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實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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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衛生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監管體系;人員素質
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辦[2006]52號)及粵財資[2007]23號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益。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的工作”。此項工作是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對于單位摸清家底、建立監管體系、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從工作實踐出發,對于做好此項工作及鞏固取得的管理成效作些探討。
一、設立資產清查小組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制定資產清查實施方案并成立管理小組。管理小組長由院長親自掛帥,成員包括財務科長、總務科長、財務科固定資產管理會計及總務科、設備科資產賬務管理人員、各個科室負責人及各個科室資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各個部門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二、制定固定資產清查實施方案細則
(一)全面摸清“家底”,建立資源共享的資產信息管理體系
1 由財務部門與總務部門的負責人、資產管理員。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要求,共同設計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報表,包括固定資產名稱、編號、規格型號、存放地點、原始價格、購入日期、已使用年限、已提折舊、殘值率及賬存數量、實際盤存數量等。
2 由總務科及設備科、財務科固定資產賬務管理員、資產會計將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報表發放給各個科室的負責人及資產管理員,并再次布置具體工作要求并指導具體工作。如認真填寫固定資產清查盤點表中的各類資產的盤盈、盤虧和報廢情況,詳細填寫相關盤盈、盤虧和報廢的合理理由;固定資產清查盤點表上交財務的截止日期等。
3 建立一套固定資產核算、管理的網絡版信息核算系統,該系統包括:
(1)總務部門和設備科核算點。總務部門管理的一般設備、交通運輸設備、房屋建筑物和設備科管理的專用設備。所有資產的購入均由總務部門及設備科的資產管理員分別建立固定資產卡片錄入,即根據會計制度的要求,錄入每筆新增固定資產的所有原始資料。并形成各個部門的三級明細賬;資產報廢時根據相關規定。由總務科和設備科資產管理員分別核減固定資產,同時將相關資料發送給財務科;將資料發送給財務科的同時,要將所有書面資料一同交給財務科資產會計。
(2)財務科。財務科財產會計在支付購入資產貨款時,只要共享總務部門及設備科的資產管理員錄入的固定資產原始資料。即可生成會計憑證,并對原始書面資料進行審核;在固定資產減少時只要共享總務部門及設備科的資產管理員錄入的固定資產核減的內容,即可做減少資產會計憑證,同時對原始書面資料進行審核。每月自動計提折舊。
(二)固定資產盤盈賬務處理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規定的要求,固定資產盤盈,根據固定資產盤點表、盤盈情況說明、經濟鑒定證明、盤盈價值確定依據(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類似資產的購買合同、發票或竣工決算資料)等進行認定。難以確認價值的,委托中介機構評估確定。所有盤盈固定資產要及時入賬,納入國有資產管理范圍。
(三)固定資產盤虧、報廢等應提供的證明文件及賬務處理
1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規定要求。盤虧的固定資產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差額部分,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盤點表、盤虧情況說明、盤虧的價值確定依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證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等認定損失。
2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規定要求。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差額部分,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毀損報廢說明、賠償責任人認定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等認定損失。
3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規定要求。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的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當有相關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包括:事故處理報告、車輛損失證明、房屋拆遷證明、受災證明等。
4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規定要求,被盜的固定資產扣除保險理賠及責任人賠償的部分,可以根據公安機關的結案證明、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認定損失。
以上四種盤虧的固定資產,要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納入國有資產管理范圍,確保國有資產賬實相符。
三、鞏固和完善固定資產清查工作成果。使之制度化
(一)建立定期盤點和監管制度系統
1 資產徹底清查后,可以根據資產管理的原始資料及數據。建立固定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基礎信息;實現固定資產卡片、三級使用部門賬、二級總務、設備資產管理部門賬戶、一級財務管理部門賬戶統一按權限系統管理;建立每年定期盤點制度,及時掌握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到期報廢等準確情況。
2 定期盤點制度化。各個部門每年必須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對,對資產的盤盈、盤虧情況要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按現行規定及時處理,做到賬、卡、務相符。
(二)建立固定資產使用部門績效評價體系
在資產清查基礎上,建立衛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使用效率的評價方法。以更加科學合理地考核各個部門的資產使用效率,同時可以提高部門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篇2
關鍵詞:中小學;固定資產;條形碼;管理;對策
中小學校固定資產是學校開展“辦人民滿意教育”的必要物質條件。如何管好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發揮出其該有的作用,有利于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正常進行,有利于培養全校師生愛護公物、勤儉持校的中華民族優良傳統,有利于提高國有財政資金和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率。
但現在學校普遍存在著“重教輕資”觀念,或多或少存在著“管理不善、職責不清、核算不實”現象,特別是每年固定資產的盤點成了學校最困難的工作之一,量大人少工作不力,常使盤點無法達到資產管理的嚴格要求。
為此,便捷的條形碼管理作為一種新的資產管理技術,有充分的理由推向學校的固定資產管理。因它在提高固定資產管理水平、管理效率方面表現出無與倫比的優勢。本系統在幾所學校試點實施條形碼管理技術的基礎上,對推行的必要性、推行中的問題、建議,取得的經驗進行總結、分析,與大家共勉。
