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勞動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5 01: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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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勞動合同

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合同管理芻議

【摘要】建筑工程實施企業勞動合同統領制約風險的明確,可以幫助施工企業從更深層次了解勞動合同執行漏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提供保障。因此,本文以建筑工程實施企業勞動合同統領制約概念及內容為依據,闡述了建筑工程實施企業勞動合同統領制約問題,并進一步論述了建筑工程實施企業勞動合同統領制約策略。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合同

建筑工程實施企業勞動合同是施工企業、施工人員間簽訂的格式文件,其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施工人員在法律范疇內維護自身權益的需要,也推進了施工企業安全經營發展。但是現階段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合同在簽訂主體方面、合同訂立過程、履行變更過程、解除終止過程中均存在較多的法律風險。基于此,對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合同統領制約方式進行適當剖析非常必要。

一、建筑工程實施企業勞動合同統領制約概念及內容

建筑工程實施企業勞動合同統領制約是人力資源統領制約主要手段,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約束。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筑工程實施企業勞動合同主要指施工人員與建筑工程實施企業間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其明確了施工人員、建筑工程實施企業的權利、義務①。

二、建筑工程實施企業勞動合同統領制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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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綜合管理制度(市)

一、工勤人員的招收

機關、事業單位招調的各類工勤人員,必須全部納入人事計劃,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統一管理,任何單位不得自行派遣、接收和招調工勤人員。招工工作由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經上級批準下達招工計劃,執行招工政策,確定招工范圍,審查招工簡章,辦理審批手續,對招工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機關、事業單位招工應貫徹先培訓、后就業的原則,實行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新招合同制工人的基本條件是:初次就業的,學徒工為16至25周歲,熟練工為16至35周歲。再次就業的,年齡不受此限制。所招工人,必須完成規定的義務教育,身體健康,能適應本崗位工作。

招工應就地就近在城鎮招收,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內部招工。確需從社會上招收或轉招工人的,應逐級上報,申請招工指標,經市人事部門審核并報省人事廳批準后,由市人事部門下達招工計劃。招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由市人事局辦理審批手續并進行勞動鑒證。其中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由市人事局核發增人計劃卡,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由各縣(市)、區人事部門核發增人計劃卡。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由省人事廳審批。

各級人事部門應對機關、事業單位招收的工人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招錄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畢業證、待業證,務工許可證等有關證件。經審查合格的人員,可填報《*市機關、事業單位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審批表》、《機關、事業單位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登記表》和《機關事業、單位錄用勞動合同制工人審批名冊表》,招工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簽章后,報市人事局審批。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工種,應當招收女工。因公死亡和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可以照顧招收其一名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被招收的子女是農村戶口的,公安、糧食部門予以辦理戶口、糧食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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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外勞動合同用工管理試行方案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含各類臨時機構,下同)編制外勞動合同用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勞動合同用工實行總量控制和崗位管理。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制許可的情況下,確因工作需要或崗位特殊,可按規定的程序向社會招聘編制外勞動合同用工人員;超出編制許可的,須經縣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勞動合同用工管理聯席會議討論批準后,方可按規定的程序向社會招聘編制外勞動合同用工人員。

第三條編制外勞動合同用工的申報、審核程序

(一)申報。用人單位填寫《縣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勞動合同用工計劃申報表》,說明招聘理由、工作崗位及要求、聘用期限等,經主管部門同意后,上報人事編制部門進行審核。申報時間為上一年度的11月底前。

(二)核準。在人事編制部門審核的基礎上,提交縣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勞動合同用工管理聯席會議研究審批。用人單位憑批準的《縣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勞動合同用工計劃審核表》到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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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經濟學思考論文

摘要:《勞動合同法》以優化配置資源和增進社會福利的目的,符合李特爾“三重標準”,體現了效率與公平分配合作收益的統一。該法促使就業情況反映真實的經濟績效,為守法企業創造了公平競爭環境,為勞務派遣提供了制度規范。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防范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建立信譽檔案,發揮工會作用。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產業升級既得利益制度變遷

