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問題處理調研報告

時間:2022-12-26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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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問題處理調研報告

《咱們工人有力量》更是振奮人心,2011年春晚農民工代表旭日陽剛以汪峰一首《春天里》感動了全國.因此農民工這個字眼不得不再次成為人們議論的焦點.為了更多的解當下農民工問題,寒假期間我專門走訪了村子里在外打工的一些叔叔阿姨,與他談話中我進一步了解到不易與艱辛!文中我將對如下兩個問題進行闡述并發表一下自己的觀點。

(—)拖欠民工工資問題:據調查,拖欠民工工資大多發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攻打的民工勞動強度大,勞動和生活條件差。而建筑工程又流動性比較大,有關部門管理相對困難,許多民工工資被拖欠和克扣。這個問題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民工背井離鄉,常年在外賣苦力,掙的是“血汗錢“和”活命錢“,拖欠民工工資,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道義上講,都是極其惡劣的行為。

(二)民工權益保障問題:民工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導致有些民工怕上當受騙不敢外出務工,有些為了討要工錢鋌而走險,以身試法,用綁架,暴力,跳樓,自殺等非正常手段解決,有些看別人靠非法手段聚斂財富相安無事,就放縱自己偷盜,搶劫,綁架,坑蒙拐騙等非法手段尋求生存生活,成為嚴重影響社會安定團結和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應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是什么原因造成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通過我對著方面的查詢與調查,總結出以下四點主要原因。

一,現有法律對侵權者處罰太輕調查中我發現一個怪現象,企業用人單位老板有意和民工不簽合同,以便侵害民工權益在發生傷殘賠償是推脫責任逃避法律制裁,有些用人單位即便簽了合同,大都是一企業老板自身利益為重,不考慮民工權益的霸權合同,民工一旦簽訂合同按法律享受權益時,往往遭到解雇開除。在我國人多崗少就業嚴峻的情況下,民工為了生存生活只能忍辱負重,任人宰割。

二,擺不正民工權益保障的位置前段時間新聞媒體對北京某執法部門落實每月按時不足額給民工發工資時,出臺這樣條款“用人單位每月保證300元工資,如有困難的單位可逐步落實“。我們不明白,出臺這樣的單位領導為何對用人單位那么地曖昧,處處考慮周到,就連每月足額發工資的法規于不顧大打其折扣,還是有困難可逐步落實。相反,對民工卻是冷漠,苛刻。當企業用人單位發生侵害民工權益和特大惡性以及流血事件是,有部門追究,有寫領導竟以影響投資環境,安定團結冠冕堂皇的理由進行袒護,壓制處理

三、勞務市場監管不力

目前全國勞動力市場而言,企業老板,用人單位私招成為普遍的社會現象,職業更是魚目混雜,坑蒙拐騙,泛濫成災,發生侵權后無人過問;而拿著納稅人工資的當地政府,勞動監督部門連自己管轄內有多少用人單位,多少在業人員都搞不清楚。執法擺出一副官僚衙門作風,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如此執法,如此監管全國拖欠民工工資達千億元之后就不足為怪了。

四、受害民工投訴艱難

民工遭受侵權后,按說解決途徑很多,可向勞動監察,政府,信訪,勞動仲裁,法院等執法部門投訴得到解決,可事實上民工投訴極其艱難。因國情人多崗少就業嚴峻,民工要求用人單位簽定合同往往遭解雇,開除。這樣的法律,這樣的公道,久而久之民工不再相信法律、相信公道,有冤大都自人倒霉。

針對以上兩個問題,如何解決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和切實保障民工權益,我將談一談自己的觀點。

我認為,解決拖欠民工工資問題要“標本兼治”,要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手段綜合治理。一是布置各地認真清查,對查出后被投訴拖欠農民工資的單位,要責令其及時補發。對拒不補發的,要與有關不滿一起幫助農民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二是對嚴重拖欠農民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按低一級資質認定。三是因建設單位拖欠施工器樂工程款導致拖欠工資的,要會同有關部門追究建設單位責任。房地產項目資金不到位的,堅決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房地產企業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民工工資的,不批準其新開發項目,并在資質年檢中予以處理。

對于保證民工權益的問題,我有以下幾點建議:

一、完善法制,加大打擊侵權粒度。

現有法律對侵權時間大都以罰款不了了之,處罰太輕,起不到應有作用。在私有經濟占主導地位的今天,民工占用企業老板的財產大都好的罪判刑。而企業老板有意侵害民工權益聚斂財產卻相干無事。

二、科學有序地規范勞務市場管理秩序

目前勞務時常秩序混亂,監管失控,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放任自流,危害社會。職介應由勞動部門統一管理。以規范勞務市場秩序納入科學有序監督管理體系。

四、建立健全民工權益監督保障體系

勞務監察部門要經常對民工工資、福利發放,三險的交納進行堅持督促形成工作制度。這樣就形成工會協作,勞動監督,政府法律作后盾的一體的社會保障民工權益體系。

五、民工侵權糾紛法院應該先受理后收費

民工遭遇侵權后,大都因手續不全,交不起各種費用被執法部門拒絕受理,這導致民工鋌而走險,用非正常手段解決,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經濟發展。在人多崗少九月嚴峻特殊國慶下,對交不起訴訟費的,應先受理,判決執行后扣除。

切實保護民工的切身利益,是我們全社會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