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資個人所得稅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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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各種金融投資收益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各類金融投資品中所獲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都屬于個人11類應稅項目中的同一類,該類稅率一般為20%,當然也有特殊減免的情況。
各類存款利息:要繳20%個稅
大家最熟悉莫過于個人普通銀行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以后孳生的利息,需要繳納20%的利息稅。如李先生2006年所有存款利息所得為2500元,則需要繳納2500×20%=500元的利息稅,他2006年的實際利息收入為2000元。如果李先生2006年的存款中有一筆是教育儲蓄,并由此取得了400元的利息收入,則這400元的利息可以被免征利息稅,這體現了國家對于教育儲蓄的優惠政策。
對于個人在金融機構開設的、用于購買股票的資金賬戶(也就是銀證通、銀證轉賬資金賬戶中的存款部分),所孳生的存款利息也應繳納20%的個稅。
人民幣理財產品和外匯理財產品,國家尚未出臺明確的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實際操作中,由于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主要來自儲蓄收益和投資收益兩部分,儲蓄收益部分目前一些銀行會按普通存款方式代扣20%的利息稅,也有些銀行并未實行代扣需要個人自行申報;而對投資收益部分的所得稅,銀行通常都不代扣,理論上需要自行申報。
國債:利息免稅
不少中老年人對國債抱有一定的偏好,因為國債利息收入免稅這一點很有吸引力。根據規定,個人投資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所獲得的票面利息部分免個人所得稅。價差產生的資本利得部分在目前實際操作中也還沒有開征。
個人投資各類企業債券則沒有免利息稅之優惠,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個人投資者持有的企業債券在債券到期前轉讓的產生的價差收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發言人曾提到應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在實際債券交易中目前還未被征收。
股票投資:股息紅利10%計稅
2005年6月13日起,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且按50%的額度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也是20%,也就相當于對個人獲得的全部股息紅利征收10%的所得稅。
而對于轉讓股票所獲得的價差資本利得,則暫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目前仍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如黃小姐2006年所有股票投資取得了5000元的股息和紅利,發生三筆買賣獲得了3萬元的價差收益,她手中持有的某只股票實行股改導致她通過對價獲得了500股新股票,那么,黃小姐實際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000×10%=500元。
基金投資:價差收入暫不征稅
對個人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以及個人投資者在基金申購和贖回中所取得的價差收入,目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基金運行中取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和儲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已經由上市公司、發債企業以及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基金的個人投資者在獲得及基金分紅時,不必擔心稅收的問題。
新品種:個稅界定不明確
此外,信托投資收益、黃金買賣和個人炒賣外匯等近年新興的金融投資品種,個人從中取得的投資收益,國家也沒有明確的文件說明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目前還沒有開征個人所得稅。
而投保人在參加保險后所獲得的各類賠償金是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免稅的。同時,為了配合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對封閉式運作的個人儲蓄型教育保險金、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型失業保險金、個人儲蓄型醫療保險金等保單所產生的利息所得也免征所得稅。但對于新型人身險種產生的分紅、賬戶投資收益等,國家還沒有明確是否征收個稅,如何計稅。
房屋轉讓普遍采用“雙軌制”計稅
上海的李先生在2004年購買了一處60萬元的房屋后,2006年將這所房屋以100萬元的價格售出。
按照規定,從2006年8月1日起,國內居民在進行個人二手房轉讓時,若購入住房尚未滿五年,轉讓的房產差價所得收益須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稅,該稅率為固定的20%。當然,市民可以將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從轉讓所得中盡量扣除,以減少納稅的基數。
如李先生的相關裝修費用、貸款利息、手續費等合理費用合計共為30萬元,那么李先生此次轉讓該房屋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為:(100-60-30)×20%=2萬元。
同時,針對市民可能無法提供完整房屋原值憑證,繼而無法計算應納稅額的問題,北京、上海、杭州、福州、寧波等地提出了對普通住宅轉讓按照轉讓總價之1%核定稅率征收房屋轉讓所得的辦法,深圳則采用1.5%的核定稅率。
也就是說,如果上海的李先生在轉讓前述房屋時,無法提供房屋原值憑證,將被征收100*1%=1萬元的個人所得稅。如果李先生的這宗房屋轉讓出現在深圳地區,且無法提供原值憑證,則可能被征收1.5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在這樣“雙軌”計稅辦法并行的情況下,個人可以通過比較應納稅額來自行選擇其一。
同時,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具體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則免征個人所得稅。
房屋出租各地綜合征稅率不同
這幾年通過投資房產賺取一些租金收入的人日益增多,對于這類房屋出租收入所得,作為個人財產租賃收益,國家稅務總局對此規定的所得稅率也是20%。并規定這類租賃所得按次計稅,當次租金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可減除費用800元及相應各類稅費后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當次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再納稅。只是在各地的執行過程中,這一項所得稅大多還沒有開征起來。目前大部分地區采用了把房屋的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與房產租賃有關的稅種統一綜合征收的辦法。
如上海市就對于居住性房產的出租人實行綜合征收率的制度,房屋出租人應交的稅款為租金的5%。上海一套月租金2000元的出租房,房東每個月需要繳納的稅收合計為100元。
北京則允許出租人在“按實際租金收入的5%綜合征收率計征”和“按照政策規定,分稅種計算繳納各種稅費”兩個辦法中二選一。
小貼士
如何計算年所得
一個普通市民如果不進行各種投資,那么他的年所得是比較容易計算的,只要將各項收入相加即可。但如果進行各項投資尤其是進行股票投資或者轉讓房產且又按核定稅率繳稅的話,則計算其年所得要稍為復雜些。
根據國稅總局的有關解釋,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各次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全部相加,盈虧相抵后為正數的,該數值為年收入所得一部分;盈虧相抵后為負數的,股票投資部分所得額按“零”填寫。未發生轉讓的股票賬面浮盈浮虧不計入年收入所得。
篇2
本刊記者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到填報的主要過程,希望能給讀者一個粗略的指南。
納稅申報表全貌
首先讓我們來認識一下納稅申報表格的全貌。
它由9個附表、中英文雙語組成,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第一個附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其他8個附表為“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月份申報表”、“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月份(或分次)申報表”、“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以及“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
從中不難看出,后面8個附表實際都是第一個總表的分支,所以只要詳細看看第一個“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就能窺一斑而知全豹了。
11項收入計算繁復
在實際計算中,上述11項所得分別有以下具體要求: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5200元)的收入額。也就是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單位所發的工資單內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一金”以后的余額。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應納稅所得額。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三項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7.財產租賃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每月不超過800元)的收入額。
8.財產轉讓所得,是指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9.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10.偶然所得和
11.其他所得。以上三項所得均指不減除任何費用的收入額。
炒股炒房收益如何計算
在這些所得中,還要進一步詳細解釋的是8.財產轉讓所得,主要指炒股和炒房的收益。
例1:某人在2006年炒股,買進2次股票,分別為10萬元和8萬元,后將這些股票分別賣出一半,相對應地獲得12萬元和6萬元。那么他的年度盈利就是(12-10/2)+(6-8/2=9萬元,其他沒賣掉的股票暫時不計算,等待以后實現盈利或虧損時計算在當年所得中。如果這9萬元加上他的其他收入超過12萬元,就需要去申報并填寫在表格中。
例2:某人2006年將一套房產轉讓,價格為48萬元,此時有兩種情況發生,一是他有兩次交易的價格證明,那就按照賣出價和買入價的差價據實計算收入;另一種情況是他在交納稅費時稱自己的發票遺失,由于缺乏房屋原值憑證,當地稅務機關按照規定收取了1%即4800元的個稅,那么當他填寫申報表時,就按照前文所述的有關規定,以1%、2%、3%的稅率分別對應5%、10%、15%的收入,他賣這套房的收入就是48萬×5%=2.4萬元。假如此人當年其他收入總數超過9.6萬元,他就必須去填寫納稅申報表了。
個稅申報示例
最后我們模擬一個例子,并將他的數據填寫在表格中供大家參考。
石蘭,2006年工資收入為稅前每月10000元,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每月1500元,國債利息3000元,企業債券利息1400元,稿酬所得10000元,存款利息500元,體育彩票中獎1800元,房屋出租收入為每月2000元,個人按照規定繳納了“三費一金”每月1200元,單位也按照規定為個人繳付“三費一金”2400元,上市公司股票分紅1000元,炒股交易賺錢50000元,出售房產得到500000元(聲稱發票已遺失,按2%的稅率核定征收)。以上收入稅費,都已經由各相關單位代為繳納。
我們簡單計算一下石蘭的全年收入和各項納稅額。
1、首先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石蘭的月工資為10000元,扣除“三費一金”后的收入為8800元,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不屬于納稅范圍,故不計入年所得。12個月總的工資、薪金所得為105600元。那么工資、薪金所得需要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呢?在扣除1600元抵扣額后,石蘭需要為7200元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查個稅稅表(見附表1),7200元對應的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石蘭每月應納稅1065元(7200×20%-375),12個月應納稅12780元。石蘭當年還取得了10000元的稿酬所得,按有關規定超過4000元的稿酬可以減除20%的法定費用,剩余部分按20%的稅率打7折計算,10000元稿酬可以減掉2000元(20%)法定費用,剩下的8000元要繳納1120元(8000×20%×70%)個人所得稅。
2、石蘭還取得了多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其中國債利息3000元是免稅項目,不用申報;存款利息和企業債券利息都是按20%的稅率繳納利息稅,合計繳納380元;上市公司股利按20%的稅率減半征收,1000元股息需要繳納100元。三項需納稅收入合計為2900元,應納稅額為480元。
3、石蘭出租房屋每月取得2000元收入,12個月共取得24000元收入,這部分收入全部屬于需要申報的項目。在計算所得稅時,每月可以抵扣800元法定費用(月租金收入超過4000元時,可以按租金收入的20%減除法定費用),然后按20%的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每月需繳納240元,12個月共2880元。
4、石蘭出售房屋得到了50萬元的房款,由于發票遺失,無法準確計算房產轉讓所得,只能按核定征收的方式繳納個稅,稅率為2%,共繳納個稅1萬元。按照規定,2%的稅率對應的所得為總收入的10%,50萬元的總房價按10%計算,為5萬元,這個數字就確定為房產轉讓所得。加上股票投資獲利5萬元,財產轉讓所得為10萬元。由于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稅,所以對應的所得稅就是房產轉讓產生的1萬元個稅。
篇3
一、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其政府都無例外地利用證券市場為人們提供籌資和投資場所,充分利用有價證券融資特點,集中社會資金,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由于證券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數國家都注重利用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方向發展。稅收對證券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
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法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企業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從證券發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就會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深圳經濟特區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印花稅是以商業活動和產權、特許權的轉移行為所立書據,以及使用、領受的憑證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可見,印花稅是憑證稅,用其代替證券交易環節的行為稅,顯然是不科學的;再有,我國利用印花稅代替證券交易稅,且對證券買賣雙方都征收3‰的稅,不利于國家利用稅率作為經濟杠桿,抑制不法分子投機行為,規范證券機制順利運行。因此,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采納國際通常做法,征收證券交易稅。
