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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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護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環境缺碘、居民攝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狀腺腫、地方性克汀病和對兒童智力發育的潛在性危害。
堅持采取長期供應合格加碘食鹽(以下簡稱碘鹽)為主的綜合防治措施,消除碘缺乏危害。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鹽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省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碘鹽定點加工、市場供應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鹽業主管機構做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第四條 消費者對假碘鹽或不合格碘鹽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鹽業主管機構舉報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鹽業主管機構要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碘鹽的加工、供應
第五條 從事碘鹽加工(含分裝,下同)的企業,由省鹽業主管機構審定,并取得省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后,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批準。
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
第六條 碘鹽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下列衛生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場房、加碘分裝設備、實驗室及倉儲設施;
(二)有相應的加碘、檢驗技術人員;
(三)從業人員符合規定的專業要求和健康要求;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衛生管理制度。
第七條 碘鹽加工企業用于加工碘鹽的食鹽和碘酸鉀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碘鹽的含碘量(以碘離子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即加工廠(庫房、批發點)、零售點、用戶每公斤碘鹽的含碘量分別不低于40毫克、30毫克、20毫克。
碘鹽的運輸、儲存,應當嚴格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嚴禁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進入碘缺乏地區食用鹽市場。
在碘缺乏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鹽的,必須使用碘鹽。
第九條 經營碘鹽批發的企業由市地鹽業主管機構審核,并取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后,報省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十條 經營碘鹽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鹽業主管機構審批。鹽業主管機構應將批準的經營碘鹽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情況,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碘鹽出廠前必須予以包裝,批發、零售的碘鹽必須是小包裝。碘鹽的包裝應當有明顯標識,并附有加工企業名稱、地址、加碘量、批號、生產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說明。
第十二條 碘鹽批發企業應當從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批準的加工企業進碘鹽,并在進貨時取得加工企業提供的加碘證明。
經營碘鹽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從省鹽業主管機構批準的批發企業進碘鹽。
第三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對碘鹽的衛生監督和監測實行分級管理。碘鹽采樣、監測方法按照《全國碘缺乏病防治監測方案》的規定執行。
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碘鹽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重點監督管理碘鹽加工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全省的碘鹽加工企業抽查監測。
市地衛生行政部門協助省衛生行政部門對本地區的碘鹽加工企業進行衛生監督管理,重點監督管理碘鹽批發企業,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對碘鹽加工、批發企業和生產、銷售食品、副食品的企業定期監測。
縣衛生行政部門協助市地衛生行政部門對本地區的碘鹽批發企業進行衛生監督管理,重點監督管理碘鹽零售活動,對批發、零售碘鹽和生產、銷售的食品、副食品定期進行碘鹽監測。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有權按照國家規定,向碘鹽加工、經營單位抽檢樣品,索取與衛生監測有關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第十五條 在碘缺乏地區投放碘油丸或采取其他補碘措施,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在醫務人員的嚴密監督和指導下進行。
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借消除碘缺乏病之名,以行政或經濟手段向托幼機構和學校推銷加碘食品和保健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碘鹽加工、批發企業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碘鹽加工、批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可以并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一)碘鹽加工、批發企業不具備衛生條件要求的;
(二)用以加工碘鹽的食鹽和碘酸鉀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三)碘鹽的加工、包裝、運輸、儲存、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碘缺乏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該產品價值1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實施罰款、沒收處罰,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罰沒款項一律上交同級國庫。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或鹽業主管機構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鹽業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山東省碘缺乏地區為本辦法附件所確定范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東省碘缺乏地區名單(99個縣、市、區)
濟南市:歷下區 市中區 槐蔭區 天橋區 歷城區
長清縣 平陰縣 章丘市
青島市:市南區 市北區 城陽區 四方區 李滄區
黃島區 嶗山區 膠州市 即墨市 平度市
膠南市 萊西市
淄博市:淄川區 張店區 博山區 臨淄區 周村區
桓臺縣 沂源縣
棗莊市:市中區 薛城區 嶧城區 臺兒莊區 山亭
區 滕州市
東營市:東營區 河口區 墾利縣 利津縣 廣饒縣
煙臺市:芝罘區 萊山區 福山區 牟平區 海陽市
長島縣 龍口市 萊陽市 萊州市 蓬萊市
招遠市 棲霞市
濰坊市:濰城區 寒亭區 坊子區 奎文區 臨朐縣
昌樂縣 青州市 諸城市 壽光市 昌邑市
高密市 安丘市
濟寧市:市中區 任城區 嘉祥縣 汶上縣 泗水縣
曲阜市 兗州市 鄒城市
泰安市:泰山區 郊 區 寧陽縣 東平縣 新泰市
肥城市
威海市:環翠區 文登市 榮成市 乳山市
日照市:東港區 五蓮縣 莒 縣
萊蕪市:萊城區 鋼城區
臨沂市:蘭山區 羅莊區 河東區 郯城縣 蒼山縣
莒南縣 沂水縣 蒙陰縣 平邑縣 費 縣
篇2
《中國海關》:從立法角度看,《程序規定》的結構特征是什么?
成卉青:《程序規定》全文共分七章九十七條,整體結構以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流程為主線,采用了總分則體例,主要內容涵蓋了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基本程序制度,包括案件調查、審理和執行環節的一般程序,以及海關簡單案件處理程序等內容,完整地涵蓋了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整個流程。
《中國海關》:為什么海關要在現階段制定出臺《程序規定》?
成卉青:現行海關法律體系中,關于行政處罰的程序,缺少系統、完整的規定,已有的規定只散見于各種海關內部規范性文件中。內部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程序,不但不符合行政公開的原則,而且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不能作為執法活動的直接依據來引用。特別是在國務院于2004年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之后,原有部分辦案程序規定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不盡一致,直接導致了基層海關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無所適從,嚴重影響了海關執法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損害了海關嚴謹、公正的執法形象。因此,為適應國家行政法治建設需要,規范海關行政執法活動,迫切需要制定出臺一部系統完整的程序性規章。
《中國海關》:《程序規定》在內容方面有哪些立法上的特色?
