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行政服務實施方案

時間:2022-08-05 05: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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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行政服務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市政府關于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提高機關效能,完善“一站式”服務的要求,簡化城管執法中的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樹立城管執法的文明窗口形象,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和原則要求

執照行政服務中心的“便民、誠信、高效、廉潔”的原則要求,行政許可項目進中心,實現服務經濟和城市發展,方便人民群眾,從而達到辦事公開、公正、透明,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優質高效的目標,通過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從而最大限度地縮減審批時間,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務水平。

二、需要進入窗口的行政許可項目

(一)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

(二)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三)臨時占道,非永久性建筑、臨時擺攤設點的審批。

三、辦理行政許可項目的流程

(一)申請;(四)決定。

四、辦理行政許可項目的具體要求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

1、設定依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14條第2款

2、申請與受理

條件: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填寫齊全的《市戶外廣告審批表》一式叁份,包括申辦單位名稱及蓋章、地址、載體形式、規格、設置地點、設計及安裝單位名稱、產權部門簽署意見及蓋章等。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書或社團證等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3)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證明,如所有權是私人的應提供產權證明復印件并附房主簽屬同意的證明。

(4)戶外廣告設計及安裝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廣告經營許可復印件。

(5)戶外廣告在內的建筑立面效果圖或廣告彩色平面效果圖三份并附戶外廣告設置“位置”的7寸以上彩色照片1張和安檢系數認定書。

標準:申辦人提供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3、受理階段: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①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②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③申請材料存在當事人名稱、數字、符號等填寫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④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4、審查階段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范、有效。

(2)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適應城市發展的性質、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符合地區功能的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3)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2年,期限屆滿的應及時拆除,期限屆滿確需延長的應當于到期之日前30天內向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期限:5個工作日

5、審定:可以當場作出批準的,由窗口首席代表審定人員作出準予許可的答復,并向申辦人發放許可證,重大、復雜或數量較多需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的,將申請人的資料及時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后,做出是否予以許可的決定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二)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標語的審批

1、設定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條件

(1)因特殊情況需要;

(2)具有符合規定的張貼、懸掛場所;

(3)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3、提交的材料(1)具有特殊情況需要張貼、懸掛的證明;

(2)張貼懸掛場所的情況說明;

(3)宣傳品或標語的樣式;

(4)申請表(一式兩份);

(5)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4、期限:2個工作日

5、受理、審查、決定階段同大型戶外廣告

(三)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的審批

1、設定依據

《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17條

2、申請該項目行政審批應具備的條件

(1)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或堆放物料的;

(2)不影響市容環境和交通秩序;

(3)各種手續齊備。

3、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道路臨時擺攤設點

①填寫《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申請表》一式三份;

②占道地點平面示意圖;

③提交臨時占道設置攤點人員的身份證、本人相片。

(2)占用道路臨時堆放物料

①填寫《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申請表》一式三份;

②占道地點平面示意圖;

③其它依法應提交的證明文件;

4、期限

一般情況下堆放物料自受理之日起2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須與其他部門聯合審批的,5個工作日內辦結。臨時擺攤設點: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

5、受理、審查、決定同大型戶外廣告

6、收費標準:根據省建設廳、財政廳、物價局建城字(96)565號文件、皖價費[2006]170550號文件核定的占用城市道路收費標準。

五、實行首席代表制

(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設首席代表2人;

(二)局機關在行政服務中心所設的窗口由局長分管負責;

(三)職責與權限:

1、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初審權,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但重大、復雜的必須報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2、負責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解答當事人咨詢;

3、根據局長授權,行使對辦理招(奈)牌、條幅、布幔、汽球、彩虹門、扁擔旗廣告的審批決定權,但上述廣告數量在10條(個)或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的及其他類廣告,應報經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4、負責辦理行政許可材料的匯總和歸檔工作;

5、窗口首席代表每周應定期向局領導匯報本周辦理行政審批情況,并將辦理結果抄送業務科室,匯報不得少于2次;

6、及時報送需提交局分管領導辦理或局領導集體討論研究的行政許可事項;

7、首席代表在受理、審查、決定階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告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1)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作出受理或行政許可決定的;(2)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中隱瞞真實情況的;

(3)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未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而作出受理決定的;

(4)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內容填寫不完整而作出受理或行政許可決定的;

(5)解答當事人態度蠻橫,導致當事人投訴,影響機關效能的;

(6)玩忽職守,未予行政許可或作出行政許可事項錯誤的;

(7)應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而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8)未及時報送需經分管領導或局領導集體討論研究的行政事項的材料,導致行政許可遲延的;

(9)其他違法情形。