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服務管理工作范文
時間:2023-03-27 17:18:1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少數民族服務管理工作,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我鄉是一個漢、藏、彝等多民族雜居的少數民族待遇縣,少數民族人口眾多,民族氛圍濃厚,能否讓多民族共融,直接關系到我縣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開展少數民族服務管理體系建設,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建共建、共享、共融的民族團結平臺,實現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是營造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新型民族關系的重要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依托鄉、村的大調解體系,大營、片馬、然莫、萬坪村成立調解小組,調解組長由各村村主任擔任,成員由各村具有一定群眾威信和調解能力的少數民族組干部或村干部組成。通過少數民族調解隊伍的成立,我縣形成少數民族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網絡,在縣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鄉鎮在民宗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明確分工,齊抓共管,形成合力,搭建少數民族社會矛盾基層化解平臺,積極有效化解民族矛盾糾紛。落實經費,完善制度,責任到人。確保少數民族服務管理體系“有牌子,有隊伍,有制度,有經費”,努力做到組織領導到位,規章制度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確保工作有序開展。
(二)強化機制建設,確保工作落實。
工作領導小組認真履行職能,進一步完善民族工作綜合協調,營造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少數民族服務管理體系建設各項工作機制,確保工作有力落實。
(三)健全考核機制,加強監督檢查。
建立健全鄉、村(社區)兩級少數民族服務管理體系建設工作目標責任制,鄉黨委政府強化監督檢查職能,加強對社區少數民族服務管理體系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構建兩個平臺,建立兩支隊伍。
開展少數民族服務管理體系建設,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切實提高政府服務管理水平,針對少數民族群眾的特殊困難和需要,積極給予引導和幫助。為此,我鄉以“構建兩個平臺,建立兩支隊伍”為核心開展工作。
(一)構建少數民族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少數民族公共服務隊伍。
在兩個試點鄉成立了專門的少數民族公共服務隊伍,成立服務站,重點在社會保障、勞動就業、職業培訓、子女入學、醫療救助、法律援助、文化交流、權益保障、特殊需要等方面給予引導和幫助,為少數民族群眾提供服務,讓少數民族群眾切實感受黨和政府的溫暖關懷。
1、鄉政府以鄉政務服務中心為依托,建立“鄉少數民族服務中心”。
搭建與統戰、政務中心、民政、工商、計生、教育、衛生、文化、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青婦、公檢法司等部門的協作機制,幫助解決少數民族群眾的困難和問題。
2、在村(社區),以村(社區)活動室為依托,建立“社區少數民族服務站”、“社區民族之家”,把民族工作納入社區工作范圍,增強社區民族事務服務能力。
“服務站”、“民族之家”由支部書記負總責,村長負責具體工作,準確掌握村(社區)少數民族定居、暫居和流動人員的基本情況,建立社區少數民族臺帳,在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群眾的基礎上,從勞動就業、子女入學、權益保障、法律援助、節慶、飲食、喪葬等方面做好正確引導和服務工作。
篇2
剛剛圓滿閉幕的全國城市民族工作會議,是把握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給民族工作帶來的新機遇新挑戰,在新世紀新階段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賈慶林主席作出的重要批示、回良玉副總理發表的重要講話,深刻闡述、深入分析和全面部署了城市民族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的城市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會議期間的考察和交流,系統總結和集中展示了近年來我國城市民族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這次會議,成為我國城市民族工作的新起點,標志著我國城市民族工作踏上了新征程。
改革開放后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越來越多的少數民族從農村進入城市、從中小城市進入大城市、從邊疆內地進入沿海城市學習、工作和生活,越來越多的漢族和其他民族的務工經商人員從內地進入民族地區城鎮。這是繁榮城市經濟、增強城市活力的好事,是改變民族地區面貌、提高少數民族群眾素質的佳事,是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多民族國家增強凝聚力、走向現代化的必經階段,是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民族分布更加廣泛,城市民族構成更加多元,各民族交流交往日益加深。民族關系已日益成為全社會范圍的關系,滲透到社會特別是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否處理好城鎮化進程中的民族問題,做好新形勢下的城市民族工作,成為一項事關我國民族工作全局和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工作,成為衡量全國民族工作部門和廣大民族工作者能力水平的重要標志。
與此同時,一些地方對城市民族問題的特殊性、復雜性和城市民族工作的極端重要性認識不夠,思想認識不適應;有的地方城市民族工作力量不夠,工作體制機制不健全,基層基礎不適應;一些干部對黨的民族政策理解不深,對出現的問題不會管、不敢管、不愿管,能力素質不適應。這些都凸顯了當前我國城市民族工作無論在工作理念、工作模式以及工作方法上,與新形勢新要求、與人民群眾的新期待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城市民族工作要堅持以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為主題,以促進城市科學發展、社會和諧為目標,以保障城市少數民族平等權益為核心,以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健全體制機制為保障,不斷提高正確處理城市民族問題的能力和水平,努力開創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新局面。
做好新形勢下的城市民族工作,必須進一步依法保障少數民族群眾的合法權益。要把切實保障少數民族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城市民族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把民族政策體現和落實在各項具體工作中。要在解決民生問題時充分考慮少數民族的特點和實際困難,履行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職能時對各民族群眾一視同仁。要加強對服務行業和生產經營管理者的教育和管理,堅決防止在勞動用工、生產、經營、服務等環節出現歧視少數民族群眾、損害民族團結的問題。同時,還要注意處理好保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與依法辦事的關系。
做好新形勢下的城市民族工作,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要更新服務管理理念和方式,切實幫助外來務工經商少數民族群眾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要加強城市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原籍地相關部門的聯系,逐步擴大少數民族勞務人員有序輸出規模,共同做好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引導各民族成員增強法制觀念,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不論涉及哪個民族的成員,都要堅持依法處理。
做好新形勢下的城市民族工作,必須進一步加強社區民族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基層、夯實基礎,不斷加強和改進社區民族工作。要充分發揮社區貼近群眾、聯系群眾的特殊優勢,把民族工作融入社區建設,把社區建設成為各族群眾安居樂業的幸福家園。要充分利用社區平臺,積極創新載體,引導組織社會力量為少數民族群眾服務,努力形成共同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強大合力。
做好新形勢下的城市民族工作,必須進一步提高預防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糾紛的能力水平。要建立和完善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排查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問題的發生。要完善涉及民族因素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善后總體預案,為化解矛盾糾紛提供機制保障。要嚴格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是什么問題就按什么問題處理,還要講究方法、妥善處置,努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篇3
關鍵詞:成都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社會管理
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是指不具備城市戶籍,但又在城市居住并從事各種經濟、文化活動的少數民族人口。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長期生活在內地和西部邊遠地區的少數民族人民受到外界信息的影響,逐步走向開放,通過務工、經商、學習、旅游等方式向城市流動,這樣就形成了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成都市是四川省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據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成都市少數民族人口為126939人,占0.9%,比重較上一次人口普查增加了0.36%。成都市區共有55個少數民族,其中萬人以上的有回族、藏族,人口在萬人以下、千人以上的有滿、羌、蒙古、土家、彝、苗、壯、朝鮮等8個民族,每年有近400萬人次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從總體看,今后仍會有。
隨著大量少數民族人口進入成都,成都市的人口民族多樣性越來越復雜,與此同時相應的服務管理工作也要跟上。因為遠離牧區或者農村的這些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進入城市,在給城市帶來活力的同時,也會給城市管理帶來新的挑戰。
一、成都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對社會管理與服務帶來的挑戰
1、居住管理的分散性。成都市少數民族居住格局經調查分析,主要有四種情況:一是單位集體購房。這是各個少數民族地區的單位、機構、企業團體紛在成都設立機構分配住房然后形成以單位為中心的居住格局形式,這種是由單位出面管理的模式。二是分散購房定居。這種商品房式的社區模式形成了多元化社區類型的居住格局,這種是社區管理的模式。三是以經商為主租住房屋的模式。其典代表是成都市漿洗街及武侯橫街,這里主要是經營少數民族用品的商戶,這些商家和服務人員大部分租住當地房屋。四是無業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非定居的聚居。這些無暫住證、無合法職業、無固定住所的流動人口他們主要聚集在天府立交橋和火車南站一帶,這些人自發聚居成群,對于成都市的社會治安、城市管理、民族關系和工作都產生了很大影響。
2、民族文化和的差異性。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適應城市生活經歷著從少數民族文化到向主體民族主流文化的適應,以及從少數民族語言文化到漢語言文化的適應。在這樣的文化跨越中,各個民族交往時,會自然感覺到自己的民族屬性和民族意識,這種文化之間的差異性激發的矛盾容易引發。
少數民族群眾很多都有自己的,他們通常會通過定期的宗教儀式來寄托情感、表達虔誠。但是在漢族聚居區,一般是非主流文化部分,所以對于為少數民族提供固定場所過宗教生活的部分有所欠缺。少數民族中,有很多觀念與城市文化有相悖的部分。在城市社會中,這些很容易導致民族流動人口的心理抵觸,和排斥,甚至會厭棄城市化生活,這樣不利于群體穩定。因此如何實現傳統向現代城市文明的轉變,即有其本身的文化意義同時也具有現實的社會意義。
3、心理上的不適應性。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比一般性的流動人口還面臨著異族評判標準的問題,異樣生存環境檢驗的難題。這需要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正確認識自身民族屬性特點這樣才能在新環境下獲得真正的內心基點。此外,跨文化的心理適應容易產生歸屬感缺失。經過排斥、學習、吸收與整合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會最終實現對城市的心理適應和文化認同,一旦出現文化沖突、文化震撼就容易導致心理歸屬感缺失。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心理歸屬感的缺失,既是個體心理層面不適應的結果與表現,而且帶有整體社會結構與社會文化變遷的痕跡。
