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實施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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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會計信用等級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負責研究和制定**市會計信用等級管理有關制度,全面領導全市會計信用等級管理工作,審定中央、省屬駐黃及市直單位的會計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指導和督促縣(市)區開展會計信用等級管理工作。縣(市)區會計信用等級管理委員會負責所轄區的會計信用等級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會計信用等級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對市直及中央、省屬駐黃單位的會計信用等級檢查考核評定工作,定期向市會計信用等級管理委員會報告評審工作情況,及時就會計信用等級評審、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出具體建議。縣(市)區會計信用等級評審委員會負責對轄區單位的會計信用等級檢查考核評定工作。
第四條《辦法》中第七條所稱“主管財政機關應將評定結果報市財政局會計機構備案”,是指各級會計信用等級管理委員會對所轄單位的會計信用等級評定結束后,及時將評定情況書面上報市財政局會計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條《辦法》第九條(一)所稱“單位負責人重視、支持會計工作的情況”包括:
1、組織領導本單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嚴格遵守《會計法》的各項規定,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2、對認真執行《會計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或物質的獎勵。
3、積極組織本單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單位內部會計制約機制,保證辦理會計事務的規則、程序能夠有效防范和控制違法、舞弊等行為的發生。
4、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5、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打擊報復。
6、依法任用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人員相對穩定,不隨意或無正當理由頻繁更換會計機構負責人,并依法保障本單位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辦法》第九條(二)所稱“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配備和依法履行職責情況”,包括:
1、單位是否設置了會計機構;
2、沒有設立會計機構的,在有關機構中是否設置了專職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3、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是否按規定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記帳;
4、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是否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
5、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和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
6、會計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等情況。
第七條《辦法》第九條(三)所稱“單位建立和實施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情況”包括:
1、會計人員崗位職責;
2、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3、財務處理程序制度;
4、資金管理制度;
5、財產清查制度;
6、成本費用管理制度;
7、財務會計分析制度;
8、內部牽制制度;
9、內部稽核制度;
10、會計檔案制度;
11、其他制度。
第八條《辦法》第九條(四)所稱“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情況”包括: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薄;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九條《辦法》第九條(五)所稱“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考核情況”是指按照《**市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管理實施辦法》中規定的考核標準對單位的考核情況。
第十條《辦法》第九條(六)所稱“單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依法實施注冊會計師審計情況”包括:
1、單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實施注冊會計師審計。
2、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是否是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辦法》第九條(七)所稱“單位執行財稅法規、財經紀律等情況”是指在財政監督檢查、稅務監督檢查、工商監督檢查、審計及其他經濟類專項檢查中有無違法違規、違紀情況。
第十二條《辦法》第九條(八)“其他相關情況”包括:單位負責人、財務人員有無與會計職務相關的違法違紀情況。
第十三條會計信用等級分為A、B、C三個級別,A級為會計工作優良單位,B級為合格單位,C級為不合格單位。
第十四條《辦法》第十一條(一)“單位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單位會計責任的造成單位會計秩序混亂”包括:
1、單位沒有依法建賬;
2、違反規定,私設帳外賬;
3、財務報告有弄虛作假情況。
第十五條單位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用條件是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第十六條《辦法》第十一條(五)所稱“未認真執行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是指沒有執行或沒有完全執行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第十七條《辦法》第十二條(三)所稱“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的”是指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是虛假的、不完整的。
第十八條《辦法》第十二條(四)所稱“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造成賬目混亂、會計信息失實的”是指未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核算,造成賬賬不符、賬證不符、賬實不符,會計資料不真實。
第十九條《辦法》第十二條(六)所稱“一年內在有關財稅法規、財經紀律專項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是指在專項檢查中,發現有下列違法違紀行為:
1、發現單位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構成有與會計職務相聯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嚴重違反《會計法》及有關財經紀律被財政、稅務、工商等部門給予了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條會計信用等級管理工作程序:
1、單位按照要求,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主管財政機關進行會計信用等級申報。
2、主管財政機關根據會計信用等級管理有關規定,上半年對所轄單位進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考核。
3、各級評審機構按照評定辦法,對單位會計信用等級進行評定,并將評定結果報會計信用等級管理委員會審定。
4、各級會計信用等級委員會將評定結果報市財政局會計管理機關,由市財政局會計管理機關統一將A類單位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如無會計違法違紀舉報,或有舉報但經核實,無違法違紀行為的,主管財政機關可向申報單位頒發會計信用等級證書。
5、對A類、B類、C類單位將進入會計信用等級管理檔案。
第二十一條主管財政機關對各單位的會計信用等級考核評審結束后,要認真做好申報單位的檔案管理工作,要把考核評審的各項材料進行收集、整理,建立評審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會計信用等級管理實行激勵機制,對A類單位除《辦法》中規定的以外還包括:
1、財政將優先安排技改貼息項目的申報;
2、行政事業單位專項資金預算優先編制;
3、按照《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由各單位給予單位負責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財會人員一定的物資獎勵。
第二十三條《辦法》第十八條(五)“單位會計負責人當年不得晉升會計專業技術職稱”是指單位會計負責人當年不得晉升高級會計師職稱。
第二十四條主管財政機關每年應對已評審單位的會計信用情況進行年檢,及時調整相應等級。
年檢內容包括:
1、執行會計法律法規情況;
2、內部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3、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情況;
4、會計管理機構要求年檢的其他內容。
年檢按照《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的程序進行,并通知有關單位,及時將調整結果報市財政局會計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單位如果對主管財政部門評定的會計信用等級不服,可在接到評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的上一級財政機關申請復議。
篇2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注冊會計師在經濟生活中承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為了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當務之急是采取有效的措施改善注冊會計師的困境。
1.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界定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過程中,因違約、過失或欺詐未能履行合同條款,致使有利益關系合同當事人遭受到損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在我國,對注冊會計師追責一般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注冊會計師在執行相關審計等業務過程中,如果因注冊會計師的主觀故意而造成合同當事人的損失,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造成此損失,注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則不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法律上追究注冊會計師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這三種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單獨追究。目前我國對追究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頒布了不少相關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
2.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產生的原因
2.1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2.1.1欠缺相對完善、健全的法律環境。在西方發達國家,注冊會計師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重要的依據是審計準則。反觀我國對此方面的規定,《獨立審計準則》中尚未對此作出規定,在實踐中該原則也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在法律上沒有對此進行規定。此外其他的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承擔相關的法律條文不完善、不同的法律規定之間相互矛盾,使實際的司法判決不一。
