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規范實施細則范文
時間:2024-01-12 17: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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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地方國庫制度;探索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一、當前地方國庫制度建設面臨的壓力分析
隨著系統的不斷升級、總行制度的重新整編及業務人員對地方國庫制度和國庫業務操作的熟悉程度越來越高,制度內容與制度執行問題逐漸顯露出來,對制度建設產生了需要繼續完善的壓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與上位制度協調一致的壓力。2011年底,總行對現行國庫內部管理制度進行了全面清理、修改、補充和完善,先后頒布了多個基本規定、管理辦法及指導意見。新制度根據當前的國庫業務環境進行整編,在內容上有所修訂,且更偏重原則性規范。為了切實執行總行國庫制度,更好地履行國庫職能,當前各地方國庫制度必須隨著總行基本制度的重編進行相關內容的修訂與完善,使之與總行新國庫制度保持一致,且內容更加明晰、更具操作性。
(二)增強制度執行力的壓力。目前,部分國庫業務人員在部分業務處理中存在“習慣化”以及“表面形式化”的操作,制度執行力表現不高。首先,部分支庫業務人員在國庫業務處理過程中習慣按照相關業務的舊制度規定來處理各類國庫業務,致使某些國庫業務處理流程和操作程序與當前適用的相關制度內容不一致。其次,在處理一些國庫收、支、退等業務時,部分業務人員只滿足于在紙制憑證上的鑒章,但在業務處理過程中沒有實際進行監督或執行內部國庫資金風險控制程序,未能實際履行國庫職能和防范國庫資金風險,只是在表面上執行了相關制度內容。
(三)業務制度內容規范到位的壓力。當前制度對部分業務處理的規范內容只是做了“原則性”的闡述,對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也重視不足,顯現出規范不到位的問題。首先,隨著國庫的整體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原制度的編寫人員對新環境的情況并不了解,因此在某些業務規范內容方面大多采取“原則性”或“方向性”的制度規范用語,對業務操作程序的規范闡述不是很到位,導致國庫業務人員在實際的制度執行中容易產生誤判。其次,由于對國庫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導致部分國庫業務的內部風險控制程序缺失,比如:“在退庫業務中,發生退庫的收入預算科目在收入報表中的本年累計余額不可以為負數”等風險點。
(四)部分舊業務的制度內容繼續完善的壓力。隨著各種業務的不斷發展,當前存在部分制度內容與業務不適應的情況,相關制度對業務處理行為規范作用不強。首先,在TCBS系統上線初期,為了確保國庫業務人員從原有系統業務角色盡快向TCBS系統業務角色轉變,在考慮防范國庫資金風險的基礎上,制度內容盡量避免對原有國庫業務處理過程產生太大的改變,少量業務處理程序的制度規范依然保留原有做法。其次,TCBS系統的不斷升級改變了某些國庫業務處理流程,優化了國庫業務環境,導致某些制度規范內容過時。
(五)新業務的制度內容需進一步完善的壓力。隨著TCBS系統運用的不斷深入,各地國庫部門協同相關部門已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工會經費、殘疾人保障金以及地方社會保險金納入國庫管理等多項國庫創新業務,開創了地方非稅收入納入國庫預算外收支管理的先例。但由于創新業務是在相關制度出臺后開展的,相關國庫預算外收支業務處理辦法及管理制度只是另行出臺并使用,未能在基本制度內容中得到反映。為保證制度內容的完整性,需對該部分業務制度內容進行整編。
二、強化地方國庫制度建設的建議
為了滿足新形勢國庫業務需要,解決全國各地分、支國庫在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共性問題,確保國庫職能在可控風險范圍內得到更好的履行,本文結合各地國庫業務處理中制度執行的實際情況,提出各地分、支國庫機構應采取執行有效的方案加強地方國庫制度建設、完善海南省地方國庫制度體系內容、強化地方國庫制度實施效果等的建議。
(一)明確地方國庫制度建設的目標。明確制度建設的目標是地方國庫制度建設的前提條件。地方國庫制度應建成什么樣的體系?制度內容應以什么尺度作為衡量標準?制度的制定與執行應達到什么樣的效果?……這些問題在確定制度建設意圖過程中應加以明確。一般情況下,地方國庫制度建設的目標應體現為制度的一致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前瞻性等方面。
(二)健全地方國庫制度的制定機制。國庫制度的建設過程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為確保制度建設的科學性與完整性,地方國庫制度建設應在總庫制度建設的基礎上,總結過去本地國庫部門制度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廣泛征求各地及各部門對制度建設的意見與需求,針對不同的情況研究并采取不同的優化方案,不斷完善國庫制度內容,據此形成一個相對健全的地方制度制定機制。
1、學習與研究總行新制度。地方國庫制度內容必須與總行上位制度保持一致。在國庫制度建設前,地方國庫應對總行基本制度內容進行系統的學習與研究,全面掌握總行基本制度內容的變化情況,了解變化內容對地方國庫制度建設的影響。在此基礎上,根據總行的地方國庫制度及實施細則指導意見的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國庫業務的實際情況,確定總行各基本制度需要進一步細化的制度條款,并將相關內容細化成地方制度實施細則與操作規范。
2、總結舊制度建設的問題。制度建設不是從開始就十全十美的,建設情況需要在實際業務中不斷進行檢驗。一般情況下,經過一段時間的制度執行后,“制度內容不到位,無法執行”、“制度內容不符合業務規范”、“制度內容與上位制度相沖”以及其他在制度制定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會逐漸暴露出來。為了促使地方國庫制度建設的不斷完善,需要對過去制定的制度內容及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并對制度內容不斷優化,對制度執行不斷加強。
3、廣泛征求意見。國庫制度是各級國庫部門業務行為的規范依據,對國庫履行監督職能行為、業務回單及相關資料的整理行為以及和相關部門的對賬行為都會產生規范作用,從而也會對財稅等相關外部單位產生影響。然而,基于不同的現實需要,各級國庫部門和各外部單位對某些國庫業務可能會存在不同需求。為強化國庫制度的執行力,在地方制度實施細則制定前,應事先征求各支庫及各外部單位的意見,在防范國庫資金風險的基礎上盡量滿足各支庫或相關業務外部單位對國庫業務的現實需求。
4、擬訂方案,完善制度。首先,將總行基本制度的每個條款進行細化并匯總,編制每個總行基本制度的地方實施細則;其次,將各地方實施細則的相關條款內容按國庫業務種類進行歸類與劃分,使規范每種業務操作的實施細則能按每種國庫業務處理的過程進行整編并按順序排列,匯編成地方國庫業務操作規范等制度。
(三)完善地方國庫制度的內容框架。對于每種國庫業務,地方國庫制度及實施細則應分別從業務要求與風險、業務憑證與監督、業務操作與賬務處理及憑證整理等方面進行規范。
1、規范業務要求與風險內容。國庫業務處理的業務要求與風險是地方制度實施細則應首先明確的內容,具體是指總行基本制度所規定的每種國庫業務處理應達到的目標、可能出現的風險點、總行對地方國庫業務的年度考核點以及相關財稅政策對國庫業務的要求。業務要求與風險的內容一般可以根據總行國庫基本制度內容及相關財稅政策進行細化。
2、規范業務憑證與監督行為。國庫業務的發生都需要各相關憑證作為依據。為規范國庫業務處理的標準,實施細則應對國庫業務發生時的必要憑證,以及憑證要素的必要項做詳細的規定;在此基礎上,還需明確國庫業務人員應如何根據憑證要素內容和各憑證間的勾稽關系進行對外監督。
3、規范業務操作行為與國庫會計賬務處理。TCBS系統上線后,國庫業務基本上依靠各種國庫系統進行處理。為保證國庫業務的系統操作有法可依,地方國庫制度及實施細則應對系統業務操作行為進行規范,明確各業務崗位在國庫系統中的操作內容,并確保該規范內容與各國庫系統操作手冊保持有效的銜接;其次,地方國庫制度及實施細則還應詳細闡述國庫業務經國庫系統處理后所產生的業務處理信息、國庫會計核算的會計分錄、登記的會計賬簿種類以及匯總的會計報表,以便國庫業務人員據此對國庫業務處理結果及國庫會計核算結果進行全面的理解與掌握。在此基礎上,實施細則還應對國庫業務處理信息以及國庫會計核算信息的查詢方法及操作行為進行規范。
4、規范憑證整理行為。國庫業務在國庫信息系統中處理完后,相關憑證資料如何進行處理等業務行為也需要在實施細則中得到明確的規范。其內容主要應包括對國庫業務處理和會計核算資料、相關部門的國庫業務憑證回單、會計憑證及相關報表的清分、簽章及整理等行為的規范。
(四)強化地方國庫制度的執行機制。國庫制度建設不僅僅是指健全制度體系與完善制度內容,還包括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確保制度執行到位,強化國庫制度在實際業務處理過程中的制度執行力。
1、加強制度學習與培訓。深刻理解并全面掌握國庫制度內容是制度得以執行的前提條件。各級國庫部門應通過組織培訓班、網絡視頻培訓、錄制光盤、編寫制度匯編、組織大分區國庫知識培訓以及其他創新培訓方式與手段,積極組織國庫業務人員開展新國庫制度和財稅政策學習及研究,著力增強制度培訓效果,確保各國庫業務人員對制度內容及國庫業務相關政策理解到位。
2、強化制度監督與檢查。為確保各項國庫制度在業務處理過程中得到切實的執行,各級國庫部門應重視對轄內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與檢查工作。根據條件不同,國庫部門可以靈活采取不同的監督方式,確保監督行為及相關檢查業務操作程序符合制度與相關政策的內容,對發生的各種制度不執行情況予以及時糾正;保證各種業務憑證合法、完整,業務處理結果真實、準確,業務資料整理符合制度規定等。
篇2
為了推動合理使用抗菌藥,規范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用藥,2004年8月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總后衛生部聯合頒布了《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同時責成各級醫療機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細則”。直至2007年1月,上海市衛生局公布了“上海市《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從3月起正式實施。《指導原則》和《實施細則》都是臨床應用抗菌藥的規范性文件,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都應高度重視、切實執行。