(2)1994年國家宣布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現階段在對個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納稅的情況下,用印花稅來補充所得稅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稅從宏觀上看,有鼓勵投資者參與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我國現行證券稅制中對證券投資征收的稅種只有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是股息、紅利征稅)和印花稅,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機聯系,難以發揮調節資金流量和證券結構的作用。
(3)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法對企業所得僅規定了對企業債券所得利息征稅,對各種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免征利息所得稅,并且允許企業將貸款利息列入成本,貸款與國家銀行或儲蓄于國家銀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稅的內容。對從事國庫券交易所獲得的增益及國庫券交易行為也都沒有納入稅收政策中,使稅收在個人投資中缺乏有效的調節作用,對金融資產多樣化也同樣缺乏適當的引導。
(4)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體現在對股息、紅利征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稅率。《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課征;對股息、紅利的征稅沒有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相銜接,出現重復征稅。實際上,股東得到的股息、紅利是企業稅后純利的分配,但按現行稅法規定,股東在取得這部分收入的同時,還應再繳納所得稅,這顯然是有悖稅收公平原則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國際上證券稅制,我們發現各國一般通過征收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這幾種手段來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作用。試分述之并提出針對上述我國有關問題的建議。
二、證券交易稅
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各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國家認為既然是交易,就應與一般商品流轉一樣課稅;有的國家則從鼓勵資本流動的角度出發免予課稅。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都征收證券交易稅。在日本,有價證券交易稅是由資本利得的形式轉化來的,原來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額的5.5‰降至3‰,可轉移公司債券和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的轉讓稅收則從原來銷售金額的2.6‰降至1.6‰;在韓國,對股票出售者按銷售額的0.2%征收證券轉讓稅;我國臺灣從1987年開始開征了證券交易稅,稅率為6‰;新加坡、泰國等一些國家則對證券轉讓者征收印花稅;在英國,對證券購買者征收1%的交易稅;在德國,對交易雙方征收0.8%的交易稅;美國在證券市場形成初期,開征證券交易稅,目前業已停征。
可見,證券市場發育初期,各國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和引導,征收交易稅是很普遍的現象,而且很多國家的證券交易稅都存在過較長時間,如美國、英國等,只是近幾年才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逐步取消。目前發達國家多采用證券交易稅名稱(或證券轉移稅、證券周轉稅),很少征收證券印花稅。而即使少數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國家和地區也不再征收證券交易稅,二者只居其一。
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針對這種情形,有關專家建議改成“證券交易稅”。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稅,認為有利于證券市場公平競爭和合理監管。
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并認為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開征證券交易稅.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家債券,都應征稅。各國開征證券交易稅都是以證券交易額為基稅,而稅率一般比較低,如日本從0.1%到3%,比利時股票5.5%,債券1.4%。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采用復合稅率,即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規定不同的納稅比率,股票交易投機性大且收益也大,債券交易投機性小收益也較小,因而股票交易稅率要高于債券交易稅率,股票交易稅稅率可考慮定為2‰,債券稅率為1‰。納稅人既可以是經批準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及信托投資公司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證券交易稅由賣方交納稅,而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負有代扣代交義務。
三、證券交易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因其收入的數量和在財政稅收政策中的意義被譽為“稅中之后”。現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最早是1799年在英國產生的。從各國所得稅法的理論和實踐看,應稅所得可界定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時間具有合法來源性質的并以貨幣形式表現的純所得,從總體上可概括為經營所得、財產所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其他所得五類。財產所得又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動產所得和動產所得,另一類是因財產包括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的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溢余收益,這類所得通常稱為資本利得。當股票轉讓時,轉讓值與持有值會發生差異,當轉讓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時,便產生收益;反之,出現損失。從稅收理論上講,對收益征稅屬于所得稅范疇。但它是否是一種盈利。如果征稅,是征收“普通所得稅”還是“資本利得稅”?目前除馬來西亞、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征收了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但對其征稅的具體規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在稅收結構中沒有單列資本利得稅這一稅種,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課征所得稅。
有的國家在稅法中作了明確規定,轉讓證券增益屬于資本利得范疇,與普通所得稅一樣征收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美國、英國、西班牙、比利時、日本、澳大利亞即如此。如美國規定將其與土地、建筑物等不動產一并列入資本利得課稅,并依其持有期間長短分為長期資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資本利得,在稅率設計上,個人長期資本利得視同一般所得,稅率為28%,短期資本利得為38.5%。此外,如果長期與短期資本損失大于資本增益時,其損失可全部沖抵一般所得,但減除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日本對自然人取得的這部分資本利得采取兩種繳稅方式,納稅人可任選一種:一是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按銷售價繳納1%的稅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納稅申報時按凈資本利得繳納26%的所得稅,對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預提稅。法國對個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利得中超過28.1萬法郎的部分征稅,稅率為16%,對公司則分短期(2年以內)、長期分別征42%和15%的資本利得稅。
還有一些國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傾向于把資本利得和經營利潤等同起來,而對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稅收征免規定。
國際經驗表明,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將逐步高。美國著名現代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對近40個國家的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得出結論: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負相關,而個人所得稅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正相關。即隨著一國經濟的增長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間接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相應下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比重將相應上升。從我國現實看,近幾年來,特別是1994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遞增50%以上),這充分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源潛力巨大,我國目前已具備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一份課題報告顯示: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面尚不足總人口的1%,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負亦不足1%,遠遠低于世界各國平均水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個人的收入會朝多樣化、復雜化、多渠道的方式發展,可以將資本所得、超勞動報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納入征收范圍,以拓寬稅基。
我國要不要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始終存在贊成和反對兩種意見。
贊成說認為:(1)從稅法理論上講,居民和企業的這部分買賣價差收益應作為個人收入征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稅;(2)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國家理所當然地要利用稅收杠桿來緩解收入分配懸殊的矛盾,縮小市場機制可能帶來的兩極分化的消極作用。
反對說認為:(1)在證券市場發育初期,由于資本利得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資風險,降低了居民投資信心,因而不宜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2)資本利得稅的征收,還必須充分考慮到具體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開征,不僅增加課稅成本,而且還可能出現大量逃稅現象,最終導致稅收調節目標的失敗。
我國目前沒有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個人應稅所得分為11項,有關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問題,新個人所得稅法在外延上大大擴展了原個人所得稅法所定義的“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資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僅包括因現金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而且還包括了個人因持有實物債權而取得的這類所得。為了適應我國股份制和證券業的發展,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對”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房屋、機器設備、車船等所得“的財產轉讓所得的規定。這是一個進步。
筆者認為應完善企業證券交易所得稅,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順應國際潮流,符合所得稅原理,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宏觀調控證券市場的能力。課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對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導投資結構合理化,防止大戶操縱證券市場均有積極功效。
現在我國試點開征對全社會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證券(股票)行為一直免征營業稅,促進股市造就出的百萬、千萬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對所得稅不征收,這種影響是負面的。從稅源的角度看,個人證券交易是一個巨大的、潛在的稅源。美國證券行業吸引的資金約占全國資金三分之一,銀行業占三分之二。如果將我國銀行業和證券業發展來比較,可以看出證券交易行業的發展加速度更快。我國證券業資產總額中的個人資產,高的時候可能達到7500億,少的時候也會在3800億元。銀行資產總額雖然更大,但總體經營效益不好,信貸資產形成呆帳過多。相比之下,證券交易的收入是現貨交易,即時清潔,記錄完整,電腦處理業務的自動化程度高,所得稅計算和操作比較容易。
征收股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最大顧慮是影響市場的個人參與。個人股民的資金與銀行的個人儲蓄有直接聯系,個人儲蓄多,銀行貸款增多,反之,個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銀行儲蓄就要下降,銀行工商企業貸款就相應減少。從國家金融市場總額來看,此消彼漲,此漲彼消,只是不同市場不同資金的轉換。另外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種所得稅,參與證券交易的“股民”不會超過1500萬人口,占我國總人口不到1.17%,對全國經濟影響不大,不象銀行個人儲蓄那樣大眾化。
股票投資正日益成為個人證券投資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國股市尚不規范,多數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賺錢的動機極為強烈。在投資回報方面,他們更熱衷于送紅股、股分拆細甚至配股,而不是實實在在地派發現金紅利。投資者對現金股利這一投資回報的期待已逐漸轉化成對新增股分走出填權效應的期望,這樣投資者就可以通過拋出股票獲利。可以說在我國,股息紅利與股票轉讓收益相比,在多數情況下是微不足道的。
