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臨時工錄用工作措施
時間:2022-02-28 0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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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省地縣鄉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云發〔〕22號)文件,《中共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認真貫徹中央編辦關于嚴格控制鄉鎮機構和人員編制文件的意見》(云編辦〔〕39號),關于“清理各業臨時人員和超編人員,壓縮各類由行政收費供養的人員數量,切實減輕財政和農民負擔”的要求,為切實轉變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進一步規范各級機關及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經縣人民政府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用工范圍及審批程序
1.年6月30日前經縣委、政府批準使用的臨時工限額,暫予保留,各相關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逐步清退。
2.編制員額空缺較多的單位,經人事部門審核,縣政府批準,允許使用少量臨時工,經費由單位自理。有省、市配套資金支持的村計劃生育宣傳員和交警協警,仍予保留。
3.有獨立辦公場所的機關事業單位確需使用臨時工的,經人事部門審核,縣政府批準,每單位允許使用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臨時工1名,經費自理。
4.嚴格控制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臨時性用工,如確需使用臨時工的,經主管部門審查,人事部門審核,縣政府審批,允許使用不超過本單位人員編制5%的臨時性工人,經費自理。
5.對允許使用臨時工的機關及事業單位,必須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向人事部門提出臨時工使用書面申請,填寫《縣機關事業單位臨時性用工計劃申報表》,并提供一式二份用工人員名單。經人事部門審核,縣政府審批,與所使用臨時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并到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用工手續后,方可使用臨時工。所使用的臨時工,原則上從人事、勞動部門主辦的人才、勞務市場公開招聘。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臨時工,不得簽訂超過一年使用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臨時工工資待遇及勞動保障
按照勞動保障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由用人單位為所使用的臨時工辦理社會保險,保險費用由使用臨時工的單位和臨時工個人共同承擔。臨時工工資要按時發放,不得拖欠。
三、臨時工使用及管理
1.使用臨時工的單位必須加強對臨時工的教育、培訓和管理。要制訂臨時工管理辦法,抓好臨時工職業道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對使用半年以上的臨時工要制定培訓計劃。
2.使用臨時工實行一年一清制度。需跨年度使用的,應于當年12月上旬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3.臨時工使用必須嚴格執行人事部門審批的使用期限。使用期未滿但臨時任務已完成的,可提前中止勞動合同,對不勝任或有違法行為的應依法辭退。未經人事部門批準不得延長臨時工使用期限。
四、監督、檢查及違規處理
1.政府辦、人事局、財政局、監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使用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2.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使用的各類臨時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有計劃、有步驟,積極穩妥,做好思想工作”的原則,于年12月1日前全部清退。對符合條件需繼續使用的臨時工,必須于年12月上旬辦理使用手續。對不按規定清退臨時工的單位將通報批評,并取消其三年內使用臨時工的資格。
3.使用臨時工必須堅持“促進工作、先批后用、嚴格控制”的原則。未經縣政府審批,各單位擅自使用臨時工或不按規定辦理勞動保障手續的單位,由財政部門扣減其所支付的臨時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數額等額的經費,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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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單位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