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土地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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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征收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被征收單位: 鄉(鎮) 村 小組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規范土地征收工作,保障 項目用地需要,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峽江縣征收土地管理辦法》規定,需依法征收乙方土地,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征收面積及四至
1、甲方征收乙方土地面積 畝,其中水田 畝,旱地 畝,園地 畝,宅基地 畝,林地及其他土地 畝,未利用土地 畝。
2、甲方征收乙方土地四至是: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詳見征地勘測定界圖)
二、征地補償費項目及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峽江縣征收土地管理辦法》規定,甲方應支付乙方以下征地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水田每畝 元,旱地每畝 元,園地每畝 元,宅基地每畝 元,林地及其他土地每畝 元,未利用地每畝 元,計人民幣 元。
2、安置補助費:水田每畝 元,旱地每畝 元,園地每畝 元,宅基地每畝 元,林地及其他土地每畝 元,未利用地每畝 元,計人民幣 叁佰玖拾萬零貳仟肆佰陸拾肆元伍角 元。
3、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由青苗核實工作組負責調查種類、數量、權屬等,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征地補償費共計人民幣 元。
三、付款方式:
征收土地協議簽訂后,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向縣政府行文請示撥付征地補償費,經縣財政、國土等部門核實報縣政府同意后,由縣財政將征地補償費撥付給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將征地補償費轉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截留、挪用。
四、其他事項
1、征收縣城近期規劃區內和巴邱鎮規劃區內用于城市建設的集體耕地,按征收耕地8%的比例預留土地,用于被征地村組發展生產、村內公益事業、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解決農民生活保障、醫療保障及就業培訓等。
2、甲方支付給乙方全部征地補償費用后7日內,乙方應清理完地上青苗及附著物,凈地交給甲方。逾期不交付土地的,甲方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收繳土地。
3、甲方在告知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上搶栽、搶種、青苗和搶建建筑物、構筑物,否則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4、甲方征收乙方土地,所有權歸國家。
五、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兩份,乙方及土地被征收所在地鄉(鎮)政府各持壹份,此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勘測技術報告及勘測定界圖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鄉(鎮)政府代表(簽章)
鑒證單位代表(簽章)
篇2
為進一步加強殯葬管理,遏制封建迷信活動和喪事大操大辦、鋪張浪費歪風,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省殯葬管理辦法》和《無棣縣殯葬管理辦法》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殯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來,經過全縣各部門的共同努力,我縣殯葬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土葬回潮得到有效控制,火化率明顯提高,尸體運輸車秩序日趨規范,喪事大操大辦歪風得到有效遏制,有力促進了全縣精神文明建設。但最近一個時期,我縣個別地方出現了火化率下降、喪葬陋習抬頭、喪葬用品市場管理混亂等現象,嚴重影響了我縣的良好對外形象。
加強殯葬管理,深化殯葬改革,樹立喪葬新風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和重要舉措,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也必將對促進土地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改善無棣對外形象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各級各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殯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和長期性,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推動全縣殯葬改革工作持續、健康、穩步發展。
二、強化措施,扎實推進殯葬管理工作
(一)努力鞏固提高火化率。要采取有效措施,堅決制止土葬回潮,努力鞏固和提高火化率。尤其是當前火化率偏低的鄉鎮(街道),更要加大工作力度,盡快扭轉被動局面。要逐級簽訂責任狀,層層落實責任,明確各級目標,實行量化管理;要健全信息網絡,建立舉報制度,做到喪事隨發生隨報告、隨報告隨處置,掌握工作主動權;要把殯葬管理工作成效列入干部考核內容,與各級干部的政治經濟待遇掛鉤;要建立殯葬管理工作考核通報制度,促進工作的平衡開展;要加大執法力度,對違規土葬的堅決起尸火化。