從現階段看,我國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外部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一是隨著多年來大張旗鼓的稅法宣傳,稅收知識的廣泛普及,公司納稅意識已有很大提高,隨著利息所得稅的開征,公民對稅收的心理承受能力進一步加強,不至于排斥和抗拒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二是經過20年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經驗,稅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穩步推行的稅收計算機網絡化管理,為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科學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條件;三是從1999年10月1日對居民身份實行終身號碼不變制,以及200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存款實名制,是科學地掌握納稅人收入來源,防止稅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國法律制度和會計制度進一步健全,并與國際慣例接軌,亦有利于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這個國際化稅種的征收。
當然,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相對較低,征管手段還相對落后,但西方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個人所得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經歷了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因此,我們在構建證券交易所得稅時要立足于現有的條件,并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對證券交易或轉讓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種廣義資本所得,對證券資本因買賣而發生的增值所得或資本利得,是由證券資本價格波動的結果,是一種不能預期的利得,其出發點是投資,如果濫加征稅或稅負過重,將導致對原有資本的剝奪,所以,國際通常采用低稅率的資本利得稅,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剛起步,急需國家扶持。因此,其稅率要從低,并規定一定數額的免征額,我們可以考慮把其稅率定為3%。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在稅收政策上應把長期投資和“短線操作”區分開來,對其分別適應不同稅率,以達到鼓勵投資,制約投機行為的目的。
第二,由于證券資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預期所得,包含通貨膨脹的因素,它是一種投資承擔風險成功的報酬,所以對這種資本增益應給予較寬的優惠,規定適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可以參照我國目前開征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做法。對于買賣國家發行的公債所得可以按實際常規給予免稅待遇。對于中長期證券交易所得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賣出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所得可以減半或減少一定比例交納所得稅。應規定凡是年從事證券交易收益在3萬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國立法皆規定了納稅人在納稅后的一段時期內,如證券交易出現虧損,可以申請一定的稅收抵免,返還部分稅金。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初級階段,采納這一國際慣例,對于證券市場健康發育具有積極作用。
四、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
綜觀各國所得稅法,公司與自然人無不為獨立的納稅主體,這樣,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作為納稅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稅后,稅后利潤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時,股東是否還要納稅。
對此,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曾經有基于兩種不同理論。
一種是“法人實存說”,該理論認為,法人是一個獨立于它的股東而實際存在的經濟實體。對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稅,對股東的所得,向股東征稅,是兩個不同納稅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國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們對法人和股東分別征收所得稅。
另一種是“法人虛構說”,該理論認為,法人不過是一種法律上的虛構物,它僅為股東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對法人的所得征稅,那么,就應該完全排除對股東的股息所得征稅,否則,就屬重復征稅,違反公平稅負原則。美國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對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課稅的。
隨著各國所得稅法與公司法的發展和完善,對法人和股東雙方分別征稅,已日漸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財政利益之所在。各國逐步折衷調和而趨向大致統一.即對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稅;對取得股息的股東,原則上將從法人已稅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計入總所得予以課稅,但可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消除或減輕對公司股息重復課稅因素。
證券投資所得稅是根據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來征收的。由于證券投資所得稅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原則,各國幾乎都利用它來調節投資者的收入水平,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證券投資所得予以征稅,但各國征稅方法不盡相同。
美國稅法規定,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對公司所獲得股息、紅利,則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計列,計征公司所得稅。據德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0條規定,相對于工作收入的是資金財產收入,這是來源于資金財產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類,其中包括盈利來自于參與資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經濟團體,如股息,紅利。
我國所得稅法對股息所得在實踐中有三種作法:一是對內資企業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計入其所得總額中按33%稅率課稅;二是對外商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國企業和外籍外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三是對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適用工資薪金所得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是一次性地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我國應當允許股份制企業扣除分配的股息,僅就余額部分征收企業所得稅,以消除由于對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業所得稅又征個人所得稅而產生的重復課稅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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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與企業融資結構相關的諸因素進行綜合分析,選擇最優融資結構,并使其長久地保持在最佳狀態。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一直實行間接融資為主直接融資為輔的融資結構,兩者的比例大體維持在10:1左右,個別年份曾達到15:1。顯然,這個結構過度依賴銀行,導致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持續處于高位。上世紀90年代,我國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曾一度高達80%以上,目前仍然在65%左右的高水平上徘徊。
較高的資產負債率必然產生銀行等債權人積極介入企業治理過程的客觀要求,而銀行參與企業治理將有利于規范企業財務管理,約束企業決策行為,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當企業出現危機時,則適時地將其控制權轉移到債權人手里進行處理,這就對企業構成了強大的外部約束壓力。但在我國這一套是不靈的,因為我國最大的債券、債務關系是在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之間形成的,而國有企業的巨額不良資產使得銀行很難對其實行破產、拍賣等硬約束手段,歷來“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是一家”,本來應該是債務的硬約束,也就變成了起不了什么實質性作用的軟約束。國企又常常以不良資產為“質押”,迫使銀行繼續貸款,導致銀行不良資產“滾雪球”式越來越大。巨額的不良資產已經滋生出巨大的金融風險,而銀行空握著“債務約束”的治理之劍,面對企業頻繁的投機行為卻一籌莫展,無可奈何。
在直接融資方面,總體上說我國企業偏好股票融資而忽視債券融資。自上世紀90年展資本市場以來,公司股票籌資數額急劇增加,而企業債券籌資則幾乎完全停滯。兩者比例基本維持在4:1左右,有時竟高達6:1以上。這種情況與其他國家資本市場的情況截然相反。美國公司股票與債券的比例為1:16左右,歐洲的這個比例則更大。顯然,我國企業的這種融資結構很難避免市場融資比例和資本市場結構的失衡現象。
從理論上說,如果公司股票在整個資本結構中占重要比重,股東們就可以“以手投票”,運用股票權選舉合格的經營者,也可以“用腳投票”,賣出股票,拋棄那些不合格的經營者。這種融合內部控制權和外部接管威脅的治理機制在世界各國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在中國,這一套還是不靈,原因是顯而易見的――中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中,國有股等非流通股占了相當大的比例。這就導致企業嚴重偏好于股票投資,而對約束力較強的債券融資敬而遠之。這樣的資本市場結構極大地損害了中國資本市場的聲譽和效率,阻礙了現代企業治理機制的成熟和完善。
企業資本結構主要受資本市場發育水平的制約,反過來,企業對資本結構的選擇也會促進資本市場結構的平衡。而債務則是影響企業融資以及資本市場結構的重要因素。因此,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應該是拓寬直接融資渠道,積極發展企業債券市場,降低銀行貸款融資比重,實現股票與債券市場的平衡發展。從根本上說,就是要通過市場信用機制來完善企業治理機制,而稅收在這個過程中可以發揮不可替代的調節作用。
在間接融資問題上,運用稅收政策調節甚為必要,而這正是這么多年來人們所忽略的一個領域,具體說,“忽略”的是債務的稅收收益問題。如果企業的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比例失調,債務利息大于資本收益過多,資本就會弱化。依國際慣例,權益資本是以股息形式獲得的報酬,不能從所得稅額中減除,只能在企業所得稅后利潤中分配;而支付給債務資本的利息,卻可列為財務費用,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減除,其結果當然是減少了企業所得稅的繳納,企業等于“額外”獲得了一筆收益。而分配給權益資本的股息,一般要征稅兩次,一次是分配前作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被征收企業所得稅;另一次是分配后作為股東的股息收入又被征收個人所得稅,俗稱“股息紅利稅”。在沒有實行稅收抵免制的國家,這種雙重征稅的現象是難以消除的,這就會促使投資者寧愿以銀行貸款投資,而不愿以權益資本投資。
看來我們應該換一個思路,在硬化貸款約束、強化破產機制的同時,積極運用稅收手段,給企業從銀行貸款融資“潑一盆冷水”。要達到這樣的效果,在調整相關政策后,企業將不再對如何更多地獲得銀行貸款的問題感興趣,而是轉而從其他渠道融資。那么,怎樣才能做到這一點呢?
首先,“兩法合并”就是個不錯的辦法。人們列舉出“兩法合并”的許多好處,卻很少見誰說這個政策可以減少企業的債務利息扣除收益。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33%,與國內外資企業和世界上多數國家相比,無疑是個偏高的稅率。如果以“兩法合并”為契機,調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比如人們常說的25%左右,那將是一舉多得的舉措,既可以增強中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又能促使企業降低債務水平。其中的道理是稅率與債務率通常呈現出正相關關系,降稅企業所得稅稅率,其結果將是減少債務融資的稅收收益,有利于降低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此外,還可以考慮限制一下銀行貸款利息的稅前扣除額,比如,規定部分企業的新增銀行貸款利息只能得到稅前的部分扣除,或不得扣除,也可以產生抑制企業持續增加銀行貸款的積極性、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優化資本結構、改善企業治理機制的效果。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擴張,消除股息重復征稅的問題已變得越來越突出。今年6月13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下發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這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股息、紅利的重復征稅問題,可以刺激公眾的投資需求,促進巨額儲蓄向投資的轉化,也就是等于降低了稅收對間接融資的激勵。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息支付率極低,發放的現金股息甚至不及股市交易的印花稅數額,使投資者感到無利可圖,社會公眾對此早就不滿,股市自然會演變成為投機的“大賭場”。要改變資本市場這種扭曲的狀態,必須造就某種強大的壓力,迫使企業增加股息支付。可以考慮設定股息支付最低標準,規定上市公司在相關年限內的平均股息支付率必須達到這一標準,只有達到這個標準,才可以獲準配股增發。因為提高股息支付率,實際上也就提高了綜合的股息個人所得稅率。
好的稅收政策還可以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實現股票市場與債務市場的結構平衡。在降低企業銀行貸款融資比例的同時,應大力提高直接融資的力度,以市場債權的硬約束代替國有銀行的軟約束,同時毫不猶豫地削弱國有股權的內部控制效應。這樣做將極大地改善企業治理機制,而稅收政策也可以在其間發揮其獨特的調節作用。
發展企業債券市場,從稅收政策的角度來說,最好的辦法是降低企業債券利息的個人所得稅率,增加企業利用債券融資的稅收收益,因為所有的投資者都喜歡低稅的債券,而不會喜歡高稅的股票,這就可以提高企業債券對社會的吸引力,促進企業債券的發行與交易活動。我國現行的利息和股息個人所得稅率分別為20%和10%,正好起了相反的作用,不利于鼓勵債券市場的發展而有利于股票市場的發展。如果企業債券利息的個人所得稅率5%―10%,甚至實行與國債同等的免稅待遇,就可以對企業債券投資發生相當大的激勵作用,進而實現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平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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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人自行申報存在的問題
