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法律意識現狀范文
時間:2023-10-12 17: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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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 調查對象概況
為了考察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本次調查以河北省貧困地區的農民群體為調查對象。河北省是個農業大省,農村人力資源數量巨大,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79%,而全省共有39個貧困縣。調研過程中考慮到村民的文化程度不一的情況,故采用問卷和訪談相結合的方法。調查對象中男性151人,占總比的51.7%,女性141人,占總比的48.3%;從年齡分布狀況來看,60歲以上14人,50到59歲52人,40到49歲68人,30到39歲82人,18到29歲76人。
二、 貧困地區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一)法律素養低
貧困地區農民的法律素養整體來看不容樂觀。“您認為法院歸誰管?”只有29.3%的人選擇歸上級法院管,26.1%的人認為歸政府管,19.6%的人認為歸檢察院管,還有14.1%的人認為歸人大管,10.9%的人認為歸黨管,如果將這四個選項的人合為一類總共占到了70.7%。調查結果顯示,農民的法律知識缺乏,法律認知水平較低,法律素養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害怕打官司
貧困地區的農民害怕打官司。“如果政府部門侵犯了您的權利,您會怎樣”選擇最多的方式是向上級部門反映,占總人數的45.7%,其次是認為沒辦法,忍了了事,占到總人數的26.1%,只有25.0%的人選擇向人民法院,還有相當多的人會選擇找熟人疏通關系或向新聞媒體反映,這兩種選項的人合起來總共占到了41.4%,遠超過向法院的人。這說明相當多的農民對訴訟持“功利主義”觀念,遇到糾紛會權衡各種關系,認為“找熟人疏通關系”、“上訪”比向法院更有效、更快捷,只有看到實實在在的利益才會選擇訴訟。
(三)權利意識淺薄
貧困地區的農民懷疑法定權利的真實性,其權利意識依然淺薄。“當您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時,您將會怎樣?”有33%的人選擇破財免災,自認倒霉,還有13%人會謾罵解恨,只有48%的人會主動向有關部門投訴,甚至還有4%的人不知道該如何做。“如果您知道村里有拐賣婦女兒童的情況,您會怎樣?”有40.4%的人會等有關人員來問才說,38.7%的人會主動報案,還有12.0%的人覺得事不關己,沒人找就當不知道,甚至還有8.9%的人怕惹事或麻煩,干脆不說。
(四)情優先于法
貧困地區的農民對禮俗、人情“面子”仍然看得很重。“當您抓住偷自家財物的人,您會怎樣?”答案設置相同,當小偷是陌生人時,人們更傾向于向派出所報案(占總人數的62.0%),沒人愿意不了了之,即使私了也得賠錢,而當小偷是同村人的時候,人們因為受“抬頭不見低頭見”人情觀念的影響,會將小偷交給村委會處理或賠錢私了,或者會礙于情面不了了之,而只有14.1%的人主動向派出所報案。
(五)對法律缺乏信任
貧困地區的農民對法律仍有遙遠感和缺乏信任。“如果您認為權大,那么是什么因素影響您做出這樣的判斷?”有51.4 %的人認為打官司須找關系,有42.2%的人認為政府部門執法缺乏監督,還有17.3%的人認為法律低效無用,11.4%的人是憑感覺。由于基層執法、司法人員不能嚴格依法辦事,一定程度破壞了法律在農村社會中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致使農民產生了既想依靠法律又不信任法律的矛盾心理,農民不能夠真正體會到法律的有效和親切。
三、推動農民法律意識現代化的對策
(一)統籌城鄉社會發展一體化是根本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我國總體上已進入加速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重要時期。貧困地區的經濟發展滯后,已經成為農村法制現代化和農民法律意識現代化的重要制約因素。因此,統籌城鄉一體化,大力發展農村經濟是實現農民法律意識現代化的根本。只有不斷完善農村市場經濟體制,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發展民主與法制的物質條件和保障農民“平等的社會主體地位”,以逐步縮小農村在思想觀念、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與城市的差距,加速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法制化進程。
(二)積極探索農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關鍵
我國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全社會的法律宣傳教育,“目的在于讓全體社會成員獲得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情感,確立法律信仰,”這種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農村地區所取得成效低于預期值。因此,首先要從發展的視角搞清楚現階段農民對法律的需求,這樣才能避免形式主義普法,提高農民學習法律的熱情和自主性,同時要加大投入,突破陳舊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將普法的重點放到現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傳上來,提高農民對法律的深層認識。
(三)培育與改善農村法治環境是保障
篇2
一、失地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成因探析
失地農民是農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律意識培育在于農民對法律的認同和信任,蘊含了其對法律的了解、理解、評價、信仰和需求等要素。筆者將失地農民的法律意識概括為:失地農民對現行法律的認知和信任,對現行法律現象中法律主體權力和義務的評價,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判斷,集法律認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評價于一體。
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我國失地農民法律意識現狀,本文通過調查問卷的形式對商丘市周邊的農村進行了抽樣調研,并區分不同年齡、性別、文化程度,共發放問卷300份,實際收回206份,其中有效問卷050份。統計結果如下:
通過表、表2的統計數據可知,失地農民是在被動的接受法律知識,他們對土地被征用政策缺乏全面了解,有833%的農民不同意政府的賠償方案,564%的人選擇忍氣吞聲,762%的人最終可能會因對法律的不信任選擇妥協進行私了,2548%的人會采取暴力手段,一小部分情緒過激者會選擇輕生。雖然樣本有限,但足以看出失地農民法律認知度低,法律維權意識淡薄,普遍存在輕視法律的現象,法律認同出現危機,之所以如此,原因如下:
中國傳統文化輕法思想的負面影響。“和為貴”是中國傳統文化“一以貫之”的傳統美德,“無訟”“厭訟”一直被人們所推崇,“禮治”“德治”道德化的痕跡已經在人們心里打下深深烙印,尚公、重禮、貴和的社會觀念滲透到方方面面,并在很長的時期內不會淡化。長期以來人們的思想一直被其制約和束縛,在“人治”思想中無限放大了權力的功能,法律成了權力的附屬品。雖然在農村傳播法律文化做了大量工作,但收效甚微,“法治”思想在農民的思想范疇里明顯被邊緣化,人們在感情上不愿意接受現代社會所倡導的“法治”,法律更多地流于形式,程序正義則被束之高閣,無人問津。
受傳統文化的影響,當失地農民這一特殊群體遇到征地拆遷糾紛時,因缺乏法律維權意識往往更多地傾向于以忍讓、協商、調解等手段解決糾紛,訴訟途徑被忽視。傳統文化的輕法理念對失地農民的法律意識培育產生了直接的負面影響。
2法律文化在農村傳播存在制度。首先,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模式是阻礙農民法律意識形成的重要瓶頸。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模式使農村的經濟遠遠落后于城市,農民已經習慣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簡單質樸生活方式,他們滿足于現狀,缺少利益驅動,法律需求欲有限。“貧窮和愚昧是實現民主和法治的障礙,因為民主和法治是人類文明的產物和標志。”[2]由于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模式的影響,城鄉法律文化在發展水平和結構特點上凸顯出巨大反差。而經濟水平的制約和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農民突然失去土地,感情明顯受創使他們更是無暇顧及了解與學習法律。權利、自由、平等的現代法治與失地農民的現實生活距離遙遠,法律傳播受阻。農村法律文化現狀與城市法律文化發展的嚴重脫節,使失地農民法律意識的形成與拓展受到限制與約束。
[JP2]其次,農村的普法教育嚴重滯后。農村經濟的滯后導致了教育的落后,盡管我國已經開展了全民普法教育,農民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農民的法律需求也明顯增長,但總體看來,普法工作的力度還存在不足,普法人員嚴重短缺,沒有專業的普法隊伍,普法內容過于形式化,對失地農民的法律維權教育涉及較少,再加上普法對象文化水平較低,對于法律知識的理解十分有限,這諸多問題的存在,使農民的法律維權意識還處在較低水平。且在法制教育上中國傳統思想往往重實體輕程序,偏重于對責任和義務的宣傳,忽視了法律正義程序的宣講,大多數失地農民根本沒有途徑去獲知什么是實體法,什么是程序法,更談不上如何使用程序法維權。失地農民征地問題涉及更多的恰是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糾紛,用到的正是程序法中的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而失地農民的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知識幾近空白。農村的現實情況是農村的普法教育還不完善,還存在制度性的缺失,法制教育相對于總的教育資源還很薄弱,農民很大程度上是隨意性地了解法律,接受正式法制教育的機會較少,接受程序法的宣傳教育更是少之又少,法制宣傳不到位。落后的法律教育宣傳與農民的法律知識需求存在著較為明顯的矛盾,影響了失地農民法律意識的可持續發展。[JP] 再次,漫長法律訴訟過程及高額的訴訟費用加大了農民選擇走法律程序的風險。盡管我國
司法在程序和實體上都嚴謹嚴肅,在制度上主觀上也是為了方便人民群眾,但“訴訟成本較高、司法資源短缺壓抑了農民依法用法的欲望”。[3]訴訟時間長,增加了失地農民的精神負擔,訴訟費用高讓失去土地生活已拮據不堪的農民更是雪上加霜,萬一訴訟失敗還有承擔雙方的訴訟費用的風險。久而久之,失地農民不愿再選擇法律維權。 3涉及失地農民的法律體系不完善。農村法制建設基礎薄弱,法律體系不健全,涉及失地農民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阻礙了失地農民法律意識的拓展。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制定和農民的現狀之間存有較大距離,農村立法不完善,現有的法律不能適應失地農民當前的需要。雖然我國多次頒布惠農政策,但涉及農業和農村的法律法規還較為薄弱,現有法律法規中涉及失地農民的更是嚴重不足,并且存在責任模糊現象,使失地農民無法適從。
二、提高失地農民法律意識的可行舉措
積極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為突破傳統輕法觀念奠定物質基礎。中國人經過五千多年來的文化洗禮,形成了充滿親情的倫理型社會,滲透于社會各個角落的道德規范使敦厚的失地農民缺失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輕法、畏法的傳統思想根深蒂固,失地農民的集體認同是義務意識應該凌駕于權利意識之上,義務本位思想阻礙了人們對法律規范的理解,最終導致失地農民對法律介入有一種潛在的消極意識。突破傳統文化的禁錮,改變失地農民的法律意識現狀,必須積極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4]從馬克思的觀點可以看出,影響人們思想的深層原因是經濟基礎的制約,要想改變這一狀態必須改變當下失地農民的經濟狀態。權利、自由、平等的現代法治思想是在較高生產力水平上建立起來的,培養失地農民的法律意識首先要加大農村經濟發展的扶持力度,提高失地農民的經濟地位,如此,才能為培養失地法律意識形成理性維權的思維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
2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優化法律服務體系。失地農民是農民中的特殊群體,既具有農民的一般屬性,同時又有農民失地的特殊性。針對失地農民身份的二重性,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服務體系。
首先,就農民的一般屬性而言,農村教育發展可為農民法律意識培養提供豐富文化基礎,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必要途徑。“農村是社會的基礎,改造社會必須從改造農村著手,而改造廣大農村,必須從發展農村教育入手。”[5]中國有9億多農民,農村教育在實現現代化的過程中具有全局性作用。但是“我國農村教育發展的最大問題依然是總量問題,也就是教育資源供給不足,特別是優質教育資源不足,與城市形成很大反差。”[5],所以為了培育失地農民的法律意識,需要從改善農村教育辦學條件優化教育資源方面抓起,為農民吸收新知識及貫徹民主和法治掃除制度。只有農民的文化水平再上新臺階,農民文化素質才>,!