(二)堅決制止喪事大操大辦和封建迷信活動。要加大移風易俗宣傳力度,廣泛宣傳殯葬改革方面先進典型,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正確的喪葬觀念,堅持厚養薄葬,不講排場,不搞攀比,倡導文明、節儉辦喪事的良好風氣。大力整治和改善治喪環境,規范治喪行為,制止喪事大操大辦和祭祀活動中的封建迷信活動,國家工作人員要帶頭移風易俗,營造良好的殯葬改革氛圍。對于喪事奢辦、收受禮金等行為要予以嚴肅查處。
(三)認真搞好喪葬用品市場清理。要繼續抓好喪葬用品市場的清理整頓,嚴厲打擊違規違法生產、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行為,規范喪葬用品生產經營市場。加強對運尸車輛的管理,做到合理布局,持證運營。對報廢、無牌照、私自改裝和年審不合格的車輛,一律不準用于殯葬運輸。縣公安、交通、工商、城管執法等部門要在縣民政部門的統一組織下,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大喪葬用品市場清理整頓力度,確保取得實效。
(四)加強農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設。各鄉鎮(街道)要因地制宜,合理規劃,不斷推行村級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設,使死者安其所、生者有其慰,保障群眾的喪葬需要。嚴禁在耕地、林地、干線公路兩側1000米以內埋設墳頭,逐步實現全縣耕地、林地無墳化和骨灰安葬公墓化。
三、加強領導,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殯葬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直接觸及有關方面的切身利益和當地群眾的喪葬習俗,工作難度較大,必須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一是加強宣傳。利用會議、媒體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持久地宣傳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省殯葬管理辦法》和《無棣縣殯葬管理辦法》,做到家喻戶曉,人人明白,引導廣大群眾不斷更新喪葬觀念,努力營造全社會重視、支持殯葬管理工作的濃厚氛圍。
篇3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地抵押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的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當事人在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時,以房地產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而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登記部門(以下簡稱“登記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二、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試行)》的規定,委托銀行貨款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的,以房地產進行抵押的,登記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三、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或者個人借款,以自己或者第三者合法擁有的房地產進行抵押的,抵押人除應按照登記部門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外,還應攜帶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核發的《外債登記證》、《外債簽約情況表》、《對外擔保書》以及《對外擔保登記表》申請辦理抵押登記。對于符合房地產抵押登記有關規定的,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登記。
四、因境內個人之間的合法借貸行為,當事人以房地產作為債務履行擔保而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五、購房人以經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契約進行抵押的,登記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登記。抵押登記的有關內容須在預售契約(含所有正本、副本)中注記。當抵押的預售房屋的抵押情況注記到相應的權屬證件上。
六、以出讓國有土地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進行抵押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登記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同時抵押登記的有關內容在該工程占用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注明。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申請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七、以鄉鎮企業占用集體土地所建廠房進行抵押的,其占用范圍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登記部門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有關規定及下列要求依法予以登記。
(一)抵押當事人應當提交該廠房所占用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的證明,包括:
1.當抵押權實現后,該集體土地需要轉為國有土地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該宗土地證為國有;
2.土地所有權人關于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是否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意見。
篇4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我們要以新的發展理念為統領,毫不動搖地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要像保護大熊貓一樣的保護耕地,堅決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和糧食安全底線,堅定不移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
