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稅務調研報告
時間:2022-08-29 0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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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和反避稅,越來越受到中國政府的關注和重視,國家通過反避稅立法,完善工作機制,重視基礎信息建設,強化國內聯查和國際合作,配備充足的專職人員等方式,初步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轉讓定價稅務管理機制。企業管理層全面了解國家有關關聯企業、轉讓定價和反避稅的稅法規定,對降低企業經濟業務之稅務風險,促進企業合法經營十分有益。
一、反避稅立法歷史
早在1991年,國家就開始關注到轉讓定價的反避稅立法工作,199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1992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1993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將反避稅的范圍從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擴大到內資企業。
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首次提出以預定價方式解決轉讓定價的問題。2002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1條至第56條對關聯企業、預約定價、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的調整等作了全面闡述。
2004年6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反避稅工作的通知》,對進一步貫徹《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作了部署。同年10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的規定,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的相關條款以及《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審計、調查和稅收調整工作程序底稿》的相關表書進行了初步修訂,并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的通知》的形式頒布實施。中國政府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連續關于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和反避稅的等法律法規,其加強完善反避稅工作的決心可見一斑。
二、關聯企業及其業務往來的申報
1.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系。
上述判斷標準的具體化,就是只要企業與另一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有下列之一關系的,即構成關聯企業:
(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業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供應并控制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2.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申報
企業與另一企業構成關聯企業的,均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企業未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送,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關聯企業業務往來類型及其交易額
業務往來類型
交易額
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產品(商品)購銷業務實際支付或收取的價款金額;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有形財產、提供有形財產使用權等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費用金額。
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商標、牌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提供無形財產的使用權等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費用和金額。
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有價證券的買賣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的金額及其應計利息(包括各項有關費用)
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營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等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勞務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勞務費金額
四、稅務機關篩選重點調查審計對象
稅務機關篩選重點調查審計對象貫徹下列基本原則:
1.生產、經營管理決策權受關聯企業控制的企業;
2.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數額較大的企業;
3.長期虧損的企業(連續虧損2年以上的);
4.長期微利或微虧卻不斷擴大經營規模的企業;
5.跳躍性盈利的企業(指來年盈利或虧損,違反常規獲取經營效益的企業);
6.與設在避稅港的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即與開曼、百慕大、BVI等地注冊的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7.比同行業盈利水平低的企業(與本地區同行業利潤水平相比);
8.集團公司內部比較,利潤率低的企業(即與關聯企業相比,利潤率低的企業);
9.巧立名目,向關聯企業支付各項不合理費用的企業;
10.利用法定減免稅期或減免稅期期滿,利潤陡降進行避稅的企業,以及其它有避稅嫌疑的企業。
有上述十種情況之一的,就可能成為稅務機關篩選重調查審計的選案對象。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對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審計,還局限在稅務機關有選擇、有重點的篩選階段,實際調查審計的面一般在被選定重點調查對象的30%左右,而許多國家和地區對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等的審計,已經由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執行,并且相當普及,相對來說,在這方面中國尚處于起步階段。
五、現場審計
現場審計是指,稅務機關調派員直接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查驗取證,對企業各管理部門、車間、倉庫進行實地察看,審核賬冊、憑證、購銷合同等有關資料,聽取企業有關人員的情況介紹和問題解釋、說明的工作。調查人員有權要求企業提供與其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有關交易的價格、費用標準等數據,主要包括:
(1)與關聯企業以及第三者交易類型情況,如購銷、資金、借貸、提供勞務、轉讓有形和無形財產以及提供有形和無形財產使用權等;
(2)轉讓定價原則,包括價格因素構成情況,如交易的數量、地點、形式、商標、付款方式等;
(3)確定交易價格和收取(支付)費用依據的其它有關資料。
稅務機關通過國內異地調查、境外調查,與異地稅務機關合作,使用稅收協議的情報交換程序,搜集有關價格信息、可比信息數據。
六、舉證與核實
1.企業須對涉及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舉證材料:
(1)有形財產的購銷。主要提供關聯企業間交易的商品(產品)其品牌知名度和受歡迎程度、各關聯企業的職能及其在市場中的地位、銷售價格的季節性波動、無形資產對商品(產品)的影響程度、質量等級、性能,以及定價方式等情況材料;
(2)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主要提供涉及交易的無形財產及其轉讓條件(包括地區范圍、授權范圍等)、獨占性及其可能維持的時間、轉讓者提供的技術支持和人員培訓等勞務的價值、商標價值的維護成本(包括廣告宣傳和質量控制成本)、受讓人因使用或轉讓該財產的預期利潤或節省的成本、價格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況材料;
(3)提供勞務。主要提供接受關聯企業提供的勞務服務是否使企業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勞務費用標準是否合理、其中相關直接、間接成本和利潤水平是否合理等情況材料;
(4)融通資金。主要提供涉及融資業務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資業務涉及的各項費用內容的合理性材料等。
2.稅務機關對企業的舉證材料的核實,一般通過價格查詢程序進行查證涉及境外的舉證材料,在要求企業提供所在地公證機構的證明的同時,亦可通過駐外機構協助查詢。
七、調整方法
1.有形財產購銷業務轉讓定價的調整
