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稅法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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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稅稅法規定

篇1

年度報表審計中,發現一些企業的會計人員對新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處理方法掌握和運用得并不是很好,特別是在涉及到納稅調整方面,一些國內大型企業的日常賬務處理雖然很多,但都是一些正常簡單的項目。企業會計人員很少接觸到需要納稅調整的事項,因此,碰到新的業務一般都不會做納稅調整。現在有些書刊都是把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的差異列示出來,但沒有列舉出實務是怎樣具體處理的,特別是一些較復雜和企業不常遇到的業務,例如:非貨幣易、債務重組、固定資產計價、投資改組等。這里僅就有關收入類納稅調整事項的實務處理方法作一介紹。

一、“六類”收入確認的差異分析及處理

“六類”收入主要是正常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無形資產使用費收入、外銷收入、利息收入、代銷收入。這幾類收入確認的差異處理相對簡單,在此不作太多敘述。

二、“視同銷售”業務差異分析及處理

視同銷售業務不僅涉及企業所得稅,還涉及有關的流轉稅問題。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中,會或多或少地發生將自產產品、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非應稅項目、對外投資、職工福利和獎勵等方面。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應將這些業務作為視同銷售業務處理,而按照會計的有關規定,應將那些不符合銷售成立標志、不會增加企業現金流量和不會增加企業利潤的視同銷售業務,依照“按售價計稅、按成本轉賬、年末按售價和成本的差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處理。

由于自產自用產品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有一定的難度,筆者在此對該問題進行詳細探討。一般來講,視同銷售業務應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處理,直接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但對按規定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及應納的企業所得稅并不能直接計入相關科目。這是因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實際繳納的“三稅”之和為依據計算的,一般隨同“三稅”按月計算繳納,如果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當月應交增值稅為負數,該筆業務就無需計算城建稅。同理,由于所得稅僅對全年利潤經納稅調整后為盈利的企業征收,并且實行按年計征。因此,如果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則無需對視同銷售業務計算所得稅。況且,企業所得稅除33%的法定稅率外,還有兩檔優惠稅率存在(即18%、27%),在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時候,很難確定其使用稅率。另一方面,正確計算在建工程應承擔的稅費直接影響到固定資產的計價,從而影響固定資產使用期間的折舊核算。由此可見,對視同銷售業務應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企業所得稅應區別情況對待,既不能直接按增值稅銷項稅額計算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也不能對該筆業務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直接乘以33%計算所得稅。

按照財務核算的配比原則,如果當期存在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所得稅,就應該在當期損益和在建工程兩者之間進行分攤。因此,如何確定在建工程應負擔的稅費,將成為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所在。

由于增值稅實行按月計征,隨同增值稅一并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只能在月末計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調整在建工程應負擔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同樣道理,由于企業所得稅只有在年度終了后才能計算,在建工程應負擔的所得稅只能在年終進行調整。

調整時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徑”比例分攤法。即,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可以按視同銷售業務實現的銷項稅額與本月累計實現的銷項稅額的比率分攤。但對所得稅的調整不宜采用上述方法。這是因為,企業所得稅是按全年會計利潤進行納稅調整后的計稅所得額進行計算的,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額小于該筆業務的所得額,故不宜將所得額作為“同口徑”進行比例分攤。采用其他指標亦不可行。筆者認為,可以對該筆業務實現的所得額先按33%的所得稅率計算出未來預計應交的所得稅,暫計入“遞延稅款”科目,待年終再進行調整。

現結合視同銷售業務的特點及有關稅法規定,舉例說明視同銷售業務應納稅費的賬務處理。

甲企業2004年10月某工程項目領用本企業自產產品20件,該產品成本每件3000元,市場價格(不含稅)每件售價4500元。增值稅稅率17%,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3%。有關計算及會計處理如下:

(一)領用時做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 75300

貸:產成品 60000(3000×2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300(4500×20×17%)

(二)月末按比例分攤法計算在建工程應負擔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并計算視同銷售業務預計應交的企業所得稅

若本月銷項稅額合計250000元,本月進項稅額合計150000元,則:

1.本月應納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250000-150000=100000(元)

本月應納城建稅=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應分攤的城建稅=視同銷售應納銷項稅額/本月銷項稅額合計×本月應納城建稅=15300/250000×7000=428.4(元)

2.本月應納教育費附加=100000×3%=3000(元)

在建工程應分攤的教育費附加=視同銷售應納銷項稅額/本月銷項稅額合計×本月應納教育費附加=15300/250000×3000=183.6(元)

3.應計入損益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合計=7000+3000-428.4

-183.6=9388(元)

4.視同銷售業務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500×20-3000×20-428.4

-183.6=29388(元)

視同銷售業務預計應交所得稅=29388×33%=9698.04(元)

月末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10310.04(428.4+183.6+9698.04)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9388

貸:應交稅金――應繳城建稅7000

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3000

遞延稅款9698.04

(三)年末按實際應納所得稅情況調整在建工程科目金額

第一種情況:假設企業當年實現的會計利潤總額為200000元,企業不存在其他的納稅調整事項,則該企業在納稅申報表“其他納稅調整增加”項目一欄中應計入29388元,則分錄如下:

借:遞延稅款9698.04

所得稅 66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75698.04

第二種情況:假設企業當年實現的會計利潤為0,其他條件同第一種情況,則企業當年應繳納的所得稅及為該“視同銷售”業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則分錄如下:

借:遞延稅款 9698.04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9698.04

第三種情況:假設企業當年虧損19388元,其他條件同第一種情況,則企業進行納稅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元,則分錄如下:

借:遞延稅款9698.04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

在建工程6398.04

第四種情況:假設企業當年虧損200000元,其他條件同第一種情況,企業進行納稅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仍然為負數,則企業當年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則調整分錄為:

借:遞延稅款9698.04

貸:在建工程 9698.04

三、售后回購業務的差異分析及處理

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核算原則,售后回購業務應視同融資處理,回購價與售價之間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而稅法卻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例如:甲企業、乙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均為17%(不考慮其他相關稅率),甲公司因融資需要,于2004年7月1日將其生產的一批商品銷售給乙企業,銷售價格為500萬元(不含增值稅額),商品銷售成本為420萬元。按照協議,甲企業將該批商品銷售給乙企業后的一年內以550萬元的價格購回。乙企業根據協議于2004年7月1支付了購貨款,甲企業與2005年6月30日以550萬元的價格購回了該商品,款項于當日支付。

此項業務甲企業在發出商品時將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與銷售價格以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在“待轉庫存商品價差”科目核算,不確認收入,并且將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部分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計提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為了年末納稅調整,針對此項業務應建立的臨時輔助賬如下:

此處設立臨時賬,便于企業在年終計算所得稅時,在銷售當年調增銷售所得80萬元,并且將企業提取的財務費用與2004年和2005年分別調增應納稅所得25萬元。

四、其他收入的差異分析及處理

(一)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差異分析及處理

會計制度規定,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發生的凈收入,沖減工程成本。稅法以固定資產竣工時間作為固定資產計量標準,在竣工能夠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在申報納稅時,應將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扣除試運行所發生的凈支出后的差額,確認當期所得。由此引發對固定資產的計價會計和稅法也不相同。例如:2004年6月25日甲企業自己建造一條生產線,竣工結算計入在建工程的成本為3000000元,在試運行階段共生產飲料2噸,發生成本100000元,收入200000元,6月30日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因此,會計上確認固定資產的價值為2900000元,稅法確認在固定資產的價值為3000000元,會計規定按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稅法規定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均為10年,凈殘值均為0。由此引發對于固定資產存續期間會計制度和稅法每年應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額也不相同,對于該在建工程應該設立臺帳做備查,以便于每年年底進行所得稅調整。

(二)接受捐贈的收入的差異分析及處理

目前,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是一樣的,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需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收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舉例說明如下:甲企業于2004年9月1日接受某單位的固定資產捐贈100000元,會計處理如下:

1.收到捐贈的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100000

貸:待轉資產價值 100000

2.年度終了,企業對該筆業務應調整應納所得稅100000元,按照調整后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1)應納所得稅額大于33000元。若調整后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為50000元,則:

借:所得稅17000

待轉資產價值1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0000

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 67000

(2)應納所得稅額等于33000元,則:

借:待轉資產價值 1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0

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 67000

(3)應納所得稅額小于33000元且大于0。若調整后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為20000元,則:

借:待轉資產價值 1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0000

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80000

(4)應納稅所得額小于0,當年不納所得稅。則:

借:待轉資產價值 100000

篇2

一、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概述

(一)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納稅主體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納稅人,是指實際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類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國發[2010]35號和財稅[2010]103號均規定了此次須征收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主體,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而外商投資企業又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征稅范圍及納稅義務時間城建稅的征稅范圍具體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收“三稅”的其他地區。教育費附加與城建稅的征稅范圍基本一致。外資企業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的起始時間為財稅[2010]103號規定,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就是12月份當月發生了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就應該作為計稅依據計提繳納城建稅和教育稅附加。相關納稅人在2011年1月份申報12月應納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時,按規定稅率及費率申報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 具體而言:(1)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款為計稅依據。(2)納稅人被查補的“三稅”稅額。(3)納稅人自查或中介機構審核的“三稅”稅額。(4)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稅法兒加收的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制裁,不能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但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建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四)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稅率與征收比例具體而言:(1)城建稅按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設置了三檔地區差別比例稅率(見表1)。在確定適用稅率時要注意: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執行;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三稅”的,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執行。(2)教育附加費的計征比例為3%。(3)稅費的計算。城建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適用稅率。教育費附加的計算公式為:應納教育費附加=(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收比例。

(五)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有關減免和處罰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于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城市維護建設稅為計稅依據,并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收,因此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也就意味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所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般不能單獨減免。但是如果納稅人確有困難需要單獨減免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此外,還應注意: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流轉稅,免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三稅”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還城建稅。根據《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對外資型出口企業而言,城建稅基教育費附加的會計處理與例題解析,剛剛涉及稅費的繳納,還應當注意規避涉稅風險。

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會計處理與例題解析

(一)會計處理 具體包括:(1)提取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2)結轉時,借記“本年利潤”,貸記“營業稅金及附加”。(3)上交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貸記“銀行存款等”。

(二)例題解析

[例1]A外資企業位于某市高新區,2010年12月底,該企業主管國家稅務局退稅機關已審批了A外資企業“免、抵、退”稅額90萬元,其中:退稅額為30萬元,免、抵稅額為60萬元。該企業在收到退稅機關返還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后,依據“免、抵”稅額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和教育費附加(費率為3%),其計算與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12月底,收到《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時: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3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6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90

(2)計提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60×7%=42(萬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42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42

(3)計提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60×3%=18 (萬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8

貸: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18

(4)上繳稅費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42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18

貸:銀行存款6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因此,出口企業每月應依據國家稅務局退稅機關已審批確認的當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第25欄“當期免抵稅額”所列的稅額進行賬務處理,并計算繳納稅費。“免、抵”稅額作為計算稅費的稅基往往是許多出口企業所忽視的,對“免、抵”稅額與稅費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并進行納稅申報,避免少做、漏做、不做賬已達偷逃稅款的目,從而避免被稅務稽查帶來的稅收風險。

篇3

零售企業促銷方式稅收籌劃一、典型促銷方式簡介

近年來,張家港市零售企業的競爭日益加劇,零售企業要想在商品同質化程度高的環境中脫穎而出,就必須不斷改進促銷方式,以促使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目前,張家港市零售企業的典型促銷方式主要有讓利銷售、買物贈物、降價銷售、積分返利、滿額贈、返券銷售、有獎銷售、以舊換新、抽獎等。