一、推行的必要性
1.資產管理現狀的必需性
目前,學校在“重教輕資”觀念的影響下,固定資產管理基礎薄弱,對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并不到位。主要存在的問題有:
(1)缺乏明確的盤點制度。對目前的學校實際情況,各相關中小學校對清查盤點的規定只是原則性的要求、口頭上的談資,對如何進行盤點操作還缺乏具體的盤點操作細則,更不用說學校能提供出更細的盤點方案。
(2)缺乏相應的盤點人員。有的單位資產管理崗位設置不清,資產管理職責不明,不少是有財務人員而沒有資產管理人員;有單位資產管理人員而其人兼職過多;有資產管理人員而基礎素質參差不齊等現象,造成固定資產盤點工作流于形式。
2.管理技術改進的必然性
面對當前新的信息管理技術,當我們一踏進大的超市,總會看到,面對超市中琳瑯滿目、數以萬計的商品,工作人員竟然管理是井然有序的,無論什么商品的進出都在工作人員的監管范圍之內,這就是條碼管理的威力。
針對國有資產盤點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有必要提出國有資產條碼管理的新思路,在已經建立的動態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平臺基礎上,建立資產與條碼的一一對應關系,每件資產都與一個唯一的條碼對應,利用條碼的信息優勢,一把掃描槍就能輕松完成資產盤點工作。
3.管理制度要求的必須性
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規定: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包括清查盤點,各單位每年至少應當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一次,清查盤點是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重要內容。
做為事業單位的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種類多、數量多,分布在學校的角角落落,以往每年的盤點工作,完全由手工完成,不僅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勞力,就連盤點結果也是誤差較大,效益不高。故中小學校有必要引入條形碼管理技術,通過使用條形碼管理,省去每次盤點手工輸入的流程并實現實時上傳最新信息,使盤點實現電子化,并可實現對任何固定資產的隨時查詢。
二、推行條形碼管理的試點做法
因區國資委等相關部門的要求,本教體系統首先選了區內較大的、資產管理規范、工作積極主動的一所小學和一所初中進行試點。試點成功后,目前已在全區中小學校全面推開。
1.硬件設施。試點階段,條碼打印機我們選用的是Argox(型號CP-2140pb)的專用條碼打印機,條碼采集器選用大陸用友專版(型號Newlandmt-903k)的采集器。這兩件設備的優點是專業、小巧,安裝簡便。
2.軟件系統。我區從2006年開始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使用區財政部門推行的用友政務公司“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系統”,此管理軟件中已經具備了條碼管理的功能。資產錄入后可以自動生成條碼,系統在查詢狀態下可以進行單個或批量的條碼打印,專門設計的盤點卡管理程序可以方便地用于全區中小學校的資產管理。
3.操作過程。區財政部門將試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條碼管理列為一項重點工作,本系統也在國資委等相關部門的要求下,按照項目化管理要求,制定了嚴謹的工作計劃、推行實施方案,責任到人,召開動員會等相關工作。
各試點學校按照“規范管理、保障實效”的思路,認真組織落實。在集中動員培訓后,各學校又做好組織動員,制定相關制度、工作計劃、工作安排,由多部門配合協調,并指定專人做好具體試點工作。
初始條碼管理工作的重點集中在資產清查、完善卡片信息和條碼粘貼上。試點學校一般在2個月內完成清查、粘貼條碼工作。通過各試點學校的共同努力,前期試點學校的國有資產條形碼管理工作取得圓滿成功。
三、推行過程中的對策
1.推行前,進行資產清理。應由財務室按資產大類分別匯總盤點清單,將盤點清單按不同的歸口管理部門進行盤點責任分解,對照清單進行各類資產的實物清查盤點,做好相應標記,注明存放地點,該報損就報損,特別是低值易耗品的清理,需按新固定資產的標準做一次清理盤點,切實做到財、卡、實相符,為下步工作做好基礎。
2.推行中,利用科學方法。
(1)可利用批量管理。部分單價較低的設備可以進行批量管理,抓大放小可以有效提高資產管理的效率,就是同一類資產,大批量的可以集合起來。如一個教室中有多張椅子,價值、規格等完全一樣,可將此批椅子做為一批管理,生成一個條碼,在掃描該條碼時可以方便地盤點全部。相反,實行單個管理則只能增加盤點難度,使條碼成為管理效率的障礙。
批的大小需要根據管理需要來確定,并不是所有的批量資產都適合于做成一個批卡片,如果一批購進的桌椅全部做成一個條碼,而實物存放在不同的地點,就難以保證掃描與盤點的準確對應。
(2)可引進科學技術。學校引入條形碼技術后,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會取得很大效果,但在固定資產的管理中,還會發現這樣那樣的淺缺,需要不斷引進新技術,來完善固定資產的管理方法。例如:室外的體育設備,長期風吹雨打日曬,設備上貼的標簽很容易受潮損壞,就會影響條形碼閱讀器的讀取,這時我們就要用其他技術加以輔助,確保使閱讀器能夠正常讀取。因此,我們要不斷引進新技術,及時更新管理手段,才能把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3)可合理利用替物。由于條碼打印設置困難,打印出的條碼大小一致,一些小型設備的條碼粘貼不便,而小型昂貴的設備應當是資產管理的重點,可把此條碼粘貼到設備旁的替代物上;有的設備存放地點特殊,如放在專用柜中的交換器等,粘貼到設備上操作不便且不利于后期盤點,可將存放該設備的保管箱等作為設備條碼粘貼的替代物。
替代物條碼管理在保證固定資產條碼管理的全面性同時,方便了盤點操作,取得不錯的管理效果。一些不會丟失的固定資產,如房屋,資產管理人員可以選擇任何便利盤點操作的替代物。
但大量使用替代物進行條碼粘貼也存在問題。有的單位專門設置粘貼條碼的資產賬本,如果O督不到位,資產盤點成為賬本掃描。設置條碼粘貼資產賬本的單位,應將該賬的保管與盤點操作崗位按不兼容要求分別設置,由不同的人履行相應的職責,防止出現條碼管理的形式化。
3.推行后,明確管理職責。引入了條形碼技術后大大提高了固定資產管理的工作效率,降低資產管理員的工作強度,但再好的技術沒有人去執行也不行,必須將固定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人,落實到全體教職員工。
比如,資產管理員把條形碼標簽粘貼在對應的資產設備上后,如果資產設備的保管責任人把標簽隨手棄掉,那盡管引入了條形碼技術,也會造成資產管理的混亂。因此學校必須明確固定資產管理是全體教職工必須共同參與的事情,而不是僅僅事關幾個管理員的事情。每個教職工在領用學校的設備資產時就必須清楚地告訴他:將來不管他是輪崗,離職、退職,離開原工作崗位之前都必須辦理固定資產交接手續。
四、結語
在學校的固定資產管理中引入使用條形碼技術,并結合現有區財政“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區教體系統的財務軟件系統,能成功實現對全區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的動態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盤點效率和準確性,提高學校管理固定資產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真正實現對固定資產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可以預見,固定資產條形碼管理在全區教體系統全面推行后,必定會取得令人滿意預期效果。
篇3
一、清查工作的重要意義
這次清查工作是全國組織開展的統一行動,對于全面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效益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有利于為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基礎數據庫提供準確數據,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能力;有利于為科學編制部門預算、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創造條件,提高公共財政管理水平。
二、清查工作的目標任務
