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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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城鎮房地產交易活動。
涉外房地產交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交易,是指房屋和該房屋占用的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地產轉讓、房地產租賃、房地產抵押和房屋典當及其他經營活動。
第四條 承德市房產管理局是全市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縣(自治縣)房產管理局或城鎮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房地產交易活動;
(三)對商品房屋預售實施管理;
(四)培育和完善房地產中介服務體系,對房地產咨詢、價格評估和經紀機構實施行業管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房地產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第五條 市、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房地產市場管理處、所是該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交易管理的職能機構,具體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房地產交易活動規則;
(二)審查交易當事人資格、驗證交易標的物權屬,負責房地產交易登記、鑒證、審批等手續;
(三)負責房地產價值、價格的評估;
(四)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房地產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向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五)提供有關房地產交易法律、政策的咨詢服務。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七條 房地產交易實行成交價格申報和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房地產權利人應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不報。
第八條 進行房地產交易,交易當事人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證;
(二)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書。委托他人的,應出示委托證件;
(三)房地產交易契約或合同文本;
(四)共有的房地產,應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五)商品房屋預售,應出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六)應提供的其他有關批準文件或證明材料。
第九條 下列房地產禁止交易:
(一)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二)預售商品房未取得許可證的;
(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依法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五)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六)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
(七)依法公告拆遷范圍內的;
(八)經鑒定確系危房的;
(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禁止交易的。
第十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地產租賃合同,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交易審批手續。符合規定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予以辦理。當事人持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在30日內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商品房屋的交易管理按承德市商品房銷(預)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房地產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格的,按評估價格計征稅費;成交價格高于評估價格的,按成交價計征稅費。
第十三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按有關規定交納稅費。
第三章 房地產轉讓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房地產權利人通過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繼承房地產的;
(二)買賣、贈與房地產的;
(三)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四)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或聯建房屋,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五)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破產,房地產隨之轉移的;
(六)以房地產抵債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房地產權屬轉讓,當事人應依法辦理有關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當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應當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七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八條 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的公有住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房地產權利人出售租賃期限未滿的房地產時,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按份額共有的房地產時,有權轉讓屬于自己的份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房地產轉讓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或協議;
(二)申請登記,交驗證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并在十五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
(四)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勘查和評估;
(五)轉讓當事人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核發《房地產交易批準書》。
第四章 房屋租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柜臺、櫥窗、場地或以聯營、合作、承包經營等方式,提供房地產或其附屬設施給他人使用,并直接或間接取得收益的,視為房屋租賃。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房屋修繕責任條款,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向當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租賃合同;
(三)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四)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的房屋,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二十四條 房屋租賃申請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的合法證件,禁止無證租賃。
《房屋租賃證》實行年檢制度。
第二十五條 經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可以轉租,轉租房屋應簽訂轉租合同,并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繳納有關稅費。
未經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房屋。
第二十六條 房屋租賃的出租人或承租人,一方違反租賃合同,另一方可依法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章 房地產抵押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時,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并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對當事人抵押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辦理。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三十一條 同一處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的,其抵押擔保債務之和不得超過房地產的總值。
