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綜合管理制度(市)

時間:2022-05-31 04:16:00

導語:機關事業綜合管理制度(市)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機關事業綜合管理制度(市)

一、工勤人員的招收

機關、事業單位招調的各類工勤人員,必須全部納入人事計劃,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統一管理,任何單位不得自行派遣、接收和招調工勤人員。招工工作由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經上級批準下達招工計劃,執行招工政策,確定招工范圍,審查招工簡章,辦理審批手續,對招工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機關、事業單位招工應貫徹先培訓、后就業的原則,實行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新招合同制工人的基本條件是:初次就業的,學徒工為16至25周歲,熟練工為16至35周歲。再次就業的,年齡不受此限制。所招工人,必須完成規定的義務教育,身體健康,能適應本崗位工作。

招工應就地就近在城鎮招收,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內部招工。確需從社會上招收或轉招工人的,應逐級上報,申請招工指標,經市人事部門審核并報省人事廳批準后,由市人事部門下達招工計劃。招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由市人事局辦理審批手續并進行勞動鑒證。其中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由市人事局核發增人計劃卡,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由各縣(市)、區人事部門核發增人計劃卡。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由省人事廳審批。

各級人事部門應對機關、事業單位招收的工人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招錄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畢業證、待業證,務工許可證等有關證件。經審查合格的人員,可填報《*市機關、事業單位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審批表》、《機關、事業單位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登記表》和《機關事業、單位錄用勞動合同制工人審批名冊表》,招工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簽章后,報市人事局審批。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工種,應當招收女工。因公死亡和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可以照顧招收其一名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被招收的子女是農村戶口的,公安、糧食部門予以辦理戶口、糧食關系轉移手續。

新招勞動合同制工人,應進行崗前培訓。新招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試用期一般為3至6個月,普工、熟練工種為3個月,技術工種為6個月,重新就業的一律為3個月。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的,單位提出意見報經人事部門同意,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工勤人員的調動

機關事業單位調入工勤人員,一般應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或從政策性優先就業人員中解決。因故不能滿足急需,從外地、市和中直單位及企業調入工勤人員,應報經市人事局批準。補充工勤人員,必須在人事部門下達的增人計劃內進行,并履行報批手續。屬于接收復退軍人、技校畢業生的,由用人單位向同級人事部門申請增人計劃,人事部門下達增人計劃,核發增人計劃卡,同級民政、勞動部門辦理派遣手續,用人單位憑增人計劃卡和報到通知書到同級人事部門辦理增人增資等手續。屬于工人調動(或轉移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向人事部門申請調入工人計劃,同級人事部門下達增人計劃,核發增人計劃卡,并辦理審批及增人增資手續。

機關、事業單位從外市調入工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方具有市內常住戶口的在職人員且夫妻兩地分居已滿3周年以上的;具有市內戶口并常住石市的老年人身邊無子女且確實需要照顧的;駐石部隊軍官經批準其家屬隨軍需要安置的;經有關部門鑒定確有一技之長,有高級工以上技術等級且石市急需的;以及其他特殊情況。

從外市(含石市管轄縣(市)調入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的,由市人事局審批并核發入市許可證和辦理其他調動手續。從市區內調入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的,或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調動的,由市人事局直接審批和辦理增人增資手續。市內各區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或外市各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調入工人的,由各縣(市)、區人事部門在增人計劃內辦理有關手續。

辦理工人調動或轉移勞動合同時,當事人應提供如下材料:

1、《*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調動審批表》;

2、屬夫妻分居的,提供結婚證書、石市戶口簿及身份證;

3、屬老人身邊無子女的,要提供老人戶口簿、身份證及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的證明信;

4、屬隨軍家屬安置的,要提供部隊師以上政治部批準隨軍的有關批件;

5、引進急缺人才的,應提供有關部門的鑒定書以及其他應予提供的材料。

下列職工不予辦理流動手續:

1、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

2、開除、辭退或除名的;

3、輪換工、臨時工、季節工和試用期、熟練期、見習期、學徒期未滿的職工;

4、夫妻雙方在一地工作(居住)而又無特殊理由的;

5、犯有嚴重錯誤和其他重大問題未作處理的;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許流動的人員。

職工在流動過程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當事人雙方可以依法申請調節、仲裁或提起訴訟。

三、勞動合同管理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招用工勤人員,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必須實行勞動合同制,要與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招收勞動合同制工人或勞動合同制工人流動時,必須與用人單位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符合《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或5年。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續訂合同,當事人雙方應于合同期滿前30日進行協商,到期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逾期未辦理,給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為,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由用人單位填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備案表》,由用人單位蓋章,勞動合同制工人簽字,報同級人事部門和人事保險部門備案。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為,用人單位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全民勞動合同制工人續訂合同審批表》,蓋章后經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事部門審批并進行勞動鑒證。

勞動合同制工人調動后,要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由調入單位填寫《機關、事業全民勞動合同制工人調動變更合同審批表》,審批和鑒證程序同上款續訂合同程序。同時,當事人雙方應根據工作崗位,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第25條、26條、27條規定的,用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第29條規定的,用工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第32條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按國家規定執行。

