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城鎮燃氣管理辦法

時間:2022-07-23 09: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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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城鎮燃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的規劃、建設、設施保護,管道燃氣、瓶裝燃氣、車用燃氣的經營服務,燃氣使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燃氣的槽車(船舶)運輸和港口裝卸,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鎮燃氣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燃氣工作的領導,將城鎮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城鎮燃氣事業發展,將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將城鎮燃氣安全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每半年不少于1次研究解決燃氣安全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城鎮燃氣管理工作,將燃氣安全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內容,監督檢查本區域內燃氣安全生產狀況。

第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城鎮燃氣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燃氣管理工作,對燃氣經營企業的供氣安全、經營服務等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經營燃氣、向無證經營單位轉供燃氣等違法行為。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經營和使用實施安全綜合監管,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地區燃氣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督促工礦企業加強自建自用燃氣設施的排查整治。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等特種設備以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實施安全監察,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燃氣、燃氣燃燒器具以及燃氣配件等違法行為。

商務部門負責督促餐飲場所開展燃氣使用安全自查工作,落實安全防范措施,負責牽頭建立餐飲場所燃氣泄漏報警信息平臺,監測餐飲場所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安裝和使用情況。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儲、銷售、運輸燃氣和盜用燃氣、破壞燃氣設施等違法犯罪行為,負責燃氣配送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負責燃氣反恐防范工作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從事燃氣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和車輛實施監管,依法查處違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行為。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燃氣經營、使用等場所實施消防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各類學校(含幼兒園)及校外培訓機構加強燃氣安全管理,組織中小學校開展燃氣使用安全常識教育。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含托育機構)燃氣安全管理工作,并將燃氣安全管理納入平安醫院建設內容。

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負責核發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經營許可證》。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城管、民政、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等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燃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氣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燃氣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市、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燃氣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燃氣使用安全公益性宣傳。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市(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有計劃、分步驟推進鄉鎮燃氣管網建設,對具備供氣條件的農村地區實施管道供氣。

市(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嚴控新增瓶裝液化氣儲配站,淘汰過剩、低端產能的儲配站。

市(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優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則,合理規劃設置瓶裝燃氣供應站,對照相關規定設立的瓶裝燃氣供應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提供支持。

第十條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及時修編和完善燃氣保供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第十一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工程,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設工程,按照城鎮燃氣發展規劃需要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承擔其供氣范圍內住宅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第三章經營服務

第十三條燃氣經營包括管道燃氣經營、瓶裝燃氣經營和車用燃氣經營。

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瓶裝燃氣和車用燃氣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依照許可的經營類別、區域和期限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的特許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中期評估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第十四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全面加強燃氣場站、管道設施等隱患排查整治,按照相關檢查標準開展自查整改,建立清單管理、動態更新、閉環整改的風險隱患排查整治機制。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增強儲氣能力,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

燃氣經營企業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不得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未經審批,不得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第十六條管道和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明確告知用戶需具備的安全用氣條件,向用戶發放供氣使用憑證。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用戶服務檔案,實現供氣溯源管理。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快推進居民用戶燃氣智能表安裝、非智能表改造工作。

第十八條管道燃氣的用氣量,應當以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顯示的記錄為準。

供氣、用氣任何一方對燃氣計量裝置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另外一方應當予以配合。對檢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車用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加氣場所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須知;不得充裝無氣瓶使用登記證或者與使用登記信息不一致的車用氣瓶;不得在有燃氣泄漏、燃氣壓力異常、附近發生火災、雷擊天氣等危險情況下加氣或者卸氣。

第四章燃氣使用

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規則,通過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等方式,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宣傳教育,提高用戶安全意識。

第二十一條在本市生產、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燃氣配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禁止銷售無安全保護裝置的燃氣灶、燃氣熱水器等燃氣燃燒器具。

第二十二條燃氣用戶應當在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氣瓶以及燃氣配件。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履行安全使用義務,配合燃氣經營企業進行燃氣設施的安裝、更新、維護和入戶安全檢查工作。