其次,就失地農民的特殊性而言,失地農民是一個特殊群體,是社會上極不安定的因素,是和諧社會建設的潛在威脅,提升失地農民的法律意識是當下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為此,應優化以下法律服務:第一,加大普法宣傳工作,創新普法宣傳形式。普法教育不能僅僅停留在形式上,要真正讓法律知識進入失地農民頭腦,使他們從傳統的“人治”思想桎梏中徹底解放出來。創新普法教育形式,就要充分發揮大學生村官的優勢,要根據不同地區失地農民的具體情況制定出符合農民實際的普法計劃,特別是通過大學生村官自身的領悟把例如《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晦澀難懂的法律知識從抽象轉換成農民能夠理解的簡單易懂的法律知識。如果條件允許還可以就與失地農民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暫行條例、司法解釋等進行搜集整理,組織法律知識宣傳小組或團隊,用通俗易通的語言形象地描述出來,并結合當地新出現的一些實際案例,整理歸納,編寫出專門的教材,有步驟、有秩序、有針對性地對失地農民進行普法教育,培養其理性思維。第二,有針對性地定期開展有關失地農民的法律講堂和咨詢服務。要結合實際案例定期做專門的法律講堂,用農民生活中的實際案例,以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法律知識的宣傳,特別要針對當事人在征地拆遷行為中如何判斷利益損失,如何維權的問題進行重點講解。如對合法征地拆遷所致損失運用行政補償進行維權;而對違法征地拆遷所致損失則需要選擇程序法中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有效維權,以最大可能挽回損失。要對當事人維權方式加以引導,避免極端維權,要選擇理性維權走法律途徑。同時設立專門的法律咨詢服務站,以方便及時地解決失地農民在維權過程中就有關法律事務問題的問詢,化被動接受到主動學習。第三,加大對失地農民的法律援助和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以促進司法資源均等化發展。針對訴訟費用較高,訴訟時間較長這一問題,應加大對失地農民法律援助的力度。要最大限度地為失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減免法律服務費用,只有訴訟成本越來越低,失地農民才會更主動選擇法律途徑進行維權。同時,政府良好的政策支持有利于增強失地農民的訴訟意識,政府可以設立專門部門對農村現有的法律資源進行整合,對當地失地農民法律援助的需求進行統計,并制定出經費預算,給予適度財政撥款,以確保法律援助的順利進行。
3加快完善有關失地農民的法律法規。促進農村法律文化發展,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要根據失地農民的現實需要制定出更加完備的科學的法律和制度,排除權責不分,規定模糊的語言,使失地農民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核心,加強司法體制改革,司法公正是法律信任的重要保證,堅決杜絕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的隨意性,避免滋生腐敗行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加失地農民對法律的信任感。“執法必嚴”是關鍵,確保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的公平、公正。“違法必究”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和集體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以樹立法律權威。要通過完善和健全農村法律體系制定出適合失地農民的一系列具有可操性的法律法規,讓失地農民看到希望,使他們的訴求理性的有步驟、有程序地表達出來。
三、小結
篇3
關鍵詞:農民;法律意識;權利保障;農業大省
全面建成法治社會目標的實現,不能僅著眼于法律人或者經濟基礎較好的人群的法治意識水平,全民的法律意識與權利保障意識均提高到一定層次,才可以稱之為全面建成法治社會。農民階層恰恰普遍代表著經濟基礎和法律意識相對較低的階層,尤其是農業大省中的農民。
1農業大省中農民法律意識的特殊性
農業大省是指第一產業在本省GDP產值中占據較大比例的省份,這些省份多具有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地區位置相對偏遠、工業化進程相對落后的特點。在農業大省中,務農人員數量龐大,并且相對于其他工業化水平較高的省份,農民的經濟狀況也相對更差,是真正能代表社會經濟基礎最低水平的人群,是社會中相對弱勢的群體。2015年海南省第一產業增加值為854.72億元,地區生產總產值為3702.76億元,第一產業占比為23.08%;而2015年江蘇省第一產業增加值3986.05億元,地區生產總值為70116.38億元,第一產業占比僅為5.68%。2014年我國第一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為9.20%,按照這一比例,有17個省第一產業占比超過了全國水平,占比前十名的省份分別為海南(23.10%)、黑龍江(17.68%)、新疆(15.60%)、云南(15.50%)、廣西(15.40%)、貴州(13.79%)、甘肅(13.20%)、四川(12.40%)、河南(11.90%)、河北(11.70%)。通過數據對比分析可以發現,從農業占比角度來看,海南省為名副其實的第一農業大省;即使是通過農業產值對比,海南省和江蘇省的產值也存在著極大的差距。所以農業大省中,農民的收益將遠低于經濟發達省份的農民收益。農民的經濟收入水平從多方面影響其法律意識的形成。古人云:“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首先,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民尚需為生活而打拼,自然疏于關注法律制度對其影響,只有關系到自己切身利益之時,才產生對于法律的需求,其法律意識相對于其他群體以及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民階層則更為欠缺。其次,經濟欠發達的農業大省,多處于偏遠地區,偏遠地區基礎設施建設不夠完善,信息傳輸能力較低,農民與外界接觸的途徑也少,其法律意識淡薄,也就難以避免。加之海南省少數民族眾多,利用日常習慣解決矛盾糾紛的現象也十分普遍。最后,農民本身接觸法律的機會也少,同時有天然的不認同,法律基本知識的匱乏,也導致其做出不利于自身甚至是違法的舉動,卻缺少預防和救濟的途徑。對于法律,農民部分還停留在畏懼層面,甚至仍然認為法律只是刑法,只跟犯罪有關。這些都事實上產生了農民群體相對于其他群體,以及農業大省農民相對于工業化程度高的省份農民,法律意識的特殊性:其法律意識相對欠缺。
2農業大省中農民認識的法律
為了了解海南省農民對法律的看法,筆者采取了調查問卷和走訪調研的方法,與正在務農的臨時工一起進行玉米授粉作業,通過向他們提一些問題來獲取他們對法律認識的大致情況。問題主要涉及三方面,調查人群年齡20~50歲,問卷共100份。
2.1農民與法律的距離
通過設置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常遇到法律問題?”來調研農民與法律之間的距離。在調研的結果中,肯定的回答占據了78%,否定性的回答占據了22%。由此可以看出,隨著法治社會建設的推進,農民與法律的距離還是拉近了很多。特別是受過一定教育的20~30歲的年輕人,對法律有一個基本的認識,至少知道法律是一種規范、日常生活中的準則。通過與他們交談得知,他們比較關心的是繼承、民間借貸、土地承包等一些問題,多涉及鄉里的一些民事糾紛。農村一家多子的現象還較為普遍,對于30歲左右的子女來說,多有3~4個兄弟姐妹,所以繼承問題是他們最多關心,也最急迫地了解法律上規定的問題。令人比較驚訝的是,對于輕微的刑事犯罪,他們反而不會很在意,甚至不知道某些行為已經構成犯罪。調研中否定性回答大多是年紀較大的農民做出的,他們認為法律與他們太遙遠,基本用不到,吃飽穿暖更為重要,發生糾紛,有自己的方式解決。
2.2農民對于法律公正性的看法