一、土地是人類生存發展之本,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是經濟社會發展必由之路。
節約集約用地,不僅關系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而且關系國家長遠利益和民族生存根基。節約集約用地,一是要節約用地。認真執行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各項建設都要盡量節省用地,千方百計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要集約用地,必須提高每宗建設用地投入產出的強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約化程度。三是要通過整合置換和儲備,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數量和節奏,改善建設用地結構、布局,挖掘用地潛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雙峰縣農村村民建設占補平衡管理辦法》和《雙峰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實施,在嚴格農村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一是農村宅基地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堅持先規劃后建設。二是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別是水田建造住宅,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建造住宅。三是農村居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當充分利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空閑地和原有宅基地,村內有空閑地和原有宅基地未充分利用的,原則上不批準新宅基地,并嚴格宅基地面積標準。四是村民自治組織應依據本地鄉規民約,采取具體可行措施,做好宅基地退還工作,積極推進“空心村”治理、舊宅基地及其他廢棄建設用地復墾,復墾增加的耕地優先用于補充村民建房占用的耕地,縣人民政府通過以獎方式,對積極開展復墾增加耕地的,適當獎勵復墾人。五是村級基層組織負責制訂村莊規劃和農村宅基地管理自治章程,村級國土資源協管員是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二、保護耕地紅線、保護科學發展。
篇5
關鍵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中圖分類號: DF45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土地管理法》確立的一項基本管理制度,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項基本政策工具,也是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必要環節。
一、預審時機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42號令),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二、預審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2)《
(3)《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明確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42號令)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第十五條:“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三、預審所涉及的部門規章及文件
(1)《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74號)
通知指出:深化對用地預審內容的實質性審查,進一步做好對擬建項目選址、用地規模、占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內容的審查,確保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各項政策要求的落實;強化對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標準的審查,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礦山項目等土地復墾資金落實情況的審查,促進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需在用地預審階段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材料的,要做好對有關內容的審查把關。
建設項目使用土地,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用地預審,未經預審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申請審批(核準)項目,不得申請建設用地審批。
(2)《關于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中做好實地踏勘和論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8〕41號)
通知規定凡屬下列情形的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中應當進行實地踏勘和論證:(一)線性工程。占用基本農田達到100公頃的公路、鐵路、管道等線性工程項目。其中,占用基本農田在200公頃以下的建設項目,委托項目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地踏勘和論證。(二)面(塊)狀工程。項目占用基本農田達到35公頃的能源、礦山、水利設施等面(塊)狀建設項目。其中,占用基本農田在70公頃以下的建設項目,委托項目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地踏勘和論證。