鼓勵燃氣用戶購買相關燃氣保險。

鼓勵用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防范燃氣安全事故發生。

下列用戶應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

(一)餐飲用戶;

(二)在室內公共場所使用燃氣的;

(三)在符合用氣條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使用管道燃氣的。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燃氣。

第二十四條餐飲用戶不得使用氣液兩相瓶裝燃氣,不得違規使用瓶組供氣,不得在餐飲場所的用餐區域使用瓶裝燃氣。

餐飲用戶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燃氣安全使用知識、技能的培訓,提高燃氣安全意識,定期進行安全自查,對自查發現的隱患問題應當及時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可以向負責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尋求技術指導。

餐飲用戶應當在用氣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燃氣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公示牌應當包括自查情況公示、供用氣合同、安全使用告知書或安全用氣手冊等內容,接受公眾監督。

鼓勵餐飲場所使用管道燃氣。

第二十五條房屋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房屋出租人承擔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以及燃氣配件的維護、維修和更新改造責任,承租人承擔日常燃氣使用安全責任,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瓶裝燃氣用戶應當使用燃氣經營企業提供的氣瓶。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第二十七條瓶裝燃氣用戶所使用的氣瓶由產權人負責維護、更新,減壓閥、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連接管、燃氣燃燒器具等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燃氣用戶應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

第二十八條非居民用戶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對燃氣操作維護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氣安全使用知識。

第二十九條使用燃氣的車輛加氣時應當遵守加氣站的安全要求。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燃氣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燃氣經營、使用環節以及燃氣設施建設、運行的安全管理,協調和解決燃氣安全管理突出問題。

第三十一條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監管部門、燃氣經營企業信息互聯互通,提升監管智慧化水平。

充分發揮網格化社會治理機制在燃氣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燃氣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發現燃氣事故隱患或者燃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從安全投入、安全培訓、安全管理、應急救援、安全生產能力(人員、設施、物資)等方面每三年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進行一次綜合評價。

第三十三條市、市(區)人民政府、燃氣經營企業、規模以上用氣企業和重點場所管理單位要制定完善分類分級的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地方政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多部門綜合應急演練。燃氣經營企業每年至少組織兩次綜合應急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其他用氣單位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三十四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強化安全風險管控,依法對安全風險實施分級管控并定期報告。

第三十五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落實燃氣管線巡查制度,實行分片、分段包干,責任到人,及時發現處置燃氣管道安全風險隱患。

第三十六條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嚴格落實購氣實名制,及時將配送和安檢等信息錄入市城鎮燃氣監管信息系統。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瓶裝燃氣送氣工、配送車輛的管理,推行瓶裝燃氣區域化統一配送服務,積極推廣使用電動車進行配送。

瓶裝燃氣送氣工在上崗前應當參加燃氣主管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非法瓶裝燃氣送氣人員和車輛進入物業管理區域運送瓶裝燃氣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有權阻止,并向燃氣主管部門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機動車輛或者其他運輸工具作為儲存場所定點或者流動銷售瓶裝燃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無證經營瓶裝燃氣行為提供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第三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用戶的燃氣設施入戶免費安全檢查,提供燃氣安全使用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以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用戶拒不整改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按照供用氣合同約定,依法對該用戶采取暫時停止供應燃氣的措施,必要時向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報告,請求予以協助。燃氣經營企業按照本款規定暫時停止供應燃氣的,同時應當向屬地燃氣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在下列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或者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低壓、中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0.5米范圍內的區域;

(二)次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2米范圍內的區域;

(三)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5米范圍內的區域。

在前款規定的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地下管線管理機構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道設施的,相關主管部門在受理道路挖掘、施工許可等事項時,應當同步發放燃氣管線保護告知書,告知地下燃氣管線查詢和保護的要求,并及時將施工信息向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推送。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燃氣經營企業、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農村燃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