成卉青:《程序規定》是海關法律體系中的一部重要規章,要求海關辦案人員嚴格依法辦事,并接受管理相對人的監督。因此,海關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必須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做到既不失責,又不越權,保證嚴格依法行政。在立法特色方面,《程序規定》根據有關上位法的規定結合海關執法實踐的特點,作出了具有海關自身辦案特色的規定。比如《程序規定》中關于化驗、鑒定的內容,海關行政執法的多年實踐表明,由于缺乏統一的證據尺度和標準,海關執法不統一的現象時有存在,甚至因證據問題導致海關行政賠償。為此,《程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海關行政管理的具體特點,建立、細化了有關證據采集制度,為海關行政執法中證據的收集、固定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也使海關行政處罰的作出更加符合司法審查的評判標準。
篇3
但是,煤炭在保障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因煤炭大量使用造成的環境問題也日趨嚴重。近年來環境污染問題層出不窮,煤炭燃燒排放加劇霧霾天氣,國內煤炭行業產能過剩,國家宏觀調控及供給側改革持續發力,限制進口劣質煤炭的共識逐漸形成,2015年、2016年國家連續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明確了煤炭質量要求和進出口檢驗監管要求。
進口煤炭檢驗監管政策法規概述
2015年以前,我國進口煤炭檢驗監管的法律法規,主要依據《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9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進出口煤炭外來雜物控制與監管技術規范》(SN/T 1549―2011)。然而,遺憾的是進口煤炭在2015年前并無國家強制性標準,檢驗檢疫機構一般僅依據進口煤炭貿易合同中規定的品質項目、重量鑒定以及外來雜物檢驗,檢出不合格,由貿易雙方按照合同規定協議收貨,這也暴露出對進口煤炭的檢驗監管權威性不足。
自2015年1月1日起,由國家發改委、環保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六部門制定的《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第一次對煤炭質量提出強制性要求,對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進口和使用等環節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不得進口、銷售和遠距離運輸。進口煤炭檢驗監管的具體操作上,國家質檢總局及時出臺了配套文件《質檢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有關問題的通知》,并且明確了進口煤炭放射性、外來雜物、環保項目的檢測,以及后續監管要求。《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后,2015年全國口岸退運了253批次、94.39萬噸砷、汞、氟等含量超標的不合格進口煤炭,云南、廣西、新疆、河北、山東、遼寧、浙江、江蘇等省均有進口不合格煤炭退運。2015年進口煤炭檢驗監管成效明顯,極大地震懾了不合格煤炭的進口,維護了國家環境和生態安全。
2016年1月1日新《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對進口煤炭的質量要求,首次賦予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環境安全執法監管權力,將進口和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大大提高。《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第一百四條則明確規定,對“進口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新的法規不斷出臺后進口煤炭監管存在問題
1.進口煤炭強制性指標不合格的后續處理的法規依據存疑
進口煤炭強制性指標包括放射性、發熱量、灰分、硫、汞、砷、氯、氟等,依據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有根據認為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海關監管貨物除外。” 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經檢驗,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并書面告知海關,海關憑退貨處理通知單辦理退運手續…”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四條則明確規定,對“進口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因此,可以看出進口不合格煤炭依據商檢法實施條例可以退運處理,但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是要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進口不合格煤炭應該如何處置問題變得復雜起來。而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不合格進口煤炭可以退運處置前提是“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這是否意味著這個前提就是為執行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而設置的依據,從而不合格進口煤炭的處置必須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從嚴處罰?而2016年對于環保項目不合格進口煤炭的后續處理仍然是退運,而未按照新《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沒收和行政罰款,是否存在執法不當風險?
另外,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和大氣法分別對處罰銷售、使用不合格煤炭行為的執行主體也存在差別。
商檢法實施條例中對不合格進口商品“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類似處罰處置的是第四十七條“銷售、使用經法定檢驗、抽查檢驗或者驗證不合格的進口商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銷售、使用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處違法銷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罰款;…”。而《大氣污染防治法》對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煤炭的處罰是第一百五條規定“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和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進口煤炭放射性檢測有局限、效率低
按照《進口礦產品放射性檢驗規程》(SN/T 1537)對進口煤炭進行放射性檢驗的主要做法是:在堆場邊設立檢測平臺,在卸貨過程中,每間隔500噸,在煤堆不同位置隨機取約50噸到檢測平臺,堆成圓錐狀,用表面射線檢測儀測得輻射值。海港口岸進口煤炭一條船大都5、6萬噸,按照目前規程,需要檢測100-120次,幾乎要不間斷檢測,耗時費力。
3.面向市場配售的進口煤炭存在申報和后續監管難度大
以筆者所在東莞麻涌口岸的以貿易為主的煤炭公用碼頭為例,煤炭進口檢驗完畢后,一般要經過多次轉手交易銷售后才到達不同的最終消費用戶,有部分進口煤炭甚至在港口堆存較長時間后才分批分拆賣出。因此,企業在船舶靠泊前申報時,難以準確填報最終消費用戶地信息。
對于符合近距離運輸(600公里內)、但不符合遠距離運輸要求的進口煤炭,除在檢驗證書中明確告知收貨人不得遠距離運輸,煤炭檢驗監管部門還進行了后續跟蹤監督核查。但是由于市場配售煤炭分批分拆銷售的特殊性,一般每船煤炭最終的消費用戶數量較多,后續監管的工作量較大,監管難度也較大。
4.進口煤炭形勢復雜,進口量有觸底回升跡象
數據表明,筆者所在口岸的進口煤炭貿易商在煤炭新規實施后已能主動適應政策要求,2015年下半年開始加大對符合國家強制要求的煤炭進口,進口量出現觸底回升跡象。2016年1-7月,全國進口煤炭12924萬噸,同比增長6.7%,其中6月份進口量達到2175萬噸,同比增長31%,創下自2015年《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以來的新高。
新形勢下進口煤炭檢驗監管建議
1.加強進口煤炭質量管控,理順監管法律法規
進口煤炭企業加強煤炭質量管控,做好裝運前檢驗,對于煤炭質量風險較高的可申請由檢驗檢疫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從源頭上避免不合格煤炭入境。目前環保指標不合格煤炭技術整改條件不足,依據新《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沒收,后續處理存在環境安全隱患,所以環保不合格煤炭退運處置是目前最好的辦法。質檢總局應盡快與《大氣污染防治法》立法部門溝通,在《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條例細則出臺前協調好其與商檢法矛盾的條款。
2.創新煤炭放射性檢驗監管模式,提高監管效率
建議煤炭監管相關部門制定專門的進口煤炭放射性檢驗規程,鑒于進口煤炭比其他進口礦產品的放射性風險低的客觀現狀,創新煤炭放射性檢驗監管模式,對進口煤炭放射性進行分類檢驗監管。對煤種、產地等風險因子與煤炭放射性的聯系進行風險分析,根據分析結果劃分不同的放射性超標風險等級,對于不同的等級采取不同的檢驗監管方式,以提高監管效率。
3.簡化進口煤炭消費地申報,加強后續監管
建議在進口煤炭申報時可以放寬條件,無須提供具體消費地用戶信息,企業僅需填報消費地范圍和運距。采取“事后”監管模式,把后續監督重心放到進口商品煤銷售后的具體流向核查上。主要是加強進口煤炭經營企業和主要進口收貨企業的管理,參照《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對進口煤炭經營企業和主要進口收貨企業實施動態分級管理,督促進口煤炭經營企業建立每批進口煤炭的貿易文書和質量信息檔案,貨物流向臺賬,并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最終消費用戶地報告當地口岸檢驗檢疫部門,以便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后續跟蹤監督核查,監督核查中對提供虛假信息將實施降級處罰,甚至禁止其進口,對遵守檢驗檢疫法規、配合檢驗檢疫工作、信用較好的進口主體提供一定的便利通關措施。
4.及時總結新規實施成效,適時調整煤炭質量要求
建議上級宏觀調控部門密切關注相關貿易商進口變化情況,以便研究、及時修訂《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中商品煤煤炭質量指標,適當提高質量要求,以切實提升宏觀調控效果,更大程度的保護大氣環境。
篇4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24日,A海關批準飛翔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翔公司”)免稅進口臺斯托爾橫編針織機。這些機器是國家鼓勵項目項下進口設備,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是飛翔公司,使用地為飛翔公司所在的w省Y市開發區,設備總價48.9萬歐元。同年4月1日,上述免稅設備從上海外港海關申報進口,但設備并未運至w省Y市開發區飛翔公司使用。5月13日,飛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海注冊成立了上海飛翔電腦針織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飛翔公司”),上述免稅設備由該公司安裝使用。
2010年4月20日,A海關對此進行立案調查,認定飛翔公司構成未經海關許可將海關監管貨物移作他用的違規行為,同時查明上海飛翔公司不具有享受減免稅待遇資格。A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十)項、《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
(一)項的規定,處以飛翔公司罰款人民幣48萬元。
2010年12月2日,飛翔公司向海關總署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A海關的行政處罰,理由如下:免稅設備雖然未運至Y市開發區,但一直是由飛翔公司設在上海的車間使用,并未擅自轉移給上海飛翔公司使用,設備由飛翔公司直接管理、控制和使用;申請人的行為屬于未及時辦理異地使用監管手續,不應定性為將海關監管貨物移作他用。
