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3-09-27 18: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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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論文摘要]高等教育具有較強的外部性、排他性和競爭性,這種準公共產品的性質使得高等教育可以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提供服務我國高等教育機構在當前的市場競爭中已經出現名稱混同、虛假招生宣傳、賄賂、詆毀競爭對手辦學聲譽及不正當的人才引進等種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目前規制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制度嚴重缺失,而且現有的規制立法層次較低鑒于我國立法的現狀,可突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基本法地位.以行為定主體,將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納入該法規制范圍,這樣既有利于全面涵蓋各類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滿足法律規制的普適性要求,又有利于提升調整該類行為的立法層次,滿足規制法律的權威性要求。
一、高等教育與競爭
(一)高等教育的定位
由于高等教育傳統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受益非排他性和消費非競爭性,一直被視為“純公共產品”,主要由財政支付教育服務:不過,在各同高等教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教育運作模式,如非營利性(non proift)教育、營利性(for proift)教育和可營利性(proiftable)教育,高等教育逐漸成為可以依據支付能力選擇購買的服務…。同時,根據WTO規則中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j條的規定,除南各國政府徹底資助的教學活動之外,凡收取學費、帶有商業性質的教學活動均屬于教育貿易服務范疇,陔協定將教育服務作為全球十二大類服務貿易的第五類,認定教育可以作為一種“商業存在”,即一部分教育分化成為在商業運作機制下被消費者購買的服務。這樣就為教育屬性分化以后的定位提供了國際法依據。正因如此,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前校長密爾頓·艾森豪威爾這樣說道,“高等教育和商界基本上是相互依賴的。一個需要資金培養有教養的公民.另一個需要有教養的公民創造財富”。總的來說.高等教育產品屬于準公共產品,即介于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混合產品,它具有以下特點:
1.較強的外部性 這是高等教育作為公共產品的性質。外部性是指人們的經濟行為對他人或整個社會所產生的利益或成本影響。個人獲得高等教育之后,不僅個人受益,而且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特別是在“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的今天,一個國家的振興發展主要得益于知識創新的推動,而高等教育在社會發展中的推動作用就更為突出。高等教育的這一特點使得其市場提供者所能獲得的個人效用,將由于利益外溢而小于他所應得的利益總量。
2.排他性和競爭性 這是高等教育作為私人產品的性質。排他性是指每一個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憑借這種消費給自己帶來效用更多的就業機會、較高的收入等,但這種資源是稀缺的,一旦被某一個人占有,就不能被其他人占有。即一個人享用某種服務后,就會減少甚至排除其他人對該服務的享用。同時,提供教育的機構有可能把這種有限的資源分割開來,提供給最需接受教育的人,而他們每提供一定數量的資源,邊際成本一般來講大于零,且按產品單位付費,誰享用誰付費,誰不享用誰不付費,多享用多付費,少享用少付費,此即高等教育的競爭性。顯然,排他性和競爭性決定了高等教育不僅是商品,而且是私人商品。
(二)競爭對于高等教育的獨特價值
1.競爭對于高等教育具有必要性從規模上看,我國高等教育行業近些年發展態勢快速,行業規模不斷擴大。截至2006年底,全國共有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2311所,同比增長11.3%,各類高等教育總規模超過2500萬人,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22%。全圈接受各種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249.56萬人次,高等教育入學率為22%,高等教育大眾化已經形成。從質上看,隨著社會經濟多元化出現,社會需求多樣化使得不同素質的人們不僅對普通高等教育的需求強勁,而且對成人教育、自學、培訓等教育方式表現出濃厚的興趣,高等教育正朝著多樣化發展。為滿足這種巨大的市場需求,高等教育機構有必要引進市場機制,加強競爭,增加不同種類的供給,通過市場調節供求和優化資源配置,以滿足個人對高等教育需求的多樣性。
2.高等教育的競爭性提供具有可行性 高等教育的準公共產品性質決定了既能以政府供給方式生產出一般“公共產品”,又能以市場方式生產出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產品”。而事實上我國高等教育競爭市場早已形成,且近年來競爭態勢更加明顯,不僅民辦與公辦高校、專業培訓機構與傳統高校、國外與國內高校競爭激烈,如香港大學等高校也擴大了在內地的招生,直接與內地高校進行競爭。這一切顯示出我國高等教育市場日漸開放、競爭日趨激烈。市場競爭的概念對于任何一個高等教育機構而言,無論是在大眾化之前,還是在大眾化之后,都是無法回避的。僅有的差別,或許只在于以前的市場競爭遠沒有現在來的直接和劇烈。
二、我國高等教育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
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其實就是不斷培育教育市場的競爭格局,但在這一格局的形成過程中也出現了惡性競爭情形,損害了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名稱混同行為 公立高校與民辦高校在學校名稱上的嚴格界線為二者打上了競爭力迥異的“商標”。于是一些民辦高校就在名稱上動手腳,欺騙學生和家長。具體表現為:(1)未經合法程序擅自改動校名的行為。如“西安高新科技職業學院”和“西安思源職業學院”為提高自身的“檔次”,擅自將核定名稱做了更改,去掉了“職業”二字。這樣改動后,考生和家長根本分辨不出這到底是什么性質的學校,甚至還以為是國家統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傍名校行為。名牌高校在廣大學生和家長心中代表了過硬的教學質量和便利的就業機會,一些民辦機構利用學生和家長的這一心理,在名稱上制造與名校混同的效果。例如在全國擁有多處培訓點的北大青鳥集團是北京大學下屬大型高科技企業,與北京大學屬于完全不同的兩個獨立法人,但在名稱上卻使很多學生和家長誤認為與北大有辦學方面的聯系,這種借用名牌高校提升自己優勢的行為就屬于典型的“傍名牌”。
2.虛假招生宣傳行為 一些高等教育機構為在招生大戰中處于優勢,不惜采用虛假廣告或其他方式吸引學生和家長。具體表現為:(1)模糊辦學資格。如只能進行考試培訓的機構謊稱能招生全日制學員,只有專科教育資格的學校謊稱能招收本科生等。(2)隱瞞文憑性質等重要信息。如刻意對發放的文憑性質含糊其詞,只說是頒發國家統一承認的文憑,對其是屬于自考性質,還是只能參加成人高考卻刻意隱瞞。(3)夸大辦學條件。一些高校在招生簡章中大肆渲染辦學條件,對學校的師資、設施、校園環境和教學質量等進行虛假宣傳。(4)假承諾。一些競爭力較弱的高校為吸引學生,打出諸如包分配、百分之百就業等廣告。
3.賄賂行為 (1)招生回扣。一些學校與生源學校私下達成協議,或組織“招生”,承諾每向招生學校輸送一名學生,招生學校給予輸送者一定數額的金錢回報,或提供其他報酬。(2)學科建設和科研活動中的賄賂行為。時下想要爭取到重點學科和科研項目的學校很多,但數量有限,因此一些學校專門撥出“公關費”,給評審專家請客送禮,賄賂評審專家,以不正當競爭手段促成自己學校在申報中獲得成功。
4.詆毀競爭對手辦學聲譽行為 捏造、散布其他學校辦學條件惡劣或教學質量低下等虛假事實,使競爭對手的聲譽受到嚴重影響。
5.不正當的人才引進行為 師資力量在高校競爭中處于至關重要的地位,部分高校為在短時期內解決人才短缺問題,提升師資質量,出現一些不正當的人才競爭現象,具體表現為:(1)檔案優惠政策。人事檔案制度是人才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轉遞和流動。但部分機構為吸引人才,制定一些“優惠政策”,如不要人事檔案、為引進人才重建檔案等,變相縱容違法跳槽行為,侵害原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2)集體跳槽。集體跳槽不能簡單定性為道德問題,從競爭法的角度,這類行為的背后是接受人才的機構利用不正當手段,挖走競爭對手的全部或大部分專業人才,導致競爭對手的相關專業陷于崩潰,具有明顯的反競爭性。如發生在2005年的北京某高校刑法研究基地大部分教師集體跳槽,加盟另一高校,致使該高校的學科建設遭受重創即是典型一例。(3)虛假承諾。有的高校為引進人才,在其簽約前許以優惠待遇,但后來承諾并未兌現,侵犯了人才的合法權益,也造成原單位人才的不正當流失。
四、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一)當前法律規制的缺陷
目前對于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
1.法律制度缺失嚴重我國高等教育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國家完全壟斷,根本不存在競爭的前提。受此桎梏,改革后出現的高等教育不正當競爭行為一直也未納入法律規制范圍。《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按照這一規定,高等教育機構因其營利性特征而備受質疑,能否適用該法也成為一個問題。其他專門立法如《教育法》(1995年)和《高等教育法》(1998年)對此也未作任何規定。目前對此進行調整的立法僅見于《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第62條,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別規定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以及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該條也只規定了兩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未涵蓋上述所有已經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規制高等教育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基本處于缺失狀態。
2.立法層次較低現有的規制立法多以規章形式存在,如《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招生工作的意見》(2002年)、《教育部關于加強獨立學院招生丁作管理的通知》(2005年)、《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嚴格審查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的緊急通知》(2006年)、教育部《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等。由于這類規章的制定在程序上不如法律嚴格,權威性不夠,無法強有力地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這類違法行為愈演愈烈。
(二)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鑒于我國立法現狀,筆者認為應突出《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規制市場經濟發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基本法的地位,將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納入該法規制范圍,這樣既有利于全面涵蓋各類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滿足法律規制的普適性要求,又有利于提升調整該類行為的立法層次,滿足規制法律的權威性要求。其實,《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并非該法適用范圍的唯一依據,該法總則中將“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作為立法宗旨,分則中將經營者以外的行政機關、公用企業和第三人同樣都納入法律規制范圍,因此,應當轉變看法,改“以主體定主體”為“以行為定主體”,即行為凡是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無論行為人是誰,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應受該法的規制。這樣,無論是具有營利性的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和培訓機構,還是不具備營利性的公立高校,因其參與高等教育領域市場競爭的行為特征,都應接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1.對名稱混同行為的法律規制名稱混同行為是采用欺騙性標識引人誤解的行為,如民辦高校假冒公立高校的名稱標識,或普通高等教育機構假冒名牌機構的名稱標識,或故意將自己的名稱標識做成與其他競爭者極為相似的名稱,或打著與名校聯合辦學的招牌傍名睥等對這類名稱混同行為,完全可以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相關規定,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給與相應的行政處罰,并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對虛假招生宣傳行為的法律規制塒虛假招生宣傳行為除將其明確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范圍之外,還應注意:(1)界定虛假招生宣傳行為。