2.1.2市場運行機制不合理。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畸形,“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同時相關行政機關監管缺失,注冊會計師為了在激烈的行業競爭生存發展,為了得到更多的客戶資源,一些注冊會計師往往忽視審計質量,對一些重要的需要披露的審計不報告,甚至為了一己之私對審計材料進行造假,出具虛假報告。
2.2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原因
2.2.1職業道德低下。注冊會計師因其職業特殊性,其在職業過程中最重要規范是獨立、客觀、公正,這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中的重要體現,可有的注冊會計師從事該行業僅僅是為了追求高收入、思想水平不高,敬業精神不強,這也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因素。
2.2.2專業能力欠缺。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會計的體系也發生著很大的變化,目前正處于同國際接軌的關鍵階段,新的法律法規陸續出臺,業務區域不斷拓展,在這樣的環境中,從事這一行業的相關人員應不斷加強自身學習和培訓。我國許多注冊會計師對該方面不夠重視,導致知識陳舊,無法跟上經濟發展的步伐。
3.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防范措施
3.1協調和完善當前實行的法律法規、創造良好的職業環境
3.1.1協調和完善當下實施的法律、法規政策,將各個法律條文統一起來,查缺補漏,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以適應當下經濟社會的發展,使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承擔有法可依。在相關法律法規對注冊會計師權益的保護方面應更加明細,對注冊會計師的責任范圍、責任的承擔程度及責任的對象均應有更加明確的規定,保證注冊會計師的正常業務的進行,同時可以解決在出現責任后如何承擔,更好地保護其合法權益。
3.1.2明確《獨立審計準則》在實際審判業務中的獨立地位。我國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主要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在今后,可借鑒國外審計準則,重視我國《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兩個法律相輔相成,在判定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將這兩個法律作為共同判定的依據,確立其司法實踐的主體地位。
3.1.3充分發揮國家相關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能,建立科學的審計模式,加強對上市公司及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對違規作假的上市公司及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一經發現,給予嚴厲的懲罰。
3.2不斷提升注冊會計師整體自身素質
3.2.1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定期對已注冊會計師進行職業道德培訓,加強對《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與《注冊會計師法》的相關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的學習,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參與相關的工作。
3.2.2提高專業技術能力。專業技能是注冊會計師謀生的基本技能,不斷加強學習,提高自身業務水平,才能適應新形勢,取得新突破。相關部門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業務培訓,幫助注冊會計師熟悉、適應新規則、新章程,不斷提高其專業職業技能,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提供專業服務。
3.2.3充分發揮協會行業監管作用。注冊會計師協會是注冊會計師行業內部最主要的監管部門,其應加強內部監督管理,充分維護注冊會計師自身權益。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充分發揮其監管作用,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辦法,可以組建相關的監管部,并配備專職監管人員,同時完善與司法部門的相關銜接渠道,將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以提高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管理水平。
注冊會計師事業的發展,不僅與其本身的興衰及存亡有關,同時也與社會經濟秩序的規范及協調相關。因此,完善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制度,從外部建立完善的法律環境,制定明確、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加強內部與外部監督體系的銜接與配合,注重注冊會計師自身的職業素質及職業道德培養,才能使我國的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董曉.淺談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思考[J].商場現代化,2011(11)
[2]李玉軍.淺談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J].中國市場,2011(26)
作者簡介:
篇3
關健詞:注開會計師法律責任 規進措施 《獨立審計準則》
注冊會計師被稱為經濟警察,但近年來涉及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訴訟案件逐漸增多,且愈演愈烈,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研究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審計理論界研究的重點。它不僅直接關系注冊會計師行業本身的生存和發展,而且影響著整個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1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貴任的含義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審計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道德,或者出于故意而不做充分披露,出具了不實報告導致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遭受損失,依法由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所承擔的責任。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三大類,即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2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資任的成因
2.1社會和法律環境方面的原因
現代會計報表使用者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了解正在不斷增加,追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意識正在不斷增強。不少會計報表使用者在發生投資決策失誤,導致投資失敗時,都將注冊會計師推上法庭,充當他們的被告,而不管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過失或欺詐行為。會計報表使用者與注冊會計師之間的“期望差”正在日益擴大。現在的報表使用者總希望注冊師能夠做到:在技術上具有充分的勝任能力;在品質上具有獨立、客觀、公正的態度;在審查中能查出所有無意和故意的重要錯弊;在報告時能防止所有容易產生誤導的會計報表的公布,能及時向他們通知企業可能難以持續經營的情況等等。但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技術方法至今未有實質性的進步,注冊會計師達到會計報表使用者期望的能力越來越低,使報表使用者的不滿越來越多,審計訴訟也就隨之增加了。近年來,國際上的許多國家,紛紛修改法律或形成新的判例,將注冊會計師的賠償范圍擴大到被審計單位及“已知受益人”之外。使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成為“深口袋”責任,增加了審計訴訟的機會。西方國家的法庭近年來明顯保護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利益,這既助長了會計報表使用者控告注冊會計師的積極性,也慫恿了一些律師為了獲得訴訟費而提供法律服務,從而又增加了審計訴訟。西方法庭的這種傾向也影響到了我國。近年來,我國一些法庭己將注冊會計師作為第七、第八,甚至第十幾被告推上了法庭。世界各國證券監管部門保護投資人利益的意識正在增強,社會各界也日益贊同。受害方應向有能力賠償的一方提出訴訟,要求賠償,而不間被告錯在哪里。這也加重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近年來,企業經營規模不斷擴大,業務日益復雜和不確定,計算機的運用日益廣泛,這些使得會計和審計業務日益復雜。同時,近年來制定的會計準則給企業編制會計報表提供了越來越多可供選擇的會計政策,而注冊會計師評價這種選擇是否恰當,又缺乏明確的標準。這些又使注冊會計師審計成為一種易出錯、易受訴訟的高風險職業。
2.2被審計單位的原因
一是被審計單位存在錯誤、舞弊與違法行為。被審計單位存在錯誤、舞弊與違法行為,是形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因為,如果被審計單位不存在錯誤、舞弊與違法行為,則注冊會計師就沒有對其進行審計的必要,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也就無從談起。二是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失敗。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失敗是指被審計單位發生債務危機,甚至破產清算,無法持續經營的情況。被審計單位發生經營失敗會使其債權人和投資者蒙受損失。他們為了使損失得到補償,往往會指責注冊會計師有過失或欺詐行為。審計失敗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有過失甚至欺詐行為,被揭發后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審計歷史表明,絕大部分審計失敗集中發生在宣告破產的被審計單位。因此,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失敗是導致審計訴訟、發生審計失敗的主要導火線。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失敗還可能加重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審計總存在一定水平的審計風險,如果被審計單位發生經營失敗,則這些審計風險就有可能顯化為審計失敗,使注冊會計師承擔一般情況下不會承擔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可能發生經營失敗的被審計單位,其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通常也較高,注冊會計師發生過失的可能性也較高,因而發生審計失敗,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也較高。
2.3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原因
導致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本原因是注冊會計師自身的違約、過失和欺詐行為。注冊會計師的違約,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未能達到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如未能按時提交審計報告,違反了與被審計單位訂立的保密協議等,審計人員應負違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缺乏應有的或合理的職業謹慎的情形。過失按其嚴重程度不同可以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普通過失是指注冊會計師沒有完全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執業,即沒有保持作為一名合格審計人員應有的謹慎,如未能查出隱蔽較好的錯漏等。重大過失是指注冊會計師完全沒有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執業,即沒有保持作為一個普通正常人所應有的謹慎與認真,如未發現審查樣本中明顯涂改的錯漏等。注冊會計師的欺詐,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生的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行為。