針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A海關提出答辯意見: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貨物應當在主管海關核準的地點使用,需要變更使用地點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海關批準后方可變更使用地點,因此,飛翔公司未將設備運回至w省Y市開發區而是在上海使用,構成違法;二是上海飛翔公司與飛翔公司是兩個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隸屬關系的、各自獨立的公司,設備一直由上海飛翔公司提取、安裝和使用,申請人提出的飛翔公司在上海設有車間的說法沒有事實依據;所稱設備一直由飛翔公司直接管理、控制和使用的主張也沒有事實根據。飛翔公司將應當自己使用的免稅設備交由另一家企業使用,構成移作他用。復議機關經審理,維持了A海關行政處罰決定。
問題解析
這是一起未經海關許可將特定減免稅設備移作他用的案件,案情并不復雜,卻具一定的代表性,在海關執法時,類似這種擅自處置海關監管貨物的案件比較常見,這是為什么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我們發現,很多受到海關處罰的當事人對海關有關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規定并不了解,甚至認為減免稅貨物進口以后就可以自由處置,與海關無關了,這是導致這類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下面,讓我們就企業對進口特定減免稅設備政策提出的疑問進行分析。
為什么特定減免稅設備進口以后還要接受海關監管?
特定減免稅貨物是指海關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準予減稅、免稅進口使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特定用途的貨物。“特定地區”,是指我國關境內由行政法規規定的某一特別限定區域;
“特定企業”是指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專門規定的企業;“特定用途”是貨物用于行政法艦規定的用途。
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貨物只能用于批準該貨物減免稅時海關審定的區域、企業或用途。這是由于這些貨物獲得了國家給予的關稅優惠決定的,國家通過這一關稅優惠政策進行宏觀調控,以優先發展特定地區經濟,鼓勵外商在我國的直接投資,促進國有大中型企業和科學、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的發展。因而,這種關稅優惠具有鮮明的特定性,只能在國家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條件下使用。換種說法,就是特定減免稅貨物進口所獲得的減免稅待遇是附條件的,即在一定期限內,必須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特定用途。那么,由誰來監督和管理企業將特定減免稅貨物按照批準減免稅時審定的地區、企業和用途使用,由誰來保障這一政策目的的實現呢?足海關,減免稅貨物進口以后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在監管期內,企業能處置特定減免稅貨物嗎?
在特定減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年限內,未經海關許可,減免稅申請人不得擅自將減免稅貨物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轉讓、抵押、質押減免稅進口貨物,在行為表現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本質特征都是將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使用權、所有權、處置權全部或者部分交給債權人。
移作他用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將減免稅貨物交給減免稅申清人以外的其他單位使用;二是朱按照原定用途、地區使用減免稅貨物。這些行為以及其他形式的處鼠行為都有可能改變減免稅進口貨物的原有屬性和用途,容易造成貨物脫離海關監管,因而,企業如要在海關監管期內將減免稅進口貨物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時,應當事先向海關提出申請,獲得海關批準。
經海關批準處置減免稅貨物需要補辦許可證件和補繳稅款嗎?
企業向海關辦理上述處置減免稅貨物的申請時,可能會涉及補辦許可證件和補繳稅款的問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口剛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向海關申請進行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處置時,按照規定需要補辦許可證件的,應當補辦有關許可證件。
補稅主要有兩種情況,其一,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如將進口的特定減免稅貨物轉讓給不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進口同一貨物不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其二,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按照移作他用的時間補繳相應稅款(海關總署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未經海關批準并依法補辦許可證件、繳納關稅,擅自處置特定減免稅貨物的,都應當承擔違反海關法的法律責任。海關可以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特定減免稅貨物如何解除監管?
減免稅貨物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補交有關許可證件。
減免稅申請人需要海關出具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辦結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等相關手續之日或者白海關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向主管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海關審核同意后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解除監管證明》。
篇5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稅收收入包括中央固定收人中的稅收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分享收入中屬中央的稅收收入。
第三條專員辦對中央稅收收入實施監督管理,要堅持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對中央稅收收入征收、入庫、劃分、留解、退付等信息的監測和分析,建立對中央稅收收入的全過程監控機制。
第四條專員辦要加強對中央稅收收入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健全制度,明確責任,依法行政、依法監督。
第五條專員辦要與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及稅務、海關等中央稅收征管部門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或每半年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協調工作,溝通情況,研究中央稅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
第六條專員辦要組織轄區內的中央稅收收入征收部門和人民銀行國庫部門開展對賬工作。各專員辦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制發<中央預算收入對賬辦法>的通知》[(93)財預字第145號]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及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稅務部門、海關和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制定本地區中央稅收收入對賬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專員辦及各有關部門對收入對賬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進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建議,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專員辦在對賬中發現中央稅收收入入庫級次、科目、入庫金額和人庫比例錯誤等問題,要以公函等形式通知出現差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辦理更正;有關部門和單位有異議的,由專員辦上報財政部處理。
第八條各省級稅務部門每月(季、年)要將有關稅收收入完成情況及說明材料抄送當地專員辦;各直屬海關每月(季、年)要將上報海關總署的有關收入完成情況及說明材料抄送當地專員辦;人民銀行國庫分金庫每月(季、年)要將當期中央預算收入匯總報表及轄屬各中心支庫的中央預算收入報表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九條專員辦要根據稅務部門、海關和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提供的報表等有關資料,對比分析當期中央稅收收入的完成情況,對當期增減變化較大的收入項日,通過專項核實和調查等方式進行深入了解;對中央稅收收入對賬工作中發現線索或有群眾舉報的案件,要組織人員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條員辦要建立中央稅收收入完成情況監督分析報告制度.每季度終了后2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書面分析報告。分析報告主要反映中央財稅政策的執行情況、中央稅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監督的建議。
第十一條專員辦在檢查或調查工作中如發現有關部門和單位存在違規減免、違規審批緩征、應征不征、違規審批退付中央稅收收入、違規調整預算科目和收入級次等問題,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由財政部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性質惡劣、問題嚴重的,財政部將依照有關法規,建議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單位相關領導及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觸犯法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專員辦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有涉及違反稅法問題的,要書面通知稅務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每年年度終了,專員辦要對本年度實施中央稅收收入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寫出書面報告,于下年1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第十三條專員辦要加強與審計部門的協調溝通,防止重復檢查。專員辦在檢查工作中要嚴格遵守《財政檢查工作規則》,堅持依法行政。專員辦工作人員在中央稅收收入監管工作中如發生、、辦事推諉、敲詐勒索等行為,財政部將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各專員辦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會同當地稅務部門、海關和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聯合制定具體的操作規定,并報財政部及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聯合發文的四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篇6
如今,這一零記錄在偏遠的北方邊關――同江海關打破了。
2004年10月的一天,黑龍江同江海關報關廳咨詢電話像往常一樣響起。
“請問,貨物從韓國進口到大連大窖灣,再轉關到同江海關報關能否辦理?”