虛假招生寅傳行為包括欺騙性虛假招生宣傳和誤導性虛似招牛宜傳。前者是指宣傳內容與實際內容不相符合,如對提供的教育進行吹噓性或夸大性宣傳、虛構客觀上不存在的辦學條件的詐騙性宣傳等:后者是指宣傳內容并非虛構,但存在表達瑕疵,故意采用引人誤解的表達方式,使學生和家長產生不切實際的期望。如隱瞞影響學生和家長正確選擇的關鍵信息的隱瞞性廣告,或使用雙關語或模糊性語言規避對自己不利信息的歧義性宣傳。這兩類虛假宣傳行為中,欺騙性虛假宣傳認定較為容易,為認定標準客觀,而對誤導性虛假宣傳行為在認定上就并不容易,因為對其認定的標準具有很大的主觀性,某些宣傳的內容雖然是真實的,但仍有可能產生引人誤解的后果。2)全面適用廣告審查制度。目前我國的高等教育廣告審查制度只適用于民辦高校,但事實上,公立高校也開始采用廣告等方式招生,獨立學院更是常用虛假宣傳方式招生,屋害考生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因此應在高等教育領域全面適用廣告審查,促進該領域競爭秩序的健康發展。(3)擴大虛假招生宣傳民事責任的種類。從目前追究虛假招生宣傳的民事責任種類來看,立法者只采取退同所交學費一種形式。但根據合同法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受害人還有權要求相應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3.對賄賂行為的法律規制對高等教育機構招生回扣行為可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的規定進行規制:“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而對于學科建設和科研活動中的賄賂行為,雖然一些地方政府規章早已作出規定,如江蘇省教育廳在2005年l2月的《關于開展“十一五”期間江蘇省重點學科遴選工作的通知》中就規定:“加強行風、學風建設,禁止請客送禮,游說評審專家等不正之風。若發現申報材料嚴重失實或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省教育廳將取消有關學科的申報資格”但其適用范圍僅限于該省,規制力度有限。事實七不正當的賄賂行為擠占了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得的資源,造成競爭秩序混亂.屬于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當然應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范同。
4.對詆毀競爭對手辦學聲譽行為的法律規制競爭市場的本質是它的非個人特征。在競爭的條件下,高等教育機構的辦學聲譽一日_形成,就具有嚴格的人身特定性和明確的指向性,能形成學生及其家長和高等教育機構的“人合關系”。高等教育機構的辦學聲譽是其擁有的獨有社會資源,對其生存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需要指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將詆毀僅限于“捏造、散布虛假事實”,存在規制范圍過窄的缺陷,因為有些說法盡管建立在一定客觀事實基礎上,不是嚴格意義的失真和虛構,但其表達要么真實而不全面,要么陳述不當,如斷章取義、以偏概全等,也具有“貶損”的意義,仍應歸入詆毀聲譽行為。例如某民辦高校在對外宣傳自己的就業率時,將自己就業最好的專業就業率作為該校的就業率與另一高校就業最差專業的就業率進行比較,這種比較雖然客觀但卻是通過不適當的說法來提升自己辦學優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應受到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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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出現法律糾紛的原因主要集中體現在高校管理者在教育實踐中對權利義務的界定模糊和教育法律體系不夠健全,高校內部管理秩序失范及大學生自我意識、權利觀念逐漸增強四個方面。
(一)高校管理者對權利義務界定模糊
高校管理者在學生管理工作中對權利和義務界定模糊。有的高校在學生管理工作中過分地突出自身的主導地位,忽略了學生同為法律關系主體這一事實,對學生的管理過于束縛,導致學生權利難以實現。還有的高校在學生管理工作中過分夸大了法律的作用,將法律的強制性與高校的主體地位充分應用到高校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中,對學生的合法權益視而不見。這必然導致學生權利的受損從而引發高校呵學生之間的法律糾紛。
(二)教育法律體系不夠健全
現存的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并未形成完整統一的體系,缺乏程序性規范和可操作性,高校內部的規章制度與教育法律法規間相沖突的現象屢見不鮮。現存的高校內部規章制度屬于地方政府規范性法律文件或教育部部門規章,是立法法所規定的位階最低的法律法規,且不屬于立法法所確定的法律淵源。教育法律體系不夠健全必然會導致學生管理工作出現問題。
(三)高校內部管理秩序有失規范
《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高校“依據規章制度進行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監督”。高校內部規章制度作為高校自主管理及接受監督的基本依據,是我國教育法制體系的組成部分和延伸。楊金德訴上海財經大學一案反映出高校章程缺乏對內部機構和內部管理秩序的規定。法院的審理意見指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是否完成碩士研究生學業的最終決定應由被授權的學校作出,本案中上海財經大學作為被告,其研究生部僅作為被告的內部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明確授權的情況下,研究生部對原告作出只予結業的處理,應認定為超越職權行為,無法律效力。這一案件所反映出來的問題在很多高校不同程度地存在著。
(四)大學生自我意識、權利觀念逐漸增強
當前,多數大學生出生于獨身子女家庭,他們的自我意識、權利觀念隨著社會的發展而逐漸增強。但大學生的權利意識與其所應承擔的義務觀念并不對稱,他們對于自己權利的關心程度遠遠超出了他們對于法律法規等知識的了解和掌握。因此,學生在與高校發生法律糾紛時,并不能全面客觀地判斷高校給予自己處分的公正合法性。現實中大學生對于教育法律法規以及高校內部規章制度的了解有限,因而由于不知法而發生的大學生觸犯校規校紀導致遭受處分的事件時有發生,在糾紛發生之后,絕大部分學生都會直言并不知道違紀違法的嚴重性,甚至會強調自己不了解是否已經觸犯法律。高校和學生之間缺乏必要的信任感,也大大提高了法律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二、關于依法加強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幾點思考
(一)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
近年來,我國教育法制體系的建設與完善雖然成效顯著,但我國高等教育法規依然存在內容單薄,實體性規范過多而程序性規范過少,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訴性,也缺乏相應的配套性立法。高校內部規范性文件這一下位法與相關上位法之間的沖突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一現象導致保障和救濟學生權利的立法精神難以實現,也削弱了法律的功能。為了確保高校和學生及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得到明確的法律規定,亟需進步一完善當前的教育法律體系,盡快制定和出臺高等教育法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如《高等學校考試法》、《高等學校法》等,在強調實體性權利的同時強化程序性立法,使我國教育法制體系得以完善且具有更高的法律救濟力。與此同時,高校在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的時候,應尊重學生這一法律關系的主體地位。在法律法規原則和規定的范圍內將規范性與可操作性、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學生權利的法律救濟力與高校的管理效率并重,建立健全科學、民主、公正的處理程序,合理完善相關的實體性內容與程序性規定,并將整個工作置身于法律的監督之中。
(二)依法修訂高校有關學生管理的規章制度
《學生違紀處理條例》是高校內部規章制度的組成部分,往往成為高校與學生之間發生法律糾紛的重要原因。因此,對《學生違紀處理條例》的法律性進行研究變得尤其重要。對于《學生違紀處理條例》的要求,除了需要其符合一般性法律規定外,更需順應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滿足相關程序性規定,如重大決策的公示程序、申訴程序、舉報程序、聽證程序、違紀處罰程序、調查程序等等,同時還得依法明確規定相關機構的權限與責任。此外,還要依法規定有效證據的范圍,如有證明力的相關證物、證人證言、被侵害人的檢舉材料、相關單位的綜合材料、受處罰學生的親筆檢查書等等。在處罰決定作出之前,要依法告知學生所享有的申辯權及其期限,還需告知學生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等等,保障學生對整個事件的知情權。
篇3
關鍵詞: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新時代
立法、法治,是法律管理層面兩個十分重要的方面,而在高等教育學生管理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及監督,也脫不開這兩點。《憲法》規定,國家的權力機關和各級行政機關、政府部門具有立法和進行法律法規建設的責任及義務,而具體到各個執行機構,如高等教育機構,其責任主要就是法治或依法管理。高等教育執行機構或其管理者利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高等教育的公平正義,促進其和諧發展。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背景和理論基礎
學生管理的法制化一直以來都是行政主管部門特別是教育主管部門的工作重點,自20世紀90年代末教育部全面提出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以來,21世紀初期,教育部就對依法治校給出了明確定義,即嚴格遵循教育法律的導向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并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做到將學生的人格和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努力營造以法治精神為背景的良好育人條件,不斷提高教育管理者、教師的法律素養和法律意識,提高高校依法處理和解決各種學生、學校間矛盾和沖突的能力[1]。這一意見將依法治校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兩年后,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橫空出世,將學生在校期間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明確,高校學生正確享受、履行權利和義務從此有了官方的權威的法律依據;早在2012年,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變革面對新的機遇,教育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別指出,師生為主、法制為器,是創造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的育人環境的基礎。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飛速發展,隨之帶來的是社會的結構和利益格局的劇變,人們的思想和社會風氣越來越趨向多元化、自由化,公民開始對權利和法制有了更深刻的體會、更高的要求。高校學生經歷了中小學時期的長期高壓,許多大學生的思想、意識和行為都處在“放飛自我”的極端狀態,但是另一方面,這批相對素質較高的學生對待新鮮事物和思想的接受能力和速度又是其他群體無法企及的。隨著依法治教進程的推進,我們時常能夠在各類媒體上看到高校學生與高校之間的權責爭議案件,這表明高校學生的民主法制意識逐漸增強,逐步開始用權利本位思想武裝自己,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墨守成規的傳統學生管理模式必然不能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尋找高校及學生之間新的定位,尋找新的、適應社會和教育教學發展的新的學生管理手段,也變成了各大高校、各級教育管理者們爭相研究、熱烈探討的時代課題。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意義