3如何規避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貴任
3.1嚴格遵循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
注冊會計師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過失或欺詐行為。而判別注冊會計師是否具有過失的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執業。因此,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執行業務,出具報告,對于避免法律訴訟或在已提起的法律訴訟中保護注冊會計師是非常重要的。
3.2建立健全會計師事務所質f控制制度
質量控制是會計師事務所各項管理的核心。因此,會計師事務應建立健全一套嚴密、科學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并貫徹到實際工作中去,保證整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
3.3審慎選擇被審計單位
注冊會計師如欲避免法律訴訟,必須慎重地被審計單位。一是要選擇正直的被審計單位。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其顧客、職工、政府部門或其他方面沒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會蒙騙注冊會計師,使注冊會計師受到陷害。二是要特別注意陷人法律和財務困境的被審計單位。周轉不靈或面臨破產的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總想為他們的損失尋找“替罪羊”。因此,對那些已經陷人財務困境的被審計單位要特別注意。
篇4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質量控制;執業責任保險
由于審計環境發生很大變化,使得會計業務更加復雜,審計風險進一步增加。同時,監管部門保護投資者的意識日益增強,監管措施日益完善,處罰注冊會計師的力度日益加大,這都使得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成為無法回避的重大問題。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成因
(一)注冊會計師遭受法律訴訟的外部原因
1、社會公眾與注冊會計師的期望差距
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投資者和債權人開始更多地使用經過審計的由于審計中的固有限制影響注冊會計師發現重大錯報的能力,注冊會計師不能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100%的絕對保證,只能提供合理保證。而社會公眾可能認為注冊會計師應絕對保證發現并報告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報。由此導致社會公眾和注冊會計師之間產生期望差距。
2、“深口袋”效應的轉嫁影響
當投資者由于被投資公司破產或陷入財務困境而遭受損失時,他們首先想到的不是誰應該對損失負責,而是誰有能力賠償他們的損失。在連帶責任規則之下,財力雄厚的會計師事務所往往會成為的對象,這不一定是因為他們犯了錯,而是因為他們賠得起。因此,注冊會計師作為“保證人”被看成是一個擁有經濟實力的團體,當投資者和債權人在遭遇困境時,往往將注冊會計師作為索取賠償的對象,當作承擔責任的“深口袋”。
3、消費者利益保護主義的興起
隨著美國20世紀30年代早期《證券法》的通過和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投資者和債權人越來越多地使用經過審計后的財務報告作為決策的依據。這種現象既提高了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工作的期望,也大大增強了依賴注冊會計師工作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因為遭受損失從而向注冊會計師獲取補償的欲望。這可以看做是對消費者權益和商業利益之間出現利益失衡進行的一種補償,也表明消費者利益逐漸得到了認識和重視。
(二)注冊會計師遭受法律訴訟的內部原因
1、注冊會計師在商業領域的參與日益拓展
注冊會計師在商業領域的參與度日益增強,其主要表現為:注冊會計師或其近親屬可能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或者與審計客戶或其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由于商務關系或共同的經濟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業關系;注冊會計師可能與審計客戶長期存在業務關系;注冊會計師可能向審計客戶提供非編制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信息技術系統、訴訟支持、招聘服務等非鑒證業務。這些商業領域的活動有可能會影響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2、注冊會計師存在過失或者欺詐行為
所謂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按照過失的嚴重程度,可將其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兩類。普通過失指缺少應有的職業謹慎,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準則的要求;重大過失是指缺少起碼的職業謹慎,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指根本沒有遵循專業準則或沒有按專業準則的基本要求執行審計。欺詐,又稱舞弊,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行為。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欺詐涉及知情不報甚至與客戶管理層合謀的行為,出具嚴重失實的意見出自故意,而非疏忽。與欺詐相關的另外一個概念是“推定欺詐”,又稱為“涉嫌欺詐”,是指雖無故意欺詐或坑害他人的動機,但存在極端或異常的過失。在美國,許多法院曾經將注冊會計師的重大過失解釋為推定欺詐,特別有些法院放寬了“欺詐”的范圍,使得推定欺詐與欺詐在法律上成為等效的概念。這樣一來,注冊會計師如果具有重大過失,其法律責任就會進一步加大。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類型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通常被劃分為三種類型: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三種責任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一)行政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和《違反注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對注冊會計師違法法律規定應該承擔的行政責任均進行了規范。對注冊會計師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部分或全部業務,暫停執業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對事務所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行部分或全部業務,暫停執行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撤銷事務所。
(二)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是指賠償受害人損失。根據《民法通則》、《注冊會計師法》、《證券法》和《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注冊會計師違法相關法律規定,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特別是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將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做出了符合法律精神并且切合實際的規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觸犯刑法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其種類包括罰金、有期徒刑預計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等等。對此,《注冊會計師法》、《證券法》、《公司法》、《刑法》以及《違法注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三、注冊會計師避免法律責任的對策
注冊會計師避免法律責任的根本要求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項目經理和普通注冊會計師必須強化風險意識、責任意識和質量意識,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建立并嚴格執行有效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和專業標準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
執業質量是注冊會計師的生命線,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維護公眾利益的專業基礎和誠信義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5號――業務質量控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本所質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證執業質量。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應當包括針對業務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相關職業道德的要求、接受與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人力資源、業務執行和監控等多方要素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應當將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書面文件,并傳達到全體人員。
(二)審慎選擇被審計單位
君子不立危墻之下,注冊會計師在計劃審計工作時,需要開展初步業務活動,以實現不存在因為管理層誠信問題而可能影響注冊會計師保持該項業務的意愿的事項等目的。在接受客戶關系之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客戶的主要股東、關鍵管理人員和治理層是否誠信,以及客戶是否涉足非法活動(如洗錢)或存在可疑的財務報告問題等。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要遠離不誠信的客戶,既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社會公眾的需要。
(三)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
注冊會計師實施風險導向審計的目標是對財務報表不存在由于錯誤或者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風險導向審計要求注冊會計師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應對評估的錯報風險,根據審計結果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活動開始于被審計單位的決策過程,且受其經營戰略、控制活動和經營過程的影響。當決策開始執行后,交易活動隨之發生,通過會計確認和計量并在會計記錄中得以反映,最后在財務報表中匯總體現。注冊會計師只有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包括其經營性質、經營目標和舞弊因素、經營戰略、企業文化和價值觀、員工的勝任能力、組織結構和生產過程,以及用于應對風險的內部控制,才能夠知道會計信息系統實際應該記錄什么類型的信息,才能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四)完善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能夠有效保障其賠償能力。1994 年的《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八就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2007 年3 月財政部印發了《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對風險基金的提取、使用等具體問題做出了明確、系統的規定。1999 年 12 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報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后,開始開展執業責任保險業務。2000 年 7 月,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與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簽訂《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承保協議》,之后深圳注協管轄之下的9家具有證券期貨審計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才應其要求購買該保險。太平洋保險公司和一些中小型財險公司陸續推出該險種,國外保險公司也有涉足。建立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是個“多贏”的選擇,是處理審計風險的可行途徑。但是,目前注冊會計師主動購買執業責任保險意愿不強,還需要監管部門的推動,以加強注冊會計師賠償能力的培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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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模式
