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包裝的看法和建議范文

時間:2023-12-22 17:50:5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過度包裝的看法和建議,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過度包裝的看法和建議

篇1

爭議焦點之一:

包裝物減量工作的主管部門是誰?

商品包裝的內容很廣,管理工作分別涉及發改委、經信委、商務委、工商局、質監局、食藥監局、環保局等多個部門,現有的法律法規及政府“三定方案”都沒有明確該項工作的主管部門,現實中這項工作職責分工不清,管理界面模糊。

經過反復協調,《規定(草案)》明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全程負責商品包裝物減量的監管工作,即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的包裝物減量均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管。其目的是讓監管責任更加清晰,避免分段管理的弊端,而且從標準管理的角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這項工作相比其他部門更有技術手段支撐。對此,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沈國明提出,質監部門既制定標準又執法的規定不合理,可能導致其職能不清,也可能導致尋租。

同時,質監部門是否能夠挑起“主管”的擔子?這樣的分工能否實現高效的監管?在質監局執法第一線的工作人員反映,從機構“三定”方案來看,質監局主要從事生產環節的監管,對流通環節無論是執法隊伍力量還是監管手段,都不及工商部門“內行”。上海食品安全監管由市食藥監局牽頭管理到分段管理再到設立市食安委的變遷,也讓環保公益組織自然之友的發起人顧訓中不免憂慮,市質監局與其他部門之間是平級關系,它是否能夠勝任與其他部門間的協調工作,將來是否也會像食品安全監管一樣,需要再設立一個專門的協調辦公室?

事實上,市人大常委會在起草《規定(草案)》時,也考慮到了其他相關部門在包裝物減量工作中應當承擔的職責,因而對工商、食藥監、發展改革、商務、經濟信息化、環保等部門加強工作協同,共同做好商品包裝物減量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如要求工商、食藥監等部門在開展有關商品質量監督檢查時,將商品包裝情況納入檢查內容。

爭議焦點之二:

行業協會如何規范自律?

包裝物減量工作需要全社會共同推進,《規定(草案)》確立了“企業自我約束、政府管理引導、行業規范自律、社會共同監督”的原則。同時,《條例(草案)》倡導充分挖掘行業協會的作為空間,提出行業協會可以制定并組織實施嚴于國家強制性規定和本市指導性規范的行業自律規范;對國家和本市尚未制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或指導性規范的商品,可以制定相應的行業自律規范并組織實施。行業協會還可在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商品簡易包裝的認證。

對此,與會人員存在意見分歧。一方認為,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是完善市場監管體制的重要內容。在治理商品過度包裝方面,行業協會已有積極實踐。如上世紀九十年代,面對市場上出現的月餅豪華包裝,本市一些行業協會就曾聯合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對規范月餅包裝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國家出臺月餅包裝標準提供了積極借鑒。因而,《規定(草案)》的制度設計是切實可行的。而另一方則認為,行業協會制定的自律規范,在法律效力上不及國家強制性規定和本市指導性規范,生產企業未必“買賬”。行業協會對商品簡易包裝認證的規定,作用和權威性如何,也建議斟酌。

爭議焦點之三:

銷售者應該承擔哪些義務?

商品包裝主要產生于生產環節,從生產源頭來規范包裝行為應最為有效。但上海是個開放性的大市場,非本地生產的商品占很大比重,只有通過對銷售環節的監管并向生產環節傳導,才能對源頭起到有效的管控作用。經過反復研究,《規定(草案)》將銷售環節作為管理的主要抓手,對銷售者的責任義務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一是明確銷售者對商品進行包裝,不得違法國家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中的強制性規定;二是銷售者應當與商品供應方明確約定商品包裝必須符合強制性規定,并在進貨檢查驗收時對商品的包裝情況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商品供應方出具商品包裝檢測報告。同時規定商品包裝違反強制性規定,或者商品供應方拒絕提供商品包裝檢測報告的,銷售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拒絕進貨。三是不得銷售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商品。

銷售商感到,回收包裝和進貨把關這兩條規定的可操作性不強。比如百貨商場里,商品種類多達數十萬種。有的商場與生產商之間采用的是聯營聯銷的模式,各柜臺自行進貨銷售,銷售商對商品屬性、檢測技術都不夠了解,沒有足夠的精力和能力沖到“第一線”去“把關”。此外,包裝檢測報告成本高達2000元至25000元,如果要供應方出具報告,無形中增加了供應方的成本。

對于要求提供檢測報告的情形,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副主任委員陳兆豐解釋到,《規定(草案)》特別增加了限定詞“必要時”,主要是指商品包裝存在過度包裝嫌疑,銷售者較難判斷時,并不是所有的重點監管商品都要提供檢測報告。

爭議焦點之四:

法律責任的“板子”打在誰身上?

目前國家雖有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但缺乏相應罰則,因此治理商品過度包裝往往難以奏效。立法調研中各方面都提出,對過度包裝設定法律責任,已是當前管理部門處置違法行為需要突破的問題。

《規定(草案)》對生產者違反強制性規定進行商品包裝的,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的規定。而對銷售者銷售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商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銷售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篇2

Abstract: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living standards, people have a higher requirement for the outside packaging of goods. In order to meet people's needs, this paper describes quantitative packaging knowledge, while proposes 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measurement of quantitative packaged goods, thus providing a reference for packaging metrology.