1 《實施細則》的特點
1.1 基本內涵與《指導原則》相符
《指導原則》包括四部分。前兩部分為主體,第一部分從抗菌藥物治療性應用、預防性應用和在特殊病理、生理狀況患者中應用三方面規定其基本原則,臨床各科醫師、藥師等專業人員應予掌握; 第二部分為“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管理”,就抗菌藥物實行分級管理、加強病原微生物檢測及加強合理用藥管理與督查提出具體要求。后兩部分“各類抗菌藥物的適應證和注意事項”及“各類細菌性感染的治療原則及病原治療”實際上屬附件,其內容大多可在經典專業參考書上查到。
上海市衛生局出臺的《實施細則》從上海的實際情況出發,將衛生部《指導原則》的基本內容重新組合成“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細則”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兩部分。前一部分包括《指導原則》的第一部分“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基本原則”和第三部分“各類抗菌藥物的適應證和注意事項”。后一部分將《指導原則》的第二部分“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管理”更加具體化。至于《指導原則》的第四部分“各類細菌性感染的治療原則及病原治療”被省略,沒有列入。
1.2 規范更具體、細致
針對臨床上濫用抗菌藥物的主要問題,著重在預防用藥上規定得更加具體。例如“內科、兒科領域抗菌藥的預防應用”一項中,《實施細則》除了重復《指導原則》規定的3條適應證,強調指出“對普通感冒、麻疹、病毒性肝炎、灰髓炎、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有發熱的患者,昏迷、休克、心力衰竭、免疫抑制劑應用者等,預防用藥既缺乏指征,也無效果,并易導致耐藥菌感染,對上述患者通常不宜常規預防用抗菌藥”外,還特意列表闡明“抗感染藥在預防某些細菌和病毒感染時的應用”,其中有預防用藥指征的包括風濕熱復發、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結核病、新生兒淋菌性或衣原體眼炎、流感嗜血桿菌腦膜炎等十余類對象,對其用藥品種、劑量以及用法和療程均作詳細說明,使臨床實施有據可依。同樣,《實施細則》按《指導原則》就不同種類的外科手術列表規定是否需預防用藥以及具體用藥品種、用藥方案與療程,從而形成統一的外科預防用藥規范。
1.3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辦法具體《指導原則》明確提出各級醫療機構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的原則,但沒有限定如何進行分級。而《實施細則》根據抗菌藥物的作用特點、療效和安全性并結合上海的社會經濟狀況、藥品價格等因素,將百余種藥物具體分為“非限制使用類”、“限制使用類”和“特殊使用類”,且不同級、不同種類的醫院包含的品種有所差別,以促進全面、合理地推行分級管理。
三級和二級醫療機構列入分級管理的抗菌藥物及劑型共124種。屬“非限制使用類”的有35種,均為長期臨床應用證實的安全、有效且價格相對較低的品種,各級臨床醫師可根據對患者的診斷和其病情選用。大致包括青霉素、耐酶青霉素中注射用的苯唑西林和氯唑西林,氨基青霉素中的口服阿莫西林和注射用的氨芐西林,廣譜青霉素哌拉西林,第一代、第二代頭孢菌素,紅霉素及20世紀80年代的大環內酯類,林可霉素類,注射用磷霉素,復方磺胺、呋喃類、甲硝唑、黃連素和制霉菌素。這些品種加上“限制使用類”的5種口服制劑(慶大霉素、吡哌酸、諾氟沙星、環丙沙星、氧氟沙星)也按“非限制使用類”管理,故基本上能滿足大多數門、急診和部分住院患者治療的需要。屬“限制使用類”的74種,鑒于抗菌特點、安全性和對細菌耐藥性的影響,價格相對略高,需對其臨床適應證或適用人群加以限制,故臨床醫師在患者病情需要應用時,應受到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監督檢查,留下相關醫療文書記錄和簽名。該類大致包括廣譜青霉素中的美洛西林和阿洛西林,第三代、第四代頭孢菌素,β-內酰胺酶抑制劑復合劑,頭霉素類中的頭孢西丁和頭孢美唑,氨基糖苷類、口服四環素類、氯霉素、新型大環內酯類、喹諾酮類主要品種,替硝唑和奧硝唑,抗結核藥和大多數抗真菌藥,更能滿足包括大多數較重感染患者和部分耐藥菌感染患者的需要。其中,頭孢地嗪,大多數口服第三代頭孢菌素,頭孢哌酮/舒巴坦和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奈替米星和異帕米星,奧硝唑,除氟康唑以外的抗深部真菌藥共14個品種在二級醫院按“特殊使用類”管理。屬“特殊使用類”的有15個品種,某些用于治療高度耐藥菌感染,一旦細菌對其出現耐藥,后果嚴重;某些為新上市品種,對其療效或安全性的臨床資料尚不多,或并不優于現用品種;不少品種價格相對較高,因此患者病情需要應用時,應經感染專科醫師或有關專家會診同意,經具有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醫師簽名并應有相關醫療文書記錄方可選用。包括碳青霉烯類,頭孢米諾、拉氧頭孢、依替米星,多粘菌素,萬古霉素與去甲萬古霉素,替考拉寧、夫西地酸、伊曲康唑針劑,伏立康唑和卡泊芳凈等。
對于一級醫療機構,92種抗菌藥品也分成三類管理。“非限制使用類”34種,基本上與三級、二級醫院相似,但多了青霉素V、芐星青霉素、林可霉素口服劑、磺胺嘧啶口服劑、聯磺甲氧芐胺口服劑這5種,少了苯唑西林、氯唑西林、哌拉西林,頭孢丙烯、磷霉素鈉針劑和制霉菌素口服劑這6個品種。“限制使用類”(43種)和“特殊使用類”(15種)共58種,與三級、二級醫療機構的“限制使用類”相比, 刪除了其中抗菌特性類似,主要針對耐藥明顯病原、毒副作用較明顯、基層較少應用或價格較貴的品種,包括:廣譜青霉素中的阿洛西林,第三代頭孢中的頭孢唑肟與頭孢地嗪,大多數口服第三代頭孢,第四代頭孢菌素,大多數β-內酰胺酶抑制劑復合劑(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針、阿莫西林/舒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維酸、哌拉西林/他唑巴坦、頭孢哌酮/舒巴坦),氨基糖苷類中的奈替米星與異帕米星,氯霉素,替硝唑與奧硝唑,部分抗深部真菌藥(兩性霉素B與氟胞嘧啶)及特比奈芬共23種,但增加了小諾米星、吉他霉素這2個品種,以及三級、二級醫院中屬“非限制使用類”的苯唑西林、氯唑西林、哌拉西林、頭孢丙烯和磷霉素鈉針劑。所有的品種已能滿足基層醫院日常醫療的需求,且大多屬安全、有效、價格較低的品種。
所有的常規抗結核藥在二、三級醫院的呼吸內科,按“限制使用類”管理,但對非呼吸內科則按“特殊使用類”管理,在所有二、三級醫院的結核病科或一、二、三級結核病專業防治機構卻按“非限制使用類”管理。
1.4 強調抗菌藥的管理建章、責任追究
《實施細則》從上海實際出發,強調藥事管理措施具體到位,包括醫院必須設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小組”,并規定人員組成、職責、任務; 每一通用名藥品的劑型只能選定1~2家生產企業的產品,定期公布抗菌藥使用情況,實行動態監測,超常預警;每年至少進行合理用藥培訓2次,并作檢查、考評和處理,切實納入醫療質量與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2 執行《實施細則》必不可缺的措施
抗菌藥物作為最常用、最普遍應用的藥物,雖然長期推薦合理應用,但收效甚微。筆者分析最主要的原因不外乎兩條:一是我國醫學教育“重診斷輕治療”,多年來醫藥院校的學生在校均未經正規的藥物治療學培訓,以致造成幾代人“先天缺陷”;二是對臨床合理用藥缺乏嚴格的藥事管理。這次貫徹《指導原則》與《實施細則》恰恰為糾正濫用抗菌藥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我們應以此為抓手規范醫務人員用藥。
2.1 切實發揮藥事管理委員會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小組的作用
實踐證明,缺乏強有力的行政管理措施不可能有效推行合理用藥。因此,各級醫療機構首先應將管理隊伍建立起來,將分管領導、責任部門、相關專家與醫藥衛生技術骨干整合到一起,結合實際建章立制,統一規劃、分工負責,只要持之以恒,一定能看出成效。
2.2 分類、分批對醫藥人員進行培訓
應由分管領導、臨床專家和臨床藥學專家親自授課,宣講兩個文件的精神與具體規范,使每一個相關員工知曉。培訓的重點放在合理用藥重要性、抗菌藥物應用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章制度。內容包括:⑴嚴格治療性與預防性用藥的適應證;⑵如何盡早確定致病原針對性選擇有效、安全、適當、經濟的抗菌藥;⑶如何科學地給藥(途徑、劑量、次數、療程、聯合用藥);⑷特殊生理、病理狀況下的患者的用藥;⑸分級管理內容及管理、督查、獎罰、考評等規章制度。對于抗菌藥物使用量大的臨床科室與藥劑科人員、醫藥院校實習學生應列為繼續教育的必修課系統培訓。某些細節需具體討論,統一看法落實措施,做到管理“細而不死”。例如單純病毒感染者不用抗菌藥物時,或免疫缺陷者發熱可能為細菌、真菌感染需用抗菌藥物、抗真菌藥物時,都應向患者解釋說明,作相關化驗和輔助檢查,并在病史上留下具體診斷記錄和暫不用藥或考慮用藥的依據。
2.3 完善標準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充實力量,實行質控
完善與臨床密切聯系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是保證病原菌培養、鑒定、藥敏試驗質量的基礎,也是確保臨床合理應用抗菌藥物,提高治療診斷水平的必備條件。不少醫療機構的微生物實驗室還沒有達到標準,缺乏嚴格的質控,對于分枝桿菌、支原體、衣原體、真菌、厭氧菌的病原診斷存在更大的缺陷,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應得到充分保證。
2.4 鼓勵臨床藥學、臨床微生物專業人員到臨床一線
應鼓勵藥學、臨床微生物專業人員到臨床一線,使其充分發揮專業特長,協助臨床醫師合理用藥。
2.5 對患者做好耐心細致的宣教
沒有患者及其家屬的理解與配合,合理應用抗菌藥是句空話。針對“抗菌藥是退熱藥”、“抗菌藥能防所有感染”、“新藥、貴藥總比老藥好”、“用多個抗菌藥總比用一個藥保險”、“用抗菌藥就得靜滴”等誤區,醫藥工作者要借助公眾媒介,宣傳科普知識,促進市民科學意識的提高。應利用醫院科普宣傳陣地和從醫過程,盡可能做好對患者的宣傳解釋工作。
3 持之以恒推行規范用藥
篇3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努力提高全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語言文字工作管理水平和語言文字應用的規范化水平,進一步推動語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確保達到國家三類城市以上語言文字工作標準,并順利通過評估驗收。
二、檢查評估工作內容和要求