(一)全面摸清家底。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情況、財務情況以及資產情況等進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的資產和財務狀況,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奠定基礎。
(二)建立監管系統。通過資產清查,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數據庫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礎上,建立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動態監管系統,實施動態管理,為加強資產管理提供信息支撐。
(三)實現兩個結合。建立起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運行機制,為今后編制年度預算、加強資產收益管理、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創造條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對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主管部門、各單位和各級財政部門要在全面總結、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三、清查基準日和范圍
(一)清查基準日。此次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統一以20*年*月*日為資產清查基準日。
(二)清查范圍
1、20*年*月*日以前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成立,與財政部門存在經費繳撥關系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收入納入財政國庫或專戶管理的單位。
2、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自收自支單位、社會團體。
3、行政單位附屬的未脫鉤經濟實體,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圍,但行政事業單位須根據有關規定填報相關數據。
四、清查時間和步驟
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從20*年*月開始,到20*年*月底基本結束,具體按照以下5個階段組織實施:
(一)動員準備階段
1、成立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制定清查工作方案,制發有關文件、資料和報表等。
2、對各級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進行戶數清理,確定納入此次資產清查范圍的具體單位。
3、召開全區資產清查工作會議進行動員和部署。
4、組織開展有關資產清查政策、制度、報表和軟件操作等方面內容的業務培訓。
(二)單位自查階段
1、各單位組織自查。包括清理核對會計帳目,清查盤點實物資產,錄入固定資產卡片,填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基礎表》,編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表》,撰寫《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取得相關備查證據材料等。
2、各單位通過公示欄等形式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公示。
3、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清查結果上報情況選擇排定重點審計單位,確定參與專項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
(三)復查審計階段
1、各級財政部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排定的重點審計單位進行專項審計,各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組織復查或抽查。
2、各單位根據審計或復查意見對原資產清查結果進行修改確認,再按財務隸屬關系正式上報資產清查結果。
(四)匯總報告階段
各主管部門、單位對下屬單位上報的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匯總整理,須于20*年*月*日前將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報送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清查辦)。各財政所須于20*年*月*日前將本地區資產清查統計匯總表等一并裝訂成冊,連同電子介質數據報區清查辦。區清查辦對區直各部門、單位以及各財政所上報數據資料進行審核匯總,于20*年*月*日前將全區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上報市清查辦。
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工作報告,匯總報表和所屬單位基礎表等數據報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電子介質數據等。
(五)資產核實階段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資產核實辦法對資產清查結果逐步予以核實。單位根據核實批復文件及時進行帳務處理,并辦理相關資產管理手續,同時針對清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健全完善規章制度。財政部門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分析整理,建立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基礎信息數據庫。
五、工作要求
此次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和分級實施”的原則進行。
1、區直各部門、單位及各街道、鄉鎮,包河工業區要高度重視這次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按照本方案的規定,明確任務,狠抓落實,確保資產清查工作能夠如期保質保量完成。
2、各行政事業單位要按照統一布置和要求組織力量認真開展清查工作。工作中要做到實事求是,不得瞞報、虛報、拒報和遲報,要建立和完善資產公示制度,積極配合和支持區清查辦組織的復審和專項審計工作。各主管部門要組織所屬單位做好資產清查工作,設立咨詢舉報電話,接受單位、個人關于資產清查情況和問題的反映。
3、各部門、單位及各街道、鄉鎮,包河工業區要在人員、設備、場所和經費等方面充分給予保障,積極為資產清查工作創造條件。各級資產清查工作經費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定由同級財政保障,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所需經費在正常經費中列支,資產清查專項審計費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由委托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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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摸清企業的資產和財務狀況,完善企業基礎管理,為科學評價和規范考核企業經營績效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依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和《山東省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根據國家和省、市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并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
第三條威海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是市屬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清產核資的范圍
第四條市國資委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清產核資:
(一)企業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益,或者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
(二)企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
(三)企業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
第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市國資委批準:
(一)企業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二)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三)國家和省、市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第三章清產核資的內容
第六條企業清產核資包括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溢認定、資金核實和制度完善等內容。
第七條賬務清理是指對企業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等基本財務情況,以及對企業的各項內部資金往來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保證企業賬賬相符,賬證相符,促進企業賬務的全面、準確和真實。
第八條資產清查是指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在資產清查中,要把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清理資產同核查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結合起來,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做好企業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清理。
企業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帳等損失按照清產核資要求進行分類排隊,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九條價值重估是對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方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
企業在近三年清產核資中已經進行資產價值重估或者近三年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已經進行資產評估的,可以不再進行價值重估。
第十條損溢認定是指國資監管機構依據國家和省、市清產核資政策及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定。
企業資產損失認定處理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和省、市國資監管機構的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資金核實是指國資監管機構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和省、市清產核資政策及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并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資金核實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和省、市國資監管機構的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制度完善是指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按照國家和省、市現行的財務會計及資產管理制度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資產管理制度,完善內部資產與財務管理辦法。
第四章清產核資的程序
第十三條企業清產核資除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提出立項申請。立項申請包括企業簡介、開展清產核資的原因、工作基準日、工作范圍、工作組織方式和步驟等;
(二)審核批復。對企業提出的清產核資立項申請,市國資委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批復同意立項;不同意立項的,在10個工作日內以適當方式告知企業;
(三)經審核批復同意清產核資的,企業須制定工作實施方案,負責組織實施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等具體工作;
(四)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專項審計和對有關損溢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五)企業上報清產核資工作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清產核資工作報告,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
(六)市國資委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和資產損溢進行審核和認定,并出具資金核實批復文件;
(七)企業根據資金核實批復文件要求調賬,并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
(八)企業根據資金核實批復文件,在30個工作日內,到市國資委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涉及企業注冊資本變動的,按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企業完善規章制度。企業完成清產核資后,須認真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規定,鞏固清產核資工作成果,防止前清后亂。
第十四條企業實施清產核資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成立清產核資領導和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二)制定清產核資實施方案;
(三)按市國資委要求聘用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
(四)按照清產核資工作的內容和要求開展各項工作;
(五)向市國資委報送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由市政府或相關部門統一部署清產核資的,企業依據有關工作通知或工作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企業清產核資實施方案以及所聘社會中介機構的名單和資質情況須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七條企業自收到清產核資立項批復文件起,應在6個月內向市國資委上報工作報告。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的,須提前報市國資委同意。
第十八條在資金核實中,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的證據不夠充分,無法認定核準的,經市國資委同意,企業可繼續收集證據,在不超過半年的時間內另行補報。
第十九條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情況,包括:清產核資的工作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和財務狀況;
(二)按規定表式和軟件填報的清產核資報表及相關材料;
(三)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單獨匯編成冊,并附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四)子企業是多元投資企業的,還應附送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對清產核資損溢進行處理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社會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出具經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并編制清產核資后的企業會計報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