通過設置問題“你認為在日常生活中執法司法大多是公正的嗎?”來獲取法律的公正性在農民認識中的情況。48%的被調研者認為基本上是公正的;25%的被調研者認為不公正的情況存在,進一步探尋,他們認為權力和金錢可以發揮更大作用。還有27%的被調研者難以理解執法和司法是什么,不理解這個問題想問什么,也不理解政府的行政人員的權力是來自于權利機關的授權,要由法律規范。進一步詢問,他們認為談這些離生活還是比較遠,一般不會涉及,可能還是公正的。對于這個調查結果,是有一些失望的。回到第一個問題,在農民的意識中,法律,并非一個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無時無刻不運用的東西。相對于糾紛發生后的法律救濟途徑,大多數人望而卻步,不僅僅是對法律公正性存在信心不足的原因,也因為他們不熟悉司法,認為司法的成本是極高的。有一位做臨時工的“阿姐”詢問關于律師的問題,她認為律師收費應該會特別貴,大概要幾萬,而且不請律師沒法打官司。筆者的解釋是,律師收費會跟各地不同經濟收入情況不同,并非任何案件費都會很高。但是最讓筆者感到法治推進之難的是,她不知道“法院”這個名詞,據她所說“一旦有糾紛,可能還是要去‘法律所’解決的。”
2.3農民腦中守法的概念
為了探尋被調研者守法用法的情況,調查問卷設置了問題“你會選擇法律的途徑解決問題嗎?如果不是,會通過什么途徑?”調查的結果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公正性調研效果不理想的原因。32%的被調研者認為,他們是愿意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現實中的問題的,44%的人認為遇到糾紛在非訴訟不可的時候才愿意通過司法途徑解決。24%人認為司法途徑太過繁瑣,費用可能也不低,更何況不一定能達到自己想要的結果,所以不愿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對于如何解決糾紛,進一步追問,可以發現,農村如果發生糾紛,村委會成員,可以發揮比較大的作用,而他們則多是以調解為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村委會本身是村民自治機構,可以發揮協調鄰里之間的矛盾糾紛的作用,這也是絕對值得提倡的。村中長者的調解作用,也是發揮鄉規民約作用的一種途徑,也有助于提高效率,并且對于穩定村中和諧也有很大貢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糾紛,都可以通過協調解決來完成,在與村民交流過程中,筆者發現,其所說的協調解決糾紛不僅僅局限于簡單民事糾紛,對于故意傷害、放火等犯罪行為,竟然也可以協調解決。村民談到如果打架了,把人打傷了就要老人出來協調解決醫療費和賠償問題。甚至有人提到,有人喝醉酒放火將他人所有的倉房內物品點燃,造成倉房嚴重燒毀,若非及時發現撲滅,將產生對公共安全極大的威脅,然而,行為人本身卻并沒意識到這已經是嚴重的犯罪,而最后事情也是由村中長者協調解決。
2.4對比討論
將調查分析與之前學者的調研結果做對比分析,可以得出相應結論。1999年時,有學者對全國16個省農民法律意識進行了問卷調查,得出了“我國農民的法律保護意識較差”的結論。時至今日,法治社會的建設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強調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強調人人懂法守法用法。在經濟發達的城市和信息較通暢的農村,普法工作確實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如同經濟發展一樣,普法建設也存在不均衡的問題。農業大省中農民的法律意識仍然相對淡薄。通過簡單地調查,可以發現在工業化發展程度不高、經濟欠發達的農業大省,最為貧苦的農民群體的法治意識遠沒能達到我們希望的水平,其產生的危害不在于我們無法達成全面法治的目標,而是真真切切地在于當農民需要法律來保護自己之時,不懂得如何運用,在農民應當享有權利之時,卻只能任人宰割,而求救無門。法治并不是一個口號,而恰恰如所說,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需要從政府、社會和農民個人的角度來共同努力。
3農業大省中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與權利保障的完善
3.1提高農民收入,改善收入結構
增強農民法律意識,最根本的途徑是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正如調查問卷中所展現出來的,農民認為法律離生活較遠,不如工作掙錢更實在一些。所以,提高他們的經濟水平是他們能夠愿意了解法律、懂得法律的基礎。對于海南這類的農業大省來說,第一產業比重相當高,第二產業相對落后,農產品的價格波動很大。舉例來說,海南的豇豆角產量很大,然而其價格卻根據市場需求浮動很大,高時10元/kg,低時不足2元/kg。農民難以掌握市場動向,只能任由虧損。所以政府應當發揮經濟調節的輔助作用,幫助農民尋找穩定的收購商,通過收購商的收購計劃來引導農民適當種植,以免造成供過于求而導致價格跳水的情況。同時提高農民收入必須創新科技,改善產業結構,對于產量過剩的農產品可以進一步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這就需要農業大省加快工業化步伐,并且打通銷售渠道,降低運輸成本,彌補工業化大省農產品需求缺口,優勢互補,促進經濟發展。
3.2提高農民教育文化水平
在調研中發現,對于20~30歲的務農人員,他們大多對法律有相對較高的認識水平。他們大多是經歷過一定的基礎教育,也易于從信息渠道中獲得對法律的基本認識。而對于部分年紀較大的務農人員,他們大多文化水平較低,也存在不識字的現象,對他們來說,法律意識則十分遙遠,基本不知道法律為何物。所以堅持提高農民的教育文化水平,也可以為法律意識的增強鋪平道路。
3.3將政府的普法活動和法治宣傳落到實處
對于普法工作而言,村民大多存在抵觸或漠然的態度,如果僅僅是做口號性的宣傳,并不能引導農民的關注,自然難以將普法的作用發揮出來。通過被調研者對筆者的一些咨詢,發現他們并不是不需要法律知識,反而十分迫切地想要弄清一些問題,維護自己的權利。對于繼承、土地、借貸等問題尤為關心,所以普法不妨真正地去想農民所想,為農民普及基本的、常用的、落到實處的法律知識,這樣,農民是樂于接受的,普法工作也可以取得實效性的進展。
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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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Abstract: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n legal consciousness of a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in Ningxia include economic and religious factors, law enforcement and justice factors, cultural education factor. And raising the level of legal consciousness of a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in Ningxia is an integrated system process, needs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and support of the entire society. Interview on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a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in Ningxia and the study will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for other minority areas, which has a certain degree of representation.