(一)評估內容:語言文字工作綜合管理、普及普通話和社會用字管理方面。具體為初步普及普通話,使普通話成為涉藥行業的主要工作用語和服務用語,其中局機關工作人員要達到三級水平。實現漢字的社會應用基本規范,主要包括轄區內的藥品、醫療器械的包裝用字、公共場所標牌、指示牌、宣傳牌和廣告文字規范,字型完整,其中手書招牌凡使用繁體字的須在顯著位置配置規范字牌。
(二)評估標準:依照《*市三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試行)》和《*市三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試行)實施細則》執行。
(二)評估范圍:*市城區(樂成鎮)各藥品、醫療器械生產和經營企業。
(三)評估檢查的方式:評估采取實地檢查的方式和隨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受檢單位。
三、迎接檢查評估的工作安排
(一)宣傳動員,部署工作階段(4月1日-5月10日)
學習和宣傳語言文字法律、法規活動。利用局周五學習會制度組織學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浙江省《實施辦法》和《浙江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于開展國家三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的若干意見》(浙語〔2007〕1號)精神,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宣傳發動工作,讓局機關工作人員及相關涉藥單位從藥人員了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基本精神,了解達標內容,增強迎接檢查的意識,自覺配合完成達標工作。
(二)自查整改階段(5月11日-7月10日)
1、成立迎評領導小組,制定迎評工作方案,確定迎評工作聯絡員,并以文件的形式報市語委辦。
2、組織人員對系統內用字和推普狀況進行專項調查,掌握規范用語用字現狀,對不規范用字現狀做好記錄,并拍攝留存,要求其限期整改。
3、按照《*市國家三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市迎接國家三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責任部門任務分解表》的要求,開展自查自評,填寫《自測表》,撰寫《自評報告》,搜集整理三年來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的材料,對照《評估標準》和《實施細則》形成臺帳。
(三)評估督查階段(7月11日-8月31日)
本著以評促改、以評促建、重在提高的基本原則,對我市相關涉藥單位的用字規范進行檢查評估,及時反饋檢查評估意見。同時,各受檢查單位認真制定整改方案,并針對薄弱環節進行重點整改,提高語言文字應用規范化水平。
(四)整改提高階段(9月1日-10月11日)
1、召開迎評工作再動員大會,總結評估監督階段工作,布置整改提高階段任務。
2、對照《評估標準》、《實施細則》、評估實測表,針對*市語委預評估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查漏補缺,進一步修改完善《自評報告》和各類臺帳。
3、組織普通話水平沒有達標的相關人員參加培訓和測試,力爭相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全部達標。
(五)接受評估階段(10月12日-11月上旬)
進一步完善評估工作檔案,編撰多媒體專題匯報材料,接受專家組正式評估。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開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是認真貫徹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基本措施。實現語言文字規范化,對發展我市文化衛生事業,提高市民綜合素質,樹立城市良好形象,加強三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科室和各涉藥單位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將語言文字工作納入日常工作,做到迎檢活動有專人管理、有專人負責,切實將工作落到實處。
篇4
中國保監會在2005年正式頒布了《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出臺,是對之前的《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重要補充和進一步細化,明確了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標志著我國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進入正式實施階段,對推動保險機構投資者規范發展、領先一步培養資產全球配置能力創造了難得的契機。
一、當前保險外匯資金的現狀
保險外匯資金的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1、三大保險公司海外上市的融資;2、外匯保單業務收入;3、合資公司的外匯資本金;4、中資保險公司引入境外投資者后獲得的外匯資本收入,這其中以三大保險公司的海外融資為主(三家海外上市的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集資約60億美元)。按照中國保監會的統計,目前保險業有大約100億美元的外匯資產,符合《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境外投資條件的保險公司約在10家左右。按投資總體80%比例的限制,可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約在80億美元。
從單個公司來看,中國人壽通過IPO籌集到的外匯資產價值31億美元,按照去年的年報顯示,中國人壽可投資境外的保險外匯投資額度最高可達24.2億(約188.7億港元),占全部保險外匯投資資產的四分之一,為單個公司最大投資規模,其資金運用形式目前主要以存款形式存放在商業銀行。平安保險是首家獲準進行海外投資的保險公司,2005年1月10日,該公司率先獲得境外投資資格,國家外匯管理局給予其17.5億美元的投資額度。
由于人民幣的小幅度升值,中國人壽因此對相關資產計提了人民幣5億元的準備,平安保險也為此計提了人民幣3億元的準備。同時投資收益率也一直是困擾保險資金投資的難題。從2001年到2004年期間,保險資金年投資收益率分別為4.3%、3.14%、2.68%和2.4%,保險投資收益近年來一直呈逐年下降趨勢。
二、允許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意義
結合保險資金的投資現狀,筆者認為,此次開放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開放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有利于開辟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使保險資金在更寬的范圍、地域和幣種上進行組合投資,為保險資金提高收益水平、分散投資風險創造條件。
2、開放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也是我國保險業國際化進程中的重要一步,保險資金率先進入全球化的國際金融市場,為我國保險業走向世界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平臺。
3、這項政策的出臺是與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外匯體制改革密切相關的,有利于緩解央行人民幣外匯占款的壓力。
4、保險資金境外運用的相關制度確立了國際化的全托管模式在風險控制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對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間的關系作了明晰的界定,在風險控制方面為保險公司開展外匯資金境外運用建立了基本的框架。
5、有利于保險機構在現有的政策規范下,逐步熟悉國際金融市場,向國際大型資產管理機構學習先進經驗,培養相關專業人員,從而提高我國保險資產管理的整體水平。
三、《暫行辦法》與《實施細則》的比較
總體上講,《暫行辦法》與《實施細則》對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規范,一是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資格的申報管理,包括對委托、托管等相關事項的規定;二是對投資品種的界定,包括具體的投資比例,及對發行主體的信用評級規定;三是對投資過程的監督與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的投資主體、投資流程、投資品種等進行總體上的規范,而《實施細則》則是對《暫行辦法》的重要補充和進一步細化,明確了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具有比較強的操作性。
(一)《實施細則》與《暫行辦法》相比的變化
1、明確投資暫行辦法中的具體品種及投資比例、信用評級
《暫行辦法》對保險外匯資金的投資范圍進行了總體上的分類,新頒布的《實施細則》在此基礎上進行補充和解釋,其中比較大的變化包括允許保險外匯資金投資在海外上市的中國企業的股票,可采用一級市場申購和二級市場交易方式參與市場,債券方面允許企業投資有政府信用擔保的MBS產品。
2、對具體的投資品種明確相應的投資比例和信用等級
對于每項具體的投資產品,《實施細則》也從風險控制的角度規定了相應的投資比例和信用等級,比如結構性存款余額按成本價計算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5%,投資中國企業在境外發行的股票總額按成本價計算不得超過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10%,住房抵押貸款債券(MBS)的信用評級必須在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等。
3、具體交易幣種進行明確
為防范匯率風險,《實施細則》還對委托人保險外匯資金境外投資幣種的配置做出了相應的界定,要求限于美元(USD)、歐元(EUR)、日元(JPY)、英鎊(GBP)、港幣(HKD)等幣種,這樣的幣種配置,與我國現行人民幣匯率機制所參考的一攬子貨幣的幣種基本吻合。
4、對托管、委托等規定進行了補充和細化
《暫行辦法》的頒布明確了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共管的框架,即委托人是錢的所有者,受托人依據委托人的意愿,在它的指引下進行投資,托管人負責保管、清算、監督職能,沒有投資操作權,這樣達到互相監督、各司所職、相互制衡的機制。而《實施細則》對委托、托管相關具體操作程序,托管銀行、受托人的資質條件,以及投資過程中的監督管理進一步的補充和細化,使規定整體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二)托管與委托