折扣銷售是零售企業最常用的促銷方式之一,主要形式有打折銷售,降價銷售以及第二件半價等。返券銷售在一些超市、商場會比較常見,是為了吸引消費者的二次消費,返券銷售的特點主要有時間性,一般會在特定的時間內,超過了這個時間段券就會失去效用。現金回贈,就是消費滿一定的金額給予一定的現金返回,消費者可以直接用這部分現金沖減消費金額。以舊換新作為政策性的促銷方案具有資產交換的性質,一般的電器行業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會采用這種促銷方案。

二、不同促銷方式的稅負比較

張家港市第一人民商場在“中秋國慶期間”要采取一定的促銷手段來吸引顧客消費,可采用的促銷方案有三種:方案一、九折銷售;方案二、凡是消費滿1000元,贈送100元商品;方案三、凡是消費滿1000元,返現金100元。

假定一商品售價為1000元,其進價為700元,贈品的成本為70元(這里的價格均為含稅價),企業購貨均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適用7%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5%的教育費附加、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假定企業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由消費者自行承擔,在考慮企業稅負時不包括應由企業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方案一:折扣銷售。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打折銷售的納稅基數以折扣后的價格為基準,但在開發票的時候要在發票上同時注明原價以及折扣額,假設第一人民商場在發票上已經同時注明了這兩點。實際銷售額為:1000×90%=900元。

應交增值稅=900/(1+17%)×17%-700/(1+17%)×17%=29.06元

應交城建稅=29.06×7%=2.03元

應交教育費附加=29.06×5%=1.46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900-700)/(1+17%)-2.03-1.46]×25%=41.86元

企業凈利潤=(900-700)/(1+17%)-20.93=125.59元

方案二:買物贈物。買物贈物作為讓利的一種促銷方式也是常常受到消費者的青睞,本方案中為了讓消費者獲得100元的優惠,企業選擇贈送100元的商品。根據稅法規定,贈送的商品要視同銷售,要計算銷項稅,同時企業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應交增值稅=(1000+100)/(1+17%)×17%-(700+70)/(1+17%)×17%

=47.95元

應交城建稅=47.95×7%=3.36元

應交教育費附加=47.95×5%=2.40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1000-700-70)/(1+17%)-3.36-2.40]×25%=47.71元

企業凈利潤=(1000-700-70)/(1+17%)-47.71=143.12元

方案三:買物返現金作為讓利的一種促銷方式,也是備受消費者的青睞。本案例中消費者返現的100元,根據稅法規定,贈送現金不能在稅前扣除。這里的實際銷售額就是1000元。

應交增值稅=1000/(1+17%)×17%-700/(1+17%)×17%=43.59元

應交城建稅=43.59×7%=3.05元

應交教育費附加=43.59×5%=2.18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1000/(1+17%)-700/(1+17%)-3.05-2.18]×25%=62.80元

利潤總額=1000/(1+17%)-700/(1+17%)-3.05-2.18-100=151.18元

企業凈利潤=151.18-62.80=88.38元

經過計算可以得到以下對比分析結果:(單位:元)

以上三種方案是典型的促銷方式,對于消費者來說沒有很大的差異的,但對于零售企業而言,三種促銷方案下的稅負大小為:方案三>方案二>方案一。很明顯,方案一的增值稅額最少,企業的所得稅額最少,但稅后凈收益不是最多。稅后凈收益的大小為:方案二>方案一>方案三,選擇方案二買物贈物方式促銷更合算。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相同的商品售價,相同的讓利額,對于商家來說稅負和凈利潤卻大不相同。因此,企業在做出每一項經營決策之前要進行相關的稅收籌劃并進行綜合考慮,以便降低稅收負擔,獲取最大的經營效益。但是,影響企業促銷方式的因素除了稅收外,還有企業自身的性質、地理位置、商品性質等,所以只有在全面考慮各種因素之后選擇更適合企業長遠發展的促銷方式。

參考文獻:

篇4

例:某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4年1月欲將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小轎車一輛出售。該汽車原值300000元,已提折舊100000元,預計發生轉讓費用50000元。該企業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請以所得稅前凈收益來確定哪個方案更好及全部賬務處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價格301600出售,則需納稅

應納增值稅=301600÷(1+4%)×4%/2=5800(元)

應納城建稅=5800×7%=406(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稅前凈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稅已從損益中扣除,因為出售屬于固定資產清理行為,所有項目最終進入損益。

(1)將出售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200000

累計折舊100000

貸:固定資產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

借:銀行存款301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301600

(3)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4)根據稅法規定:出售價高于原值時,則需按4%減半納稅增值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5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5800

(5)計提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借:固定資產清理58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406

其它應交款—教育費附加174

(6)結轉出售固定資產實現的凈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45220

貸: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45220

方案二:

按低于原值價格299000出售,不納稅

所得稅前凈收益=299000-(300000-100000)-50000=49000(元)

(1)將出售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200000

累計折舊100000

貸:固定資產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

借:銀行存款299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299000

(3)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4)結轉出售固定資產實現的凈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49000

篇5

目前,我國對于物流業還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2004年8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聯合《關于促進我國現代物業發展的意見》中指出,物流企業是指具備或租用必要的運輸工具和倉儲設施,至少具有從事運輸和倉儲兩種以上經營范圍,能夠提供運輸、、倉儲、裝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體化服務,并具有與自身業務相適應的信息管理系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物流企業稅收負擔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

1.以主要提供物資儲存服務的物流企業,目前在物流企業中占主導地位。這部分企業以原有倉庫為依托,以提供倉儲服務為主要服務手段,并且倉儲服務為企業的主要利潤來源,兼以提供運輸、配送、簡單包裝等服務,這些服務一般均為服務從屬地位和輔助經營手段。這類企業除了所得稅以外,所涉及的流轉稅主要是按照服務業稅目所征收的營業稅,稅率為5%,以及營業稅的附加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這類物流企業稅收負擔的營業稅率較高,倉儲行業目前經營管理水平低,租賃經營成本高,倉庫空置率高,稅后凈利不到1%。同時還存在著營業稅重復征收問題。

