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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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檢舉、揭發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 舉報獎勵實行屬地和分級管轄,由各級環保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管轄權限具體組織實施。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在當地報紙、政府公眾網、環保局網站等公眾媒體公布本轄區的舉報方式和途徑(包括受理舉報單位的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舉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接報處理程序等)。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環保部門調查屬實,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可以獲得舉報獎勵:
(一)工業企業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或者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二)工業企業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私設暗管,超標排放污水的;
(三)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排放、傾倒、堆放、填埋、焚燒劇毒物品、油類、酸堿液、含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環保部門舉報,也可以向市環保局舉報。舉報人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可以選擇下列舉報方式:
(一)撥打環保舉報電話進行電話舉報;
(二)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書面舉報;
(三)到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進行口頭舉報。 ,!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人的名稱、地址、違法行為發生地及基本違法事實等,并提供舉報人姓名(或單位名稱)、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
舉報人可以協助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
第八條 環保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進行登記、審查。經審查不屬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將舉報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 環保部門查處被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自送達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條 舉報獎勵金額每次為人民幣500元。
被舉報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并且舉報人積極協助環保部門調查取證的,可適當提高獎勵金額,但同一舉報案件的獎勵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舉報案件罰款額度的10%。
獎勵決定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保部門依照有關行政決策程序作出。
接報前環保部門已對被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不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只獎勵一次。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有不同舉報人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由環保部門按照接到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分配由舉報者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環保部門領獎通知后3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經費由環保部門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專項撥付,并在環境違法罰沒收入辦案經費中統籌安排。
舉報獎勵經費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獎勵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環保部門應當將獎金發放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舉報人的舉報經查證屬謊報行為,且嚴重擾亂公務的,環保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一)拒不受理舉報或受理后不依法查處的;
(二)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而未向舉報人頒發獎勵或濫發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人個人資料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舉報獎勵經費的。
篇2
第二條安全生產舉報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屬地管理、分行業和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本市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均可向當地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四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核查的信息溝通協商機制,健全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包括登記、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答復、統計、報告和獎勵辦法等制度),設立舉報獎勵資金,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通信地址和獎勵辦法。
第五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于每年1月份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上年度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情況。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
患的,屬于本辦法的舉報范圍: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進行生產經營的;
(二)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定的;
(三)強迫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等侵害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益的;
(四)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儲存、運輸的;
(五)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六)發生重傷、死亡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單位或有關人員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不報或未及時、如實報告的。
第七條舉報事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舉報單位(人)的名稱(姓名)、地址、電話等可供核實查找的信息;
(二)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事故隱患狀況及已經或將要產生的危害;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時間、地點和受害人身份,以及有效線索或證據;
(三)舉報人的聯系方式。
第八條為方便核查被舉報單位或人員的違法事實,鼓勵實名舉報。實名舉報要提供舉報人真實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通訊聯系方式等。
第九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機關、單位提出;受理舉報后,應當立即組織核查,經核查后發現屬于其他鎮(街道)或市級部門的,原受理單位應及時移送相關鎮(街道)或市級部門受理并核查處理。
第十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配合。鎮(街道)在核查處理過程中發現案件處理超出自身權限的,要及時移送市級相關部門查處。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線上指導、協調和配合工作,切實增強安全生產舉報核查處理工作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條受理舉報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舉報事項的核查處理工作;情況復雜的,報請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核查處理時間最長不能超過90日。法律、法規、規章對核查處理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舉報事項辦結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或電話答復舉報人。
第十二條對核查屬實的違法行為并依法立案查處的舉報,根據行政處罰程度,給予每件50—10000元的獎勵;重大舉報事項的獎勵,由舉報核查處理部門研究決定。重點領域監管及專項整治活動中涉及的單項舉報獎勵額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另行確定實施。
第十三條舉報核查處理單位對已辦結的舉報,應當及時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核查處理部門給予實名舉報的第一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兩人或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領取。
對同一違法行為分別向鎮(街道)和市級有關部門舉報的,按職責要求由核查處理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舉報人應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干擾正常工作的,由受理機構依據情節輕重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受理舉報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舉報情況。
第十七條舉報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舉報人或舉報查處工作推諉、敷衍、拖延的;
(二)因工作失職造成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泄漏,給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故意向被舉報人(或單位)泄漏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的;
(四)偽造舉報材料騙取舉報獎金或冒領舉報獎金的;