中國的教育理論和手段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夫子的時代,“人治”的色彩也是從封建時期就流傳下來的傳統“文化”,在這種近乎專權的管理體制下,教育者往往習慣于自己的主體地位,往往強調對于學生的絕對領導和絕對權威,往往不能容忍反對及質疑的聲音。大學生的權責意識、法制觀念也隨之不斷更新和強化,這種傳統的、老舊的、不平等的教育、管理方式慢慢不被學生所接受,反對、抗爭的聲音不絕于耳。因此,高校學管工作的法制化改革刻不容緩。(一)有助于保障高等教育戰略目標的實現。在已經過去的20世紀,我國的教育體制改革始終在追趕國家經濟發展的步伐,旨在打造層次結構合理、學科門類齊全的教育體系,到20世紀末,基本建立了集科學研究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于一體的高級專門人才的培養體制。中國高等教育領域繼“211”“985”工程后,“十二五”期間,又進一步提出了“雙一流”建設的國家戰略,有利于提升中國高等教育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有利于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有利于為民族振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支撐[2]。長期以來,政策是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主要保障力量,法規的保障作用并沒有得到充分的開發及利用,高等教育事業也不例外。誠然,沒有政策,高等教育就沒有肥沃的土壤、難以發展,但法規的作用是政策無法取代的,沒有法律法規保障的發展,后勁不足、發展不暢。只有以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為主,政策保障為輔,雙管齊下,高等教育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二)有助于提高高校依法治校的管理水平。社會各界對于“依法而治”都有其獨到的見解,在落實上也有各自獨特的方式方法,對于教育領域而言,依法治校是重要舉措。在學校的管理工作中,人的管理毋庸置疑是最重要的,學生管理是學校工作的第一要務,依法治校就是要求依法管理學生。我國高等教育由于廣泛存在機構設置不合理、職責劃分不明確、工作效率不積極等問題,管理效能不足、收益不高。學生管理法制化,可以有效杜絕上述不良現象的產生,促進高等教育、高等學校的良性發展,提高高等學校的辦學效益。(三)有助于增強學生的法制意識。社會法制化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土壤,而自然辯證法告訴我們,思想對于行為具有先導作用,法制意識即是遵守法律的理論先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當代大學生既是主力軍,也是一支生力軍,所以高校對于大學生的培養遠不能拘泥于科學文化知識,同時還有責任和義務提高大學生的法制意識,兩者有機結合才是他日大學生們在社會立足的根本。實現高校學管法制化,當代大學生可以深入社會法制化發展的內部,使他們對法制的感受更加理性化,有助于其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四)有助于平衡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在傳統的教育體系中,學生是教育的客體,大學生尤其是當代大學生年紀更長、獲取資訊更便捷,反而會出現將心智不成熟誤作個性獨特、將過于自我為中心誤作思想前衛等情況。因此,在大學教育中,常常需要將學生作為主體看待[3]。也就是說,在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中,需要做到以學生為中心、以學生為目的、以學生為導向。需要注重于保護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將關懷和關心學生作為學生工作的主旋律。成立學生自治組織,鼓勵學生對于一些簡單常規的事務進行自治自理,同時亦不可過度,對于涉及原則性的,或確屬學生不具備自治能力的事務,應明確并由學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管理,并建立健全的溝通、反饋機制[4]。即高校學生管理應權責明確、張弛有度、有節有界,既不可一味放權,做“甩手掌柜”,亦不可限制過當,以免打壓大學生的主觀能動性。
三、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具體實踐
要實現高校學管工作的法制化,方法得當、舉措得力是教育管理者工作的重點。可依靠教育部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精神作為理論依據,結合學管工作實際,從以下幾方面探索學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5]。(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是一切法制化進程的基本前提,高校學管工作的法制化離不開成熟的教育法規基礎,這些法律法規既是教育管理工作實施的標尺,也是教育管理工作前進的基石。每所高等學校都設置有其學生管理條例、考試管理條例、后勤管理條例、違紀處罰條例等,這些常規制度規范了教育者、教育管理者和學生的行為,它們從屬于各級高等教育法規,既體現了法律法規約束功能的共性,又有其涉及對象、實施領域的個性。只有法律法規、實施細則和規章制度相互配合、相互完善、相得益彰,法制才是完善的、成體系的,法規的實施才有明確而具體的標準。誠然,在我國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無論是《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還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教育相關部門出臺的行政管理規定,都為高校學管工作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實施依據,但依然不能夠完美地覆蓋到有關教育教學的各方各面,如高校對學生管理的權責界限、學生與高校的糾紛處理方式都屬于沒有涉及的灰色地帶,更有甚者,某些高校內部的規章制度本身便違背了有關法律法規,這顯然會阻礙法律法規的統一性和正確性,影響各類法律法規、行政管理規定的有效實施,對于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是不利甚至有害的。因此在實施和執行過程中必須還要考慮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規章制度,以便更有效地執行。(二)完善高校法制化管理的方式和方法。要實現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就必須提供一系列的具象化的法制化管理、反饋和調節機制。如,許多大學的學生管理規章和規定中都特別地增加了學生處理的申訴機制,當大學生感到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時,可以有具體、明確的方法、途徑向學校表達自己的異議和訴求,這就是高校法制化管理的具體體現,學生、學校的權責都有明確的依據去執行,通過合理途徑對于涉權問題進行申訴和處理后,學生如果對處理結果存在異議,可通過正常渠道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亦可要求社會第三方介入,如求助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甚至人民法院等,這些做法對于合理地處理學校及學生之間的權責糾紛和矛盾沖突,體現法制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有積極的作用,一方面維護了學生合法的權益,另一方面也間接為高校免除了后顧之憂。再者,高校學生對于學校來說不可避免地屬于弱勢群體,對于這一客觀因素,高校亦有義務為學生提供法律幫助及法律服務,進一步增強其法律手段、提高其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能力。(三)強化教育各界的法制觀念和意識。法制的建設不僅僅是司法部門的義務,與社會各界都息息相關。許多人認為相較于法律,政策與生活聯系更緊密,我們應該按政策辦事,因而漠視法律;有的認為法律只是制裁犯罪分子的手段,與他人無關;還有的認為高校是專心學習的地方,法制建設與高校關系不大等等。高等教育學生管理法制化,必須改變以上的錯誤觀點,而解決這些問題的主要手段就是法制教育。教育各界都對法制有了足夠的認識,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才能有肥沃的土壤[6]。學生相對于學校來說屬于弱勢群體,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弱者心態會阻礙學生合理訴求自己的權利,事實上學生對于法制的認知也不足以支撐其站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相反,學校擁有學生個體所遠不能及的資源、權限和社會影響力等,如果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極有可能利用這些資源、權限和社會影響力,操縱事態的發展、逃避學校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這種現象對于學生與學校間的權責糾紛的處理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教育所涉各界在學生管理工作中都需要強化法制意識,學校、學生管理工作者應樹立正確的法制觀、正確地使用法治手段、積極地對待法律賦予其的權利和義務,而學生則要摒棄弱者心理,用法律武裝自己,既要敢于維權,又要善于維權、合理維權、依法維權。(四)重視高校法制教育與網絡結合。近年來,受網絡技術井噴式發展的影響,以微博、抖音等平臺為代表的自媒體充斥著人們的生活。它們深刻影響著當代學生的生活和思維方式,也給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帶來了巨大挑戰。高校學生心智不成熟、閱歷不豐富、判斷不客觀,在虛擬的網絡世界非常容易喪失理性,片面、偏激地了解問題、發表言論,甚至做出傷害自己和他人的行為;此外,在當今的社會形勢下,各行各業“內卷”嚴重,一些無良媒體為了賺眼球、博出位,喪失了新聞從業者的基本操守,輸出的觀點夾帶私貨、故意引導輿論,而大學生往往容易被利用。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為高校甚至社會的“定時炸彈”。不可否認,網絡已經成為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新挑戰,因此,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必須順應時勢,將網絡空間,尤其是網絡自媒體領域的法制教育重視起來。此外,高校也應積極探索將網絡自媒體的資源和特色運用到學生管理的實踐中,意識到信息化管理對高校學生管理的積極作用和意義[7]。打造多元化、現代化、網絡化的學生管理模式。嘗試建設校方官方自媒體平臺并設立專門的責任機構,發揮喉舌作用,宣傳、展示學校的政策方針、校園文化、科研成果、新聞動態等。同時,可以通過自媒體充實學生的意見反饋、維權投訴、溝通建議渠道,打造更完備的學校學生聯系樞紐[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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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5)09-0099-03
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使社會治理模式發生了深刻變革,人治已漸退出歷史舞臺,法治成為人類制度文明發展的必然選擇。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法制的日漸成熟,法治在被確立為治國方略的基礎上,逐漸深入人心,并得到了長足發展,但也要看到,其中還存在諸如公民法治意識不成熟、法律不完備、社會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較弱等問題。在高等教育領域,高校的治理也同樣經歷了一個法治漸進的過程。高校的治理,通常認為有外部治理和內部治理之分。外部治理主要是對高校和政府、社會、市場等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制,主要表現為政府如何對待高校。內部治理主要是對高校和教師、學生等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制,主要表現為高校如何對待師生。面對類型多樣的高校治理問題,本文從法治視角僅就公立高校的內部治理問題予以討論。
一、法治是高校內部治理的必然選擇
1法治是高校治理適應人類社會制度文明進化的時代之需。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發展,高校面臨的內外部環境急劇變化,高校內外部關系更加復雜,各種利益群體間的博弈更加激烈,高校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壓力和挑戰,傳統的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體系越來越不合時宜,大學治理的現代化成為重大的時代命題,迫使大學在治理過程中尋找最符合現代社會文明、最有效、最科學的治理方式、治理路徑。法律作為人類社會為維護共同生存發展秩序而發明的規范,能夠以其穩定性、平等性和可預見性,為人類活動指明方向。相比以往的人治,法律之治更公開、公平、公正,更符合制度理性,因此,法治自然成為文明社會的基本治理模式,依法治國順理成章地成為國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成為各個領域、各個行業、各個單位一體遵行的治理方式。高等教育系統和高校也不例外,依法治校成為依法治國語境的自然延伸和貫徹。
2法治是高校應對治理困境的現實之需。在大學發展史上,高校曾作為特殊權利主體而長期存在,成為相對獨立于社會系統的“象牙塔”。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這一現象逐漸被打破。在我國,從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1]到西北政法大學申博行政復議案,[2]高校作為被告或原告的法律糾紛日益增多。同時,隨著高等教育的大發展,教育腐敗問題在為社會所詬病的同時亦成為高校自身之痛。高校辦學糾紛和各類違法違紀現象的日益增多對高校治理形成了強有力的倒逼機制,一定程度上加速了高校治理的現代化和法治化。高校治理的法治化依賴于依法治校的推進。依法治校是指高等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處理內外部各類關系,在內部治理中貫徹法治原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依法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對其各項事務進行有效治理的理念、模式和狀態。[3]就外部關系而言,法治有利于厘清高校和政府、社會、市場的關系。就內部關系而言,法治有利于厘清高校與教師、學生等各類利益主體的關系。高校內部法治能夠使高校內部治理緣法而治,能夠有效規制高校內部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各類主體得以和諧共生,從而實現高校和高等教育的和諧發展。