關鍵詞: 商品計量;定量包裝;政策建議

Key words: commodity measurement;quantitative packaging;policy recommendations

中圖分類號:TB48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17-0207-02

0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大部分地區的人民已經解決了溫飽問題,對生活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定量包裝商品已經成為市場商品銷售的主要形式。然而伴隨而來的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問題也隨之涌現,廣大消費者對定量包裝商品的質量和計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對定量包裝商品的監管也就成為我們技術監督系統的一項重要工作。筆者結合幾年來負責商品計量工作的經驗,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工作談一點自己的看法。

1 定量包裝商品的相關知識

定量包裝商品是指以銷售為目的,在一定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面積、計數標注等標識內容的預包裝商品。從此解釋中可以看出我們的工作對象是以銷售為目的的預包裝商品。檢驗的計量指標有兩個,一是對商品的質量、體積、長度、面積、計數等標注的計量有要求,二是對商品的標注標識提出了計量要求。2010年我國又出臺了JJF 1244-2010《食品和化妝品包裝計量檢驗規則》,規范了部分商品的過度包裝問題。切實為我國資源節約和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做出應有的貢獻。

2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合格率存在的問題

定量包裝商品的合格率主要包含三方面,一是凈含量是否滿足規定要求,二是標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三是商品包裝過度。通過多年的工作,現在合格率偏低的情況已經得到了很大的改觀,近幾年我市的合格率都在90%以上,這充分說明我們的工作有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不合格現象時有發生,廣大消費者對此反映十分強烈。2013年我們對本市范圍內化肥、水泥、面粉、食品等8類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計量進行了抽查,共抽查68家定量包裝商品生產、銷售企業的189批次定量包裝商品,平均抽查合格率為93.4%。經過對不合格商品的深入了解,發現主要有以下幾點:

2.1 制度不全、管理不到位。部分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沒有針對商品的凈含量制定企業標準,也沒有制定相應的的制度對生產過程中商品的凈含量進行嚴格控制,更沒有專業的人員來對其所生產的商品進行必要的計量檢測,于是就出現了同一批次的產品,重量輕重不一,其最重與最輕偏差較大,有的遠遠超出允許誤差,從而產生商品不合格的情況。有些企業雖有相應的企業標準、完善的制度、專門的檢測人員,但是這些都是一些擺設,企業根本就沒有認真按章執行,全憑老經驗在生產,這樣的企業內部管理松弛,有制度不認真執行,沒有起到自我監督自我抽查的作用,那么所生產的產品肯定也是不可能好的。流動領域情況是,一些上規模的商場、超市質量意識較強,對商品計量非常重視,嚴把質量關,把不合格商品擋在門外,從而杜絕了缺斤短兩商品的流動。而一些小型超市沒有高度重視缺斤短兩的計量問題。對于商品凈含量的質量,大部分缺少相應的檢測手段,同時沒有制定相應的把關制度,對商品凈含量進行有效管理,讓部分不合格定量包裝商品出現在流動領域。

2.2 選用的設備、計量器具不合理。有部分企業受生產規模的影響和制約,在選擇包裝設備、計量器具的過程中,側重企業成本,沒有計量意識,所以在生產過程中,這些企業存在產品包裝生產線性能不穩定,進而影響了產品的凈含量質量。根據國家《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相關要求:用于檢驗的計量器具應滿足被測商品最大允許負偏差的1/3,部分企業對這一條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選用的檢測用計量器具在量程、準確度等方面沒能滿足規定要求,檢測時不能很好地控制產品誤差,因此產生了不合格的產品。

2.3 發現一些不合格商品的生產企業是一些小作坊型的家族企業,他們法制意識淡薄,為了自身效益,忽視產品的計量問題,有部分企業對相關計量法律法規知之甚少,甚至根本就不知道,更別談對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要求了。有些定量包裝商品是商家自己分裝的,內容物的多少是根據客戶的價格來定的,外包裝是統一的。例如,我們檢查到的一種定量包裝花生米,凈含量標注為90g,同樣的商品不同的批次、不同的銷售商,凈含量不同,有70g的,有80g的,甚至有100g的。我們通過詳細了解才知道是這么回事。也有單位是因為對平均凈含量概念理解不清,認為只要自己的商品單件不超出允許誤差范圍就行,在生產控制中,把其產品控制在負偏差范圍,從而導致商品檢測不合格。當然,這其中也不排除個別企業鉆法律法規的空子,為減少成本,提高利潤,弄虛作假欺騙消費者。

2.4 過度包裝不合格主要原因,一是企業為了商品外形好看,一味的放大包裝盒,造成了不合格情況發生。二是企業為吸引消費者的眼球或者是別有用心,在包裝盒中放置一些其它物品,如前一段時間發生的在月餅盒中放手表、高檔酒盒中放酒杯等。

3 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工作的幾點思考

3.1 對計量加大監督管理力度 對于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來說,其主要職能是對商品的定量包裝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準確性是貿易雙方進行交易的公平原則,同時為建立誠信社會、誠信計量奠定基礎。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生活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商品的日常消費方面,開始青睞定量包裝商品。通過對商品進行定量包裝,進而為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監督工作奠定基礎和提供保證。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進一步提高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檢測能力和水平。為了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通常情況下,需要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運行機制和管理模式。因此,計量檢驗工作的準確性,在一定程度上對于維護社會商品交易秩序,營造公平的交易環境有著重要意義。

3.2 抓源頭,在企業內部扼殺不合格商品 生產許可證發放檢查的內容中,應該納入企業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計量要求,對企業定量包裝商品生產的計量行為進行規范化管理,進而提高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水平,這些對企業的監督管理和服務顯得尤為重要。對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來說,需要對計量法律法規加強宣傳,對有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需要加大宣傳力度,避免出現死角,從思想認識、法律法規意識和能力等方面堵住“漏洞”。采取措施幫助計量基礎較薄弱的企業強化計量基礎工作,建立和完善計量管理制度,更新設備,配備合理的計量器具,對計量檢測人員加大培訓力度。

3.3 加強監管,切實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定量包裝商品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銷售企業有關計量法律法規等需要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提升企業正確標注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能力,讓他們認識商品量計量的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形象,計量不準既會導致有形資產的流失,又會引起無形資產(企業形象)的損害;按照系統“計量惠民”的工作精神,認真制定定量包裝商品抽查計劃,組織力量,定期抽查人民群眾關心的定量包裝商品,真正做到計量為民。

參考文獻:

[1]塔依爾.關于加強定量包商品計量工作的思考[J].現代質量,2003(10).