二、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社會管理與服務的策略
1、依托社區進行管理,將防范式管理轉變為服務式管理。根據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居住格局,和城市社區的規劃格局,無論是單位集體購房居住、分散的購買商品房、或者經商租房現在都會隸屬于某一管轄社區,所以社區成了成都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管理的直接實施單位。社區是共同生活的鄰里空間,社區化的好處是既能夠保留地域共同體的生活性特征,又同時可以落實城市社會的規則。利用社區對成都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進行管理需要,一方面要強化社區內居民的民族平等意識,認真宣傳和落實我國的民族政策。另一方面,要宣傳城市管理的基本規定,通過對社區內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教育、培訓、保障等項目的服務,引導和規范他們的行為,同時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增強各民族群眾的包容度的同時也強化法制觀念增強了他們的法律意識。這樣可以逐步幫助他們的心理適應增加他們對城市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此外,社區本身要強化自己的管理能力,要嚴格規范社區內的衛生治安人口等方面的管理。因此,依托社區進行管理比依靠行政力量進行管理更加具備親和力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加強,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與城市社區的聯系,也有利于不同民族之間的相互交往,使民族關系更加的和諧。
2、完善民族工作的法律,妥善處理沖突和矛盾。由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大量持續的進入城市,民族的多樣性勢必引發許多矛盾和沖突,這就需要國家制定詳備的法律法規來指導城市民族的管理工作。1993年頒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是我國已有的一套城市民族工作實施法規,我們應該以此作為處理民族工作的依據,同時結合成都市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來維護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同時對于民族間的各種沖突與矛盾,要相關部門負責人要第一時間妥善處理,既不能因為少數民族的“政策優惠”而實息事寧人也不能因為其是少數民族而粗暴執法,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說服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促進民族團結。
3、加強宣傳教育,轉變市民的民族性觀念。利用媒體和網絡的導向,對社會市民宣傳正確的民族政策、民族知識和民族理論,樹立正確的民族觀,尊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和他們的風俗習慣,生活方式以及。營造社會成員之間互幫互助,和睦相處的氛圍,讓少數民族的相關知識教育滲透到每個階層每個社區和每個居民,從思想上到行動上不再盲目排斥少數民族流動人口。
4、加強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文化教育,提高其綜合素質。文化水平的高低差異性會影響他們的社會化融入和社會的管理的難易。多數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都是處于經濟方面的考慮或是對知識和技能的向往,才走出民族原住地來到大城市生活就業。他們不僅希望在大城市里能夠學到更多的知識和技能,也期望在大城市里子女能獲得更多更好教育機會。然而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由于原來知識水平的限制就業渠道較窄,除了自己經商大多從事基層勞動崗位。所以政府部門應該大力發展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教育事業,開放城市的教育資源,這樣不僅可以提高他們的文化水平和綜合素質,增加對城市新生活的理解和民族多樣性以及民族文化的理解與認同,而且可以增加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就業獲得更多的發展機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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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新模式的圖書館結構能夠有效加強西部文化交流
1.西部文化發展受到文化交流方式屏障的阻礙
文化作為新時期的一種非物質的社會財富,由于其內在的影響范圍和深遠的精神韻味從被人們發現之時,便有著巨大的影響力,得到各階層的認可和關注。從傳統角度講,繪畫、雕刻、書法等都是文化價值的直接體現,從現代角度來說,語言、技巧乃至不為人知的知識等等都有著潛在的文化價值。文化資源有著技術、知識、價值等方面特點,文化資源又受著傳播和交流因素的影響。西部作為中國歷來發展緩慢并且文化不發達的地區,受地域、時間和環境的影響一直無法挖掘其文化內部的真正價值,甚至一些具有巨大歷史、經濟價值的文化已經流失,一些文化也處在即將沒落的邊緣。從整體來看西部文化發展落后的現狀是由不不重視文化建設、忽略精神財富所造成的,但是從細節來看,西部文化發展受到限制的原因是文化交流和溝通手段的落后。西部優秀的文化內容和體系無法得到外界的認可和了解,同時外界的文化產業理念也無法輸入到西部社會中,無法與本地文化相容,長久下來西部文化越顯落后,人們對于這些看似貧瘠卻蘊含豐富知識的文化嗤之以鼻,從而導致文化發展的沒落。由上可見,西部文化自身模式并沒有問題,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地域性文化需要進行一部分的改良以便適應當前時代的文化需要,而文化交流是維持文化新鮮度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強西部文化知識交流是發展西部文化的重要舉措。
2.高交互的數字化圖書館模式是解決文化地域限制的關鍵
每一次技術的革新都是對文化傳播方式的一次促進,交互式數字化圖書館的出現讓不同區域的知識實時進行傳輸和整合,這種傳播方式有效提高了文化交流范圍,減小了地域限制帶來的影響。傳統的圖書館中雖然存儲了大量的書籍,但是由于圖書館不能移動和過度的密集的特點,絕大部分的邊遠西部人民無法享受到獲得知識帶來的愉悅感。而交互式數字化圖書館的出現令現代化圖書館無視距離的遠近進行知識的傳輸,人們可以利用各類的移動終端獲取知識,不用“跋山涉水”辛辛苦苦的到圖書館中進行知識的學習。數字化圖書館的出現讓人們了解到更多的外界知識,并且有效的解決了知識普及度的問題。對于那些求知若渴的人們,交互數字化圖書館不僅提供了海量的知識和問題解決的方案,同時他們還能夠與具有豐富知識的專家和學者進行交流,動態的了解到當前學習的狀況。
交互的數字化圖書館在讓人們享受到便利閱讀的同時,還能夠與保存西部特有知識的傳人進行聯系,將他們特有的知識體系記錄到圖書館的數據庫中,防止獨特文化的消失,并且與現代文化進行結合,圖書館成為文化進一步傳播的橋梁。交互式數字化圖書館即方便了知識的閱讀,又保護了知識的傳承,一舉兩得而又意義深遠。
二、圖書館加強溝通的渠道
1.落實構建圖書館數字網絡計劃,提升數字化文化交流普及度
數字圖書館網絡的建設無法一蹴而就,需要讓圖書館點,帶動數字網絡線的建設,最后形成區域性的數字網絡。數字圖書館網絡首先需要建設的是以圖書館為中心,擴散式分布的網絡結構,然后是進行網絡擴散與拓撲加強區域間的聯系。第一,完成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區域級的架構。數字化圖書館需要大量的服務器和網絡設備維持正常的知識存儲和用戶調配的工作,因此數字圖書館內部要有完善安全保護裝置,譬如滅火系統、安全監測系統等,并且考慮到存儲內容的增加和可維護性,設計通用性較高的硬件節點是必不可少的。供電系統中融入UPS防止斷電產生的資料損失和設備損壞,建設良好散熱性的空調機房,保持室內的良好工作環境。建設多層網絡結構,已完成不同的網絡工作需求,設計符合操作習慣的網站和移動終端應用,方便整體信息的交互和采集。最后創建符合圖書館應用實際的數字圖書館系統,方便管理、調配等等各個方面的工作。第二,圖書館支持系統的開發和構建,作為最重要的圖書館RFID系統,它實現了圖書資源的無人管理,能夠自動的完成傳統圖書館所需要的“讀者借閱、還書、圖書自動精簡、安全防盜”等等工作,這極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工作的準確度。圖書館外部交互系統的開發也是數字化重要的一環,它需要記錄當前網絡登錄者,根據他們的喜好進行書籍的整理和推薦,并且有時時的專家能夠解決他們遇到的問題,提高網絡鏈接的快捷度,如果出現不能解決的問題,外部系統能夠與文化管理工作者聯系從而解決問題。第三,在區域化建設的基礎上,實現西部圖書館資源、功能、管理等方面的互聯。區域化的圖書館之間的互聯和與總圖書館的連接,再結合總圖書館的拓撲形成覆蓋整個西部的文化交流網絡,同時進行平臺和文化的整合,將一些小型的知識文化網站融入到整個網絡中,形成文化知識遍地開花的新形勢。
2.實施 “文圖兩館”總分館制,使圖書館服務更具有靈活性
“文圖兩館總分館制”是指由同一個建設主體資助、同一個主管機構管理的“文圖兩館”集群,其中一個館處于核心地位作為總館,其他館處于從屬地位作為分館;分館在行政上隸屬于總館,或與總館一起隸屬于同一個主管部門,在業務上接受總館管理。這種新型的文化管理模式大大的促進了文化館和圖書館之間的交流,將以前松散的“文圖兩館”結構變得更加緊密,同時有效的杜絕了館與館之間的文化摩擦和調度問題。在西部文化交流發揚建設中,“文圖兩館總分館制”更不能或缺,它能夠有效的提升文化和知識的傳播效率,加強各級文化管理部門的合作力度。西部文化圖書館資源匱乏,并且往往各自為政,這會對網絡一體化數字團書館建設造成阻礙,而“文圖兩館總分館制”進程的推進能夠有效的加強各區域圖書館的合作力度,并且總分館制度能夠實現文圖館的統一調度,極大的增強了文圖兩館知識和文化的相容率,進一步提高了文化影響的時效性。這種文圖館管理制度,使圖書館服務更具有多樣性,并且極大提高了文圖館整體蘊含的文化知識量,同時統一的人員編制、統一的管理服務、統一的績效考核讓圖書館管理更加規范化,防止文圖館內部的資源消耗,為文化的傳播和知識的傳遞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三、公共文化服務監測及評估機制是高效率服務的保障
公共評估機制被引入文化領域,是對文化環境和收益的有效管理,并且是監督有關部門進行文化改革建設和提高的有效工具。現階段我國已經組建了專業的文化績效部門進行相關經濟和文化內容的評估,于此同時專業的績效結果還指導了一部分規范和制度的建設。針對圖書館的文化服務管理能夠有效的加強我國文化傳媒方面管理與監督的缺失,同時多元化的評估主體和多角度的評估視角能夠進一步提升西部圖書館的文化建設力度,推動數字化和現代化進程的進一步加速。
圖書館文化的承載在精神是以一種無法估量的文化財富,同時其間接的影響著社會輿論導向和社會未來發展的方向,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對于民族向心力有著一定的促進作用。公共文化服務檢測及評估是衡量圖書館工作進行狀況以及文化傳播程度的良好手段,能夠及時的反應當前公共文化的追求和價值取向。圖書館建設最終目的是讓中國公民享受到文化福利,并且讓先進思想流傳后世,但是在建設和實施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偏差,如果在長時間內沒有解決,那么會對部分人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文化檢測以及評估機制的開展極大的避免了以上問題的發生,這有效保證了文化傳播的高效性和準確性。
四、圖書館擴大文化交流范圍有著傳承少數民族文化的現實意義
圖書館在保護少數民族文化方面有著明顯的優勢,少數民族地區有著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和絢麗燦爛的文明,他們不論是宗教、語言、風俗都有著自己獨特的一面,在歷史典籍中均有所記載。圖書館本就是以記錄歷史事件、傳承社會文化為主旨而存在的文化場所,因此圖書館的建設和改革都會對少數民族文化的流傳和后世對民族文化的理解起到重要的影響。圖書館文化交流范圍的擴大有著如下的優點:第一,圖書館藏有非常豐富的資料,非常有利于民族文化的整理和分析。圖書館通過對收集到的少數民族文化進行整理和細節化處理,去偽存真,把復雜繁多的民族文化加工成易于民眾理解的資料,并且記錄在冊讓這些文化得以長久的保存;第二,圖書館存在著大量的高文化素養的文化工作者,他們掌握著不同的學科知識,通過多種知識的結合,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少數民族的知識,并且應用最新的知識處理和搜集文化手段,從而有效的提升了文化綜合影響力;第三,圖書館擁有著廣泛的閱讀群體,并且在數字化圖書館大行其道的今天,圖書館中的知識被社會各個階層的人所使用。眾多的讀者能夠形成文化傳承的群體,這樣少數民族文化就能夠植根于大眾腦海中。
篇5
閘北區人大常委會,一直將調查研究作為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審議、視察檢查的基礎性工作,不斷強化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的針對性,提高依法履職的實效性。2012年,區人大常委會各工委、各街道(鎮)人大代表聯絡室緊緊圍繞區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和人大常委會調研工作實施意見,認真組織并扎實開展多層面的調查研究,取得顯著成效。
一、圍繞大局精心選題,實現“兩個聚焦”。所謂調查研究是謀事之基和成事之道,主要是指調查研究具有決策咨詢價值。近年來,閘北區人大黨組每年都按照區委的部署,集中力量開展專題(重點)調研工作,為閘北科學發展提供決策咨詢;區人大常委也廣泛開展調研,為人大履職等提供扎實基礎。
