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農村群體事件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18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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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群體性事件,是指農村群眾聚眾共同實施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擾亂社會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行為。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不僅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在一定程度上對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帶來負面作用,而且影響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并成為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因而,對農村群體性事件形成的原因及其特點進行認真的分析和總結,努力探索處置農村群體性事件的對策,提高預防與處置農村群體性事件的能力,對于做好新時期農村的社會政治穩定工作和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而現實的意義。
當前,農村群體性事件正呈逐年增多的趨勢,而農村群體性事件的形成原因往往涉及政治、經濟、法律、思想、道德、管理體制等社會的方方面面。新時期引發農村群體性事件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轉型期社會引發的不同矛盾是農村群體性事件的重要根源。當前,我國社會正處在轉型期,社會整體結構、資源結構、區域結構、組織結構及群眾的身份結構都在發生著重大轉變。而這些轉變必然會引起包括農村居民在內的社會成員的思想觀念和意識的反應,群眾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思維方式、社會利益和價值觀念逐漸由單一趨于多元,一些人政治觀念經濟化、宗旨觀念利己化、紀律觀念自由化,對黨和政府不信任。一些人法制觀念淡薄,在遇到矛盾糾紛時,不善于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往往采取鬧事、聚眾上訪、阻斷交通、圍攻基層政權機構等極端手段來實現自己的過分要求。
群眾合理訴求未能及時得到解決是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主要原因。隨著社會的進步,農村群眾的民主意識逐漸增強,他們強烈要求解決現實中包括農村財務不清、土地承包爭議、政府有關部門承諾不能兌現及有關部門為發展經濟所采取的征地、毀青苗等強制性行為等問題。以及農村群眾需要的對村務公開、民主選舉等合理訴求。如果基層組織和政權未能及時對這些問題加以解決,在事實未查明、問題未解決、承諾未兌現、利益未實現的情況下,相同心理狀態下的農村群眾很容易聚集在一起,并出現集體上訪形式,而多起群體性事件也告訴我們,農村群體性事件也大多是由群體性上訪發站成群體性事件的。
基層組織社會控制弱化,社會權威結構失衡。近年來,基層組織的社會控制力呈明顯的弱化趨勢,基層干部的威信相對減弱。尤其是在農村,不少鄉村基層組織對農民的行政管理和控制嚴重弱化。部分群眾“端著碗吃肉、放下碗罵娘”的現象時有發生,基層組織對群眾的號召力、凝聚力和說服教育作用大大減弱。加之一些鄉鎮、村組的負責人對本鄉鎮、村組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知之甚少,或者是知道群眾的問題,但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致使一些本該在本地區解決、在初始階段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久拖不決或者小問題釀成大問題,直至引發群體性事件。
對黨和國家政策宣傳解釋不到位,是引發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潛在因素。政策宣傳不到位,群眾對國家政策的一知半解、農村群眾法制知識的缺乏是引發農村群體性事件的另一個原因。雖然,國家通過“普法”,不少群眾的法制知識相對來說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受教育程度和獲取信息渠道的缺乏等因素的影響,少數農村群眾對法律法規仍然是一知半解,甚至是曲解,他們往往只要權利不要義務,一出現不利于自己的各種問題的時候,就盲目采取集體上訪、聚眾上訪等非法的維權形式。
個別別有用心者在群眾中的挑撥和教唆也是引發農村群體事件的一個原因。某些別有用心者煽動教唆不明真相的群眾聚集鬧事,利用群體性事件給地方黨委政府施加壓力,以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部分群眾受到煽動教唆后,往往情緒激動,聽不進解釋、勸說,處置起來難度較大。
二、準確把握農村群體性事件的特點
作為人民內部矛盾的農村群體性事件,其在現實中的表現是不盡相同的,總結農村群體性事件的表現,我們可以發現,它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農村群體性事件具有范圍的廣泛性。如前面所說的,復雜的矛盾導致了農村群體性事件,而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必然要涉及部分群體的共同利益,參與者中家屬、鄉鄰和親戚等少則幾十人,幾百人,多則成千上萬人。所以農村群體性事件涉及的范圍和人數一般都比較廣泛。
農村群體性事件具有明顯的目的性。由于大多數農村群體性事件的起因都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群體性事件中的大多數人都有一定的理由,在事件的起初他們往往要求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迫切希望獲得自己未得的利益,因此,農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往往具有較為明顯的目的性,且當事人的這些要求極易引起社會各階層的同情。
農村群體性事件當事人具有情緒性。群體性事件中的當事人一般自我感覺有理,并且想當場把這個理找回來,他們往往言辭激烈,情緒波動大,情緒化的因素較為明顯。再加上群體性事件的現場一般人數較多,且多數人在事前已達成某種默契,部分群眾存在抵觸心理,往往說些對黨委政府不滿的話,容易煽動起其他群眾的公開和強烈的對抗情緒。
農村群體性事件具有較強的組織性。農村群體性事件一般都有一個從醞釀、組織到發生的連續的過程,其牽頭者往往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形勢判斷能力,并且不少的群體性事件還有較為充裕的活動經費,有的甚至還有專門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群眾的食、住、行往往都有保障。