(1)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進行調整(又稱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即將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價格,與其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價格進行分析、比較,從而確定公平成交價格
(2)按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又稱再銷售價格法)。即對關聯企業的買方將從關聯企業的賣方購進的商品(產品)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時所取得的銷售收入,減去關聯企業中買方從非關聯企業購進類似商品(產品)再銷售給無關聯的第三者時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和按正常利潤水平計算的利潤后的余額,為關聯企業中賣方的正常銷售價格。這種方法,只限于再銷售者未對商品(產品)進行實質性增值加工(如改變外型、性能、結構、更換商標等),僅是簡單加工或單純的購銷業務,并且要合理地選擇確定再銷售者應取得的利潤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進行調整(又稱成本加成法)。即將關聯企業中賣方的商品(產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潤作為公平成交價格。這種方法,應注意成本費用的計算必須符合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且要合理地選擇確定所適用的成本利潤率。
(4)其它合理方法。在上述三種調整方法均不能適用時,可采用其它合理的替代方法進行調整,如可比利潤法、利潤分配法、凈利潤法等,關鍵是要注意其可比性、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條件。
(5)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對未來年度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采用預約定價。
2.融通資金的調整
對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的利息參照正常利率水平進行調整,應當注意企業與關聯企業的借貸業務及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借貸業務,在融資的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對債權人向他人借入資金后再轉貸給債務人的融資業務,可按債權人實際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費用和合理的利潤,作為正常利息。
3.勞務費用的調整
參照類似勞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進行調整,應當注意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的勞務與非關聯企業之間提供的勞務,在業務性質、技術要求、專業水平、承擔責任、付款條件和方式、直接和間接成本等方面的可比性。
4.有形財產的使用權的調整
即是對關聯企業間以租賃等形式提供有形財產的使用權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費(租金)的調整。
(1)采用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按與非關聯企業之間提供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有形財產,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費用調整。“相同或類似情況”主要指提供使用財產的性能、規格、型號、結構、類型、折舊方法;提供使用的時間、地點;財產所有人在財產上的投資支出、維修費用等具有可比性。
(2)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轉租給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費(租金),可按提供方實際支付租賃費或使用費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費用和合理利潤,作為正常使用費認定。
(3)根據租賃費的構成要素,還可以采用財產的折舊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做為正常使用費,據以進行調整。
5.轉讓無形財產的調整
參照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進行調整,應當注意考慮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及與其非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在開發投資、轉讓條件、獨占程度、受有關國家法律保護的程度及時間、給受讓者帶來的收益、受讓者的投資和費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八、追溯調整
稅務機關對企業轉讓定價的審計調查和調整,涉及以前年度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應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前追溯調整,一般為三年,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追溯調整十年以上:
1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累計達到不超過十萬人民幣的;
2經稅務機關案頭審計分析,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預計需調整企業納稅收入和所得額達到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
3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避稅地的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只要有避稅港,有一個黑名單的,跟這些地方有交易往來的,就不受三年的限制;
4納稅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規定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進行年度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申報核實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的內容不實,以及不履行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義務。
九、稅款繳納
納稅人應在接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轉讓定價應稅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調整通知書》之后,按規定的期限到所屬稅收主管征收機關繳清稅款。因特殊原因或困難,確需延期繳納的,經申請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不申請延期或不繳清稅款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
十、跟蹤管理
企業與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被稅務機關進行稅收調整的,稅務機關在日常征管中,會對其調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內實施稅收跟蹤監管。跟蹤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投資、經營狀況及其變化;
2.企業納稅申報額的變化情況;
3.通過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分析,對經營成果進行評價;
4.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變化情況等。
十一預約定價
預約定價是指,允許企業提出一個企業與關聯企業間交易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論證確認后,據以核算企業與關聯企業間交易的應納稅所得或者確定合理的銷售利潤率區間。預約定價方法是企業自愿采用的方法,采用預約定價方法可以大大節約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稅收審計成本,降低企業被懷疑通過關聯企業業務往來轉讓定價而轉移利潤的風險。采用預約定價方法的,應由企業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同時填寫《預約定價確認申請表》,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企業簽定預約定價協議,并監督協議的執行。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法規要求企業進行預約定價申請時,必須附送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結構預約定價查核報告,以增強其預約定價的公平性和可信度。
值得注意的是,從法律的形式來看,反避稅、關聯企業交易的概念上,最早出現在1991年7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后來又出現新的征管法當中,這意味著除了在所得稅領域存在關聯企業交易概念之外,在其它稅種,比如增值稅、營業稅方面也存在關聯企業交易的概念,但是,目前國家稅務機關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和反避稅等問題關注的重點主要在所得稅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