黨的十七大確立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要求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企業行為引起的外部性問題也日益突出,環境污染、資源枯竭、勞動者合法權益受損等一系列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深圳證交所2006年9月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倡導上市公司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定期評估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自愿披露公司社會責任報告。但目前我國企業對履行社會責任重視程度不夠,據《2008年中國上市公司100強公司治理評價報告》顯示,百強上市公司中只有10%的公司正式發表了“公司社會責任報告”,高達63%的百強上市公司對環境保護和社區發展等公益事業貢獻甚微,這顯然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目標相差甚遠。
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種理念,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對國家和社會的全面發展、自然環境和資源、利益相關方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作為現代會計領域中的一個分支,是推動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并披露履行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是企業對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承諾和行動。社會責任會計興起于二次大戰后的西方,被稱為會計史上的“第四次革命”,在西方發達國家得到了迅速發展和實踐,20世紀80年代才傳入我國,因此,社會責任會計對我國來說還是一個新鮮事物。如何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盡快發展我國的社會責任會計,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責任會計的披露模式,是我國會計界面臨的重大課題。
一、法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模式的主要特點
目前,發達國家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模式一般有NGO/NPO(非營利組織)主導型的美國模式、非政府機構主導型的英德模式和政府主導型的法國模式三種。美國作為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時間最早、影響最大的國家,以社會責任報告為主要披露方式,現在尚未出現完整的社會責任會計報表,社會責任信息內容以環境會計信息為主,強制效力也還不夠,缺乏制度保障;英德等國家政府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起引導作用,制度與法律建設較為遲緩,以財務報表為主要披露模式;法國模式在這三種模式中處于領先地位,被公認為對社會責任會計最重視和取得成績最大的工業國家,其以社會責任報表為主要披露方式,通過政府頒布社會責任報表體系形成企業信息披露框架。
(一)政府主導型會計信息披露模式
法國是一個在政治上具有高度集權傳統的國家,法國的法律屬羅馬法系,以成文法為主要法系。國家在會計規范中起主導作用。法國是西方國家中別樹一幟地由政府制定、頒布全國統一的《會計總方案》(PCG)的國家,會計總方案作為會計規范的核心,強調統一性或一致性,體現了大陸法系法典的全面和統一。法國的《公司法》、《稅法》和《商法》對會計的相關問題都有詳細的規定,例如,《公司法》對公開集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作出了要求,而《商法》則對簿記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法國在繼承會計傳統的同時,注重會計創新,積極推廣社會責任會計。社會責任會計作為會計發展的趨勢之一,雖然其他許多國家在這方面也進行了種種探索,但目前尚未確立社會責任的計量和報告體系。而法國對社會責任的披露經過立法產生,成為統一的法律規范,其影響是比較深遠的。早在1975年,法國政府在《關于公司法改革的報告》中就建議各家公司每年公布“社會資產負債表”。1977年以正式法令和政令的形式要求企業實施社會會計,確定“社會資產負債表”的法律地位。隨后,社會責任會計報告成為會計報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關于公司法改革的報告》中要求符合標準的企業、組織必須編報年度社會資產負債表(Social Balance Sheet)。
法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模式的主要特點體現為:政府在企業實施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過程中起主導作用,通過相關法令和政令予以保證,強制推行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完整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框架
法國在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實踐方面處在領先地位,超前于美國或歐盟的其他成員國,擁有完整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框架,成為推動社會責任會計普及的主要國家,也為其他國家發展社會責任會計提供了有益經驗。
法國的社會資產負債表具體包括七大方面,主要有雇員人數、工資和有關成本、健康和安全保護、其他工作條件、職員培訓、行業關系、雇員及其家庭的生活條件等內容。在具體披露時,這些項目還需要進一步分解成多個詳盡的具體指標,反映了法國社會中的福利主義傾向。同時,法國政府還要求企業注意改善生態環境,如:治理廢水、廢渣、廢氣,降低資源消耗,減少稀有資源的耗用及對社會環境治理提供服務和捐贈等(詳見圖1)。
二、我國建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模式的設想
會計的發展與其所在的社會環境是緊密聯系的,法國的會計環境與中國在許多方面有相似之處。法國被公認為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發展最快、披露水平最高的國家,因此,法國的成功經驗對完善我國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模式有重大的意義。
(一)我國建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模式的總體設想
我國當前的企業特點與經濟發展水平允許政府干預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因此具備借鑒法國模式的條件。通過對法國披露模式的總結可以發現,推動披露框架實施的關鍵在于政府,政府在建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體系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欠佳,因此,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積極性不高,這就必須利用政府強制力進行推廣。我國可以借鑒法國經驗,通過立法,或制定披露準則,對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分層次地由上市公司開始強制披露,隨后向其他企業推廣。
我國可在借鑒法國社會責任披露模式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實行政府主導型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模式,并制定出社會責任會計準則來指導社會責任會計的信息披露。具體披露內容包括社會責任報表和社會責任報告兩大方面的內容,社會責任報表包括社會資產負債表、社會責任損益表和社會責任現金流量表三大主表和會計報表附注;而社會責任報告則包括社會責任定性信息和其它社會責任指標信息等(詳見圖2)。
(二)多層次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設計
我國企業在建立社會責任會計報告模式時,應結合我國企業自身的特點和我國的國情,并在充分吸收國外已有的披露模式的基礎上,進行披露創新。由于我國中小企業面臨的首要問題是生存和發展問題,在這一背景下不但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內容有限,而且對已承擔的有限的社會責任,企業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將其信息對外公布會導致提供社會責任的成本過高。而大公司和上市公司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不僅能滿足社會各方對信息的需求與使用,更為重要的是直接影響了企業形象的樹立。美國《財富》雜志2006年11月公布的“2006企業社會責任評估”排名中,在榜單中位居倒數前兩名的分別是中石油及國家電網公司,原因就是它們沒有及時披露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而此項排行榜中進步最大的是大眾公司,由2005年的56位上升到2006年的19位,而進步的一大原因是該公司第一次公布了一份綜合CSR報告;而美國居家零售商HOMEDEPOT的評估分數比2005年翻了一倍,直接原因之一則也是因為該公司了一份非營利部分的報告;我國百強上市公司中絕大多數企業未能披露2007年度社會責任報告。
因此,我國可對所有企業按照規模劃分為上市公司、大企業、中企業和小企業等四個層次,然后根據其所屬的層次從社會責任會計報表、審計要求、信息公開程度等3個方面具體規定會計信息披露要求(詳見表1)。其基本規律是:企業規模越大、社會影響越廣泛,會計信息披露要求越高,會計信息披露越充分。
1.關于社會責任報表。多層次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方式自然使中小企業會計信息在披露的同時具備保密性,同時從成本效益角度考慮,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應符合“適度性”的要求。“多層次”的會計信息披露方式中,上市公司、大型企業應提供整套社會責任會計報表及適當的報表附注;中小型企業則只需提供簡化編制的社會責任會計報表;小企業甚至可以不披露信息。
2.關于審計的要求。中小企業的規模和實力決定了它難于承受第三方監督形成的高昂費用。所以,一般情況下,中小企業可以選擇審計或審計豁免;對大型企業確實需要審計的,由一般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即可;對上市公司則需進行重點審計。
3.關于社會責任會計信息公開披露的要求。企業會計信息是否公開及公開程度主要取決于其社會影響,企業規模越大、社會責任越大,則信息披露越充分;中小企業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多數是政府部門和銀行等金融機構,股東較少,債權人也相對集中,所以,一般只需向工商、稅務等政府部門以及貸款銀行、債權人、投資人公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不強制要求對社會公眾公開。當企業的規模達到一定程度且社會影響不可忽視時,如大企業和上市公司,則強制要求其對外公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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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鼉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曩因