農村群體性事件具有破壞性暴力性。群體性事件中不少群眾大多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和“鬧得越大,解決的越快”的思想,因而,在群體性事件中他們往往借機對各類辦公用品、辦公設備進行破壞,借以發泄個人情緒,有的甚至公然襲擊處置事件現場的民警,焚燒各級政府機構的辦公大樓、砸、打過往行人、阻斷交通要道等,借以制造社會混亂,具有較強的破壞性和暴力性。
農村群體性事件的表現方式多樣性。現實中農村群體性事件輕者主要表現為群眾辯論、爭吵、集結上訪、靜坐、抗議、在互聯網等媒體上發表不實言論等;重者主要表現為游行示威、圍堵、圍攻黨政機關、攻擊政府執法人員等;更為甚者是以臥軌等方式堵塞高速公路、國道、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打、砸、搶、燒等方式。
農村群體性事件具有表現的強烈性。當各方矛盾激化,進而轉化成群體性事件時,往往給人一種出乎意料、猝不及防的突然感,同時由于各類群體性事件都具有強烈的目的性,因而當事人在群體性事件中表現是相當強烈的。
三、掌握方法,科學處置農村群體性事件
科學正確處理地新時期農村群體性事件,把群體性事件造成的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及時化解民怨、民憤,不僅是我們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從實踐看,科學處置農村群體性事件的根本途徑就在于提高各級政府,尤其是縣鄉兩級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關鍵是要建立健全應對各種突發性事件的應急機制和方案,進而做到從容應對,有條不紊。
一是要提高認識,切實加強應對農村群體事件的領導。由于各類矛盾糾紛引發的群體事件對社會穩定具有相當大的破壞性,出現不可預料的嚴重后果。因此,基層組織要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克服無關緊要、無礙大局的思想,而是要站在講大局、講政治的高度來對待這個問題,進一步提高對群體性事件的危害性、復雜性、特殊性的認識。真地謀劃、組織和指揮,使每一件群體事件都得到妥善的處理。同時黨政領導要堅持靠前指揮和指導,農村群體性事件一旦發生,群眾往往要求面見當地的主要領導。領導靠前指揮,與群眾零距離接觸,既可以在心里上給群眾一種安慰感,親近感,及時緩解群眾的情緒,防止矛盾升級。還有助于領導層及時的掌握群體性事件的第一手資料,提高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準確度和決策效率。實踐證明,主要領導領導親自接待處理的群體性事件,還有助于提高一次處理到位率。此外,群體性事件的處置不是單憑哪個部門、哪個方面的力量就能解決的,必須要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積極參與,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明顯的效果。
二是要及早排查,切實抓好農村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工作。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大多在事前已有苗頭,有的有明顯的群體活動,有的出現集體上訪,有的發出群體聚集的信息等。實踐表明,從一般的糾紛發展到嚴重矛盾直至引發群體性事件,是有一個“螺旋式”上升的過程的。因此,做好群體性事件的事前預防和化解至關重要,如果矛盾升溫,處置難度就會增大。要以“超前”意識,堅持“抓苗頭、抓小事、抓初期”的原則,把抓好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防止群體性事件發生的著眼點。切實加強對群體性事件的預防,要通過“縣委書記接待日”、“鄉(鎮)黨委書記接待日”等形式,努力變“群眾上訪”為“干部下訪”,及時了解群眾的各類訴求,及早排查并認真分析當前各種社會糾紛發生的特點、規律和發展趨勢,增強預測、控制能力,減少群眾糾紛特別是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三是要把握分寸,優先保障群眾利益、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農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更多的是因為利益關系引起的,因而在處置農村群體性事件的時候,不惜堅持群眾利益優先的原則。必須將民生問題當作是解決農村群體性事件的頭等大事來抓,要重視解決好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尤其要注意解決好牽涉面廣、反映強烈的群眾利益問題,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尤其要特別處理好農民負擔、移民安置、征地拆遷、企業與周邊群眾關系以及林權制度改革等各類問題。對群眾反映的各類問題,要高度重視,認真核實,能解決的在現場及時解決,暫不能解決的要向群眾講清楚,取得群眾的理解,避免矛盾激化。其次,必須要在科學發展觀指引下,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努力幫助農村群眾脫貧致富。在經濟發展、實力增強的情況下,我們就可以增加投入,加大對收入過低人群的扶持力度,實現各方面事業有機統一、社會成員團結和睦的和諧發展,進而減少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極率。
四是要靈通信息,及時把握群體性事件的動向。動向把握不準,情報信息不靈,就會導致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陷入被動。由于群體性事件中大多數反映的問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極容易引起社會同情,使情報信息收集的難度不斷加大。因此,及時了解社會各階層的反應,掌握群體性事件的動向,做到防范于未然,才能更好地處置群體性事件。要形成公秘結合,專群結合,建立健全多方位、多層次信息網絡和反饋制度,把信息觸角伸向各個角落,力爭做到信息隊伍多元化,信息來源多樣化,上下聯系一體化,分析信息專業化,綜合反饋網絡化。積極開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及時了解掌握動向,把矛盾解決在萌芽或初始階段,對于群體性事件要堅持治“早”,防止形成事實。
五是要強化宣傳,及時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實踐證明,加大政策的宣傳力度,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努力做好群眾思想工作是解決群體性事件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各級黨政部門要盡可能的擴大與群眾的接觸面,強化法制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各項政策的透明度,切實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級職能部門、基層組織要加強配合,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形式,到熱點問題比較多,可能發生群體性事件的地區和單位,向群眾宣傳有關法律、引導群眾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嚴防一時沖動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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