1.納稅人前期準備不足,“年所得”確定及其申報存在困難和不便。
由于認識不夠,在過去的一年中,大多數納稅人并未就年度終了后的納稅申報做相應準備,對全年收入沒有詳細的收入記錄,或沒有完整地保存收入憑證和完稅憑證。這樣,對于收入項目單一、集中,或多為大額收入,以及稅務機關著重監管的重點納稅人,就年內收入進行申報相對較為容易。而對于收入項目多、次數多、收入分散,每次(項)收入額相對較小,且多為現金收入的納稅人,準確理清及申報其全年所得確實有一定的困難。
2.某些項目的年所得的確定存在難度。國家稅務總局已出臺相關辦法,對各項所得的年所得計算方法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計算時仍存在一些困難。
(1)工資、薪金的年所得確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難。根據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及附加減除費用的收入額計算。實際上,納稅人每月實際領到的工資并不等于這個“收入額”。有些單位的工資單并不清晰,如對一些免稅項目并未單獨列出,有些單位將部分稅后收入直接轉入個人賬戶,并不在工資單中列示,也沒有完稅憑證。按照現行政策,許多需要列入工資、薪金所得課稅的項目,如旅游獎勵、商業保險、認購股票、從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數額,個人難以準確掌握。
(2)家庭或夫妻雙方共同收入如何確定。從目前來看,家庭或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轉讓,租賃取得的所得,家庭儲蓄及股票投資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計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員的年所得,還是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割后計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許分割,如何分割?這些都會對納稅人是否達到自行申報標準產生重要影響。
(3)有關盈虧相抵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第一,按照規定,對于同時參與兩個以上(合伙)企業投資的,合伙人應將其投資所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加后的總額作為年所得。但對于有虧損的怎么處理沒有明確,是否允許盈虧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許盈虧相抵,相抵后為虧損時,又如何處理?第二,對股票轉讓所得盈虧相抵為負數的,規定此項所得按“零”填寫。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財產轉讓盈虧如何處理,以及其他不同類財產有盈有虧時如何處理,也沒有明確。因此,對以上有關盈虧處理作出規定時,應充分考慮合理性,否則有可能會出現年收支凈額為負、經濟處于困境的人仍要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的確定存在一定困難。
對于從股票投資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的紅股,以及以現金形式派發的股息、紅利,在由支付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計入個人股票賬戶,納稅人受各方面條件限制在納稅申報時對這部分年所得進行確定存在一定困難。同時,納稅人能否區分開資本公積金送股與盈余公積金送股也是一個問題。另外,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那么,這部分所得是否計入個人所得進行申報,如何計入,亟待規定。
二、稅務機關實施管理存在的問題
1.對納稅申報準確性監控有困難。
目前條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關公共管理部門、支付單位與稅務機關之間信息傳遞的配合機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基礎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備。同時,各地稅務機關信息化水平參差不齊,信息傳遞和共享難以實現。在納稅人所得項目比較多,支付地點相對分散,又多以現金形式取得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自行申報情況的監控存在困難。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體落實存在困難。
現行申報辦法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這一規定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主管稅務機關難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使提醒義務難以全面履行。二是為納稅爭議埋下隱患。納稅人可能會以沒有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當為由,不履行納稅申報義務。三是提醒申報與《稅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報有何區別,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進一步明確。
對納稅人隨意變更申報地點,又不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行為,現行辦法沒有規定如何處理。在實踐中,選擇納稅地點容易被納稅人作為逃避納稅義務的手段,也易導致地區間稅收惡性競爭。如果納稅人變更申報地點不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原主管稅務機關也無法按規定將納稅人的信息傳遞給新的主管稅務機關。
3.納稅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時申報的法律責任問題。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國稅發【20__】第162號)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對納稅人取得收入時應進行納稅申報但未按期申報,在次年匯總申報時是否處罰沒有具體規定。
4.納稅人自行選擇申報方式是否恰當。
現行辦法規定,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申報方式。《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采取除直接申報以外的其他申報方式時須經稅務機關批準。下位法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在申報與受理銜接上出現問題。
我們認為,首先,我國目前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的制度
設計,超越了目前稅收管理的外部基礎條件和現有征管技術條件。因此,自行納稅申報的規范和其效果的全面顯現,需要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需要不斷完善自行納稅申報的外在環境和條件。其次,從當前看,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納稅人如實納稅申報還依賴于納稅人的誠實,而不是制度約束。在沒有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個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況下,自行納稅申報的積極作用都將趨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制度體系。再次,若沒有對依法申報者的有效激勵和對違法者的嚴厲懲處機制,將不利于全民納稅意識的培養,甚至會惡化稅收環境。
三、做好自行納稅申報的建議
1.完善自行納稅申報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標準計算公式,提供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機構。統一規定各單位工資單(或個人收入憑證)的標準格式,體現出規定口徑計算的“年所得”;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收入憑證和扣繳稅款憑證。具備條件的扣繳義務人應在年初向納稅人提供上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年所得”的憑證。
(2)對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劃分、如何劃分作出規定,以準確確定每個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關提醒的規定,避免與《稅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產生混淆,或將其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可以通過適當方式提醒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但稅務機關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當,不免除納稅人不履行申報義務的法律責任。”提醒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是稅務機關為搞好稅收征管而進行的一項納稅服務工作,不應作為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
(4)對申報地點的初次確定給予納稅人充分的選擇權,同時對變更申報地點的條件作出明確的規定,對納稅人改變申報地點進行限制。
2.盡快推廣個人賬戶制度,強化非現金結算。
3.進一步加強對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提高扣繳申報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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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現行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證券市場、抑制過度投機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建議:進一步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辦法;建立一套系統、健全的證券稅制;消除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紅利的重復征稅;統一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關鍵字】證券市場;稅收政策;證券交易印花稅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稅種設置現狀
1.證券發行環節。對于一級市場證券發行如何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沒有明確規定。而實際上,對于股票發行并不是不征稅,我國的《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有關的稅目對此已作出了征稅規定。例如對溢價發行股票的稅務處理,按照有關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在一級市場溢價發行有價證券,由此取得的溢價收入在企業財務上列入“資本公積”科目,不征收所得稅。但該筆收入作為企業自有資金,應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對國家發行的公債免征印花稅,對溢價發行股票的購買者,則沒有征稅規定;針對各省的柜臺交易市場,交易雙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分別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2.證券交易環節。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二級市場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分別按一定的稅率繳納印花稅。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稅稅率下調為0.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稅下調為0.2%,同時規定對債券買賣免征印花稅。對于在上海、深圳證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辦理法人協議轉讓和個人繼承、贈與等,作交易轉讓時,其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
3.證券所得環節。國際上有關證券所得的稅收設置,針對投資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和資本所得(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分別開征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但開征了證券投資所得稅,其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中。證券投資所得稅是對從事證券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征收的稅額,按納稅人的不同,可分為對個人證券投資者征稅和對企業證券投資者征稅。現行規定如下:一是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征稅,采取20%的比例稅率,計稅依據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為合理稅負,從1991年起,計稅依據改為每年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超過銀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另外,對投資于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均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二是對企業投資獲取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稅率。對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稅。其他外國企業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4.征收其他稅。我國對證券行業內的金融機構還征收其他稅,如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證券營業稅是指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營業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的營業稅。按照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我國證券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金融證券業的營業收入,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的法人,稅率為5%,而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相關的證券營業稅。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缺陷
