,符合政策生育率為92.15%,政策外多孩率為0.89%,長效節育措施落實率為78.04%,綜合節育率為89.06%,一孩積存率為45.55%,出生人口性別比為121.49,比上年有所下降,圓滿完成了上級下達的責任目標。
(一)領導高度重視,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常抓不懈。市委、市政府始終高度重視人口計生工作,堅持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常委擴大會聽取人口計生工作匯報3次,召開全市性人口計生工作會議4次,領導小組專題會議4次。市委、市政府出臺了《麻城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市委辦、政府辦印發了《關于規范全市鄉鎮辦計劃生育服務中心“以錢養事”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召開全市千人大會,進行責任追究,維護了計生國策的嚴肅性。
(二)實施綜合治理,解決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突出問題。2010年4月,聯合有關部門聯合開展了b超孕檢、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物管理的執法大檢查,對全市23家市、鄉醫療保健機構、19家計生服務機構和106家藥品經營網點進行一次為期4天的拉網式專項檢查,辦理性別比案件共11例。加強了與民政、衛生、公安等部門聯系,加大了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的力度。
(三)強化基層基礎,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長足發展。健全和穩定行政管理、執法、技術服務和群眾工作“四個隊伍”,加強了鄉鎮服務中心、村、組和社區計生專(兼)職干部隊伍建設。利用國家全員人口信息化的契機,加快信息化建設的步伐,開展了“兩清兩整”、統計打價擠水行動。建立了與公安、衛生、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信息交流通報制度,實現人口信息共享。長效節育措施落實率進一步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取得突破。
(四)加大財政投入,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按標準落實計劃生育事業費,并追加預算投入獎勵優待金120萬元。首次啟動了農村居民獨生子女保健費、雙女戶結扎和放棄二孩生育的獎勵資金的發放。獎扶、特扶配套資金到位,企業退休職工一次性獎勵逐步落實,2010年辦理110人。各有關部門積極落實黃岡市及麻城市“關愛女孩”優惠政策。
(五)創新工作機制,提高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管理水平。創新社區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體制,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屬地管理,單位負責,條塊結合,居民參與,社區服務”新體制。創新農村計劃生育管理模式,將依法管理與村民自治并重,指導各地推進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制度,逐步形成以鄉鎮政府為指導主體、以村民委員會為實施主體、以全體村民為自治主體、以村級計劃生育協會為推進主體的村民自治格局,得到黃岡市人口計生委的充分肯定,并在我市召開了現場會。
2010年在人口計生工作取得進步的同時,也遇到不少的問題和困難。一是政策外生育反彈。新條例的微調,宣傳上的滯后,計生執法缺乏一支基本隊伍和必要的手段,使得部分群眾誤以為生育政策放松,符合政策生育率有所下降。二是性別比居高不下。盡管我們實施了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但流動人口“兩非”行為時有發生,性別比高位運行仍然是困擾我市人口計生工作的一大難題。三是基層基礎工作不穩定。少數鄉鎮和后進村計劃生育管理混亂,基礎工作薄弱,流動人口管理不到位,影響全市整體水平。四是獎勵優待政策落實有差距。我市市大人多,財政困難,法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所需資金尚有缺口。
2010年我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主要思路是:要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市《決定》精神,圍繞爭先創優目標,堅持以穩定低生育水平為首要任務,以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為著力點,積極探索新形勢下人口計生工作的長效機制,著力打造“生育服務關懷”品牌,突出流動人口、城鎮社區計劃生育管理、信息化建設三個重點,完善工作責任、利益導向、考核評估、部門協作等四項機制,確保人口計生整體工作水平穩步提高。具體五條措施是:一是夯實基層基礎,增強人口計生工作發展后勁;二是嚴格依法管理,促進低生育水平的穩定;三是實行綜合治理,逐步降低出生人口性別比;四是整合社會資源,完善有利于計劃生育的機制建設;五是開展生育關懷,全面提高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務水平。
二、省、黃岡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會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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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對象是離開戶籍地的縣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1個月以上的成年育齡人員。因出差、就醫、上學、旅游、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地居住的人員,以及戶籍為本市的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除外。因婚嫁到對方戶籍地生活居住或者在現居住地已購房并在其生活居住的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不作為流動人口管理,納入現居住地常住人口服務管理。
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是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重點。
第二條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樹立以人為本、服務優先、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的理念,將流動人口與本地居民同等對待,做到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