導致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因既有外部環境因素又有業界自身因素。改革開放使我國經濟得到了高速發展.但是從目前來看.企業尚未完全達到規范化運作.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也不健全。另外.由于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發展時間不長.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和注冊會計師自身素質也有待加強.這也是造成目前訴訟增加的原因之一。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外部環境因素
以上市公司為例.由于管理體制的原因.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通過改制、改組形成的.某些企業“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目前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從表面看.形成了“三會四權”的均衡機制.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分別行使最終控制權、經營決策權、監督權和經營指揮權。但從實踐上看.由于股權的過度集中.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法人治理結構極不完善。再者.就注冊會計師與社會公眾和法律界的關系來說.也存在一些對注冊會計師執業不利的因素。其一是社會公眾的期望偏差。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資本市場的不斷擴大.注冊會計師的作用和影響越來越大.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期望值也越來越高。受到損失的社會公眾往往將注冊會計師作為被告推上法庭.使注冊會計師陷入不必要的法律訴訟之中。其二是會計界和法律界也存在某種程度的對立。我們知道.審計人員只能保證審計報告的客觀、真實與公允。而不能保證會計報告的絕對正確。但對于這一點.法律界與職業界卻難以達成一致。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對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做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便依據民法和刑法的基本原理。按過錯責任歸責。這在無形中擴大了審計人員的責任。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行業內部因素
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恢復時間不長。各事務所雖然與原掛靠單位脫鉤.但有些事務所還沒有完全從舊體制下轉變過來.與原掛靠單位之間還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就造成注冊會計師執業時對審計風險的考慮不夠.為事務所的發展埋下了隱患。另外.目前某些事務所的從業人員素質也達不到要求。事務所里的一些年齡較大的注冊會計師資格多由。授予”而來.雖然實踐經驗豐富。但由于平時審計業務繁忙。業務學習及培訓不上.對許多新的規章制度了解不夠.執業時難免受到一定影響。而很多年輕人.甚至在校讀書期間就獲取了注冊會計師資格.到事務所以后沒有實際缺少應有的培訓和鍛煉.只按事務所已設計的審計程序和模式。照貓畫虎”。注冊會計師觀念上的誤區也是導致審計失敗的因素。首先.注冊會計師堅持的合法性概念與司法界和社會公眾不同.注冊會計師強調的是過程.即是否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了相應的審計程序,而司法界和社會公眾強調的是結果。即審計人員是否有過錯.若注冊會計師無視這種“期望差距”.一旦被訴很難抗辯;其次.簡單地認為獨立審計準則并非為發現舞弊所設計,于是只關注錯報和漏報事項。
二,注冊會計師避免法律訴訟的具體對策
正如以上所述,由于主客觀因素,注冊會計師作為一名“警察”,不可避免地會被引入是非旋渦.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為避免法律訴訟應掌握的具體對策.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和專業標準的要求
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對于會計報表中的所有錯報事項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注冊會計師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過失或欺詐行為。而判別注冊會計師是否具有過失的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執業。因此.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執行業務、出具報告.對于避免法律訴訟或在提起的訴訟中保護注冊會計師.具有無比的重要性。
(二)建立、健全會計師iil~-所質量控制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業,質量管理是會計師事務所各項管理工作的核心、關鍵。如果一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不嚴,很有可能因某一個人或一個部門的原因導致整個會計師事務所遭受滅頂之災。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建立、健全一套嚴密、科學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并把這套制度推選到每一個人、每一個部門和每一項業務.迫使注冊會計師按照專業標準的要求執業.保證整個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
(三)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六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即業務約定書)。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確定注冊會計師和委托人責任的一個重要文件。會計師事務所不論承辦何種業務.都要按照業務約定書準則的要求與委托人簽訂約定書.這樣才能在發生法律訴訟時將一切口舌爭辯減少到最低限度。
(四)審懊選擇被審計單位
中外注冊會計師法律案例告訴我們.注冊會計師如欲避免法律訴訟.必須慎重地選擇被審計單位。一是要選擇正直的被審計單位.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其顧客、職工、政府部門或其他方面沒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會蒙騙注冊會計師.使注冊會計師落入它們設定的圈套;二是對陷入財務和法律困境的被審計單位要尤為注意。周轉不靈或面Ilfti破產的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總想為他們的損失尋找替罪羊。
(五)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
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是會計師事務所一項極為重要的保護措旌.盡管保險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訴訟.但能防止或減少訴訟失敗時會計師事務所發生的財務損失。我國<注冊會計師法>也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六)聘請熟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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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原因中,最主要的是由于被審計單位和注冊會計師本身造成的。被審計單位的責任主要表現為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以及經營失敗;注冊會計師的責任主要表現為違約、過失和欺詐。而目前由于我國會計目標的多元化、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性等原因,使我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發生了新的變化。
從2o世紀60年代起,美國等注冊會計師審計比較發達的國家,出現了許多投資者和債權人等審計報告使用人對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訴訟案件,當時就引起了會計職業界和社會公眾的關注。進入2o世紀9o年代以來,這種法律訴訟案有增無減,而且數量越來越多,賠償金額越來越高,迫使注冊會計師更為關切其法律責任,以維護自身的利益。在我國,近幾年來,由于審計和其他鑒證業務而引起的法律訴訟越來越普遍,從舊三大案(“原野公司案”、“長城機電公司案”和“中國水利國際集團公司案”)到新三大案(“瓊民源寨’、“紅光實業案”和“東方鍋爐案”),以至最近轟動全國的“銀廣夏”案件,注冊會計師都涉案其中,遭受各方面的猛烈抨擊。為了合理應對法律訴訟,提高審計風險意識,必須充分了解注冊會計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其成因。
一、形成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根本原因
發生法律訴訟案,注冊會計師要么被委托人控告,要么被相關的第三者控告,但導致其法律責任的原因很多。有的是被審計單位(上市公司等)的責任,有的是注冊會計師自己的責任,有的很可能是雙方共同的責任,也有的可能是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對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錯誤理解而造成的,還有的與注冊會計師執業的法律環境相關,而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則是由被審計單位和注冊會計師自己造成的。
(一)因被審計單位導致法律責任的原因
1.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被審計單位對其所報送的會計報表負有披露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會計責任。當被審計單位出于某種目的或無意識的錯誤使其會計報表出現虛假信息或重大錯報,但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的過程中未能查出被審計單位的這些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而給第三者或其他有關各方造成經濟損失,就有可能遭受他人的控訴,而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所謂錯誤(er s)E,是指客戶財務報表無意錯報或遺漏,可能涉及以下行為:編制會計報表所用的數據收集或處理出錯;由于疏忽或誤解事實,造成會計估計不正確;有關金額、分類、表達方式或披露的會計原則應用錯誤。
所謂舞弊(ineodarities)E1J,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故意錯報或遺漏。主要包括:篡改、偽造或變造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記錄和會計憑證;有意用錯誤會計原則來處理金額、分類、表達方式或披露等。
所謂違法行為(indiaacts)uJ,是指賄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違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規定的行為。
對于上述被審計單位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被審計單位應該負直接的會計責任。而注冊會計師只能負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的過程中,只要嚴格遵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應該可以將財務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查出來。但由于現代審計是以內部控制制度為基礎的抽樣審計,注冊會計師不可能對被審計單位的每一項經濟業務進行詳盡審查,只能采用抽樣審計的方式,這樣就必定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發現和披露會計報表中的所有錯誤和遺漏。當然,這并不是說注冊會計師不必對會計報表中未查出的所有事項負任何責任,其關鍵在于看未能查出錯誤的漏報的原因是否源于注冊會計師自身。
2.經營失敗。也稱作營業失誤。在變幻莫測的市場經濟環境中,當投資者或債權人將其資本投入或者借給企業后,就面臨著某種程度的經營風險。而當一個企業由于決策失誤或其他原因面臨破產或破產倒閉,使投資者和債權人蒙受巨大損失,這就是經營失敗J。這時相關各方蒙受損失的責任應當歸于經營環境或管理當局來承擔,與注冊會計師所執行的審計并無聯系。而審計失敗則是由于注冊會計師本身原因導致的審計報告使使用人蒙受損失。這時各方蒙受的損失則應視情節輕重由注冊會計師來承擔。
但是由于有些報表使用人分不清經營失敗和審計失敗的區別,再加上投資者、債權人等相關各方為了彌補自己的損失,總是想找到一個替罪羊為其承擔責任,這樣也會引起法律訴訟,使注冊會計師背負法律責任。
(--)因注冊會計師自身導致法律責任的原因
