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改革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06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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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逐漸形成了差異性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目前,適用于內外資的兩套稅法分別執行10年和13年。此間,國內外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從國內看,隨著入世和市場經濟體制框架的確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成為我國的新發展戰略思路,經濟增長主要方式由粗放型變為以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升級為主體的集約型。從國際上看,經濟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快,國際貿易和跨國投資的規模不斷擴大,各國為吸引跨國投資展開了激烈的稅收競爭,呈現以減稅為主要特點的世界性稅制改革浪潮。國內外經濟形勢的巨大變化和兩種企業所得稅制的實踐證明,現行差異性企業所得稅制,既難以滿足科學應對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各國稅制改革挑戰的需要,也難以滿足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持續發展的需要,違背了加入WTO的基本原則和科學發展觀的內涵。基于此,統籌考慮國內外新形勢的變化與發展,借鑒國際稅改經驗,以科學發展觀與經濟全球化為兩大時代依據研究我國企業所得稅改革的現實意義日漸凸顯出來。
一、方向性依據: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的諸多缺陷充分表明,將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作為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時展的必然選擇
科學發展觀作為我國新的發展戰略思路,它是針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提出來的,其基本內容是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它的立足點仍然是發展,但這種發展又是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十六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新形勢下財稅政策促進經濟增長、優化產業結構、調節收入分配三大重要功能,明確提出以“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作為新一輪稅改的基本原則,其根本目的在于促進經濟發展。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用科學發展觀來指導,運用科學發展觀重新審視新一輪稅制改革和我國現行稅制存在的問題與缺陷,需要進一步加快稅制改革的步伐。一個簡化而公平的稅制、一個以低稅輕負為特征同時又強調嚴格征管的稅制,無疑能在市場經濟發展與經濟全球化深化的新階段中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所得稅是實現經濟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其調節作用直觀而有效。毫無疑問,科學發展觀必然成為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重要指導思想。具體來說,用科學發展觀指導企業所得稅制改革,必須體現以下四個要點:
要點之一:必須體現以人為本這一本質要求。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保障人民群眾的各方面權益,調動積極性,讓發展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就企業所得稅制改革來說,以人為本的一個重要體現就要突出以納稅人為本,改革首先要關注納稅人的權益,企業所得稅調整的對象是國家和納稅人兩者利益,一個好的企業所得稅制必然有利于調動納稅人的積極性和吸引投資者。而在實踐中則有以下三點與其相悖。一是在立法層面上。現行法律法規關注納稅人與征稅機關雙方權益較多,但從納稅人與國家關系的角度關注納稅人權益欠缺。內資企業所得條例立法級次還較低,所得稅政策過于凌亂,大量規章、規范性文件充斥實際工作,稅法解釋在權限、程序等方面也都比較混亂,且立法解釋較少、行政解釋較多,在實際工作中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存在各取所需、執法不一的現象。二是在吸引外資層面上。多年來,我國吸收外資水平在發展中國家中一直高居榜首,這與我國在外資所得稅稅制方面采取降低稅率、減免稅、再投資退稅等優惠政策具有重要關系,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以投資主體為標準的優惠政策其潛在的問題和矛盾也日益突出,新的所得稅制必須創造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實現以環境優勢有效引進外資。三是在稅征管層面上。申報項目過于復雜、征管上審批項目過多,沒有能體現以人為本的要求,必須要減化辦稅流程,減少審批項目,體現征管的人性化。