[2]文開祥.加強定量包裝商品計量工作的思考與舉措[J].科技致富向導,2010(03).

篇3

方便

方便面具有攜帶方便和食用方便的兩大優點,出差辦事,旅游度假,繁忙工作,抗災求生更是必備食物,非它莫屬。

快捷

一包(袋、碗、杯、盒)方便面用沸水沖泡4分鐘后即成為一碗熱氣騰騰、味佳湯美、香氣撲鼻、韌滑爽口的熱湯面,可謂快捷便當,無論何時何地都可以快捷地享用。

方便面的這種方便和快捷性讓其它加熱方便主食只能甘拜下風。正是由于方便面非常適合消費者嗜好吃熱湯面和口味多樣化及地域化的食性,所以它在我國出現以來的20年間,發展迅猛,產量年年遞增,銷售越來越俏,從低檔到高檔,從農村到城市,甚至炎熱的西沙群島和嚴寒的北極考察基地,只要有人活動的地方就有方便面,可謂對人類的貢獻巨大。

安全

采用現代工業化技術生產出來的方便面,從原輔料到成品都處在先進的工藝設備及嚴格的質量監控之下,產品安全可靠。面塊(面餅)的生產工藝是面粉與水等經過混揉、壓片、扎花、切塊后,先經蒸煮糊化,再油炸脫水滅菌,最后與經過輻照處理徹底殺菌了的粉包和蔬菜包以及高溫滅菌的醬包等組合一起成為袋裝、碗裝、杯裝及盒裝的方便面產品,保質期6個月。可以說,方便面是方便主食中使用安全級別較高的一種食物,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可以放心食用。

營養

方便面由面塊和調味料兩大部分組成。營養符合需求,其中有些營養成分比其它方便主食更豐富,更齊全。

1、蛋白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和礦物質含量豐富:小麥粉(簡稱面粉)是方便面面塊(餅)的主要成分。小麥面粉中含有十分豐富的蛋白質及碳水化合物,其中面筋質是小麥面粉有的一種蛋白質,能賦予面粉特有的筋力及拉伸性能。為了改善營養狀況,根據我國國情,實施了面粉營養強化的7+1配方計劃,即在面粉原料中添加VB1、VB2、尼克酸、葉酸、鈣、鐵、鋅7種必需營養素和1種建議營養素――VA。采用營養強化面粉生產出來的方便面,其維生素和礦物質完全可以滿足營養需求。此外,在加工過程中,由于油炸溫度不高(145℃~165℃),油炸時間不長(幾十秒),所以營養損失量較少。

2、脂肪含量豐富,熱量充分,所用棕櫚油的營養價值高,熱穩定性好:油炸方便面用的是馬來西亞及印度尼西亞等東南亞國家生產的熱帶植物油――棕櫚油。在這些國家,棕櫚油是主要食用油。棕櫚油中含有約10%亞油酸(多不飽和脂肪酸),約40%油酸(單不飽和脂肪酸),約44% 棕櫚酸(飽和脂肪酸)以及約5%硬脂酸(飽和脂肪酸)。不飽和脂肪酸和飽和脂肪酸的比例大約各占50%,都是人體主要的脂肪酸,不含膽固醇。此外,還含有豐富的胡蘿卜素及維生素E等預防心血管疾病的營養素。科學實驗證明,棕櫚油中含有44%的棕櫚酸,雖然是飽和脂肪酸,卻有別于其它食用油中的飽和脂肪酸,它對血膽固醇濃度呈現“中立”狀態,就是說不會升高血膽固醇濃度,是有益的;而亞油酸和油酸是人體不能合成的十分有益的必需不飽和脂肪酸,其含量為50%。而且,棕櫚油的熱穩定性好,不易氧化酸敗,色澤淡黃,氣味芳香,價格適中,這些優點成為理想的油炸油,食用安全營養。當前油炸方便面占方便面總產量的90%以上,我國馳名品牌的油炸方便面的含油率在18%~20%,與國際上基本相同。

食品的“味”從何而來,是從油和鹽得來,含油和含鹽低的食品,淡而無味、食之乏味,不受歡迎。我國有南甜北咸,中原和西南辣的食性。品牌好的方便面,不會太咸太油膩,也不會太淡,缺乏油性,而是恰到好處,達到“適口者珍”。

中國居民膳食營養指南建議,成年人一天食用油脂以20克為宜,食鹽每天攝入量為6克左右,這是一個建議值,實際上要因人、因工作、因季節不同而靈活掌握,如以體力勞動輕重、突發事件長短、出汗多少、天氣冷熱變化來決定吃油吃鹽的多少。