一是聚焦“創新驅動,轉型發展”。2010年,國家發改委確定了上海市閘北區等37個國家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區,昭示著全國和上海現代服務業發展進入新的起點。2012年,區人大常委會黨組組織區發改委、商務委、財政局、稅務局、國資委、科委、投促中心等部門,集中力量開展了《加大創新轉型力度,打造閘北現代服務業品牌》專題調查研究。
二是聚焦“兩重點一底線”工作重點。《2012年度閘北區人大常委會調研工作實施意見》提出:要緊密圍繞區委“兩重點一底線”工作要求,聚焦人大依法履職、經濟轉型發展、民生持續改善、社會管理創新等重點和熱點領域選擇課題,開展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本年度,區人大常委會各工委、各街道(鎮)人大代表聯絡室共立項15項課題,涉及經濟建設、城市建設、民生改善、社會管理、司法改革、人大工作等多個領域。
二、調研要管用有效,提出建議注重前瞻性、探索性和創新性。曾指出,調研工作一定要保持求真務實的作風,努力在求實、求細、求準、求效上下功夫。對針對調研的重要指示精神,閘北區人大深入貫徹。
一是提出前瞻性、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建議。《加大創新轉型力度,打造閘北現代服務業品牌》專題調查研究,堅持立足區情,開放調研,求真務實,全面系統總結了我區老工業城區創新驅動,轉型發展,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必須凝聚科學發展共識、必須謀定創新發展戰略、必須聚焦產業發展重點、必須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基本經驗,深入分析了我區現代服務業發展所面臨的國內外經濟轉型大勢、政策環境不斷完善優化、區域經濟快速增長等歷史性機遇,以及在產業結構調整、管理體制機制、產業載體建設、產業領軍人才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在總結經驗和剖析現狀基礎上,調研報告著眼創新轉型,打造閘北現代服務業品牌,進一步提出了五個方面共十七條具有前瞻性、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建議:要創新驅動,堅持跨越發展,實施“南高中繁北產業”戰略;要理順機制,增強發展活力,提升閘北創新轉型影響力;要規劃引領,加大調整力度,大力發展重點產業和新興戰略產業;要多措并舉,推動人才聚集,發揮人才第一資源優勢;要優化環境,提升服務水平,塑造閘北“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新形象等。這一專題調研成果為區委、區政府決策提供了參謀咨詢,也為全市“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提供了積極借鑒。
二是針對難點熱點提出探索性建議。譬如,在經濟建設方面,財政經濟工委在《關于我區“營改增”試點工作情況調研報告》中,對我區“營改增”試點工作推進情況進行了深入調研,分析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并從制定措施、完善制度、降低稅率、加強監督角度提出針對性建議。在民生改善方面,城建環保工委《我區拆違工作的調研與思考》的調研,針對拆違工作中存在的源頭發現力度尚需提高、行政強制法實施后面臨新情況以及人員結構等問題,從體制機制、服務及宣傳等角度提出針對性建議;天目西路街道、北站街道代表聯絡室聚焦舊區改造,全面總結舊區改造工作經驗,就如何發揮街道作用,全力配合推進舊區改造獻計獻策;寶山路街道代表聯絡室聚焦社區獨居老人養老問題,就如何完善社區獨居老人養老服務機制提出針對性建議。在社會管理創新方面,僑民宗工委開展了《加強社會管理創新,切實做好本區來滬少數民族的服務與引導》調研,全面匯總分析本區來滬少數民族基本情況,總結反思了來滬少數民族服務管理工作的主要成效及問題;大寧路街道代表聯絡室聚焦社區管理創新,針對本社區網絡體系建設情況進行了系統的調查研究。在司法改革方面,內務司法工委全面總結了區檢察機關貫徹落實《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的基本情況,并就進一步加強法律監督工作提出建議。在社會事業發展方面,教科文衛工委針對我區體教結合發展實際,在總結實踐經驗、剖析瓶頸問題基礎上,提出了解決制約我區體教結合工作發展因素的對策。另外,彭浦鎮、芷江西路街道代表聯絡室則結合社區實際,發揮社區優勢,分別圍繞“中繁”發展規劃和矛盾源頭化解進行了綜合性調查研究。
三是為加強改進人大工作提供創新性建議。各工委、各街道(鎮)聯絡室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特點,立足創新突破,務求調研“講實情,說實話,出實招”。比如,著眼于加強和改進區人大常委會工作,人事代表工委以我區街鎮人大代表聯絡室建設為主題,全面總結分析代表聯絡室建設實踐中的經驗與不足,提出要推進“三落實”進一步到位,加強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和創造性開展工作,增強工作實效。臨汾路街道和共和新路街道代表聯絡室分別以發揮人大代表在創新社會管理以及聯系選民工作中的作用為主題開展了深入調研,對如何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主體作用,創新社區管理工作以及進一步提高人大代表聯系選民工作有效性進行了積極思考與探索。彭浦新村街道代表聯絡室也從民生改善的角度就進一步發揮人大代表積極作用,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提出對策建議。
三、開拓創新,不斷提高調研工作水平。人大調研工作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針對性和實踐性,調查研究的水平直接決定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履職水平,對提高人大常委會審議質量,作出正確的決議、決定,依法對“一府兩院”實施有效監督具有重要的作用。2012年度閘北區人大系統調研工作,從黨組專題調研到各工委和街道(鎮)年度調研,堅持開拓創新,統籌兼顧,集中體現了“領導牽頭”和“一全三有”工作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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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醫院 保潔服務 外包管理
隨著醫院發展和醫療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醫院后勤服務體系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保潔服務是醫院重要的服務項目之一,也是影響醫院形象和管理水平的因素之一。
自2005年起,新疆地區大型三甲醫院保潔管理模式先后經歷了由內部管理、單獨核算管理、外包管理的探索管理階段。從2012年調研新疆烏魯木齊市六家大型醫院關于保潔管理的報告顯示,烏魯木齊除一家醫院采用內部管理以外,其他5家單位均采取外包管理形式,并設置了監管部門,專門負責保潔外包服務的管理與協調。根據醫院總體規劃的安排,各大醫院設置的外包監管部門有所不同,歸納起來有兩種:一是劃歸護理部監管,將保潔任務攤派到各護理單元;二是劃歸后勤部門監管,專人負責質控檢查。下面將具體探討新疆烏魯木齊地區三甲綜合醫院保潔外包服務管理,醫院保潔服務的影響因素、外包決策、監管機制、監管方法、服務評價等內容。
一、新疆地區醫院保潔外包的必要性
新疆地區保潔服務的特殊性體現在地域特殊性、行業服務環境特殊性和服務對象的特殊性。新疆是一個多民族群眾聚居地,經濟文化和生活水平相對較低,從事保潔行業的多為文化程度較低的人群,其中少數民族居多。而醫院環境的特殊性要求醫院保潔必須區別于常規家政服務保潔,在一定程度上更為嚴格和程式化。這也決定了醫院保潔工作首先應保證醫院的院感要求。再者,保潔服務是一項深入細致的工作。患者是特殊的群體,在保潔工作中不僅需要保證衛生質量,還要考慮患者的便利和健康,所以提供安全的保潔服務是醫院保潔服務的必然趨勢。另外,醫務工作者也屬于特殊人群,治療室、手術室等重要部位的保潔工作必須在正常開展工作前完成,嚴禁交叉感染和污潔不分現象發生。
隨著科學技術進步,現代化的保潔清洗專業設備、清洗用具、清洗試劑等應用而生。醫院傳統意義上的清潔模式已無法適應建筑材料更新、設備更新等相應產生的保潔任務。
基于上述因素,醫院保潔內部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勞動成本高、人員隊伍不穩定、管理成本高、保潔技術不專業等諸多問題,實行外包服務是勢在所趨,可以集中力量攻堅核心醫療護理服務管理,降低其他非核心服務上各種投入,節省大量的人力、時間和金錢成本,并能實現專業保潔服務公司與醫院的雙贏。
二、醫院保潔外包服務管理
做好外包服務管理分為以下幾步——
第一步確定外包公司。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文件,服務類項目年費超過60萬元的,須通過政府招標,一般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招標前的準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醫院承擔的保潔費用包括保潔員工的工資(含社保)、保潔低值物耗及大型保潔設備費用、管理費及稅費。
第二步簽訂承包服務合同。合同中需明確規定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內容、保潔質量標準和質量考核管理辦法。
第三步建立保潔監督管理機制。一般而言,保潔涉及面大,接觸范圍廣,與臨床護理、院感、后勤、醫院患者息息相關。據此,不能單純的由一個部門去實現保潔服務監管。為規避單獨部門進行管理的各種弊端,醫院應多維度進行監督管理,各部門之間相互合作、相互配合。
第四步制定保潔工作的質量標準。保潔質量標準盡可能量化、便于質控檢查和統計,主要包括保潔工作質量、安全防護、物料配置、保潔員勞動紀律及儀容儀表要求等內容。保潔工作是一個動態過程,建議使用百分考核制,設定保潔合格分數線,對綜合滿意度超過合格分數線的,給予獎勵;對于低于合格分數線的進行處罰。
第五步嚴格執行質控考核標準。根據醫院院感規定和保潔工作質量標準,進行質控檢查。質控檢查是質控評分考核的基礎,應該盡量的科學合理。勤查、勤督促是保潔工作質量得以維持的基礎。
第六步適時修訂保潔合同,持續改進。保潔工作常常因為建筑布局改變、功能調整、基礎設施配置改變、保潔需求改變等需要適時進行調整、修訂。
三、保潔外包服務質量的重要影響因素
(一)保潔員的配置
根據1978年衛生部頒發的《綜合醫院組織編制原則實行草案》規定,普通病房按照20床至25床設置1名保潔員。假如醫院編制床位數為2800張床位,需配置保潔員112人,領班10人,經理1人,共計123人。保潔承包公司要確保日常清潔、消毒、重點部位保潔、專項保潔及日常巡視保潔等工作的完善。有些還要完成與各類創建活動相適應的試點示范科室的保潔要求,保潔服務的壓力日趨增加,也是新的挑戰。
(二)保潔員的素養和技能
一名有素養的保潔員,他能融入醫院文化,及時反饋保潔片區基礎設施的狀況,隨手關燈、主動關心醫院的后勤相關工作。培養并留住一名熟練技能的保潔員,是保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潔公司長期追求的目標之一。
(三)保潔培訓
保潔培訓主要是根據被服務方的需要,對保潔員進行包括清潔方法、消毒技術、預防院內感染、保潔要求、職業道德、儀容儀表等一系列的培訓。培訓是提高職工技能,培養有素養保潔員的主要途徑。
(四)保潔流程
醫院保潔根據功能科室不同,流程操作各有不同。區域保潔大體上要滿足先潔凈后污物的要求,毛巾、抹布符合一桌一巾的要求,拖把分區使用、專用專放、標識明確,使用時必須符合清潔、消毒、懸掛、通風晾干的步驟;每日保潔必須保證與醫療工作順序相配套的保潔流程開展保潔工作。確定保潔流程,使之規范合理的應用到保潔工作中,將大大提高保潔人力耗費和物耗成本。
(五)病員量
病員量多少決定了病患陪護、家屬的數量,人流量大時,保潔工作相對繁重和薄弱。在春季患者高峰期,需要及時協調保潔公司設置機動人員,以便應急處理突發狀況。
(六)保潔公司管理水平
管理水平主要體現在對培訓、員工紀律、操作規范、儀容儀表、技術和物耗支持、人性化管理及福利待遇等多方面。一個好的服務企業,可以降低醫院對保潔方面的投入和管理成本。
(七)勞動力飽和度
勞動力飽和度決定了市場勞動力的充裕性,對保潔公司而言,沒有勞動力,就意味著無法完成服務。勞動力市場飽和度高,保潔公司就享有穩定的低人力成本支出,招聘費用、時間耗費、高價工費用等降低,利潤增加,從而減輕保潔人員工作量,提供更好的服務。
四、保潔外包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及應對措施
(一)保潔崗位人員配置不足,流動性大
新疆地區每年都會出現季節性的保潔用工荒,集中體現在棉花、水果等經濟作物成熟采摘期、古爾邦節、肉孜節期間,相對而言,冬季天氣寒冷,室內保潔作業可以保證相對穩定的收入,是保潔員配置的充裕期。
作為醫院而言,委托服務意味著保潔服務質量和服務費用的關系。對于保潔公司內部管理及人員配置等具體細節,實際上很難進行控制和管理。畢竟在服務公司來說,企業最終追求的還是利潤。建立和培養長期合作的誠信單位,是醫院保潔質量穩步發展和提高的有效途徑。
另外,保潔崗位待遇偏低,流動性大。為解決高流動性問題,保證服務質量,可以從兩方面加強管理。一是,醫院保潔采取多角度激勵措施,有利于維護保潔隊伍穩定。如護理單元保潔與護理質量掛鉤,保潔質量達標的,進行科室獎勵。二是利用PDCA循環檢查法,加強巡視管理。醫院保潔監管工作采用PDCA方法,使保潔公司也對逐漸形成有計劃、有實施、有反饋、有整改的管理模式。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醫院保潔制定工作計劃。