從古代到現代,進步社會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勞動合同的完善是社會進步的標志。《勞動合同法》的立法依據是《勞動法》,目的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設和諧的勞資關系,促進初次分配的公平。該法是一部符合構建和諧社會要求的法律,但是從立法到實施該法均遭到了建國以來所有法律最大的質疑、最多的誤讀和最強烈的抵制。因此,很有必要梳理有關觀點,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方法分析該法,并提出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建議。

一、《勞動合同法》的制度經濟學本質

從新制度經濟學來看,《勞動合同法》是一種共享品,其理念在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起到降低交易成本、保護勞動者產權的作用。

(一)作為共享品的本質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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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制對建筑工人權益保護的法律分析

的農民工群體,但從各地反映情況來看,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仍主要發生在建筑工程領域,所以即使并沒有明確是建筑工人實名制的要求,仍可視為是首次提出建立實名制管理辦法,此次《管理辦法》的出臺也是對國辦發[2016]1號的具體落實。2017年2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是實名制管理方式初步形成的展現。其中第六部分在“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中,提出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建立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開展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記錄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訓情況、職業技能、從業記錄等信息,逐步實現全覆蓋。2017年5月,全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正式上線,在湖北武漢進行試點。實名制管理方式逐步走向成熟始于2017年8月,這個階段是真正以建筑工人為對象而構建的實名制具體實施辦法,其直接目標是保障建筑工人的職業發展,更具有目標性和實踐性。

2017年8月,人社部辦公廳印發《治欠保支三年行動計劃(2017-2019)》,行動措施中明確“全面推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督促用人單位與招用的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職工名冊。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計酬手冊,健全用工和工資支付記錄,明確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2017年底前,實名制管理覆蓋40%以上在建工程項目,2018年底前覆蓋率達到70%,到2019年底基本實現全覆蓋。”2017年11月,住建部印發《關于培育新時期建筑產業工人隊伍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全面推行實名制管理,到2020年實現全國建筑工人實名制全覆蓋。2018年5月,住建部市場監管司起草《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數據標準(征求意見稿)》,就兩份文件向各地區住建部門征求意見。2019年2月,住建部和人社部聯合印發《管理辦法》,代表實名制管理方式走向繼續發展時期。這個階段實名制管理方式有法可依,其適用范圍由試點普及全國,各地各級建筑行業工人被正式納入全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信息平臺。其目的是為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管理,維護建筑工人和建筑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育專業型、技能型建筑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從建設單位、建筑企業、具體負責人、住建部與人社部及各級部門和建筑工人這五個主體對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方面,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方式設計了綜合管理的制度。該法規的頒布及實施意味著建筑工人實名制正式進入繼續發展階段,其實施隨著2019年2月《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管理辦法》)的頒布與實施,建筑工人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再次引起關注。《管理辦法》的出臺不僅僅是建筑行業規范化管理的有力依據,更是確立建筑工人勞動關系及勞動保障的理論支持,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欠薪”“工傷”等問題,進而推動集體勞動關系法律機制的全面構建及建筑行業的穩健發展。《管理辦法》將以何種方式和路徑去影響建筑工人、建筑單位及建筑業的發展,又將會產生怎樣的作用和效果,配套措施該如何跟進,則是更加值得思考的問題。

《管理辦法》出臺的立法背景梳理

實名制管理方式的立法隨著建筑行業的發展不斷變化,其發展大致可分為萌芽期、初步形成、走向成熟、繼續發展四個時期。實名制管理方式萌芽期的標志是2016年1月國務院辦公室印發《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的出臺。其中,第二部分“全面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中,提出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制度等規定,這些規定是圍繞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而開展的,其主體是廣大行業中的效果及相關政策的出臺還需時間和實踐的考驗。從《管理辦法》出臺的歷史梳理來看,其發展變化有著以下特點:《管理辦法》對法規適用主體的進一步明確和具體化,由廣大行業的農民工群體發展為建筑工人;《管理辦法》的形成是通過中央政策推進、地方跟進落實,雙管齊下多方保障自上而下的路徑不斷推進的;《管理辦法》的出臺是多部門聯合推進的結果,由于建筑工人實名制關系到建筑行業發展與建筑工人勞動權益保障,因此住建部與人社部是《管理辦法》推進和制定、實施和保障的主要部門;《管理辦法》可以作為《建筑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配套立法,是為了解決建筑行業工人比較復雜但又發展變化較快的勞動關系問題而進一步作出的具體規定。