第二十條企業及子企業進行分立、合并、重組、改制等經濟行為以及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重大產權變動,需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專項財務審計按國資監管機構有關規定執行。對有關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的處理,按規定程序申報批準。
第二十一條企業清產核資中產權歸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資產,可以在清產核資工作結束后,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向市國資委另行申報產權界定。
第五章清產核資的組織
第二十二條按照統一規范、分級管理的原則,市屬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由市國資委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市國資委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制定市屬企業清產核資的制度和辦法;
(二)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負責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并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金進行核實;
(四)向市政府和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情況。
第二十四條企業清產核資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向市國資委報送相關資料,根據市國資委的批復組織企業及子企業進行調賬。
第二十五條企業投資設立的各類多元投資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由實際控股或協議主管的上級企業負責組織,并將有關清產核資結果通知其他有關各方。
第六章清產核資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應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通過核實“家底”,找出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以便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第二十七條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問題,對清查出的問題及時申報,不得瞞報虛報。企業清產核資申報處理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認真清理各項長期積壓的存貨,以及各種未使用、剩余、閑置或因技術落后淘汰的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并組織力量進行處置,積極變現或者收回殘值。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經批復同意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資產損失,應當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進行清理和追索;由于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重大產權變動,要將批復核銷的不良債權等資產損失移交市國資委指定的資產處置機構,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條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認真清理各項賬外資產、負債,對經批準同意入賬的資產、負債,及時納入企業日常資產及財務管理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須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財務審計。企業要配合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提供審計工作和經濟鑒證所必要的資料和線索,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
第三十二條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認真核實企業的各項清產核資材料,并按規定進行實物盤點和賬務核對。對企業資產損溢按照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損溢確定標準,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合規評判,提出經濟鑒證意見,并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第三十三條企業及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關清產核資各項工作的底稿,以備檢查。
第三十四條市國資委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清產核資有關規定,監督企業清產核資情況及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清產核資審計情況,檢查社會中介機構出具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認真把關,嚴肅工作紀律。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程序的,由市國資委責令其限期改正;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市國資委責令其重新開展清產核資。
第三十六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有意瞞報情況,或者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由市國資委責令改正,并對企業負責人、財務主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企業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清產核資中,采取隱瞞不報、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占、隱匿、轉移國有資產的,由市國資委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負責人對申報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清產核資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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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及財務狀況,完善企業基礎管理,為科學評價和規范考核企業經營績效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依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并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子企業或分支機構的清產核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企業清產核資包括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溢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內容。
第五條企業清產核資清出的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清產核資的范圍