關鍵詞: 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問題;對策研究
Key words: Ningxia a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the legal awareness;problem;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14-0328-02
0 引言
寧夏地處祖國西北、黃河中上游,總面積6.64萬平方公里,海拔1090-2900米。自古就有“天下黃河富寧夏”之說。寧夏大力發展勞務產業,每年轉移農村勞動力70萬人以上,農民工在二、三產業從業人員分別占到60%和70%,已成為寧夏二、三產業的基本力量。80、90后新生代農民工成為農民工的主力軍,30歲及以下農民工占到農民工總量的62%。
2013年春節期間,筆者以訪談的形式,對戶籍在寧夏的80、90后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進行了分析和研究。調查工作由筆者組織寧夏大學學生實施,以入戶隨機調查為主,結合部分行業調查,基本涵蓋了寧夏各個地區。調查結果較為客觀地反映出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現狀。
1 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存在的問題
1.1 法律知識缺乏,無法滿足現實需要
您知道我國都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規,調查見表1。
調查表明,寧夏新生代農民工對我國法律、法規還不夠了解。了解婚姻法和勞動合同法高于憲法和刑法。調查顯示,只有不到1/2的被調查者回答知道勞動合同法,而超過1/3的人回答知道婚姻法,1/5的人回答知道憲法。因此,新生代農民工對我國法律、法規的了解仍需提高。
1.2 法律意識脆弱,維權護法精神欠缺
如果您的雇主有意拖欠您和您工友半年的工資,您的首選做法見表2。
寧夏新生代農民工對“找熟人協調”的選擇率高達46.7%,而對于向法院的選擇率則低至6.7%,甚至遠遠低于對“找老板協調”的選擇率。這一現象反映出公眾在法律保護問題上對社會關系的依賴和對法律的強烈排斥。
1.3 法律意識受到宗教影響很大
寧夏新生代農民工的法律意志脆弱,維權護法的精神較為欠缺,普遍存在擔心麻煩、恐懼報復、權利麻木等情況。在當地回族中,法律意識還較大程度地受到宗教,尤其是《古蘭經》的影響。當面對相關的法律問題時,他們更習慣用而非法律規范來分析和解決問題。出當地回數民族法律思維方式的感性化,即對自身的行為調整傾向于自律或者是私了,法律因素還難以成為他們思維或決策中的主導因素。
2 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對策研究
2.1 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現狀的形成原因
2.1.1 經濟因素 西部地區的社會經濟條件決定了提高農民工法律意識水平必須將經濟建設作為基礎工程。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環境法律意識特別受到社會總體經濟條件的影響和制約。在經濟發展水平低下的社會里,人們最為關注的是衣食住行問題,法律意識是居于第二位的。
只有市場經濟越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才能越提高,才能為法律意識的提高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目前,寧夏一些地區還屬于國扶、省扶貧困縣,還有很多人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甚至連溫飽水平都達不到,這在很大程度上對人們的法律意識水平造成了影響。例如,訴訟作為糾紛的解決手段比起其他私力救濟方式來說需要耗費更多的財力這就讓人們在選擇運用訴訟手段時多了一份顧慮。
2.1.2 宗教因素 寧夏新生代回族農民工對伊斯蘭是無比虔誠的,他們將《古蘭經》作為生活準則置于生活中的首要位置,一般人對這些準則都能予以自覺服從和遵守。而對于法律,在大多數情況下,寧夏新生代回族農民工也都是認可和遵守的,但他們對于法律的信賴程度遠遠低于《古蘭經》。
由于回族伊斯蘭習慣法作為一種嚴格的內控性生活制度,其嚴格的私密性和族群性實際上有可能對國家法律的實施產生一定的阻隔和消解作用,比如當回族伊斯蘭習慣法中的某些規定一旦與國家法的價值追求不一致的時候,這種可能即會變成現實,它往往削弱了國家法律在回族社會中的權威和效力。它會影響到人們對國家法律的認知程度,甚至會誤導人們輕視國家法律。
2.1.3 執法和司法因素 從對寧夏新生代農民工訪談中我們可以看出,新生代農民工對法的實現缺乏信心,而造成這一結果的最主要原因就在于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存在的不公正現象,執法不嚴、司法腐敗導致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在當地群眾的眼中不過是金錢和權力的玩偶。以普法為主要形式的法制教育、宣傳活動對于提高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水平的作用,可以說是雖有成效,但并不顯著。問題的關鍵在于,對法律至上的確信和觀念的形成不可能只靠宣傳和教育,對社會大眾而言,更要靠具體的法律經驗的感知。因為對于觀念確信乃至信仰堅守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語言的說教,而是行為的感召;不是一般的倡導,而是具體的示范。而這種感召與示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法律自身的尊重、服從與遵守。
2.1.4 文化教育因素 寧夏新生代農民工的文化教育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他們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知識與文明相伴,而文明是法律意識現代化的主觀要件。當然,我們不能簡單地說受過文化教育的人或有較高文化水平的人其法律意識水平一定高,但是可以肯定,一個人如果是文盲或半文盲,對于他知法和守法無疑會形成嚴重的障礙。經過對寧夏新生代農民工訪談情況的統計,我們可以看到寧夏新生代農民工受高等教育的程度較低,文化素養普遍不高。寧夏的教育事業發展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例如辦學力量薄弱、教師隊伍整體素質較低,教育手段落后等,這些因素在制約當地回族族受教育程度的同時也阻礙了他們法律意識水平的提高。
2.2 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現狀的對策研究
2.2.1 在清真寺管理委員會中設置兼職法制督導員。建立、健全對清真寺管理委員會成員及阿旬的法制宣傳、培訓制度。清真寺在回族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開展和進行各種宗教活動的地方,也是回族聚居區信息交流的中心,所以要通過強化和提高清真寺管理委員會成員和阿旬的法律素養來發揮清真寺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法治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清真寺中的法律督導員不僅肩負為管理委員會成員和阿旬在自主管理的過程中提供法律幫助和指導,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各種形式對管理委員會成員和阿旬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
2.2.2 拓寬新生代農民工學法渠道。利用網絡這種新型宣傳媒介進行法律宣傳,拓寬新生代農民工學法的渠道。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組織法律宣傳人員將與新生代農民工生活息息相關的一些法律知識編成通俗易懂的順口溜,將新生代農民工可能感興趣的典型小案例采用漫畫、照片等圖文并茂的生動形式進行展現,并創建專門用于法律宣傳的《法律手機報》,通過手機短信的形式免費向新生代農民工發送。在一些新生代農民工經常瀏覽的網站和一些門戶網站上,將針對新生代農民工的法律宣傳內容放在醒目位置。當然,在內容的選擇上也需要注意案例的典型性和用語言的生動性,從而引起新生代農民工的注意,調動其學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對于一些因經濟困難無力購買手機的農民工,可以采用政府發放通信費用補貼或政府直接購買的形式,提高農民工的手機擁有率,從而擴大手機和網絡這兩種新型宣傳媒介的影響力。
2.2.3 加強“普法”宣傳力度,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水平。可以采取培訓班、講座、科技推廣等形式,內容包括:①法律、法規教育:為農民工講解《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農民工維權常識等法律知識,進一步增強農民工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讓農民工知法、懂法、用法,更好地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②可持續發展教育:強抓教育培訓,提高農民工的整體技能水平。政府在農民工在職培訓上擔任重要角色,通過和當地的職業院校聯系,以政府采購方式建立農民工培訓基地,在培訓經費、師資力量予以支持。建立健全農民工在職培訓機制。③文化修養和綜合素質教育:提高寧夏新生代農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法律意識的提高是一個系統工程,它與人的自身素質和整個社會環境都有直接關系。在直接進行普法教育宣傳的同時,也要注意培養人們的競爭意識、市場觀念和現代價值觀念等,這與提高人們的權利意識、契約意識,促進法律意識的現代化是相輔相成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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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農民工法律知識勞動力轉移法制教育
農村勞動力轉移中農民工面臨的環境分析
(一)農民工轉移前后面臨不同的制度環境
由于城鄉二元社會的分割和對立,農民工在轉移前,長期生活在相對封閉的農村社會環境中。他們沿襲傳統社會靠地域范圍內的相關主體對風俗、道德、習慣、禮制、規約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認可,靠宗法、血緣、情感、心理認同及社會輿論來維持和調控社會關系,基本不依賴或者較少依賴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這導致農民對國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夠,法律知識欠缺,輕法、畏法、無訴意識還在很大的范圍內盛行。而城市發展長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傾斜,工業化、現代化、市場化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法制化的過程,市民主動地學習法律并自覺地運用法律規范調節社會關系已經成為客觀事實。城鄉分割的這種制度安排,使農村勞動力在轉移后面臨截然不同的社會環境,迫切需要對法律“補課”,以適應轉移后的環境,迅速融入市場經濟的大潮。
(二)農民工轉移前后面對不同的經濟環境
主動接觸、自覺學習是增加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的根本途徑。而主動接觸的前提是人們對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護其經濟利益的需求。農民工在轉移前,長期從事農業生產活動,市場化程度低,經濟關系簡單,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國家法律制度來調節、保障其利益,農民就沒有主動學習法律的動力。轉移后,農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場經濟的洪流,市場經濟本身就是法制經濟,市場規則由法律規范來保障和調節。經濟環境的變化,凸顯出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外在的市場壓力和農民工迫切轉移的內在動力相結合提升了農民工增強法律意識的愿望。
(三)農民工轉移時面臨的工作環境
農民工工作不穩定,經常在城市和農村中徘徊流動。即使轉移順利,也可能在各個不同的城市之間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們數量龐大,年齡差異大,文化素質偏低,分布行業廣、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相對較大,沒有固定的休息時間。這種特點使勞動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時很難對他們進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為流動性太強難以保證參與率。這種兩難境地,常使對農民工的普法宣傳流于形式,難以落到實處,形成農民工普法的盲點和真空地帶。