國內的機構投資者初次到海外去投資,對海外市場并不熟悉,在人員、操作流程上都沒有優勢,對海外的交易所、銀行結算等操作也不熟悉,因此需要一些成熟的國際機構幫助其做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協助他們做好專業上和后臺上的處理。鑒于這種必要性,《暫行辦法》與《實施細則》對委托與托管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因此對委托、托管概念上及流程上的明確是非常重要的。《暫行辦法》與《實施細則》中有關托管與委托分布在各個章節之中,且經常交錯在一起,難以分辨,本文擬用圖示的方法(見附圖1)將大致的投資前的準備工作進行說明。
此外,委托/托管的操作模式面臨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外匯資金的委托比例,外匯資金的委托比例是指委托給境外專業投資機構的外匯資金額占我公司外匯資金總額的比例。筆者認為該比例的確定應主要參考以下幾個因素:a.保監會相關規章制度中的規定(保險公司的可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的80%);b.保險公司整體業務對外幣資金流動性的需求;c.對利率(或匯率)及擬投資品種未來走勢的預期;d.受托機構的資產管理能力及歷史業績。
四、對保險公司外匯資金運用的一點思考
1.首先是加深對保險業務性質和保險資金運用性質的了解。保險是一種互助共濟的經濟活動,而現代保險業的功能正在由專門提供保障服務轉為既提供保障服務又提供資金管理服務。而保險資金運用是保險公司經營的兩大支柱之一,通過保險資金的運用,來創造最大價值,以彌補單純依靠保險業務而可能導致的償付能力不足,同時在當前國內保險市場競爭激烈的格局下,保險公司的利潤來源正愈來愈多依賴投資業務。因此毫不夸張的說,保險資金運用正在成為現代保險企業經營的生命線。
2.其次是做好資產負債匹配,保持充分的償付能力。資產負債匹配工作對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影響重大。目前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思路正在從對靜態的償付能力指標的監管向對動態的資產負債匹配的監管轉變。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順應這一監管趨勢,外幣資產的配置應首先建立在對外幣負債的詳盡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外幣負債的期限、幣種等因素進行安排,在保持充分的償付能力的前提下,追求穩定的收益。
篇5
《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自1981年第一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在深圳設立以來,外資銀行在我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截至2006年6月底,共有來自21個國家和地區的71家境外銀行在我國24個城市設立了營業性機構,其中境外銀行分行183家,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法人銀行14家。外資銀行已成為我國銀行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伴隨著這一發展過程,我國有關外資銀行的監管法規不斷健全和完善。1985年和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上海市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兩部地方性法規先后出臺。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2001年,為履行入世承諾,國務院對《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并重新頒布。2004年7月26日,中國銀監會了《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落實入世承諾的有關內容。
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我國將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資銀行開放對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并取消開展業務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審慎性限制,在承諾基礎上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此次修訂頒布的《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兌現承諾。
《條例》共七章七十三條,包括總則、設立與登記、業務范圍、監督管理、終止與清算、法律責任及附則。《實施細則》對《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解釋,并增加了一些操作性的規定。《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調整監管對象的范圍
《條例》規范的外資銀行包括四類:(1)由一家境外銀行單獨出資或者一家境外銀行與其他境外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2)境外金融機構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的中外合資銀行;(3)境外銀行分行;(4)境外銀行代表處。其中,前三類統稱為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在此之前,外資銀行和外資財務公司由《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規范,而境外銀行代表處則由2002年6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進行調整。集中規范有利于全面綜合監管外資銀行,本次《條例》結合規范對象的變化調整了法規名稱。
允許境外銀行自主選擇在華經營的商業存在形式
根據《條例》的規定,境外銀行可以自主選擇商業存在形式,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境外銀行分行或境外銀行代表處,其中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為在我國境內注冊的法人銀行。具體規定包括:(1)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2)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分行,應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且撥給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六十%;(3)境外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營業性機構的,除已設立的代表處外,不得增設代表處,但符合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及相關政策的地區除外;(4)境外銀行可以將其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改制為由其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境外銀行分行改制為由其總行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的,該境外銀行經批準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保留一家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分行。
對擬投資的外資銀行股東和境外銀行予以規范
《條例》對擬設法人銀行的外方股東和擬設分行或代表處的境外銀行的準入條件進行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1)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其中惟一或者控股股東應當為商業銀行,并在我國境內設立代表處兩年以上,且提出設立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2)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及中方惟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且外方惟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商業銀行,且在我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提出設立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3)擬設分行的境外銀行提出設立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初次設立分行的,在我國境內已設立代表處兩年以上;(4)擬在華設立外資銀行的境外銀行還需符合持續盈利能力,有效的反洗錢制度,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驗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允許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零售業務