(五)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八條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舉報管理辦法,也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篇3
2011年5月11日,任樂亮在洛陽賽博數碼城購買電腦椅后索要發票時,數碼城經營部營業員稱如要發票還要再交20元的發票錢。任樂亮認為,按照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5月18日,任樂亮將商家拒開發票的行為舉報到洛陽市西工區國稅局。經西工區國稅局調查,任樂亮舉報屬實。
6月3日,西工區國稅局工作人員告訴任樂亮,對他舉報的案件,國稅局已經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并書面通知他到國稅局領取舉報獎1元整。
后來,任樂亮收到西工區國稅局的一個特快專遞,內附領獎通知書一份因任樂亮舉報有功,國稅局決定作出1元錢的獎勵。限九十日內帶有效證件領取,逾期不領取,視為放棄。
接到領獎通知書后,任樂亮百思不得其解,為了舉報這個案件,他積極向西工區國稅局提供有關證據,還對違法商家進行指證。他往返十多次,光坐車就花了50多元,還不包括誤工費,西工區國稅局對他的獎勵卻只能夠買瓶礦泉水。
據任樂亮了解,洛陽市國稅局曾于2006年9月25日向社會公開承諾,對舉報的發票違章行為經查實并依法處理后,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按照實際追繳稅款數額的百分之十以內掌握計發獎金,每案獎金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獎勵金額下限為10元。
任樂亮認為,洛陽市西工區國稅局對他作出1元的獎勵行政決定,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并且違反其對外公開承諾。更重要的是,他有一種受愚弄的感覺。西工區國稅局整天宣傳舉報有獎,護稅光榮,而他根本沒有體驗到光榮,他不知道國稅局的這種領獎通知是在鼓勵他的舉報行為還是打壓舉報人的積極性。于是,任樂亮將西工區國稅局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銷獎勵決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獎勵并承擔本案訴訟費50元。
數次商家和單位
今年42歲的任樂亮,是洛陽市西工區人。此前,遇事愛較真的他已經和商家多次對簿公堂,官司也有贏有輸。
2008年3月9日,任樂亮在洛陽市某眼鏡公司花了1962元購買鏡架一副。任樂亮以公司欺詐消費者為由,將其告上法庭。庭審中被告自訴,金屬鏡架是上海野尻眼鏡有限公司生產,其鏡腿上的玳瑁是二次加工添附上去的。
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銷售商品時隱瞞真實情況,使原告做出錯誤意思表示,可以認定欺詐成立。法院判決,任樂亮將原鏡架返還給被告,被告退還任樂亮鏡架款1962元,支付賠償款1962元。宣判后眼鏡公司不服提出上訴。2009年3月11日,洛陽市中院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08年4月19日,任樂亮到洛陽一家商場購買了貴州某酒廠生產的帶有綠色食品標志的兩瓶白酒,共計人民幣1236元。
任樂亮認為該產品為冒用綠色食品標志,于是向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提訟,要求判令二被告向其支付購物款的2倍即2472元,并支付因維權產生的費用3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任樂亮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被告處所購買的酒的真實情況。2010年9月6日,老城區人民法院駁回了任樂亮的訴訟請求。
任樂亮另一起比較有代表性的官司是洛陽市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案。任樂亮認為洛陽王府井百貨虛假宣傳,向洛陽市工商局舉報,洛陽市工商局以現場未查獲為由不予立案,任樂亮不服向洛陽市政府申請復議。洛陽市政府審理認為,任樂亮與洛陽市工商局的不予立案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駁回了其復議申請。任樂亮遂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任樂亮作為商品的購買者,申訴舉報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與不予立案有祛律上的利害關系。
9月12日,西工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洛陽市人民政府的復議決定并責令限期作出復議決定。
法庭上雙方激辯
9月21日下午,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西工區國稅局法制科負責人和律師出庭,任樂亮沒有聘請律師,雙方在法庭上就獎勵的合法性和具體依據展開了激烈辯論。
被告人認為,他們對任樂亮的舉報獎勵程序合法。在收到任樂亮的舉報后,他們及時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在對被舉報單位進行相應的處罰后,按照相關程序對任樂亮進行了獎勵。按照相關規定,根據收繳稅款(罰款)在100萬元以下,給予5000元以下獎勵的規定,參照這個比例,他們收繳了電腦城100元罰款,西SEE國稅局就按照相應比例行使自由裁量權,給予了任樂亮1元的獎勵。
任樂亮認為,洛陽市國家稅務局曾于2006年9月25日“向社會公開的承諾”中,有“獎勵金額下限為10元”的內容。另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獎勵規定,因為檢舉,收繳入庫稅款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給予檢舉人5000元以下獎金。5000元以下有很多標準,可以有4999個答案,為啥是1元的數額?執法部門對原告做出1元獎勵行政決定,發有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
對此,被告律師辯稱,洛陽市國家稅務局2006年9月25日的具體規定,針對范圍只有10種發票,并有時效限制,該10種發票已經被新版發票所取代;其次,洛陽市國稅局當時的部門規章和省國家稅務局的文件都已經失效,沒有法律效力了,當然無從參照執行。西工區國稅局下達的“洛西國稅舉獎[2011]2號”獎勵決定,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存在違法事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獎勵規定,對于100萬元以下收繳入庫稅款額,給予檢舉人5000元以下獎金,1元當然是在5000元以下這個標準內,作為執法單位,國稅局有這樣的自由裁量權。
那么1元的獎勵是如何算出來的呢?被告方解釋,依照100萬元與5000元的對應關系,他們對商家處罰為100元,原告應得獎勵為0.5元,所以1元獎勵已經多了一半,并不違法違規。
獎勵合法但不合理
西工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稅務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具有對稅務違法案件的檢舉人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的法定職責。
本案中,原告任樂亮在購物后,商家拒開發票,原告以此舉報商家的稅務違法行為,被告在查證屬實后,對商家處以100元的行政處罰。在罰款收繳入庫后,對原告頒發檢舉獎金1元的行政獎勵的決定,符合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頒布的《檢舉納稅人稅務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第6條相關規定。
法院認為,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翔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以下標準對本案檢舉人計發獎金,“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檢舉的稅務違法行為經查實處理后沒有應納稅款的,按照收繳入庫罰款數額依照《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的標準計發獎金”規定的獎勵標準。對于檢舉稅務違法行為舉報人的獎勵
標準只有上限,沒有下限的規定,法律賦予了稅務機關酌情裁量的權利。
但法院同時認為,從情理上講,稅務機關在獎勵時應當酌情考慮舉報人為實施舉報行為而產生的必要性支出,以資鼓勵舉報人護稅的積極性。本案被告獎勵原告舉報獎金1元整,雖然合法,但金額偏低,存在明顯的合理性問題。
西工區人民法院當庭判決駁回任樂亮的訴訟請求,50元訴訟費由任樂亮承擔。任樂亮當庭表示不服,要提起上訴。
“1元獎勵”的案子一經媒體發到互聯網,立刻引發網友的熱議。
網友“ehenyfly”說,以前人們聽聞“有獎鼓勵市民舉報稅收違法”的宣傳后,尚有可能信以為真,甚至心有所動,這次親眼目睹了這筆尷尬的1元錢“舉報獎”,恐怕很難再愿積極響應了。
有評論說,且不說社會公眾是出于何種心態舉報逃稅,有一點必須值得重視,這就是任何公民對逃稅行為的屬實舉報,都應看作是“強化稅收監管、維護國家利益”的有力支持。這樣的殷殷熱情,不去千方百計地扶持鼓勵,卻時不時地搞出“1元”“5元”來潑冷水和嘲弄人,這哪里還有“鼓勵舉報”的絲毫積極意義。
重獎舉報激勵參與意識
據了解,有不少消費者都遭遇過“索要發票遭拒絕”的情況,而虛開發票和拒開發票也是困擾稅務部門多年的兩大頑癥。
對此,鄭州大學法學博士王世宇說,2007年7月份,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發票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大幅提高了對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處罰標準。對于未按照規定逐筆開具發票、拒不開具發票或者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虛開發票的行為,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除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外,同時還將面臨1萬到10萬元的罰款。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發票管理辦法》對虛開、偽造、變造、轉讓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將由5萬元提高為50zi元,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35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王世宇認為,《發票管理辦法》生效后,人們期盼的重點治理不開發票的條款并沒有出現,這也降低了一些商家的違法成本,這就是現在很多商家拒開發票的誘因。
為了遏制住這個勢頭,2010年6月份,海口市地稅局規定,如果商家拒開發票被舉報查實,對于定期定額征稅的商家,除按規定罰款外,還將從違法行為發生的次月起調高定稅營業額30%,查實一次調高一次,可連續調高。2010年,海口市95家存在發票違法行為的商家就受到了這樣的處罰。北京早在2004年就制定了食品安全的舉報獎勵辦法,當時最高獎1萬元,2007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最高為5萬元。2011年9月22日,北京市將舉報食品安全最高獎提至30萬。
篇4
一是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監管體制。各街道辦事處及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形成齊抓共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合力。建立健全基層監管體系,在街道、社區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隊伍,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小組。充分發揮公安派出所、涉農街道農機站、駕駛員協會等基層交通管理組織的作用。
二是強化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公安、交管、交通部門要全面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隱患,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治理措施。以縣鄉(村)三級公路及臨水、急彎路段和橋梁、涵洞、遂道為重點,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嚴格落實新、改、擴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審驗工作,確保交通設施配套、齊全、有效。