“可以辦理。”
“轉關進口有特殊要求和規定嗎?”
“只要符合國家政策和有關規定,手續齊備,進境地海關出具轉關手續,就按正常進口貨物辦理報關手續。”
電話咨詢后,企業還是有些不放心,有關負責人員專程到海關當面咨詢。海關接待咨詢關員耐心講解了有關轉關運輸的政策和規定。
疑點
2004年11月17日,轉關運輸進口的集裝箱貨柜車抵達同江。監管技術科接到隨車來的“關封”,及時核對了《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并簽章。經檢查,集裝貨柜車車門和施封鎖完好無損;封存到海關監管倉庫,卸貨,對照《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清點了件數,229箱。但由于種種原因,直到2005年1月10日,這批貨才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同江海關正式申報。
此時,細心的關員通過分析,認為貨物從韓國進口到大連再轉關至同江,其流向不是很合理,可能存在著一定的監管風險。同時,有關員回憶,該企業人員來報關時在報關大廳窗口外有過“那臺小摩托車干什么用”的私下對話,而在轉關申報單上只有一輛自行車,沒有摩托車。這批貨中的彩色電視機申報歸類又正好歸在42CM-52CM,是10個品目中唯獨一個不需要《自動進口許可證》的。面對這種種不太正常的情況,負責現場接單業務的同江海關綜合業務科副科長孫君頭腦里產生了一連串的疑問。
這里面有問題!孫君決定對該批貨物進行徹底查驗。
驗貨
北國的冬季,滴水成冰,氣溫在零下30多度。
在監管倉庫工作人員和貨主的陪同下,倉庫大門緩緩打開,229個大大小小的紙箱整整齊齊呈現在三位查驗人員的面前。
“請打開紙箱,我們要查驗一下自行車,還要查驗一下電視機!”
貨主雖然非常配合海關的工作,但嘴上還是不停地小聲嘟囔著,“都是生活用品,沒有什么”。
工作人員找到裝貨物的紙箱,撕去密封膠帶,見到的一切驗證了關員的直覺。企業申報的自行車實際上是排氣量小于50CC的微馬力摩托車,申報為42CM-52CM的電視機卻實際上是38英寸90CM的電視機。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這些都是涉證的。但是,考慮到兩樣商品都只有一件,數量少,且為企業自用,因此,工作人員只對企業進行了批評教育,并令其補證重新申報,免予了處罰。
然而,好戲還在后頭。
因為被查出了問題,貨主不再嘟噥,只是陪著笑臉說,“這么冷的天,再打開幾個看看行了?”越是這么說,工作人員越是覺得可疑,查驗工作繼續進行。
監管倉庫里陰涼陰涼的,雖然沒有風,但比外面還冷,雙腳早已凍得麻木了,手也凍得拿不住筆,但海關查驗人員還是咬牙堅持著,“請打開所有紙箱,我們要徹底查驗!”
隨著箱子一箱箱打開,香皂正常、仿皮毛上衣正常、男式夾克正常......運動服一件件拿出來,突然,“NIKE”和運動服前胸上的“√”標志映入視野。“耐克標志!”孫君脫口而出。再細看,衣領上“韓國制造”。
該不是侵權商品吧?
全部開箱!229個紙箱,整整用了4個小時。經過認真清點,在申報的190件運動服中,除20件為韓國制造的韓國品牌外,其余170件均有“NIKE(耐克)”標志。工作人員馬上用數碼相機對貨物進行了拍照取證,做好《查驗記錄》,讓收貨人當場簽字,同時在第一時間將情況匯報關領導。
為慎重起見,同江海關要求進口公司或其公司提供有關商標使用授權證明及相關材料。
但是,進口公司在與韓國有關供貨人員聯系后,答復海關:“提供不了有關證明文件。”
經了解,這批貨物韓國供貨人是在市場上隨機購買的,沒有生產廠家發票。
處理
通過對案件進行分析、了解和取證,海關得知該進口公司只是在國內接貨,對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知之甚少。
篇7
提高公司貿易合規水平最為關鍵的還是企業高級關務人才的培養。2007年末,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海關總署聯合頒布了《報關員國家職業標準》,設定了助理報關師、報關師以及高級報關師職業資格標準,相信這一標準的推行將有效緩解外向型企業對高級關務人才的需求。
“在接到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后,我們對《告知單》內容進行了仔細的研究,對其中有關公司違規事實的認定、處罰條款的適用以及處罰尺度等幾個方面還有一些不同意見,希望能通過今天的聽證會,作進一步的交流和溝通……”
在海關會議室里,由夏律師率隊的圣達公司人員和海關關員分列于會議桌兩邊,個個正襟危坐,神情嚴肅,一場有關加工貿易料件擅自內銷案件處理的聽證會正在進行中……
公司及案件背景
受到海關處罰的圣達公司是一家新加坡獨資企業,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專門從事汽車輪胎制造。該公司以加工貿易方式從國外進口天然橡膠、鋼絲以及促進劑等物料,生產制造成不同類型的汽車輪胎后按一定比例內銷及出口。經海關稽查確認,自2000年至2003年的3年時間里,公司未經海關同意,擅自將保稅方式進口的4832噸天然橡膠、300噸鋼絲、27噸促進劑等料件用于生產內銷輪胎,總案值4000多萬元。除了補征稅款外,海關還將依照《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相關條款科以罰款。根據《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在正式的《處罰決定書》制發前,海關以《行政處罰告知單》形式把將要作出的處罰通知公司,聽取公司對案件處罰的陳述和申辯意見。
違規情事是如何發生的?
