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問題初探

時間:2022-11-21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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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問題初探

按:農民工為經濟社會發展奉獻了青春和汗水,卻遭受著來自職業生產事故和種種職業病的嚴重危害。《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對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等提出了明確要求。本文通過對江蘇省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狀況的調查,提出了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剖析了職業危害的原因,并針對貫徹落實《意見》,提出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健康的措施建議。

關鍵詞:農民工職業危害監督檢查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到城鎮和鄉鎮企業就業。在這個過程中,形成了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這就是被稱為農民工的新型勞動大軍。

2004年5月18日,新華通訊社《國內動態清樣》第1507期的頭條刊登了一篇報道,在江蘇昆山臺資企業打工的農民工“17歲女工趙姍姍三氯乙烯中毒致病身亡”,總書記作了批示,提出了“要舉一反三,重視職工勞動保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三資企業也不能例外”。江蘇《新華日報》2004年10月29日報道,南通征兵工作開展后,適齡青年農民工從全國各地趕回家鄉參加征兵體檢,結果竟有一半人因職業病傷害而體檢不過關。

一、江蘇農民工基本情況

據江蘇省有關部門2005年的一項調查顯示,全省農民工的人數已經突破了1000萬人,大多集中在制造業發達的蘇南地區。以南京、無錫、蘇州為例,三個城市的外來人口每年都以兩位數的速度增長,其中蘇州市每年增加農民工近80萬人,總量已達到340萬人。蘇州吳江市盛澤鎮的恒力集團有員工7200多人,其中外來農民工有6000多人。無錫現有戶籍人口450萬人,從1995到2005年十年間,農民工總數由36萬人實際增加到約215萬人,與戶籍人口之比為1:2。外來農民工的就業領域,從過去集中在紡織服裝、建筑等行業,擴展到輕工、機械、電子和第三產業。據不完全統計,有近60%在工礦企業工作,13%從事建筑業,8%從事餐飲服務業,11%從事個體工商,8%從事農業和其他職業。目前,南通市有農民工134萬多人,大多數戶籍在農村,從事非農產業。其中,亦工亦農47萬多人;鄉鎮企業本地農民工51萬多人,外來農民工17萬多人;大中型工礦商貿企業本地農民工14萬多人,外來農民工2萬多人。

(一)農民工在個體、私營經濟就業的比重居首位

江蘇進城農民工在私營、個體經濟就業的占73.33%;在城鎮單位的工作的占14.23%,其中多數是在港澳臺資、外資、股份制等非公有經濟單位就業;在鄉鎮企業就業的占4.11%。

就業者身份合計%男%女%

合計100.00100.00100.00

城鎮單位從業人員14.2313.3315.33

鄉鎮企業從業人員4.114.194.01

農林牧漁勞動者5.273.817.08

私營、個體雇員44.7843.2446.70

私營、個體雇主9.2711.436.60

自營勞動者19.2820.5717.69

其他3.063.432.59

(二)制造業和第三產業容納較多的農民工

近年來,大量的外商來江蘇投資、興辦企業,這些投資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的制造業,相應地形成了大量的工作崗位,為進城農民就業提供了較大的空間。

產業小計%男%女%

合計100.00100.00100.00

第一產業7.066.108.25

第二產業45.5247.2443.40

其中:制造業35.7233.3338.68

建筑業7.8011.623.07

第三產業47.4246.6748.35

其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4.537.241.18

批發和零售業15.9115.6216.27

住宿和餐飲業6.115.337.08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13.3811.2416.04

二、江蘇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概況

江蘇有工業企業法人單位201680個,就業人員1046.86萬人,工業個體經營戶307092戶,就業人員174.14萬人;建筑業企業法人單位12338個,就業人員330.35萬人,建筑業個體經營戶42355戶,就業人員33.93萬人。全省有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3.5萬家,煤礦34家,非煤礦山3000個,煙花爆竹從業單位近3萬家。2006年1-8月,江蘇發生工礦商貿企業事故206起,死亡252人,其中建筑業事故52起,死亡63人。據有關資料,工礦商貿企業死亡事故中,近80%是農民工,建筑業死亡事故中,90%左右是農民工。血的教訓表明,農民工的職業安全衛生狀況,直接制約著江蘇高危行業安全狀況的改善和安全形勢的穩定好轉,是江蘇安全生產必須著力解決的深層次問題之一。