1.政策缺陷。在當時特定的情況下,借鑒香港對證券交易征收印花稅的做法及時推出我國的證券市場稅收政策很有必要,但具有明顯的臨時性特征。政策實施后,在不同時期還根據實際情況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完善。如《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辦法》未能涉及股票之外的證券品種,因而對于1997年之后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批準成立的新基金交易是否征收印花稅,就缺乏明確的政策規定。為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得不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文)進行補救,規定對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在1999年底前暫不征收印花稅。2000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又以補充規定的形式對基金單位是否征收印花稅作了說明。因此,我國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代表的證券市場稅收政策,從總體而言,不具有完整性,尚處在探索階段。
2.證券交易過程中存在的稅收缺陷。我國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開征的是印花稅,從當前實際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第一,稅種缺乏獨立性。證券交易印花稅從收入歸屬、征收管理方面來看,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但是,從有關該稅種的制度規定來看,由于當前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行政法規或法律,而主要是分散在一些部門規章、國務院通知等政策規定之中,存在政策代替法律規定的缺陷,因而證券交易稅不具有獨立性。第二,征稅范圍過窄。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個人交易的A股、B股課征,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不征稅,對國家股和法人股免稅,對二級市場以外的股票轉讓和交易,稅收的約束幾乎處在空白狀態。第三,對買賣雙方課征,不利于資本的自由流動。第四,稅率設置不合理。我國現行證券印花稅對股票交易雙方實行按交易額的0.2%的固定比例稅率征收,既沒有考慮交易額大小和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也沒有適當的減免稅規定,容易造成中小投資者的實際稅負較重,而機構和大戶投資者稅負較輕,不能體現“鼓勵長期投資,抑制過度投機”的原則。
3.證券投資收益分配過程中存在的稅收問題。一是稅收負擔不均等。一方面是各上市公司之間的稅收負擔不平等,相比較而言,特區企業比內地企業在稅率上更低些,既不統一,又不公平;另一方面,同一上市公司內部的各股東之間稅負也不平等,我國只對個人股而不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稅,違背公平原則。二是缺乏避免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重復征稅的機制。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作為企業所得一并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則規定個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費用扣除。這種做法實際形成了重復征稅,增加了企業和個人的負擔,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對股息、紅利收入產生稅收歧視,而且會妨礙股東將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不利于高效益企業的發展,進而從總體上降低了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4.對證券交易的凈收益即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不明確。資本利得指股票、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資產的增值或出售而得到的凈收益,證券市場中習慣上被看作是證券交易過程中因差價而取得的收益。目前,我國對資本利得征稅不是很明確。《個人所得稅實施細則》中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現行的辦法是,對股票轉讓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優惠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的確有很大的促進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規范,它的負面效應也越來越明顯,它會促使股票投資者注重短期炒作,增加了股票的投機成分,不利于中長期投資,容易引發股市的震蕩。同時,國家對企業的資本利得規定也不盡相同,對內資企業的資本利得納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中,其資本損失不沖減當期所得,而對外資企業轉讓不是其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資本利得卻暫免征稅,并且資本損失可以沖減當期所得,導致內外資企業的不公平競爭。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相關建議
1.建立系統和健全的證券稅收制度。盡管我國目前證券稅收政策目標是多重的,但政策工具卻是單一的,主要是證券交易印花稅,代替其他稅種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日益擴張,有必要建立相對獨立的證券稅種和稅制,實現政策工具的多元化。這是因為:一是為了實現政府在證券市場中的多重政策目標。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在籌集財政收入方面能有效地發揮作用,但在調控市場及調節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大。二是我國稅制結構變遷的必然選擇。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稅制結構將實現由現行的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逐步轉向以所得稅為主。此時,所得稅無論在收入總量,還是調控作用方面都將發揮更大的作用。與此相適應,證券市場的稅收政策工具也將由現行的主要依靠證券交易印花稅轉變為同時依靠印花稅和資本利得稅、遺產和贈與稅等多稅種,因此,我國稅制結構的變遷也要求構建系統和健全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
2.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辦法。一是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確立為獨立的稅種。雖然就實質而言,我國當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但其法律依據不足,而只是作為印花稅的特別稅目得以確立其法律依據僅僅是國家稅務總局和體改委聯合的公文,這與我國制定稅法的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有必要通過授權,由國務院頒布一些補充規定,以此來提高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法律級次,將其真正確立為獨立的稅種。二是按證券品種和持有時間長短實行差別稅率。對不同的證券品種實行差別稅率,能有效地對某些券種加以扶植,體現國家的投資結構政策。至于各應稅品種稅率的高低,應根據其預期收益率和流動性來確定。同時還應根據投資者持有證券品種時間的長短,分別設計不同的稅率,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的稅率越高,這樣有利于提高證券品種的流動性,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三是實行單向征收,將納稅人確定為證券交易的賣方。當前的雙向征收,提高了有價證券的交易成本,在我國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情況下,對組織財政收入、打擊投機行為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從實際來看,這種作用的有效性是有限的。從理論上分析,僅對賣方征稅有利于鼓勵長期投資,抑制投機,這也是實踐中多數國家的一般做法。
3.消除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的重復征稅。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力爭避免重復征稅,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國借鑒。西方國家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來消除或緩解重復征稅:一是實行扣除制或雙稅率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許公司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國為了減輕重復征稅,規定股東每年取得的第一個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稅。雙稅率制又稱分率制,即對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這樣做也部分減輕了重復征稅,但公司的額外負擔并未減輕,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實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當股東個人獲得股息或紅利,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扣除這筆收入在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已支付的稅款,這一方法為西方大多數國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東個人所得的股息或紅利收入不作為個人的一項所得,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希臘和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都采用這一做法,它可以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在我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還能與國際常規接軌。免稅制雖然可以做到徹底消除重復征稅,但勢必減少財政收入,在目前我國財政拮據的情況下不宜采用。
4.統一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政策。我國股份制企業間的稅負不公平,其實質就是對上市公司實行稅收優惠。一般來講,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良好的經營管理基礎,而且能通過發行股票募集到資金,因此,理應成為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對其減免所得稅的優惠,勢必減少國家財政收入。這種以減少國家收入為代價來換取企業內部轉機建制的政策,可能使這些企業缺乏加強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內在壓力,實際情況也證實了這一點。同時對上市公司減免稅,對非上市公司是極不公平的。上市公司原有的良好經營基礎和上市融資已經為這些公司提供了市場競爭的優勢,若再加上稅收優惠,就會使非上市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處境更加艱難。從國家宏觀政策角度考慮,優勝劣汰只能通過促使企業內部的優勢得到真正發揮來實現,而不是通過“殺富濟貧”的政策來實現。因此,國家應該執行規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改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及各上市公司之間稅負不公的局面,這樣才能促進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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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基金業;稅收制度;稅制改革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06)05―0022-05
證券投資基金在促進金融結構調整,提高金融市場效率方面的積極作用,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在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眾多因素中,稅收政策發揮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力。國際經驗表明,沒有一個合理的基金稅收政策,就不可能有基金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一、我國基金業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基金稅制于1997年慨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渤頒布實施后逐步建立起來。根據財政部、國稅總局先后制定的《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部門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28號)兩個文件,國家對基金業主要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征收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小稅種。
我國現行的基金稅收政策存在著很多弊端,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中國基金業迅速發展的步伐。
(一)基金業稅收負擔過重
1.基金行業的所得稅稅率偏高,且存在嚴重的重復征稅問題
首先,發行債券的企業和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將大大加大企業投資者的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若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企業在向證券投資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勢必造成重復征稅,加大企業投資者的負擔。此時,作為信托財產的所有人,總體上企業投資者需繳納的稅率達50%以上,極大地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和投資積極性,不利于投資基金的進一步發展。當然,上述分析僅來自于理論上的推理,在我國的稅收實踐中,其中多數條款還屬于“暫免征”狀態,因而目前實踐中的重復征稅現象并不嚴重,但是問題只是被暫時回避了,“暫免征”并不等于“不征”,在理論上會產生兩種不同的影響,需要加以澄清。
其次,混淆了投資者取得的股息收入與利息收入的區別。投資者取得的利息,它已經在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前進行了扣除,減少了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息收入則是被投資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收入的分配。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如果派發股息的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或等于企業投資者的稅率,那么企業投資者不必對該項收入再繳納任何所得稅款,企業投資者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種免稅收入。因此,對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及利息時不區分收入性質而一并代扣代繳20%的所得稅的做法,與稅法的其他條款是沖突的,盡管便利了征管,但加大了企業投資者的稅收負擔,造成了稅制的混亂。