作為一家大型跨國公司,圣達公司在創辦初期,當務之急自然是基建:選址、規劃、設計、建設、設備安裝、調試、試產……整整忙了近兩年。正常投產后,市場拓展又成了公司的頭等大事,老總滿世界跑,公司的生產和內部行政管理分別交由兩個副總坐鎮指揮。至于進出口嘛,似乎不是什么大事,公司認為有一個專職報關員負責就足夠。
報關員雖然熟悉報關業務,但對輪胎制造的專業知識知之甚少,遇到問題就只好問這個問那個。
“輪胎的單耗多少啊?”“58。”
“損耗呢?”“8。”
“鋼絲的單耗呢?”
“你就報7吧,剛剛投產,準確數字誰也說不出來!”
車間工程師已經顯露出明顯的不耐煩神情,報關員只好按照這些數字,到海關辦理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手續,領了手冊,開始進料出貨。
因為公司產品同時有出口和內銷兩部分,進口料件時,報關員就按照立項審批的內外銷比例將一部分進入手冊,另外一部分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在進口環節直接打稅進口,殊不知巨大的關務隱患就此埋下禍根。產品的各種耗料比例數額嚴重失實而沒有人關注糾正;財務、倉庫以及生產車間對保稅料件和一般貿易進口料件混在一起,在倉儲及財務管理上沒有嚴格區分、單獨立賬,致使嚴重的關務問題得不到及時反映和解決。于是乎,由于高報單耗形成的大量保稅料件源源不斷進入內銷產品。
大錯已經鑄成,海關依法查處
接到海關的《稽查通知書》后,圣達公司行政副總裁立即向國外的總裁做了報告,總裁示意:既然詳細的數據連我們公司自己也說不清楚,海關又能怎么樣?哪里想到,海關稽查關員也不是吃素的,進入公司第三天就把大概的內銷數字算出來了。不過,為了把案子辦扎實,三個關員在公司呆了整整一個月,收集了詳實的證據,海關決心讓圣達挨罰挨得心服口服。
聽證會上,海關就事實認定、內銷數量以及價格的確定等等內容向公司方面進行了詳細說明,并對其中的一些有爭議的數字再次派員到公司進行反復核實后作了相應調整,公司接受了海關處罰并放棄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按照夏律師的說法:處罰確實很重,但從法律角度而言,無懈可擊,口服心服!
亡羊補牢
補稅和罰款從經濟上來說固然是一個不小的損失,但讓新加坡圣達總部更為難以接受的是公司幾十年良好的合規記錄遭到破壞。為了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總部決定在中國投資的三家子公司分別安排招聘三名高級關務經理負責各公司的關務合規管理工作,但出人意料的是大半年過去了,其中的一個職位依然空缺。獵頭公司的解釋是:普通的報關員要多少有多少,但是經驗豐富、知識全面、具備管理協調能力的高級關務人才十分稀缺。
啟示
篇8
方便申請人
充分告知相關信息。
《辦法》規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該通過宣傳欄、公告欄、海關門戶網站等渠道,公布本海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受案范圍、受理條件、行政復議申請書樣式、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和行政復議決定執行程序等事項;建立和公布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方便申請人、第三人及時了解與其行政復議權利、義務相關的信息;對申請人、第三人就有關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審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復議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等行政復議事項提出的疑問予以解釋說明。
改革《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的制作方式。
《辦法》要求《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合議人員,告知申請人申請合議人員回避和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復的要求和合議人員,告知被申請人申請合議人員回避的權利。
明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時的補正方式。
《辦法》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以下事項: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需要修改、補充的具體內容;需要補正的有關證明材料的具體類型及其證明對象;補正期限。
方便復議過程中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卷。
《辦法》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提交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海關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并且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有條件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設立專門的行政復議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閱室,配備相應的監控設備。
明確告知當事人復議權利和期限。
《辦法》規定海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對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規定,下級海關經上級海關批準后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申請人以作出批準的上級海關為被申請人以及相應的行政復議機關。
暢通行政復議渠道
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違反海關法的行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海關以原法人、組織作為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并且以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組織作為被執行人的,被執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方式。《辦法》采取了更寬泛的做法,如果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明材料,如果形式上符合復議申請書的填寫內容,同時也符合海關要求其提供的有關材料基本要求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得以其未遞交原件為由拒絕受理。
妥善化解矛盾
對于不予受理的事項,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向申請人解釋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
要求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制作《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時,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的依據;告知申請人繼續主張權利的途徑;告知申請人不服、不予受理決定的訴訟權利等。申請人對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不予受理復議申請不服、向上一級海關提出督促申請的,如果上一級海關審查認為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符合規定的,上一級海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其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理由。
對于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事項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答復或者轉由其他機關給予答復。
這些事項包括: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個人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控告或者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作風提出異議;對海關的業務政策、作業制度、作業方式和程序提出異議;對海關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效率提出異議;對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及處罰決定沒有異議,僅因經濟上不能承受而請求減免處罰;不涉及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只對海關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有異議;請求解答海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引入了行政復議不利變更禁止原則。
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
規定了對《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解釋和解答制度。
《行政復議決定書》直接送達的,復議人員應當就復議認定的事實、證據、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出說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對《行政復議決定書》提出異議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的權利外,還應當就有關異議作出解答。《行政復議決定書》以其他方式送達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就《行政復議決定書》有關內容向復議機構提出異議的,復議人員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出說明。
規定了復議和解與調解制度。
具體包括:和解的原則、和解協議的簽定、復議機構對和解協議的審查、和解協議的履行;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的要求、調解應當遵循的程序、調解書的制作要求等等。
增強行政復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聲像檔案。
行政復議機關對于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意見,舉行聽證的復議案件,當面聽取意見、聽證的活動可以錄音、錄像,建立行政復議當面聽取意見、聽證活動的聲像檔案,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按照規定查閱和復制。
海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實行合議制。
合議人員為不得少于3人的單數。合議人員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指定的行政復議人員,或者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公務員擔任。
調查取證。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于案值較小、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審理。
主張復議案件一般有可能,都應當舉行聽證。
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二是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事實爭議較大的;三是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有異議的;四是案件重大、復雜或者爭議的標的價值較大的;五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的其他情形。
復議聽證的案件采取盡可能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
規定依法可以公開聽證的復議案件,任何人都可以旁聽,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妥善安排好旁聽工作。因受聽證場所、安全保衛等因素所限,不能滿足旁聽要求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作出必要的說明和解釋。對廣大群眾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利于法治宣傳教育的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還可以有計劃地通過相關組織安排群眾旁聽聽證;也可以邀請司法機關、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有關新聞輿論監督部門的人員參加旁聽。
海關生效法律文書的公開。
對于已經生效的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海關各級行政復議機關經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同意,可以通過出版物、海關門戶網站、海關公告欄等方式予以公布。
行政復議指導與監督
監督。
為了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上級海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海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通過定期檢查、抽查等方式,對下級海關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并及時反饋檢查結果。對于錯誤的行政復議案件,如果申請人沒有通過行政訴訟的渠道主張權利,應當采取執法監督的方式,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予以糾正。
鞏固《行政復議意見書》制度。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對被申請人糾正執法行為、改進執法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同時還可以要求被申請人按時反饋整改結果,必要時采取內部案件通報的方式以達到警示的目的。
《行政復議建議書》從四個角度加以應用。
一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議;二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海關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本海關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改進執法的建議;三是對于可能對本海關行政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將《行政復議建議書》報送本級海關行政首長;四是屬于上一級海關處理權限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向上一級海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充分發揮海關行政復議信息化優勢,要求通過“海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備案系統”收集、整理和歸納在審及審結的行政復議案件。
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應當及時將制發的有關法律文書在海關行政復議信息系統中備案。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復議案件統計制度,每半年向本機關和上一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行政復議工作狀況分析報告。
組織培訓。
為了提高海關行政復議人員的辦案能力和水平,規定海關總署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全國海關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辦案水平。各直屬海關應當定期對起所屬復議人員進行培訓。
篇9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集中申報是指經海關備案,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以下簡稱收發貨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進出口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貨物,可以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集中申報清單》(見附件1)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集中申報清單》(見附件2)(以下統稱《集中申報清單》)申報貨物進出口,再以報關單集中辦理海關手續的特殊通關方式。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委托B類以上管理類別(含B類)的報關企業辦理集中申報有關手續。
第三條經海關備案,下列進出口貨物可以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
(一)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等時效性較強的貨物;
(二)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
(三)公路口岸進出境的保稅貨物。
第四條收發貨人應當在貨物所在地海關辦理集中申報備案手續,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主管地海關辦理集中申報備案手續。
第五條收發貨人申請辦理集中申報備案手續的,應當向海關提交《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3),同時提供符合海關要求的擔保,擔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
海關應當對收發貨人提交的《備案表》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核準其備案。
涉嫌走私或者違規,正在被海關立案調查的收發貨人、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被海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收發貨人、適用C類或者D類管理類別的收發貨人進出口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貨物的,不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
第六條在備案有效期內,收發貨人可以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備案有效期限按照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有效期核定。
申請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的貨物、擔保情況等發生變更時,收發貨人應當向原備案地海關書面申請變更。
備案有效期屆滿可以延續。收發貨人需要繼續適用集中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的,應當在備案有效期屆滿10日前向原備案地海關書面申請延期。
第七條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
(一)擔保情況發生變更,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違規,正在被海關立案調查的;
(三)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被海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海關分類管理類別被降為C類或者D類的。
收發貨人可以在備案有效期內主動申請終止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
第八條收發貨人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未向原備案地海關申請延期的,《備案表》效力終止。收發貨人需要繼續按照集中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的,應當重新申請備案。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規定以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海關手續的收發貨人,應當在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在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前填制《集中申報清單》向海關申報。
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關申報進口的,不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收貨人應當以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第十條海關審核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時,對保稅貨物核扣加工貿易手冊(賬冊)或電子賬冊數據;對一般貿易貨物核對集中申報備案數據。
經審核,海關發現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與集中申報備案數據不一致的,應當予以退單。收發貨人應當以報關單方式向海關申報。