“公民的法律知識是現代法律觀念的物質基礎,它使得人們對法的性質、價值、功能和作用有一個科學的、正確的認識,并以此作為公眾自覺守法、護法的知識基礎”。通過法制宣傳和教育,有助于增加農民的法律知識,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強其對法律的認同和信仰,達到自覺地遵守法律、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轉移的目的。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影響農村勞動力轉移問題
(一)影響到農村勞動力能否順利轉移
由于法律知識缺乏,農民外出務工經商時,還是首先依賴于親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倫理化與道德化建立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因為這種信任,農民在求職時對介紹人、職業中介和招聘單位減少了警惕,放棄了招聘資格、招聘手續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審查。結果不斷有農民遭遇虛假招工、非法招工,輕者以報名費、工作押金、保證金等方式被騙財騙物,嚴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傷害。這使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產生巨大的疑慮,嚴重阻礙了勞動力的正常轉移。
(二)影響勞動合同簽訂和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履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對于農民工來說,勞動合同不過是一紙文書,可有可無,找到工作意味著有活干,就可以賺到錢,而不問及由什么來界定他們在工作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誰來保障他們的工資和勞動的基本權益。由于沒有簽訂合同,沒有在合同中具體詳細地規定農民工各種權益的行使方式、時間、違約責任等條件,結果,侵犯農民工權益的事情屢屢發生。
(三)影響轉移后的生活狀況
法律知識缺乏,使得農民工的報酬還經常被克扣、拖欠。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調查顯示,農民工被克扣過報酬的,占被調查農民工總數的兩成、被拖欠過報酬的占被調查農民工數的兩成。
農民工不清楚相關法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沒有約定具體的支付方式,結果常被拖欠工資,使農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為討薪采取極端方式也屢屢發生。打工難,討薪更難,成為農民工的心聲,成為阻礙農村勞動力順利、持續轉移的重要因素。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勞動時間過長,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傷害。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長時間超負荷的勞動使其長期處于緊張狀態,極大地損害了農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時減少了農民工進修培訓的時間,使其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難以得到提高,長期停留在重活、臟活、累活、難活、險活的范圍之內。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生產和生活安全無保證。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但是,常有企業為了經濟利益違反這些法規,而農民工為了保住飯碗,也聽之任之,有的甚至幫助企業欺瞞有關機關的檢查。由于缺乏勞動安全保障,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職業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終給自己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率低,缺乏保障。農民對各項社會保險的法規基本都不了解,認為只有工資才是自己勞動所得,繳付保險金是一種迫不得已的開支,很少把國家法律規定上繳的各項保險金作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權益。由于參加社會保險率低,農民在遭受損失和困難時只能自己默默承擔,因此而致貧、返貧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四)影響到勞動力轉移后農民工的職業穩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衛的武器。而農民工法律知識的缺乏、法律意識的低下,使其在正當權益遭受侵犯后,還是求助于自己最為便利的鄉土資源,導致權益難以維護。據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的調查顯示,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固定崗位就業的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占16.92%,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找親友幫忙的還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農民工還選擇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關部門舉報等。而且,依賴法律維權的時間、資金成本又太高,農民承擔不了。在維權無門的情況下,一部分農民工選擇退出打工潮。
(五)引發轉移后一系列社會問題
一些文化技術水平低的農民長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無法拿到報酬,或為了維權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頭,成為無業游民或貧民,給城市的治安、衛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帶來了一系列困難。而法律知識缺乏加上經濟上的貧困往往使其鋌而走險,偷盜、搶劫等各種“自救式”犯罪活動也因此而生。農民工因為被拖欠工資、工傷等權益賠償等引發各種突發事件,致使勞資沖突呈激化態勢。
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農民工法制教育對策
(一)夯實農村基礎教育并強化法律知識教育
首先,在基礎教育階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大綱,保證課程的安排落實,配備兼職或者專職的法律人員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使法制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一個環節能得以落實。其次,農村學校法制教育要與農村社會的經濟實際、生活實際緊密結合,幫助學生運用法律基本知識來正確認識和理解生活中各種現象和問題,使學生能學有所思、學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觸,來影響家庭其他成員。再次,要把教學的重點放在基本法律觀念的培養上,通過對《憲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學習,促進青少年權利意識、契約觀念、訴訟意識的形成,為農村勞動力轉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識來源。
(二)舉辦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專業法律培訓
各級政府要健全針對勞動力轉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勞動力輸入和輸出政府都要針對勞動力轉移的具體情況進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終注意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和優勢,按職能分工,實行齊抓共管,協同行動。最后,建立勞動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學習課程對接和交流轉移制度,使農民工的法律學習能夠通過信息系統的記錄而轉移,從而全面監控、保障學習過程,使農民工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得以切實提高。
(三)在農民工職業技術培訓中滲透法制教育
我國農民工的職業技術教育逐漸發展起來并形成一定的規模。據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的調查顯示,有50.20%的農民工參加過職業技能培訓。農民工認可職業技術化教育,在其中滲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的職業技術資源,向協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術、裝潢設計的培訓中增加《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內容,增加法律課程的內容和課時量,將技術課程和法律課程的內容銜接起來,使技術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結合起來,使農民工既體會到技術對找工作的意義,也懂得相關技術對自身安全、身體健康、社會環境和社會秩序的影響,使勞動力的轉移更加健康和穩定。
(四)加大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以此為契機,應加強法律援助制度建設,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長效機制。首先,應該健全專門針對農民的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提供免費咨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駐華代表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以及商務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動律師深入參與農民工法律援助”項目,在一年之內建立起覆蓋21個省的工作站。這些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項目應該在更大的范圍內多層次、全方位地展開。其次,在資金保障上,建立由國家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時輔之以社會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國際資金的援助。第三,建立農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統,集中參與援助的法律專家和律師、典型案例、受援農民的相關情況、案件處理過程和結果,使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參與者有一個交流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資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真正幫農民工解決法律后顧之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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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 海原縣經濟發展與當地人民法律意識水平的現狀
海原縣位于寧夏中部干旱帶,屬黃河中游黃土丘陵溝壑區,地形復雜,地貌類型多樣,山地、黃土丘陵、洼地、河谷川地等呈帶狀交錯分布,由于氣候干旱,森林覆蓋率很低,水土流失嚴重,自然條件惡劣。海原縣有耕地512.3萬畝,其中水澆地48萬畝,以旱作業農業為主,產量不穩且低,農村經濟發展緩慢。它是一個以回族為主體的少數民族聚居縣,回族人口占總人口的71%左右。其惡劣的地理環境、眾多的民族類型以及民族的、宗教的、傳統的文化混合性決定了這樣的西部大開發,不應是就單純的經濟發展提供策略,而應是社會結構的全面調整,其中相當重要的是提高當地人民的法律意識水平,促進當地人民法律意識的現代化。
近幾年來,海原縣有關政府部門對提高當地人民的法律意識水平做了許多努力,當地人民對法律的認識有所改觀。但與沿海較發達城鎮相比,當地人民法律意識相對淡薄。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
(一)落后的經濟狀況的制約。當地居民所生活的氛圍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自然經濟或半自然經濟階段,交易形式的簡單性和單一性,鉗制了現代化的法律在當地發揮的作用,淡化了法律與人們生活的密切程度,影響了人們接受法律教育的積極性,使得人們缺乏利用法律維權的意識。
(二)傳統文化的消極影響。其一,“厭訴”觀念深深地影響著當地人民,時至今日,當地人民懼法尚情、不愿涉訴,把大量的沖突與糾紛交由阿訇、村委會或基層政府,通過法律以外的調解以及根據舊風俗和地方上的意見來解決。其二,當地長期處于自然經濟的狀態,傳統“人情”觀念甚強,其必然結果是對人根據與已之親疏遠近區別對待,這不僅直接影響司法機關的獨立工作,也使法律在當地的威性大大降低。其三,中國傳統人治、官本位、權或錢大于法的思想使當地民眾匱乏法律信仰,法律難以在當地樹立起權威性。