在保證人員穩定性,提高保潔工作質量的目標下,五維管理在保潔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醫院保潔的五維管理主要是指醫院保潔公司、護理單元、院感、后勤質控部門、醫院患者五個層面的監督檢查。小規模醫院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簡化。保潔公司負責醫院各個單元的具體保潔管理工作;護理單元負責對一線保潔工作進行監督反饋和評價;院感部門負責對床單位終末處理及消毒工作進行質控督導;患者通過自身感知整體服務對醫院保潔工作做出評價反饋,由醫院對門診、病房及出院患者進行滿意度獲得,后勤質控部門負責每日對醫院保潔質量進行檢查評價,定期收取臨床科室質控評分和醫院滿意度評價數據,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解決、并進行保潔工作最終評價和費用結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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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殯葬管理遵循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土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的方針。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殯葬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與殯葬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化;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化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化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在實行火化的地區,國家提倡和鼓勵以少占或者不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改革工作的領導,制定本行政區域殯葬改革工作的總體規劃,把殯葬改革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國家提倡和鼓勵以深埋遺體、不留墳頭的方式處理遺體。
第六條國家尊重少數民族的殯葬習俗。自愿改革殯葬習俗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殯儀服務管理
第七條殯儀館是提供遺體運送、冷藏、火化服務的公益性非營利機構。
其他殯儀服務機構可以從事遺體運送、冷藏、火化服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殯儀服務。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火化需要,制定建設殯儀館的數量、布局和規模的規劃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殯儀館經批準設立后,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登記。
第九條殯儀館使用的遺體運輸車、遺體冷藏柜、火化機等殯葬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
殯儀館應當更新、改造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條火化遺體應當向殯儀館提交死亡證明。死亡證明的式樣及其出具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公安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殯儀館應當對運送遺體的車輛進行消毒處理。對運送生前患有甲類傳染病或者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遺體的車輛,應當由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消毒處理,確保公共衛生安全。
第十二條火化遺體時,殯儀館應當查驗死者的死亡證明。殯儀館應當建立火化遺體的檔案并長期保存。
第十三條暫時不火化的遺體在殯儀館保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5日。需要延長保存遺體期限的,不得超過180日。逾期不處理遺體的,殯儀館可以在書面告知15日后或者公告60日后將該遺體火化。
第十四條殯儀館提供遺體運送、冷藏、火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費。收費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按照不營利的原則制定。
第十五條經營性殯儀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企業登記條件,經工商登記后,可以從事遺體運送、冷藏、火化以外的殯儀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殯儀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實行規范、文明的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財物。
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十七條公墓是依法設立的安葬遺體、骨灰或者安放骨灰的場所。
第十八條在實行火化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從嚴控制公墓建設的原則,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的公墓建設方案。
第十九條申請建設公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有專職從事公墓經營活動的組織機構及人員;
(三)符合建設公墓的規劃方案;
(四)有用于公墓建設的土地;
(五)有公墓建設總投資50%以上的資金;
(六)在實行火化的地區,骨灰存放設施應當占有較大的比例。
第二十條申請建設公墓,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公墓建設竣工后,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公墓經營單位應當在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活動。
公墓經營單位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許可。
第二十一條公墓經營單位應當憑用戶出具的死亡證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沒有出具親屬死亡證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二條公墓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墓葬用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的規定。墓葬用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的原則規定。
第二十三條公墓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墓葬用地費或者骨灰存放費,收費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按照鼓勵骨灰存放、限制墓葬的原則制定。
第二十四條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戶不得向他人出讓、轉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五條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設施的,應當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設施,只能供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公墓或者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墳墓。其他地方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四章喪事活動和喪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條辦理喪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公共管理的規定,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衛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在實行火化的地區,禁止土葬遺體或者將應當火化的遺體運送到允許土葬的地區土葬。
第二十九條在戶外辦理祭奠活動,不得使用明火。祭奠場所規定可以在指定地點使用明火的,不得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使用明火。祭奠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加強對使用明火的管理,防止發生火災。
第三十條禁止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動燃燒的物品。
禁止在實行火化的地區生產、銷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殯儀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驗收火化遺體的死亡證明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檔案、保存死亡證明的;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火化設備,造成環境污染的。
殯儀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還財物,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未經許可建設墓地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公墓經營單位向沒有出具死亡證明的用戶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或者提供墓葬用地超過規定的墓葬用地面積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農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設施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責令改正:
(一)占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衛生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實行火化的地區土葬遺體的;
(三)將應當火化的遺體運送到允許土葬的地區土葬的;
(四)辦理祭奠活動違反規定使用明火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在公墓或者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墳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七條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或者在實行火化的地區生產、銷售棺木等土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動燃燒的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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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體育管理學;濱海體育;廣東
中圖分類號:G80-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116(2010)09-0050-04
隨著我國旅游事業的迅速發展,濱海體育――以健身、娛樂、醫療、競技、消遣等為目的,在海濱開展的體育運動方式,呈現出前所未有的良好發展態勢。廣東具有綿長的海岸線和豐富的濱海體育資源,在濱海體育經營管理方面具有長期的實踐經驗,也見證了我國濱海體育的發展。本研究對廣東濱海體育經營管理現狀進行調研,以期為廣東省乃至我國濱海體育的發展提供參考。
1 廣東濱海體育經營管理現狀
1)運作方式管理。
廣東濱海體育運作方式主要由景區管理委員會、旅游公司和非景點公司管理。景區管理委員會運作方式主要由地方政府設置,地方政府直接參與管理濱海體育旅游活動項目的管理,其經營特點表現為:第一,通過收取門票的方式開放公共體育活動場所(海濱浴場等),提供濱海體育旅游活動項目(游泳等);第二,通過租賃景點場地給體育項目經營者,讓經營者自主進行濱海體育活動項目的開發與經營,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旅游公司運作方式是指旅游景區管理機構通過承包或租賃等途徑,委托授權專門公司獨家經營景區資格的方式經營管理,或者是由管理機構出面組建旅游公司的方式進行經營管理。如湛江東海島中國第一灘、茂名第一灘,汕頭南澳島等。旅游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實體資格和市場主體地位,全面負責處理濱海體育活動項目的規劃、開發、經營管理等,而景區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在于,對濱海體育活動項目的開展給予必要的審批、監管和提供相應的保護措施。如深圳大梅沙、小梅沙;陽江大閘坡、臺商獨資的海上旅游世界――放雞島;惠州大亞灣等。非景區獨立運作方式并不多見,是指濱海體育經營者根據特定體育運動項目的特點,在非特定的濱海區域設置濱海體育運動項目,并通過在城市設立的辦事處召集參與人員來實現,其優勢主要在于靈活多樣,符合社會的需要,但不利于管理部門的監控,安全難以得到保障。如深圳的休閑潛水。
盡管頒布《行政許可法》,廣東省濱海體育管理,包括場地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以及行政審批等方面,依然存在著濃厚的行政管理痕跡,旅游景點資源的公有化性質導致其市場化程度不高,管理缺乏對市場變化所具有的靈活性和自主性。同時,由于運作方式多樣化,使得旅游、公安、工商等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能難以得到有效體現。