(一)部分企業主見利忘義

農民工大多文化水平不高,自我保護意識比較淡薄,只要能掙錢,很少計較勞動環境和勞動保護措施,而一些企業主見利忘義,為減少成本,不給農民工提供基本的勞動保護措施,甚至沒有培訓就上崗工作,農民工沒有掌握最起碼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屢屢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既痛心又震驚。2006年3月11日,江蘇江都市勝利橋拆橋過程中坍塌,造成4人死亡,4人都是農民工。據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因違法施工、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在拆除舊橋過程中改變了橋梁原來的受力狀況,從而導致橋體整體坍塌的重大責任事故。江都市航道站負責勝利橋拆除工程,航道站與鹽城市江洋公司簽訂《通揚線勝利橋拆除工程協議書》,合同金額45萬元。2月26日,江洋公司與鹽城市鞍湖打撈隊簽訂《危橋拆除合同書》,將勝利橋轉包給鞍湖打撈隊拆除。3月3日,鞍湖打撈隊與安徽省舒城縣五顯鎮合義村西灣組韋良余簽訂《舊橋拆除承包合同》,將勝利橋橋面及欄桿工程轉包給韋良余,合同金額3萬元。經查實,該危橋拆除工程共轉了三道手,且江洋公司、鞍湖打撈隊、韋良余均沒有相應施工資質,鞍湖打撈隊也沒有工商執照。該拆除工程具體實施中未進行招投標。

(二)農民工從事臟累苦險的崗位

農民工基本上從事危險性大、有毒有害作業以及重體力或密集型勞動的工作,有的企業經營者不配備必需的安全防護設施,致使農民工發生職業病和工傷事故的比例高。2006年8月24日,江蘇溧陽市的江蘇揚子水泥有限公司在建的“原料磨”生產大樓樓頂在水泥澆鑄過程中,模板支撐系統突然發生坍塌,現場死亡的4人都是農民工。2006年6月10日,南京化工職業技術學院01號幢宿舍樓施工現場,南京速達建筑機械工程公司在頂升塔吊時,塔吊傾覆,致3人死亡2人重傷,5人都是農民工。2006年1月11日,無錫市尚城·歐風商住公寓樓工地塔吊整機倒塌,造成一名塔吊司機和三名鋼筋工死亡,4人都是農民工。

(三)相當一部分農民工在惡劣的勞動條件下工作

相當數量的小型企業設備陳舊,條件落后,環境惡劣,安全生產基礎薄弱。農民工在擁擠、昏暗、潮濕的車間里生產,在噪聲、高溫、粉塵污染的環境中勞動。農民工所從事的作業場所大多不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有的甚至連起碼的生產條件都不具備。僅蘇州一地涉及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企業就多達2800多家。據無錫市疾控中心監測,無錫有近50%的鄉鎮企業和私營中小企業作業環境有害因素濃度(強度)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2002年,來自河南省商城縣的農民工在無錫宜興市砂礦當軋砂工,惡劣的條件和簡單的加工設備讓這些農民工紛紛感染上致命的矽肺病。據無錫肺科醫院診斷,宜興洑東共有159名民工患不同程度的矽肺,其中來自河南省商城縣朱裴店村的共80多人。職業病專家們診斷后指出,10年內,他們中的很多人將不在人世。事實正是如此,朱裴店村的60多歲的劉心祥老漢已在幾年時間里失去了3個兒子,他們去世時沒有一個超過40歲。蘇州市第五人民醫院2004年收治的60余例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出現職業病癥狀的患者,基本上是農民工。

(四)農民工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相當一部分農民工不知道所從事的工作有什么樣的危險因素和嚴重后果,經常違章操作,冒險蠻干。2006年9月3日,江蘇東海縣連云港興發紙業公司2名工人在清理紙漿池時中毒,另外3名工人發現后冒險下池施救時也發生中毒,5人送醫院后不治身亡,5人都是農民工。2006年5月21日,江蘇昆山市污水井施工過程中發生硫化氫中毒事故,當時有2名施工人員下井昏倒,又有3名施工人員盲目下井搶救也中毒致死,共造成5人死亡,5人都是農民工。

(五)農民工遭受職業病危害的特點

1.無法進行職業病診斷。農民工職業病危害防治的難點是職業史不明確、責任單位不明確,無法進行職業病診斷。對于農民工而言,他們的作業大多是勞動密集型。短時期、每天長時間作業、高濃度接觸有害因素是造成職業病高發的重要原因。發病源頭比較集中,診斷和治療則比較分散,不易發現問題。

2.職業健康檢查與農民工無緣。農民工流動頻繁,職業健康檔案幾乎沒有。他們中很大一部分人接觸職業危害的種類和問題是十分嚴重的,即使是發現健康損害,也不能得到有效的醫療救治和相應的賠償。