第三十二條 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抵押人需翻建、擴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必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抵押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抵押房地產進行權屬處置。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可以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申請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期滿,抵押人不能清償債務的,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依下列順序和原則分配:
(一)支付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三)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四)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五)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
(六)剩余價款交還抵押人。
同一處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的,按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價款不足的,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期滿,債務清償完畢,抵押合同終止。
第六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第三十八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應當成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十九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向市房產管理局申請辦理《房地產中介資格證》;憑《房地產中介資格證》分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向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
第四十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對中介服務機構和中介服務人員的資格實行年審制度。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評估,當事人可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或房地產估價事務所進行。但涉及國家征收稅費、由政府給予當事人補償或賠償費用的房地產買賣、租賃、贈與和拆遷補償,其估價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估價機構承辦,其他評估機構評估的,其評估行為無效。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
(二)交驗證件;
(三)現場勘估;
(四)綜合作業;
(五)出具評估結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或挪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責令停止預售、責令補辦手續、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轉讓房地產的,轉讓無效,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罰款;
(三)出租房屋不按期申請、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并可處以罰款;
(四)偽造、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五)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六)抵押人擅自出售、出租、交換、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行為無效,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 未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的,交易行為無效,由財稅部門處以補交稅費五倍以下的罰款,具備交易條件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妨礙、阻撓房地產市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市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篇2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縣城、建制鎮、開發區、獨立工礦區、國有農場等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進行房地產交易活動的,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合法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中土地使用權管理工作。
工商、物價、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做好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私下交易和其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六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制式契約或者合同文本,并在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證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進行交易登記、審核:
(一)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二)當事人身份證或者法人資格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屬于國有資產的,需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房地產交易契約或者合同文本;
(四)贈與、分家析產、繼承房地產的,應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
(五)交易共有房地產的,應當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交易的書面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當事人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結審查核實手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條、房地產交易實行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由依法設立的具有房地產估價資格的機構辦理。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估價辦法、標準和程序。
第八條、房地產交易實行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時,以評估價格作為交易底價,其中涉及國有資產的,其評估結果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確認。
第九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稅費。房地產交易成交價格低于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評估價格計征稅費;成交價格高于評估價格的,按成交價格計征稅費。
第三章、房地產轉讓
第十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將其房地產以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下列情形視為房地產轉讓行為:
(一)交換房地產的;
(二)以房地產作價出資(入股)的;
(三)企業兼并、合并或者企業破產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分家析產、繼承房地產的。
房屋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同一幢房屋分割轉讓的,受讓人享有所受讓房屋建筑面積占該房屋總建筑面積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具體范圍由房屋轉讓人與受讓人協商界定。
第十一條、下列房地產禁止轉讓:
(一)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三)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