要點之二:必須體現全面發展的要求。全面發展是針對片面發而言的,要求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對于稅收來說,要依據經濟發展的實際與趨勢,尋求稅收增長與GDP增長良性循環的最佳結合點。企業所得稅對經濟發展的調控作用是顯而易見的,改革完善企業所得稅就要將其放在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視角下來審視,就不能僅局限于企業所得稅一個稅種的改革,而要把眼光投到其所能影響和觸及的所有層面。要從對企業的發展、投資、經營、運轉、競爭力及稅制對經濟反作用等方面來看,要將其放在整體稅制改革中,從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提高納稅遵從度來看。企業是國民經濟的細胞,一個國家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大企業的數量和效益,企業整體的競爭力水平也決定著國家競爭力,而企業競爭力和發展又與企業所得稅緊密相聯。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的多少、稅率的高低對一個企業乃至整個社會都會產生影響。如瑞典的國際競爭力在全球排名大多在前五名,其得益于斯德哥爾摩的競爭力,斯德哥爾摩的競爭力得益于愛立信,愛立信的發展又得益于一個適宜的稅收制度。而當前我國現行兩套所得稅法實踐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影響了企業競爭力,進而限制了所得稅調控作用的發揮,束縛了城市和國家競爭力,必須進行調整解決。
要點之三:必須體現協調發展的要求。協調發展是在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中做到“五個統籌”,推進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相協調。企業所得稅涉及東西部發展、內外資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等若干方面,改革企業所得稅也必須遵循協調發展原則。而當前,所得稅制體系不協調、顧此失彼的現象卻依然存在,如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不夠,造成因投資主體不同而稅負不同的現象;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所得稅制不協調,造成外資稅負低于內資;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所得稅不協調,造成非國有企業稅負低于國有企業;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所得稅不協調,此外,所得稅法體系與民商法等其他法律體系之間、所得稅法與科技創新、經濟結構調整等經濟關系之間協調不夠,這都嚴重阻礙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公平市場的形成。可見,如果在企業所得稅改革不貫徹協調的要求,那么新的所得稅改革很難說是成功的。
要點之四:必須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可持續發展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當期和未來發展的協調,當前發展不能影響未來的發展,從而實現經濟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不能只顧眼前,靠對資源的消耗、土地的占用、環境的破壞來獲得經濟的發展。企業所得稅在承擔調控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責無旁貸的任務,而當前限制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人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行業發展在稅收上沒有得到充分體現,對于能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的行業發展稅收鼓勵措施還不夠到位,對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認識和運用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綜觀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稅收政策,同時運用稅收優惠和稅收限制是其一個突出特點,從一定意義上講,稅收優惠和稅收限制具有相同的政策效應,我國在運用稅收優惠過程中應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經驗積極運用稅收限制政策,體現稅收政策方向。同時企業所得稅制改革要為科學發展服務,要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增強企業后勁服務,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根據經濟增長的一般規律,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產業結構的不斷升級是保持經濟持續增長的必要條件,世界經濟發展通過技術開發獲得的利益比重越來越大,一般性制造加工業的利潤比重越來越低。而當前我國企業對科研開發的投入太低,創新不夠,其投入比重甚至比我國落后的發展中國家還低,這與世界經濟發展越來越重視技術開發的戰略相去甚遠。企業所得稅制作為與企業投資選擇、生產經營、技術研究和科技創新密切相關的一個稅種,必須對產業結構升級和企業技術進步充分發揮引導、促進作用。在我們整體國家的經濟發展戰略中,應把提高企業創新能力和企業國際競爭力作為一個國策,使我國經濟增長由傳統產業優勢轉到依靠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升級的軌道上來,這是堅持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所必須的。
二、趨勢化依據:在充分審視經濟全球化這一世界發展大潮的基礎上,采取認同、借鑒、接軌、補缺四大策略加以應對,是新一輪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內在要求
經濟全球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大趨勢,它深刻地制約影響著全球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而稅收競爭則是經濟全球化進程下國際稅收關系發展的一種必然現象,我們必須面對經濟全球化下國際稅收競爭加劇的態勢和各國稅制改革動向的前提下,按照現代市場經濟規律與WTO原則的要求來對企業所得稅進行調整和改革,以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