第十一條收發貨人應當自海關審結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之日起3日內,持《集中申報清單》及隨附單證到貨物所在地海關辦理交單驗放手續。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收發貨人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許可證件,海關應當在相關證件上批注并留存復印件。
收發貨人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限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海關刪除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收發貨人應當重新向海關申報。重新申報日期超過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的,應當以報關單申報。
第十二條收發貨人在清單申報后申請修改或者撤銷《集中申報清單》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收發貨人應當對一個月內以《集中申報清單》申報的數據進行歸并,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貿易貨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稅貨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一般貿易貨物集中申報手續不得跨年度辦理。
第十四條《集中申報清單》歸并為同一份報關單的,各清單中的進出境口岸、經營單位、境內收發貨人、貿易方式(監管方式)、起運國(地區)、裝貨港、運抵國(地區)、運輸方式欄目以及適用的稅率、匯率必須一致。
各清單中本條前款規定項目不一致的,收發貨人應當分別歸并為不同的報關單進行申報。對確實不能歸并的,應當填寫單獨的報關單進行申報。
各清單歸并為同一份報關單時,各清單中載明的商品項在商品編號、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單位、原產國(地區)、單價和幣制均一致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數量和總價的合并。
第十五條收發貨人對《集中申報清單》申報的貨物以報關單方式辦理海關手續時,應當按照海關規定對涉稅的貨物辦理稅款繳納手續。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提交海關批注過的相應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對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的貨物,海關按照接受清單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計征稅費。
第十七條收發貨人辦結集中申報海關手續后,海關按集中申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簽發報關單證明聯。“進出口日期”以海關接受報關單申報的日期為準。
第十八條海關對集中申報的貨物以報關單上的“進出口日期”為準列入海關統計。
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他地區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貨物需要按照集中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除海關另有規定以外,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10
第一條為了規范海關行政復議,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海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海關辦理行政復議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領導并且支持本海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為行政復議工作提供財政保障,保證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四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組織行政復議聽證;
(三)審查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主持行政復議調解,審查和準許行政復議和解;
(四)辦理海關行政賠償事項;
(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海關行政復議決定的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事項;
(六)處理或者轉送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提出的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七)指導、監督下級海關的行政復議工作,依照規定提出復議意見;
(八)對下級海關及其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九)辦理或者組織辦理不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十)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統計和備案事項;
(十一)研究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和部門提出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十二)其他與行政復議工作有關的事項。
第五條專職從事海關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
(二)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
(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四)從事海關工作2年以上;
(五)經考試考核合格取得海關總署頒發的調查證。
各級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支持并且鼓勵行政復議人員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海關工作人員可以優先成為行政復議人員。
第六條行政復議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二)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三)對行政復議工作提出建議;
(四)參加培訓;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三)忠于職守,盡職盡責,清正廉潔,秉公執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復議參加人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海關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依法行政、有錯必糾,保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八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通過宣傳欄、公告欄、海關門戶網站等方便查閱的形式,公布本海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受案范圍、受理條件、行政復議申請書樣式、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和行政復議決定執行程序等事項。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建立和公布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方便申請人、第三人及時了解與其行政復議權利、義務相關的信息。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申請人、第三人就有關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審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復議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等行政復議事項提出的疑問予以解釋說明。
第二章海關行政復議范圍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海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和特制設備,追繳無法沒收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撤銷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及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海關作出的收繳有關貨物、物品、違法所得、運輸工具、特制設備決定不服的;
(三)對海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四)對海關作出的扣留有關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賬冊、單證或者其他財產,封存有關進出口貨物、賬簿、單證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五)對海關收取擔保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六)對海關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不服的;
(七)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確定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適用稅率或者匯率、減征或者免征稅款、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確定計征方式以及確定納稅地點等其他涉及稅款征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以下簡稱納稅爭議);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海關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或者行政審批事項,海關未依法辦理的;
(九)對海關檢查運輸工具和場所,查驗貨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監管措施不服的;
(十)對海關作出的責令退運、不予放行、責令改正、責令拆毀和變賣等行政決定不服的;
(十一)對海關稽查決定或者其他稽查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十二)對海關作出的企業分類決定以及按照該分類決定進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十三)認為海關未依法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者對海關采取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不服的;
(十四)認為海關未依法辦理接受報關、放行等海關手續的;
(十五)認為海關違法收取滯報金或者其他費用,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六)認為海關沒有依法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的;
(十七)認為海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十八)認為海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前款第(七)項規定的納稅爭議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海關法的規定先向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海關工作人員不服海關作出的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海關行政復議申請
第一節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海關行政復議申請人。
第十二條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違反海關法的行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海關以原法人、組織作為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并且以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組織作為被執行人的,被執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期間,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與被審查的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對其與被審查的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負舉證責任。
通知或者同意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制作《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送達第三人。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第十五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人參加行政復議。
委托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及郵政編碼;
(三)委托事項和期間;
(四)人代為提起、變更、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參加行政復議調解、達成行政復議和解、參加行政復議聽證、遞交證據材料、收受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等權限;
(五)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簽章。
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公民口頭委托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并且記錄在卷。
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海關行政復議機構。
第二節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是被申請人。
第十七條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海關總署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八條兩個以上海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為共同被申請人,向其共同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九條海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為共同被申請人,向海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海關總署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海關總署或者國務院其他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海關總署、國務院其他部門共同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規定,下級海關經上級海關批準后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批準的上級海關為被申請人。
根據海關法和有關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的規定,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以直屬海關為被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海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行政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以該海關為被申請人,向該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節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二十二條海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對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規定,下級海關經上級海關批準后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以作出批準的上級海關為被申請人以及相應的行政復議機關。
第二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前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依法留置送達的,自送達人和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注的留置送達之日起計算;
(四)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政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政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五)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后補充告知的,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七)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是有證據材料能夠證明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持續狀態的,自該具體行政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二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六)項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履行職責的期限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明確規定的,自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履行職責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的,自海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履行職責的申請滿60日起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海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海關不及時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納稅爭議事項,申請人未經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后申請人再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從申請人之日起至人民法院駁回的法律文書生效之日止的期間不計算在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內,但是海關作出有關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告知申請人應當先經海關行政復議的除外。
第四節行政復議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通過海關公告欄、互聯網門戶網站公開接受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地址、傳真號碼、互聯網郵箱地址等,方便申請人選擇不同的書面申請方式。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證號碼、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內容,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且由其簽字確認。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申請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款情形的,提供發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的期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時尚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提出。
第四章海關行政復議受理