3、吃鹽多少,錯怪了對象:整包方便面中有兩處加鹽,一處是在面塊(餅)中,另一處是在調味料里。前者是在和面時加入,添加量約1.6%~2%,有時再加入約0.3%食用堿,加水拌勻,構成面團,制成面條。加鹽(和堿)的目的是提高面條的筋力,有滑爽的口感。在調味料(粉包和醬包)中加鹽量比較大,其中有直接在粉包中加入的食鹽,醬包中的醬油及醬里含有的鹽。整包方便面中調味料都是單獨小包裝成粉包、醬包、脫水蔬菜包,油包、醋包等,其目的是供消費者根據各自的口感和嗜好(如咸淡,香味),季節變化(夏天出汗多可多吃些鹽),地域不同等因素,在泡面時自行決定,將調味料全部或部分倒入碗中。就像到飯店和面館用餐一樣,端上一碗面條,另外準備有醬油瓶、醋瓶、辣椒醬、鹽罐等。如果食客感到湯面口味淡,自己多加點醬油、醋、鹽;如果感覺太咸,可多澆些清湯沖淡。俗話說“眾口難調,自己知道”。不能說方便面中的調味料含鹽多,消費者吃鹽必然多,并把責任推給方便面,錯怪了對象,這是不合理的。

4、食品添加劑功效顯著,功不可沒:方便面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既增加蛋白質含量,又提高面筋筋力,營養性與功能性兼備的天然蛋白質,如雞蛋液、蛋清液、全蛋粉、小麥蛋白粉(又叫谷朊粉)、大豆蛋白粉等。第二類是提高面條的筋力、彈性、滑爽口感等功能的天然有機膠體物質和天然無機鹽類,如瓜爾豆膠、淀粉和變性淀粉、碳酸鹽和磷酸鹽等。碳酸鹽類中最常用的是碳酸鈉和碳酸鉀,俗稱食用堿,如發酵面制品(如饅頭、面包等)中常用來中和發酵過度時發出的酸味,能提高面條滑爽感和筋力。而磷酸鹽類在制作香腸及碳酸飲料中都用到它,前者能保持水分及增加香腸黏彈性,后者可以改善碳酸飲料的口感等。第三類是著色劑和防腐劑,為了提高面塊呈現淡黃或乳黃色澤,允許添加天然梔子黃色素等,但是多數大中型企業,在面塊中一般不加梔子黃等著色劑。為了提高優質的抗氧化性,添加微量TBHQ抗氧化劑,這是一種國際上公認的安全可靠的油脂抗氧化劑。調味包采用鈷60輻照處理,可徹底滅菌,不加防腐劑。而調味醬包中用的基本上是市售的醬油、醬和醋,允許加入微量焦糖色素著色劑和防腐劑,如山梨酸鉀和苯甲酸鈉,以抑制霉菌生長繁殖。這些外購的調味料,如同家庭購買的醬油、醋、醬一樣,都含有微量防腐劑,只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生產的,安全衛生,可以放心食用。不要把食品添加劑視為“毒物”,更何況方便面中很少使用著色劑和防腐劑。

價廉

目前方便面的售價與相同重量的其它方便食品相比,便宜很多,可謂價廉的大眾化方便主食。

實惠花上1~3元就能充饑飽腹,并能享受到不同風味的熱湯方便面。

篇4

作者簡介:樸明根(1958-),男(朝鮮族),吉林延邊人,博士,教授,主要從事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研究。E-mail:piaominggen@163.省略

摘要:這次全球金融危機與過去危機的最大不同點在于它是首次由于證券化信用工具而導致的全球危機。而此次金融危機正是肇始于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地美國,為了應對危機,美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證券化新規,試圖在保持證券化融資功能的前提下降低其風險度。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對美國的證券化新規進行深入分析,以期對我國的證券化市場發展提出切實可行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美國證券化;金融危機;證券化新規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11)03-0077-07

一、引言

此次金融危機肇始于市場經濟和現代金融最為發達的美國。從2007年4月2日,美國第二大抵押貸款公司――新世紀金融申請破產開始,美國金融市場迅速陷入一片狼藉之中,五大投行悉數傾覆――貝爾斯登、雷曼破產,美林被收購,高盛、摩根―斯坦利被迫轉型為銀行控股公司。昔日美國金融業的航空母艦花旗銀行股票市值一度縮水到不足其最高值的1/10,不得不拆分為花旗公司和花旗控股公司。其他國家的金融機構也在劫難逃,呈現出了全球性的金融恐慌。房產建筑業、能源業、汽車業、零售業等也難逃危機的魔爪,通用、克萊斯勒等大型實體企業先后出現財務危機,不得不請求政府援助。

造成此次危機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宏觀失衡及其微觀上金融機構的過度創新及其相應的監管缺失,而當前危機與過往危機的最大不同在于這是第一次由于證券信用工具導致的全球危機。為了應對危機,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對資產證券化市場從金融監管和會計準則兩個方面進行了改革。

二、危機前美國證券化市場法規的變遷

美國證券化市場的監管法律可以追溯到1933年的《聯邦證券法》和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這兩部法律是在大蕭條之后頒布的法律,體現了當時美國政府加強金融監管的意圖。規定證券發行人要想將其證券在全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就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同時規定了其詳細的定期報表的義務。但這兩部法律有豁免條款,規定證券登記人不足300人的小型特殊目的實體可以免于定期提交報告。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則規定,未進行公開招募、且證券登記人不足100人、未進行可贖回證券(redeemable securities)等業

務的單位可以不被認定為投資公司。1953年的《統一商法典》采用中央登記系統,使得債權人可以獲得其債務人的資產是否進行擔保的信息。1984年的《加強二級抵押貸款市場法案》開始允許所有投資者投資于抵押貸款支持證券,使得整個市場上的流動性大大增加。《聯邦住宅企業安全與健全法》頒布于1992年,它規定了SPV的組建形式。而真正讓美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大發展的法律是1999年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它打破了美國金融各行業之間的藩籬,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大大增加,證券化市場進入了發展的黃金時期。