第三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以現居住地為主,戶籍地予以配合,現居住地和戶籍地共同負責。
第四條按照流入地、流出地共同管理、共同服務、各司其職、各負其職的原則,實行流入地、流出地雙向考核,責任共擔。
第五條加強與公安、民政、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的協作,整合部門資源,促進政策銜接,實現管理互補、服務互動、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綜合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制定、完善本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劃和相關制度;
(二)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納入本地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協調有關部門為本轄區定點免費服務機構建立免費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組織實施考核評估;
(三)強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應用,做好信息交流、數據分析和統計上報等工作;
(四)開展區域間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協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及相關事宜;
(五)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加強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組織開展服務管理專項活動;
(六)協調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服務管理工作;
(七)受理并及時處理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有關的舉報,保護流動人口相關權益。
第七條鄉(鎮)、街道主要職責:
(一)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制度和規范;
(二)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活動,提供政策法規、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咨詢等服務;
(三)做好全員流動人口信息的錄入、匯總和上報工作,及時通過信息管理系統進行通報和反饋;
(四)及時辦理和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稱《婚育證明》),做好流動人口生育登記工作;
(五)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為流動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八條村(社區)主要職責:
(一)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融入村(社區)文化建設,普及相關政策法規、生殖健康和避孕節育等知識,落實各項制度和措施;
(二)負責全員流動人口信息的采集、核實和登記,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檔案,準確和及時掌握相關信息;
(三)動員和指導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夫妻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協助鄉(鎮)、街道組織流動人口相關服務對象定期參加孕情、環情檢查,做好藥具發放和隨訪服務工作;
(四)協助鄉(鎮)、街道辦理和查驗《婚育證明》,依法為流動人口育齡群眾出具相關計劃生育證明;
(五)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權利義務告知和便民服務聯系卡制度,在為成年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或者對其查驗《婚育證明》時,書面告知流動人口在計劃生育方面享受的服務、獎勵優惠政策和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聯系卡載明兩地詳細住址和聯系方式(市人口計生委制訂示范文本),由當事人簽收,各執一份。
第九條定點免費服務機構主要職責:
(一)嚴格執行有關醫療技術服務規范;
(二)為在本轄區居住或工作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三)免費開展生殖健康、優生優育咨詢服務;
(四)落實公開掛“定點免費服務單位”牌子、公開免費收費項目、公開監督電話的“三公開”制度;
(五)在實施孕環情檢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時依法核對身份證,查驗《婚育證明》;
(六)為在本單位落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流動人口依法出具相關證明,將技術服務信息通過流動人口信息平臺向戶籍地通報。
第三章戶籍地服務管理
第十條做好流出人員的登記建檔工作。
(一)村(社區)對流出人員實行全員登記,采集相關信息并錄入省計劃生育綜合信息平臺;不能直接登錄相關信息的村(社區),應當將流動人員有關信息定期匯總上報鄉(鎮)、街道,由其登錄上報。
(二)鄉(鎮)、街道及村(社區)定期對轄區內流出人員進行巡查和跟蹤服務,及時掌握變化情況和更新信息。
(三)鄉(鎮)、街道應當建立《婚育證明》辦理登記簿、現居住地反饋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社區上報的《婚育證明》申領表、有關統計報表和記載特色工作的資料等檔案。
(四)村(社區)應當建立流出人口信息登記簿(由《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裝訂成冊。既有流出又有流入的,應分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權利義務告知書、流動人口便民服務聯系卡存根和記載特色工作的資料等檔案。
第十一條村(社區)應當跟蹤了解流出人員情況,對流出時間超過60天(從流出人員信息登記日起)未反饋信息的人員,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與當事人取得聯系,并督促其到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登記。
第十二條鄉(鎮)、街道和受其委托的村(社區),應當免費為流出成年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辦理證明不得附加與公民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無關的其他義務。
