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時間:2022-07-05 11: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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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關于建立健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長效機制的部署,繼續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十四五”期間,在保持政策穩定性、延續性的基礎上調整優化,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探索建立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保障長效機制。

二、基本原則

安全為本。以實現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有保障為根本目標,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加強質量安全技術指導與監督管理,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統籌提升農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風貌。

農戶主體。農戶是住房安全保障的責任主體,對于發現安全隱患,應提出危房改造申請并組織實施。農戶應充分參與改造方案選擇、籌措資金、投工投勞、施工過程質量監督與竣工驗收等過程。

公開公正。各鎮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制定的危房改造政策,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宣傳欄和“政策明白卡”等多種形式宣傳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公開危房等級評定標準、程序和評定結果,公開申請條件和程序,公平公正確定危房改造補助對象,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因地制宜。各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設標準等,指導農戶采取多種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就地取材降低建設成本。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改善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條件和居住環境,接續推進鄉村全面振興。

三、保障對象

(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方面。農村住房安全保障對象主要是農村低收入群體,包括農村易返貧致貧戶、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等。

(二)接續推進鄉村振興方面。為保持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和農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續性,對農村低收入家庭和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給予支持。對于已實施過農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災害等原因又變成危房且農戶符合條件的,可將其再次納入支持范圍,但已納入因災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補助范圍的,不得重復享受農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已納入壓(采)煤沉陷的不得列為農村危房改造對象點。

符合上述保障條件的農戶,可由農戶本人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按照村評議、鎮審核、縣級審批的工作程序,對經鑒定或評定住房確屬C級或D級或無房戶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對于保障對象中失能失智等申請確有困難的,由村委會幫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請。各鎮要加強政策宣傳,暢通問題反映渠道,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農戶納入支持范圍。

四、補助標準

在中央財政補助基礎上,省財政戶均補助2000元,市財政戶均補助1000元。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由縣財政統籌安排。除中央、省、市財政補助外,不足部分由縣財政兜底解決。

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采取分類補助,重建房屋戶均3萬元,修繕加固戶均0.8萬元。

五、保障方式

通過農戶自籌資金為主、政府予以適當補助方式實施農村危房改造,是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

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可納入農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圍,根據房屋危險程度和農戶改造意愿選擇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選址新建等方式解決住房安全問題。屬于因小型自然災害等原因重復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要由鎮人民政府出具情況說明,并上傳農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統。

各鎮要積極采取統建農村集體公租房、修繕加固現有閑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籌資金和投工投勞能力弱的特殊困難農戶周轉使用,解決其住房安全問題。村集體也可以協助盤活農村閑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進行租賃或置換,鎮政府可給予租賃或置換補貼,避免農戶因建房而返貧致貧。

六、管理要求

(一)加強危房改造實施管理

1.健全動態監測機制。各鎮要組織城建、鄉村振興(扶貧)、民政等部門加強協調聯動和數據互通共享,健全完善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動態監測機制。對于監測發現的住房安全問題要建立工作臺賬,實行銷號制度,解決一戶,銷號一戶,確保所有保障對象住房安全。

2.加強質量安全管理。各鎮要建立農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農房定期體檢制度,充分依靠鎮政府和村兩委,落實農戶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過程技術指導與監督等職責。嚴格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術導則的通知》(建辦村函〔2018〕172號),確保改造后房屋質量安全。農村危房改造建筑面積1至3人控制在40-60平米以內,3人以上戶人均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8平米。各鎮要進一步加強鄉村建設管理與技術力量,確保農房建管落實到位。要加強施工現場巡查與指導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并督促整改,指導做好竣工驗收,確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3.組織開展技術培訓。各鎮要加強對鄉村建設工匠的培訓和管理,提升房屋建設管理水平,并為農戶對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維護與管理提供技術支持。組織技術力量開展技術幫扶,指導并協助技術薄弱區域落實危房鑒定相關技術要求,確保危房鑒定準確,各鎮要逐戶開展危房改造對象房屋等級鑒定工作,確保不落一戶。