2.從事營銷活動為主的物流企業,此類企業主要連結工業品生產資料的生產與消費,從生產企業購進物資銷售給消費者,在這個流通過程中從事各種流通活動,主要從事一手購進、一手銷售的營銷活動。這類企業所涉及的稅金成本包括所得稅和流轉稅。流轉稅方面主要是針對貨物銷售所征收的增值稅,以及增值稅的附加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3.以提供物資的運輸載體為主要業務來源的物流企業是傳統運輸企業經過改造轉型而來的,主要提供鐵路、航空、公路、海運、內河運輸等服務。這類企業稅金成本涉及所得稅、營業稅以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物流業務如果按其收入性質分別核算的,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稅率3%;提供其他勞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服務業發票,稅率為5%。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5%。這類物流企業的營業稅率較低,但這類物流企業往往要購置車輛,同樣要負擔17%的增值稅進項稅,以及車輛購置稅。

二、物流企業合理避稅的動因

1.國家通過在稅法中規定課稅對象、課稅額度和課稅方法,把國家與企業的利益分配關系固定下來。國家只要求企業按稅法規定盡自己應盡的納稅義務,不要求企業超越納稅義務范圍之外多納稅,也不允許國家稅務機關超越企業納稅義務范圍之外對其征稅。因此,物流企業在確保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的前提下,采取合理避稅行為以減少稅負增加物流企業的利益不是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而恰恰是作為一種特殊分配活動的稅收兼顧國家利益和物流企業利益的體現。

2.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物流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完善的經濟組織,它的生產經營目的是追求利潤最大化。要實現這一目的,物流企業必須想方設法增加收入、減少費用支出,而稅收是國家依法強制征收的,對物流企業來講,稅收是一種費用,它與生產經營中的其他費用沒有本質區別。因此,物流企業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的,也無不希望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減少稅負,這就使合理避稅成為十分必要。

3.對于物流企業而言,任何經濟活動都必須在法律法規的允許下進行,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物流企業的避稅行為也不例外。而合理避稅行為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具有合法性的行為,物流企業實施這種行為法律是允許的,并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物流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途徑

1.分別納稅。物流企業分別業務核算,可以將稅率低的運輸業按照3%稅率納稅;如果沒有分開核算運輸、倉儲或其他業務,則統一按照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物流企業在會計核算上應按照不同業務分別設賬,嚴格遵守分別核算的規定,以便享受較低稅率,防止從高稅率征稅。

2.充分利用現行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12月29日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該文件是針對試點物流企業在運輸和倉儲兩個服務環節的營業稅計征基數,可以扣除外包業務的營業額,按差額計征營業稅。例如,某試點物流企業的某項倉儲勞務營業額為10000萬元人民幣,假設全部外包給其他倉儲服務企業的倉儲費是8000萬元人民幣,新的計征基數就由原來的10000萬元降低到2000萬元,意味著營業稅由原來按500萬元繳納,現在按100萬元繳納,減少400萬元的營業稅金。這條政策的出臺對于物流企業改善重復納稅有重大意義。270號文件的出臺,可以讓符合區域范圍的虧損和盈利相抵消,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由總部統一納稅。物流企業應盡量按照稅法的要求,統一核算,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實行統一規范管理等。

3.選擇稅負較低的地區作為注冊地。物流企業設立時,選擇適當的注冊地點可以較好的避稅。例如,我國在中部六省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固定資產取得時抵扣進項稅額,而物流企業的固定資產比重較大,進項稅額較多,因此,可以考慮將新辦物流企業的注冊地選在上述地區。

四、企業合理避稅的案例分析

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體系,每種稅都有特定的課稅對象和納稅義務人。這里以某物流企業所得稅的合理避稅途徑作初步探討,以明確尋找合理避稅途徑的思路。

某物流企業運輸卡車、庫房等固定資產的原值312.5萬元,預計殘值率4%,會計與稅法上的使用年限均為5年,使用平均年限法時,每年的稅前利潤都是2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33%。投資報酬率為10%,1—5年的復利現值系數分別為0.9091、0.8264、0.7513、0.6830、0.6209。

可見,在不考慮減免稅的情況下,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與平均年限法在固定資產存在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額總額是相同的。但是加速折舊法下,可以在固定資產使用初期多計折舊,加大企業初期成本而減少利潤,從而減輕了企業前期所得稅負擔,將企業繳納所得稅的時間大大推遲,因而企業可以提前取得部分現金凈收入,促進資產的更新改造。企業推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可以視同政府提供的無息貸款,這對企業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企業在前幾年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加速折舊法就不見得是最好的折舊方法。因為加速折舊法使得企業利潤集中在后幾年,使企業后幾年的利潤與前幾年形成明顯的差距,從而導致后幾年必然要承擔較高的稅負而使企業納稅額增加,稅負加重。

篇6

關鍵詞:加工 應稅消費品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由于設備、技術、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企業往往委托其他單位代為加工貨物,收回后直接銷售或自用。如果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則委托加工環節應該繳納消費稅。而現行消費稅條例關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稅額的計稅依據因納稅方式而不同,從而導致應納消費稅稅額及其附加的城建稅稅額也有所不同。

一、現行稅收規定存在的問題

消費稅納稅義務是因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行為而發生,同一委托加工業務其稅負應該是既定的,唯一的,不管是納稅人自己繳稅 ,還是受托方代收代繳,稅負應該是相同的。

然而按照前述的相關規定,委托方自行納稅時只要委托方已經將應稅消費品銷售,就應按照售價計稅,由于委托方的售價包含委托方的利潤和成本,而組成計稅價格只有委托方的成本沒有利潤,故消費稅稅額按售價計稅必定會高于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稅,由此附加的城建稅也會有所不同。即存在委托方自行繳稅稅負可能會高于受托方代收代繳的稅負,這是不合理的。

二、對此問題的思考

(一)從企業角度,企業應該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由于存在上述問題,納稅人應該對應稅消費品的加工進行仔細籌劃,本文主要從兩個方面分析,以期拋磚引玉:

1、加工方式的選擇:自行加工還是委托加工

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加工方式可以是自行加工,也可以是委托加工。

在選擇加工方式時,企業應該將自行加工發生的加工費用、應納消費稅和城建稅稅額與委托加工支付的加工費用(包括往返費用)、應納消費稅和城建稅稅額進行綜合分析比較:

根據上述分析,在加工費用(包括委托加工往返的運雜費)相當或者自行加工費用還較高的情況下,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稅負會比委托方自行繳稅稅負輕,尤其是在受托方所在地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較低的情況下,應選擇委托加工方式并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及其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利用受托方的專業化生產優勢既節約加工費又能獲得代收稅款的好處。

而當自行加工費用低于委托加工的費用的情況下,究竟是自行加工還是委托加工則應比較兩種方式的加工費用與稅款總體負擔:自行加工所節約的加工費與可能多付的稅金(消費稅及附加)相比較,當前者大于后者時,應當自行加工;否則,則應選委托加工,以實現稅費總體負擔最輕。

2、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扣代繳還是收回自行繳稅

在選擇委托加工方式時,還要考慮受托方的選擇:個人(費用低但是要自行繳稅)還是有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費用高但是可節稅)。這時不僅要考慮消費稅,而且還要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增值稅能否抵扣的問題。

一般在費用總額相當的情況下,應選擇對方能代扣代繳消費稅并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但能取得對方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抵扣進項稅額,減輕應納增值稅額。只有在個人加工所節約的費用高于由于自行繳稅而可能多繳的稅金(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和由于不能抵扣進項稅而增加的增值稅)時,才委托個人加工。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消費稅和增值稅都還涉及其附加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因地理位置而異,因此,在進行比較時還應把附加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考慮進去。

總之,在選擇加工方式和納稅方式時,不能只是單一的考慮加工費或者消費稅,而應綜合考慮稅費合計,以企業稅后收益最大為佳。

(二)從完善稅制的角度考慮

目前,相關稅收規定只是對受托方應代收代繳稅款的計算方法做了規定,對于受托方為個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的計稅辦法沒有明確規定。

本文認為無論是否委托個人加工,也無論是受托方代收代繳或委托方自行納稅,應該統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可行的做法是:按照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容易獲得的信息資料,依前述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稅,或者在此基礎上加入按照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即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成本利潤率)/(1-比例稅率)。只要統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即可避免因計稅依據不同而導致的應納稅額稅負的差異,固定消費稅的稅負,以體現稅收的剛性和公平。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14年CPA考試輔導教材――稅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14

[2]國務院令第53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S],2008

[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S],2008

篇7

隨著會計準則的不斷改革完善,增值稅和所得稅對視同銷售行為作了新的規定。在日常業務處理中,應準確熟練掌握會計準則和涉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從會計規范角度對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涉稅處理,對視同銷售行為的涉稅財務處理加以分析,保證會計報表表述的正確性,并降低涉稅問題帶來的風險。

【關鍵詞】

視同銷售行為;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財務處理;分析

1視同銷售行為的內容

視同銷售行為是稅收業務中的專業用語,主要指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有些業務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不作為銷售科目范圍入賬,而是作為收入事項進行處理。即在納稅申報時要按照稅收的有關規定,對業務中涉及的所得稅和增值稅進行篩選并加以計算。

2涉及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2.1涉及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內容

涉及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的業務主要指企業委托加工和自己生產的產品不是用于直接銷售,而是應用到非應稅項目中,常見的有集體福利、基建建設項目和個人消費。這樣的業務總共有八個方面,分別為將貨物交給其他企業代銷,自己企業銷售代銷商品,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使用,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分給股東或投資者,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或集體福利,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貨物在同屬一個機構的部門間移送。

2.2涉及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注意事項

一般可對視同銷售行為中購入的資產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但如果視同銷售的資產是應用到非增值稅或其他免征稅時,就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對于外購的資產,則按照購入價確認銷售收入。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對視同銷售的無償贈送和對外投資的資產限定在有形資產范圍。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視同銷售的銷售額,要按照市場售價或市場公允價值計量確定,沒有銷售價格的貨物以成本加上一定的合理利潤來確定。此外,接受資產一方的銷售行為如果符合相關規定的要繳納增值稅,對于沒有增值稅發票的進行暫時抵扣。企業對視同銷售的業務應開具相應發票,依照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上一環節產生的增值稅進行抵扣處理。如果接受一方將貨物用于符合規定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項目就可以進行抵扣處理。

3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3.1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內容

將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三者統稱為視同銷售行為。企業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貨物、財產和勞務被用于償債、集資、捐贈等的,應被視同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財產進行賬務處理,但是規定外的情況除外。所得稅對視同銷售行為做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企業用于交際應酬、職工福利、市場推廣銷售、股利分配和捐贈等行為,因為自產的所有人發生變化,不再作為內部資產進行處理,應當作為視同銷售行為。如果企業自制的貨物要按照市場同類資產售價確定價格,如果是外購入的資產則按照公允價值定價入賬。對于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和加工成為另一產品,改變資產的形狀、性能和結構,將資產在同一企業間轉移,改變資產用途等幾種情況的,由于資產的所有權實質上沒有改變,所以不應視為銷售行為來確認收入,而是應作為處置內部資產進行處理。所以,涉及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應根據資產的所有權是否發生變化來確定,如果改變就應被視為銷售,沒有改變就視為資產內部處置。總之,新會計準則下的所得稅強調納稅主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法人之間進行提供勞務、轉移財產、處置資產應被視同銷售進行處理。

3.2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注意事項

依照有關準則規定,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要比涉及增值稅的視同銷售的范圍和內容要廣,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內容除增值稅規定范圍外還包括無形資產和長期資產投資。有些不計入增值稅核算范圍的業務處理,也要確認所得稅,并將資產公允價值和成本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將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進行捐贈或投資,還要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按照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視同銷售的銷售額要以市場售價或市場公允價值為依據確認入價對于企業以非貨幣取得的收入,要以市場上同類貨物的成本加一定的利潤入價。如果視同銷售的貨物為外購取得,銷售額要與視同銷售的成本相一致。