《條例》第三章規定了外資銀行的業務范圍,與《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相比,主要的修訂在于,自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對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和客戶對象限制;外資銀行可以按照《條例》的相關規定,將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擴大至中國境內公民;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經營人民幣業務沒有地域限制。對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條例》規定可以經營部分或者全部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其范圍與《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銀行業務范圍基本相同。對于境外銀行分行的業務范圍,《條例》第三十一條進行了明確規定。境外銀行可以經營的外匯業務范圍及對除中國境內公民以外客戶的人民幣業務的范圍與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的業務范圍相同。與此同時,境外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對外資銀行實施審慎監管和合并監管
對外資銀行的審慎監管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境外銀行分行改制為由其總行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以及《條例》施行前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于規定期限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關于存貸余額比例的規定;(2)境外銀行分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余額不得低于境內本外幣負債余額;(3)境外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8%;(4)境外銀行分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此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遵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公司治理的規定,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所在地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跨境大額資金流動和資產轉移等情況。
關于合并監管,《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兩家及兩家以上分行的境外銀行,應當授權其中一家分行對其他分行實施統一管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境外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實行合并監管。
外商獨資銀行與境外銀行分行之間的交易須遵循公允商業原則
由于允許境外銀行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與其分行在一定期間同時存在,《條例》對外商獨資銀行與境外銀行分行之間的交易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境外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與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境外銀行分行之間進行的交易必須符合商業原則,交易條件不得優于與非關聯方進行交易的條件;境外銀行對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與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境外銀行分行之間的資金交易,應當提供全額擔保。
《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局限性分析
《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采取當地注冊法人銀行導向,在準入程序、監管指標、業務范圍等方面進一步改善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規定,不僅履行了入世承諾,也較好的體現了國民待遇和與國際接軌的監管原則。但是,從我國金融業改革開放的總體格局和發展需要的角度來考量,《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關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妥善解決。
關于外資銀行的投資主體問題
隨著我國金融業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發展,金融分業經營模式逐漸向綜合化經營模式轉變。但由于分業經營基本模式的存在,我國對于可投資設立商業銀行的中資金融機構仍有所限制,相比之下,《條例》關于外資銀行的投資主體規定較寬。根據《條例》規定,除外商獨資銀行的惟一或控股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惟一或主要股東須為商業銀行外,對其他股東沒有限制條件。
事實上,《條例》給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設定了有差異的市場準入規則,這種狀況可能對中資金融機構產生限制性的影響。一方面,境外金融機構可以在中國設立或參股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有效利用多元化經營和資源配置優勢,在我國境內與中資金融機構進行競爭;另一方面,中資金融機構可能被允許在境外參股或設立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卻不能在境內進行多元化經營,這在國際化、綜合化經營的背景下,對于提升中資金融機構的競爭實力是不利的。因此,設定統一的市場準入規則,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還有待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的完善。
關于中外合資銀行的界定問題
根據《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中外合資銀行是指境外金融機構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的中外合資銀行,其中外方股東及中方惟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且外方惟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為商業銀行并符合已在境內設立代表處等條件。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具有中外資股東的銀行是否都是《條例》規范的中外合資銀行,這一問題值得商榷。
合資銀行的界定應當解決既有中資股東又有外資股東的商業銀行應適用中資銀行抑或外資銀行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的問題。近年來,隨著中資商業銀行采取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在海外上市等一系列改革發展舉措,使得傳統的中資銀行股權結構多元化,成為既有中資股東又有外資股東的商業銀行。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對原中資銀行進行界定,界定的標準是什么,值得探討。根據中國銀監會2003年12月公布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對非上市的中資商業銀行的全部境外投資入股比例達到或超過其全部股本的25%,該銀行將被視同外資商業銀行監管;對上市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上市商業銀行仍按照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根據上述有關規定,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一是對非上市的中資商業銀行的全部境外投資入股比例達到或超過其全部股本的25%的,是否也應該受到《條例》的調整?二是對于新設的中外合資銀行,如果其外方股東持股比例低于25%,應按照中資銀行監管還是受《條例》的規范?抑或只要是新設的中外合資銀行,不論中外資投資比例如何,均按照外資銀行監管?上述問題在《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并沒有答案,有待監管機構進一步明確和解釋。
關于外資銀行股權變更問題
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在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因股權變更導致銀行組織形式變更的問題。那么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之間是否可以因為股權變更而改變其組織形式;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之間可否因為股權變更而改變其性質?具體標準如何確定?對于上述問題,《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在區分上市銀行和非上市銀行的基礎上有比較原則的規定,但是隨著中資金融機構的發展,也可能存在外資銀行被并購向中資銀行轉變的情形,而監管規章對此沒有作出規定。
關于允許保留外匯批發業務分行的問題
篇6
[關鍵詞]政府采購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F25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8-0091-01
全面建立和執行政府采購制度對規范財政支出管理,提高交易透明度,減少暗箱操作;加強廉政建設做出了有判斷力的嘗試。隨著政府采購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采購工作中的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如果得不到及時解決,將嚴重影響采購工作的深入開展。
一、政府采購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政府采購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雖然已經頒布實施,但具體的實施細則并未出臺,《政府采購法》只是一個框架,對具體的采購行為,未做明確的規定。政府采購的范圍涉及的貸物、工程和服務,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攤販標管理辦法》對工程類采購只字未提。這就將使縣(區)一級政府采購執行中缺乏法律指導,具體操作中的范例作參考,工作難以把握改度。