3法治是高校實現自身功能的時代要求。現代大學自歐洲中世紀產生以來,其功能經歷了不斷演變的過程,已從最初單一的育人功能擴展為現在通常所說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四項基本功能。[4]從整體趨勢看,高校越來越多地受到政治、經濟、社會等外部因素影響和制約,高校也在與外界因素的互動中不斷發展壯大,并逐漸提升自身的影響力而成為智力、人才、創新的高地,在服務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過程中逐漸走向社會的中心。就高校的功能實現而言,人才培養是其最根本、最核心的任務,為經濟社會發展培養高素質的人力資源是當今時代對高校最強烈的期待。培養什么樣的人雖是高校根據自身辦學宗旨所作出的選擇,但培養能夠適應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卻是時代給予高校人才培養的內在規定性。就社會治理形態而言,法治是制度文明進步的必然結果,其實現自然需要具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能力的公民。因此,培養具有法治理念和法治能力的大學生就成為高校人才培養的一種內在規定性。實現高校內部法治其意義不僅在于自身得以良好治理、保證其自身功能的順利實現,還在于其能夠對整個社會的法治實現發揮引領示范帶動作用。
二、高校內部法治的困境
在以改革為主題的近30多年的中國社會發展中,有人認為“高等學校是中國計劃經濟體制即使不是最后的也是最頑固的堡壘之一”,[5]意指中國的高等教育發展緩慢。而實際上,從1977年恢復高考開始,中國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從未停止,而是步履鏗鏘、闊步前進,高等教育的大發展、大進步有力支撐了中國現代化的步伐。與此同時,高校治理方面的改革和進步也持續推進,一些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高校的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高校管理現代化成為一個時代主題。但在以法治為旨歸的時代,高校內部法治還存在諸多困境。
1教育法律法規不完備。即使是高校內部的治理也須臾離不開外部因素的影響。高校內部治理主要是對高校和教師、學生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制和調整,其權源基礎被學界公認為是高校的辦學自主權。關于高校辦學自主權的權源,有學者認為高校作為培養人才和增進智力的場所,其天生擁有學術自由權,而學術自由權需要辦學自主權的維護,故而辦學自主權是大學天生的權利隱喻。有學者認為現代大學作為中世紀以來的產物,其產生和自主權主要是以特許狀和授權法案的形式獲得,因此特許狀和授權法案是其權源基礎。也有學者基于現代市場經濟和民主社會的背景,認為高校辦學自主權是政府和社會對大學有所期許的狀態下對高校權力的一種讓渡。考察高校辦學自主權的歷史,雖背景和實際情況各有不同,但當下高校內部治理的自主權無疑受到了各種因素的制約,特別是在大學已不復“象牙塔”之實的情況下,其已不是隔離于社會的“自治領地”,而需要接受來自政府和社會的介入和限制,而這種介入和限制當然主要依靠法制來進行。在我國,當前與公立高校有關的法律法規較少,目前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4部法律。從數量上來講無疑太少,從內容來看明顯滯后。我國教育立法在某種意義上是對處于變革過程中的教育管理實踐經驗的總結,故而因我國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不充分導致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同時由于立法工作的特點和我國立法技術的相對不足導致已經制定的法律法規又因改革的深入而愈加滯后。
2內部規章制度不完善。如前所述,我國有關公立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規較少而且滯后,無法為高校內部治理提供完善的、科學的、規范的所依之法,因而要實現高校內部治理的法治化,需在外部法律的指引下制定規制校內管理的“法”,即學校章程和具體的規章制度。經過不斷的探索、修訂、完善,各高校都在一定程度上制定了較為系統的、科學的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但綜覽這些內部“法”,還存在諸多問題。一是普遍缺乏法治思維。我國是一個人治傳統濃厚的國家,時至今日人治的觀念還表現出強烈的慣性,體現在管理方面就是較少受規范性、科學性、程序性較強的制度約束,呈現出較強的主觀意志性、隨意性。這一傳統反映在高校管理領域,即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更多考慮管理的效率性和便利性,較少主動限制自身的權力,而且普遍缺乏系統性。二是冶理效果有限。雖然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學校章程應是學校成立之必備條件,但由于我國高校管理中過強的行政化色彩,章程并未受到應有的重視,要么被作為純粹的“材料”,要么被束之高閣,并未真正發揮“組織法”“綱領法”“最高法”的作用。同時,學校的其他規章制度也多從管理的便宜性和實際需求出發而制定,并未考慮整個內部治理的系統性需要,往往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傾向。三是存在與上位法沖突現象。由于專業限制和法治意識不強,學校內部的許多規章制度與相關的法律法規存在不一致、甚至悖謬的現象,違法情況屢見不鮮。這種情況大多是因立“法”者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立法技術而造成的。這種與法律的沖突現象極大地減損了高校規章制度的有效性。
3規章制度未被有效執行。與制度的不完善相比,高校內部治理過程中最大的問題是現有的規章制度未被有效執行,主要表現為制度稻草人現象[6]和“錢穆制度陷阱”問題并存。學界通常將法律的不被執行問題稱為法律稻草人現象,以此來形象說明法律的虛化問題。法治的內涵一方面是要有完善的制定良好的法律,另一方面則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得到全面的執行。高校內部法治的實現同樣如此。由于高校管理過程中長期存在的行政化傾向和一定程度上的熟人社會問題,導致規章制度被束之高閣現象大量存在,大大影響了規章制度作用的有效發揮。且在規章制度被虛化的同時,“錢穆制度陷阱”問題也嚴重存在。我國著名歷史學家錢穆在分析中國歷史時指出,中國政治制度演繹的傳統是,一個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個制度來防止它,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于是有些制度變成了病上加病。這一傳統現象被稱為“錢穆制度陷阱”。我國高校管理中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高校管理當然存在制度缺失和不完善的問題,但并非全部如此,更多的是執行不到位的問題。管理者卻往往有意無意地規避制度執行不力的自身責任,而將責任推給不會說話的制度,并由此啟動新的制度制定工作,在“錢穆制度陷阱”中越陷越深。
4程序正義缺失。現代法治在一定程度上講是一種程序性正義,程序正義也是現代制度文明的集中體現。對于高校來講,無論是規章制度的制定,還是規章制度的實施都普遍存在忽視程序的問題,更多追求的是實質正義。一般來講,追求實質正義是人類社會的終極價值追求,但對于實質正義古往今來并沒有一個完全統一的標準。換句話說,實質正義是一種理想追求,因此又普遍認為實質正義是法律追求的一種應然狀態。相比實質正義追求永遠在路上的狀態,程序正義的追求則可以因程序性行為的實現而實現,更容易達到一種實然的狀態。因此,現代制度文明都把程序正義作為追求實質正義的必然路徑。當前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大多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起草,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研究通過,在這個過程中,師生的參與度較差,師生的意見建議得不到足夠的重視,更缺乏嚴謹的審議程序。由于程序的缺乏,相關規章制度的民主性明顯不夠,由于師生參與性較差,師生對規章制度的認同感也往往差強人意,自然已定的規章制度無法獲得他們的自覺履行,這也是很多規章制度成了“紙上法律”的根本原因。而規章制度執行中,管理者的慣性思維、程序性的較少關注,特別是在事關師生自身利益的問題上,師生的知情權、申訴權得不到保障,則是近年來師生狀告學校案件日益增多的根源所在。
三、加強高校內部法治的進路
1提升依法治國整體水平。依法治國作為黨和政府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越來越得到執政者和社會各界的一體公認。經過長期的建設,我國已初步建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依法治國的制度基礎得到夯實。人們法治理念雖有所增強,但仍顯淡薄,學法、守法、用法、護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都較為欠缺,這些或多或少都反映在了高校的治理上。如今的高校已非躲進小樓成一統的象牙塔,已經通過千絲萬縷的聯系融入了當今多元的社會,其治理理念、治理體系都不可能脫離社會而獨善其身,更不可能理想般地超前于當今時代和所處社會環境,而是社會治理的一個縮影。因此,高校治理的現代化和依法治校的實現,必然依賴于整個社會治理的現代化和依法治國的實現程度。而提升依法治國整體水平,必然增強高校內部依法治理成效。
2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我國高等教育立法是在高等教育改革調整的過程中進行的,在某種程度上是對改革成果的規范性確認,其本身帶有較強的滯后性,特別是近30年教育改革的廣度、深度、速度使得滯后問題更加突出。如前文所述,我國的高等教育立法存在數量少、線條粗、整體滯后等現實困境,有必要進行完善和提升。當前,我國正在大規模進行教育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教育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指日可待,這無疑將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治理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在這一過程中需要把握好法律規制和大學辦學自主權的關系,把握好二者的度和界限,既不能以法律規制為借口,細致入微,以致侵害大學辦學自主權,傷害高校的辦學活力,減損大學辦學目標的實現,也不能過分強調大學辦學自主權,而排斥法律的規制,從而阻礙高等教育的發展。
3完善高校內部規章制度體系。國家宏觀的法治狀況和教育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是高校內部法治實現的外部條件,即外因。而高校內部規章制度體系則是高校日常辦學和內部治理的主要的直接的依據,是高校內部法治實現的內部條件,即內因。雖然學校內部法治的實現有賴于內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但毫無疑問內因是關鍵。完善高校內部規章制度體系,首先要制定合法合理的大學章程,發揮大學章程“綱領法”“組織法”“最高法”的作用。其次是要制定和大學章程相匹配、相補充的具體的規章制度,從而形成寬嚴相濟、疏密有度的內部治理制度體系。在規章制度制定過程中,既要避免事無巨細、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傾向,也要避免缺乏系統性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既要避免制度缺失,更要避免陷入錢穆制度陷阱。
篇5
關鍵詞:職業道德;教育法規;統一;途徑
G647
高校教師道德建設和高校普及教育法規是高校建設發展的兩個重要內容,它們充分體現了當前高校“德法兼治”的辦學理念,是推動高校教育創新、促進高校和諧發展的重要方面。
以德治校,就是堅定不移的堅持辦學的社會主義方向和育人的思想政治道德標準,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素質教育的指導思想,認真實施《教育法》和各項教育法律法規中關于加強德育的法規。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和先進文化,大力加強高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和教職工的職業道德建設,堅持與時俱進,弘揚中華民族優秀道德傳統與體現時代精神、開拓創新相結合。不斷提高廣大師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水平,在校園內真正形成和保持“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良好氛圍和風尚。以德治校,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同時加強德育也是有效的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條件保證,二者是不可分割、有機統一的。
一、高校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和普及教育法規的重要性
1.高校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重要性
高校教師道德建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的現實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更新了人們的思想和觀念,社會發展從新思想新觀念中受益,但是其帶來的負面影響也十分明顯,出現了道德滑坡等現象,這些因素都多多少少的滲透到高校教師隊伍中來,對高校教師隊伍造成了一定的沖擊。
高校教師道德建設是提高學生素質的必要基礎。教師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一言一行都對學生產生著潛移默化的影響,教師不僅要以言立行,更應該言傳身教,以人格培養人格,以靈魂塑造靈魂,不斷以自己的言行來影響和帶動學生,使學生在思想上和心靈上得到全面發展。
高校教師道德建設是形成良好精神文明氛圍的重要保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主力軍,教師是學校辦學的根本保證。政府和社會一直關注教師的職業道德,因此加強學校精神文明建設,首先必須加強師德建設,使得廣大教師養成良好的道德習慣,形成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的良好風氣。
2.高校普通教育法規的重要性
普及教育法規是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發展的有力保障。法律作為一種強制手段,約束著教師隊伍的言行舉止,以一種威信力來告訴教師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應該說、什么不能說。通過普及教育法規,杜絕不良風氣的腐化侵蝕,維護校園的民主法治、清正廉潔和安定和諧。