2)規劃管理。
濱海體育規劃管理包括生態環境的承載力、資源的多樣性和可利用性、旅游產品的生命力等方面,涉及到區域濱海體育規劃、景區(景點)濱海體育規劃兩個方面。
廣東省整體區域濱海體育規劃進入到全面發展的階段。由廣東省海洋、旅游部門研究編制的《廣東省濱海旅游發展規劃》已經開始落實,其重點在于開發陽江海陵島、湛江雷州半島等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大海濱旅游度假區。同時,各濱海城市和旅游景點也制訂了相應的規劃管理方案,如珠海的《飛沙灘旅游度假村總體規劃》、陽江《放雞島旅游度假村總體規劃》、深圳《大鵬半島旅游規劃》、湛江《東海島旅游發展規劃》等。這些規劃的落實對于濱海體育的發展將有著重要影響。
景區(景點)濱海體育項目主要是由景區(景點)或項目經營者根據自身的需要而自我設置,并沒有進行系統的調研,也沒有相應的項目規劃(見表1)。
濱海體育規劃是建立在資源導向性基礎上,系統、長遠的發展規劃,需要通過挖掘自身的特色旅游資源豐富和發展旅游活動項目和內容,以增加旅游景區的活力和魅力。然而,廣東濱海體育缺乏特色規劃,對市場和資源研究不足。除了陽江大閘坡增添有“海上樂園”游樂場所、放雞島有潛水運動等特色項目之外,其他海濱場所提供的濱海體育旅游活動項目,主要都是游泳、戲水、水上摩托艇、沙灘車、駱駝等。廣東省內有不少少數民族聚居區,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眾多,僅國家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有汕尾的滾地金龍,湛江東海島的人龍舞、遂溪的醒獅等,但旅游景區管理部門和經營者沒有充分將豐富的本土濱海體育旅游資源與濱海旅游銜接和融合。
3)人員管理。
濱海體育的人員管理分為職員管理和游客管理。
職員管理包括常設機構人員管理、一般工作人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3個方面。由于濱海體育項目具有季節性、高危性等特點,常設管理機構人員一般采取輪換值班的方式,無論是旅游的淡季或者是旺季,常設機構一般都是旅游景區所必須具備的職能部門或機構,可以處理景區或景點的各種信息,應對各種突發緊急事故,維護景區社會治安事件等,主要包括辦公室、醫療室、治安辦等。其他人員主要是根據季節的變化和工作的需要臨時聘用。一般情況下,技術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都是以聘用的方式在每年4月開始上崗,11月結束,專業技術人員(如救生員、潛水教練、動力傘機械師等)還必須接受專業資格檢查或接受必要的崗前技術培訓(一般在每年的3月由體育部門組織),做到持證上崗。
游客管理體現在各旅游景點規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對旅游者遵守情況的監督、檢查方面。實地調查訪談證明,一方面,盡管各濱海景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都制定了相應的從事濱海體育應該注意的事項和規定等,但是總體上仍然不規范,如內容不具體、不明朗,難以操作,而且還存在諸多的“霸王條款”,以逃避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茂名中國第一灘的沙灘車運動項目,對于游客傷害事故就制定諸多強制性的免責條款;另一方面,對游客遵守規章制度的監督、檢查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五一”、“十一”等節假日人流高峰時期表現的尤其突出。
人員管理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管理松散,安全隱患突出。
人員管理松散突出表現為專業技術人員的流動性過大。濱海體育有顯著的季節性特征,使得經營者與專業技術人員一般只有6~7月的工作合同時限。隨著經營者的變化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流動,必然會給管理帶來諸如上崗培訓、職員之間工作的銜接和配合等問題。新技術人員并不能完全熟悉景區環境、水文、氣候等,也難以很好地操作相關體育設備,從而導致管理的疏漏,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安全隱患突出表現在專門醫療機構缺乏。實際調查發現,除了深圳大梅沙、茂名第一灘等少數旅游景區有專門醫療設置之外,其他景區主要是通過和當地社區“聯姻”的方式來完成規定的醫療機構配置,人員不足、設施簡陋,難以實施有效救援,更無法應對突發。
4)價格管理。
根據《廣東省游覽參觀門票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廣東省旅游景區的價格管理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
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3種定價形式。實地調研顯示,旅游景區門票主要由景區管理委員會或旅游公司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確定價格,經地方政府部門審核之后實行,屬于市場調節價。門票主要包含景區自身提供的公共濱海體育設施的使用費,如公共海濱浴場以及相應公共活動場所的體育設施等,陽江大閘坡門票還包括海上樂園等,陽江放雞島的門票價格包含往返該島船票。而非公共體育活動項目(如滑翔機、沙丁車、駱駝等)需要通過游客單獨付費。
不同景點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也不盡相同。例如,陽江市規定,海陵島大角灣風景名勝區屬于公共觀賞和游客參與的濱海旅游類型景區,企業自主經營,市場化運作,門票管理權限按屬地管理。門票的價格主要由游客意見調查、市場調查、景區經營者投入情況,管理費用情況和參與同類型景區的門票價格而綜合制定,兼顧政府、經營者及游客等多方面利益,更有利于景區的可持續發展。門票的支出主要在于景點維護、上繳當地財政、宣傳、工資支出及管理費用。而管理部門主要是負責每年對景區門票收支情況進行審定和定期監督,并對門票收支管理提供指導性意見。汕頭市規定,游覽參觀點按分級管理權限由市、區(縣)二級管理,AAA以上的游覽參觀點由市物價局直接管理,其他由區(縣)管理里。濱海休閑旅游屬于經營性商業行為,其游覽參觀點則完全通過門票收入補償日常管理維護費用和合理利潤。
調查表明,非公共濱海體育項目的經營者基本上是獨立的企業業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體育活動項目價格主要是由經營者自己根據市場的需求狀況和自身的經營成本進行靈活定位,景區管理部門和上級物價部門一般不進行干預和限定。總體上看,廣東濱海體育非公共體育活動項目價格收費建立在市場機制基礎之上,相對較為合理。但在人流量大的季節,價格上漲較為明顯,通常在“五一”或“十一”假期比平時要翻1倍左右。
總體上看,廣東濱海體育在經歷了20多年的發展之后,無論是管理者、經營者,還是消費者已經能夠理性地看待門票的定價問題,對價格基本認同。
5)服務市場管理。
濱海體育服務市場的經營管理主要體現在服務質量、市場營銷等方面。
濱海體育服務質量方面。廣東濱海體育服務管理除了實施國家旅游局1991年頒布的《旅游行業對客人服務的基本標準(試行)》的要求外,還要求經營者和管理者樹立了“以旅游者為本”的服務理念,把旅游者滿意或不滿意作為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努力實現“無差錯服務”和“無缺點服務”雙重目標。為此,諸多景區的管理者或經營者都已確立問責制。
濱海體育市場營銷方面。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旅游目的地競爭越來越激烈,目的地形象的塑造和推廣成為競爭的重要手段,濱海體育既是目的地形象的載體,又是形象傳播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對目的地營銷有著特殊重要的意義。因此,品牌戰略是廣東濱海體育的一個重要舉措。例如,茂名提出“中國第一灘”、湛江東海島提出“中國第一長灘”,陽江放雞島打出“海上樂園”等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品牌。同時,各主要旅游景區或者是通過與旅行社聯合等多種方式推廣自己,或者是通過開發新的體育旅游項目來擴大自己的影響,體現自己的市場價值。
然而,濱海體育具有不同于其他體育的文化特色,人們常把濱海體育簡單地理解為曬太陽、游泳的層面,沒有挖掘出滲透本土體育傳統魅力的濱海體育文化。目前大多數旅游景區還只是在本地進行宣傳,很少出現在省級新聞傳媒中,更沒有走出國門,也沒有成熟的濱海體育旅游營銷運作模式、營銷手段,市場化程度遠遠不夠。
2 廣東濱海體育經營管理發展的建議
2.1 轉變政府管理職能,樹立市場主體地位
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濱海體育的市場主體地位是當前廣東省濱海體育快速發展的關鍵所在。只有樹立濱海體育的現代企業制度,使其成為獨立自主、自負盈虧的市場經營主體之后,才能充分調動經營者的動力,從而避免多重管理而出現政令不暢、無人負責,但又利益共爭的資源浪費局面,陽江放雞島的經營模式就是極好的例證。正是由于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充分放權,使得外商在短短的兩年時間之內就已經投入近3億元人民幣,使放雞島在極短時間之內就得到規劃開發,并很快就成為極有影響力的廣東濱海體育旅游的海上樂園。
2.2 加強濱海體育人才的培養,提高從業人員待遇
作為具有高危特征的濱海體育行業必須有著專業的人才隊伍,建立一支穩定、高素質的濱海體育人力資源隊伍,并做好相關職業人員的培訓是發展濱海體育的基礎。高校體育專業或體育職業技術學院可以增加濱海體育的課程教學內容,加強濱海體育運動項目(如救生等)專業知識與實踐技能的學習。濱海體育管理者和經營者也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來提高從業者的專業技能。同時,要改變目前濱海體育從業人員工資待遇過低的現狀,改善其工作環境,以形成穩定的敬業團隊,從而保障濱海體育的安全和良性發展。
2.3 營造本土文化氛圍,突出精品、名牌項目戰略
“旅游景區對自身文化內涵的挖掘和市場展現能力構成了景區經營的核心競爭優勢,因此,景區必須把文化創新能力放在對經營舉足輕重的地位。”濱海體育文化包含濱海和體育兩重元素的整合,是一種全新的4S:(陽光、大海、海灘和體育)濱海體育文化。濱海體育文化不僅僅是現代西方體育和海濱的結合,還主要表現為民族傳統體育內容和形式與海濱的融合。廣東省有著豐富的民族傳統體育資源,濱海旅游景區要強化濱海體育的民族性和可參與性,豐富旅游者的文化體驗,不僅要樹立濱海本土體育文化氛圍,還要挖掘本地的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如湛江東海島的人龍舞、網龍舞等),突出精品、名牌體育運動活動戰略,以凸現其人文關懷,通過濱海體育文化提升景區品牌特色和景區特色價值,塑造景區的市場優勢。
2.4 加強法制建設,構建完善的法制管理體系
法制是社會文明的標志,也是社會發展的基礎。濱海體育在貫徹旅游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制定詳細的管理規則,逐步完善本地旅游市場人、財、物的綜合治理,做到依法管理。其次,旅游監管部門和各級旅游協會要定期開展旅游、公安、工商、物價、衛生、質監等部門的聯合執法,整治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構建濱海體育旅游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和服務質量監督網絡,形成有效的行業管理和旅游執法的監督行為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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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第一條為規范流動人員的管理和服務,保障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是指沒有本市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暫住的人員。
已按照《廣東省引進人才實行《廣東省居住證,暫行辦法》的規定領取《廣東省居住證》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流動人員管理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規定。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流動人員管理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流動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依照本規定負責轄區內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各級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事、勞動保障、國土房管、建設、交通、衛生、人口計生、工商、信息、城管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有關社會團體、外地人民政府駐穗機構,應當協助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雇用流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對所雇用的流動人員的管理責任,做好所雇用的流動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
第六條本市依法保障流動人員合法權益,尊重少數民族流動人員的風俗習慣,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流動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合法權利,禁止侮辱、歧視流動人員。
流動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履行法定義務,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七條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平,權利與義務一致,服務與管理并重的原則。