(二)采購活動中評審專家作用不突出。要做好政府采購工作,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必須建立“技術”專家庫來解決評委的來源,由專家評委合理地評標,現縣(區)一級大部分都有自己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招標中也能夠按照《采購法》的要求充分尊重各位專家的意見,采購監督管機構和執行機構不干涉評標活動,由評審專家小組明確中標人,但實際操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縣(區)級采購規模較小,還主要集中在貨物類,招標的工程和服務一般也比較簡單,因此在公開招標中,可能的技術分析比較少,尤其是型號固定且有限的幾種品牌。在評標中可由評審專家商討的余地就非常小了。例如單一來源采購或詢價采購,評審專家除了對各供應商的資質和貸物的真假質疑外,基本上不再需要提出技術性指導,聘請評審專家的意義就失去了。由于縣(區)級地方財力緊張,臨時預算較多,采購規模較小,詢價次數較多,從經濟意義上和效率上講不可能每次詢價都聘請專家來提供服務。
而《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實際操作中不能為1萬元左右的底價采購,而聘請幾個專家,況且聘請專家的成太高。
(三)政府采購信息披露不盡人意。政府采購之所以被稱為“陽光工程”,就在于它最基本的一點“公開”,為統一規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行為,財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但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基層信息披露不盡人意,由于時間緊急,采購規模較小,公開招標的也客觀原因,縣(區)級招標信息只能在有限范圍內公布。綜合考慮售后服務因素,規模不是很大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都愿意選擇本地的供應商。
(四)招標采購效率低下。政府采購以資金的落實到采購管理部門的審批手續繁瑣,工作效率不高,采購單位申請購置物品時,需辦理各種名目的手續,既延長了采購時間,也牽扯了采購單位過多的精力。
二、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
(一)盡快出臺政府采購實施細則。建設國家或省級立法機關盡快出臺實施細則。對政府采購工作作出詳細、全面且便于縣(區)級操作的實施細則,使政府采購工作不再“摸著石頭過河”。
(二)在整個招標過程中充分利用評審專家的專業知識,對于評審專家我們不僅要讓他們在評標中發揮共知識技術的優勢,而且在制作標書的過程中就應該邀請他們給于評審的指導,明確技術指標,這樣為以后在評標中對各供應商的投標書進行科學的、系統的、合理的提供良好的基礎。對聘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作出長期,對于價格變化不大,采購次數頻繁的可以協議供貨制度。
(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要求進行政府采購信息的公布。首先我們必須要求采購人嚴格按采購預算執行,有預算也必須提前一個月上報采購申請,以滿足公開招標在時間上的要求,這樣才能保證每一次招標,無論是公開招標還是競爭性談判,還是詢價采購都可以在相關的載體刊登相應的采購信息,為節省政府采購開支,優先在免費《中國財政報》雜志上公告,充分利用市、縣政府網絡進行宣傳,提高招標的透明度,熱忱邀請各地合格供應商參與投標,公布中標結果,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讓每次招標活動都在透明、公開、公平的環境下進行。
篇7
【關鍵詞】漁業法律體系;中國;日本;比較;啟示
中圖分類號:D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8-006-02
一、前言
對于近現代漁業法律體系的建設而言,我國的起步要晚于日本。日本在1949年即頒布了《漁業法》,而我國在1955年開始進行漁業法律體系建設的時候,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也只是針對當時國營機輪拖網漁業和群眾帆船漁業的糾紛,設置了機輪拖網漁業的禁漁區,此時還并沒有一套正式的法律來規范漁業的經營和發展。直到1986年,我國才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該法的確立標志著我國漁業法律體系的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當然基于一些歷史的原因,我國漁業法律體系建設起步晚是情有可原的。由于和日本國情不同,加之歷史、社會以及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我國現行漁業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文章試圖通過比較我國與日本法律法規方面的異同,來得到一些有益于我國漁業法律體系建設和漁業經濟發展的啟示。
二、宏觀上的比較
據我國2003年統計,我國現行的漁業法律體系中,專門法律只有一部即《漁業法》,其它涉及漁業的相關法律14部,其余為漁業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規章。總體上,我國的法律數量少,單行法律少,缺乏與法律相關的具體實施細則,涉及的領域窄。許多法律面臨著在具體實施的時候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作為補充,這讓法律效力和執行力大打折扣;由于將重點放在養殖、捕撈以及漁業資源的增殖與保護上,通過我國法律體系可以明顯看出對于漁業發展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的相關法律起步晚,數量少,因此造成了在保護漁業環境和維護漁業生產經營者利益上的矛盾較為嚴重;對于漁業金融、保險以及水產業振興等領域,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做約束和調整。
日本的農業法律體系建設有100多年的歷史,約有130多部法律,其中涉及漁業的基本法律有14部,相關法律9部0,單行法律多而完備。對于每一部法律都有相應的具體實施細則作為補充,保證了法律的執行效力;涉及的領域廣泛,諸如水產資源的開發保護、沿岸漁場的開發與振興、漁業生產組合、漁業災害賠償、漁船損害賠償、漁業金融、漁業保險等,各個領域都有單行法律作為基本法來約束不同方面的行為,使得每一種特定的漁業活動都有法可依,保證了漁業行業穩定有序公平的發展,保護了漁業生產經營者的利益。
三、關于立法
日本漁業立法程序清晰,權責明確。作為三權分立制的資本主義國家,原則上雖然是由國會來制定關于國民權利義務的法律,但現在委任立法越來越多,即法律規定一般性的原則,而實質性的內容則交由行政立法。政府在提出法律議案前,要先召開審議會進行反復的研討,審議會研討后提出法律草案交由主管部門審批,最終通過才可以提交國會審議。由于日本漁業法律體系的歷史比我國久遠,該體系內容完備而豐富,可調整范圍十分廣泛。
我國由于立法技術上的不足,上位法與下位法、同位法之間有時會產生沖突,這讓法律在執行的時候陷入了尷尬的局面;部分法規與規章居然和現行漁業法律相抵觸,亟待重新修訂或廢除;法律用語不夠嚴謹科學,法條不夠細致縝密,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調整范圍過窄,主要集中在養殖與捕撈,過于關注經濟上的發展導致對于其他方面的忽視諸如漁業金融、保險、環境保護等;在漁藥、漁醫、漁具等漁業相關產業方面的法律法規更是少之又少;我國于2000年和2004年對于漁業法實施了修訂,但并未修訂相關的《漁業法實施細則》。導致該法在具體實施的時候與基本法脫節,執法效力受到嚴重影響。
四、關于立法精神
關于日本國土面積狹小,內陸的河流、湖泊很少,內海較多,因此主要的漁業發展都是在周邊海岸上實施。所以日本的《漁業法》基本適用于國內的漁業生產活動;而我國地大物博,內陸河流、湖泊眾多,海岸線綿長,海洋漁業和內陸漁業的情況極不相同,在捕撈作業、加工、管理、運輸、面向市場和發展戰略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如果僅靠一部《漁業法》來規范,勢必有不妥當、不完善的地方。在海洋漁業、遠洋漁業上的法律建設的薄弱甚至空白,說明立法主體對海洋漁業發展戰略思維的欠缺或不夠重視,這也是當前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五、關于漁業權
我國實行自然資源國家所有制,漁業自然資源、漁業水域為國家和集體所有。《漁業法》中的養殖證制度和捕撈許可制度正是基于此項國情而建立的。2007年之前,我國并未明確確定一種基于物上的權利,即“漁業權”。直到2007年頒布了《物權法》,才明確確定了“漁業權”,這讓我國漁業法律體系開始進入一個新的時代。雖然如此,在關于漁業權方面,還是存在不少的問題。第一,在《物權法》中,關于“漁業權”只有一句“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和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的原則性表述,法條不夠明晰具體,漁業生產經營者的利益還是不能得到行之有效的保護;第二,我國的養殖證制度和捕撈許可證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未明確規定對全民所有的養殖水域、灘涂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使用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養殖證的有效期限等;未對發放捕撈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做出全面的統一規定;第三,漁業資源的權屬關系不夠清楚,在《漁業法》中,沒有明確“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具體范圍,導致關于漁業水域歸屬的糾紛和觸犯法律的行為等。
日本在1949年實施《漁業法》時,就明確規定了漁業權的概念,將其視為物權,且對于漁業權的主體、有效年限、出租、轉讓、抵押、補償等各個方面都做出了詳細明確的法條規范。如漁業權的主體限于漁業經營者并有法定的優先順序;漁業權的存續期限根據漁業權的不同分為5年和10年等。關于漁業權清晰、明確的法條規定,使得該法權責明確,有效地保障了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六、關于漁業權的具體法條規定
日本漁業法規定,漁業權和入漁權的取得是要經過都道府縣的批準的,而都道府縣在接到申請時,必須參考海區漁業調整委員會的意見。而海區漁業調整委員會則要根據漁業權或者入漁權是否妨礙漁業調整以及其他公益事業、申請者是否遵守相關的勞動法令等方面的情況給出參考意見。也就是說,在日本授予漁業權及入漁權,政府是必須參考專業人士的意見的。這對于漁業的科學發展、保護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都是有利的。