普及教育法規是高等教育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高等教育發展的大眾化、高等教育類型的多樣化、高等教育體系的社會化、以及高等教育人才培養的綜合化,高校教育的發展越來越需要法律作為保障和后盾。高校依據法律規定,沿著正確的方向和路線來制定高校發展的目標,為高等教育發展指明方向[1]。
二、教師道德建設與普及教育法規的辯證統一關系
1.教師道德建設與普及教育法規相結合是高校發展的必然要求
高校師德建設與普及教育法規的關系主要體現在高校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的關系上。高校要建設好和諧校園,必須依靠法律法規來調整和解決高校建設中出現的問題、矛盾,又得借助道德力量去倡導以德服人。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相互結合,是促進高校穩定和諧的有力保障。
教師道德建設與普及教育法規是高校進行以德治校與依法治校的基礎和關鍵。二者統一于完成辦學根本任務、實施培養目標的教育教學的具體活動與實踐中,是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相輔相成的辯證統一關系。
以德治校,開展教師道德建設,弘揚正風正氣,離不開法制的保障。“德治”同“法治”一樣,也是生動具體、實實在在的,體現在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滲透在管理服務的各個環節。在實施德育和開展思想道德與精神文明建設過程中,如果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沒有紀律的約束,沒有嚴格執法執紀和對違章者的懲戒,思想道德建設就成了空中樓閣,德育工作就不會令人信服,收不到實際功效。改變傳統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理念,實行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結合,在正確認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滲透關系基礎上扎實推進各項工作,通過改革創新促進發展進步,這是高等學校各項工作與時俱進的一個具體表現[2]。
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相結合是高校貫徹“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方針的具體實施。“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作為我國當前的治國策略,已滲透到社會的各行各業和各個部門。建立一個道德健全、個人素質全面發展的法治國家是我國長期以來的目標。高校的責任就是為社、為國家培養出具有高素質的守法公民,從而不斷推進社會向前發展。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相結合是我國高校改革的現實要求。由于目前我國高校法制不健全、管理手段單一,高校建設中出現了不少矛盾。要解決高校建設中出現的矛盾,既要依靠教師隊伍道德素質的自我調節和約束,又要運用法律手段加以管制和保障[3]。也只有教育法規的完善和普及與教師道德建設的提升相結合,才能從根本上維護高校的發展和改革。
2.教師道德建設與普及教育法規統一性的具體表現
教師道德建設是教育法規的現實基礎。道德規范作為調整社會相互關系的重要規范,通過人的內心活動和理想信念起作用。高校教師的師德狀態決定著當前高校建設的現狀。只有加強師德建設,才能更好的引導教師自覺遵守法律規范、維護法律的權威。
教育法規是道德建設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校的本質是高校要樹立法治觀念,弘揚法律精神,以法律為最高權威,在法治的軌道上開展高校的管理、教學、服務工作。師德是高校建設的基礎,法律的立意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師德建設。作為規范高校建設最權威的強制手段,法律為以德治校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依照教育法律法規的要求,學校的領導者和管理者在行使職權時,必須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做到公平公正辦事,不能任意越權或違章辦事。同時嚴格履行法定的義務,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在廣大師生面前,樹立良好形象。從一定意義講,在學校工作中,管理也是一種教育。領導者和管理者秉公執法、不徇私情、照章辦事,本身具有感染力和教育功能,可以從正面對管理和服務對象,特別是對青年學生產生積極影響。而做到這一點,要靠管理和服務人員良好的思想作風和工作素質,這又是平常教育和修養的結果。從這個意義講,“法治”不能脫離“德治”這個基礎。沒有優越的道德環境條件,法律法規就不可能真正得到自覺的執行和遵守,“法治”就是一名空話。
三、高校教師職業道德和普及教育法規相結合的主要途徑
1.樹立高校教師隊伍職業道德和教育法規的思想認識
高校在管理工作和學生教育工作中,要及時向教師宣傳以德治校,是提高教師道德素質的重要表現;大力宣饕婪ㄖ渦#是維護高校權威的必要表現。讓教師們清楚地認識到,只有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相結合,才能保障高校建設平穩、順利、有序的發展。
2.健全社會主義教育法制并培養教師的法律意識
完善教育法律法規,使高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法律為后盾和保障,約束教師們的行為舉止。在教師中大力宣傳教育法規知識,不斷增強教師們的法律意識,促進高校法治建設發展。在法制宣傳教育過程中,應重點加強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增強高校教師的法律意識,努力培育教師同現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平等意識。
加強高校法制教育還應當密切與師生生活中的實際相結合,條件具備時可以組織實施現場普法教育和基層活動實踐,參觀看守所以及勞教勞改現場,通過犯罪人員開展現身說法,編寫合適的法律知識普及讀本,還可利用宣傳欄、校報、手機報、網站、微信平臺等各種媒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對高校已經設立的法制教育必修課加以重視和改進,加強配備師資力量,做到課時充分,學習扎實,課堂教學生動活潑,結合實際,以求達到良好的普法教育和宣傳效果。
3.營造良好環境,提高教師道德水平[4]
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確立明確的職業道德標準。在教師隊伍中找典型、樹榜樣,提倡教師向典范學習,調動教師們的工作積極性,培養教師們良好的職業素養。讓教師們更加清晰的認識到師德的重要性,從而為學生身心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養成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的好習慣。
4.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
高校教師要以教學和培養人才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即以培養創新人才為己任,以自己高尚的情操、進取的精神、淵博的學識做學生的表率,以甘為人梯的獻身精神傳授知識,啟迪學生的智慧和創造力,促進學生成才,這是法律賦予教師的責任和義務,也是高校教師職業道德修養和思想政治工作應有的要義。因此,依照法律賦予高校教師的任務、責任和義務來開展和加強教師隊伍建設,這是教師教育與管理的新理念。
四、結語
高校師德建設和高校普及教育法規是高校建設發展的兩個重要內容,它們之間的關系是統一協調的,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加強高校教師道德建設與教育法規相結合是高校的一項基礎性建設和長期任務,已成為高校發展所面臨的刻不容緩的問題之一。一方面,教師在提高自身道德建設的基礎上,強化師德教育特別是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建立、完善學術不端行為懲治查處機構,不僅有利于教師道德素質和教學水平的提高,更是學校長遠發展的有效途徑,即樹立高校教師隊伍的思想認識、健全社會主義教育法制、營造良好環境、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是實現二者結合的關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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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民辦高等教育 平衡發展 思考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民辦教育經過30幾年的發展,已從邊緣區域向中心區域位移,成為我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10年7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以下簡稱《綱要》)首次提出:民辦教育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1]。《綱要》高度肯定了民辦教育的發展地位。根據2012年4月24日教育部公布的全國民辦普通高校名單,全國民辦普通高校已由1997年的22所增加到403所,其中有本科87所,專科316所。
近年來,我國民辦教育尤其是民辦高等教育發展迅速,盡管規模日益龐大,但是與公辦高等教育相比.其發展仍存在著巨大的局限性,在法律保障、政府態度和教育權分配上不能與公辦高等教育取得平衡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促進我國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的關鍵在于分析其與公辦高等教育相比存在的不平衡的現象和原因,從而提出相應的建議措施,推進民辦高等教育高效發展。
一、民辦高等教育與公辦高等教育發展不平衡的主要表現
(一)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的法律定位不平等
我國對民辦高等教育的界定一直以來都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由于國家對民辦高等院校法律性質定位不明晰,致使其長期以來都很難擁有同公辦學校相平等的法律地位[2]。在2003年9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第3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第5條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3]根據上述規定,我國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都被界定為公益性事業,應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我國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在法人實體性質的界定上并沒有取得平等的地位。《促進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其與公辦學校一樣屬于事業法人,這就導致其在實踐過程中不具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地位。
(二)政府對民辦高等教育與公辦高等教育的態度不平衡
我國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在政策待遇、經費籌措、稅收優惠上都存在明顯的差異,在這種發展不平衡的環境下,民辦高校舉步維艱。目前我國對民辦學校的創辦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在辦學規模、招生、學生待遇、教師聘用與職稱評定、資源分配等方面都受到很大的限制,不能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的待遇,更不能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我國民辦高校的經費來源不同于公辦高校,主要是依靠學生的學費。廈門大學鄔大光教授曾對我國民辦高校的財政資源分配進行了調查,在39所民辦高校中完全以學費滾動發展的有14所.約占36%,學費收入占總收入80%以上的有17所,約占 44%,兩項合計31所.約占調查總數的79%。而國家對公辦高校學生每年至少會有6000―8000的資助[4]。在稅收政策方面,盡管我國曾通過立法給民辦高校一定的優惠,但是民辦教育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現實中無法得到真正的落實。由此可見,我國政府對待公辦高校與民辦高校方面不能一視同仁,民辦教育在政策導向上存在不平衡的待遇,這必將影響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
(三)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在教育權上不平衡
近年來,我國民辦高等教育得到快速發展,但如果和公辦高等教育長期發展所形成的優勢相比,仍處于不公平的發展階段。尤其是在教育權的分配上,民辦高校存在著明顯的劣勢。首先,表現在民辦高等教育辦學規模上的不平衡。由表1可以看出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在辦學數量上存在巨大差異。
以上將2002―2012年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在辦學數量上進行比較。2002年民辦高校有133所,公辦高校有1263所,兩者數量差距1130所。到2012年這個差距擴大到1735所。從2002年2012年,民辦高校增加270所,平均每年增加近25所,公辦高校增加875所,平均每年增加80所。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民辦高校在辦學規模上的不平衡發展。
其次,表現在辦學層次上的不平衡,根據2012 年4月24日教育部公布的全國民辦普通高校名單分析,截止至2012年4月全國有普通高校2541所(包括民辦),其中本科院校1139所,專科院校1402所。其中公辦普通高校2138所,本科院校823所,專科院校1315所,本專科院校的比例是1:1.6,但是在全國403所民辦高校中,本專科的比例是1:3.6。公辦高校的本、專科辦學層次之比遠大于民辦高校本、專科辦學層次之比。至于更高層次的研究生學歷教育差距更為顯著。目前,僅有極少數的民辦高校開展研究生層次的教育。