再次,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就承擔了雙重稅負。因為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不同,其價格等于單位凈資產值,當開放式基金獲得者派息和分紅時,基金單位凈值提高,若投資者在此時贖回基金單位,按規定企業投資者需為贖回和申購的差價交納企業所得稅,而這一差價中已經包含了由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的20%稅收的派息分紅額,這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在贖回時可能承擔雙重稅負的現象。
此外,就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來說,稅法規定只對個人的儲蓄存款利息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不應被當作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來課征個人所得稅,因為一方面基金是以基金本身的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的,另一方面基金存款中有一部分是來自于機構投資者,因而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中也有一部分是屬于機構投資者的,而在實際操作中,基金存款是作為機構存款來對待的,基金存款的實際利息也是按照銀行同業存款利息給付的,因此,對這一部分收入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理論上說不通,實踐中也難以操作。
2.基金行業的營業稅相對為高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基于各自的服務分別收取管理費收入和托管費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作為法人實體,在對這些收入進行必要的扣除后,應繳納公司所得稅。同時,由于該兩項收入都是勞務收入,從理論上講屬于營業稅或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應征收營業稅或增值稅。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對于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的這兩項收益,大多數國家征收公司所得稅,而豁免營業稅或增值稅。而我國稅法規定,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取得的管理費或托管費收入,應征收5%的營業稅。這樣,與國際慣例相比,我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稅負較重,不利于我國基金業的發展。
3.基金業適用的印花稅稅率也較高
我們可以將基金投資和股票投資作一對比。如果投資者用購買股票的同樣一筆資金購買基金,假定要按同樣的稅率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那么當這筆資金再由基金用來購買股票時,又要按交易額交納一筆印花稅,假定這筆資金在流動過程中沒有發生漏損(實際這是不可能的,因為當初的申購費可能會吃掉一部分資金),那么這筆資金就要承擔兩次數額相等的印花稅,加大了基金資產的稅收負擔,且有重復征稅之嫌。這樣與投資股票相比,基金投資會面對不同的稅收待遇,削弱了基金的優勢,這將不利于基金市場的長期發展。
(二)基金稅制設計不甚嚴謹,且缺乏合理性
現行關于基金稅收的政策規定中,對納稅主體身份的認定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討,如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的納稅主體等。此外,對基金投資者的投資收益應當如何征稅,也存在著不同的看法。
1.我國基金稅收政策規定,基金本身應對其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交納企業所得稅,只是目前“暫不征收”。然而,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包括封閉式和開放式)負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嗎?筆者認為,基金本身并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根據現行稅法,我國基金不應該屬于企業類,也不可歸于“其他組織”,顯然也不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此外,目前我國所有的基金,不論開放式或封閉式,都屬于契約型基金。從理論上講,只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工具而已,不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因此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范疇,不應該被課征企業所得稅。
2.根據國稅總局下發的儉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
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即“單位”納稅人或“個人”納稅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被認定為“單位”,屬于契約型的基金卻沒有任何理由被認定為“單位”或“個人”。因此,此項規定應予以廢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應該繳納營業稅。
3.現行基金稅制中關于基金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考慮到獲取投資者納稅身份變動信息的技術困難,被投資企業無法根據投資者的身份確定代扣代繳的適用稅率,為了便于征管,無論是企業或個人投資者,一律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沒有區分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意味著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所得錯征了個人所得稅,而在我國稅法中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的稅負是不等的,因此這種做法明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所得稅。
(三)稅收優惠政策存在較大缺陷
從現行的基金稅收政策來看,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1)所得稅方面,對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對個人投資者買賣(或申購與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均不征收所得稅。(2)營業稅方面,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或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均免征營業稅。(3)印花稅方面,投資者買賣(或申購與贖回)基金單位免征印花稅。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我國基金行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推動了大量的合格資金進入基金市場,增強了基金市場的吸引力,但也帶來了不同納稅主體的稅負不公現象。從長遠看,現行的優惠政策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稅收優惠政策過于籠統與寬泛,特別是沒有著眼于建立基金市場發展的穩定資金渠道這個大方向,因而對特定資金的引導作用不明顯。具體來說,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對社保基金、養老基金和企業年金等社會資金進入基金市場還缺乏明確的免稅優惠,從而限制了我國基金市場的產品創新,無法形成類似于西方成熟資本主義國家那樣,一方面具有豐富的基金品種,另一方面又有充足的資金來源。
其次,我國基金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制定和執行上還很不規范。對于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的優惠,基本上是每年出臺一個臨時性的補充規定,一年一減免,缺少法律上的固定性。而隨著我國基金市場的迅速發展,整個行業逐漸走向成熟,稅收將會成為基金運作過程中的一項重要成本,基金市場對稅收優惠也將更加敏感,因而,一套規范可預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基金市場的有效運行和健康發展影響深遠。
(四)基金稅收的所得稅扣繳制度不合理
現行扣繳制度有利于稅款在來源處征繳,確保了稅款及時入庫,但是有損于稅收公平原則。
首先,損害了個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絕大多數的基金合同對基金分配制定了三項限制條件:(1)若基金投資當期發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現行的扣繳制度在來源處扣繳投資者的股息、利息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必然導致以稅后收入來彌補基金前期和當期可能擁有的投資損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稅,致使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低于面值,進而不能滿足分配的條件。
其次,提前了未分配收入的納稅時間。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若在來源處預先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則意味著基金未分配的那部分收入提前承擔了稅收負擔。
最后,違背了“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基金投資者不是在基金獲得收益時,而是在基金分配時才被確認獲得基金收益,從而產生納稅義務,也就是所謂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我國現行的扣繳制度明顯違背了這一原則。
二、基金稅收制度的國際比較
下面,我們主要對不同國家基金行業的所得稅和交易環節稅收(印花稅等)進行比較。
(一)所得稅的比較
所得稅對基金行業的影響相當大,納稅主體以及稅率、應稅所得額的計算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基金業的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
1.對基金本身課征的公司所得稅
對基金本身的課稅問題,一般討論的是關于對基金投資收益的稅收處理,大致分為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契約型基金不在基金層次征稅,而對公司型基金則在基金層次征收公司所得稅;二是無論契約型基金還是公司型基金,都要在基金層次征收公司所得稅;三是契約型和公司型基金均不在基金層次征收公司所得稅。理論上看,這三種稅收處理方式體現了兩種課稅理論,即“虛擬法人理論”和“實體法人理論”。第一種稅收處理方式明顯是將契約型基金視為虛擬法人,而將公司型基金視為實在法人;第二種則將兩者都視為實在法人;第三種將兩者都視為虛擬法人。綜合英、美、日、德、澳等國的實踐來看(見表1),不論采取哪種稅收處理方式,都體現了對基金本身的輕稅或免稅的政策傾向。
以美國為例,受傳統的“實在法人理論”影響,美國聯邦稅法對共同基金,無論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均視為納稅主體,征收公司所得稅,然而在實踐中,對符合“受控投資公司”條件的共同基金,僅對占總收益2%的未分配部分征稅,占總收益98%的已分配部分在基金層次所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在投資者取得分配時予以抵扣,實際基金本身的稅負很少。而對日本、德國等新興資本國家來說,受“虛擬法人理論”的影響,對基金本身的課稅更輕,甚至在法律上并不賦予基金的實體法人地位,如德國公募基金和日本的契約型基金,從而無須承擔納稅義務,較好地避免了雙重課稅的問題。
2.對基金投資者課征的所得稅
對基金投資者的課稅主要針對其獲得的收益分配,一般分別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征收。在收益課稅的計稅依據方面,各國普遍都將現金收入和股票再投資合并計人應稅收入。對于不同的收入來源,分別課征了不同的稅率,且有些國家實行累進稅率,有些國家實行單一稅率;有些國家中央政府征收所得稅外,地方政府也會對其征收。
如,英國對居民投資者(個人和機構)分別紅利收入和利息收入,實行不同的稅率。對居民個人投資者取得的紅利收入,要繳納所得稅,最高稅率為32.5%,但允許有不超過10%的納稅扣除,實際最高稅率為29.25%;而對獲取的利息收入,則以代扣代繳的方式課以20%的所得稅。對居民機構投資者,其紅利收入不須繳納所得稅,而對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則代扣代繳20%的所得稅。
美國的基金稅收法律規定,對公司型海外基金來源于美國的收入,須按公司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為35%)申報納稅。此外,美國的國內投資者的投資收益應繳納聯邦所得稅,而多數州政府也規定對市政債券或貨幣基金中獲得收益的投資要征稅。
在稅收征管方面,各國根據各自所得稅制度的特點,制定了不同的扣繳制度,一方面避免雙重課稅,另一方面體現稅收政策的差別待遇,發揮稅收對基金
市場的調控功能。此外,由于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是一個開放的市場,在各國基金市場上存在大量外國投資基金和外國投資者,因而,各國的基金稅收政策上都包含有針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基金的有關規定,一方面籌集收入,另一方面加強對流人國內市場的國外資金的監管,這對于WTO框架下我國的資本市場很有借鑒意義。
(二)交易環節稅收的比較
基金交易環節涉及的稅種主要有資本利得稅、證券交易稅和印花稅。除了英國和澳大利亞,很少有國家對源于基金的資本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而在澳大利亞,對資本利得稅的征收也根據持有基金的時間長短,課征不同的稅率,以體現對長期資本收益的稅收優惠。
就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的征收情況來看,一般適用稅率都比較低,而且都在出售和贖回環節征收,很少在募集資金階段征收,尤其在美國,對基金的交易和贖回根本不存在證券交易稅。此外,日本政府對投資者申購基金要根據金額征收一定的證券收益印花稅,但限定最大金額為2萬日元;對買賣基金及基金買賣證券,取消征收證券交易稅。德國稅法也規定,公募基金在公開募集資金時,不征經營稅。
三、明確基金市場稅制設計的總體思路,改革我國基金業稅收制度
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基金業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筆者認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稅制設計的總體思路是:簡化對基金交易環節的課稅,以避免對基金市場造成扭曲;通過稅收政策的差異化設計,增加基金市場的產品創新能力,以增強稅收對基金市場的調控功能。
為了維護相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發揮基金市場對社會資金的集聚功能,提高稅收對資本市場、進而對國民經濟的調控功能,根據以上思路,我國的基金業稅制應當進行適當的改革與調整。主要的改革途徑有以下幾點:
1.在所得稅上,可以考慮在基金層次免稅,而對于基金投資者獲得的投資收益,在稅收征管上選擇更為合理的方法。此外,適時將基金資產列入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征收范圍。
關于是否對基金就投資收益課稅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根據“虛擬法人理論”,在基金層次免征稅。既對基金取得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收入予以免稅,對基金實現的資本收益也應免稅。只有當基金對其所取得的綜合收入向基金持有人進行分配時,或持有人對其在基金中所持的股份或基金單位進行處置時,才征收相應的稅收,于是課稅環節順延到下一個層次。