用工單位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但符合《勞動法》第32條規定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為,用人單位填寫《機關、事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備案表》,經用人單位蓋章和勞動者簽字后,報主管部門和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用人單位和勞動合同制工人雙方因履行、續訂、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也可按規定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合同鑒證機關或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的申請調解或仲裁。仲裁裁決一般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做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社會保險和福利

機關、事業單位中已訂立勞動合同或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以及臨時工,一律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從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及時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勞動合同制工人調動時,應及時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勤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后,從次月起,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發放養老金。

勞動合同制工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發生諸如辭職、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出國定居、死亡、判處勞動教養和有期徒刑等情況時,其保險福利待遇按省、市社會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待遇與固定工人相同。此項待遇所需費用,在達到規定退休養老年齡之前,由所在單位支付,并由單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后,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

從農村招用不轉戶、糧關系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須經省人事廳批準),在終止勞動合同后,待再次被招用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時,將前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符合退休條件時,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年齡,男為年滿60周歲,女為年滿50周歲。從事井下、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工種工作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勞動合同制工人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以及女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應當與所在單位同工種的原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

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公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應當與所在單位原固定工同等待遇。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較長時間醫療的,給予3至18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工單位發放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3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勞動合同制工人供養的直系親屬不享受醫療和死亡喪葬補助費待遇。

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單位應當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本人標準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工資標準。其他情況按國發(1986)77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制工人參軍的,參軍期間由原所在單位按月發給本人標準工資,原單位和個人不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不發給本人工資性補貼。在部隊提為干部或復員安排到其他單位后,原單位即停發工資。參軍前原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予退還。

凡參加失業保險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失業期間,按國家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

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符合退休條件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一般不允許反聘。確需要反聘的由單位辦理臨時工報批手續,按臨時工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自然減員指標由市人事局統一計劃安排,各單位不得自行使用。

五、臨時用工管理

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招用臨時工時,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必須控制在編制定員、人事計劃和工勤比例以內,報各級人事部門批準。不增加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可在人事計劃以內,自主確定使用臨時工數量,報各級人事部門審批后方可使用。臨時工原則上從城鎮待業人員中招收,確需從農村招收的,須經市人事局批準,但不轉戶、糧關系。

機關、事業單位申請臨時用工時,須填寫《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申請表》。市直單位報市人事局審批,各縣(市)、區單位報當地縣(市)、區勞動人事局審批。各級人事部門按照批準的臨時用工使用數量計核用工單位的工資總額并審批工資基金。凡超編、超計劃使用的臨時工,財政部門不予撥付工資,人事部門不予增加工資總額。

經批準使用臨時工的單位應與臨時工本人簽訂《臨時工勞動合同協議書》,臨時工本人和用工單位各一份。合同應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到當地人事部門或由人事部門委托的人事仲裁委員會鑒證(石市暫由人才交流市場承辦)。

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合同期內單位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應視其傷殘程度由用人單位發給3至12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費。

臨時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憑醫院證明,停工醫療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停工醫療期間,由用工單位發給本人工資50%的生活補助費。對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工單位發給一個月本人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臨時工在合同期內因工死亡的,其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用工單位發給喪葬補助費400元,并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600元。

用工單位要對臨時工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事特種作業崗位,必須要取得特種作業合格證,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臨時用工需嚴格執行人事部門審批的使用期限,使用期滿的自行解聘,使用期末滿但臨時任務完成的,可提前終止使用合同。對不勝任或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辭退。未經批準,不得延長臨時工使用期限,隨意延長使用期限的,其延長期的費用由用工單位自理。

使用臨時工實行一年一清制度,需跨年度使用的,應于當年的12月中旬按審批程序重新申報。臨時工的工資分配形式,一般實行日工資制,也可實行計件工資制,也可實行計件工資制。實行日工資制的,熟練工(普通工)每人每天不低于8元。專職從事裝卸、搬運等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木工、瓦工、電工、水暖工、暖氣鍋爐工、廚師、花卉工等技術工人,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有特殊技藝的老藝人、能工巧匠和從事礦山井下工作的,每人每天不低于12元。縣屬單位招用同類人員,其工資待遇可略低一些。

臨時工在法定節假日上班,其工資待遇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

臨時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機關、事業單位醫務鑒定委員會鑒定,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待遇。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合同期內,單位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應視其傷殘程序,由用工單位發給3至12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費。

臨時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憑醫院證明,停工醫療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停工醫療期間,由用工單位發給本人工資50%的生活補助費。對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工單位發給一個月本人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臨時工在合同期內死亡的,其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因病或非工死亡的,由用工單位發給喪葬補助費400元,并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600元。

用工單位和臨時工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須提前1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臨時工合同期滿,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按照臨時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長短,發給本人半個月或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工作不滿6個月的,發給半個月的工資的生活補助費;工作滿6個月以上的,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臨時工的生活補助費,原則上一年一結算,因生產(工作)需要續訂勞動合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也可在最后一次合同終止時按每一年發給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

用工單位招用臨時工,應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險費的繳納標準和支付辦法按照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用工單位和臨時工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務院《國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和《*省國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