《管理辦法》的勞動法意義

在立法層面,《管理辦法》是確認建筑工人與建筑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規范來源。勞動關系是構建勞動法的基石,而勞動合同則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關鍵因素之一。建筑業勞動合同簽訂難的原因之一在于,建筑工人本身法律素養和維權意識不高,會出現“不知道簽合同”“不需要簽合同”和“不愿意簽合同”等現象,比如建筑工人的勞動合同中出現“工人自己負責社保”或“每月支付少量生活費,工資年底清算”等不當條款,該類合同即使簽訂也無法切實成為維權的工具。矯正勞動關系的核心在于勞動合同的簽訂,其簽訂的數量、質量與方式,都直接影響著建筑工人勞動權益的保障。《管理辦法》中第八條、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中反復強調必須先簽訂勞動合同再進場施工,建筑企業應依法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建筑工人報酬,設計了簽訂勞動合同、安全培訓、實名制管理平臺登記、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的實名制基本流程。《管理辦法》同時設定了建筑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與分包企業)、建設單位、項目管理人等責任主體,確定了對建筑工人的實名制管理、勞動合同簽訂、安全培訓等內容承擔相應程度的責任。讓相應的責任主體無法逃避責任,規避勞動合同的簽訂,提升勞動合同簽訂的效率、數量并使得勞動合同進一步發揮對于勞動關系認定的作用,初步構建起以勞動合同為主要特征的個別勞動關系調整機制。在司法實踐層面,《管理辦法》為保障建筑工人的勞動權益提供了路徑。由于長期以來建筑業“層層分工”的用工體制,違法發包分包在不同建筑主體之間運轉,出現拖欠工資、因工傷亡等問題互相推諉、無從追償的情況。《管理辦法》的出臺,構建了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即建筑工人與建筑企業之間的直接法律關系,使得建筑工人在具體勞動權益糾紛中更加具有主動權。根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全面實行建筑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堅持建筑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建筑工人以建筑企業為被告主張合法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管理辦法》及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裁判,促使建筑工人更多地利用法律途徑解決勞動權益糾紛,切實保證建筑工人勞動關系的建立,保障其在法治的軌道上正常順暢地運行。在法律實施層面,《管理辦法》成為建筑企業與建筑工人規范化轉型的間接動力。一方面,將推動建筑企業的用工機制轉型。新的用工機制對于用工管理實名制、培訓管理實名制、工資發放實名制、社保繳納實名制、現場管理實名制等都提出了全新的更為嚴格細致的要求。以往僅提供各種建筑勞務為主的單一建筑勞務公司將向具備專業資質的專業型企業轉變以滿足需求,而建筑用工體系也將轉變成為施工承包企業自有建筑工人為骨干,專業作業企業自有建筑工人為主體的多元化體系。另一方面,將促進建筑農民工群體向專業型技術工人轉型。建筑工人多數由農民工組成,無論是在本身技能素養還是在勞動權益保障上,他們都處于劣勢。實名制制度有利于改變目前建筑工人勞動合法權益尤其是工資支付被忽視的局面,真正實現從“游擊隊”到“正規軍”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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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調整考察報告

為加強與兄弟城市勞動保障工作的學習交流,按照局黨組的部署,由××副局長帶隊,勞動工資處牽頭,監察支隊、××區、××區和××縣勞動保障局的有關領導組成學習考察組,于5月7日-5月18日,對南寧、長沙、南昌三城市的勞動保障工作進行了學習考察,現將學習考察情況匯報如下:

一、學習考察的基本情況

按照局黨組的部署,此次赴三城市學習考察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勞動合同和勞動保障監察兩個方面。為確保學習考察取得實效,考察之前我們與考察城市兄弟單位的有關處室取得了聯系,收集了與考察內容相關的近期工作總結和經驗材料,并與我市工作實際進行了對比分析,最后將考察內容明確細化為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簽訂情況和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工作效率兩大項九個小項,確保了學習考察重點突出、有的放矢。出發前將具體考察內容傳遞給被考察的兄弟城市,由于內容明確,時間充裕,被考察地準備較為充分。考察過程中采取了綜合座談、分流、現場觀摩學習等方式,比較全面深入地掌握了考察地(市)局勞動合同和勞動保障監察的工作情況。

