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問題調研報告
時間:2022-07-03 0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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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城市建設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有力推動了建筑業蓬勃發展,建筑業已成為地方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也是接納農民工的主要行業。僅*市的農民工數量已達6萬多人。農民工的辛勤勞動為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然而,農民工的工資卻常常遭到無理克扣和無故拖欠。雖然一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明確要求,要切實解決建筑業存在的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但建筑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情況仍較嚴重,仍為目前社會的熱點問題和政府著力解決的難題。本文在具體分析建筑企業用工現狀和拖欠農民工工資成因的基礎上,試圖對建立解決建筑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長效機制問題作一些有益的探析。
一、建筑施工企業勞動用工現狀
(1)工資支付情況
由建筑施工企業直接招用的工人,工資基本能夠按月足額發放,項目部(俗稱重包或大包工頭)一般不直接雇傭農民工,而是采取勞務分包給作業隊或工班長(俗稱包工頭),通過工班長使用農民工。工資支付由項目部根據工程分包協議將工資款撥付給作業隊或工班長,再由工班長支付給民工。因受建筑工程施工、驗收和結算階段性的影響,目前普遍采取按月支付部分工資(生活費),年底或工程結算后兌現工資方式。工程結束后,項目部與作業隊或工班長最終結算,并支付剩余工資款,再由作業隊或工班長根據工作量將工資發放給民工。
(2)對農民工日常管理情況
目前建筑施工企業主要采取項目負責制,項目經理全權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但由于項目的專業勞務由項目部分包給作業隊或工班長,個別作業隊或工班長還存在再次分包現象,出現三包四包情況。專業勞務人員(主要是農民)由作業隊或工班長負責招用,項目經理與作業隊或工班長發生勞務承包關系,作業隊或工班長與專業勞務人員發生勞動用工關系,對于農民工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依靠作業隊或工班長進行,管理鏈為:企業→項目經理→作業隊或工班長→農民工。在整個建筑工程管理鏈中,農民工處于管理鏈的最下端。由于項目部缺乏對民工的直接管理,不能準確掌握民工工資的發放情況,導致部分工班長拿到工資后逃逸,而造成農民工拿不到工資事件的發生。
(3)建筑施工企業用工形式
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合同制職工,主要是公司和項目管理人員;二是勞務企業用工(具有勞動用工主體資格),但數量不多;三是作業隊或工班長式用工,這是目前建筑業主要用工形式。目前建筑施工企業決策和管理層與勞務作業層已逐步分離,從事一線建筑勞務作業的基本上是農民工。這些從事建筑勞務的農民工基本上都是由作業隊或工班長(俗稱“包工頭”)組織來的非成建制勞務隊伍。
(4)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建筑施工企業主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率低。由于建筑施工企業采取項目分包方式,將工程項目承包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再將工程勞務分包給作業隊或工班長,建筑施工企業對項目工程施工中使用民工情況不清楚,而農民工是直接由作業隊或工班長直接雇傭的,與施工企業有什么約定他們并不關心,建筑施工企業與農民工主動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率低。近年來,由于勞動保障部門,加強了對建筑領域勞動用工執法監察,勞動合同簽訂率逐年提高。但由于目前建筑領域用工情況現狀,施工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流于形式,應付檢查。目前建筑企業多是施工隊或工班長式的用工,作業隊或工班長(包工頭)與施工企業或項目經理(分包或轉包)簽訂勞務承包協議,作業隊或工班長與農民工多為口頭協議,約定從事的工作、要求、數量、工資待遇,一般不簽訂書面協議。
二、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原因
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突出并具有共同特點的重要原因是:一是建設資金不到位,導致建筑施工企業施工過程中資金鏈斷裂,而處于這鏈條的最后一個環節農民工工資被拖欠;二是農民工工資支付方式,都采取工程竣工總結算方式,平時只發生活費,工程竣工再結算,已成為不成文的規矩,積累的數額越大,集中支付的風險越大。具體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建設單位資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現象普遍
調研中發現,建設單位拖欠建筑施工企業工程款現象非常普遍。建設單位在資金不到位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急于施工,一些房地產開發商本身就沒有足夠的資金搞開發,僅靠拖欠工程款運轉,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墊付大量資金進行施工,當資金不足,施工企業沒有足夠的資金付給作業隊或工班長,從而無法保證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大部分建筑施工企業不得不采取每月只發部分工資(生活費),工程完工后或年底再進行結算的辦法來支付工資。由于工程建設的工期一般較長,造成拖欠工資的時間也較長,有時甚至出現民工干了一、二年還拿不到全部工資現象,形成了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施工企業拖欠作業隊或工班長勞務費、作業隊或工班長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層層拖欠現象。這是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根本原因。
(二)建筑市場不規范,施工企業層層轉包、分包
建筑施工企業由于資金不足,常把項目工程轉包、分包出去,而工程往往轉包、分包給一些沒有資質的社會自然人,然后再勞務分包給作業隊或工班長,農民工工資則必須等到包工頭一層一層結算工程款后才能拿到,工程建設轉包、分包過多,造成支付環節及利潤分配次數較多,是導致農民工被克扣或拖欠的重要原因。
(三)建筑施工企業缺乏管理,用工主體不合法
目前大多數建筑施工企業、項目部對施工隊伍采取“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建筑施工企業將勞務分解、承包給若干個不具備勞動用工主體資格的專業作業隊或工班長,由作業隊或工班長招募家鄉的老鄉進行施工,有的作業隊或工班長甚至又將勞務分包給他人,形成了層層分包現象,導致用人管理十分混亂。施工企業或項目部對招用工具體情況基本不了解,也不能實行有效的管理,企業與農民工的勞動關系更難確認。去年,我市某建筑施工企業發生一起集體討薪事件,工班長(包工頭)勞務承包中賠了錢,工班長造假花名冊、記工單、亂打欠條,唆使30名農民工集體上訪討薪,并爬上塔吊以死相威脅,要走10余萬元。
(四)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缺乏法律保障