三是強化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一要加強重點車輛管理。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加強城鄉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措施要求,切實加強對運渣車、水泥罐裝車(攪拌車)、客運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CNG汽車、摩托車、老年騎游車等重點車輛的管理。交通、公安、交管部門要針對營運下線車非法從事客運的突出問題,切實制定我區加強營運下線車輛管理的具體辦法,強化對營運下線車輛的管理。二要加強駕駛人員管理。交通、公安、交管部門要嚴格機動車駕駛人員考試和發證管理,嚴格教練員和考試員資格管理,加強機動車駕駛員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三要加強運輸行業管理。交通部門要嚴把運輸企業營運資質關、車輛技術關、駕駛員準入關,督促運輸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四是強化路面交通管控。加強對重要路口、路段以及危險點段、重要時段的路面交通管控。強化技術防范措施,在車流量大的路段以及事故易發路段增設電子監控設備,督促客貨運輸企業安裝GPS監控平臺。深入開展酒后駕車、“三超”治理以及對運渣車(水泥罐裝車)、校車等重點車輛的專項整治,嚴厲查處酒后駕駛、超速、超載、超限、超時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行為。
五是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廣泛開展以“抓教育、反違法、治隱患、強監管、降事故”的活動主題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常識等內容進行宣傳教育。并加強對典型交通事故及其查處情況的宣傳報道。公安交管部門要制定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充分發揮廣大群眾支持、參與、監督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確保全區道路交通和諧發展。
篇5
[關鍵詞]礦產資源;違法;案件;查處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043
[中圖分類號]D922.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12-00-02
1 夷陵區礦產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現狀
1.1 面積大,資源豐富,管轄難度大
夷陵區總面積3 424平方千米,涉及12個鄉鎮,2個開發區,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近百余家大小非煤礦山企業,大多分布在偏遠山區,布局點多面廣且分散,給執法人員監管巡查帶來了一定難度,人跡罕見區域無法監管到位。
1.2 歷史違法行為較多,核定難
由于部分地方聘請的村級國土資源協管員沒有充分發揮自身的監督作用,在履職盡責方面做得還不到位,致使部分違法案件在初期沒有得到制止,僅憑國土執法監察部門10余人的薄弱力量難以完成大量的日常巡查工作。部分企業法人變更頻繁,導致很多違法行為既成事實后追溯難度大,無形中增加了案件查處的工作量,例如:有些非法開采點實屬多個違法主體在同一地點實施同一違法行為,但在查處過程中對違法主體的認定只能以現場發現并調查指認的為準。對非法開采點進行實地測量得出的矢量化數據方量較大,但具體開挖過程中存在大量廢棄渣土,加上違法主體為減輕處罰避重就輕瞞報、少報實際開采數量,對其開采量的認定無法完全依靠測量數據,對案件查處的開采量核定等工作造成很大難度。違法開采方量在轉換為噸位的過程中沒有明確標準,由于全區各地石料資源分布不同,各種石料的比重也隨著分布情況有所變化,導致案件查處過程中在方量轉換噸位時難以準確界定。
1.3 現行法律制度滯后,定性難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于1986年,30年的經濟社會發展巨變,使既有的法律法規已遠遠不能滿足如今國土資源管理利用工作的需要,地方政策與相關法律法規時常沖突矛盾,給執法人員在具體執法監察工作時帶來困惑。在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中,需要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進行鑒定的,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且申請鑒定程序復雜,導致許多礦產違法事實難定性。
1.4 以項目等其他名義采石,查處難
在執法過程中有些地方黨委政府,為了地方經濟發展等其他因素,還存在地方保護主義。例如:在查處某鄉鎮境內多處非法開采青石案件過程中,該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違法當事人開采青石荒料的批復,轄區內村委會也相繼開出證明,包庇違法當事人,稱其違法行為是民生工程。還有一部分違法主體以批準臨時用地平整場地為由非法開采礦產資源,加之批準臨時用地時未對用地條件、用地面積、用地范圍、是否符合規劃等情況進行實地勘查,本著節約用地和保護耕地原則,所以批準范圍大多都屬荒山,致使違法主體在平整場地的過程中存在帶采礦產資源行為,在利益的驅使下對其帶采礦產資源逐一銷售的違法行為。臨時用地的批后監管工作未形成長效機制,對各種改變臨時用地用途及從事非法采石行為后知后覺,從而對案件查處造成巨大阻力。
1.5 開采成本不扣除,執行難
全區經濟已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市場對各類砂、石資源需求旺盛,在國土資源管理過程中,因各種因素導致區域內“疏”“堵”矛盾加劇,越來越多的無證開采、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不斷出現。在履責到位和查處到位的焦點上也出現大量外界力量進行干預,對國土資源管理自身也是一項巨大挑戰。為有力查處礦產資源違法行為,保障全區礦產資源合法開采秩序,夷陵區國土資源局對2014年查處的各類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均不再減免開采成本,導致案件查處過程中僅沒收違法所得的數目巨大,導致案件執行難。
1.6 相關部門聯動配合不力,執法難
各地方政府重視程度不一,相關部門配合不夠。夷陵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在參加全區采石采砂專項整治活動中多次發現違法單位(個人)在未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能夠通電通水正常生產。在多次各部門聯合對某非法開采點執法后,夷陵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建議相關部門建立聯合機制,嚴格審批,今后對未經批準,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違法開采當事人不予供電供水,公安部門不予發放炸藥。在開展案件查出時,成立聯合執法小組,形成執法合力,在工商、林業、公安、交通等多個方面形成環環相扣的制約,從而徹底制止違法行為的死灰復燃。
2 加大夷陵區礦產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力度的相關對策和建議
2.1 提高信息化管理手段
當前,夷陵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主要采用傳統的實地巡查方法,國土資源信息化整體水平還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國土資源管理的要求,應進一步推進新形勢下信息平臺的建設。在電子政務平臺基礎上,充分運用先進信息技術,將GPS(全球定位系統)、GIS(地理信息系統)、RS(遙感系統)“3S”技術結合起來,利用“3S”技術發現和定位每一例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力求盡快構建“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的執法監察新型三維動態立體網絡,確保高效、快速、準確地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實現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系統的信息化、立體化、網絡化與動態化。這樣能破解夷陵區礦山企業點多面廣、分散的布局。
2.2 建立快速移送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工作機制
國土資源部門發現無證采礦行為后,涉及盜采設備和工具需要查扣的,在依據相關法律進行查處同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立即配合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聯合實施查扣;當事人涉嫌觸犯刑律的,公安機關應快速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從而縮短查處周期。同時,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辦理的涉嫌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重大犯罪案件,應提前派員介入。
2.3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礦產資源保護和資源環境治理整頓工作,不僅是國土資源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更是當地政府的一項主要工作,作為鄉鎮基層政府組織,必須對本轄區內的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和破壞環境行為負責。對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地區,建議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的責任。
2.4 疏堵結合,保障合法開采秩序
地方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需要完善制度設計,積極主動服務,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還要確保合法開采需求,加強引導,減少制度和政策因素導致的非法開采。
篇6
未落實實名認證
7月10日,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王豫甲向央行實名舉報微信支付,指出后者在《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后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事項。
王豫甲告訴《經濟》記者,他認為微信支付功能存在六大問題:未依法安排客戶簽訂支付服務協議,未依法對支付賬戶進行實名制管理,未按監管規定區分支付賬戶類型和限額,可能在不具備豁免條件下為不同客戶的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之間轉賬,安全驗證有效要素不足卻超額允許交易金額,現行模式可能涉嫌財付通變相出租支付牌照給騰訊運營。
2015年12月,央行《辦法》,優化了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個人賬戶分類方式,依照不同驗證方式將支付賬戶分為I、II、III3類。其中,只通過一個外部渠道開設的I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可用于消費和轉賬,支付額度1000元;通過3個外部渠道開設的II類賬戶可用于消費、轉賬,支付額度10萬元;通過5個外部渠道開設的III類賬戶可用于消費、轉賬、購買理財產品等,支付額度20萬元。
“從《辦法》內容看,國家對網絡支付是鼓勵態度,分級管理不僅讓網絡支付更加有序,還能讓客戶、網絡支付提供商根據各自業務對支付需求進行選擇”,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股權合伙人葉庚清律師在接受《經濟》記者采訪時這樣分析。
在他看來,一律按照第三類賬戶實施監管會讓不少人望而卻步,阻礙網絡支付發展,可只按第一類進行,安全系數又太低。不過,他同時指出,無論何種賬戶類型,實名認證是底線。
然而,《經濟》記者隨機走訪發現,大多數人使用微信支付無非是個人小額消費、收發紅包或者低額轉賬,實名認證真的有必要嗎?