第七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清產核資:
(一)企業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益,或者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
(二)企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
(三)企業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
第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企業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二)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第三章清產核資的內容
第九條賬務清理是指對企業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等基本財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及對企業的各項內部資金往來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保證企業賬賬相符,賬證相符,促進企業賬務的全面、準確和真實。
第十條資產清查是指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在資產清查中把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結合起來,把清理資產同核查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結合起來,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做好企業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清理。
企業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等損失按照清產核資要求進行分類排隊,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價值重估是對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方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
企業在以前清產核資中已經進行資產價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已經進行資產評估的,可以不再進行價值重估。
第十二條損溢認定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
企業資產損失認定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資金核實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并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第十四條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經重新核定后,應當作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評價企業經營績效及考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數。
第四章清產核資的程序
第十五條企業清產核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提出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復同意立項;
(三)企業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專項財務審計和對有關損溢提出鑒證證明;
(五)企業上報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
(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對資金核實結果進行批復;
(七)企業根據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結果批復調賬;
(八)企業辦理相關產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九)企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所出資企業由于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產權重大變動需要開展清產核資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并負責委托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七條子企業由于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重大產權變動的,可以由所出資企業自行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對有關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的處理,按規定程序申報批準。
第十八條企業清產核資申請報告應當說明清產核資的原因、范圍、組織和步驟及工作基準日。
對企業提出的清產核資申請,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經同意后批復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實施清產核資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指定內設的財務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或者多個部門組成的清產核資臨時辦事機構,統稱為清產核資機構,負責具體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二)制定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實施方案;
(三)聘請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
(四)按照清產核資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各項工作;
(五)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公章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
第二十條企業清產核資實施方案以及所聘社會中介機構的名單和資質情況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二)按規定表式和軟件填報的清產核資報表及相關材料;
(三)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匯編成冊,并附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四)子企業是股份制企業的,還應當附送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對清產核資損溢進行處理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社會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出具經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并編制清產核資后的企業會計報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企業報送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實,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的批復文件。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清產核資批復文件,對企業進行賬務處理,并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企業在接到清產核資的批復30個工作日內,應當到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涉及企業注冊資本變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清產核資的組織