1、認同:經濟全球化促使我國企業所得稅改革必須融入國際稅收競爭大潮中。經濟全球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顯著特征,這不僅意味著各國之間經濟聯系的加強,也意味著各國間競爭的加劇。經濟全球化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全球化推動各國按照比較優勢的機制,在越來越寬廣的領域里以平等身份進入世界市場競爭。另一方面,經濟全球化又是強者的全球化,一個獨立于世界經濟主流之外的國家,是很難實現經濟快速發展的,也是很難提高其經濟競爭力的。中國選擇直面迎接挑戰,也是順應潮流,時勢使然。要建立一個在全球化環境中同樣能取得成功的經濟體系,它要求突破國界局限,融入全球化競爭,才能確保中國現代化目標的實現和長遠持續的發展。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國際競爭不僅表現為企業之間的競爭,也表現為各國為吸引外國投資而展開的激烈競爭,各國在稅制改革過程中不斷加劇的稅收競爭就是這種競爭的一種體現。雖然影響跨國投資地區選擇的因素很多,但稅收無疑是一個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其他方面的投資環境差別不大的情況下,稅收尤其是與投資回報密切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對跨國投資的影響甚為顯著。同樣,經濟全球化對我國所得稅制的影響是巨大而深刻的,要求我們既要強化宏觀調控、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又要適應國際趨同化、多邊協調性趨勢,從結構性調整、制度化創新著眼,在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提高關鍵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方面制訂新的措施。
2、借鑒:經濟全球化促使我國企業所得稅改革必須借鑒世界稅制改革的新動向。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減稅成為以美國為首的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公司所得稅稅制改革的主旋律。以降低稅率、減少優惠、擴大稅基為特點的公司所得稅改革,其發展趨勢呈現了趨同化趨勢,一是稅收比率趨同,減少所得稅稅率檔次;二是稅制結構趨同,拓寬所得稅稅基;三是提倡適度干預、追求橫向公平、經濟效率與稅制效率并重。美國前總統里根在1986年推行減稅政策時講了兩名話,至今令人深省。一是美國通過改革保持美國的創新精神;二是提高美國企業的競爭力。減稅政策對美國IT業發展起了重要作用,成為其一個支柱產業。以減稅為主要內容的稅制改革措施,加劇了以吸引外國投資為重點的國際稅收競爭。美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意大利、俄羅斯、新加坡等也紛紛降低公司所得稅稅率,許多國家的公司所得稅稅率降到了30%以下。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應對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國際競爭加劇,通過減稅提高本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是應對世界性的經濟增速滑坡,把減稅作為刺激需求和擴大投資的重要手段。世界性減稅趨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我國吸引外資的稅收優勢,弱化了我國所得稅制對外資的吸引力,同時也進一步加大了我國所得稅制改革的緊迫性,影響改革方向,要求我們要借鑒國際經驗,充分考慮世界減稅大潮,從保持原稅負的原則下走出來,鼓勵創新,創造吸引外資新優勢,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從而適應我國經濟發展外向型戰略調整和戰略轉移。
3、接軌:經濟全球化促使我國企業所得稅改革必須與國際慣例接軌。經濟全球化要求與國際慣例接軌,而國際慣例的集中體現就是WTO,作為國際貿易條約群體,WTO要求各成員必須遵守有關的“游戲規則”,如:無歧視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互惠原則、關稅減讓原則、取消非關稅壁壘原則和透明度原則。入世要求我們在遵守國際規則,履行國際義務方面遵循其強制性約束,包括企業所得稅在內的稅收法規必須符合世貿組織的要求和我國做出的承諾,而我國現行兩套企業所得稅法、兩類優惠措施直接違背WTO的無歧視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同時市場競爭要求公平競爭,稅負公平是公平競爭的重要保證,企業所得稅是納稅人稅收負擔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平競爭、公平稅負要求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在稅率、稅基、優惠政策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而我國現行兩套稅法直接導致因投資主體不同而稅負不一,與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原則相背離,減少了內資企業的贏利水平,直接削弱了企業的實力。因此我們要在考慮國情和遵守規則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加快現行所得稅制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步伐。