盡管非銀行機構網絡支付雖多數為個人客戶、小額支付,其背后的客戶群體卻很龐大。“群體數量的龐大會催生監管困難,如果每一筆都需要多方核實才能完成,就喪失了網絡支付的便捷性,實名認證的意義就在于留下可追查線索,避免在發生賬戶安全問題時,受害人損失無從查尋,同時也能夠為司法機關調查洗錢等犯罪行為提供線索”,葉庚清分析說。
他向記者強調,銀行業在國內已有數十年的發展,尚不能百分百地保證安全,更何況沒多少底子的網絡支付。以互聯網為基礎的移動支付,最弱環節也在互聯網,一旦網絡環節出現問題,支付安全必然難以保障。此外,網絡支付的便捷性是中性的,既能為普通消費者提供便利,也能為不法分子“做貢獻”,“比如洗錢,手指一點就能實現錢款轉移”。
這樣一來,實名認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可是,王豫甲在測試過程中發現,微信上的未實名賬號既可以轉賬也可以發紅包,還可以進行單日3000元內的收款。此后,有媒體親測指出,微信未實名賬戶的確可以完成轉賬、收賬、發紅包。不過,《經濟》記者7月30日測試發現,未經過實名認證的微信賬戶可以收發紅包,但已不能轉賬或收賬。
《辦法》需升級
2015年5月21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數據顯示,國內網絡支付賬戶實名認證完成率不足44%,占比較低,而此前尚不足20%。今年,《辦法》實施剛滿月,算上微信,被舉報到央行的已累計為3家,由此可見一斑。
相比之下,國內網絡支付的大繁榮卻震人心魄。上述協會在6月17日指出,國內第一季度非銀行支付機構處理網絡支付業務高達294.07億筆,金額18.58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05.89%和104.03%。
如此落差怎么形成?“賬戶實名制的實施,對較小的網絡支付機構來說比較容易,但對于像微信這樣擁有幾億客戶群體的平臺而言,的確需要下大力氣才行”,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網絡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武長海在接受《經濟》記者采訪時這樣分析。
《辦法》從2015年年底頒布,2016年7月1日才正式實施,按說已經為諸多網絡支付第三方提供了不短的過渡期,無奈它們仍有一顆勇敢的心,敢于“逆行”。對此,武長海也給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告訴《經濟》記者,因為我國行政處罰法給予行政部門的處罰權限于警告和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單純對不落實實名制的處罰,《辦法》只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因此,上述處罰措施產生的震懾力非常有限,很多支付機構會鋌而走險,把《辦法》規定的實名制當作耳旁風。誠然,若調查中出現類似通聯支付和銀聯商務的多重違法行為,則必定是另一番景象。
從經濟角度看,落實實名制可能導致客戶流失,在利益和損失的博弈中,網絡支付機構自然也難以做到主動。對于這一點,武長海對記者強調,《辦法》將來或許會被升級為基本法律或者國務院層面的條例,從而進一步提高其法律效力。“這只是時間問題。”
要說微信一案會在既有法律規范下得到解決,大家應該沒有異議。對于王豫甲的舉報,騰訊表示,微信支付會充分尊重并執行央行相關法規,積極配合監管推動實名認證。央行也已公開表示,歡迎社會對從事支付結算業務的機構進行監督。
支付牌照不得出租
2016年4月5日,央行了《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建立了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對于收到的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將進行調查核實,并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可惜,最先來到眼前的并不是獎勵。王豫甲告訴《經濟》記者,新浪微博以他的言論涉及虛假信息為由關停其微博賬戶,且在截稿前還沒能找回。無奈之下,王豫甲不得不重新開戶,其最新實名認證的新浪微博賬戶上僅有今年7月12日以后的消息。
“我的所有觀點都有相關證據、測試結果,而不確定的事項也說得很明確,”王豫甲確定地說。比如,對于支付牌照出租的問題,他特別用了“可能涉嫌”4個字。在他看來,這恰恰是需要相關機構進行調查的地方。
網絡支付牌照的頒發屬于行政許可行為,鑒于其涉及賬戶安全、犯罪行為防控等問題,牌照出租被現有法律所禁止。央行頒布、于2010年9月1日起實施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第四十三條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盡管微信和財付通都是騰訊旗下的平臺,如果支付牌照僅針對其中一方,任何出租、出借給另一方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涉嫌非法經營罪,不過先要央行等部門查實兩者之間是否存在上述行為才能有確切結論”,武長海這樣說。
篇7
關鍵詞:船舶污染 現狀 對策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在深度和廣度上進一步拓展,我國經濟對各種能源和化學品的利用和依賴程度越來越高,水上油品和化學品的運輸量不斷上升,發生各種水上污染事故和險情的概率也有上升趨勢。同時,整個社會對環境保護的認識越來越全面,各級政府和社會輿論對水域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和重視程度也在逐步提高,對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也有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特別是去年墨西哥灣石油平臺溢油事故和我國大連“7.16”管道溢油事故的發生,進一步引發了全社會對水域環境保護前所未有的關注,這些對我們開辟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新局面來說,提出了新的挑戰。
一、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方式、特征及危害
1.船舶造成污染的方式重要有三種:1、船舶操作性污染,這種污染普遍存在于小型船舶中,主要是由于船員環保意識淡薄,如機艙工作人員故意將含有污油的機艙污水未經處理排入長江,甚至有些小型散化船直接用江水沖洗甲板,導致含有化工品的江水排入江中。而油輪、化學液貨船等的壓艙水洗艙水和艙底水的排放對水域的污染更為嚴重;2、船舶事故性污染,它是來船舶發生事故引起的污染,如: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壩等事故使各種污染物質外泄,這其中又以油艙破裂造成滲漏和燃油外溢造成污染為主;3、船舶傾倒污染,是指船舶故意的將陸地工廠生產所產生的化工廢料其他物質載運至長江傾倒的行為所造成的污染。
2.船舶污染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污染物質的多樣性:船舶排放的物質有油類,毒性有害物質,船舶垃圾,船舶生活廢水等,其中主要為油類物質,大多來自船舶任意或意外排放;2、污染的流動性:水的流動性,船舶的移動性決定了由船舶進入水域的污染物不可能局限在或固定在某一點而靜止不動,一次污染可能會波及多個地區。這都給污染的預防和治理造成諸多不便。
3.污染物進入水域后,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其危害性主要表現在: 1、破壞水生物及其生存環境。船舶污染對各種水生物的影響可能是災難性的。在發生船舶污染后,將直接導致事故水域中某些水生物數量銳減,甚至可能面臨滅絕的危險。此外,由于水域一旦被污染后,恢復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或者很難恢復,因此對水生物的生存環境將會造成長久的破壞。2、巨大的經濟損失。船舶污染尤其是油污所造成的物質財富的直接損失與防止和減輕污染損害所花費的間接費用相當驚人,尤其為消除損害花費的費用更為巨大。3、對人體健康的危害與威脅。內河水域多分布有取水口,一旦發生污染,將對沿岸居民的生活將構成嚴重威脅,而人若食用了被污染的水生物后,船舶污染物中的有毒物質就可能隨水生物進入人體從而對人的健康造成傷害。4、船舶污染也會對沿岸的自然環境造成極大的破壞,對一些旅游景點更是會帶來毀滅性的打擊。