二、我國民辦高等教育與公辦高等教育發展不平衡的原因
(一)社會傳統觀念的偏見
由于受傳統官辦教育思想的影響,人們對于民辦教育這種新的辦學形式還處于觀望的態度。首先,人們對民辦教育存在偏見。公辦教育第一的觀念在人們的心中已經根深蒂固,認為公辦高校是國家辦的學校,基礎設施好,師資力量雄厚,而民辦高校是由私人舉辦,不正規,辦學層次低,一般都是沒有希望升入公立高校的學生才選擇就讀的學校。其次,政府對民辦教育不負責任。目前,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教育采取放羊的態度,他們認為公辦教育才是正統的教育,只愿對公立學校進行支持和保護,而瞧不起民辦高校,在公辦高校與民辦高校競爭中,站在公辦高校一邊,民辦高校就成了沒人管的孩子。
(二)我國民辦教育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國民辦高校的法律定位為民辦非企業,這是一種模糊的法人定位。“這種模糊的法人定位,使民辦高校因身份不明而難以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從而導致一系列待遇的不平等”[5]。由于我國民辦教育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的教師待遇相差甚遠,從而制約民辦教育的發展。例如,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涉及職工福利待遇的政策,均按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兩個大類分別制定。身份不明的民辦高校由于不屬于事業編制,民辦高校的教師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職稱評審、表彰獎勵、檔案管理、社會活動等方面都受到與公辦學校不平等的待遇。
(三)政府支持力度不到位
民辦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應得到更多的政府支持。但在現實中,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處于不公平的競爭狀態。民辦高校不僅得不到國家和政府的資助,在辦學環境方面也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民辦高校在申請設立、貸款、引資、用地、招生、教師待遇、學生就業等方面存在障礙。例如,我國在稅收政策方面曾通過立法給民辦高校一定的優惠,但在實施過程中并未真正得到落實,由于我國公辦教育是由政府出資舉辦,并享受免稅的待遇,其公益性又被大眾普遍認知,即使是公辦高等教育有應稅項目或應稅收人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對公辦教育的稅收管理仍然偏松。相反,民辦高校的應稅項目相對偏多,稅務機關監管的力度也頗為嚴厲。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加大民辦教育的稅務負擔,使其不能與公辦教育進行公平競爭,制約其健康發展。
三、對于促進我國民辦高等教育平衡發展的建議
(一)引導社會更新觀念,正視民辦高等教育的作用
觀念是行動的先導,突破傳統思想的桎梏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民辦教育經過30幾年的發展,其在辦學規模和學校知名度方面都得到快速發展。目前,社會各界對民辦教育的作用和地位有了新的認識,但是對民辦教育的發展仍然存在偏見。因此,人們必須轉變觀念,促進民辦教育的快速發展,政府部門、家長、學生和社會各界都應該對民辦教育有重新的認識:民辦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社會公眾的代表,國家政府應帶頭樹立民辦教育的主流價值觀,革除對民辦教育的錯誤觀念,承擔起引導社會更新觀念的責任。明確對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有相同的管理責任,正確認識民辦教育在國家教育事業中的作用,要引領社會輿論對民辦教育多進行正面宣傳,只有從政府到民間對民辦教育的觀念轉變了,民辦教育才能獲得公平的發展環境。
(二)加強法制建設,完善民辦高等教育相關法律法規
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程度,對我國民辦教育的發展具有重大的促進作用。目前,我國相繼頒布了一些與民辦高等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但是,在現實中,民辦高等教育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滯后性,不能跟上實踐的發展。例如,我國民辦高校在法律性質上的定位是非營利性,同時為鼓勵吸引社會力量辦學做出了“合理回報”的規定,這就導致在現實中,民辦高校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難以區分,政府只能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加劇了民辦教育的不公平競爭。因此,在充分認識民辦高等教育在推進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中重要作用的基礎上,要加強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使國家民辦教育的相關立法緊緊跟上民辦教育發展進程,為民辦高校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
(三)健全政府職責,加強政府對民辦高等教育的扶持力度
民辦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目前,我國政府必須轉變“公辦最優”的觀念,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為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創造穩定的發展環境。政府各職能部門應建立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切實落實現有的扶持政策。為了提高政府的執行力,現階段有必要成立專門小組來監督國家對民辦高等教育在稅收、經費、人事、土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確保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享有同等的權益。現階段,解決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失衡問題的關鍵就是要加大政府的資助。眾所周知,我國大部分的民辦高校得不到國家的資助也沒有社會捐助,走的是一條以學養學的發展道路。這直接導致民辦高校辦學水平低、師資力量差,甚至沒有科研經費進行科學研究。事實上,在國外一些國家,國家對私立教育提供財政上的資助,已經不足為奇。例如,美國每年對私立高校的撥款額就大于占到整個教育經費的15%左右,日本在《私立學校法》等一系列法令中對實施私立教育援助的做法予以具體的規定。而我國對民辦高等教育的資助卻遠遠低于對公辦高等教育的資助。因此,我國政府應健全資助體系,加大對民辦高等教育的扶持力度,增強民辦高等教育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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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alanc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PengYaqin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y University,Fuzhou 350002)
篇7
關鍵詞: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立法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05-0167-02
一、引言
我國大陸現行教育法律包括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單行法律,但是,并未有單獨的全國性的成人教育立法,而成人教育法律法規是規范成人教育行為和規劃成人教育發展方向的重要依據。相對大陸而言,臺灣地區更積極構建成人教育的相關法律體系,并取得了顯著成效,推動了臺灣成人教育事業的穩步、有序發展。本文就臺灣地區成人教育主要立法情況以及立法特點進行簡述,并探討其對我國大陸構建成人教育法律法規的借鑒意義。
二、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的主要立法情況
臺灣地區主要的成人教育立法有《成人教育法》和《終身學習法》,他們的成人教育立法相對比較完善,適應了社會發展對各方面實用人才培養的需求和成人教育發展的需要,對成人教育事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1.《成人教育法》。臺灣地區的《成人教育法》于1997年正式制定,是當地較為完善的成人教育相關法律文件,這對于發展當地的成人教育事業有重要意義。該文件還引入了終身教育理念,完善了終身教育發展的保障機制,有效推動了臺灣地區終身教育事業向前邁進。這部法案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成人參與成人教育、終身學習的權利,并強調了對于弱勢群體學習權利的保障,切實保證了臺灣地區各成人群體接受應有的教育,提高了該地區成人的受教育水平。該法律對實施成人教育的機構進行明確的規定以及性質劃分,規定了對這些機構的獎懲措施、稅收制度以及嚴格的監管制度,這些都對規范該地區成人教育事業的經營行為起到非常有效的規范作用,保證了該地區成人教育活動的持續和有序進行。
2.《終身學習法》。繼臺灣地區《成人教育法》正式制定之后,該地區的《終身學習法》(2002年)也隨之正式公布實施,這對于進一步推動當地成人教育發展具有錦上添花的作用。隨著該法律文件的實施,臺灣地區各級教育部對終身教育活動的投資大幅度提升,加快了整個臺灣終身教育、學習型社會建設的前進步伐。該法律的特色是把如何促成大學生終身學習,作為大學教育水平的一項評估內容,將終身教育的推行與傳統高等教育結合起來,有效利用傳統高等教育的優勢資源、人力物力,切實保障終身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立法的主要特點
總的來說,臺灣地區注重成人教育的法制化及系統化,成人教育機構辦學思想明確并能關切到成人學習的個性化需求,公正對待通過各種途徑取得學習成果的成人學員,這些對大陸的成人教育立法工作有重要的借鑒作用。
1.注重成人教育法制化及系統化。以往成人教育機構的建設、發展由于缺乏系統的規劃存在一定的混亂,這造成了教育資源大量浪費。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立法的實施,突破了過去相關成人教育法規相互割裂的局限,成人教育法制化和系統化進程向前邁進了一大步,有效地促進了當地成人教育法制的不斷完善。
2.辦學思想明確。臺灣地區的成人教育立法明文規定,凡是年齡不超過45歲的,沒有完成國民教育的成人,都必須參加成人基本教育。這就明確了接受成人教育的人群,保證了成人接受成人教育的義務和權利。因此,成人教育機構具有更明確的辦學思想,能夠在更大范圍內滿足成人教育事業發展的要求,實現對廣大成人的教育和培養,更加切合終身教育的發展理念。
3.關注成人個性化需求。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立法更加注重保障成人教育個性化的需求。該地區成人教育法律法規整合各類成人教育機構資源,并鼓勵社會及民間辦學形式興辦成人教育機構,充分調動各個地方、各類政府、團體機構依據當地的發展實際以及文化傳統舉辦各具特色的教育機構。這更大程度地滿足了成人對于個性化教育的需求,有力地提高成人學員的學習積極性,擴大了成人教育教學活動的覆蓋范圍和實際效果,同時也提高成人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的實際收益。
4.對各種途徑成人學習形式均公正對待。臺灣地區的成人教育立法,切實解決了成人參與不同種類成人教育機構、不同學習形式的后顧之憂,它通過建立公正、合理的學習成果認定制度,保障學生通過不同學習途徑獲得的學習成果是受認可的。這就有力地促進了該地區成人學員積極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以及職業發展需要選擇適合的成人教育機構,相應的,各級各類成人教育機構也由于成人在學習途徑上選擇權的增多而如雨后春筍般地發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形成良性競爭。這就從整體上促進了該地區成人教育向更自由、開放的方向發展,并且根據需要不斷將各級各類教學機構予以整合優化,形成了一股發展終身教育的合力。
四、對大陸成人教育立法的啟示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發展繼續教育、構建終身教育體系。”這說明未來世界的教育將是終身教育,成人教育將朝著社會化、國際化、法制化和現代化的方向發展,完善的成人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是不可或缺的。臺灣地區在成人教育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上做得比較突出,收到了很大的成效,值得大陸地區借鑒,根據大陸的實際情況形成適合我國大陸成人教育發展需要的較為完善的成人教育立法。
1.重視終身教育理念的推廣和普及。十六大報告提出要構建國民教育體系的目標,不過,直到今天,當人們聽到終身教育、成人教育的時候,也僅有淺顯的理解,甚至是聞所未聞,終身教育理念并未深入人心,所以也并沒有形成一種強大的需求,致使終身教育、成人教育在我國的發展速度緩慢且收效不大。大陸應借鑒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立法,推廣普及終身教育思想,盡快出臺適合大陸實際情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社會中樹立起終身學習的觀念,推進終身教育事業的發展。
2.加快制定全國范圍的成人教育法。到目前為止并未有全國性質的成人教育立法,而國家教育法律、法規文件中提及的有關成人教育的條款少之又少,并且由于重視程度不足等原因,這些條款更是流于抽象,缺少實際可操作的內容,對于成人教育活動的開展指導意義不大。因此,時代的發展呼喚全國范圍的成人教育立法的制定和實施,以保證成人教育活動有理、有序地進行。