4、補缺:經濟全球化促使我國企業所得稅改革必須從微觀角度發現缺陷,加以彌補。用經濟全球化的角度來考察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其還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占總收入比重小。從收入規模上看,我國所得稅的占稅收總比重僅為20%左右,明顯低于發達國家所占一半以上比重,也與所得稅作為我國第二大稅種的地位不相匹配。且所得稅收入的增長落后于整體稅收收入的增長,內資企業所得稅增長速度明顯低于外資,這既有企業效益不佳,又有內外資企業稅制差異過大,優惠政策不合理,削弱公平競爭基礎等原因,使所得稅對經濟發展的自動調節的功能作用難以發揮。二是企業實際稅負重。我國名義宏觀稅負低于歐美日等發達國家,但企業實際稅收負擔水平明顯偏重,從企業所得稅來看,其法定稅率為33%,明顯高于世界大多數國家,德國是25%,澳大利亞28%(5年內降為21%),英、日等國是30%,美國實行的是15%、18%、25%、33%的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前三檔都比我國低,最高邊際稅率才與我國相同,再考慮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少的情況,企業的稅收負擔還要更重。從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看,負擔過重,也會直接影響企業發展的后勁,制約經濟發展。三是內外稅制差異明顯。在應納稅所得額上存在壞賬處理、利息支出、業務招待費、工資福利支出、捐贈支出等若干項目稅前扣除標準不同;在資產的稅務處理上存在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凈殘值率不同;在優惠目標、內容、形式、程度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總體上是外資寬于內資,導致外資稅負低于內資稅負,不利于公平競爭,且造成社會上出現了大量假合資企業,造成了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此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很大程度上依附于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兩者的差異造成納稅人稅基確定比較混亂。四是身份界定不科學。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稅法明確以法人作為公司所得稅的納稅人,對不構成企業法人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而我國以“企業”為其納稅人,缺乏法律依據,界定不清。五是分享制度不明晰。現行所得制是以企業隸屬關系來劃分收入歸屬權和征管權,而實踐中,企業兼并、改組隸屬關系幾經調整,難以界定分稅的明確范圍,違背了分稅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不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實施,削弱了企業所得稅的宏觀調控能力,必須按經濟全球化這一潮流對缺漏進行彌補,在新一輪改革中進行完善。
三、可行性前瞻:在科學發展觀和經濟全球化視角下,從規范立法執法、提升競爭力、調整優惠方式、統籌配套措施四大層面構建政策取向框架,是新一輪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對稅改的具體實施提出了“穩步推進”的明確要求,這充分反映了科學發展觀關于發展全面性和協調性的特征,深刻體現了稅改必須充分考慮各種制約因素并逐步實現優化的精髓思想,反映了在錯綜復雜的發展進程中對各方利益的平衡。與此相適應,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改革必須立足國情,按經濟規律事,必須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的總體目標,體現經濟發展的前景和方向,同時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堅持“簡化稅制,擴大稅基,降低稅率,提高效率”的總體思路,按統一稅負、統一優惠、規范透明、公平競爭的原則,在探索中穩步推進改革。
(一)在立法執法方面。
1、在立法層面上。一是立法層次要高。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必須由全國人大制定,從而提高兩法合并后法律的效力。目前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基本與國際慣例貼近,應以該法為藍本,在合并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以納稅人為本,通過改革和完善,建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二是立法授權要細化。全國人大應規范稅法的授權,要對授權的內容、范圍、目的盡可能細化,并且授權只能限于具體的、個別的項目,防止行政法規對稅收法律所確定的課稅要素予以變更,減少大量規章、規范性文件充斥實際工作的狀況。三是現有法規要清理。對現有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將一些規范、合理、長期有效的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四是稅法解釋要規范。要改革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解釋,明確稅法解釋權限、前提和范圍,要建立稅法解釋草案法制審查機制和集體審議稅法解釋草案制度,及時公布新的稅法解釋等。
2、在執法層面上。考慮以人為本的要求,改革企業所得稅要站在歷史和現實的角度切入納稅人的關注點,既要保護國家利益又要考慮納稅人的利益。一是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要關注納稅人的權益,減化所得稅審批手續。二是要建立完善有效的稅務管理體系,提高稅收管理水平。要改變傳統的監控觀念,確立以稅務審計和審核評稅為基礎,稽查和反避稅為重點的稅收監控思路。三是加大涉稅犯罪打擊力度,完善稅務違法處罰體系,使納稅人對偷稅不敢為、不能為、不愿為,提高納稅遵從度。
(二)在提升企業競爭力方面。