3.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制度不健全。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制度是職業危害控制的重要方面,而農民工密集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制度形同虛設,職業危害事故隱患及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六)農民工權益保障乏力

農民工缺乏社會保障,遭受職業危害和工傷事故多。

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尤其是規模小,人數少的企業,大多沒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據南京市就業部門2006年的統計,100多萬在南京市就業的農民工,絕大部分在建筑、市政建設、道路施工、礦山、建材、化工、造船等企業工作,基本上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參加工傷保險。

2.用工合同中有關職業病防治要求的條款是空白。在勞動合同的約定上,由于農民工處于弱勢地位,對用人單位不敢提出過多的要求,特別是在職業病的防治方面,一是不了解勞動保護方面的內容;二是無法提出合理要求。

三、農民工遭受職業危害的原因

(一)用人單位沒有履行法定的職業病防治責任。按規定,農民工依法享有職業病危害知情權。但許多企業沒有依法履行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制度,沒有依法履行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二)政府部門職業危害防治監管不到位。盡管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的監管和監督職責,但在現實工作中卻監管不到位。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之一,是各級行政部門各管一段互不銜接,沒能形成通力合作、齊抓共管。

(三)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基礎薄弱。資料顯示,目前江蘇的省、市、縣衛生系統共有職業衛生監督機構122家,職業衛生監督人員563名;安監系統職業衛生監督機構84家,職業衛生監管人員256名。衛生和安監部門都面臨著職業衛生監管人員尤其是專業人員缺少的局面,且基本未配備快速檢測和取證工具,職業衛生監管力量薄弱。

四、積極開展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工作

江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上下聯動、各方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成立了農民工安全培訓工作領導小組。2006年9月在蘇州、無錫、南通、泰州、南京、淮安、徐州等地開展了農民工安全培訓工作調研。調研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民工崗前培訓的現狀、體制、政策保障、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省安監局要求各級安全生產部門加強農民工安全培訓體系建設。一是建立培訓機構。明確省市縣安監局和工礦商貿企業、培訓機構在農民工安全培訓工作中的職責,建立健全農民工安全培訓的四級機構。二是培訓師資。省局將每年組織安全培訓機構教師進行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教學水平,確保農民工安全培訓質量。三是編寫培訓教材。為做好農民工安全培訓教學工作,提高農民工安全培訓的效率與質量,組織專家編寫農民工安全培訓普及教材,爭取在2007年3月份出版發行。

五、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的建議

針對農民工權益保障、職業危害等突出問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從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等方面,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2006年9月7日,全國農民工工作座談會在北京召開,國務委員華建敏在會議上要求:要在保障農民工勞動安全上取得明顯進展。如何做到明顯進展?

(一)落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責任制。企業是防治職業危害的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將農民工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工作計劃,落實工作措施,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長效管理機制。

(二)規范勞動關系。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條例》,全面推行《勞動合同示范文本》,督促各類企業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把《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中關于職業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落實到企業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及勞動合同之中。

(三)優先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障和大病醫療保障。根據農民工的最迫切的社會保障需求,優先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

(四)加強依法行政,強化監督檢查。按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加強對作業場所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狀況的監督檢查。要將IT產業、電子、化工、輕工、冶金、建材、機械、有色金屬等行業作為監督檢點,控制和減少職業危害因素的發生。對遭受健康損害的農民工,要積極組織救治,并責令企業依法給予撫恤費、醫療費等各項職業病待遇,切實保障農民工權益。

(五)預防和處理重大職業危害事故。逐步建立職業安全衛生信息系統,提高對事故的應急反應能力和處置能力,加強職業危害防治能力建設。用人單位和相關機構確保職業危害預防、控制所需物資和裝備到位,包括職業中毒救治物資、個人防護用品、特效藥品、快速檢驗試劑、應急檢測儀器設備等。

(六)加強部門合作。各級安監、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群眾組織,按照分工要求,各盡其責,加強合作,共同推進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定期開展現場監測,強化健康監護,有效減少和消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確保勞動者的健康與安全。

(七)國家有關部門應理順監管體制。按照國際上通行做法,應由安監部門全面負責職業病危害預防,衛生部門負責職業病治療和鑒定,這也符合我國目前兩部門工作的實際,有利于理順關系,開展工作。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在現有的工作基礎上,著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盡快組織制定作業場所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和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管理等方面的法規、規章、辦法,逐步完善作業場所職業接觸限值、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有毒有害物質快速檢測等相關標準,為順利開展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執法提供依據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