二、當前船舶防污染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各種船舶進入我國水域的數量也有所增加,船舶對我國水域的污染也日益嚴重。在長江水域,各種船舶每年排入長江的污染物僅油類一項就有3000噸之多,機艙污油水40萬噸以上,垃圾8000噸之多。隨著散裝化學品船舶日益增多,有毒有害物質對長江水域的污染、對港口和水上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目前長江上航行的多為3000總噸以下的小型沿海船舶及大量的內河船舶,此類船舶大多為私人或個體航運公司所有,往往存在各項防污染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與防污染意識淡薄,船員的素質偏低,日常的管理和操作中違規現象較多等問題,對水域構成較大的污染威脅。船東在船舶運營中往往只注重經濟效益,對船舶的設備、配員、消防、救生等安全性問題尚能給予足夠的重視,但是對船舶的防污染工作往往認為其無關緊要,甚至抱著應付檢查的態度,船員也僅僅對船舶的安全航行負責而對防污染工作極少過問,因此操作性污染的時有發生也就不足為奇了。
在對船舶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相關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不少船舶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備《油類記錄簿》、《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垃圾記錄簿》等防污文書,或者在已配備文書的記錄中存在不少弄虛作假現象;2、油水分離器的配備不符合要求,或油水分離器根本處于不可用狀態,不少船舶的油水分離器僅僅是一種應付檢查的擺設;3、沒有按照規定設置專用的殘油、廢油回收容器,也沒有相應的回收記錄;4、未配備船舶垃圾回收容器,或者沒有對船舶垃圾實行分類收集、處理等等。這些問題直接影響船舶的防污染工作。
在對船員的檢查中發現相當數量的船員存在素質偏低,防污染意識淡薄,對相關法律法規知之甚少,操作技能不過關等問題。不少船員對于船舶污水的排放標準,相關的限制條件一無所知,在船舶艙底污水及船舶污油水的處理上隨意性很大,甚至存在廢棄物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的情況;相當數量的船員對油水分離器的連接管路不清楚,根本不會進行實際操作;很多船公司和船員對船上溢油應急演習缺乏足夠的認識和重視,演習只是走過場,或干脆直接作假,這就使船員失去了寶貴的實戰經驗,一旦發生溢油事故,現場的組織、指揮、分工,如何采取相應的措施,使用什么樣的防污設備,怎樣使用,都將得不到有效的執行,不能在第一時間控制、減少污染,從而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三、對船舶防污染管理的一些思考和建議
1、以人為本,加強船員管理
船員是船舶航行和作業的操作者,其素質的高低,對船舶防污染的重視程度及防污染操作能力的大小將直接關系到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成效。首先要加強宣傳,使廣大船員充分認識污染水域的危害性,幫助他們了解防止污染、保護水域環境的重大意義,增強其防污意識。其次要在日常的檢查中側重于船員防污染操作實際能力的檢查,對達不到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或屢教不改的船舶要進行重罰。同時加強教育培訓工作,在培訓過程中應對船舶防污染設備的性能、操作規程以及一些簡單的原理進行講解,增強船員的操作能力以及面對突發事故時的應變能力。
2、加大對船舶的監督檢查力度
在平時的檢查中應充分發揮海事部門的職能,加大對船舶防污染方面的檢查力度,落實防污專項檢查長效機制,嚴厲打擊船舶不合要求及違規排放情況。要通過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嚴格貫徹落實有關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并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提高管理標準,改善船舶防污設備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較強的處理廢棄物的能力。
3、各地政府推行污染舉報獎勵辦法。
各地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污染舉報獎勵辦法,并利用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力求能做到全民知曉,全民監督。今年3月1日實行的《船舶污染和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是交通部海事局頒布實施的。各地政府可參照此辦法,加大獎勵額度,提高全民監督的積極性。
4、加快建立油污損害賠償機制,推廣船舶油污保險。
巨大的經濟損失是船舶污染損害的重要危害性之一,為清除污染和賠償所要的費用甚為驚人,因此建立油污損害賠償的各項制度,完善我國海上及內河油污損害的民事立法就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我國國內立法中,對于沿海非涉外油污損害賠償案件,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和相應的賠償機制,一旦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后,我國的船舶所有人將無力承擔清污責任和巨額的賠償責任,從而直接導致油污受害人受償的比例小、數額少。因此,構建我國的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制度已成為當務之急。此外2010年10月1日交通部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中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載運油類物質的船舶和1000總噸以上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其所有人應當按照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在上述范疇以外尚有相當數量的船舶,此類船舶由于船舶或航運公司規模較小,對防污工作一般不是很重視,往往此類船舶為水域環境的隱形殺手,筆者建議對此范疇內船舶,進行考察,制定可行方案,強制納入參保行列。
5、建立行之有效的應急體系
船舶發生污染后,如何能迅速、有序、有效的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降低事故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船舶污染事故防備和應急反應工作是政府的職責,海事管理機構應積極配合編制應急計劃以建立起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體系。防治來自船舶、設施和相關作業造成的水域污染損害,保護水域環境和資源,保障人體健康和社會公眾利益,有效提高處置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發生污染事故時能夠迅速、及時、有序地作出應急反應,控制和消除污染損害,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
參考文獻:
[1] 劉澤慧.《船舶污染的現狀及防治對策》.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年會論文集.2004年
篇8
一、發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發票打假任務更加艱巨。表現在:一是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虛開發票活動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利用手機短信、互聯網、電子郵件、郵遞等現代信息手段,以及街頭小廣告等交易方式,大肆推銷假發票和非法招攬代開發票業務。二是買假用假違法行為屢禁不止,且有曼延之勢。一些不法分子通過非法途徑取得或使用假發票,嚴重干擾亂了經濟稅收秩序。假發票泛濫不僅使稅收執法隱患增大,同時也為財務造假、偷稅逃稅、貪污賄賂、侵吞國家資財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條件。三是發票犯罪手段、方式具有隱蔽性、多樣性。一些制假販假犯罪團伙利用現代技術手段作案,而且專業分工明確,涉及面廣,游移不定,隱蔽性強,容易逃避執法機關的監控和追蹤。另外,普通發票采用的防偽技術低,防偽措施不防偽,使消費者和稅務機關無法從直觀上鑒別真假發票,都加大了執法機關的打假難度。