由于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本身的一些原因,比如專業能力、素質水平不夠高,在執業過程中沒有遵循獨立審計準則,或者由于違約、過失和欺詐等原因,致使客戶或第三者遭受經濟損失,那么,注冊會計師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違約。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幾方未能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L3J。當由于違約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承擔違約責任。例如某會計師事務所在商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納稅申報表或違反了與客戶訂立的有關協議等。
2。過失。過失是指在一定的條件下,缺少人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評價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是以其他注冊會計師在相同條件下可達到的謹慎為標準的。按其程度的不同,可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普通過失是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如注冊會計師未按特定審計的項目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審計證據,這就是一種普通過失。重大過失是指連最基本的職業謹慎都不保持,對業務或相關事務漠不關心,滿不在乎。對注冊會計師而言,是指根本沒有遵循《獨立審計準則》或沒有按照準則的專業標準執行審計。
3.欺詐(也稱作注冊會計師舞弊)。欺詐是一種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J。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征,對注冊會計師而言,欺詐就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以謀取自己的私利,明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假的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現階段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發生變化的特殊原因
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發生變化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社會經濟機制的轉變,這種轉變使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也使得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發生了變化。
(一)會計目標的多元化,提高了審計風險
當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一方面,會計目標由過去單一的經管責任向多元化發展,既為經營管理責任服務,又為經營決策服務。此時,會計處理不得不在這兩種要求之間予以平衡,從而增加了對會計信息解釋的可爭議性。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中經管責任的關系人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間的經濟責任關系也成為具有雙向約束力的約定權責關系。這種平等權利,既給了受托方自主處理會計信息的機遇,也增強了委托方要求獲得合理保證的會計信息的需求。這就給會計信息的理解沖突埋下了伏筆。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經濟環境的變化,會計信息處理的復雜化以及不同階層理解沖突的增加,必然導致審計風險。而解決這些審計風險的最根本的方法之一,就是依靠法律手段來調節雙方的理解沖突。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性增加了審計法律責任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條件下,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及影響范圍是相當有限的,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證券市場的存在使得委托方與受托方的關系變得不確定,雙方的關系是否建立與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于會計信息的反映內容。因此,會計信息的決策作用變得非常重要。一項小小的錯誤會計信息,可能會導致整個社會資金幾萬、幾十萬甚至幾個億的錯誤流向。正是由于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性日益突出,一旦產生不應出現的經濟后果性,或者鑒定會計信息與使用會計信息的雙方對這種經濟后果性產生不同看法時,必將帶來法律上的沖突。因此,會計信息經濟后果性的增大,也會引起相關的審計法律問題。
(三)市場經濟主體的平等性,強化了各主體的法律責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已成為詞節個人與社會、秩序與自由、權威與服從三大矛盾的準則。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與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經濟權利。當對會計信息的理解發生沖突時,雙方不再依據行政權力與級別,而更多的是依據原先制定的“游戲規則”——法律條文來處理有關的爭議。由于權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衛的勇氣與能力。因此,運用法律手段來詞節會計信息處理與理解的沖突,必將成為市場經濟環境中最為常見的手段之一。
(四)注冊會計師相關法律條文的矛盾性,導致了法律責任的復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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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上市公司; 會計信息披露; 法律責任; 治理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29-0024-03
*項目基金: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金(10YJC630029);全國統計科研計劃項目(2012LY176);鎮江市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YJ2012008);江蘇省研究生科研實踐計劃項目“公共受托責任下的政府財務信息披露動因與實現機制研究”。
近年來,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與虛假信息披露案時常發生,不管是在資本市場發達的國家,還是中國這樣資本市場還很不完善的國家,都發生了眾多發人深省的事件,對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了消極的影響,動搖了經濟快速發展的誠信基礎,會計師行業及其從業人員不斷遭受到社會各界的責難。究其原因,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對舞弊或造假行為懲治措施不力是非常重要的原因。由于我國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界定相對滯后,導致違規造假成本過低,使得財務報告舞弊現象頻出,對廣大投資者的信心造成嚴重打擊,阻礙了資本市場對資源的優化配置。
一、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法律責任概述
(一)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涵義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了更好地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并保障投資者權益,依照法律規定向證券監管部門報告自身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并向社會公開,為市場投資者的相關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制度。它同時涵蓋了股票發行前的信息公開和公司上市后的持續性會計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公開制度、定期財務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是資本市場發展到一定發達程度和成熟階段,資本市場和上市公司交互作用且互動共生等特征在證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
(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責任主體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主體是指對相關會計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客觀性應承擔民事責任和其他責任的利益相關者。
首先,上市公司法人是重要的責任主體。上市公司對投資者負有誠信告知的義務,且公司的財務報告應對投資者起到有效決策的參考作用。承認公司要對會計信息披露承擔法律責任僅僅是問題的起點,因為公司本身是不能作為的,所以追究虛假會計信息披露的責任,關鍵是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個人責任。
其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也是不可或缺的責任主體。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其存在的價值所在,對全體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負有誠信以及公平告知等義務。他們既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相應權利,又具有獨立聘用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咨詢、對重要關聯交易或事項進行審核把關等權利。
最后,上市公司管理層是法律責任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管理層是會計信息披露流程的起點,是信息的生產者和所有者,因此需要對會計信息的客觀完整性負責。管理層必須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以保證董事會制定的企業預定目標的實現。其中財務經理對財務報告中的虛假陳述負有直接的責任,但其對虛假會計信息披露的責任應當低于管理層,只承擔次要法律責任。
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發展及現有法律監管體制
(一)國外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發展過程
世界各國無不將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作為證券行業法律規章的重要組成內容,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根植于美英兩國。英國1720年“詐欺防止法案”的出臺源于“南海泡沫事件”的發生,而迫使美國政府在1933年和1934年相繼頒布《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的則是美國華爾街1929年發生的大量非法投機與操控事件等。美國政府在《證券法》中首次規定了上市公司必須建立會計信息公開的相關制度,這被公認為世界范圍內最早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
從美英兩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均強調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應以提高信息透明度為發展方向,重視會計信息披露的真實完整。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是在充分參考借鑒西方發達國家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礎上不斷進步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發展演進包括了信息披露內容的完善和方式方法的改進等多方面。因此在研究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法律責任問題時,應借鑒和參考國外發達國家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相關法律制度的變遷歷程,從而為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體系奠定基石。
