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與債務糾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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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與債務糾紛

篇1

[關鍵詞] 金融危機;杠桿化;公共債務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13. 079

[中圖分類號] F831.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6)13- 0140- 03

1 發達國家去杠桿化對全球經濟的影響

國家的經濟發展必然離不開金融的穩定發展,所以金融在當前經濟發展進程中有著不可或缺的地位,其主要職能不僅僅有助推的作用,其更杠桿功能更是可以使經濟的飛速的發展,在這前提下,金融還可以更好組織和配置各項資金的應用,是國家的經濟合理的快速的發展。但是,過度使用高杠桿會對經濟穩定與增長造成威脅,杠桿過度被認為是此次由次貸危機蔓延成的國際經濟危機的根源,從而引發世界范圍內特別是發達國家對去杠桿化問題的思考。全球經濟在高杠桿的支撐下已經發展近二十年,金融衍生品的快速生長及各種金融產品的發展是整個高杠桿金融發展的實質基礎。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去杠桿是必經路徑,只有將去杠桿完成徹底,各國經濟才會徹底企穩,世界經濟才會重新起航,也就是說走出危機的本質就是去杠桿的過程。

一方面,去杠桿化會影響全球投資與貿易,在去杠桿化過程中,會限制場外衍生產品交易,使得各國利率、匯率等基礎資產價格波動幅度擴大,從而限制各國之間的貿易與投資行為。并且,去杠杠化使得金融機構急于出售其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整個市場同時出售會使資產價格陷入下跌一出售一再下跌的惡性循環。上述過量的去杠桿將是經濟的流動性過于收窄,將迫使銀行為了保持資本的充足,將不斷的降低向金融機構、居民等有貸款需求的群體的意愿,這樣國家居民消費率將會不斷降低,企業的經濟行為也會不斷的減少,這樣的縮減流動性將會不斷的傳導,最后會影響實體經濟發展,進而影響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

另一方面,許多潛在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去杠桿化對全球經濟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從短期看,庫存削減速度的減慢和財政刺激方案能夠提振經濟活動;從長期看,投資支出增長和來自新興市場的強勁出口需求也將有助于支持經濟增長。在上述抵消因素的基礎上,如果各國政府再輔以適當宏觀經濟政策來維持總需求,去杠桿化過程不但不會對全球產出增長造成損害,甚至可以提高產出并增強經濟活力。去杠桿化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使過分虛擬化的經濟回歸理性,使全球經濟重新回到繁榮發展的軌道上來。能否有效控制去杠桿化的負面影響,將決定去杠桿化能否真正起到擠出經濟泡沫并促使經濟盡快回復活力的作用,這是后危機時達國家實現經濟恢復和持續增長必須面對和解決的重要問題。

2 發達國家去杠桿化的進程與前景

全球金融危機以來,發達國家普遍進入了去杠桿化進程。包括金融部門和家庭部門在內的美國私人部門的去杠桿化進程幾乎接近尾聲,在當前超低利率政策環境下,國內消費等力量成為驅動經濟增長的新動力。在2008年之前,美國私人部門的債務比例上升得非常快,超出了正常的趨勢,使得債務達到無法支撐的程度,隨后出現了去杠桿化,到2013年私人部門的去杠桿化大部分已完成。私人部門的負債比率大幅下降。美國的去杠桿化的主要措施是將債務從私人部門轉移到政府部門,具體說,就是由政府出面,購買大量的有毒資產,同時采取化量寬松的經濟措施,進行扭轉操作。政府大量出售債券,壓低利率。結果導致私人部門的杠桿大幅度降低,但政府部門的杠桿卻大幅度上升,積累了大量的債務。一旦私人部門的債務下調到位之后,私人部門的投資和消費就能承接經濟增長的任務,而此時又是政府部門削減赤字和債務的好時機。

2000年前后,日本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以及居民部門的債務占比均出現大幅降低的趨勢。當中,企業去杠桿化的進程不斷推進,以企業凈債務與所有者權益之比衡量企業的杠桿率為標準第13年該比例才維持到相對穩定的區間,直到1980-1990年,日本的總債務占GDP的比重由243%增長到387%, 1989年泡沫破滅,并經歷了長時間衰退,但政府債務卻繼續增加。日本作為世界經濟體中的重要國家,其國內政府重債務的企業,占GDP的比重超過200%,不過日本內部爆發經濟危機的可能性很小。日本政府占有社會資產量很大,但從總資產的角度來分析,將政府資產隔離出去,2013年日本政府凈債務占GDP的比重只有超過130%。日本政府的債務市場大部分有本國居民持有,國內大型企業持有,僅有不到5%的債務有外資占有,所有在這樣債務情況下,不會出現因國債而引起的經濟危機。日本非金融企業部門去杠桿進程的結束,為其投資擴張提供了很好的基礎,在超級寬松的財政貨幣政策的支持下,日本經濟有望實現穩步增長。盡管去杠桿化的進程有所不同,但發達國家依靠政府和央行的加杠桿來對抗私人部門去杠桿的沖擊的事實卻是一致的。在去杠杠化的過程中,家庭和金融機構的債務被轉移至政府和央行的資產負債表中。隨著國家對去杠桿的不斷重視,金融部門和家庭部門不斷推進去杠桿的速度,其進程中出現的矛盾也不斷凸顯,政府所面對的問題也不斷加大,所面臨挑戰也越來越大。

3 發達國家公共債務的削減分析

發達國家債務的高速持續增長,已成為其突出特征。發達國家近年來的快速發展與其對債務融資的高度依賴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國家內部種種經濟活動和民眾福利都由此獲得,財政赤字的情況日益嚴重,占GDP的比重也不斷的升高。多數發達經濟體承受著社會保障、養老金、醫療制度保障等支出所帶來的長期財政壓力,使得政府難以平衡財政收支。政府舉債式的經濟增長模式是發達國家一直無法改變的促進經濟增長方法,財政結構性調整不完全,高杠桿的模式不改變,大幅度下殺的情況還會發生。自次貸危機以來發達國家的政府債務在本國GDP的比重中不斷升高。如果這種高比重的情形抓緊實施有效措施,其國家的債務陷阱將越發嚴重,雖然金融危機已有8年的沉淀期,但是如果這種高成本的融資方式不盡快改變,第二次的危機將再次重演。

當前,筆者從國家政府的角度分析解決債務問題可以財政緊縮,稅收增加,貨幣政策等方面進行實施措施。財政緊縮方面可以減少政府不必要的支出,在高福利的發達國家這種財政緊縮情況往往會影響到居民的種種社會福利也會有相應的減少,所以這種財政緊縮帶來的政治成本將會很高。加大稅收的力度的方法也會出現較高政治成本。通過加大財政寬松政策,也就是寬松的貨幣政策,通過通貨膨脹來減小債務負擔。通過不斷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的方法來提高本國各部門的償還能力,來加快經濟增長的模式是最為理想的方法,但是這種方法往往難以實現,因為存在債務危機的國家其經濟內在增長力量本就不足,所以加快發展更是阻力重重。債務違約的方法,成功案例數不勝數,大部分成功方法是隱性的債務違約,相比顯性的債務違約方法,更能避免政府信譽嚴重受損的負面影響。

綜上所述,通貨膨脹、金融抑制以及隱性違約的代價最小,成本最低,符合發達國家以較小的經濟和社會政治成本擺脫債務重擔的訴求,因而成為發達國家緩解債務壓力的有效手段,然而,這三種方式無法徹底削減政府債務,只是通過債務轉移或財富幻覺等方式變相違約。近年來,發達經濟體的債務危機并沒有根本性白好轉,主要根源在于政府部門支出持續高于政務收入,若要從根本上削減政府債務,重建財政平穩仍然需要依靠緊縮財政與增加稅收的方式。與次同時,必須清楚認識到,削減公共債務、去杠桿化絕非僅僅依靠財政緊縮就能達成的,而須從根本上改變高度依賴政府舉債的經濟增長模式、調整財政收支結構、重估福利制度等多方面相互協調,才能維持發達國家債務經濟的可持續性,并最終實現其順利過渡。

主要參考文獻

[1]高曉紅,王靜.金融創新與貨幣政策:沖突與變革[J].南方金融,2002(6):4-6.

篇2

[關鍵詞]督促程序;反思;運行環境;理論基礎

Abstract: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istheresultofthecommodityeconomy.However,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hasbeenignorednowadaysthoughthemarketingeconomyinourcountryisdevelopingrapidly.Itisworthcontemplatingwhether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shouldexistinChina.Thearticlediscusses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fromthepracticalenvironmentandthetheorybasis,anddrawstheconclusionthatitisnecessaryfor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toexistcontinuouslyinChina.Furthermore,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shouldbeperfectedinitselfandrelatedjudicialsystemsothatitcanovercometheshortcomingsindesignandadapttotheconditionsofourcountry.

Keywords: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contemplation;practicalenvironment;theorybasis

市場經濟社會中,相當多的經濟糾紛屬于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雙方對糾紛沒有任何爭議的情形,只是債務人出于種種原因而怠于履行,此種糾紛純屬執行問題。督促程序則是針對此類糾紛專門設立,以特有的程序設計,催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它給予請求人一種機會,在對方持消極態度的情況下取得執行名義,而無須忍受費力費時的爭訟程序[1],幫助債權人以簡單、快捷的訴訟方式收回債權。督促程序是市場經濟社會的產物,在大陸法系國家的經濟訴訟中擔負著繁簡分流的重要角色。然而,在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債務糾紛案件日益增多的今天,督促程序的適用卻日趨下降,幾乎到了形同虛設的境地。時至今日,督促程序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均受到冷落,不乏將督促程序從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抹去的呼聲。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督促程序在我國的運行環境和理論基礎進行深入反思,全面和客觀地認識督促程序的生存現狀,將有助于明確督促程序在我國或發展或消失的出路所在。

一、對督促程序在我國運行環境的反思

(一)積極方面

1.督促程序與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理念相契合

從法律文化層面看,督促程序與中國人的法律文化和訴訟心理相契合,因此,督促程序在我國有其存在和可接受的社會基礎。受中國幾千年封建禮教思想的影響,民眾信奉“以和為貴”,在訴訟上逐漸形成牢固的“厭訟”、“恥訟”心理。如梁治平所言:對意大利人或者希臘人來說,借鑒法國或者德國的法典,更多只具有技術上的意義,而對中國人來說,接受西方的法律學說,制定西方式的法典,根本上是一種文化選擇[2]。如果西方的某項制度與我國的法律文化存在某種暗合,產生觀念沖突的可能性便會降低,該法律的移植就具有了可行的前提。督促程序無需開庭審理,可有效地避免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劍拔弩張和對抗,債權人與債務人不用碰面,保存了各自的顏面,債務糾紛即以較為“和氣”的方式解決,能有效防止雙方矛盾的激化,這為我國法律文化背后的民眾的法律觀念和訴訟心理所能接納。

2.督促程序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

從經濟學角度審視,督促程序是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根據經濟學的基本原理,資金的快速流轉能使有限的資金得到更加有效的運用,從而最終導致資源趨于最優配置和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益。經濟的發展在加快資金流轉的同時會產生債務糾紛增多的附加效應,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又能促進資金運轉和經濟的發展。反之,如果資金流轉緩慢甚至停滯,便會對經濟的發展形成阻礙。可見,資金流轉和市場經濟發展兩者相輔相成。我國在進入市場經濟以后,自然產生了諸多的債務糾紛,債務糾紛的積聚必將導致資金流通減緩,滯阻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這其中相當大一部分的債務糾紛債權債務關系明確,長期拖欠使得當事人最終只能訴諸法律。相對普通程序而言,督促程序更為簡便快捷,并且能夠最大程度地降低社會成本,因此,可以說督促程序是解決當事人之間此類糾紛的最佳法律手段。