對已外出未辦理或需要重新辦理《婚育證明》的,可憑其申請和現居住地鄉(鎮)、街道出具的在現居住地居住期間的婚育情況證明,由家人為其代辦。
《婚育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落實絕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婚育證明》長期有效;《婚育證明》有效期滿的,持證人可以憑身份證及原證換發新證。
第十三條鄉(鎮)、街道和受其委托的村(社區)應當指導已婚育齡婦女在外出前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在其《婚育證明》上作相應記錄,加蓋公章,并告知其按時參加現居住地的孕情、環情監測和服務。
第十四條村(社區)應當定期(每年的5月和10月兩次或間隔半年的兩個定期隨訪月)催要流出已婚育齡婦女現居住地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現居住地通過有關信息平臺反饋了報告單記載的相關信息的,可不再催要。
流出已婚育齡婦女在流動期間回鄉參加技術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為其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在《婚育證明》上作相應記錄,并通過省計劃生育綜合信息平臺向現居住地通報。
第四章現居住地服務管理
第十五條在現居住地,以居住地街道(社區)為主落實“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制。街道或社區與轄區單位依法落實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責任制的,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由單位或集中經營場所管理機構負責;對未落實單位負責制和無工作單位以及在松散型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流動人口,其服務管理工作由居住地社區負責。
第十六條做好流入人員的登記建檔工作。流動人口的全員信息統一歸口到居住地社區統計上報。
(一)村(社區)對流入人口實行全員登記,采集相關信息并錄入省計劃生育綜合信息平臺;不能直接登錄相關信息的村(社區),應當將流動人員有關信息定期匯總上報鄉(鎮)、街道,由其登錄上報。
(二)鄉(鎮)、街道及村(社區)定期對轄區內流入人口進行巡查和隨訪服務,及時掌握變化情況和更新信息。
(三)鄉(鎮)、街道應當建立流入已婚育齡婦女孕情環情檢查登記簿、生育服務登記表、有關統計報表和記載特色工作的資料等檔案。
(四)村(社區)應當建立流入人口信息登記簿(由《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裝訂成冊;既有流入又有流出的,應分裝)、《婚育證明》查驗登記簿、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權利義務告知書、流動人口便民服務聯系卡存根和記載特色工作的資料等檔案。
第十七條對不在本村(社區)居住,但在本村(社區)有固定經營店面經商或從業的流入人口,也要進行登記和采集相關信息,并及時向其居住地通報信息。
第十八條村(社區)要對居住在轄區內的流入成年育齡婦女及時查驗其所持的《婚育證明》,督促其接受孕情和節育措施現狀核查。對查驗合格的證明加蓋查驗專用章,簽注查驗人及日期。《婚育證明》首次查驗后,每年查驗一次。
村(社區)發現持證人的婚育情況有變更的,應當在其計劃生育證件相應欄目記錄,加蓋公章,并簽注查驗人及日期。
村(社區)應當指導所轄區域內的從業單位(含個體經營戶)、出租房屋戶主,督促流入成年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和在現居住地交驗證明。
第十九條鄉(鎮)、街道應當主動與流動人口戶籍地鄉(鎮)、街道建立聯系,依據流入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及時向其戶籍地鄉(鎮)、街道通報流動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情況。
第二十條現居住地定點免費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工作職責為流動人口育齡群眾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一)為持有經現居住地社區查驗過《婚育證明》或居住地社區出具有關計生證明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免費提供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二)應當建立流入已婚育齡群眾免費服務登記簿、《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存根和記載特色工作的資料等檔案。
第二十一條在流動人口相對集中的社區和用工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建立計劃生育協會,并開展經常性活動,實現流動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服務。
第五章協作服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戶籍地與現居住地應當建立和健全同級協商、上級協調、相互配合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協作機制,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級流動人口計生行政和服務機構,要做好流動人口信息平臺的信息通報和反饋工作。縣(區)級應當在工作日堅持登陸平臺,查看信息通報和反饋情況,督促鄉(鎮、街道)通報和反饋信息,落實服務管理;鄉(鎮、街道)和直接反饋信息的村(社區)要確保每周登陸信息平臺不少于一次,及時通報和反饋信息。每月第三周為全市集中登陸信息平臺處理信息周,縣區可明確集中處理信息日。對外地通報的信息要及時反饋,對本地通報的信息外地未及時接收反饋的要督促其接收反饋。每月20日是當月信息處理截止日,要確保鄉級以上信息平臺應用率達到100%,信息按期反饋率不低于98%,要盡量減少“查無此人”反饋率。
第二十四條流動育齡夫妻申請再生育的,由女方戶籍地依據省規定負責審批。受理申請的戶籍地應當將審批結果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報其現居住地。
第二十五條加強對流動人口政策外懷孕補救措施的落實。現居住地發現流入育齡婦女懷孕的,應當及時通報其戶籍地,協助核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屬政策外懷孕的,現居住地應當積極做好思想動員工作,就地落實補救措施,戶籍地應當積極配合現居住地做好落實補救措施工作。對未落實補救措施并離開所管轄區域的,現居住地應當及時將個案信息登錄有關信息平臺,將情況通報戶籍地。