在會計和稅務方面,美國在1986年通過的《稅收改革法案》中構建了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稅收結構體系,證券發行者可以免于納稅,大大降低了證券化交易的成本。2000年9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通過了《金融資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償還會計》(FAS140),規定合格特殊目的實體(QSPE)的資產和負債可以不并入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之中,而非合格的特殊目的實體只有在滿足了第三方對資產擁有了實質控制權(所有權超過50%)且承擔第一損失的條件下才可以不進行合并處理。

總體上來看,美國的證券化法規并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對證券化市場的監管較為松散,這既為其發展提供了條件,同時也隱藏著比較多的風險因素。2001年12月,安然債務危機的爆發使得這一立法漏洞暴露無遺。安然公司通過設立關聯企業來稀釋自己在企業中的股權,使其低于50%,這樣它就不用將這些SPE并入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同時安然還將資產轉移給800多個信托基金進行證券化操作,在獲得證券化收入的同時免于增記負債,粉飾了企業的財務報表,吸引了大批的投資者。安然債務危機嚴重打擊了美國投資者的投資信心,美國政府于2002年7月通過了《薩班斯―奧克利法案》,試圖建立更加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公司外部審計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2003年1月的《可變利益實體 可變利益實體(VIEs),是指企業所擁有的實際或潛在的經濟來源,但是企業本身對此利益實體并無完全的控制權,此利益實體系指合法經營的公司、企業或投資。它和SPE的概念相近,但企業必須將VIEs的資產并入其財務報表。合并》(FIN46)規定作為持有多數可變利益的主要受益人,必須將VIE并入自己的財務報表,并且將其相關信息進行相應的披露。判斷的依據主要是看這個VIE自身是否有足夠的資本來吸收預期損失以及利益相關者是否能夠決定其運營并獲殘余收益。美國政府希望通過法律和會計準則的變化,避免安然事件的再次爆發。但新的法律和會計準則仍然存在比較大的漏洞,例如FAS140表面看起來對過去的準則漏洞進行了彌補,但我們從中能夠發現一個重要的問題,該準則并沒有把風險的實質性轉移作為會計確認的明確因素,這就使得銀行可以肆無忌憚地對證券化產品提供擔保進行信用增級,極大刺激了衍生品市場的擴張,而這也為危機的爆發埋下了隱患。

三、資產證券化與當前金融危機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資產證券化市場快速發展,每年的增長率都在30%以上,漸漸演變成主要發達國家的主流融資工具之一。據歐洲證券化論壇統計,歐洲證券化市場2008年的發行規模創歷史新高,達到7 111億歐元。而美國的證券化發行量在2003年達到最高點29 145億歐元之后,2008年由于當前金融危機的影響驟降到9 336億歐元。

圖1歐美證券化資產發行量(10億歐元)

數據來源:省略歐洲資產證券化論壇官方網站。

資產證券化出現伊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風險的分散化,通過證券化,抵押貸款和其他類型的貸款可以被打包,形成一個龐大的資金池,提供給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銀行可以在沒有將貸款“真實出售”的情況下把他們的信用風險轉移到第三方,這種方式在過去一般被認為可以減少系統性風險,提高資金效率并且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其具體流程如下:

首先由證券化的發起機構選擇適合于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形成證券化資產池,然后發起機構將其中的證券委托或者出售給特殊目的實體(SPV),SPV將這些資產打包切割設計成新的證券形式,并且聘請專門的信用評級機構對這些資產進行評級和增級。在經過這些包裝方式之后,SPV委托承銷商(投資銀行等)發行證券。發行證券的收入歸發起機構所有,而整個證券化資產管理由服務機構和SPV進行,并負責按期支付給投資者相關的利息和本金。

這一證券化過程改變了過去傳統的借貸雙方的關系,使得過去約定俗成的市場規則不再適應。在這個過程中存在著諸多的風險因素,而這些因素正是導致當前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

1.發起人對借款人的資信情況疏于審查

在過去傳統的借貸關系中,資金的借方為了保證貸款的按期償還,避免發生呆賬的風險,會對資金貸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嚴格的審查,對于有可能違約的單位和個人會拒絕放貸或者收取較高的利息。但在證券化工具出現之后,以銀行為代表的貸款資金提供方可以將發放的貸款進行證券化,并從自己的資產負債表上剝離,從而實現了風險的分離。這就使得資金的出借方放松了對借款人資信情況的審查,使得許多資信程度較低的客戶也能夠獲得貸款。

這種現象在房地產抵押市場體現的尤為明顯,在2004年之前美聯儲連續多年維持低利率政策,這使得貸款買房的成本大幅下降。大批貸款中介機構為了獲得高額中介費用,采用“獵殺放貸”所謂“獵殺放貸”,是指貸款機構或其沒有依照美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向消費者真實、詳盡地披露有關貸款條款與利率風險的復雜信息。的放貸方式,向貸款者隱瞞貸款的相關風險條款,而銀行由于可以通過證券化分散風險,所以對貸款者資信的審查也較為松懈。而從2004年6月開始,美聯儲進入了加息周期,購房者的還貸壓力劇增。而在2006年第2季度之前美國的經濟發展勢頭良好,這掩蓋了證券化市場的危機。從2季度后半段開始,美國的經濟顯著放緩,抵押貸款違約率大大提升,抵押貸款相關證券價格暴跌,使得整個證券化市場的資本鏈條斷裂,引發了一次嚴重的金融危機。

