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管道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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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燃氣管道管理條例

篇1

燃氣監管力不從心

開門7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燃氣,對于廣大居民而言,可謂一日不可缺。然而,燃氣也是一個危險的隱患,一旦“滲”出,帶來的將是慘痛災難。

2005年3月8日,溫州市劃龍橋路海洋盲人保健按摩店因煤氣管道泄漏而發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當場死亡,3人受傷。2005年4月20日,寧波奉化市桃源路后方新村40幢1號發生一起液化氣爆炸事故,一聲巨響,兩層樓房瞬間坍塌,造成數人受傷。

燃氣事故的頻發,一方面對與燃氣朝夕相處的居民敲響了安全的警鐘,同時,也給政府對燃氣的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由于現行制度上的一些缺陷和相應法規的缺失,政府有關部門對燃氣監管工作顯得力不從心。

據有關人士透露,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前,燃氣主管部門主要通過企業資質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對燃氣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實施后,對燃氣企業資質的審批被取消,燃氣行業管理幾乎處于真空狀態。因此,制定燃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非常迫切。

2006年 11月30日,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并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臺,為加強燃氣管理,促進燃氣事業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許可,監管的第一道門檻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省燃氣事業獲得長足發展。液化石油氣已在城鄉普遍使用,同時,隨著西氣東輸工程的實施,天然氣也在我省各城市大規模推廣使用。截至2005年底,全省燃氣普及率達97.99%,其中11個設區市燃氣普及率達98.47%,位居全國第三。燃氣的廣泛使用,對于優化我省能源結構、改善城鄉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具有重要作用。同時,由于燃氣是易燃、易爆、有毒的物質,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加強燃氣行業管理,顯得尤為重要。

但是,實際的狀況卻不容樂觀。“這次煤氣怎么好像輕了很多?這個瓶子怎么會那么舊,有沒有安全問題啊?”居民的這些疑問時常在他們與家人、鄰居談天時被提及。立法工作者在調研中也發現,由于國家未對燃氣經營規定許可制度,許多并不具備燃氣經營條件且無力承擔搶險、搶修和售后服務的燃氣經營單位點多面廣,特別是一些個體經營戶向用戶提供非法制造、報廢、改裝或者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的氣瓶,或者將鋼瓶中殘液隨意倒灌、缺斤短兩等侵害用戶權益現象屢見不鮮。社會各界人士普遍認為,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進行事前監管十分重要,并呼吁人大加快立法予以規范。

對此,條例規定:管道燃氣經營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從事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的企業應當與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氣主管部門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并領取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許可證;瓶裝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

管網投資,政府為主還是個私為主?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燃氣事業發展應當引入市場機制,鼓勵非國有資本參與燃氣事業投資建設。”“管道燃氣管網設施的產權應當國有或者國有控股。”

社會公共事業究竟應該由政府主導,還是引進民間資本,從而進行重組,這一直是中央高層人士和學術界十分關注的問題。浙江作為民營經濟發達地區,民間資本實力雄厚,且具備了承包市政工程的能力,是否可以先行試點,探索“公共事業民營化”的市場變革呢?在燃氣網管的投資建設中,對此也產生了意見分歧。

關于燃氣管網的投資問題,立法工作者聽到了兩種聲音。一種意見認為,管道燃氣管網設施的投資主體應當是多元的。《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已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并支持非公有資本積極參與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與運營,沒有明確排除非公有資本對市政公用事業基礎設施產權的所有或者控股,且我國加入WTO以后,市政公用事業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領域已經允許外資進入。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且存在不同看法的情況下,不宜作出“管網設施產權應當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的強制性規定,管網的投資建設可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當地實際靈活處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道燃氣管網設施作為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應當由國有或者國有控股,國務院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若干意見是在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領域一直由國有資本一統天下的背景下出臺的,放寬非公有經濟在這些領域的市場準入,但只是規定非公有資本是“參與”供氣管網等基礎設施的建設。2004年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經明確規定,大中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應當中方控股。可見,該條規定既沒有與國務院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若干意見相抵觸,也沒有與我國加入WTO后允許外商投資市政基礎設施領域的承諾相違背。

立法機構認為,管道燃氣在我省城市中已經大規模推廣使用,管道燃氣管網作為輸送燃氣的重要基礎設施,屬于公共產品。從理論上說,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可以有多種形式,私營企業在政府嚴格監管條件下也可以代替政府提供。但在目前政府尚缺乏有效監管手段和必要監管能力的現實狀況下,為了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規定管道管網設施應當政府投資或者政府為主投資建設是必要的。

用戶的權益和義務

近些年來,我省燃氣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燃氣經營者不履行義務,安裝維修人員及送氣工缺乏相應專業知識和必要的監管,侵害燃氣用戶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

2004年2月27日,溫州鹿城區發生了一起燃氣爆炸事故,造成二死五傷。雖然在事故責任認定上存在爭議,但在救治傷員過程中,燃氣公司還是先行墊付了80多萬醫療費。這一巨額數目,一般小型的燃氣公司是難以承擔的。

調研中有的地方提出,燃氣企業必須具有一定的責任承擔能力,否則由于燃氣事故造成用戶損害的,用戶權益無法得到實際補償或者賠償。由于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一般規模較大,責任承擔能力也較強。為了避免規模較小的瓶裝燃氣經營站點發生安全事故后,無力承擔相應后果,損害燃氣用戶權益,條例規定,申領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有相應的安全事故責任承擔能力,具體標準由省燃氣主管部門制定。

燃氣用戶作為分散的消費者,在專業知識、能力等諸多方面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只有嚴格規范燃氣經營者行為,才能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群眾反映強烈的瓶裝燃氣殘液量超標、充裝量不足、收費不規范等問題,條例規定,充裝燃氣應按規定先抽出殘液,燃氣充裝量應在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內,公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燃氣用戶收取費用后出具票據。此外,為保證用氣穩定,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得擅自停氣、更換氣種。

有關部門的數據統計顯示,近些年來,在眾多的燃氣事故中,由于用戶操作不當或錯誤引發的事故占了較大比重。

2004年4月23日,武義縣朱某用戶,從該縣新宅供應網點換回鋼瓶,該戶在使用中,鋼瓶減壓閥連接處漏氣,因操作不當,引起火災,造成父子倆臉部、手部燒傷。

另外,由于一些居民為了圖方便,圖美觀,擅自改裝燃氣設施而造成的事故也時有發生。

2004年5月14日,瑞安市汀田鎮鳳岙村一紡絲廠因用戶不懂使用常識胡亂操作發生了一起液化氣爆炸事故。液化氣膠管只能作為一種短距離終端輸氣管,一般不宜超過2米,管道穿墻時只有銅管才被允許,鋼管穿墻必須加套管,膠管直接穿墻設置絕對不允許。該用戶卻將膠管穿墻,被老鼠咬破后液化氣大量泄漏,并與墻中空氣混合,無法疏散,遇上明火,立即發生爆炸。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用戶擅自改裝、拆裝燃氣設施或者使用不當等問題,條例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或者與當地氣源不相適配的燃氣燃燒器具,不得傾倒燃氣殘液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不得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管道燃氣設施等,并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同時,引導和鼓勵燃氣用戶使用燃氣用波紋軟管等防損、抗老化輸氣軟管和燃氣泄漏報警器。

可見,燃氣管理條例的出臺,順應了社會發展的需求,為燃氣監管上了一道安全“閥門”,保障居民“買得放心,用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