(三)教育水平低下和法律教育薄弱的限制。應該說通過海原縣政府機關的努力,該縣的教育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當地人民的受教育層次和人數比例仍然是比較低的,當地民眾對現行法的認知水平差、存在城鄉差異,而且他們的商品化、市場化意識較差,缺乏現代契約意識。通過調查比較,筆者發現在縣城受教育程度高于鄉鎮的受教育程度,人們受教育程度越高對法律的了解就越多,越有可能運用法律這一救濟武器。
二、 提高海原縣人民法律意識的建議
人民法律意識水平的提高是一個需要多種綜合因素共同持久作用的過程,海原縣應在經濟穩步發展和教育水平逐步提高的配合下,抓好“一中心、一特色、兩基本點”,推動當地人民法律意識現代化,從而為經濟持續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土壤。
(一)“一中心”即以普法宣傳教育為中心。針對海原縣的具體情況,筆者認為最直接有效的提高方法是,深入持久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知識,借助各種媒介,采用當地居民能夠接受和消化的方式,把現代法律意識傳送到廣大民眾中去,努力使他們都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用法。
首先,要有合格的普法工作人員。普法工作人員必須經考核達標,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有過硬的工作作風,會運用多種的疏導教育方法。其次,要有科學的普法教育內容。其內容包括:樹立法律權威觀念,摒棄“法律虛無論”,堅定法律信仰;倡導權利本位的意識,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知道如何借助法律來主張權利、保障權利;增強民主監督意識,我們應幫助當地民眾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意識,發揮其在民主選舉和監督中的作用;培養生態觀念,從可持續發展是為了構建人類持續文明的角度講,西部文明的構建就是生態文明的構建,保護和加強西部生態系統的生產和更新能力、改善國人的生活品質、為經濟發展提供良性的資源支撐將是西部對我國現代化建設的最大貢獻。西部的開發應本著生態人的意識,以不破壞生態為原則,實現生態退耕規劃法治化,根據各地區具體情況建立協調的生態保護機制。再次,注意普法對象的全面性。具體而言,就是應加強對本地縣級以下基層領導干部的普法教育,使領導干部能以身作則,帶頭學法、守法、護法。應提高司法、執法人員的法律修養,應進一步推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事制度的改革,積極開展糾錯、先進交流、廉政建設等活動。同時對廣大群眾展開經常性的法制宣傳和教育。最后,要采用多樣化、多渠道的普法方式。
(二)“一特色”即發揮民族宗法習慣的積極作用。民族宗法習慣是在各自族群的社會生活實踐中形成和發展的,與其特定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民風習俗等相適應的習慣、村規和宗教教規。在當代中國,代表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國家法律具有普適的效力,但各種民族宗法習慣依舊發揮著法律所無法替代的作用,所以對待當地民族宗法習慣,應當采取區別對待的態度,對其中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且行之有效的規定,應予以肯定并逐漸地吸收進該自治區的特別立法。
篇7
關鍵詞:呈貢大學城 失地農民 崗前培訓體系 影響因素 建議
一、呈貢大學城當地居民的分布情況
(一)呈貢大學城概況
呈貢大學城于2003年獲得云南省政府批準開始籌備建設,占地43.15平方公里,距市區24公里。近年來隨著昆明市政府和多所大學的遷入,呈貢大學城從2003年的本地戶口不到3萬人,如今已激增到15萬人口的中型城鎮。
二、呈貢大學城失地農民工作性質現狀
大學城自2003年被批準設立到市政府和多所大學的入遷,人口數量在逐日劇增。隨著人口的增加,呈貢大學城的基礎設施和教育配套設施也需要增加。呈貢大學城雖然已劃為城區,但交通不便,離市區甚遠,。此地被國家征收開發大學城后,農民雖然獲得了一筆征收款,可土地所有權已經喪失,農民只能夠另謀出路,維持生計。據筆者調查,發現大學城的失地農民收入來源及工作種類主要有清潔工、建筑工人、跑運輸、個體經濟、種植業、外出務工和其他情況7種[1]。
三、影響呈貢大學城失地農民崗前培訓的因素
(一)呈貢大學城失地農民法律意識薄弱
針對呈貢大學城部分失地農民選擇個體經營的現狀,筆者進行了走訪調查,據了解,覆蓋在大學周圍從事商業活動將近一半的是外地居民,而意料之外的是本地人卻不多。經營最多的是餐館和水果店,其次是零食店、燒烤攤。并且發現,有些小商小販法律意識淡薄[2]。從走訪調查中得出,無證經營的商販一般晚上出動,主要以小飾品和移動燒烤攤為主。
(二)呈貢大學城失地農民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較低
呈貢大學城成人崗前培訓教育體系的構建主要用于解決失地農民在轉型其他行業之前,對所要轉型的行業所需的基本技能的培訓和知識的傳授。目前失地農民受教育的程度普遍較低,多為初中畢業或是小學畢業,高中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的失地農民極少。針對這一實際情況,成人崗前教育培訓體系的構建就必須考慮呈貢大學城失地農民的現實情況,應盡量向他們提供易學、不復雜、科學技術含量沒有太高要求的崗前培訓。這樣不僅能增加失地農民專其他行業的信心,也可以增快他們上崗就業的速度[3]。
(三)缺乏一套規范性、適合失地農民培訓的教材
呈貢大學城雖然在多處設有為失地農民服務的街道辦事處和居委委員會,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面幫助農民解決了一些實際問題,但缺少制度合理、管理完善、專為當地農民進行崗前培訓的機構,更缺少一套規范性、適合失地農民培訓的大綱、教材。成人崗前培訓體系的構建完善,要以呈貢大學城失地農民的實際情況為出發點,制定一套內容詳實、大綱規范,尤其要適合失地農民的培訓教材[4]。
四、關于構建呈貢大學城成人崗前教育培訓體系的建議
(一)呼吁政府部門重視對失地農民崗前培訓體系構建
政府部門不能僅靠國家制定的惠民政策帶動失地農民致富,而要從提高失地農民自身能力方面入手。構建失地農民崗前培訓體系的最終目的就是要提高他們的文化水平、加強他們自身素質修養,提升他們的創新能力,增加他們的就業機會,構建起完善的失地農民崗前培訓體系,必須要引起政府部門的重視,依靠政府部門的力量,從文化知識和生存技能這兩方面進行培訓。
(二)制定一套合理、規范的教育培訓教材,進行針對性培訓
呈貢大學城失地農民的文化程度水平較低,在培訓教材內容的選擇方面,應優先選擇基礎性較強、實用的理論知識,只有把基礎性的知識掌握牢固了失地農民才能去學習有深度的知識。就呈貢大學城失地農民的具體情況而言,必須進行針對性培訓。有些農民需要大眾化的、一般的技能培訓,還有一部分農民需要比較高級的、特殊技能方面的培訓。
(三)開展法律法規的學習活動,提高失地農民的法律意識
法律法規是在對社會人有約束的同時也存在著自由,法律法規賦予了社會人權利,社會人對它也有著不可推卸的義務。對法律法規的認知和學習,應當是呈貢大學城失地農民進行崗前培訓的當務之急[4]。只有熟悉了法律法規,才能在實踐生活中約束人們、規范人們的行為舉止,致使人們的人格向積極方面發展,以致于人們不去觸犯法律。
(四)借助社區力量,完善教育培訓體系。
依托社區的力量,建立失地農民就業服務網絡,面向廣大失地農民實時就業信息,積極舉辦各類招聘會,給失地農民提供全方位的就業服務[5]。加強失地農民就業培訓的跟蹤服務,主動幫助失地農民進行就業技能的更新換代,以便更好地滿足失地農民的就業需求。
(五)利用地理優勢,完善教育培訓體系
目前已經有11所高校已經遷入呈貢大學城內,而失地農民多數已經居住在大學周邊。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失地農民教育培訓的制度和保障措施,確保失地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這是完善失地農民教育培訓內容,編制培訓大綱和教材的基本前提。
本論文系2012年云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基金課題研究生項目“失地農民社區受教育現狀分析--以呈貢大學城為例”成果,項目編號:2012J10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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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新型職業農民;培養現狀;問題分析;完善措施
中圖分類號:S-0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632149
引言
新型職業農民并不是一個新的概念,但處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卻具備不同的內涵。現如今的新型農民僅僅是一個職業,而不是傳統意義上身份的象征。新型農民具備一定的技術及文化水平,同時自身還具備一定的管理能力,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調整農業規劃及方向。但目前我國新型職業農民培養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影響我國農業產業的整體布局,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進行完善。
1 新型職業農民培養現狀分析
新型農民培養過程中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目前培養效果不是很理想,通過分析實際情況發現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綜合素質問題
雖然我國義務教育已經普及了很多年,也基本實現掃除文盲的目的,但目前我國農民整體文化水平較低,大多只有初中、小學文化水平,高中文化水平的只占極少數,可以說農民整體文化處于識字、寫字的水平。這樣的文化素養不能滿足農業現代化的需求,也不符合新型職業農民的要求;除此之外,大部分農民缺乏創新意識、文化觀念等,這也是目前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
1.2 積極性不高
新型職業農民培養受到宣傳、費用以及培訓等因素的影響,部分地區農民對培訓活動不是很積極。據權威部門統計,我國農民參與相關技能培訓及教育的比例僅僅為百分之幾,對一些比較專業的技能掌握程度也很低,也就是職業技能較為單一,這點不符合現代農業的發展需求。在這樣的背景下現代農業需要大量掌握熟練技能的職業農民,但實際培訓情況不是很理想,部分農民參與技能培訓的積極性不高,有的農民甚至直接拒絕參與相關培訓。
1.3 現代意識薄弱
在農業的實際生產中,我國多數農民缺乏經營管理意識和法律意識,對于市場信息的敏感程度較低,同時也缺乏對自身保護的法律意識,更多的關注點都集中在價格、質量和成本等方面。而未來農業的發展,是全方位、多元化、立體的農業體系,農業生產與市場緊密相接,是市場中一個環節,不單純是農產品的生產過程,要求從業者要具備宣傳、品牌、創新、開拓意識,具備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另外還要了解各方面的法律法規,在參與經濟活動中,能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的權益。
1.4 科技素質偏低
由于義務教育的普及以及近些年我國文化建設的不斷進行,加上信息的獲取渠道不斷增多,我國農民的總體思想道德水平呈不斷上升態勢,在婚姻觀、金錢觀、贍養老人觀、人際交往觀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另外經濟的發展也促進了農村面貌的改變,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農民的身體素質也呈不斷增強的趨勢,這些都為新型職業農民的培育提供了有力的基礎。但相對來講,在科技素質知識、經營管理能力和法律意識等方面有待提高,這也是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工作的重點內容,是需要在長期的工作中不斷努力解決的問題。
2 提高新型職業農民培養效率的措施
新型職業農民培養的基礎就是提高農民整體素質,如此才能適應現代農業的需求。目前主要通過農村基礎及職業教育實現。具體來說,可以通過下面幾條措施提高新型農民培養效率。
2.1 推進農民素質提高
科技是第一生產力,新型職業農民的科技水平及科技基礎,對未來現代農業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農村職業教育和培訓的目的就是要提高農民的科技素質,完善農業科技向生產力轉化,農村職業教育與培訓有利于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有關部門有必要整合當地的職業教育與培訓資源,為當地農民提供所需的科技培訓,這樣可以逐步提高農民的科技素質,進而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
2.2 提高經營管理能力
市場經濟滲透到社會的每個角落,農業生產更離不開市場,所以現代新型職業農民必須要具備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對于生產資料要素的充分利用,以及人、財、物等要能進行合理的調配和運用,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提高競爭力,開展農業生產及參與市場活動,在經濟效益上有所提高,通過職業教育培訓,讓農民形成價格和競爭意識,以市場變化為導向,調節生產,達到高產高效高收入的目標。要以因地制宜發展純糧食生產以外的農業經濟模式,例如觀光和旅游農業,實現農業的產業化、集約化,在原有基礎上產生增值效益。要樹立品牌意識,充分利用傳播手段進行宣傳推廣,拓展銷路,提高經濟收入。