2.發起人利用“真實出售”(True Sale)方式剝離風險資產,逃避責任

真實出售是指各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示交易性質為資產(債權)銷售且與該資產(債權)相關的所有權益和風險全部按照公平的市場價格轉讓給受讓人的金融資產轉讓行為[1]。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實現證券化資產的轉讓,對發起人來說具有重要意義。(1)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融資成本,同時拓寬發起人的融資渠道。發起人自身的信用狀況不會影響到ABS的信用狀況,據此ABS的信用等級可能會得到提高,而信用等級提高則意味著較低的融資成本。(2)改良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的是資產的出售,發起人的現金流量會增加,改變資產負債率,同時可以脫離債務契約的限制。

確認“真實出售”的會計處理非常復雜,各類金融創新使得證券化轉讓的形式多種多樣,證券化資產的報酬和風險是否真正轉移給了SPV難以準確界定。發起人完全可以通過分割的方式,依據自身的需要保留資產中的優質部分,而只將風險較大的一部分進行證券化。這種方式使得證券化資產的風險大大增加。

3.信用評級體系喪失獨立性和公正性

SPV在得到發起人轉讓的資產之后會對這些資產進行重新包裝,利用復雜的技術和程序將其進行切割后分為不同的部分交給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評級。整個重新包裝的過程是完全不透明的,廣大投資者根本無法了解其資產分類的依據和方法,只能依靠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來做出自己的投資決策。

而在這次危機中信用評級機構給予大量證券化資產過高的評級,這嚴重誤導了投資者。2007年6月,世界三大信用評級機構之一惠譽給貝爾斯登“A+”的信用評級,并且給出了“穩定”的評級展望,這表示在未來的一到兩年內貝爾斯登的經營都會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但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貝爾斯登就由于資不抵債在美聯儲的支持下被摩根大通收購,這使得大批基于惠譽評級而購入貝爾斯登證券的投資者損失慘重。

信用評級機構之所以會做出過高評級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最重要的收入來源來自于評級費用的收取,這就使得評級機構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受評機構。受評機構會利用付款壓力來逼迫評級機構給予自己的產品較高的評級,同時評級機構也希望通過提高信用等級來獲得較多的評估費用。這使得評級機構喪失了獨立性和公正性。另外,以標準普爾、穆迪、惠譽為代表的評級機構的具體評級程序和模型未能對外披露,公眾無法知道這些評級機構是怎樣進行信用評級的,這就使得評級機構可以為了實現自身的特殊目的而進行舞弊的評級。

4.整個證券化過程存在“監管缺失”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最關鍵的是對特殊目的實體(SPV)、結構投資實體(SIV)、投資銀行、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發起人在利用“真實出售”條款進行資產剝離之后,該項資產就從它的資產負債表上移除,發起人的監管部門也就無權對整個證券化的程序進行監管。

我們以SIV(結構投資實體)為例來進行說明:結構投資實體(SIV)是類似一個小型銀行的投資管理基金,是獨立的永久性投資公司,有自己的權益資本,但是使用高杠桿進行經營。資產規模大部分在10―30億美元之間,一般設在國外的避稅天堂,第一個SIV成立于1988年,即花旗銀行的阿爾法公司。SIV的主要職能是信貸套利,從資產負債表上剝離資產,降低管制資本要求,避稅,增加資本回報。不同于Conduit, Conduit是銀行等機構發起的有獨立所有權的公司,職能主要是購買資產,然后以所購資產為基礎發行商業票據。SIV不僅可以發行ABCP融資,還可以發行中期債券,次級債券融資,進而用所獲資金購買高級資產,SIV的收益主要來自于它自身發行的債券與所購買債券的利差。圖1以一家典型SIV為例顯示其資金流程。

圖1一家典型SIV的資金流程

在分析此流程之前,我們首先要了解總回報互換(TRS)這樣一個信貸衍生品技術的原理。所謂總回報互換就是指一個用一項資產(債券、貸款或組合)的總回報交換LIBOR+息差的協議。其中總回報包括互換期內,基礎資產的全部利息、本金和資本利得。

首先,ABC銀行將資產剝離給其旗下的ABC基金公司,后又在境外避稅地成立SIV,主要目的發行商業票據。ABC基金公司將資產真實出售給金爪基金在國內的購買公司,后又同該購買公司簽訂一份總回報互換協議(TRS),購買公司為總回報支付者,ABC基金公司為總回報接受者。同時,ABC銀行是總回報互換協議的管理者。

其次,我們來看一下資金流向,SIV通過境內SPV和離岸SPV分別向美國資產支持商業票據市場投資者和歐洲資產支持商業票據市場投資者發行商業票據獲得融資。SIV又將這部分資金貸給購買公司,從而使得購買公司獲得資金去購買ABC銀行剝離給ABC基金公司的貸款。此時有一個問題,SIV作為一種不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它是如何支付商業票據利息的呢?這時我們就要看到信貸衍生品總回報互換的作用了,由于ABC基金公司與購買公司簽訂了總回報互換,所以根據總回報互換ABC基金公司支付商業票據利息給購買公司,購買公司將購得的貸款總回報支付給ABC基金公司,在實際的運作中金爪基金也可以直接和ABC基金公司簽訂總回報互換。這樣整個資金鏈就形成,這家SIV完全不受美國銀行監管體系的監管,同時借入短期的、流動性強的負債,發放長期的流動性差的貸款[2]。在無監管的情況下,各家機構大量設立此類SIV,粉飾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在危機爆發后整個資金鏈條斷裂,對經濟形成了極大地沖擊。以花旗銀行為例,隨著危機的深化,為了避免評級機構降低自己旗下SIVs的信用評級,花旗集團宣布為這些SIV提供信用擔保,成為其主要受益人,按照FIN46花旗銀行必須將SIV的資產和負債并入自己的資產負債表。這直接導致花旗集團2008年資產負債表中的交易賬戶資產比2007年縮水了30%(1 610億美元),其中有1 270億美元就來自于SIV資產的減值。數據來源于花旗集團2008年年報。