主要原因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筑業用工具有階段性、臨時性和很強的流動性,給企業直接與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帶來了困難;二是大部分施工企業并不直接招用民工,而是工班長(包工頭)招用,招用的人數、用什么人以及人員的去留并不能制約,還要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增加用人成本,農民工也不愿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三是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偏低,維權意識不強,認為沒有必要簽訂勞動合同,簽了合同限制了尋找更好工作的自由。因此,雙方簽訂勞動合同都缺乏積極性。
(五)工資支付制不完善,支付方式不合法
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企業必須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但大部分施工企業、項目部是通過轉包、分包關系進行層層結算,最后由工班長(包工頭)支付給農民工,施工企業對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不能實現有效的監督管理。有的工班長(包工頭)結算到勞務費后,克扣民工工資,甚至一走了之。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曾經處理過一起包工頭攜款80萬元逃跑事件,60多名外地民工滯留工地,春節不能回家,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施工企業補發民工工資,攜款逃跑之事企業另案處理。這是一起典型的建筑施工企業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管理不善造成的案件。
三、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辦法
(一)加強項目資金的有效監督,防止拖欠工程款
要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嚴格審查建設單位的建設資金到位情況,對于資金不到位或嚴重不足的項目要堅決停止招標。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動態管理,防止和避免驗資報告不實或虛假驗資,從項目前期到項目施工過程,建立起一套預防拖欠工程款的有效監督機制和制約機制,規定一定期限,如建設單位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可責令施工企業停止施工,并規定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強化建筑市場管理,杜絕建筑施工企業違法操作
目前,建筑市場競爭激烈,建筑施工企業帶資墊資承接工程成為必要條件,建筑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現象屢禁不止,墊資施工、層層轉包、分包是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一個重要原因。要采取有力措施堅決杜絕無資質企業和個人承攬建筑工程,制止建筑施工企業層層轉包、分包,嚴厲查處違法分包和違法掛靠行為。對建筑施工企業違規操作,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在市場準入方面進行限制。
(三)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目前,在建筑市場不太規范,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違規現象時有發生的情況下,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很有必要。建筑施工企業開工前要向建設行政部門交納工資保證金,如果建筑施工企業無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行政部門直接扣除工資保證金,用來支付農民工工資。對拒絕交納保證金的施工單位,建設主管行政部門不批準開工建設,對已繳納工資保證金,保證金不足時,施工企業要繼續繳納工資保證金,拒絕繳納的,建設主管行政部門有權責令暫停施工。
同時規定,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共同承擔工資支付連帶責任。在建設領域,建筑施工企業墊資現象普遍存在,多數工程主體已建到第二、三層后,建設單位才開始注入資金撥付工程款,使得施工企業成本增加、資金緊張,在建設施工企業遇到資金困難的時候變轉嫁到農民工身上,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因此,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雙方,在拖欠農民工工資范圍內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四)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勞動用工管理
企業是勞動用工的主體,每一個建筑施工企業必須高度重視農民工的管理工作,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沒有勞動用工主體資格的施工隊、作業隊或個人的用工屬非法用工,建筑施工企業分包、轉包產生的勞動糾紛和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后果要由建筑施工企業承擔責任。建筑施工企業要切實加強勞動用工管理。企業必須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用工備案,參加社會保險,要執行國家有關工資支付規定,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并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五)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規范企業用工行為
一是要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執法監察。要開展經常性的日常巡查、專項檢查、以及多部門聯合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要依法查處,并不斷加大處罰力度。
二是及時受理農民工投訴、舉報拖欠工資案件。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施工企業要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不執行整改的要予以行政處罰,對因違法轉包、分包造成的勞動糾紛和出現拖欠工資的,要由建筑施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或全部責任。
三是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建立快速聯動機制。目前,法律沒有賦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執行權,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突發性的農民工集體上訪討薪事件,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特別是建設、法院等部門的協調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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