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交流材料

時間:2022-05-15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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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交流材料

可以說全國各地地稅機關都在積極地落實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在落實的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本文僅就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公主嶺市的落實情況,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公主嶺市的落實情況

截至20*年10月末,公主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共發放《再就業優惠證》3,746個,工商局共辦理再就業手續696個,地稅局共辦理再就業免稅手續681戶(企業3戶),取消124戶,實際享受的557戶,月免稅17萬元,有581人實現了再就業。我市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有三個特點:一是自管戶辦理戶數多,有266戶,占48%,其中飲食業160戶,占29%;二是企業辦理戶數少,僅有3戶;三是已享受稅收優惠的人數少,僅占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人數的15.5%。

二、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落實中存在的兩個主要問題

(一)政策制定的三個缺陷限制實現再就業人數的增加

1、行業范圍上的缺陷。分布較廣、企業數量較多、安置能力較強的加工制造、修理修配、建筑等行業被排除在外,既影響了這些行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積極性,又不利于公平行業間的稅負。

2、稅種減免上的缺陷。一是現行政策只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和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沒有包括覆蓋面大的增值稅。從實際情況看,大量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渠道是繳納增值稅的商品批發、貨物銷售、加工和修理修配等企業,這些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利潤水平較低,其主要負擔的增值稅不減免,使稅收優惠政策的吸引力大大降低。二是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不減免,根據國稅發〔20*〕119號文件之規定,這兩類企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三是限定行業以外的其他行業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仍執行原有的政策,即吸納人數超過一定比例才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的照顧,沒有實行按照吸納人數定額減免的辦法。(財稅字〔20*〕192號文件規定,勞動就業服務型加工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定額扣減企業所得稅優惠。)這種按安置人員比例確定減免稅額度的方式,使這些企業能夠享受的所得稅減免額很小,不利于鼓勵規模較大的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也限制了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的增長,造成了大企業安置絕對人數多而享受稅收減免少或未享受、小企業安置絕對人數少而享受稅收減免多的局面,使不同規模的企業得到不同的優惠。

3、享受政策的主體范圍不夠廣。同是下崗職工,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能夠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而集體和其他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卻不能享受此政策。原有身份的不同,使再就業人員所面臨的就業機會不平等。

(二)政策制定的缺陷使稅收征管面臨三個新的問題

1、稅務機關對租證借證經營問題基本上是束手無策。一是原有業戶翻牌經營騙取減免稅。受利益驅動,原有的一些業戶,采取租、借《再就業優惠證》等手段,將原來的營業執照廢掉,持《再就業優惠證》以下崗職工的名義重新辦理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申請稅收減免。依據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見證必辦”。即:只要申請人證件和資料齊全,必須及時辦理減免稅手續,從而使不應享受政策的鉆了空子。這一現象在我市飲食業表現得比較突出。我市市區飲食業495戶,已辦理減免稅160戶,有一部分是通過各種手段翻牌而獲得稅收優惠的,實際上原來的業主仍在經營,但是工商機關均已為其辦理了新開業登記。二是新開業戶直接以下崗失業人員的名義騙取減免稅。一些新開業戶,雖然業主本人不是下崗失業人員,卻直接以下崗職工的名義辦理開業手續和免稅手續,從而逃避納稅。究其原因,主要是減免稅的前置條件掌握在勞動保障和工商部門手中,稅務機關的審批僅限于形式上的審查,而且對借證租證經營的調查取證特別困難,從而導致單純依靠稅務部門的力量難以有力限制和打擊借證租證經營行為。

2、轉讓、串借或倒賣發票造成稅款流失。現行政策規定,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再就業人員免稅供應發票。在實際工作中,享受優惠政策的個體飲食業戶由于沒有納稅的顧慮,申報的收入額往往較高,而稅務部門對再就業業戶的管理偏松、典調不詳、分析不深,使核定的發票供應量較大,從而出現了再就業人員轉讓、串借或倒賣發票的問題,既造成了稅款流失,又干擾了正常的稅收秩序。

3、日常檢查難以開展。一是“證在人不在”問題比較突出。實際經營者與《再就業優惠證》持有人或減免稅申請人不一致,實質是借證或租證經營。日常檢查時,經營者以老板雇人管理、不在店內為由搪塞檢查。由于沒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檢查人員明知是假,也無辦法。據不完全統計,我市681戶再就業業戶中有近100戶經常“證在人不在”。二是從業人員人數難以核實。政策規定,個體經營雇工不超7人的,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為了享受優惠,經營者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把人數控制在7人以下,等有關證件審批后再增加人數,稅務部門檢查發現取消其減免稅資格后,再把人數控制在7人以下,然后再向稅務部門申請減免稅,稅務部門卻沒有政策依據不予審批。就這樣反反復復,形成了控制人數申請、超過人數取消、控制人數再申請的惡性循環,稅務部門很無奈。

三、對完善和落實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三點建議

(一)調整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優惠范圍

1、將增值稅納入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考慮到增值稅的特點,可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減免形式,對下崗失業人員本人從事商品零售開辦的小賣店、小百貨、小修理部等個體經營,可采取直接免征的辦法。

2、將優惠范圍擴大到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各類企業。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工業、修理修配等企業,取消有關吸納比例的限制,比照商貿零售企業(含加工型勞動服務企業以及街道社區小型加工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優惠政策,每吸納1名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定額減免企業所得稅2,000元,解決企業規模不同而享受政策不一致的問題。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適當減免個人所得稅,消除對這兩類企業的不公正待遇。

3、打破享受主體的身份界限。無論是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還是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都一視同仁,允許其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二)加強審批后的跟蹤管理工作

1、以監控“人”和“證”為重點加強檢查。一是要出臺便于日常檢查的政策。要求持證人或申請人上崗經營,而且要有實際工作崗位。要求業戶在經營過程中亮證經營,將再就業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崗位等基本情況在生產經營場所公示,便于稅務機關實施“人”“證”比對。要求業戶在從業人員人數等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申報(15日之內)。二是要加強日常檢查,防止和克服撒手不管的現象。對于已經審批的業戶,如果存在“證在人不在”的現象,可責令其在限期內(15日內)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減免稅資格。對于從業人員人數等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應報告而未報告的,一經檢查發現,立即取消其減免稅資格,并取消其再次申請減免稅的權利,以示懲戒。三是對經調查確屬借證租證經營的,嚴加懲處,追繳所騙取的稅款,實施行政處罰,并開展“以案說法”活動,增強再就業人員依法享受政策的意識,擴大社會影響。

2、實行稅收減免公示和舉報獎勵制度。分別在再就業人員所在的社區、辦稅中心和管理分局公開享受政策的業戶名稱、業主姓名、行業和稅額等基本情況,實行“陽光作業”。對舉報騙取減免稅的,查實后給予舉報人一定數額的獎勵,強化社會監督。

3、嚴密發票領購手續。由稅務部門在業戶領購發票時加蓋該業戶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并對再就業業戶使用發票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防止串借、轉讓、倒賣發票行為。

(三)進一步強化部門配合

實行稅務、勞動保障、工商部門聯合辦公的辦法,嚴把資格認定和開業認定關,防止翻牌經營。建立聯檢制度,由勞動保障、工商、稅務組成聯合檢查組,定期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再就業業戶進行跟蹤回訪,及時發現和處理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