而我國漁業法規定,水面、灘涂的使用權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行政劃撥的方式取得,可以通過競標的方式夠得使用權。漁業捕撈權則一般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主管部門根據漁船馬力指標決定是否發放捕撈許可證。也就是說,我國法律中對于“漁業權”的授予并未提到關于參考專業人士意見的條款,只是簡單的通過行政劃拔、競標等方式授予,也并不考察申請者或者競標者的關于妨礙漁業調整、遵循相關勞動法令的情況。這種簡單的方式有可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容易滋生腐敗,并不能做到完全的公開公正公平,也并未考慮對于環境是否友好,發展是否科學,容易走上非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對于漁業長期良性的發展是存在一定的隱患的。
七、關于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
對于違法者的處罰力度,日本要比我國嚴重很多。處罰力度輕且執法不力也是導致我國知法犯法、觸犯漁業相關法律事件屢禁不止的一大原因。
日本漁業法中規定,對出租漁業權或者拒絕、妨礙、逃避漁業執法人員的檢查、不回答質問、或作虛偽陳述等行為之一的,可以處以6個月以內徒刑或30萬日元(現約合人民幣2萬元)以內的罰款;對于使用違禁魚法(爆炸、投毒)進行捕魚作業的,以及對違反漁業權規定、違反漁業許可或者指定漁業許可的限制或條件經營漁業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萬日元(先約合人民幣13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我國漁業法規定,對于買賣、出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非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處以罰款;對拒絕、阻礙漁政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可以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使用違禁魚法(爆炸、投毒、電力捕魚、敲鼓作業)作業的,處以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并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捕撈許可證規定的,沒收漁獲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通過以上法律條文的對比,可以看出:日本漁業法中,對于各種違反漁業法的行為,法度較嚴,基本都要直接追究刑事責任;漁業生產經營者忌憚這樣較為嚴苛的法律,則不敢輕易觸犯,因此漁業生產活動秩序較我國更好,違法事件較少。我國漁業法中,只對于妨礙公務和使用違禁魚法捕魚的情節較為嚴重者才追究刑事責任,且并無詳細說明何為情節較為嚴重者,界限模糊;并沒有對于虛假陳述方面的法條陳述;并無關于罰款的具體數字陳述。這些不夠完善的地方,給部分漁業生產經營者帶來僥幸心理;加之執法不力,我國觸犯漁業相關法律法規事件屢禁不止。
篇8
市級各部門認真組織實施,磁性載體檔案管理與保護規范》DA/T15-95市照片檔案收集整理實施細則》渝檔發〔〕36號)等聲像檔案業務標準、規范實施以來。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有的單位檔案意識還不夠強,對聲像檔案的收集歸檔重視不夠,聲像檔案收集不夠齊全;有的單位聲像檔案整理不夠規范,聲像檔案所反映的人物、時間、地點、事由等要素揭示不清楚,不便于聲像檔案的利用;有的單位聲像檔案安全保管條件很差,影響到聲像檔案信息的讀取。為進一步加強聲像檔案管理,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對聲像檔案重要性的認識
人類在社會實踐活動中直接形成的歷史記錄,聲像檔案作為一種專門檔案。反映一個單位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的重要史料,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與其他門類檔案相比,聲像檔案具有載體特殊、內容直觀、形象生動等特點。市級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聲像檔案重要性的認識,建立健全聲像檔案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制度,明確聲像檔案的歸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切實加強聲像檔案的管理。
二、加強聲像檔案的收集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據為己有。同時應明確聲像檔案的歸檔范圍,市級各部門應明確由拍攝錄制承辦機構或拍攝錄制人員負責收集、整理并向檔案機構移交聲像檔案。公務活動中形成的聲像檔案。凡是反映本機關主要職能活動、基本歷史面貌和重要工作成果的聲像檔案,均應收集歸檔。當前特別要加強對“唱、讀、講、傳”活動和“五個”建設工作中形成的聲像檔案的收集歸檔工作。收集照片時,對反映同一內容的若干照片,應選擇具備主題鮮明、影像清晰、畫面完整、未加修飾剪裁等特點的照片歸檔,照片、底片、說明應齊全。數碼照相機拍攝形成的數碼照片應保證未經編輯,像素不低于300萬,數碼照片同時要沖洗出紙質照片歸檔。收集錄音錄像檔案時,應簡要說明錄音錄像內容、主題、錄制時間等信息。
三、加強聲像檔案的規范整理
逐張編號、擬寫照片題名并編制目錄,聲像檔案的整理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市的有關業務規范標準。照片檔案按照《市照片檔案收集整理實施細則》要求。使用的裝具(照片冊、底片冊和芯頁)必須符合規范標準,禁止使用普通影集、相冊整理照片檔案。錄音帶錄像帶按照《磁性載體檔案管理與保護規范》要求,錄音帶應簡要說明講話內容、講話人姓名、職務、錄制時期、錄放長度、密級等;錄像帶應簡要說明該錄像的主要內容、制式、規格和錄制日期、放映時間等;錄音帶、錄像帶應分別逐盤(盒)編制目錄。數碼錄音筆、數碼攝像機等數碼設備攝錄形成的錄音錄像檔案按照《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市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細則》要求整理,錄音文件應統一轉換為WAVMP3格式,一個錄音文件刻制一張光盤,并貼上標簽,標注講話內容、講話人姓名、職務、錄制時間、密級等;錄像文件應轉換為MPEGAVI格式,一個錄像文件刻制一張光盤,并貼上標簽,標注該錄像的主要內容、制式、規格和放映時間等;刻制的光盤應逐盤編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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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工程監理;現場管理;設備采購;合同管理;預防為主;制度建設
0 引言
建設工程監理是從事建設活動的四大主體之一,對建設工程強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的基本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在這些法律、法規及規范里,國家明確了建設工程監理的基本工作內容、管理對象、可行使的權力,同時也規范了建設工程監理的建設活動方式、行為準則,還規定了對其違法、違規乃至違約行為的處罰措施和賠償責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還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細分出了監理合同的訂立形式及相應的權力、義務和法律責任。所以,在我國將建設行業作為支柱產業、政府機構職能面臨重大轉變的形勢下,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內容不僅包含著為建設單位進行現場控制和管理的職責,還承擔了過去政府機構的部分現場監督、管理的任務,因而必須以更科學、更規范的形式,進行建設項目的監理。
1 項目監理部的確認必須經過招投標
這項制度似乎不屬于監理的現場管理內容,但是其直接影響了監理的現場管理的規范性,也體現了建設單位對項目監理部管理能力的選擇權力。有了這項制度,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等級、工期、投資數額以及技術特色等方面的要求,正確選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如有必要還可以細化到整個監理部的基本組成和配套設施的使用。這樣做有利于實現監理目標的控制、施工合同以及供貨合同的管理、參建各方決策機構的建立和信息的溝通,更有利于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加速公平交易有形市場的建設和建設工程監理市場行為的規范化。
2 監理規劃及實施細則應該結合工程實際制訂具體內容
在最新公布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及其配套的規范表格正式施行不到4年的時間里,已經流行幾種不同版本的監理規劃及實施細則的書寫形式,這樣做有如下的積極含義:
(1)能節省項目總監編寫“規范”及“細則”的精力和時間;
(2)易于在同行中或與建設、施工單位間進行信息交流;
(3)標準規范的書寫格式符合哲學上“形式上的相對,內容上的豐富多變”的范疇定義,也符合規范管理的要求。
然而,規范格式也會帶來一個很大的負面效應,即有些總監不考慮具體情況而一味應付性地相互抄襲。“規劃”和“細則”的抄襲問題亦出現得極為普遍,如無地下室的多層結構工程突然冒出了深基坑的驗收等,經歸納之后發現多屬一家公司的某個“規劃”和“細則”版本,只經簡單的更換(如房屋的層數,總面積等基本參數),就產生了幾個乃至上十個工程的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所謂對編寫工作加以規范,是指前部較為通用的部分可以采取“填空”的方式編制,但一定要填對,注意去除不該填的地方,后部的具體措施和工作方法,應該由項目總監自己花費精力編寫,對具體工程進展情況和工程變更、計劃變更等補充情況絕不可以相互抄襲。
3 實施施工階段的監理