1、科學界定納稅人,建立法人所得稅制度。一是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經驗,以法人所得稅替代企業所得稅。內外兩套所得稅制合并后的納稅人應界定為取得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兼用注冊登記標準和住所標準確定居民和非居民法人,不再區分級次、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只要其有所得,都應當依法繳納法人所得稅。法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確定,以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界定清晰,解決長期以來法律依據不足,劃分不清的問題。二是對無法人身份的分支公司應明確以總公司為納稅人,由此帶來的地方所得稅收入轉移問題可通過財政再分配等途徑解決,對外國公司在華分支機構可直接明確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三是借鑒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普遍做法,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納稅人,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目前公司法、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實施,為規范企業所得稅,演進為法人所得稅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2、綜合內外形勢,調整稅收負擔水平。根據我國現行稅負水平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和世界稅制改革的基本趨勢,確定法人所得稅負擔的原則應是:拓寬稅基、降低稅率、減少優惠、基本保持略低于現行總體稅負水平。建議,法人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基本稅率為25%左右,從而降低稅負,提高企業發展后勁。其理由:一是按科學發展的要求,從實際出發,這與我國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大體相當符合當前發展水平,合并后優惠政策有所減少,新稅法的名義稅率有所降低,但不能影響國家以該稅種進行宏觀調控能力;二是考慮與周邊國家和地區的稅負平衡并略低,日本為37%、韓國為34%、新加坡為27%,泰國為30%,稅負低于周邊國家,有利于我國吸引外資和加強國際競爭;三是考慮到財政承受能力,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在增加企業競爭力的同時,不至于對國家財政造成重大影響。另對中小企業單獨設置一檔較低稅率,如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5%,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3、適應科學發展要求,統一兩法稅基。具體來說,應稅收入范圍應為中國境內所有法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應統一列支口徑,同時適應現代企業制度和技術進步的要求,充分體現納稅人的勞動補償、資本補償、技術補償和風險補償。一是工資福利費用。取消計稅工資的規定,統一工資費用扣除辦法,允許所有企業工資費用按實際支出全額扣除。二是固定資產折舊和科技開發費用。這是國有大中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技術密集型企業的主要成本支出,貫徹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體現產業政策,要提高直線折舊的折舊率,對高新技術產業、基礎工業等更新速度快、需要鼓勵發展的產業實行加速折舊。所有技術開發費用允許全額在稅前扣除,鼓勵企業技術創新。三是預防資本弱化。凡投資者實際出資在國家規定比例范圍內的所有企業利息費用均可稅前扣除。四是公益捐贈。對公益性救濟捐贈應予鼓勵,應取消捐贈限額,按現行外資標準,據實全額扣除。五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無節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利于企業發展,也是對稅基的侵蝕,在具體扣除比例上應區分行業和類別,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確定不同地標準,超過部分允許向以后年度結轉。六是資產計價和各種風險準備金提取。應該考慮市場機制的作用和價格行情的變化,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尊重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做出的合理制度選擇,避免虛盈實稅,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在稅收優惠方面。
正如前文所述,要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稅收優惠是彌補市場缺陷的一個重要政策手段,要從國情出發,考慮整體投資環境,按照清理、規范、優化的原則三措并舉統一調整所得稅優惠方式。
1、清理。按市場機制的要求,寬稅基,低稅率,已充分體現出輕稅政策,統一的稅收優惠應以公平稅負為基本出發點,不必要的優惠項目應該取消。一是對現行政策對勞動就業企業、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等照顧性、福利性、補貼性優惠政策應清理取消,由財政支出或社會保障解決。因為這類優惠不僅超越了稅收職能,使稅收承擔了財政及社會保障的部分職能,也導致大量假民政、假校辦企業的發生,擾亂市場秩序。二是對內資企業普遍性的低稅率、寬扣除、不分項目再投資退稅等應清理取消。三是對區域性優惠措施、非國有經濟尤其是三資企業的稅收優惠要清理,對導向不突出、一般生產性經營項目的優惠應予取消。四是再投資退稅不應適用于所有項目,而應是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科技含量高且達到一定規模的項目給予退稅優惠。