3.3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業務處理

在財務報表的損益表中沒有體現關于涉及所得稅的視同銷售中應體現的收益,所以,這部分差異就要在年終匯總結算時進行調整。首先要按照市場同類貨物的利潤計算收益,然后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內將計算所得的應調整數額進行填列。最后,將應納教育費附加和城市維護建設費項目按規定不直接計入相關科目,而是按具體情況區別對待。由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只能在月末進行提取計算,所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要在月末進行調整,二者需要負擔的所得稅在月末也進行相應地調整。調整過程中,常用“同口徑”比例攤銷法,使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被視為銷售業務中產生的銷項稅額和本月累計所得的銷項稅額比率分攤。對相應部分的所得稅計入遞延所得稅項目,等到年終結算時調整。

4所得稅法與增值稅法對視同銷售行為的比較

4.1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但不屬于增值稅規定范圍的

企業購入的貨物被用于個人消費或者集體福利的情況,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不做征收增值稅處理。另外,企業用于非增值稅應稅科目、集體或個人福利、免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不能從銷項稅中予以抵扣。也就是說,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并且也不允許抵扣進項稅。但是,上述情況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卻被確認為視同銷售行為。因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既然存在不同企業間移交資產,則資產的所有權就會改變,就應該被看作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業務處理。

4.2屬于增值稅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但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范圍的

企業將委托加工或自產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在增值稅實施條例中被作為視同銷售行為,并且,所指的非應稅項目包括轉讓無形資產、提供應稅勞務、銷售不動產等。上述在增值稅中被視為視同銷售行為的在企業所得稅中卻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因為資產的所有權實質上沒有發生變化,所以只作為內部處理資產的行為進行相關業務處理。

5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在現行會計準則中有明確規定,收入必須滿足五個條件,即企業已經把貨物所有權的主要報酬和風險轉移給購貨方,收入的金額可以有效可靠計量,企業失去了對貨物的管理權,相關的成本可以可靠計量和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但在視同銷售行為的處理上,新會計準則的規定比較分散,不夠具體,所以,許多會計人員對收入的確認不是很清楚,處理情況很有爭議。對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會計處理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嚴格遵守會計準則和國家法律法規,符合要求的就可以確認收入,不符合的就絕不能確認為收入。在進行具體會計處理時一部分可以直接確認為營業收入,但有些部分就要在納稅調整表中進行納稅調整。

6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

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比較簡單,稅法規定要將視同銷售的所得都看作正常銷售,計算銷售額。如果視同銷售沒有銷售額體現,就可以按以下順序進行銷售額的確認,首先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售價確定,再次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確定,前兩種不行的最后按組成計稅價格來確定。

參考文獻

[1]馬琳.資產處置視同銷售涉稅處理差異分析[J].新會計,2010(9).

[2]劉維.淺談視同銷售行為的賬務處理與納稅調整[J].中國管理信息化(綜合版),2006(8).

篇8

關鍵詞:建筑安裝企業;稅收籌劃

筑安裝企業要進行合理的有效的稅收籌劃需要充分利用好建筑行業的特點,以及法律對于建筑行業的相關政策法規。建筑安裝企業如果掌握好了這些方面的知識和重要信息,不僅能在建筑市場獲取商機,給稅務籌劃也帶來了較大的籌劃空間。

一、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建筑安裝企業可以通過改變組織形式而進行稅收籌劃,主要有以下方法:

(一)建筑安裝企業可以通過組建集團公司,平衡稅負。通過集團公司的總體調控,適當選擇子(分)公司的組織形式、注冊地址以及集團公司的集中匯算清繳方式,進行稅收籌劃,實現稅負在集團公司內部各納稅人之間的平衡和協調,進而降低集團公司的整體稅負。

(二)企業可以成立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制定了稅收優惠政策,建筑安裝企業應充分利用這一政策,將集團公司內部生產建筑業新材料等的有關資源進行整合,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享受這一政策,降低稅負。

(三)建筑安裝企業可以通過兼并或收購虧損企業,享受盈虧抵補的稅收好處。稅法規定,盈利企業收購虧損企業,可以合并財務報表,在五年內可以用虧損企業的虧損來抵消盈利。

因此,建筑安裝企業可以在進行充分論證、分析的前提下,兼并或收購虧損企業,對被兼并企業未彌補虧損部分在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內進行稅收彌補,降低企業稅負。

二、企業財務管理的稅收籌劃

(一)合理設置會計科目,嚴格區分列賬內容。在企業的日常會計業務處理中,如果混淆了一些費用會造成稅負的增加,出現費用支出超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調增所得稅的情況。而這些費用的列支限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中是有不同規定的,一旦混淆,將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稅負。因此,安裝企業應分別設置不同的明細科目嚴格區分列賬內容特別是那些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科目,更要科學設置,認真區分。

(二)合理確認工程結算收入。工程結算收入的多少不僅決定企業應繳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的數額,而且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總額,最后決定應繳企業所得稅的多少。稅法規定建筑安裝企業可以按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進度分期確認收入,由于施工項目往往不能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因此,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確認工程結算收入,可以起到推遲納稅期限,利用無息交稅資金的作用。

(三)對成本費用列支方法的稅收籌劃。費用的列支時間數額直接影響每期的應納稅所得,所以進行成本費用列支應注意以下幾點:

1.已發生的費用及時核銷入賬。如已發生的壞賬呆賬應及時列入費用、存貨的盤虧及毀損應及時查明原因,屬于正常損耗部分及時列入費用。

2.對于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應采用預列方法計入費用。如:到期未發職工工資。應按未發的月份及職工人數平均工資水平進行工資總額的預列。

3.適當縮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攤列支的費用、損失的攤銷期。如稅法和會計制度對遞延資產的攤銷賦予了一定的選擇空間,安裝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選擇最短年限,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