四、美國證券化法規體系的重大變革及其評述

為了控制并降低證券化帶來的風險和損失,美國政府從金融監管和會計準則兩個方面公布了證券化管理的新規,這些新規的頒布和執行,必然會對美國證券化市場的發展產生重大的影響。

1.會計準則方面

美國財務報告準則委員會(FASB)于2009年7月12日了財務會計第166號公告《金融資產轉讓的核算》以及第167號公告《FASB對第46(R)號解釋的修訂》。FASB的有關負責人表示:兩項公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明確一些濫用資產負債表從而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公司的問題,同時提高準則的質量和適用性。強化特殊目的實體和證券化的相關標準,增加信息披露要求,提高整個證券化市場的透明度。

兩份公告的主要內容集中在并表管理規定和資產轉移會計準則兩個方面:(1)不再采用財務會計140號關于QSPE

Qualifying SPE:合格特殊目的實體。FASB140號會計準則規定,QSPE和發起人可以不進行并表監管。若不是QSPE,則可以界定為VIEs(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需接受并表監管。的概念界定。對于發起人和SPV之間是否應該合并財務報表,主要依據是看SPV的經營活動是否會顯著地影響發起人的業績,發起人是否要承擔SPV的債務或獲得其收益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如果SPV的資產和發起人之間存在利益相關性,則應合并財務報表。(2)規定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化的發起人關于金融資產轉讓的更多信息,包括公司面臨的有關轉讓金融資產的信息以及證券交易的信息。在如何界定是“擔保融資”還是“真實出售”方面,新公告強調控制權的界定,如果發起人能夠對證券化資產進行有效控制,則應界定為擔保融資,否則應界定真實出售。前者必須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后者則可以從中移除。

第166號和167號公告將于2009年11月15日開始的財年生效,或者將于2010年1月1日對按照公歷年度報告收益的公司生效。

兩份公告的頒布實施在美國國內引起了巨大的轟動。按照公告的規定,大部分的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將不得不將管道(conduit)的相關資產納入自己的資產負債表之中,為了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銀行類金融機構的資本準備將大大增加。以美聯儲為代表的監管者在隨后進行的銀行業壓力測試中,開始將新公告可能產生的影響納入了考量范圍。

2.金融監管方面

2009年6月17日,奧巴馬公布了其監管方案“金融監管改革:新的基礎”,該方案共分為五個部分,其中在第二個部分“對金融市場進行綜合審慎的監管”,對如何加強證券化市場的監管提出了多項改革措施。

(1)要求貸款機構和發行機構在規定期間內,保有其所創制證券資產下信貸風險的5%;禁止貸款機構直接或間接地對沖或以其他方式轉移該風險;監管機構可以明確風險保有的具體方式,并有權豁免或修改特定適用。

該提案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金融機構向外部分散風險的能力,同時將其收益和自身所創造的證券產品的質量相掛鉤,達到協調發行機構和投資者之間關系的目的。但由于這部分資產的風險無法對沖,這一新規則的頒布有可能使得銀行大幅減少貸款數量,同時增加銀行的資產負債表表內風險。

(2)監管機構應該出臺新的規定,提供足夠的激勵機制以促使證券化過程的參與人為借款人和投資者提供更好的服務。證券化的參與方,包括發起人、經紀人、保證人等的收入應該和所發行證券的長期表現緊密相關,而不應只關注證券化產品的初始價值。證券化的保證人應該為投資者提供充足的保險,以保證其權益。

該提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證券化投資者的利益,使得證券化的參與人在整個產品的存續期內關注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損失,采取適當的手段規避風險,這將增強投資者的投資信心,有利于整個證券化市場的正常運轉。

(3)增強SEC在證券市場監管上的權威性,要求其制定出清晰的發起人,承銷商和評級機構的標準化信息披露辦法。對任何一單ABS,都應該向信貸評級機構和投資者提供完整的法律文件、貸款信息、參與主體和風險保留情況,幫助他們正確地評估在整個證券化產品的存續期之中的市場、信用和流動性風險。

該提案的主要目的是增加證券化市場的透明度,使得投資者對自己所投資的產品不再像過去一無所知。SPV不能像過去一樣進行“暗箱操作”,隨意地對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切割而不向投資者說明其分類依據和方法。投資銀行不能再像過去一樣進行超高杠桿的風險操作,其在承銷證券化產品時應該明確向投資者警示相關風險。整個市場的透明度提高了,信息傳遞順暢了,整個資金的鏈條才能保持通暢。

(4)SEC應該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促進整個信用評級體系的完整性。信用評級機構在對結構化信貸產品和非結構化信貸產品進行評級時應該采用不同的評級方法,同時它們應該公開自己的信貸評級方法和相關模型,使證券化市場的投資者能夠根據這些做出自己的評價。信用評級機構應該對SEC公布一些非公開的評級數據和方法,以利于對其進行較為準確地監管。

投資者在證券化市場上做出投資決策,主要是依據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而在過去由于評級機構和受評機構之間的權錢交易,廣大的投資者都在被蒙蔽的狀態下做出錯誤的投資判斷。該提案出臺之后,廣大投資者可以和SEC一起監督信用評級機構的整個過程,其投資的合理性將加強。