四、 預審原則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用地預審的首要審查要點,項目用地列入省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或者鄉鎮級規劃中的任何一個,都視為符合規劃。列入規劃的表現形式包括:a、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b、用地位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反映出來,并納入允許建設用地區范疇。
(2)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建設項目用地在選址階段盡量少占耕地,避免占用基本農田,如占用,用地預審和后期用地報批手續將會更加繁瑣。
(3)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各類建設項目在用地設計上,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的要求,避免土地浪費。
五、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批權限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第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六、 建設用地預審審查依據
(1)《土地管理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2)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計劃和行業用地標準;
(3)經國務院(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行業發展規劃;
(4)發展改革等行業部門項目建議書的批復;
(5)《限制供地目錄》 《禁止供地目錄》;
(6)發展改革等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見。
七、 建設用地預審審查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3)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5)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 建設用地預審材料的基本要求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3)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4)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5)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A、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B、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C、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關于耕地占卜平衡,可以采取兩種方式:
——委托補充(較為普遍):以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方式委托當地國土部門補充,并以一般耕地和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繳費標準;需足額納入工程預算,即在工程投資預算中列明耕地開墾費數額。
篇6
[關鍵字]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制度 改革
[中圖分類號] TU98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1-10-1
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土地已經成為稀缺資源。隨著土地資源的不斷開發和利用,可用的土地越來越少,這就需要我國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過一些強而有效的手段,在政治、經濟、法律等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才能合理有效的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為我國的的經濟建設發揮重要的作用。
1 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現狀
我國的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確的規定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其中包括耕地的保護制度、土地登記制度、土地轉讓制度、城市房地產開發制度等等,隨著我國的經濟的不斷發展,逐步加速的城鎮化建設和工業用地的需求,使得我國現階段的《土地管理法》及后續的相關法律政策中出現了很多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1 城市方面
1.1.1 地產權制度還不夠完善。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確的指出土地歸國家所有,在管理上由國家政府直接垂直管理,地方政府則沒有權利進行土地管理,其中,土地利益的分配是由國家直接進行調控和掌握,國家政府通過國家國務院下屬的國土資源部直接進行具體事宜的操作。
土地是國家所有,在涉及土地使用時,需要國家對土地進行管理登記,目前,在登記中存在登記不及時、土地變更、房屋買賣信息不能及時獲取和土地使用情況不明的現象,在很大程度上使土地管理部門難以實現對土地的管理和操作,致使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對土地的管理上難以作為,不能形成高效的處置方式。
土地權利結構不合理,在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上還存在著一定的爭議,根據《物權法》中的解釋,土地的建設可以在所用土地的地上、地下進行,并對建設的建筑有使用權,但是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土地空間分割后的所屬權,造成土地資源的閑置,形成了土地資源的浪費。