(五)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六)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獲得批準的,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將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三條、轉讓共有房地產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十四條、轉讓租賃期內的房地產,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十五條、轉讓享受政府或者單位補助購買、自建的房地產時,應當經原補助單位或者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轉讓人應當取得轉讓收入中個人原投資占綜合造價比例部分,其余部分歸原補助單位或者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轉讓房地產,應當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進行預售。預售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持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第十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證情況。
第四章、房屋租賃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租賃登記,由承租人領取《房屋租賃證》。
房屋租賃期限、價格、用途,房屋修繕責任和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通過合同約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的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二條、從事房屋出租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居民個人居住房屋租賃除外)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房屋租賃活動。
第五章、房地產抵押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不轉移房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房地產抵押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分別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抵押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同一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其抵押擔保債務之和不得超過該房地產的評估總價值。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抵押期內,抵押人未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將已抵押的房屋轉讓、出租或者改建、擴建及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抵押期內,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關系即告結束,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由抵押雙方重新設定抵押權。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期滿,債務清償完畢,抵押合同即告終結,當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分別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抵押期滿,抵押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或者按雙方約定處分房地產。處分房地產所得價款,依下列順序和原則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稅費;
(二)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按抵押合同償還債務;
(四)剩余部分歸還抵押人。
價款不足清償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
第六章、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二十九條、下列行為屬房地產中介服務:
(一)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
(二)從事房地產交易咨詢;
(三)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四)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房地產中介行為。
第三十條、房地產中介活動應當在中介機構內進行,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金和人員條件,應當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第三十一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到物價管理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后方可營業。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未經登記、審核進行私下交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繳納稅費并對當事人雙方各處以房產交易額2%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辦理租賃登記擅自租賃房屋的,租賃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限期補辦租賃手續。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經營房屋出租和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房屋出租活動和房地產中介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違反物價管理、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稅務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房地產交易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房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自管公房向居民、職工出售、出租住宅的,不適用于本條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四十一條、城市規劃區以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地產交易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市、縣(市)可以設立房地產交易市場,提供信息,展示行情,提供服務。
篇3
現將《廣州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頒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交易管理,保障房地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交易是指以出售、預售、拍賣等形式轉讓與受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從事房地產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廣州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地產交易的行政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市房地產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以下簡稱市交易所)在本辦法的授權范圍內,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交易應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房地產交易實行價格評估,具體辦法按《廣東省房地產評估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房地產交易,房屋所有權與其合法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同時轉移,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第二章 房地產出售
第七條 房地產出售,交易雙方必須到市交易所辦理交易登記手續。不能親自辦理的,應出具委托書,由人辦理。
第八條 房地產出售,交易雙方應向市交易所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作不實的申報。
交易雙方申報的價格,低于評估價格的,以評估價格計算稅費;高于評估價格的,以申報價格計算稅費。
第九條 按份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部分出售,但在交易前應提前90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
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人出售自有的部分房地產時,須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書。能分割的應允許分割出售;不能分割的,須經協商共同出售。
第十條 出售租賃的房地產,產權人應提前書面通知承租人,告知其在同等條件下具有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應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在同等條件下,按共有人、抵押權人、承租人、其他優先購買權人的順序享有房地產優先購買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出售:
(一)依法限制產權轉移的;