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未經依法批準,任何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不得向流動人員收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或者附加任何義務。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各類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流動人員的發展現狀和需求。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所需的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
第二章權益保障和服務
第九條持有本市行政區域暫住證(以下簡稱暫住證)的流動人員依照本規定在本市享有以下便利和公共服務:
(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年審手續;
(二)申請法律援助和社會團體的義工援助;
(三)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服務,子女享受計劃免疫和兒童保健服務;
(四)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和參加有關考試;
(五)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各類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學習、職業技能培訓,申請國家職業資格的鑒定;
(六)申報科技成果;
(七)使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
(八)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的條件申辦本市常住城鎮居民戶口;
(九)本市其他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便利和公共服務。
第十條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干涉或者侵害時,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對侵犯流動人員人身權、財產權、勞動權的行為,公安、勞動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流動人員管理綜合協調機構和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受侵犯的流動人員。需要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指引。
第十一條與流動人員管理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布有關辦事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投訴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示范文本等,方便流動人員辦事。
第十二條對本市作出突出貢獻的流動人員,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表彰和獎勵條件的,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居住事務管理
第十三條本市實行流動人員暫住登記和暫住證管理制度。
流動人員的暫住登記和暫住證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各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受公安機關委托,做好流動人員暫住登記、暫住證發放、信息采集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年滿16周歲以上的流動人員應當到暫住地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辦理暫住登記。
暫住在賓館、旅店、招待所的流動人員應當按規定辦理住宿登記。住宿登記視同暫住登記。
第十五條擬在本市暫住30日以上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流動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時申領暫住證。
來本市學習、探親、旅游、度假、就醫、考察、出差的人員可以不申領暫住證。
第十六條流動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時,應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如實填報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
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包括以下內容: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戶籍地址、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
(二)居住地址(包括原居住地址、現暫住地址或者擬暫住地址);
(三)就業情況;
(四)計劃生育情況;
(五)隨行的15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人數、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與本人關系等情況;
(六)暫住證內容變更情況;
(七)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申領暫住證的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申請人發放暫住證。
第十八條暫住證的有效期分別為3個月、6個月、1年、2年,并不得超過持證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有效期限。
暫住證有效期期滿后仍需暫住本市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0日內向原發證機構或者現暫住地、就業單位所在地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申請續期;逾期后未續期的,暫住證失效。
第十九條暫住證實行統一編號。
暫住證的登記、發放和續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流動人員的暫住地址和就業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日內到原發證機構或者現暫住地、就業單位所在地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辦理暫住證變更登記。
暫住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暫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暫住證。
第二十二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扣押、收繳流動人員暫住證,但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除外。
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受公安機關委托,在規定的管轄范圍內查驗流動人員暫住證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并出示執法證件或者工作證。
第二十三條向沒有暫住證的流動人員出租房屋時,出租人應當要求其立即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供承租人暫住登記證明或者暫住證。
第二十四條已婚流動人員應當自到達本市居住之日起15日內,到本市居住地街、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交驗婚育證明,接受計劃生育管理。
各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對交驗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員,應當在其暫住證上添加計劃生育驗證信息,并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未交驗婚育證明的,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攜帶7周歲以下兒童的流動人員,應當憑暫住證到現居住地街、鎮衛生防疫機構登記,為兒童及時接受計劃免疫。
本市托幼機構、小學在接收入托、入學兒童時,應當查驗其計劃免疫接種情況;未接受或者未全程接受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的兒童,應當在及時補種后方可入托、入學。
第二十六條不能出示暫住證的流動人員,勞動保障、人口計生、國土房管、教育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勞動用工、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子女入學等手續。
第四章就業事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流動人員在本市就業的,應當持有以下有效證件:
(一)身份證、暫住證;
(二)計劃生育證明(未婚流動人員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件。
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員的,應當要求其提供暫住證;沒有暫住證的,應當立即為其辦理或者要求其立即辦理。
第二十八條流動人員就業實行勞動用工備案制度。
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由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自錄用流動人員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流動人員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或者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用人單位續用流動人員的,應當自續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收到備案申請的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流動人員暫住證復印件、已簽訂的勞動合同等相關資料進行查驗;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為用人單位辦理備案手續,并在15日內核發勞動用工備案憑證和《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錄用流動人員的,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落實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條件,依法保護流動人員合法權益。
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資支付法律法規,遵守最低工資制度,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流動人員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監控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錄用的流動人員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與流動人員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自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持《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停保或者轉移手續,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流動人員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或者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停止用工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流動人員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應當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從事國家規定的技術工種或者從事特種作業的,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者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所錄用流動人員的崗位培訓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用于對錄用的流動人員進行必要的崗位技能培訓。
第三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認真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用人單位侵犯流動人員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流動人員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流動人員進行進城務工教育,所需經費在流動人員管理經費中列支。