1.1.2 土地價格機制還不夠完善。在我國的各個省份和各個城市中都存在土地的價格問題,在土地的使用上,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和房地產開發用地都存在著不同的差價,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的使用價格也隨行就市上漲,快慢不一,在管理起來就增加了監管的困難。土地的價格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由于土地是國家所有,屬于一種壟斷性資源,在土地的使用價格上沒能和經濟的發展有機結合,造成實際地價低于市場價格。土地的丈量存在死角,造成不少的隱形土地,這些土地也在干擾正常的土地使用價格。
1.1.3 土地儲備制度還不夠完善。土地的儲備機構屬于政府序列,在權利的行使中往往忽略了市場的實際需求,造成實際情況與市場的脫節。
在土地的收購過程中,土地儲備機構設定的回收價格有高有低,混亂不堪,使得工作開展起來相當困難,處理不好會給政府部門造成不良形象。
土地回收資金來源單一,基本都是通過銀行的貸款來實施的收購,這樣一旦經濟不景氣的時候,很容易給銀行和土地儲備部門帶來巨大損失。
1.1.4 征地制度不夠合理。在對土地進行征收的時候,政府部門給出的收購價格,往往沒有考慮到市場的因素,難以讓被征土地的人們信服,價格上也難盡人意。
1.2 農村方面
1.2.1 現行制度立法的問題。由于我國的農村土地采用的集體所有權制,在土地的出讓和運用上受到了極大的限制。
政府在對農村的土地的進行征收,給出的價格低于市場價格,農村人民對價格的不滿意,進行上訪時,政府又是仲裁者,使得土地出讓者有苦難言。在土地違法事件的處理上不嚴謹、不科學,造成土地違法現象屢禁不止。
1.2.2 城鎮化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在加快城鎮化建設的過程中,大量的農村勞動力流向了城市和鄉鎮,使得農村人口減少,出現了土地空閑,住宅空閑的現象,并且有越演越烈的趨勢,土地資源管理部門的制度沒能及時跟上,恰當處理閑置的土地,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浪費。
2 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策略
2.1 完善城市和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第一:在城市土地資源管理上,要明確土地的所屬權,從上到下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制度,緊密結合市場經濟,明確土地的價值。第二: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平臺網絡,在土地使用、出租、轉讓等方面形成信息化管理,簡化手續的辦理,對土地的督察形成實時監控。第三:公開土地的使用情況,形成公開透明的機制,使全社會都可以進行監督,建立起一套發現問題可以隨時舉報的機制。第四:土地資源管理部要努力開通新融資渠道,保證資金的來源穩定。第五:在農村方面國家需要進行立法修改現有的《土地管理法》,對其中的不和時宜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者刪除,在土地增收方面要保證農民的基本利益。第六:在對于土地的違法犯罪方面,要加強懲罰力度。第七:在對空閑土地、隱形土地進行及時的處理。第八:建立起土地的有償使用制度,深層次開展土地管理改革。
2.2 優化土地利用規劃體系和執法監管體系。首先,建立完善的規劃體系,在土地的合理利用上要本著科學嚴謹的態度進行多方求證,在制定規劃時考慮多方因素,使之符合市場規律。其次,建立執法監管機構,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對于違法違規操作的土地進行查處并做出處罰。
2.3 進行土地財稅制度改革。在對土地的財稅制度上進行改革,以保證開發商、農民的利益為基礎,政府要處理好和土地相關的各項事宜,保證土地財政的可持續性發展,發揮對閑置土地、隱性土地的管理上的督導作用,通過檢查對土地的管理實行定向考核,避免土地的浪費。
篇7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政[20*]36號)精神,經縣政府同意,現就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充分認識耕地占用稅征收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新條例》大幅提高了征收標準,使耕地占用稅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各鄉鎮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明確一名分管領導主抓征收工作,財政部門要組織精干力量,壯大征收隊伍,切實負起征收責任,國土等部門要給予積極配合。
二、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結合耕地占用稅宣傳月活動,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新條例》和《*省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辦法》,積極支持《新條例》的貫徹落實,讓廣大納稅人充分了解耕地占用稅政策和征管規定,自覺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
三、規范征管辦法。耕地占用稅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堅持“先稅后證”制度。耕地占用稅征收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手續的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直接征收,不準委托其他部門代征,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要加強與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的協調溝通并建立定期溝通的工作制度,簽訂協稅護稅協議,建立健全耕地資源及涉稅信息共享機制。
篇8
1農村土地流轉現狀及突出問題
1.1產權界定不清導致流轉困難重重
產權明晰是規范土地流轉市場的客觀要求,憲法規定“農村、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外,屬于集體所有”,而對于集體的劃分,有“鄉集體”“村集體”及“村民小組”等區別,由此帶來的集體權歸屬問題界定不清,導致土地在流轉過程中出現矛盾和糾紛。
1.2流轉手續繁雜,不規范問題突出