(二)權屬不清的;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
(四)經行政主管機關公告拆遷的房屋;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房地產。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出售:
(一)未經產權登記的;
(二)經改建、擴建的房屋,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
(三)產權人死亡,繼承人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
(四)房地產設定的他項權利未注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視為出售,必須辦理房地產交易登記手續:
(一)以房地產出資,并已轉為合資企業擁有的;
(二)以土地使用權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并以產權分成的;
(三)以房地產作價入股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收購、合并或分立企業時,房地產轉移為新的權利人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售房地產的,應出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
屬于政府直管的公房,應由市房地產主管機關審批;屬于系統自管公房的,由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房地產出售,交易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條款,以及變更與解除等,依照《廣東省城鎮房地產轉讓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售房地產時,出售人應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標準,依照本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房地產出售,交易雙方應按下列規定繳納稅費:
(一)契稅,由購買人(包括外國人和外國企業購買房地產的)按交易總額的6%繳納。
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以僑匯、外匯購買房地產,及其在境內的投資企業(包括獨資、合資、合作企業)以僑匯、外匯購買房地產的,減半征收契稅。
(二)印花稅,由交易雙方各按交易總額的萬分之五繳納。
(三)交易管理費,交易雙方各按交易總額的千分之五繳納。
交換房地產的,根據交換差價按前款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九條 出售的房地產發生增值的,應依照國家的稅法規定,由出售人繳納增值稅。
第二十條 享受國家、企事業單位補貼購買的房屋,需要出售的,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商品房預售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企業),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經過開發,將正在建設的各類房屋預先出售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前,應持下列證件,向市房地產主管機關申領預售商品房許可證:
(一)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二)預售商品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合同、建設用地平面四至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文書;
(四)投入開發建設資金達到預售商品房工程總投資的25%(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前期開發費),或者預售商品房的基礎工程已完成,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的證明。
(五)在本市商業銀行開立代收商品房預售款的賬戶;
(六)向境外預售的、還應提交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書。
第二十三條 市房地產主管機關自受理開發企業申請預售商品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實地勘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預售商品房許可證。
開發企業領取預售商品房許可證后,方可預售商品房。進行預售廣告宣傳的,應載明預售商品房許可證號碼,并應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必須與預購人簽訂預售預購合同。
合同內容包括:預售人、預購人名稱或姓名,預售商品房的地點、位置、建筑結構、樓層面積、單元號碼、配套設施,裝修標準、售價、交付使用時間,保修措施,違約責任、糾紛解決辦法以及其他需約定的條款。
第二十五條 交易雙方簽訂預售預購合同后,開發企業應在30日內持合同文書向市交易所辦理審核、登記手續。凡未經審核、登記的商品房預售行為無效。
開發企業不得為商品房預購人非法辦理轉讓更名手續。
第二十六條 開發企業在商品房竣工驗收后30日內,應向市房地產主管機關申請確認產權。
未售出的商品房可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明書;已售出的商品房,由開發企業統一為預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
第二十七條 預售、預購商品房應按規定預征稅費。
第四章 房地產拍賣
第二十八條 從事房地產拍賣活動的機構必須取得市房地產主管機關核發的房地產拍賣資格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下列房地產可以委托拍賣機構拍賣:
(一)依法沒收或強制收購需拍賣的房地產;
(二)人民法院裁定、判決需拍賣的房地產;
(三)因抵押處分需拍賣的房地產;
(四)因清償債務需拍賣抵債的房地產;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委托拍賣房地產,委托人應事先持拍賣委托書、房地產權屬證書和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向市房地產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拍賣機構方可接受委托,組織拍賣。
拍賣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房地產,委托人申請拍賣時,還應提交行政決定書或司法協助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委托拍賣房地產,拍賣機構可以收取手續費,具體收費標準按《廣東省拍賣業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委托拍賣房地產,委托人應與拍賣機構簽訂委托拍賣合同。
合同內容包括:拍賣人、委托人名稱或姓名、地址;拍賣標的物的名稱、地點、位置、面積、使用年限及用途;拍賣標的物交付時間、方式、拍賣手續費、價款的支付方式;拍賣時間、程序、中止和終止的條件;合同有效期限、違約責任以及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拍賣,由拍賣機構在拍賣30日前公告。$公告的內容應包括:拍賣標的物的產權性質、拍賣標的物的基本情況、拍賣時間和地點、競買人的條件、應付的保證金,市房地產主管機關批準拍賣的文件名稱、文號,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須在拍賣7日前,向房地產拍賣機構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企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政府批文;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托書;
(四)資信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房地產拍賣機構對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后,合格者發給競買證書,并收取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競賣人交納的保證金可以抵交所競得拍賣房地產的部分價款;未競得拍賣標的物的,保證金由拍賣機構于拍賣結束后7日內返還未競得者。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拍賣機構應在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拍賣。在拍賣成交后的5日內,競得人應與委托人簽訂房地產拍賣轉讓合同,并應按規定將成交價款匯入房地產拍賣機構的銀行帳戶。競得人不能即時清結的,應交付成交額20%的定金,并自拍賣成交之日起60日內付清成交價款。
第三十七條 競得人付足全部成交價款,方可領取所競得標的物的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三十八條 在房地產拍賣中,凡出現競買報價低于標的物的保留價(評估底價)時,房地產拍賣機構有權宣布其報價無效,或中止拍賣競價,但委托人無保留價格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拍賣機構依法收取的拍賣成交價款,除按規定代扣繳有關稅費外,剩余的價款應全額交還委托人。
第四十條 委托拍賣人、競得人與房地產拍賣機構之間產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出售房地產的,買賣行為無效;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交易總額10%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出售房地產的,責令其補辦有關手續、補繳應納稅費,并處以交易評估價總額5%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辦理交易登記擅自出售房地產的,應責令補辦登記手續,補繳應納稅費,并處以交易評估價總額5%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產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預售,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并按商品房銷售總額5%以上,10%以下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一)未領取預售商品房許可證而預售商品房的;