(二)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監管制度體系構成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規范和制度體系從廣義上來講應主要包括證券立法、會計規章和監管規范等方面,但在不同的監管體制下制度框架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可能有所不同。我國在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規章是在借鑒西方各國做法的基礎上加以融合而形成的一種法律監管體制。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證券法》就是主要借鑒美國的《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國情和市場實際情況綜合制定出來的,它們將證券發行與二手交易市場的各種相關法律規范集中體現在相關立法中。我國同時還參照英國的成功經驗,于1993年12月頒布了《公司法》,其中有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所作的一些規范。總之,我國目前基本形成了如下的制度框架體系:首先是包括《證券法》和《公司法》等在內的位于較高層次的法律規范。在基本立法的基礎上,又分別制定了《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通過二者的協同作用來規范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披露和監管。其次,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較高層次的法律規范的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也是制度框架體系的必要組成部分,這方面的規章主要包括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會計信息披露規范等。
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責任弱化的狀況分析
(一)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披露法律責任弱化的現狀與成因
會計信息是證券交易市場中投資者用來評價被投資企業收益和風險,從而做出正確決策的重要信息源泉,而盈利信息一般都是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重心所在,是資本市場各類投資者進行決策的主要參考依據。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虛假財務報告呈現泛濫之勢,會計信息質量令人擔憂,這對投資者的信心產生了非常消極的影響。我國上市公司目前會計信息造假的主要動機包括:為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而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在公司上市后為了避免因違背證監會有關規定而被摘牌退市,虧損的公司普遍存在著盈余管理或利潤操縱行為;上市公司為了納稅籌劃目的而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等。針對以上虛假會計信息披露的動機,我國就這些虛假陳述行為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是行政責任。行政處罰是我國目前追究會計信息虛假披露行為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但處罰力度有限,大多數處罰僅僅是根據虛報會計信息的輕重作出不同程度的罰款而已。
二是刑事責任。雖然司法機關在新刑法的約束下加大了追究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虛假行為刑事責任的力度,出現了有關責任人因為提供虛假會計信息而被判刑的案例,但總體上還是缺乏處罰力度。
三是民事責任。目前我國司法機關一般以證券法律規范中民事責任的認定過于粗疏和不清晰以及執行難度大為由,對于虛假會計信息披露行為造成的相關民事訴訟還處于不予受理的地步。
虛假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規定明顯呈弱化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政府作為事實上的最大股東并沒有將保護投資者利益真正放在首要位置。我國上市公司質量普遍相對較差,很多情況下必須通過一定程度的包裝才能上市,如果不進行一些措施來掩蓋事實,許多公司很難做到上市,監管部門也很清楚這一點。其次,我國立法沒有及時跟上資本市場的迅猛發展,缺乏對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等不當行為更加具有可實施性的規定。正因為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規則,單憑法律條文,法院很難據此作出相應的判斷。最后,我國悠久的傳統文化更為重視行政或刑事責任,而對民事責任缺乏關注。因此造成立法者和司法人員很少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去考慮問題,形成了對民事責任認識的偏見。
(二)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披露法律責任弱化產生的后果
會計信息披露法律責任弱化產生的后果是嚴重的。第一,如果資本市場中虛假會計信息披露現象大量存在,會導致資本市場中的主要交易方即中小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將不利于資本市場朝著可持續發展的方向發展。第二,如果資本市場的各類主體違法違規產生的成本過低,理性的相關主體一般都會選擇披露虛假的會計信息,從而可以獲得額外收益。成本效益的權衡可能也是虛假會計信息披露現象比較普遍的原因所在。第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弱化可能造成包括法律在內的國家制度信譽的不斷喪失。就虛假會計信息披露行為來說,如果這樣的行為不會受到懲罰,或者懲罰力度不夠,那么相關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將會一文不值,市場主體及參與者如果因此缺乏遵守相關制度的基本動力,那么制度的信譽保證將喪失殆盡。
四、強化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相關法律責任的治理措施
針對我國目前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界定的不足,擬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治理:
(一)明確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出發點
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是上市公司規范自身行為的基本標準,是利益相關者進行行為選擇的依據,也是執法機關進行有效監管的準繩,因此是規范會計信息披露的出發點。如果沒有這個前提,那么對會計信息披露狀況不佳的改進措施將不值得采納,對會計信息披露的相關評論也都缺少有力的依據。上市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利益相關者的財務決策需要密切相關,應當有助于利益相關者高效評價上市公司過去、現在和準確預測未來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業績。而會計信息質量特征必然受到會計目標的影響,上市公司必須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的數量與變化情況,從而保證會計信息滿足可靠性和相關性兼具的質量特征。
(二)加強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由于會計信息披露違規的成本遠遠低于其可能帶來的收益,會計信息虛假陳述及失真現象長期存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上市公司虛假信息披露的利益基礎。只有通過清晰界定上市公司及其所屬利益相關者對各種違規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通過對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的加強,使虛假會計信息披露的違規成本遠大于實際收益,才能真正動搖其利益基礎,減少直至杜絕上市公司在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的違規行為。因此我國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需積極出臺有關會計信息披露違規違法方面的民事責任追究制度,營造鼓勵并支持違規行為受害方提起民事訴訟的氛圍,從而改變目前僅以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為主的違規責任追究制度。根據我國現有會計信息披露違規違法行為的主要特征,違規違法行為造成的利益受損方多為中小投資者,因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他們的舉證往往很難實現,因而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信息違規違法行為者的囂張氣焰。而要改變這種狀況,我國確有必要對《民法》、《證券法》和《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范進行適當修訂,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減輕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舉證難度。對法律規范進行修改的關鍵包括:首先要明確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管理當局、社會中介組織等在內的主要利益相關者在產生信息披露違規違法行為時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其次要加大對違法違規者的行政和刑事處罰力度,特別是對在會計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中起關鍵主導作用的參與主體進行嚴格處罰。
(三)提高信息使用者素質并鼓勵上市公司進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會計信息作為資本市場中的一種特殊產品,也存在著相應的供求關系。資本市場需要高質量的會計信息,但會計信息使用者還不夠成熟,同時缺乏相對成熟且合格的機構投資者、證券分析師等中介服務組織或個人。如果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信息質量較為敏感且非常關注,信息造假者就很可能無立足之地。股東或投資者作為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應當提高自身專業素質并積極履行好份內的職責。從整體上來看,首先需要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因為他們對會計信息的解讀、運用及反饋的能力更強,理應作為未來證券市場投資者的代表和主體;其次需采取各種措施努力提升個人投資者的素質,使他們具備較強的專業素養且能理性投資。如何綜合治理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行為中的法律責任問題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要提高會計信息的披露質量,還必須關注其他一些方面:營造較好的資本市場運行的輿論監督氛圍;財會人員應不斷提升自身修養;董事會及其成員應履行誠信義務;中介機構需具備良好的執業水準并履行道德規范等。
綜上所述,追究虛假會計信息披露行為者的法律責任是預防和治理虛假會計信息披露現象的主要方式和有效手段。為了懲處會計信息虛假陳述的行為,大力保護證券市場的良好運作氛圍以及投資者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切身利益,使發生虛假會計信息披露行為時參與主體得到應有的賠償,必須強化虛假會計信息披露行為的法律責任。會計與法律,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和上市公司持續成長的兩大重要制度。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相關法律責任的研究,既是一個法律問題又是一個會計問題,只有健全我國這兩大制度規范,才能使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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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會計信息系統軟件;開發方式;AHP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8. 022
[中圖分類號] F230;F253.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08- 0038- 03
會計信息系統的實施需要在科學的方法論指導下按規范化的實施步驟進行。會計信息系統是一個人機系統,從實物形態上看,一個完整的會計信息系統是由硬件、軟件、人員、數據、規程,在企業實施會計信息系統的過程中應按步驟做好這5方面的工作。其中會計軟件的選擇是會計信息系統建設的關鍵一環,會計軟件及其開發在整個會計信息系統建設中占據著重要地位,甚至可以說決定了會計信息化的深層次發展。
通常,企業需要結合其實際情況合理選擇會計信息系統軟件的開發方式,但很多企業決定軟件的開發方式時往往取決于信息化人員個人的經驗判斷,缺乏一定的科學性。企業在會計信息系統實施中軟件開發模式的選擇正確與否是決定其實施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因此,需要從定量的角度對各種軟件開發方式進行量化,并同時結合定性分析才能作出正確合理的選擇。本文采用層次分析法對企業在開發會計信息系統的模式選擇上進行研究。