從我國土地流轉市場發展實際來看,還處于低級自發階段,使得一些土地流轉在操作規程及實施方法上存在繁瑣及不規范問題。比如一些土地在流轉時,涉及農業、國土、水利、林業等多個職能部門的審批,加之國家不同法律、規定間的制約,使得土地流轉陷入繁瑣囹圄。例如,一些林業用地不得變更其他用途的規定;一些荒山、水域等因法律制約而無法有效配置和利用;一些土地在流轉時需要辦理大量手續,各部門在審批時又相互掣肘。加之一些農民對農村土地流轉法律不了解,對土地流轉及土地使用權缺乏相關評估和咨詢,導致后期土地使用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延伸出諸多矛盾。
1.3缺乏土地流轉長效機制
土地流轉在機制建設上要明確,要具備科學性、制度化、規范化。針對一些農民自發的土地流轉行為,因缺乏長效保障機制,使得土地流轉中得不到實質性收益,既制約了農民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又不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比如一些鄉鎮干部依靠政令來強制農民進行土地流轉,而簽訂手續后又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私下與承租者達成某種交易,違背土地流轉規程,破壞有序的土地流轉秩序。
1.4城鄉土地制度差異化加大流轉阻力
針對我國城鄉土地設置的偏差,城市土地與農村土地無法實現平等的交換。比如國有用地在征集中,對農村土地的征地資金要低于城市用地,而對城市用地的資金補償要高于農村用地;對農村集體土地不能進行買賣,而城市居民土地可以自由抵押、買賣;另外,農村集體土地未能納入統一土地監管體系中,盡管在法律上也對之進行了規定,但實際操作中仍然各行其是,導致農村土地管理數據統計不準確,管理不到位。
2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的紓解對策
2.1逐步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流通市場管理體系
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管理,必須要從健全土地流轉制度上,規范土地流通市場行為,更好地發揮土地流轉的積極效用,為轉出方、承租方營造良好的交易環境。同時,針對農村土地流轉過程的監督與管理,要從法律、監督體系完善上來打擊和遏制非法交易行為。在土地流轉市場管理上,可以運用價格調控機制來引導農村土地的供給與需求,并引入農村土地經濟關系來評價土地價值,協同好土地的供求關系、收益分配平衡。一是要從宏觀經濟上來調整土地管理機制,嚴格控制土地“農轉非”,遏制土地碎片化,促進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可持續發展;二是健全土地流轉市場中介服務,加強對土地流轉的信息、咨詢、預測管理,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務功能,營造良好的土地流通市場環境;三是加強對農村土地使用權證管理,積極推進農村土地使用權證券化管理進程。
2.2構建農民自愿原則,合理導入土地定價權
由于我國土地流轉市場管理不規范,特別是市場定價要素的缺失,多以鄉鎮政府來定價,使得農民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加大了農村土地流轉風險。因此,要從土地流轉政策、定價規則制定上,以法律為保障來保護農民權益;尊重農民的自愿原則,杜絕以行政手段來強制土地流轉,破壞農民土地和降低農民收益。另外,要加強對土地流轉中土地所有權性質的保護,從經營權、流轉權、定價權等獨立性上來規范土地流轉行為,實現農村土地經濟集約化發展。
2.3推進農村土地流轉規模化、產業化發展
推進農村土地流轉的根本任務是實現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發展。通過土地流轉來實現各生產要素的合理化配置,優化人力、物力、財力投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因此,在制定和實施土地流轉機制中,要將土地使用權作為規模化經營的基礎地位,要著力構建土地流轉服務組織,從信息平臺建設上對外可開發土地資源信息。加強對農村土地供應及土地交易平臺建設,鼓勵外出農民將承包地剩余承包期一次性流轉出去;對長期外出農民,遷入城鎮定居、有穩定收入的農民,鼓勵自愿退出承包土地,交由鄉鎮政府統一實施規模化經營和發展。另外,根據現有鄉鎮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級能和權限,建立和推動適應現代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發展的土地流轉承包管理體系。
2.4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監督與管理體系
圍繞農村土地流轉中的矛盾及糾紛問題,務必做好農村土地流轉監督與管理工作。從現行土地制度、法律、法規建設來看,一方面要加強對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土地使用權的監督,另一方面從政策制定上,對不適宜當前農村經濟發展的一些條款進行修改和調整,特別是對農村土地流轉程序的完善,要從具體管理辦法、合同、流程上進行改進,切實規范土地流轉行為。
3結語
篇9
(一)落實責任、嚴格考核,耕地保護措施有力。一是高度重視,常抓不懈。縣委、縣政府把耕地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重要工作親自部署、親自過問,重要典型案件親自督辦。二是嚴格考核,實施獎懲。將耕地保護目標列入縣委、縣政府對鄉鎮黨委、政府重點工作考核內容,并把土地開發、土地增減掛工作作為縣重點工作實行單獨考核,并給予工作經費補助,對完成任務先進單位給予表彰獎勵。三是落實責任,強化保護。2014年以來,我縣對耕地保護工作履職不到的7名副科以上干部、3名一般干部、1名村干部實行了問責,對8個鄉鎮主要領導進行了警示約談。同時,我縣將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成效與干部選拔任用和責任追究相掛鉤,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履職情況作為鄉鎮黨政領導離任工作交接責任事項之一;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履職情況作為從村(居)委干部中選拔錄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條件之一。四是簽訂耕地保護責任狀。每年初,我縣都要層層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明確耕地保護的任務和責任主體,做到責任到人,任務到戶。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后,我縣將32.85萬畝基本農田落實到了農戶、地塊和圖斑,并層層落實保護責任。