3.督促程序與我國民事訴訟原則和司法改革精神相協調

從民事訴訟角度分析,督促程序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倡導的“兩便”原則和司法改革的精神。便利群眾進行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制定的出發點和歸宿。債權人提起督促程序后,法院無需對債權人的支付令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無需開庭審理,無需詢問債務人,只要債務人不提出異議,支付令即行生效,債權人取得執行依據。督促程序以簡便的程序、快捷的速度幫助債權人收回債權,在便利雙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同時也便利法院審理案件。督促程序的高效性符合以“司法效率”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要求。

(二)消極方面

然而,督促程序在1991年移植到我國以后,在我國的社會環境中遭遇到了種種不利于其生存和發展的消極因素,從而影響了其在我國的有效運行和應有價值的正常發揮,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殘留的計劃經濟觀念與督促程序所需要的市場經濟環境不相協調

督促程序是隨著資本主義現代商品經濟發展而建立起來的。西歐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得人民之間的金錢債務糾紛急遽增長,如果這些案件都按通常訴訟程序,即經過、法庭審理,直至作出判決、上訴等一系列程序之后強制執行,則不僅浪費當事人和法院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不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鑒于此,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次制定了督促程序[3]。督促程序的生長環境是商品經濟社會,立法的目的是要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然而,1991年我國在制定督促程序時尚未走出計劃經濟的影響,在各個細節的設計上都表現出有利于債務人的價值取向[4],甚至時至今日,多年前的計劃經濟思想尚未徹底從人們頭腦中消除,以至于原有的對債務人過多保護的觀念與督促程序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立法意旨相背。

2.我國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與督促程序的相關要求不相協調

我國民事訴訟法長期奉行超職權主義的審判模式,傳統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突出強調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主導地位,程序的進行主要由法官控制,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視為從屬性質[5]。而督促程序的進行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程序因債權人的申請而開始,因債務人的異議而終結,法官對債權人的申請和債務人的異議僅進行形式審查,相對而言,法官在其中只起到協助和輔助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督促程序需要的是當事人的程序自由。如果督促程序過多地受到法官職權的干涉,當事人必然會遭遇各式各樣的阻撓,督促程序自然很難順暢運行。

3.目前不健全的司法制度與督促程序的要求不相協調

法官干預當事人選擇督促程序部分源自法官背后的司法制度不健全。當前法院普遍存在著經費不足、設備缺乏的問題。基層人民法院辦理適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所支付的費用遠遠超過所收取的費用,入不敷出。而按訴訟程序立案受理,財產案件訴訟收費則遠遠高出適用督促程序受理案件,有些案件法官寧可動員當事人走訴訟程序,也不按督促程序辦理[6]。法院經費沒有相應的制度保障,法院內部的司法體制缺乏對立案法官的監督和制約,受理案件時法官出于利益權衡而干預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也就不足為怪了。此種司法制度的缺陷必將對收費低廉的督促程序的適用產生重大影響。

4.不健全的市場機制與督促程序不相配套

有學者認為,現階段人們的價值觀念正在轉變,但尚未形成市場經濟正常運行所需要的價值觀念,信用——特別是商業信用在很多人眼里還比較淡薄,在有些人腦子里甚至就沒有“信用”二字。國家也沒有建立起一套市場經濟需要的信用制度,這是我國督促程序運行效果不佳的最根本的原因[7]。筆者雖然不贊同將信用機制的缺乏認定為我國督促程序運行效果不佳的“最根本”的原因,但不可否認信用機制的缺乏對我國目前督促程序運行的不良現狀起了一定的負面作用,主要表現為債務人可以沒有任何約束地故意對支付令提出虛假異議。對債務人的此種惡意行為既沒有法律上的限制或懲罰,也不會產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響,由此形成對債務人“不信用”的縱容或誘導,致使督促程序無法順利施行。

5.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重視程度與該程序的重要性不相符合

司法改革中,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均熱衷于簡易程序的探討和實踐,然而,同樣具有簡易程序特點的督促程序卻倍受冷落,多年來已經淡出了人們的視線。在法院,依督促程序提起的案件往往交由立案庭辦理,得不到與通常訴訟程序同樣的重視,甚至可以說這一獨特簡便程序的存在完全被忽視。督促程序的缺陷很難得到完善,其價值也難以得到應有的發揮。在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法院受理的經濟案件幾乎逐年成倍激增,法官審理案件的負擔日益加重。如果不以靈活、快捷、節省的程序解決大多數簡單民事案件,要實現對復雜民事案件的慎重裁判就相當困難[8]。

二、對督促程序建構的理論基礎的反思

(一)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的失衡

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價值。公正是法律和訴訟中的最高價值,通常情形中,在維護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訴訟效率。實踐中各類案件和各種程序平均占用訴訟資源是不合理的,在社會發展迅速和講求經濟的環境中,簡便迅捷的程序是很必要的,對于簡易案件,更應當強調經濟性地解決糾紛[9]。督促程序的設計在注重訴訟效率的同時實現訴訟公正價值和訴訟效率價值的平衡與互動。督促程序的發生基于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的債務糾紛沒有爭議這一假設前提,免去了通常訴訟中所需的繁瑣程序,不用開庭審理,對債權人的申請也不用實質審查,不用向債務人訊問和質證。為確保訴訟正義,督促程序特別為債務人設置了異議權,債務人的異議直接導致督促程序的終結,糾紛轉由通常訴訟審理解決。如果生效的支付令出現錯誤,督促程序也提供了再審的救濟途徑。在追求訴訟效率方面,督促程序訴訟周期短、程序簡單、審級層次少、訴訟費成本低。相對于訴訟程序而言,當事人能以最低的訴訟成本獲取最大的訴訟利益;對于法院,也極大地節約了司法資源。可見,督促程序設計的初衷是試圖實現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的完美結合。

然而,司法實踐中,督促程序顯現出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在某些環節上設計的失衡。首先,債權人有選擇適用督促程序的權利,但立法沒有對債權人的程序選擇權提供司法救濟,債權人因為種種原因(法院或督促程序自身的缺陷)無力選擇對己更有利的督促程序,訴訟公正無法體現。其次,督促程序中債務人的異議權無任何限制,雖然符合督促程序追求訴訟效率的要求,但是極易造成督促程序因債務人的虛假或隨意的異議而終結,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督促程序中無法得到有效保護,督促程序也就無法實現訴訟公正。再次,債務人提出不實的異議后,督促程序終結,由債權人承擔敗訴的費用,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不僅得不到維護,而且還要為對方的欺騙“買單”,訴訟公正在訴訟費用的承擔上也無法體現。最后,督促程序在訴訟效率上具有明顯的優勢,然而,程序的設計并沒有保證訴訟期限的按期履行,為人為因素的影響提供了可能,其訴訟高效的優越性無法得到體現。

(二)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不對等

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范的核心和實質。權利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義務是和權利相對的,是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受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10],“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在數量關系上,權利與義務總是等值的,即權利和義務要實現對等[11]。督促程序的設計上也遵循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對等的程序建構理念,如:由于人民法院在支付令之前并未對案件做實質性的審查,即未對權利本身進行調查,因此,支付令并不一定符合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事實,這就要求法律程序上設置一種救濟手段,即允許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12]。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因為對債權人的申請不應進行實質審查,與之相對應,對債務人的異議也不應進行實質審查,而只審查其在形式上是否合法。異議一經合法提出,督促程序就告結束。

我國督促程序的設計缺陷主要表現為法官和債務人的部分權利和義務設置不對等。如規定法官對督促程序的啟動具有控制權,卻沒有明確相應的不得的義務,即保護債權人的訴權和程序選擇權的義務;規定了法官執行訴訟期限的權利,卻沒有規定相應的執行訴訟期限的義務,即保護債權人訴訟期限權利的義務;規定了債務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卻沒有規定不得濫用異議權的義務,即保障債權人順利收回債權的義務;債權是相對權,也稱對人權,其義務主體是特定的債務人,督促程序明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卻沒有相應嚴格賦予債務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義務。義務是和權利相對的,督促程序給法院與債務人設定了前述權利而沒有相應地設定前述義務,在程序上則表現為沒有給法院和債務人的權利以一定約束。

結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督促程序以其特有的簡便、快捷、成本低廉的特點,符合我國的傳統法律文化觀念、順應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的需要、符合我國民事訴訟原則和司法改革精神,在我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由于我國特有的國情,現實社會中確實存在與督促程序的要求不相協調的諸多因素。筆者認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計劃經濟的后遺癥會在立法者和普通民眾中慢慢消失,我國長期形成的超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和司法制度不健全的情形可以在司法改革的推進和制度的完善中逐漸得到克服,目前市場信用機制已經開始逐步建立,督促程序所需要的司法和社會環境正在日漸回歸,可以預見,影響督促程序運行的不利因素不會成為繼續困擾督促程序的重大問題。由此,我們認為,督促程序應該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繼續存在。我們需要的是重新關注和重視督促程序,同時深刻反思督促程序自身存在的無法克服的給債權人帶來的程序障礙,切實保障債權人對督促程序的選擇權,解決督促程序中債務人的異議權不受限制的弊端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負擔不合理的問題,確保督促程序訴訟期限的按期履行等等。我們相信,挖掘督促程序的程序機理,彌補其自身設計的缺漏以適應我國的客觀環境,同時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好的立法方案,使督促程序盡快實現本土化,才是督促程序在我國繼續發展的出路。我國的督促程序最終會呈現出其在德國適用的情形,成為我國基層法院中大部分經濟糾紛案件的適用程序,幫助法院實現繁簡分流,進一步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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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我不能成為首富,但我可以綁架他兒子。”每到失意或興奮時,“小炮仗”喜歡把這句話掛在口上。“小炮仗”最大的人生目標是成為綁匪。

“小炮仗”是四川人,2005年10月,他將迎來20歲生日。他沒有社會認可的正規職業,靠混跡江湖為生。

中國對綁架犯罪行為的懲罰十分嚴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構成綁架罪的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致人質死亡或殺害人質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如此嚴重的懲罰,難道沒有嚇住像“小炮仗”這樣的蠢蠢欲動者嗎?那些綁匪,真的是被少數人認為的所謂“俠匪”嗎?

2005年4月,《望東方周刊》記者見到了“小炮仗”這位對“綁匪事業”充滿憧憬的年輕人時,他叼著煙、喝著酒,在寧波月湖邊的一家小酒店里做著當綁匪的“白日夢”。

綁匪是好逸惡勞、禍害社會的人

“小炮仗”17歲那年高中輟學后,來到浙江寧波等地“闖蕩江湖”。三年來,他一直以邊緣職業為生。平時,他喜歡跟著還算不上黑社會的“混混”出入各種娛樂場所,收些“閑錢”;偶爾還幫賭徒看看場子、望望風,拿些小費;有時還會成為警方、媒體的線人;每到年關、暑假,他就在寧波、上海等地火車站賣黃牛票。

但讓“小炮仗”留下“江湖名聲”的,當然不止是這些雜活。他每逢春節年關,還會和一群人,在浙北、蘇南和浙東一帶的鄉村,拿著炮仗、煙花,到當地富豪家門口放“炮仗”,主人受驚走出房門時,一群人和“小炮仗”一起,盯著主人邪邪地笑。這些富豪多半會以幾百、上千甚至更多的錢買下他們手中不值百元的炮仗煙火。“小炮仗”盡管年齡不大,但團伙中經常由他探路、摸底,而且拜年屢屢得手,也就留下“小炮仗”的綽號。正經人都對“小炮仗”這種做法,非常厭惡。

盡管“小炮仗”沒有固定職業,但由于許多偏門邪道都挺來錢,所以他自稱2005年春節回家過年時,帶子四萬多存款回家。

“誰都希望成為富翁,我當然也想。在我看來,只有綁架富豪才能快速致富了。現在看場子呀,放炮仗呀,賣火車票呀都是在做小事,都是在積累經驗,但愿有一天能成大事。”

盡管《望東方周刊》記者多次向其指明,他的“夢想”一旦成真就是嚴重犯罪,是罪大惡極、沒有翻身希望的罪行,但“小炮仗”卻似乎并不為所動,“要回報總會有風險。哪有做強盜的肯定不會被抓呢?”

