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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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篇1

【關鍵詞】 道地藥材 地理標志保護

Abstract: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evolution of Chinese Geo-herbalism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ese Geo-herbalism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applying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of Chinese Geo-herbalism . It analyzes the status and problems existing i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of Chinese Geo-herbalism and gives some imaginations and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Chinese Geo-herbalism;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中國地域廣闊,中醫中藥的發展源遠流長,有著悠久的歷史。中醫臨床用藥歷來講究藥材的質量,認為只有質量上乘的藥材,經過嚴格的制備程序制出來的藥才能“藥到病除”。而古代對藥材質量的判定,除了考慮外觀、質地、氣味等因素外,藥材的產地、采收季節,甚至自然地理環境都作為判斷質量好壞的重要因素。道地藥材的概念就是在我國中醫藥的發展中逐漸形成的。所謂道地藥材,是指一定的藥用生物品種在特定環境和氣候等因素的綜合作用下,所形成的產地適宜、品種優良、產地加工得宜,產量較高、療效突出、帶有地域性特點的藥材。唐孫思邈《千金翼方》中曰:“藥出州土,……其出藥土地,凡一百三十三州,合五百一十九種,其余州土皆有,不堪進御。[1]”,可見,古文中的“土地”“州土”,是指藥材產地。道地藥材作為專有名詞正式見于《本草品匯精要》(1505年),該書在每種藥材項下都列出“地”項,標明藥材產地,并在某些藥材的“地”項下又專門辟出“道地”專項,特別指出來源于特定產地的藥材具有更好的療效。如川芎:“地:生武功、川谷、斜谷、西嶺及蜀中秦州、山陰、泰山。道地:蜀川者為勝”;當歸:“道地:以蜀及隴西、四陽、文州、當州、翼州、松州者為勝”[2]。道地藥材優質的原因是優良的品種、生態條件、悠久的栽培歷史及技術、顯著的臨床療效。為標明某地出產的某種藥材是道地藥材,常將地名和藥名組合成道地藥材的復合名,如川貝、川連、懷牛膝、潞黨參等。由于道地藥材具有較高的美譽度,深受消費者認同,其售價往往比同類產品高,但卻因沒有專門的身份評判機構,因此給一些不法商人以空子可鉆。最常見的做法是將非道地產區的藥材運到道地藥材產區,冒充道地藥材出售,以次充好,牟取暴利。這種做法不僅損害了消費者利益,而且使道地藥材的聲譽大大降低,在消費者心目中形成“道地藥材不地道”的印象,從而影響了整個道地藥材產區的藥材銷售,最終使“道地性”淡化甚至消失。因此,對道地藥材實施保護刻不容緩。從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對道地藥材實施地理標志保護最符合道地藥材的特性,道地藥材內涵中所包含的特殊品質、特定地理生態條件、特別的栽培加工技術、悠久的人文歷史等,都與地理標志的概念有相近之處,可以說,對道地藥材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最適宜方法就是申請地理標志保護了。將道地藥材納入地理標志保護,是運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下稱TRIPS協定)規則,加強對中藥資源保護的一項有效保護措施,對于保證中藥材質量有重要意義。標有地理標志的道地藥材,不僅給了道地藥材身份評判的官方證明,也有利于形成品牌,促進中藥材經營效益的提高。

所謂地理標志,商標法第十六條第2款規定,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而TRIPS協定在其第二十二條第1款的規定,所謂地理標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指能識別某一種商品來源于某一成員方領土內,或該領土內的一個區域或地方(a region or locality)的那些標志。設若該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基本上能歸因于該地理來源(geographical origin)。我國商標法與TRIPS有關地理標志的定義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1 道地藥材地理標志保護的法律途徑

我國目前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存在兩種途徑,一是以商標的形式。一是以行政許可的形式。分別簡述如下。

1.1 商標的形式與地理標志商標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大致有以下幾種:

1.1.1 法律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1.1.2 法規2002-09-15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1.1.3 部門規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12-30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為地理標志用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保護提供了依據,新的管理辦法自2003-06-01起施行。1994-12-30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1.1.4 部門規范性文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關于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的通知》于2004-12-07實施,其中規定對申請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審查之前,要征求農業部所屬的地理標志技術審查機構的意見,并由農業部出具書面意見。

1.2 行政許可的形式自2005-07-15起施行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部門規章《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批準、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第五條:“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并接受監督管理?!?/p>

2 道地藥材地理標志保護現狀

由于我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形式有兩種不同的保護,因此道地藥材的地理標志保護也存在兩種不同來源的保護。經檢索,分別由商標局和質檢總局注冊管理的道地藥材地理標志如下:

2.1 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注冊管理的道地藥材地理標志保護(來源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官方網站之商標局已注冊地理標志名錄)如新疆枸杞(注冊號1739894)、寧夏枸杞(注冊號1511898)、甘肅岷縣當歸(注冊號3352037)、云南文山三七(注冊號3838009)、福建柘榮太子參(注冊號1608000) 。

2.2 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冊管理的道地藥材地理標志見表1(來源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官方網站公告)。

表1 經國家質量總局注冊管理的道地藥材地理標志(略)

從以上檢索結果看出,雖然道地藥材在地理標志保護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績,先后有30余種道地藥材獲得了地理標志保護,但相對于我國眾多的道地藥材品種來講,數量遠遠不夠,可見道地藥材的地理標志保護申請,尚任重道遠。

3 道地藥材地理標志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1 道地藥材的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相對滯后我國道地藥材的地理標志保護工作之所以相對滯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對道地藥材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重視不夠,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即使制定了相應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行政規范性文件,宣傳力度也不夠,沒有使道地藥材的生產、經營者充分認識到地理標志保護的重要性以及由此帶來的巨大利益,從而疏于尋求道地藥材的地理標志保護。

3.2 有關地理標志的法律沖突由于當前地理標志的注冊分別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質檢總局兩個行政部門管理,不同行政審批程序造成所有人權利的沖突,可能形成同一種產品同一地理標志,但所有人卻不一致、產權歸屬不清的權利沖突。不同的注冊程序產生的保護效力又有所區別,企業和行業協會感到無所適從。

筆者認為,我們應該重視道地藥材的地理標志保護工作,下大力氣,切實加強對道地藥材申請地理標志的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使道地藥材的生產、經營者充分認識到申請地理標志的重要性,必要時制定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提高申請者的積極性和經濟效益。同時,應將地理標志的注冊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統一管理,這樣做既可以減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同時又能給予地理標志產品以有效的法律保護,也符合TRIPS協定規則。理由是:①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局2003年《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已有明確規定,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的注冊由商標局統一管理?!兜乩順酥井a品保護規定》的有關地理標志的規定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渡虡朔ā贰渡虡朔▽嵤l例》是法律、法規,而質檢總局2005年頒布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為部門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性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顯然,《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效力高于《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后者是下位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一)超越權限的;(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根據該條規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應予以改變或撤銷,為此,筆者建議有關部門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對相關規定進行修改,與法律相抵觸的應予以撤銷。②地理標志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TRIPS協定規定知識產權是私權,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是:地域性原則、排他性原則、優先權原則,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對優先權未作規定,違背了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勢必造成權利人的沖突。③與我國有貿易往來的許多國家都將地理標志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納入商標法律范疇,我國將地理標志注冊管理權交由商標局進行,便于與國際慣例接軌。

綜上所述,鑒于道地藥材地理標志保護的重要性、亟待改變的現狀以及地理標志相關法律法規的沖突等原因,道地藥材地理標志保護尚有許多工作要進行。鑒于目前的法律法規現狀,道地藥材的地理標志保護只能“兩條腿”走路,建議道地藥材原產地的有關部門,應抓緊時間,有計劃、有步驟盡快申報地理標志注冊及保護,使我國優質道地藥材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維護道地藥材產區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大力提高道地藥材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