2、規范。一是按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對內外資企業要實行基本相同的優惠待遇,但為保證平衡過渡,應分步實施,逐步到位,對新稅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在一定時期內實行超稅負返還的政策,以保持政策連續性和外商吸引力。二是要改變減免稅期的計算方法,把“從開始獲利年度”改為“從開業年度起”,避免企業投機取巧,促進企業加強管理,獲取效益。三是可對稅收優惠單獨制定法規,制訂權限要收歸中央,將稅收優惠的具體內容、范圍、措施、時限、管理權限、審批程序以及有關權利與義務等項目,集中在一個法規文本中,定期修訂公布,保證政令統一,增強政策的透明度。
3、優化。一是突出產業優惠為主與地區優惠為輔、產業政策與區域政策相協調的原則,調整政策導向。一方面由區域性優惠向產業優惠轉移,增加產業傾斜度,鼓勵對能源、交通、水利、IT、環保、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投資,體現促進經濟結構調整與產業升級、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方針。另一方面配合東北老工業基地改造和西部大開發戰略,將區域發展導向由東部沿海轉向中西部和東北,但要改變西部大開發等地區單純的區域優惠政策,鼓勵向西部的生態農業、能源礦產業等優勢產業和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等急需發展產業投資,促進發展。二是配合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積極運用稅收限制政策。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企業所得稅改革應充分考慮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加大稅收政策對破壞環境行為的限制。如對以環保目的進行生產技術革新、產品結構調整的行為給予企業所得稅抵免;對企業治污設備及生活污水處理廠、廢棄垃圾處理場實施加速折舊等。三是轉換稅收優惠方式,由直接為主轉向間接為主。借鑒國外經驗,在采用直接定期、定額減免稅和低稅率的同時,更多地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專項扣除、虧損結轉、再投資退稅、稅前列支等間接優惠方式,使外國投資者能避開國際稅收因素的影響,真正獲得稅收優惠,以達到鼓勵投資的目的,體現產業導向。四是實施跨國投資優惠策略。研究和借鑒國外經驗,健全針對國際稅源有關稅收政策,包括內資企業對外投資稅收政策,企業跨國重組的稅收政策、集團稅收政策等,提高國際稅收協調水平,解決國際雙重或多重征稅問題和國際避稅。
(四)在配套措施方面。
企業所得稅制改革與完善,必須把其放在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整體框架中,統籌處理好四個關系。
1、統籌處理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關系。隨著民間投資特別是個人投資占社會總投資比重的逐漸增加,亟需加大所得稅的廣度和深度,將一切有經營所得的自然人和法人一律納入所得稅的課征范圍。為此,必須要有統一協調的所得稅稅制結構。一是從課稅范圍看。將一切有經營得的自然人和法人一律納入所得稅的課征范圍,彌補原有稅制下可能出現的漏洞。二是從稅基上看。改目前兩稅應稅所得分項正列舉法為反列舉法,凡是沒有規定免稅的所得項目都應納稅。這樣可以擴大稅基,避免對未列舉的所得課稅時的法律障礙。三是從稅收負擔上看。在降低法人所得稅稅率的同時,應相應調整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結構,使兩稅的總體負擔基本協調,避免納稅人利用稅率差別避稅。四是從消除雙重課稅上看。對自然人或法人來源于稅后分得的利潤、紅利和股息所得,原則上只負擔一種所得稅,可以考慮采取抵免的辦法,盡可能避免雙重課稅。
2、統籌所得稅與流轉稅的關系。流轉稅在收入流程中的第一征稅環節,所得稅是緊跟其后的第二征稅環節,要求國家稅制改革時要合理確定兩大稅類構成的總體稅負,保持全體稅類在總體稅負上的合理性。同時要通過改革,平衡所得稅和流轉稅兩者在總體稅負中的比重,因為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政策目標,調整不同的利益,發揮不同的作用,總的要求要降低流轉稅的總體稅負,提高所得稅的整體稅負。
3、統籌處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所得稅兩方稅權的關系。現行稅制難以克服長期以來形成的地區割據、經濟封鎖及地區間的稅收競爭,不利于政府財力的提高,且由于企業隸屬關系復雜,造成國稅和地稅部門之間在征管權上的扯皮,給所得稅實際征管帶來許多困難。根據國際經驗,對于有利于調動中央和地方積極性、規模較大的稅源一般劃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合并后的企業所得稅完全符合這一原則。因此,我們認為,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應設定為以中央為主的共享稅,按稅權和事權配比原則,由國稅機關統一征收管理,所得稅收入全部入中央國庫,由中央合理確定分享比例,然后按一定比例將收入分成給地方。在此基礎上,企業所得稅的立法權和解釋權在中央,從而進一步改革并完善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
4、統籌處理企業所得稅與企業財務制度的關系。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稅收規定與企業財會制度是兩個不同的范疇,稅收規定體現的是國家與納稅人的關系,企業財會制度體現的則是企業內部投資者與經營者的關系。二者在法律依據、法律標準和法律地位等方面是不同的。制定規范的所得額計算辦法,是保證所得稅稅基不受侵蝕的基本條件。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情況下,解決這一問題的條件已經成熟,一方面要堅持稅收規定與財務規定適度分離的原則,制定統一規范的所稅會計制度,解決內資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從屬財務會計制度,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存在差異等問題,公平稅負,增強稅制透明度。另一方面要根據市場經濟發展和貼近國際稅收慣例的需要,國家稅法的所得稅計稅所得的計算,同國家會計法的有關企業經營利潤的核算,差異不宜過大,應當盡量一致,避免增加企業納稅負擔和計稅手續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