言談中,“小炮仗”對打工很不屑。據了解,像“小炮仗”這樣好逸惡勞、不愿吃苦而企圖通過不法手段走捷徑賺大錢的人,占了綁匪的絕大多數。

貧窮不是產生犯罪的土壤

一份綁架案的研究論文對綁架犯罪分子的成員特點作了這樣的總結:“作案成員多以男性為主,文化程度較低且趨向低齡化,一些犯罪成員個性上表現出明顯的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礙。職業化傾向也越來越明顯。”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周孝正告訴《望東方周刊》,應該承認,不少綁匪是所謂的“三無”人員,經濟上屬于低收入人群。

7月10日,在成都召開的“和諧社會成都論壇”上,有專家指出,當代中國已經形成了由十大階層組成的社會階層結構。其中,城鄉無業、失業、半失業人員階層,包括失業、失地、待業的人員等,他們首次成為一個階層。

中國政府十分重視保護低收入階層的權利,而這個階層中的絕大部分人,遵紀守法,在逆境中自強不息。“中國的窮人是最具有忍耐性的,最安分守己的。那些綁匪和他們本身所處的階層并沒有直接聯系。”江西公安高等專科學校法律系主任鄧國良教授告訴《望東方周刊》。

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于海教授告訴《望東方周刊》,中國實施綁架的人群,大體上可分為:亡命之徒;想入非非的年輕人;利益當事人。他說:“綁架案件的形成,主要還是犯罪分子自身原因。”

溫州商人許明同意于海教授的觀點,他說,仔細觀察,多數綁匪是因為經濟糾紛、賭博、吸毒等原因而實施犯罪行為的,或者是與心理變態扭曲、社會風氣差等有關。從目前來看,絕大多數不甘于現狀的底層民眾,選擇走的是合法致富的道路,比如考大學、學手藝、打工、自己做小老板等等。

他特別指出,中國改革開放后成長起來的這兩代富豪,特別是東南沿海白手起家的這批富豪,本身就是從底層民眾個人奮斗才致富的。寧可窮死也不做綁匪殺人,這是底層民眾的主流心態。

不過,專家還是提醒必須關注產生綁匪的復雜原因。中國公安大學公安學教授王大偉表示,對綁架犯罪進行深入的分析,需要建立成因模型,要從社會震蕩源和社會生態系統兩個層面去分析。

“一些社會現象非常容易影響到孩子。”周孝正對記者說。他認為,“抬頭向錢看,低頭向錢看”正在局部地區成為一種社會風氣。資本可以進入任何領域,卻不能進入靈魂。

張昌榮也表示,學校對于品德教育的忽視,教材脫離實際生活,社會某些領域的功利主義傾向,致使很多實施綁架者,沒有畏懼感。

經濟糾紛:制造綁匪的重要原因

2005年6月,上海的蔡先生遭遇了一起熟人綁架案。綁匪索要43萬元,讓蔡先生贖其兒子。

在警方的努力下,這起案子在三天內就告破。警方發現,這起綁架案的綁匪原本與蔡家有經濟糾紛,多次索要不成,綁匪才決定實施綁架。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陳剛表示,目前,因為債務,合同,拖欠工資等經濟糾紛所引發的綁架案件正在逐年上升,綁架金額增加,從早年的三五萬元,到現在的數十萬、數百萬元之巨。

另外,地下金融組織中的“抬會”、“標會”等組織的崩潰,也會導致綁架、非法拘禁等案件大幅上升。

1985年9月,鄭樂芬夫婦合謀組織了“民間金融互助會”。這兩位連小學文化都沒有的農民,在資金稀缺的80年代中期,就控制著上億元的資金。

1985年“抬會”被取締后,在樂清縣引起了一場巨大騷亂,會員急于向中小會主索回會款,甚至采用綁架人質、非法拘禁等手段,造成了三人死亡、53人被綁架和非法拘禁。不僅在樂清,平陽也先后發生過兩次“會案”,共涉及資金幾十億元、造成幾十人非正常死亡。

“經濟起步階段,矛盾比較多,容易引發綁架。”張昌榮告訴《望東方周刊》,在2003年的福建綁架案發生地的排名中,福州、莆田位居一二名,泉州、臨清并列第三。張昌榮教授特別注意了臨清,他表示,臨清地理位置偏僻,經濟落后,卻上升為綁架案的高發區,與當地經濟起步,容易產生動蕩有關,由經濟糾紛產生的綁架案逐步增加。經濟的大起大落,債務糾紛增多,也容易發生綁架案件。

除了經濟糾紛之外,各種違法犯罪案件常常是制造綁匪的直接“幕后指使人”。

篇4

摘要:20__年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時對督促程序進行了完善,其目的就是希望利用督促程序簡便、經濟解決無爭議民事債權債務糾紛的特點,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案件分流進而科學合理的配置司法資源。但從目前督促程序的程序設置而言,還不足以承擔立法者對其寄予的厚望,所以本文希望通過對督促程序面對的困境進行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改程序的對策。

關鍵詞:督促程序,存在問題,程序完善

一、督促程序概述

1、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性質

(1)督促程序的概念

現代督促程序起源于德國,而后法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也相繼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督促程序。

德國學者奧特馬o堯厄尼希認為申請人向法院遞交請求發出督促決定的申請。該決定的發出不僅訊問被申請人。相對人提出異議,則督促程序結束并轉入爭訟程序。如果相對人未提出異議,則依申請發出執行決定。" 日本學者新堂幸司界定為:"當債務人對一定數量的金錢及其他替代物就請求權不予爭議時,使債權人通過比普通程序更簡易、更迅速獲得債務名義的程序,這種程序由法院書記官負責實施。督促程序可以說是給付訴訟的一種替代程序。"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申請,不對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實質性審理,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可以在法定不變期限內提出異議,若債務人提出異議合法有效,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同意提訟的,法院應裁定終結督促程序,轉入訴訟程序;若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合法有效異議且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債權人可以據此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一種特殊程序。

(2)督促程序的性質

督促程序在國外立法以及學者的論述中一般界定為特別程序,督促程序的性質問題國內學界研究較多,并且形成了幾種較為代表性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督促程序是屬于訴訟程序。第二種觀點認為督促程序是屬于略式訴訟程序,即是一般訴訟程序是簡略。第三種觀點認為督促程序是屬于非訟程序。理由是督促程序并不解決民事爭議案件,只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通過發出支付令的方式,要求債務人履行沒有爭議的債務。因此在督促程序中,只有申請人而沒有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不存在一個有對立雙方當事人的訴訟結構。 第四種觀點認為督促程序是屬于非訟程序,但是兼有訴訟程序的特點。

根據我國民訴法規定,督促程序適用的對象是無爭議的債權債務糾紛,而此類案件并非必須適用督促程序,債權人可以選擇適用該程序,也可適用普通程序。督促程序處理該類案件,是因為考慮到案件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特點,迅速簡便地加以處理可以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和合法權益以及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資源,所以在立法中就省略了普通程序中比如傳喚當事人、調查取證和開庭辯論等環節。同時,督促程序始于債權人的申請,若被申請人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合法的意義,那么申請的結果就會產生強制執行的效力。以上論述都表明非訟程序中的某些非訟案件也存在訴訟因素。換言之,筆者支持第四種代表性觀點,督促程序屬于非訟程序,但兼有訴訟程序的特點。

2、督促程序的法律意義

(1)快速地解決債權債務糾紛,節約司法資源

督促程序自創設時起,其目的就是定位于快速解決當事人之間無實體爭議的債權債務糾紛。督促程序的訴訟周期相對普通訴訟而言已經相當緊湊,而從訴訟中省略了傳喚當事人、調查取證等環節,債務人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合法異議,那么債權人將取得執行名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且,督促程序的訴訟費用較普通訴訟程序而言低廉得多。由此,督促程序減少了當事人為訴訟投入的財力和精力,同時也減少法院司法資源的占用和消耗,較大程序上提高了訴訟效率,合理配置了訴訟資源。

由此表明,"督促程序的首要功能是過濾掉大量的無爭議案件", 將案件過濾在民事訴訟程序之外,進而調和日益凸顯的司法資源的稀缺性與民眾對司法資源需求無限性之間的矛盾。

(2)有助于當事人尋求司法保護,維護其合法權益

督促程序的高效性有利于簡便快捷地實現債權人實體目的,從而有利于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以及民事實體法律秩序。督促程序高效性是在保證訴訟公正的前提下實現的。比如,在督促程序中債務人不參加審理,但是基于法律平等保護原則,法律賦予債務人對支付令的異議權。并且,當生效的支付令發生錯誤時,法院可依被申請人的申訴予以救濟。由此可見,督促程序的出現保障使債權人保護了自己合法債權,也使債務人的訴訟權益得到保障。同時督促程序的快捷性有助于債權人及時地實現實體目的,從而為社會成員最大限度地提供司法救濟的途徑,以保證其實體權利的實現不致因成本和復雜性等原因而受到阻礙,進而有利于維護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交易的安全。

(3)完善民事訴訟法程序體系,實現程序多元化

就督促程序而言,其立法目的如上述闡述中所言,即是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案件,省去法庭實質性審理階段,使債權人迅速獲得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債權債務關系繁簡程度的不同就社會經濟多元化發展的表現,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糾紛就是民事糾紛多樣化的一種具體體現,進而督促程序的設置體現了民事訴訟程序多元化,而當事人選擇督促程序來解決糾紛將更好地保護其合法權益。

3、我國適用督促程序的現狀

從我國全國法院的情況來看,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數量并不多。支付令案件占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總數的比例不高:一是民事、經濟案件收案逐年增多.支付令案件的收案卻未相應增多。二是適用督促程序較為集中的借貸糾紛和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逐年增多,適用督促程序支付令的案件卻有所減少并呈下滑趨勢。三是民事、經濟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較多,適用督促程序的很少。從下表中的數據可以發現,每年全國審結民事一審案件的數量都在增加,而以督促程序處理的案件占全國審結民事一審案件的比率卻在下降,從20__年的5.23%下降到20__年的1.88%。同時,生效支付令占依照督促程序審結案件的比率也是每況愈下,特別是20__年以后可謂是極具下降,直至20__年僅為11.8%。

20__年-20__年 全國法院適用督促程序情況

統計明細表

時間 全國共

審結民

事一審

案件 全國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審結的案件 其中

支付令生效 生效支付令占依照督促程序審結案件的百分比 程序終結 駁回申請 其他處理

20__ 3418481 179007 152980 85.4603% 12459 5312 8256

20__ 3457770 158100 135980 86.0089% 12641 2634 6845

20__ 4393306 179177 50357 28.1046% 34065 2683 88475

20__ 4416168 181655 34336 18.9018% 40542 2175 97798

20__ 4303744 150790 25338 16.8035% 36930 5340 80818

20__ 4360184 127461 16170 12.6862% 33342 1681 73647

20__ 4382407 95111 12729 13.3833% 22486 1405 55325

20__ 4682737 88292 10436 11.8199% 21547 2013 51609

由此,我們可以大膽的得出結論,督促程序的功能在不斷的消解和異化,日漸式微,和立法初衷出現了錯位!