4.實行現場核查制度。各鎮要加強農戶建房技術指導,在地基基礎、抗震措施和關鍵主體結構施工時,組織技術人員現場指導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到位,確保改造的農房規劃選址合理、建筑材料合格、施工操作規范、抗震措施齊全、結構穩定牢靠。其中,重建房屋禁止使用木屋架和鋼構梁。危房改造竣工后,鎮政府及時組織驗收,初驗通過后,鎮向縣住建局提出驗收申請,縣住建局牽頭組織,發改、殘聯、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相關部門、鎮、村等有關人員參加,驗收重點包括補助對象確定、工程質量、資金撥付、檔案資料、舊房拆除及群眾滿意度等。市住建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進行復核。

5.提升農房建設品質。在確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實施鄉村建設行動、接續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為目標加強農房設計,提升農房建設品質,完善農房使用功能。有條件的鎮要積極推廣綠色建材應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進水沖式廁所入戶改造和建設,改善農村住房條件和居住環境。

6.加強檔案信息系統管理。健全危房改造“一戶一檔”臺帳,做到改造一戶、銷號一戶,精準實施幫扶改造。及時準確將每一戶危房改造對象的家庭情況、房屋改造的進展情況錄入農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統。加強危房改造信息系統的動態維護和管理,鎮有關部門對信息錄入的準確性負責。縣住建局加強信息錄入的審核管理,市住建局定期組織抽驗核對,及時掌握工作進展,確保信息完整準確。

(二)嚴格補助資金使用管理

1.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縣財政、住建、各鎮要嚴格執行《市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7〕610號),加強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不得將補助資金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等與基本住房安全保障無關的支出,不得在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堅決查處挪用、冒領、克扣、拖欠補助資金和索要好處費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禁止單純將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用于房屋粉刷、裝飾等與提升住房安全性無關的用途,堅決制止單純的“刷白墻”現象。嚴格執行年度績效評價與督查激勵制度,提升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實效。

2.防止補助資金撥付不及時、擠占挪用和滯留。結合全縣惠農財政補貼資金滯撥閑置等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的開展,堅持問題導向,加快資金撥付、使用進度。縣住建局要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達到補助資金撥付條件的農戶名單提供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支付給農戶的補助資金,支付時間不應晚于竣工驗收后30日,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和滯留。

3.嚴肅查處套取冒領補助資金及基層工作人員索要好處費。各鎮加強農戶補助資金兌現情況檢查,加大對擠占、挪用、騙取、套取危房改造等資金行為的懲處力度,并及時將相關違法行為移交紀檢部門。要加強農村危房改造政策、補助對象基本信息和各環節審查結果的信息公開,及時調查處理群眾舉報,建立信息反饋機制,積極回應群眾關切,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七、保障措施

1.落實部門職責。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實行縣負總責,鎮抓落實的責任機制,省、市統籌指導。住建局、財政局、民政局、扶貧開發局要各司其職,加強政策引導,形成協同推進工作合力。縣住建局負責統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組織編制農村房屋安全性鑒定、建管等政策規定和技術要求并組織實施;縣財政局負責安排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加強資金使用監管;縣民政局負責認定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農村低保邊緣家庭;縣扶貧開發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認定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縣扶貧開發局負責認定農村易返貧致貧戶、符合條件的其他脫貧戶。

2.加強信息共享。各鎮要合理安排工作計劃,積極推進工程實施,統籌做好項目、資金、人力調配。要充分發揮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作用,持續跟蹤住房安全保障情況,加強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給予妥善幫扶,切實保障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

3.拓寬資金籌措渠道。建立農戶主體、政府補助、社會幫扶等多元化資金籌措機制。地方各級財政要加強資金保障,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積極開展農村住房保險試點工作,減輕自然災害等原因對農戶住房和生活的影響。加大對農村住房安全保障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向獲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的農戶提供貸款支持,地方可視情給予財政貼息等政策支持。

4.健全調度制度。各鎮要健全調度制度,實施臺賬管理、節點管控,實行周報、月報制,每周一報上周完成情況,每月25日前,報送上月農村危房改造進度。要及時總結經驗,圍繞保障對象確認、資金補助標準、危房改造方式、日常維修管護等方面積極探索有效做法,逐步建立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