(二)擅自涂改預售商品房許可證的;
(三)為商品房預購人非法辦理轉讓更名手續的;
(四)其他違反商品房預售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 未取得房地產拍賣資格證從事房地產拍賣活動的,其拍賣行為無效;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并由市房地產主管機關處以非法拍賣價總額1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除本章規定由市房地產主管機關處罰的以外,其余處罰由市交易所決定和執行。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人員或拍賣機構工作人員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交易的各類合同文書,由市房地產主管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契約文本統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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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交易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交易管理工作;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
地、州、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單獨設立的房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和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交易管理工作;地、州、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對房地產開發交易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房地產開發交易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負責答復舉報人。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五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行資格認證制度。
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的企業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文件。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取得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
設立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經縣或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發給資質證書。
第七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到核發資質證書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年檢。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上一等級資質條件的,可以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晉升資質等級。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分立、合并后需要繼續從事房地產業務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資質證書。
第八條 從事土地價格評估的機構,應當持有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估價資質證書,方可承擔相應的土地估價工作。
第九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崗位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三章 開發管理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計劃和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確定。優先開發城市居民普通住宅、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的項目。
房地產開發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 與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建設的公用設施、設備、道路、綠化等,在其院落、房屋組團內的,移交小區業主管理;在院落、房屋組團外的,移交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二條 與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建設的學校、幼兒園、商業網點、文體用房,已進入項目開發成本的,所有權歸小區業主所有;未進入項目開發成本的,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
上款所有權的劃分,由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審計部門審核認定;土地使用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權屬登記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章 轉讓管理
第十四條 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可以依法轉讓。
本條例所稱轉讓,包括買賣、贈與等。
第十五條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應當向縣或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并持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六條 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應當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在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轉讓合同及有關證明文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房地產開發項目受讓人從事房地產開發,應當先取得與所開發項目相適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商品房購銷雙方應當簽訂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商品房購銷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銷售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縣或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時已經銷售、預售商品房但未交付使用的,項目轉讓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購房人。購房人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權提出解除原商品房購銷合同。
購房人在三十日內未提出解除商品房購銷合同的,項目轉讓人、受讓人應當與購房人簽訂變更協議。項目受讓人應當在變更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項目轉讓人、購房人原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變更協議到原《商品房購銷合同》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除項目受讓人與購房人另有約定外,原購銷合同中的各項約定不變。
第二十條 房地產轉讓,轉讓方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縣或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格。
第二十一條 預售商品房實行許可證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預售商品房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但是,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以及省外房地產企業進入本省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中:
(一)預售開發項目總建筑面積在十萬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預售開發項目總建筑面積在四萬平方米以上十萬平方米以下的,由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預售開發項目總建筑面積在四萬平方米以下的,由縣或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二)預售開發項目單項工程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預售開發項目單項工程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五萬平方米以下的,由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預售開發項目單項工程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下的,由縣或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取得委托書。銷售、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房人、預購房人出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委托書等證明文件。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四條 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可以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經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可以依法出租。
第二十五條 房屋租賃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房屋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房屋承租人;租賃期不滿二個月的,應當提前十日通知承租人。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中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經房屋出租人書面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他人,并簽訂轉租合同。
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轉租合同隨之變更或者終止。
第二十七條 房屋租賃(含轉租)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房屋出租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縣或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及資料。
出租共有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轉租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原租賃合同;出租代管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物,確需拆改、擴建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簽訂書面合同,并不得違反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抵押管理
第二十九條 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預購的商品房、在建房地產工程可以抵押。
抵押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抵押在建房地產工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
抵押房地產,抵押人、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同合同,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在不超出余額部分價值的范圍內再次抵押。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事先告知抵押權人。
以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視為同一抵押房地產,但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取得房屋部分所有權的房地產抵押,應當經其他所有權人書面同意。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中介機構評估其價值,但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抵押已出租的房地產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和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和承租人。
第三十三條 以預購商品房或者在建房地產工程抵押的,抵押人應當辦理權屬預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在抵押期限內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抵押人應當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四條 抵押合同變更或者終止,抵押人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終止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于已收取的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租資質證書、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的,吊銷資質證書或者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資質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崗位合格證書:
(一)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崗位合格證書,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
(二)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租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崗位合格證書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越權核發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崗位合格證書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的,其證書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篇5
1.有建立房地產交易市場的基本條件,合法的批件;
2.已經開展的每項業務均有相對應的管理機構;
3.有專業管理人員并佩證上崗;
4.有能滿足進場服務、交易需要的固定場所。
二、基礎硬件設施
1.有通訊設施;
2.建立微機管理系統,并配置相應的圖形掃描、打印、復印等設施;
3.建立顯示、查詢系統。
三、制度建設、規范管理
1.有配套管理市場的地方性實施辦法;
2.有具體的工作崗位、責任目標和考核辦法;
3.有規范的工作程序;
4.有明確的管理制度;
5.已經開展的每項業務都有具體的管理規定;
6.有近期、中長期發展規劃。
四、業務建設及服務功能
1.房地產轉讓:
商品房買賣;私房買賣;單位房地產買賣;涉外房地產買賣;房改房買賣;房地產贈與、繼承、析產、換房。
2.房地產租賃:
住房租賃;非住宅租賃;外來人口住宅租賃;活動房及臨時搭蓋商用房租賃。
3.房地產抵押:
現房抵押登記;預購(售)商品房抵押登記;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合同權利抵押登記;房產按揭、典當備案登記。
5.房地產中介服務:
房地產價格、價值評估;房地產項目評估;協議租金;市場指導價;
房地產經紀人業務培訓;房地產經紀人服務機構登記;
房地產政策、業務咨詢;房地產信息咨詢;房地產、公證;金融保險;拆遷代辦;物業管理。
6.房地產市場信息服務:
房地產供需信息;房地產價格信息;商品房開發信息;消費投訴信息;其它信息服務。
7.房地產市場場地管理:
市場秩序、衛生、保安管理;產權產籍檔案管理。
五、廉政建設,服務公開
1.政策規定、職業行為準則公開;
2.崗位責任、職責范圍公開;
3.辦事程序公開;
4.辦事時限、辦事結果公開;
5.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公開;
篇6
關鍵詞:房地產交易;檔案管理;法治觀念
中圖分類號:G275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7-0214-01
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迅速發展,房地產交易量日漸增長,交易事項日漸增多,交易手續日漸周密,交易管理日漸規范。進而,檔案工作任務更加繁重,工作要求更加具體。而且這項工作不僅涉及到單位的自身管理問題,更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與切身利益。這就要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開展工作過程中,加強依法管檔的法制觀念。
房產檔案提供利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為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是我國檔案管理的根本大法,地方制定和頒發的有關貫徹實施檔案法的實施細則,引領著所屬檔案管理部門的管理活動,國家建設部頒發的《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及各地方為貫徹本法所出臺的有關文件,明確了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實施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的規范。房地產交易部門的制度規定是實現檔案管理內部控制的有力保證。