二、我國督促程序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督促程序面臨的種種困境是由多種深層次的原因造成的,既有制度之惑即程序設置多有漏洞,也有外部環境之惑即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下面就其中的幾個方面進行分析,以揭開造成困境的神秘面紗。

1、對督促程序案件立案分流引導不足

我國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依該條的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狀,希望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法院受理案件后認為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將案件轉入督促程序。這樣的程序轉化方式是法院希望通過發揮不同程序的功能,進行案件的分流,然而實際上是對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之核心差異的認識缺位。 程序不同,適用于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之間的程序法理存在差異。若采取訴訟法理適用于非訟程序,則背離了非訟程序的簡捷性和經濟性,增加了糾紛解決的訴訟成本;若采取非訟法理適用于訴訟程序,則不能保障各方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其后果很可能導致當事人不能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提交狀,使其達到啟動訴訟程序的證明標準,其付出的代價遠勝于其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所付出的代價。而依規定而言經過程序轉化當事人僅僅啟動的是督促程序,作為非訟程序的督促程序并不需要當事人提供如此高的證明標準,一方面浪費了當事人投入的人力和物力,另一方面也違背了督促程序簡捷、經濟的性質和特點。綜上,該條規定不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實現其程序分流的目的。

2、支付令申請兩次審查不合理

我國對支付令的申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債權人提出申請至法院受理,期限為五天;第二階段為法院受理后自發出支付令,期限為十五天。法院對支付令申請受理審查這一程序設置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普通程序立案審查設置的影響。由于普通程序的復雜性,需要充裕的審查時間,而督促程序作為非訟程序,其適用對象為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債權債務糾紛,申請書的內容相對狀而言簡單、明了的多,給予受理審查五天的時間,顯然與督促程序簡單便捷經濟的立法目的相不符。既然審查的內容是相同的,立法人為地割裂和區分了法院審查的兩個階段,這也就造成對支付令審查方式的理解不一。

督促程序作為非訟程序,兩次審查的程序設置,不符合非訟程序的法理。由于非訟程序所要解決的問題比較單純,案情明確,問題集中,其證明活動及負擔大為減少,這決定了證明責任及證明標準必須采用與通常訴訟程序不同的規則。 若采取訴訟法理解決非訟案件,則背離了非訟案件的性質和特點,從某種意義上而言更是增加了非訟案件的解決成本。 特別是根據我國最高法院《關于適用督促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申請不成立的,應當在十五日內裁定駁回申請,該裁定不得上訴。從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的角度進行分析,審查債權人支付令申請需要花費二十天的時間,就督促程序簡易、快捷的特點而言時間過長,無效率可言;而在申請人等待多時之后得到的是一份不能上訴的駁回申請裁定,這無疑缺少程序保障,無公正可言。

3、督促程序中保全的缺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督促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4項的規定,對設有擔保的債務案件主債務人發出的支付令,對擔保人沒有拘束力。債權人就擔保關系單獨提訟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換言之,支付令與訴前保全措施不能同時使用。這樣的程序設置使督促程序在程序運行上十分簡略、效率較高,但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存在債務人利用支付令送達后的15日的履行期,抽逃資金、隱匿財產的情況,使該程序不能實現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就督促程序本身而言只能保證其自身訴訟運行符合簡捷、經濟的特點,并不能保證債權人合法債權這一訴訟目的的實現,也不能排除債務人惡意轉移、處分財產,以達到執行不能的目的。如果只是因為督促程序不能采用保全措施,嚴重影響了債權人訴訟目的的實現,那么就會出現督促程序僅有程序上的簡便,而沒有實現債權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訴訟目的。這樣的結果只能是督促程序僅僅在訴訟過程體現了經濟合理性,沒有滿足訴訟結果的合目的性,如此的訴訟效率是殘缺的、無意義的。既然這樣的程序運行沒有訴訟效率可言,那么民事訴訟的公正價值也無從談起,自然也與督促程序的立法本意大相徑庭。

4、對錯誤支付令的救濟途徑欠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支付令生效后發現確有錯誤應當如何處理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規定:"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不得申請再審;超過法定期間債務人提出的異議,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另外,20__年最高法院《關于適用督促程序若干規定》的規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裁定撤銷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可以發現該規定的內容籠統,缺乏程序設置的嚴謹,其對錯誤支付令的具體審查程序、審查期限、審查部門以及撤銷后給案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問題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此外我國督促程序現階段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率如此之低,與外部的社會環境和司法環境存在的障礙也不無關系。譬如說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程序保障不足、督促程序做為舶來品,法律應用的土壤和氛圍不夠以及社會誠信出現缺位等等。

三、我國督促程序的完善

1、督促程序進行案件分流的理性認識

《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在開庭前準備程序中引入了督促程序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督促程序運用不足甚至在有些地方被擱置的問題,也是希望調動民事訴訟體系內各個程序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進而科學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從法院的角度出發,希望通過適用督促程序能夠分流那些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案件,對司法資源能夠合理配置。從當事人角度出發,選擇程序簡捷、成本低廉的督促程序能夠更加及時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兩者的目標并不矛盾,關鍵在于要充分認識到只有強化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吸引更多的當事人選擇督促程序才能實現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民事訴訟制度雖然在審理、判決到執行中都有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但歸根到底其是為解決私權糾紛而設立的程序制度,當事人是利用這一程序的主體,所以在設計和運作程 序時就要重視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以及滿足其對程序的合理需求。

法院只有保障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以及程序選擇權,同時法院在合適的訴訟階段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進行理性引導,才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而實現案件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的目標。

2、完善支付令的申請審查程序

在我國,債權人對支付令的申請事實上要經歷兩次法院的審查,這種設置是不合理的。同時,支付令申請書的內容相對狀而言簡單、明了的多,接受申請的法官完全有能力在受理當時給出明確的受理意見,立法人為地割裂和區分了法院審查的兩個階段,造成了對支付令審查方式的理解不一。由此,筆者認為完全沒有必要設置五日的受理期限,支付令受理審查環節可以刪除。

另外,十五日的審查期限對于支付令的申請來說相對過長。從督促程序立法目的和自身程序特點而言,支付令申請書僅需要形式審查即可,過長的審查時間反而會增加當事人的機會成本以及程序運行中不必要的司法資源的浪費。另外一方面,過長的審查期限加上實踐中法院的人為拖延,使訴訟中的期限成為不確定。案件久拖不決,督促程序較之訴訟程序的優越性就難以體現。 從督促程序的發展完善而言,縮短支付令申請書的審查時間也是大勢所趨。

3、在督促程序中增設保全措施

督促程序申請發支付令與申請仲裁從本質上來說都是當事人向法院請求給予司法保護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與提訟具有相同的效力。由此,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將訴前保全的適用范圍在目前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在法條中分別列舉出包括如申請仲裁與依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在內的與提訟具有同一效力的幾個事項,以便更好地緩解"執行難"的問題,更好地完善督促程序,增強督促程序對債權人的吸引力。

具體而言,督促程序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時提交其申請訴前保全的證明材料以及提供相應的擔保,并同意在債務人提出異議后轉入訴訟程序進行審理。若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那么在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的同時開始執行保全措施。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合法異議,督促程序終結,債權人同意轉入訴訟程序的,債權人的支付令申請就視為向法院。如此,督促程序與訴前保全能夠同時適用,這樣一方面能夠發揮訴前保全的功能,較為有效的防止債務人惡意轉移、處分財產,為今后的順利執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另一方面,完善督促程序,不僅在其程序過程體現了簡便、經濟,也滿足了債權人及時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目的。

4、增設督促程序的救濟程序

篇5

事故法院調解協議書范本

甲方: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綜合考慮各方實際情況,就2011年 月 日發生在 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經各方協商,現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各方確認甲方于2011年 月 日在工作中于 工地受傷,后丙方墊付甲方 萬元用于其治療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二、甲方于2011年 月 日治療終結出院,繼續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劃分各方責任,即 方責任為 %, 方責任為 %, 方責任為 %;

四、方一次性補償給甲方業已發生和將來發生的與此事有關的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以及一切補償和賠償費用總計人民幣 元整(大寫: 萬元 ); 方支付 方墊付甲方的各種費用 元(大寫: 萬元),甲方以及甲方有關親屬、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變相的方式以此事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請求,至此,各方之間在履行本協議后相互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

五、、本協議經各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各方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為本協議書附件。

甲 方(簽字):

乙 方(簽字):

丙方:

丁方 :

見證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車禍法院調解協議書范本

原告方:王某 謝某 黃甲 黃乙

被告方:陜縣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王某、謝某、黃甲、黃乙訴被告陜縣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經雙方協商,已同意和解,現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經原、被告雙方協商確認,本案交通事故各項損害賠償項目和費用為:死亡賠償金67796.20元、原告謝某生活費10545.68元、原告黃甲生活費12052.20元、原告黃乙生活費22597.88元、喪葬費8015.52元、誤工費387元、交通費8372元、住宿費1440元和貨物運費損失2000元。上述費用共計為人民幣壹拾叁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寫:135141.48元)。

現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綜合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原告方同意在上述所列損害賠償費用的基礎上進行適當核減,雙方最終確定本案實際賠償金額為人民幣壹拾貳萬貳仟整(小寫:122000元)。

二、上述損害賠償費人民幣壹拾貳萬貳仟整(小寫:122000元)由乙方于本協議簽訂的同時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清結。

如被告方未能按照本條約定及時足額支付損害賠償費,則原定核減部分將不予核減,仍須按人民幣壹拾叁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寫:135141.48元)支付原告方賠償費用。

三、本案法院訴訟費由原、被告雙方各承擔50%。因訴訟費已由原告方在本案時即已預交,被告方同意于本協議簽訂的同時將所需承擔的訴訟費支付給原告方。

四、本協議經雙方或其人簽署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提交受訴人民法院備案一份。

甲 方(簽字):

乙 方(蓋章):陜縣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篇6

貼錢做工,追債無果挾持孩童

年過半百的于德海做夢也沒想到:他這個在生意場上摸爬滾打了幾十年的“老江湖”,因為追債,自己竟然嘗到了身陷牢獄的苦澀滋味。

于德海出生在重慶,2011年,他辦了一家碎石廠,經過幾年打拼,每月純收入達到上萬元。2012年3月的一天,好友張全把承包工程的“大老板”劉正坤介紹給他認識。30多歲的劉正坤一身名牌,小指粗的金項鏈掛在脖子上,派頭十足。

見了幾次面后,劉正坤主動對于德海說:“我工地上的碎石以后由你供應,我承包了重慶市郊的引水工程和三環路的基墊工程,你跟著保證能成為千萬富翁。”于德海覺得自己傍到了“大款”,發大財的時機到了,便對劉正坤殷勤備至,不惜血本倒貼錢,為他做好每項工程。他給劉正坤的工地供應碎石、轉包挖土石方工程、做公路基墊工程,全是他自己掏錢墊付材料款和人工款。此外,于德海還經常請劉正坤一家人吃飯,請他們一家人去外地游玩,給劉正坤的小兒子劉強買玩具、衣服……誰知,劉正坤并不感動,還經常挑他的毛病,找理由克扣、裁減、拖欠他的工程款。每項工程完工后,于德海只能拿到40%或60%的工程款和材料款,這讓他敢怒不敢言,心里很惱火。

自從認識了劉正坤,于德海從他手里承攬了四項工程,不僅將自己所有的積蓄、兩個店鋪變賣的幾十萬元錢墊付進去,還向親友借債、向家鄉銀行高價貸款共達40萬元,另外還欠工人工資款30多萬元。2013年底,于德海承包的一部分重慶三環公路修建完畢后,就從人人羨慕的“富老板”一下成了欠一屁股債務的“大負翁”!親友、工人紛紛到他家里吵鬧;銀行也上告法院要他還錢。他四處躲債,只能像做賊一樣偷偷摸摸回家鄉探望妻兒老小。

被債務逼得走投無路的于德海多次向劉正坤討要扣留、拖欠的88萬余元工程款。開始時,劉正坤像擠牙膏一樣,每次用幾千元打發他,后來干脆賴賬耍橫,不承認欠他的錢了!他向劉正坤討要債款上百次,劉正坤后來就躲著他不見面。陷入絕望之中的于德海,一夜之間頭發都急白了。

幾項工程下來,自己被整成了一個“窮光蛋”,被別人追債的日子不好過,自己向別人討債的日子更屈辱!于德海實在咽不下這口氣,決定孤注一擲。

2014年3月9日,于德海趕到四川省劉正坤的老家要欠債。但劉家“鐵將軍”把門,讓他吃了“閉門羹”;在同一個鎮上居住的劉正坤的岳母告訴于德海,女婿兩口子在四川內江市搞工程。于德海打聽到劉正坤的手機號碼后,幾乎哭著給劉正坤打電話要欠款,誰知話還沒有說完,對方就臭罵:“我不欠你的錢,你快滾吧!”隨后電話被掛斷了,于德海很憤怒,可是劉正坤再也不接他的電話了。

劉正坤的冷酷無情令已經傾家蕩產、走投無路的于德海怨恨不已,他胸間燃起了兇猛的報復怒火:既然你要我活不下去,我也不會讓你活得舒暢滋潤!他絞盡腦汁,苦想如何逼迫劉正坤乖乖還債。突然,他想起:劉正坤不是很愛他的小兒子劉強嗎?干脆把劉強帶到內江市去找他,把他的愛子控制住,你不還債,我就不給你孩子!