3.明確成人教育立法的定位。成人教育的地位是以法律法規來保障的,而法律又賦予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權利與義務,通過強有力的政府行為來推行和實施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法是教育法的子法,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要體現我國的教育方針。在政策方面,要有利于促進成人教育的健康發展,要以國家現行的成人教育政策,尤其是以《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為政策基礎,體現其基本精神,豐富相關的內容。
4.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成人教育立法。當前,我國僅福建、北京、上海三地制定了地方性的成人教育法規,我國大陸可借鑒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立法關于推動各地方建設成人教育法律法規的政策,不斷鼓勵各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國家宏觀的教育政策法規,制定地方性成人教育法規,切實推動地方成人教育事業的發展,并有助于不斷形成全國性的成人教育法規,從而真正從法律上保障成人教育教育活動的實施,促進學習型社會建設和終身教育體系的構建。
五、結語
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立法的制定和完善,對推廣終身教育思想和臺灣成人教育事業,起到重要的作用。成人教育立法明確了成人教育機構的辦學思路,使各成人教育機構辦學進入正軌,同時又通過立法切實保障了成人參與各類成人教育機構、選擇適合的成人學習途徑的權利,提高成人參與的熱情,促進成人教育機構的規模不斷擴大、形式不斷豐富,形成了良性循環。除此之外,臺灣地區成人教育法律法規具有系統性,從整體上規劃成人教育和終身教育的發展。臺灣地區成人教育立法在微觀層面及宏觀層面都得到較好的執行,我國大陸應當積極借鑒臺灣地區在成人教育立法方面的實踐經驗,不斷吸收該地區制定成人教育法律法規的優秀成果,加快構建我國大陸整體的成人教育立法,逐步形成完善的成人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不斷推動我國大陸成人教育事業向前發展,不斷提高整體國民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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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紀律處分;實體規則;程序規則
“大學對一切都進行研究,就是不研究他們自己”,此話雖有偏頗,但從近幾年見諸媒體的關于高等學校對學生紀律處分而引發的糾紛看,高校在對學生管理中紀律處分是否合理與合法的問題成了人們爭論的焦點。
一、高校紀律處分的缺陷
(一)高校紀律處分實體規則存在的問題
1、有關處分權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當前我國關于規范高校行使教育處分權的法律、法規滯后與缺位十分明顯。《教育法》
與《高等教育法》分別于1995年、1999年施行,與時代脫節,并且這兩部法律制定得比較籠統與抽象,在大學管理與司法實踐中操作性不強。
從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來看,也存在不少問題。第一,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法規沒有形成
上下有序,內容形式完整統一的體系。下層規范與上層規范相抵觸的現象屢見不鮮,導致實踐中行為主體因沒有統一、明確、具體的實體性規范而各行其是。第二,從立法技術看,法律規范中的用語比較空泛,原則性表述多,操作性不強。另外,高校學生管理依據的法律文件位階較低是高校學生管理中存在并且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2005年,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頒布,雖然對完善高校學生處分權法律法規起了不完全的彌補作用,但由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屬于部門規章,是《位法法》中位階最低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實施細則的法律地位僅僅是政府或高校的規范性文件,根本不屬于我國《立法法》確定的法律淵源。
2、高校校規與法律、法規的抵觸
校規具有預先設定性,一定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它雖不具有法的全部屬性,也不屬于法
的范疇,但它作為內部管理規范,是一種自治規則,在合法的前提下,可被認為是對法律規范的一種補充或完善。2005年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出臺,各高校紛紛根據《新規定》修改校內的各項規章制度,但是由于高校管理者心日中還普遍存在一種從嚴治校的理念,在這一理念指導下產生的校紀校規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嚴”的烙印,形成了對法律法規的超位,即與法律法規不符,導致實體的不公正。
位階低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不得與位階高的法律、法規相抵觸,這是法學中的一
項基本原則。因此學校無權對學生做出比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更重的處分。學校提高對學生的要求,實際上是對學生的一種“不利”規定,因此,學校不能無限制地提高其要求,否則,極可能造成對學生權益的嚴重侵犯。
(二)高校紀律處分程序規則存在的問題
我國教育法規對高校處分學生的程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修訂后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要求,對學生的處分要做到程序公正、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并在具體條文中要求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實踐中一些高校在處分違紀學生的過程中,往往不給予學生陳述與申辯的機會,甚至將學生的中辯看成是學生的“狡辯”。作出處分后,既未向受處分學生說明處分的理由與依據,也未告知其法律救濟的渠道與途徑,甚至于連書面的處分決定書都未作出,僅口頭通知受處分學生。高校上述做法侵害了學生的知情權、申辯權與其他獲得救濟的權利。
二、高校紀律處分的完善
(一)高校紀律處分實體規則的法治化
必須加快高等教育立法,規范高校校紀校規,在我國,理想模式是由最高權力機關
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設定,制定統一保障學生權益的《學生法》、《高校學生條例》等法規,建立一個完備的、有機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體系。高校所制定的校規必須明確、清晰,必須符合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高校的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范圍內進行,高校不能自行創定處分的條件、范圍、種類。當然,這并不是否認高校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相應的、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校內規范性文件并據以做出處分,以適應學校管理的需要。但是校內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必須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一致,不能抵觸(包括對法定處分條件、范圍、種類的變更、擴大或縮小、增加或減少)。
(二)高校紀律處分程序規則的法治化
正當程序原則源于英國普通法律傳統中的自然正義原則,其基本含義是:任何人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糾紛應由獨立第三人裁決,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特別是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時,應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給予其陳述、申辯、對質的機會;糾紛的裁決過程中不可偏聽偏信,不得單方接觸;一切都必須予以公開,保證公正和透明度等等。將正當程序原則作為我國高校處分權行使的一項原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既是實現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學生權利的重要途徑。具體說來,高校行使處分權應遵守以下程序:(1)調查取證程序。學生違紀事件發生后,學校應組成調查小組,核查事實,并收集與保留相關證據;(2)事先告知程序。高校在對違紀學生作出影響學生權益的不利決定之前,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其違紀事由、處罰依據以及申辯的期限(此期限應能保證學生足夠準備),從而保障其知情權的實現;(3)陳述與申辯程序。在作出處分的過程中,應允許學生陳述、申辯。可先由學生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辯請求,再由學校確定具體日期與地點。對一般的處分,作出處分的決定者都應當場聽取學生的陳述與申辯,避免偏聽偏信;對那些影響學生身份喪失的處分,如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對學生權益有影響重大(如不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應允許學生要求聽證。聽證時,學生既可自己申辯,也可委托人為其辯解。聽證會應由處分決定者之外的人員主持,除涉及學生隱私外,應許可其他學生或教師旁聽,保證聽證會的透明、公開和公正。(4)送達程序。學校的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送達學生本人,并告知其相應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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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學生權益;行政法
中圖分類號:G6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4107(2017)10-0039-02
隨著國家法制化建設的快速發展,高等教育體制改革逐漸深化和完善,其改革目標也轉向依法建校治校。近年來,高校學生狀告高校案件頻頻發生,但從行政法角度看,學生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激化了與高校的矛盾。因此,從行政法角度提出對學生權益保護的途徑具有重要意義。
一、高校學生權益的內涵及權益保護范圍
(一)學生權益的內涵
權益是指權利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可獲得的利益。學生權益包括公法上學生作為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和私法上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1]。高校學生權益是指學生取得高校學籍,通過其意思表示或要求他人為或不為方式,實現其利益的保障[2],其特點表現為:(1)高校學生權益的核心是學生自我素質得到提高。高校學生未來的發展前景與其素質的提升成正比,其素質的提高事關國家未來發展。(2)高校學生權益易受侵害。受傳統教育觀念影響,現代教育管理體系注重管理,學生處于弱勢地位,其隱私權、獲得公正評價權等權利易受到侵害[3]。
(二)學生權益保護的范圍
1.受教育權利。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最基本權利。《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高校學生受教育權包括教育平等權、教育選擇權、聽課權、考試權、學位權、學歷權、擇業權和獲得公正評價權等。
2.民事權利。高校學生享有的民事權利包括:(1)人身權。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高校學生享有隱私權、肖像權、生命權、榮譽權等。(2)財產權。高校學生的財產權表現為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4]。
3.社會政治權利。高校學生除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自由、集會、游行、示威等社會政治權利外,還具有參與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認為高校學生的參與權主要表現為高校學生參與高校日程民主管理的權利。
4.申訴救濟權利。在教育領域,高校學生享有行政救濟權和民事救濟權外,還享有校園申訴權。校園申訴權作為一項特殊申訴制度,旨在賦予學生進行辯論的權利[5]。
二、高校學生權益受侵害的具體表現
(一)受教育權受侵害
受教育權是高校學生的基本權利,高校學生的受教育權極易受到侵害。例如非法剝奪學生參與學校教育活動,學生使用教學資源需額外繳納費用,侵害其教育資源利用權。此外,教學人員給學生虛假評定,侵害學生的公正評價權;不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獎學金、助學金,侵害了學生的獲得物質幫助權等。
(二)民事權利受侵害
學生民事權利受侵害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存在
隱患。例如學生宿舍設備老化,威脅學生的安全,存在消防安全隱患。(2)學校治安監管不到位甚至缺位。例如學校缺乏監管力度,對校外人員監管不到位,學生在校內存在被盜與被騙事件,盡管案發后,學生向校園保衛處或者公安機關求助,但都不了了之。(3)沒收、罰款、不合理收費現象嚴重。
(三)社會政治權利受侵害
高校學生社會政治權利受到侵害主要體現在沒有參與權。高校的運行需要一個公正合理的大環境,在高校,學生只有形式上的參與權,并不享有實際上的參與權,導致學生參與權形同虛設,學生權益受到侵害。