進城務工教育的內容包括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公民道德、安全生產、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城市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常識。
第三十七條本市根據經濟發展對勞動力的需求,對流動人員勞動就業實行宏觀調控。
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年終前對用人單位次年招用流動人員的數量、工種需求情況進行預測并向社會公布。
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年終前對用人單位次年招用流動人員的計劃進行登記,并將登記情況報送所屬區、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用人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登記工作。
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他省、市建立勞動力輸出基地,定期通報本市的用工需求信息,開展電子化遠程招工,為已登記招用流動人員計劃的用人單位有組織、有計劃地輸送經輸出地培訓過的勞動力,實現勞動力有序流動。
第三十八條鼓勵用人單位與其他省、市的技工學校、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合作,招用有組織經培訓的流動人員。
用人單位自行到其他省、市批量招用流動人員的,應當持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招工簡章,注明招用數量和工種,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開具介紹信函。
第三十九條市、區、縣級市公益性勞動力市場應當掌握本轄區內用人單位的用工需求,使用電子化網絡及時為用人單位提供用工信息,有計劃地組織用人單位從其他省、市招用經過培訓的緊缺勞動力,并對經批準成立的社會職業中介機構依法開展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招用沒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證件的流動人員,或者為沒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證件的流動人員介紹工作;
(二)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三)向被錄用的流動人員收取保證金或者抵押金;
(四)扣押流動人員的身份證件;
(五)以招用流動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流動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各級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相關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共享,對流動人員實行信息化管理。
各級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以及各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的流動人員管理工作應當在全市流動人員信息系統上進行,并將所采集、生成的各類有關流動人員的信息傳輸到全市流動人員信息系統。
第四十二條下列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報送流動人員信息:
(一)流動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時,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填報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
(二)房屋出租人應當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時,提交承租人的身份資料;
(三)有自用集體宿舍的單位應當自接受流動人員入住本單位集體宿舍之日起3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告所在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四)對與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代管人沒有房屋租賃關系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居住在其房屋的流動人員,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代管人應當督促其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并自接受其入住之日起3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告所在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五)對居住在空置房、違章搭建的窩棚的流動人員,由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負責采集其基本情況,并告知當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建設進行處理。
前款所稱基本情況指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所規定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員的管理,開展日常巡查,發現本區域內流動人員未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的,應當督促其辦理;拒不辦理的,應當及時通知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處理。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掌握本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出租和流動人員居住情況,督促流動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并將相關信息報送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第四十四條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掌握本轄區流動人員情況,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者有關組織和個人反映的有關流動人員管理工作中的問題以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理后,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第四十五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全市流動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可供免費查閱。查閱的場所和方式由市流動人員信息系統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流動人員查閱本人信息的,應當出示暫住證。流動人員認為對本人信息記錄不實的,可以要求信息記錄、傳輸單位更正。
除國家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外,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等組織和個人需要查詢流動人員信息的,應當經本人同意并一同到場,出示其暫住證后方可查詢。
第四十六條全市流動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部門、掌握流動人員信息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通過查詢了解到流動人員信息的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因泄密造成流動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關流動人員暫住登記管理、房屋租賃、信息報送規定的,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一款,沒有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暫住證、暫住證變更登記的,處以5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填報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有隱瞞、欺騙行為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將房屋出租給沒有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的流動人員的,處以警告,可以并處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四)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不按規定報告流動人員信息的,按每安排居住1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偽造、變造、買賣暫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暫住證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關勞動用工管理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的,按每招用1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招用沒有暫住證的流動人員或者為其介紹工作的,按每招用或者介紹1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四)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向被錄用的流動人員收取保證金或者抵押金,扣押流動人員身份證件的,依照《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五)其他違反勞動用上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或者不交驗婚育證明的,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招用無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員的,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其他違反計劃生育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以及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損害、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附加義務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流動人員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職責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不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者發放暫住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不按規定查驗、扣押、收繳流動人員暫住證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四十五條,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流動人員管理職責和信息傳輸、管理職責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本市公立托幼機構和小學未落實計劃免疫接種查驗制度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不依法辦理流動人員勞動用工備案手續,或者不履行用上預測、用工計劃登記職責的;
(九)其他、和侵害流動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除享受外交豁免權的人員外,需要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外國人、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的權益保障、暫住登記、信息管理、房屋租賃、衛生防疫、勞動用工等事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規定執行。
篇10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母嬰保健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第四條公民享有母嬰保健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母嬰保健服務的權利。