第二天上午11時,于德海在鎮口一個水塘邊找到了6歲多的劉強,說要帶他去找爸爸媽媽玩。早就認識于德海的劉強連聲答應,歡歡喜喜地與于德海一起乘汽車到了四川內江。到市區后,于德海用固定電話打劉正坤的手機。劉正坤接聽后,聽于德海說帶著劉強來要欠款,不禁火冒三丈:“你竟敢綁架我兒子,你究竟要搞啥子名堂?”

“我不干什么!我把娃兒帶過來耍兩天,把我們的事情談清楚,你把債款付給我,我就把兒子還給你,然后各干各的事……”誰知,劉正坤氣急敗壞地罵道:“娃兒我不要了!要錢沒有!”說完,他就掛了電話。于德海繼續撥打,卻再也打不通了。

債款沒追到,還帶著“仇人”的孩子,老實巴交的于德海只能自認倒霉。他只想要自己的錢,沒想把孩子怎么樣。萬般無奈之下,他只好帶著孩子在市內到處玩耍了兩天,繼續撥打劉正坤的手機,可還是一直打不通。這個無賴老板對他“帶”走孩子,竟然一點也不焦急和擔憂,難道真的不想要這個孩子了?于德海經過一天的矛盾掙扎后,決定繼續把孩子帶在身邊,以此要挾劉正坤還債。

債款沒要到,很多人在向于德海追債,他有家不敢回。走投無路之下,他想起了在新疆哈瓦提縣搞建筑的表弟阿文曾多次打電話邀請他去打工,于是他帶著劉強,匆匆上了去新疆的火車。一路上,于德海給小強買吃的喝的,給他講故事,小強就像于德海自己的孩子一樣乖順聽話,沒有半點吵鬧。

撫養孩子,含辛茹苦等來被捕

經過1個星期的長途跋涉和輾轉周折,于德海帶著劉強終于來到新疆哈瓦提縣。阿文見到50出頭的于德海還帶著個小孩子,又驚奇又疑惑。于德海只能苦笑,然后把自己為追債挾持孩子的事告訴了阿文。

為了生存,身無分文的于德海去修建防震棚,他砌墻磚、焊鋼筋,澆水泥,每天揮汗如雨能掙65元錢,除了他和劉強兩人的生活費外,還能剩下二三十元。小強好像不太依賴父母,來到新疆后,每天與鄰居小朋友瘋玩。于德海每天下班后,一邊煮飯一邊為劉強洗澡、補洗衣服,對孩子疼愛有加。

時光如梭,轉眼兩個月過去了,于德海換了兩個工地。其間,他多次用手機和座機打給劉正坤,傳來的竟然是停機的聲音。他打給認識劉正坤的朋友,索要劉正坤的聯系方式,可每次要到的電話還是打不通。

9月初,周圍的小朋友都上學了,沒有人與劉強玩耍了。劉強就吵著說:“伯伯,我要讀書!”于德海不忍心耽誤孩子,就買了新書包,花400元錢給劉強在烏魯橋鎮小學報名讀學前班。每天,劉強與一幫孩子歡快打鬧著上學,從來不想遠在四川家。

新疆的冬天很冷,于德海怕凍壞了孩子,就在商場給劉強買了防寒服、毛皮靴、手套、圍巾等,每天要讓孩子吃飽穿暖了才送去上學。孩子每天放學回來,他都要把炕燒得暖烘烘的,把孩子暖在熱被窩里。劉強聰明好學,愛看圖畫書、愛看故事書。于德海見孩子好學,就經常給他買書,回答不了孩子的問題,他就去請教別的老鄉和工友劉強經常依偎在他懷里“伯伯長伯伯短”地喊著。這爺倆在一起互相依賴,感情竟超過了親父子。

一天夜里,窗外大雪紛飛,寒風呼嘯。吃過晚飯,劉強趴在熱炕上畫畫。他竟然畫的是爸爸媽媽牽著他的小手上學校。于德海感慨萬端,他輕輕地拍了一下劉強的小腦袋說:“你爹媽哪里還要你喲?這么久了,他們都不打電話來,不知安的什么心喲!”劉強揚起紅潤的小臉回答:“他們不要我算了,我就給您當兒!我長大了,掙很多很多錢給您用!”于德海一把摟過天真無邪的孩子,眼淚滾落出來。他想起自己的子女,他有一兒一女,都已結婚生子,兩個孫女一個9歲一個3歲,和劉強一樣可愛。自己本來可以在家享受天倫之樂,可自己太相信劉正坤了,如今傾家蕩產不說,追債無果,自己還帶這個小孩漂泊流浪。于德海陷入了深思:出來半年多了,帶著孩子責任大,萬一出了什么事,對不起孩子,自己打工養他也很辛苦,這樣下去不是辦法啊!

2015年1月,于德海又連續給劉正坤的老家寫了10多封信,說明自己帶著孩子在新疆哈瓦提縣,希望劉正坤與他聯系,解決孩子和工程款的事。信上,于德海故意很凄慘地說:“我們沒吃沒穿,饑寒交迫,你再不拿錢來救我們,我和你兒子就可能活不下去了……”同時在信上寫了自己的住址、手機號碼,一再懇請劉正坤趕快與自己聯系。然而,每封信寄出都像石沉大海,于德海有些絕望了。

春節過后,于德海翻找東西時,無意中發現了劉正坤的親戚王小紅的電話,他立即打電話與她聯系,詢問劉正坤的手機號碼和新地址,并希望劉正坤來接走孩子。王小紅告訴他:劉正坤已經報了案,警方正在四處追查他的下落,勸他趕快帶孩子回來投案自首。

于德海沒有想到自己帶走孩子會違法犯罪,在電話里大罵劉正坤惡人先告狀,還“底氣十足”地告訴王小紅:“我不怕他報案,我就是要他拿欠我的錢來贖回孩子!”

一晃幾個月又過去,王小紅也聯系不上了,更別說劉正坤。于德海眼巴巴地等不來劉正坤的電話,只好繼續打工度日。

3月25日下午5時許,于德海正在工地上提著磚刀砌磚,一輛警車呼嘯而至,當地3名公安民警帶著3名四川追捕民警突然出現在于德海的面前。當時,他沒有絲毫反抗,主動讓民警戴上手銬。他甚至以為,自己沒干別的違法事,沒有傷害孩子,警察介入,正好可以幫忙清算自己與劉正坤的債務。正在教室上課的劉強也被民警一同帶走,幾天后,他坐飛機回到家鄉,回到了母親的懷抱……

綁匪無奈,挾人質追債該不該

于德海被押回來不久,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對于德海執行了逮捕。此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報送檢察院審批。2015年4月16日,檢察院以犯拘禁罪移送法院開庭審理。原來, 3月11日,劉正坤從內江市回到老家,發現兒子果真不見了,聯想到于德海說要將自己的兒子帶走,就跑到公安局報案,說于德海挾持了自己的兒子。縣公安局經過調查,決定立案偵查。公安局來到于德海的老家和做工程的地方調查,沒有于德海和劉正坤兒子的蹤跡,于是就在網上發通緝,最后確定了于德海在新疆打工的準確位置,便聯合新疆警方,將于德海抓獲歸案。

第一次開庭,法官沒有宣判。在法庭上,于德海不停地喊冤叫屈:“劉正坤是個無賴,想黑我的血汗錢啊,我才是個受害者!他惡人先告狀,政府不處罰他,反而處罰我,我想不通!我帶上劉正坤的孩子追債,只是想逼他快點還回我的欠債,我從來沒有想過要傷害娃娃,反而1年來,我拼命打工掙錢,把所有錢都用在孩子身上,像親生父親一樣照顧他,讓他吃飽穿暖,供他上學求知。我一直跟劉正坤聯系,他都不愿與我聯絡。后來我良心發現,主動打電話給劉正坤的親戚,想送孩子回到親生父母身邊,我這哪里是犯罪啊?”

至于自己為何要“良心發現”?于德海卻無法描述,只是不斷強調:“我對孩子很好,孩子對我也很好。這1年來,小強沒有生過病,哪怕是感冒都沒有過,身體比原先長高了,結實了。我沒有虐待孩子,我和他父親有債務糾紛,和孩子沒有利害沖突,從來沒有想過要整死孩子。如果公安不來抓我,最多今年我也要把小強送回去,找他父親解決經濟糾紛!我哪里是在挾持、拘禁孩子啊?這種認定,我不服啊!”

對于于德海的辯解,帶隊抓捕于德海的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的民警并不認為他是“良心發現”:“于德海根本沒有法律意識,他的‘良心發現’只是故意為了在法庭上爭取表現、換取減刑的把戲。他當時主要還是為了要錢,才與王小紅聯系,根本沒有主動放走人質的意思。他對人質的好,只是害怕自己的罪孽更加深重,才不得不故意做出一個樣子。”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認為:“一方面于德海是個‘法盲’,解決債務糾紛,不用法律手段,而是愚昧地挾持人質,逼迫對方解決,觸犯了法律。他主觀上只想要回債務就放人,根本不知道也意識不到這種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另一方面確如他自己所述,心里尚存人性,他對孩子的確沒有加害的意思,這與‘敲詐勒索’及‘綁架’有所區別,在量刑上應該有所考慮。”

法庭審理時主張:“于德海的行為構成拘禁罪。于德海主觀上有挾持、拘押人質要欠債的故意,客觀上剝奪了孩子的人身自由,并且造成了親屬對孩子人身安危的擔憂和焦慮,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而主動聯系欠債人及親戚,并不是要主動送孩子回家,而是繼續想要回欠債。至于劫持孩子1年里,對孩子很好的行為是犯罪后對被害人處置的后續行為,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在具體量刑上,考慮到于德海在案中處于無奈,且有悔罪表現,應該考慮依法減輕處罰。”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王安白說:“無論于德海出于什么原因挾持人質,其行為的結果并未造成太大的、實質性的危害,應該倡導多考慮一下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因和實施的情節,在量刑上給予從輕,鼓勵犯罪分子中止犯罪。”

由于索取債務、非法扣押和拘禁他人的案件性質惡劣,對社會的危害非常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拘禁罪的起刑期是2年,最高可判10 年有期徒刑。盡管于德海是“被迫”和“無奈”犯罪,又有善待孩子的細節,仍要依法判刑。

2015年5月14日,檢察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將轟動一時的“無奈綁匪”于德海移送至縣人民法院審判。庭審結束,這名挾持人質索債的“綁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當前,全國類似的三角債和經濟糾紛并不少見。如果債務糾紛處理不好,就會引發綁架、非法拘禁、傷害以及殺人等案件的發生。于德海與劉正坤發生債務糾紛,在多次索要無果的情況下,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他卻挾持人質追債,將自己從受害者轉化為害人者,只能事與愿違。此案告誡人們:無論做什么,都要依法辦事。