依法管檔的法制觀念即體現于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檔案工作必須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嚴格執行部門建立的各項規章制度,將檔案管理工作置于法律規范和部門制度的制約之下。依法管檔的法制觀念一是從學習中來,知法才能執法;二是從實踐中來,體驗勝于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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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式公寓是什么性質的房子
住宅式公寓又稱公寓式住宅,是相對于獨院獨戶的西式別墅住宅而言的。一般建在大城市,大多數是高層,標準較高,每一層內有若干單戶獨用的套房,包括臥室、起居室、客廳、浴室、廁所、廚房、陽臺等等,供一些常常往來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短期租用。
住宅式公寓能注冊公司嗎
住宅式公寓能注冊公司,當然每個地方的工商局對此要求都不同,大部分的地區登記地址,必須要是商務用途的辦公樓才行。但是也有少部分的地區,對于注冊地址的要求沒有那么的嚴格,住宅同樣也能夠進行登記。如果用戶那里的工商政策不允許使用住宅房進行登記的話,則不能夠注冊。
住宅式公寓怎么賣
1、首先需要訂立買賣合同:房產買賣雙方通過接洽協商,對所交易房產的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銷售價格達成共識之后,買賣雙方即要簽訂一份正式的房產買賣合同。
2、其次是要接受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審查:房產交易雙方向房產所在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后,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的證件,并由估價人員對交易的房產進行估價。
3、接著就是立契過戶,繳納稅費: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產權性質和購買對象,按審批權限申報有關負責人審核批準后,經辦人將通知買賣雙方辦理立契手續。
篇8
9月京城高檔住宅成交量略微下滑,銷量前10強總成交667套,北京星河灣三期于上月開盤后,本月簽約量迅速走強,總成交金額達412億元,此外,國奧村、世茂奧臨花園等個案成交量溫和放大,全都杭城、北京華僑城由于有新房源放量,成交行情陡然升溫。
本期銷量前5強單月成交金額均突破億元大關,排名提升幅度最大的為北京華僑城,由上月第35位提升至第5位。
排行榜說明:
1、以上排行榜監測對象為京城萬元以上高檔住宅,監測周期為9月1日-9月20日,累計排名統計周期為2006年1月1日-2007年9月20日;
2、排序以當月簽約金額為依據,當月簽約金額不包含商業、車庫等物業類型,數據來源為北京房地產交易管理網、《樓市》市場研究部;
3、“一”代表項目上月成交量為零,后文同。
排行榜說明:
1、以上排行榜監測對象為京城萬元以上高檔住宅,監測周期為9月1日-9月20日;
2、項目上市量、剩余量不包含商業、車庫等物業類型,數據來源為北京房地產交易管理網、《樓市》市場研究部。
本期銀泰中心單月成交3套,累計成交均價迅速提升至42950元/平方米,由于全市中高檔住宅整體價格的普漲,高檔住宅之間的售價差距日益縮小,前10強成交均價由上月26318.6元/平方米下滑至24972.8元/平方米。
本期高檔住宅成交價前10強區域分布在燕莎、亞奧等熱點區域,售價提升幅度最大的為鳳凰城,環比增幅高達11.16%。
排行榜說明:
1、以上排行榜監測對象為京城萬元以上高檔住宅,監測周期為9月1日―9月20日,累計排名統計周期為2006年1月1日―2007年9月20日:
2、排序以全市高檔住宅成交均價為依據,成交均價不包含商業、車庫等物業類型,數據來源為北京房地產交易管理網、《樓市》市場研究部。
排行榜說明:
1、以上排行榜所選取的項目均為京城在售的熱點高檔住宅,排行榜中的數據僅供投資者參考;
2、以上數據來源均來自《樓市》市場研究部。
排行榜說明:
1、以上排行榜所選取的項目均為京城在售的熱點高檔住宅,排行榜中的數據僅供投資者參考;
2、以上數據來源均來自北京房地產交易管理網、《樓市》市場研究部,成交均價為2006年1月1日―2007年9月20日累計成交價格。
9月京城別墅整體成交行情依舊維持平穩態勢,前10強總成交321套。但部分個案的熱銷,提升了全市別墅項目的整體熱度,其中,龍湖在京首個項目滟瀾山于9月1日正式開盤,截至9月20日,網上簽約達97套,銷售金額高達5.7億元,其所推出的第二個項目香醍漫步,本月亦成交76套,成交金額達2.4億元。
本期排名提升最大的為麗宮,由上期第19位提升至第2位,前10強成交均價為17760.1元/平方米,與上月相比,環比提升18.4%。
排行榜說明:
1、以上排行榜監測周期為9月1日―9月20日,累計排名統計周期為2006年1月1日―2007年9月20日:
2、排序以當月簽約金額為依據,當月簽約金額不包含商業、車庫等物業類型,數據來源為北京房地產交易管理網、《樓市》市場研究部。
排行榜說明:
1、以上排行榜監測周期為9月1日―9月20日;
2、項目上市量、剩余量不包含商業、車庫等物業類型,數據來源為北京房地產交易管理網、《樓市》市場研究部。
本期成交價前10強別墅項目整體成交價格持續走高,位居第一位的紫玉山莊本月成交1套,累計成交均價為36553.5元/平方米。
本期前10強個案項目成交價格環比提升幅度最大的為中央別墅區的上東假日,成交價格單月遞增6.31%,區域內別墅項目單月環比漲幅約為3%。
排行榜說明:
1、以上排行榜監測周期為9月1日―9月20日,累計排名統計周期為2006年1月1日―2007年9月20日;
2、排序以全市別墅成交均價為依據,成交均價不包含商業、車庫等物業類型,數據來源為北京房地產交易管理網、《樓市》市場研究部。
篇9
關鍵詞:房地產;檔案管理;熱忱服務
中圖分類號:G275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7-0213-01
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迅速發展,房地產交易量日漸增長,交易事項日漸增多,交易手續日漸周密,交易管理日漸規范。因而,檔案工作任務更加繁重,工作要求更加具體。而且這項工作不僅涉及到單位的自身管理問題,更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與切身利益。這就要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開展工作過程中,應具備熱忱服務的工作態度。
房產檔案提供利用的方式包括:設置閱覽室接待查檔,按規定提供電子檔案在閱覽室查閱;根據利用者需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為權利人提供所繳交房屋原始登記材料的復印件;以房產產權檔案為依據,為利用者提供咨詢服務;向城市建設及房地產開發單位提權檔案信息。房地產檔案工作人員應以履行這些職能為基礎,滿腔熱忱地提供服務。
一、強化責任意識
在全面落實社會服務承諾制的基礎上,堅決做到“一與二從三不讓”。即:與服務對象換位思考;從群眾最滿意的地方做起,從群眾最不滿意的地方改起;不讓工作在我手里延誤,不讓差錯在我手里發生,不讓形象在我這里受損。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以創新管理理念為主線,使窗口建設再上新臺階。規范服務程序考核、職業道德教育;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辦事程序,及時調整和改進服務方式,全面、系統的規范服務工作程序要求,抓好工作檢查和督查。通過抓管理,進一步提高工作效能。
二、強化服務規范
作為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產權檔案利用工作就是通過多種方式為利用者實際需要提權檔案資料,進行咨詢和服務工作。產權檔案的服務性也集中表現在利用上。一是明確服務方向,努力為城市建設和管理服務,為保障房地產權人合法權益服務。對利用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新問題不斷改進利用方式、服務手段,以適應新形勢的需求。二是了解客觀需要,化被動為主動,取得利用者滿意的效果。三是利用產權檔案的特點和規律,對整個所有權登記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通過檔案分析工作,改進各項業務工作,促進產權檔案管理水平的提高。四是處理好利用和保密的關系,發揮產權檔案的作用。在做好提供利用的同時,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使產權檔案的記載更加準確。
篇10
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要求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二)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三)身份證及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五)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還應當提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已購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請進行審核,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其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
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準予出售的房屋,由買賣當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如實申報成交價格。并按照規定到有關部門繳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成交價格按照政府宏觀指導下的市場原則,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對所申報的成交價格進行核實,對需要評估的房屋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買賣當事人在辦理完畢交易過戶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