4.對兼營業務的稅收籌劃。例如企業A為建設單位B裝修一座房屋,總承包價為300萬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設單位B來購買,價款為200萬元。價款結清后,企業A應納營業稅為:(300萬元+200萬元)×3%=15萬元。

若A進行籌劃,不讓B購買建筑材料,而由A購買。這樣,A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場上的優勢(熟悉建材市場,能以低價買到質優的材料),以150萬元的價款買到了所需建材。這樣,總承包價就成了450萬元,此時,A應納營業稅為:450萬元×3%=13.5萬元,與籌劃前相比,A少繳了1.5萬元稅款。

三、經濟合同的簽訂與籌劃技巧

建筑安裝企業需要簽訂各種經濟合同,由于合同所涉及的價格因素會影響稅負,因此在合同簽訂時應該考慮其條款對稅負的影響。譬如,總分包合同價格的界定,建筑施工費與建筑材料費的區別,土地轉讓合同中有關轉讓辦法、合作建房合同,代建房合同等,都需要仔細斟酌,避免導致不合理的稅現支出。以下試舉一例:

例:甲工程承包總公司通過競標,向業主承攬了一項價值2.4億元的建筑安裝工程(其中電梯等設備由業主提供,金額為4000萬元),甲公司又將該工程以1.92億元(不含設備價值4000萬元)的價格分包給乙工程公司施工。甲公司與業主簽訂了工程總承包合同,同時又與乙公司簽訂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在簽訂這兩份合同時,涉稅事項是這樣安排的:由于電梯等設備由業主提供,投標時就明確為4000萬元,因而甲公司與業主簽訂的總承包合同金額為2億元,則甲公司節稅額計算如下:

節約營業稅=4000×3%=120(萬元)節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20×(7%+3%)=12(萬元);節約印花稅=4000×3‰=12(萬元)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施工合同金額為1.92億元。甲公司涉稅處理有兩種選擇:一是雙方簽訂建筑施工公司,即按建筑業征稅,則營業稅=(20000-19200)×3%=24(萬元);另一選擇是簽訂承包合同,則應按服務業征稅,營業稅=(20000-19200)×5%=40(萬元)。顯然按方案一可節稅16萬元。

四、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

如高新技術開發費用加計50%列支、技改設備的40%所得稅抵扣,還有在不妨礙工作順利進行的條件下盡量選用四殘、下崗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比例將可享受免稅減稅的優惠等等。

總之,建筑安裝企業應認真研究、掌握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宏觀稅收政策導向,主動納稅。同時,立足于企業長遠發展的需要,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水平的降低,綜合考慮稅收及其他多種因素,結合建筑安裝企業行業特色,運用多種方式,在企業的組織形式、則務管理等方而積極籌劃,最大限度地做地做到節稅增收,實現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及資金的良性循環。

參考文獻:

篇9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41-1413(2012)01-0000-01

摘要:稅收籌劃是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的一種自主理財行為。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通過正確計算應稅稅額,合理延遲納稅,以獲取資金時間價值是企業稅收籌劃的目標之一。企業應正確解讀相關稅收政策,明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延遲納稅的籌劃思路與方法,從而實現延遲納稅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的目標。

關鍵詞:稅收籌劃增值稅延遲納稅政策依據 籌劃思路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任何納稅人都必須遵守各項稅法的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各項稅額,這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但企業應在遵守各項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如何充分享受稅法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通過稅收籌劃,使企業稅后收益最大化,以便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稅收籌劃方法選擇,實質上是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通過正確計算應稅稅額,合理延遲納稅,少繳甚至免除納稅,盡可能地節約稅務性資金流出而進行的選擇稅務最低方案的財務活動行為。本文擬以增值稅為例,分析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延遲納稅的籌劃思路與方法。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3]38號)第三十三條規定: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證的當天等等。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稅款的大小分別核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內申報稅款并結清上月應繳稅款。

為了保證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的合理性、準確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嚴格把握當期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個要點。“當期”是個重要的時間限定,具體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對一般納稅人確定的納稅期限;只有在納稅期限內實際發生的,才是法定的當期銷項稅額或當期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申報抵扣的時間限定,國家稅務總局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有以下三點:

1.工業生產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已經驗收入庫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貨物尚未到達企業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2.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應以所有款項支付完半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尚未付款或未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或分期付款、所有款項未支付完畢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商業企業以物易物、以物抵債、接受捐贈、投資或分配的貨物,則以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時限;申報抵扣時,應一并提供捐贈、投資、分配貨物的合同或證明材料。

3.一般納稅人購進應稅勞務,必須在勞務費用支付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接受應稅勞務,但尚未支付款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二、籌劃思路

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進項稅額申報抵扣的時間的相關規定,實現納稅期限后移的具體是:

1.推遲銷項稅額發生時間的方式有:

1)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方式銷售貨物;

(2)以實際收到的支付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若預期不能及時收到貨款,合同應采取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

2.提前進項稅額抵扣時間的方式有:

(1)購買方應選擇可以盡早取得發票的交易方式和結算方式,并按稅法規定時間限制認證抵扣 ;

(2)對所有購進應稅商品或勞務的進項稅額先行認證抵扣,必要時再作進項稅額轉出 ;

(3)接受投資、捐贈或分配的貨物,可以通過協商方式,提前拿到發票和證明材料;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深圳市一家建材銷售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7年7月份銷售建材,合同上列明的含稅銷售收入為1170萬元,企業依合同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實際取得含稅銷售收入585萬元,購買方承諾余額將在年底付訖。月初欲外購A貨物234萬元(含稅),B貨物117萬元(含稅),但因企業資金周轉困難,本月只能支付117萬元購進部分A貨物,并取得相應的增值稅發票。請計算該企業本月應繳的增值稅。

該企業本月應繳的增值稅為:

1170÷(1+17%)×17%-117÷(1+17%)×17%=153 (萬元)