(二)經營者和納稅人用票不規范,利用發票偷稅問題較為普遍。依法誠信納稅在部分納稅人頭腦中還沒有真正形成。對發票違法行為,“查出來倒霉,查不出來賺了”的思想還有一定市場。一些用票單位管理制度不健全,發票管理混亂,給地稅部門加強發票檢查帶來很大困難;有的納稅人真票假開、瞞收虛開,采取不開具發票,開具假發票,不按規定開具發票,以各種理由拒開發票,或使用其他收據代替發票等方式,以達到偷稅目的。
(三)地稅機關對發票的管理、檢查力度不夠。首先是認識不到位。部分地稅機關對當前存在的制售和使用假發票、白條入帳、拒開發票、不使用發票等現象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其次是管理缺位。在對發票的日常管理中,地稅機關內部管理銜接不暢,征收、管理、稽查部門之間缺少很好的協調,配合不夠密切,還沒有真正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個別單位的發票單靠辦稅廳“一家”管理,由于人力所限,在對超期領用發票催繳、過期發票繳銷以及發票核查比對等環節,易出現管理漏洞。第三是檢查力度不夠。地稅系統目前尚未建立強大快速的真假票檢驗系統和協查系統。在征管和稽查執法中,往往只側重涉稅的檢查,忽視日常發票檢查,開展經常性發票專項檢查較少。發票審核往往流于形式,對領購發票異常的納稅人缺乏有力監控,對接受單位發票的合法性缺乏經常性檢查。執法人員發現納稅人有發票違法違章的行為,也由于多種原因,未能完全按《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加之檢查缺少有效手段,致使對發票違法的查處、打擊不夠有力,沒有形成有效的震懾作用。
(四)發票有獎舉報引發的稅務行政復議、訴訟案件增多。近幾年來,全省各地出現了一批以贏利為目的的發票舉報團伙,他們利用稅務部門制度或管理上的漏洞,有的甚至采取非正當手段取得證據進行發票舉報獲取獎金,稅務機關如果處理不當,極易引發行政復議、訴訟案件。據有關部門通報,2005年以來,省內各地出現的發票舉報團伙,引發行政復議、訴訟案件十余起。
(五)消費者索取發票的積極性不高,維權意識不強。一是因個體消費不存在報銷問題,大多數人沒有形成索取發票的習慣,即使有的消費者提出索票要求,往往也因店家以各種理由搪塞或以價格上的一定優惠作交換,而放棄了索票的權利;二是稅務機關對消費者索取發票的宣傳缺乏廣度和深度,缺少有效控管、制約手段。有些消費者雖然知道索取發票,但因對發票方面的知識了解有限,缺少辨別合法有效發票的知識,所以在消費后只要店主給發票就行,也不管發票是否合法有效,更不能從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和維護消費者自身權益的角度,積極索取發票。
二、進一步規范發票管理的建議
解決當前發票管理與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應采取“規范管理、嚴查監控、部門協作、綜合治理”措施,不斷深化“以票管稅”,全面提高普通發票管理水平。
(一)加強部門協作,建立專項整治發票違法犯罪長效機制
當前要深入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活動。各級地稅機關應充分認識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的危害性、緊迫性,認清發票打假任務的艱巨性,加強與公安、國稅等相關部門的配合協作,聯合協查,形成部門合力協稅治稅、嚴打發票違法行為的專項整治工作機制。要貫徹“破大案、打團伙、搗窩點、破網絡”的方針,將大要案件和職業犯罪團伙作為主要打擊對象。成立稅警聯合專案組,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集中力量,嚴加整治,有效遏制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犯罪勢頭。要堅持日常打假與重點稽查打假相結合,對發票舉報線索和發現的制售假發票犯罪蛛絲馬跡,及時查處,保持高壓態勢,把打擊發票違法犯罪作為一項長期的、經常的、重要的任務常抓不懈。
(二)重引導抓規范,建立內外互動的“以票管稅”機制
消費者的索票、維權意識不強,經營者用票不規范,納稅人誠信納稅意識差,是普通發票管理的癥結和難點。因此,各級地稅機關應把加強發票管理與優化納稅服務結合起來,著力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和消費者主動索票意識。要重視發票的法制宣傳,向廣大納稅人和公民廣泛宣傳發票相關知識,增強依法取得、使用發票的自覺性,提高識別假發票的能力,警示使用假發票的后果。同時,加大對利用發票偷稅逃稅違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進一步加強納稅服務工作,大力開展發票兌獎、有獎舉報和發票查詢比對等活動,引導消費者把積極索取發票作為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讓消費者索票真正“熱”起來,維權真正“活”起來,促使納稅人增強規范使用發票、依法誠信納稅觀念,為稅務部門實行“以票管稅”奠定基礎。
(三)征管查聯動,建立職責細化的管票控稅機制。針對目前發票管理缺位、執法不嚴、查處不力的現狀,著重抓好基礎管理各個環節的工作。
1、在發票管理環節。一是要把發票日常管理作為稅收精細化、規范化管理的重要內容。各征收單位、稅收管理員、辦稅服務廳人員,要重視對納稅人發票使用情況和納稅的審查,通過對發票和納稅人納稅資料的審查比對,分析納稅人的納稅情況,發現疑點,加強跟蹤管理。二是要堅持發票管理與稅收征管相結合,著力加強餐飲、服務、娛樂業發票定額管理和定期檢查核銷,有效控管稅源;著力加強建筑安裝、房地產、貨物運輸等行業發票管理,促進征管難點問題的解決,堵塞征管漏洞。三是要把發票管理與優化納稅服務、規范稅收執法相結合,轉變發票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搭建12366服務熱線和電子稅務服務平臺,接受發票比對、咨詢、投訴、舉報,為納稅人及消費者提供釋疑解難的實時在線服務,以滿足納稅人的服務需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征納關系的建立。要通過整頓發票管理秩序,優化稅收法治環境,提高稅務機關執法服務的水平。
2、在制度建設上,要完善“四項制度”。一是完善集中管理制度。應用發票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發票從批印、銷售、使用、繳銷全部流程由市局集中管理,內部發票數據資源共享,市局發票管理人員隨時監控下屬各分局的發票管理情況。二是實行稅控開票制度。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是稅務機關及時、準確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信息,強化稅源監控,堵塞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應著力在餐飲、服務、娛樂、房地產等行業,大力推廣稅控收款機,以發票控管稅源。三是規范代開發票制度。嚴格執行代開發票管理有關法規,規范對易漏難管稅源以及貨物運輸業、房地產業等行業納稅人自行開票、代開發票管理辦法,防止虛開、亂開和引稅源、拉收入等違法違規問題的發生。四是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基層分局長、發票管理責任人、稅收管理員三級責任制,制定發票管理工作標準,嚴格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3、在發票檢查環節,著重強化“兩項措施”。一是稽查部門辦案時,注重對發票的檢查,以發現案件線索。要加大發票協查力度,堅持日常打假與重點稽查打假相結合,對發票舉報線索,及時查處,對制、售假發票犯罪應嚴打重罰,保持高壓態勢。二是征收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發票違規違法的專項檢查和重點整治。選擇重點行業發票或重點區域開展專項檢查,發現線索或疑點,及時排查、比對和整治。要重點整規不合法發票市場。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嚴格核查把關,監督企業不得作為記帳憑證,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和抵扣稅款,促進稅收秩序的整頓規范和優化,提高征管質效。
篇9
食品安全誰來管――以改革落權責,監管體系逐漸完善