第三十二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對符合前款規定決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和《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分別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合議人員或者案件審理人員,告知申請人申請回避和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復的要求和合議人員或者案件審理人員,告知被申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且送達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告知申請人主張權利的其他途徑。
第三十三條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需要修改、補充的具體內容;
(二)需要補正的有關證明材料的具體類型及其證明對象;
(三)補正期限。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需要補正的材料。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其放棄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有權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重新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明材料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不得以其未遞交原件為由拒絕受理。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受理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告知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材料的原件。
第三十五條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屬于本海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屬于申請人當面遞交的,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經辦人在申請書上注明收到日期,并且由遞交人簽字確認;屬于直接從郵遞渠道收取或者其他單位、部門轉來的,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簽收確認;屬于申請人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的,以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接收傳真之日或者海關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記載的收件日期為準。
第三十六條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海關管轄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在審查期限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并且告知申請人。口頭告知的,應當記錄告知的有關內容,并且當場交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書面告知的,應當制作《行政復議告知書》,并且送達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海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海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海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海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海關。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海關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一級海關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先行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并且制作《責令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必要時,上一級海關也可以直接受理,并且制作《直接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原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上一級海關經審查認為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三十九條下列情形不視為申請行政復議,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給予答復,或者轉由其他機關處理并且告知申請人:
(一)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個人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控告或者對海關工作人員的態度作風提出異議的;
(二)對海關的業務政策、作業制度、作業方式和程序提出異議的;
(三)對海關工作效率提出異議的;
(四)對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及處罰決定沒有異議,僅因經濟上不能承受而請求減免處罰的;
(五)不涉及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只對海關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
(六)請求解答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期間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決定停止執行的,應當制作《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決定書》,并且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合并審理,并且以后一個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為正式受理的日期:
(一)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對同一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分別向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同一申請人對同一海關的數個相同類型或者具有關聯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分別向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
第五章海關行政復議審理與決定
第一節行政復議答復
第四十二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以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關材料的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并且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行政復議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二)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理由及法律依據;
(三)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要求、事實、理由逐條進行答辯和必要的舉證;
(四)對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建議維持、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建議駁回行政復議申請,進行行政復議調解等答復意見;
(五)作出答復的時間。
《行政復議答復書》應當加蓋被申請人印章。
被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裝訂成卷。
第四十四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答復書》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答復書》副本發送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行政復議案件的答復工作由被申請人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
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有關事項的部門或者機構具體負責提出書面答復,并且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節行政復議審理
第四十六條海關行政復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審理。合議人員為不得少于3人的單數。合議人員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指定的行政復議人員或者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
被申請人所屬人員不得擔任合議人員。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的,原具體行政行為經辦部門的人員不得擔任合議人員。
對于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海關行政復議案件,也可以不適用合議制,但是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審理。
第四十七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應當指定一名行政復議人員擔任主審,具體負責對行政復議案件事實的審查,并且對所認定案件事實的真實性和適用法律的準確性承擔主要責任。
合議人員應當根據復議查明的事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提出合議意見,并且對提出的合議意見的正確性負責。
第四十八條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認為合議人員或者案件審理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可以申請合議人員或者案件審理人員回避,同時應當說明理由。
合議人員或者案件審理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也可以指令合議人員或者案件審理人員回避。
行政復議人員的回避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決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四十九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于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審理。
第五十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且應當主動向有關人員出示調查證。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行政復議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調查情況、聽取意見應當制作筆錄,由被調查人員和行政復議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五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鑒定的,申請人、第三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機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申請人、第三人承擔。鑒定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鑒定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二條需要現場勘驗的,現場勘驗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五十三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提交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海關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并且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
有條件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設立專門的行政復議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閱室,配備相應的監控設備。
第五十四條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第三人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閱卷要求;
(二)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確定查閱時間后提前通知申請人或者第三人;
(三)查閱時,申請人、第三人應當出示身份證件;
(四)查閱時,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五)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閱材料的內容;
(六)申請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毀損、拆換、取走、增添查閱的材料。
第五十五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制作《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書》,并且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有權處理的海關、行政機關正在依法處理期間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制作《行政復議恢復審理通知書》,并且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三節行政復議聽證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一)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
(二)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事實爭議較大的;
(三)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有異議的;
(四)案件重大、復雜或者爭議的標的價值較大的;
(五)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制發《行政復議聽證通知書》,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具體要求等事項事先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
第五十八條聽證可以在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所在地舉行,也可以在被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所在地舉行。
第五十九條行政復議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海關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公開舉行的行政復議聽證,因聽證場所等原因需要限制旁聽人員數量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作出說明。
對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利于法制宣傳教育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公開聽證,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有計劃地組織群眾旁聽,也可以邀請有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監察部門、審計部門、新聞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的人員參加旁聽。
第六十條行政復議聽證人員為不得少于3人的單數,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確定,并且指定其中一人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可以另指定專人為記錄員。
第六十一條行政復議聽證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詢問聽證參加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以及記錄員回避,申請回避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宣讀復議申請并且闡述主要理由;
(四)被申請人針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答辯,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進行闡述,并且進行舉證;
(五)第三人可以闡述意見;
(六)申請人、第三人對被申請人的舉證可以進行質證或者舉證反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第三人的反證也可以進行質證和舉證反駁;
(七)要求證人到場作證的,應當事先經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并且提供證人身份等基本情況;
(八)聽證主持人和其他聽證人員進行詢問;
(九)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沒有異議的證據和證明的事實,由主持人當場予以認定;有異議的并且與案件處理結果有關的事實和證據,由主持人當場或者事后經合議予以認定;
(十)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可以對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進行辯論;
(十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進行最后陳述;
(十二)由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對聽證筆錄內容進行確認,并且當場簽名或者蓋章;對聽證筆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更正并且簽名或者蓋章。
行政復議聽證筆錄和聽證認定的事實應當作為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依據。
第六十二條行政復議參加人無法在舉行聽證時當場提交有關證據的,由主持人根據具體情況限定時間事后提交并且另行進行調查、質證或者再次進行聽證;行政復議參加人提出的證據無法當場質證的,由主持人當場宣布事后進行調查、質證或者再次進行聽證。
行政復議參加人在聽證后的舉證未經質證或者未經海關行政復議機構重新調查認可的,不得作為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證據。
第四節行政復議附帶抽象行政行為審查
第六十三條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依法確認該規定是否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抵觸;
(二)依法確認該規定能否作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三)書面告知申請人對該規定的審查結果。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抽象行政行為審查告知書》,并且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
第六十四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審查的有關規定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下列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上級海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一)轉送有權處理的上級海關的,應當報告行政復議有關情況、執行該規定的有關情況、對該規定適用的意見;
(二)轉送有權處理的其他行政機關的,在轉送函中應當說明行政復議的有關情況、請求確認該規定是否合法。
第六十五條有權處理的上級海關應當在60日內依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依法確認該規定是否合法、有效;
(二)依法確認該規定能否作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三)制作《抽象行政行為審查告知書》,并且送達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六十六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需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的,依照本辦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節行政復議決定