篇7

【關鍵詞】民間金融;農村金融;規范

一、民間金融概述

關于什么是民間金融,理論界有多種說法。國外學者多將其界定為“非正規金融(informalfinance)”,是指在政府批準并進行監管的金融活動(正規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離于現行制度法規邊緣的金融行為。姜旭朝認為,民間金融,就是為了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經濟成分的資金活動。按照這個定義,在西方國家金融系統中居主體地位的是民間金融,這顯然與事實不符合。李丹紅在《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現狀與重點改革政策》一文中認為民間金融的概念是相對于國有的概念而言的,而民間金融就是相對于國有金融而言的一種金融形式,但是最終對農村民間金融的定義沒有一個確切的解釋和說明。鄭震龍在《我國民間金融利率的決定與績效》中認為民間金融是相對于官方正式金融而言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這個界定將一種有形的組織形式說成是一種信用,可見也是不準確的。張惠中在《民間金融新論》中認為民間金融是指那些較為分散、缺乏組織性和連續性、發生在各種非金融企業(特別是在中小企業)之間、企業與居民戶之間的各種投資和資金借貸活動,它是相對于正規金融(受國家金融法律法規保護、規范和政府嚴密監管的合法的金融交易關系的總和,其中包括經政府審批設立并接受監管的不受國家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業銀行等民營金融機構從事的合法金融活動)的一個概念。吉利斯認為,民間金融是指未納入國家金融管理體系的非正規金融組織。該定義對民間金融的界定以是否納入了國家的金融管理體系為標準,明確了民間金融的非監管性。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又存在問題。許多金融組織獲得了地方政府部門的審批并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但并未納入國家金融組織管理體系的管理之下,將其歸入民間金融顯然不合理。央行認為,民間金融是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

二、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問題

隨著民間金融的快速發展,農戶借款構成的多元化,民間金融成為農戶借款的主要來源,民間金融的廣泛存在和規模的不斷擴大使民間金融呈現出一些新變化。

1、民間借貸的利率失控。民間借貸的利率普遍不受管制,由雙方交易人自由協商,雖然符合市場機制的導向,但是由于其逐漸由無息、低息向高息發展,利率水平大致在10%及以上,已經高于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甚至是銀行利率的一倍到幾倍。盡管國家明令禁止高息借貸,但由于民間金融市場的半地下化,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潛在性。

2、農村民間金融容易產生經濟糾紛。民間金融組織中的民間借貸多建立在一種鄉土熟人社會上,人們之間的借款借貸方式或者口頭約定或者簡單的履行,債權人出于情面不好意思索取必要的證明收據或者為了獲得高額利息而缺乏對借款對象的審查和借款用途的有效監督,致使債權人不能按期收回資金或根本無法收回資金,引發債權債務糾紛。

3、農村民間金融潛伏著金融風險,增加了農村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民間金融長期游離于國家的金融監管之外,使存款者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且民間金融大部分都是在鄉村鄰里、親朋好友等社會小團體的基礎上建立的,資金規模往往較小,信用度極其有限,其演發的高利貸行為增加了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的不穩定性因素;另一方面,它使大量的農戶手上閑散資金流通在正規的金融體系之外,干擾了金融機構業務的正常運行,沖擊了國家的貨幣政策。

三、結論和建議

綜上所述,我國的農村民間金融既沒有完善的法律保護,也沒有到位的法律監管。這種法律監管呈現弱勢狀態,是一種半虛置的監管,法律未能對農村民間金融起到應有的規范作用。所以對于建立和完善農村民間金融,現列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建立相關保險制度和貸款抵押擔保機制,避免經濟糾紛的產生。保險公司可以開辦貸款擔保業務,使擔保形式正式和規范化,化解農村民間金融的服務風險;在擔保機制上,放寬對農戶擔保品的限制,擴充貸款擔保物的范圍,比如解決好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將農戶房屋、宅基地使用權等作為附條件的擔保物,防范農村信貸的道德風險,保障和穩定農村市場的安全。

第二,將農村民間金融納入到國家金融監管中來,明確認可合理的應予以肯定的民間金融形式。轉變正式金融一統農村金融的設想,引導民間金融資金從“地下”轉入“地上”,有條件允許民間金融的合法化,發揮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發展的補充作用;確定我國民間金融的監管主體和監管措施,避免大量的金融資金體外循環;并對民間金融的組織形式、財務制度、經營業務范圍、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分別制定出標準明確的法規和監管制度。

最后,還應當提高農民的金融知識和風險意識。針對我國農民文化素質水平低、金融知識缺乏的現狀,應正確引導其認識民間金融,減少現實交易中的危害。

參考文獻:

[1]姜旭朝.中國民間金融研究[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5.8.

[2]李丹紅.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現狀與重點改革政策[J],金融研究,2000(5).

[3]鄭震龍.我國民間金融利率的決定與績效[J],金融教學與研究,2001(5).

[4]張惠忠.民間金融新論[J],嘉興學院學報,2003(4).

篇8

文/李海平 史友興

左手書寫欠條引糾紛

現年56歲的吳明仁在江蘇省鎮江市經營一家個體建材部,與同在鎮江市的馮秋生經營的漆業有限責任公司常年有業務往來。由于合作時間久,吳明仁和馮秋生都抱著誠信的態度給予對方足夠的信任,從來沒有發生過經濟糾紛。

在合作中,出于生意上的方便簡約,吳明仁與馮秋生形成了相互認可的交易習慣:馮秋生要貨時即通知吳明仁送貨,由馮秋生或其雇傭人員出具收條;而馮秋生付款后,則由吳明仁或其雇傭人員將收條交給馮秋生。然而,這樣誠信的合作在2010年年底發生了變化,馮秋生在結算貨款時沒以前那么爽快了,時間總是一拖再拖。

2011年10月8日,自上次結賬之后,馮秋生又欠下吳明仁數十萬元的貨款,吳明仁遂帶著業務員柳東和會計梁麗到馮秋生的公司結賬。經與馮秋生的營業員曹海濤對賬后,雙方確認馮秋生共欠吳明仁31萬元貨款。

馮秋生面露難色地懇求道:“吳老板,公司最近還有幾筆貨款沒能收回,手頭比較緊張,能不能先打張欠條給你,過幾天一定結清。”

“當然可以!”身為老板,吳明仁還是比較理解資金周轉不靈的難處的。見吳明仁同意先打下欠條,馮秋生便從抽屜內拿出紙和筆,同時舉起右手,笑道:“我的右手受了傷,不能寫字,但可用左手寫字,你不會介意吧。”

“怎么會介意呢?咱們合作這么多年,對你這點兒信任還是有的。”憨厚的吳明仁不好意思拒絕。就這樣,馮秋生用左手寫了一張金額為31萬元的欠條交給了吳明仁的會計梁麗。

第二天上班后,梁麗準備做賬,便將欠條取出放在桌子上。這時,吳明仁的妻子龔娟正好由此路過,見欠條上的字跡歪歪扭扭,便問:“這張欠條是誰寫的?”“是馮老板寫的。”梁麗說。在多年的合作中,龔娟對于馮秋生的字跡還是比較熟悉的,聽梁麗說欠條是馮秋生寫的,不免起了疑心。“馮老板的右手受傷了,他是用左手寫的。”梁麗趕忙解釋。

聽梁麗這么一說,龔娟突然有種不祥的預感。她立即喊來丈夫吳明仁,責備道:“馮秋生用左手打的欠條你也敢收?如果他翻臉不認賬,看你怎么辦!”聽妻子這么一說,吳明仁也坐不住了。他從梁麗那里取回欠條,直奔馮秋生的公司。

“這根本就不是我的筆跡,怎么可能是我打的欠條?”馮秋生接過欠條,裝作無辜地說。由于馮秋生否認欠款和欠條,無奈之下,吳明仁于10月10日將馮秋生及其妻子盛秋霞起訴到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支付欠款。

對于吳明仁的起訴,馮秋生辯稱:“我確實與吳明仁有業務往來,但賬已結清,吳明仁出具的欠條不是我本人寫的。”馮秋生的妻子盛秋霞更是不認可債務,她說她已于2011年10月17日與馮秋生辦理了離婚手續,此前雙方的經濟各自獨立,她并不清楚馮秋生與吳明仁之間的業務往來及債務情況。她認為吳明仁所說的債務是馮秋生的個人債務,與自己無關。

聽了盛秋霞的答辯,吳明仁驚愕不已。此時他才得知,馮秋生與盛秋霞于他與馮秋生對賬且馮秋生出具欠條后的第十天,已在法院的主持下調解離婚了。此時的盛秋霞已成為馮秋生的前妻了。

兩份結論迥異的鑒定報告

2011年12月2日,潤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債務糾紛。

審理中,馮秋生承認10月8日的對賬過程,但否認該欠條是其本人所寫,并主動向法院提出筆跡鑒定。吳明仁明知欠條是馮秋生用左手寫的,對于能否通過鑒定辨別真偽心里沒底。但因無其他證據,他也只好寄希望于司法鑒定。

為查明欠條真偽,2011年12月8日,法院委托江蘇省一家有資質的社會鑒定機構對馮秋生的簽名進行鑒定。根據司法鑒定機構的要求,鑒定需提供同時期由馮秋生本人書寫的比對檢材。但馮秋生沒有提供比對檢材,法院只好將馮秋生于2011年11月15日在法院分別用左、右手現場書寫的比對檢材和談話筆錄一份作為比對檢材送檢。

自從吳明仁與馮秋生發生爭議后,馮秋生為推卸債務,刻意改變了書寫習慣,所書簽名與此前已大不相同。據此,鑒定機構于2012年1月30日出具的鑒定意見中表明:送檢欠條與比對檢材不是同一人書寫。也就是說,司法鑒定結果無法證明吳明仁提交的欠條為馮秋生所寫。

鑒定意見書送達后,吳明仁對該鑒定結論不予認可,他認為馮秋生在現場書寫上述送檢的檢材時,有故意書寫繚亂、放慢書寫速度、故意作假的嫌疑。因此,吳明仁申請重新鑒定,并提出在法院處理的馮秋生與盛秋霞的離婚案卷中有馮秋生的簽字,該簽字可作為重新鑒定的比對檢材。

此后,法院調取了馮秋生與盛秋霞的離婚案卷中有馮秋生簽字的材料5份,經吳明仁與馮秋生簽字確認后作為重新鑒定的比對檢材。此外,吳明仁經多方努力,找到了兩張新的書證:一份為馮秋生在同一個月內出具的另一張欠條,另一份為馮秋生簽署的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回執,該回執上的簽名與欠條上的簽名高度相似。這兩份書證在法庭審理時經雙方當事人當庭質證認可后,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將新的比對檢材委托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名錄中的一家國家級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該國家級鑒定機構檢驗認為,檢材上需檢的簽名與欠條樣本簽名的書寫風貌特征相同,在簽名的結構、布局和相同單字筆畫的寫法、運筆、搭配比例、筆順及起、收、連筆動作等筆跡特征上“符合點的數量多、價值高,其總和反映了同一人的書寫習慣”。由此,2012年11月18日,該國家級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結論是欠條上馮秋生的簽名是馮秋生本人書寫。 新的鑒定意見剛一送達,馮秋生、盛秋霞便提出異議,認為該欠條據吳明仁稱是左手書寫,而離婚案件中的5份材料均是馮秋生本人用右手書寫的,“用右手書寫的材料鑒定左手書寫的欠條,得出的結論不科學”。

法院去偽存真作判決

潤州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向公安機關調取了吳明仁的業務員柳東和會計梁麗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在筆錄中,柳東和梁麗均稱,當日馮秋生因右手破了,被包扎了起來,故用左手書寫欠條。馮秋生的營業員曹海濤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也承認10月8日對賬的過程,但對于馮秋生有沒有出具欠條其不能確定,只承認當日見到馮秋生“在營業場所的外間寫寫畫畫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第一次鑒定時,送檢的檢材中人為的主觀因素較多,據此作出的鑒定結論不夠客觀。第二次鑒定,該院調取了與爭議欠條同時期的由馮秋生本人書寫的比對檢材,并經吳明仁與馮秋生確認,據此作出的鑒定結論客觀真實。最終,法院采信了第二次鑒定結論。由于上述債務發生在馮秋生與盛秋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人共同償還。