食品安全,是群眾健康的基石,也是長期以來政府亟待破解的難題。曾幾何時,一個“毒豆芽”讓食品安全陷入了不知誰來管的尷尬境地。
違法使用添加劑生產出來的豆芽,按照生產環節,歸農業部門管;按照消費環節,歸工商部門管;按照《食品安全法》,歸質監部門管。但現實中,農業部門認為是一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問題,應該歸質監部門管,流通環節出了問題,應該歸工商部門管;質監和工商部門認為豆芽是豆子發的,是農產品,應該歸農業部門管……到最后,這么多部門管不住小小的豆芽。
為徹底根除“交叉地帶多頭管”、“真空地帶無人管”的現象,讓食品監管“無縫鏈接”,2011年12月,延邊州政府組建州食品安全委員會,延邊州和八個縣(市)均獨立設置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全州初步建立起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形成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的工作格局。延邊州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全州食品監管機制進入“集中監管”階段。
為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延邊州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出臺《延邊州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工作職責(試行)》,對各監管部門職責進行重新梳理和界定,大大減少了重復執法、多頭執法和相互推諉現象;出臺一系列工作制度、方案,形成《州食品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匯編》。延邊州還出臺《延邊州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從明確食品安全工作的總體要求、強化食品安全重點領域監管工作、推進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建設、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措施等四個方面,加強各環節的食品監管等21項具體內容進行詳細規定,進一步為全州食品安全監管提供了相關依據和制度保障。
2014年,延邊州在緊緊圍繞食品安全誠信、法制、生態、文明、幸福的延邊(即食品安全五個延邊),繼續深化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設的同時,全面推進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將原州食安辦、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州工商局、州質監局、商務局食品監管職能和人員全部整合到位,組建新的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加掛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全州8個縣(市)將食品安全辦、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局、質監局合并組建市場監督管理局,在51個鄉(鎮)、街道設立派出機構,在每個行政村和城市社區設立至少1名食品藥品協管員。州、縣(市)、鄉(鎮)、街道、村屯(社區)四級監管職能層層落實,內設機構整合實現了由“物理整合”向“化學融合”的過渡,全過程、全覆蓋、無縫隙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體系初步形成。
食品安全管什么――以創新謀突破,監管機制日趨健全
食品安全問題涉及生產、加工、配送、零售乃至餐飲等各個環節。如何以有限的監管力量確保無限變化的各個環節無問題?是盯著生產者看、追著產品跑,還是跟著消費者的問題?為此,延邊州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以創新謀突破,在從“問題導向”到“思民為民惠民”的轉變中不斷完善監管機制,作答這一食品安全管什么的民生考題。
2012年以來,州食安辦大力推行網絡建設,精心編織“食品安全網”。在省政府統一部署下,延邊州結合實際加快推進建立8個縣級食品安全快速檢測站(監督舉報中心)、66個鄉(鎮)級食品安全快速檢測站(監督舉報站)、95個大型農貿市場(商場超市)快速檢測室工作。針對農村餐飲安全,延邊州成立鄉(鎮)食品藥品監管站,下設“村級食品藥品協管辦公室”,聘任各村黨支部書記或村主任為義務監督員和信息員,負責本村食品藥品安全和農村集體聚餐的監管巡查和相關信息報送;建立農村自辦家宴申請、農村宴席廚師登記等相應管控制度,從而實現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無盲區、全覆蓋的農村餐飲食品安全管理。
電子追溯系統信息化惠民助企。率先在延吉市朝陽川鎮開展可追溯系統建設試點工作,在龍井市開展消費獎勵試點工作,拿出10萬元設立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專項獎勵資金,以獎代補、以獎促推。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州共完成食品藥品電子追溯設備簽約入網9219戶,已安裝運行3013戶,電子信息化監管邁上新臺階。
食品配貨車斬斷“五無”黑鏈條。在敦化市開展食品送貨車電子追溯系統試點工作,州內472輛食品送貨車配備電子追溯系統移動終端,實行食品配貨車經營信息動態管理,并在全州其他縣(市)迅速推廣。
陽光廚房讓食品生產透明化。按照“突出重點、先易后難”的原則,突出以學校、機關食堂、大中型以上飯店、旅游景點飯店為重點,開展陽光廚房建設,目前全州已有996家餐飲企業達到陽光廚房標準。以“開發零付費、使用低成本”為原則,在10戶食品生產企業中開展“互聯網+食品陽光生產”行動。通過食品生產安全監管信息化平臺的開發與應用,形成了“時時查看、零距離監管”,讓食品生產的各個環節都可視、透明起來,確保食品生產規范有序、監督管理依法有據、消費者心知肚明,從根本上保障食品生產安全。
食品安全怎么管――向社會謀合力,監管維度不斷拓展
食品安全問題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特別是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廣大群眾對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延邊州委、州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連續幾年將其列為重點民生工程,擺在突出位置,延邊州的食品安全態勢逐步平穩。但是,危害群眾食品安全的案件依然屢有發生。一方面,監管范圍點多面廣,而執法人員和力量嚴重不足,監管難度日趨加大;另一方面,近年來食品違法犯罪活動又呈現出流動性大、隱蔽性強的特點,僅靠單一政府部門監管,難免出現遺漏,產生隱患。
如何在水漲船高的預期中增強群眾“參與度”,形成全社會共治的良好局面,成為破解延邊州當下食品安全怎么管課題的關鍵所在。2012年9月18日,延邊州在全省率先開通食品安全網和食品安全舉報平臺,讓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及時方便地了解國家、省、州有關食品安全法規及政策、食品安全動態和食品安全知識,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為食品安全監管建言獻策。
2014年3月18日,《延邊州食品安全社會監督舉報獎勵辦法》正式頒布實施,投訴舉報中心的12331和8333999兩部投訴舉報電話,成為全州群眾眼睛延伸監管觸角的有利武器。截至目前,全州共受理投訴舉報咨詢991件,共發放獎金72萬余元,進一步打響了聯防聯控、群防群治,全民食品安全保衛戰。
為全面深入打擊假冒偽劣食品藥品行為,延邊州食藥監管部門以零容忍的態度開展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聯合公安、畜牧等部門開展食品領域無證專項整治等行動,共摸排核查生產經營戶34274戶,生產經營戶自行關停101戶,立案查處各類違法案件85件,依法取締無證生產經營戶42戶;查處了一批食品違法犯罪案件,搗毀了數十個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黑窩點、黑作坊,查破跨省收售病死牛、糕點廠違規生產食品、無證生產米酒案等一批大案要案。