第六十七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案件處理意見,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六十八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一)行政復議案件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
(二)決定舉行行政復議聽證的;
(三)經申請人同意的;
(四)有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五)申請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實或者證據需進一步調查的。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延長復議期限,應當制作《延長行政復議審查期限通知書》,并且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六十九條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維持。
第七十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第七十一條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的;
(五)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二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未規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三條被申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七十四條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第七十五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
第七十六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依據本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以下情形外,被申請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不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原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依據錯誤,適用正確的法律依據需要依法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三)被申請人查明新的事實,根據新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的強制性規定,需要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規定應當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第七十七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第三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三)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申請人申請復議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五)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理由、證據和依據;
(六)行政復議認定的事實和相應的證據;
(七)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具體理由和法律依據;
(八)行政復議決定的具體內容;
(九)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和具體管轄法院;
(十)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決定書》直接送達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就行政復議認定的事實、證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理由、依據向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作出說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對《行政復議決定書》提出異議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的權利外,應當就有關異議作出解答。《行政復議決定書》以其他方式送達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就《行政復議決定書》有關內容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異議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作出說明。
經申請人和第三人同意,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通過出版物、海關門戶網站、海關公告欄等方式公布生效的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第七十八條《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后,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發現《行政復議決定書》有需要補充、更正的內容,但是不影響行政復議決定的實質內容的,應當制發《行政復議決定補正通知書》,并且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海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被申請人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被申請人在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該行政復議申請之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的上一級海關認為該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第八十條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但是申請人未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第八十二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并且經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準許的;
(五)申請人對海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或者申請人對海關扣留財產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扣留財產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扣押的;
(六)依照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
(七)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形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后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有關材料的原件的。
行政復議終止,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并且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六節行政復議和解和調解
第八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海關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在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礎上達成和解。
第八十四條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應當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達成和解的結果,并且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八十五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和解確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解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許和解,并且終止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準許和解并且終止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中載明和解的內容。
第八十六條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準許和解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履行和解協議。
第八十七條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準許和解并且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的,不予受理。但是,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和解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海關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行政賠償、查驗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第八十九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主持調解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調解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
(二)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充分尊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愿;
(三)組織調解應當遵循公正、合理原則;
(四)調解結果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背法律精神和原則;
(五)調解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九十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主持調解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征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否同意進行調解的意愿;
(二)經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意后開始調解;
(三)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
(四)提出調解方案;
(五)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期間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明確提出不進行調解的,應當終止調解。終止調解后,申請人、被申請人再次請求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主持調解的,應當準許。
第九十一條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行政復議調解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理由、證據和依據;
(五)行政復議認定的事實和相應的證據;
(六)進行調解的基本情況;
(七)調解結果;
(八)申請人、被申請人履行調解書的義務;
(九)日期。
《行政復議調解書》應當加蓋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申請人、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二條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并且要求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按照和解協議內容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進行審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符合本辦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
第九十三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行政復議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七節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
第九十四條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的,可以申請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發現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并且制作《責令限期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九十五條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海關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行政復議決定,由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指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依法強制執行,被指定的海關應當及時將執行情況上報海關行政復議機關。
第九十六條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海關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
第九十七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領導。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按照職責權限對行政復議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第九十八條上級海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海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通過定期檢查、抽查等方式,對下級海關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并且及時反饋檢查結果。
海關發現本海關或者下級海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九十九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對被申請人糾正執法行為、改進執法工作提出具體意見。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況報告海關行政復議機構。
第一百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議。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海關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本海關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改進執法的建議;對于可能對本海關行政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將《行政復議建議書》報送本級海關行政首長;屬于上一級海關處理權限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向上一級海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第一百零一條各級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終止行政復議,或者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的,應當向海關總署行政復議機構報告,并且將有關法律文書報該部門備案。
第一百零二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及時將制發的有關法律文書在海關行政復議信息系統中備案。
第一百零三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每半年向本海關和上一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行政復議工作狀況分析報告。
第一百零四條海關總署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對行政復議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的專業素質。
其他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對本海關行政復議人員的培訓。
第一百零五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對于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依法保障國家利益、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海關依法行政和社會和諧、成績顯著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照《海關系統獎勵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定期總結行政復議工作,對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海關系統獎勵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人員有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被申請人有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上級海關發現下級海關及有關工作人員有違反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制作《處理違法行為建議書》,向有關海關提出建議,該海關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并且將處理結果報告上級海關。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發現有關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制作《處理違法行為建議書》,向人事、監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察部門處理;接受轉送的人事、監察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且將處理結果通報轉送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零九條海關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一百一十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海關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辦公用房以及交通、通訊、監控等設備由各級海關予以保障。
第一百一十一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辦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在海關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專用章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三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海關作為被申請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該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按照規定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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