第二十五條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統一規范、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交辦的企業清產核資組織工作。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全國企業清產核資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負責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所出資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并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進行核實;
(四)指導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第二十八條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依據國家有關清產核資規章、制度、辦法和規定的工作程序,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并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進行核實;
(三)指導下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四)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企業清產核資機構負責組織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相關資料,根據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清產核資批復組織企業本部及子企業進行調賬。
第三十條企業投資設立的各類多元投資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由實際控股或協議主管的上級企業負責組織,并將有關清產核資結果及時通知其他有關各方。
第六章清產核資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企業清產核資的組織領導,加強監督檢查,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的審核和資產損失的認定,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清產核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嚴格把關,依法辦事,嚴肅工作紀律。
第三十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清產核資情況及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清產核資審計情況進行監督,對社會中介機構所出具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應當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通過核實“家底”,找出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以便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條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存在問題,清查出來的問題應當及時申報,不得瞞報虛報。
企業清產核資申報處理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應當認真清理各項長期積壓的存貨,以及各種未使用、剩余、閑置或因技術落后淘汰的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并組織力量進行處置,積極變現或者收回殘值。
第三十六條企業在完成清產核資后,應當全面總結,認真分析在資產及財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強化內部財務控制,建立相關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以及進一步完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企業清產核資中產權歸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資產,可以在清產核資工作結束后,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申報產權界定。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經批復同意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資產損失,應當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積極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在清產核資中認真清理各項賬外資產、負債,對經批準同意入賬的各項盤盈資產及同意賬務處理的有關負債,應當及時納入企業日常資產及財務管理的范圍。
第四十條企業對清產核資中反映出的各項管理問題應當認真總結經驗,分清工作責任,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應當建立健全不良資產管理機制,鞏固清產核資成果。
第四十一條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企業以外,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須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認真核實企業的各項清產核資材料,并按規定進行實物盤點和賬務核對。對企業資產損溢按照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損溢確定標準,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合規評判,提出經濟鑒證意見,并出具鑒證證明。
第四十三條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提供審計工作和經濟鑒證所必要的資料和線索。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工作和經濟鑒證工作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力,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企業及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關清產核資各項工作的底稿,以備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程序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重新開展清產核資。
第四十六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有意瞞報情況,或者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企業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清產核資中,采取隱瞞不報、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企業負責人對申報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清產核資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社會中介機構及有關當事人在清產核資中與企業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鑒證材料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進行審核過程中,造成重大工作過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各中央部門管理的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的有關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規章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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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搞好自查