為提升執法和整治成效,州食藥監部門著力強化執法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使機關內設監管處室將工作重點放在政策研究、日常監管上,稽查執法辦案機構將工作重點放在大要案查處、專項整治上,形成了“一個拳頭打出擊”的順暢高效工作格局。僅2015年上半年就累計查處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90余件,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7件,查辦案件數量、移送案件數量都達到歷史同期最高水平。
篇10
關鍵詞 高速公路 綠色通道 管理 思考 措施 建議
中圖分類號:F323.7 文獻標識碼:A
河南地處中原,素有“九州通衢”、“中原通則天下暢”之說,地理優勢非常明顯。改革開放以來,河南交通事業也得到了飛速發展,高速公路通車里程連續八年蟬聯全國第一位,為河南的經濟騰飛插上了翅膀。
河南高速公路從2008年1月開始實行鮮活農副產品“綠色通道”,截至目前,共免征車輛達幾千萬臺,免收通行費幾十億元,降低了鮮活農產品的運輸成本,降低了農民的生產支出,提高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為南菜北運做出了巨大貢獻。
目前全省“綠色通道”運行雖然總體平穩,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當前“綠色通道”管理存在的薄弱環節
1.1“綠色通道”車輛認定難
國家交通運輸部雖然制定了《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交公路發〔2009〕784號):“畜禽、水產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產品,以及花、草、苗木、糧食等不屬于鮮活農產品范圍,不適用綠色通道運輸政策。”2010年11月份將馬鈴薯、甘薯(紅薯、白薯、山藥、芋頭)、鮮玉米、鮮花生列入《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交公路發〔2010〕715號),但由于鮮活農副產品種類過多、范圍過大,文件規定有過粗和操作性較差,加之人們在認識上存在的誤區,導致在日常的工作中遇到一些難以判別的諸如核桃、板栗、活小雞仔、鴨仔等,造成認定難。
1.2“綠色通道”車輛驗貨難
根據國家和河南省政府關于綠色“通道政策”的有關規定,所有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都需要接受收費站工作人員的查驗,屬于合法裝載的“綠色通道”車輛方可免費放行。但在實際工作中,絕大多數收費站“綠色通道”車輛驗貨只能依靠人工,實行開箱驗貨,正常情況下每輛車驗貨大概需要20―30分鐘,遇到一些密封罐車和廂式貨車,驗貨則需要40―60分鐘。如果需要卸貨檢查,驗貨人員往往要在高高的貨車上爬上爬下好多次,往往需要幾個小時才能完成,不僅勞動強度大,而且驗貨時間長,效率低,精度差,過往司乘人員對此很有意見。如果司機對驗貨工作不配合,則會進一步增大收費人員工作難度,影響收費站運營效率。
1.3“綠色通道”車輛收費難
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裝載空間是否達到80%難以界定,混裝的農產品不超過車廂容積的20%難以界定,只能靠人工目測。一些不按章繳費的車主或司機,經常以我省不落實國家“綠色通道”惠農政策為由,在收費站尋釁滋事,蓄意堵塞收費車道,甚至向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投訴,給管理工作帶來很大麻煩,收費征繳矛盾有增大的趨勢。
1.4假冒“綠色通道”車輛處罰難
雖然國家“綠色通道”政策規定要嚴厲打擊假冒鮮活農產品、超限超載運輸鮮活農產品等違法行為。而收費管理部門是企事業單位,不是執法主體,無執法權和處罰權,造成假冒“綠色通道”車輛或惡意超載的“綠色通道”車輛日漸增多。
2當前假冒“綠色通道”車輛常用的伎倆
2.1貨物混裝逃費法
同一輛車上既裝載符合規定的農副產品,也裝載其它貨物,具體方式就是在車廂四周用整箱整箱的新鮮水果或蔬菜做偽裝,而貨箱中間則裝載著其他非“綠通”貨物。這種方式一度十分猖獗,在南方蔬菜產區,甚至出現了專業的裝貨一組,專門負責幫助車主和司機按照這樣的方法裝貨,以圖順利過關。但隨著“綠色通道”管理手段的日益完善,這種逃費方式正在逐步減少,取而代之的是更加隱蔽、更加巧妙的逃費方式。
2.2大箱套小箱逃費法
也就是大箱子里面還隱藏著一個小箱子,裝貨時現在底層裝載一層符合要求的農副產品,然后將裝有其它貨物的小箱子放入,再用農副產品將大小箱子之間的空隙填滿,然后打包。這種“大箱套小箱”的逃費方式是很難發現的。
2.3同箱不同貨逃費法
就是從外表看裝載的貨物箱子都是一樣的,甚至連上面印制的標簽也相近,但里面裝載的貨物卻不相同。在某些地方已經形成由車主、貨主、甚至生產廠家參與其中的制假逃費“產業鏈”,給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的驗貨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
3如何治理假冒“綠色通道”車輛
3.1完善規章制度,健全工作機制
為堵塞漏洞,我們依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高速公路“綠色通道”管理規范化辦法》和《“綠色通道”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明確了優惠政策的范圍、認定標準和操作流程,完善了“綠色通道”標識,規范了查驗手續,并為交通量大的省界收費站設立專門的驗貨點,將“綠色通道”車輛分流到鄰近服務區進行檢驗,確保省界收費站的安全暢通。
3.2不斷深入探索,積極總結經驗
根據多年的實踐經驗,我們針對綠色通道驗貨問題總結探索出了“一問、二看、三查、四嚴”的工作方法。
3.3加強省際協調,建立聯動機制
為有效遏制假冒綠色通道車輛逃繳通行費的不法行為,加強收費稽查特情信息交換,提高聯合稽查以及應急保暢能力,確保京港澳高速這條南北大動脈的高效暢通,實現雙邊、多邊互惠互利合作。2009年,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單位與湖北省京珠高速公路管理處、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在湖北省簽訂京港澳高速公路“三省六站”信息交流協議,三方一致同意建立省際收費站信息交流合作平臺和定期會晤、經驗交流機制。目前,這一機制已經在實際工作中見到成效。
3.4推進技術進步,完善驗貨手段
為提高“綠色通道”驗貨的準確性,我們在充分學習國內先進經驗的基礎上,與有關科研部門、廠商合作,研制出了卓有成效的“綠色通道”現代化驗貨設備,并在實際工作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3.5建立激勵機制,構建監督網絡
公司制定了內部獎勵辦法,提高了員工打擊假冒“綠色通道“的積極性。同時建立了舉報獎勵辦法,明確規定對提供準確舉報信息準確的舉報人給予2000元的獎勵,同時要對舉報人情況進行保密。
3.6建立信譽體系,實行誠信服務
我公司對執行“綠色通道”政策的路段設立通行車輛“黑名單”制度,將連續兩次假冒“綠色通道”車輛的信息列入河南省“綠色通道”車輛“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車輛禁止從我省所轄收費站駛入高速公路。同時,通過協調相關單位、加大相應宣傳等措施,對列入“黑名單”車輛實行重點檢查,增強懲罰、威懾力度。
4對“綠色通道”管理工作的建議
4.1建立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資金直補機制
由于綠色通道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對綠色通道免收通行費政策改為鮮活農產品資金直補制度,即采用對農戶或養殖戶種植或養殖鮮活農產品直接補助資金,如同糧食直補政策一樣,這樣能夠讓農民直接得到實惠,保護了農民發展農產品的積極性。綠色通道車輛仍正常繳納通行費,國家每年在收取的通行費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相關稅費,這樣就能平衡相關方面的利益,又保證了惠農政策的落實。
4.2加大對綠色通道驗貨設備的研制和開發
盡管目前很多高速公路管理單位和相關科研企業不斷加大對綠色通道驗貨設備的研制和開發工作,但局限于資金、人才和技術的限制,很多驗貨設備的性能不能達到綠色通道管理工作的需要,建議國家和有關部委加大對研制和開發綠色通道驗貨設備的政策和資金扶持。
4.3對執行綠色通道政策的企業給予補助或延長收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