而對基金投資者獲得投資收益的環節課稅,既是基金對其所獲得的投資收益進行分配也是受益人實現收益的環節,選擇這個環節進行課稅符合國際上通行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在征管方法上,為了避免可能的重復征稅,應改變現行由上市公司或發債企業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的做法,建議在基金收益分配環節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繳所得稅。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繳有兩個優點:一是扣繳義務人的減少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現行做法的扣繳義務人既有上市公司、發債企業代繳紅利和利息的所得稅,又有基金管理公司代繳個人投資者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的所得稅);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所得稅,有利于避免重復征稅,因為基金管理公司在認定投資收益上可以做到更明確,只對基金收益中用于分配的部分征稅,不會對未分配部分征稅,從而更合理。
在國外,基金份額以遺產的形式或其他形式贈與他人,要繳納遺產贈與稅。建議我國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后,應把基金資產列入征收范圍。
2.營業稅上,主要涉及基金設立環節與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征稅的改革。
基金設立環節的課稅問題,一般是以基金的設立行為為課稅對象,征收登記稅或營業稅,目前只有少數國家在這一環節征稅,且多是定額征收,征稅動機往往只是出于稅收收入的考慮,如日本。對于我國現行的契約型基金來說,本質上是一種資金信托行為,它是根據基金契約的約定,通過發行的方式公開募集資金來完成基金的設立,在這一過程中確實發生了資金的轉移,即從投資人手中轉移到基金賬戶,但是這里的資金轉移只是形式的轉移,并沒有發生所有權的轉移,而且作為一種信托行為,將來此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收益,也歸于委托人(即投資人),也就是說委托人與受益人是一致的,對于這種情況,參照國際上信托稅制的慣例,均免征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規定,現階段我國對基金的設立行為是暫免稅的,但是考慮到我國基金業的現狀以及國際慣例,為促進我國基金業的迅速發展,應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對基金的設立行為實行永久性免稅政策,改“暫免征”為“不征”。
對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從事基金管理和托管服務取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稅,這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但是很少有國家對這一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及其他相關稅種。基于此,從提高我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競爭力考慮,建議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3.在印花稅方面,建議對投資者買賣(或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不征印花稅,且基金投資股票債券,依持有期限實行差別稅率、以賣方為義務人實行單向課征。
篇8
關鍵詞:案例教學法;中職政治課堂;實施過程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1422(2014)01-0124-03
近年來,由于中職學校招生門檻降低,生源素質日趨下降,多數中職學生的學習基礎較差,學習積極性不高,對文化科尤其是政治課不感興趣,表現在課堂上不愿聽、不愿學。面對中職學校的生源素質現狀和政治教材改革要求,怎樣讓中職學生喜歡上政治課,讓中職學校的政治課堂充滿活力,是擺在我們每一個政治教師面前的一個問題。為此,筆者在中職政治課教學中進行了案例教學法的嘗試,活躍了課堂氣氛,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
一、案例教學法的內涵
所謂案例教學法,是指教師根據課程教學的需要,通過精選案例,將學生引入到特定的生活事件中,引導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的知識來分析、思考、研究和討論案例,進而使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提升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教學不僅將抽象的教學內容故事化、情趣化、真實化、時代化,而且案例教學是以學生為中心,師生交互式探索,學生變被動接受為主動學習,能在教學中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
二、案例教學法的實施過程
案例教學法在中職政治課教學中的實施過程是由既獨立又密切相聯的四個實施步驟組成,即:精選案例―呈現案例―討論案例―評述案例。
第一步:精選案例
選用的案例要與教學內容密切結合,同時又要貼近學生實際,要有趣味性,要能吸引學生。所選案例要有說服力,可信度大,不能信口開河隨意編造,要有依據。不能隨意選一些牽強附會的東西,甚至一些小道消息作為案例。此外,還要收集、整理與大綱要求相符的案例,特別是符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學生所學專業特點的案例。
例如,在講授《經濟政治與社會》課程的“依法納稅――個人所得稅”內容時,筆者精選了本校10級數控(1)班學生小張在東莞市某企業參加頂崗實習,2012年8月實領工資3170元的案例。筆者首先設問:“小張實領的3170元工資是否扣除了個人所得稅,扣除了多少?”“個人所得稅是按照怎樣的起征標準征收的,從哪一年的哪個月份開始執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在校生是不是納稅人?”等等,引導學生思考討論得出: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從2011年9月1日起,個稅所得稅按3000元/月的起征標準,小張實領工資3170元中已經扣除了個人所得稅。從納稅人的角度講,中職學校的有些在校生已經成為納稅人。如:學生取得的個人勞務報酬、偶然所得等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所選的案例貼近學生生活實際,可信度大,又有說服力,更能吸引學生,學生討論問題都相當激烈。這樣既加深了學生對稅收、個人所得稅和納稅人等相關知識的理解,又增強了學生自覺誠信納稅的意識。
第二步:呈現案例
教師對精選的案例既可以在講授知識內容之前或講授某一知識內容時呈現,也可以在講完知識內容之后或講完一個單元、一個章節之后呈現。常用的呈現方式:
一是運用投影儀或多媒體呈現案例。
二是由教師或學生生動形象地描述案例。
三是給學生每人發放一份文字案例。
四是設置真實的情景案例。在講授《經濟政治與社會》課程的“投資理財――股票”內容時,筆者組織學生模擬炒股,讓學生在活動實踐中認識到“股票投資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理性的股票投資要堅持風險分散原則,量力而行原則。”“股票是國家經濟政治的晴雨表。”等相關知識。又如:在講授《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的“崇尚程序正義”內容時,筆者運用模擬法庭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讓學生在活動中留有自由發揮的空間。
五是由學生自己即興表演案例。例如:在講授《經濟政治與社會》課程的“消費和消費觀”內容時,筆者讓班上的六個學生上講臺自編自演了一個小品,他們中的小華同學過生日,他們六個準備怎么慶祝小華生日。有的說要送給他一個100多元的大蛋糕,有的準備送給他一雙200多元的名牌運動鞋,小華本人也表示要在乳源小島飯店花上八九百元錢請他的這幾個“好哥們”好好吃一頓。表演完后,筆者讓班上的其他同學對他們各自的消費行為發表一下自己的意見,同學們在課堂上踴躍發言,紛紛指出各種消費行為的合理之處和不當之處,然后,筆者及時引出當前中職生普遍存在求同心理、求異心理、求名心理、求實心理的四種消費心理進行分析,最后將本節課講授的知識點歸納出來。這既讓學生深入地理解了知識,又讓學生得到了感悟:平時自己有哪些不合理的消費行為,怎樣的消費觀才是積極合理的消費觀。
第三步:討論案例
教師根據呈現的案例,適當提出問題,引導學生置身于案例的環境之中去分析、討論問題。討論分小組討論和全班討論。對于同一個案例,允許學生發表不同的看法,讓學生暢所欲言,提出不同的意見。討論案例的關鍵是要師生共同努力把案例中的內容與相應的理論聯系起來進行分析、討論。為此,教師要創設民主和諧的教學氛圍,在學生討論時教師應做好有關討論的組織、啟發和引導工作,讓學生運用所學的知識進行獨立思考,圍繞中心問題積極發言,大膽地交流研討,即使學生的思考和回答偏離了正確答案,也不要急于評判,可以讓他們自己反省,自我更正,使學生在沒有壓力和顧忌的良好心態下進行創造性的探索。這樣,不僅使學生學習了知識,而且培養了獨立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鍛煉了學生的勇氣、膽量和表達能力等。
在講授《職業生涯規劃》課程的“職業對從業者素質的要求”內容時,筆者精選了2005屆本校畢業生“張秋生――從一名普通電工到電廠副廠長”的案例。首先設問:“張秋生為什么能成功?”大部分學生談到“工作努力,技術高超”等;然后引導學生進一步思考:“僅有這些就一定會成功嗎?” 學生談到“還要有良好的職業素質,高尚的品德”。為了使學生的討論更加深入,教師不斷提出假設:“假如張秋生身體很差或心理素質很差,能勝任電工的工作嗎?”“假如張秋生是個文盲,不懂企業管理,能成為電廠副廠長嗎?”讓學生討論。這時,課堂氣氛活躍起來,學生在討論的過程中真正意識到,要成為一名優秀的企業員工,不僅要有優秀的思想道德素質,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高超的專業素質,還必須具備一定的科學文化素質和身體心理素質,這五個方面缺一不可。
第四步:評述案例
評述案例主要由教師來做,在討論中學生發表的看法有的客觀正確,有的幼稚偏激。這就要求教師在案例教學的最后環節加以引導、點撥,做認真細致的總結。教師既要指出學生討論的優缺點,又要對學生討論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地點撥,甚至要對案例進行更加廣泛和深入的分析、補充與提高性講授等。目的是引導學生辨清是非曲直,促使學生進一步思考,讓學生對案例問題的認識能進一步擴展、升華、創新、提高。評述案例也可以發動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開展,使他們得到進一步的鍛煉。在教學實踐中應經常在課后布置學生寫相關的小論文。
三、運用案例教學法的幾點思考
案例教學法在政治課教學中雖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案例是為教學服務的,運用案例是一個教學手段,不能為案例而案例。筆者通過多年的教學實踐,總結出以下幾點體會:
1.運用的案例要精選
在教學中必須有目的地、合理地使用案例。案例并不是越多越好,而在于精。盲目地運用案例,會把案例變成故事會,表面上熱熱鬧鬧,實際上空空如也,達不到教學目的。案例教學的關鍵是讓學生在案例討論或辯論的過程中,越辯越明,互通有無, 把德育主線落到實處。
在講授《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的“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內容時,筆者精選了2010年吉林人大原副主任因受賄628萬多人民幣,被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緩和2008年江蘇省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杰因受賄1億多元人民幣,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兩個案例。引導學生思考討論:、姜人杰的“官職”大不大?他們的地位高不高?為什么也會被判刑?學生在課堂上暢所欲言,討論激烈,最后得出:“任何人不論官職有多大地位有多高,在法律面前同老百姓一樣一律平等”,加深了學生對維護了社會主義法制尊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知識內容的理解,消除了學生存在的當官就可以違法犯罪逍遙法外的想法,增強了學生遵紀守法的意識,也提高了學生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2.運用的案例要有針對性
不同的案例會從不同側面反映不同的問題,面對不同班級的教育對象,在案例教學中對同一的教學內容針對不同年級、不同專業的學生運用不同的案例也是常有的。
在講授《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的“遵守職業道德是從業之本――行有行規,業有業德”內容時,針對旅游專業的學生,筆者引用某導游利用帶團之便,指定游客到固定旅游紀念品商店或特產店購買商品,從中收取商家的回扣而被旅行社開除的案例;針對會計專業學生,筆者引用了某企業的財會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個人私利而被企業開除的案例。在學生討論中筆者抓住時機正確引導學生要熱愛自己所學的專業,熱愛即將從事的職業,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行為,以積極的態度對待即將開始的職業生涯。學生經討論明白了一個道理:遵守職業道德是從業之本,在平時要養成良好的行業職業道德規范,將來才能在激烈的崗位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同一個教學內容針對不同專業的學生而引用以上兩個不同的案例,在教學中均收到很好的教學效果。
3.運用的案例要以正面案例為主
正面案例是案例運用的基礎,對于那些不利于學生身心健康、知識掌握的反映社會黑暗一面的案例不宜在教學中運用。
如高一年級新生,剛剛踏入中職的校門,對就讀職業學校感到很迷茫,對社會了解不多,對職業了解甚少,職業意識、職業理想和正確的擇業觀有待形成。因此,這是進行職業道德與職業指導教育的最佳契機。在選擇案例時,應盡量選擇成功的中職生案例,最好是本校或本專業的,讓學生不覺得遙不可及,感受到“行行出狀元”的就業意義,幫助學生樹立自信心,熱愛所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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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融資理論,企業優序融資的順序首先是內部融資;其次是債務融資;再次為優先股融資;最后是普通股融資。通過對我國上市公司融資偏好的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融資順序與優序融資的順序正好相反。表現出偏好外源融資和股權融資的特點。形成這一融資特征的原因值得探究,其存在的弊端有待在市場體系完善中予以改進。
一、融資理論與優序融資理論
融資理論是企業制定融資政策的理論基礎。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在解釋企業融資決策行為的動機及其所秉承的理論基礎時,主要存在著兩大理論,一是權衡融資理論;二是優序融資理論。
權衡融資理論認為,企業在構造長期資本來源的組合時,存在著一個最佳的資本結構,企業將按照事先測算的最佳資本結構來選擇資金來源及配置各種不同性質的資金。
優序融資理論最早是Modigoliani和Miller(1958)提出的。理論指出在完善的資本市場中,如果不存在稅收、破產成本以及成本的影響,那么,企業市場價值將與其資本結構無關。Myers和Majluf(1984)在《企業知道投資人所不知道信息時的融資和投資決策》一文中,以信息不對稱理論為基礎,提出企業融資存在一種“啄食順序原則”。認為由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而產生委托關系,因為利益不同,內部經營者和股東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原因,企業的融資順序上就形成了一個優序策略。即首先為內部融資,也就是企業的留存收益;其次是長期借款和長期債券;再次是發行優先股融資;最后是發行普通股融資。
此外,1989年Baskin以交易成本、個人所得稅和控制權的研究角度對優序融資理論作出了解釋,指出由于留存收益提供的內部資金不必承擔發行成本,也避免了個人所得稅,因此內部資金要優于外部資金。與權益性資金相比較,負債融資由于具有節稅效應,發行成本低,又不會稀釋公司的控制權,所以對外融資來說負債融資又優于權益性融資。
Claggett(1991)利用交叉分類法以驗證權衡融資理論和優序融資理論在實踐中是否存在。結果發現這兩種理論都成立,但優序理論的顯著性高于權衡融資理論。因此,Claggett認為無論是權衡理論還是優序理論都過于簡化,實際的操作是介于兩者之間,故應稱為混合理論。
在國內,也有一些學者在專題研究融資理論及其實踐效應。有的通過實證研究認為我國企業偏好于股權融資,有的認為我國企業融資秩序與優序融資理論的主張正好相反。
二、我國企業的融資模式選擇
(一)我國企業融資模式的概況