(5)監管部門應該減少對信用評級機構的依賴性,同時應該采取措施避免金融機構在沒有降低風險的情況下利用證券化的方式減少監管資本要求。

在監管白皮書的基礎上,奧巴馬政府于2010年7月21日通過了《2010年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對證券化市場的改革開始依托于法律正式推行。

五、對我國證券化市場監管的啟示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始于1992年,三亞丹洲小區以其開發的800畝土地作為標的物,以銷售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可以說是我國證券化市場的首次嘗試,而從1992―1996年的這個階段可以稱為我國證券化發展的初步探索階段。1996年,珠海市政府為了籌措廣珠高速公路的建設資金,在開曼群島注冊了SPC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珠海市機動車輛管理費和外地車輛過路費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在美國成功發行了2億美元的債券,這標志著我國進入了離岸證券化階段。直到2005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發起的“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中國建設銀行發起的“建元”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我國銀行間市場成功發行,我國才真正進入本土證券化階段,2005年也被業界人士稱為“中國資產證券化元年”。在這之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一直穩步發展,即使在次貸危機爆發后,這一趨勢也沒有被逆轉。“目前資產證券化市場美國第一、英國第二、澳大利亞第三,如果中國資產證券化不走彎路,10年之內會成為全球第二大市場。”這是德勤國際證券化業務主管合伙人Frank Dubas對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的看法。

當前金融危機的爆發,讓很多人對資產證券化的作用產生了懷疑,甚至有些學者和金融從業人員都呼吁應該暫停證券化市場交易。但是我們必須明確一點,證券化本身沒有錯,錯誤在于對其不加控制的濫用,市場監管的缺失才是導致證券化市場乃至資本市場發生危機的根本原因。

危機的發生為我們敲響了警鐘,美國新規的頒布為我們提供了借鑒。只有完善證券化市場監管體系,才能提高資金利用效率,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為我國的現代化建設提供更佳的資金融通渠道。具體來說我們應該做到:

1.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制度

目前,在我國的證券化市場上主要的會計制度規范是財政部頒布實施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其對我國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到的發起人、受托機構、特定目的實體、服務機構和投資機構在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定。總體上來看我國在證券化會計制度方面的規定還較為膚淺,隨著證券化市場的發展,產品種類日漸繁多,這就要求我們應該進一步完善會計制度,特別是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關規定,完善投資者的保護機制。在此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美國財務會計準則166號和167號的相關規定,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到重點突出、要求到位和考慮周全,較為充分地揭示會存在的諸多風險因素。

2.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培育規范的信用評級體系

隨著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的全面推進,對信用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加,我國信用評級行業發展迅速。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人民銀行備案的機構達到80家,若加上沒有備案的機構總數可能超過200家。除了中誠信國際、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上海遠東資信評級公司和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等少數規模較大外,其他普遍規模較小,這引發了整個信用評級行業的惡性競爭。更令人擔憂的是,我國的信用評級市場絕大部分被國外評級機構占領。據大公國際提供的數據顯示,2008年國際評級機構占有中國市場80%的份額,本土評級機構僅有20%。而我們上面提到的幾家全國性的評級機構,近年來陸續被外資收購,參股或者進行技術合作,整個評級市場大有被外來評級機構占領的趨勢。而到目前為止,我國的信用評級市場還沒有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實行完全的分市場監管,發公司債由證監會負責,發企業債由發改委負責,而信貸市場和銀行債券市場則由人民銀行負責。在當前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加強對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培育和監管,增強其規范性和競爭力已是當務之急。

具體來說,我們應該做到:(1)明確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主體,指定規范的監管準則,將國內和國外納入統一的監管體系之中,同時設置合理地準入制度,保護我國企業的核心機密。(2)在國家引導下,投入資金培育本土的大型評級機構,扶持其開發核心的評級技術,增強其在國際評級市場的話語權。同時注意評級程序的公開化和透明化,保護證券化市場的投資者。(3)注重信用評級專業人才的培養,提高從業人才的職業素質和道德素質,對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做出明確規定,建議建立資信評估師專業資格考試制度。

3.提高對基礎資產風險狀況的鑒定能力

資產證券化的真正核心部分是基礎資產,其質量的好壞直接決定了在未來是否能夠獲得穩定的現金流。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基本都是金融資產,金融系統的風險狀況對其沖擊非常大。

在次貸危機爆發前,房產抵押貸款一直被認為是優質資產,整個證券化市場對其持有盲目樂觀的態度。但在這次危機中,美國咨詢機構的調查結果表明,美國房產抵押市場上90%以上的貸款人虛報收入,甚至有60%以上的貸款者高報收入超過其實際收入的1/2。這種寬松的資格審查制度,忽略了對基礎資產風險狀況的嚴格鑒定,為當前危機的爆發埋下了隱患。我們應該吸取美國的經驗教訓,加強對房產等基礎資產質量的監管,對其未來的走勢進行較為合理的預測和判斷,以保護投資者利益,使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4.增強整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透明性,避免“暗箱操作”

次貸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是由于以SPV、投資銀行、信用評級機構等證券化參與者,對自己的“游戲規則”沒有履行公開的義務,是廣大的投資者的資產在本次危機中遭受重大損失。為了避免類似的情況在我國發生,我國證券化市場的主要監管者――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該對整個證券化的每個流程制定嚴格的信息披露準則,使每個環節的參與者都將自己的相關操作信息向投資者公開,以利于其做出合理的投資選擇。同時應該加強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建設,給予證監會更大的權利去監管相關機構,對違規行為有震懾力的處罰,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以充分發揮證券化市場的融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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