考察活動得到了南寧、長沙、南昌三城市兄弟部門的熱情接待,南寧市××副局長、南昌市××副局長全程陪同考察,保證了考察活動的順利進行。南寧市××局長、長沙市××副局長、南昌市××副局長分別托付××副局長轉達對××局長的問候和邀請。總之,由于前期計劃周密,時間安排緊湊,學習內容集中,考察達到了加強交流、汲取經驗、增進友誼的預期目的。關于赴南寧、長沙、南昌三城市勞動關系調整學習考察報告

二、學習考察取得的業務經驗

(一)勞動合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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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調整考察報告

為加強與兄弟城市勞動保障工作的學習交流,按照局黨組的部署,由**副局長帶隊,勞動工資處牽頭,監察支隊、**區、**區和**縣勞動保障局的有關領導組成學習考察組,于5月7日-5月18日,對南寧、長沙、南昌三城市的勞動保障工作進行了學習考察,現將學習考察情況匯報如下:

一、學習考察的基本情況

按照局黨組的部署,此次赴三城市學習考察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勞動合同和勞動保障監察兩個方面。為確保學習考察取得實效,考察之前我們與考察城市兄弟單位的有關處室取得了聯系,收集了與考察內容相關的近期工作總結和經驗材料,并與我市工作實際進行了對比分析,最后將考察內容明確細化為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簽訂情況和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工作效率兩大項九個小項,確保了學習考察重點突出、有的放矢。出發前將具體考察內容傳遞給被考察的兄弟城市,由于內容明確,時間充裕,被考察地準備較為充分。考察過程中采取了綜合座談、分流、現場觀摩學習等方式,比較全面深入地掌握了考察地(市)局勞動合同和勞動保障監察的工作情況。

考察活動得到了南寧、長沙、南昌三城市兄弟部門的熱情接待,南寧市**副局長、南昌市**副局長全程陪同考察,保證了考察活動的順利進行。南寧市**局長、長沙市**副局長、南昌市**副局長分別托付**副局長轉達對**局長的問候和邀請。總之,由于前期計劃周密,時間安排緊湊,學習內容集中,考察達到了加強交流、汲取經驗、增進友誼的預期目的。關于赴南寧、長沙、南昌三城市勞動關系調整學習考察報告

二、學習考察取得的業務經驗

(一)勞動合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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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調整學習考察報告

為加強與兄弟城市勞動保障工作學習交流按照局黨組部署由**副局長帶隊勞動工資處牽頭監察支隊、**區、**區和**縣勞動保障局有關領導組成學習考察組于5月7日-5月18日對南寧、長沙、南昌三城市勞動保障工作進行了學習考察現將學習考察情況匯報如下:

一、學習考察基本情況

按照局黨組部署此次赴三城市學習考察內容主要集中在勞動合同和勞動保障監察兩個方面為確保學習考察取得實效考察之前我們與考察城市兄弟單位有關處室取得了聯系收集了與考察內容相關近期工作總結和經驗材料并與我市工作實際進行了對比分析最后將考察內容明確細化為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簽訂情況和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效率兩大項九個小項確保了學習考察重點突出、有放矢出發前將具體考察內容傳遞給被考察兄弟城市由于內容明確時間充裕被考察地準備較為充分考察過程中采取了綜合座談、分流、現場觀摩學習等方式比較全面深入地掌握了考察地(市)局勞動合同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情況

考察活動得到了南寧、長沙、南昌三城市兄弟部門熱情接待南寧市**副局長、南昌市**副局長全程陪同考察保證了考察活動順利進行南寧市**局長、長沙市**副局長、南昌市**副局長分別托付**副局長轉達對**局長問候和邀請總之由于前期計劃周密時間安排緊湊學習內容集中考察達到了加強交流、汲取經驗、增進友誼預期目

二、學習考察取得業務經驗

(一)勞動合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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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

沈陽某國有企業農民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姓名:

乙方(勞動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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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工)勞動合同書

臨時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工)勞動合同書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人事廳制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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