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是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本文僅就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工地例會、施工過程的控制工作、竣工驗收四個關鍵環節的內容加以分析和論述。
3.1 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
該階段的工作表現為建設工程監理對施工單位和對自身的事前規范管理特征,不僅能夠體現監理部的技術管理能力,還考驗了其對施工單位市場行為的控制能力。①要求總監及全體監理,通過參與“技術交底”會議等活動,按各自的分工,熟悉項目的技術要求,掌握總承包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及質量保證體系;②按照“合同管理”的相應要求,檢查分包單位及施工隊的資質狀況;③核實施工許可條件,如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準備簽發“開工令”。可見,準備工作的充分與否是監理簽認開工令的必要條件。
3.2 工地例會
這一工作內容在監理工程管理工作中已形成相應的制度。作為監理,應正確地認識到它是信息交流和關系協調的重要場合,所以要做好會前準備,列出在執行合同發生分歧的問題的動議;簽發召集會議的書面通知;注意引導甲、乙雙方圍繞動議進行討論,并提出協調意見;做好會議記錄,并作為重要資料備檔。通過例會方式解決問題是強調透明化、規范化操作的基本方式。
3.3 施工過程的控制工作
建設工程是一個周期長、影響因素較多的實施過程,建設單位在施工階段引入監理機制,就是要讓這一過程處于受控狀態。建設工程監理的職責是在工程目標實現的同時,保證工程質量能夠達到設計要求,并使投資和進度不會明顯地偏離事先設計的計劃范圍。由于控制工作的三個對象(投資、進度、質量)的創造和完成主體是施工單位,而不是工程監理,所以控制工作只是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手段,其工作的特點是對施工單位的工作成果加以分析、認定和考核。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項目監理部在此時的權力、職責,集中于對分項、分部施工和計劃的完成情況、工程質量驗收、各種報表以及各種上報資料的“簽認”上。因此,控制工作是監理規范管理的主題,也是建設工程監理是否能夠協助建設單位實現建設目標的基礎考核依據。
3.4 竣工驗收
該階段工作的重點是工程質量的驗收,其依據是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分項和分部要責令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其次作為工程監理,應匯總、整理工程備案涉及的各類資料、檔案;最后由總監和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對單位工程質量評估等竣工驗收報告審核簽字。
4 施工合同管理的費用索賠處理
該項工作是體現監理能力和公正性的最重要的場合之一,對甲乙雙方未能良好地執行合同的行為,監理的規范管理將表現為:
(1)以監理的身份和能力,弄清責任所在;
(2)依據施工合同,對索賠額度進行合理評價;
(3)以書面的形式出具對索賠申請的鑒定意見。
5 監理資料的管理
在工程竣工驗收時,監理資料的完整與否也是建設項目能否順利備案、驗收的關鍵。規范的現場資料管理不僅體現在其日積月累上,更體現在管理的條理性,其管理工作基本內容包括:
(1)監理資料的合理分類存放;
(2)監理資料的保存和整理;
(3)監理資料的完整交付。
6 結束語總之,隨著我國國力的不斷增強,其建設工程正朝著規模不斷加大、質量要求不斷提高的方向發展,特別是由于政府建管機構職能的轉變,建設工程各項目標的實現則更多地依賴于建設工程監理的現場規范管理和控制。在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雖是政府制定并強制執行的,但在短短不足20年的時間里,能夠如此廣泛地得以推行和發展,說明監理制度是順應歷史潮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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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畢業論文管理 管理體制 管理制度 管理細則 質量監控
畢業論文是學生運用在校學習的基礎知識和基本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實踐鍛煉過程,也是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學習成果的綜合性總結,是教學活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畢業論文的重要性體現在培養學生初步的科學研究能力,提高其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等方面。畢業論文實踐環節架起了學生與社會之間的橋梁,提高了學生就業以后的動手能力。作為負責河北科技師范學院生命科技學院本科畢業論文管理工作的實踐教學辦公室,加強對全院學生畢業論文的管理,對提高畢業論文質量、確保高素質人才的培養具有重要意義。
一、畢業論文工作存在的問題
在本二級學院建院之前,農學、生命科學兩系已經設立專門辦公室負責畢業論文管理工作。建院以來,對我院原有工作進行了重新整合。在此過程中,我們發現,某些遺留問題沒有最終解決,一些新的問題日益凸顯:管理運行機制不夠健全,各級管理層次權責不夠清晰,管理制度不夠細化,管理模式低效繁雜,質量監控未充分發揮實效,等等。導致部分學生輕視畢業論文,以一種應付的心態對待畢業論文;部分指導教師管理不到位,沒有全身心地投入到指導工作中去,導致畢業論文質量整體下滑。
二、探索與實踐
2009級學生是我院建院以來的第一屆學生。為了提高畢業論文質量,更好地組織完成學生在校期間最后的教學任務,解決遺留問題和新問題,我們針對2013屆畢業論文,進行了初步的探索與實踐工作。
(一)健全管理體制
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高度重視畢業論文工作,按照學校要求,在第七學期開學初成立以院長為組長的畢業論文工作領導小組,由組長親自抓、負總責。小組成員由院務工作委員會和實踐教學辦公室人員組成,最終形成“畢業論文工作領導小組——主管院長——實踐教學辦公室——教學部——指導教師——學生”的六級管理體制。同時,明確職責分工。由畢業論文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學院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委員會下設專業答辯組開展答辯工作。本著“提前安排、及時準確、細心周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二)完善制度建設
針對畢業論文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我們依據學校文件相關精神,理順思路、精心策劃,起草《生命科技學院本科畢業論文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經過多次面向全院教師征求意見與討論修改,《細則》正式出臺并執行。《細則》共分十一章,四十四條,十九附件。《細則》正文部分涵蓋組織領導、選題與任務下達、開題與中期檢查、撰寫、評閱與答辯、畢業論文檔案提交與歸檔等重要內容;附件部分涵蓋寫作模板、表格模板、裝訂要求等具體規范。《細則》將畢業論文二次答辯制度加以重新明確和規范;力爭徹底解決長期以來的遺留問題;對各類要求加以細化。另外,在工作中還逐漸形成了集中討論制度、公示制度等尚未成文的工作程序。
(三)加強質量監控
質量監控是確保畢業論文質量的基本前提,是制度運行的保障,是對全體教師和學生開展畢業論文工作的有效監督。通過充分發揮六級管理體制的作用,做到從學生選題到論文檔案材料歸檔各個環節層層把關、全程跟蹤,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學院還充分發揮二級教學督導組的作用,對畢業論文工作進行同步督導。《生命科技學院本科畢業論文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中對二次答辯進行了規范,規定了申請二次答辯的各種情形,尤其強調禁止抄襲、編造,以及非本人親自完成論文的各種行為。《細則》同時規定學生不能進行一、二次答辯或認定一、二次答辯不合格的各種情形。另外,通過成立畢業論文審核小組,建立論文后評估機制。學院根據專業情況,將畢業論文審核小組劃分成若干組。每組成員在組長的安排下,將學生提交的紙質版、電子版材料進行逐一審核。同時,每組指定人員就論文題目、摘要、關鍵詞的英文部分進行審核,重點檢查中、英文是否對應;用詞是否正確;是否存在語法問題,等等。只要審核中發現問題,就立即反饋學生進行修改。規定審核次數不多于三次。最終仍不合格者,提交畢業論工作領導小組進行終審。
(四)重視意見反饋
在畢業論文工作執行過程中,學院重視廣大教師、學生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便今后改進各項工作。學院通過公共郵箱對相關工作開展公示,在規定時間內接收教師的意見反饋。在答辯期間,學院為各答辯組印發《畢業論文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執行情況反饋表》,要求廣大師生對發現的問題、今后需要堅持的和今后需要完善之處,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便修訂時采納。
通過收取2013屆《畢業論文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執行情況反饋表》顯示,廣大師生對畢業論文工作給予了充分的肯定,說明管理工作已收到了一定成效。
三、關于今后工作的思考
(一)適度擴大二次答辯的群體
目前,我院所采取的二次答辯措施主要傾向于那些無故不參加畢業論文各環節和各種評定中成績不合格的學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考慮采取隨機的方式抽查部分學生進行二次答辯,適當選取優秀論文的學生進行二次答辯,體現其監督檢查、榜樣示范的作用。
(二)適度改變一人一題的方式
今后工作中,考慮根據指導教師、學生本人和教學資源的實際情況,將一人一題適度改為多人一題的方式,進一步培養學生團隊協作的能力。
(三)適度調整畢業論文工作時間
根據不同科研課題的特點,學院考慮與各專業協調培養方案,將畢業論文工作適度提前。這樣既保證了低年級學生盡早進入科研狀態,又保證了畢業生論文工作不與考研復習、就業等工作相抵觸。
總之,畢業論文工作既是對學生畢業前的一次綜合檢驗,又是對管理工作者能力和水平的考驗。我院將繼續本著求真務實的工作態度,建立畢業論文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確保畢業論文質量逐年穩步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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