2.3 強化農民法律意識
通過職業教育培訓,逐步提高新型農民的法律意識和社會意識,法律意識就是要使農民了解法律法規,遇到問題能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新型職業農民的法律素質的提高不僅能對自身起到約束,不去做違法的事情,同時也是對自身的保護,利于社會的長治久安及各項事業的發展。另外要培養新型農民的社會責任感,無論是農業生產還是參與經濟活動,都能從大局著眼,承擔起社會的責任,更好地為社會發展作貢獻。
2.4 做好政策的保障
為了有效落實新型職業農民培養政策,提高農民參與職業培訓及技能培訓的積極性,國家及地方財政部門應該設立專項資金,大力支持農村技能培訓點、培訓機構以及職業院校等,不斷完善這些機構的軟硬件設備,建立相應的培訓實踐基地;提供經費支持教師培訓,除了完善相關資料及設備外,還應該給予教師資金補償,用以提高其培訓教學積極性;對積極接受培訓的農民也給予一定資金支持,比如減免學雜費、享受助學貸款等,還可以在國家助學體系中納入培訓農民,給予他們一定的生產或農業補助,徹底解決農民擔心耽誤農業生產的心理;對那些已經完成相應培訓的農民,給予新型農民資格證書以資鼓勵,對其進行的農業生產或推廣銷售活動給與政策及財政支持;除此之外,國家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政策法規,保證新型職業農民的權利。這方面我國可以參考國外國家的一些成功經驗,比如德國為鼓勵農民提高職業技能,就曾經承諾過給予接受培訓農民機會,同時建立了嚴格的職業制度;參考這個經驗,我國可以建立新型職業農民方面的法律法規,確定職業準入制度,明確農民獲得證書后可以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解決農民后顧之憂。
3 結束語
目前政府推出的新型農民培育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并提高農民的職業素養水平,推進我國農業產業現代化發展水平。但在實際中也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對政策的實施造成一定的困擾,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克服重重困難,實現農業產業結構化發展,促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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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摘要:具體通過對北京市建筑行業農民工的實際走訪調查,分析《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現狀及其中出現的問題,并提出相應建議,以幫助《勞動合同法》的順利、有效實施,切實保護農民工勞動權利行使。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建筑行業;農民工
近年來,農民工權益遭受侵害的現象一直為社會各界所關注,“民工荒”的出現,更使人們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來自北京、重慶的調查顯示,九成農民工處于非法用工狀態,他們的合法收入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在規范企業用工方面確實已經發揮出了相當的作用。但是農民工群體是否真正在本法以及本條例出臺后獲利,合同簽訂狀況能否有效改善值得調查和研究。
因此,筆者以北京市建筑業為例,通過走訪北京朝陽、海淀、豐臺三個區縣的15個工地,調查《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現狀,深入分析現狀原因,并提出具體對策。
一、合同訂立的現狀
隨著近年來社會民主法制的發展,農民工權益維護和保護工作的逐步推廣、深入,越來越多的農民工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常識,權益保護意識也有了一定的增強。《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后,勞動合同簽訂率也有一定的提高,但是簽訂率的絕對數值依然很低,在建筑行業表現尤為明顯。根據筆者調查,當前仍有63.73%的農民工沒有與所在建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據北京市小小鳥打工互助熱線介紹,在建筑工地上的農民工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承包建筑工程的建筑公司本身所擁有的一些建筑工人。這部分工人有技術。屬于建筑工人的核心;另一種是建筑公司委托包工頭招來的工人。這部分工人沒有技術,但是卻在建筑工隊里面占大多數。《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后,建筑公司與第一部分工人的勞動合同簽訂率顯著提高,但是與第二部分工人的合同簽訂率基本保持不變,而恰恰容易出現權利被侵害的農民工往往存在于第二部分工人中。
二、農民工勞動合同低簽訂率原因
(一)歷史形成的固定的用工模式
盡管農民工的法律意識有所增強,但是建筑行業的勞動關系和用工模式等已經成為一種固定的社會現象而存在。無論是建筑公司、包工頭還是農民工,都因為自己的各種利益需求而逐漸形成固定的用工模式。盡管法律出臺了相應的規定,但并未對此造成實質性的影響。
(二)合同雙方地位不平等
在“強資本弱勞動”的現實格局下,用人單位占據更多的優勢地位。農民工的要求很可能成為失去工作的契機。這使得農民工的權利受到很大限制,農民工即便想要簽合同也往往不會將這個訴求強烈的表現出來。在調查中,有63.09%的農民工表示想要簽訂勞動合同。
(三)農民工的法律意識不足
由于農民工工作的流動性、不穩定性、自身利益要求等諸多因素,以及對勞動合同缺乏了解,很多農民工并不希望簽訂勞動合同。筆者在調查中發現,有10.87%的農民工認為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無所謂,他們表示自己不愿意被勞動合同所限制,希望用工關系隨時可以解除。
(四)勞動監督部門監督力度不夠
法律的滯后性決定,農民工的權益只有在受到侵犯之后訴諸于法律才能得到相應的保護。因此,更多的權益維護工作應該由勞動監督部門承擔。而勞動監督部門卻存在對層層轉包且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現象。
三、當前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及解決方式
(一)司法實踐中的爭議
《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設置了相應處罰措施:
(a)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b)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有關的規定很好的規制了合同的簽訂,但是在實際的法律使用過程中卻存在有一些爭議。在筆者對朝陽區法院某法官的采訪中發現,在司法審判中,法律的適用涉及到的是新舊法律適用的接續問題,即條文能否溯及既往,如果可以溯及既往,那么追溯的年限計算又是一個新的問題。
(二)爭議的應對機制
1 司法解釋,“定分止爭”
有關《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的接續,《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中都沒有對這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要求各個基層法院將此類問題總結并提交上去。相信不久最高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將會對此問題進行更細致的規定以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爭議。
2 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協調
盡管司法實踐中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訴訟也有一定的應對機制,但仍應加大力度提升勞動合同的簽訂率。這就要求勞動部門加強其行政監督職能。一來減少訴訟;二來在訴訟中也可以減少舉證責任,節約司法資源。
另外,二倍工資支付是保證勞動合同簽訂的條款,但是并未真正發揮作用。據了解,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北京市各法院受理的申請工資二倍支付的案件極少。并不像人們所預測的會成為勞動爭議案件增加最多的案件類型之一。這很大程度上是社會長期以來形成的固定的勞動模式決定的,而法院屬于消極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機關,因此只有確保勞動合同簽訂率的提高才能真正確保勞動者權利不被侵害。
四、對策和建議
(一)完善相應立法
在朝陽區人民法院,筆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征求各基層法院在《勞動合同法》出臺以來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遇到的難題,并試圖據此制定出相應的司法解釋。
自2008年1月1號《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發現了很多問題,例如對于勞動、勞務關系的認定標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否需要經得雇工的同意等在實施之初,就期待更加具體的條文對此加以規定和明晰,以更好地確保《勞動合同法》的順利實施。但是,之后出臺的《實施條例》在對于如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仍缺可操作性,對“兩倍工資”的適用仍需要明確。
因此,有關部門還應及時出臺勞動合同法配套規章,針對法律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對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進行細化,對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更合理的配置,適當減輕企業義務,增強法律的操作性和科學性。
(二)加強行政職能
司法部門屬于消極保護權利部門。但是現在。很多時候人們將法院當作保護他們權利的唯一機關,法院審理的大多數案件其實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的行政監察職能予以避免。行政部門在勞動領域應該發揮一個核心的作用,可現實并非如此。因此,應該加大勞動部門的職能發揮。才能從源頭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勞動合同是所有勞動爭議解決最有效的依據,只有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才能逐漸規范用工條件和用工環境,從根本上減少拖欠工資、克扣工資、加班等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即使發生也為爭議的解決提供了最為有效的證明。同時,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監督不能僅僅停留在有無的層面,應該考察其內容,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確保勞動者的權利不被侵害。
(三)加大宣傳力度
《勞動合同法》已實施一年有余,但農民工對其了解還不甚理想。應認識到,法律的普及和推廣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因此,相關部門還應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力度,結合農民工工作特點改進宣傳方法、多方面拓寬宣傳渠道,并組織相關培訓,從根本上使農民工掌握《勞動合同法》這一維權“利器”。
(四)加強社會組織的作用
篇10
XXX區普法工作現狀及其對策