(二)深入宣傳、強化教育,全民耕保意識明顯提高。一是開展全縣性的培訓和考試。近年來,我縣適時將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耕地保護知識納入全縣性的培訓和考試,通過集中宣傳,強化宣傳效果,擴大影響力。在全縣村干部崗前培訓班中,將耕地保護業務培訓列為重點課程,由縣國土局分管領導講授耕地保護政策和法律法規;在全縣領導干部法律知識考試中,將土地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列入了考試內容。二是設置標語標牌和保護界樁,嚴格落實上級要求,在全縣各鄉鎮設置了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界樁19根,基本農田保護標志牌172塊。三是深入開展“兩違”專項整治。
(三)部門聯動、強化執法,耕地違法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一是強化動態巡查,實行土地巡查責任制。縣土地監察大隊將工作人員劃分為3個中隊、2個片區,把巡查范圍、職責、分片包干、責任到人,對巡查區域定時巡回檢查,每月累計動態巡查不少于2次/鄉(鎮),并建立巡查臺帳。二是實行屬地管理,將執法監管重心下移。縣委、縣政府聯合下發了《關于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防控整治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的通知》,明確了各鄉(鎮)人民政府為本轄區內土地執法監管的主體,對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違法用地的制止、監管負總責。我縣6個建制鎮各組建了15人規模的巡查隊伍,13個鄉組建了10人規模的巡查隊伍。各鄉鎮自行開展本轄區違法用地巡查,并通過“縣鄉”聯動執法,逐步加大執法力度。在全縣每個村聘請了1名國土資源協管信息員,以村為單位劃分土地巡查監管網格,形成縣、鄉、村三級土地監管網。三是建立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為做好新時期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我縣從國土、規劃、公安等部門抽調70余人組建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防控綜合執法大隊,選派正科級干部兼任“兩違”綜合執法大隊長,抽調3名副科級干部任副大隊長,形成了綜合執法強勁合力。國土局、城建局將執法權授權給綜合執法大隊,開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專項整治。同時建立了公安、檢察、法院、紀檢、監察案件查辦聯動機制,對破壞耕地等嚴重違法違紀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或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應責任,形成了案件查辦快速響應機制。
(四)加大投入,切實做好耕地占補平衡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一是認真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強化耕地數量和質量的占補平衡,對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嚴格控制用地規模,按項目逐一落實補充耕地方案,嚴格履行占用耕地“占一補一”,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二是積極探索耕作層剝離再利用。在征得有關專家同意后,我縣于全市率先開展了耕作層保護再利用試點,將九二基地已征收的耕地進行耕作層土壤剝離回填到周田鎮河墩村土地開發(災毀園地)項目再利用,回填規模223畝,極大程度保護了土壤肥力,確保了復墾質量。
篇10
關鍵詞:城鄉土地增減掛鉤;兩規耦合;土地級差收益
嚴格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也是現實發展的客觀要求。在當前快速發展時期,發展對土地需求巨大,耕地快速流失;保障農業、糧食安全又要求切實保護耕地。深入分析這一矛盾的根源,協調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實現兩規耦合,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 已有文獻的研究
關于兩規耦合問題,由于在現實中的普遍性引起廣泛的關注,也有大量這方面的研究,主要內容可歸類為如下幾個方面:
1.1兩規沖突的主要原因
兩規沖突的原因,主要體現在技術標準、規劃體系、規劃內容、規劃管理等方面。
首先,兩規的規劃內容和用地分類的不同(蕭昌東,1998;朱才斌,1999),這是兩規沖突的基本前提;兩規工作路線不一樣、兩規預測的方法不一樣、現階段的兩規均為靜態規劃,難以在動態發展中進行協調(朱才斌,1999)。其次,由于編制方法和目的的差異,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的確定上有差異,在規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的確定上兩者不盡一致,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可能出現分歧(呂維娟、楊陸銘、李延新,2004)。第三,由于從屬于兩個不同的管理部門,部門職能、管理目標不一樣,從而加大了兩規耦合的難度,如兩規在法律層面、規劃體系層面存在不協調(謝杰琦,2008),面對沖突時缺乏有效的協調程序(呂維娟、楊陸銘、李延新,2004)。
1.2兩規耦合的對策
針對兩規耦合存在的問題,關于如何促進兩規耦合,從技術標準、規劃體系、規劃內容、規劃管理等多個方面進行了探討(蕭昌東,1998;朱才斌,1999;曹榮林,2001;呂維娟、楊陸銘、李延新,2004;謝杰琦,2008)),尤其是2008年5月17日中國土地學會、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在北京共同舉辦的“城鄉統籌與‘兩規’協調”小型高層論壇,可以說是多年來研究與實踐的經驗總結,形成了如下主要對策:形成“兩規”互認制度;統一用地分類標準,建立年度基礎數據統計制度;明確“兩規”保護的底線;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進行分區,設定分區管制規則,與同級的城市(鄉)規劃分區以及主體功能區規劃相協調;完善規劃編制和管理體制;將“兩規”協調報告列為兩個規劃必備的前期專題研究報告,作為國土資源部門和建設部門督察的依據;建立部門聯合工作機制;建立每5年進行一次規劃實施評價的制度等對策,可以說這是多年來研究與實踐的經驗總結(中國土地學會、中國城市規劃學會,2008)。