第五條母嬰保健工作以保健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為目的,實行保健和臨床相結合,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保健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經濟、技術和物質條件,并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特殊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設立母嬰保健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的配套規章和技術規范;
(二)按照分級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全國母嬰保健工作發展規劃和實施步驟;
(三)組織推廣母嬰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適宜技術;
(四)對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
第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公安、民政、教育、勞動保障、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九條母嬰保健法第七條所稱婚前衛生指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性衛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識及計劃生育指導;
(三)受孕前的準備、環境和疾病對后代影響等孕前保健知識;
(四)遺傳病的基本知識;
(五)影響婚育的有關疾病的基本知識;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識。
醫師進行婚前衛生咨詢時,應當為服務對象提供科學的信息,對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指導,并提出適當的建議。第十條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十一條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設置專用的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配備常規檢查和專科檢查設備;
(二)設置婚前生殖健康宣傳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條件的進行男、女婚前醫學檢查的執業醫師。
第十三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詢問病史、體格及相關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應當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規范并按照婚前醫學檢查項目進行。婚前保健工作規范和婚前醫學檢查項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
(一)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
(二)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發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采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當事人依據醫生的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扎手術;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其治療提供醫學咨詢和醫療服務。
第十五條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能確診的,應當轉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確診。
第十六條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醫學鑒定證明。
第三章孕產期保健
第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提供有關避孕、節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詢和醫療保健服務。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于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十八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產婦提供下列醫療保健服務:
(一)為孕產婦建立保健手冊(卡),定期進行產前檢查;
(二)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醫學指導與咨詢;
(三)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
(四)為孕產婦提供安全分娩技術服務;
(五)定期進行產后訪視,指導產婦科學喂養嬰兒;
(六)提供避孕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七)對產婦及其家屬進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學育兒知識教育;
(八)其他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十九條醫療、保健機構發現孕婦患有下列嚴重疾病或者接觸物理、化學、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應當對孕婦進行醫學指導和下列必要的醫學檢查:
(一)嚴重的妊娠合并癥或者并發癥;
(二)嚴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嚴重影響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條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對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四)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
(五)初產婦年齡超過35周歲的。
第二十一條母嬰保健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胎兒的嚴重遺傳性疾病、胎兒的嚴重缺陷、孕婦患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嚴重疾病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生育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當事人介紹有關遺傳性疾病的知識,給予咨詢、指導。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并提出醫學意見。
第二十三條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
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住院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操作規范,實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兒復蘇,預防產傷及產后出血等產科并發癥,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發病率、死亡率。
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應當由經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證書的人員接生。
高危孕婦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第四章嬰兒保健
第二十五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新生兒先天性、遺傳性代謝病篩查、診斷、治療和監測。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新生兒訪視,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卡),定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提供有關預防疾病、合理膳食、促進智力發育等科學知識,做好嬰兒多發病、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第二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項目對嬰兒進行預防接種。
嬰兒的監護人應當保證嬰兒及時接受預防接種。
第二十八條國家推行母乳喂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實施母乳喂養提供技術指導,為住院分娩的產婦提供必要的母乳喂養條件。
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向孕產婦和嬰兒家庭宣傳、推薦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條母乳代用品產品包裝標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母乳喂養的優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向醫療、保健機構贈送產品樣品或者以推銷為目的有條件地提供設備、資金和資料。
第三十條婦女享有國家規定的產假。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所在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時間。
第五章技術鑒定
第三十一條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分為省、市、縣三級。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任職條件:
(一)縣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二)設區的市級和省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需要進一步確診的,可以自接到檢查或者診斷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鑒定申請。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接到鑒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醫學技術鑒定意見,并及時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鑒定意見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再鑒定。
第三十三條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醫學鑒定時須有5名以上相關專業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參加。
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在鑒定結論上署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鑒定委員會根據鑒定結論向當事人出具鑒定意見書。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實施許可,并核發相應的許可證書;
(二)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衛生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
衛生監督人員可以向醫療、保健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對母嬰保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拒絕和隱瞞。
衛生監督人員對醫療、保健機構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其從事的業務,配備相應的人員和醫療設備,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加強崗位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并定期對其進行檢查、考核。
醫師和助產人員(包括家庭接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技術操作規范,認真填寫各項記錄,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
助產人員的管理,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執業醫師應當依照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三十八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監測、報告制度。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一)因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兩次以上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并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