2013年5月15日,潤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馮秋生欠吳明仁材料價款31萬元,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承擔利息,一并由馮秋生和盛秋霞共同償還給吳明仁。

一審判決后,馮秋生和盛秋霞不服,向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3年9月19日,經二審法院調解,馮秋生主動履行了還款義務,并撤回了上訴。

篇9

一、設置簡易程序的意義

(一)設置簡易程序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般趨勢

由于糾紛在本質上是主體行為與社會既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的不協調或對之的反叛,糾紛隱喻著對現存秩序的破壞。①因此,西方國家自20世紀以來,面對隨著經濟的增長,利益沖突增多,各種矛盾糾紛總量急劇增長的情勢,紛紛探索解決之道。從世界各國的探索來看,各國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在兩個方面:一是引進東方經驗——逐步建立和完善訴訟前的調解制度,使一些糾紛經由調解處理而不再進入訴訟程序。一是從改善訴訟制度的角度,在訴訟制度中創立或進一步完善簡易程序,試圖通過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以提高訴訟效率來減輕這一壓力。總體上看,由于很多西方國家的法官人數固定,根本不存在靠增加法官人數以減輕案件壓力的可能性,在訴訟制度中創立、完善簡易程序并擴大其適用范圍便成為必然的選擇。到目前為止,西方國家幾乎都在訴訟體系中設立了簡易程序,而不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綜觀各國設立簡易程序的目的無不是為了解決案件積壓、提高訴訟效率。

在我國,情況略有不同。法官人數不固定,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以增加法官人數來減輕案件壓力的空間。但近年來,法官人數膨脹,這種空間已風光不再。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案件積壓、提高訴訟效率問題,必須再一次向西方學習,在簡易程序上尋找突破口。創立、完善簡易程序,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在某種程度上就應當成為當今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方面,這也是提高訴訟效率的根本之途。創立簡易程序主要是針對刑事訴訟而言。①就民事訴訟而言,由于早已確立了簡易程序制度,現在的問題就是完善簡易程序,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總之,在民商糾紛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面臨巨大壓力的情況下,在“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下,提高訴訟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訴累,節約訴訟成本,明確和擴大民商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勢在必行。

(二)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提高訴訟效率、推進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首先,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利于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常常使一些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沒有足夠的時間和審判力量去進行認真的審理。而使那些簡單的案件淪為陪襯,庭審走過場,既浪費時間,又浪費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適用簡易程序,則可以縮短審判時限,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其次,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統一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常常造成訴訟拖延,甚至使一些企業在訴訟中被拖跨,或者即使勝訴也喪失時機而變得沒有任何意義,嚴重地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適用簡易程序有望避免這些弊端。

再次,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利于增強法官工作積極性和責任心,有利于提高法官業務素質。簡易程序由法官獨任審判,因此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案件,法官既受時間的限制,又要承擔可能導致錯案的風險。權責統一,則法官勢必增強責任心,充分發揮能動作用,嚴把質量關。現在基層法院法官普遍抱怨,案子太多,整天忙于辦案,根本沒有時間去學習提高。適用簡易程序則可以為基層法官提供更多的時間去學習,提高業務素質。

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一)現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對簡易程序的規定及特點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即哪些法院審理的哪些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而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作了如下解釋:“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另外,該意見還列舉了三種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發回重審和再審案件。

從這些規定看,我國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如下:

1、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法院。

2、簡易程序只能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何時適用簡易程序,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如果認為是簡單的民事案件,經庭長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對已按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問題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可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①

從上述情況看,我國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規定得較為明確,但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界定并不清晰,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

(二)目前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在適用范圍上存在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我國民事訴訟中關于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僅限于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

把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確定為基層人民法院,主要是為了方便當事人參加訴訟。然而,對于普通百姓來說,基層法院、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并沒有什么區別,只要是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都要大費周折。因此,要想讓當事人能夠真正參加到訴訟中來,就必須使當事人更接近訴訟制度,即美國所說的“ a ccess"——接近裁判、接近正義。正因如此,有些國家的立法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庭規定得十分靈活,例如美國加州的司法制度就規定有小額法庭,并為不常涉訴的市民設有特別服務處,而且還設有夜間小額法庭,以便利日間因工作關系無法到庭的當事人;在日本有專門處理小額案件的簡易裁定所。而我國法律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規定得過于死板,并沒有真正起到方便群眾起訴的作用。

2、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范圍太窄

我們先看一些設置簡易程序的外國民事訴訟制度,一般都以爭議標的的數額作為依據來劃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如美國加州的小額法庭僅負責審理請求金額不超過2000美元的民事案件;韓國的《小額審判法》其適用范圍系以訴訟標的的價額不超過韓幣100萬元為界,日本的簡易裁定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超過日幣90萬元。①與上述國家相比,我國立法對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規定較為復雜,它將“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爭議不大”三者結合起來作為界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標準,對此,我國一些訴訟法學者予以肯定,理由是“有的案件事件事實清楚,情節簡單,但是雙方當事人對權利義務關系爭執得不可開交,處理起來十分棘手,也不能認為是簡單的民事案件;有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很大,但事實清楚,情節簡單,雙方爭執不大也可適用簡易程序。因此,訴訟標的大小和案件的簡單還是復雜不完全一致”。然而,對此持肯定態度的學者在評價這兩種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范圍時,似乎忽略了確定適用該程序范圍的目的性和標準本身的確定性問題。確定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的目的就是為了使當事人和法院很容易地知道哪些案件應該適用簡易程序,哪此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為此,劃分適用簡易程序范圍的標準必須相當確定。其實對標準來說,確定性無疑是頭等重要的,任何標準,無論它多么合理,多么周密,如果本身不夠確定,都不具備作為標準的資格。①正因如此,民訴法頒布以來仍有許多省市提出哪此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哪此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問題,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理論指導,各地的“簡易程序”中事實上處于一種各行其是的無序狀態,這種狀況對我國的法治化建設是不利的。

3、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屬于法院,當事人無從選擇

具體地說,就是在適用簡易程序時,是由法院還是由當事人決定,有些國家明確規定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有選擇權。如在日本,要不要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當事人有選擇權,或者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選擇權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法院。在我國,法律將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賦予了法官,當事人沒有選擇權,這不能不說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一種忽視。

三、擴大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構想

(一)在民事訴訟中引入“糾紛的類型化解決”思路

為了提高民事訴訟制度解決糾紛的能力,以便糾紛解決在數量上和質量上均達到令人滿意的程度,真正地體現“訴訟效率”,應當在民事訴訟中引入“糾紛的類型化解決”的思路。為什么要采用簡易程序?哪些案件可以采用簡易程序?均可歸結為一個問題——簡易案件的類型化問題,之所以要采用簡易程序,是因為某些類型的案件適宜以簡易方式解決,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應當限于這類適宜以簡易方式解決的案件。

我們的國家正在從農業社會走向工業社會,從人治國家走向法治國家的進程中,訴訟的大量增加是不可避免的,制度的設計者應該做的不是壓制訴訟,而是對可能演化成訴訟的糾紛進行一定的“疏導”——比如創建多元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發揮某些傳統糾紛解決方式的作用等等,只有人們發現了更簡便,易行的糾紛解決辦法,訴訟案件急速增長的趨勢才有可能得到遏制而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又過于籠統,原則、抽象,只有通過制度的重新設計來提高司法制度解決糾紛的能力是司法界和法學界所共同祁盼的。現代社會的高度復雜化對糾紛解決機制的專業化提出了新的挑戰,它要求我們在民商案件中做進一步的劃分,按照其中各類案件的特點和需要,設置專門的訴訟制度加以處理,以擴大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范圍。

1、簡易、小額案件的類型化特征

一般而言,適宜以簡易方式審理的案件至少應具有以下三種特點之一:

(1)案情簡單,用簡易程序足以處理的案件。雖然這個社會正面臨著越來越多的訴訟,甚至有人已經發出了訴訟爆炸的驚呼,但事實上,并非每一個案件都復雜到了必須用正規的普通程序來審理的程度。比如某些債務糾紛,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關系并無任何分歧,原告也能舉出確鑿有力的證據;某些離婚案件,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只是在財產分割上存在爭議等,類似的案件在司法實務中有很多,對這些案件,法官用簡單的“三段論”邏輯便足以作出判決,完全沒有必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走完一個又一個冗長的訴訟環節。確有某些案件可以用簡單的程序妥善地處理,這是簡易、小額訴訟程序得以存在的基本依據。

另外,這種程序蘊涵了“公正和效率”的價值。貝勒斯指出,爭執的解決有兩個層次的含義,一種是行動上的解決,一種是心理意義上的解決。法院的判決常常是僅僅從行動上解決了爭執。①雖然這么說,但一種訴訟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從心理上解決糾紛——讓即便是敗訴的當事人也心悅誠服地接受判決,這是評價其優劣的一個標準。能否做到這一點,與一種程序的公正性有關。而現代訴訟制度的同度煩瑣,其基本的理由便是為了使訴訟更公正,以使當事人在一般情況下能夠接受判決,惟有如此,法院作為官方的糾紛處理機構,才能長久地維持其權威地位。這種公正不僅是實體上的,同時也是程序上的——而且兩者是相輔相成、不可分離的;從實體上看,只有經過了謹慎的庭前準備,證據調查,庭審辯論,案情才可能弄清楚,從程序上看,由于經過了一個又一個體現著人類理性和當事人程序主體性的程序環節,當事人即便對最后的判決并不認同,通常也無可奈何而只能甘心接受判決,但是,這兩個方面的要求,都有一個共同的前提,那就是案情足夠復雜。對簡單的案件,既沒有必要用復雜的程序去查明事實——因為案情本身是簡單的,敗訴當事人一般也不會因為程序過于簡易而覺得自己的程序保障權受到了侵害——因為是非很清楚,“沒什么好說的”,如果從“妥當地解決糾紛”這樣一個功利化的角度出發,可以說程序公正發揮作用的領域更多地集中在事實很難弄清,僅憑事實說話難以服人的場合,而簡單案件不在其中。

(2)雖然情節未必簡單,但對簡捷、迅速審理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國家設置司法制度,是為了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主體化解糾紛,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最大限度地滿足當事人要求都應成為程序設置的一個基本理念。而當事人的要求是多樣的。雖然普通程序因其程序保障的完備性而成為現代民事訴訟程序的典范,但并非所有案件的當事人都愿意忍受這種程序高昂的訴訟費用和漫長的訴訟周期。事實上,還有某些案件,由于其案件類型的特殊性,過于冗長的訴訟周期成為妥善處理糾紛的大忌。例如,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涉及破產財產歸屬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如果按普通程序處理,可能大大延誤破產案件處理的進程;在共同海損案件中,如果不盡快就海損造成的權利義務糾紛作一了斷,雙方的利益都可能受到損害;在請求撫養費用的案件中,如不盡快審理,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可能得不到保障,其他如本票價款追索案件,確定股票價格案件等等,都對簡單、快速的審判有著超乎尋常的要求,①除了這些典型案件外,復雜的社會生活肯定還造就了許多其他要求簡速裁判的案件,比如在現實中,當事人涉訟的利益可能是有期限的——即只有在一定的時期內實現才對其具有實質性的意義,對這種案件,如果全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就未必利于當事人權益的保護。