根據有關部門對上市公司進行統計分析顯示,我國企業的融資模式以外源融資為主。外源融資在企業融資模式中所占的比重高達80%以上,內源融資的比重不到20%,而那些未分配利潤為負的上市公司幾乎完全依賴外源融資。在外源融資中,有50%來源于股權融資。所以,我國企業(以上市公司為代表)的融資順序,首先是股權融資;然后是債券融資;最后才是內源融資。
(二)我國企業融資模式的特點
我國上市公司的內源融資與外源融資結構情況大體可以反映出我國企業融資模式選擇中的以下幾個特點:
1.偏好外源融資
數據顯示,我國上市公司的融資結構中,不管公司經營狀況如何,都偏好于外源融資。外源融資比例始終在80%以上。企業內源融資能力差,比例較低。而在發達國家,企業的重要資金來源一般是保留盈余,內源融資在企業融資結構中占很高比例。如1990—1994年,美國內源融資比例高達82.8%,日本為49.3%,英國為68.3%,德國為65.5%。而同期,我國內源融資僅占30%左右,相當于日本20世紀60年代水平。
表1990—1994年企業資金來源的國際比較單位:%
資料來源:①國外數據引自斯蒂芬·A· 羅等:《公司理財》,機械工業出版社,2000年,第280頁。②中國數據引自陳春霞《企業融資方式選擇》,經濟管理出版社,2004年,第140頁。
2.偏好股權融資
在外源性融資結構中,股權融資的比例基本上大于債務融資。特別是在未分配利潤大于0的上市公司中,這一點更加明顯。股權融資占比明顯高于債務融資。而在未分配利潤小于0的上市公司中,這一現象雖不明顯,但從上市公司主觀上考察,同樣是偏好于股權融資,只是受制于我國股權融資的法律法規限制,而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債券融資。
從上市公司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的比重看,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證券市場的建設初期,股票市場剛剛成立,股權融資還未步入正軌,此時的債券融資多于股權融資。但從1996年開始,股權融資就超過了債券融資,而且兩者之比高達3:1。
3.企業融資效率低下
所謂企業融資效率就是指能夠創造企業價值的融資能力。主要從企業的融資成本、所融資金是否被有效利用以及融資給企業所帶來的收益這三個方面進行考查。實證檢驗的結果是,我國企業最為偏好的股權融資中,由于股市長期處于供不應求的稀缺型市場狀態,融資方處于相對有利地位,加上信息披露制度、市場交易制度等不健全,融資方往往能較容易地籌集資金,而且可以獲取融資收益。因此,股權融資的效率很低,融資行為成為獲取融資收益的手段,大量資金被大股東無償占用,或者在資金使用上不被重視,隨意使用,導致資金的回報率極低。
而外源性融資的另一重要模式——債務融資同樣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銀行不能很好地對融資人進行有效監督,加上銀行的市場化改革較慢,存在權責不清現象,在業務的拓展中偏好于規模效應、短期效應,降低了對融資人的篩選監督標準,致使融資效率也處于較低狀態。
三、我國企業融資優序“異象”與效率低下的原因
(一)資本市場發展的不平衡因素
我國自20世紀70年代末進行改革開放,大力發展經濟,到80年代,整個國家的經濟已經有了一定的積累,而我國商業銀行建立與發展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股票市場的建立與發展開始于20世紀90年代,企業股份制改造同樣起步于20世紀80—90年代。在這樣一種市場背景下,整個信貸市場、股票市場在90年代都成為一種稀缺型市場。在整個市場的發展中,又呈現出一種不均衡現象。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不協調,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不協調。其中以銀行為主的貨幣市場在政策的直接支持下,有了一定的發展,資產迅速壯大,銀行成為我國資金市場的主要供應者。在資本市場中,債券市場起步略早于股票市場,發展緩慢,企業債券流通性差,發行受到嚴格的限制以及存在的利率風險等多方面因素,這些因素導致在債券市場進行大規模的融資很難為廣大投資者所接受。而廣大投資者對股票投資的偏好使得股權融資相對容易,從而促使大多數上市公司選擇股權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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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薪階層;證券投資;投資策略
工薪階層是以較為固定的勞動報酬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經濟群體。寫作論文隨著收入的增加和金融市場發展的成熟,作為社會經濟群體中最大一部分的工薪階層有了投資證券的經濟條件和現實需求。因此,基于各類證券品種的特點和證券投資的風險分析,研究工薪階層的證券投資具體策略問題,對于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和工薪階層資產的增值都有較大的現實意義。
一、工薪階層證券投資的經濟條件
(一)工薪階層的收入現狀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工薪階層的收入逐年增加。據統計,2005年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增長速度超過8%,工薪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稅占個人所得稅總額的65%。以北京市為例,2004年工薪收入在7.44萬元以上的共有74.95萬人,占到工薪項目納稅人數的10.5%。“工薪階層都是低收入者”的觀念已日益被淡化。收支相抵后盈余的增加使工薪階層的抗風險能力同步增強,具備了進行證券投資的經濟條件。
(二)工薪階層的理財現狀
2005年底,我國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高達28.72萬億元,增速為18.95%,遠遠超過國內生產總值9.9%的增速,其中城鄉居民的儲蓄余額也劇增到14.11萬億元。高儲蓄的現狀直觀反映了當前工薪階層仍以儲蓄為理財的主要方式,但是儲蓄的低利率使之無法為工薪階層帶來較高的收益。大量調查表明,工薪階層已經不滿足于單一儲蓄的理財現狀。然而,工薪階層的特點使其無力進行大額的房產或實業投資,對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不熟悉、投資專業知識相對缺乏也將他們擋在證券投資的大門之外。
二、工薪階層證券投資的主要產品
工薪階層收入有限,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小,因此投資的主要目的是在確保安全性的前提下獲取一定的收益。寫作畢業論文目前,我國適宜于工薪階層證券投資的工具主要有:債券、股票、基金。
(一)債券
債券是經濟主體為籌集資金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債務憑證。按照發行主體的不同,分為政府債券(又稱國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在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上,公司債券的數量很少,金融債券多一些,最多的是國債。金融債券和國債的信用度都非常高,而金融債券主要是由機構投資者買進,因此適合于工薪階層購買的主要是國債。國債是由國家發行償付,因此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最安全的投資工具,但是收益也是各種債券中最低的。國債的發行價格和利息支付方式比較復雜,但是國債的利率也是根據銀行利率制定的,其收益率一般都要比同期的定期存款利率稍高,并且國債的利息收入是免稅的。因此國債作為個人投資的渠道,要優于定期存款。對于收入較低、抗風險能力差的工薪階層,債券的收益比較穩定,變現能力也比較強,風險不高,是一種適合工薪階層投資與儲蓄雙重目的很好的理財工具。
(二)股票
1990年l2月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開業,中國開始出現股票投資,股票投資者獲利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利用價格差;二是紅利。在現階段中國股市,個人投資的獲利渠道主要是類似賭博的利用價格差投機。按照經濟學的觀點,決定股票價格的最根本因素是市盈率,但是經常炒股的人都知道,價格和漲幅最高的股票往往和市盈率沒什么關系。現階段的中國股市還不規范,對于工薪階層來說,由于多種因素使之投資股票存在許多劣勢。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可用于研究股市的時間很少,因此,股票投資風險較大,很難把握。雖然股票投資是個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項目,但對于工薪階層來說,投資股票必須謹慎,適合于有相當的閑置資金、風險承受能力較強者。不過參與股票投資,切忌不可將絕大部分資金投資股票。
(三)基金
基金產品主要有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保本型基金三種。
股票型基金是最主要的基金產品類型,以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作為主要投資對象,其股票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總規模的40%。股票型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將大眾投資者的小額資金集中起來,寫作碩士論文投資于不同的股票組合。這種以追求資本利得和長期資本增值為投資目標的特點決定其受股票市場波動的影響較大。股票型基金在所有基金類型中風險最大,同時收益率最高,適合那些追求較高收益、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工薪階層投資者。經常炒股的工薪階層可以考慮將部分資金投向股票型基金。
債券型基金是一種以債券為主要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基金基本上屬于收益型投資基金,一般會定期派息,具有低風險且收益穩定的特點,適合于想獲得穩定收入的投資者。保本型基金是一種半開放式的基金產品,在存續期內一般不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管理該類型基金的基金公司通過擔保和穩健的投資風格,在一定的投資期間內為投資者提供本金安全的保證,同時通過其他的一些高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資,為投資者提供額外回報。在市場波動較大或市場整體低迷的情況之下,保本型基金為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同時又期望獲取高于銀行存款利息回報的中長期投資者,提供了一種低風險同時又具有升值潛力的投資工具。由于保本基金的結構和運作原理的關系,保本基金在股票市場牛市中難以跑贏大市,但它卻是熊市中的理想避險品種,適合于喜愛投資憑證式國債之類產品的投資者。
三、工薪階層證券投資的風險與原則
(一)工薪階層證券投資的風險
作為工薪階層,絕大部分收入來源于薪金,且薪金增長幅度較低。對于工薪階層來說.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只有在安全性和流動性都得到滿足的前提下,投資才是明智的。投資有風險,個人理財的各個渠道也具有風險,寫作醫學論文只是風險的特點與各種投資工具的類型有關。作為工薪階層,投資于證券市場,必須首先了解各種風險的存在。雖然各種投資品種的風險不同,但是各種投資工具具有一些共性的風險特征,包括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和經濟環境風險。
1.市場風險。任何市場中都存在風險,只是各種市場的風險特點不同。以股票市場為例,在1997年的香港金融危機中,如果沒有國際炒家的投機活動,香港股市也不會有那么史無前例的波動。雖然香港最終戰勝了國際炒家,但畢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2001年以來中國股市的低迷使無數股民損失慘重。
2.利率風險。利率是經濟發展的晴雨表,也是許多投資工具利率制定的依據,例如債券、股票、基金等。在利率較低時,債券、定期存款的利息也很低;當利率上浮后,原來那些固定利率的投資工具的利率可能低于現實利率,導致相當的損失。
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指資產的變現能力。債券、定期存款的變現能力很強,利息損失很小;股票的變現比較隨機,股價的波動比較頻繁,變現的損失也不確定,但一般變現的損失比較大;至于其他的理財工具也同樣具有一定的變現損失。
4.經濟環境風險。經濟景氣的時候,投資的收益高漲,股票、基金、部分期貨,甚至貴重金屬都會升值,但是債券就要貶值。
(二)工薪階層證券投資的原則
1.保障生活需要原則。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如家里有小孩要準備上學費用,可以預留現金以備一段時期的生活支出,如果五年后有固定的支出,可以做五年期的長期投資,例如債券、基金等。理財的收入歸根結底還要用于生活支出。
2.量力而行原則。工薪階層投資要保證資產安全,須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來選擇適宜的投資品種。對于一個高級管理人員來說,如果其家庭現時收入和長期收入預期很高,而且還有相當的一筆閑錢,那么可以考慮做投機性強風險大的項目。但對于一個普通員工來說,其家庭現時收入和長期收入都比較穩定,沒有多少閑錢,節余的錢主要用于后段的子女教育和養老醫療,那么這個人就只能謀求安全性高、收益穩定的投資項目。
3.合理規劃原則。每個人的收入是長期的,收入也是長期的。確定一段時期的財務目標可以使個人能夠積累資金,滿足將來的資金需求。
四、工薪階層證券投資的策略
(一)抓住時機。低價買進策略
“機不可失,時不再來”這句話在工薪階層證券投資中尤為重要。寫作職稱論文每一個時機的到來,都包含在政治形勢的變化、經濟發展趨勢、收入水平的升降、消費心理的變化等信息之中。因此,時機的把握需要投資者具有多方面的知識并充分發揮個人的智慧,以及高度的投資敏感性。如果時機把握不準,就會給投資人帶來很大的損失。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何時買進是關鍵的投資策略。就購進時機而言,不外乎于證券行市景氣時進場或于證券行市低迷時進場兩種情況。在證券行市景氣期,此時是短線投資的良機。投資人若想搶短錢、賺差價,便可值此即時進場。不過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投資報酬率較高,但風險也較大,原因是上述景氣指標反應到證券市場需有一段時間,況且投資人個個都會依此原則性的做法去操作,人人看漲,需求增加,可能最終落個“買高賣高”的結局。證券市場低迷時,人們深受“便宜沒好貨”價值觀念的影響,常有“追漲不追跌”的投資習慣。其實,證券行市景氣循環受周期影響,有繁榮一定有低迷,卻可能是最好的時機,關鍵在于證券市場景氣低迷時是否大膽進入,以逆向操作的方法運用時勢。
(二)分散投資。一“石”多“鳥”策略
投資與投機最大的不同在于“戒貪”。它要求投資者把資金分散在股票、債券、基金或存于銀行等多種投資渠道。對于同類型的投資品種,也要采取分期限、分產品等適當分散的策略。根據不同的變現情況,注重長短期品種的結合,在收益率有所保證的情況下,適當提高投資的流動性,進一步降低投資風險,提高變現能力。這可借鑒傳統的投資“三分法”,雖然其收益不可能大,但可以減少風險并獲得相應的經濟收入。
(三)深入研究。領先一步策略
個人投資想盈多虧少,就必須在審時度勢、捕捉商機上高人一籌。很多人風潮一起就很快跟隨追漲,當然可能賺上一筆。但想大賺一筆,就必須主動先人一步尋找信息,挖掘商機,并對此作出科學合理的分析與判斷,才有可能使自己在投資市場的搏殺中處于主動地位。
(四)高低組合。成本平均策略
工薪階層投資者在將現金投資為有價證券時。通常總是按照預定的計劃根據不同的價格分批地進行,以備不測時攤低成本,從而規避一次性投入可能帶來的較大風險。如果在證券投資中投入了未來有既定用途的資金,則更應傾向于風險較小證券的投資,如國庫券等。
(五)按需而變,時間分散化策略
根據投資有價證券的風險將隨著投資期限的延長而提高的原理,建議工薪階層在年輕時家庭收入較少、消費支出水平普遍高于經濟收入水平時,由于風險承受能力也較強,可以考慮進攻型的理財策略,比如將其資產組合中的較大比重投資于股票;而隨著年齡的增長將股票的投資比重逐步減少,主要購買各項平衡型基金或其他較為穩定型基金,并加重債券投資的比重;到老年階段,應該以投資收益有底線保證的國債為主,盡量少選風險大的激進型證券,以避免養老費用的損失。
(六)委托理財。借“雞”生“蛋策略
如果有比較可靠的富有投資經驗的合資伙伴,也可以嘗試將資金托付于其進行投資。現在全世界投資渠道、投資工具越來越多樣化,多種信息收集做到準確、及時、全面將更加困難,收集成本也越來越高,因此個人投資在市場上很難立于不敗之地。因此,委托他人進行投資,或購買受益憑證,或給建共同基金,也是投資成功的一種策略。
(七)理性審視。風險轉移策略
對風險大、收益高的項目,不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可向負責該項目的富有實力的投資方進行投資,讓出部分收益,轉移投資風險。寫作工作總結如通過申購投資基金的辦法,可將部分投資風險轉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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