通過開展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法律法規制度執行情況專題檢查,促進單位嚴格遵守《會計法》,認真執行會計制度,夯實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完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規范財務會計行為,提高會計工作的質量,做到管好,用好資金,保障本單位各項業務正常運行。
二、明確目的,依法自查
我們在自查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法自查,確保達到自查的目的。
三、認真自查,突出重點
在自查中我們對照以下幾點,認真進行了自查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會計賬簿設置是否合規,是否嚴格執行《會計法》、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3、會計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4、包括財務制度在內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嚴格遵守;
5、會計核算是否真實合法,信息披露和財務會計報告是否真實完善。
6、會計電算化工作是否規范、會計電子文檔是否健全,
7是否存在會計造假及其他違反國家財經方針政策的行為。
四、針對問題,認真整改
(一)、財務收支執行情況
在財務工作中,我園嚴格按照《會計法》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根據我局實際撥入的、發生的會計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法規,所發生的各項會計事項均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依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確保數據真實、完整。在安排經費支出時,分輕重緩急,即保證常規工作的需要,又保障重點支出所需,即體現實際工作需要,有考慮財力可能,合理安排支出。
(二)、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根據我園工作實際,在建立并實施內部監督和控制過程中,建立了經費支出管理,授權審批,財產清查等相關內部管理。在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的同時,相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嚴格遵守規章制度,有效地實施了內部監督和控制,保證了會計工作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單位財產的安全,加強了對各項資產的監督和管理,杜絕了各種漏洞的發生,達到了以下三點要求:
1、明確了記賬人員與審批人員,經辦人員的職責權限,使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以確保責任,防止舞弊,各項款及事項得以有序進行。
2、明確了財務收支審批程序和審批人的職責和權限,規范了各項資金的使用,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
3、明確了經費支出的開資范圍和標準,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控制力經費支出,杜絕了浪費現象的發生。
(三)、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
為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在固定資產購置時,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程序進行采購,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了賬簿、款項和實物資產清查制度。通過建立健全制度,會計人員對各項財務、款項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及時進行記錄、計算、反映、核對等。一方面做到賬簿上所反映的有關財務、款項的結存數同實存數相一致;另一方面通過賬簿記錄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的核對,保證了賬賬相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無固定資產不入賬、公物私用及其他違規違紀問題。
通過自查,我園還存在部分財務管理制度建立不完善、執行不到位的問題。今后將進一步建立健全完善制度,強化內控管理,狠抓落實,切實規范財務會計行為,提高會計工作質量,提高會計工作效率,管好用好資金,保障各項業務正常運行,為建設“xxx”作出貢獻。
會計基礎工作自查報告(二)
按照《陜西省農村信用社會計基礎工作考核實施辦法》的細則要求,我xxxx信用社成立了以主任為組長,副主任、座班主任和分社主任為成員的考核小組,對全社共計6個總分網點的會計基礎工作進行了全面的自查和檢查,并按工作規范標準客觀地進行了考評打分,對自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之處,制定糾改措施,落實責任,限期改正。現將我社會計基礎工作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會計機構和會計管理方面:
我社能認真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服從人民銀行和上級聯社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經營過程中,能合規合法設立營業網點,科學合理配置網點業務崗位人員,建全崗位監督機制。會計重要崗位人員具備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從業年限達到了規范要求。會計工作從上到下實施了統一管理、指導、監督和檢查;會計資料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變動、交接嚴格執行監交制度,移交清冊,資料完整、齊備。
二、會計核算方面:
會計出納人員能認真遵守《農村信用社會計基本制度》和《農村信用社出納基本制度》,營業人員堅持雙人臨柜、雙人復核制度和押、證分管制度,能遵守《信用社計算機操作規程》規范處理日常業務。經查:我社會計帳簿記載較為規范,會計憑證、會計科目使用正確,利息計算基本無誤,全年會計憑證裝帳簿訂整齊合規,憑證要素較為齊全,檔案規律規范。全社會計帳務管理到了“六相符”的要求;會計人員全年度能認真編制、匯總、上報會計、信貸報表,所有報表數據反映真實;遵守會計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做到季末、年終搞好成本核算,如實準確計提各項費用,客觀真實反映信用社經營狀況。年終決算前,會計人員對全年的過度性帳戶和固定資產進行了清理,內外帳務全面進行了核對、年終經營狀況反映真實。
對有價單證能視同現金進行管理,貸款抵押物品定期進行盤點,帳實相符。重要空白憑證堅持了購進入帳,領用簽字和使用逐筆銷號制度。所有重要空白憑證經查帳、簿、實數量相符。
三、出納管理方面:
出納人員能夠按照國家金融法令,農村信用社有關法規制度和現金管理條例等,組織存款和日常的現金、重要憑證、有價單證的領銷用、調撥工作,嚴格庫存限額,及時調劑和上解現金;能夠自覺加強柜面監督,嚴格審查憑證要素,做好反假工作,準確及時編制各種現金報表以及上報等;能規范整點票幣,加強出納庫存管理,堅持“四雙”制度;能夠不斷增強防范意識,落實“三防一保”,出納人員熟知防盜防搶防暴預案,熟練掌握、使用好各種安全及消防防范器械,時刻保持清醒的意思,確保信用社的人、財、物安全。同時,內勤主任堅持了每月不少于2次網點的查庫制度。
四、內部管理制度方面:
我社在經營過程中,服從上級各職能部門的領導,嚴格執行行業管理制度。實行了信用社主任向聯社負全責,內部會計工作由座班主任負責的內控機制。針對我社的實際情況,按照上級部門的管理要求,建立了有效的內控管理職責和考核制度,層層落實責任,加強內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