第二十六條建立協商征收社會撫養費制度。流動人口有違法生育行為的,社會撫養費由當事人違法生育行為發生地或者發現地征收。發生地或者發現地在征收社會撫養費時應當與戶籍地互相配合,在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之前,與另一方進行通報協商,另一方收到通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回復,逾期未回復視為同意對方意見。
未經通報或者對方在期限內作出不同意見而單方作出征收決定的,該征收決定自行撤銷或者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職權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協商的主要內容:
(1)核實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了解當事人的實際收入;
(3)通報本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情況;
(4)擬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方案;
(5)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協商雙方可以采用公函、傳真等方式作為協商的憑據,提供具有證據效力的原始記錄。
協商時間的計算,公函以掛號簽收日期為到達時間;傳真以注明接收時間為到達時間;電話以原始記錄的通話時間為到達時間。
第六章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實行流入、流出地雙向考核、責任共擔,用流出地掌握的情況,考核流入地的職責落實情況;用流入地掌握的情況,考核流出地的職責落實情況。考核指標以《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檢查評估指標(試行)的通知》(國人口發〔〕115號)為主要依據。
第三十條市和縣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每年對相關部門及所屬單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組織檢查,對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并定期對PADIS平臺和省人口計劃生育綜合信息系統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況由戶籍地承擔責任:
(一)不按規定登記、錄入、建檔流動人口信息資料,個案協查、信息反饋、信息統計上報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期催要流出已婚育齡婦女現居住地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和追蹤通報、反饋信息的;
(三)對現居住地提出個案協查、協作處理申請未能有效配合,導致違法生育、因時間拖延不能落實補救措施等不良后果的;
(四)在辦理《婚育證明》等服務工作中故意刁難、搭車收費及強制已婚育齡婦女返鄉孕檢、在流入地設點收費的;
(五)流動人員在流出前已懷孕,戶籍地未采取有效措施,又未告知現居住地而違法生育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未履行相關職責及違反本規范規定的其它相關情形。
第三十二條下列情況由現居住地承擔責任:
(一)不按規頂登記、建檔流動人口信息資料,造成流動人口信息登錄、檔案資料不及時、不完全、不規范的;
(二)不按規定管理流動人口信息系統,個案協查、信息反饋、信息統計上報不符合要求的;
(三)對戶籍地提出個案協查、協助處理申請未能有效配合,導致違法生育、因時間拖延不能落實補救措施等不良后果的;
(四)落實免費技術服務不到位,違規收取服務費的;
(五)在現居住地居住30天以上,未實施有效服務管理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未履行相關職責及違反本規范規定的其它相關情形。
第三十三條下列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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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婚姻狀況
備注
根據國家、省、市及學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加強學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甲乙雙方 簽訂如下計劃生育合同: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履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有權要求乙方按當地政府的規定,接受甲方的依法管理監督;
2、甲方應向乙方開展宣傳國家及各級政府有關計劃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規教育;提供有關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
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持《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上崗;甲方應及時將《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送當地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審驗;
4、乙方應自覺遵守和履行各級政府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5、乙方應自覺服從甲方的依法管理,接受甲方監督檢查;
6、乙方有監督甲方依法行政的權利;
7、乙方享有甲方提供有關計生法規宣傳教育、知情權和相關服務的權利;
8、當乙方婚育、節育發生變化時,應主動到甲方申報,并回原戶籍地發證機關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變更手續;
9、乙方欲離開甲方居住地前,應主動告知甲方;
10、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如有違犯,應按照《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家、省、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承擔法律責任;
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所屬單位一份;
1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至乙方離開甲方居住地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