(3)訴訟金額較小,“不值得”使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以訴訟標的金額為主要標準來界定簡易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是國外立法的通例,對此可能提出的挑戰是一個訴訟金額對不同的當事人有著不同的含義,即“小額”的具體標準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界定,這種界定標準對窮人有失公平。但正如臺灣學者邱聯恭所說的,在訴訟上追求權利與在社會上通過交易行使權利是不同的,因為除本案原、被告外,還有成千上萬的人正在或即將利用法院,所以不能為了某一個案件的審理花費過多的勞力、時間和金錢,從而阻礙了其他案件進入訴訟程序。①為此,各國民事訴訟制度中均采納了所謂的“費用相當性原則”,即根據案件金額對糾紛作出分類,分別適用繁簡不同的程序,以保持案件重要性與訴訟耗費的基本相當。②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不能將五萬元的債務分成數次起訴,不能越過法律規定的小額訴訟程序而選擇適用普通程序等。所以,無論是就司法效益的維護,還是就社會整體公正的維持,都沒有理由在數額很小的案件中使用耗費很高的普通程序。

2、關于簡易、小額糾紛案件的類型化處理

以上重點分析了要求審理以簡易、迅速的方式進行的三類案件的特征,但每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理論依據并不相同,我們說,對案件進行類型化處理,是因為案件本身有應該適用簡易程序的正當化理由,既然這些理由不同,在程序的設計方式上自然也應體現出某些差別。

對于第一類案件,即案情簡單的案件,應適用法官職權裁量的法理,由法官決定是否使用簡易程序。案情是否簡單,這必然涉及對一個案件的主觀判斷問題,為使這個判斷標準確定化,使法官的裁量有章可循,可由立法列舉若干類型的簡單案件讓法官參考。同時,當事人作為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對案情簡單與否有著最真實的了解,因此,應賦予其提出異議的權利。即對法官認為案件應適用簡易程序的判斷,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反對意見,并經法院審查,合理的應裁定對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反之,仍適用簡易程序。

對于因案件涉及金額較小而不值得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由法律規定強制適用簡易程序,因為對這類案件而言,采用簡易程序是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維護大多數當事人利益的要求,這種要求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應優于當事人的個別程序權利。因此,這已經超出了當事人選擇的范圍。當事人只能對自己的實體和程序利益做出處分,而無權就國家司法資源的整體配置做出處分。

除了在程序提起方面的差別外,在程序規程上,三類案件也應有所區別。除了在小額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具有絕對的正當性外,對其他兩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都只具有相對的合理性,因此可考慮對這三類案件安排簡易程度不同的程序來處理。從節省訴訟資源這個主要的制度目標出發,小額案件的審理程序應是最簡單的,而對案情簡單的案件和強烈要求簡速審理的案件,則可安排相對正規程序,只是在各個程序環節之間的間隔應盡量縮短。立法可對后兩種類型的種類作出明確的規定。

(三)明確規定當事人對簡易程序的選擇權及其適用范圍

對于案情不一定復雜,但卻強烈要求簡速審理的案件,應做進一步的具體分析。一個民事案件可能涉及三種利益,即原告利益,被告利益和公共利益,相應地,要求案件快速審理的主體也就有三種可能。在共同海損案件中,可能是原、被告雙方均要求快速審理,對此類案件,法律無須專門規定,只要賦予當事人合意選擇程序的權利即可。只要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適用簡易程序,法院無須審查,即可適用,這里體現了當事人的處分原則。另外一些案件,可能是出于公益的考慮,必須運用簡單、快捷的方式加以處理,比如關于破產財產和股票價格確認糾紛等等,為保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可考慮在一定條件下對其中的某些案件強制適用簡易程序。還有一類案件是原告要求快速審理,而被告并沒有這種要求,比如要求給付撫養費用的案件、涉及原告期限利益的案件,利益的衡平主要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因此,在制度設計上應給對方選擇程序的機會,同時輔以相應的措施,對故意利用普通程序拖延時間的被告施以懲罰。比如,可規定在這類案件中,原告可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請求,對此請求,如被告無異議則適用簡易程序。被告如提出異議,則適用普通程序;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后被告如果敗訴,則要承擔原告因此付出的額外損失——比如期限利益過期帶來的損失等,在某種意義上,這可以看作是對被告濫用程序選擇權的一種懲罰。

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可以進行選擇的范圍。筆者認為,對于那些案情簡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但數額較大的案件,只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四)擴大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權力和范圍

這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擴大法院的權力,即賦予法院在一些案件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這主要是指除當事人可以經雙方同意選擇適用簡易程序之外,即使不能由當事人選擇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決定。法院的決定權必須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其決定程序也須規范化。一是指明確規定我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這也必需由法律明確規定各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性質、范圍。

① 何兵:《現代社會的糾紛解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頁。

① 已經有學者就創立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作了專門研究,并提出了若干有價值的意見。可參見李文健:《刑事訴訟效率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四章(三)部分內容。

① 江偉:《中國民事訴訟法教程》

① 史錫因:《民事訴訟法之研討》

① 李浩:《民事訴訟級別管轄豐承的問題及其改進》, 第48-51頁。

① [美]邁克爾.貝勒期:《法院的原則》,張文顯譯 第21-22頁。

① 幾種類型案件可參見[臺]邱聯滎:《程序制度機能論》,第83-87頁。

篇10

關鍵詞:建設項目檔案;企業發展;作用

Abstract: Only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of various forms of use to file information with the research and production practice to combine the files of the potential value and role play, and file career to be able to get a better development.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files; enterprise development; role

中圖分類號:G2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根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辦法》關于“項目檔案驗收是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未經項目檔案驗收或項目檔案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進行或通過整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項目檔案驗收對整個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具有一票否決權,充分體現了項目檔案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中的重要性。此外,檔案對建設項目日后的管理、使用、維護、改建、擴建、技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檔案收集不齊全、整理不規范、保管不安全都會直接影響建設項目發揮最大效益。

一、建設項目檔案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

1.美國公司的統計數據:項目建設成本的3-5%是由可以避免的錯誤所引起的,其中30%則是因為采用了不準確或過期的圖紙所直接造成。檔案管理是項目管理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是項目管理的一個手段。我國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目前普遍存在重建設、輕管理、重技術、輕檔案的現象,從管理者到檔案管理人員檔案管理意識欠缺,已成為項目管理中的薄弱環節。

2.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竣工圖紙等是項目維護的依據。從監管的角度來分析:沒有檔案無法監管;沒有完全、有效、真實的檔案,就無法實現我們所期望的監管成效。項目建設的業主負責制度、監理制度和監督制度都是為了保證項目工程質量而建立的,無論是業主招投標和建設管理,還是施工單位的施工活動、監理單位的監理活動、或者是監督單位的監督活動,其執行過程都必須以活動中的記錄文件為依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記錄文件的準確性、完整性和真實性會直接影響到監督活動的判斷,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記錄文件的準確性、完整性和真實性會直接影響到監督活動的判斷,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完整、準確、有效的驗收資料是開始交(竣)工驗收的前提條件。

3.檔案工作對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合法權益起著主導性作用。企業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商業秘密等,是企業知識創新的成果,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和核心知識資本。企業檔案真實記錄了企業進行知識創新的過程、內容、結果,是企業擁有某一知識產權的法律憑證,當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時,檔案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是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有力武器。企業在經濟運作之中難免要發生各種糾紛,且以經濟債務糾紛與侵權糾紛居多。企業要想減少經濟運作中的麻煩與損失,勝券在握,就得在日常經營管理中謹慎、細致地保存好較為翔實完整的企業檔案做證據,供、應訴之用,這樣才能在經濟糾紛中立于不敗之地。

4.企業檔案管理對于企業文化建設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表現在檔案能夠真實地記錄企業文化以及企業發展過程中的點點滴滴和對企業文化的歸納、梳理。企業檔案管理對于企業文化的記錄不是一種簡單的記錄,而是通過分類與分析使員工和領導能更好地認清公司的文化建設成就與不足。同時,通過檔案管理員的梳理和價值判斷,可以“留其精華,去其糟粕”,從而更好地服務于公司的發展戰略。

5.一個企業從創立到發展,涉及到科技圖紙、文件文書、財務報表、人事資料、信用憑證、科技成果等大量資料,包括文件、圖片、錄音和錄像和實物等等。將這些資料整理保存起來并加以利用就是檔案管理。市場經濟時代企業家決策要根據各種資料、數據、信息,搞好企業需要匯集各方面信息,對決策而言,信息與人才、資金同等重要,有時甚至更重要。沒有資料管理、數字管理、信息管理,就無法在瞬息萬變的市場中捕捉機會。

二、發揮檔案的功能和作用的幾點做法

1、加強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建設

制度建設是根本,沒有一套切實可行的檔案管理制度作保證,檔案管理工作將無所適從。檔案工作建設項目由于規模大、工期長、形成材料多,特別是由于其所涉及的單位和環節眾多,所以要想在建設項目檔案管理中做到規范化、標準化,僅靠檔案管理部門或建設項目管理部門少數幾個人的力量是根本辦不到的。因此,加強和完善有關的制度建設,使其成為工程項目建設人員和施工人員特別是工程技術人員自覺遵守的準則,才能使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工作規范化、科學化、效率化得到根本保障。

加強對建設項目檔案工作的組織領導

基本建設項目檔案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貫穿工程全過程,做好檔案工作不只是檔案人員的事情,大量檔案往往產生于工程的管理者、技術人員和施工人員手中,因此必須有強有力的組織保證,以協調各方力量,做到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檔案工作。要成立建設項目檔案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建設項目檔案工作人員網絡體系,明確每人的工作職責,加強考核,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工作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切合實際的項目檔案工作管理體制和工作程序。工程項目從立項開始,主管領導就要指定專人負責文件、圖紙、計算數據、聲像記錄等資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制定明確的崗位責任,進行考核并與獎懲掛鉤。

3要確保項目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及時、規范

首先要保證配置所需資源(人、財、物、權),把檔案管理的要求與措施貫穿于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并與之同步實施。要充分發揮監理單位的作用(監理合同增加對設計、施工單位歸檔文件的審核責任)。監理單位在做好自身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的同時,對施工單位文件材料的形成情況進行質量檢查把關,在控制節點進行審核、簽署,發現問題及時令其整改。將檔案管理真正納入項目管理流程,與程序捆綁,實行節點控制。

加強項目檔案的安全管理

項目檔案是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包括建設項目從提出立項到建成投產全過程中形成的應歸檔的各類文字、圖紙、圖表、計算材料和聲像材料。因此,檔案的安全管理就成為檔案管理的重中之重。根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辦法》,建設項目檔案的驗收內容中就包括項目檔案的安全狀況。從以往工程項目檔案管理工作經驗看,實現檔案安全管理,就必須在軟硬件兩個方面下功夫。在硬件方面,要求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檔案庫房并根據外部環境具體情況配備齊全的相關設備。尤其在防火、防盜、防震、防濕、防干燥等方面要達到標準。在軟件方面,要求各參建單位加強檔案的收集、整理、審核、歸檔、報送、使用等各環節的管理,做到不毀、不丟、不錯、不漏、不亂。

做好工程項目檔案驗收工作

做好項目檔案驗收工作是保證項目檔案質量的重要步驟。在正式驗收前,要組織預驗收小組,按照國家檔案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認認真真地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查缺補漏,糾錯改誤。項目檔案驗收時抽點為項目前期管理性文件、竣工文件、隱蔽工程文件、質檢文件、重要合同、協議等。項目建設單位一定要把項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納入合同管理,采取有力控制措施,明確要求各有關單位,及時收集項目建設有關文件材料。根據近年項目檔案驗收的工作經驗,一些重要的聲像材料,如項目開、竣工儀式的照片、錄音(像)帶等也是收集的難點。另外,竣工圖章的簽署也是不容忽視的,在實際工作中竣工圖好多是從施工圖直接轉化而來的,沒有經過任何改變,所以有的單位就把施工圖作為竣工圖保存了,這里要強調的是,施工圖可以作為竣工圖保存,但必須要加蓋并完備簽署竣工圖章,否則施工圖就不能作為竣工圖來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