1.3小結
從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出,關于兩規耦合存在的問題主要是集中在法律主體、管理方法以及規劃方法、技術標準等方面展開的,相應的應對措施也主要是從這些方面展開的。
但應該看出,從一個實施性的規劃角度入手,利益平衡是其得以順利實施的重要前提。當前這些對問題的剖析和提出的對策都是自上而下來分析的,多著眼于政府的視角。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作為“被調整”的微觀主體,公平的利益待遇是其必然要求,因此需要從平衡利益的視角來對落實兩規耦合的對策進行全新的分析。
2 城鄉土地增減掛鉤——落實兩規耦合重要手段
由前面的分析看出,從技術手段來看,落實兩規耦合已經有了一套比較成熟的方法。但難以落實的主要原因在于土地在空間上的流動受到很大的阻力。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空間流通缺乏一個有效的利益平衡機制,使得土地難以從低收益用途轉向高收益用途。在當前城鎮化的大背景下,落實“城鄉土地增減掛鉤”是重要的對策,即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從以宅基地為主的村莊占地中騰出土地復墾,指標可以拿到城里來用。
2.1政策基礎
關于促進農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方面,國家有一些規定,如一戶一宅制度。但關鍵是如何來落實這些目標。從根本上講,這是一個利益協調問題,即如何實現對農村補償,以退出農村不集約的用地。200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提出“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國土資源部在2008年《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進一步給出了實施辦法。這為我國城鄉土地增減掛鉤提供了制度基礎。
2.2土地級差收益
在我國當前的二元土地制度、經濟水平狀況下,城鄉土地價格呈現巨大的價格落差。而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若能從以宅基地為主的村莊占地中騰出土地復墾,這個指標可以拿到城里來用,置換出的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則土地出讓、房地產、工業開發等方面可帶來巨大的升值空間。而置換出的土地所用的費用相對很小。較大的土地級差收益是保證城鄉土地流轉掛鉤得以實現的經濟機制。
3 城鄉土地增減掛鉤與兩規耦合
兩規耦合在政策上、在利益機制上都具有可行性,因此配套合理的規劃方法,對于推進兩規耦合具有重大意義。
3.1合理分配置換出來的土地指標
土地指標分配重點要考慮給村莊本身和所在鄉鎮的分配問題。1980年代,鄉鎮企業異軍突起,1990年代以后很多地區衰落,即使在21世紀入世后的大發展時期,鄉鎮企業也并未重現當年的輝煌;后來發展起來的鄉鎮更多的表現為城市功能向鄉村的延伸,而非鄉鎮自身的成功。造成這種原因,除了在規模經濟、技術水平等方面的客觀因素限制外,歧視性的政策是重要原因,如用地指標的分配優先供給高等級的城市。其實當前許多村鎮仍有很多非農產業,如民間工藝品、農副產品加工等,這類企業往往污染低、集聚要求低、地方性強;若能給予村鎮一定比例的生產性用地指標,自用、出租或轉讓,可為村鎮提供重要的經濟保障,對于村鎮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3.2合理分配用途轉換帶來的土地增值
在當前各地的操作中,一些地方往往僅按成本價給予宅基地和房屋以補充,由此衍生的土地增值農民往往分享較少。在這種情況下,被流轉的農民獲得補償往往少于即使按低價出售的新居,不利于未來的社會穩定。其實,由于區位的變遷、用途的轉換,流轉的土地指標將帶來土地價值的大幅度增加。立足于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至少應按宅基地面積×當地一般商品房價格的額度給予合理補償。
3.3從技術層面推動兩規耦合
首先,要建立“一圖劃”管理信息平臺,作為“兩規”協調的空間信息基礎平臺。“一圖劃”管理信息平臺可配合規劃建設部門與國土部門審批機制的改善,成為政務平臺的構成部分。
其次,重點落實鄉鎮層面規劃的兩規耦合。以鄉鎮域總體規劃的形式,統一編制兩個規劃。縣級規劃中的經濟社會、人口與城鎮化、基礎設施建設、土地規劃目標分解到鄉鎮;在鄉鎮域總體規劃中統籌安排各項建設,規劃撤村并點后的村鎮體系,按照城鄉土地增減掛鉤的原則,確定土地復墾、整理、開發的目標和措施,既保證用地要求,又實現耕地占補平衡。
再次,加強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的協調。城市總體規劃要在城鎮體系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與城鎮體系規劃協調、統一。城市規劃區范圍劃定要協調,充分考慮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實施范圍,與土地管理部門充分銜接,兼顧發展和管理能力。
參考文獻:
[1]蕭昌東.“兩規”關系探討[j].城市規劃匯刊.1998(1):29-34.
[2]呂維娟,楊陸銘,李延新.試析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相互協調[j].城市規劃.2004(4):58-61.
[3]朱才斌.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機制[j].城市規劃會刊.1999(4):10-14.
[4]謝杰琦.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總體規劃的協調銜接——以東莞市謝崗鎮為例[j].熱帶地理.2008(6).561-564.
[5]尹向東.“兩規”協調體系初探[j].城市規劃.2008(12):29-32.
[6]曹榮林.論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互協調[j].經濟地理.2001(5):605-608.
[7]中國土地學會、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城鄉統籌與‘兩規’協調”——中國土地學會、中國城市規劃學會高層論壇綜述[j].中國土地科學.2008(7):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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