(四)申訴救濟權受侵害
校內申訴救濟機構是為保護學生權益而存在的,然而,很多高校并沒有建立校內申訴救濟機構,導致學生申訴無門。申訴救濟權是高校學生保護權益的重要權利,高校建立校內申訴救濟機構有利于真正將學生的申訴救濟權落到實處。
三、高校學生權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法律法規是高校學生權益受保護的重要依據。目前,高校學生權益保護缺乏法律法規。(1)現行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學籍管理、學歷頒發、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規定超出法律。(2)現行教育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高校在制定校規中,擴大校規適用范圍,尤其在對學生申訴權、知情權上,缺乏操作性。
(二)法律救濟機制不健全
高校學生權益保護法律救濟機制不健全導致學生權益受侵害。(1)高校學生申訴機構存在缺陷。當前,高校雖然設立申訴機構,但申訴機構規定不足,申訴機構規定內容過于原則化。(2)學生權益復議范圍受限制。目前,相關法律并沒有具體規定,哪些權益或處分可以復議,高校只允許對做出取消學位證或者勒令退學的處分進行復議,對一般權益受侵害則不予理睬。
(三)“行政化”管理對學生權益的影響
傳統高校“行政化”管理導致高校學生權益受侵害。(1)“行政化”思想影響高校管理。高校“行政化”傳統觀念影響高校管理水平,學生是被教育對象,學校拒絕聽取學生意見。(2)高校重行政管理而輕法治教育。當前,高校在教學活動中把教育與管理分裂開來,存在著把學生與學校關系簡單定位為管理關系,對學生存在著管教失當,不利于高校法治化建設。
(四)學生權利保護意識薄弱、維權途徑缺失
高校學生權利保護意識薄弱,缺失維權途徑。(1)學生缺乏維權意識。通過調查結果發現,大學生對權利救濟途徑缺乏了解,致使其權益受損。(2)學生權益保護途徑缺失。目前,高校學生權益保護途徑主要為行政救濟和行政訴訟,缺乏其他救濟方式。
四、行政法視域下高校學生權益保護的對策
(一)完善法律體系,增強法律法規的可行性
完備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是高校學生權益保護的依據。(1)建立完備的高校教育法律法規體系。首先,要完成對現行教育法律體系的補充,制定高校管理的專門法律法規,完善高校教育管理體制和學生權益糾紛解決途徑。其次,完善現行教育法律法規內容,明確高校對學生獎勵或處分的權限,確保高校按法律規章辦事。(2)增強高校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將原則性條款細化,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健全學生申訴機構及復議制度
學生申訴機構及復議制度的健全是維護高校學生權益的保障。(1)健全高校學生申訴機構。依照《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規定,高校要建立健全的學生申訴制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高校應創立申訴處理委員會,制定工作規章制度,明確申訴受理機構的法律責任,學校不得隨意更改其內容或者拒絕執行。(2)擴大高校學生權益復議范圍,完善學生權益復議制度。學生權益受損,有權向上級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尋求法律救濟[6],得不到救濟時,學生則可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復議。
(三)堅持“以人為本”維護學生地位的原則
維護學生權益,高校要堅持“以人為本”原則。(1)尊重學生獨立人格與主體地位。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在生活學習上以及心理上關愛學生,以服務促進學生的成長成才。(2)堅持依法治校,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首先,高校對其內部規章制度進行定期梳理和審查,還要將校規體系的抽象性內容具體化。其次,高校把管理權力的運行納入程序化、規范化軌道,建立健全的高校管理權力制約機制。最后,推行學生事務公開制度,引導學生積極參與學校活動。
(四)建立多樣化維權途徑
建立多樣化的學生維權途徑,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1)培養高校學生維權意識。首先,大學生要樹立憲法意識和民主意識。大學生作為高校權利的主體,應當樹立憲法觀念,領會憲法精神對其自身與社會的重要性。其次,樹立公民意識和守法意識。高校要通過教育,培養學生樹立正確的“三觀”以及權利義務觀,促使學生樹立守法意識。最后,大學生要樹立申訴意識和訴訟意識,合法運用法律途徑維權。(2)建立多樣化的高校學生維權方式和途徑。一方面學生權益受侵害時,允許高校學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保障學生權益。另一方面,高校要建立新的救濟途徑,建立聽證制度等多樣化高校學生維權的方式和途徑。
作者:鞠鳳琴等
參考文獻:
[1]張永華.高校學生權益的內涵、類型、結構及其法律特征[J].高教探索,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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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羅爽.從高等學校權力為本到學生權利為本——對公立高等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分析[J].北京師范大學學 報,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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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學畢業生;勞動權;保護
一、大學畢業生就業難的現狀及其就業勞動權益保護的提起
大學生就業難,已經成為司空見慣的問題。靜下心來仔細分析一下,大學生就業難的根源到底在哪里?
首先,這些年高校擴招致使每年畢業的大學生數量逐步增加,而我國中小企業太少,就業容量不大,大學畢業生數量供過于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表的《世界高等教育發展與趨勢》綜合報告指出,中國高校在校人數在過去非常短的時間內翻了一番,2001年高校教育規模躍居世界第一。報告說,緊隨其后的是美國、印度、俄羅斯和日本。【1】
其次,我國高校傳統教育模式、專業設置與社會的發展需求不相適應 ,專門人才素質未達標,造成崗位難得其人。隨著這幾年教育招生體制的改革,大規模的擴招致使部分高校硬件設施的投入、軟件設施及師資力量的配備跟不上擴招的步伐。
最后,許多大學畢業生對于自身就業生涯規劃模糊不清,準備工作做得不足。我認為大學生入學前就應該逐步做好自己的職業生涯規劃,在確定所學專業前,就應該進行自我評估,在大學就讀期間,努力學習好專業知識的同時要與市場變化、時化、社會變化相適應,適時的做出調整,從而達到自身潛力與將來職業發展能夠同頻共振。
二、現行法律法規對大學畢業生勞動權益保護現狀及其不足
就業難的同時,另外一個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保護的問題。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大學畢業生在就業中享有廣泛的權利大學畢業生在就業的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⒈接受就業推薦的權利;⒉接受就業指導與信息服務的權利,高校畢業生有權在學校接受就業指導以及獲悉全面、真實的用人單位信息的權利;⒊高校畢業生的自有擇業權;⒋高校畢業生的平等就業權;⒌高校畢業生的崗前培訓權,即高校畢業生再找到適當的工作后,在正式踏上工作崗位之前,享有相關職位培訓的權利;【2】⒍高校畢業生過渡期保障權。所謂過渡期保障權是指畢業生在到用人單位工作前后在實習期、試用期、見習期限所應當具有的保障個人安全與和諧發展的權利。【3】
目前,我國相關法律的頒布與實施雖然都體現了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體怎樣保護大學生就業權益方面任然存在很多不足之處:一方面,《勞動合同法》解雇勞動者理由較為抽象,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同時,勞動爭議解決程序設置較為復雜,使得勞動爭議的解決效率低;另一方面,《就業促進法》在保護大學生就業權益方面的條文規定大多只是紙上談兵,很多條文規定都不具有可操作性。綜合這些因素的影響,侵害高校畢業生就業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大學畢業生勞動權益保護不足的原因分析
在當今社會,侵害高校畢業生就業合法權益的現象已經成為一種常態,其中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不得不令我們沉思,經過認真的分析探討我認為造成當代大學身畢業生勞動權益受到侵犯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大學畢業生自我維權意識不強以及自我保護能力弱,使得大學畢業生再就業過程中勞動權益受到損害,這是大學畢業生勞動權益受損的首要原因。
2.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金融危機的影響,社會就業壓力越來越大,高等教育的普及大眾化,使得每年高校畢業人數激增,但是人力資源市場趨于飽和狀態,使得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
3.最關鍵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原因就是我國現在有關大學畢業生勞動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健全,使得許多畢業生在權利受到侵犯時無法可依。我國只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中部分內容涉及關于大學畢業生勞動權益的保護,但是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針對大學畢業生勞動權益的保護,使得大學畢業生勞動權益的保護問題在法律管理中處于"真空地帶",造成大學畢業生的勞動權益遭到損害時無法可依。
四、完善大學畢業生就業勞動權益保護的思考
構建合理有效的畢業生權益保護體系,切實的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實現大學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三方共贏,是當前構建有序的大學畢業生就業市場的當務之急。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保護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
1.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以及就業指導工作,從而大學畢業生的法律維權意識。伴隨的市場經濟的發展,就業體制也逐漸市場化,大學畢業生主要依靠市場調節來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大學畢業生也應該走法制化道路。
2.完善相關制度規范用人單位的招聘,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鑒于前面提到的就業難的實際情況,相關部門應該通過培訓或者是簽訂責任書的方式,督促用人單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細節規定,加強政府部門對用人單位的調控和監管力度,使一些大學畢業生就業問題得到解決。從而可以為大學畢業生創造一個來能更好的就業環境。
3.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大學畢業生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沒有正式出臺有關保護大學畢業生勞動權益的法律法規,只有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中部分內容涉及到大學畢業生勞動權益的保護,但是內容并不全面,沒有形成系統全面的法律體系,這是制約大學畢業生勞動權益有效為保護的重要瓶頸,一些大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因此,我認為我們首先必須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中有關就業權益保護的規定進一步加以完善,尤其是要制定與相應法律法規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增強已有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其次要求我們盡早制定大學生就業權益保障的專門法律法規,建立大學生就業維權制度和機構,規范和監管用人單位的用人情況,關注畢業生的正當權益是否得到保障,尤其是要強化對各類企業用人方面的行為監察,讓畢業生在維護自己的權益時有法可依,可以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指導下盡快出臺《大學生就業保障條例》,具體規定大學畢業生享有哪些權利以及應該履行哪些義務;對女大學畢業生的保護,怎樣防止性別歧視,以及針用人單位對身高、地區歧視等狀況,對相關用人單位進行處罰;并且大學畢業生最低工資標準的參考因素;可以考慮給予還未找到工作的大學畢業生一定的生活保障,以防大學畢業生為了就業而就業,學非所用的現象…從而使大學畢業生的勞動權益保護有法可依,是他們可以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結語
大學畢業生作為特殊的勞動主體,其勞動權益的保護需要建立有效地畢業生就業保護法律體系,同時還需要相應的有關主管部門、高校、用人單位以及畢業生自身的共同努力。保障畢業生的勞動權益,從而建立穩定的就業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涂德虎.科學發展引領下的高校創業教育[J]. 素質教育論壇.2009.(02)
【2】李艷 .新型工業化背景下我國高校人才培養的對策研究[J]. 素質教育論壇.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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