1 層次分析法基本原理
層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簡稱AHP)是一種可用于處理復雜的社會、政治、經濟、技術等方面決策問題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利用不確定的和多標準的特征來解決決策問題。用AHP法進行決策分析,一般可以分為4個步驟。
1.1 建立層次結構模型
對系統進行調查研究,將目標準則體系所包含的因素劃分為不同層次,如目標層、準則層、方案層等,構建層次結構模型。用不同形式的框圖表明層次結構因素間的從屬關系,應該突出重點,抓住關鍵因素,每一層次的因素不宜過多。
1.2 構建判斷矩陣
按照層次結構模型,從上到下逐層構造判斷矩陣。每一層的因素都以上一層各因素為準則,按“1~9標度方法”兩兩比較構造判斷矩陣。
1.3 層次單排序及其一致性檢驗
根據實際情況,用不同方法求解判斷矩陣最大特征值相對應的特征向量,經過歸一化處理,既得層次單排序權重向量。層次單排序要進行一致性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要修正判斷矩陣,直到符合一致性標準。
1.4 層次總排序及其一致性檢驗
層次總排序是從上到下逐層進行的。在實際計算中,一般按表格形式計算較為簡單。設相鄰兩層次中,層次A包含有m個因素A1,A2,…,Am,層次因素總排序權重分別為w1,w2,…,wm,層次B中包含n個因素B1,B2,…,Bn,各因素關于上一層次因素Aj層次單排序權重向量為(p1j,p2j,…,pnj)T,則層次B的總排序權重值wBj=wjp1j。
同樣,層次總排序的一致性檢驗也是從上到小逐層進行,設層次關于總目標的一致性比率為CR(A),層次B關于層次A的因素Aj的單排序檢驗一致性指標為CIj,隨機一致性指標為RIj,則層次B總排序檢驗的一致性指標、隨機一致性指標和層次B關于總目標一致性比率指標分別為:
CI=wjCIj
RI=wjRIj
CR(B)=CR(A)+
當CR(B)
2 會計信息系統軟件的開發方式
目前會計軟件的實施途徑主要有企業自行開發、委托開發或與其他單位聯合開發及購買商品化會計軟件等途徑。
(1)自行開發:自行開發又稱作最終用戶開發,適合于有較強的信息技術隊伍的企業。自行開發可以從企業最需要信息化的關鍵環節入手,同時可以針對企業自身的業務特點及管理功能進行軟件設計,有效避免通用軟件中復雜的設置與配置功能,最為貼近企業實際且簡單易用。
(2)業務外包:業務外包也叫委托開發,業務外包是指企業不依靠其內部資源建立會計信息系統,而是聘請專門從事開發服務的外部組織進行開發工作,由外部開發商來負責會計信息系統的建設甚至是日常管理方式。
(3)聯合開發:聯合開發適合于企業有一定的信息技術人員,但可能對會計信息系統開發不太了解,或者是整體優化能力較弱,希望通過會計信息系統的開發完善和提高自己的技術隊伍,便于后期的系統維護工作的企業。相對于業務外包比較節約資金,也可以培養增強企業的技術力量,便于系統維護工作。
(4)購買商品化軟件:目前,軟件的開發正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一批專門從事會計信息系統開發的公司已經開發出了一批使用方便、功能強大的專項業務會計信息系統軟件,財務管理系統、供銷存會計信息系統、企業資源計劃系統(ERP)等。購買商品化軟件在購置和維護方面的費用相對較低,企業資金投入的壓力小。軟件公司開發的商品,對企業管理的基礎水平及人員素質等要求較低,對于基礎相對薄弱的企業來講最為適用。但其不能全部滿足使用單位的各種核算與管理要求。
3 會計信息系統軟件開發方式層次結構模型
3.1 企業基本分類
企業是開發實施會計信息系統的主體,企業的類型、企業的業務特點不同,在判斷開發模式的影響因素兩兩之間的對比重要程度時會有不同的賦值。因此我們在對判斷矩陣的元素賦值之前,應先對企業進行分類,以便針對不同企業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按企業的經營性質,可將企業分為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企業經濟業務是否具有特殊性,可將企業分為核算有特殊要求和核算沒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企業兩類。綜合企業分類見表1。
4 層次單排序判斷矩陣及其一致性檢驗
4.1 構造兩兩比較判斷矩陣
對于所建立的層次結構,可以構造一系列的判斷矩陣。首先可以構造目標層目標下屬有聯系各元素的判斷矩陣,然后依次由上而下地建立上層某元素與下一層有關元素之間的判斷矩陣。對圖1中同一層次的各元素關于上一層中某一準則的重要性,采用1~9標度的專家賦值法進行兩兩對比,分別構造兩兩比較的判斷矩陣。
以核算特殊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為例,軟件開發方式選擇中各影響因素的評分如表2所示。
判斷的非一致性僅有0.05,小于0.1。因此,上述結果具有一致性,據此計算的核算特殊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值是可以接受的。
運用Expert Choice軟件,對于各準則,分別構造各方案的判斷矩陣,求出優先權重向量,并進行一致性檢驗,其結果如圖3所示。根據圖3可以看出,在只考慮開發成本的因素下購買商品化軟件是最佳選擇(0.464);按系統的適用性指標來看,顯然自行開發是最佳的選擇(0.364);按系統的可擴充性同樣可以得到購買商品化軟件最佳(0.571);如果只考慮系統的開發周期,則選擇購買商品化軟件為最佳方案(0.508)。
5 層次總排序
至此,可以得到每種會計信息系統開發方式的綜合優先級,如圖4所示。
由此,可以看出自主開發的綜合優先級最高為0.291,因此,核算有特殊要求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應選擇的會計信息系統開發模式為自主開發。
按照同樣的方法,計算建立其他類型企業的開發模式選擇,結論如表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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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會計兩大基本職能之一的會計監督,在我國會計規范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加強會計監督的規范化管理,對提高會計工作整體水平,構建規范化會計制度以及促進市場經濟秩序平穩運行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近年來社會環境的巨大變化和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使會計監督管理工作面臨巨大變化與挑戰。本文通過對我國會計監督體系現狀的研究,分析會計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對此提出若干針對性對策。
【關鍵詞】
會計監督;規范化;現狀;對策
一、從外部社會環境分析當前我國會計監督工作現狀
(一)會計監督的內容不斷增加,依據逐漸多元化。
根據《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會計法規的規定,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對象和內容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即會計人員不僅要對企業各種基本經濟活動和會計信息進行監督,同時也要對企業高層決策管理進行監督。另一方面,會計監督依據日益多元化,這要求相關會計人員依照不同的規章制度進行監督,尤其是事前參與和決策中的監督,事中核算和控制中的監督,使整個監督體系形成由內而外、由上而下的監督模式。
(二)會計監督的復雜性日趨提升。
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經濟關系變得多元化和復雜化,從而使企業的會計內容和相關會計政策發生一定程度的變化,使得會計監督的復雜性日趨提升。另一方面,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監督時既要遵循國家相關會計法規的規定進行合理、有效的監督,又要在監督的過程中最大程度的維護企業利益,這無疑增加了會計監督的難度。此外,在市場經濟的作用下,各種經濟因素競爭日趨激烈,市場情況變化也是瞬息萬變,這就要求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都要具有時效性,會計監督也要及時果斷、準確無誤、實施有效、合理合法,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透明度,維護企業利益。
二、當前會計監督工作主要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法制環境有待優化,相關會計法規制度不夠完善。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發展,企業的經營模式和經營機制出現了新的變化。新形勢下新《會計法》對于會計監督工作的相關內容并沒有詳細、明確的規定,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其威懾力和約束力。此外,會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和完善,在整個會計法制環境中還存在一些法規沒有明確的執法機構,會計監督力度不夠,使法規一定程度上形同虛設,使得會計監督不能形成一條完整、有效、系統化、科學化的監督鏈,各環節都存在一定的缺口,導致會計法制環境缺乏威懾力和約束力,會計監督收效甚微。
(二)企業內部管控體制不健全,會計監督的規范化機制不完善。
我國國有企業經濟體制在不斷的進行改革重組,國有企業的經營機制也在發生變化。通過調查研究發現,大部分國有企業都沒有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而部分國有企業根本不存在會計監督和控制制度,使得會計監督工作難以順利進行。同時,會計監督的過程存在大量不規范性,會計不透明現象日漸嚴重。很多企業管理者缺乏會計監督的意識,從而導致會計人員無法真正實現獨立性。這樣的管理體制也嚴重打擊了會計人員在堅持原則方面的意志,進而導致會計監督無法在企業實際經濟活動中得到科學有效實施。
(三)會計監督人員素質有待提高,難以適應會計監督工作的需要。就目前形勢來看,我國會計人員職業技能素質差異較大,整體綜合素質不高,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環境中,越來越難適應高效高速高質量的會計監督工作的需要。因其職業技能素質和自身思想道德素質均處在較低水平,缺乏自控能力和風險意識,使其在監督過程中采用的監督理念與模式都過于陳舊,導致在實際工作中無法及時發現、分析和處理問題,甚至對一些違法亂紀行為視而不見、放任置之,進而使得會計監督的職能無法得到有效發揮。
三、加強會計監督的有效措施及對策
(一)完善國家相關會計法律,加強外部監督控制
加強我國會計法制體系建設,完善國家相關會計法律法規,是會計監督有效實施的重要保證。新《會計法》的出臺顯然未涉及到明確具體的實施細則,因此應當建立一套完整統一的法律規范,出臺頒布相應的配套法規,以提高現行會計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約束力,做到違法可究,有法可依,同時加強外部監督控制,進而使會計監督工作順利落實,在制度引導、法制強制的雙重作用下使會計監督效果達到最大化。
(二)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會計監督和控制體制
企業應當進行一個合理的市場定位,優化內部職能結構,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會計監督體制和內部控制機制。同時建立監督反饋體系,使會計監督真正有效地落實下去并予以實施,降低人為因素的影響,時刻掌握企業經濟動態。監督過程要體現配合性和規范性,要聯合企業中的其他監督部門來共同參與監督,形成全面規范合理有效的會計監督體系。企業對于監督結果真實性的管理,可使不同的監督部門互相監督互相制約,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證會計監督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三)提高會計人員素質,深化會計職業道德作用
會計監督人員素質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會計監督職能的發揮。會計人員只有本著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客觀公正等原則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能的自覺性,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理論水平、操作技能和職業判斷能力,才能推動會計工作和會計職業的發展,以適應不斷變化的新形勢和新情況的需要。除此之外,還要加強會計監督隊伍建設,針對性地培養會計監督人員,以便更好地進行會計監督工作。
四、結語
會計監督是經濟管理的一種手段,其最終目的是促進各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在社會市場競爭的洪流中,企業必須重視會計監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的同時還要通過完善相關法律,協調政府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強化外部控制,實現“自控”與“外控”的有效統一,維護各方利益,維持企業穩定性和持續性的發展目標,進一步推動企業會計監督體系的建設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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