xxx區普法工作現狀及其對策自1986年“一五”普法工作開始以來,我區的普法工作已經走過了15個年頭,15年來,全區順利完成了三個五年普法規劃確定的各項任務,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全區廣大干部的學法積極性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進一步增強。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全區廣大干部越來越認識到法律知識的重要性,都能主動參加各項學法活動,積極購買學法教材。各級領導干部初步實現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轉變,全區絕大部分街道、鎮的主要領導在進行重大決策前都能到有關司法部門進行法律咨詢,法律的作用與功能在全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工作中得到了運用與發揮。江心洲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的征地拆遷工作就是一個例證。該工程,是今年全市重點工程之一,總投資9.3億元,在征地拆遷工作中,由于農民對國家的法律和有關政策的不了解,給征地拆遷工作帶來了阻力,面對這種情況,鎮政府并沒有采取簡單的行政手段,而是協同有關部門召集司法、土地、城建等部門的同志組成工作組,深入村、組、農戶,向廣大農民反復宣傳國家法律、政策,耐心解釋農民的疑問,與此同時,鎮主要領導作出決定,征地拆遷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都要嚴格依法辦事,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格的管理和規范的工作程序,即保證了工作進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又維護了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收到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其成功經驗值得推廣。二是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通過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全區廣大群眾依法行使權利、履行法定義務,參與民主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逐步樹立。越來越多的基層單位和廣大群眾在遇有矛盾、糾紛時,都能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區法律援助中心“148”專線電話自開通以來,共解答群眾來電來訪5000多人次。三是維護了全區的社會穩定,促進了經濟的健康發展,通過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宣傳普及,促進了農村民主政治建設,提高了依法治村的水平。絕大多數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得到了有效落實,“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呈現出高層次發展的趨勢;通過宣傳普及《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泛開展“法律進社區”、“法律進家庭”活動,及時有效的解決了改革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矛盾;通過普及宣傳“嚴打”整治斗爭方面的法律法規,為“嚴打”斗爭營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人民群眾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爭的精神得到了進一步弘揚,保證了“嚴打”斗爭的深入開展。廣泛的普法宣傳工作,為全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三五”普法期間,全區經濟發展速度加快,國內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分別以年均22.1和25.6的速度遞增。上述成績的取得,是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普法主管機關和全區各有關單位通力協作,真抓實干的結果。但是,由于我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建國后很長一段時間實行計劃經濟,全民法律意識的培養,僅僅靠三個五年的普法宣傳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從目前全區的情況來看,還有相當一部分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不能適應中國入世后國內經濟形勢飛速發展的需要,不能適應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努力實現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轉變;實現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轉變,全面提高社會法制化管理水平”,這是我區“四五”普法規劃確定的總目標。法律素質是國民素質的重要內容。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必須以廣大公民具備應有的法律素質為基礎。面對新的形勢、新的任務,普法工作有許多新的情況值得我們關注:第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和完善,培養和提高公民現代法制意識顯得尤為迫切。加入WTO后,對我國的經濟領域的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但這種影響不僅僅局限于經濟領域,還將涉及與市場經濟配套的社會領域。在產權、物價、財稅、金融、外貿、計劃、投資、流通等領域,將逐步按照國際慣例和WTO規則建立起統一的市場規則,與之相適應,在戶籍管理、就業、教育、收入分配、社會保險、住房等方面的配套體制改革,也將取得更大進展。全國不僅經濟更加開放,社會也將更加開放。在這新的社會變革轉型期,迫切需要加大有關世貿規則和相公法律知識的宣傳力度,努力培養和提高全區廣大公民公平、公正、契約、競爭、對等的現代法制觀念。第二,城市建設加快,流動人口增多,普法工作組織難度加大。近年來,隨著我市河西新區建設速度的加快,將有一大批大型建筑項目相繼開工,區劃調整在即,這對我區普法工作的組織建設和完善,必將帶來一些新的情況。鄉鎮企業的改制與私營、外資、合資企業的不斷增多,外來人口將會不斷增加,由于這些企業對普法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同,將會有相當一部分居無定所的人員成為普法的“盲區”。此外,普法對象崗位變化頻繁,職業流動加快,普法對象難以把握。在計劃經濟時期,絕大多數社會成員是單位“從一而終”。普法對象相對穩定 XXX區普法工作現狀及其對策第2頁
。現在,一個人今天工作,生活在這個單位,明天極有可能工作生活到另外一個地點,是“社會人”、“市場人”。頻繁的流動,社會身份頻繁變化,使普法工作難以掌握受教育對象。第三,個別街道、村由于種種原因,普法經費不能足額到位。普法經費不足、經費投入與普法實際需要存在差距,一直困擾和影響著全區普法工作向廣度和深度發展,這也是一個一直未獲徹底解決的問題。第四,信息傳播技術飛速發展,對傳統的“看書學習”、“坐堂聽課”的普法教育模式造成極大的沖擊。現代社會是大眾傳媒的時代,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傳播媒體深刻地影響和改變人們的思想觀念及行為方式,單調、缺乏號召力、感染力的普法模式,人們已不感興趣,而更加樂意從千變萬化的案例中掌握法律知識,人們迫切需要從直觀、時尚、多樣化的普法宣傳中,獲得較高質量的教育和啟迪。普法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包括教育內容、方式方法、領導體制、陣地載體等諸多方面,其綜合作用決定著普法工作的效果。從調研情況來看,我們認為,提高全區普法工作的效果和質量,可采取以下對策。一、深化認識,加強領導。普法工作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基礎工程,是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建設進程的重要保證,是落實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實踐。社會進步,科技發展都離不開良好的法治環境作保障。特別是我國已加入世貿組織,經濟面臨全球化趨勢,對法治的要求越來越高,對法治的呼喚更為迫切。只有全體公民都知法、守法、依法辦事,并善于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治區才會有廣泛、堅實的社會基礎。按照20xx-20xx年依法治區規劃的要求,全區將全面提高全社會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這就迫切要求,全區公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執法人員,要大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以適應依法治區的迫切要求。因此,各級黨政領導一定要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認識普法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確保普法工作在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一個單位擺上位置,真正列入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與經濟建設同布置、同管理、同考核。主要領導要帶頭學法用法,及時解決普法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和困難,確保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普法工作順利開展。二、加強制度建設,確保普法工作落到實處。普法工作存在著軟指標的問題,有認識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缺少規范的、過硬的制度作保障。制度建設是根本性建設,加強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是做好普法工作的長期之策。普法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核心是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干部的普法制度,包括法制講座制度、中心組學法制度、法律培訓制度、重大決策前的法律咨詢制度、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考核制度等。其二,要建立健全公務員特別是執法人員法律培訓制度。其三,為保障基層普法工作落到實處,可試行建立普法工作聯系點制度,安排有關領導各負責一個聯系點,定期到聯系點調查研究、檢查指導,督促聯系點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點促面。其四,建立和完善過硬的監督制約制度。監督、制約制度的核心是要真監督、真制約。只有這樣,普法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實處。三、“以人為本”,把普法工作的落腳點放在提升人民群眾觀念的解放和法律素質的提高上。普法工作不能忽視人自身的本質需要,無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根本得不到受教育者的理解和響應,也不可能取得預期效果。“以人為本”就是要增強針對性,做到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分類施教。既要讓廣大群眾了解承擔法律義務的必要性,又要使人民群眾懂得維護權利的重要性。要把灌輸轉變為引導,變“被動接受”為“主動學習”。過去我們雖然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普及法律知識,廣大群眾也樂于接受,但隨著信息傳播形式的多樣化,純粹的灌輸式教育已經很難達到預期效果,作為普法宣傳的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廣大人民群眾主動學法,幫助他們在紛繁復雜的信息世界中,發現和辨別是非,獲取法律素養,提高法律責任。四、齊抓共管、通力合作普法工作是全黨的任務,必須在區委的領導下,協同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形成“黨(工)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全社會參與”的普法工作格局。黨(工)委宣傳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擔負著普法工作的主管職責、責無旁貸。各行業、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按照“條塊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分層組織實施,劃分責任區、包干區,杜絕普法工作“盲點”的產生。五、強化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普法工作要取得實效,還有一個關鍵性因素,就是法制實踐過程中的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挫傷了公民的學法積極性,影響了公民對法律的尊重和崇尚,削弱了普法工作的實際效果。因此,要特別重視廣大行政執法人員,司法人員的普法教育。廣大行政執法人員、司法人員不僅要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要提高用法、護法的能力和水平,嚴格依法辦案,嚴格依法行政,以法律為準繩,從維護黨和國家、人民群眾利益出發,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用自己良好的形象和法律的威嚴去影響和帶動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的提高,從而在全社會形成學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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