此外,企業本月還應繳納相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5.3萬元。

如果該企業一方面在銷售合同中指明“根據實際支付金額,由銷售方開具發票”,并在結算時按實際收到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另一方面又在本月通過賒購方式購進企業貨物,取得全部貨物的增值稅發票,則本月就可以少確認銷項稅額85萬元,多抵扣進項稅額34萬元。

則應繳的增值稅為:585÷(1+17%)×17%-234÷(1+17%)×17%-117÷(1+17%)×17%=34(萬元)

相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為3.4萬元。

本期可以延緩繳納130.9(119+11.9)萬元的稅款。

【案例二】一大型生產企業,下屬有醫院、食堂、賓館、學校、幼兒園和物業管理等常設非獨立核算的單位和部門,另外還有一些在建工程項目和日常維修項目。這些單位部門日常需要耗費相當大的外購材料金額,必須不間斷地購進材料以保持平衡。假設企業平衡時購買的庫存材料平均金額為1170萬元。

籌劃思路:如果單獨成立材料科目記賬,將取得的進項稅額直接計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進項稅的問題,從而簡化了財務核算。

如果所有購進材料都不單獨記賬,而是準備作為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在取得進項稅時就可以申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領用時作進項稅額轉出,企業就可以在生產經營期間少繳稅款。

假設企業庫存始終保持1170萬元的材料余額。如此,企業就可以多申報抵扣進項稅額170萬元,而且這部分稅款在企業正常經營中都“不用繳納”。這樣就少繳增值稅170萬元、城建稅11.90萬元,教育費附加5.10萬元。按向金融機構貸款年利率6%計算,可以節約財務費用11.22萬元,即可以獲得利潤8.42萬元。

分析評價:遞延納稅雖然不能降低納稅人的總體負擔,但可以增加企業的營運資金,使企業獲得資金時間價值。所以無論針對何種稅種,只要能做到合法遞延納稅,對企業就是有利的。

企業不能一味為了遞延納稅而盲目銷售貨物或購進貨物。

稅法對于紅字發票的開具有專門規定,企業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總之,稅款遞延的途徑是很多的。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應正確解讀相關稅收政策,明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延遲納稅的籌劃思路與方法,從而實現延遲納稅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的目標。

參考文獻:

[1]王韜、劉芳.《企業稅收籌劃》科學出版社2009第二版.

[2] 《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合理延遲納稅》.中國優稅網. 2010-5-13.

[3] 《推遲納稅的籌劃方法》. .2011-10-5.

篇10

關鍵詞:土地增值稅;房地產;涉稅籌劃;核算

案例:2011年10月2日,該公司出售普通住宅一幢,總面積91000平方米。該房屋支付土地出讓金20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8800萬元,利息支出為1000萬元(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假設城建稅稅率為7%,印花稅稅率為0.05%、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企業營銷部門在制定售房方案時,擬定了兩個方案。

方案一:銷售價格為平均售價2000元/平方米,公司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

方案二:銷售價格為平均售價1978元/平方米,公司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

(1)分別計算各方案該公司應納土地增值稅;

(2)比較分析哪個方案對房地產公司更為有利,并計算兩個方案實現的所得稅前利潤差額。(假定以后計算過程以萬元為單位)

一、征收額計算

(一)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稅法規定的4級超率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稅法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簡便計算公式為: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x適用稅率一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1 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是以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確定的,比如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等等。

2 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二)根據上述原理,案例中扣除項目計算過程

方案一:

④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2000萬元

②房地產開發成本:8800萬元

③房地產其他開發費用=(2000+8800)x10%=1080

④稅金:

銷售收入=91000x2000÷10000=18200

營業稅=18200x5%=910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910x(7%+3%)=91

印花稅=18200x0.05%=9.1

土地增值稅中可以扣除的稅金=910+91=1001

⑤加計扣除=(2000+8800)x20%=2160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2000+8800+1080+1001+2160=15041

方案二:

①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2000

②房地產開發成本:8800

③房地產其他開發費用=1000+(2000+8800)×5%=1540

④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銷售收入=91000x1978÷10000=17999.8

營業稅=17999.8x5%=899.99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899.99x(7%+3%)=90

印花稅=17999.8x0.05%=9

土地增值稅中可以扣除的稅金=899.99+90=989.99

⑤加計扣除=(2000+8800)x20%=2160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

=2000+8800+1540+989.99+2160=15489.99

二、影響因素分析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影響因素主要有房地產銷售價格和扣除項目金額,所以,房地產開發企業關鍵要把握好上述影響因素,才能更好地實現籌劃土地增值稅的目的。

(一)確定適當的房地產價格

由于采用超率累進稅率,收入的增長,意味著相同條件下增值額的增長,在稅收邊際會產生大的稅額攀升效應,使得稅負增長很快,要考慮價格提高帶來的收益與不能享受優惠政策而增加稅負兩者間的關系。

(二)確定適宜的成本核算對象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項目進行合理的控制,如加大公共配套設施投入,改善住房環境,提高房屋質量,來調整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金額,進而減少稅負。

(三)確定合適的利息扣除方式

參照方案一、二中,房地產其他開發費用的計算過程。

首先,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則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扣除。

其次,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按照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應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扣除。這兩種規定為納稅人提供了選擇余地,目的是為了房地產其它開發費用之和達到最大化。

1 如果建房過程中利息費用很多,多于開發費用中除利息費用之外的其他費用之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則應采取據實扣除的方式,此時應盡量提供貸款證明。

2 如果建房過程中借款很少,利息費用很低,則可故意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貸款證明,這樣可以多扣除費用,減低稅負。

(四)案例中應納土地增值稅額計算過程

方案一:

增值額=18200-15041=3159

增值率=3159÷15041=21%

土地增值稅稅額=3159x30%=947.7

方案二:

增值額=17999.8-15489.99=2509.81

增值率=2509.81÷15489.99=16.20%

根據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所以,第二種方案不交土地增值稅。

因此我們得出:

方案一:所得稅前利潤=18200-(2000+8800+1000+1001+9.1+947.7)=4442.2

方案二:所得稅前利潤=17999.8-(2000+8800+1000+989.99+9)=5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